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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702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周期長、風險大、成本高、系統復雜,集多種專業和工種于一身,對社會有很大的影響。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城市軌道交通業在不斷地改善和擴建,因此,它涉及到的合同數量就比較多,如:設計、招標、土建施工、項目管理、材料設備、機器設備等,這些元素都是相對獨立的的建設主體,但同時都要依靠合同體系來維持。所以,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合同的管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1、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體系策劃的依據
合同體系策劃是根據業主確定的承發包模式對每個合同承包范圍進行初步劃分進而構成工程的合同體系。合同體系策劃要使工程項目每一項內容都沒有漏洞和重疊的落實到各個合同中之。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體系在策劃時應重點注意一下幾點:
1.1 項目特點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設計和技術都有其獨特的特點,它涉及到的內容是在城市建設和城市規劃之間、已建項目和在建項目之間,各系統設計之間、各工點設計之間、系統與工點之間的技術問題和接口處理,包含車輛制造、車站建設、軌道鋪設、隧道挖掘、信息通訊等所有高新技術領域。
1.2業主對項目的目標要求
所有的項目策劃都是建立在實現項目目標的基礎上而進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也不例外。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體系策劃要從業主對項目的質量要求、成本控制、工程進度的目標和設計效果出發,從而滿足業主的目標需求。
1.3 業主的項目管理能力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管理是復雜系統、多種關系、建設與運營并行的。業主對工程師和承包商的信任度,對項目融資模式的供應能力,在項目設計和管理方面的經驗能力共同決定了其所采用的項目管理模式和承發包模式,從而對各種合同關系有了很大的影響。
1.4 當地或全國各專業工程的施工力量和水平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貫穿城市商業、文化、金融、娛樂、工業、居民區等,面臨著多種復雜的水文地質條件,不管是規劃、設計、施工期還是運營期,都必須考慮施工現場條件、設計邊界條件、不可抗力等各種主客觀因素的變化而導致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選擇,面對這種情況,必須要對項目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沿線地區環境要素的影響程度和范圍進行預測,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對策。所以,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體系中涉及的參建單位必須具備和滿足項目要求的施工質量和水平。
1.5 其他
工程所處的法律環境也應該納入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合同體系策劃的考慮范圍內,建筑市場激烈的競爭程度,物價的穩定性,地質條件和氣候因素的確定性等這些也都是必須要考慮的。
2、城軌項目合同管理目標
城軌合同管理屬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不但要維護城軌企業的合法權益,還要在密集復雜的城軌網絡建設和運營周期中大力支持城軌項目,使其效益達到最大化。面對這種情況,城軌項目合同管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目標。
(1)規范化。城軌企業為非營利組織,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一般情況下都是以政府投資為主。所以,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合同管理的規范化要求就更高,這不但是法律法規和權益的底限,同時也是城市軌道佳通企業文化、形象以及公共關系的重要體現。
(2)體系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合同量非常大,它涉及到階段、專業、利益主體也很多,因此也就產生眾多的接口與關聯。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在設計、保險、招標、項目管理、土建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設備中對應的合同制訂都屬于相互獨立的形式,需要通過合同將這些聯接成一個整體。所以,要想城市軌道交通的網絡建設與運營能夠實現體系化,首先必須使合同管理實現體系化,并給予支持。
(3)動態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是一個動態的施工過程,然而這個過程中又可以分解為眾多額子項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合同是城軌工程運作過程中投資、質量、進度三方面的控制依據。而實際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力、效果評價是其規范化和體系化得到保證的前提。
3、城軌交通項目合同管理狀況
3.1 合同類型與簽訂狀況
當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主要涉及4種類型。
(1)設計、土建、設備、機電安裝、材料、咨詢等大量的招標合同。
(2)前期政策處理、管線遷移補償的項目。
(3)符合法律法規的一定數量的非招標項目。
(4)產權交集需要代建的項目。
3.2 合同管理辦法與執行
自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之初,相關部門就根據項目造價的不同和項目類型的不同開始著手草擬相關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并推出了一些列的合同管理辦法,而這些辦法使得合同管理工作從此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3.2.1 招標項目合同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對現有的規則制度進行總結,逐步的進行修訂完善,從而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另外,還應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強化標準合同范本建設,保障合同順利履約。
3.2.2 專業分包合同備案管理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一定對專業分包工程的管理有足夠的重視,可以為其制訂專門的分包工程管理辦法,并加強合同的履約監管,建立專業分包合同備案定期審查制度,堅持資料審核與現場檢查一起抓。同時,還可以采取備案與支付相制約的方式,即未經備案的專業分包合同,財務不要支付相關款項,從源頭上確保專業分包合同備案。
3.3 合同管理運作機制
根據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特性,并基于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化的運作模式與架構,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合同管理部門為主,相關業務部門全程參與,領導層審批決策的審批機制。同時,通過各類合同管理辦法對各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做了明確的分工,并利用職責之間的制衡關系對合同進行管理,從而形成了項目效益與管理效率并重的合同管理運作機制。
4、 城軌交通合同管理思考
近幾年來,我國軌道交通合同管理部門已經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起了合同管理模式。當前,合同的履行和管理都比較順暢。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具有周期長、風險大、成本高等特點,因此,其合同管理工作一直存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但是,實際上,管理的實踐過程本該就是一個思考的過程。下圖為城市軌道交通合同管理邏輯圖: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邏輯圖)
4.1 合同管理理念
4.1.1 規范與效率的平衡
合同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經濟效益與法律審查相結合的原則。合同的管理者,一定要堅守法規,同時加強與內對外的溝通交流,集思廣益、優化流程,在平衡中追求效率。
4.1.2 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體系的一體化
城市軌道交通合同管理者得經常性的面對快速更新、紛繁復雜的相關技術體系。這就要求合同管理者盡可能的理解軌道交通技術管理的目標并加強學習。如果能在工作方案策劃上和理念上將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進行體系一體化考慮,對項目的進度和效益是十分有益的,也能真正體現出城市軌道交通合同管理的綜合性與高端性。
4.2 合同管理與投資控制
(1)設計階段。設計階段的合同管理是工程的首要環節,這一階段影響投資控制的空間比較大,而相繼的招投標和管理中能節省下的資金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在合同條款中應該設置合理的條件與標準,用條款來約束設計方,從而證合同的投資。
(2)招投標階段及合同執行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加強合同的變更管理,根據合同內容,區分清楚變更后可調整價格與不可調整價格。與此同時,還應加強現場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保證合同執行過程的投資控制。
4.3 合同管理信息化
隨著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發展與合同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構建逐漸成為了一個熱門話題。首先,信息化是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必然趨勢,其次,信息平臺的構建對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從實際情況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必須建立在整個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信息化管理基礎之上,同時還涉及到合同管理在整個軌道交通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中的定位,構建信息平臺其實也是實現信息平臺功能定位和方案設計的重要因素。
結語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的,因此,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斷高速發展并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一定要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工作,使管理機制更加規范化,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能夠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水利工程;合同;規范化;管理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contract;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0-0086-02
0 引言
我國水利事業發展迅速,水利工程建設備受關注。在水利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需要簽訂諸多合同來保障承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所講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對水利工程項目所涉及到的項目招投標、合同議定、簽署、履行、變更合同內容或條款、違約索賠以及爭議處理辦法等多個方面進行確定。水利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行為貫穿整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呈現出多元性,就建設管理方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項目建設的安全進行、按時完工,同時控制整體預算,實現完成工程建設的目標。建設管理方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所擔任的任務主要有建立項目負責制、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等制度。
1 水利建設合同規范化管理現狀
近些年來,隨著水利工程量的增加伴隨而來的是水利建設合同簽訂雙方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問題的增加。鑒于水利建設工程量巨大,而且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環境多變以及諸多例如溫度、降雨等不可準確預期的因素影響,通常會導致施工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施工難度增加。難以完全按照原定合同進行履行,常常需要對合同進行修改。在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以下幾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問題。
1.1 招標投標行為不規范 我國對于水利工程的招標投標已經有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行為,但是仍然存在招標方內部人員泄漏競標信息以謀取個人利益,招標過程形式化等問題。另外,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企業相對建筑、市政行業來講仍數量偏少,易出現圍標、串標的情況,也出現投標單位罔顧工程質量、賄賂招標人員等行為,嚴重影響工程建設質量以及市場秩序。
1.2 合同制定與簽署不規范 在合同制定以及簽署過程中規范意識薄弱,導致合同中存在不規范條款甚至違法條款,造成合同實際意義上的不合法。此類問題主要表現為不采用法律規定的規范文本及格式進行合同制定,合同內容審核不過關,存在模糊條款或內容不嚴謹條款,導致合同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力。此外,簽署合同所用的合同章管理也十分散漫,嚴重影響了水利合同的規范化管理。此外,一些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冒用其他公司名義以及承接本公司業務資質以外的工程等,都給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帶來極大危害。
1.3 履行合同不規范 在水利工程合同簽訂后的執行期內,承發包商雙方不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對合同相關條款進行隨意更改,同時還存在諸多違約現象。就發包商而言,不及時按照合同進行款項結算,惡意拖欠尾款,而承包商則在建設期間私自更換供貨商或者降低建材標準以減少投入,工程施工進度緩慢,不能如期交付等。
2 貫涇港水源生態濕地工程合同規范化管理對策
貫涇港水廠水源生態濕地工程(以下簡稱濕地工程)是著眼于改善飲用水源水質的民生工程,工程建設總面積為3737畝,概算投資2.25億元。工程主要由濕地土方開挖、濕地根孔系統及水生植物工程、水閘泵站等控制性建筑物工程組成。按工程內容和區域劃分為23個標段實施。
2.1 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化管理 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現存的問題,健全招標投標整個過程的管理體系建設。首先是合理控制招標控制價,由甲級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各標段的工程量清單和預算,并委托項目全程跟蹤評審單位進行審核,同時與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對照,確保預算的正確性,預算下浮約10%(按工程內容決定)作為招標控制價,確保工程不超概算;其次是強化招標文件的編制與審查,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招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應對工程的發包范圍、詳細的設計、付款辦法等進行詳盡說明,避免在招標文件中閃爍其詞,招標文件由招標方合同管理人員、分管領導初審后,遞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避免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再次是做好開標工作,開標過程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專家從招投標中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行業監管部門對工程開標、評標進行全過程進行監管。
2.2 合同文本的規范化管理 濕地工程標段多、工程量大,涉及到各專業的多個承包商,因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合同文本的使用與合同內容制定時,借鑒國際合同管理辦法,盡可能的使用合同范本。目前常用的有《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FIDIC合同文本,同時也參考國際建設合同文本(FIDIC、JET、NEC、RIBA、ICE、JCT以及AIA等)相關合同條件。以ICE條件為例,該合同條件主要為項目單價管理的合同,而JCT合同條件則主要適用于整體工程的設計以及全部合同的實施等。另外,考慮到水利工程易發生腐敗、安全問題,濕地工程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兩個附屬合同,分別是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關系。
2.3 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的規范化管理 所謂合同的簽訂,是指承發包商雙方對已訂立的合同條款的認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簽字蓋章,此后合同開始生效。在簽訂合同的程序中,包括發包商的要約以及承包商的承諾兩部分,一旦合同簽訂,對雙方同時產生約束力。濕地工程合同簽訂在招標完成后30日內完成。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濕地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對合同中規定的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質量進行評價,及時支付工程款,保證工程按時按質完工。
2.4 合同修改、違約及索賠的規范化管理 在濕地工程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也發生過工程施工進度拖沓、施工質量低下以及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等承包商違約行為,濕地建設管理單位及時嚴格按照合同中關于違約及索賠的條款與承包商進行溝通并執行合同。同時濕地工程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臨時修改設計方案、設計變更等,在這些情況下,及時與監理單位、承包商進行溝通,并對合同涉及到的施工進度以及預算進行相應的修改。
2.5 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的管理 目前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根源在于缺少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進行支撐。業務素質過硬的合同管理人員是建設管理單位進行規范化檔案管理的前提。濕地建設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體系,每年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參加招投標管理、合同范本學習、造價知識學習等不少于2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同時,管理單位還開展對合同規范化管理的深入研究,以確保工程建設過程的順利進行。
3 結語
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涉及到承包方、發包方等多個方面,跨多個行業,合同規范化管理的工作量大,需要專業的人才隊伍進行支撐。對于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來講,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以及成本控制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在合同的訂立以及履行過程中,管理單位應當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全程跟蹤管理,使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有據可依,保障工程的順利完工。
參考文獻:
[1]賈慶豐,牟洪濤,朱衛平等.芻議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J].黑龍江水利科技,2010(02).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715.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當前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規范,存在少數干部個人說了算的問題。有些村干部上臺后,為增加收入,為實現競選前對個別村民的承諾,私自將公有財產賤價送人,亂簽訂合同、協議。
根據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政策的規定,農村公有資產處置、建設工程發包和荒山、灘涂、土地、房屋等資源的租賃承包,都必須經過村兩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必須經過與會人員2/3通過,并要公開招、投標、拍賣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經過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開始履行合同時,村民方才知道,同時在村組干部內部產生隔閡和矛盾,隨之引起群眾上訪。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現象
有些村居亂簽訂土地承包價格和年限,土地承包價格依據國家征用價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無期限。這既違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讓村民受到了傷害。
(三)合同招標、競標、投標不規范
合同招投標不規范,有些村名義上是承包招標、競標,實際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發不公,群眾意見很大。
(四)合同內容和文本不規范,存在內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問題。經濟合同法律性強,文本必須規范。但由于一些村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對合同的簽訂重視不夠,過于草率,導致相當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門,且要素不全,責任、義務過于空洞,約束性不強;有的文字表述不準確,存在歧義,法律約束力不強,對合同的管理和執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隱患。
(五)合同簽訂主體不規范,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代表村民簽訂經濟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資格。目前,一些村干部為了增加村資金收入,根本不顧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亂簽訂承包年限,亂改變土地用途。既違背了法律規定,也有失經濟合同管理的嚴肅性,而且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時,將使合同成為無效合同。
(六)經濟合同管理不規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簽訂后,應該加蓋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應該交由流轉中心存檔,但有的卻沒上交統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組干部個人手中,這樣帶來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無法監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無法監管合同中的發包收入,甚至有些發包收入進了村書記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丟失,導致兌現合同無依據;四是村組干部調換時,一旦調下來后,少數干部不予交接,導致出現矛盾;五是給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撕毀、篡改合同留下機會。給街道、村、社區的穩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兌現不規范,存在租賃承包款難收取的問題。在合同款征收中,盡管有合同約束,但由于相當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識不強,不愿按合同上交應交的款項,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組干部不堅持原則,亂充當好人,擅自表態減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則合同款年年積累,加大了征收難度;二則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見慣,導致合同款難以征收,成為當前農村普遍存在的一個極其棘手的社會問題。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無法監管發包收入
合同簽訂后,承包費應該交由街道財政所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為方便自己用錢,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費。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與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時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費里。這不僅牽扯合同承包管理,還會因為財務管理引發上訪矛盾。
綜上所述,目前農村經濟合同管理已經上升為影響農村穩定、制約村級工作正常運行的熱點難點問題,必須下大力氣予以規范,這就要規范承包合同流程,確保合同管理不引發上訪。
二、規范農村承包合同簽訂流程
承包合同簽訂流程
1、承包方申請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轉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承包經營權轉出委托申請,內容包括村名、戶主姓名、面積、地名、四至、價格、期限、聯系電話。
2、調查、核實
流轉中心根據承包方申請對需要承包項目進行調查、核實。對發包項目的準確位置、面積、質量、有無權屬糾紛等,對承包方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土地用途等進行調查。留影像資料。
流轉中心對承包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
3、收益評估
流轉中心評估承包項目收益,為確定發包價格提供參照依據,并將評估結果反饋給村。
4、組織洽談
組織有意向的雙方應在流轉中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和洽談,并作好詳細記載。進對同一發包項目有多個需求主體的,由流轉中心統一組織開展競標活動。
5、召開會議
1、村集體擬定發包方案:由全體村班子參加討論,擬定出發包項目、發包方式、年限和繳款方式,評估發包項目的收益情況作為標底等,做好會議記錄,全體參會人員簽名。留影像資料 2、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召開兩委、村民代表會議,充分討論,經歸納修改后,與會人員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過并簽名確認。
6、公布已表決的方案:
在村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為3天。(留影像資料)
8、簽訂合同
對村集體提交來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規范、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和合理、手續是否完善等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由流轉中心提供合同,簽訂山東省統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轉中心存檔一份。
中圖分類號:F27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1.1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1.2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1.3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國外承包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國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2.1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2.3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
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3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決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艱巨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使得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3.1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其主要表現在
(1)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2)合同文本不規范。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4)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6)違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
3.2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3.3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合同的歸檔程序、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監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采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沒有按照現代項目管理理念對合同管理流程進行重構和優化,沒能實現項目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幾點措施
4.1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4.2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國家已經出臺了招投標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體制。但在招標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雙方利益,過分追求招標過程的嚴格、完善,并不一定能達到的招標的最佳效果。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4.3借鑒國際經驗,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
隨著我國加入WTO,建筑市場同樣面臨對外開放問題,在工程管理的許多方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們要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較以往合同文本有較大的改進,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該嚴格執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約
為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
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4.9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1.提高了工作效率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實施無紙化最為重要的作用便是,促進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時也加強了信息的共享,推進了協同辦公的實現。通過無紙化歸檔鏈條,使各個環節均實現了無紙化的管理,如:可行性研究、項目概算、招投標、合約簽訂、合約履行、計量支付、變更與簽證、內部審計、項目決算、政府審計、概算回歸、項目后評價等,在此基礎上,對于文件的印發、通知與轉送等均得到了節省,同時,也實現了人力、物力與時間的節省,相關的工作人員可以利用電腦進行權限范圍內的查閱、修改、批注等,此時的歸檔與查找均具有便捷性與高效性,進而保證了工作效率的提高[1]。
2.促進了綠色環保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實施無紙化不僅保證了工作的效率,還適應了綠色環保的要求。在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與信息技術的支持下,有效推進城市軌道交通無紙化合約檔案管理,紙質檔案的數量逐步減少,這樣做不僅節約紙張,保護了寶貴的森林資源,同時控制管理成本;最重要的目的是減少信息傳遞環節,提高辦公效率,這點對于當前軌道建設迎來新一輪建設的總體大環境下,顯得尤為關鍵,意義深遠。
二、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無紙化的不足
1.在存儲方面
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存儲技術有著較快的更新速度,雖然現有的存儲介質擁有良好的保險系數,但它也極易被淘汰,一旦新的格式不能對其進行支持,則會影響現有文檔的正常讀取。同時,在無紙化合約檔案管理過程中,電子媒介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極易出現質變,具體的影響因素有化學因素或者物理因素等,一旦電子媒介出現問題,則會出現文件無法打開的問題,此時的合約檔案管理存在一定存儲隱患。
2.在安全方面
電子文檔的安全性是重要的,它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主要是由于電子檔案極易被竊取。在無紙化管理過程中,竊密人員利用電子郵件或者U盤等便可以對合約檔案中重要檔案進行竊??;同時合約檔案管理人員的離職,也會為別有用心的人員提供可乘之機,對重要的資料進行刪除或者修改等。如果合約檔案中的重要文件或者關鍵信息出現泄漏、刪除或者流失等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2]。為了避免竊密人員對電子檔案文檔的違法利用,要求無紙化合約檔案管理要積極利用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才能夠提高其安全性與保密性。
3.在轉換方面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的無紙化不能完全替代紙質檔案,主要是由于無紙化檔案建設仍處于摸索階段,各個單位與部門均保留著紙質檔案管理,同時政府對于無紙化辦公的支持力度較弱,進而制約著無紙化檔案管理工作的開展。傳統檔案和現代檔案二者的轉換需要合理的協調與科學的規劃。目前,在實際檔案管理過程中,仍需要借助紙質形式進行打印,通過管理人員的簽字或者蓋章等才能夠保證其有效性與真實性。
三、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實現無紙化的對策
1.提供無紙化管理的平臺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管理實現無紙化,需要為實際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類似于萬方數據知識平臺的大數據平臺架構,通過此平臺,檔案使用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的權限,對權限范圍內的檔案資料進行有效的利用,此時保證了資料信息的共享性與利用率。同時,無紙化檔案管理平臺的構建,為政府與企業無紙化檔案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使其具備了一定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
2.構建檔案信息安全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在實行無紙化管理過程中,為了保證檔案的安全性與可靠性,要構建相應的信息安全機制,該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為提高信息的安全利用,另一方面為保證硬件與軟件的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機制的建議要具有層次性與清晰性,對于檔案信息的存儲、遷移與校驗等均要在完善的信息安全機制下運作,對于檔案信息的查看與調用,要對不同級別的人員制定不同的管理規定,每級人員均要擁有各自的權限。同時安全管理要關注硬件與軟件兩個內容,前者主要有服務器與計算機,要保證其高質量;后者主要是指注重檔案管理軟件的更新與維護。同時,為了保證重要檔案信息的安全,要注重備份工作,此時的備份可以選用二級備份或者多級備份,如:大型服務器雙備份。
3.提高檔案人員的綜合素質
城市軌道交通合約檔案無紙化管理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要通過教育與培訓,促進相關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具體的培訓內容有法律法規的學習、業務知識的掌握及職業道德素養的形成,通過系統的、全面的學習,管理人員的檔案管理意識將不斷增強,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展開工作,以此保證了管理的合法性,同時在健全的知識體系下,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與網絡化管理將逐漸實現,進而傳統的檔案管理轉型將更加成功與高效[3]。
一、專業管理的的目標描述
1.1專業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活動主要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合同全過程梳理階段。由辦公室下發通知,對合同文本及相關合同資料的內容及填寫標準提出13點要求,確定具體時間節點,各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進行自查整改。
第二階段,合同目錄式歸檔階段。辦公室下發通知,要求各合同承辦部門對整改完畢后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按照合同目錄的要求進行全面分類整理和歸檔,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逐個部門現場檢查歸檔情況,對合同歸檔完成較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對沒有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歸檔或者沒有按照歸檔要求進行歸檔的單位進行通報,并予以績效考核。
1.2專業管理的范圍和目標
1.2.1 專業管理的范圍
壽光公司各部門、各單位
1.2.2 專業管理的目標
希望通過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和歸檔,真正明確合同管理流程中各部門的職責,明確合同文本及相關合同附件的填寫標準及要求,理順合同資料的順序,通過對合同的過程管控,加強對合同訂立依據及履行依據的審核,確保各項合同合法、合規,并通過此次梳理歸檔,對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歸檔建立一整套督導流程和標準,力爭形成一套合同管理歸檔的長效機制。
二、專業管理的主要做法
2.1主要流程說明
節點1:成立合同督導專項小組
公司成立合同督導專項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任組長,由辦公室、財務資產部、黨群工作部負責人任副組長,合同管理涉及的相關專工做為小組成員。專項小組負責本次合同梳理歸檔活動的統一領導、協調和整體推進,負責研究決定活動重大事項,負責對各單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
督導范圍:
檢查各合同承辦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主要檢查以下幾種類型合同:
①工程建設類合同,主要涉及發展建設部的基建工程合同、運維檢修部的生產技改合同、綜合服務中心的非生產類小型基建合同,以及營銷部的營銷項目合同等四種合同。
②買賣類合同,主要涉及各部門的辦公用品買賣合同、辦公設備買賣合同、食品買賣合同、電腦耗材買賣合同、書籍買賣合同、廢舊物資買賣合同、勞保用品買賣合同、純凈水買賣合同、低值易耗品買賣合同、倉儲貨架買賣合同、安全標示買賣合同等十一種合同。
③運維檢修類合同,主要包括輸、變、配設施的維修施工合同、安全警示設施的維修施工合同、信息設備的維修維護合同、電能表維護合同、用電服務終端的維修維護合同、監控設備的維修維護合同等六種合同
④后勤服務類合同,主要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車輛維修合同、物業管理合同、綠化維護合同、蒸汽供用合同、物業保潔合同、環衛服務合同、電梯保養合同、保安服務合同等九種合同。
⑤各供電所合同,主要包括各所簽訂的辦公用品采購合同、低值易耗品采購合同、純凈水采購合同、電腦耗材采購合同、書籍采購合同、油料采購合同、資料印刷合同、車輛雇傭合同、房屋修繕合同、苗木綠化合同、線路清理合同等十一種合同。
⑥其他類合同,主要包括除上述合同外的技術服務類合同、財務資產類合同、宣傳與公共關系類合同、咨詢委托類合同、勞務服務類合同等。
節點2:各單位進行合同自查梳理
各單位根據各項業務操作情況,組織部門內各專工對本部門負責的所有合同進行全面的梳理,并對發現的問題自行整改和規范,自查的重點是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的規范性,各項合同支持性材料的完整性,尤其要注意核查合同前端的項目計劃或申請、招投標材料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后的驗收材料、付款依據等的合法、合規性。
節點3: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進行督查會審(此節點為該流程的關鍵節點)
各單位自查整改期限屆滿后,合同督導專項小組開始對各單位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集中會審,重點檢查合同文本填寫的規范性、合同臺賬及合同支持資料的完整性,對會審發現的問題及資料不完整的合同,確定時間節點,督促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專項小組進行二次督導。合同督查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各單位合同管理的人員配備情況。確定各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是否由專人負責;
(2)檢查經法系統使用情況。檢查各部門合同在經法系統中的上線情況,統計出各部門“合同上線率”作為排名和考核依據。
(3)檢查統一文本應用率。即各部門在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統一合同文本范圍內,簽訂合同采用統一合同文本的比率。
(4)檢查合同授權情況。檢查授權辦理方式是否通過經法系統完成;授權委托書內容是否合規;授權委托書是否載明下列內容:授權委托書編號;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授權委托事項;被授權人權利義務;授權委托期限;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發日期。
(5)檢查合同對方的確定方式是否合規。
(6)檢查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對方的主體信息資料進行審查、留存的情況。
(7)檢查經法系統中合同名稱錄入是否規范。合同名稱錄入均應采用全稱,并跟紙質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8)檢查合同歸類是否正確。
(9)檢查合同標的額錄入是否準確。合同收、付款方式是否填寫清楚,金額輸入是否準確,與貨幣單位是否對應;
(10)檢查合同簽署情況。主要檢查合同簽署人員是否具有權限,合同用印是否統一加蓋合同專用印章;
(11)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進行履行,也包括合同的變更、解除是否合法合規,合同履行異常是否及時報告等;
(12)檢查合同歸檔情況。合同歸檔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簽訂依據等背景材料;合同談判、簽訂、履行等往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資料;合同對方的營業執照、證明文件等資料;合同審查意見書;合同正本;簽約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我方授權委托書原件或復印件(如有);合同爭議解決的有關資料(如有);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13)檢查合同臺帳的建立情況。檢查各部門是否有獨立的合同統計臺帳,同時檢查合同臺帳的統計信息是否完整,合同臺賬統計信息應包含有合同承辦部門、合同承辦人、合同編號、合同名稱、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標的額、生效時間、履行結束時間。
節點4:各單位進行合同整改,整改完畢后進行“目錄式”歸檔(此節點為該流程的創新節點)
合同督導專項小組督導會審結束后,各單位按照合同督導專項小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完成節點,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按照合同歸檔的要求對合同進行全面整理歸檔,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歸檔工作。
要求各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親自負責合同歸檔整理和規范化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合同資料目錄》(見附件1)順序和要求梳理好合同資料,按照公司計劃和要求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歸檔工作。歸檔期限屆滿,合同督導專項小組對各單位合同歸檔情況進行逐一督查,對存在工作拖沓滯后,到期完不成歸檔任務,或者對合同歸檔工作不認真負責、歸檔質量不高、應歸未歸等現象的單位落實績效考核。
三、評估與改進
3.1評估效果
通過本次全面的合同梳理、歸檔,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盲區進行了查找和整改,明確了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相關內容的填寫規范和要求,理順了合同資料的順序和形式,通過過程管控,進一步提高了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并對以后的合同管理及合同歸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督查流程和標準,切實提高了合同管控能力,對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對有限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3.2專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方向
合同梳理歸檔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合同督導過程中仍然暴露出不少問題,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改進提升。
3.2.1合同缺乏履行監督機制。在檢查中發現,各部門基本上都沒有建立合同履行監督臺帳。合同履行是合同全過程管理的重要的一環,是合同訂立的目的和歸宿,合同前期大量的工作就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履行,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沒有專門的部門對合同的后續履行進行監督,合同承辦部門也沒有形成自己的合同履行監督機制。合同履行監督機制不健全,往往影響合同履行質量,甚至導致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引發合同糾紛。
改進方向:建立合同履行監督機制,明確合同履行監督的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合同履行質量進行監督。
3.2.2部分合同沒有留存合同對方的資信資料和授權資料,部分留存的資信資料沒有加蓋對方公章,授權資料沒有加蓋法定代表人印鑒。如此則不能夠證明與我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有效簽約人,存在法律風險,未加蓋兩印(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授權委托書應該屬于無效授權。
改進方向:簽訂合同時,應該審查合同對方的資信資料和授權資料,明確簽約人的身份和權力,并留存加蓋對方單位公章的資信資料復印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留存加蓋對方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者兩章齊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的授權委托書。
3.2.3大部分合同作為訂立依據的招投標或比價資料沒有在合同資料中一并留存。合同的簽約內容是根據招投標或比價結果確定的,如果合同資料中沒有作為訂立依據的資料,可能發生合同內容簽訂錯誤或混淆的情況。
改進方向:招投標活動作為合同簽訂的前置程序,同時也是合同的訂立依據,作為合同全過程管理的一部分必不可少。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留存能夠說明合同訂立情況的相關資料或復印件,作為合同資料的一部分。
3.2.4合同會簽單、合同流轉單填寫不完整。表現為合同流轉單的合同對方欄未填寫,合同會簽單審核只有簽名,沒有審核意見和審核時間。
改進方向:相關內容應當填寫完整,并且按照要求規范填寫。合同會簽單的審核意見也應該寫明“同意”、“不同意”等明確的意見,不能填寫“已閱”“基本同意”等模糊的意見,更不能不填意見;審核時間應為審核當天,且必須填寫。
3.2.5部分單位未建立獨立的合同審核臺帳,也沒有確定本部門的合同專責人。
改進方向:各部門可參照公司的“合同審核臺帳”,建立本部門獨立的合同審核臺帳,并以年度為單位進行臺帳匯總;各部門應確定本部門的合同專責人,統一管理、審核、規范本部門合同相關工作。
3.2.6合同存n資料不全,且順序混亂。
改進方向議:合同承辦部門為合同歸檔部門,各部門合同專責人應按照《合同資料目錄》的順序對合同對方資質審查表、合同對方資信資料、合同對方授權委托資料、招投標情況說明資料、合同會簽單、合同流轉單、授權委托書、合同文本等資料。
參考文獻:
[1]曹桂香.工程項目管理的施工合同管控[J].科技風,2010(6).
中圖分類號:U2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0-0101-01
為了適應軌道交通全面提速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監理單位管理行為,促進監理單位嚴格履職,充分發揮“五控、兩管、一協調”作用,實現各在建線路按期通車的目標任務,根據軌道集團領導要求,各監理單位應切實加強監理工作,保障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優質、高效。
一、現狀
監理單位由于合同金額小、不直接投資、不直接組織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設,加上我國多年來形成的重施工、輕管理的陳舊思想作怪,其主體地位很難得到保證,甚至被邊緣化。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無論在人力資源、技術力量以及在管理系統的完備方面,均比目前絕大多數監理單位要強得多。沒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仍然可以完成工程建設的任務;但是如果只有監理單位沒有施工單位,那是根本不行的。主要表現為:一是建設單位忽視監理單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單位下達各種指令,越過監理直接管理施工過程,然而在工程進展不順利時卻追究監理單位的工作責任;監理單位無法正常行使權力卻不能免責;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事實上如果不是有硬性規定,很多建設單位就不會請監理。二是由于從事監理工作薪水偏低、事業成就感不高、發展前景不夠廣闊等原因,監理單位對人才的吸引力不強,人才匱乏,從事地鐵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都面臨嚴重人才不足問題。三是監理人員力量不足、項目監理人員更換頻繁加重監理組織機構設置難度,內部管理存在許多不足和不規范。
二、加強軌道交通工程的監理管理工作
1.職業聲譽機制和權威性的確定。建議在招標過程中根據國際上流行的做法,把監理素質水平作為主要條件,選擇最具資質的監理公司。為此,建議確立監理公司的職業聲譽機制,嚴格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領域監理公司的投標資格。建議將監理公司完成委托監管任務的情況作為監理公司職業聲譽考核的基礎,促使監理公司公正、科學、實事求是地處理問題。職業聲譽效用可通過監理當期實現其聲譽效用或在監理期之后實現其聲譽效用。據此,監管者從職業聲譽建設中實現的效用期望為:,式中:為監理公司在監理期職業聲譽建設中獲得的效用;+1為預期監理公司監理期職業聲譽建設在下一期得到的效用;為折現系數。同時制定相關合同,規定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全部由監理負責,使監理不僅能使用質量否決權,還可以利用進度控制權、計量支付審批權等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控制,以保證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公司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在工程中期,可以借助行政干預等手段,使監理公司對交叉項目多、指揮協調復雜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協調指揮權力得到加強,最大限度地減小管理部門權責不清造成的影響。
2.建立完善的設計監理管理制度。為實現更高的設計和建設目標,在工作中倡導理念創新和管理創新,提升工程設計和管理水平,建立了適合該工程的設計監理大綱及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各崗位職責與分工,細化了各崗位人員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設計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將“三控(質量、進度、投資)、兩管(合同、信息)、一協調(各有關單位間的關系)”落實到工程設計的全過程。針對不同的設計階段,制訂設計進度、質量、投資控制的有效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業主利益、工程利益。建立設計監理例會制度,組織對設計單位的設計考核和設計巡檢,參與總體設計單位對分包設計單位的考核。在設計管理中強化考核機制,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體系,促進設計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設計監理月、年、階段、專題、項目完畢的報告總結制度,提交監理月報、年報、專題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與總體總包和工點設計單位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協作關系,擺正位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責任。設計監理過程中,不僅要提出問題,嚴格按章辦事,而且充分發揮設計院的經驗和技術優勢,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總體、分項設計單位友好協商、密切協作,注重預控和過程監控,避免矛盾的堆積和因設計的重大返工而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共同為實現項目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目標而勤奮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3.實施設計監理與業主、施工企業密切協作。工程項目設計的可靠性、適用性是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工程投資、縮短工期的關鍵,因此在設計階段就應發揮監理的作用。在設計過程中組織專家進行設計評審,及時發現問題并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這樣一方面通過事前監理,使監理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另一方面使監理人員充分理解設計意圖,確保監理工作順利進行。軌道交通項目施工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矛盾交織、涉及問題很多,各參與企業都有各自的利益。監理在整個工程管理中是一個中間環節,應發揮督促、協調、服務的職能,與各方都保持密切協調的良好關系。監理單位應通過自身的誠信和公正服務,使業主和施工企業都能感受到監理人員的真誠態度和良好作風,轉而自覺地接受監理和主動配合監理人員的工作。
4.軌道交通運營車輛監理。運營車輛是直接面向乘客并關系到投資效益和社會評價的關鍵設備,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投資最大,因此應對車輛實施設計監理和制造監理。在設計監理階段由車輛監理工程師對車輛設計方案及全部設計圖紙進行全面審查。通過審查,修改、完善設計中的不足之處,保證車輛設計質量。在制造監理階段,編制監理工作計劃,對車輛總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質量保證體系、階段生產進度計劃及實施措施進行審查,對車輛總裝全過程進行旁站監理(監理人員守侯監理施工操作),對型式試驗及出廠試驗全過程實施跟蹤監理,并編寫車輛的質量評估報告,車輛保修期滿后,審查車輛承包商保修期結束的申請報告,編制車輛監理完工文件,向建設企業及相關部門提交監理總結。
5.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初期,由于無成熟標準可循,導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不統一,大量重復性的設計、生產,浪費了有限的人力、物力。隨著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工程的建設、管理及運營水平將不斷提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通過該體系的建立,規范工程設計,提高設計水平,統一管理方法,使監理公司有章可循,更好地發揮監理作用。同時,標準體系的建立將使具有較高水準的技術咨詢與監理被更多的建設企業認識和接受,使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質量得到全面提高。
由于我國推行工程監理時間不長和法規尚不健全,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中還存在問題。根據以往監理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捕獲理論在監理中的應用,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水平的措施,希望能為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從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障工期,促進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1] 于振華.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中車輛的技術咨詢與監理[J].城市軌道與交通,2015,(11):54-56.
一、現行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目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過去一些工程項目的監理實踐中,由于對建設監理缺乏理解和經驗不足,存在著下述幾種不正常的情況:
(1)業主與監理單位為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非雇傭關系,法律地位平等。
(2)業主對承包方的各種具體要求并非都經過監理方這個統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監理方應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執行過程中受到多頭管理,左右為難,無所適從,反而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進行。
(3)業主雖然也授予了監理方必要的權力,但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監理工作,結果監理方在對業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無任何制約力,因此在制約施工方的環節上監理方常處于尷尬、被動狀態。
2、對存在問題的處理
(1)監理工程師本著一切為業主服務的意識,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
①主動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監理方的一切監理活動應向業主負責,定期向業主報告工程施工情況,未經業主授權監理工程師無權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②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時,監理工程師可以向業主提供建議,積極協助業主與承包方協商合同變更事宜。
③對業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監理方的現場監理人員也要隨時做好記錄,及時改進和解決。當監理工程師正確的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闡明自己的觀點,書面通知業主,并說明可能給業主帶來的不良后果。
(2)業主應大力支持監理工作,為監理方的工作提供合理、平等的平臺。
要尊重監理方獨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授予監理方必要的權力,如技術上的審定權、工程質量的評定權、進度與工期的確認權、工程款支付與結算上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應大膽放手,將付款簽發權交給監理方等。
總之,業主委托監理方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就必須對監理方給予充分信任,對各自的職責、權限有明確的劃分。而且為完成一致的任務目標,達到預期的目的,兩者間僅分工明確是不夠的,業主與監理方還必須默契配合,無保留地合作。業主應大力支持監理工作,尊重監理方獨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授予監理方必要的權力,如前文所述的技術上的審定權、工程質量的評定權、進度與工期的確認權、工程款支付與結算上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應大膽放手,將付款簽發權交給監理方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
二、工程變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項
1、任何工程變更都會引起工程費用的變更。某一工程局部或工程材料變更單項雖少,但也可能使工程費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費用失控,總投資突破工程概算。如變更結構物的回填料,雖然單項費用變化不大,但全部工程構造物數量很多;又如瀝青混合料中天然砂改用機制砂和瀝青改用改性瀝青等,這些單項材料雖然差價不多,但工程量很大,單項累計費用總額就會很大。
2、工程變更雖然計劃方案先進、可行,但工程變更決策時間、設計周期的要求,可能使工程進度受到影響,無法按預定工期完工。
3、防止非指令性變更發生。如在沒有監理工程師向承包人下達變更指令的情況下,而業主某些人員提出變更工程標準、技術規范、修正設計差錯,以及某些監理人員提出超合同規定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材料質量控制標準等,造成實質上的工程變更,從而引起工程費用的增加,此種變更帶有隨意性,缺乏根據,應予避免。
三、總結
本文通過對施工合同管理中工期管理和不可抗力管理的分析認為,在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合同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業主要給予監理工程師充分的信任,發揮監理工程師獨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傊O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必須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以業主滿意為準則,以不損害承包人合同權益為前提,在授權的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監督檢查權力,并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實事求是地、公平公正地處理合同事件,從而較好地實現三大目標控制,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市化軌道方面的交通通信工程方面的建設項目管理的意義
作為一項綜合性極強的管理措施之一,項目管理已經在對很多不同專業中的綜合表現的工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證,它是一種能夠極大程度的對質量以及進度進行保證以及對資本進行節約的有效手段。對規模巨大的工程進行施工,單獨憑借一個人的經驗以及力量是完全行不通的,特別是針對那些多專業知識綜合運用性的工程來講,更需要找到一套科學性以及嚴謹性極強的管理辦法來對項目目標的實現進行有力的保障。
項目管理的中心意義自帶的是對各種資源進行有效、有力的運用,在保證資金最小化的同時來保證項目實施的同時能夠按照預定步驟有計劃的完成預定的目標。其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它的預見性,指的就是在工程開始之間,就盡可能的將工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所有事情提前進行計劃,并且給出相應的應對辦法。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使得工程在井然有序中進行,從而對一些可能因亂七八糟的事情而造成的人力資源、物力資源以及人力資源造成的浪費進行避免。
地鐵、公交等城市化軌道的通信系統便是交通運營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其經由無線通信、直通電話或者是其他通信手段組合而成,是一個及其發雜的但是綜合性極強的專用通信網絡。所以,顯而易見的,必須要有一群信息通信方面的專業知識性人才來對系統的高質量運行進行有效的保證,同時,也必須要有一套完善的項目管理規章制度來對每一個系統的工作進行規范,只有這樣做,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對工程的建設目標的達成進行保證。
二、城市化軌道交通通信工程項目管理的內容
公路方面的通信系統工程的最高組織者即是集成總承包商,其負責了整個施工工程中所有的施工部署以及項目管理工作。能夠對公路的通信系統工程的建設進行有效組織的最主要條件就是集成總承包商能夠對通信系統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以及運營的管理模式有很詳細的認識以及見解。與此同時,其本身還需要具備足夠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只有對公路的通信系統極具認知度的企業才能實現整個工程的預定目標的實現以及項目管理工作的完美實現。
通信系統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逐漸而成的:乘務人員專用通信系統、公安司法部門通信系統以及民用通信系統,在這三個方面之中,又以專用系統最為的復雜以及重要。
而城市化軌道的通信工程方面的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分為以下兩點:
(一)集成設計
總承包商會根據工程結構進行簡單的初步設計,并提出相應的集成設計內容,一般情況下集成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制定出一套針對各個子系統以及交通通信方面的整體系統的技術規則指導書。
2、對整個通信系統的交互連接接口進行詳細的設計,以保證資金的最小化,成果的最大化。
3、對整個通信系統的工作設備進行選擇,保證設備能夠實用并且勝任。
(二)對于工程整體方面的組織管理
對于工程整體方面的組織管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即是對質量方面的整體控制;其中分為以下幾步:
a.設備的采購階段;
b.設備的制造階段;
c.對施工前整體的質量進行控制;
d.在施工過程中對于質量的控制;
對整個通信系統的建設過程中的進度進行控制;其主要按照以下兩個步驟完成:
第一步:對于整個項目的具體施工進度的進行詳細計劃;第二步指的是對于整個項目的具體施工進度的進行準確的控制;
進度控制的基本原理
對于公路方面的通信系統的工程項目實現的過程,主要包含著以下兩個基本的過程:第一個是對于系統的設計、建造等得具體實施過程。另一個指的就是對這個實施的過程的管理的過程。同樣的,遇著兩個基本的實現過程相對應的,是建立施工項目的管理系統以及實施系統。前者是通過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對項目進行管理以達到提高成效的目的,而后者是對于各種專業型人才而言,其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來對項目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解決。而對于管理系統而言,其又根據具體的計劃執行的結果以及各個相關因素的具體狀況、環境的變化因素等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并且對具體的實施系統加以一系列游俠的控制以及協調,是項目能夠最大程度的實現預期既定的目標。
4.總承包商還必須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有效合理的投資管理控制。
5.總承包商和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進行具備法律效應的合同簽訂,與施工工人之間也必須進行有法律保證的合理的合同簽署。
三、項目管理工具以及項目管理方面的創新
(一)管理工具的創新應用
對于項目管理方面的創新最基本就是對項目管理辦法的創新,即是采用新型、整合性好、風險系數低的項目管理手段,現在主要推薦以下2中工具:一種是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即美國的項目管理權威協會,簡稱:PMI)應用的項目集管標準以及項目管理方面知識體系指南(簡稱:PMBOK)。另一種是項目管理方面信息系統的EPM。前者是指代的是可衡量、標準化并且可控制的項目管理標準,可以達到組織項目管理的較高成熟度。第二種指的是通過信息管理的辦法進行科學有效的項目管理,綜合運用這兩種辦法可以有效地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以及克服一些管理工作中的困難,以讓項目被順利完成。
(二)對項目管理方面的創新
對于詳細的管理方面的創新主要在于對于形式以及內容模式的創新,管理這應該摒棄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應用新型的管理模式,如國外先進的4控制3管理以及一協調的管理模式,其指的是在原有的對管理制度方面的控制、對施工進度方面的控制、資金投資方面的控制、信息技術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組織協調的基礎上再增加了安全責任控制以及供貨商協調管理這兩點,并應該著手加強對于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安全責任管理的建設。
對于當代新型的項目管理來講,應該積極運用網絡等一系列手段對項目管理進行科學化、信息化以及信息化的創新,緊緊跟在時代的步伐后,時刻對國外優秀技術進行本地化的取長補短,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使得我國的項目管理方面有一個長足的進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