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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5-26 17:16:1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合同履約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合同履約管理

篇1

電力企業的物資主要是針對在電網流通建設過程所需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一部分較為基本的物料、以及輔助物料。只有通過這也物料的提供,才能保證整個電網的順利運行。而這些物資材料主要通過相關生產企業,再生產合格完成后運送到各個電力物資部門,再通過電力物資部門對這些物料進行檢查、核對、分類之后運送到每一個需要的位置,電力物資通常需求量較大,而且需要的位置分布較廣,而且為了滿足人們的正常生活需要,可能需要快速高效的將電力物資運送到位,這就為電力物資部門帶來一定的難度。而且隨著現階段科技發展迅速,科技換代較快,當新型技術出現時,基礎物資材料還需要一定調整,而且調整的涉及范圍較廣,對于淘汰物資的回收整理再利用工作,也是需要電力物資需要考慮的。

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影響

當前,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還可能出現方方面面的問題,影響到電力企業的直接或間接利益,而實現對這些物資合同履約情況的有效管理是消除不良影響的關鍵。通常,導致雙方簽訂的電力物資合同無法得到很好地履約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2.1 在簽訂電力物資合同時,合同雙方沒有明確物資履約上存在的問題和相關責任如果在電力物資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物資履約上的相關要求或者明確相關責任,就會導致合同簽訂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約束和法理依據,也就容易出現物資合同不能得到良好履約的問題。同樣,如果在物資合同中沒有明確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約責任劃分,就會在出現合同糾紛時,不能依法追究和處理履約違約的相關責任方,就無法進行相關的違約懲處,也就會影響到電力企業的利益。

2.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科學系統的分析以及有效的管理。如果對合同履行情況分析不全面或者管理不科學,會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履行甚至出現履約問題。因此,電力企業在簽訂電力物資合同后,要安排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合同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實時有效的分析和管理,確保合同得到良好的履行。對于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2.3 物資合同中的供貨商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物資合同不能履約。物資合同簽訂后,物資供應商由于自身的問題導致物資合同不能履約時,電力物資合同管理部門要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一定的處理措施,從其他渠道獲取相應的電力物資,確保電網工程建設和維護所需物資的正常供應。否則,就會影響到整個電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正常進行,影響到整個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嚴重地還會造成電網工期的延誤,進而出現合同違約情況,極大地損害電力企業的利益。

3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的履約管理對策

對于目前針對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問題,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電網工程的順利進行,下面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3.1 在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前,應當對涉及到的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明確的說明工作,將需要履行的相關條款進行一定的詳細的敘述,嚴格根據合同條約上的相關要求進行履行合同的工作,并針對如果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應當制定相關合法合理的責任制度,對造成不能履行的情況出現的后果應有相關負責任方,需要明確的明顯的注明工作。合同應當針對雙方需要履行的相關工作,進行一定的劃分,并且針對雙方情況,制定有一定制約性的約束條款,以上的全部內容應當保證全部在法律的約束下合理合法的公開,避免出現對方不熟知的隱藏條款,將合同的所有內容做到一定程度的公開透明。

3.2 由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對物資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電力企業物資部門要安排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實時了解和掌握電力物資合同的履約情況,對項目物資供應里程碑進度進行跟蹤統計,不僅要處理好出現的合同履約違約情況,還要能及時預判可能出現的合同履約違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進行處理。同時,還要發揮這些專業人員對于合同履約工作的監督指導作用。通過對每一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制作成書面資料并存檔,方便日后的招標選擇,做到有備無患。

篇2

1、問題的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實踐證明,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率,是非常關鍵的。牢固樹立合同法制的觀念,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必須從項目法人作起,從項目經理作起和從工程師作起,堅決執行《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合同行政法規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防止論證不足、資金不足、“欺騙工程”、“首長工程”合同和轉包合同等違法違規現象的出現,努力做到“步步為營”地履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文本的各項條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的履約率。

2、施工合同管理中履約控制的目的和意義

在建設工程合同文本中,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完善的規定和約定,可操作性強,從而防止當事入主觀上的疏漏和外來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預防違約現象的出現,防止糾紛的發生,從而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建成。

3、施工合同履約階段容易出現的問題

3.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

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3.2應當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沒有發

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3.4應當追究的動過了訴訟時效

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3.5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

《合同法》賦于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大多數建筑公司不會行使。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不程進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3.6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4、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工作要點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須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合同履約過程中,依法實施合同動態管理,按照合同雙方明確的責、權、利,公司根據要求層層分解目標,企業各個部門都要按各自的職權范圍,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合同圓滿完成。

4.1合同履行中的細節

(1)應該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2)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3)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合同條款太籠統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標的內容要具體可行并且詳細。技術協議或任務書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須附在合同后面。在技術開發合同中風險責任一般為雙方共擔,因為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工作而言是一個創新的過程,創新就存在風險。另外驗收標準應該明確。

4.2執行合同交底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公司和項目部對于合同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施工企業應將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資料、投標書、圖紙、合同文本對項目部進行交底,使項目部明確了解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公司和項目部應將合同責任目標進行分解,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

4.3合同履約過程管理

主要是:(1)項目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進度、質量、資金的控制,履行好施工方義務。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總工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總進度計劃,組織好勞動力、機械設備材料,工程有延誤,采取趕工措施,確保合同工期。按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根據施工驗收規范,執行質量檢查制度,接受發包人和監理的質量檢驗,確保工程質量。保質、保量如期供應材料、設備。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結清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竣工資料,參加竣工驗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期的義務。(2)加強履約期間動態管理,防止違約事件發生。項目部應將合同實施情況與合同進行對比情況,每月應向經營處、法規處反饋合同執行情況。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在合同條件變化時,要及時辦理工程洽商記錄,收集整理雙方來往文件,會議紀要,工程圖片,變更單等重要資料。經營處、法規處應對項目部反饋情況,進行分析,找出其偏離原因,分清職責。若有重大偏離,向領導層匯報。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如工期分段要求和工程進度款的收付情況要及時要領導層匯報。對非施工單位造成違反合同的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備案,對與非常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要及時糾正,避免造成經濟損失。這樣才能以合同為依據,以詳盡的資料為基礎,向建設單位提出合同成包價,做到有理有據。(3)加強合同履約的索賠與反索賠管理。索賠和反索賠是一個事物兩個方面,承包商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提出索賠要求,減少工程損失;業主根據合同中的法則將無原由拖延工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和承包商責任事故進行反索賠。施工企業在簽約后要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將技術和商務資料及時歸檔案,重要資料要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簽證,重要內容變更要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從而為索賠和反索賠提供重要依據。

篇3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無可避免地會存在合同執行問題、工程變更問題等。既有傳統的以工程變更指令形式產生的工程變更,也包括由業主違約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動形成的工程變更。由于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的影響,人們對工程變更開展、提出了諸多工程變更的控制辦法,如程序控制,強化監理制度以及加強決策者對投資行為的管理和引導等,但由于工程變更的復雜性,對工程變更的控制還缺乏從技術手段、經濟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統研究。因此,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變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與價值

一旦項目延期、或者變更涉訴,工期是最容易被對方或反訴的一個點,而且這個點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個準。實際竣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數乘以合同約定的處罰標準,就是施工單位需要承擔的違約金,如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大于違約金的,還需要承擔超出的損失部分。

因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只有提出足夠的能夠延長工期的相關證據,才有可能避免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當然并不是每個項目都需要將工期的履約管理放在首位,筆者認為,風險的項目才是主抓的關鍵。而什么樣的項目才是風險項目呢?一般的,房地產項目、私營企業的項目、建設單位信譽差的項目以及非長期合作的項目可以列入風險項目。其次,可以根據具體項目的情況以及合同的有關條款來判斷風險項目,比如,建設單位對使用該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設單位是否按約付款、該項目上其他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評價以及合同中對于工期延期處罰的輕重等等。在判斷出某個項目是風險項目后,再進行重點跟蹤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約的內容分析

通常,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管理,主要是圍繞施工合同來進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合同中約定的自身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重點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權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義務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質量滿足合同約定、安全無事故、文明施工等等,當然,不同的項目,施工合同約定不一樣,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但大體上應該是相通的。施工單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后,才能按照約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權利,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樣的,在合同的履約管理上也就分為主要權利的履約管理以及主要義務的履約管理。

(1)在主要權利的履約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程序及流程,及時提交相關的資料及文件。比如,預付款的申請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工程進度款的請款表、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等等需要按時提交。另外,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對已提交的資料或文件進行簽收、審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未按約完成審批或未按時付款,及時發函催審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審或催款的原件及憑證。

(2)在主要義務的履約管理上,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項目人員的項目管理、材料管理等來完成,法務人員只要督促其做好相關的書面資料即可,并定期進行檢查。而在合同的履約管理上,重點還是放在工期的履約管理上,這一塊單純依靠項目人員可能無法完成,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項目人員的意識問題,是否有必要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工期延期簽證一直是他們的疑問,因為這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壞關系,另一方面也沒有實際的利益誘惑;再一方面,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一般都不會在工期上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甚至很多的項目,即使延期很長時間,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項目人員會覺得這不是一個迫切的問題。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辦法

3.1 加強精細管理,保證合同實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補充合同協議乃至經常性的工地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等等實際上是合同內容的一種延伸和解釋。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采取積極主動措施,與合同方進行有效溝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時限履行義務。新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工程中的各項業務和意外情況處理時限都作了具體規定。承發包雙方、監理工程師都應在合同要求的時限內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容易引起索賠。(3)公正地處理索賠。索賠是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主張權利的要求,在主張的同時要提供事實證據。根據事實證據和合同條款,另一方作出承認、部分承認并予以賠償相應的工期和費用。當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賠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是就同一個問題的推諉,而是找出對方違約的地方提出反索賠要求。(4)嚴格現場簽證制度。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經常出現各種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必須及時辦理現場簽證。由于簽證是雙方對事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追加工程合同價款的計算依據。因此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提倡只簽客觀實際情況而不簽造價,只簽實際工作量、點工數、施工措施而不簽造價。結算部門應嚴把審核關,拒絕不合理的現場簽證。

3.2 努力營造氛圍,合同雙方誠信守約經營

篇4

?τ冱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68.html" title="企業論文" target="_blank">企業來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是工作順利開展的有效保障,但是也避免不了各類風險的出現,因此要注重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明確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保障企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企業合同管理與履約概述

在現代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任何工作的開展都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與條款,尤其是同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進行合作的過程中,更加需要進行合同的簽訂,這樣能夠明確雙方權責,保障雙方的利益,使得雙方都可以從工作中獲取所需[1]。在實際企業工作的進行過程中,合同的管理對于企業自身工作的開展以及利益的維護是至關重要的。

簡單來說,合同管理指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為了實現合同的目的,并且根據自身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簽訂、執行、變更等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行為。實際上,企業合同管理和履約的過程中,存在著很多需要解決的風險,因此企業需要注重合同的履行與管理工作的開展,這樣更有利于企業實現長足的進步與發展。

二、企業合同管理履約存在的風險分析

1.企業合同簽訂的風險

一方面在企業合同簽訂之前,合同雙方有一項合作,簽訂合同時,存在的潛在風險就是合同雙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以及雙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實際工作開展中,如果在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對方無法依據合同要求進行工作的開展,這樣就會使得合同出現無效的情況,給企業帶來損失。

另一方面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的管理者由于缺少專業的知識,以及管理能力的不足,在合約相關條款的擬定過程中,會出現合約文體不符合規范、合約內容表達不清楚、合同雙方責任不明確等情況,如果出現這樣的風險,在今后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

2.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在企業與其它單位或個體簽訂合同之后,合同的履行同樣存在風險。一是企業合同管理時,不能夠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及時的追蹤,使得很多合同的具體條例得不到很好的執行,致使合同糾紛的出現[2]。二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一方出現違約行為,在合同管理工作開展時如果對違約合同得不到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不僅影響工作的開展,甚至會違返相關法律。三是合同管理工作對于相關職員來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求管理人員不僅要具備財會相關知識,還要具備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很多職工由于自身的疏忽,對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同樣會出現各種風險,導致合同的簽訂形同虛設。

3.合同雙方糾紛的風險

實際上,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需要面對各種風險與意外,這對于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各種風險之中,就包括合同管理與履行的風險,其中一種表現就是合同簽訂的雙方出現糾紛的風險,如果得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不僅會影響到企業當前項目的開展,而且還會影響到企業雙方之間今后各種合作的開展。在當今的商業環境中,需要企業之間的相互合作,這樣才能夠實現共贏。因此說,必須要采取有效的策略來避免合同雙方出現糾紛,如果糾紛問題已經存在,那么就應該對問題進行及時進行協調與解決。

4.風險出現的原因分析

雖然一些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發生的,但是很多企業之所以在經營管理中出現問題,依然是有原因可究的。一是企業自身在合同管理與履行方面缺乏較為科學、專業的制度,不能夠很好的完成與合同管理履行相關的工作。二是合同簽訂的雙方缺少有效的溝通和交流,以至于合同的很多條款不明晰,導致糾紛問題的出現。三是企業內部缺少高素質、高能力的合同管理人才,使得工作開展中的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三、企業合同管理履約風險防范策略

1.合同簽訂中風險防范策略

想要有效避免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風險,就應該注重恰當的風險防范策略。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對合同簽訂的另一方進行全面的資格審查,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重相關法律規范的遵守,并且要根據另一方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性的驗證。

二是要注重合同的推敲,一方面要保障內容的清晰明了,并且保障內容的可執行性,這樣才可以保障雙方可以按照合同來履行工作。三是要保障合同的形式合乎規范,避免之后出現糾紛風險。實際上,對于企業來說,要做到工作的準確無誤,就應該首先提高合同管理意識,這樣才可以推進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合同履行中風險防范策略

合同的履行是企業雙方簽訂合同的最終目的,想要有效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風險,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方面,企業應該注重各類資料的收集,并且隨時跟進合同履行的進度,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來督促合同的履行工作[3]。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進行變更等,要及時再次進行書面上的協定,這樣才可以維護雙方的利益,保障雙方工作方面的協調與同步。

3.注重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

篇5

正文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合同關系是契約經濟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合同信用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合同監督管理職責中,從規范行業合同行為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從促進企業發展到服務新農村建設,合同監督管理崗位上的工商人與時俱進,走在了新時代行政執法隊伍的前列。在當前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新形勢下,合同監管執法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理論基礎和潛在價值。

一、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基礎

1.“契約自由原則”的變遷,開創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發展空間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決定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過分地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行業對社會的支配。出現了擁有資源優勢、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一方,利用合同對弱勢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現象。合同參與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則”這一賴以建立的基礎,已從根本上受到動搖,因此,對于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運用公平正義這一基本法律價值觀對合同行為進行限制,顯得勢在必行。

《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工商部門利用自身監管地位的超然性,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和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避免一方自由的濫用而對他方自由的踐踏。這一職責正是消除自由的絕對性,使平等、公正與自由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整個社會的合同行為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運行。

2.“契約信守精神”的傳承,奠定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理論基礎

一言九鼎、一諾千金、一言既出駟馬難追……這些載負著歷史文化的成語,都在傳遞著中國古代仁人君子堅守著的一個信念“守信”。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另一個角度闡釋了“守信”的意義: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在現代社會,人一出生,各種各樣的規則就會對他產生效力。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這么多的規則,原因就在于規則作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為社會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時,還在總體上降低了治理社會的成本。規則的有效實施離不開規則的強制作用,但也不能僅依賴強制作用。理想的狀態是,每位公民都養成一種很強的規則意識,讓依照規則辦事成為一種習慣。這就是契約精神。 

中國古人的君子之風,法國思想家的啟蒙之聲,“穿越”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這種“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監管職責的工商人身上得以傳承。一方面是針對自己而言,要求自己嚴守職責、公正執法、傾心服務,是為律己;另一方面是針對服務對象而言,要求他們“守合同重信用”,是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實合同履約的基礎。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經過長期實踐、反復調研、評審、正式規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從交易的源頭上規范合同行為,有著較高的社會效益。目前,除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從“政府關心的難點問題,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入手,通過制定和宣傳推廣各類合同示范文本,解決老百姓消費領域的難題,行業涉及房地產轉讓、旅游、裝潢、物業管理等,從而有利地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打造合同誠信的表率。

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企業合同履約的客觀記錄,經過嚴格評價、對合同履約信用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向全社會予以公示,是弘揚企業誠信守約行為,促進全社會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立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國“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已開展20多年,在企業界形成了濃厚的氛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社會公信力和市場含金量越來越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為平臺,改進工作方式,激勵企業信守合同,誠實履約,做誠實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價值分析

1.監管工作長效化,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公平和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靈魂,是執法者應當始終奉行的核心價值觀。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資源的同時,市場的盲目性、無序性也相伴而生,具體表現為:合同欺詐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層出不窮;因當事人合同責任意識缺失導致的惡意違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迫切需要強化合同監督管理。工商部門在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調解合同爭議的同時,依法嚴厲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合同監管工作秉承公平正義的理念,以求權利義務相統一以及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社會正義。

2.監管方式多樣化,實現剛柔并濟的監管價值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提升服務發展水平推進自身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在過去的30年,工商行政執法過多地采取了剛性手段,為改變群眾心中“不是收費就是處罰”的形象,各級工商部門適時提出了“創新工作方式、服務經濟發展”的理念,以動產抵押、訂單農業、企業信用管理為重點,堅持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指導幫扶多管齊下。

推進“訂單農業”,服務“三農”發展;拓展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破解融資難題;注重培育引導,加強企業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監管新方式,有效地彌補了剛性執法的盲點,最終達到市場秩序誠信穩定的監管目標。

3.執法辦案專業化,實現和諧安定的社會價值

法的和諧價值表現在:通過協調和化解不同的利益,來緩和矛盾、化解矛盾;通過協調同一主體內部或不同主體之間的自由與紀律、公平與效率、發展與穩定等諸多方面的關系,來促進和諧。發揮法的和諧價值,要求在司法、執法中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方向和限度內,允許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強法律監督。

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每年眾多的合同糾紛已經給仲裁和訴訟機制帶來了巨大壓力,高昂的訴訟成本、困難重重的舉證程序,普通消費者的合同糾紛甚至無法得到解決,從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工商合同監管部門積極探索運用行政手段指導和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長效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發揮行政力量的靈活性與主動性,從合同關系的源頭進行治理。通過規范、正義、公平的條款降低出現合同糾紛的機率,進而降低整個社會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運行環境更加和諧。

在合同爭議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組織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對合同爭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制定《合同爭議調解書》,經合同爭議雙方簽訂生效。需要履行權利與義務的,工商部門將監督簽訂雙方履行約定,使由合同爭議引發的矛盾及時化解,從而促進人們之間的和諧、促進社會的和諧。

三、以法理為視覺,探索合同監管工作的路徑

當前,全球經濟復蘇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各個國家都面臨進一步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在經濟轉型和改革方面仍面臨挑戰。工商部門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急需要在執法中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價值追求的目標。當代中國又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東方大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十分艱巨。這就需要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個現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構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律發展走向的時代責任。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周伯華同志審時度勢提出了“五個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重大的實踐問題。“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是根本任務,“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是職能所在,“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嚴格鍛煉干部隊伍”是基本保證。“五個更加”的靈魂是服務,要義是發展,它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為民理念,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效能意識和協調意識,延伸職能不猶豫,挖掘潛力不懈怠,拓展服務不停步,不斷提高服務的效能、服務的層次和服務的水平。

1.增強服務意識,,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

在工作中牢記“服務”宗旨,擺正位置,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檢驗自己工作的重要標準,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始終牢記我們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無論是監管還是執法,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保護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覺地運用工商監管執法權力為人民做事、謀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價值。

以人為本、真情為民,把提升服務質量與維權維穩促經濟發展有機結合。一是提升服務層次,由熱情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及時預見預測在服務經濟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提高服務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應對。二是提升服務方式,由現場服務向網上服務轉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與社會公眾交流和互動,全面提高辦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務舉措,由政策優惠向機制創新轉變。在工作中倡導簡化環節、提高效率,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確保成效。

2.增強責任意識,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

增強責任意識,就要“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職”。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確職責之所在,守土有責,胸中有數,盡心竭力把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完成好。把責任意識貫穿于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促進工商職能有效發揮,樹立紅盾隊伍嶄新的風貌。

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把加強工商責任與強化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堅持站在主動服務、解難幫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終著眼“群眾得實惠”這一根本目標,全力做好助企融資、合同幫農、紅盾護農、整治合同違法行為等合同監管服務工作。牢固樹立執法是手段、規范是目的的理念,在嚴格執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規范、抓信用建設。努力為企業、群眾解煩事難事,辦實事好事,取得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果,贏得廣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

3.增強創新意識,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

首先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監管理念。要調解好心態,把自己從狹隘的思想籠子里解放出來,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過去的“經驗主義”格局中。把上級部署與本地具體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次是創新工作方式,積極主動作為。公開監管執法的內容、依據、程序、標準和服務承諾,對違反承諾規定的嚴肅處理。不能僅滿足于會議部署和一般號召,要注重實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職能,開拓創新,把創新監管機制與強化消費維權有機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完善、不斷健全、不斷規范運作的新形勢,努力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質量、高水平監管。一是不斷拓寬監管領域,堅持實體市場與虛擬市場監管并重、低端市場與高端市場監管并重,不斷拓展對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新型業態、新型市場的監管;二是將突擊式、運動式的監管向長效、規范的監管轉變,將事中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規范指導、預警防范轉變,探索建立依法、科學、高效的長效監管機制,做好保護消費權益、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潛力、升級消費結構等工作,努力把消費過程中的矛盾解決好,為社會和諧奠定重要基礎。

4.增強效能意識,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

市場經濟的發育與成熟,效能政府與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改變以往那種單一的以強制為特征的行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權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是職責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就是要轉變執法理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科技手段,強化執法監督。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執法機制。

求真務實、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與建設法治工商相結合。各業務部門分步推進,在嚴格依法履職盡責中落實法治工商建設長效機制。一是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對法治工商建設加強指導,進一步修改完善行政執法評議標準,扎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訴訟與行政調解對接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確保履行職責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推進陽光執法、和諧執法,通過上網絡、上媒體、上墻面、上手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公示執法權職的清單目錄和辦事流程。做到案情公開、調查過程公開、處罰結果公開,并通過案后逐一回訪,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5.增強協調意識,更加嚴格鍛煉工商隊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較為復雜,涉及面比較廣泛,經常會因為各職能交叉部門的多頭管理,給工商監管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這就需要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本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形成多部門聯動執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本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形成整體的“合力”,為開展各項工作掃清障礙,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崗位,學以致用,把工商主體工作與建設工商隊伍有機結合。廣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潛移默化中加深對《規范》的理解,真正把《規范》的基本要求轉化為自覺行為,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進而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推動“政治上過硬、業務上過硬、作風上過硬”的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出路也在基層。在目前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部門中,工商部門是唯一能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觸角延伸到鄉鎮基層中的部門,是唯一能夠進行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退出全程監管的綜合執法部門。從此項意義上說,各級工商部門具有與眾不同的組織體系和職能優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上大有可為。工商部門的紅盾衛士順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不斷探索拓寬合同監管新領域,關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為消費者維權,必將為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建設服務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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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國坤. 行政權限爭議的法制化解決途徑探究[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8,(2).

篇6

作為企業,在對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會不可避免的經常遇到違約金責任條款。所謂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對督促合同方誠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違約金,也可以極大的防范企業管理法律風險。

一、違約金和定金、訂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法學理論上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

我國《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故現在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所謂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上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三)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訂金在法律上屬于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

轉貼于

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將后悔不迭。

(四)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

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而違約金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違約的結果并未發生任何實際損害,也不影響對違約人追究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數額在一般情況下與實際損害的是否存在及損害大小無關,法院也不要求對損害舉證,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損害賠償責任簡便,也免去了適用損害賠償責任時當事人無法回避的舉證困難。

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

二、違約金和霸王條款有本質區別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論,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已在私法領域普遍適用,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體現為“自愿原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應嚴格履行。

違約金與“霸王條款”有本質的區別。“霸王條款”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費領域內的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的規定。

違約方一般不能將“違約金”視為“霸王條款”進行抗辯。轉貼于

三、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我國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從法律審判、仲裁的實踐來看,也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即違約金在實現補償性作用的同時,還應發揮懲罰性作用。懲罰性就是為了遏制違法,達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終目的,使許多潛在違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義務之大不韙。

所以實踐中違約金并不以當事人實際過錯為其適用條件,只要發生了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金的承擔也不以必須有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所以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本文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特點(雖然違約金不屬于我國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四、違約金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沖突的調整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違約金畢竟是以補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授權法定單位對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低不允許增加,將導致違約的成本低,從而間接縱容債務人違約,與完全賠償的衡平觀念不符。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數額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

所以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款的文意表述,“違約造成的損失”無疑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因此自應以此為衡量違約金過高的基礎標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定單位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將約定的違約金做了調整就較為合理,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

在這里,企業管理中簽署相關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最好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審核,做好風險防范,以免承擔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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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付梅(1976-),女,山東臨邑人,山東省臨邑縣供電公司,助理工程師。(山東 德州 2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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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意義

實施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的有效管理能更好地防范電力物資采購風險,能提高物資管理部門的整體管理水平,能加強物資采購合同履行過程的控制,提高合同履約水平,能優化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堅持依法從嚴管理,嚴格合同簽約履約,深化“集中簽訂、集中結算”的合同管理模式,建立上下聯動、統籌協調的物資現場服務和履約協調機制,通過對物資采購合同的簽約、履約全流程管控實現物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法制化,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提升了企業的社會形象。

二、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方法

臨邑縣供電公司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管理以電子商務平臺和ERP系統為基礎,全過程控制物資合同的簽約、變更、履約和資金結算業務,并采用流程控制方法進行管理。流程控制方法通過流程繪制管理工作的過程,全面描述如何從一個節點流向另一個節點,包括節點具體工作方法、工作工具等的描述以及關鍵節點、創新節點說明。采用流程控制方法,加強物資采購合同全過程管控,以達到標準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三、物資采購合同標準化管理流程控制

1.流程控制

(1)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簽約管理流程控制。

1)市公司下發中標結果并確定是否需要簽訂技術協議。一般來說,對于新應用設備材料、技術復雜或項目實施的關鍵設備材料,可根據需要組織項目管理部門、物資需求部門、設計單位等相關部門進行技術協議的簽訂。

2)如果需要則組織簽訂技術協議,由市公司負責組織,縣公司授權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與供應商代表簽訂技術協議。

3)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采購員在ERP系統中創建采購訂單。

4)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在ERP系統中審批采購訂單。

5)判斷采購訂單是否審批通過。

6)采購訂單審批通過,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公司委托授權人)與供應商代表簽訂物資采購合同。

7)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上報合同簽訂資料。

8)省市公司合同專工匯總合同簽訂資料,提出考評意見并下達。

9)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將合同相關資料歸檔。

(2)電力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管理流程控制。

1)縣公司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設計變更通知單提出合同變更申請。根據項目實際要求,需對采購結果進一步補充說明或明確物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且不造成對采購結果實質性內容進行的更改。

2)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審核提報的合同變更申請。審核的依據是物資規格參數不變、單價不變,合同簽訂數量予以增加或減少,增減幅度是否超過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約定的15%執行,是否超過50萬元。若合同簽訂數量增減幅度超過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約定的15%且超過50萬元,則需重新納入物資計劃采購管理。

3)判斷合同變更申請審核是否通過。

4)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審核通過后報縣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5)判斷合同變更申請審核是否通過。

6)縣公司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報省市公司物資部專工審批。

7)判斷合同變更申請審批是否能過。

8)省市公司物資部合同專工審批通過后,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根據審批結果確定合同變更方案并通知供應商。

9)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采購員根據合同變更方案在ERP系統內更改采購訂單或增加采購訂單。

10)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在ERP系統內審批變更合同或補充合同。

11)判斷變更合同或補充合同審批是否通過。

12)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審批合同通過后,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上報合同變更情況。

13)省市公司合同專工匯總合同履約信息,提出并下達考評意見。

14)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將合同變更相關資料歸檔。

(3)電力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管理流程控制。

1)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在ERP系統內根據采購合同到貨日期制訂物資催交計劃。重要設備材料要及時掌握供應商的生產準備和排產計劃,按照關鍵生產節點,核實生產進度,及時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2)供應商根據采購合同的到貨日期制訂生產計劃。

3)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對重點物資生產節點履約跟蹤。

4)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建立交貨配送制度。根據合同交貨期和施工進度,履約員及時與物資需求部門確定物資到貨需求,與供應商落實配送安排,編制配送計劃。采用配送單的方式通知供應商發貨和現場服務人員做好接貨準備。

5)供應商按確定的時間和方式交貨。

6)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組織物資需求部門與供應商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并組織項目單位與供應商代表進行物資驗收工作。

7)確定物資驗收是否合格,相關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8)物資需求部門與供應商辦理現場交接手續。

9)物流服務中心協調供應商按照合同規定和現場管理的要求安全、優質地完成技術服務、消缺補件、設備安裝調試等工作。

10)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上報合同履約信息。

11)省市公司合同專工匯總合同履約信息,提出并下達考評意見。

12)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將合同履約資料歸檔。

(4)電力物資采購合同資金結算管理流程控制。

1)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根據采購合同提交預付款申請,附物資采購合同、預付款保函和相應的收款收據。

2)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提交到貨驗收款申請,附增值稅發票、項目主管部門簽字確認后的到貨驗收單和相應的收款收據。

3)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提交投運款申請,附運維單位簽字確認后的物資投運單和相應的收款收據。

4)采購物資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的,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履約員提交質保金申請,附項目單位簽字確認后的質保單和相應的收款收據。

5)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核算員匯總履約員提交的預付款申請、到貨款申請、投運款申請、質保金申請,在財務管控系統中編制物流服務中心月度現金流量預算(物資采購支出預算)。

6)縣公司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在財務管控系統中對物資采購支出預算進行審核。

7)判斷物資采購支出預算審核是否通過。

8)物流服務中心主任審核通過后,縣公司分管領導對物資采購支出預算進行審核。

9)判斷物資采購支出預算審核是否通過。

10)縣公司分管審核通過后,縣公司財務部專工對物資采購支出預算進行審核、匯總。

11)判斷物資采購支出預算審核是否通過。

12)各級審核通過后,財務人員實施預付款處理或應付賬款處理。

2.關鍵節點及創新節點說明

(1)電力物資采購合同簽約管理關鍵節點及創新節點。其中第3)點既是關鍵節點又是創新節點。采購員在ERP系統內創建采購訂單,保存時系統會自動檢查是否超預算。如果超預算,系統會提示并不予通過,此時由采購員聯系采購申請的創建人進入項目變更管理流程調整預算,之后重新維護采購訂單。如果不超預算,采購訂單保存成功。

在ERP系統中采購訂單維護成功后,采購合同、配送單、到貨驗收單、投運單、質保單在系統中以統一的文本格式自動生成,這5種單據可以根據業務進展情況在不同時期打印。為簡化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購員在成功創建采購訂單后將5種單據一次性全部打印,根據具體情況分發給買賣雙方或存檔,尤其是驗收單、投運單、質保單,一次性打印全部由供應商留存,便于在不同時期提交進行資金結算,減少了供應商多次到物流服務中心打印單據的麻煩,為客戶提供了便利。

第6)點既是關鍵節點又是創新節點。物資合同簽訂后,履約員要核實是否需要預付款。如果需要預付款,進入采購付款管理流程。如果不需要,則根據實際情況進入物資收貨流程。

在ERP系統中采購訂單維護成功后,市公司組織供應商與各縣公司集中簽約,嚴格使用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采購統一合同文本,確保在中標結果后15日內及時完成合同簽訂。嚴格中標結果執行,合同簽訂不得更改中標結果或違背招標、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逐步取消技術協議簽訂,進一步加快合同簽訂速度,大大提高了簽約效率,降低了簽約成本,方便了客戶。

(2)電力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管理關鍵節點。第9)點,集團公司物資部合同專工審核合同變更申請,若增幅度超過15%或超過50萬,則需轉入物資需求計劃管理流程,新增物資需求計劃;若增幅度不超過15%且不超過50萬,允許合同變更。

(3)電力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管理關鍵節點及創新節點。其中第3)點是關鍵節點。建立履約管理常態機制,實時監控供應商實際生產狀況、項目進度對物資供應的需求,確保供應商按期供貨、項目單位按期收貨。

第5)點是關鍵節點。供應商是否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方式交貨是其履約水平的重要環節,是物資計劃執行準確率的重要因素。

第6)點是關鍵節點。物資的驗收是對物資的數量、外觀、內在質量以及有關技術資料、憑證和物資標志等進行檢查,以驗證物資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物資的驗收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電網建設和生產的質量。物資到貨驗收合格后必須在合同交貨期滿10日內辦理ERP入庫手續,確保計劃執行準確率達到95%以上。

第12)點是創新節點。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建立“一單(訂單)一評價”的履約評價機制,及時采集供應商交貨、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信息,對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實行卡片式管理,并將結果及時上報。嚴格供應商違約處置,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違約行為進行當期處理。建立誠信評價機制,對合同簽訂履約情況開展誠信評價,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4)電力物資采購合同資金結算管理關鍵節點。第1)點物資合同簽訂后,供應商提交預付款申請需出具預付款保函、收款收據和物資合同;若供應商放棄預付款,預付款可與到貨驗收款、投運款一起支付。

篇8

合同是市場經濟主體通過協商就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一致約定,是企業參與經濟活動的外在表現形式。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以自身為當事人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審查、控制等合同行為規范的總稱。對企業來講,加強合同管理可以控制經營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益,是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一、合同管理風險形成原因

企業合同管理的風險源來自兩方面:一是來自企業外部,如法律、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形成的風險;二是來自企業內部管理形成的風險。本文重點就后者的成因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合同管理主體責任不明晰。合同管理主體責任不明晰是形成內部合同管理風險的主要原因。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劃分,才能做到責權利有機結合。企業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造成責任劃分不清,出現問題無法追責的根源。2.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簽訂合同。合同簽訂人出于自身或者他方利益需要,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簽訂合同,這些合同企業不能及時發現并作出處理,可能會對企業不利,導致經濟利益受損。3.當事人對有關法律不熟悉或誤讀誤解。由于合同簽訂當事人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導致合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形成無效合同,讓企業錯失良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損失;由于合同簽訂當事人對合同條款誤讀誤解,造成合同條款遺漏或顯失公平,帶來履約違約風險。4.合同簽訂前未做資信評估調查。企業在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另一方進行了解、調查、評估,出現合同主體資格不合法,資信狀況差,履約能力弱。甚至出現不法分子利用客戶信息,編制虛假證照,進行合同詐騙。5.履約過程監控不利。在合同履約階段,企業未關注合同的履約進度,對履約階段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調度、監控,導致標的物質量、收發貨方式和時間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結算發票開具不規范,不符合稅法規定,雙方責任人溝通交流少,形成履約風險。6.履約糾紛未能有效處理。企業因自身資源或外部環境變化不能履約時,未能通過溝通取得對方諒解,化解企業不利因素,減少違約賠償帶來的經濟損失。出現履約糾紛,未能通過有效法律手段追究違約方責任,賠償企業經濟損失。

二、合同管理風險控制措施

眾所周知,如果企業對合同管理不善,會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受損,信譽下降,甚至有可能錯失發展良機。嚴重者,還會影響企業生存。為強化合同管理,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制定嚴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實行責任追究制。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應予以高度重視,制定嚴密的合同管理流程,將合同的權利義務按職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門,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全過程動態監控,出現瀆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2.落實企業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實施事前預判、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全過程動態管理。2.1授權簽約。企業授權合同簽約部門、簽約人,明確授權范圍,便于授權責任人開展前期調研工作。授權簽約人接受授權后,分析企業自身資源分布、需求、時限等因素,進行市場調研,形成市場調查報告,以供決策者參考。2.2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確定前應充分了解、調查并評估對方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具體包括:A審查對方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他經營資質,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還需審查人的法定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主體資格有效的文件;B必要時進入現場,查看對方企業規模、生產能力,分析評估對方所處該行業的水平,預判其履約能力;C獲取對方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銀行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也可以咨詢對方的上下游客戶,充分了解其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2.3合同簽訂。簽訂過程中,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是否有漏項。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原稿經過內部部門流轉審核后,法人或授權人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和騎縫章。2.4合同履約。履約階段,注重標的物質量及收發貨情況,做到事中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一方違約,通過協商來追收合同權利,協商不成的,獲取足夠證據,通過法律手段追收。2.5總結分析。合同履行結束后,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以便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3.健全企業內部激勵機制,落實責任獎懲制度。建立內部考核責任制時,與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對接,對企業合同管理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予以重獎;因責任人不當行為引發的企業損失,按一定比例同工資、獎酬掛鉤,重大損失,還可通過法律程序追索償付責任。4.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風險識別能力。

企業應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促進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企業受自身培訓資源限制,可適時參加一些外部培訓。同時應加大內部宣教力度,必要時聘請專家到企業講課,強責任、增素質、辨風險,爭取以最小的風險控制成本獲得最佳的風險防范效果。

作者:辛崇花 單位: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參考文獻:

篇9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合同履約率為目的,通過開展重點行業合同履約備案工作,及時掌握企業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督促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規范企業的交易行為,有效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二、合同履約備案范圍

(一)建筑、房地產開發類合同;

(二)物業管理類合同;

(三)裝飾裝修類合同;

(四)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交易合同;

(五)標的額在___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合同履約備案程序

(一)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合同標的所在地工商分局備案。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另行補充或變更的,應在簽訂補充或變更合同后三日內到原合同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五日內,應當向備案地工商分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備案的工商分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合同當事人的備案信息,同時為合同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合同履約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蓋印章的復印件;

_、營業執照復印件;

_、相關資質等級證書、專項許可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

_、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_、合同履約完成情況報告(已履約情況或未履約的原因及履行情況)。

四、合同履約備案審查

(一)各分局要認真核查合同,了解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確保合同履約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發現當事人提供情況不真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暫不辦理合同履約備案,待幫助合同當事人規范簽約內容后再予備案。

_、合同主體不合格或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等不平等條款的;

_、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后,當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經履約備案的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向備案地工商分局申請調解。對不接受調解意見,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各分局應如實記載其未履約備案信息,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篇10

關鍵詞: 供電企業合同管理風險防范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合同管理是指從合同的談判、起草、訂立,到合同履行的全過程控制。近幾年來,供電企業利用合同這一管理形式進行市場交易,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供電企業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還有不盡如人意地方,在供用電、電力并網、物資采購、設備購銷、運維檢修、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技術服務、后勤服務等合同方面出現了不少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簽約把關不嚴,簽訂的合同存在著瑕疵,合同履約過程監督控制不力等。合同管理既是法律行為,又是一種風險防范措施。對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規避風險,本文作如下淺析:

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有效管理制度。

1、設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目前,供電企業一般都設有負責經濟法律工作的專門部門。供電企業的合同管理應由負責經濟法律工作的部門歸口管理。歸口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合同管理制度;組織制訂并合同示范文本;依規定審核合同;與或組織合同的起草、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對合同授權及合同用印進行管理監督、檢查、考核合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處理合同糾紛案件,負責企業合同承辦人員合同管理培訓。

2、指定專職人員為合同歸口管理人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指定專職為合同歸口管理人。合同歸口管理人一般應具有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并具備相應的合同管理知識。在供電企業所屬各部門或單位應有專職或兼職人員承辦合同。切實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負責,有人承辦,有人考核。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應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該《合同管理辦法》應對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合同審核及簽訂、法人授權委托、合同印章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應作出具體規定。配套制度可制定具體的合同審核細則及合同文本使用管理細則。

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把好審核關。

1.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業務范圍、資質、證明文件等符合規定或要求。法人組織需具有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具備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需核實營業執照和個人身份證件;受組織或個人委托簽訂合同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文件;合同標的應當符合合同對方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或法律法規有資質(等級)要求的,應具有相應的有效許可、資質(等級) 證書;合同對方應具有相應履約能力,即具有給付能力或生產能力及運輸能力,合同對方應具有履約信用,以往履約情況良好,無不良履約記錄;簽訂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經濟糾紛、犯罪案件、司法判決、裁定、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況。

2、審核合同內容約定應全面具體。如:合同標的應明確;價格條款應清楚;履行期限和時間應明確;履行地點應具體;履行方式應清楚;違約責任條款明確等。 要積極爭取由我方為主起草合同,因為合同的起草人總是首先考慮本企業的利益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我們的供用電合同,往往忽視履行地點的約定。例如:用電人的電能計量方式多為低壓計量,而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卻大多在高壓處,如果在合同中不約定履行地點,用電人就會誤認為電能計量表處就是履行地點。 為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應按照《合同法》第187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的規定,來明確履行地點。 應重視違約責任的約定,約定違約責任是為了保證合同更好地履行。

3、審核合同條款中的語言應嚴謹準確。合同語言如果不嚴謹、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易產生糾紛。 如某《高壓供用電合同》違約責任部分有這樣一段文字:“竊電行為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l條確定,供電人查獲用電人竊電時,應予制止并可當場終止供電……”這里用“終止”顯然不妥,應改為“中止”。與《供電營業規則》第102條的規定相矛盾。如某《低壓供用電合同》出現了“如有異常,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的句子。這里的“及時”沒有時間限制,容易誤解。這里可準確用具體多少個小時“之內”來替換“及時”一詞。《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語言應避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否則,對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供電人將處于不利地位。很顯然,“及時”一詞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電人。有的供用電合同對用電人竊電使用“處罰”一詞也是不妥的。供電企業不是行政執法主體,無“處罰”權,只有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沒有“處罰”用電人的權利。

三、對合同履約過程的風險控制

合同簽訂后,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全面、正確地履行自己承擔義務的過程,就是履約的過程。抓好履約過程的控制,要重點抓好如下工作:

1、全面履行我方合同應盡各項義務。在履約過程中,合同承辦部門是合同的首要責任人,承擔具體操作合同的責任,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本企業應盡的各項義務。其他部門如財務、物資、生技等合同的協辦部門應盡協作之責,積極為承辦部門創造履約條件,促進履約的順利進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承擔管理之責,一要對承辦部門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評價;二要積極協調承辦部門與協辦部門間的工作。 另外,這幾個部門都有責任及時了解和掌握對方的履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風險產生,最大化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2、抓好合同變更、中止、糾紛處理等工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合同變更、合同中止、糾紛處理等不確定的新情況出現。 對于合同變更即合同中未曾約定的新情況的出現,要促使對方及時簽訂補充條款 或記載于會議記錄之中,使之成為合同附件。這里“新情況的出現”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約定安排的變化,例如合同標的變更、履約進度的改變、履約地點改變、質量標準提高、材料價格變化等,從而影響履行期限和合同價款。利用“補充條款”或會議記錄等形式對這些變化予以互相確認,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結算。對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行使。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對于履約過程中的發生合同糾紛,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最好不要影響履約期限和合同目標的實現。

3、做好合同結算和合同索賠的準備工作。如果合同沒有結算,合同價款沒有支付,那么合同的履行仍呈開放狀態,合同管理流程未能閉環。無論是哪一方造成的,均要高度重視。不能按約定進行合同結算,有可能產生合同訴訟糾紛,因此要積極做好或應訴準備。這些準備應包括全面地搜集證據材料,認真地查閱法律、法規,有效地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合同索賠的依據是簽訂的合同,除了有意識地在合同中設立違約責任條款外,更為重要的是,承辦部門從合同履行起至合同履行完畢,要做好履約記錄和搜集保存好有關資料,做好履約檔案的管理,便于將來主張賠償時,從中提取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以后訴訟(或仲裁)提供支撐。

四總結

作為國有供電企業每年對外簽訂合同數千份,涉及金額數億元,因此必須規避合同法律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要建章立制,建立一套從合同簽訂到合同履行再到合同糾紛處理的管理機制,為企業的合同行為構筑起一道堅實的“防火墻”,使各個合同從簽訂到履行終結始終處于可控狀態,通過合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能有效地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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