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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貸款反擔保協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業項目的,可以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業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業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業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節,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貼息的規定給予貼息。
對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業項目計劃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縣承擔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
3、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和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逾期的規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第一條貸款對象及認定條件。
(一)凡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有創業愿望并具有一定創業條件持有當地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城鎮轉業及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進城創業農民、被征失地農民、返鄉創業農民工等,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及組織起來就業的,取得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經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核準后,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失業人員:持《就業失業登記證》。
(2)城鎮轉業退役軍人:持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3)大中專畢業生: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畢業證書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4)殘疾人:持殘疾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5)進城創業農民:持戶籍部門的長住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6)被征失地農民:持被征失地證明、戶籍證明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7)回鄉創業農民工:持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
(8)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持本條㈠至㈦項有效證件,《合伙經營營業執照》,合伙協議和章程。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廣告業、娛樂業、中介、租賃及其他國家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可向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貸款貼息。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貸款額度
(一)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者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為2至8萬元。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照還款能力及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對于信譽好、成長快、有較好發展前景,并有新招用失業人員的,可辦理二次貸款。
第二章貸款條件
第四條個人(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申貸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四)自籌資金不低于項目所需資金的40%;
(五)項目發展前景較好;
(六)在公安部門與銀信部門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
第五條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貸條件
(一)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低耗高效、優質環保。
(四)經營項目風險小,前三年內無虧損及潛在虧損,項目發展前景良好,具備還貸能力;
(五)當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政策規定比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六)企業信譽好,在金融系統無不良記錄,能及時償還到期應付賬款的;
(七).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須熟知企業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相關知識。
第三章擔保機構與擔保基金
第六條擔保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建設,配備得力人員,各級擔保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第七條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所需擔保基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于經辦銀行,由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并確保擔保資金的完整,不受損失。
各級財政部門要完善擔保基金注入補充機制,根據實際需要補充擔保資金。
第四章貸款的申請、審核與發放
第八條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推薦,擔保中心審核并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第九條符合條件人員申請小額貸款要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由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查推薦,向擔保中心申請貸款。
第十條貸款申請人須持以下材料向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㈠小額貸款書面申請書;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㈢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就業失業登記證》;㈣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認定條件的有關證件;㈤營業執照副本、房屋租賃合同(自有房屋提供房產證);㈥申請人信用證明。
第十一條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在接到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齊備后應在15天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結果告知貸款申請人。
第十二條符合小額貸款條件的,落實反擔保或抵(質)押手續。以抵(質)押形式進行反擔保的,應提交抵(質)押物清單和有權處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質押物權利憑證、資產評估報告、必要的保險證明等;以第三方形式進行反擔保的,應提供第三方保證人的資信證明和保證人身份證明、同意擔保的文件,第三方保證人應為國家財政開支的公務人員。
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審查認定資質后,符合條件的,向經辦銀行出具《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小額擔保貸款承諾擔保通知書》、《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經辦銀行在接到材料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進入放貸程序。因信貸事項被經辦銀行否決的,經辦銀行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中心。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放貸手續,在放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擔保管理中心送交《借款合同》副本和貸款憑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擔保管理中心自放貸之日起按照《小額貸款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貼息需向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他有效證件;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新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
8、企業支付職工工資憑證(工資表);
9、企業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申請年度的季度報表;
10、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接到企業報送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事項:
1、申報企業是否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條件;
2、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是否屬于規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員;
3、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達到規定的比例;
4、企業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聊一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5、企業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批認定。
第五章貸款用途、貸款利率和貼息
第十七條貸款用途。此項貸款只能用作經營項目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或作為擴大再生產的專項資金,擔保管理中心負責監管,對貸款用途跟蹤檢查,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八條貸款利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水平確定,最多可上浮三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貼息。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的個人在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央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貼息,期限三年。對吸納就業人員多、按期足額還款、資信程度高、有償還能力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給予二次貸款貼息。
第六章小額貸款各方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責任:
(一)組織制定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管理辦法,進行政策宣傳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認定;
(三)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項目的審查評估認定;
(四)負責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
(五)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和貼息資金;
(六)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參與逾期貸款催收和追償,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帳的確認并及時予以代償。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的責任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辦銀行責任
(一)對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同意的小額貸款申請,按照規定予以審查并發放貸款;
(二)按不低于存入擔保基金數額的3-5倍審核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三)對小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到期沒有還貸的,及時向小額貸款擔保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報告書;
(四)對逾期未還貸款造成呆、壞賬的,提出處理意見。對小額貸款逾期3個月,經辦銀行組織催收和追償仍未還的,向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提出《事故報告書》,經審核審批后由擔保基金予以彌補。
(五).經辦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第二十三條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居委會責任
(一)掌握了解轄區內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情況,自主創業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核查其經營項目及信用情況,符合條件的向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推薦;
(二)指導,幫助借款人搞好生產經營,協助配合貸款經辦銀行做好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責任
(一)如實申請小額貸款,按規定辦理反擔保抵(質)押手續;
(二)按規定使用貸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還本。
第七章貸款服務和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貸款服務。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對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審查推薦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的考核審查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擔保中心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經辦銀行要在收到《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小額擔保貸款承諾擔保通知書》、《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確認書》、和《保證合同》后,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放貸手續。
第二十六條經辦銀行要建立區別于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考核制度,簡化工作程序,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據工作需要積極籌集擔保基金,及時足額撥付財政貼息資金。
第二十八條本著有利于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開展的原則,對不積極承擔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減少擔保資金存入額或取消辦理資格。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支行負責對所在地經辦銀行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牽頭,會同人社、財政、人民銀行、金融辦、經辦銀行等有關部門,定期召開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研究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擴大就業、增加收入、促進經濟發展的方針,以擔保貸款為手段,以實現就業、穩定就業為目的,以按時還款為保障。
第四條機構設置。成立*縣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和*縣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擔保中心”設在縣勞動就業服務局,作為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的擔保與服務機構。基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籌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運行規程、管理辦法和發展計劃;
(三)聘任“擔保中心”主任;
(四)聽取和審議“擔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對“擔保中心”的呆壞帳核銷和增減資金規模做出決議;
(六)對“擔保中心”的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七)審議和決定“擔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擔保基金的來源。
(一)縣財政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二)自治區財政對縣財政擔保基金的補助;
(三)貸款擔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各界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條擔保基金存放于經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的擔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額貸款總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的5倍。“擔保中心”業務經辦費用由縣財政撥付。
第七條貸款的對象。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是指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被征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是指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三)高校畢業生。是指持有從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有效證件的應屆畢業生。
(四)其他各類失業人員(持有《失業證》)。
(五)經縣有關部門認定的回鄉創業人員。
第八條貸款的條件。具有本縣戶口,符合條件的貸款對象,年齡在男60歲、女50歲以內,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屬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除外),其自籌資金不足,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以及其他有效證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在“擔保中心”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所借資金的使用方向與經營范圍相一致。
(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五)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辦法。
第九條貸款額度與期限。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單筆不超過2萬元,對組織起來就業或合伙經營的,貸款金額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當小額擔保貸款到期,貸款人申請展期的,經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同意,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貸款用途。貸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個人的流動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執行,不得向上浮動。
第十二條貼息。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據實全額或部分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
(一)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以及組織起來就業或合伙經營的,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按照基準利率由中央(自治區)財政據實全額補貼,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開辦創辦項目,自有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予以50%的貸款貼息,展期不貼息。
(三)其他失業人員小額貸款不予貼息。
(四)微利項目是指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滌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種養殖業、中介服務。
第十三條貸款擔保程序。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鄉鎮街道(社區)推薦、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自收到擔保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貸款人正式答復。
貸款人需提交下列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1)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2)貸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提供反擔保及聯保人資料;
(6)“擔保中心”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由于貸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復員證》或《畢業證》等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四條對小額擔保貸款建立聯合審核制度,“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人應聯合進行調查和現場審核,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
第十五條經辦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貸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經辦銀行應及時向貸款人說明理由。貸款期間,經辦銀行要定期與貸款人聯系,了解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發現信貸風險時,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資金損失。
第十六條擔保賠付與責任。當小額擔保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經經辦銀行與“擔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經辦銀行組織催收與追償,“擔保中心”予以協助。三個月后,對仍無法收回的貸款由經辦銀行處理抵押物、質押物,以清償貸款,不足部分銀行提出代償通知書,經“擔保中心”調查核實后,由其承擔代償責任。
第十七條“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后,具有依法追償權,追回的貸款本息及滯納金全部進入擔保基金專戶。
第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存在下列情況時,“擔保中心”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經辦銀行與貸款人變更合同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二)經辦銀行允許貸款人轉讓債務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三)經辦銀行允許貸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市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專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作為*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對象及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貿工局建立聯合工作小組,按照穩妥審慎、擇優限量的原則,共同配合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協調和規范工作。
第二章準入資格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注冊資本要求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三)有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企業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類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
(二)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學歷。
第七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五)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發起設立。主發起人應為依法在*注冊的法人企業,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購置固定住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合法設立且出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近三年的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余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三章設立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市場需求和預測分析、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公司資信狀況、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明、個人收入及誠信情況)等。
(二)出資人協議書和承諾書,內容包括:各出資人關于共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和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和章程、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承諾書。
(三)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擬設公司章程草案。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七)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憑市金融辦出具的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涉及境外(含港澳臺)出資人的小額貸款公司,需憑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貿工局辦理相關外商投資許可手續后,方可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并開業。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報送相關開業資料;此外,還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在客戶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營業網點,經市金融辦核準,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需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開展未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信貸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帳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以下關系人發放貸款: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核心工作人員。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貸款催收、宣傳推廣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辦牽頭組織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同監管機制。其中,市金融辦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認定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對洗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銀監局主要負責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必要的資格認定工作和查實、打擊各種金融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市金融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經查實后由市金融辦取消業務許可資格:
(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
(二)自領取營業執照并開業后,年度貸款發放余額未達到公司資本凈額5%的。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以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并視情節輕重責令整頓或取消業務許可資格、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的。
(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的。
(三)進行欺詐、虛假宣傳或使用違法違規手段進行貸款催收的。
(四)超出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提供有關報表、數據等資料或提供虛假報表、數據等資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任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機構或網點,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予以責令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確立行業自律規范,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我市小額貸款市場的發展;同時,建立合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小額信貸業務的宣傳力度,為其創造良好的業務拓展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核準:
(一)變更主發起人或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或注冊地址。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六)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小額擔保貸款是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促進創業就業相關政策措施,全力推動全民創業向縱深發展而產生的,它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具有商業性和福利性,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個人貸款一般為5萬元,對市場前景好的創業項目及各級婦聯組織推薦的規模較大、市場前景好的婦女創業項目放貸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合伙經營最高限額不超過20萬。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可展期2年 (展期不貼息)。2013年,僅固原市發放小額擔保貸款4.8億元,扶持5247人創業,帶動就業11941人(其中市本級發放1.93億元,扶持1775人創業,帶動就業5322人)。固原市現有擔保基金6661萬元,小額擔保貸款余額為60137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與貸款余額比例達1:9.6。此項工作涉及部門多,人數廣泛,但檔案工作卻停留在基礎階段,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系統的檔案管理模式。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涉及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具體承辦的勞動人事局、工商局、稅務局、街道辦、居委會等部門,貸款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都散存在各個單位,沒有明確的檔案主管部門,各單位都只保存此項工作自身產生的文件資料,各自為政,沒有一個單位系統的收集這項工作涉及的全部資料,包括具體承辦的勞動人事部門也未收集前后形成的資料,因為沒有明確檔案主管部門,在小額擔保貸款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各個環節都沒有形成業務標準,最基礎的n案保管范圍和期限都未制定,更不用提各類規章制度的建立實施。
2.檔案資料不齊全。小額擔保貸款檔案資料因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因此檔案資料內容收集缺失嚴重,不能完全反映出該項工作各部門的配合、切斷了檔案資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如申請者需向勞動人事局提供小額貸款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租房協議或自有房產證明復印件,工商執照副本原件,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勞動人事局根據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到工商、衛生、稅務部門核查,只是現場核對,核對結束后并未將各類證件資料歸入檔案范圍,直接返回申請者,造成貸款檔案資料不齊全。
3.信息化程度低,檔案資料利用困難。勞動人事部門將收集到的申請資料全部為紙質文件,在建立登記時,勞動人事局沒有專業的檔案管理軟件,只是利用word或excel制作簡單的表格,將申請者的資料按要素錄入。每年度的申請者數量眾多,申請成功和不成功的都要錄入,在查閱檢索時及其不便利。提供簡單的索引條件時,檢索出的數據量太大,限定的索引條件過多,又檢索不出,無法精確查找。從2008年至2015年,每年都會單獨產生多個word文件,如果要檢索,就要打開每一份文件進行查找,費時費力,且無法對歷年的數據進行綜合索引。Word、excel軟件本身的易更改性,無法保證數據的原始性。
4.檔案室硬件設施不完善。擔保貸款業務檔案資料并未納入年度檔案收集范圍,后因使用頻繁,也未向機關檔案室按時移交。因信息化程度低,查找時直接翻原件,數量大。隨著近幾年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不斷推廣,宣傳力度增強,每年申請者成倍增長,檔案數量迅速增加,相應的硬件設施不完善,導致擔保貸款檔案堆放在辦公室,容易丟失毀損,存在安全
隱患。
2 小額擔保貸款檔案管理的幾點意見
1.強化責任意識,明確領導機構。近年來,各級政府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重視程度高,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各級黨委政府都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文件,并且納入了對市、縣(區)的考核內容。從工作程序上,該項工作個人自愿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人事)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一般為勞動人事部門),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勞動人事部門為核心部門,同財政、監察、銀行、工商、稅務、社保等多部門協調、聯系,因此,勞動人事部門應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明確勞動人事部門為小額擔保貸款檔案管理機構,此項工作涉及到的單位應將其形成的檔案資料(一式幾份件或復印件)同時移交勞動人事部門,在領導機制上的明確,是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
2.完善規章制度,制定檔案管理標準。明確領導機構后,盡快著力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當務之急確定小額擔保貸款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在制定該規定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將各單位需移交的檔案資料范圍一并明確,同時抄送金融、監察、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求其按歸檔范圍定期向勞動人事部門報送檔案資料。在制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同時,制定檔案整理規范,從采用何種分類法、整理單位、裝訂、排列、編號、裝盒、編目等各個環節統一整理標準,確保檔案整理質量。最后完善保管制度、借閱利用制度等,形成一整套的檔案管理制度,為小額擔保貸款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打下堅實的
第二條 扶持的新創辦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任一組織形式,應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并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民營辦(原省非公辦)牽頭協調全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營辦)、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牽頭協調本轄區內的扶持工作。各級民營辦要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辦、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級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并重的工作機制。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條 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后,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
第六條 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扶持申請
第七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于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省戶籍人員;
(二)無在辦企業;
(三)創辦的企業投資規模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
(四)重點扶持申請創辦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商貿流通、技術咨詢、服務貿易、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農產品生產等類型企業。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產業特色增加1―2個重點扶持行業。
(五)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時向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書;
(二)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微型企業創業投資計劃書;
(四)投資資金證明(主要指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非人工費用經營性支出的有效票據憑證,其中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費用計算時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
(五)微型企業貸款申請書(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移交縣(市、區)民營辦會審。初審材料每個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會審
第十條 創業扶持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民營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創辦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會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會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由會審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審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縣民營辦主任擔任。
第十一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應當及時將會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州(市)民營辦會同財政、工商部門確定年度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并逐級下達,財政部門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省、州(市)財政將本級應承擔資金按確定比例預撥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財政部門、州(市)財政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州(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程序審核清算后,納入上下級財政結算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每月匯總通過會審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劃書確定的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貸款和擔保支持
第十七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后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并為扶持對象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和擔保支持。
第十九條 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積極為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優先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云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10〕16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14〕30號)規定條件的微型企業,可申請我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有關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和稅費優惠政策。
新創辦并經營滿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云金辦發〔2014〕16號)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云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第七章 培訓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信、工商、財政、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并提供創業幫扶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制作等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育工業園區、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積極組建微型企業服務聯盟,探索建立微型企業互聯網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和推廣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營辦負責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納入上級政府督點內容。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各級民營辦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營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并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一)不按創業投資計劃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的;
(三)投資憑證票據虛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并納入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臺公示。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領取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的微型企業兩年內申請注銷的,注銷前應向縣(市、區)民營辦書面報告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扶持審核、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營辦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州(市)、縣(市、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縣(市、區)、州(市)民營辦按季度向上級民營辦報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并報省民營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關解讀:
微型企業:指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為準確把握微型企業的劃型,云南省工商局經反復研究并商有關部門同意,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參照,制定了該暫行標準中新設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
具體劃型參照標準為:1、農林牧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注冊資本50萬元及以下;2、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下;3、交通運輸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及以下;4、工業、建筑業,注冊資本300萬元及以下;5、物業管理,注冊資本500萬元及以下;6、批發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及以下。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392(2008)10-0033-04
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是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美國福特基金會和孟加拉鄉村銀行的資助下,于1993年10月正式成立的民間社團組織,是全國首家小額信貸扶貧試驗單位。該社借鑒孟加拉鄉村銀行的模式,向貧困鄉村廣泛提供小額信貸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貧困地區融資難的問題,在扶貧到戶、提高扶貧資金的運作效率等方面都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同時,在它的發展歷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是我們需要關注和認真思考的課題。為此,我們對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的發展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
一、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基本情況
河北省保定市易縣是山區農業大縣,總面積2534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積占85%左右。轄28個鄉鎮(處)、469個行政村。全縣擁有16萬戶, 55.5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44.7萬人;耕地面積55.3萬畝,人均耕地1.00畝。1986年易縣被列為河北省重點貧困縣,1994年被列為國家實施“八七”扶貧攻堅計劃中的重點扶持貧困縣,2001年再次被列為省扶貧重點縣。
截至2007年底,易縣扶貧經濟合作社先后在易縣14個鄉鎮累計發展中心195個,發展小組3437個,扶貧22959戶,其中婦女受扶持率達到83%,累計發放貸款8479萬元,直接受益人口85714人,在占全縣41%的行政村建立了扶貧社的基層機構。
扶貧社為之服務的128個重點貧困村,占全縣行政村的27.3%;所涉貧困戶2.47萬戶,貧困人口8.9萬人,占128個重點貧困村人口的88.3%。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未解決溫飽人口3.5萬人,在637元-882元之間的貧困人口3.2萬人,介于882-1200元之間的低收入人口2.2萬人。在這些貧困村現有農村信用社19家,郵政儲蓄網點9家。近五年,這些金融機構從未發放過農戶貸款。(一)服務對象
扶貧社主要為貧困農戶特別是貧困婦女提供小額信用貸款支持,幫助其發展家庭種養業、手工業等。目前貧困戶的標準為: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總資產不超過1萬元,家庭主要成員具有創收能力。2004年后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逐漸提高了放貸的標準,中等或中等偏下的群體如城鎮下崗職工、待業人員、失地農民都有可以成為承貸主體。
(二)運作模式
扶貧貸款的顯著特點是小額度、短周期。每筆貸款一般在幾百元至幾千元人民幣之間,期限一般在3個月,最長1年。從1993年成立到2008年初,扶貧社小額信用貸款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扶貧社成立時就采用的運作模式,由于貸款金額很小,已基本停止采用。模式二是從2004年8月份開始試驗推廣的模式,主要的特點是:
1.成員標準:貧困農戶家庭凈資產不超過兩萬元,上年家庭人均純收入1500元以下,以有創收能力的婦女為主。
2.貸款額度:第一期貸款額度以2000元為上限,如果第一期貸款能夠按時償還,則可得到更大額度的后續貸款。目前第二期以3000元為上限,第三期以后以4000元為上限。
3.小組基金和強制儲蓄:小組基金按貸款額的1%在放款當天一次收清;強制儲蓄是每周按貸款額的2‰交納,在農戶按期還清貸款之后將強制儲蓄退還給農戶。
4.貸款擔保方式:五戶聯保。以5戶貧困戶(主要是婦女)首先加入扶貧社自愿組成小組,直系親屬不得在同一組內。再由6―8個小組組成1個 “中心”。每個中心自己選出小組長和中心主任,實行自我管理,并自己選擇適宜的生產經營創收活動,就可以得到小額度、分階段的持續貸款直至脫貧。小組成員之間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并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中心”成員定期定點放款、收款,并對入社社員開展培訓活動。
5.貸款的回收:目前有兩種方式,一是整貸零還、按周還款,全部貸款在50周內還清;二是整貸整還,即按協議還款,最長期限不超過九個月,扶貧社只在每周收取利息、個人儲蓄,本金到期一并歸還,由信貸員每周在中心會議上收取利息。
6.服務進村到戶。所有的貸款申請、培訓、取得貸款以及還款都在農戶所在的社區(村)內完成。
(三)貸款利率及服務費用
農戶與扶貧社簽約時的簽約年利率為8%,但由于償還方式特殊,既有小組基金又有強制儲蓄,而且還每周還款,所以實際利率為年利率16%,較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高,但比民間借貸利率低。扶貧社之所以確定這一利率標準,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較高利率才能使扶貧資金真正到達村民特別是貧困者手中。貸款利率如果不高或者零利率,貧困社區中各類農戶都會出來爭奪這份“廉價午餐”,特別是那些強勢人群、先富裕起來的人群,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與勢力“霸占”這類貸款,一般的村民尤其是真正貧困農戶往往難以沾邊。
二是較高利率才能解決高違約率問題。低利率將給借款者―個錯覺,即小額信貸用好用壞無所謂。在較高利率的壓力下,貸款者不但要還本,而且要付高利息,因而就使貸款者產生精心經營的壓力與動力,如無特殊“天災”“人禍”,就必須成功。
三是較高利率才能覆蓋小額信貸的高成本。小額信貸的設立,除了支持貧困村民使用貸款發展家庭生產經營增加收入外,還要提供它自己的組織本身運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辦公用品、人員服務費、通信、交通等的支出。如果小額信貸不能通過利息收入覆蓋它與社區共管組織的成本,那么它本身也就不能生存下來。
扶貧社的貸款利率較高但全部執行同一利率。這樣一方面便于扶貧社對貸款管理,防止腐敗現象產生;另一方面,執行同一利率讓承貸感覺到人人平等,杜絕了特權階層的產生。
(四)貸款投放和回收形式
易縣扶貧社共有信貸員20人。除中心社有固定辦公場所外,分社與中心均無固定地點,一般是在村委會。貸款投放方式為集中式放款。
貸款的投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貸款申請階段。易縣扶貧社分社信貸員首先對農戶、小組長、中心主任等所有成員進行培訓,使每位成員了解扶貧社的有關規章制度。接下來由需要借款的農戶遞交入社申請書,信貸員對農戶填寫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農戶基本情況調查表,同時填寫農戶入社申請審批表。入社后的農戶自愿組合,每5戶為一個小組,并由小組內部自己選舉產生小組組長。再由需要借款的農戶填寫借款合同,小組成員在聯保協議上簽字,中心主任同意,信貸員填寫中心貸款申請審批表及調查報告,就可向分社提出借款申請。
貸款審批階段。由分社主任對信貸員填寫的需要借款農戶入社申請審批表、貸款申請審批表、聯保協議簽署意見,并匯總各種申請材料,遞交縣社審批。
貸款發放階段。總社批準后,分社發出貸款通知書。信貸員取款后與中心主任或分社會計到中心放款,并對貸款農戶進行項目再培訓,對有關項目知識掌握情況進行檢查。培訓后,扶貧社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由借款農戶在付款憑證上簽字取款,并登記社員還款記錄本和中心賬目。放款后一周至兩周由分社主任到戶抽查貸款是否落實到項目上。
貸款收回階段。每周信貸員回收貸款本息并在借款人還款記錄本上簽章。信貸員收款后要填寫收款表報分社,分社根據周報表填寫月項目進展表、會計月報表、和業務進展表,每月報縣社一次。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評價
借款人信用評價首先是在互助小組內部完成的。村民采用完全自愿的形式建立小組,并自己選舉產生負責人。一方面,信用程度低、不具備生產能力的人小組是不接納的;另一方面,小組中的各個農戶,還具有互助、互督、互保的義務和責任。這就保證了互助小組內部的的信用。
貸款機構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是建立在小組評價的基礎上,考察小組評價結合農戶自身意愿,貸款人是否具備正常生產能力,項目是否可行,然后決定是否放款。其次通過對借款人實行連續放貸機制,即信用良好的農戶可以得到連續放貸的支持,信貸額度會更高,以此推動農戶建立較高的信用。
(六)可持續性分析
通過易縣扶貧社小額信貸的連續扶持,到2007年底,易縣已有6000多戶貧困戶得到了穩定性脫貧,扶貧社累計實現利潤132.2萬元,可用資金為905.6萬,初步具備扶貧業務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下表反映了最近五年來易縣扶貧社的業務發展情況,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貸款農戶逐年增多,累計貸款額也在逐年增加,婦女比重逐年略有下降,但財務指標比較穩健,2006年及2007年資產回報率、資本回報率、經營自負盈虧比率和財務自負盈虧比率都有所增加。
二、易縣扶貧社成功的經驗及發展中的問題
(一) 成功的經驗和啟示
1.正視貧困人口的金融需求,為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使利用金融改變山區貧困面貌成為可能。易縣扶貧社以貧困人口尤其是窮困婦女為服務對象,正視窮人的金融需求,以五戶聯保方式來提供貸款服務。此舉不僅給了貧困人口靠自己雙手致富的機會,使窮人有了團隊感,有了互相幫助和督促的愿望,來實現致富目標。更重要的是小額信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使眾多貧困人口享受到了金融服務,提高了對金融的了解,對于我們利用金融來改善山區貧困落后面貌這一做法具有可行性。
2.小組聯保制度降低了信息成本和經營風險,保證了扶貧社的可持續經營。扶貧社實行的“小組聯保”制度,小組成員間相互擔保和相互監督的關系明確,成員間也相互了解,信息不對稱的偏差小,這種針對“鄉村熟人社會”的制度設計,降低了扶貧社掌握借款農戶的基本信用的調查評級成本,也降低了扶貧社的經營風險。
3.每周還款的方式降低了扶貧社的資金回收風險。每周還款的方式是由小額貸款的性質所決定的。一是小額信貸服務的都是貧困地區,村民絕大部分都處于貧困狀態,家庭底子薄,過去幾乎沒有信貸經驗,難以從事大規模的經營活動,只適宜從事那些無風險或小風險、易操作、周期短、見效快的小型項目。二是每周須償還的金額較小,一般都能按期還款,即使貸款戶項目失敗,一般也都發生在貸款期過半以后,大部分貸款本金已收回,降低了資金風險。
4.推行市場化運作模式,有效改善了當地信用環境,實現了扶貧社和農戶的雙贏。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認為正規金融機構不愿為貸款額度小,居住分散的貧困群體提供信貸服務,因為這樣做的成本很高。但扶貧社以高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向農民發放貸款,仍受到了農民的普遍歡迎,說明農民也希望利用信貸來改善自己的生存狀況。但是這一市場化的做法,在最初也遇到過很大的困難。
易縣是省級貧困縣,多年接受國家扶貧救濟,在民眾中形成了“扶貧款不用還”的觀念。小額信貸發放初期,由于思維慣性和對小額貸款的不理解,許多借款戶拒絕還貸,一些村的大喇叭甚至宣傳“扶貧貸款是外國人的錢,不用還”,受此影響小額貸款大量沉淀,貸款違約率高達19%,扶貧貸款工作一度陷入絕境。為此扶貧社的領導與員工進行了大量基礎工作,逐戶宣傳解釋,普及金融知識,強化信用觀念、市場觀念,并緊緊抓住農戶聯保這一熟人社會的相互監督手段,促使農民履約還款,保證小額信貸工作的持續開展。到2007年底,該社貸款回收率達到99%,實現了資金的良性循環,農戶也普遍養成了良好的信用習慣,實現了二者雙贏。
(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后續資金不足,扶貧效果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小額貸款屬于規模經濟,每個中心社資金規模達到190-200萬元時才能有效實現成本的覆蓋,到目前為止,易縣扶貧社資金來源中有孟加拉鄉村銀行與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捐助、中科院550萬元的軟貸款和歷年利潤滾存,共計905.6萬元,雖初具規模,但“只貸不存”的模式使小額貸款的可用資金量非常受限。
目前易縣規模最大的中心社資金規模僅123萬元,扶貧社資產總規模僅萬元,與規模要求相去遠,急需擴大可用資金。另據調查,農村資金需求量非常旺盛,每戶資金需求在1.5-2萬元之間,而現在扶貧社只能提供戶均1500元的資金,資金滿足程度不高。
2.沒有合法身份,發展受限。由于扶貧社所屬的公益性小額信貸組織還沒有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法規予以支持,無法確定合法身份,嚴重影響了組織的發展,也影響了機構的籌款,甚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在發展過程中扶貧社試圖利用農行資金合作扶貧,但受法律主體地位限制,無法運作。
3.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扶貧社經營管理水平還不高,業務發展中個人傾向性色彩太濃。小額信貸發放初期,信貸員管理資金終端地位不明確,中心主任權力過于集中,曾一度出現中心主任架空信貸員案,大量貸款形成逾期。為此扶貧社在逐筆審查貸款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對信貸流程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信貸員作為內部貸款管理終端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中間環節,形成中心主任協助、組長配合下的定點收貸模式,大大改進了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扶貧社的組織結構尚未健全,內部管理體系還不完善,突出表現為內部監管部門缺位,機構內部自上而下強有力的監管系統尚未形成,風險控制意識較弱。
三、建議
(一)拓寬融資渠道,保持小額貸款組織的可持續性
正規金融機構可通過參股或批發貸款方式,參與扶貧社發展。2007 年 1 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中國農業銀行改革的十六字方針,即“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農行股改后,仍然把發展縣域金融作為重點,但其經營方式與股改前有很大的改變。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將是通過開展批發貸款業務、入股其他農村性金融機構成為農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因此,農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向農村扶貧社提供貸款或參股,再由扶貧社發放給農民,可達到既服務“三農”,又獲取利潤的雙贏目標,同時也解決了農村扶貧社因只貸不存,造成資金來源短缺的難題。
建議將政府部門的扶貧資金嫁接到扶貧社這種扶貧模式上來,即將每年政府下撥的扶貧資金劃出一部分,撥到扶貧社運作,到期收回。這將大大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率。經過試點、運作,條件成熟后可把扶貧資金的大部分用于扶貧社這種農村發展的有效模式。
(二)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扶貧社的合法地位
從小額信貸的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來看,小額信貸福利分為小額信貸客戶的福利和小額信貸機構的福利。小額信貸客戶福利主要關注小額信貸為客戶或客戶家庭帶來的收入、資產、消費、財富等經濟福利方面的影響,同時也關注非經濟福利的影響,如社區地位、信譽度、參與權、培訓機會、平等和心理滿足等方面的影響。小額信貸機構的福利可以認為是機構自身獲得的財務績效和社會績效,以及由此產生的經營可持續性、盈利能力和對客戶、社區的影響等。財務績效衡量了小額信貸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是小額信貸機構維持生存進而更好地為目標客戶提供持續服務的基本保障。小額信貸社會績效體現了機構的使命和社會目標、服務的范圍、對員工的責任和對社會的責任等。本文針對福利視角的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研究將主要關注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小額信貸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可持續能力包括財務可持續能力和機構可持續能力。財務可持續是小額信貸機構的利息和費用收益能夠覆蓋經營成本,從而實現商業上的可持續;機構的可持續能力是在機構實現財務可持續的基礎上能夠獨立經營,而無需依靠捐贈資金或項目援助,同時還包括機構組織形式、治理結構、管理構架、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的能力。國際上使用較多的評估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能力的指標體系有以下幾種:行動國際(ACCION)的CAMEL方法用來評估小額信貸機構的業績狀況,并作為一項內部評估和管理的工具來使用。信貸聯盟世界委員會(WOCCU)開發了自己的定量分析PEARLS系統,提供了一套評價指標體系和系統標準,共涉及44個財務業績方面的比率。沛豐評級(PlaNetRating)使用GIRAFE評估定級方法對分屬風險的6個方面26個指標進行評價。印度小型企業發展銀行(SIDIB)使用M-CRIL的評估方法是應捐贈機構的要求,作為其向小額信貸機構捐款和貸款前的盡職調查,重點關注小額信貸機構各種運營風險和還款能力。小企業教育促進會(SEEP)精選了小額信貸財務術語的定義、比例及調整項目,設計了SEEP18指標體系,包括機構的持續性、資產負債管理、貸款質量、效率及生產力共18個指標比率。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的評級格式起初是用于對小額信貸機構的投資決策評估,其財務分析指標也涉及了盈利能力、效率和貸款質量方面的15個比率。
二、基于福利視角的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運行機制
(一)案例概述
四川省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1995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扶貧與鄉村可持續發展項目”支持下建立起來的一個非營利社團組織,主管單位為儀隴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其宗旨是“以人為本的鄉村扶貧與可持續發展”,主要活動涉及農民組織建設、小額信貸服務、鄉村扶貧與婦女參與、社區能力建設與推進鄉村可持續發展。儀隴縣的樣本在國內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義,充分反映了福利視角下的我國小額借貸的可持續性,因此被用作本研究的典型樣本。
(二)以貧困和中低收入為目標群體
協會服務的目標群體是鄉鎮以下農村中低收入者,凡具有良好的社區信用基礎,且具有自我發展意識的農民(包括貧困人群)均是協會小額信貸服務的客戶。小額信貸分支機構在確定目標客戶時并沒有嚴格的篩選制度,只要符合機構貸款條件的當地農民均可方便的獲得貸款。即使有些農戶并不符合貸款條件,如年齡超過65歲,或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需求,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支出急需資金,協會本著公益組織扶持貧困的理念,仍會向其提供小額度的信用貸款。協會在目標群體的設定上體現了福利經濟學中的扶持弱勢群體和公平的配置信貸資源的理念,在保證自身可持續運作的同時,堅持以人為本、扶弱濟困和提升社區建設的宗旨,將福利經濟學理論的思想運用到協會機制運作和發展中。
(三)動態激勵的信用貸款管理機制
1.貸款范圍涉及廣泛
協會小額信貸機構面向鄉鎮及農村中的農民個體,向從事農業生產、小型農業加工業、農村集鎮小工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小額信用貸款。小額信貸貸款服務的范圍包括了農村地區幾乎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領域,涉及范圍廣泛,可以有效地滿足客戶不同的貸款需求。
2.貸款額度較小
信貸額度根據不同的生產經營活動設置不同的貸款上限,同時根據還款情況對客戶實行動態激勵。協會規定農村集鎮小工商業戶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0元,為純農業生產者設定的貸款最高限額為3000元,農戶經營農業生產的同時兼營小商業和小作坊加工的客戶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000元。貸款可分多次進行發放,但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對遵守協會的規定、守信用、無違規違紀的客戶,可提高其授信的額度,體現了小額信貸機構動態激勵的制度設計。
3.貸款期限較短
貸款期限分為1年期、半年期、3個月期三種。協會提供小額信貸一般不超過1年,雖然貸款期限較短,但其期限的設定符合小額信貸服務的貸款經營活動特點,一方面能夠滿足小額信貸客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效的控制了貸款的長期風險,提高的資金周轉效率。
4.貸款利率透明
貸款利率統一執行10%的年固定利率(名義利息)。貸款利息透明且在一定時期內固定不變,所有的客戶不需要付出額外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地獲得小額信貸,避免了客戶在貸款中付出的交易成本過大而引發違約的風險。
5.貸款分期償還
(1)還款原則:所有貸款和利息均實行等比例分期償還。即:(借款本金+年利息)/還款次數=分期還款額(包括當期應還利息和本金)。(2)還款頻率:由客戶根據自己經營狀況及還款能力提出,經分支機構同意后達成協議書,原則上每10天或每半個月償還一次,但最長分期償還期限不能超出一個月一次。
6.動態激勵的貸款續借政策
對于上一輪貸款使用3個月后的老客戶,或第一輪貸款使用半年后的新客戶,因為需要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新項目需緊急用款,機構允許其在貸款續借管理范圍內獲得續借貸款。在滿足協會貸款續借條件下,續借者最多可同時享受兩筆貸款,續借貸款的還款周期最長不超過15天,續借貸款客戶的貸款總余額不得超過客戶調查時核定的最高貸款限額和信貸政策中規定的最高限額。
(四)體現效率的貸款申請和審批機制
1.貸款申請
協會分支機構采用多種途徑宣傳信貸政策和協會宗旨,使當地農民了解相關貸款政策和服務業務,有貸款需求的客戶直接向信貸員咨詢申請。客戶申請后,信貸員指導客戶填寫貸款申請書,記錄客戶基本信息,明確貸款品種、額度、用途,貸款擔保類型,還款方式、時間,確定去入戶調查時間。
2.貸款審批
信貸員入戶調查實地了解客戶情況,包括客戶家庭住房、經營場地、資產和負債、貸款及項目的真實性、還款能力測算和信譽度考察等信息,將相關資料交分支機構主任審查。主任對新客戶逐戶實地審查,老客戶實行抽查(抽查的比例必須達到30%以上),并提交機構審批委員會審批。經分支機構所有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主任向協會信貸監管部進行預報。預報審核后,符合放款條件的客戶申請由分支機構主任組織貸款審批委員會共同討論通過。分支機構貸款審批委員會在預報的基礎上負責審批10000元以下額度的貸款;超過10000元以上的貸款,分支機構貸款審批委員會無權審批。
3.貸款發放
信貸員填寫貸款合同書、客戶借款憑證、客戶還款卡,主任對客戶相關證件確認后,在貸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簽字。貸款多實行現金放款,出納與主任一同到銀行取出批準的當日放款金額,如數發放到客戶手中。放款后,出納員建立客戶手工臺賬,業務員將放款客戶的詳細信息錄入信貸管理軟件系統。
4.貸款回收
信貸員按客戶還款現金填寫還款卡、還款憑證后轉交出納。出納核實無誤后,記錄客戶臺帳,同時將客戶還款情況錄入信貸管理軟件系統。出納填寫銀行進賬單,當日到銀行存款。當天業務結束后,出納員完成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向會計辦理憑證移交。會計收到出納所交的票據后,完成記賬憑證,同時將當天的所有會計信息錄入管理軟件會計系統。分支機構主任核實當天業務狀況。
(五)謹慎的信貸風險管理機制
協會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將風險貸款定義為,當借款人在分期還款中出現一次拖欠1元以上的應還款,其所有貸款余額定義為風險貸款,具體內容包括:
1.提取風險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標準。風險賬齡在0-30天的按風險貸款額的10%提取,31-60天的按25%提取,61-90天的按50%提取,90-120天的按75%提取,大于120天按100%提取,按月實行動態管理。
2.按年度在年終決算時,對此時點風險賬齡大于主營收入中提取等額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進入各分會當年的120天的全部貸款余額在當年的經營成本進行核算。
3.對風險貸款賬齡大于120天提取了貸款損失準備金進行成本核算的風險貸款的管理方法:(1)在年終決算時貸款風險賬齡大于120天的貸款,全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并進入各分支機構當年成本核算。(2)對貸款風險賬齡低于120天,實行動態管理的風險貸款,仍將作為正常貸款進入下年度的貸款質量考核。(3)對上年度轉入應收賬款科目大于120天的風險貸款,各分支機構按照等比例全額分攤到當年每季。
三、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財務績效分析
(一)財務概況
截至2012年6月,協會共發放小額貸款2457筆,發放金額約1.11億元;客戶數量達到3854戶,貸款余額612.40萬元。貸款質量良好,到期還款率為99.65%,風險率為1.15%,累計拖欠率為0.45%(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研究課題組,2013)。由于調研數據的可得性和完整性,以下將對協會2007年至2010年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系統分析。
(二)基于SEEP指標體系的財務績效分析
上文提到對于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評估的幾種方法中,小企業教育SEEP的財務指標方法是涉及指標體系最完整的評價方法之一,下文將使用SEEP的指標評價體系對協會小額信貸機構的財務績效進行系統分析。
1.可持續性和利潤性。可持續性和利潤性指標反映了小額信貸機構未來的持續經營和發展能力。經營自足率(R1)是最基本的用來衡量可持續性的指標,它反映了營業收入是否足夠支付所有的營業費用,其盈虧平衡點是100%。資產回報率(R2)是用來衡量機構運用資產獲取收入能力的指標,它反映了小額信貸機構通過對資產的管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能力。凈資產回報率(R3)反映了一個機構通過其核心財務活動創造利潤的能力。從調研數據來看,協會2008年至2010年間可持續性指標和利潤性指標均有明顯提高。
2.資產負債管理。總貸款收益率(R4)測量了小額信貸機構在一段時期內從客戶中實際收取的現金利息、服務費和傭金。資產組合比率(R5)反映了管理者將資源分配到小額信貸機構最主要的盈利性經營活動(即發放小額貸款)的能力。融資成本率(R6)是綜合小額信貸機構所有的平均融資負債、存款和借款給出的一個混合利息率。與R4相比較,融資成本率反映了通過借款的融資成本率與總貸款收益率之間的關系。債務權益比(R7)通常被稱為杠桿比率,是用來衡量一個小額信貸機構的資本是否充足的指標,它反映了機構能夠承擔損失的抗風險能力,也顯示了通過財務杠桿擴大資本的能力。流動比率(R8)衡量了小額信貸機構是否有足夠的貨幣資金向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債權人支付短期負債的能力。從2008年至2010年協會資產負債管理指標來看,收益率指標呈現良好態勢,融資成本下降,流動性提高,資產組合比率和杠桿比率變化不大。
3.貸款組合質量。貸款的質量對一個小額信貸機構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風險貸款率(R9)是在小額貸款行業中廣泛使用的并且普遍接受的用于衡量貸款狀況的指標,逾期30天以上往往是風險貸款開始面臨較高風險的開端。核銷比率(R10)反映了小額信貸機構貸款回收的問題。風險覆蓋率(R11)反映了貸款損失準備是否足以抵消潛在的貸款損失。協會的風險貸款比率在2009年有所提高,經過貸款管理和風險控制,2010年有所降低;此外,核銷比率也有所減少,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較少,風險覆蓋率比率降低。
4.效率與生產力。效率及生產力指標能夠反映出小額信貸機構對其所有資源,特別是資產及人力資源的使用程度,小額信貸機構使用很多不同的效率及生產力指標(R12-R18),對其調整后用來反映機構的結構、生產線以及監督權限的情況。2008年至2010年期間,機構小額信貸的效率和生產力顯著提升。
(三)財務可持續發展績效的國際比較
1.可持續性和利潤性(R1-R3)。從可持續性和利潤性三個比率來看,協會小額信貸機構的情況沒有亞洲經營可持續性小機構的可持續能力和利潤性能力強,但好于亞洲經營不可持續的小機構狀況,與世界水平相比,資產回報率水平稍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經營可持續比率和凈資產回報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資產負債管理(R4-R8)。協會小額信貸機構的總貸款組合收益水平較低,說明協會通過貸款產生的利息、服務費和傭金中收取現金的能力相對還較弱。資產組合比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亞洲經營可持續小機構,但高于亞洲經營不可持續小機構,說明協會將資源分配到貸款的能力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3.貸款組合質量(R9-R11)。協會風險貸款比率高于亞洲經營可持續小機構,但低于亞洲經營不可持續小機構和世界平均水平。核銷比率較高,但不同小額信貸機構的壞賬核銷政策可能不同,因此也不能由此判斷協會小額信貸機構的壞賬比例最高。風險覆蓋比率顯著地高于其他三個比率水平,說明其對逾期30天的貸款損失準備相對較充分。
4.效率與生產力(R12-R18)從經營費用比率和每個客戶的貸款成本來看,協會這兩個指標值小于亞洲經營不可持續小機構和世界平均水平,略高于亞洲經營可持續機構。
四、結論及完善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內在機制的建議
(一)結論
協會小額信貸內在運行機制體現了福利經濟學的理論思想,作為非營利組織,以扶持貧困和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持續的小額信用貸款服務為目標,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實現了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和盈利性,其財務績效的綜合水平接近小額信貸機構的世界平均水平,但與亞洲經營可持續的小額信貸機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完善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內在機制的幾點建議
1.構建普惠金融體系,擴大小額信貸機構客戶服務的可及性。首先,在微觀層次上,要構建在競爭基礎上為中低收入群體和微小型企業提供微型金融服務的小額信貸組織機構體系,包括NGO小額信貸組織、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社區金融組織,區域性、地方性的私營和國有商業銀行等。其次,在中觀層次上,構建保障小額信貸機構競爭性運轉的制度基礎。包括客戶誠信體系、小額信貸機構評級體系、審計監督機制、支付體系、信息披露機制等。再次,從宏觀層次角度,要有健全的小額信貸法律框架、規章制度。
2.完善小額信貸機構創新機制,增強可持續能力。小額信貸作為扶貧性金融制度的創新,為了實現扶持中低收入群體和商業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還必須在體制上和組織基礎上植入不同于純粹的商業金融市場的業務運作機制,關注自身的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和服務創新功能。包括完善客戶主動還款的激勵機制,堅持分期還款制度安排,改進自動瞄準中低收入群體的機制,避免信息不對稱的業務拓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