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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01年《信托法》的頒布實施,我國信托行業在過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發展。如今,信托行業已經初步建立以《信托法》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為支撐的“一法三規”監管體系。作為我國信托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實施了三年時間。
一、凈資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國信托行業的誕生以來,我國信托行業先后經歷了五次重大整頓的坎坷歷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國信托業才逐步走上規范運營的發展道路。2007 年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新“兩規”出臺后我國信托業務的發展依舊極不均衡。銀信合作業務以及與宏觀調控政策背道而馳的房地產信托業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業務等均迅猛發展。為了避免整個信托行業重蹈歷史覆轍,銀監會于2010 年9 月正式頒布實施《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規范約束信托公司業務的發展。
二、凈資本主要監管文件分析
1.凈資本管理辦法。《凈資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其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凈資本管理辦法》對風險控制指標做了如下規定:第一,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 2 億元人民幣。第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 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凈資本/各項業務風險資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凈資本應覆蓋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2.銀監發[2011]11 號文。為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分類監管,確保信托公司業務發展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內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銀監會了《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作了明確規定,內容涉及不同評級結果信托公司的風險資本的計算方法及不同類型信托業務風險資本的計算標準。
三、 凈資本管理對信托公司業務的影響
面對“一法三規”的約束,信托業務發展受到了諸多限制,但信托業依舊高速增長。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業信托資產規模達到8.72萬億元的歷史新高。凈資本管理對信托業務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差異化監管問題突出。盡管銀監會就凈資本、風險資本、監管指標作出了規定,但是鑒于信托業務的復雜性,各信托公司及銀監局對于凈資本的計算缺乏統一標準,加之各地銀監局對信托公司監管松緊尺度不一致,這就導致不同地區對于類似的信托業務卻采取著不同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從而使行業監管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與不公平性,這導致各信托公司對風險資本計提大小不一。
2.優先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規模。按照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固有業務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凈資本,還要計提風險資本,而且兩者的系數都遠遠高于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計提水平。因此,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成為主流趨勢,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華信托等的固有業務收入占比分別僅為1.5%, 2.6%,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27.99%。
3.被動管理型單一類業務歸于事務類業務。根據凈資本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務類信托”在各類信托業務中所占的風險資本計提系數是最低的。對于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不少項目本身接受原狀分配,信托公司實際風險較小,符合“事務管理類”要求。因此,由于監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與風險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將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解釋為“事務類”業務,這以大大節約凈資本占用。
4. 房地產信托花樣百出。房地產信托業務是《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攻對象之一。房地產信托風險資本計提比例高達3%,是計提比率最高的。為了順應宏觀調控的政策,銀監會于2011 年6 月開始要求房地產信托項目需要報批。在監管層嚴厲政策出臺后,房地產信托出現了明顯下滑的趨勢。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類房地產信托產品以規避行業監管,并降低了風險資本的計提。
四、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要缺陷與完善對策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銀信理財合作、房地產信托等高風險業務的規模超速發展,確保信托項目順利兌付;二是引導信托公司朝中長期投資等主動管理型業務轉型發展。此辦法雖可能是當前對于信托業監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該辦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進與完善。
1.“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利弊參半。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各項條文表明確保“剛性兌付”仍是監管政策的重點。信托業務雖然是受托業務,但在“剛性兌付”的前提下,一旦項目出現風險,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種方式來彌補損失,以保障支付項目的本息。剛性兌付對于信托業的高速發展利弊參半。一方面,信托行業規模迅速擴大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剛性兌付的保障。然而,剛性兌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剛性兌付致使“投資者自擔風險”的信托合同形同虛設。另外,投資者具有剛性兌付的預期。長此以往,信托市場很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筆者認為監管層通過凈資本管理約束保障信托公司剛性兌付的初衷雖好,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充分落實。相反,這種監管思路還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積累,從而引發信托公司乃至整個行業風險的爆發。監管層如若能夠大膽打破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或許更有利于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對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出臺《信托業法》或者頒布“受托理財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以保護投資受益人利益為核心,以受托責任為標尺,統一理財市場監管規則。
自2007年銀監會頒布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頒布實施后,將信托公司明確定位于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和金融理財機構。金融危機后我國經濟迅速回暖,寬松的貨幣政策以及政府融資平臺規模迅速提升等,進一步促進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規模的增加,特別是信托公司在銀信合作、證券投資信托、房地產信托以及信政合作業務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當前監管政策下,我國信托公司在信托業務創新現狀進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業務創新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就信托公司業務發展提出相應的對策等。
一、信托業務創新現狀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業信托資產規模29570.16億元,其中集合資金信托產品4800億元,占16%,單一資金信托產品23390億元,占79%,銀信合作產品余額18932億元,占64%。而在銀信合作產品中,較為保守的估計,“通道型”產品的規模約占到70%,即13000億元左右。
總體來看,當前我國信托公司創新業務開展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新增項目的信托資金主要來自商業銀行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即銀信對接產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國信托公司銀信合作信托項目金額占全部存續信托項目的64%。二是存續項目中以新股申購及基礎設施領域投資為主,兩種投向分別占比22.82%和40.65%,合計占比63.47%。三是創新類產品研發取得實質性進展。在監管部門推動下,我國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證券投資信托項目、黃金投資信托項目,以及準公益性投資信托項目均為國內信托產品市場首發,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產品創新意識及研發能力的顯著提高。
二、信托產品創新優勢分析
(一)政策環境明顯改善
一是新頒布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取消了原有對信托計劃發行份數、發行起點金額的限制,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劃出了空間。同時,新兩規通過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進行實業投資等,進一步明確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財”的業務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發展方向,另外通過設置信托貸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須實現信托業務全面轉型,不斷提升信托業務的含金量,以更加復雜、更加多樣化的信托產品滿足高端金融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二是頒布實施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引導信托公司加大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的開發,培育核心資產管理能力的監管思路也在有步驟地實施,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手段,有效控制風險。三是針對信托財產規模占比最大的銀信合作業務,相繼頒布《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及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從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風險控制、存續資產監控、信托資產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擁有話語權和定價權,特別是在與商業銀行合作的信貸資產轉讓合作中,實現“潔凈交易”及“風險自擔”,以此推動信托公司強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場定位更加清晰
新辦法實施后,信托公司壓縮固有業務,積極拓展信托業務,希望通過快速提升核心業務競爭力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此,各公司首先意識到大力開發合格投資人資源,切實提升信托產品研發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增加人才及智力儲備,包括從其他專業機構引進專才,擴大與外部專業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作,共同開展產品研發等,如當前較為流行的“陽光私募”型信托產品,引入外部投資管理人開發私募股權投資及QDII產品等。
(三)綜合業務平臺優勢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靈活性及廣泛性”的制度優勢,信托公司具備投資運用范圍廣、財產獨立性高等優勢。此外,信托公司還可利用信托受益權制度優勢,通過進行優先、劣后受益等分層設計,約束外部投資管理人行為,保障受益人利益。當前,各信托公司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創新能力,增強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借鑒“基金模式”運作管理信托產品,實施組合化的投資組合及策略、實行信托凈值管理、設置開放、半開放等信托資金贖回機制等,進一步凸顯了信托產品的綜合業務平臺的優勢。
二、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信托業務創新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國公司自主管理類、創新型信托產品依然占比較低,產品創新主要采取碰客戶、趕市場(機會)、靠管理人員(投資管理人)的短期產品開發模式,尚未形成持續業務創新、產品研發機制。業務發展及創新戰略不清、產品研發及儲備政策不明確、正向激勵機制缺失等問題比較突出。如銀信合作產品技術含量不高,產品創新主要依賴外部投資管理人,現行的激勵機制更側重于對信托業務規模、信托報酬完成情況的考核,對業務創新及產品儲備尚無對應的正向激勵機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規模取勝的發展方式難以為繼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創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極低,信托產品業務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臺型”、信托報酬率極低的銀信業務合作為主要方向,作為專業理財機構,卻難以提供高技術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業務收益率的創新產品。但此類“以量取勝”的信托業務受外部政策環境(如信貸規模調控、政府融資平臺清理等)的影響波動明顯,在這種業務模式下,信托業務發展是缺乏可持續性。
(三)研發人員、營銷服務及項目管理團隊配備不足
當前,相較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研發力量最為薄弱,研發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沒有設置研發部門及崗位。各公司專業營銷、服務人員普遍配備不足,一般由信托經理一人兼任,長遠來看不利于信托創新產品的專業化管理。項目管理團隊急需加強,目前各公司涉及創新業務的操作及管理等技術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賴外部投資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處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處于劣勢,難以形成可持續性、較強盈利能力,這也能夠說明就私募股權投資信托(PE)業務,當前多數信托公司還無法獨立進行管理,必須以來于外部投資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急待極加強
盡管當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與其創新業務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如有的公司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統,實際運行中還無法及時實現業務操作、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部門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饋,高級管理層獲取管理信息及時性存在一定障礙。此外,在客戶需求分析及關系維護、
項目中后期管理、風險預警及報告、數據信息的集成以及風險管理模型的構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業務處理及管理系統。
(五)創新業務加大了風險管控壓力
投資類信托產品涉及的各類市場風險、投資管理職責外包風險等均對信托公司現有的風險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帶來較大挑戰。如各公司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合規管理等內控制制度中,對創新業務隱含的特定風險尚未有明確體現,包括尚未形成對投資管理人的審慎選擇標準、流程,內審部門及合規管理部門尚未明確將公司對投資管理人的監控情況作為跟蹤評價內容等;公司管控市場風險的手段,如進行交易止損、風險預警、市值重估、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及壓力測試等仍比較欠缺,應對市場逆轉及突發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業務創新能力的若干對策
(一)引導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業務創新機制
監管部門要引導信托公司落實銀監會《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據內外部環境因素及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及信托業務發展規劃,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各公司創新業務,特別是自主創新業務發展規劃及政策,保證各項業務創新契合公司短、中、長期發展目標。引導公司確立基于客戶需求的產品創新及研發模式,明確公司市場定位,突出對信托產品的研發儲備及分類管理。引導公司建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激勵的組織架構及績效考核制度,加大對信托業務創新的正向激勵和考核。引導公司加大履行親自管理義務的信托產品創新力度,積極培育主動投資管理能力及管理團隊。
(二)公司應加強研發團隊、營銷團隊及管理團隊建設
信托公司應注重關鍵人員的引進與培養,強化研發團隊對信托業務創新的智力支持。加大營銷管理團隊建設,認真履行客戶KYC程序,通過識別和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掌握客戶對具體理財產品的需求,完成對客戶的細分及差異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客戶關系資源,實現以產品研發創新為導向的營銷管理模式。持續加強員工培訓,切實提升管理團隊整體素質。
(三)注重及加強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信托公司應逐步建立與其信托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控及管理信息系統,能有效覆蓋信托業務的各個關鍵環節,實現產品研發、市場營銷、項目管理、風險控制、內部審計等多部門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饋,可以持續地向管理層提供風險變化情況并進行預警。積極研發適用的風險管理模型,不斷引進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積極引入客戶關系管理(CRM)信息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對客戶的深度營銷管理。
(四)切實提高創新業務風險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應加強對創新業務中各類風險的識別和管控,以流程建設和改造為基礎,建立和完善適應公司創新業務發展的風險控制部門及職責分工,逐步實現創新業務研發、項目推介及營銷、中后期管理、清算環節的適度分離及相互制衡,重點加強部門及崗位間風險管控職責的執行力。信托公司應繼續加強合規管理的事前控制與稽核審計的事后監督職能,注重創新業務合規風險管控。重視和加強投資管理外包風險控制,包括建立審慎的投資管理人選取標準、流程,完善相關盡職調查,加強信息披露,規范外部投資管理人行為。
一、國際信托業監管方式
在美國以及英國,信托業從最初發源就與銀行緊密相連,大多所謂的信托公司其實就是我們熟悉的商業銀行,大的銀行集團都有信托業務部或經營信托業務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來銀行也對信托業進行監管。
(一)英國
現代信托業起源于英國,并在英國形成了信托制度和發達的信托業務。它們對英國乃至世界的經濟生活產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響。
目前,個人受托業務占英國信托業的絕大部分,業務占比達到八成。法人受托業務基本上由銀行和保險公司這兩種金融機構來兼營,在英國,沒有專營機構來處理法人受托業務。該項業務絕大部分由英國四大商業銀行經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集合投資計劃、年金信托和單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國的信托業監管借鑒金融監管的經驗,實行的分業監管的模式,自律組織的指導協調發揮著重要的監督職能,是單層多頭監管模式的代表。分業監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國,廢除了多頭金融監管體系,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來對英國的信托業實行統一監管。通過這次改革,信托業的行業協會的影響力仍然很大。在英國,信托業的行業協會主要指投資管理協會,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銀行、保險公司、投行的資產管理部門以及資產管理公司來構成。
(二)美國
美國信托業監管的特點體現為“雙層多頭”。“雙層”指監管機關和立法依據,可分為聯邦監管、聯邦立法和州監管、州立法兩個層次。“多頭”指信托機構和眾多監管主體,在聯邦這個層面,由通貨管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機構組成監管機構,州監管機構主要指各州銀行管理部門。這些監管機關的依據是聯邦或州立法,從而對所轄注冊信托機構進行監管,形成了復雜的交叉管理關系。
為了協調多頭監管造成的體制和法律上的沖突和矛盾,1979年美國成立了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來對美國的信托業進行統一監管,并制定了適用于美國的信托評價體系。
該信托評價體系從五個方面對美國的信托活動進行評級。這五個方面指:
管理信托資產的能力;
運作資產、控制風險和審計的充分性;
收益的質量和水平;
對制約性文件、現行法律(包括自營和利益沖突方面的法規)的遵守程度;
信托資產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業屬于“集中監管”的體制,一直以來監管權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監管機構一直對日本信托業的發展進行著引導和監管。現在,日本信托業的監管機構是歸屬金融廳監管局下轄的銀行一部與城市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同屬一類。
在日本存在信托業協會,屬于業內的自律組織,但該協會并沒有監管職能,完全是民間機構。協會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向公眾普及信托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信托行業內的溝通交流以及加強信托研究。
二、混業模式下國際信托業資本監管狀況
國際上信托業基本是作為銀行業中的一個業務類別而存在,在資本監管方面,附屬于大銀行的信托業務部門、信托公司或者同時經營銀行業務的信托銀行均遵循銀行業資本監管規范和報告要求;在銀行集團合并報告中,也將信托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合并報告。在巴塞爾體系下,信托業務作為銀行的一項表外業務遵循表外業務資本要求的規定,而對大量規模較小的信托經營機構的資本監管相對較為簡單。
(一)美國信托業對于資本金的規定
美國每個州對于信托機構的資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點不高,并且要求非常靈活,具體情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要求與地區經濟發達程度成正比
美國對信托從業機構的資本金要求不高,呈現的特點是該州的經濟越發達,則該州的資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國經濟發達的愛荷華州和德州,資本金要求分別是15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而對于經濟不太發達的內華達州和新罕布什爾州,資本金要求分別是30萬美元和25萬美元。
2、資本要求與業績水平和業務類別掛鉤
明尼蘇達州規定最低資本金為50萬美金,在此基礎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資本,這個比例根據信托機構的業績進行相應的調整。如果在某年內,信托機構的業績達到了監管的要求,則按照規定對信托機構增加附加資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機構的資本金是30萬美元,會根據信托機構的業績水平來追加10萬美元的附加資本。明尼蘇達州規定對資本金的要求是1萬美元,信托機構只辦理辦理遺囑、遺產管理等業務。
3、資本要求與所在地的人口掛鉤
在馬塞諸塞州,資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機構總部所在地直接相關。如果當地人口超過5萬,資本金不能低于20萬美元,人口低于5萬人的,資本金要求為10萬美元。對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許可證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據總部所在地的人口數量,進行最低資本要求的規定。加州規定,如果信托機構總部設在超過10萬人的城市,信托機構除繳納正常資本金,還要向州銀行管理局多交存20萬美元作為附加資本金,還要將信
托資金總額的5%作為風險資本準備。
美國在信托機構資本金要求方面具有靈活性,這個來源于美國聯邦制度規定。各州有管理屬于本州經濟事務的額外立法和司法權力,這種合理性值得我們借鑒。
(二)亞洲主要國家和地區對于資本金的規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業法》第二條對信托機構規定,必須具備100萬日元(其購買力相當于2000年的5億日元)以上資本額;中國臺灣《信托業設立標準》第三條規定,機構的實收資本必須達到50億新臺幣;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1997)》規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實收資本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為一千萬港幣或等值外幣。中國大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在其注冊資本中,應擁有不少于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三、國內信托業資本監管歷程和基本模式
(一)歷次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頒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訂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并廢止了央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無論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都對信托(投資)公司有最低資本要求,并對開展相關風險業務如投資、融資租賃、同業拆借、貸款和擔保等業務的資本要求進行了規范,雖然資本監管的體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確立了信托經營風險與其資本掛鉤的機制,在控制信托業務風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建立
在借鑒國內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以風險資本和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的基礎上,銀監會2010年8月頒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及之后的銀監發[2011]7號文《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通知》、11號文《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和14號文《關于做好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銀信合作業務轉表及信托產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一系列相關資本或業務監管規范的陸續推出,為國內信托業確立了以凈資本、風險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為核心要素的資本監管框架。
該框架以凈資本指標為核心,實現了對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特別是流動性風險的動態量化監控:該框架輔以風險資本核算,實現了對信托公司大量信托業務(表外業務)通過不斷調險系數進行動態風險計量,監控信托業務的系統性風險;該框架對風險控制指標的規范,使信托公司的凈資本水平與其業務準入、監管措施掛鉤,使信托公司各項業務風險與其風險撥備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的雙重約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資本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盲目擴張行為,特別是高風險業務的盲目擴張。
同時,建立了資本監管體系和信托公司分類評級體系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關聯關系。監管評級體系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個方面將信托公司分為六個級別,同一級別中又分為A、B、C三檔。不同評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中的風險扣減系數和風險資本計算中的風險系數執行不同的標準。
四、國內信托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資本監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義
(一)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資本監管體系。上世紀90年代以來,歐美監管部門已經充分認識到,通過加強對凈資本為核心指標的監管,對于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控意義重大。歐美主要國家和亞洲的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凈資本為核心監管指標的監管體系。中國首先對于商業銀行進行凈資本監管,2006年通過頒布《證券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對證券公司實施了凈資本監管。通過這種監管辦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監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證券公司的風險,使監管機構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機構和社會進行了非常好的宣傳和傳播。
(二)通過凈資本管理彌補信托監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國的信托業發展迅猛,行業資產規模持續膨脹,公司業務模式不斷轉變,業務創新不斷開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國的信托業的監管環境已經逐步優化。2007年以來,信托公司資產規模擴張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規模達到400億,一些信托公司規模擴張超過凈資產規模的50倍,最高的規模達到凈資產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數信托公司的內部風控和管理能力并沒有隨資產規模的擴大而相應的提高和改善,單體信托業務風險依然大量存在。為了應對這種情況,監管當局對于目前的銀信、信政和房地產信托業務下發了風險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銀信業務規模仍然高達1.32萬億元,規模為近年來最高。
上述事實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國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風控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監管當局必須以凈資本為核心監管指標對信托公司加強監管和約束。
(三)監管當局重建風險防控體系,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當局新辦法的出臺,推動國內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內部的風險防控體系。監管機構通過加強對凈資本等核心指標的監控,對信托公司加強壓力測試等多種手段,實現了對信托公司風險的有效監控。此外,監管當局對于信托公司也加強了事前的風險監控,加強了監管的針對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監管機構通過運用差異化的風險系數對信托機構進行引導,信托公司也會選擇差異化的發展方式,使監管機構的意圖更加堅定的落實。通過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得到了架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監管效率。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8-0003-02
一、關于信托行業定位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關系,并且這種關系有財產權利的屬性,那么一般可以將其認定為信托。通過此定義可以發現我們生活中有很多行為都可以納入信托的范疇,事實上信托的業務有著比其他的金融機構更加廣泛的范疇,信托又被稱為“金融百貨超市”。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業的行業發展從資金運用的方式上來講,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務于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金融機構的本質特征之一就是連接資金的需求者與資金的供給者。相比之下信托的業務范圍更具廣泛性,通過信托方式而積累的資金在企業中的應用更具靈活性,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這就決定我們能夠更多的從各個方面滿足企業發展和經營的需要。所以,筆者認為信托的行業定位應該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服務者。
二、信托業的優勢
許多金融機構實質上就是一種中介機構,這種機構存在的目的是將獲利的源頭規劃為將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聯系起來而從中收取的服務費用。從中介機構的角度來看待競爭,許多創新產品的形成和新的經營模式的變更實質就是為了爭奪客戶資源。誰能夠獲得客戶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戶在操作層面上達成更多的協議,誰就能在金融中介行業獲得長足的發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須將獲得更廣泛的客戶資源作為主要經營目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來看,信托公司必須提供更加專業和靈活的金融服務,并在此基礎上不斷的拓展業務領域和范圍。但信托公司從事的各個業務領域,一般都會遇到專業機構競爭。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PE/VC等。在這種情況,信托公司如何讓生存下來并脫穎而出,筆者認為必須有效整合業務范圍,充分發揮各個業務的相互協同效應。
圖1 企業在各個階段企業的金融需求
從圖1中可以發現,在企業在各個階段企業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從總體來看,幾乎沒有任何一個金融行業可以貫穿企業發展的始終,但信托行業可以做到,這是基于信托的業務寬泛性和靈活性,信托業可以涉足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這也正是信托行業獨特優勢所在。正是由于可貫穿企業發展的各個不同的階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機構,信托公司能夠更深入的理解企業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求,從來建立更加廣泛的客戶信任平臺。
但是由于種種現實原因和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業發展的各階段、另外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發展業務的投資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筆者認為信托公司必須從不同行業產業鏈以及業務鏈的角度來考察投資收益。另外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進行業務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業自身風險和交易成本。
三、我國信托業務現狀和評價
信托當前的業務主要還是貸款,貸款有多種形式比如股權投資、購買應收賬款等,但本質終歸是一種貸款;而且貸款企業大多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這樣的盈利模式在當前收益比較高,但是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個風險:
1.政策性調險。信托業務開展受政策受銀監會影響很大,其頒布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比較準確的規劃了信托公司的經營模式和業務結構,2010年頒布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則是在鼓勵信托公司加信托產品的開發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和培育核心資產的能力,并通過凈資本等控制指標的對信托公司進行動態監控、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以求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另外銀監會頒布的《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穩步推動信托公司自主經營和管理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公司的許多業務就會受到來自銀監會的直接影響。因此,筆者認為信托有著“靠天吃飯”或“靠政策吃飯”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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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波動。從剛剛第一點的情況來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和沖擊,從而造成我們整體收益波動。比如之前“銀信合作”的叫停。不過筆者認為隨著加息周期的到來,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會產生太大的波動。
而針對這種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收益波動是有辦法克服的。筆者認為辦法之一就是進一步開擴業務領域范圍、做企業經營發展全方位顧問。從數據統計來看,企業的總體融資需求通常是占GDP一個較為穩定的比例,大約有60%-70%,不論是發達國家或者是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處在于發達國家會更多的是依靠發行證券或者創造更多金融衍生產品進行融資,而發展中國家依靠的主要來源還是銀行貸款。
鑒于企業的總體融資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問題只是在于這個總體蛋糕如何進行細分的問題。信托同時具有靈活性和金融混業的特征,因此通過不斷開拓與調整業務方向,不斷地適應企業未來融資結構的變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我們就能更好的服務于客戶,就能夠具有更加廣泛的客戶基礎。
基金項目:四川大學2010年度“985”項目“四川大學經濟發展與管理創新研究基地”
其實,信托公司“傍大戶”在業界并不算是一件新鮮事。2008年7月,首鋼控股亦承諾參與愛建股份旗下愛建信托的重組,以現金形式認購愛建信托部分股本,成為愛建信托第二大股東,愛建信托傍上首鋼這個“大戶”。此前還有國家電網控股英大信托、中鐵集團入主衡平信托、摩根斯坦利參股杭州工商信托等。
對于信托公司積極“傍大戶”的現象,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趙揚表示。這樣能達到雙贏的結果。首先,對信托公司來說,開展業務需要有強大的金融平臺支持,傍大戶就能引入高素質的投資者,能獲得強大的金融實力支持。而對“大戶”們來說,一方而,入主信托公司后,能通過很低的成本進行資本運作。另一方面,信托牌照資源十分稀缺加上申請困難,是戰略投資者正想瞄準的目標。
金港信托增資擴股由來已久
據了解,金港信托是寧波市唯一一家信托公司,2008年年底,經銀監會批準該公司名稱變更為金港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并已在寧波銀監局換領新的金融許可證,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據統計,2008年金港信托累計管理資產1400億元,創利8000萬元,并在業內率先將業務劃分成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機構融資和證券投資四大業務板塊,形成成熟的業務發展模式,逐漸轉型為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
金港信托增資擴股的想法由來已久。早在2007年上半年,在寧波市金融發展座談會上,寧波銀監局局長袁亞敏就透露,金港信托資產質量大幅改善,正醞釀股權改造和增資擴股。之后,在金港信托披露的2007年年報一位負責人明確表示,該公司將積極進行增資擴股,增強抗風險能力。另據一位信托業內人士透露,金港信托近期一直在就增資擴股尋找合適的投資人。不過之前業界盛傳的是國開行將八股金港信托,當時說的投資金額大概是1億元人民幣左右,沒想到現在又說可能是花落中石油。
對于金港信托的增資擴股,資深業內人士分析指出,不論花落誰家,對金港信托來說,都是一次強筋壯骨,向行業內一線信托公司挺進的契機。
信托引資“傍大戶”兩大動因
很顯然,引進高素質的投資者已經成為信托公司生存與發展的戰略性選擇。如果引進的投資者具有強大的金融實力,能夠很好的支持信托公司開展業務,而且信托新牌照的稀缺性也決定信托公司是皇帝的女兒――不愁嫁。
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層收購或管理層融資收購,是在LBO(杠桿收購)[1]的基礎上起來的一種產權交易手段,它是指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換及其它產權交易手段收購本公司股權的行為。實施MBO,將使公司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變成了管理層控股的公司,也即實現了股東控制和內部人控制的重合。MBO在上世紀80年代曾風靡西方,進入上世紀90年代,管理層擴大持股比例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方向,經營者向所有者轉化成了新的發展潮流,管理層收購由此更趨活躍。
MBO在我國并不是個新名詞,早在1998年四通集團就啟動管理層融資收購開創了MBO的先河,在之后的幾年里,與國企改革形成契合,MBO似乎成了“抓大放小”以及解決國有資產退出和管理層激勵問題的“靈丹妙藥”,MBO得到了更多企業的接受并漸成熱潮。2000年,粵美的(000527)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實行MBO,其后深方大(000055)、佛塑股份(000973)、洞庭水殖(600257)、特變電工(600089)、勝利股份(000407)等陸續跟進,相繼完成了MBO.不過,由于實行MBO的資金來源和數額備受懷疑,加之我國的部分金融法規對實施MBO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借《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法兩規的出臺,信托制度成了MBO的“救命稻草”,上市公司實施MBO大行其道,2002年更是被稱為“MBO年”。MBO信托產品究竟存在哪些法律問題,信托是不是我國解決MBO問題的唯一途徑,本文將展開討論。
一、兩種MBO信托產品
之所以把信托制度叫做MBO的“救命稻草”,是因為信托制度的出現以規避法律為主要目的,財產權利是其中心,信托制度承載的信托產品[2],正是解決實施MBO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沖突的重要手段。
實施MBO,管理層需要大量的資金,通常需要借助債務融資等外部財力的支持才能解決,而在我國進行投資會受到對主體以及對投資額的種種限制,因此MBO信托產品的出現主要是解決管理層的融資問題以及由誰出面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的問題。
通常,借信托公司實施MBO有兩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信托公司向外融資,然后將融資通過貸款的方式交給目標公司管理層,由目標公司管理層實施MBO.按照信托理論分析,在這種MBO產品結構中,投資者或被融資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成為受托人,對融資擁有所有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融資,這種信托方式構成自益信托。而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管理層之間是借貸關系。
另一種是信托公司向外融資后,使用融資以自己的名義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其后再將股權移轉給目標公司的管理層達到其實施MBO的目的。理論上,在這種MBO產品結構中,投資者或被融資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成為受托人,對融資擁有所有權,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融資購買股權,這種信托構成自益信托。不過,更為復雜的是,在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之后,為了達到MBO的最終目的,信托公司還需將所購股權移轉給目標公司管理層。買賣是移轉股權的一種途徑,管理層可以通過分期付款、質押貸款[3]等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另一種途徑是信托,即在前一項MBO融資信托的基礎上再成立一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將目標公司的股權作為信托財產交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而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成為受托人。這樣,整個MBO過程將構成既有聯系而又獨立的兩個信托[4].
二、六條法律規范
搜尋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目前沒有專門針對MBO信托產品的具體規定,但其涉及的主要相關條款卻有如下這些:
1.《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該條規定限制了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投資業務,使管理層無法直接從商業銀行處獲得資金信托或者股權信托。
2.《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該條規定限制了管理層從目標公司或者其它公司獲得貸款或擔保的途徑,使得管理層實施MBO面臨資金匱乏的局面。另外,如果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話,還必須符合“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I]以及“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II] 的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保障交易安全和規范貸款的使用,該規定的出臺有其理論依據。從具體規范來看,由于目前尚不存在“另有規定”,因此,即使管理層能夠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得鉅額資金,但仍不能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也即管理層不能使用貸款購買目標公司股權,實施MBO顯然“此路不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管理層從民間借款完成MBO,目前沒有法律障礙,不過其困難程度也很明顯:能否借到這筆巨款還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借款的安全性和利率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證。
4.國務院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僅從條文上分析,銀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似乎只是不能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主要是二級市場交易),包括不能為證券、期貨或者其它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而對于為自用或者以自己名義進行的投資不動產、股權、實業的活動,當屬不被禁止。
5.《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托、信托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托、信托業務。”
粗看之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不能發放貸款,這似乎給信托公司的營業都會造成困難。不過,仔細分析其內涵,可以發現《處罰辦法》出臺于1999年2月,正處于中國信托業開始第五次清理整頓的前夕,其目的主要是規范金融市場,因此對“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應作限定性的解釋,即信托投資公司不得進行專屬于商業銀行業務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活動。這一理解在2002年6月出臺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得到了印證。一方面,《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但另一方面,該法第二十條又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由此可見,信托公司受托經營資金信托當然與辦理存款業務分屬兩個概念。而該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信托公司當然也具有發放貸款的權限,因此,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作狹義理解更為合理。當然,如果不對“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作限定性理解的話,《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就會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生沖突。《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法律效力不及由國務院制定的《處罰辦法》高,因此,立法者有必要立足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的限定性理解,在法律條文上予以規范統一,免生歧義。
6.《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該條規定主要限制了管理層通過另外設立公司的方式來完成MBO,因為另外設立公司的凈資產必須高達收購股權所需金額的兩倍以上。[5]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以設立公司的方式來進行收購,將出現管理層被雙重征稅的不利局面。但是,這條規定是否也對信托公司直接收購目標公司股權(成為管理層的受托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學界尚存在爭論。一種觀點認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進行股權收購,就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持股,此時信托公司必須擁有超過收購金額兩倍以上的凈資產數額。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的這條規定存在例外,即“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信托公司顯然屬于此列。本文分析認為,雖然《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似乎應受到《公司法》有關規定的約束,但是《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明確了信托投資公司是以營業信托為主業,[III]“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IV]《信托法》又給出了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信托財產管理而并非移轉所有權的定義[6],因此,以營業信托為主要經營內容的信托公司顯然屬于特殊類型的投資公司,它的對外投資只有自有財產的投資才受《公司法》“50%”規定的限制,以信托財產對外投資應不在此限。此外,隨著信托公司接受信托財產尤其是資金信托的增多,其對外累計投資額超出信托公司凈資產50%的情形勢成必然,因此,從法律規范和統一理解的角度來講,國務院應盡快明確信托投資公司的“投資公司”地位。而從信托法的角度而言,立法者應盡快廓清信托與委托的界限,尤其是在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問題上。
三、一個典型案例
我國第一個MBO信托產品是衡平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2003年1月在成都面向市民推出的“全興集團管理層股權收購融資項目”,由于全興集團是上市公司全興股份(600779)的控股公司,因此該信托產品也是關涉到上市公司的第一個MBO信托產品。[V]
在衡平信托的“信托產品簡介”單上,這樣寫著:“本項目是專為全興集團經營管理層收購股權而實施信托融資。”
“1.信托產品簡介——項目名稱:全興集團管理層股權收購融資項目;受托人:衡平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衡平信托);信托計劃:受托人針對全興集團管理層股權收購融資項目推出的信托計劃;信托計劃總規模:人民幣2.7億元;信托計劃期限:三年;運用方式:將加入計劃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統一為全興集團管理團隊提供信托貸款,用于收購全興集團國有資本退出的部分股份。”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修訂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新的監管規章(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是新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將對信托行業的市場定位、產品開發方向、內部管理模式產生重大影響,也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的解決方案,對信托公司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確定了信托業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
按照信托資金的來源劃分,信托公司從事的資金信托業務可分為單一資金信托業務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其中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主流業務。新辦法頒布前,信托公司依據2002年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簡稱老辦法)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老辦法第六條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據監管機關有關人士解讀,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體現了信托業務私募理財的性質,每份合同不低于5萬元體現了對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來,我國經濟迅速增長,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中等收入的個人即可達到目前信托業務的資金門檻(5萬元)限制,該限制已難以作為投資者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標志。另外,老辦法對于投資者資質的規定過于簡單,僅以投資者單個信托合同的金額作為標志,難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不利于實際操作。再有,老辦法對于信托產品的市場定位與目前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定位基本相同,無法體現信托公司的獨特作用。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又紛紛利用各自的競爭優勢開發理財產品,給信托公司帶來了很大沖擊。
2007年頒布的新辦法通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對集合資金信托的客戶準入作出了新的規定。辦法規定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人應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新辦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資金規模限制的門檻(或要求其能證明近年來的收入水平),這一限制遠高于目前各類金融機構推出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規定,將目標客戶群體限定在收入比較高的人群,初步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過去僅以投入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金額為考量委托人資質標準,變為綜合分析投資金額、擁有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為識別投資者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依據。
二、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進了信托公司業務重心的調整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信托公司面對的投資者群體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識,擁有更多的金融財產,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也對投資收益有著更高的預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財市場站穩腳跟就必須具有能夠滿足高端客戶需求的投資管理能力,依據信托市場的多元化需求設計出對高端客戶具有吸引力的信托產品。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現有業務的同時調整產品結構,進行業務創新,增加證券投資、股權投資、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比重,突出高風險、高受益的產品特點,滿足高端投資者的需求。
目前,資金信托產品的資金運用渠道大體可以分為三類,即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投資于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和受益權投資,以上三個投資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以發放貸款為資金運作模式設立的信托項目,信托受益水平穩定,以貸款合同為紐帶,信托項目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關系,當借款人面臨清算時債權關系的受償順序在股權前,另外操作中還可以采用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手段,風險相對可控。因此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是許多信托公司進行信托資金運作的首選模式。但由于受市場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業銀行競爭的影響,以貸款模式運作的信托產品受益率相對較低,難以滿足高端投資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來,由于“全流通”等困擾證券市場的問題逐步得到解決,我國證券市場得到了蓬勃發展,以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投資目標的信托產品增長很快,在新發行信托產品中占有相當比例。和貸款相比,證券市場投資的受益水平較高,但受益水平波動也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多以證券市場為投資目標,和這些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專業化程度較低,證券信托產品缺乏明顯的差異性,競爭中不具有優勢。股權投資和受益權投資是近年來信托公司重點拓展的領域,這一領域具有高風險、高受益的特性,對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資者具有比較大的吸引力,特別是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已成為近年來高端投資者追逐的熱點。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目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還難以大舉介入這一領域,給信托公司留有比較大的拓展空間。
由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調整業務結構以適應合格投資者的需求,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式將逐步由貸款為主向證券投資和股權、受益權投資為主過渡,股權、受益權投資以及相關的投資銀行業務有望成為信托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
三、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產品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只有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到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承擔問題要復雜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尤其是作為其主營業務的集合信托產品,其主要市場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這一客戶群體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營銷宣傳帶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這一客戶群體很難接受信托損失的現實。一旦發生損失,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其次,由于客戶承受風險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擔了風險,也會對信托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產生重大影響,信托公司將立刻面臨信托計劃發行困難的問題。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風險交給委托人去承擔,所以信托投資一度成為了一項不能失敗的投資。一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成功運作僅能給公司帶來1%左右的收入,而一筆信托資金的運作失敗將讓信托公司面臨滅頂之災。因此,近年來許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產品的風險緩沖機制,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但由于信托產品風險緩沖機制與《信托法》的設計初衷相違背,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始終難以得到解決。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方案。委托人與信托公司之間是信托關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產品風險和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委托信托公司從事資金的運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圍被界定為具有識別和判斷信托風險的能力、具有承擔信托計劃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過調整信托產品的定位,完善產品設計、依據信托合同進行資金運作,履行受托人的職責,信托產品發生的風險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擔,信托公司無須承擔額外風險。
四、 合格投資者制度促進信托公司改善內部管理、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信息披露機制
合格投資者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的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且要承擔投資失敗產生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會更關心信托公司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項目管理、優質項目開發等方面的能力,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選擇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據。同時從保護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發,監管機關也對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開發信托產品、拓展市場的同時,必須努力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才能達到監管機關和合規投資者的要求,在理財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銀行業、證券業相比,信托公司真正從事信托行業的時間還比較短,缺乏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從業人員素質也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信托公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進一步促進了信托公司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資者風險承擔者的角色,其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勢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產品設計情況、信托資金運作情況和清算情況等。近年來,由于銀監會先后出臺了關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資金托管的相關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長足進步,部分信托公司還主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信托資金的運作和清算情況進行見證,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隨著新法規的實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將進一步完善,逐步滿足合格投資者對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54歲的許志超有著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他在保障基金籌備初期就已參與進來。邵敏則對信托業務具備豐富的了解和監管經驗,歷任非銀部準入處處長及非現場處處長。48歲的漆艱明,主要從事外資銀行監管和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研究與談判的工作,對于如何防范和應對風險有著深入的研究。
據銀監會、財政部于12日的《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信托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并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長為法人代表,由銀監會核準,并向國務院報備。公司負責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12日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表示,《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管理辦法》會隨即出臺,辦法出臺后,保障基金公司就會正式掛牌。該公司注冊金在100億左右,并非之前的120億。信托業協會代表68家信托公司出資少部分,其它的信托公司自愿認購大部分。“不會出現一兩家獨大的情況。”
一、票據信托的特點
票據信托是商業銀行將已貼現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票據,以約定的利率轉讓給特定的信托計劃,而對應的理財計劃的投資者,作為特定理財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獲得相對應的理財收益率。其基本運作模式是: 商業銀行通過購買或辦理貼現的方式獲得票據后, 與信托公司之間達成由信托公司設立受讓銀行存量票據的信托計劃的協議, 然后由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并以委托人的身份用所募集到的理財資金購買該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產品, 再由信托公司用銀行的理財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受讓銀行的存量票據, 信托公司在受讓票據的同時, 又將受讓的全部票據委托商業銀行繼續管理, 等信托產品到期時, 再由銀行按照承諾溢價回購票據, 據以向發行人或承兌人收回本息, 并向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支付本金和相應的收益。
票據信托具有收益性。票據信托的收益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市場貼現率的變化呈現波動特征;票據信托具有風險性。票據信托是對票據資產收益權的交易,從法律關系上看,信托計劃對應的票據不是按照一般票據轉讓的要求辦理票據背書后由信托公司支配,是由信托公司通過簽署《票據資產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將票據資產委托發售銀行管理;另外,票據信托還具有流動性。票據信托流動性強,符合市場短期化投資需要。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所以在基礎資產期限與所發行的產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據信托可以真正實現實際期限為6個月,從而滿足投資者對較短期理財產品的客觀需求[1]。
二、票據信托的法律性質
票據信托的理論基礎為特定資產收益權。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尤其是信托領域資產創設模式的發展,特定資產收益權被廣泛運用于國內金融實踐,金融機構創制了種類繁多的"資產收益權"投資產品,票據信托的基礎資產票據,即為一項特定資產,其法律性質具有如下特征。
1."資產收益權"屬于約定權利。資產收益權需由交易雙方根據其依附的基礎權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約方式對其內涵與外延加以約定;
2."資產收益權"具有財產屬性,其"收益"可與權利人分離,從而實現交易;
3."資產收益權"對基礎權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權作為基礎權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內涵與外延只有根據其依附的基礎權利資產的屬性才能加以約定;
4."資產收益權"交易具有相對獨立性。基礎權利,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權在內的多項權能,權利人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權能轉讓給他人行使。
三、票據信托的現狀和背景
票據既是結算手段,也是融資工具,以融資性票據居多。票據信托來源于銀行為緩解信貸規模壓力、獲得中間業務收入而創新的票據類理財產品。此類產品投資模式主要是購買票據資產或其收益權,業務操作中凡涉及票據鑒別、資金托收等環節的,都可委托合作銀行進行。主導票據信托業務的一般是銀行,票源由銀行組織,信托計劃一般也由銀行代銷,信托公司充當的是一個通道角色,并不會將票據信托業務作為主業務。
在信貸緊縮的貨幣政策下,票據類信托業務的開展可謂多方共贏,工商企業可以使票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進行生產經營,投資者可以通過信托產品進入票據市場,銀行也可以減小信貸規模,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則意味著一個新的業務板塊。目前票據類信托基本都屬于銀信合作的產品,可以滿足信托公司傳統業務收緊帶來的發行空缺,同時也可以幫助在當前信貸緊縮的環境下對資金有較迫切的企業的融資需求。`對于銀行而言,票據信托產品和過去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即將貸款打包賣給信托理財產品)如出一轍,即銀行在將票據轉換成理財產品換得資金的同時,還將本該算入表內貸款規模的票據貼現(即企業拿著未到期的票據到銀行兌付成現金銀行在此過程中賺取貼現利率)轉化為表外資產,從而避開了信貸規模限制。在銀監會要求銀行理財產品轉入表內,封堵表外信貸的背景下,票據類信托產品規模急劇擴張。
去年以來,票據轉貼現利率的飆升,最高超過15%,使得以往并不受關注的票據類業務越來越得到信托公司的關注。雖然收益相對房地產信托等仍有較大的差距,但是其相對低的風險及穩定的收益對部分追求穩健的投資者來講仍然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是,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的放量增長幅度已經超過了一定規模,信貸管控已經失效,監管層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做出了大力的整治。監管層下發的《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占全部銀信合作業務余額的30%,導致信托公司從事此類業務的積極性受到強烈沖擊。銀監會也要求全面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是否通過票據貼現逃避信貸規模等,并嚴禁從事或參與以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為目的的票據買賣行為。在監管層的多方整治之下,票據融資快速增長的勢頭開始減弱。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更多開票需求。對信托受益權雖然還沒有明令禁止,但這類業務仍然隨時可能被叫停。
四、票據信托的法律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是關于信托業的最重要的法律,確立了中國最基本的信托制度,對信托業的監督管理和規范起到巨大作用。《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即信托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托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托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業務[2]。《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隨后頒布,進而為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托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
近幾年來,我國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獲得了新生和發展,信托業務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一些信托公司仍然存在偏離信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等問題。同時,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進一步限制固有業務,規范發展信托業務,并強化信托事務處理以維護受益人利益的宗旨。
票據信托的興起主要是為了適應銀行騰挪信貸規模的需要。按相關法規,票據轉讓必須背書,但信托公司接受銀行轉來的票據時,并沒有背書,由于信托公司的法定經營范圍中沒有票據貼現業務,從而產生了變通的"票據收益權"。一般而言,銀行轉讓了資產收益權,資產并不能"出表",因為沒有真實過戶。然而,票據信托業務中,銀行都將收益權出讓視同于資產"出表",如此一來,票據占用的信貸規模被騰挪出去了。如此一來,當票據資產被轉化為理財資產,這相應規避了貸款規模約束。
銀監會發出了《關于切實加強票據類業務監管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是否通過票據貼現逃避信貸規模等,并嚴禁從事或參與以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為目的的票據買賣行為,加強票據業務合規監管,全面梳理業務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業務合作行為,防范監管套利,確保信托公司合規經營,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銀監會下發了《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1、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2、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3、在銀信合作業務中,信托公司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
根據以上關于信托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可知,中國目前專門關于信托制度的法律只有《信托法》,信托業務規范開展的平臺主要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但是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仍顯不足,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托法》、《信托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各類齊全的信托特別法;英國的制定法中,有關信托的成文法有很多,如《信托承認法》、《國家信托機構法》等。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一個更加廣闊的信托市場已經建立起來,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托公司,運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托產品,如票據信托、融資租賃信托、(礦產)能源信托、藝術品投資信托、證券投資信托、房地產信托等。但是對于這些新型的信托產品,我國目前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只是在出現了新問題時通過國務院或銀監會的管理辦法和通知的形式來進行約束和監管,如《關于切實加強票據類業務監管的通知》、《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等,這不利于信托業的長期發展,無法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新信托產品和新問題。
五、票據信托的風險控制
信托業的發展已成為市場經濟發達的一個重要標志,對比發達國家信托業發展的歷史、現狀以及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的趨勢,特別是結合我國信托業的現狀和特點,我國信托業還應大力整改并規范。票據信托作為一種新型的信托產品,更應該在吸取傳統信托產品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作好風險控制。
首先,應加快票據信托的立法建設,加強監管。信托業的發展必須與法制建設密切相關。縱觀信托業務發達的國家,如美、英、日等國,都有健全的信托法制作為基礎,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外,還有根據不同信托品種而制定的信托特別法,每一種信托業務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依據[3]。
其次,對票據信托的職能進行合理定位。票據信托作為一項產品創新,其對銀行票據業務經營的重要意義在于拓寬了票據轉賣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銀行間的票據轉貼現交易市場延伸到了信托計劃,并以理財產品或集合信托的方式成為普通群體的投資對象。目前票據類信托基本都屬于銀信合作的產品,某種程度上講,票據信托可以滿足信托公司傳統業務收緊帶來的發行空缺,同時也可以幫助在當前信貸緊縮的環境下對資金有較迫切需求的企業的融資需求,對于貸款緊缺的銀行來講也可以有效減少信貸規模。合理發展票據信托,應讓票據證券化,引入信托公司、貨幣市場基金、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市場投資主體,構建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市場。
第三、票據信托理財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必須與特定的經濟背景相適應。在經濟快速增長和增長趨緩的不同情況下, 經濟中存在的投資機會、投資的期望收益率也不同,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是否推出票據信托理財計劃。另外,必須通過理財產品創新和相應的營銷支持來達到借助于理財計劃吸引、凝聚和穩定投資者存款的目的。還應充分考慮投資者的收益率和理財產品期限對理財計劃有效性的影響[4]。
六、票據信托的市場前景
票據產品可能是目前顧客接受度最高的產品之一。這類產品比一般的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高,風險又小,而且期限較短,對一些對流動性要求比較高的客戶較有吸引力。而銀行承兌匯票也不是近來才興起的信托投資標的,在以前的銀信合作中,銀行承兌匯票是很大的一塊業務。
票據信托能夠成功發行的前提條件是票據貼現利率要能夠覆蓋信托公司的信托報酬率+委托人預期收益率+保管銀行的費率。所以一旦票據貼現率降低,剔除銀行和信托公司的收入,投資者得到的收益減少,各方的積極性都會大為降低,票據信托規模就會自然萎縮。由于最近銀監會對票據信托業務的密切關注,導致票據信托發行低迷。但是如果監管層通過調高該業務的風險資本系數,增加對項業務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的耗用,可以避免票據信托規模失控對信貸額度管控帶來沖擊。
雖然現在票據信托的規模正處于回落過程,后政策如果逐步放松,資金面不再緊張,票據信托產品的收益顯然會下滑。但票據類信托仍然有它的市場。如果即便扣除了信托公司的發行費用及信托報酬、托收銀行費用,最終留給投資者的收益率仍然比較高,那么票據信托就有它存在的必要和可能性。
參考文獻:
[1]劉蕓.票據信托理論基礎及發展研究.現代經濟信息,2011
[2]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一、中國信托業的歷史發展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托的歷史。1979年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使我國現代信托業真正的登上時代的舞臺,并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經歷了六次的清理整頓,逐漸走上了正軌。
第一次整頓始于1981年至1982年,國家對我國信托業進行了第一次整頓.其主要目的是將計劃外的信托業務納入管理體系即全部信托業務均由人民銀行或其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第二次整是在1985年央行頒布《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限定了信托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明確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類同于銀行的資產負債業務,且可從事實業投資。1989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標志著信托業的第三次整頓。1993年6月,央行開始了對信托業的第四次整頓,再次明確了銀行業與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政策。1999年,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國務務院頒布《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中國信托業開始第五次接受整頓。2001年《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第六次整頓的開始。國家第一次以制度形式,開始引導信托公司回歸本業經營。②
通過歷次對信托業的整頓,我國的信托業從無到有,從有到不斷規范,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為了僅次于銀行的第二大金融服務部門。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信托業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中國信托業的立法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信托業的立法進程是隨著歷次的全國性整頓而不斷深入進行的,其歷次整頓都只能解決當時的現實問題而忽略了前瞻性的問題,沒有對信托業的未來發展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細究我國信托業領域的法規法規及部門規章,可以發現,與信托發展的實踐相比,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第一、信托業立法滯后,難以滿足信托業發展的需求。雖然從我國現代信托業產生開始,對于信托業的立法活動就一直沒有停止。但是,由于信托業發展速度較快與立法滯后之間的矛盾,導致了信托監管不能適應信托發展的客觀需求。雖然以“一法三規”③為基礎的信監管體系逐漸在形成,但目前只是對信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最基礎的框架,而對于資本并購和資產重組的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操作、MBO信托計劃的實施等領域的信托業務,仍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指引。
第二,信托地位不獨立,監管缺乏一致性。我國對于信托業的監管一直未能取得和其地位相稱的監管體系。我國金融業確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以來,信托一直沒有自己專門的監管機構。從歸屬人民銀行監管,到現在歸屬證監會監管,信托監管一直處于銀行監管的附庸地位。這與信托的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信托的業務范圍被分為多個部分分別歸不同部門主管。這種監管不統一導致監管缺乏一致性,使得信托監管機構重疊、標準不一、力量分散。
第三,部門規章為自己設定的管制權限超越了立法授權。例如,按照《信托法》第四條的本意,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然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銀行不僅確立了自身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核準權,同時規定任何有關信托業務的經營活動,必須事先取得該機關的批準。但是,信托業的范圍不僅僅局限于金融活動,更涉及到廣泛的社會領域。因此,《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顯超越了立法授權,和《信托法》存在沖突。
三、中國信托業發展轉型與立法完善
信托業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和歷次的全面調整,立法不斷完善,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從2013年年底的同業比較來看,信托業的總資產規模10.91萬億元人民幣,仍相當于銀行業約151.4萬億元規模的零頭。”④因此,中國信托業的發展前景仍然可觀。在當前如何實現信托業轉型,完善信托立法,保持其持續健康發展,成為信托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1、以“一法三規”為基礎,不斷完善信托業法律法規
中國信托業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完善。現今,中國信托業形成了以“一法三規”為主體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的建立,成為信托業今后立法的基礎。但是,由于我國信托業立法仍然滿足不了行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面對信托業出現的信托公司風險頻發、信托兌付危機不斷出現、行業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必須加大信托立法的步伐,圍繞“一法三規”,在堅持統一立法的前提下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經驗,不斷完善我國信托業法律法規。
2、完善信托監管制度,規范信托市場行為
信托作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信托業監管應該堅持“以政府監管為主導,社會監管以及行業自律為輔助的一套完善的監管系。”⑤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一方面要完善信托立法,加大法律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建立全面的信用評級制度。同時,要改變現行監管措施只重視信托公司市場準入監管而輕視對其持續性監管的監管方式,建立持續監管體系。最后,要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性監管,改變以往的合規性監管方式。監管部門要積極主動的對信托公司風險進行評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實現信托監管由合規監管為主到風險監管的轉變。
3、加快信托業務的轉型優化,形成信托業務核心競爭力
目前我國信托業的盈利模式仍然主要是依賴項目融資業務的信托報酬收入。因此,加快信托業的業務轉型,構建起核心競爭力成為保證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一方面,要推動信托公司現有核心業務融資類業務的優化,改變主要依靠政策助推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向精細化發展模式的轉變。并建立與融資類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控體系,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應推動資產管理類業務的發展,創設更多以投資組合驅動的具有資產管理性質的信托產品,更好的滿足資產所有人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
4、抓住外部機遇,推動信托行業未來發展轉型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未來信托業的發展要抓住機遇,推動信托行業未來發展轉型。一是要從依靠制度紅利向市場化方向發展,積極融入市場競爭,培育核心競爭力;二是要從國內走向國際,開展國際信托業務,為全球客戶提供資產配置和金融服務;三是要堅持金融產品標準化,形成標準的信托產品交易流通平臺;四是發展公益信托、養老服務信托等普惠化信托服務,適應普惠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五是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手段,建立互聯網信托部門,推動信托服務的轉型升級。
結語
從改革開放后現代信托業在我國開始建立,信托業經歷數次整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成為了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眾多的問題,無論是信托業本身的發展困境,還是立法監管的滯后,都對信托業的未來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信托業也迎來了發展轉型的良好時機。推動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轉型,完善信托業立法和監管體系,成為保證信托業未來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落腳點。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信托業的未來也必將迎來新的發展高峰。(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解:
① 《2014-2015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5年7月8日
② 刑艷.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淺析.赤峰學院報.2015年1月第一期(上)
③ “一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三規”即《信托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④ 管延芳.中國信托業拐點及信托業轉型路徑研究.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5年4月
⑤ 肖屹.中國信托業監管的有效性分析.經濟論壇.2015年6月
參考文獻:
[1]《2014-2015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5年7月8日
[2]武飛.中國信托業發展的歷史演進.商業銀行.2013年8月
[3]刑艷.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淺析.赤峰學院報.2015年1月第一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