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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的目的模板(10篇)

時間:2023-08-27 14: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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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的目的

篇1

二、離任審計的內容

離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取決于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概括起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務責任、管理責任和法紀責任,所以,離任審計的內容也由這三部分組成。中國教育查字典語文網 chazidian.com

三、離任審計的種類

篇2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二)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實施自我監督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常化、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四)實施組織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篇3

2.2 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分清責任,區別對待。正確區分離任人員的五組責任是評價的關鍵。一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二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三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四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五是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由于經營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致使其任期目標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業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現任領導的經濟責任。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導致大的經濟損失,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經濟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員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示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企業資金損失浪費的,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2)要關口前移,將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有效結合。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尤其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將關口前移,通過任前審計,從源頭上凈化干部隊伍;通過任中審計,較好地解決單純離任審計存在的"馬后炮"問題,實現監督的連續性,而且任中審計所積累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為離任審計所。將此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

(3)正確處理經營業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一方面是內部努力、挖潛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例如國家提高稅率時,企業利潤就會減少,任期目標就難以實現;反之,降低稅率或免稅、給予稅收優惠時,利潤就增加。又如,在離任人任期內,如果進行了資產評估或清產核資,很可能企業資產有較大升值,使離任時的國有資產增值率提高,這些都不是離任人的"功勞"。因此在評價離任人的業績時,要具體分析業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正確處理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改革是有風險的,面對千變萬化的商業競爭和市場行情,有時難免發生決策失誤。作為一個企業家,既要銳意改革,隨時捕捉戰機,大膽決策,又要在發現決策失誤時,迅速做出新的決策來糾正,以減少損失。同時應該看到,這種決策失誤帶來的損失與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有本質區別。審計人員對此進行評價時,要注意措詞準確,肯定其大膽改革,指出其失誤與不足。

(5)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防范審計風險。要為離任審計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加強離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培訓,強化離任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是執行審計工作的主體,其工作責任心的強弱和對被審事項的職業關注程度將直接影響離任審計風險的大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有高度的審計責任心,并對審計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從而能夠及時發現應該發現的問題。

1 秦榮生.審計學[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篇4

1.1農村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在村干部任期內,農民在農、林、牧、副、漁各方面得收入是否增長,村集體的資產發展是否壯大,村集體的經濟項目等是否實行了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承包的上交款有沒有做到及時的清收,對于那些有爭議的承包條款有沒有提出協商等。

1.2財務的收支情況在多的鄉鎮中,各項的財務的收支情況是否詳細,有沒有坐收坐支的現象;債務債權是否真實,有沒有隱瞞的情況;有無挪用、侵占集體資產或者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存不存在變相給村干部發獎金或者補貼的問題等。

1.3簽訂的承包合同在一些鄉鎮在對集體資源的租賃過程還不盡規范,在簽訂合同上還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是否有低價合同、人情合同的現象;實行承包、租賃的手續是否完備;有沒有出現非法轉讓、或者買賣集體資源的現象等。

1.4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政府發給各家各戶的補貼金以及社會捐贈等有沒有做到足額發放;集體承包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是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操作等。

2村“兩委”換屆離任審計對策和建議

2.1提高認識,精心組織村“兩委”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新時期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3]。做好這項工作,不但可以對前一任村干部的業績進行公證客觀的評價,而且還有利于村民選出公證廉潔的下一任村干部。所以,要充分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必須通過精心的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措施,將村“兩委”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制審計工作開展好,確保村“兩委”的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2.2召開會議,統一思想村“兩委”選舉工作是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措施,其中各項工作都影響著選舉工作的質量,村干部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是直接關系干部在任期內的政績及廉政情況,所以對于離任審計工作必須嚴格落實好,要廣泛宣傳發動,召開會議,詳細布置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并且對參與審計工作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高水平、高質量地完成離任審計工作。

2.3成立機構,形成合力由于村干部的離任審計工作時間比較緊張、任務重,所以必須要進行合理的安排,否則審計工作就會流于形式,從而達不到為選舉奠定基礎的目的。所以,在進行離任審計工作時,上級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起來,由縣政府組織成立專門的換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小組成員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參與到工作中去,從而保證審計工作能夠順利完成,為選舉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2.4擬定方案,有序工作對于離任審計工作,其審計的范圍涉及很廣,時間跨度也有3a,包括的內容比較多,如財務收支、資金管理資產處置、債務債權等,但是審計的時間卻只有短短的30d,所以必須按照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組織實施審計工作。針對方法[4],可以采取2種方法,即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在步驟上,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及制定的方案進行,絕對不能敷衍了事,力爭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對所有內容完成審計工作。

2.5集中精力,認真工作在開始離任審計工作時,小組的成員接到任務后應當立即深入村組開展工作,并且要嚴格要求自己,不計報酬。在審計過程中,要做到“兩個結合”,即要將帳外調查與帳內審計相結合、群眾參與與審計小組審計相結合,這樣才能使審計的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審計工作結束以后,為使村的財務公開透明,讓群眾一目了然,應當對審計的結果在村里進行公示,以便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篇5

對部隊主官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軍隊領導干部依法行使經濟權力,促進軍隊作風紀律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實行先審后提、先審后離,防止“帶病”上崗、“帶病”提拔創造了有利條件。可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僅限于支隊(團)以上單位主官或重要崗位人員,對基層單位主官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還處于初始階段,但從當前部隊建設形勢看對基層主官適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已是大勢所趨。因為武警部隊基層同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打交道多,經費來源渠道較多,導致部隊經濟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隨之增加。

一、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新形勢下加強部隊基層后勤建設,提高基層主官后勤管理素質的必然趨勢

基層主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部隊財務審計部門根據黨委的指令,在基層主官離職前,對其任期責任范圍內完成的主要經濟指標和基層單位的財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評價。部隊基層后勤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環境下,要增強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隊基層后勤建設離不開全方位的職能監督,其中也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方式。

1、任期目標的業務評審

基層主官任期目標責任雖然很多,但基層后勤建設和管理的經濟目標集中了反映基層后勤建設的整體水平,是借以考核基層主官業績的重要指標。在基層主官任期屆滿或提升時,對其任職期間內經濟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審查和評議,需要采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去具體落實。這是因為:(1)部隊審計實行既受單位首長又受上級業務部門雙重管理體制,同基層主官本人和其他部門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相對獨立,可以不受或少受行政干預;(2)依照國家、部隊的法規進行審計,具有客觀公正的特點;(3)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方式在審計實踐開展得比較好的單位,經過幾年來實踐的摸索已日趨完善。這些都是其他業務部門或業務方式替代不了的。業績評審同時也明確了接任人的起始線,因而是下一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這實際上是一種驗收。從這種意義上講,任期目標的業績評審,對離任人和接任人以及上級單位都是必要的。

2、基層主官提升的鑒定參考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搞好部隊干部考核,促進部隊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徑之一。鑒定一名基層主官后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僅靠匯報反映、座談調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評議,一件件、一項項,是非分明,褒貶有據。只有充分運用審計這種方式才能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價,經過批準認可的審計報告,無疑是首長和有關部門考核干部任免的鑒定參考。要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首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審計原則,在界定經濟責任上必須以審計取證的數據為基礎,以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分析,如實反映實際狀況,分清職責,不偏不倚;最后要進行綜合分析、謹慎評價。

3、離任人述職的重要依據

基層主官在抓基層后勤工作中,必須接受來自兩個方面的監督:一是基層軍人委員會的監督;二是上級審計部門的監督。這兩方面的監督是加強部隊基層后勤建設的客觀需要,它們互為補充,共同制約基層主官的行為。根據有關條例,軍人委員會有權對基層主官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議。在每年例行的民主評議中,基層主官就基層后勤建設情況向軍人委員會所作的具有真實性、準確性的工作報告,是離不開審計評議的。因此,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議成為離任人的述職依據。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應把握的三個基本關系

1、主流與支流

通常,基層主官都有搞好本職工作、努力為廣大官兵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主觀愿望,在他們沒有嚴重失誤或經費嚴重超支的情況下,思想方法上應首先肯定其工作成績,與此同時要指出其后勤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環節或應注意的問題。人畢竟不能先知先覺,工作上的失誤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為一點失誤而否定其工作成績,要注意分清主流與支流、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集體與個人責任、錯誤與舞弊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關系。

2、任期與追溯

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幾乎每個基層單位都存在未入賬的費用或收益。這些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有關人員預支款項或墊支辦理有關業務,尚未結算;第二種是實際已經發生,但未支付款項也未掛往來款項;第三種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前任主官未批準報銷處理等。這些賬外經濟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活動的運轉,自然會入賬處理,而離任審計時,基層主官交、接雙方由于所處地位不同,對這部分賬外經濟事項所持的處理態度也不同,再加上有關費用特別是業務招待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等,給審計認定造成很大困難。因此,在開展業績目標審計時,必須分清本期與前任或歷任的關系。對任期內出現的一些問題,應實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要堅持一分為二的觀念,劃清現任與前任的責任,客觀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總結經驗教訓,不能簡單地把所出現的問題算在本人任期頭上。

3、內容與形式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開展審計工作更應注意其被審對象的工作實質,對被審對象不僅要看其多少工作,更應把其工作做得怎么樣作為重點,不能被一些表面現象所左右。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基層主官不把心思放在如何提高后勤管理上,如何在現有條件下盡量提高和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上,而僅是做些表面工作,虛列數字,報喜藏憂。特別是在農副業生產上,只注重干了多少事,投入了多少資金而不問其最終的生產收益如何,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認真地進行審計。

三、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1、離、接任者特別是離任者的配合非常重要

離任者,在其離開工作崗位時是愿意有個明確交待的,渴望審計人員對其工作給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因此,在離任者敘述或回答問題時,往往會不經意地提供一些非常重要的情況或線索,由于其所處的特殊地位,審計人員切不可忽視。接任人,也希望對前任的工作有個明確的了解,出于承前啟后搞好基層后勤建設的心理,渴求審計,他是審計人員“不請自來”的合作者,因此對接任者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審計人員應給予充分的理解或支持。

2、審計人員自身的素質

提供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是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特別是被審審對象是人的時候,關系到其切身的利益,這就要求從事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人員必須具備三種素質,即政策理論水平、政治思想道德和專業理論知識。只有這樣的審計人員,才能提供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具體來說,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工作準則,嚴格執法,公平辦事,切忌帶有傾向或個人色彩。要做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與經費收支審計相結合,應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經費收支審計的有關資料,并善于進行綜合和分析、比較和預測、推理和判斷。審查會計賬目、會計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是必要的,但僅靠審查財務賬面是不夠的,有些經濟問題,通過查賬是很難發現的,因此,要堅持賬面審計與賬外調查相結合。通過向干部部門了解情況、找相關人員談話、現場查詢基層單位業務流程等等方式以提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

3、在離任人任職命令下達前進行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在于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基層主官的工作業績和能力水平等情況,為正確使用好干部提供有力的依據。這就要求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是在離任人的任職命令下達前進行,要充分利用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否有生命力,審計監督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鍵看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審計結果能否真正成為考核、使用領導干部的依據。要堅決防止走過場的現象發生: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因離任人的離去而無法解決;或是離任人因早知道自己的離職(或任職)命令而把以前工作中的一些問題通過不正常的手段加以掩蓋,從而使審計徒有虛名,審計報告如同廢紙,進而影響審計工作的嚴肅性。所以,工作中應把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對審計評價為優秀的主官,可以給予通報表彰,同等條件下優先提升使用;對審計評價為稱職的,干部考核時結合審計情況評定干部考核結果等次;對審計評價為不稱職的,進行誡勉談話,調整工作崗位,已經確定為后備干部的取消后備干部資格。對于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對于截留收入、擠列費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部隊資財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4、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要與任期審計相結合,突出任期審計

從近幾年的審計實踐來看,隨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離任審計中存在的諸多困難和問題越來越突顯,審計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一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離任,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什么關系了,或者離任時就存在各種情緒,心不甘,情不愿,因此,采取各種理由搪塞審計人員工作,不愿配合審計工作。二是新接任的領導者往往存在著“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認為這種“馬后炮”的審計,于事無補,或怕事多影響日常的正常工作,或擔心“拔出蘿卜帶出泥”,影響一方安定;或者擔心別人認為自己不道義,在搬弄前任的是非等等,影響自己今后的聲譽,因此也不積極配合審計工作。三是由于一些客觀原因,如離任審計任務的增多、審計力量的不足等,造成審計部門為了按時完成審計任務,只能被動應付,使這項工作流于形式,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不斷加大,因此,注重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顯得更為突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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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環境方面存在下列主要。

1、缺少統一的評價標準和辦法,或一些評價標準和辦法與實際相去較遠。在離任審計具體操作中,對被審計人評價什么,對被審計人怎樣評價,需要哪些評價用語,怎樣下評價結論,沒有明確的要求;對被審計人評價必須量化的指標體系,沒有統一的標準。

2、審計時間問題。按規定,離任審計應當在領導干部離任前進行。在實際工作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多方面的不利:(1)損害了審計的權威性,給人們造成一種審計不過是“走過場”、“馬后炮”的印象。(2)挫傷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先離后審”、“先任后審”導致了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尤其是對已升任人員的審計,給審計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3)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審計中,許多情況必須向當事人了解,但如果當事人已經離任,要做到這一點就比較困難。而且,因為當事人已經離任,繼任者又不愿承擔責任或觸及矛盾,會使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難以落實和解決。

3、審計獨立性不強。人民銀行現行的審計管理體制是審計部門受本行行長和上級行審計部門的雙重領導,審計部門負責人由本級任免。這樣的體制造成審計獨立性不強。被審計對象作為領導干部,不可避免地牽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復雜關系。所以,審計前就會將審計結果定下調子。審計中一旦查出了問題,上下左右的說情者或明說或暗示,或硬纏或軟磨,或直接講情或間接施壓。凡此種種,對發現的問題難以充分披露、客觀評價。

二、審計主體方面的原因

審計主體是指實施審計檢查、作出審計結論和評價的行為主體,具體包括實施審計的部門和人員。離任審計風險來自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人員素質問題。(1)目前,絕大多數審計人員僅熟知一兩項人民銀行業務,而離任審計涉及人民銀行所有的重要業務部門,知識結構的不合理制約了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客體評價的全面和準確。(2)審計人員缺乏離任審計經驗,影響了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工作中難免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和審計,對問題不夠敏感或把握不準,審計結論和評價會出現偏差等。(3)個別審計人員的素質和職業道德不高。有些審計人員畏懼權貴,明哲保身,大事化小;有些審計人員工作得過且過,應付了事;有些審計人員盛氣凌人,自以為是,不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2、審計業務過程存在的。審計業務上有許多不規范之處。在審計計劃階段,如果審計重點抓不準,會降低審計質量,增加審計風險。在審計實施階段,如果選擇了不恰當的審計程序和審計,又未能及時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和方法進行彌補,將難以取得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風險。在審計終結階段,如果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不當,可能對問題定性不準,出現審計風險。審計主體的業務行為是導致審計風險的直接原因。

3、審計客體方面的原因。(1)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不配合,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審計人員很難全面了解情況和發現問題。(2)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薄弱。在內部控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比較大,審計人員必須實施額外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會導致審計風險的增加。

三、離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1、注重離任審計和全面審計相結合。要加強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審計,對任職期限較長的領導干部應多開展在任期間的全面審計,這樣,既有利于及時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可降低離任審計時由于審計期間時間跨度過長形成的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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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的種類較為單一,審計的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

目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對分行負責人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形式主要以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其他如任中審計、履職審計和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等開展得非常少。而離任審計的實施,還是因為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用的準入資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說是對分行負責人任用時必須要做的審計項目。這樣就可以說,從審計發起動機角度來看,目前對分行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基本上就是被動開展的。這種審計的主動性的缺失,必然對審計的效果、質量存在一種不可預計的損傷。隨之審計的監督評價作用也難以得到充分地發揮。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弱化了審計的效果

在目前情況下,由于種種原因,對于分行負責人“先審后離”的離任審計原則很難得到落實,絕大部分情況是“先離后審”。即在人力資源部門已決定了被審計人升職或調動等的情況下,才通知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審計有時總是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而人動時往往還是集中進行,對多名分行負責人離任采取“一攬子”委托審計的辦法,同時,時間要求也比較緊張。對于此類“非計劃”項目,內部審計部門只能被動接受審計任務,在審計資源的配置上也無法得到最優組合,審計的效果自然無法達到最好。這種以取得審計報告為目的審計工作有時僅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成果也無法真正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中去。

(三)審計由內部審計部門單獨開展,未能與其他相關部門形成合力

目前對商業銀行分行負責人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主要形式是人力資源部門安排,內部審計部門組織實施。這種操作方式的不足之處是,審計部門對審計時限內涉及的被審計人黨紀和廉政建設情況、是否有重大違規違紀方面的記錄或舉報情況,以及內外部案件發生情況、干部年度考核情況等較難全面掌握。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資源部門、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其責任的認定該主管部門也更具權威性。在審計時間緊的情況下,單憑內部審計部門單打獨斗,無法對被審計人任期經濟責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評價。

(四)離任審計內容不全面,關聯性不強,評價體系不完善

目前,商業銀行分行負責人離任審計重點關注的是分行負責人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標,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特別是資產風險分析及分行可持續發展分析,現行的離任審計對這種情況并不能給予充分揭示。同時,量化評價指標多以全行經營效益、業務發展指標為主,未能充分突出與被審計人關聯性強的指標,因此責任也較難界定。在現場審計中,對相關業務的抽樣審計也僅憑審計師主觀判斷隨機抽樣,未能突出抽樣的科學性、代表性,審計質量難以把握。

二、解決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思想重視,完善制度,豐富經濟責任審計方式

實行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查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商業銀行在新的發展時期加強內控、防范風險、促進發展的需要。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要充分認識對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過完善審計制度,在做好離任審計的同時,進一步推進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單項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方式,豐富經濟責任審計體系,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加強對分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促進各級領導干部恪盡職守、依法經營、不斷提高自律能力與經營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科學統籌人事安排,堅持“先審計,后任職”原則,保證審計成果充分利用

商業銀行要改變目前存在的離任審計成果轉化滯后現象,把審計結果作為選拔干部的重要依據。人力資源部門就統籌安排全年分行負責人離任審計任務,給內部審計部門一個基本準確的安排計劃,以便協調安排審計資源,避免因離任審計任務的突然性造成的審計人員左支右絀的現象。對離任審計的成果要合理運用,分行負責人離任必須在離任審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鑒定以后,才能確定其離任與否。離任審計過程中,離任者作為被審計對象,應在原崗位接受審計、檢查和質詢,積極配合和協助離任審計的開展。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應在離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處理和解決。因工作需要應盡快離任的,應在進行工作交接時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以保證對存在的問題加以妥善處理。

(三)借鑒國家經濟責任審計形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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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 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 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 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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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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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的目的是劃清離任與繼任之間的責任界限。肯定離任領導政績的同時,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有些政績與責任是可以通過辦公會議紀要、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記載的內容進行審計后明確鑒定的,我們稱之為顯性政績與責任;有些政績與責任是隱藏在審查資料背后的,我們稱之為隱性政績與責任。離任領導實質上“看不見”的隱性政績與責任范圍更廣,深度更深,研究價值更為廣闊。離任必審已成為共識,審計人員對責任審計這一課題從形式上已基本能應付,但對于隱性政績與責任等一些前沿性問題還需要研究。

(二)模糊性的含義

1965年,美國學者扎德提出“模糊集合論”,稱現實世界本質上是復雜的,不精確的,具有不確定性,對于模糊事物要用模糊方法來描述,如用精確方法研究和處理模糊事物,只會歪曲事物的本來面目。

所謂模糊性是指事物類屬的不清晰性。日常生活中,許多事物沒有分明的界限,要使用一些模糊詞句來描述,如美麗、丑陋、附近、遙遠、冷、熱等。模糊性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三種:①事物本身的模糊性,指由于客觀事物各個集合交界處之間因過渡而引起鑒定上的不確定性;②信息的模糊性,指在復雜的系統中因各種因素混合在一起而產生的不清晰性;③人類認識的模糊性,指由于認識主體在性格、職業、知識等方面的差異而引起對事物鑒定上的不確定性。

(三)隱性政績與責任模糊性的理論認識

客觀世界具有模糊性,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屬于“人造信息系統”,而隱藏在資料背后的政績與責任,其模糊性就可想而知了。現有審計文獻中缺乏對這些模糊信息進行系統研究,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中存在的模糊性問題認識也不夠,在給離任者與繼任者鑒定政績與責任時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因此,我們應正確面對審計事項的模糊性,要采取科學的方法更加系統地對其進行研究,減少認識誤區導致的偏執與狹隘。

二、隱性政績與責任事項的模糊性研究

(一)重大經營決策問題

雖然重大經營決策都是集體決策,但領導終究還是要負主要責任,對正在進行中的重大經營決策,一般有以下幾種結果。

1.決策成功

從理論上看,離任享有決策績效權,繼任享有執行績效權,但績效的分配成了審計無法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決策高明,平庸領導去執行也可產生效果;決策平庸,通過精明領導的有效管理也同樣可以產生效果。此時的離任與繼任常會產生爭論,從亞當?斯密“自利經濟人”的觀點來看,他們將會各自粉飾自己的業績,審計面對這樣的問題大多顯得手足無措。

2.決策失敗

從理論上看,離任負有決策責任,繼任負有執行責任,但責任的分配又成了審計無法解決的問題。離任認為是繼任管理無能造成的,繼任認為是前任決策失誤造成的。實踐中,決策上的失誤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進行彌補,高明的決策也會因為管理的不善而最終失敗,當離任與繼任都沒有明顯的失誤之處時,審計工作也將陷入困境。

3.成功與失敗無法確定

有些重大經營決策經第一任領導決策后,再經過第二任甚至是第三、四任領導執行仍沒有結果,使得對第二、三、四任領導進行的離任審計非常困難,也不一定客觀,這種最終有結果而目前無答案的模糊性審計事項在工作中并不少見。

如,某大型集團企業為了開發城市燃氣項目,以巨資在南方某地溢價收購了多家燃氣公司(此處不討論出賣方的目的),多家燃氣公司均沒有解決就近氣源問題(附近有天然氣管線),而是用撬車到幾千公里以外的新疆某地去運輸天然氣以滿足消費者用氣需求,致使銷售每方氣還倒貼0.5元至1元不等,公司日常以舉債和收取初裝費維持經營。集團企業投資決策的先機是為了搶占市場,先占市場再尋求氣源。投資決策領導認為決策高明,占領市場后再解決氣源問題,集團企業就有穩定而高額的回報,由于自己離任,剩下問題由繼任去解決。然而,幾位繼任領導均未解決遺留問題。此時,決策者會認為是繼任無能造成的,繼任者會認為是決策失誤造成的。如果決策領導留任至今,則審計鑒定容易,而事實并非如此,審計面對這樣的責任鑒定束手無策。若以后繼任領導中真有一位高人把氣源問題解決了,則投資決策高明、繼任領導管理有方的審計鑒定結果也就無可厚非,但在未解決問題之前,審計無法鑒定。

(二)經營成果考核問題

1.收入、成本費用鑒定的模糊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與成本費用的確認不僅時間上配比,而且在空間上即范圍上也要配比。企業經營活動在時間上是持續的,而會計分期則會導致收入和費用在各個會計期間“時間”和“量”歸屬上的模糊性。

如在施工企業中,收入的確認一般是根據工程量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確認,成本費用與之匹配。這里的“工程量”與“匹配”均是一個模糊數,而且不同的人統計的結果不一樣,以不同的方法測算出來的目標成本也不一樣,這就給企業調節利潤提供了可能。然而,審計對這樣的經營成果鑒定很無奈,明知有人為調節利潤行為,也只能裝“糊涂”,因為對方并沒有違背任何規定。

再者,生產車間、廠房、設備等裝飾裝修的時間選擇也具有模糊性。就拿廠房來說,晚裝飾裝修一段時間甚至是一兩年對生產都沒有什么明顯的影響,對于考慮自己即將離任,為了給自己臉上貼金,在任期內不考慮裝飾裝修問題,這樣就可以提高利潤,增加業績。反之,如果是離任領導不知情,則繼任領導就占了便宜。又如,某領導考慮到企業的發展前景,花大力氣開發市場、對員工進行培訓等,這些費用的支出將導致企業當期利潤的下降,而這時候就因某種原因需要離任,則此時對離任者做出的利潤考核指標鑒定就有問題,離任其實是為繼任造福。

2.投資核算方法選擇的模糊性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采用、商業實質和現金產出單元的判斷、合并商譽以及總部資產減值的處理等都更加強調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意識到了財務學科模糊性的科學內涵,符合科學(模糊性)的發展規律,但也對審計工作帶來了挑戰。

比如,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在被投資企業不進行股利分配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資企業不作賬務處理,而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企業不論被投資企業是否進行股利分配均要進行賬務處理。兩種方法均具有模糊性,當被投資企業盈利可觀,投資企業可以采取一些合理手段將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核算,反之亦然。誠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操縱利潤,當事人合理利用了規章制度的模糊性,使得審計人員面對這樣的問題無計可施。

3.凈資產的模糊性

每個企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賬外資產,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減值資產,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存在差異,從而造成企業賬面凈資產具有模糊性,它與實質意義上的數值不一定吻合。

(1)賬外有形資產

賬外有形資產大多是無計劃采購的,其費用一般都通過以租代購、以配件或者是材料費等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樣,這些賬外資產的成本就由當期的經濟責任人承擔,影響了當期責任人的考核利潤。若企業在繼任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進行資產清查,那么這些賬外資產將作為盤盈處理,于是就增加了后任責任人的收益,等于是前任為后任創造效益。

(2)賬外無形資產

賬外無形資產,如企業對自創商譽不予確認,而外購商譽因經過產權交易而被確認。又如企業對人力資本、市場份額、顧客滿意度等這些難以“貨幣化”的資源排除于資產之外,盡管這些資產是目前財務會計不能解決而在學術界也頗具爭論的問題,但在責任鑒定的過程中也應該考慮到。若離任者為了創市場,樹品牌、大力開發人力資源等而花了大量的資金,在這過程中形成的隱形資產無法在財務資料上予以確認,其相應的收入也無法計量且很漫長,在這期間進行的離任審計,界線非常模糊。

(3)賬內增值資產

會計以“名義貨幣”作為計量單位,并假定幣值不變。事實上,幣值經常處于波動之中,只是幅度不同而已,因此在資產中必然包含了或多或少由幣值波動所引起的“虛”資產,從而導致賬面資產的模糊性。如土地、房屋等升值較快的資產,其賬面凈資產肯定遠遠低于公允價值,這時候審計鑒定出的所謂凈資產增值額偏差較大。

(4)賬內減值資產

最典型的就是軟件等資產。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剛購買的軟件就面臨著淘汰的危險,這些資產的賬面凈值就遠遠高于公允價值,這時的審計結果也是模糊的。

(5)減值準備的計提

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等減值準備規定“一經計提不得轉回”,對應收款項、存貨等減值準備規定“可以計提,可以轉回”。對這些準備的計提只做了原則上的規定,對于計提與否以及比例的確定都由企業自行根據情況確定,計提后不得轉回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為調節利潤的途徑,但計提后可以轉回的規定給人為調節利潤提供了靈活空間。企業對不可轉回的減值準備可以少提或不提,對可轉回的減值準備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處理,掩蓋風險、虛增利潤,把風險和潛虧留給繼任者。

盡管各企業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定了自己的計提標準,但這些標準也是一些模糊數據的組合。以某集團公司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的辦法來進行說明,該集團公司規定,對于與集團公司成員以外的企業發生的應收款項,應采用賬齡法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為:1年以內的為0%;1~2年的為10%;2~3年的為30%;3~4年的為70%;4年以上的為100%。上述數據的來源主觀性比較強,缺乏可供推敲的科學依據,特別是在年與年之間的交界處顯得極其模糊。若在前任離任時某筆應收款項的掛賬時間比3年少1天,則計提比例為30%;比3年多1天,則計提比例為70%;若剛好是3年整,則無對應的選擇比例。僅僅是一兩天的時間就有40%的差異,這不能不說是制度制定中的一個缺陷,針對類似這樣的事件,有時給離任者鑒定的結果顯得很離譜。

對應收款項的鑒定還有以下模糊性問題:①前任期間發生的未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若在以后年度發生壞賬損失,其損失將歸屬于繼任者,但這樣的判斷未必合理,其損失應有前任的責任;②如企業已核銷的壞賬損失在以后年度又收回,其功勞也歸屬于繼任者,這樣的判斷也有失當之處,或多或少也有前任的功勞;③如果在前任期間計提的壞賬準備在繼任期間進行沖銷,其盈余也直接歸屬于繼任者,但它實際上是離任者留下的潛在收益。所以,真正能作為企業資產的應收款項凈額應=賬面余額+已清理但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款項-壞賬準備金余額+壞賬準備的可收回部分-未提壞賬準備而隱藏的壞賬損失。然而,在實踐中一般都不會去考慮這么細,但是,就因為這些事項的客觀存在致使在經濟責任鑒定中總有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模糊感覺,鑒定結果也只能是一個大概。

4.其他方面

如應付款項,企業已清理的付不出款項目前是離任者的收益,若以后由于某種原因又重新把這些款項支付出去,其支出將由繼任者承擔,無法往前追溯;企業現存的應付款項中也有可能存在付不出款項,這一部分潛在收益也將歸屬于繼任者,而實際上是離任領導的功勞。審計報告通常對這些事項也不予反映,在實踐中審計人員缺乏一套科學的預測方案,也很少去研究這些事項的發展狀況。事實上,應付款項的凈額應=應付款項賬面余額+已清理后又支出的潛在負債-以后年度付不出去的潛在收益。

又如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少數股東權益”的列示有兩種方法。在母公司理論合并觀下,“少數股東權益”被作為單獨項目列示于負債和股東權益之間;在主體理論的合并觀下,“少數股東權益”被作為股東權益的組成部分列示。這兩種不同方法的會計處理結果使對權益資產的鑒定產生模糊性。

(三)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問題

通過研究發現,可以作為審計依據的經濟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法等國家財經法規均具有模糊性,有些條款甚至有較大的執行彈性。下面以稅法為例進行論證:稅法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征,這就決定了無論哪一種稅收法律制度在內容上都不可能包羅一切,稅法所涉及的具體事物與其原則性之間往往會出現不適;相對穩定的稅法和瞬息萬變的經濟實際情況不配套,即使是對法律進行不間斷的修改,在時間上也是滯后的。以營業稅為例,稅法規定從事娛樂行業的單位營業稅稅率為20%,從事文化體育行業的單位營業稅稅率為3%,若某單位的經營性質處于娛樂行業與文化體育行業的兩個模糊集合的交界處,單位一般都按照3%的稅率上繳營業稅。因人對界線劃分的認識存在模糊性,在稅務機關界定之前審計對合法性作何鑒定?諸如此類合法合規性的模糊性鑒定,審計人員常不知所措。

(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與執行問題

在審計實踐中,對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卻是一個非常頭疼的問題,集團性的舞弊常使內控審計工作陷入泥潭。在沒有出事之前,我們很難知道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集團舞弊問題,從而使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評價也只能是個大概。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審計對因制度執行出問題而產生的風險承擔責任嗎?

另外,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與有效性方面,審計比較關注健全與有效,繁瑣的內部控制環節確實做到了完善,但控制成本上升,有效性大打折扣;簡略的控制環節節約了控制成本,但違規成本有所上升,有效性還是受到質疑。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控制成本與違規成本呈反向變化關系,當控制成本等于違規成本時是最佳集合點。

理論上都知道最佳控制點是單位的所求,但對這個“點”的界定確實很難,控制成本的計算大致可以確定,但由于違規成本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使得單位無法對其進行計算。

擺在審計人員面前的問題就是:是否存在“人約束制度”現象,如何確定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最佳點的位置,被審計單位當前控制點的位置偏離最佳集合點究竟有多遠,離任領導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執行的貢獻到底有多大?至少審計人員現在無法回答這些問題。所以,審計報告在披露內部控制時常使用“比較完善”、“較為健全”、“不夠完善”、“執行效果較好”等含糊其辭的模糊語言也很正常。

(五)未決訴訟等遺留問題

遺留問題主要表現為會計上所稱的“或有事項”,如,企業涉及到的未決訴訟/仲裁、債務擔保、重組義務等,其結果須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發生、不發生或發生多少加以論證。

企業會計準則根據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分為四種:極不可能(≤5%),可能(≤50%),很可能(≤95%),基本確定(>95%),并要求對“很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以“預計負債”入賬,而與其相關的或有收益則要求在“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才予以確認為資產;對“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和“很可能”發生的或有資產作為報表附注披露。理論上,這些“可能”、“很可能”等區間的界定存在很多主觀判斷因素,是一個估計的模糊集合。在實踐中,先前的“極不可能”最后變成了“基本確定”,先前的“基本確定”最后又變成了“極不可能”的結果等現實的存在實屬事實。正基于這些模糊事件的存在,離任領導可以在“四種可能”與“多少”之間做文章,“合理”調整損益,使得財務報告披露的內容與后來的結果會產生偏差,進而影響審計報告披露的客觀性(審計的判斷同樣具有模糊性),對當期經濟責任人的評價也有失水準。

(六)安全、環保等潛在風險問題

任何事故的發生都是必然因素與偶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前任領導任職期間存在的安全隱患,由于引發事故的偶然因素未產生作用,因而風險未暴露出來,但實踐中受處分的是繼任者。審計面對上述問題時又該如何鑒定呢?盡管企業對安全、環保等有健全完善的規章制度,但員工意識這個東西摸不著,看不見,不出事故之前審計無從知曉。況且,“人與制度”的關系至今仍處于爭論之中。

三、啟示

(一)承認審計學科的模糊性

存在決定意識,但存在不一定就產生意識,對于審計科學模糊性的存在,我們不應回避,要正確面對,發揮意識的能動作用。真理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沒有絕對的真理,審計學科真理也如此。為此,我們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審計科學,在心態上要接受并逐步樹立模糊意識觀,主動學習與研究有關模糊學的知識,正確認識客觀世界的模糊性,在審計工作中不斷實踐并豐富模糊審計理論的內涵,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理解“科學發展觀”的時代內涵。我們也認為,模糊性學科的發展將推動審計學科的發展,模糊審計理論的研究將可能成為審計學科的學術前沿課題。

(二)研究模糊理論在審計實踐中的應用

模糊審計理論的提出,在橫向上拓展了審計學科研究領域的空間,在縱向上深化了審計學科研究方向的境界,它是對傳統審計理論繼承、創造并發展的結果。在實踐中,凡事要習慣從模糊性的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要正確把握模糊性的科學內涵及運用法則。對于模糊性,可以用高等數學中“連續性、極限等”的思維來理解,可以用模糊數學、模糊邏輯等的理論來研究,可以用模糊認識、模糊分析、模糊評價、模糊評估、模糊判斷等的方法來運用;要將經驗分析、理論分析、數學分析與實踐檢驗結合起來使用。在模糊理論指導下的審計工作,能更準確地鑒別離任者的政績與責任,能使審計結果更為科學、經濟責任的鑒定更為合理。

(三)對一些粗糙的信息進行模糊創新

創新是真理發展與完善的火車頭,沒有創新,一切都將停止,審計“真理”也不例外,也需要創新。如,會計恒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是原始真理,通過創新,可改良為:資產+遠期借項=負債+遠期貸項+所有者權益;恒等式“收入-費用=利潤”也是原始真理,創新后可改良為:收入-費用+(潛盈-潛虧)=凈利潤。又如,會計在對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時不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這當然是不夠科學的),審計完全可以研究在通貨膨脹的經濟環境下如何建立審計評價模式。當然,創新需要有一定的創新環境,審計部門領導要“善待成功、寬容失敗”,對創新成果要給予獎勵,對創新的失敗要給予寬容。

(四)學會對審計信息進行過濾處理

在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企業的經濟業務在發展中日趨復雜,模糊度日趨增強。在對經濟事項進行鑒定的過程中,要學會用有效的方法對復雜而混淆的信息進行梳理或過濾處理,盡可能減少信息的模糊性,為鑒定提供更為客觀清晰的信息。

(五)加強模糊語言在審計報告中運用藝術的研究

筆者認為,模糊性思維比所謂“非此即彼”的一般邏輯思維能更精確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目及其內在聯系性或規律性,模糊性審計語言的應用研究將有助于解決實踐中的很多困惑問題。

現行審計工作、特別是作為最終產品的報告比較忌諱模糊語言的運用,有些人認為拿不準的問題就不要上報告。經研究,這種思維模式是違背客觀規律的,不符合發展的要求。依模糊集合論,報告上所認為的精確語言是相對的,它只不過是模糊事物隸屬于集合的中心部位。我們主張審計報告應該使用模糊語言,只有如此才能與客觀事物的存在相吻合,才能與審計科學的發展步伐相協調。當然,這要求審計人員在實踐中應注重對模糊審計語言運用藝術的研究,做到科學性與藝術性的默契,講求嚴肅性與靈活性的優化。

(六)敏感事件要與對方充分合作

根據事物內涵屬性由核心層向邊緣層過渡,隸屬度逐步降低的模糊理論,在使用一些本身具有模糊性的審計依據時可能對方不認可,有時甚至有較大的分歧。如,鑒定離任者是否留下潛虧(潛盈)時,要注重會計準則對有關損益方面概念的界定。針對在概念與概念交界處或交界處附近的經濟事項,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流與合作,采取辨證的觀點,全面系統分析,做到客觀、公正的評價,減少因認識誤區帶來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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