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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32-01
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52條、第34條和第14條中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序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還未能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切實有效的特殊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這一章,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和方針進行了明確
在訴訟中原則和方針發(fā)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為挽救、感化、教育。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說服教育,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有3個方面: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應該堅持的矯治和教育,要使用非刑罰化的方式進行處理。2.保障其訴訟權利。未成年人不僅與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同樣的各項權利,而且還享有特殊訴訟權利。3.專業(yè)化原則,要指派專業(yè)公安司法人員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有權利進行了完善
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jù)原刑事訴訟法只有未成年被告人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僅限于審判階段,未成年人接受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并將辯護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審前階段。
其次,對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適用逮捕措施應該受到嚴格限制。為了避免羈押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造成傷害,甚至造成交叉感染的現(xiàn)象,在決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對逮捕的必要進行綜合衡量,根據(jù)其犯罪的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情節(jié)和性質(zhì)進行考慮,對適用逮捕措施進行嚴格的限制。
第三,在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時應該進行分案處理,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進行分別羈押,并使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行維護,避免其受到成年人的感染。
第四,法定人和其他有關組織代表應該在訊問和審判時到場,代表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履行監(jiān)督、教育、溝通、撫慰的職責。如果法定人為共犯或者不能到場,也應該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親屬,或者當?shù)氐奈闯赡耆吮Wo組織代表,如果在詢問和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辦案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法定人還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五,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由于在原刑事訴訟法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做法不一很容易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通過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
首先,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效力、監(jiān)督考察、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適用條件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chǎn)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案件,并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程序方面,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意見不作為適用前提。在監(jiān)督考察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考察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應該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jiān)督考察,要求其監(jiān)護人履行管教職責。
其次,確定了社會調(diào)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應用。社會調(diào)查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監(jiān)護教育、犯罪原因和成長經(jīng)歷以及與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進行調(diào)查,為未成年犯罪人的懲治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jù),提高教育和矯治的效果。
第三,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之后面臨就業(yè)和入戶問題是無須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知,盡量消除未成年人在升學和就業(yè)過程中面臨的犯罪記錄的負面影響。不得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
二、新刑事訴訟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
(一)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訴訟利益的特殊保護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對社會和法律的充分了解,防御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往往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劣勢。未成年人犯罪已經(jīng)成為了第三大世界公害,社會、學校和家庭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從宏觀層面制定了相應的原則方針,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保障。
(二)刑事政策應該寬嚴相濟
我國根據(jù)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區(qū)別地對待刑事犯罪,體現(xiàn)當輕則輕、當重則重的原則,在震懾和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減少社會對抗。鑒于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辨別是非的能力較低,社會危險性較輕,犯罪后的悔過愿望較強。因此應該盡量通過教育感化使未成年人能夠回歸社會。因此應該給未成年人更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達到減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三、結語
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符合國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在實踐的過程中還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充分發(fā)揮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新刑訴法的新規(guī)定
新《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對未成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別關注和保護:
(一)明確規(guī)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在新刑訴法修改之前憲法已經(jīng)對該原則作出了規(guī)定,但這是首次在部門法中明確規(guī)定該原則。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相對簡單,往往是臨時起意,事前預謀的較少;②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主觀惡性不大;③他們智力、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nèi)心世界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說,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都負有一定的責任。同時由于他們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非常明顯。這也決定了其在訴訟中更加需要關照和保護。
(二)明確規(guī)定了“辦案人員專業(yè)化”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1]
(三)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有兩個新的變化:①將法律援助從審判階段向前延伸至偵查階段;②將義務機關擴大到公檢法機關。根據(jù)規(guī)定,“沒有委托辯護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唯一條件。換言之,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3]
(四)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社會調(diào)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jù)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4]
這具有很好的實踐意義,意味著今后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承辦人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成長經(jīng)歷、一貫表現(xiàn)和監(jiān)護教育條件等因素,不再像以前一樣,只是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定罪量刑。
(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和分案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5]“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盡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強制性規(guī)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
(六)確立了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的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6]
(七)設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chǎn)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7]這一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
(八)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8]
二、新刑訴法對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
我們知道,將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區(qū)別對待,是世界各國的慣例。我國新刑訴法針對未成年人設立的特別程序是給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jiān)禁化”待遇的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轉(zhuǎn)貼于
此次新刑訴法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設置相對獨立的特別訴訟程序,體現(xiàn)了我國對未成年當事人的特殊保護。更加明確了今后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為涉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和回歸社會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可以說,該程序的確立,在我國未成年人訴訟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檢察機關在新刑訴法背景下的應對措施
(一)認真履行好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權
針對新法規(guī)定的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這一原則。這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權益最大化”為出發(fā)點,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著力于使其迷途知返、回歸社會。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
(二)建立健全專業(yè)的未成年人辦案組織
根據(jù)《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設立完善的專門機構或穩(wěn)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實踐表明,具有一定專業(yè)性、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承辦人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靈山縣人民檢察院針對這一情況,成立了“青少年維權崗”,并注重對每個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diào)查,建立檔案,關注他們犯罪的起因、家庭狀況和成長的背景,撰寫出有借鑒意義的社會記錄;并對犯罪較重的被羈押的未成年人,積極運用親情感化方針,喚回他們迷途的心靈。
(三)嚴格適用逮捕,重視減少審前羈押
針對新刑訴法新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今后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在過去的實踐中,公檢兩家重配合,輕監(jiān)督,存在這樣一種“公安機關報過來就一定要捕”的配合思路,這是不對的本文由收集而只有加強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的運用,才能進一步減少審前羈押,進而減輕檢察機關面對公安機關由于已先期羈押而提請批捕,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壓力。
從實體法層面來看,我國《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采取寬緩處理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開始試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犯罪動機和目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該意見還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幅度。此外,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條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yè)等情況下免除如實報告前科的義務。
由此可見,刑事實體法近年來的不斷完善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寬緩處罰的精神。同樣,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心理特點,在訴訟程序中處于需要保護的弱勢地位,在訴訟法層面也應當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格外關懷和重視,在程序上區(qū)別成年人而予以特殊對待,使未成年人早日重新融入社會,實現(xiàn)自己的人生價值。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就是在程序法意義上突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單列一章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弧⑽闯赡耆朔缸锇讣V訟程序的原則與特征 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都十分關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極為重視未成年人權利的保障,通常構建了區(qū)別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并且普遍遵循一些國際公認的原則。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原則: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聯(lián)合國大會1985年通過的《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北京規(guī)則)在開篇就明確了“會員國應努力按照其總的利益來促進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1989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指出:“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zhí)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原則和統(tǒng)領性原則,它適用于未成年人在一切社會生活中的權利保護,具體指導著社會各機構和有關人員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因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從總體上統(tǒng)領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制度的構建。正如《北京規(guī)則》中所指出的:“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nèi)的各國發(fā)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該原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領域體現(xiàn)為:其一,為實現(xiàn)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其二,為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應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三,健全適合未成年人的訴訟環(huán)境,采取區(qū)別于成年人的訊問和審判方式,寓教于審。其四,在適用強制措施和決定時應慎重對待未成年人權利,嚴格審查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條件。第五,在訴訟中應幫助未成年人獲得法律幫助,保護未成年人隱私,與成年人分開羈押,分開監(jiān)管。
(二)未成年人應受適宜對待原則
未成年人應受到與其年齡相符的、最為需要的對待方式,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獲得這類不同于成年被迫訴人的程序保障。主要包含以下幾個層次:第一,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未成年人的自由。公約規(guī)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jiān)禁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如有可能,應采取密切監(jiān)視、加強看管等其他替代辦法,并且審前拘留的少年有權享有聯(lián)合國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所載的所有權利和保障。第二,被剝奪自由期間未成年人應同成年人分開看管。根據(jù)《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guī)定,被控告的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隔開,并應盡速予以判決。少年罪犯應與成年人隔離開,并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法律地位的待遇。第三,未成年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或其他幫助。根據(jù)《北京規(guī)則》,審前拘留的看管期間,少年應接受按照他們的年齡、性別和個性所需要的照顧、保護和一切必要的社會、教育、職業(yè)、心理、醫(yī)療和物質(zhì)方面的個人援助。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少年應有權獲得法律援助。父母或監(jiān)護人應有權參加訴訟,主管當局可以要求他們?yōu)榱松倌甑睦鎱⒓釉V訟。此外,公約中還有其他一些保障未成年被追訴人權利的規(guī)定。例如《北京規(guī)則》第7條規(guī)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諸如假定無罪的權利、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與證人對質(zhì)的權利和向上級機關上訴的權利。以及第14條規(guī)定,訴訟程序應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諒解的氣氛下進行,應允許少年參與訴訟程序,并且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等。
(三)未成年人隱私應受保護原則
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已成為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共同認可的一種理念?!侗本┮?guī)則》第8條規(guī)定:“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shù)男麄骰蚣右渣c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薄秲和瘷嗬s》第16條也指出,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第40條中包含“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的規(guī)定。首先,未成年人案件中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其次,未成年人罪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北京規(guī)則》在第21條有關“檔案”的規(guī)定中,明確了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除不公開審判和檔案保密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保護還應體現(xiàn)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和公開出版物中不應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以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等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立法現(xiàn)狀與不足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fā)展,我國近年來越來越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接連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guī),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但同時,我國現(xiàn)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立法規(guī)定也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斷完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序存在條文少、規(guī)定散、針對性弱等特點??v觀整部法律,能夠反映對未成年人權利特殊保障的條文僅有三處,分別是:第14條規(guī)定了訊問、審判時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人到場;第34條規(guī)定了審判法院應當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第152條規(guī)定了不滿16歲未成年人審判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18歲以下審判一般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在內(nèi)容和形式上都亟需補充和完善。
從內(nèi)容上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尚未涵蓋國際公約及法治國家所普遍認可的原則和制度,難以全面保障未成年人被追訴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利。其中,在僅有的幾個條文中中可以”、“一般”等用語也給了決定主體裁量權,使得未成年人與成年人訴訟程序混同。從形式上來看,這種分散的
立法模式,難以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重要性地位,未能凸顯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的特殊性,無法就訴訟全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做出系統(tǒng)性規(guī)定。
近二十年來,我國不斷出臺和修改了其他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了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并提出應與審前羈押或服刑的成年人分別看管。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獲得通過,在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中,同樣堅持了這些原則,明確了未成年人在羈押、審判等問題上的特殊性。
在司法解釋及其他規(guī)定層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及公安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司法解釋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分別建立了未成年人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和偵查制度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又聯(lián)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更加詳細地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雖然上述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構建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框架,但始終沒能在《刑事訴訟法》這一法律層面上予以確立和完善。而且這些司法解釋或規(guī)范性文件還存在內(nèi)容龐雜,規(guī)定交叉、重復甚至不一致的情況,亟需從法律上予以統(tǒng)一。同時,我國已經(jīng)加入《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北京規(guī)則》)和《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這些公約中關于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原則和精神都應當在我國法律中予以貫徹和體現(xiàn)。
三、修正案草案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主要內(nèi)容
本次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專門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別程序。下面根據(jù)條文順序從八個方面加以評介。
(一)明確訴訟方針和原則,確立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理念
修正案草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一章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重教育挽救、輕懲罰打擊的理念。同時,草案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進行。
未成年被追訴人正處在成長時期,生理、心理上還不成熟,好奇心、好勝心和模仿能力較強,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不足,在當前信息發(fā)達的時代,更易受到信息網(wǎng)絡、影視作品等大眾傳媒中血腥暴力等不良影響??傮w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偶發(fā)性和盲從性,社會危險性較輕,真心悔過愿望強烈,能夠回歸社會、重新出發(fā)的可能性極大。因此,針對這些特點,草案從宏觀層面規(guī)定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應當實行的方針和原則,明確了公安司法機關承擔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義務,并要求在偵、訴、審各訴訟階段中都應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辦案人員進行,樹立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理念。
(二)指派律師擴至訴訟全程,確保未成年人獲得律師幫助
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完善辯護制度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例如拓寬了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指定辯護的義務主體,即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都應當指派律師,事實上將指定辯護擴大適用于審前階段。草案在第五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一章中,單獨規(guī)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定辯護,明確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條件并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形下,公檢法三機關都應當為其指派律師,以確保未成年人及時獲得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教育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普通刑事案件中審查批準逮捕的訊問、詢問程序,而在第五編單獨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更是在完善普通案件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基礎上,設置了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更為嚴格的逮捕程序。首先,依照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訴法第265條將明確宣示,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的理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根據(jù)其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人,不宜使用逮捕措施。其次,法院決定逮捕或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一律“應當”訊問未成年被迫訴人。再次,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這些規(guī)定都充分考慮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嚴格把握逮捕條件,限制適用羈押性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四)落實法定人到場規(guī)定,有限采用“合適成年人”制度
根據(jù)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未成年被追訴人的法定人到場。修正案草案將“可以”改為“應當”這一硬性規(guī)定,以便落實法定人到場的規(guī)定,幫助未成年人適當行使和處分其權利。到場的法定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一是法定人能夠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二是法定人對訊問、審判中辦案人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提出意見權”;三是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人有“補充陳述權”。
同時,修正案草案還有限適用了“合適成年人”制度。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合適成年人(印。oropriate adult)”在場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專門設計的一項訴訟權利。其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訊問時,必須有一合適的成年人在訊問現(xiàn)場,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警察的不當壓迫,幫助其與公權力機關進行溝通和交流,幫助其正確判斷和維護自身權益。合格成年人不僅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老師、社會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熱心社會人士等也可以作為合格的成年人。
在我國,在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等部門于2010年8月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中便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必須通知法定人到場,其無法或不宜到場的,可以經(jīng)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成年人到場,該意見明確提出了“合適成年人”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也就開始了合格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探索。例如昆明市盤龍區(qū)和英國救助兒童委員會合作建立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形成了“合適成年人”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志愿者參加的模式。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在2004年首次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到2007建立了包括教師、團干部、青少年事務社工以及篩選出的志愿者等人兼職的“合適成年人”隊伍。此次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也規(guī)定了一定范圍內(nèi)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即“在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情況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追訴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草案雖未直接使用“合適成年人”這一概念,但這些人員實質(zhì)上已經(jīng)屬于合適成年人的范疇,在訴訟中將發(fā)揮著合適成年人的作用。
(五)增設附條件不,實行考驗期內(nèi)監(jiān)督考察制度
附條件不作為一種非犯罪化的處理方式,在世界很多國家以不同制度形態(tài)出現(xiàn),通常是在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危險性、主觀悔罪態(tài)度、犯罪動機等基礎上裁量是否適用。事實上,我國近年來一些地區(qū)已經(jīng)在實踐中試行了附條件不制度,其適用范圍主要是特殊人群,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等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也有些地方擴大適用于其他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等輕罪案件。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設了附條件不制度,但嚴格限制適用于未成年人的輕罪案件,是在對未成年人貫徹“少捕”的基礎上繼續(xù)落實“少訴”的精神。草案規(guī)定適用附條件不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罪名范圍,限定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chǎn)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二是輕罪要求,必須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第三是悔罪表現(xiàn),必須是符合條件,嫌疑人有真心悔罪表現(xiàn)的案件。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還細化了“附條件”不的適用程序:一是聽取意見程序,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二是異議程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決定。三是監(jiān)督考察程序,在附條件不的考驗期內(nèi),由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简炂跒榱鶄€月以上一年以下,未成年嫌疑人違反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的,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的決定,提起公訴。
(六)審判一律不公開進行,保護未成年被追訴人名譽和隱私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不公開審理是各國通行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照年齡段分為兩類,在“公開審判”的問題上遵循不同的原則。其中,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是這種區(qū)分賦予法官一定裁量權,行使不當可能導致對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為此,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這種年齡階段劃分,將審判不公開適用于所有未成年人案件,明確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一規(guī)定更好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愛護,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七)體現(xiàn)“全面調(diào)查”精神,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恰當處理
所謂“全面調(diào)查”原則,“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既要對案件事實進行調(diào)查,還要查清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因素的形成、發(fā)展、演變以及有關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詳細情況?!备鶕?jù)全面調(diào)查原則,辦案機關調(diào)查范圍應不限于本案的案件事實,而應更多了解未成年被追訴人的個體信息和特征,掌握其犯罪行為的背景、成因和動機,從而作出對該未成年個體本身最有益的處理方式,這不但是刑罰個別化的一種體現(xiàn),也是幫助和教育未成年人,為其更好回歸社會所設定的最優(yōu)化制度安排。實踐中,我國早就開展了“社會調(diào)查”制度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的《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便吸收了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關于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diào)查的經(jīng)驗,初步規(guī)定了社會調(diào)查這一適用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特色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2l條也有相關規(guī)定,確立了社會調(diào)查既可以由控辯雙方進行,也可在法院認為必要時委托社會團體進行。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等部門2010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則明確了社會調(diào)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qū)矯正工作部門負責,該部門可聯(lián)合相關部門開展,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xié)助調(diào)查。同時該意見將社會調(diào)查的重要作用貫穿于偵、訴、審三階段,公安機關負責通知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diào)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公訴機關、法院都可應當全面審查社會調(diào)查報告,并將其作為教育、辦案或量刑的參考。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適當體現(xiàn)了“全面調(diào)查”的原則,規(guī)定:“在法庭調(diào)查中,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條件進行了解?!钡莅覆⑽创_立“全面調(diào)查”的原則,甚至根本未采用“調(diào)查”的用語,而規(guī)定為進行“了解”。而且“了解”僅限于庭審階段,由法院進行,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法官“了解”的方式,沒有明確被了解的信息來源,沒有涉及獲得信息的主體和方式,是否可由第三方機構形成社會調(diào)查報告提供給法官,沒有明確了解到的內(nèi)容具有何種效力,是否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等等。這些尚有待司法機關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jīng)驗,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補充。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guī)定來看,主要有兩點:
1.法定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緒穩(wěn)定,也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從這一點來看,法律雖然規(guī)定是可以,但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xiàn),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人到場。
2.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規(guī)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guī)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
逮捕的含義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和西方國家中存在差異。西方國家的逮捕僅指逮捕行為,不必然引起羈押,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逮捕,既包括了逮捕行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羈押狀態(tài)。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辨別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都發(fā)育不夠,明顯處于弱勢群體。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是我國和多數(shù)國家地區(qū)司法實踐中達成的共識,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更明確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今后的實踐中,應如何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加大其他強制措施對逮捕措施的替代功能,筆者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和探討。
一、對未成年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的規(guī)定和意義
從立法精神上看,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措施的適用本身就有嚴格的限制,本次修法對強制措施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其中為嚴格限制逮捕的適用,減少審前羈押的比例也做了有針對性的修改,而對未成年人適用逮捕措施,其限制規(guī)定更為嚴格。這些修改進一步完善了逮捕制度,主要表現(xiàn)在:(1)新《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逮捕條件進行了大幅度的調(diào)整,將“社會危險性”細化為五種具體情形,完善了逮捕的條件,既增加了“應當逮捕”的適用情形,又將逮捕的適用區(qū)分為“應當逮捕”與“可以逮捕”兩種。該規(guī)定為檢察人員作出逮捕決定與否提供了具體可操作性的依據(jù),有利于防止辦案機關濫用羈押決定權,也有利于進一步統(tǒng)一法律適用,減少個案差異和干擾,維護司法統(tǒng)一。除此之外,新《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2)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增加了逮捕后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guī)定,對刑事拘留也有作出相關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對偵查機關訊問過程的監(jiān)督,從而有利于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3)完善了審查逮捕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增加了審查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訴訟參與人和聽取律師意見的規(guī)定;第268條規(guī)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不僅要調(diào)查未成年犯罪的事實,還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diào)查。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檢察機關加強證據(jù)審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全面客觀地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同時也為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確定有針對性地改造方案和方法。(4)增加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边@一制度加大了司法機關對未決羈押的審查力度,將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審查從逮捕這一起點延伸到捕后羈押全過程,在保障訴訟的同時控制和減少羈押,打破“一捕了之”的實踐困局。而對已批捕羈押但認罪態(tài)度好的輕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盡可能地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有利于減少長時間羈押給他們帶來的心理傷害和監(jiān)管場所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
二、非羈押強制措施的修改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利于司法機關依據(j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對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大量的適用非羈押性替代措施,修改后的理論上總結的標準是:釋放為原則,羈押為例外。(1)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符合青少年犯罪的特點。由于青少年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發(fā)育成長階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實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發(fā)性與偶然性,尤其在初實施犯罪行為后情緒比較緊張,無論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是實現(xiàn)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fā)都應以不逮捕為原則。(2)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廣泛適用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符合我國人權法制建設的需要。《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要求各國的少年司法政策應努力減少司法干預和影響,因此我國擴大對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措施,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3)對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的風險較低,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不至于發(fā)生嚴重的后果。一是因為大部分未成年人罪行較輕,又具備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jié),逃避審判的可能性較小。二是未成年人社會閱歷較淺,主觀惡性小,容易教育感化,接受司法機關的訊問后在很大程度上已能反省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繼續(xù)作惡的可能性很小。三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對家庭教育的失敗也有深刻的體驗,心理上有迫切重新塑造家庭教育功能的需求,在實際行動中也會嚴密地監(jiān)控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潛逃或者重新犯罪,以爭取一個有利的處理結果。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夠有效消除或減少社會危害性。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xù)危害社會或他人、妨害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一種或然性,它屬于一種對尚未發(fā)生事實的預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備有效監(jiān)護和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小,不逮捕不至于妨害訴訟正常進行。
三、未成年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制度的延伸
(一)加強檢察機關對于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機制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了開展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和捕后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guī)定,進一步提高了羈押審查的全面性和科學性,特別對于嚴格限制對未成年人適用逮捕措施具有重要意義。在貫徹這些規(guī)定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當做到:一是準確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對于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認為有逮捕必要,同時要求公安機關隨案移送證明有逮捕必要的證據(jù)材料。二是準確理解“無逮捕必要”的條件。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具備訴訟保障條件、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的,不具有社會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不大的,一般認為無逮捕必要。三是切實開展捕后繼續(xù)羈押必要性評估審查工作。根據(jù)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未成年人被適用逮捕措施的,檢察機關要從人權保障出發(fā),開展繼續(xù)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羈押的,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羈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建立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的社會調(diào)查機制
二、強化專業(yè)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yè)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新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并適用了特殊程序,這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強調(diào)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重視,對檢察機關適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檢察機關建立專業(yè)機構提供了基礎。
二、強化專業(yè)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yè)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新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并適用了特殊程序,這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強調(diào)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重視,對檢察機關適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檢察機關建立專業(yè)機構提供了基礎。
因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點、掌握其心理特征的專人辦理。以前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案件的專門機構大多設置在對未成年人保護重視的地區(qū),機構設置不盡統(tǒng)一,如上海三級檢察院均設置有專門的機構和編制。有的是在地市級所在基層院指定一個基層院專門辦理轄區(qū)內(nèi)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檢察院設立未成年人公訴局辦理市區(qū)4個基層檢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訴案件。大多數(shù)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有的也只是指定專門的人員成立辦案小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這些不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訴訟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審理、分別、分別羈押,能夠加快案件辦理進程,縮短辦案周期,避免和減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qū)Ω綏l件不考察的客觀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幫教考察由檢察機關完成,而目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很難抽出人員或很難專業(yè)性地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人的活動進行有效地跟蹤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考察,由于缺乏專門性,很難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學校、社會、家庭中的各種表現(xiàn),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可以更專業(yè)地由專人進行考察,提出考察報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證這一檢察環(huán)節(jié)的特殊制度落到實處。只有穩(wěn)定的隊伍,專門的機構,才更能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內(nèi)在客觀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程序區(qū)別較大,如卷宗材料要標注未成年人字樣,由專人保管,分案訴訟,分別訊問,分別羈押,分別審理等特殊要求,由專業(yè)的機構和人員辦理,更能體現(xiàn)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符合司法工作專業(yè)化、精細化發(fā)展趨勢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專業(yè)的機構與人員進行辦理,從而提高辦理效率,保證辦理質(zhì)量,所以檢察機關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機構,配備專業(yè)的未成年人辦理人員。四是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已經(jīng)有較好的經(jīng)驗和外部條件。據(jù)《檢察日報》報道,目前,全國成立有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構298個,沒有獨立編制的303個、專門辦案組1434個,這為下一步在其它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積累了良好的經(jīng)驗。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外部條件適宜,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的建設。這為成立專門的未成年刑事檢察機構提供了強力政策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多年來對未成年的關愛,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需要,也有利于黨委政府對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認可和支持。所以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匯報,積極爭取,順應形勢,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質(zhì)量打好扎實的基礎。
因此,除個別人員稀少、地處偏僻的基層檢察院外,一般在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以加強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監(jiān)督,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殊需要,順應社會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時代潮流。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diào)整器,社會事實是法律的核心。在社會關系變遷達到一定程度,社會事實隨之而改變時,就會帶來法律的修改。在目前進行的刑事訴訟修法中,社會事實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變化為刑事訴訟法修訂增設未成年人特殊程序提供了內(nèi)因。在外部因素方面,國際條約必須踐守、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意識的蓬勃則是外部的壓力和動力。
一、沖突: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立法面臨的糾結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沖突
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是以國際條約為基礎,并且遵循各國刑事司法和立法經(jīng)驗基本規(guī)律具有一體通用價值的規(guī)則。國家在簽訂國際條約時,通過利益權衡和協(xié)調(diào),會做出政治承諾,從而使國際條約發(fā)生效力,此后政治上的承諾就會直接或者通過一定的立法手段變成法律上的承諾,在除非有保留條款的情形下,應當予以踐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國際條約中,其中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等,這些國際條約已經(jīng)被我國正式承認,其所蘊含的一系列關于少年司法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也應當經(jīng)過我國相關的立法技術手段,轉(zhuǎn)化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這是應有之義;對其違背就是對本國法律的違背,同時還會違背該國的“條約必須踐守”的國際法義務。因此,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作為一項由國際條約所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人權法規(guī)范,當然對各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各締約國都應當善意地加以履行?!倍覈淌略V訟法共有225條,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只有寥寥三條。對于國際上公認的、具有普適價值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和制度,譬如:雙重保護原則、訴訟權利特別保護原則、分別處理原則、全面調(diào)查原則、前科封存制度、暫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得到體現(xiàn)。這本身就是對我國“條約必須踐守”的國際法義務的悖反,這種內(nèi)在沖突,也是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設立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動因之一。
(二)犯罪未成年人個體特點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沖突
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之間存在質(zhì)的區(qū)別,很大程度上表現(xiàn)為主體和主觀惡性的不同。成年人犯罪動機的形成一般都經(jīng)歷了萌生、發(fā)展和鞏固的演變過程。從這種意義上講,只有成年犯罪者才有比較成熟的性動機,因而才是典型的或成熟的犯罪者。即使是激情性犯罪,那也是成年人在過去的生活經(jīng)歷中業(yè)已基本定型的人格缺陷(如性格或意志等方面)對外部刺激的客觀反映。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模仿性、易受暗示性、情景性、戲謔性和沖動性,就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顯著行為特征。而行為人的辨認與控制能力本身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此外,未成年人即使在某個時期曾有過犯罪,但持續(xù)犯罪的事例極為少見。對于較經(jīng)常犯罪的少年而言,是漂流過程中偶然的事情。同時,人類行為無論是誠實的還是不誠實的,是社會性的還是性的,都是人的自然心理機制和生理狀況以及周圍生活環(huán)境相互作用的結果。從個體角度而言,未成年人一般具有特定時期的特定生理和心理反應,這種由特定心理和生理反應激發(fā)的犯罪,具有隨年齡成熟自動愈合的可能,也就是犯罪學中的自動愈合理論。從社會責任的實現(xiàn)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作為一種病態(tài)現(xiàn)象,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都是受害者,社會應以矜恕之心對之,而非一味強調(diào)懲罰。對于未成年被追訴人而言,如果采取嚴厲的刑事司法程序則切斷了這種自愈的可能性。
根據(jù)社會控制理論,犯罪是每個人的本能,當脫除文明的外衣,人人都可能會犯罪。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他在自己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聯(lián)系,而這種聯(lián)系可分為:依戀(即對父母、學校或同輩群體的感情聯(lián)系)、投入或奉獻(即對傳統(tǒng)生活目標如未來教育或職業(yè)的追求)、參與(即對傳統(tǒng)生活方式的參加)、信念或信仰(即對社會道德規(guī)范和價值體系的認可和相信),犯罪是個人與傳統(tǒng)社會之間的聯(lián)系即社會鏈薄弱或破裂的結果。而冗長、嚴苛的司法程序則會將罪錯未成年人基本隔絕于正常的社會規(guī)則和社會運作以外,封閉于各種彌漫著懲罰和犯罪氣氛的傳染因子之中,這會給其再社會化帶來很大困難,而為其再次犯罪提供了技術和心理支持。
對于未成年被追訴人而言,一場冗長的追訴過程就是一個不斷提醒其犯罪身份的過程,從而為其貼上的“犯罪標簽”,導致未成年人無法積極定位而產(chǎn)生消極認同。而采取未成年人保護為宗旨的相關司法程序,可以盡量使未成年人免受漫長的訴訟和牢獄之苦,本身就是“去標簽化”的過程。反之,如果不考慮少年刑事司法的宏觀目標,而把涉罪未成年人輕易送入訴訟程序的流水線上,在羈押階段或者判刑以后難免和成年被告人或犯罪人接觸,而這恰恰可能給了未成年人學習和“深造”犯罪技巧的機會。這種技巧的習得,以及犯罪習氣的養(yǎng)成,無論是在心理還是在生活中都會對其以后的改造帶來重要負面影響。當其生活出現(xiàn)困境或者精神過于孤立的時候,在監(jiān)獄或者看守所學習來的犯罪技巧就可能會成為其謀生的手段。因此,“獲釋犯人的處境必然使他們成為累犯”。刑事司法程序時間的長短,也決定了未成年人和社會黏合程度的好壞。一般而言,因刑事追訴而被羈押或看管的時間越長,與社會隔絕時間越久的未成年人,其與社會黏合的程度越差,反之則不然。這可以被稱為“膠水理論”,因為膠水暴露在空氣中時間越長,就越不容易黏合。
(三)“恤幼”思想與保衛(wèi)國家、社會理念的沖突
從動物本能上說,人天生具有“恤幼”的思想。在我國,按照儒教禮的要求,矜老恤幼原則作為一條紅線貫穿封建社會的始終。這種精神不論在歷代王朝的法律的實體和程序方面都不時閃現(xiàn)。在實體上,可見《法經(jīng)》第六篇《具法》規(guī)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痹诔绦蛏希凇端涡探y(tǒng)》中規(guī)定對孕婦和老幼殘疾人不許決杖,即通常所說的“老幼不及,疾孕不加”,刑訊對象排除七十歲以上老人、十五歲以下少年。在西方國家,以符合少年最佳利益為最高宗旨,以關愛作為設計初衷,確立了矯正而不是懲罰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單方面強調(diào)關愛的福利型司法模式,也會使法律威嚴喪失而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在美國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是如此,特別是嚴重少年暴力案件的報道,嚴重沖擊了公民心理底限,煽動公眾產(chǎn)生恐懼心理,甚至夸張美國將會崛起一代“掠食者”。這也是導致美國各州嚴打少年犯罪的法律出臺的原因。這說明,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如果任憑個人權利過份泛濫的話,危害的不僅是國家共同體的利
益,而且最終是對公民個人利益的損害。這時,對濫用權利者而言,對其采取成比例的強制行為,不僅是必要,而且沒有別的選擇?!叭魏我粋€為非作歹的人,既然是在侵犯社會的權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為國家的叛逆。他破壞了國家的法律,所以不再是社會的成員,他甚至是在向國家挑戰(zhàn)。這時,保全國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二者之中有一個必須毀滅。在對罪犯處以死刑時,我們殺死的與其說是公民,不如說是敵人?!卑乩瓐D也指出過:人類對于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并非因為他們愿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這樣,對未成年人的“恤刑”思想和保衛(wèi)國家、社會的理念就產(chǎn)生了一定的沖突。立法者應當摒棄非黑即自的觀點,在兼顧兩種理念的前提下進行合理權衡而進行相關原則和制度的設計。
二、原則和制度:少年司法的基石與框架
原則是一項法律規(guī)范綱領性的、總括式的準則。正如德國法學家考夫曼所言:無法律原則即無法律規(guī)范。德國學者J?艾塞(J0sef Esser)指出,法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生成,在適當?shù)臅r機被法律家一般化為具有公理或定理外殼的法律公式。由此可見,法律原則來源于個案,但是,當它形成之后,就會對以后的個案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性的意義。法律原則另外的重要的屬性是可證成性,即是指某一規(guī)范命題可以通過具體的價值判斷機制證明為合理。法律原則必須具有規(guī)范上的可證成性,即必須與法體系的基本價值目標相一致。法律原則以證立法治價值為主要目的,而法治價值則是法律作為必要的社會公共選擇規(guī)范所不可或缺的正當性基礎。此外,法律原則還有抽象性和倫理性或倫理性的特征:抽象性指法律原則的內(nèi)容是從一般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生活中提煉出來而成,因此在適用時必須被具體化和個別化;法律原則的倫理性是指法律原則的內(nèi)容一般涉及社會通行的倫理價值,或至少對于社會價值在實現(xiàn)上具有輔助作用,伴隨著社會價值的變化而變化。法律原則還具有重要性的特性。重要性是指法律原則在法體系的排列中處于上位階層,具有其他具體的規(guī)則、制度無法超越的價值。當然,法律原則也應當具有統(tǒng)攝性的特征。所謂的統(tǒng)攝性是指法律原則可以統(tǒng)領包含其他規(guī)則和制度,而不能被其他制度和規(guī)則所包含。統(tǒng)而言之,法律原則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1)普適性;(2)可證成性;(3)倫理性;(4)重要性;(5)統(tǒng)攝性。
具體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其基本原則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指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體現(xiàn)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價值,具有公理性質(zhì)的法律公式。其主要包括:(1)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2)寬嚴相濟原則;(3)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特別保護原則;(4)雙重保護原則;(5)分案處理原則;(6)迅速簡易原則;(7)專業(yè)化原則。在上述諸多原則中,其實也是有位階之分的。其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寬嚴相濟原則、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特別保護原則、雙重保護原則屬于宏觀性的、兼容性的原則,相對更加抽象,處于更高的位階之上。而分案處理原則、迅速簡易原則以及專業(yè)化原則,則屬于相對微觀性的、技術性的原則,位階相比較前四個原則較低。但是,無論如何,在原則這一層次上,它們具有質(zhì)的一致性,只是在“質(zhì)”的“量”上不同而已。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應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地位的根本性。這說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在地位上處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規(guī)則之上,是后者構建的基礎,為后者的確立提供方向和劃定邊界。同時,可以有效避免規(guī)則和制度之間的沖突,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成為協(xié)調(diào)一致的整體。第二,適用的廣泛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和規(guī)則不同,后者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于個案中,而前者并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是沖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也可以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對整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起到規(guī)范和調(diào)整作用。第三,價值的普適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作為貫穿始終的準則,能夠協(xié)調(diào)不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規(guī)范、制度和規(guī)則的價值訴求,使各方面的要求互相權衡,兼收并蓄,達到價值的最大化。第四,內(nèi)容的可證實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雖然具有抽象的特征,但是,其無論是在價值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可以溯源的。其或者是長期以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領域價值的積累,或者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國際條約、國際文件、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抽象,或者是在某些具體法律中的體現(xiàn)。因此,具有很強的可證實性。一言而蔽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立法準則功能,而且具有行為準則功能和理念傳播功能。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主要包括不公開審判制度、暫緩制度、前科封存制度(污點消除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暫緩判決制度、社會調(diào)查制度等。具體而言,其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與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相適應的,以實現(xiàn)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宗旨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置措施。具體而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具體性。與成年刑事司法原則不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包括未成年人暫緩制度、和解制度等都是以實現(xiàn)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宗旨,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指導下的具體處置方式,因此,相比較而言,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第二,特殊性。與一般刑事訴訟制度相比,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行為主體之一是未成年人,而處于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其犯罪是其生理心理發(fā)育不正常的一種病態(tài)表現(xiàn),其犯罪動機模糊,自我抑制能力較弱。這樣,就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采取一些特殊的處置方式,以滿足未成年個體、社會、國家、國際的多重需求。第三,綜合性。與一般刑事訴訟制度相比,其僅僅限于刑事訴訟中,并且采取的基本上都是純粹刑事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內(nèi)容不僅僅限于單純的刑事性質(zhì),已經(jīng)演變?yōu)樯鐣踩再|(zhì)。不僅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調(diào)查、審判均采用與成年人不同的方法,而且把處理不良行為和處理犯罪行為結合起來,體現(xiàn)了預防犯罪的原則。縱觀國外未成年人法規(guī)的發(fā)展軌跡,也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法規(guī)的內(nèi)容由狹而廣,從單純的司法預防逐步演變?yōu)樯鐣A防。這是因為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處理。并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辦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遠遠超過了司法范疇,成為一個全社會的問題,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從司法預防轉(zhuǎn)變?yōu)樯鐣A防,社會綜合保護性質(zhì)的未成年人法規(guī)日益受到重視。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和司法制度的關系方面,在二者的地位上,前者當然處于更核心的位置。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也非常關鍵,其處于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通過將基本原則的理念中注入具體的制度內(nèi)容,從而使基本原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沒有前者,后者將無從確立方向和邊界;沒有后者,前者將無法使自己的精神理念得以貫徹,無法從紙面走到現(xiàn)實,可以說,二者是車輪和車身的關系,共同作用,相互影響,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框架,共同推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運行。
三、回歸立法:模式和方式的選擇
(一)模式的選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一般有三模式說、四模式說、六模式說。三模式說是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制度模式應包括福利模式(或稱之為委員會模式、福利治療模式)、司法模式(或稱之為法庭模式)、恢復性司法模式(或稱之為社區(qū)參與模式)。四模式說是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模式包括司法模式、福利模式、參與模式、社會司法模式四種。第三種分法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分為六種:參與模式、福利模式、協(xié)作模式、修正的正義模式、正義模式、犯罪控制模式??梢苑Q之為六模式說。雖然這些模式的稱謂不盡相同,劃分的標準也并不一致,但對其進行分析歸納后,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三種模式,即福利模式、司法模式以及福利司法混合模式,其他分類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說是三模式分法的局部調(diào)整或者變種。即,由于少年問題本質(zhì)、社會需求或其他政經(jīng)制度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在“刑事”或“福利”的兩極化基礎理念間調(diào)整其對策。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采取福利模式,國家作為少年利益的最高監(jiān)護人,而不是承辦官吏,即所謂的“國家親權理論”,以代替?zhèn)鹘y(tǒng)的“家長親權”理論。但是,對于罪錯未成年人而言,在福利模式國家中,由于對罪錯未成年人采取相對溺愛的處置方式,致使其行為囂張,會引起公眾集體的恐慌和憤怒。因此,作為福利國家起源的美國,面對社會防衛(wèi)的壓力,就采取修正保護主義的理念,從而向成年刑事司法程序靠攏。而對于司法模式而言,其主張罪錯未成年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求通過法律的威嚴和懲罰的方式來保衛(wèi)社會。當然,司法模式尊重未成年人的權利,并且采取了相應的關照措施。但是,該模式只是成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稍微修正,同樣強調(diào)罪罰相當,程序正式且繁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和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沒有多大差異,并沒有在實質(zhì)上做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基于這兩種模式不能滿足未成年個體、社會、國家、國際的多方面需求。因此,必須探索一種新的模式,使其盡量能夠兼顧二者之長而無二者之弊。這種模式應當具備以下特征:第一,未成年人應對自己的犯罪接受相應的懲罰;第二,這種懲罰必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第三,采取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應當體現(xiàn)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宗旨;第四,無論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懲罰還是教育都應體現(xiàn)恢復正義、重塑社會秩序的目的。
(二)立法方式的斟酌
立法方式至為關鍵,因為它既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外觀,又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構架,因此,應當以域外相關立法為鏡,首先明確立法方式。在此處,關鍵究竟是采取憲法立法方式,還是刑事訴訟法設特殊程序的立法方式,抑或采取單獨設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方式。
第一,憲法立法方式。憲法立法方式的特點是并不在憲法中具體表明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方式、步驟、制度等具體內(nèi)容,只是規(guī)定一定的宏觀原則,確定一種總體的運作思路。憲法立法方式的好處在于只是提供一種宏觀的指導思想,而不考慮案件發(fā)生的其他情況,由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相關權力行使者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的精神在參酌具體情況下對個案進行處置。但是,采用此種標準,弊癥在于使案件的執(zhí)行或裁決標準流于空泛,因為憲法只是提供了一個相對抽象的框架,在具體個案中,由于檢察官、法官等裁量的余地和空間都很大,所以容易出現(xiàn)相似案件卻差別較大的處置結果。
第二,刑事訴訟法中設特殊程序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刑事訴訟的立法設專章,按照未成年人保護的精神理念,確立相關原則和制度,并且調(diào)整該特殊章節(jié)和刑事訴訟法其它章節(jié)及整體之間的關系。這種立法方式既能照顧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又能兼顧刑事訴訟法總體的目的,具有其優(yōu)勢所在。但是,其也有一些缺憾之處:第一,由于只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立的特殊程序,那么,該章當然不能脫離刑事訴訟法總的立法價值和目的,因此,就會不可避免受地到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影響,在具體運作中,會使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精神走樣,從而可能滑向司法模式的窠臼。第二,由于只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設立一個特殊程序,考慮到體系的協(xié)調(diào)性和體系性,不可能占用大量的篇幅。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原則和制度不能全面、成體例地設計和安排,也就很難達到未成年人實質(zhì)保護的目的。
第三,單獨設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方式。單獨立法方式是指在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護的宏旨下,專門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進行立法。在立法的體系安排上,這種方式不僅能詳細地設計和安排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而且也能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主體、相關執(zhí)法和司法機構的規(guī)劃、刑事訴訟規(guī)則、具體的訴訟方式、證據(jù)制度等各項內(nèi)容進行專門設計,從而使整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成為一個自我調(diào)整、自成一體、協(xié)調(diào)有序的整體。
應當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單獨立法無疑是一個適當?shù)倪x擇。美國《少年法院法》等未成年人專門刑事立法也在此方面作出了典范,而這種方法也確實達到了最佳的政策效果,實現(xiàn)了國家和未成年人個體雙重保護的目的。因此,即使目前我國不具備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單獨立法的內(nèi)在條件和外在因素,從長遠的愿景上,這種單獨立法的方式也是一種值得的期待。
一、不公開審理原則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公開審理原則(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不公開審理原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審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必須公開審理的,應當經(jīng)過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批準,并且限制旁聽人數(shù)和范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親屬和教師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經(jīng)過審判庭庭長批準,可以準許或者邀請到庭,但不得向外界傳播案件審理情況。以上這些規(guī)定都是不公開審理原則的體現(xiàn),進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時必須遵循。此原則就是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避免給未成年人造成過大的精神壓力。
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國的未來的希望,未來的社會建設和經(jīng)濟發(fā)展還要寄希望于他們,加上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長階段,具有非常強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以此原則為主導思想。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應簡單的以懲罰為最終目的,而應以通過處理其案件使其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們接受法律的懲罰同時也要重新做人。
三、分案審理的原則
分案審理是指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時,應當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羈押,分開審理。理由就在于未成年人正處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長階段,各個方面都還不成熟,其與成年人一起關押、管理、并案審理,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響,也極有可能受到犯罪思想的進一步“污染”和“腐蝕”,將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進行審理時,應將其與成年人分別羈押、分別管理、分別審理,給未成年人創(chuàng)造一個“干凈”的環(huán)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響。
四、及時迅速審理的原則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與刑訴法再修改
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方面,我國已經(jīng)形成比較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組成的有效體系。它是以刑事訴訟基本法為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補充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律體系。盡管其他一些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部分規(guī)定,但是專門規(guī)范刑事訴訟程序的刑訴基本法卻缺乏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規(guī)定?!缎淘V法》僅在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相關事項進行規(guī)定,無論從量還是質(zhì)的方面來看,現(xiàn)行刑訴法規(guī)定已經(jīng)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在刑訴法再修改方面,學術界普遍認為應當增加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但是存在兩種主要立法模式選擇:一種是通過刑訴法的再修改,在《刑訴法》中增設專章的“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程序”?!拔覈⒎C關、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罪的問題也非常重視。因此,這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也應當將未成年特別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guī)定。”①“基于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刑訴法》再次修改時,應當設立專章規(guī)定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同時應當從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兩個方面,體現(xiàn)未成年人訴訟的個性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雹诹硪环N是在立法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單獨制定一部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必須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法規(guī);只有一部未成年法規(guī)也是不夠的,必須建立完備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雹圻@兩種理論選擇都看到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特別立法的必要性,但在采取何種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歧。
基于對我國法律慣例的尊重、現(xiàn)實情況的綜合考慮,制定專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在我國并不可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立法應當采用在刑訴法中增設專章的模式。一方面,我國立法實際中采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法律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等多位階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在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先通過具有相對靈活性的法規(guī)、規(guī)章、法律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彌補法律的滯后性,然后在法治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將法規(guī)、規(guī)章、法律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制度升格為國家正式法律。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要義不在于法律文件的多與少、法律形式的法典化還是單行化,而在于法律是否能夠有效地、全面地、系統(tǒng)化地調(diào)整社會實際。無論是在刑訴法中增設專章未成年人訴訟制度,還是制定單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只是形式價值的體現(xiàn),關鍵還在于實質(zhì)的法律內(nèi)容。再者,從法律調(diào)整內(nèi)容上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的內(nèi)在構成,二者密不可分。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從刑事訴訟法中分割出來,必然割裂了刑事訴訟的整體價值和完整性。
此外,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應當以實現(xiàn)正當程序、社會實效目的為中心,正確處理好國家監(jiān)護權、當事人救濟權、未成年人訴訟權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應當體現(xiàn)人性化設計理念,既要保障被害人的司法救濟,又要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解釋》第三條和第九條都確立了司法機關在行使國家懲罰權時負有對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定義務,這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懲罰權與國家監(jiān)護權、未成年人訴訟權之間的對當關系。刑訴法再修改應當體現(xiàn)這一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機制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