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4 16:31:0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案件調查方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簡述調查方案可行性評價的主要方法有邏輯分析法、經驗判斷法、模擬實施法、試點調查法。
2、方案調查法,方案調查法取得間接資料的方法稱為文案調查法,也稱間接資料調查法。間接資料指從文獻檔案中收集的資料,也稱第二手資料。一種間接調查法,利用企業內外現有的各種信息、情報,對調查內容進行分析研究的一種調查方法。
(來源:文章屋網 )
引言
當今,工業自動化在我國乃至全世界正在呈現飛速發展。而對于企業,工業自動化程度更是體現企業智能化制造高度的重要表現。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更是工業自動化生產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而它的安裝方式關系到日常對于它的維護、維修、保養速度、質量,從而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進行生產。所以工業現場電氣器件的安裝方式就顯得異常重要了。
1 相關定義介紹
1.1 工業自動化現場
工業自動化現場宏觀上是指生產企業中工業自動化系統的硬件,具體包括工控機、工控網絡設施(交換機、路由器等)、控制柜及相應電氣控制柜的安裝運行環境。微觀上指具體某一工業控制設備安裝運行所處的工業環境,如PLC控制柜、低壓電氣控制柜等。工業自動化現場通常環境比較復雜、惡劣,具體指環境溫度較高(如鋼鐵、化工等行業)、電磁環境復雜(如電力、通信行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如礦產、石油及煉化行業)等。
1.2 電氣器件
電氣器件在工業自動化應用領域是指在工業自動化現場承擔著為工業設備電源供應、現場各種信號采集、傳輸、控制等具有電氣特性的器件。通常它承擔著感應、數據轉換、保護、控制等作用,對其穩定性、測量性、電磁兼容性(EMC)、快速反應性、準確性、抗電性(具體指高電壓、大電流)等有足夠的要求。具體器件種類繁多,如浪涌保護器、傳感器、控制器、接線端子、保險等。
1.3 DIN導軌
DIN導軌是德國工業標準中用于現場電氣元器件的現場安裝方式,目前已廣泛用于電力、工業自動化等現場安裝環境中。DIN導軌的尺寸通常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目前最常用的寬度尺寸為35mm(毫米),厚度尺寸為1mm(毫米),深度則根據現場安裝要求來制定。現在,對于工業自動化領域,現場的安裝設備采用DIN導軌普遍常見的有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接觸器、接線端子、浪涌保護器、斷路器等。
2 DIN導軌發展及現狀
2.1 DIN導軌發展
DIN導軌是根據德國工業標準DIN EN 60715標準[1](對應GB/T 19334-2003 )要求規定,主要針對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的安裝而制定的,通過DIN導軌實現了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標準化,使各種設備元器件安裝實現了統一。從1981年DIN EN 60715-1981到2001年DIN EN 60175-2001以來,甚至到今天,經過了30多年的發展,目前DIN導軌已經成為工業自動化現場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最廣發的標準,各種工業自動化生產設備廠商包括西門子、菲尼克斯、研華等紛紛也根據該標準生產了自己的導軌。
2.2 現狀
DIN導軌在現在工業自動化領域應用已經非常廣泛,從控制室的控制柜內的PLC安裝(如西門子S7系列、羅克韋爾AB系列等)到各種控制電氣器件如浪涌保護器(如英國MTL)、安全柵、接線端子模塊等都是安裝在DIN導軌上來使其固定,它已儼然成為各種工控電氣器件機械支承的標準安裝軌。常見的DIN導軌一般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一般標準是厚度為1mm,寬度為35mm,而常用的尺寸有:35×7.5×1、35×15×1、35×15×1.5、32×15×1.5、35×16×1.8等。由于只需要DIN導軌用少量螺釘打孔固定在控制柜或現場接線箱內的背板上,然后將各種電氣器件通過器件上的導軌卡扣卡在導軌上,所以安裝比較方便,且器件可以密度安裝,所以DIN導軌得到了工業自動化領域電氣器件廠商和運用商的青睞。
3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缺點
雖然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有著充分利用空間,安裝方便等諸多優點,但是其也有不足之處。由于工業自動化現場控制系統復雜,涉及到的控制系統設備較多,且控制柜或現在控制接線箱空間有限,必然會帶來設備密度大,維護、維修空間有限,如果其中涉及到部分電氣器件損壞,需要更換。通常這類電氣器件是通過卡扣來和DIN導軌機械固定,拆卸需要一定力度,且空間受限,經常會導致維護、維修人員無法直接拆卸需要更換的電氣器件。再者,在用有些工具如旋具拆卸時容易碰觸到其他電氣器件,造成其他控制回路出現短路、斷路的風險。如果無法拆除,在DIN導軌一段或兩端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方可沿著導軌方向依次移除電氣器件,這會給維護、維修人員帶來額外極大地工作量,甚至工作效率下降,無法在有效時間內完成既定工作,造成影響工業安全生產的后果。
4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改進
4.1 改進方法
為了解決上述DIN導軌安裝產生的問題,文章提出了改進方法,避免新問題的出現。解決方法是采用中間加設電氣器件卡座,該電氣器件卡座的作用是通過卡座自身具有的DIN導軌卡扣與DIN導軌機械連接,電氣器件安裝在卡座上,而非安裝在DIN軌道上,而電氣器件以卡鍵的固定形式固定在電氣器件卡座上(形如臺式電腦主機內的內存安裝在內存卡槽一樣),由于三者連接部分具有金屬導體連接,故從電氣保護接地的角度而言,電氣器件卡座連同電氣器件是一個整體,故只需在導軌上做統一電氣接地保護接于接地匯流排上,且滿足接地連接電阻小于1Ω、接地電阻小于4Ω[2]。當需要更換電氣器件時,只需扳開兩側扳座卡即可輕松取出,既安全又操作方便。
4.2 實現現狀
目前,該方法已經開始進行研究試驗驗證,國內部分廠商已經實現。但目前還需要進一步開拓市場應用。其實現難度是由于DIN導軌與電氣器件直接機械卡扣連接,各大電氣器件廠商已生產的產品都采用該種形式,需要對電氣安裝底座進行統一標準化。
參考文獻
調查對象
散發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實驗室確診病例。
聚集性病例2周內,在同一村莊,或在同一山坡、樹林、茶園、景區等地勞動或旅游的人員中,出現≥2例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中出現類似病例。
調查內容和方法
個案調查發現病例后,應當及時開展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況、家庭及居住環境、暴露史、發病經過、就診情況、實驗室檢查、診斷、轉歸情況等,并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復期血清標本,開展檢測(見《實驗室檢測方案》)。
基本情況包括病例的年齡、性別、民族、住址、職業、聯系方式等。
臨床資料通過查閱病歷及化驗記錄、詢問經治醫生及病例、病例家屬等方法,詳細了解病例的發病經過、就診情況、實驗室檢查結果、診斷、治療、疾病進展、轉歸等情況。
病例家庭及居住環境情況通過詢問及現場調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員情況、家庭居住位置、環境、家禽及家畜飼養情況等。
暴露史及病例發病前活動范圍詢問病例發病前2周內勞動、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過有蜱生長的場所,是否有蜱叮咬史。詢問病例發病前2周內與類似病例的接觸情況,包括接觸方式、地點等。
聚集性病例的調查在出現聚集性病例或暴發疫情時,應當注意調查感染來源。如懷疑有人傳人可能時,應當評估人群感染及人傳人的風險。應當組織疾控人員或醫務人員,采用查看當地醫療機構門診日志、住院病歷等臨床資料、入戶調查等方式,開展病例的主動搜索,并對搜索出的疑似病例進行篩查、隨訪,必要時采集相關樣本進行檢測。
病例對照調查通過開展病例對照調查,研究感染、發病等危險因素。選取實驗室確診病例為病例組,一般按照1:2的比例在同村同性別同年齡組(年齡相差
宿主媒介調查調查病例居住地和生產活動周圍環境中的動物種類(包括家畜及嚙齒動物)以及媒介的分布情況,采集動物血清標本和媒介標本進行相關血清學和病原學檢測,以查明可能的動物宿主和生物媒介。
調查要求
調查者及調查對象應當由經過培訓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擔任調查員。現場調查時,應當盡可能直接對病人進行訪視、詢問。
如病人病情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直接調查時,可通過其醫生、親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進行調查、核實或補充。
調查時間及調查內容應當在接到疫情報告后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調查表應當填寫完整,實驗室檢測結果、病人轉歸等情況應當及時填補到調查表中,以完善相關信息。
調查者的個人防護在流行病學調查及標本采集過程中,調查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個人防護措施,尤其應當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觸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調查資料的分析、總結和利用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取證就像打仗,只有做到對法律規范胸有成竹,偵查工作的開展才能游刃有余穩操勝券。一方面,偵查人員要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學習,熟練掌握偵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所必備的法律規范,在偵查過程中遵循證據收集規則,注意瀆職類犯罪案件和侵權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和保存方法,杜絕非法取證,避免片面取證。對此,筆者認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人員應當掌握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首先,加強刑事法學理論的學習,提高犯罪理論、刑罰理論和程序法理論素養,為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奠定理論基礎。其次,應當正確理解和熟練掌握刑事實體法律規范。我國刑法第九章規定了瀆職罪,正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瀆職罪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至關重要;除此之外,還應掌握刑法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具體要求。再次,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司法解釋的內容,正確立案和開展偵查工作。最后,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程序性內容,熟悉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程序規定,保證偵查程序和調查取證工作依法運行。另一方面,提高善于運用法律規范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能力。調查取證不是紙上談兵,要求偵查人員要有調查取證法律意識、程序意識、責任意識,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調查取證程序進行了相當嚴格的規定。相反地,一旦出現程序錯誤,往往會阻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培養靈活運用偵查謀略和偵查技巧調查取證的能力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的證人多數與犯罪嫌疑人有著千絲萬縷、錯綜復雜的關系,加之所查對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作證,即使作證也往往避重就輕。
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責任、把水攪渾,導致偵查人員無法查清犯罪事實。所以,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時,偵查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善于運用謀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證據。司法實踐中,收集證據的方式方法很多,運用偵查謀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靈活運用。就調取證人證言而言,對于一般證人采取以誠相待,教育啟發,注意選擇合適的詢問方式,讓其講細節,問清來龍去脈,特別是要把主要的、關鍵的案情問清,把證據取到位;對于已經與犯罪嫌疑人事先通氣的證人,要采取要求其講細節和復述的方法來辨別真偽,因為事前編造的只能是大概情節,一旦要求證人具體陳述,則可能矛盾百出;對事先編造的案情通過反復講述可能會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節,對此,應要求證人作出合理解釋;對于拒絕作證的證人,要根據拒絕原因采取相應的方法:
對于與案件有牽連或與犯罪嫌疑人有交往而拒絕作證的證人,一般采取教育啟發、曉以利害的方法,促使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可見,在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中,要求偵查人員視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偵查謀略和技巧,靈活應變,才能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
三、培養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的能力
鐵路是國家重要的交通樞紐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國,鐵路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帶動全國的經濟發展,更有利于平衡資源、分配資源。據調查顯示,僅2012年1月,全國鐵路旅客發送量完成16000余萬人,同比增加1200余萬人,增長率達到8.4%,在龐大的客流量之下,鐵路好比盤根錯節的經脈,在帶動國家經濟的同時,也源源不斷的給全國各地輸送著血液、資源。
鐵路的客流量決定了鐵路安全的重要性,它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更關系到成千上萬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我國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求能夠防止一些鐵路案件的發生。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對已發生的鐵路案件,需要及時準確的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取證,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可根據案件的大小、影響,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確定案件性質,嚴格采用法律的手段執行下去。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能夠有效的保障鐵路安全,并減少鐵路交通事故的案件發生。
鐵路案件一般分為交通事故案件與鐵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質不一樣,但所造成的破壞及影響都及其惡劣。警方在介入調查時,首先會對案件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做出相應的性質劃分,再根據不同的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置方案。
一、鐵路事故案件的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質往往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與人為的蓄意破壞不同,它具有不可確定性,比如:火車在行駛的過程中,因質量、天氣等因素造成的脫軌、火災、爆炸等事故現象,可稱為鐵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類。鐵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來定
1.特別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質特別惡劣,所造成的破壞和生命財產損失最為嚴重的一種事故,具體的來說,可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經濟損失達到1億元以上;繁忙干線的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運行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線的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行車達到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情況。以上五種情況,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將事故判定為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幾點: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傷案件;造成伍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經濟損失的案件;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或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的案件。如發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稱為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在鐵路交通事故中,數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質嚴重,影響廣泛,對案情的調查和處理時間也較長,而事故中的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幾點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萬元以上伍仟萬元以下的經濟損失;客運列車脫軌二輛以上十八輛以下或者貨運列車脫軌六輛以上六十輛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鐵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財產損失雖然比不了以上三點,但細分下來一般事故卻有很多的分類,根據每一類的案情不同,所對應的調查和處理方法也不一樣,再此不一陳述。在以往的鐵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據調查了解,今年的鐵路交通事故次數與死亡人數同比增長了11%,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長。
(二)案件調查與處置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須針對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員進行相關的調查,對于特別重大事故,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而對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鐵道部方面組織相應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下面詳細介紹案件調查的方法與處置方式。
鐵路案件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監察部門和公安部門組成,在鐵路案件發生之后,鐵道部門會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立案調查組,對事故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調查取證,一般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的鐵路案件發生之后,會在在十二個小時內通知有關部門,接受調查。
在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之前,需要維持好現場次序,避免現場遭受破壞而為調查帶來難度,同時也可指定有關部門,比如當地公安、鐵路局等部門臨時組成調查組,對案發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保護有關線索,掌握人員的傷亡情況、機車設備的損壞情況等,并且需要及時做好調查的有關記錄,等調查組到達之后能夠第一時間反應情況。
當調查組的部門人員到了事故現場之后,對發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臨時調查組必須主動匯報事故現場真實情況,并且還需為調查部門提供便利,集合與事故有關的部門。鐵路案件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在事故調查期間應該隨時接受調查的調遣,對事故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有關疑點進行證明,并提供有關的資料及物證人證。
此外,鐵路案件的調查組也有權利了解事故的整體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相關的部門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有關部門也不得拒絕,需全面配合。在調查鐵路案件現場的時候,主要由警方負責,依靠相關職責的經驗和能力,能夠盡快找出有用的證據及事故發生情況。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維持現場次序,驅散無關人員,并及時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對于事故現場,警方需盡量收集到一些有價值的線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證、人證或者事發的痕跡,并對現場進行測量,描繪現場的示意圖,仔細觀察,對現場的每一處痕跡和設備等進行標注、說明,比如對于需要第一時間搬動傷亡者、移動現場物體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標記,然后進行保存;對于暫時無法移動的物品及證據,也必須予以守護和及時鑒定,并設明顯的標志,嚴禁無關人等靠近或者挪動。
2.警方在達到現場指揮,除了控制現場之外,需要對知情者了解情況,可以通過口述、筆述和筆錄等情況,第一時間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及時書寫記錄下來,之后再由有關負責人簽認,確定事故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而對于知情人員了解情況卻又不如實說明的,應當記錄在案。
3.警方必須對事故現場的全貌、方位和有關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時向當地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對相關的設備物品、物件、機車、遺落物品、有害物品、現場痕跡、尸體及尸體的傷害部位等現場布置就進行拍照、攝像,事后需要及時保存,以備調查組調查案件提供依據和物證。
4.事故發生之后,警方應與醫院、救助中心等部門配合,需要及時掌握傷亡人員數量、傷害程度診斷報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記錄、死亡證明、既往病歷和健康檔案的資料等。
5.鐵路事故案件發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調查取證的時候,必要對事故地點的前后一定長度范圍內的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近期內該段線路質量檢測情況;對事故地點前方一定長度的線路范圍內,有無機車車輛配件脫落、刮碰行車設備的痕跡等進行檢查,對脫軌列車中有關的機車車輛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脫軌機車車輛近期內運行情況監測記錄。
二、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
鐵路案件的事故責任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鐵路運輸企業或有關單位的文電,違反了法律法規、鐵道部規章或鐵路相關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等情況,直接導致鐵路事故案件發生的,則主要責任在于文電的單位。
2.由于設備管理不嚴、檢修不過關而造成的事故,則責任由設備管理的單位負責。
3.由于自然災害的原因導致鐵路事故的案件,如雷電、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如果可以預測或防范卻由于疏忽導致,那么事故本身就為責任事故。可適當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如果確實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那么可以將事故定為非責任事故。
4.在現場調查中,如果有涉嫌人為破壞而造成的鐵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機關成立專門調查組,在確認事故性質之前,先可以將事故定性為發生單位的責任事故,如果經公安機關確認,并提供有關證據的情況,事故屬于人為破壞原因造成的,則進行立案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5.此外,對于一般鐵路案件事故中的情況,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定,依法來定,酌情判理。
在鐵路案件調查中,事后責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相應的處置工作必須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和判罰情況:
第一,對于鐵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內部職工對事故案件進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等情況,則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個人,責任較輕的,則處以四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國家的公務人員,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則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反洗錢協查
2007年至2010年間,云南省反洗錢協查案件數量及協查次數逐年上升,由2007年一年協助查詢65件案件、協查229次,到2010年協助查詢173件案件、協查1488次,年查詢案件量翻了近3倍,年查詢次數翻了6.5倍(詳見圖1)。同時,協助查詢的案件種類由單純的犯罪擴大到了地下錢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等,幾乎涵蓋了所有洗錢上游犯罪。
(二)反洗錢調查
反洗錢調查的線索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送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該報告都經過金融機構一線工作人員的主觀分析,與一般可疑交易報告相比可疑程度更高,實用價值也更大,但數量也就較少。2007年至2010年間,云南省反洗錢調查案件數量及協查次保持平穩,平均每年的調查線索數在19條左右,這與昆明中支謹慎使用反洗錢調查權有關,只對可疑情況最高的線索展開調查程序,因此在反洗錢調查結束后向偵查機關報案的線索數與開展調查的線索數相當接近。
(三)反洗錢協查案件來源分析
云南人民銀行協查案件主要來源于公安機關,約占協查案件總數的46.4%,其中昆明市公安局和各州市公安局(下文簡稱各級公安局)請求協查的案件數占協查總數的26.4%,經偵部門約占9.2%,禁毒部門約占8.4%,反恐和治安部門約占1.8%;其次是反貪部門請求協查的案件數,約占協查總數的22%;武警邊防和海關分別占7.6%和6.8%。
圖3協查案件來源分布圖
二、人民銀行與執法機關協作開展反洗錢案件工作時需關注的幾個要點
(一)反洗錢工作開展初期主動加強與執法機關聯系是迅速打開工作局面的有力保證
在反洗錢工作開展初期執法機關缺少對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能的了解,缺乏主動與人民銀行開展案件合作的動力,人民銀行可通過部門聯席會議等平臺主動與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宣傳人民銀行預防、監控洗錢犯罪的職能作用,展示人民銀行在反洗錢案件協查工作中查詢涉案賬戶時查詢覆蓋面廣、速度快捷的職能優勢,激發執法機關與人民銀行案件合作熱情。
(二)結合工作實際和區域特點,有側重的加強與執法機關的合作能夠有效提高工作成效
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配備人力有限,省級行反洗錢處室人員配置在十人左右,其中兩到三人負責一省的反洗錢案件工作,對大多數省份來說州市人行在反洗錢案件工作方面只能起到輔助作用,因此如何有效的提高案件工作效率就成為每個省級人民銀行必須深思的一個問題。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特點差異較大,各地易發案件類型不同,例如,西南邊疆的涉毒案件較多、沿海地區的地下錢莊和走私類案件較多,結合地域特點將有限的人力有針對性的投入到反洗錢案件工作中,能夠有效的提高案件成案率、破案率。
(三)以執法機關的視角分析、跟進案件是提高洗錢案件成案率的重要手段
案件偵破率直接關乎執法機關的工作考核,因此執法機關對于一個案件線索是否立案、以什么罪名立案是非常慎重的,如果某個線索偵破難度或以某個罪名審判成功的難度過大,會極大的影響執法機關的工作積極性。從昆明中支積累的案件經驗看,上述問題的核心在于案件證據,一些案件案情清晰,但是取證困難,造成最后難于成案或難于以目標罪名定罪的結果。要提高洗錢案件成案率,人民銀行需要熟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程序,想執法機關所想,著重關注案件證據,學會從數于百計的協查案件中挖掘出可能以洗錢罪的案件,并投入相應的人力跟進案件進展。
(四)及時與執法機關溝通交流,跟進重點案件的進展情況,是促進洗錢案件成功宣判的關鍵
鎖定重點案件后,人民銀行可根據案件所處階段,加強與不同執法機關的聯系,具體來說,在案件偵查階段重點與公安等辦案部門加強聯系,在案件階段重點與檢察院案件審核部門加強聯系,在案件審理階段與審理法院加強聯系。通過適時跟進案情,了解案件偵破、審理過程中面臨的問題或困難,以便在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為案件辦理提供幫助,推動案件進展。
(五)重點案件成功宣判后及時表彰破案有功單位和個人,是增強反洗錢案件工作部門凝聚力的有效方法
反洗錢工作是一個系統性工作,涉及多個部門,一個洗錢案件的成功破獲與宣判也離不開相關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在一些大案要案成功宣判后聯合相關部門以表彰會等形式給予有功單位和個人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能夠較好的團結執法部門,激發執法部門的反洗錢案件工作積極性,形成反洗錢工作部門合力。
三、人行與執法機關在案件合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協查口徑容易擴大化,潛藏法律風險
人民銀行反洗錢案件工作走上正軌后,由于偵查機關通過人民銀行協助調查洗錢相關案件方便快捷,能夠幫助偵查機關節省大量人力、物力,案件協查量容易快速增加。在大量案件協查工作中人民銀行需同時面對禁毒、經偵、反貪等多家執法機關,容易遇到提供的辦案手續不統一、請求協查的理由模糊和同一機構請求協查的部門過多等問題,不利于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辨別協查請求的合法性,給反洗錢案件工作帶來法律風險。
(二)人民銀行與執法機關間信息溝通不暢,降低反洗錢案件工作效率
在反洗錢案件協查工作中偵查機關發現案件線索,并向人民銀行提出協查請求,然后依據人民銀行反饋的涉案人員交易信息等線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進一步措施。在反洗錢案件調查工作中,人民銀行發現線索后將其移送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針對線索做進一步調查,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在上述信息溝通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信息單向傳遞的問題。例如,案件協查中偵查機關在人民銀行的幫助下取得案件信息,推動案件審理完結后偵查機關極少主動向人民銀行反饋案件。以云南為例,2009年至2010年3季度間,人民銀行協助偵查機關查詢案件248起,最終收到反饋18起,占比7.25%。從案件協查來源分析和地區分布分析看,公安機關請求協查案件數約占協查案件總數的46.4%,昆明地區案件協查數占全省協查數的57.32%。假設以2007年昆明市公安部門刑事案件現案破案率92%計算,248起協查案件中昆明地區公安部門破獲的案件數至少為60起,占總協查數的24.46%,遠高于7.25%的案件反饋比率。通過上述數據的對比,可以看出偵查機關向人民銀行反饋協查案件破獲數遠低于實際已破獲的案件數,在案件調查工作中也存在類似情況,導致反洗錢案件協查后續工作開展困難,反洗錢案件調查線索難于成案,對反洗錢工作產生消極影響。
四、政策建議
(一)明確對口部門和聯絡人員
聽證主持人作為行政處罰聽證會的組織者、實施者,在主持聽證時,不能僅限于對聽證程序的簡單重復和機械模仿,而是通過嫻熟、規范的聽證程序控制,增強處罰決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義務,為此,主持人要在不斷學習和實踐的基礎上,圍繞會前準備、會場程序控制、氣氛引導、僵局破解和秩序維護等要素,提高控制技巧。
1.未雨綢繆增自信。聽證主持人通過查閱案卷、與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溝通,掌握聽證案件的基本情況,確定主持控制的重點環節和關節要點,制作出程序明晰、簡潔實用的聽證提綱,并強化三項準備工作:一是開展模擬演練,增強感性認知和主持技能,避免出現“怯場”;對案情復雜、涉及多個當事人權益的案件,可通過模擬辯論演練,查找聽證可能發生的疏漏,制定相應對策;二是邀請律師參與,組織法制、案件調查和其他辦案人員“會診”案件,了解案件辦理和處罰的薄弱環節和缺陷,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達到主持時心中有數,避免出現“慌場”;三是開好聽證頭:聽證前整理好衣冠,完善自我形象,增加信心;聽證伊始,通過放慢語速和節奏尋找主持感覺,利用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的間隙梳理聽證提綱,盡快進入角色,避免出現“冷場”。
2.規范操作顯威嚴。聽證過程中,主持人要樹立規范、嚴謹的意識,嚴格按照聽證程序規定和提綱擬定的步驟有序操作,不隨意刪減、舍棄、合并重要程序,力戒程序執行的疏漏。要制止當事人及人無序陳訴、隨意提問和交叉辯論,以及相互埋怨、詆毀,營造出威嚴莊重的氛圍,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充分行使和聽證的質量和效果。如果主持人不按程序操作,隨意更改步驟,顛倒發問秩序,刪舍關鍵環節,不但難以保障當事人述辯等權利,還極易造成聽證會混亂和失控。甚至出現當事人退場等現象,導致聽證失敗,應有作用難以發揮。
3.控制節奏保平衡。有效把握聽證節奏、適時破解現場僵局、穩妥解決述辯平衡是衡量主持人聽證控制能力的重要標準。
把握聽證節奏的技巧:一是緊扣議題不離題;要圍繞案件違法事實、證據、依據是否確鑿和擬作出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組織聽證,對因激動而強行發言、辯論偏離議題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二是一項一議細梳理;陳述和辯論時,可采取一項一議的方式進行。要求發言人對觀點、內容先行概述,盡量避免長篇大論;三是調節進度保記錄:對表義不明、語焉不詳和易致歧義誤解的,隨時與發言人核對、溝通;在當事人宣讀重要觀點、主要證據時,可要求語速放緩或適當重復,以便記錄員及時準確記錄。
破解現場僵局的技巧:在發言雙方或當事人之間對案件事實、證據或程序性、觀點性問題發生爭議使聽證出現僵局、難以繼續時,主持人可采取適時引導、讓一方暫停、跳過僵持的問題等辦法解決,在對抗較強、僵局難解時,中止聽證短暫休息,分頭說服引導進行有效緩解。
解決述辯平衡的技巧:主持人堅守居間聽辯的角色定位,避免對一方述辯作評價、下評論,避免對當事人發問不當或把問題集中指向當事人,增大其心理壓力;當事人表述能力差,在不知何時發言、如何辯論質證時,主持人可見機采取重復述辯要點。引導其按時間順序陳述、概述辯論要點、逐一對質證據等辦法解決;還可以采取適當延長當事人一方述辯時間。通過重復說明、合理引導申辯重點、質證焦點等辦法,推動辯論深入,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平衡和述辯情緒相對平衡。
4.突發事件早預案。聽證突發事件指聽證過程中突然提出的程序問題和發生的意外情形,主要有申請回避、申請通知證人、申請重新調查鑒定等程序性問題,以及雙方未經允許退場、隨意錄音(像)或攝影、當事人指責調查人員執法不合法、不廉潔等人身語言攻擊的、當場爭吵斗毆甚至一方出現昏倒等情形。主持人對這些要有預見,當突發事件發生時,要臨危不亂、處變不驚、遇事不慌、處事不滯,除依靠自身經驗和應變能力外,可針對不同問題采取警告、制止、由其他主持人場外問詢、責令退場、暫時休會商議等應急措施。情形嚴重的可中止延期,以沉穩、冷靜的表現控制好現場秩序。
5.不斷追求至藝境。主持人在聽證時要扮演解說員、調停者甚至一些簡單事理爭議時的裁判員等諸多角色。針對當事人敏感、疑慮和擔心的心理狀態,主持人要嚴守中立,語言文明,用語準確精練,語氣、語調對雙方一致,詢問時清楚和緩以增加親和力和信任感,調停時準確嚴肅以體現威嚴和莊重,裁判時不偏不倚以實現公平公正。通過靈活有節的主持和精確規范的語言,有效提升執法權威和公正親和的工作形象。主持人還要通過對各種控制技巧的融會貫通、靈活運用,努力在不同類型案件的聽證中形成不同的主持風格,推動個人聽證主持技能不斷提高,達到一種臻于完善的藝術境界。
二、案件調查人員的述辯技巧
聽證的質量和效果如何,除了主持人較好地運用控制技巧外,關鍵在于調查人員的陳述、辯論。述辯能力如何,既是調查人員在聽證時集中展示執法才能和辦案智慧的標尺,也是考量案件質量和調查人員素質的一大因素。作為工商執法人員,掌握一定的聽證述辯技巧和方法顯得極為必要。
1.認真閱卷查疏漏,吃透案情。聽證述辯,要求調查人員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據和定性處罰有機巧妙使用和相關法律知識準確、熟練引用。這要求調查人員做好三方面準備:首先是吃透案情:全面梳理案件,熟知案情,在宏觀上把握其關聯性、邏輯性和層遞性,在法理上辨析其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通過案件“會診”,查找案件查辦的疏漏和不足,對可能出現的不利情形作好預判和補漏防范;其次是準備素材;主要包括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執法處罰依據和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有用的工商案例、法院判例等等;對于證據薄弱、當事人可能反悔原來陳述的,要盡力搜集其他有力證據,做到有備無患;最后是擬定提綱;做到布局謀篇環環相扣,結構嚴謹條理分明,準確簡捷重點突出,預見有方準備充分,力求形成一個法、理、情、勢相融,簡明實用與生動形象兼備的述辯“藍本”。
2.陳述案件重點明,敘述事實條理清。調查人員在陳述案件時,應注意掌握和做到三點:一是把握主動,控制局勢;調查人員代表國家執法機關陳述案情,是一個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陳述一開始。調查人員就要以自信平和的心態、占得先機,通過嚴謹、莊重的陳述,傳達出對案情的熟知、辦理的信心、處置的真誠,凸顯依
法行政和熟練規范的法律素養,在氣勢上贏得主動;二是抓住要點,詳略得當;案件陳述是對案情的概述,對涉及當事人多、陳述材料和證據龐雜的案件,調查人員如果長篇累牘,面面俱到,則在有限的時間內難以抓住要害;因此。案件陳述要抓住重點,圍繞案情、定性、依據等要素展開闡述,做到敘述事實主要。提出證據概要,說明依據、處罰建議和其他情況簡要;三是深入淺出,概括凝練;案件陳述通常會涉及法律條文、專業術語和法學概念,鑒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相對薄弱等實際問題,調查人員可用深入淺出的敘述進行引用或解釋說明;同時,做到語言上要清楚準確、簡練明了、快慢適度,忌吞吞吐吐、強詞奪理、粗俗低級。形態上舉止大方、沉穩老練,忌趾高氣揚、指手畫腳,努力實現以誠動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3.舉證有力巧安排,靈活運用展風采。舉證要以有利、有力、有序為原則,根據案情、案件類型和證明需要,將各種證據有機結合,靈活運用,依序出示:一是關鍵證據優先法;主要適用于一個當事人一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可依主證據、次證據和輕證據的順序進行宣讀和展示,并形成閉合鎖鏈:如售假案件,可依次按照當事人供述、鑒定結論、現場證據、廠家資料、裁量情節等順序舉證;對社會影響大、危害后果重的案件,可將危害后果先行展示;二是集中證據證明法:適用于一個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主要采取逐個違法事實分別集中宣讀、出示證據的方法,對已出示的證據在另一事實證明中涉及到的可以省略;三是綜合證據出示法;主要適用于多個當事人同一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將多個當事人的具體表現、主從關系、行為性質進行證據綜合出示;例如,串通投標案件聽證,調查人員可以把各種證據分成招標前組織策劃、投標中的表現和中標后續情況三部分進行綜合出示,使每個當事人的行為軌跡、關系性質和責任大小一目了然,避免了無序、雜亂和交叉情況;四是分類證據展示法;主要適用于多個當事人多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可將多個當事人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歸為一類進行依次舉證;如某一連鎖企業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在舉證時可將部分無照連鎖店的行為證據歸為一類,冒牌商品銷售行為證據歸為一類,不合格商品銷售行為證據歸為一類;對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消費維權等涉及多個消費對象的案件聽證,則可采取將消費者證人證言、票據收據歸為一類出示,在同類證據過多、數量過大的情況下選擇關鍵證據出示的辦法解決。
4.沉著理性抓破綻,有理有節巧論辯。聽證辯論主要是對案件事實、依據和擬處罰決定等情況進行辯解和陳述的過程。高明的調查人員在撰寫辯論提綱時,能夠提前預設當事人及其人可能提出的問題、責難,有針對性地擬定辯論提綱,從而使自己處于主動位置。但是,在辯論對方提出沒有準備或預料之外的問題時,調查人員首先要保持沉著冷靜,不倉促發言;其次是理清思路,抓住破綻,以有理有據、合情合法的論述進行答辯和反擊。對方提出的確鑿、合理、足以影響案件定性的觀點,應詳細記錄,以利會后研究定案。在準備提綱和現場辯論時,可以綜合運用六種方法:一是矛盾相悖法;例如某手機專賣店在聽證會上否認其經銷的手機是走私商品:對此,可讓其拿出合法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若證據不足或有虛假成分,論點即可不攻自破;二是直接否定法;對辯稱自己的宣傳行為沒有違法的,可直接列出《廣告法》等法規的具體條文直接予以否定;三是間接證明法;對經營性企業辯解庫存假冒商品不屬工商部門管轄的情形,可借用一般經濟學知識、司法解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行政解釋以間接證明;四是避實就虛法;對抽獎式有獎銷售違法行為,在對方回避違法行為,大談市場營銷、群眾需要和經營困難等轉移話題之“實”時,可緊扣違法獎勵、擾亂公平競爭秩序之“虛”,一辯到底;五是后發制人法;經銷假劣商品當事人不承認自己知情的,可讓其拿出證明不知假、不識假的證據,然后出示其購買真假商品進價對比、銷售人員推銷商品時的錄音、批發商的證言等證據,迫使其承認;六是側面迂回法;主要用于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商業秘密等案件中的辯論。
5.析理釋法細答疑,合情合理當詳記。質證是指聽證雙方對宣讀和提出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和質辯的過程。調查人員在質證中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證據互證法;在對方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時,調查人員可用證據材料、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間內在關系印證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簡單說明法;對對方提出的質疑不影響證據效力的,可簡短扼要地闡明其不合理之處,不予詳答;三是一針見血法;對對方的質疑可能削弱、模糊證據效力的,可直接指出其錯誤之處;四是以退為進法;對對方糾纏不放、無理質辯的行為,可用“該質疑本案調查人員不予答辯”的方式,中止與之質證;五是有效吸收法;對提出的證據、觀點具有合理性,且與調查得到的證據相矛盾、足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定性和處罰的,調查人員應詳細記錄,現場不做正面反駁。
此外,調查人員要利用最后表述意見的機會,在概述案件基本事實的同時,對當事人違背誠信交易原則、破壞、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以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發人深省的評述或詰問,同時適當站在當事人的角度,通過換位思考式的辨析和說理,彰顯工商部門對國家負責、對社會盡責、為群眾履職的形象,通過增加社會道義、人文關懷來促進當事人識錯、改錯、履行行政處罰的義務。
三、其他應當注意和把握的事項
1.合理安排當事人及人的位置。對多個當事人及人參與的聽證,會前放好署名座牌,使當事人、人相鄰而坐,當事人相隔而居,利害關系人適當隔遠,避免聽證時一當事人干預、阻撓另一當事人和無序交流、爭執等情形的發生。
2.靈活設置聽證主持人員。為增強聽證的控制能力,一般聽證由兩名人員共同主持,涉及當事人和旁聽人員較多的,可增加1人,其中1人為首席主持,其余主持人按分工做好秩序維護、證據接收、回避情形處理等事項,保持會場秩序。
3.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聽證會上,要通過在會場張貼、發放和宣讀等方法,明確當事人申請回避、述辯、閱卷、補充更正、審核聽證筆錄等權利和出具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證書、如實回答詢問和遵守聽證紀律等義務,對旁聽人員的旁聽、監督權利以及會后行使監督權也要告知。對非工商系統的旁聽人員,會前應登記并核對身份,以避免意外情形和便于事后處置,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77-02
調查取證,簡單講就是通過運用各種調查手段進行證據的收集。海事行政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是指,海事執法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進行的發現、收取、保全和審查判斷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的一系列活動。在行政執法中,最重要最困難的步驟就是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行政執法是否正確的問題。因此,海事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是否能夠依法收集、固定并審查運用證據,將對海事行政執法及行政訴訟或復議產生關鍵性的作用。
1 證據的內涵
1.1 證據的定義
我國訴訟立法上都規定或默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對于上述定義方法的缺欠,一些學者早就提出了質疑。其中證據學專家何家弘教授認為:既然所有訴訟程序中出現的證據可能都是不真實的,證據豈不成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東西了嗎?這樣理解使證據成為一種無法確定的東西。且從邏輯上分析,“案件事實”本身是通過對證據的甄別、分析、推理從而形成的,證據是因,案件事實是果,用“案件事實”來定義什么是“證據”,無疑是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因此,筆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觀點即:證據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
1.2 證據的特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須由特定機關依法收集并經查證屬實或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照這一法定精神,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中的有效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例如證人證言,證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聞目睹的事實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主觀臆斷的成份。
第二,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要有內在聯系,直接或間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局部。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行政機關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邏輯聯系,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證據的來源合法;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備合法的形式;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1.3 證據的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原則
2.1 合法原則
調查取證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實際的證據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實踐工作中,詢問時,宣傳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端正態度,如實回答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偽造和隱匿證據,將會受到從嚴處理等做法,應當嚴格與威脅、利誘等做法區別開來。
2.2 及時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時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依據。同時為了有效防范違法人員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處罰,銷毀甚至偽造證據,為了有效預防因自然條件變化和其它原因對物證保存可能產生影響或遺失,調查取證也必須及時、迅速。而且水的無狀性和船舶流動性強,使得海事行政證據具有易逝的特點,這就更加要求調查人員必須及時趕至現場進行取證工作。
2.3 全面、客觀、公正原則
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是證據的三大特征,也決定了證據的效力。任何調查取證工作,都應著力于縮小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差異,使證據更接近客觀事實。單一的證據無關聯性可言、主觀臆想的證據也無客觀性可言。客觀、全面的原則要求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的取證方法、方式上要盡可能地做到深入、細致,惟此取得的證據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機構除應遵守法定的調查取證程序外,還應發揮海事行政聽證、申辯、陳述等制度的作用,這樣取得的證據說服力才更強。
3 海事行政證據的來源
海事行政證據來源主要有以下六種:
(1)海事監督檢查。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監督檢查是發現違法行為、取得證據材料的主要方式。監督檢查中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對有關情況的詢問、對有關設備、設施、器材、材料的檢測結果、現場檢查記錄等,都可以成為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重要依據;
(2)對有關書證的調取。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日志、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等文書資料,能較為客觀說明違法行為的性質、責任人、情節及后果。對以上有關材料的提取,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
(3)違法當事人及利益相關人的供訴和辯解。在海事實際工作中,此類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相關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當事人自己說明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事實的自認,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承認,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對有關人員的詢問。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與案件有關利害關系人。詢問當事人,特別是事發后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偽證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最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實信息。證人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但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見性,因此證人證言在實際海事工作中的應用較少,但證人與案件的無厲害關系性質,也使得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的反映更為客觀可信,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客觀條件具備,應更加注意對此類證據的收集。
(5)現場勘查。海事執法人員有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的權利。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海事執法人員可以收集制作現場勘查筆錄、船舶受損照片等視聽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證。
(6)鑒定結論。對于船舶火災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請消防等專業機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出具結論意見,是在此類專業性強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證據的重要來源。
4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4.1 做好調查取證的準備工作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工作必須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除了需要準備必要的取證工具和調集調查人員外,還要制定工作預案,明確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以及調查取證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對象,分析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以及應當采取的方法和步驟。實踐證明,調查取證工作計劃安排得當,不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時還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證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程序性規定,對海事管理機關辦案中的調查取證工作作了若干規范性要求。總結起來,包括調查取證主體、方式、程序、證據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調查取證時保證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要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第二,不能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調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應依法實行回避。
4.3 取證必須全面細致
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不應存在“與本案無關”的理念,只要發現職權范圍內的違法線索,就應按程序調查取證,切忌先入為主,帶框框或偏聽偏信,隨意取舍。只有全面收集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案件及事實取得正確的認識。此外,由于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案件,不少情況屬于事后監督,且當事人往往會掩飾違法行為,隱匿證據,設置障礙,以圖規避監督制裁,因而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不要放過每一個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及線索。
4.4 注重科學設備和系統的使用
傳統的海事調查摻雜著人為因素和社會關系,人們都有一種本能的自我保護意識,想從當事人那里獲得完全和準確的事故經過是相當困難的。而AIS、VTS、VDR等科學設備和系統能提供給海事調查人員最原始最真實的船舶動態信息和操作信息的記錄,所記錄數據的精確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彌補了傳統海事調查手段的不足。對這些數據的準確使用,能為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客觀、全面和詳細的事實依據,大大減輕海事調查人員的工作負荷,并能更科學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客觀公正地判明責任。
4.5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保全證據是指對已經發現的證據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動。在收集證據的活動中,固定和保全證據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海事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應當采取符合程序規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學方法,將一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固定下來。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詢問筆錄的修改或補充部分應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進行確認;二是書證復制件注意標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多頁復制件需加蓋騎縫章;三是照片等視聽材料應注明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等信息,并經過當事人簽名確認;四是注意收集保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五是取樣證據應做好樣品封存等。
4.6 做好證據的審查判斷工作
一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來源,重點審查提供證據人的動機、提供證據人本身的情況、發現證據時的客觀情況、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等。二是證據本身的內容,主要審查證據本身所反映的事實、證據能力、證明力等。三是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主要審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因果關系,流水帳式不切要旨的調查材料和互相矛盾的證據都難以反映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真正關系。審查判斷過程中,調查人員要善于甄別傳聞證據、非法證據、意見證據等,并能熟練運用證據排除原則,這樣經過篩選留下的證據才能更好地反映客觀事實,據此作出的行政行為也才能令人信服。 5 結語
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往往相互結合,穿行,并且貫穿于海事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往往要進行審查決斷;在審查決斷證據的過程,往往又需要進一步去收集、補充證據。目前,各海事機構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但共同存在著隨意性強、程序不規范、取證不客觀的問題。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海事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素質和過硬的專業素質。改善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需要全體海事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在一些違紀違法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員眾多,主要當事人往往隱藏較深,如果案子一上手便全線出擊,就容易使案件調查工作陷入僵持和被動局面。在全面熟悉掌握涉案人員的職務、文化、閱歷、家庭狀況、性格特征及在這個案件中的作用的基礎上,一般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把“小人物”作為突破案件的首攻對象。“小人物”相對于主要人物而言,在案件中處于從屬地位,閱歷相對較淺,心理相對脆弱,問題的性質一般不太嚴重,一般不愿也沒有必要和主要人物同歸于盡。
二、把握時機。
突破案件應掌握時機,決策要快,調查取證要快,采取措施要快,給查辦對象造成一種勢如破竹的壓力,使其盡快向組織交待自己的全部錯誤事實,切忌因慢而貽誤戰機。在初核和調查初期,采用以秘密調查為主的方法較好,辦案人員應注意隱蔽行為指向,秘密接近知情人,秘密掌握違紀者的動向,必要時幾路人馬同步調查取證,避實就虛,迂回包抄。調查一旦取得重要證據,應抓住戰機,在違紀者措手不及時展開正面交鋒,不給違紀者毀證、串供、銷臟、藏匿的機會。在調查中發現違紀者已經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可以先暫時擱下已經串供的問題,迅速組織力量悄悄查未來得及串供的問題;也可以欲擒故縱,想辦法讓其在串供中自我暴露。當違紀者在說與不說兩者徘徊時,適時出示證據,若過早讓違紀者摸清底牌,就會減輕證據的威力,過晚就會堅定違紀者抗拒心理,給順利突破案件造成不應有的阻力。通過適時出示證據,打消違紀者僥幸過關、頑固抵賴、拒不認錯的心理,使其認識到組織已掌握其違紀問題,只有全部供認才是唯一出路。
三、抓住關鍵。
中圖分類號:F7521 文獻標識碼:B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實施,我國開始拿起貿易救濟武器,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發展。按照WTO對貿易救濟案件統計的方法(即當同一商品針對N個國家調查時,統計為N個案件),至2011年底,我國共針對26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194起反傾銷調查,針對2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4起反補貼調查,還發起了1起保障措施調查①。其中1997年至201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為止,共針對14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33起反傾銷調查,平均每年為6.6起。其他的166起貿易救濟調查均為加入WTO以后的十年間發起的,平均每年為16.6起,約占我國全部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的83.42%。
一、我國貿易救濟案件的特點
1.對外貿易救濟制度的法律建設不斷完善。我國在1994年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首次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為了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我國在2004年對《外貿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和第八章“對外貿易救濟”,依據國際通行做法拓展和完善了我國貿易救濟制度的內容。以《外貿法》為基礎,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2002年1月1日國務院重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實施,2004年6月1日上述三個條例經過修改后實施。為配合上述三個條例的實施,外貿主管部門先后制定了《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立案暫行規則》、《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等20余個與之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增強了貿易救濟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不斷增加,但主要形式是反傾銷案件。2002年至2011年,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共166起,其中反傾銷案件161起,占96.99%;反補貼案件4起,占2.41%;保障措施案件1起,占0.6%(見表1)。我國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已涵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類,呈多樣化增長趨勢。盡管貿易救濟的方式已由加入WTO前僅反傾銷一種發展為目前的三種,但主要的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仍然是反傾銷案件。
3.肯定性終裁、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案件占絕大多數。近10年來所立案調查的166起貿易救濟案件中,調查已結束或中止的共有157起,其中調查結果作出肯定性裁決、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案件有130起(見表2),占已結束調查案件總數的82.8%。此外有27起案件終止貿易救濟調查或作出否定性終裁決定,最終未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在這些終止調查的案件中,因申訴企業主動提出撤銷調查申請而終止調查的案件有11起,因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但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而終止調查的案件有11起,因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屬于可忽略不計而終止調查的有3起,因被調查產品不存在傾銷而終止調查的有1起,因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在2%以下的可忽略范圍之內而終止調查的有1起。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官方網站、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相關公告資料整理。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官方網站、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相關公告資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