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1 16:50:1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案件調查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 從1991年——2003年十三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數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當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說明:因從2002年開始實行大民事統計,為了進行比較,從1991年起統一按大民事統計方法進行統計)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據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幾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美國統計,在過去100年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前蘇聯的離婚率也高達35%左右。我國1980年離婚率為4.75%,而到了1997年離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25%。①
二、通過對近三年判決和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離婚案件在實體上的新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結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結婚1—3年的15件,占15%;結婚3—5年的16件,占16%;結婚5—10年的30件,占30%;結婚10—20年的25件,占25%;結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
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30—40歲的離婚的占34.5%,40—50歲離婚的占13.5%,50歲以上離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訴為58件,占58%;男方起訴為42件,占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
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17件,占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離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過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
(一)、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主要就是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準予離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從統計的12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不足的為8件,占67%。
(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11件,直接送達的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24件, 占24%。
(四)、調解的比例比較低,調解結案的為31件,占31%。判決結案的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解率為46%)。
(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短期內(在6個月到一年內)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予離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準予離婚的為18件,占95%。
三、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為何離婚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居高不下?
筆者以為: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了解不是很深時,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占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占15%。
從婚后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現,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10年以內,從時間上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說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著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沖擊。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1.5萬—2萬元,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為何30歲以內的離婚率較高(達46.5%)
以前在農村,一談到離婚,就覺得十分丟人。現在農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較多, 他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多,見得世面比原來的要寬闊的多。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加上現在的電子信息高速發展,人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離婚的案件及離婚程序了解的比較 清楚。夫妻之間實在和不來,能夠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個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誘惑,一些人開始對自己在家務農的結發之妻感到不滿,想方設法通過婚外情來尋找滿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拋棄。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提高,不再忍氣吞聲,一旦對婚姻不滿,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離婚。離婚后,婦女有能力自己獨立生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男人對外交往比較多,接觸危及婚姻關系的不良因素的幾率比較大,相對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響,比如有的丈夫養成了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對妻子任意打罵,還有的與他人同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歐美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系、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等。
(五)、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在婚外情方面
從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從分析的數據反映,男性為15件,女性為10件,比例為1.5:1。據北京某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1982年占總數的14%,1983年占30%,1988年達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匯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633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漢某區1995年1—7月受理離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純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較小。大部分都與性有關。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關系的背后也隱藏著種種動機:對幻想的愛與性的追求,或對浪漫的尋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沒有什么婚前性檢驗的人);婦女想證實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證實自己的男性氣質;各種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厭煩;性試驗;對自己伴侶的報復(即使是不讓對方知道);偶然遇到實現妄想的機會,以及想驗證一下自己的能力。對于有些人來說,婚外性關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們說“猥褻”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滿足等等。當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滿足的情況。旅游、節假日、離家在外和晚會等,都會是引起婚外性關系的潛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暫的。由于現在男女在外打工,機會都很多,這就增加了親熱的機會,使得婚外性關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為由的案件中,其實際上就隱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協調的原因在內。新近上海的一份調查報告則明確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確提出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人數明顯增加,目前在離婚夫婦中有23%以上認為性生活不和諧而不愿意將家庭維持下去,還有36%的離婚緣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這樣,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離婚案例中竟有半數以上與性有關。③
(五)、現在離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離婚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
1. 突出表現離婚案件的證據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摧測,加上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愿建一座廟,不愿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開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在實踐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系,一般與家人聯系,只要其家人不說,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是女方),如果夫妻關系發生矛盾,大多數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而另一方又常因計劃生育被罰款,這時起訴到法院,只有通過公告送達。這類案件在證據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會被判決離婚。
3.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不再重視調解的方式結案。
4.同樣是審理一件民事案件,對于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對于離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視。往往抱有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感覺,所以在處理上,主觀隨意性比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又一新的標準。筆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通常法官會對當事人解釋只有等下次起訴,當事人也會認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準予離婚。而實踐中,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后,即使證據不是很充分,一般也會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二是以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沒有能夠改善,因而認定其夫妻感情確以破裂。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占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復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系。臨床心理學的大量統計數據說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沖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里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盡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復起訴率(低)。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簡單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處理。它不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問題,還要附帶解決財產、子女問題。對單純的夫妻感情,我們沒有必要過多的加以干預,但對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還是有必要以公職權加以干預,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婚姻家庭關系。對于一些當事人確因證據不足,但又必須逃離枷鎖婚姻(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實行對另一方的虐待稱之為枷鎖婚姻),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即可以增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
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的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社會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的現象正在沖擊著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一些輿論導向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擔當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人認為現在離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輕人看電視、電影多了,受其中的影響大深所致。我們要宣傳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間;為兒童社會化提供了最適應的場所。④
注釋
3、20__年2月27日監督五科四名監督員對位于西安市小寨西路省軍區干休所內的某麗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未發現有關康泰樂除疣搽劑的資料及存貨,據該公司人員講,他們早已不銷售康泰樂除疣搽劑并告訴了現經銷者的電話:8087277。
4、20__年3月4日,監督五科五名監督員與咸陽市衛生監督所兩名監督員一起驅車前往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做調查。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位于咸陽市寶泉路3號,法人:王興遠,聯系電話:(0910)3363721。其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是:建筑材料、紙張、土產、畜產、五金、保健品的銷售、生產、銷售康泰樂。監督員在其公司內未發現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存貨、外包裝盒及宣傳單。該公司銷售經理郁慧確認康泰樂除疣搽劑是他們公司生產并認定投訴者提供的產品外包裝盒是他們公司的。據郁慧講,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曾委托西安一家公司加工生產康泰樂除疣搽劑,前處理及有關原料是在河北加工的,但該公司沒有任何委托加工協議。在20__年5月該公司已停止生產康泰樂除疣搽劑,現在市場上的產品是在20__年5月以前生產的,沒有生產、銷售記錄。剛開始是某麗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藻露堂中醫醫院開設康泰樂咨詢中心,后來是劉海開設。
鑒于以上情況,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康泰樂除疣搽劑的產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至20__年5月16日,某咸陽中興工貿有限公司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后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繼續生產銷售康泰樂除疣搽劑,屬無證生產經營,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2、沒有合法的生產加工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場所。
3、產品康泰樂除疣搽劑的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夸大宣傳:能識別并將皮下潛伏的HPV病毒拔出、消滅、根治;專除各種疣體只需三天;能徹底根除尖銳濕疣,不再復發;
一、輕傷害案件的主要特征
通過對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檢察院2013至2015年辦理的輕傷害案件分析,總結出輕傷害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較高的發生率。輕傷害案件在犯罪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看似不起眼的一起矛盾糾紛,在推搡扯拉過程中,都足以將人造成輕傷,雖然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由于其在數量上的較大比重,使其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以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為例,2013年至2015年,該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分別為25件27人、23件25人、33件36人,與2011年的8件8人、2012年的17件17人相比,輕傷害案件有著上升的趨勢。
(二)遺留問題導致矛盾一觸即發。絕大多數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相互認識的,有很多是因為上一輩遺留下來的問題導致矛盾再次發生。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簡單的利益糾紛,卻將鄰里之間的矛盾激化。如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與張某某(女)因宅基地邊界發生糾紛,后侯某某將張某某打成輕傷。從整個事件來看,以前張某某的公公就和侯某某因宅基地的事情吵過架,事發前,侯某某的兒媳在與他的兒子吵架時也抱怨侯某某因為和鄰居張某某家地界根的事,把墻壘斜了,侯某某聽到兒媳在埋怨自己,決定再與張某某說說地界灰角的事,從而導致糾紛發生。
(三)多為偶發性案件。輕傷害案件多發生在鄰里、朋友、親戚之間,且多數情況下是因小矛盾而造成言語不和,引起雙方之間發生毆打,不存在事先預謀,往往因情緒一時失控造成輕傷害的后果,屬偶發性案件,社會影響和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案發后當事人往往比較后悔,一般都會有一定的悔意,對此造成的影響也急于消除。如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郭某故意傷害案。郭某江在門口小賣部買東西時,因為讓路的問題與鄰居郭某發生爭吵,郭某對郭某江進行毆打并將郭某江打倒在地,郭某的弟弟到達現場也對郭某江拳打腳踢,經鑒定,郭某江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從當事人關系來看,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系近門,郭某應稱呼郭某江大爺,兩人卻因為一點小事發生沖突,造成輕傷的后果。
(四)批捕率相對較高。一方面,由于逮捕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有些輕傷害案件中雖然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不嚴重但鑒于嫌疑人是外地人的實際,審查批捕機關有時就想當然地認為該嫌疑人可能存在逃避審判的可能,索性就批準逮捕,以防不患,檢察機關這種求穩怕錯的心理導致“構罪即捕”現象的產生。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調解的權利,因此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只要負責案件偵查的辦案部門出具雙方不能調解成功的說明就一律予以批準逮捕。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受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至2015年逮捕人數分別是23人、20人、26人,批捕率分別為85.2%、80%、72.2%。
(五)輕刑判決率較高。捕后輕刑判決率是捕后判處緩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數與捕后有罪判決人數之比。對于當事人捕前不能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辦案人員擔心不捕引發上訪或影響訴訟,一般都會逮捕,而后期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導致法院對輕傷害案件判處緩刑、拘役、免予刑事處罰的較多。菏澤市定陶區檢察院辦理的輕傷害案件,2013年捕后輕刑判決15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43.5%;2014年捕后輕刑判決9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45%;2015年捕后輕刑判決18人,占捕后判決總人數的69.2%。
(六)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由于輕傷害案件發生的領域多為朋友、熟人、鄰居等圈子內,處理不好,則極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國自古以來倡導“以和為貴”,如果雙方的矛盾到了對簿公堂的境地,對于群眾特別是農村的老百姓而言,已是雙方關系到了冰點,很難再扭轉,雙方便會不再就事論事,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顏面力求司法機關能夠支持自己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如果不能深入了解、做好認真細致的工作,往往會造成累訟、纏訪等情況。
二、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定性較難。一些輕傷害案件輕傷后果的認定距離案發有一定的時間段,這樣容易導致后果與行為間缺少必要的因果聯系,故意傷害的唯一性結論也將無法得出。部分案件鑒定因為程序不規范、依據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數次鑒定數個結果等,致使傷害后果難以確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定性。再者,刑法對尋釁滋事犯罪與輕傷害犯罪的有關規定看起來較為相似,界限也比較模糊。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損害后果僅為輕傷的情況下,到底是定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很大的分歧,不利于案件的定性。
(二)取證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輕傷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偶發性,這類案件多發生在當事人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加上當事人案發后往往不及時報案等多方面原因,容易導致傷害現場遭到破壞。有的案件報案后,公安干警認為輕傷害案件不是惡性案件、重大案件,出警不及時,不及時收集、固定證據,而是等有鑒定結論后再行偵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療、鑒定期間,多種狀況發生變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機會謀劃應對策略,最終造成證據變化或滅失,導致案件的偵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證據采信難。首先,在輕傷害案件的事實認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證人證言尤其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證人證言之間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徑庭。有的目擊證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證,有的目擊證人愿意作證但表述不準確,有的目擊證人因與一方當事人素有交往、關系較好,就會在作證時不如實陳述,只提供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還有部分目擊證人相互串證,與其他目擊證人的證言完全相反。這些都給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對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的采信帶來困難。其次,實踐中部分被害人未經偵查機關辦案單位委托,或放棄偵查機關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體傷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的到兩個鑒定機關進行法醫鑒定,于是出現兩個以上鑒定結論,對傷勢的認定完全不一致,也導致證據采信困難。
(四)批捕權成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輕傷害案件發生后,被害方情緒往往比較激動,認為自己受了委屈,遭了罪,于是就急著讓司法機關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因而都會采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其真實意圖多是盡快獲得賠償。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一般來說距離案發的時間還不是很長,被害人及其親屬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提出高額的賠償金,如果對方不能滿足,便要求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否則便以上訪告狀來“威脅”。而檢察機關從穩定被害人情緒、避免被害人鬧訪纏訪等方面出發,只能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使得批捕權這一國家公權力淪為被害人要求高額賠償的籌碼。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批捕后感受到被監禁的壓力,于是不得不拿出超出正常范圍的賠償金來取得和解。雙方刑事和解時,有的被害人家屬變相訛詐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索要高額賠償款。在此情況下達成的刑事和解有違我國法律規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這種巨額賠償,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對被害人而言,法律成為其獲取高額利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為以后可能發生的沖突埋下隱患。在上述所舉的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郭某江因讓路問題發生的矛盾一案中,郭某最終賠償郭某江30萬元,郭某江才不追究郭某的刑事責任及一切法律責任。
(五)刑事和解難。案發后由于涉案雙方情緒激動,都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不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進行和解協商。另外在實踐中,對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中還存在強行和解、不和解的問題。強行和解即辦案人員強迫輕傷害案件的雙方服從和解,對不愿接受和解的,動輒以刑事強制措施和刑罰進行施壓。特別是對一些存有疑問、“可捕可不捕”案件,常存在強行調解的問題。和解之后,偵查人員往往會要求涉案雙方出具要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書面文件,此類文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什么約束力,但是偵查人員可以此作為防止涉案人對此案提出異議的書面證據,防止案件出現反復。不和解即辦案人員對于雙方都有和解意愿,要求和解處理的,以法律無明確授權為由拒絕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和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辦案人害怕麻煩,不愿深入地進行社會予盾的化解工作,以此減少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是辦案人怕調解后此類案件出現反復,涉案雙方再提出其他要求,為自己的工作留下后遺癥。
三、解決路徑
(一)準確把握輕傷害案件與尋釁滋事的區別。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加以區分:從犯罪動機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發生一般是基于鄰里糾紛、日常瑣事,甚至是報復等原因;尋釁滋事犯罪則主要是出于無事生非、肆意挑釁等原因。從使用工具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一般會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則多不使用相應的作案工具。從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方面,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時在社會上的表現還是能得到認同的,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則常常無事生非、起哄搗亂。
(二)督促偵查機關及時、全面、規范地收集證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發檢察建議、與公安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形式敦促公安機關在輕傷害案件發生后,及時出警,認真收集與妥善保管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害人的傷情進行拍照。尤其要督促偵查機關重視對證人證言的收集,證人證言主要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如找不到目擊證人,可積極尋找間接證人,通過間接證人再去找目擊證人。對于證人不愿意作證的,要認真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對于作偽證的,及時告知作偽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力消除證據之間的矛盾點。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在書面審查的同時,對于明顯相互矛盾的證據,應通過訊問、詢問的方式主動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盡力消除三者之間的矛盾。發現有串證行為或故意作偽證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應重新取證。對鑒定意見,可出臺規范性文件,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后,被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或者認為應當對被害人作傷情鑒定的,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被害人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的,對鑒定意見辦案單位不予采用。
(四)準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聽取被害方意見及 嫌疑人訴訟人或辯護人意見時應當保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執法理念,不能單聽一方的片面之詞。此時被害方往往夸大危害后果,否認自身過錯,借此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辦案人員在審查時應當保持客觀中立,認真分析案由及雙方過錯,了解被害人的真正目的是獲得賠償還是需要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進行釋法說理,緩和雙方矛盾。對不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可向當事人提供其他解決途徑,做到嚴格審查批捕程序,保證處理案件的質量。對公安機關提請的證據充分,且被害人決定提起公訴的,對行為人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影響案件進一步偵查的案件,應及時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一)犯罪主體以無業者居多,文化程度較低。妨害公務案件的犯罪主體以無固定職業者居多。在審查的4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0人是無業人員或無固定工作者,占總體人數的42.6%,其他分別是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民營企業等。從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務案件犯罪嫌疑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達41人,占總體人數的87.2%,其中大專以上學歷6人,初中35人,小學4人,文盲2人。
(二)外來人員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在涉嫌妨害公務罪的47人中,外來人員35人,占總人數的74.5%;男性46人,占總人數的97.9%。
(三)案件發生領域逐漸擴大。目前,妨害公務案件的多發領域集中在娛樂場所、飯店酒后滋事、道路交通執勤、民事糾紛調解等公安執法領域,以及查處無證經營、小攤小販亂設攤點、非法營運電動車等城管執法中。據統計,辦理的36件妨害公務案件中,酒后尋釁滋事的19件,占52.8%;城市管理執法的8件,占22.2%;民警處理民事糾紛執法的5件,占13.9%;公安偵查辦案的4件,占11.1%。
(四)案件具有突發性,事態發展快。妨害公務案件發生在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沒有預謀,多因在管理與被管理、處罰與被處罰中矛盾對立激發而產生,具有明顯的突發性。辦理的36件妨害公務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有飲酒情節,飲酒后情緒失控,增加了案件的突發性,事態發展快。因醉酒導致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的案件有27件,占總數的75%。
(五)多人情形下易引發。妨害公務案件,起初往往僅一人或幾人對執法行為進行阻礙和反抗,接著便召集一些朋友對執法人員推搡、拉扯和毆打等,最后甚至不斷起哄、煽動圍觀人群對執法人員進行圍堵、辱罵和阻攔等,導致案件很快發展到十幾人、幾十人聚集,擴大事態的發展和影響。案件行為的升級,使得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不斷加大,嚴重威脅社會穩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如開發區岳程辦事處何莊王某等6人在政府招商引資、辦理拆遷過程中,酒后尋釁滋事,阻礙政府辦公,繼而毆打工作人員,造成3人輕傷、4人輕微傷。
二、引發妨害公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矛盾凸顯,缺乏良好的執法環境。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轉型期,經濟、政治、文化各方面協調快速發展,但是社會管理機制和水平卻相對滯后。城鄉差距、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住房、教育、醫療等民生問題日益突出,腐敗現象和的增多,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熱點領域事故頻發,使得社會矛盾加深,社會管理壓力和難度增大,一旦存在導火索,哪怕是最普通的執法事件也會輕易地引起民眾的對立情緒。如此一來,履行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執法行為和執法人員,首當其沖成為部分人情緒宣泄的對象。特別是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當個人權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利益觀失衡,逆反和對抗心理強烈,產生極端行為。
(二)民眾法律意識淡薄,自控能力差。絕大多數當事人因法制觀念淡薄,在受處罰的過程中由于不服處理,出言不遜,或動手撕扯推搡,導致矛盾對立激化而一時沖動導致發案。行為上一般表現為對宣布的某項處罰決定或強制措施不理解,情緒偏激,伴有威脅性語氣和頂撞拉扯等肢體沖突行為。由于文化程度較低,對法律認識不到位,不僅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對法律處罰存在僥幸心理。此外,妨害公務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屬于膽汁質人格,容易沖動、脾氣暴躁,自控能力較差,遇到矛盾時容易走極端。
(三)執法方式和態度存在不足。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與工作人員的執法態度和執法方式不無關系,一方面,執法方式不科學,實踐中,暴力執法尚未完全杜絕,在執行公務時不出示工作證,不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執法態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執法時與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對當事人的辯解和訴求充耳不聞,有的甚至是野蠻執法、暴力執法。進而使當事人對公務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產生懷疑,引發對立情緒,激化矛盾。
三、遏制妨害公務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維護群眾正當權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以深刻認識社會發展新特點、新變化為基礎,探索科學有效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社會矛盾處理機制,重視對群眾正當權益的保護,從源頭上加強社會建設與管理。強化城市公共服務,積極了解弱勢群體的需求和訴求,盡力為他們解決困難,提供幫助和服務。加大人民群眾對各項公共政策、社會決策的知情度,讓他們真正參與到社會管理中來,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概述
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產生于19世紀40年代的美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引入我國少年司法較之域外法治發達國家起步較晚。所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序中,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受教育情況、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做出科學、全面評估,形成專業的社會調查報告并將其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參考的制度。
近年來,在對《北京規則》的遵守,對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鑒,通過理論與實務界的不斷探索和實踐,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作為刑罰裁量中考量的非法律因素,已經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普遍認同。2012年新修改的刑訴法第 268 條也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過程中,視情況可對未成年犯進行社會調查,此規定明確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適用整個訴訟程序。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
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我國尚無定論。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社會調查員有別于證人,應當將其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于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并在法庭調查結束后設置獨立的聽審程序,由調查員出庭宣讀調查評價報告,并接受控辯審各方的詢問”;[1]第二種觀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能是司法機關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的一種重要參考資料”;[2]還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具有證據的相關性,具備了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客觀性,可以作為品格證據。”[3]
從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來看,被調查的內容與犯罪構成無必然聯系,因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相關性,即不能成為未成年案件定罪的根據。理論界對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屬于品格證據曾產生過爭論,我們認為,即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屬性,并不影響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人的品格與可信度、可塑性的證明,且社會調查報告是未成年人進行矯正的重要依據。在犯罪事實認定階段,品格證據與犯罪事實不具有相關性,因此,在英美法國家,在定罪階段品格證據一般被排除在法庭審理之外。
當然,根據證據理論的八種分類,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歸于任何一種證據分類都不免有些牽強,社會調查報告內容中所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詳細信息都與犯罪事實無關。雖然,我國尚未實行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獨立量刑程序,但是,我們應該把證據的概念納入到整個刑事訴訟的視野,即刑事訴訟證據不僅要包括定罪證據,而且應該包括量刑證據。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對其定罪量刑程序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法官獲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能夠有效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量刑程序面向的是犯罪人的“未來”,是一種“以犯罪人為導向”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為改造、矯治被告人而進行的活動。[4]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審判程序以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都對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官司量刑自由裁量權產生影響:
1、“兩步式”庭審模式
我國對未成年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立法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實行“寓教于審”的司法目的。隨著我國少年司法理念的不斷發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近年來,隨著媒體網絡的飛速發展,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曝光率越來越高,往往能引起社會輿論一片嘩然。為防止法官在定罪階段因被告人的前科、品行、社會輿論等形成預斷或偏見,為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準確定罪、公正量刑,各地少年法庭已經形成了一種“先確信有罪、后教育并量刑”的“兩步式”庭審模式。在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階段被追訴人一般都會做有罪供述,無罪辯護案件極少。由此可知,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圍繞量刑展開。
2、獨立的量刑程序與量刑辯護
雖然我國普通刑事案件尚未實行定罪與量刑分離,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畢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少年法中由于大量有罪答辯的存在,形成了事實上獨立的量刑程序,在少年司法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在量刑而非定罪,而要實現合理量刑,實現寓教于審的目地,法官就必須獲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而社會調查報告則是法官獲取充分量刑信息的基礎,“在少年審判過程中,先由控、辯雙方發表量刑意見,然后控、辯雙方圍繞著量刑的事實、情節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辯論意見后作出最終的量刑裁決”, [5]在少年司法中,一旦實現定罪與量刑的程序分離,在定罪程序完成后進行獨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辯雙方有機會專門就量刑問題展開辯論,使各種量刑信息充分展現在法官面前,這樣既有效規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裁權,又增強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與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一個心智尚未成熟的特殊群體,其犯罪誘因往往與其生活經歷,成長環境,智力因素等相關。沒有人天生就是犯罪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人生閱歷尚淺,容易誤入歧途,也正因為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比成年犯罪人強,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更高。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能詳細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教育、家庭及犯罪誘因等信息,通過這些信息能有效找準“感化點”。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由于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等自身固有特點,既容易一念之差走入歧途,也容易被感化回歸正途。法官量刑時應該充分考量犯罪事實與量刑信息,既不能忽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也不能以社會調查報告內容側重為未成年人“誤入歧途”開脫。
四、結語
未成年犯罪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在刑事審判中應當得到特殊的保護。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和刑事訴訟模式下,應當健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充分的量刑信息。以達到尋找犯罪誘因,找準“感化點”,實現“寓教于審”的司法目的,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歸社會。
【參考文獻】
[1] 沈利,陳亞鳴.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法理考察與司法實踐[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2.
[2] 郭欣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以及其審查中的運用[J].人民檢察,2007.11.
[3] 吳燕,吳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若干問題初探[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5.
[4]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現代法學,2010.1.
據統計,20**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群體性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筑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年,**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游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群體性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3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可以進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05-007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37
[本刊網址]http://
一、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概況
本文立足于合肥市法院的調研,根據調研有關數據,整理出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判罰現狀及其成因,反映出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對策。所整理的合肥市2012年- 2014年11月法院判決的交通肇事案件79宗(均為一人一宗),其中構成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案件12宗,其中致一人以上死亡并逃逸的9宗,致一人以上重傷并逃逸的3宗。
二、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判罰現狀及原因
(一)近三年來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判罰現狀
1.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刑罰適用比率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合肥市79宗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判處無罪的1宗,判處有期徒刑的8宗,適用緩刑的有75宗,緩刑適用率為88.6%;逃逸類案件12宗,占全部交通肇事案件的15%,其中適用緩刑的案件有10宗,判處有期徒刑的有2宗,緩刑適用率為83.3%;非逃逸類案件67宗,占全部交通肇事案件的85%,適用緩刑60宗,緩刑適用率為89.5%。不論是逃逸類案件還是非逃逸類案件的緩刑適用率都很高,超出全國一般水平。
2.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自首比率
在統計的12宗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逃逸者具有自首情節的有7宗,適用緩刑的7宗,緩刑適用率為100%。無自首情節的有5宗,適用緩刑的3宗,緩刑適用率為60%。自首比率為58.3%。由上述統計可看到,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自首情節的存在比率高,而具有自首情節的逃逸者,全部被判處緩刑,毋庸置疑,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的緩刑判罰中自首情節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的賠償比率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有賠償被害人一方的逃逸案件共12宗,其中適用緩刑的案件10宗,緩刑適用率為83.3%。
(二)現狀產生原因
1.緩刑適用比率高的原因
第一,司法改革的影響。目前在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非監禁刑是鼓勵適用的。非監禁刑的擴大適用是刑罰輕緩化的歷史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安徽省中、高級法院也鼓勵甚至要求基層法院大量適用緩刑。
第二,法院和當事人的原因。法院寄希望于雙方當事人通過和解的方法定紛止爭,這樣就可以達到案結事了、社會穩定;肇事者寄希望于通過和解達到緩刑判決;被害人通常會為了賠償選擇諒解;最終法院會處于尷尬境界,為了達到息訟目的,緩刑宣判亦是不得已為之。
2.自首影響緩刑適用的原因
第一,自首是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于刑罰暫緩執行。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范圍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三年既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最低量刑標準,也是緩刑適用最高量刑標準,為二者之重合點。而自首作為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因此減輕處罰,緩刑的適用便有了可能性。
第二,自首表現了肇事者的悔罪態度和再犯可能性。作為一種從寬的刑罰制度,自首不僅有利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人悔過自新,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而且有利于迅速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懲治犯罪,提高刑法在懲治和預防犯罪中的作用。而肇事者的悔罪態度會影響著刑罰判決之輕重。肇事者的自首代表其犯罪后的態度,是考察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之一。
3.經濟賠償影響緩刑適用的原因
第一,法院方面原因。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協調解決不了事故的,受害人隨即到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判決后,事故的矛盾完全轉移到人民法院,當事人把人民法院當做理賠機構,矛盾集中,但有的案件根本無法執結,執行壓力加大。為了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沒有獲得適當和理想賠償而繼續上訴和上訪,鼓勵被告人以經濟賠償為獲得宣告緩刑的條件,的確存在著“以錢買刑”的情況。
第二,被害人方面原因。當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侵害后,大多數被害人及其家屬首先希望彌補其損失,被告人的刑罰及其輕重并非首要考慮因素,在民事賠償不滿意的情況下,被害人才會強烈要求被告人受到刑罰。在實踐中,被害人在得到適當和理想的賠償后向法庭出具書面材料請求對被告人作出從寬處理的決定,而被害人的意見通常會為審判機關所采納。
第三,逃逸者方面原因。逃逸者會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這不僅僅是其真心悔過的表現,究其根本,是為了法庭在量刑時能予以從寬處罰。而逃逸者的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性,正是緩刑適用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三、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適用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賠償的影響
根據調查數據可得有賠償被害人一方的逃逸類案件的緩刑適用率為83.3%;逃逸類案件的自首比率為58.3%,在具有自首情節的7宗案件中,適用緩刑的7宗(7宗均有賠償被害方),緩刑適用率為100%。合肥市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緩刑的適用條件較為機械、單一,經濟賠償是至關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從寬處罰幅度過大
根據調查,在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如果肇事者能給予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時、充分的民事賠償,取得了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在量刑時作為一個從寬處罰的情節,往往判處較輕的刑罰。這樣就造成了有錢就能減輕刑事處罰的現實狀況,即人們通常說的“拿錢買自由”,刑法的威懾效力大打折扣。
(三)量刑不均衡
1.逃逸類案件和非逃逸類案件的執行刑不均衡
根據調研數據,在78宗判處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非逃逸類案件的實刑適用率要遠低于逃逸類案件實刑適用率,逃逸類案件有12宗,適用實刑的8宗,實刑適用率為66.6%;非逃逸案件判處66宗,適用實刑的8宗,實刑適用率為12.1%。
2.逃逸犯罪案件自身量刑比較混亂
被告人郁某和袁某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郁某的案件中其負事故主要責任,袁某的案件中其負事故全部責任。二者的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二者均有自首情節,也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但是判處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比較以上案例,現實中具有相似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的被告人的判罰輕重差別較大。法院的判決中存在著犯罪情節重的輕判,犯罪情節輕的重判的情況。
3.緩刑適用輕率、隨意
被告人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判處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被告人姚某駕醉酒駕駛,致三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150萬元賠,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予以諒解。被告人自愿認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根據調研可得逃逸情節本身對緩刑適用沒有明顯影響。其中,有自首,有經濟賠償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共77宗;逃逸類案件19宗,適用緩刑的17宗,緩刑適用率為89.5%;非逃逸類案件58宗,適用緩刑的50宗,緩刑適用率為86.2%。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調查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不難發現,這一理論并未落到實處。合肥市因今年發展迅速,外來工數量龐大,且收入不高。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犯了同樣的罪,情節相似,前者被判處緩刑,后者則被判處實刑,這就是差別待遇。若是同為被害者,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傷殘,死亡補助金也不同。這容易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產生對立情緒,人為地制造出群體差異性,影響社會安定。
四、規范合肥市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緩刑的適用
(一)犯罪人“人格”審查和量刑前調查制度
進行犯罪人“人格”審查和量刑前調查制度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司法改革的非監禁刑的推廣。“人格”包括個性傾向和個性特征兩個方面。在犯罪現象中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人的“人格”影響著犯罪人的行為方式,因此,對于犯罪人“人格”的研究,有利于偵查、審訊和教育改造。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中,對于逃逸者“人格”的研究極為重要,這不僅關乎著判罪量刑,更影響著再犯可能性和社會的安定。量刑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多運用與未成年人犯罪中,延伸到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中來,應由專門機構對被告人的社會背景.犯罪前的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進行專門調查,評估其社會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之后提出專業的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并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而調查主體穩定、專業性及調查的相對獨立性能夠使司法行政機構的地位相對獨立,能夠確保調查的公正性。
(二)刑事和解的輕與重
我校組織人員對校內的安全進行大大范圍的摸排,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教室和教室教師辦公室和主要功能室及校園內進行了檢查。要求各班級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學校及時處理。對于班級內存在隱患的燈,進行更換。雨雪天各班級及辦公室門口配置防滑墊。對校園內上次雨雪天折枝的大樹,聯系區林業部門進行處理。
二、加強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措施
學校全體教師會上學習安全文件和要求,利用班會,紅領巾廣播站和升旗儀式講話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各班隊會安全教育有記錄。全體教師要有安全意識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
1、學校門衛要求24小時值班,來訪人員進校需登記,禁止家長車輛進入校園。
2、重要功能室設防和110聯網,解防設防專人負責,主要室配有滅火器。
3、在課間由大隊部安排值日生在樓梯內值日,防止擁擠和踩踏。
4、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文明學生,并致家長一封信,希望家長做好孩子表率,遵守交通規則。
5、在班級進行各種緊急情況的的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學習。
6、加強校內用電安全,嚴禁各班級和辦公室私接電源。
7、甲流防控工作,安排教師值班,測量體溫,做好消毒和通風,要求各班級一日兩次的考勤,做好缺勤學生的記錄和追蹤,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六年級學生接種甲流疫苗。
三、經過全校性的安全排查,以下一些安全隱患需要教育局幫助解決
1、校園整個電路的線路老化,用電存在很大的隱患。
2、教學樓和綜合樓樓頂都存在漏水的情況,需要對樓頂進行整改。
在××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營扎寨在一幢1000多平方米、獨門獨院的辦公樓內,40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在這里謀劃著全市的安全生產工作。“打牢基礎是關鍵”,快人快語的姜元華局長與我們一見面,就打開了話匣:××有16000家企業,重點實施安全生產監察的有3500家,這樣大的攤子,沒有人怎么干事?于是,抓好安監隊伍建設就成了××市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去年2月,市政府決定在全市8個鄉鎮建立監察中隊,人員實行“市統配”和“鎮增配”相結合,市監察大隊新增15個全民事業編制,統一招錄后分配到各鄉鎮;各鄉鎮再調劑2至6名工作人員充實中隊力量。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市監察大隊有15人,分設3個中隊;在鄉鎮設8個中隊,每個中隊3至8人,全市監察執法人員達到55人,一個以安全監察大隊為主體,各鄉鎮安全監察中隊為骨干,街道辦、行政村安監機構為補充的安全生產監察網絡已經形成。××市早在20xx年就組建了監察大隊,編制16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有10人,20xx年在11個鄉鎮著手組建中隊,每個中隊不少于4人,實行條塊結合的方法進行管理。××市安全監察工作在全省起步較早,監察支隊已到位人員10人,下設2個執法大隊和綜合室,在所屬的4市2區均成立了監察大隊,靖江、興化、泰興三個縣級市安全監察人員定編都是15人,其他縣級市和區定編在5-8人,市、縣安全監察網絡已經建立,安全監察的聯動機制已經形成。
啟示一:“上面一根針,下面千條線”,安監工作越到基層越具體,任務越艱巨。從蘇南蘇中三地的做法可以看到,長期困擾安全監察力量的“倒金字塔”結構已悄然改變,從基層隊伍建設抓起,市、縣、鄉三級安全監察隊伍建設正在轉變為“金字塔”結構。
制度管人程序管事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給事業帶來很大麻煩;我的微小失誤,可能給單位帶來形象損害;私欲、失德、腐敗將給安監和自己帶來恥辱。”××市安監局趙昶東局長告訴我們,這三句話是××市安監局的警言,為了把一切麻煩和失誤降到最低、消滅在萌芽狀態,他們執著地堅持“制度管人、程序管事”。今年初,《××安全生產》雜志編輯了一期特殊的增刊,這期增刊上收錄了××市安監局幾年來編制的26項規則和制度,從這些規則制度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市安全監察制度建設的脈絡:從行政執法計劃、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執法公示、小錯不罰警誡制度到行政執法回訪、行政執法聯席會議、行政執法卷宗、行政執法反饋制度等等,一個系統而又較為完備的安全監察執法制度鏈已經形成;從執法檢查前公示到檢查過程中的監督,從相互監督到檢查后的集體民主審議,一切程序都在陽光下規范操作。××、××兩市的監察大隊強化內部管理,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內部考核辦法和檔案管理制度。××市建立了監察中隊崗位責任制百分考核辦法,按照行政執法、案件質量、綜合管理三個方面,16項具體內容進行綜合考核、評定。××監察大隊要求各中隊每周將監察檢查企業數量、發現隱患情況、下發整改通知和查處情況,以書面表格形式報執法監察大隊,大隊每月匯總并進行通報。他們還針對企業或當事人委托律師查閱檔案資料增多的情況,制定了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泄密現象的發生。
啟示二:“制度管人、程序管事”,這是現代管理中一條成功的經驗。蘇南蘇中三地的安全監察工作把現代管理的理念引入到監察實踐,并在實踐中總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最終形成了符合本部門實際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正因為如此,他們能夠管人、管事,管到位。
重點突出落實責任
安全生產監察面廣量大,在××,經過工商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就有2.6萬家,對所有企業進行安全監察,在現有人員、裝備條件下,是無法做到的。針對這一情況,三地的安監部門根據政府規定的工作職責,結合本地產業分布、行業特點、企業狀況,對監察范圍、對象進行認真調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重點,突出抓好自留地、責任田,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安全監察工作。明確監察重點。××把化工企業作為安全監察的重點,這個市的350家化工生產企業和17家化工儲存企業是安全監察人員必訪單位,他們還根據實際情況,對蘇州市安監局在××市劃定了22家重點企業和各鄉鎮劃定的160多家重點企業,每年進行兩次督查。明確責任分工。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安全監察則是行政執法行為,××、××兩市采取分合結合、一般與重點結合的方法,科學地處理了這兩者關系。他們明確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統一目標下, 職能科室主要負責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檢查,監察大隊主要負責行政監察和處罰,從而起到了互為補充和互為促進的作用。明確權限劃分。××市在安全監察工作中,妥善處理市局與各縣(市、區)的關系,明確市安監支隊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和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各縣(市、區)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明確市監察支隊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6至9人的安全生產事故及跨縣(市、區)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查處。為避免市、縣之間的重復檢查、多頭執法,還明確要求安全監察實行公示制和基層執法備案制。××市規定5萬元以下行政處罰,由分管局長牽頭,支隊、法規處和相關處室負責人會辦審理和審批;5萬元以上由局主要負責人組織會辦審理和審批。
啟示三:“種好自留地、管好責任田”,安全監察面廣量大,首先要找準重點、選準目標、落實責任,這是蘇南蘇中三地在安全監察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安全監察工作起步遲、人員少、裝備差,采取抓關鍵、保重點、帶一般的方法,無疑是明智之舉,無疑可以提高本質安全度。
裝備保障彰顯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