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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監督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5-26 1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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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監督管理

篇1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類經濟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鑒證經濟合同;

(五)依法辦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六)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企業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一)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虛構法人主體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或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簽訂經濟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匯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十)利用經濟合同倒賣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票、帳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封存或扣留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四)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一、我所結合XX區域內的特點,將工作重點集中在旅游、房地產等行業,查看是否存在不規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嚴厲查處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通過摸底排查,加強行政指導,強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多種手段,依法糾正問題條款,規范合同行為,確保專項整治落到實處。

二、開展宣傳培訓,加強上門指導,今年來,我所對掐區內的旅行社采取上門檢查指導的方式,現場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其次是利用微信公眾平臺加強宣傳,增強企業的自律意識。通過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積極參與。

篇3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077-02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確立的治國方略,在國家法律逐步健全的情況下,任何一個組織和每一個企業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一切活動,否則就會受到損失和影響,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企業的所有活動、所有責任、所有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現為法律活動、法律責任和法律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越來越重視合同管理工作,認識到沒有合同管理內容的生產經營管理,不是完備的管理。讓企業的員工特別是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牢固樹立法律意識,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并逐步完善企業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減少或避免經濟糾紛和損失,杜絕經濟違法違紀行為,是深化企業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現僅就完善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強化各級領導的法制化觀念

體現企業經濟活動的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全過程,都有權力在起作用。如何運用好權力,固然在于各級合同管理人員、經辦人員法制意識的強弱,道德水平的高低,執行規章的態度,但最重要的,是各級領導對權力監督工作的重視程度,以及他們應具備的現代法制觀念。各級領導首先要有法制權威觀念,也就是必須破除“人治”觀點,淡化權力意識,摒除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權本位思想。在權力與法律關系問題上應當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則,權力源自于法律,權力應在法律的框架內為法律服務,而不能有任何與法律抵觸的情況存在。同時,各級領導要有權力受制觀念。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就權力本身而言,它總是要顯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無拘無束的一面。但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和監督,權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監督才能真正保障權力的正當行使,而不受限制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權力主體對權力的濫用而滋生腐敗。因此,各級領導應該擠出一定的時間,騰出一定的空間,分出一定的精力來容納對權力監督工作的調研、注視、跟蹤,切切實實地在教育的強化、制度的健全、責任的落實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在推進企業法制化進程中,真正地使依法治企、從嚴治企工作獲得企業全體員工的滿意和信賴,這樣,合同履行監督工作將會取得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廉政建設的雙贏。

二、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

加強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通過學習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是提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環。普及知識需要培訓,更新知識更需要培訓,持續不斷的培訓學習,是開發員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徑,能進一步加強員工對本職工作的正確認識,穩定其對自身工作的情感,從而能鞏固原先良好的思維定式,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制度的建立和相關人員嫻熟的業務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條件,此是“硬件”。不失時機地從不同層面,通過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促使規章制度的全面落實則是企業需要不斷開發的“軟件”范疇。實在而適時的思想教育對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順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合同履行監督的過程中,往往會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來。其一,對法規、制度不完全清楚,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認真學習有關規定。文件發了,制度訂了,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學不貫徹,理由無非是時間緊、工作忙,一旦出了差錯他們便順理成章地推說對某規定不知道、不了解,顯然,以此作為托詞是底氣不足的。崗位是與責任并存的,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怎么能上這個崗干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從一開始就心存混水摸魚的念頭,出了問題,那將是亡羊補牢,為時晚矣。因此,對合同相關人員除取得上崗的資質證書外,不失時機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對有關規定和要求心中有數,可就是不嚴格執行。他們把自己或部門的利益放在企業利益之上,主觀上對監督管理有抵觸情緒,對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要求不置可否,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循陳規,走老路,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夠的地方,就認為是跟他過不去,這是道德和責任意識低下的表現,其結果是容易脫離監督網,擾亂經營秩序,破壞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其三,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對不合規定的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總怕得罪人,認為反正問題不在我,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對自己該認真把關的卻草率行事,不認真審查、核實,盲目附和,認為有那么多人簽字把關,不會出什么問題,即使有了什么差錯,也不是我一個人的事,思想上對監督工作認識不足,其結果易導致齊抓共管齊不管,使監督工作名存實亡。以上思想偏差的產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是相當有害的,歸根結底是少數人缺乏對企業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合同履行監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他們而言,企業的發展前途和命運并沒那么重要,他們關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證和保護,只把企業當成衣食父母,不愿對企業承擔責任,只知向企業索取,不談為企業奉獻。這就要求企業在抓合同監督管理的同時必須認真抓好思想教育,以充分發揮思想保障和精神動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實現思想教育與生產經營管理的有機結合,對難點熱點問題有的放矢地開展各種主題教育和時事教育,多樣化、多渠道地弘揚企業精神,才能全面提高相關人員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們自我約束的能力,使企業合同履行監督網絡健康有序地運作,讓合同責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監督體制,加強綜合監督力度

切實有效的監督對防止權力的泛化和濫用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弱化或抵消來自激烈競爭中的利益誘惑和腐蝕。如何強化監督力度呢?首先,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章制度是法律法規的延續,是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不斷地修訂、補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蓋合同履行的全過程,減少死角,在客觀上為順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當然,立制過程中要盡量減少原則性條文,對監督形式、監督程序、監督手段等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剛性和可操作性,使監督工作更加具體化,避免矛盾、模糊、彈性過大等條款。其次,監督體制的設置要具有權威性,企業的各級領導和干部必須以身作則,帶頭執行監督紀律和規章制度,主動履行監督職責和接受監督,否則,監督將失去強有力的后盾,無法樹起監督權威的大旗,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另外,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對監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頭,不重實際,只重形式,不重效果,要切實營造一個強化監督的氛圍和有效的監督網絡,該表揚激勵或曝光處罰的,要一步到位,步步到位。第三,要加強不同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部門之間要做到完全的配合,使之產生強大的監督合力,促使監督程序閉環,提高監督效率。另外,還要從制度上保證監督客體不僅要自覺接受監督,而且要與監督主體一道積極創造有利于監督的條件,改變因關系不太明確而造成的監督主體縮手縮腳,只做表面文章的狀況,讓監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順、名副其實地開展。第四,監督網絡要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通過廠務公開制度增加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透明度,發動全體員工廣泛參與企業管理,把加強黨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家庭監督等結合起來,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督,重點防止權力的濫用和權、利交易,引導全員監督工作步入良性軌道。第五,在簽訂合同的同時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廉政協議,敦請其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共同維護好雙方形象,把好廉政建設關。向對方強調只能用優良的服務、過硬的質量、合理的價格、良好的信譽在競爭中取勝,不得為了自身的利益,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手段賄賂、腐蝕本企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醒他們牢記黨紀國法、廉政規定,設身處地的考慮本企業員工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如果發現對方有不軌行為,則可按照協議的規定,使其從合同的中標單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監督工作就是防范問題、發現問題、堵塞漏洞,而防范是重點。將監督的“關口前移”,使問題被提前發現并化解,這樣,既杜絕或減少了企業可能出現的利益損害,保護了可能犯罪或犯錯的企業員工,也免除了發生問題后嚴格追究、嚴肅處理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和處置成本,對企業和個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監督管理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綜合性工作,需要充分發揮制度的保證作用,需要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需要企業對員工人性化的關懷與愛護。但更主要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人員要自覺地依法履行合同,自覺地執行規章制度,任何環節都要做到行為端正,心懷坦蕩,這樣才能讓企業放心,自己放心,家庭放心,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篇4

項目合同是建筑工程十分重要的文件,關系著合作雙方的經濟利益分配情況。在建筑項目合同管理方面,企業不能僅局限于正面上的管理措施,還要學會從側面不同的角度開展合同管理[1]。“審計監督”則是最近幾年建筑行業常用的管理方式,通過審計監督能不斷加強建筑單位的市場競爭力量。

一、合同管理,問題日趨顯現

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施工活動的法律文件,可為建筑項目實施后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也是建筑合作雙方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據。因而,建筑單位常常將合同管理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但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目前建筑行業的合同管理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

1、條款,不實際。建筑單位在編制合同條款時未能全面考慮,導致了合同內條款內容與實際工程存在偏差。根據企業的狀況看,雖然管理人員通過加強審核能處理好建筑項目活動的相關問題。但在合同條款的編制上常常會遇到內容不符的問題,這就給合同的執行帶來不便。

2、分配,不科學。作為建筑項目工程的法律文件,合同時刻約束著建筑施工雙方的行為。從建筑合同結構形式上看,企業在合同管理時未能科學劃分工程任務。工程項目規模擴大、業務寬廣、銷售增長,其面臨的合同項目更加復雜,若依舊處于這種分配模式顯然行不通。

3、財務,不合理。合同文件在編制過程中對于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要高度重視,而管理人員對合同中涉及到的財務管理內容審核不清,只要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則會帶來損失[2]。如:合同中對于工程收益的財務收支情況未明確規定,常會造成竣工后利益分配上發生糾紛。

4、效率,不理想。合同管理對于企業正常經營有著重要的影響,傳統合同管理模式僅僅局限于小規模的建筑企業經營,對于大型企業或業務項目眾多的企業則難以保持整個操作流程的暢通。由此,合同管理上的實效則造成了企業的工程施工進度無法適應現實需要,給工程作業帶來了影響。

二、審計機構,優化賬務形式

審計部門人員通過對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綜合評估,有助于工程單位的科學經營。市場經濟在不斷更新調整的同時,企業賬務形式正朝著“電腦帳”方向發展,審計人員需將傳統的手工帳轉為電腦帳,以提高審計效率。

1、改革形式。電腦帳是審計部門參與財務監督的新方式,也是衡量審計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若企業能在財務管理活動中堅持電腦帳操作,逐漸擺脫傳統手工帳,能夠為審計部門的工作帶來方便[3]。今后市場經濟發展階段企業將會運用計算機核算代替人工核算,電算化的作用會更加突出。

2、提升效率。只有減輕審計部門的工作量,才能保證工程單位監督效率的提升。電腦帳的運用為會計人員創造了更好的工作平臺,使會計能在電腦上完成相應的操作處理賬務。審計機構人員通過把手工帳信息轉為在電腦上處理,能降低審計人員的工作難度,提高了對企業內部核算的效率。

3、引進技術。建筑行業從興起到發展,本質上都是各方面技術的更新變化過程。建筑項目的審計監督也是如此,優化審計監督對企業財務的管理模式,能夠為審計部門提供多方面的幫助。電腦帳的推廣能夠讓建筑企業重視審計工作,保證各項合同指標都能符合國家監督要求。

4、增強競爭。對建筑行業廣泛開展審計監督,根本上還是為了讓企業的經營秩序規范化,保證建筑單位能具備足夠的實力參與競爭。國外經營理念的先進性,使得企業認識到電腦帳的優越性。審計機構人員的監督工作也需要遵循社會發展主流,提高建筑行業競爭力量。

三、注重核算,提升監督效率

審計監督主要是通過對建筑單位的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審核監督,以規范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動。為了更好地適應審計監督工作,審計部門應該不斷調整內部核算方式,做好對企業財務內部工作的調整控制,重點搞好財務核算方式轉變,這樣才能不斷提升審計部門的監督效率。建筑單位需從以下方面調整財務:

1、審核標準。審計機構通過財務核算能夠及時掌握企業經濟活動狀況,對于審計機構制定審計、監督策略可提供參考信息。而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核算能否發揮應有的價值,根本上還是要堅持客觀的核算標準。審計部門在調查建筑單位內部經濟活動時,應該不斷優化審核標準。

2、收支資金。資金是企業長期經營的根本,也是擴大企業經營規模的物質基礎。因而,在審核監督過程中對企業內部現有的資金實施全面核算,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引導企業對資金資源的優化配置,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審計人員需要重視工程資金的分配使用。

3、監督效率。提高財務核算的效率是保證監督管理效率的基礎,審計人員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核算水平,讓審計機構對工程各項資金收支情況都能及時掌握。審計單位重點工作需集中在固定資產的規劃處理上,同時對整個經濟收入狀況有力監督,在人力安排、財力分配、物力調控等方面加強監督[4]。

4、財務服務。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者,審計機構應該樹立良好的責任意識,不斷優化改進自己的服務指標,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更好的經營指導策略。作為審計部門,工作人員可從核算指標、核算內容、核算方法等方面優化改進,以更加細致、全面的監督企業經濟活動。

四、科學規劃,穩定審計秩序

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積極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對于工程單位有著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建筑單位或者審計機構,都應該對自己的工作科學規劃,確保企業內部財務活動的審查結果符合國家標準。在合同管理以及審計監督時,對于一些重點方面需要給予重視,具體包括:

1、規劃明細。建筑單位在合同管理時常會忽略一些細小的財務方面,如:編制的財務報表上項目明顯不清,包括:項目類別、產品數量、收支明細等,導致了合同內容的全面性不足。而審計環節中,審計人員要對這些潛在的項目明細嚴格審查,絕不漏掉一個經濟活動。

2、規劃報表。當所有的財務信息處理完后,企業會計人員需要制定一份完整的數據表格以更加直觀的顯示企業財務狀況。在制作報表時企業常出現不同的缺陷,如:報表不規范、內容不全面等[5]。審計單位應審查合同中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全面,必須要涉及到建筑項目的各方面內容。

篇5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all walks of life,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information systems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covers a wide range, which covers a number of areas of computer engineering, network engineering, software engineering, computer room construction, systems integration,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 large amount of information covering a wide range. Penetrate into all aspects of supervision, is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activit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gress control of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Keywords: Information systems,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chedule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N948.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信息系統網絡化、復雜化、多樣化,尤其是大型信息系統的開發已經成為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投資大、周期長、高技術、高風險。因此,對信息系統的生命周期進行嚴格、規范的質量管理與控制至關重要。由于開發單位往往由于其技術力量有限,無力對項目的技術、設備、質量、進度等進行控制,因此在系統的開發方與委托方之間引入第三者——監理,這是信息系統工程中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成本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項目實施成功的要素之一。

一、信息系統監理中信息管理的若干問題

1.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監理

目前在信息化建設領域信息系統建設是一項投資大、周期長、知識密集、高風險的系統工程,行業新穎、人員年輕、科技含量高、智力密集、所涉及的領域寬廣、對實踐經驗要求高。但信息系統工程的市場不規范、政策法規不完善、缺少監督監理機制,致使不成功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屢見不鮮。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在此情況下應運而生,而信息管理作為信息系統監理“四控、三管、一協調”中的其中一項對信息系統監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這里通過介紹,希望能夠使人們認識到信息系統監理中信息管理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依據信息產業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是指依法設立且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單位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信息管理是人類為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手段,對信息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社會活動。簡單地說,信息管理就是人對信息資源和信息活動的管理。

信息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信息的使用。它是信息管理活動的目的,同時也是檢驗信息工作成效的主要途徑。

信息系統監理作為服務性行業是受業主方委托,代表業主的利益,保護投資、控制質量、確保進度;站在第三方的立場,公平對待工程各方,確保公正性、公平性、公開性。信息系統監理與生產性行業相比沒有產品成果,但在信息系統監理過程中監理文檔是記錄監理工作信息的重要載體,也是監理項目部的主要工作成果之一,同時作為檔案對信息系統工程及信息系統監理工作的具體情況等信息進行查詢。監理文檔作為信息的一種表現形式更能體現出在信息系統監理工作中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信息系統監理中信息管理方法

編制監理文檔是信息系統監理工作中信息管理的主要手段。監理文檔編制過程中應使文檔覆蓋整個工程項目生存期,同時還要保證文檔的可管理性,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承建單位各方對文檔的可讀性,對專業性文檔應標識文檔標準。為了進一步提高信息系統監理工作水平,促進信息系統監理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為以后監理工作做好基礎,監理單位應認真做好監理文檔的管理工作。監理文檔應與工程形象進度同步建立,按類別及時整理歸檔,要求真實齊全、紙張統一,編有檢索目錄,便于查詢。

監理單位所編制的正式或非正式監理文檔都是重要的,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包括文檔計劃、編寫、修改、分發和維護等各個方面。

此外監理文檔的格式應該統一,監理單位結合自身的管理信息系統及國家檔案管理相關的要求來統一定義文檔格式,這樣便于對監理文檔進行管理。

信息系統監理過程中信息管理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監理文檔應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

(2)監理文檔的管理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并指定專人具體實施;

(3)監理文檔應在各階段監理工作結束后及時整理歸檔;

(4)監理文檔的編制及保存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信息系統監理的進度管理

監理人員主要是對進度管理的整個過程進行審查,包括審查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可行性,進度進程的完成情況,以及進度的調整與改進對策等。

1 進度計劃制定的監理

進度計劃主要是對進度安排的合理性做出評價,目的在于為評價實際進度提供一個可靠的尺度。任何過緊或過松的進度都不足以反映開發方的工作情況。進度太緊會導致項目為了趕工而損害質量,提高成本,進度太松對于開發方沒有壓力,也會影響質量。合理的進度計劃及要給各方一定的壓力,要使其通過努力達到既定的目標。

1.1 進度計劃書的規范性

篇6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傳統的單純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應對。然而,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觀念卻把環境保護工作僅看作是政府的任務,相關的法律制度雖然規定了公眾有環境管理的參與權,但實際上,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動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雖然參與到環境管理中但參與的范圍非常有限,環境保護多數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再加上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支撐,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較完善以及執行較好,取得的效果顯著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歐盟和美國,從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歐洲國家的環境協議和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制度在實踐中都獲得了很大的成功,成為各國借鑒的典范。我們必須在理解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合同制度。

一、環境合同制度緣起與發展概況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及發展

環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橫濱方式的公害防止協定,又稱為“橫濱模式”。“橫濱模式”的出現,是由日本當時的經濟政治和嚴重的環境問題引起的。日本自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礦業在“富國強兵”的國策號召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礦業的發展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礦害成了主要的環境公害。櫪木縣的足尾銅山礦毒事件是日本當時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與這之后的別子銅山煙害事件以及日立礦山煙害事件等都是隨著礦山的開采而發生的礦害問題。后來隨著經濟的急劇發展,公害程度不斷上升,范圍不斷擴大,在日本的各工業地帶連續的發生各種公害病。到了20世紀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經成為民眾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國”,日本的公害預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紀日本實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所謂地方政府的性質,是國家內部的一個組織,即相當于我國的行政機關。中央對地方主要是通過立法、行政、財政來予以控制的。日本的這種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對地方環境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在此之前,日本對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當時的法律對公害防治制度的規定非常不足,能夠依靠法律調整的范圍很小,只能限于“與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的范圍內實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團體依據行政事務條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過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則就無效而不能實施。針對這種情況,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就避開了中央法令,創造了公害防止協定制度。1964年,日本橫濱市讓進入根岸灣人工造地的企業都承諾采取各種公害防止措施,這成為公害防止協定方式的開端。此后,讓企業和公共團體簽訂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協定并受該協定約束的做法通常都稱為橫濱模式。這種方式迅速成為各地公共團體的效仿對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國市府當局僅這類協議就簽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協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團體避免了法令的抵觸問題而又能夠實施有效的公害預防對策,與企業方面進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讓其實施嚴格的防止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害防止協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認可,而作為一種脫法性控制手段產生出來的。 有關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問題,學術界存在幾種觀點,主要有三種:君子協定說;民事契約說和行政契約說。很容易看出來,君子協定說是認為公害防止協定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其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態度,沒有可以約束雙方的機制;而后兩種觀點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在協議具體的條款上是有約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處理是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強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團體可以司法法院的判決為依據,直接或間接地強制其履行義務。兩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協定是民事(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公法)契約。在實務上,判例也在向承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發展,其中甚至還出現了明確宣布公害防止協定是公法上的契約的判決。

2.公害防止協定的發展

現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已經成為與法律及條例并存的第三種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斷出現事業者與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團體締結的協議。盡管后來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協定仍在被廣泛使用。如1969年《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團體相繼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嚴厲的控制內容的橫向型的公害防止條例,即使這樣,公害防止協定的適用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廣泛的應用,在區域內選址的有主要公害發生源的企業,幾乎都與當地的公共團體簽訂了公害防止協定。而且如果沒有公害防止協定,地方公共團體的公害控制簡直就無從談起。隨著日本公害防止協定的廣泛應用,不管在公法領域還是在私法領域都出現了此種協議,主體也更加廣泛,關鍵是創造更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機制,使各種協議能夠有效實施。根據日本環境廳2000年出版的《環境白書》統計,1956至1999年這43年間日本共簽訂了54379個公害防止協定,公害防止協定制度與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條例、行政指導并稱為日本“四大公害規制手段”。日本在較短的時間內,從一個污染公害大國轉變成一個清潔的國家,公害防止協定的應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這不僅使日本能更好的應對環境問題,而且使民眾的環境意識得到了很大提高,這些都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取得的良好實施效果,使該項制度對世界各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針對經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紛紛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頁標題#e#

3.歐美國家的環境合同制度

在歐洲,環境協議或稱為環境合同,適用環境合同比較成功的國家主要有荷蘭、法國和德國。根據歐洲委員會及歐洲環境局的官方文件,歐洲學者認為環境協議的核心特點是“以自愿為特點的一份協議或者一個自我管制行動,其相關當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國家,作為實施環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標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 荷蘭是歐洲第一個使用環境合同的國家,其稱之為環境自愿協議,而且到目前為止已經簽署了200多份協議,其中最著名的協議是荷蘭的“目標集團盟約”。在荷蘭,環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體環境合同,而且這種形式的環境合同得到了最廣泛的應用,并在實現荷蘭的環境政策目標中起到了最為重要的作用。這種集體環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環境部部長)和工商業以行業為單位簽訂的旨在集中消減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還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機關或他們的代表組織簽訂的旨在處理環境問題的協議,通常包括執行環境政策的資金籌備等;一種是單個的行政機關和單個的企業之間簽訂的,要求企業消減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國是行政法的發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創始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行政合同廣泛應用于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方面。政府在執行經濟計劃的時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業界簽訂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擔計劃中的某些任務。法國稱這種執行計劃方式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類,即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合同、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合同和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合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合同又分為特別行政合同和行政機關與企業團體的合同兩類,特別行政合同是工業界在接受政府財政援助的情況下,與政府簽訂特別行政合同以達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這類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為主。而行政機關和企業團體簽訂的合同則沒有政府的財政援助;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合同主要是為了落實中央的政策,政府會對這些機關予以一定的補貼,此類補貼合同對于防治公害,特別是噪音防制、資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合同,這類合同主要是督促國營事業單位加強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環境部與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環境部與法國電力國有企業簽訂為期5年的合同。合同內包括明示對水、空氣、噪音、生物、景觀及使用地區保護義務及應有的措施,并應對上述資源研究,以配合履行義務的充分達成。

美國沒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所以美國的環境合同也就沒有環境民事合同和環境行政合同的區分,都籠統的稱為環境合同。美國的環境合同是指通過在利益主體之間協商和達成可執行的協議來調整環境問題的方法。環境協議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美國環境合同的分類是按照合同當事人的不同而分為三種: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為企業實體的環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為政府機關的環境合同以及一方當事人是行政機關,一方是企業實體的環境合同。學者相對應的稱之為環境保護民事合同、環境保護內部行政合同和環境保護外部行政合同。美國的環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區為基礎簽訂的,美國的環境協議包括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聲明和有法律強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據是《有毒物質控制法令》所規定的“新利用規則”,這項規則鼓勵公司與地方社團達成協議,如果某項協議經協商達成,法令就授權政府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項重要的新利用規則,以確保簽署者的遵守執行。 自1991年美國環保局在聯邦強制性的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基礎上發起了“工業有毒物質項目”后,美國大力推行環境執法和環境管制改革,鼓勵使用各種環境管理創新手段,包括通過談判協議與州、土著部落和企業、社區等建立新型伙伴關系。 20世紀中后期的XL項目和隨后的“共同觀念創制項目”都是在這種協議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過XL項目是建立在個案基礎上,由環保局和利害關系人與特定的公司和企業進行談判,包括其他行政機關、整個社區等,對企業采取創新的環境管理、審計和報告項目等給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觀念創制項目”是建立在對特定行業的管制基礎上的,此項目是將多方利害關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由于這種環境協議的管制方式較其他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靈活和有效,美國很多州都開始使用環境協議的方式來保護環境。如1991年的新澤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約700家工業企業工廠準備污染防治局計劃,計劃和總結涉及十分重要的細節,必須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時授權環境部制定10~15家工廠首先實施“靈活寬泛的許可方案”。 根據該方案,參加公司將利用一種污染防治方法與政府合作,促成一項全面的計劃,以滿足或者超過所有許可證的要求。作為回報,參加者將獲得一項統一的許可——而不是像參加該方案之前需要申請60~100項許可。

從這些國家適用環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種調控手段得以產生和發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條件,在環境保護中尋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鑒外國的做法,必須要深入了解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以求找出更加適合我國環境的環境保護機制。

綜上,日本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與發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經濟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會形勢所導致的,在橫濱模式得到廣泛應用的情況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對日本的環境保護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雖然法律沒有明確承認它的效力,但協議本身使雙方或多方之間產生了信賴,在此基礎上公害防止協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已經不局限于政府和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環境合同制度在歐洲國家廣泛使用,與各國的國情也有密切的關系。荷蘭的政治文化傳統決定了環境問題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成為大家共同的責任,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淵源的法律制度作為基礎,而美國的環境協議得以廣泛應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美國的社會公眾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享有較為寬泛的權利,使環境協議能夠很好的實施,糾紛也能很好得到解決,另一方面美國的環境公益組織很多,這些環境組織的主要責任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其適用的法律,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出建議和批評,再加上美國有很成熟的和解協議形式,法律訴訟有時也成為協商談判各種目的環境合同的一種形,其實這些都構成了美國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p#分頁標題#e#

環境合同是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簽訂的旨在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協議,此協議能“因地制宜、因業制宜”,使企業能夠根據此協議自愿承擔比制定法上更高的義務或制定法所沒有規定的義務。然而對于環境合同的性質,學者之間還存在諸多的爭議,我們有必要對環境合同研究的成果進行分析,弄清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知識,奠定環境合同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環境合同性質的爭議與確定

環境合同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人們對各國不同類型的環境合同有許多不同的觀點,究竟環境合同是什么,我國要構建的環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還是另有內涵,這些都必須正確的界定環境合同的含義以及分類,這樣才不會因為理論研究的缺失而導致實踐的困難。

(一)代表性觀點與評析

公害防止協定并無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所以,學者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有不同的看法。從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我國的環境執法實踐,學者較多的是研究環境行政合同,但隨著國際上環境協議的新發展,環境協議的主體有所擴大,已經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業之間,因此,又有很多學者提出了環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質又有行政合同性質的環境保護協定等概念,顯然,環境行政合同無法包含后面的協議類型。對于這三種關于環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進行分析。

1.環境行政合同

基于環境協議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簽訂的,我國的大多數環境法學者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屬于環境行政合同。而且不僅在日本,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也已經成為環境與資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國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廣泛應用,再加上我國近年來在環境資源立法及實踐中有些采用了市場手段來控制環境污染和資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讓合同、排污權交易、水權轉讓合同、旅游資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學者開始研究環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構建環境行政合同的設想。我國環境行政合同的實踐源于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之上,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環境目標和任務,并作為政績考核的內容,根據完成情況給予獎懲的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是我國最早的環境行政合同。

環境行政合同,學者認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管理目標、行使環境管理監督職能,與行政相對人就環境事務中各自的權利(力)、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這里的行政機關不是有些學者所指的環境行政主體,也不是有的學者認為的只要是行政主體即可,以及還有學者認為的政府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均可,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對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認為只要是在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機關,就可以認定為具有簽訂環境行政合同的資格。 這種環境行政合同適用范圍廣泛,對所有的環境法領域都能適用。但是隨著環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實踐,他的局限性也顯現出來了。首先,環境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機關和相關的企業,適用范圍較窄;其次,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傳統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則,如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在環境行政合同中都應該適用,正如學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現標志著行政法正趨向于體現一種私法的精神或本質。” 依此來說,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夠適用的,這樣又會面臨一個問題,“姑且勿論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范疇,僅就其適用而言,它是否適用于合同法或將來的民法典,這是必須要探討清楚的問題”。 如此的話,環境行政合同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自由協商關于環境治理的問題,而且雙方是否有選擇權,企業能否與行政機關討價還價等,而我國出現的環境目標責任協議是否屬于這里講的環境行政合同,以及環境行政合同與合同法、民法的關系如何,將來能否適用民法典等等,這些問題,我們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環境民事合同

張炳淳認為環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體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就環境民事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就此觀點而言,環境民事合同的主體應當是民事主體,協議的內容只涉及到環境方面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這將大大的縮小了合同的適用范圍。合同已經在世界各國的環境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環境保護的手段,但將環境法領域中的合同界定為環境民事合同,此種概念顯得過于保守,現在的環境合同與傳統的民事合同已經有很大的差異,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為核心,但當國家對合同進行強制性的干預時,合同已經不再是當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當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導地位時,此類合同就不能稱之為民事合同了。相對與傳統的民事合同,現代合同制度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強制締約的發展、格式合同的應用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在《契約的再生》中,內田貴教授探討了關系契約法與當代美國契約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間的關系。內田貴指出無論是美國的統一商法典,還是第二次契約法重述,現代化和單發性的規范仍然處于核心地位,而執著于現代化和單發性的規范,無論如何引入關系契約規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現實社會中為了解除這一限度,更多的契約關系構成獨自的領域,這導致了契約法縮小的現象。 “對當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締結的契約給予司法上的干預乃至立法上的干預,還有,承認當事人約定的領域上的廣泛責任”。無疑,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關于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的協議稱之為環境民事合同,也無法適應和涵蓋現代環境合同制度的發展,雖然我們可以專門的給環境民事合同賦予特定的含義和內容,如在環境民事合同中將公法性義務轉化為具體的合同條款等,而與其這樣,不如給這類合同一個更科學的名稱和含義。

3.環境保護協定

蔡守秋等學者認為“環境保護協定是指企業(這里的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與所在地居民或當地政府為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發生,基于雙方合意,協商確定污染防治措施、糾紛處理方式和其他對策的書面協議。” 根據定義可以看出環境保護協定較之于環境民事合同和環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體廣泛性,環境保護協定從性質上看這類協議包括的范圍較前兩種合同類型較廣,其性質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還有行政合同的性質。由于這種環境協議的性質較特殊,所以對其救濟的方式也要區別對待,學者認為可以通過其自身的執行委員會處理、行政機關處理和訴訟的途徑得以實現。環境保護協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單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動采取措施保護環境、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是一種“合意性手段”。環境保護協議的主體雖然較寬泛,但它適用的范圍從定義可以得出主要針對的是環境污染的防治和處理,而并沒有涉及到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p#分頁標題#e#

眾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設計,都體現了環境法通過合同方式來協調環境資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國家公共利益和環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對這類合同下個科學的概念,還需要對這類合同的性質以及其內涵和外延進行研究。

(二)環境合同性質之我見

據上分析,這類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特殊類型的合同,可以稱之為“環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為名稱而縮小了這類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環境合同也有別于其他合同,能較好的處理和合同法的關系,使這類合同既能適應現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規則,又能使其具有與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適用規則;而且其主體包括民眾,當事人簽訂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簽訂的,是國家環境管理權、公民環境權和企業的發展權相協調的結果,環境合同更適應我國國情,有利于吸收民眾參與到合同中,容易被民眾接受和采納。 “環境合同”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概念,用來指代環境法中的合同,它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但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環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環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預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與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環境合同也不屬于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種,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環境保護職能部門為了執行環境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約定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僅限于相關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這種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在這里行政機關仍然是享有特權的機關,其處理問題的方式仍然脫離不了傳統的行政行為在管理行政事務中的局限性,這種方式適用范圍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業和公眾的友好合作。環境合同不同于此類行政合同,它的適用范圍更廣,解決問題的方式更加靈活。行政機關的特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業和民眾的加入。

由于學者對環境合同的認識不同,概念也有別,導致對有關環境領域的合同的分類也不同。主張環境行政合同的學者根據不同的標準將環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詳細的分類,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環境內部行政合同和環境外部行政合同,區別在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其委托代為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人簽訂的與行政主體和非行政機關的相對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性質,又可分為承包合同(如環境保護承包合同)、執行合同(如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書)、出讓合同(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據環境行政合同的內容不同,可分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環境保護建設合同、排污權許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環境資源保護合同等。 也有學者專門就環境保護外部行政合同進行了分類,依據環境問題的主要類別將其分為環境污染防治與環境改善合同、生態破壞防治與生態質量改善合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養護合同。環境污染防治與環境改善合同又可分為企業的建設與運營環境保護合同、污染治理目標合同、排污許可合同、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與營運合同等。生態破壞防治與生態質量改善合同又可分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態恢復合同、小區美化合同等。研究環境民事合同的學者,認為環境民事合同是一個“類”概念,它不是一個具體的合同,它可以根據具體的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情況確定合同的名稱,并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分類。如此的分類有,根據適用對象可分為污染治理合同、固體廢物服務合同、排污權交易合同;根據目的可分為環境分配類合同和環境消費類合同。這些分類由于僅局限在特定的定義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樣,只是對現實出現的有關環境的合同進行了一定的歸類,不具有開放性,環境合同理論是開放的發展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將來會出現更多的類型,所以對環境合同進行科學的分類,找出其適用的統一的規則,對環境合同制度的構建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將我國環境法實踐中出現的有關環境資源的交易現象,結合合同制度理論和環境法理論再加以抽象和深化,這對于完善環境法理論和制度體系以及解決現實的環境問題和引進國外的先進制度,促進我國環境法的實踐發展也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這里對環境合同的分類不是根據主體進行的,而主要是從實現國家環境管理權與公民環境權的溝通與協調的角度對環境合同進行的分類,即結合合同制度對國家環境管理權與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之間的協調把環境合同制度主要分為環境分配合同和環境消費合同。依環境合同的的目的將環境合同分為國家與私人之間的環境分配合同和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環境消費合同。這種分類相對來說比較科學。在我國,政府間的環境資源交易也是實踐,如浙江東陽和義烏兩個市政府間的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協議,也是以平等自愿協商的方式進行的,也應該屬于環境合同的范疇。

(三)環境合同的內涵及外延

1.環境合同的內涵

本文所構建的環境合同,是通過對前面各種有關環境領域的合同的分析和總結,結合合同制度認為,環境合同是包括國家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關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環境合同涉及的范圍很廣,關系到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環境的保護問題;主體也廣泛,除了政府、企業,還包括與一定環境有關的公眾。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保護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環境保護蘊含在資源的開發利用中,所以環境合同這種制度既要使環境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實現他們的經濟價值,同時又要在開發利用中維護當地的生態環境,避免環境的惡化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為此,環境合同制度必須要兼顧兩者之間的關系,所以從環境資源的分配到消費,環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況下也可是企業)與企業和當地的公眾(通常是地方的環保民間組織或團體)共同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應當有明確的約定。根據學者的觀點,這種只以合同的形式來確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最廣義的合同,或者說這類合同是指可以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發生什么樣的效力,則要根據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由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不能簡單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論來解決,環境問題關涉到國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綜合問題,不能簡單武斷的用一種方式解決。環境合同制度能夠最有效的達到三者的統一。#p#分頁標題#e#

2.環境合同的特點

環境合同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一是當事人是三方,這三方是國家相關的行政職能部門;企業和當地的民間環保組織或自發成立的環保團體,甚至包括一定區域的社區,民眾作為環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環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環境合同區別于其他環境管理方式的重點所在。建立環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義在于它能夠構建和諧的環境發展模式,公害防止協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協調的文化傳統,官民雙方都不愿意簡單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來處理權力和義務的關系;在荷蘭的環境保護合同也是其傳統的不同的爭執利益團體和不同的民間組織協商文化的體現;美國的環境合同的最終達成也必須有利害關系人包括社區和工作利益團體的參加,這些共同的特性告訴我們,環境問題的解決、環境和人類的和諧相處,所有的關于環境問題的處理必須要有民眾的參與,把與環境利益相關的公眾和團體作為環境合同的一方,能夠更好的發揮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同時,這樣的環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對于環境問題可以做到事前調整,避免大的環境問題的發生,這是環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點;

二是這三方當事人在不同的具體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環境資源分配合同中,環保組織或團體主要處于監督的地位,在環境消費合同中,企業和公眾是合同的主要當事人,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是提供指導和服務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約定的關于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術、措施和達到的標準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否則經濟的發展仍然會帶來巨大的環境損失;

四是環境合同以協商和行政指導及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三方簽訂合同要以平等協商的方式,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相關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各方提供相應的信息和知識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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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01

現代企業以經濟管理為中心,資金的流動性使財務管理貫穿著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財務監督職能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企業與外界簽訂的經濟合同,最后都要涉及到財務部門,落實到資金的收付,合同管理與財務監督是相輔相成的,聯系緊密。二者的共同目標都是規范管理、防范風險、降低成本,堵塞不合理的開支,保證企業有限資金的正確使用,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應該充分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加強經濟合同管理,規范交易行為,減少經濟糾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一旦確立,就對當事人雙方產生了法律的約束,簽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監督。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企業對外業務聯系日益增多,而經濟合同是在客戶管理中最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是維護當事雙方權利的法律依據,同時合同也是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最重要的一種方法。

由于合同起草、審批和執行涉及多個部門,如何對各類合同進行有效管理,降低成本,保護企業利益,將成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力的關鍵因素。為確保各類合同的規范、高效運作,帶動和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應設置合同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分專業審查,依合同結算”的原則,制定符合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體系。通過合同管理系統對合同實行全過程規范化、信息化、系統化管理。合同選商、立項申報、簽訂申報、審查審批、簽訂、變更、解除、付款申請、履行結果填報等均在合同管理系統上進行。

合同管理涉及企業管理的許多方面,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利用經濟法則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僅靠合同管理部門,難以完成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需要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共同管理,而依合同結算,就是加強財務管理完善合同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加強財務管控,促進合同有效管理

在企業中,一切涉及資金的收支活動,都與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企業內部各部門與資金不發生聯系的現象很少見,每個部門都會通過資金的使用與財務部門發生聯系。每一個部門也都要在合理使用資金、降低費用支出方面接受財務部門的管理、監督,通過資金收支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促進企業合同管理。

除一些特殊事項外,企業的對外經濟業務都要訂立書面經濟合同,訂立合同不僅可以有效的保護企業的合法權利,同時反映了一個企業現代化管理的程度。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將財務部門的資金管理平臺、合同管理部門的合同管理系統和業務部門的標準辦公平結起來。實現了相互的數據轉換和信息共享,資金管理平臺可以及時獲取合同信息,使資金結算有據可依,合同管理系統可以及時獲取財務結算信息,掌握合同履行情況,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全過程管理”事務過程。

通過財務部門的財務監督作用,可以有力的保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依據合同付款時,財務部門要查驗相關的合同和結算資料,與合同核對合同標的、收款單位名稱、賬號等重要內容,要求與合同系統完全一致,并實現對合同付款按合同標的、預付款比例、質保金等進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結算,通過資金付款環節的控制,使合同管理系統的控制作用得到了進一步加強,為企業的各項制度的有效落實奠定了基礎。

將財務監督加入合同管理體系,對不符合企業規定的付款事項財務部門不予付款,不僅保證合同管理順利實施,協助各專業部門對企業內部分管事項的管理控制,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規模的投資和杜絕計劃外的支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也加強了企業對內部各單位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對外承攬工程(或銷售產品)等經濟業務簽訂合同時明確收款事項,也會加快收款速度減少應收賬款額度降低財務風險。

三、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通過合同管理系統可以把互相依賴的生產單位之間及生產與科研、銷售單位之間聯系起來,減少經濟糾紛,鞏固協作關系,推動專業化生產的發展。同時,合同也是有效組織生產活動的方法措施,能夠使企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避免盲目生產損失浪費現象的發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僅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組織管理。

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審核責任的追究,保證審核質量。建立同類事項合同的模板,法規部門要對合同中的法律條款進行指導,特別是新的法律法規及事項的前瞻性。在日常經營中個別單位還存在合同管理意識淡薄,沒有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現象,在沒有簽訂經濟合同的情況下,就與業務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無據可依,或者合同文本不規范,引起經濟糾紛,給單位造成損失。通過財務監督和合同管理的協調控制,可有效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合同管理系統嚴格按照企業內控制度的要求設計,相對固化業務流程,規范化運作程序,法律審查和結算管理成為合同簽訂、履行中不可逾越的環節。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必須提升合同管理意識,逐字逐句對合同條款進行推敲,做到定義清楚,用語準確、嚴密,全面認識和理解合同條款,規范經濟合同文本,避免經濟糾紛等情況的發生。

通過財務監督和合同管理的結合,會促進企業各單位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所有合同的簽訂、審批、履行都能夠按制度規范進行,同時為了及時結算,企業各單位會加快合同審查審批速度,規范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過合同部門和財務部門等其他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監控,合同的流轉的各個節點都會留下痕跡,責任清晰易于追究,合同簽訂、履行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有效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實現了法律風險的可控、在控,保障了企業的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通過財務系統和合同管理系統的結合,保證了合同系統數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基于合同系統數據可以對合同系統中的合同簽訂、履行及相對人等信息進行定期分析,正確評價合作方的信譽度,保護企業經濟利益不受損害。通過制作各類統計分析圖表,結合企業生產經營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及時查找管理上的問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出解決方案,改善企業生產經營,有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實踐證明,將財務監督和合同管理兩個環節有機結合,協調控制企業經營風險是行之有效的,二者構筑了一層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很好地解決了合同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效率低、準確性差等諸多實際問題,實現了合同的高效運作管理,滿足了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對于企業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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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業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內容,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企業規范合同當事人雙方經營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控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有利于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會計監督是企業加強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企業財會人員的一項基本職責。企業簽訂的經濟合同,最終結果都要反映到企業財會部門。企業財會部門除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完成會計核算工作外,還需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并始終將其貫穿于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本人現就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合同管理從大的方面可以劃分為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合同管理應貫穿于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企業由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一套嚴謹、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會計監督滯后,在該過程中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一)無書面協議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過程中,有的部門或經辦人員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存在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就與業務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將無據可依,可能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忽略對準合同對象的資格審查,將導致合同無效或引發其他潛在風險。

(三)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表述不嚴謹準確

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詐,將會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合同文字表述不嚴謹準確,則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可能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如違約條款在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一旦發生違約,將容易引起爭議,并可能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四)合同審核不充分或未嚴格執行審核意見

企業合同審核人員可能因專業素質或工作態度原因未能發現合同文本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合同起草人員沒有根據合同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修改合同,導致合同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未被糾正。

(五)訴訟時效過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未及時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超過了訴訟時效而給企業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六)合同結算條款未嚴格執行

可能存在違反合同條款,未按合同規定期限、金額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時催收到期合同款項等。

(七)合同管理游離于會計監督之外

財會部門未能參與到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可能使得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影響決策;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財務和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發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會計監督

針對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財會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介入到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履行好會計監督的職責,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財會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自身業務實際,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擬訂、審批、執行等環節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同時應梳理并識別本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最終匯總形成本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手冊》。企業財會部門還需建立定期檢查監控措施,確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從而使合同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加強學習與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財務人員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其自身的業務素質必須提高;不僅要懂財務,懂管理,還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從目前看,財務人員普遍缺乏相關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因此,負責合同管理的財務人員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習與培訓,使自己成為精通財稅知識、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而適應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談到履行,通常是由企業的一線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在辦理,企業合同管理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他們自身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因此,企業也應加強對這一部分人員的培訓,做好宣傳,增強其合同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做好合同的審核管理

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擬訂的合同文本送財會、法務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嚴密性進行重點審核;財會部門應重點審核合同中與財務和稅務處理相關的條款。對重大合同,財會部門應派出人員參與合同調查和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充分聽取各審核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對有關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審核。通過財會部門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從而有效地遏制超規模的投資和杜絕計劃外資金的支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做好稅收籌劃,規避稅務風險。

(四)做好合同的備案管理

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到財會部門辦理合同內部備案手續,而不是待辦理合同結算時才提交給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嚴格復核其是否履行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的審核和審批程序。對未履行相關審核和審批程序所簽訂的合同,財會部門有權不予辦理內部備案手續,同時將具體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對備案通過的合同應做好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詳細登記合同簽約各方的名稱、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合同結算和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后續還應對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結等情況做好登記;書面合同應分類連續編號保管,以便后續辦理合同結算時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程動態監控

合同承辦部門應定期將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和完成進度告知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做好記錄,并予以跟蹤管理。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隨時關注和掌握對方的履約情況,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對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從而保護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合法權益。財會部門應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及時催收到期欠款。財會部門辦理合同結算時,要查驗相關合同和結算資料,審核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直至其完善相關資料和手續。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核其付款進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對按照完工進度付款的,則還需審核工程完工進度是否真實有效;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并將具體情況報告有關領導。在會計期末,財務人員應視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確認收入或計提費用、并結轉成本;同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繳相關稅費。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將合同管理情況納入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之中;對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企業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審核、備案及合同結算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領導報告請求處理。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與會計監督兩者的共同目標都是為了控制風險。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在合同管理中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并將其貫穿于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從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風險,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京.合同風險管理攻略[M].中國商務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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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一方面,許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然習慣“一言堂”,對建筑施工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沒有深入了解,沒有使合同管理成為經營管理的必備因素,容易導致在企業經濟往來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為此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使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管理,合同履行監控不足。?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容易將其束之高閣,容易導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出現較多問題。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工程有多方主體參與,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范的市場監管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順利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一方面,國家要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應主要通過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確立法、執法與政府管理之間的關系,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第二,加強對建筑市場執法和監管,規范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晚,基礎薄弱,執法機制還不夠健全,仍然習慣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預市場行為,契約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對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嚴重的影響。一些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與國際市場不接軌,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例如被譽為“高鐵第一推銷員”的總理極力向國外推薦我們國家的高鐵技術和設備,這讓我們國家的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中鐵集團這類專業鐵路建設企業走向了更廣闊的國際舞臺,因此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促使企業與國際市場更好地無縫銜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當是以合同文本為基礎和依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締約方的不同,應當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合同體系,除了業主與承包商還應當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承包商與供應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還應當走國際化路線。國際上已經產生了如設計-采購-施工模式(EPC)、項目管理(PM)、階段分包方式(CM)、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OT)等多種承發包模式,而我國目前建設領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類似嘗試,例如北京奧運會多個場館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國建筑行業迫切需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的承包、發包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建筑市場的發展需求。

(三)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者專業團隊應當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項目經理。這些人由于長期與合同打交道,他們的合同管理業務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合同簽訂、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在我國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義是法人的負責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則首先應當加強對《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其次應當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或組建專門的法務部門統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全面參與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從談判協商到最終履行均需參與進去,并及時了解企業合同執行的相關情況。一旦有違約情形,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視具體情形,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經濟損失為出發點,及時采用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不同方式解決糾紛。基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分散施工的特點,目前大多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建設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對企業決策的執行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項目經理的選拔和任用應當尤為慎重。除了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外,還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充電”,使其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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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rom 2007 to2012 railway construction had hitherto unknown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With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market is progressively and ope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market is by extensive model to intensive, standardization direction change.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industry invite public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2007,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ine cases fifty-sixth" standard construction bidding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 the standard,2010Ministry of Railways for the railroad industry characteristic released" standard construction bidding documents supplement the text"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speci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position grow with each passing day. But in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roblems gradually exposed, railway audit department was identified during the audi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ist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management project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udit conclu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attention points, thus fundamentally chang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reduce the contract contradictions and errors, improve our country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715.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合同定義及分類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指雙方(或數方)當事人關于建設項目事宜依法訂立的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協議。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分為施工合同、服務合同、物資采購合同,施工合同又分為施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服務合同包含合同,可研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審圖合同,監理合同,咨詢合同,各種檢測合同等。物資采購合同分為材料供應合同和設備供應合同。建設項目合同中內容最復雜、標的最大的要數與施工相關的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材料設備合同,故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材料設備合同審計將是建設項目審計中的重點,下面從審計角度談談鐵路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材料設備合同管理問題,以引起項目合同管理決策者的重視。

2.鐵路施工標準合同文本出臺背景

2007年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號《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對施工合同本文進行了規范,2010年鐵道部針對鐵路行業特點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補充文本》,合同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除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期、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辦法等,還應對工程價款進行約定,工程價款的約定包括內容有: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索賠于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方法;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工程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專業分包合同作為施工合同的附合同,主要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其內容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作為施工合同另一個附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2010年鐵道部針對鐵路行業特點了《標準鐵路物資招標文件》,里面對物資合同作了詳細的規定。下面我們主要看看從審計角度如何把控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材料設備合同。

3.合同審計要點

3.1施工合同審計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該合同的法定權利和行為能力,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事項、權限等;合同的內容及所確定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有無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重要要素是否約定清楚。主要包括合同中是否明確質量標準及工期,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期目標能否實現; 承包范圍是否與招標范圍一致,隱蔽工程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是否完整,工程變更條款內容是否清晰、完整,程序是否合理,確定材料價格的條款內容是否表達清楚,定價原則是否合理;合同價與中標價是否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3)工程財務方面的約定。主要包括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條款是否完整,付款辦法及支付時間是否合理,對不合理的付款提出改進意見;索賠條款內容是否完整,索賠事件及程序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工程結算方式是否與招標文件所確定的方式是否一致;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合同是否符合《鐵路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

3.2專業分包合同審計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專業資質是否與所委托的專業項目要求相符,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合同的內容及所確定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有無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價款與中標價是否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在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承包人在專業分包人簽訂專業分包合同時,專業分包合同不得與總承包合同有實質性沖突或矛盾,如有沖突矛盾,應以總承包合同為準。

(2)合同重要要素是否約定清楚。 合同中是否明確質量標準及工期,質量標準及工期應滿足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承包人對于專業分包的管理、服務、配合和協調的責任及義務是否清楚,是否與總承包合同一致;

(3)合同財務方面的約定。專業分包人應交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等規費應在合同中約定是否由總包代扣代繳還是分包給總包提供完稅證明。專業分包合同中應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承包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扣留或拒付專業分包人應得的工程價款,承包人扣除分包工程款應得到監理單位、發包人的認可。

3.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審計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該合同的法定權利和行為能力,材料、設備供應商的能力應滿足本次采購的要求;

(2)合同重要要素的約定。主要包括合同中應明確采購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時間,交貨時間應滿足總承包人總體進度的要求,采購數量應按工程量清單與定額消耗量計算,超出的數量應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合同中應約定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材料、設備供應商應提前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將通知承包人與監理人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材料、設備供應商應向發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材料、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材料、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材料、設別供應商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材料、設備供應商應承擔此增加的費用。

四、結束語

目前,鐵路市場的放開,各施工企業全面進軍鐵路市場,鐵路建設單位也在逐步規范合同管理,而作為進軍鐵路市場的各施工單位也應調整思路,加強合同管理,做好并加強合同前審查、合同中動態管理以及合同后評估。作為每一個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者要從審計角度去提前把關合同,避免設計風險,真正做到未雨綢繆,把問題想在前面,逐步規范合同,把合同管理真正作為整個項目管理的排頭兵。

參考文獻:

[1]何伯森. 國際工程合同與合同管理[M].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6.

[2]郝杰忠.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招標投標分冊[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劉伊生.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修訂本[M].北京: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

[4]胡季英,關柯.我國建設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蘇州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25-27.

[5]任宏,工程管理概論[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6]孫書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與實務[M].鄭州:黃河水利出版社,2006.

[7]余立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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