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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管理辦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6 16:07:0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預付卡管理辦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為單用途預付卡和多用途預付卡。作為一種輔貨幣,預付卡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比如我們手機中的移動聯通電信卡,銀聯與交行聯合發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觸芯片預付卡,各個行業眾多商家與第三方發卡機構簽約發型的消費性預付卡等等都屬于預付卡。再比如國際性的paypal與payoneer卡等因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備受推崇。

預付卡的無論是對于第三方發行機構,商家,還是消費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對于預付卡發行機構來說,發行預付卡能獲取很大暴利,雖然單張卡片限額不高,但是由于發行量巨大,能從消費者那里獲取大量免息備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傭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務獲取利潤,加上卡片殘值等,發行預付卡的利潤能達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預收貨款,不經手現金,欠款拖欠現象減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預付卡能夠促進消費者的消費,穩定客源等。最后,對于消費者來說,預付卡的使用能減少攜帶現金的煩惱,攜帶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計劃好自己的消費。

預付卡的這些諸多優勢,使得預付卡一經引入便取得飛速發展。但是,盡管監管部門不斷出臺關于預付卡管理辦法法規等,但是關于預付卡的訴訟案件卻有增無減。廣東省消費委員會披露單在廣東2015年受理的預付卡投訴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飲,美容,美發,健身等各個行業。可見我國的預付卡行業存在很大的問題。(1)預付卡系統性能不完善。宋靜①對預付卡類支付系統的第三方測試研究中發現預付卡系統中存在系統功能缺失、實現錯誤、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設備不到位、文檔與系統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問題。(2)大量的預付卡銷售處無備案,無存管,無監管。很多商家收到預收款之后,并沒有按照《預付卡管理辦法》對這一部分款項成立專門的資金管理賬戶,而是隨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閉,那么預付卡還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閉,或者攜款出逃,消費者只能蒙受損失,追回預存款項的可能性極低。(3)發卡機構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條款不明確,甚至利用發卡行為非法集資等。無論是哪個方面,都使得辦卡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發卡機構違約風險較大。(4)支付機構未嚴格執行稅收部門發票管理要求。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在發售預付卡的時候,只能開具與收取的服務費向對應的發票金額,而不是購卡人支付的備付金全額,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出于競爭,或者購卡人要求報銷等原因亂開發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預付卡享受了一定優惠為由拒開發票,惡意違反相關規定。

正是預付卡行業的這些優勢與存在的這種種的問題,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國的預付卡行業從2014年開始進入行業的深度調整期。《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行業運行報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國的166家多用途預付卡發卡機構合計發卡2.39億張,發卡金額合計740.88億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與14.82%。另外,《報告(2015)》顯示,2014年,預付卡的每筆交易金額從原來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筆交易的降幅達到了20%。可見,預付卡正朝著小額便民領域傾斜。《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行業運行報告(2016)》指出,2015年,我國共發行預付卡2.59億張,較2014年增長了8.4%,總金額761.43億元,較2014年增長了2.8%。但是對于多用途的預付卡,市場發卡數量大幅度降低,其中發卡數量下降最明顯的是線上充值類的預付卡類型。

另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預付卡有從發放實體卡向移動支付轉變的趨勢,并且預付卡的靈活性也會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預付卡都會限制使用時間,限制商家,限制金額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隨著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這些限制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費者受預付卡打折、優惠、積分等吸引購買預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費者由于攜帶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購買預付卡,隨著最近支付寶支付,微信支付,QQ錢包支付等各種各樣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這一部分的預付卡市場必然會收到沖擊。再如,電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興起,用戶只需要在手機上通過鏈接下載相應軟件,注冊賬號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線下超市商場購物,或者線上交話費,電費等等,不僅使用范圍廣,而且用手機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攜帶實體卡的麻煩。當使用這些支付方式帶來的紅利超過了預付卡的折扣優惠等紅利的時候,大量消費者必然會從預付卡轉向其他的支付與消費方式。發卡機構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發展,必然會進行改革。

參考文獻:

[1]崔娟.第三方支付業務規范發展的思考――以預付卡業務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關基礎法律問題探討[J].征信,2015(2):5-10

[3]牟愛州.預付卡監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維[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篇2

辦法一出臺,立刻使國內支付行業一片嘩然,一時間,媒體、研究機構的觀點、解讀鋪天蓋地。支付寶、財付通、匯付天下等國內各大支付廠商在經歷最初的愕然后,紛紛表態支持央行的規定。易寶支付CEO唐彬表示,《辦法》出臺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規范和長遠發展,它將賦予支付機構的法定地位,推動第三方支付企業“陽光化”。同時,他還認為辦法出臺后,將進一步加快國內支付企業的分級,使國內支付行業步入品牌細分期。

補個“準生證”

事實上,對于國內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業而言,“牌照”的門檻并不算高。因此對現有市場的主要廠商影響并不會太大,有可能被監管淘汰的企業也主要是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小企業。目前,國內支付行業主要有兩類企業,一類為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互聯網型支付企業,它們以在線支付為主,捆綁大型電子商務網站,迅速做大做強。以支付寶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寶的人已經超過3億,這已經大大超過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客戶數量2億;而另一類則是以快錢、匯付天下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業,它們扎根行業,深挖行業需求,重點開拓行業應用,官方數據顯示,快錢已經擁有45萬家商業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這些國內支付行業的巨擘,卻從出生之日起,一直面臨沒有“準生證”的尷尬,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唐彬認為,央行管理辦法對于支付寶、財付通、快錢這樣的支付企業不僅沒有壓力,而且還是一個難得的機遇。辦法出臺后,支付寶、快錢等支付企業就能在央行規定的一年內拿到合法的“身份證”,從而告別灰色,走上規范、合法的發展道路。

此外,他還認為管理辦法的出臺,還將支付企業徹底置于國家政策、法律以及公眾的監督之下,使支付企業業務更透明,監管更得力,增進公眾和媒體對支付企業的了解,化解他們對支付企業的誤解,預防涉黃、涉賭、欺詐等行為給支付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壓力,從而使支付企業像銀行一樣,得到國家政策的保護和消費者的理解。同時,辦法的出臺,也客觀上促使支付企業進一步加強內控管理,避免卷入黃、賭、毒中,更好地為廣大商戶和消費者服務。

據了解,支付寶、財付通已經開始著手調整企業的資本結構,弱化企業的外資背景。有消息顯示,支付寶正在爭取購回雅虎中國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權,使企業消除國家對金融服務業外資準入嚴格限制帶來的影響,爭取順利拿到支付牌照。

強者恒強,弱者出局

從1999年萌芽初始到現在,第三方支付行業已經整整走過10個年頭。根據央行2009年的統計,我國已經有各類電子支付企業300多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類業態。

央行管理辦法對于一些小的支付廠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還要求出資人必須連續兩年以上贏利,必須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這就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小型支付企業將被徹底淘汰出局,行業將進入競合期,屆時,支付寶、財付通等大型支付企業的地位將進一步得到鞏固,在在線支付領域形成雙雄爭霸的局面。而快錢、易寶、環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長的行業開疆拓土,爭奪細分市場,進而形成諸雄割據的局面,加速行業洗牌。

據易觀國際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持續擴大,支付寶和財付通分別以50.6%和25.2%的市場份額,占據頭兩把交椅。ChinaPay、快錢、易寶支付、環迅支付、網銀在線和首信易支付等則以10%以下的份額列于第二梯隊,其余支付企業的市場份額均小于0.1%。

業內人士認為,央行管理辦法出臺后,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馬太效應”無疑將被強化。行業將進入市場集中化,領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將尤其受到青睞,而小型、省內交易的支付公司則相對不被看好。

國外的監管經驗

目前世界上的網上支付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美國模式,監管的重點在于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在對沉淀資金定位的問題上,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的滯留資金是負債,而非存款,因此該平臺不是銀行或其他類型的存款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平臺只是貨幣轉賬企業或是貨幣服務企業。美國《愛國者法案》規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記錄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歐盟國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過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類企業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針對電子貨幣,歐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該監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個垂直指引:《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歐盟內的通用性;另外,《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要求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在中央銀行的賬戶留存大量資金,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和新型的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

網上支付平臺在亞洲出現得較晚,現在仍屬于初級階段,不過也有一些國家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監管。新加坡在1998年頒布了《電子簽名法》,率先實施了監管;韓國、香港以及臺灣地區等也相繼成立監管機構,并頒布相關法規條例。不過,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監管法規亞洲各國都還暫時處于空白區。

不僅僅是第三方支付

事實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不僅包含第三方支付從事的網絡支付,還包含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對此,艾瑞咨詢首席分析師曹軍波認為,預付卡關系到目前購買量較大的資和信、家樂福等眾多禮品卡,相對于此前傳聞的僅限于第三方支付,無疑管理辦法涵蓋的業務范圍擴大了很多。

“辦張卡,消費可以打折。”現在每個人錢包里的現金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樣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發卡成為商家“套牢”顧客的慣用手段。預付卡被囊括入監管系列,不少人開始擔心,那這些預付卡以后還能用嗎?

篇3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11)-0080-04

一、預付卡的概述

(一)預付卡的定義。目前,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對預付卡(Prepaid Card)定義不盡相同,但各種定義均基本涵蓋預付卡作為支付工具的性質和儲值的基本特征。國際清算銀行和支付清算委員會的《電子貨幣發展報告》將預付卡定義為一種具有預付和儲值功能的電子貨幣產品,該電子貨幣產品用于記錄消費者能夠使用的資金金額或貨幣價值,并協助消費者完成交易支付。歐洲中央銀行在《關于預付卡致EMI委員會的報告》中將預付卡描述為“以特種塑料板形式存在的,具有真實購買能力的多用途支付卡”,同時明確指出多用途預付卡屬于“電子貨幣”的一種,應將其和單一用途預付卡、有限用途預付卡進行區別。美國將其定義為以取代現金為目的的小額經常易中使用的支付卡,同時將預付卡分為兩類:商業企業發行的預付卡(封閉式系統)和銀行機構發行的預付卡(開放式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列為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一類支付服務,定義預付卡是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二)預付卡的種類。預付卡根據發行方式可分為封閉式專用預付卡(以下簡稱“專用預付卡”)和通用預付卡兩大類。其中通用預付卡又分為非金融標準半開放式通用預付卡(半開放式卡通用預付卡)以及金融標準開放式預付卡(開放式通用預付卡)兩種。

1、專用預付卡

專用預付卡只可用作購買發卡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用于商場購物,可以在一家商場或一個商業集團多個商店購物。這種卡一般以禮品卡形式出現,經常由流通企業發行,并僅在本企業使用。

2、半開放式通用預付卡

半開放式通用預付卡目前分為由商業流通企業發行的半開放式通用預付卡、第三方機構發行的半開放式通用預付卡和地方政府主導發行的半開放式預付卡。

3、開放式通用預付卡

開放式通用預付卡,可以在火車站售票處、機動車停車場、自動售貨機等場所進行消費。由于使用消費方便、靈活并具有多種功能,開放式通用預付卡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推廣和應用。

根據對美國預付卡市場的研究,開放式預付卡的發展增速已經超過封閉式預付卡,已經成為美國預付卡市場上的新生力量。

(三)預付卡的特點。預付卡具有以下明顯特征:

發行主體一般為非金融機構。目前我國非金融機構從事預付卡發行的支付清算服務游離于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外。允許折價發行,即可以低于預付卡面值的價格出售。不記名、不掛失、不提現。目前,預付卡一般采用匿名發行方式,不允許掛失、提現(除按規定退卡外)。基本無身份識別。由于聯網核查系統參與者僅限于銀行機構,而預付卡發卡機構及受理機構一般不對持卡人身份進行驗證,只有極少數預付卡采取密碼方式驗證身份。交易速度快。預付卡一般都采用脫機交易,不需要驗證持卡人身份及發卡機構授權,比在線交易更省時快捷。預付卡內的預付資金不計付利息。卡內余額通常都有最高額限制。

二、預付卡的洗錢風險

預付卡的出現,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支付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了便利,也為支付清算機構提供了新的市場和機遇。但與此同時,犯罪分子也在探索如何利用這一領域,使其犯罪收益得以清洗、并逃避執法和監管機構的監管,在部分國家和地區,預付卡已被確定作為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非法收益清洗的一個潛在金融工具。

(一)利用預付卡的非實名性進行洗錢。由于預付卡十分易于獲取,且種類繁多,犯罪分子可在不被調查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一次性用大量現金購買預付卡,并在不同個體間轉售,甚至轉移到境外。卡片的轉移,代表著資金所有者的改變,一步步地割斷了出資者、購卡者、持卡者三者之間的關聯,增加了灰色或黑色資金白色化過程的隱蔽性。這種洗錢行為在缺乏相關報告制度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監管部門獲知,因而使得犯罪分子輕易的完成洗錢過程中最易被識別的處置階段。同時,發卡企業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也僅限于登記客戶基本信息,很少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資金屬性進行審核,犯罪組織可雇傭卡騾(card mules),用收購的身份信息大量購買預付卡,從而實施洗錢行為。

(二)利用預付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賺取黑錢。由于商家發行預付卡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營業銷售收入,賺取最大的利潤,因此提供預付卡的商家或個人一般都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購卡單位或個人的“走賬”需要。而購卡單位也正好利用商家的特點,到發卡商家自行購物、消費,而購卡人從發卡商家取得的票據則是按預賬務處理的要求開具的,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

(三)通過開具完稅發票為不當資金穿上合法外衣。某些“銀行系”的預付卡,商務公司替代了銀行不能開立發票的功能,在購卡時可為客戶開具發票。還有個別商業公司發行的內部消費卡,也同時具備了“銀行卡”系的功能。據調查,發票內容包括餐費、食品、飲料、書報費、辦公用品、健身費、會務費、勞保用品、日用品、禮品、資料費、通訊費等諸多名目。發票合理報銷后,為灰色收入獲得“白色身份”提供了渠道。

(四)可跨境使用為洗錢提供了便利通道。開放式系統下,預付卡可在全世界范圍提取現金或刷卡消費,不論在境內、境外,均可持卡在銀聯特約商戶消費。不法分子只要在境內購卡攜帶出境,便可在境外隨意劃卡消費,實現資金的跨境轉移。一方面避免了幣種轉換,另一方面出境資金金額不受人民幣現金出境的限制,且無需報關,不會留下資金的出境記錄,加大了反洗錢資金追查的難度。犯罪分子可方便地將犯罪所得進行清洗,而不易引起監管部門和發卡機構的關注。另外,隨著預付卡卡面金額的不斷增加,預付卡可兌換的商品價值也隨之增加。這些兌換的商品可運輸到海外或轉賣,收益則匯入第三方賬戶,通過這種渠道的洗錢行為就更加隱蔽,監管部門基本無法獲取可疑信息。

(五)資金的清算游離于金融系統之外增加了監控的難度。預付卡資金清算不通過銀行來完成。一般來說,小型公司發行的預付卡資金的清算較為簡單,一張預付卡對應一個內部賬戶,清算只是每個賬戶收支的賬務記載。而一些大型公司則借助于支付清算組織的專業設備和系統,或直接委托第三方來完成。預付卡這種“點對點”的發行和交易模式,規避了監管完善、業務相對規范的金融機構,具有較高的隱蔽性,對其監控十分困難。

三、我國預付卡的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預付卡市場處于規模迅速壯大的過程中。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國納入2012年上半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數據統計的機構共266家。其中,獲得支付業務許可的機構197家;已被人民銀行受理但尚未獲得許可的機構69家。根據商務部于 2011 年初對部分地區300多家商業企業的調研數據測算,中國商業預付卡銷售規模為14203.33億元(不含校園卡、游戲點卡、會員卡、加油卡和通訊充值卡),預付卡消費規模達到10399.58億元。預付卡市場的迅速發展,一方面極大地滿足了人們消費便利的需求,并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另一方面也容易產生風險隱患、滋生腐敗。所以必須加強對預付卡市場的監管,才能使我國預付卡呈現健康高速發展的態勢。

自2000年起,我國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對預付卡的性質做出認定,對預付卡發卡機構的經營范圍、法律義務等做出說明:

2006年商務部和國務院先后認定預付卡“債權憑證”的市場地位,使其身份合法化。而在此之后對于第三方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卡,除了零星的登記之外,基本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這為預付卡行業的迅猛發展提供了條件。

直至2010年6月14日,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號令),首次將從事預付卡發行等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疇。要求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業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并對取得資質的要求進行了相關闡述。2010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納入人民銀行管理范疇的預付卡范圍,同時還對預付卡業務準入條件、業務規范和備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預付卡發行機構也開始著手加強內部控制。基于自身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預付卡發行機構已從加強內部管理、控制業務風險,完善業務處理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強對工作機制的建設。如有些機構建立了職責分離、相互制約的組織架構;有些機構對預付卡的發行和資金清算等重要業務實施流程控制;有些機構對預付卡業務系統的操作實行分級授權。除了建立自律機制外,一些預付卡發行機構開始尋求更多的外部監督和政策指導。如按要求向當地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備案,接受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引入客戶備付金銀行存管模式,由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劃撥進行監督;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預付卡業務系統實施技術安全認證等,以提升自身安全管理防范風險的水平。

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七部委《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首次明確了商業預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類,明確了分類監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卡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單用途卡由商務部進行監管;明確了發卡和購買、發票和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與業務管理等制度框架。建立了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實行實名登記、非現金購卡及限額發行等方面前所未有的嚴格管理制度。該文件標志著中國商業預付卡監管體系初步形成,對行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011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放了第一批《支付業務許可證》,從此預付卡行業進入了監管時代。

四、加強我國預付卡反洗錢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對預付卡發卡人的管理,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人民銀行要嚴格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規定,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完善業務管理規章,維護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準,適時出臺管理辦法。

支付清算組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發行、銷售預付卡或為企業提供相關支付清算服務時必須全面履行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監管措施要求,依法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報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記錄,以及制定和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同時,針對目前預付卡市場主體多、缺乏相關行業標準的情況,應對預付卡的發行主體進行清理,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由于預付卡具備電子錢包的特征,發卡公司應視為接受存款機構,因此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規定。人民銀行應作為預付卡市場監管者之一,應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加強監管。

(二)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加強對預付卡使用的管理。在反洗錢各項義務中,健全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政策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對于減少洗錢風險是至關重要的,而這一環節正是預付卡領域最為薄弱的環節。因此,預防預付卡洗錢風險必須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加強預付卡使用的管理。

一是嚴格按要求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預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進行的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防止企業或個人利用預付卡的電子貨幣性質實施洗錢行為,還應對發行預付卡的用途予以明確。二是嚴格按要求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嚴格按要求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四是對購買預付卡的個人客戶,則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的同時,建立購買者與卡號的對應關系記錄,為隨后的可疑交易監測提供條件。

(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對預付卡的監管,尚處在起步階段,在反洗錢意識較為薄弱時,履行反洗錢職責極易流于形式,當受到企業及個人利益驅動時,甚至可能協助或者直接參與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因此應盡快建立反洗錢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預付卡市場主體中存在違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建立效益與成本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預付卡整體市場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和水平,防范由于市場主體間執行反洗錢力度不一導致的“洗錢貿易”行為,即洗錢者從反洗錢執行嚴格的機構轉移至反洗錢寬松的機構。

(四)設置可疑交易監測系統,防止預付卡被洗錢活動利用。《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中列舉了九種需要支付清算組織分析、審核和判斷的異常交易,但同時明確異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列舉范圍。隨著預付卡領域反洗錢工作的展開,可借鑒銀行業反洗錢經驗,根據該領域業務特點,總結洗錢模式和手法,開發可疑交易監測系統,對照可疑交易判斷規則和模式實時進行交易監控,并通過電子化和人工判斷相結合的方式識別可疑交易,形成可疑交易報告。

(五)建立特約商戶反洗錢報告制度。特約商戶直接面對客戶,能夠實時掌握客戶資金交易情況,及時發現可疑線索。監管機構應通過暢通舉報途徑、獎勵舉報人等措施,充分挖掘公眾的監督力量,逐步建立社會公眾舉報機制,在現有監管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最大限度提高監管成效。

參考文獻

[1]艾瑞咨詢.2011年中國預付卡市場研究報告[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2]弋濤、胡重越、劉技學.2009中國預付卡行業報告[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篇4

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意見》指出,總體看,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嚴重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

《意見》明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準,適時出臺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

《意見》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意見》要求,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厲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意見》強調,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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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卡的組成與監管

目前,我國非現金支付體系以“三票一卡”即支票、本票、匯票和銀行卡為主體,以匯兌、委托收款等其他支付方式為補充。隨著近年來ATM、POS、固定電話、手機、互聯網等支付終端渠道的爆炸式發展,實體與虛擬新型支付工具與支付方式推動商業活動的高效開展。

作為國際上廣泛推廣應用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商業預付卡的產生和發展既順應了企業商業信用發展的需要,也滿足了廣大消費者小額、便利的支付需求,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成為重要的特色性支付工具,是社會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表1)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具有特色的企業支付的核心工具,滿足支付需求,體現商業信用,簡化了支付環節。

商務主管部門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一是分類監管,按照集團發卡企業、規模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以及一般發卡企業進行分類,相應的備案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不同層級的商業主管部門承擔,對發卡企業的分支機構或門店,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有相應的管理和檢查權;二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發行與服務過程中注重消費權益保護;三是防范資金風險,從預付資金運用與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資金管理措施。

商業預付卡的發行規模及特征

2011年商業預付卡的發行規模(不含交通、通訊等)約為16,700億元,同比增長18.29%,增速比2010年降低約10%;預付卡消費規模為12,794億元,同比增長23.4%,增速比2010年降低約30%,商業預付卡銷售滲透率(商業預付卡銷售滲透率為商業預付卡的銷售金額占營業收入比重)達12%,比2010年提高了1.58個百分點;消費滲透率(商業預付卡消費滲透率指商業預付卡的消費金額占營業收入比重)達到8.74%,比2010年提高了1.89個百分點。分業態來看,百貨業態預付卡消費滲透率達到14.65%,消費滲透率達到13.23%;超市業態預付卡消費滲透率達到14.07%,消費滲透率達到12.61%。

2011年,超市、百貨業態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的主力。從注冊資本來看,超市業態企業的注冊資本占總發卡企業注冊資本的57.80%,百貨業態注冊資本占總發卡企業注冊資本的25.52%,二者合計占83.32%。從發卡企業營業收入看,超市業態發卡企業營業收入占比為74.17%,百貨業態發卡企業營業收入占比為11.86%,二者合計為86%。(見圖1、圖2)

2011年,超市、百貨在預付卡發行市場交易筆數占絕對主導地位,但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據不完全統計,超市、百貨業態的預付卡交易筆數分別占預付卡總交易筆數的89.95%和6.31%,比2010年降低了0.23%和0.66%;超市和百貨兩個業態的預付卡交易金額分別占預付卡交易金額的81.62%和13.64%,比2010年降低了1.55%和0.05%。

規范助力發展

2011年,北京、上海兩市商業預付卡發卡規模約為3,400億元,其中,多用途商業預付卡市場規模占比已達15%左右,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形成相融共生的局面。2011年全國省區預付卡卡均銷售金額(指單張卡售出時的平均面值)為435.90元,同比增長7.8%。其中,百貨業態卡均銷售金額為537.73元,同比增長8.2%;超市業態卡均銷售金額為371.67元,同比增長2.51%。

但2011年是商業預付卡監管政策初見成效的一年,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監管側重于業務經營規范程度,加大對于持卡人利益的保護;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政策將在前期嚴格監管的框架下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適度調整。

在我國,商業預付卡的購買者主要為社會集團購買,個人消費購買的比重很小,無論是哪一種購買者,對發卡企業的實力和品牌最為關注,其次才關注卡片消費的便捷性、采購的方便性。其中,個人消費購買者尤為看重發卡企業的實力和消費編輯性。無論其購買的是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還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實力和品牌均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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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了一輪沒有硝煙的爭奪戰后,2011年的最后一天,央行意外公布第三批非金融支付業務許可證,俗稱“支付牌照”。

在公布的第三批61個企業名單中,從事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占據半壁江山,達到34家。至此,拿到支付牌照的第三方企業共計101家。

早在2010年6月21日,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企業在2011年9月1日前未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將不得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實際上,央行在2001年12月初就集合第三方企業召開了一次座談會。”一位參加會議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高層透露,實際上那個時候名單已經定下。“央行之所以推遲名單公布,更多的是因為風險管控這塊一直在開會。第三方支付還涉及到境外交易,方方面面的監管導致‘難產’。”

ChinaPay(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孫戰平表示:“在央行把9月1日作為支付行業的分水嶺后,支付行業正加速分化和整合。”

央行公布數據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支付行業網上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6197億元,同比增長130.7%,環比增幅達到34.8%。錢袋網執行董事孫江濤認為,“并不是像外界想的那樣,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就等于賺到錢。”

牌照分三大類,即預付卡、網絡支付和收單服務。孫江濤坦言:“移動支付僅是網絡支付其中一小塊,也是毛利率最低的一類。利潤最高的就是預付費卡業務。”

2010年,我國預付卡規模已經突破了14000億元,成為全球第二大預付卡市場。在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61家企業中,34家拿到了從事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牌照。高利潤的吸引,讓企業對這塊業務趨之若鶩。

占據滬上預付費卡較大規模的聯華OK卡以及杉德卡此前一直被傳“無緣預付費卡”行列,但此次均在第三批獲得牌照的企業之列。

其實,從央行發放預付費卡牌照的節奏不難看出,在第一批獲牌的企業中幾乎都是全國牌照,第二批的時候都是區域性牌照的發放。這就意味著,除了本土化經營,公司其余地區的業務都要關閉。

對于這樣的“洗牌”,孫戰平認辦“這些企業將來必定會出現一個優勝劣汰,兼并重組,這是必然的。”

相對網絡支付和收單服務,預付費卡的“白刃戰”已經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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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商業預付卡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但顯然該定義并未涵蓋單用途預付卡。

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是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需要預先支付對價獲得的,由持卡人在特定時間和范圍內享用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憑證。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先行支付性

商業預付卡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特殊合同關系,買方支付價款,而賣方交付記載或標示相應價值的預付卡。商業預付卡既體現為一種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的賬戶證件,也體現為發起者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所以說,購買或發行商業預付卡實際上是一方向對方先行支付價款。

(二)可轉讓性

商業預付卡本質上是一種權利憑證,一般采取無記名不掛失的無因性規定。由于預付卡的無因性,持卡人間可相互轉讓,故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主體。

(三)可流通性

一般來說,根據購卡合同的約定,商業預付卡在特定范同內具有現金支付功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特別是多用途預付卡,由專營發卡機構發行,不僅可以具有現金支付功能,而且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具有很強的流通性。

二、商業預付卡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

(一)利用商業預付卡進行洗錢活動

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給犯罪分子通過購買商業預付卡掩蓋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逃避反洗錢監管提供了便利,使得非法所得購買的預付卡混雜在合法收入而獲得的預付卡之中實現洗錢。

(二)為違法圈錢提供可乘之機

商業預付卡的消費者必須先行支付價款,有的不法企業以低價優惠等條件為誘餌,假借發售商業預付卡,違法大量吸收資金,然后卷款而逃,嚴重損害持卡人利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三)為套現行為提供了便利

預付卡具有不記名、可轉讓、無因性的特點,一些人通過透支信用卡購買商業預付卡,然后再轉手賣出獲得現金,從而實現套現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干擾了人民幣管理和流通

預付卡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能充當“準貨幣”,它的發售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人民幣的發行與流通,危及到人民幣的權威和形象。且部分商業企業發放預付卡所得現金收入不列入“財務大賬”,使得相當數量的現金游離于國家現金監管之外,使央行對貨幣供應量的監測發生偏差。

(五)商業預付卡助長了腐敗行為

由于管理的缺失,商業預付卡為腐敗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成為權力套現的工具,助長了不正之風。

三、其他國家或地區商業預付卡的法律規制經驗

(一)美國對預付卡的法律規制

美國對預付卡的管制由多部相關的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完成,如《聯邦存款保險法》、

《電子資金劃撥法》、《E規則》和《資金劃撥法》、《無主財產法》等。其規制的重點在于金融體系運行安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屬于存款性質的預付卡,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美國的預付卡種類繁多,其中系統資金寄存在屬于聯邦保險范圍內的存款機構的預付卡,卡內款額被視為“存款”,適用《聯邦存款保險法》,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銀行定期報告其經營狀況、收入情況及其他財務資料,有權開展現場檢查,有權對從事不安全和不穩健業務的銀行及其管理人員進行處罰、停業整頓命令、撤銷高層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險等。

2.對在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預付卡,適用《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規則》。《E規則》是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的施行法,這兩項規定用于規范通過電子系統轉移資金的行為。由于認識上存在分歧,預付卡并沒有全部納入到該監管機制,只能對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規制。隨著預付卡越來越普及成熟,《E規則》將廣泛地適用于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預付卡。

3.對大部分州的非銀行業者從事預付卡支付業務的,適用《資金劃撥法》管制。在美國有45個州利用各自的《資金劃撥法》監管開展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業務,管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非銀行機構(發卡人)所收到款額的用途受到嚴格限制;二是該非銀行機構必須監督其屬下的分店、經營點合法運作,這些對防止發卡人濫用預付款、保證其還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4.對預付卡內未使用余額,按照各州的《無主財產法》處理。有的州將一定期限內的預付卡余額看作是無主財產,按照本州的《無主財產法》上交州政府保管,而這一期限各州規定不一致,其中有7個州規定7年,35個州規定5年,8個州規定3年,而紐約州規定只有2年。

(二)日本對預付式證票的法律規制

在日本,預付購物卡被稱為“預付式證票”,日本《預付式證票規制法》第二條明確了預付式證票的定義,并按照發行方式不同,將預付式證票分為自家發行型和第三者發行型兩類,分別按照不同的標準和規則進行監管。1989年施行的《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規則和保證金規則,構成了日本預付式證票的規則體制,主要包括申報登記制度、地位繼承制度、保證金制度、監督制度和發行協會制度。

1.申報登記制度。對自家發行型預付式證票實行申報制度,對發行人身份未作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發行,發行人的義務主要有余額申報和重要事項報告。具體而言,法律確定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為基準日,發行人所售證票未使用余額超過700萬日元的,應在基準日后的兩個月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如果發行人的發行信息發生變化,如商號、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變動,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對于第三者發行型預付式證票采取登記制度,嚴格限制發行人資質,只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信用程度的法人,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以發行。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登錄、公示幾個步驟,起到降低風險的作用。

2.地位繼承制度。為避免因發行主體變更導致所發證票無法兌現的情況,日本創設了發行人地位繼承制度,類似于民法中債的概括轉讓制度,繼承人不僅要承擔所有預付式證票之債的償還義務,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支付保證金義務和接受監督的義務等一切原發行人的義務。

3.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是為確保持票人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制度。日本法律規定,發行人在基準

日之時所發行證票的未使用余額超過1000萬日元的,應在基準日后兩個月內將相當于余額1/2以上的金額,作為發行保證金委托距離其主營業場所最近的“供托所”保管,并向主管部門報告。預付式證票的持票人在保證金范圍內,對該證票所代表的債權優先受償。供托所類似于我國的事業單位,不是金融機構或企業,而帶有政府背景和中立性質,將保證金交由其保管,既能夠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可以控制證票的發行總量。此外,法律還允許發行人與第三人簽訂“保全契約”,約定第三人在一定情況下代債務人承擔交付保證金的義務,但該保證人必須是銀行、信用金庫、保險公司等有保證能力的法定機構。

4.監督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門對預付式證票的監管具有五項職權:一是審查報告權。所有預付式證票的發行人應在基準日后的兩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業務報告書和會計賬簿,詳細說明證票的發行情況、余額數量等重要信息。二是立人檢查權。監督主體在必要限度內,有權責令自家發行者報告其業務、財產狀況和相關資料,有權進入第三者發行人的營業場所,對其業務或財務狀況、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有權對關系人進行訊問。三是責令改善權。主管機關發現發行人侵害購卡人利益時,可以命令發行人變更業務方法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其運營狀況。四是取消登記權。對第三人發行的證票發生違法情形時,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發行許可。五是監督處分權。對于違反申請登記制度、不當取得發行資格、不履行保證金義務、制作虛假賬簿文件、拒絕或妨礙立入檢查等行為,由監督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加強我國商業預付卡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出臺法律或行政法規統一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

預付卡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做出統一規范。一方面,各部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規范預付卡,容易導致規定之間銜接不暢、標準不統一或相互沖突。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規范預付卡管理能提高預付卡管理的權威性。更有利于建立各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促進預付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建立商業預付卡發行的行政許可制度和商業企業的申報制度,通過嚴格的準入程序和資格,由政府許可的發卡機構發行和管理商業預付卡,并將商業預付卡實名制等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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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的緣由,除了顯示出其作為一家由預付卡起家的企業向產業鏈上游延伸的野心,也透露出預付卡行業本身由于政策監管的不斷加強而愈顯狹小的騰挪空間。

隱晦的發家前史

在從2008年才逐漸成長起來的預付卡行業圈子內,資和信一直是很多晚輩后生口中的“行業大佬”、“頭把交椅”。此公司從1999年以50萬元成立咨詢中心開始到2008年在其公開資料中宣稱總資產已達10億元的預付卡“行業大鱷”,僅用了10年時間就創造出了一個令無數人艷羨不已的財富神話。

但正如種子發芽一般,任何行業在起步時期都會經歷一段混亂而黑暗的“破土期”。在資和信今日輝煌成績(占據了北京購物卡市場半壁江山)的背后,卻有著一段令其諱莫如深的發家前史。

資和信集團創始人、現任總裁名叫王吉緋,在其流傳最廣泛的一份簡歷版本中,這位1991年7月畢業于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本科生曾擔任過美國鴻福公司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國際期貨公司基金部副總經理、中國光大恒遠貿易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還曾被冠以經濟學家的頭銜,自詡為“規模需求理論創始人”。

但也有媒體報道稱,另一份關于王吉緋個人更“質樸”的簡歷版本是,其在1991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職于中國山水旅行社旅游二部,此后兩年轉入北方房地產咨詢評估中心擔任普通職員,直到1999年5月離職,投資50萬元創立北京資和信咨詢中心(在此之前,王還成立過一家助銷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現已注銷)。

據資和信卡務部門一位主管介紹,資和信做儲值卡業務已有13年的歷史,堪稱為國內最早的卡業務公司。時至今日,關于儲值卡業務最通行的一套商業邏輯是,在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用戶為了享受購物便利優惠而提前預付給商家或第三方預付卡企業的資金被稱為備付金,嚴禁發卡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進行炒股或其他投資之后,預付卡公司的利潤來源主要由1%—3%的預付卡消費殘值,加上合作商家約1%的銷售額返點,再加上5%左右的定期儲蓄收益所得來,總體毛利在10%左右。

但在資和信資產迅速膨脹的1999—2008年間,由于儲值卡業務處于商務部與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交叉地帶,監管政策尚未明確出臺,這無形中給了資和信更大的騰挪空間。據國內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從2003年至2007年,資和信集團旗下的咨詢中心、擔保公司和風司曾多次出現在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之列,其在二級市場上投資過的股票包括中青旅、中視傳媒、廈門信達、精達股份、上海家化等。與此同時,還不乏有與資和信集團高管同名的自然人另行在二級市場中進行炒股投資。

有趣的是,如果我們把資和信集團在2006年、2007年出現的巨額利潤增幅和2008年出現的虧損與當年股市的熊牛市行情一一對應起來,就更能理解這家當今預付卡行業內的大佬級公司對其發家前史諱莫如深的個中緣由。

逆向進入零售實業的“苦衷”

對王吉緋而言,如果說前10年的奮斗還是在行業渾沌期四處尋找可以“一本萬利”的機會的話,那么2008年就是他決心“洗白”上岸的一年。在股市呈現大熊市的2008年底,王吉緋斥資近2億元在豐臺區西南四環邊上購入資和信百貨大樓。一方面,通過購房、裝修及配套費用的支出巧妙地掩飾了當年因為股市大熊市而可能出現的投資巨額虧損;另一方面,則為資和信的“洗白”轉型布下了意義深遠的一步棋。

同樣是在2008年,國際發卡機構雅高曾委托零點公司對國內的預付卡市場進行調查后的結果顯示,這至少是一個有著8000億元市場規模且正以兩倍于GDP增速的速度迅猛擴張的行業。而這一年前后起家的預付卡公司,尚不需要像現在這樣,想發行1億元面值的預付卡必須先拿出1億元資金備案,而是至多可以用1元錢發行12.5元的預付。

這個巨大的杠桿效應,讓資和信的預付卡業務從2008年初的3.9億元到當年年末就增至13億多元,至2010年9月底更高達27.78億元。

201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七部委《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首次明確了多用途卡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單用途卡由商務部進行監管,并明確了發卡和購買、發票和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與業務管理等制度框架。恰恰在這一年,經過三年培育的資和信百貨開始扭虧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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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在業務運營中并不少見。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財稅處理,如何規避稅務風險,如何遵循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一、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原因分析

我國實行以票控稅的稅收管理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早于該細則規定的時間開具發票即為提前開具發票,晚于該細則規定的時間開具發票即為滯后開具發票。實務中,在一些行業中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大致如下:

1.行業慣例。一些行業提前開具發票已延續多年,形成行業慣例。如報紙發行行業,往往在報紙征訂時即收取一年款項并全額開具發票,部分款項屬于提前開具發票。再如電信業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戶預交款時就全額開具發票;同時還存在一種相反的情況,在客戶延遲交款時,往往是在客戶交款時才開具發票。這就形成了滯后開具發票現象。

2.業務模式。近年興起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模式,發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極少在交易實際發生時才開具發票的。雖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2011〕2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三個有關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法規均要求:商業預付卡業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還進一步強調:“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但是,商業預付卡業務在實際運營中,這些規定卻因缺少可操作性辦法而難以嚴格執行。

3.迎合客戶需要。企業的業務客戶經常會根據自己的財務需要,提出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要求,這種情況在服務業尤其普遍。企業為了取得或不失去業務,往往遷就客戶的要求。

4.故意違規。不可否認,也有個別企業為了達到減少稅負或延遲交稅的目的,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作出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行為。

以上提前或滯后開票行為,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實屬無奈行為,而有的屬于故意違規。

二、提前或滯后開票的稅務處理

無論何種原因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都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稅務機關對于提前開具發票行為也經過了從一個嚴厲禁止到適度寬容的過程,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提前開具發票作出了認可性規定。對于滯后開具發票,歷來作為一種違規行為而被嚴格禁止。

(一)相關稅收法規綜述

1.2011年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1〕第413號),除強調加強商業預付卡的發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外,沒有對商業預付卡的稅務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2.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0年12月第587號令修改)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于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5.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以上相關稅收法規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不再屬于違規行為,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仍屬于違規行為,無論是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滯后開具發票均屬違規行為。

(二)稅務處理

稅收法規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缺少明確規定,使得企業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隨意性較強,存在較多不當之處。

1.常見的錯誤處理類型。(1)不開發票,收入沖抵。此種情形多發生在零售業、報刊發行業。這類行業日常經營中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業務較多,往往只要不開發票或收入大于開具的發票收入,就將開具發票收入視為不開發票收入的一部分,不再單獨進行稅務處理。如報紙個人訂戶只要取得報紙發行企業自制的征訂單據一般就不再索取發票了。(2)提前開具發票時不作處理。有些企業提前開具發票在開具發票時不作稅務處理,而是在會計上確認收入時才將開具的發票進行稅務處理。(3)滯后開具發票,到開具發票時才進行稅務處理。大部分企業滯后開具發票在納稅義務發生時不作處理,而是在開具發票時才進行稅務處理。

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經營業務,稅收法規有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稅收法規無規定的,應按稅務管理的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2.提前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應將開具發票時點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提銷項稅款(或應交增值稅);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也應在開具發票時視為發生納稅義務,計算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對提前開具的發票需要單獨進行稅務處理,不能以不開發票收入沖抵開具發票收入。其中,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提前開具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企業由此被稅務機關罰款時,還需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3.滯后開具發票的稅務處理。滯后開具發票應在稅收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進行稅務處理,計算并繳納流轉稅。滯后開具發票屬于違反稅收法規行為,企業由此被稅務機關罰款時,還需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4.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提前開具發票的特殊處理。商業預付卡與一般業務不同之處在于售卡后至持卡人實際消費前不能明確具體的消費項目。這也就帶來了稅務處理的不確定因素:一是,無法確定是涉及增值稅還是涉及營業稅或者兩者均涉及的經營業務;二是,即使能夠確定是涉及增值稅或營業稅或者兩者均涉及的經營業務,也無法確定具體的適應稅率;三是,無法確定是否涉及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免稅項目;四是,連鎖商業企業或加盟企業出售的商業預付卡無法確定具體的消費門店。對售卡即開具發票的商業預付卡,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其稅務處理應當把握三個關鍵點:一是,開具發票時間即為發生納稅義務時間。二是,售卡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因在于售卡時不能確定具體的消費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三是,根據實際消費項目,對已計提的流轉稅進行調整。

三、具體實現稅務處理的認識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增值稅最高稅率17%計提銷項稅。因為售卡時不能確定具體消費項目所涉及的稅率,只能按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的規定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現行征收率3%計提應交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售卡開具發票時,按其經營范圍涉及的最高稅率的營業稅應稅項目計提營業稅。因為售卡時無法確定消費項目,只能按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從高適用稅率的規定處理。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低于17%稅率的。按實際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并將原按17%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

3.增值稅納稅人實際銷售的貨物屬于免稅貨物的,將已計提的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

4.增值稅納稅人出售的商業預付卡,實際消費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將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部分已計提的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同時,將用于非增值稅經營業務的部分按營業稅的適應稅率計提營業稅。

5.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的。實際消費門店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按適用稅種和稅率計提流轉稅;售卡門店對其他門店進行消費的部分,根據內部結算單在稅務機關辦理開具紅字發票手續,并將已計提的流轉稅用紅字沖減。

6.營業稅納稅人按實際消費項目的適用稅率計提營業稅,并辦理相關手續開具紅字發票,沖減原按最高稅率計提的營業稅。

四、提前或滯后開票的會計處理

對于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的會計處理,應當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按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二是,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分離。

1.會計處理常見的錯誤類型。會計上常見的錯誤處理情況是,開具發票同時沒有按會計準則規定的時點確認收入,從而造成收入、成本和利潤的計算不匹配。尤其發生跨年度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會造成整個會計年度的數據失真。(1)提前開具發票提前確認收入。不少企業在提前開具發票時就確認收入,增加了當期收入和利潤,減少了收入實現期的收入和利潤。(2)滯后開具發票滯后確認收入。很多企業滯后開具發票時才從會計上確認收入,減少了收入實現期的收入和利潤,增加了開票當期的收入和利潤。

對提前或滯后開具發票情況,會計人員應明確兩個觀念:一是,發票是收入確認的原始憑據而不是依據;二是,收入應當嚴格遵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

2.開具發票并收到款項的,在開具發票時,可將收到的款項作預收賬款處理,但需要計提相關稅費;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將預收賬款轉為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3.收到款項前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同時作應收賬款與預收賬款的增加處理,并按規定計提相關稅費;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將預收賬款轉作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收到款項時沖減應收賬款。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應收與預收賬款抵消,對于增值稅納稅人而言,抵消后產生的差額部分即為應當向客戶收回的提前開票產生的稅款。

此類情況,應當設立單獨的預收賬款賬戶與未開票的預收款項相區分,并記錄發票編號。

4.開具發票時交易沒有實際發生的,納稅人應當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開具發票時形成的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和計提的相關稅費。

5.營業稅納稅人因提前開具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繳納的罰款,列作營業外支出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6.滯后開具發票的會計處理。(1)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時即確認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2)開具發票時不作會計處理,但應當在開票登記記錄中注明確認收入的日期及相關會計憑證編號,以備查詢;(3)因滯后開票交納的罰款,列作營業外支出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7.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提前開具發票的特殊處理:(1)納稅人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售卡收款時即開具發票的,將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并計提流轉稅款。此類預收賬款會計上應當設立專門賬戶與未開發票的預收賬款進行區分,并記錄已開發票的編號。(2)按實際消費項目在滿足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營業收入并同時結轉成本。(3)按實際消費項目的適應稅種、稅率計提流轉稅。同時,用紅字沖減原計提的流轉稅。因實際經營業務適應稅率低于原計提時采用的最高稅率而產生的差額,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收入,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4)實際消費項目涉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的,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將免稅貨物或勞務已計提的流轉稅額用紅字沖減。其中,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收入,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5)實際消費項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的,按實際實現的涉及增值稅的經營業務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增值稅);用紅字沖減原已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并調整營業收入;同時,按已實現的涉及營業稅的經營業務收入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并進行賬務處理。(6)售卡門店與實際消費門店不一致的,實際消費門店按規定確認營業收入,按適用稅率計提流轉稅;售卡門店按內部結算單將已計提的流轉稅用紅字沖減,同時沖減原預收賬款,并將應付消費門店的款項進行付款或轉為其他應付款處理。

8.流轉稅附加稅費的處理。對于因提前開具發票隨流轉稅產生的附加稅費,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有人認為,應當將其與收入確認時間相匹配,計提時作為遞延損益處理,待確認收入時轉作營業稅金及附加。但筆者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按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和上期累計留抵稅額為基數計算附加稅費的,當基數小于或等于零時并不產生附加稅費;當基數大于零時計提的附加稅費,無法確定其中多少是由于提前開具發票而產生的。因此,對于提前開具發票隨流轉稅產生的附加稅費,會計上可根據重要原則計入當期損益。

(作者為財務處副處長、會計師、CPA、注冊評估師、注冊稅務師)

篇10

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非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等電子信息技術參與支付服務市場。支付服務市場的創新和發展帶來了新的風險,需加以規制監管。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1)網絡支付;(2)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3)銀行卡收單;(4)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2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存在的風險

2.1 相關監管法規欠缺

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電子簽名法》是專門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第一部法律,定義了什么是數據電文,并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紙介質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隨后中國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又主導推出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階層次較低,由于目前網上交易大多采用網上定單、貨到付款的購物方式,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里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的標志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2.支付的安全問題。《電子支付指引》主要通過限制日交易額來應對支付安全問題,日限額支付模式不過是銀行根據審慎性原則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對于個人客戶而言,“不應”的字眼已經清楚地表達了該規定僅僅是一個推薦性標準效力,雖然針對單位客戶使用了“不得”的強制性字眼,但隨后又以“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的規定將該強制性推向無力的深淵。電子支付的病癥,歸根結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與支付機構監管缺失兩個方面。

2.2 關于支付的安全問題

第一種情況是欺騙付款的問題,即賣方誘導買方提前確認付款或者欺騙買方導致第三方機構“超時打款”。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會利用買家對購買流程的不熟悉,在買方購買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誘導其在網上確認已經收到貨,這樣錢就會劃到賣方的賬戶里。以支付寶為例,賣方點擊發貨一段時間后(平郵30天,快遞10天,虛擬物品3天),如果買方沒有確認收貨或者提出申請,系統將自動打款給賣方。第二種情況是,買方在進行支付后,其資金將暫存于支付機構的賬戶,買方核對產品品質、確認無誤后,才向支付機構發出確認支付的指令。隨著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機構可能匯集、沉淀一筆巨額資金。如何保管一筆巨額資金,如何杜絕支付機構挪用該筆資金進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資金被盜竊等其他行為,從而保障資金的安全,是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

2.3 客戶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

一些非金融機構在提供支付服務時,通過向客戶收取備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數額可觀的沉淀資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資于高風險資產的隱患。同時,少數預付卡發卡機構存在單方設定預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戶預付卡的贖回條件等行為,此類“霸王”條款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二是支付服務平臺濫用問題。隨著金融機構監管工作不斷加強,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利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平臺從事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一些非金融機構在預付卡業務中存在匿名發卡、亂開發票等不規范行為,客觀上為偷稅逃稅、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侵蝕了財政收入,三是業務系統安全問題四是專業隊伍建設問題。支付服務業本質上是一個知識密集型行業,不僅要求從業者具有支付結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較高的誠信水平和職業道德。目前,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專業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整體水平還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強業務培訓和專業隊伍建設。

3 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銀行卡收單業務、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業務的規范和管理;二是開展支付結算執法檢查,規范支付結算秩序,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抓緊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統和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建設,加強支付清算系統應急管理;四是加強票據風險管理,繼續推動電子商業匯票應用;五是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進一步加大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強和完善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七是組織建設全國集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八是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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