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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58-01
一、預付型消費卡的含義和性質
(一)預付型消費卡的含義
預付型消費卡作為一種高效的支付結算工具,在我國已經成為經營者招徠客戶獲取穩定客源和謀取利潤的常用方式,我國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預付型消費卡做出明確的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預付型消費卡是由商家或著第三方負責辦卡、發卡,由消費者提前向卡里存入一定數額的現金,持卡人每次到商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只需刷卡或者記錄,不必支付現金,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享受一定的優惠。屬于經營者自己直接發行的私人型預付卡,將預付卡界定為是將用款金額事先存入卡片中,并在使用中逐筆消減金額,沒有獨立對應賬戶的支付卡,它多用于小額交易。
(二)預付型消費卡的性質
經營者發行預付型消費卡,是發卡人。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就是持卡人,發卡人和持卡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被認定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消費者預先向商家或第三方支付一筆現金存入卡內,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內享受發卡人提供的連續性的商品消費或服務消費,消費者支付行為是履約行為,而合同在現金交付之前即已成立,預付卡的存在表明消費者享有一定期限內要求商家為其提供服務約定的商品或服務,并保證其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二、預付型消費卡存在的問題
(一)格式條款
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有了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解決一切糾紛,由于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往往是發卡人單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著,商家利用其優勢地位,在預付卡上標注“商家有最終解釋權”、“本卡恕不退款”、“遺失不補”等等一些聲明,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欺詐
現實中的消費欺詐多表現在:宣傳與實際服務不符,很多經營者為了增加資本,以很低價位的服務誘使消費者購買其消費卡,但是真正到提供服務時,經營者往往會違反其承諾,反而把責任推卸到消費者的身上;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時未盡到充分義務說明情況,等收費以后,又向消費者提出新的要求和收費款項;經營者還會經常違反承諾,隨意的變更消費價格,只要經營者需要更多的資金來維系經營,他就會想盡辦法在消費者身上訛詐;還有就是社會上很普遍的一個問題,消費者在辦理消費卡之后,經營者往往會“人間蒸發”,使消費者拿著空卡而無處尋求救濟,可能是一些經營者搬遷、歇業、停業,但是沒有及時的通知消費者也是一種欺詐。
救濟困難
三、救濟路徑
(一)規范合同的形式
在購買預付卡時,持卡人要與發卡人簽訂書面合同,雙方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好通過書面的協議展現出來,那樣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諸如格式條款的認定、合同的違約責任、債務承擔、債權讓與, 欺詐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的解決都能夠有保障。《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目前的預付卡買賣,不訂立書面形式的占大多數,而預付卡陷阱很多的原因也和政府的不到位有關,因此政府應該制定行政法規,保護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規定在出賣預付型消費卡時,發卡人應當與買卡人訂立書面的合同。
除了要規范合同的形式,還要規范合同的內容,發卡人和持卡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往往是由發卡人單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一些格式條款仍然會在現實中大大的危害消費者的權益,《合同法》的一些規定顯得有點原則性,具體實施可能不太容易進行,就像本文開始介紹的,《合同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五種: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在預付卡合同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應該就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但是對于怎樣認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辦法認定,對于在預付卡中存在的問題,可以進行適當的監管,對發卡人不能制定的事項進行規定。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目前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無效的認定,主要體現在第52條,第53條上,而第39和第40條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是對格式條款有效的認定,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按照通常的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應該說從總體上看,我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有立法規制體系、司法規制體系和行政規制體系,上述《合同法》的條款就屬于立法規制體系,而行政規制體系體現在《合同法》第127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對合同的監管。司法規制上看,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為法院利用彈性條款對格式條款就行規制留有足夠的余地。
參考文獻:
[1]周清林.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層次[J].現代法學,2011(7):185-193.
不安抗辯權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在雙務合同成立以后,在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對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相應的擔保,就可以解除合同,保護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的在于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權,督促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須在嚴格限定的條件下行使。在這種制度的確立下,能夠與國際商務合同貿易的規定接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據,避免了公司、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正因為雙務合同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所以雙務合同成為了財產交換中最普遍的法律表現形式。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以及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我國對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利益進行保護的一種制度,又稱為拒絕權。是指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根據調查證明對方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承擔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沒有提供擔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辯權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
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①使用在雙務合同中。雙務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順序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對方由于自身問題不能繼續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辯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單務的合同上不能使用。②合同的一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事項。包括經營狀況惡化、擅自轉移財產以及喪失商業信譽。如果在簽訂完雙務合同后,當事人一方由于經營不妥善,不能夠按照合同的規定補償余下的金額,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擅自轉移財產是人為的一種惡意操作,將投入的財產轉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規定繼續進行;喪失商業信譽是指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如果在調查中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很好的道德水準,不能誠信買賣,為了保護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辯權。③充足的證據。這種證據就是指在上述幾種情況中,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證據證明對方沒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簽訂的合同不再是簡單的同時履行合同,現在的大多數科學事業單位在進行科技開發或者科普活動等,都要簽訂雙務合同,按照合同的規定給另一方相應的合同款項。這樣就存在了履行義務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履行義務上的時間不一致,在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受到對方現狀的影響,所以在法律上要保護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在不安抗辯權中構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幾點: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能夠使用不安抗辯權。簽訂雙務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對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繼續進行,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確規定中行使不安抗辯權。②雙務合同上履行義務存在先后順序。就是指兩方當事人不能同時行履行義務,必須是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才具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在單務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只享有抗辯權。③不能濫用不安抗辯權。在我國由于各種合同糾紛引起的問題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辯權就是通過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簽訂完雙務合同之后,通過調查有足夠的證據得知對方已經喪失債務償還的能力,就可以運用不安抗辯權,所以不安抗辯權的運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隨便濫用,只有在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義務,才能擁有這項權利。
三、在合同預付款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制度的完善
(一)應注意的問題
不安抗辯權是在法律的許可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終止繼續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更多的損失。它的意義就在于保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財產安全,還能夠促使對方正確履行合同內容,通過使用不安抗辯權,可以杜絕糾紛、詐騙等行為的發生。在使用這種權利的時候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滿足相關的規定后才能夠使用不安抗辯權。根據法律規定,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的問題,才能夠行使不安抗辯權,但是根據《合同法》中第6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以上的主觀判斷還是存在很多的缺陷,致使在實際應用中給司法和當事人的實踐帶來很大的困擾,不能全部發揮不安抗辯權的制度價值。在科學事業單位中,如果簽訂的是單務合同,沒有履行義務上的先后順序,只存在抗辯權,但是在雙務合同上要運用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的時候要對另一方進行實時的調查,了解對方的現狀,通過調查對方的現狀進行預測,防止不正確的采證渠道或者過于主觀性。為了將不安抗辯權的價值發揮最大,在合同法預付款中具體說明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收集對方的證據,如果經驗證確實不能夠繼續承擔債務能力,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前要先收集證據,這項權利才能賦予給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只聽一方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就終止合同,只有通過舉出對方確實存在沒有能力繼續履行義務的證據之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這是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當中,都是當事人采取主動收集對方喪失履行能力的證據,所以提供證據才能夠擁有這項權利。第二,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該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履行通知的義務。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提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最后的結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恢復繼續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通知對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之后,給予對方提供擔保的機會,并提供一定的期限,如果沒有按照這個程序進行強行中止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必須由行使權利的當事人承擔;第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恢復履行的義務權利。在合同預付款中,如果對方當事人在最后的擔保期限內能夠償還所剩的差額,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對方還想將合同繼續進行,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能夠給予機會,將合同恢復履行。反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擔保不成功,可以利用不安抗辯權中止與對方繼續合作,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預付款中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完善
1.消除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沖突。在《合同法》中規定如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可以中止合同,但是應該將這些情形細化,分為以下幾種:破產倒閉、有巨額債務、惡意經營、喪失行為能力、危及先履行義務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只有將這些情況細化,才能明確清楚地證明當事人現狀,判斷是否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
2.完善舉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才擁有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權利,但是在今天各種信息資源都是有一定的隱私,自我保護現象很嚴重,所以通過正當程序獲得對方的證據具有很大的難度,這就會導致一些新的社會問題發生,比如通過非法渠道取得對方的資料,了解對方的資產等信息,所以在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進行收集證據時,要賦予對方當事人的反證責任,才能正確使用不安抗辯權。
3.規定合理的擔保期限。根據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并參考國外的一些經典案例,將擔保期限確定在30日之內,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合理期限的具體時間。
總而言之,用新的現代法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合同預付款中,為了保障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合法權益采用的不安抗辯權是非常具有實用價值,在對方財產出現不安全因素時,擁有不安抗辯權。不安辯護權在實際的使用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由于它借鑒了英美法預期違約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著很多的矛盾,所以,結合我國國情,應創制中國特色的不安抗辯權制度,不斷對不安抗辯權的制度進行完善,充分發揮這種權利的實用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陳宏壽. 不安抗辯權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思考[J]. 安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0(1): 31-33.
1 預付款還款保函的擔保范圍
眾所周知,預付款還款保函(以下簡稱還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資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被稱為造船項目的基石。還款保函不僅是船舶建造方從買方處獲取建造進度款的先決條件,也是買方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重要條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還款保函,買方將不支付任何預付款,買方的銀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資服務。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航運市場的低迷,國內許多造船項目因船舶所有人資金不足而未能最終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選擇解除造船合同,則將要求建造方/賣方返還已支付的預付款,由還款保函下的擔保銀行還款。因此,還款保函的擔保范圍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收回預付款,也是建造方、買方和擔保銀行共同關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銀行在還款保函下承擔的還款責任應根據保函的擔保范圍和付款條件來確定,銀行作為擔保人僅在還款保函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目前,國際上常用的標準造船合同所附的還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規定,只有在買方根據造船合同的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銀行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返還買方預付的建造進度款。在這樣的約定下,如果買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據造船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解約權,而是依據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解約權而解除合同時,銀行就有權拒絕承擔還款保函下的還款責任。這構成了銀行的抗辯權,也是還款保函擔保范圍的一種限制。在實務中,這種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以及融資銀行所忽視。本文結合實務中常見的3種造船合同文本的具體條款,比較和探討在各合同文本的擔保范圍下銀行的抗辯權。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幾年的造船合同糾紛案件,大多是因為船舶所有人作為買方在船舶超過棄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指標而主張解除合同,其依據是造船合同中所約定的買方解約權條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資金出現問題而在船舶交船期或棄船期屆滿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約理由往往是船廠因建造進度緩慢,在交船期或棄船期之前無法完成交船,因此構成預期根本違約,此時船舶所有人主張的解約權在法律上被稱作法定解約權。
無論是國內法還是英國法,都明確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適用國內法,船舶所有人可以舉證證明船廠的行為構成以上情形之一時,有權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約定的棄船期屆滿。
國際上大多數造船合同的約定都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賣方的行為構成毀約時,買方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買方可以舉證證明賣方行為已構成毀約,其有權在合同約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實務中,除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條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舉證證明船廠在交船期之前或棄船期之前已預期違約,甚至構成毀約。在構成毀約的情形下,如果買方根據普通法解除合同,盡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臨無法從還款保函中受償的風險。
3 3種常見造船合同中還款保函擔保范圍規定的比較
3.1 中國船舶工業貿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項目合同版本(簡稱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還款保函格式明確規定,銀行向買方承諾“退還總額不超過_____美元的款項。即根據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價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價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價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價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項或其一部分根據本合同條款(第10條或第12條2(2))應由賣方償付而賣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許延遲和船舶全損而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賣方應付金額,但無利息;若你方根據本合同第8條第3款規定的延期交船總計達[____]天或第3條1(3)、2(3)、3(3)或4(3)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你方款項及利息,年利率為____%,其他情況下年利率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關書面要求后30個營業日之內,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項。”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條第7款規定,在買方根據造船合同有權解除合同時和船舶發生全損(包括實際全損或者推定全損)而買賣雙方未能就合同價款的變更和新的交船期達成協議時,賣方有義務償還買方已支付的進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關買方解約權以及上述還款保函中的約定,作為擔保人的銀行僅在買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時才對賣方的還款義務承擔擔保責任:第一,買方因交船期延遲超過合同約定的棄船期時而解除合同;第二,買方因船舶未達到合同中規定的性能指標,且該等不達標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如船速不足、油耗過多、載重量不足)時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損買方解除合同。如果買方根據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從而使買方在還款保函下的索賠超出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時,擔保人有權抗辯,買方將面臨無法從還款保函中獲得賠償的風險。
3.2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標準新造船合同(簡稱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還款保函擔保范圍的規定與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據上海格式合同第5條第7款的規定:“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如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時,符合合同規定的和法律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建造方則須按買方指定的賬戶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建造方的全部進度款項……”從該規定來看,雖然特別規定在買方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時賣方應有還款義務,但從該合同“附件A”中的還款保函格式規定來看,擔保人承擔付款責任的條件中未包含買方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時向賣方要求還款的情形。
該還款保函格式對具體付款條件的規定:“如上述款項或其一部分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應由賣方償付而賣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許延遲而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賣方應付金額,但無利息。如延遲交船總計[_____]天,你方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你方款項及利息,年利率為____%,其他情況下年利率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關書面要求后30個營業日之內,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項。”(“…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該條款中英文內容不一致,根據上海格式合同第30條第6款的規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準。
根據上述條款的約定,銀行作為擔保人僅在交船期延遲而買方解除合同時才承擔付款責任,這是對擔保人的責任限制。對于英文規定中“其他情況下”的表述,是指買方根據造船合同的條款因交船期延遲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還是買方根據法律規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況?對此,難以從條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產生爭議,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對保函的擔保范圍進行解釋。但是,筆者認為,由于還款保函條款未明確規定買方因交船期延遲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時銀行應承擔擔保責任,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作出對買方有利的解釋。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簽訂文本的項目中可能出現買方根據造船合同有權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預付款;但如果該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遲而作出,作為擔保人的銀行有權根據還款保函中規定的擔保范圍的限制而免除其擔保責任。
3.3 波羅的海國際海事公會標準新造船合同 (簡稱NEWBUILDCON合同)
根據NEWBUILDCON合同的還款保函格式對銀行付款條件的規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義務返還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時,銀行應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銀行付款責任的范圍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廣,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建造方有義務向買方還款的情形。
根據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e)款的規定:“if this contract is terminated by the buyer,the builder shall refund all sums paid by the buyer to the builder under Clause 7(contract price) and Clause 15(payments) hereof plus interest thereon…”,一旦買方終止合同,建造方則應退還所有合同預付款及利息。
NEWBUILDCON合同規定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還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能按合同要求開具還款保函。NEWBUILDCON合同第14條(b)款要求,建造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的約定時間內且在第一期款支付之前,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銀行和保函內容開具還款保函給買方,否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2)建造方未能履行有關船舶建造的工作達到一定連續的天數,但不包括可允許的延遲,且在買方發出終止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后的一定期間內未能糾正其行為。
(3)可允許的延遲導致的交船期延遲超過180天;非因可允許的延遲導致的交船期延遲超過180天;可允許的延遲以及非允許的延遲累計導致交船期延遲超過270天。
(4)船舶技術指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根據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a)款規定,船舶航速、載質量、艙容低于一定標準或買方拒絕接受主引擎時,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
(5)提供還款保函的擔保人被視同破產,且建造方未能在買方要求提供替代還款保函之日起30日內提供買方接受的替代還款保函,此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d)款對“視同破產”作了解釋,即指一方或提供還款保函的保證人破產清算程序啟動、解散或重組(為合并或重振目的除外)、清算等情形。
(6)船舶狀態存在第12條約定的其他缺陷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12條留白以供各方自行約定。
(7)建造方違反第14條關于“擔保”的規定。
(8)建造方被視同破產。
(9)船舶全損,且合同各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就交船期的延長以及其他必須的合同修改達成一致。
先生們:
根據上述合同中合同條件第60.6款的規定,_____(以下稱‘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一筆金額為____大寫為_______的銀行保證金作為其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擔保。
我方___(銀行或金融機構)受承包人的委托不僅作為保人而且作為主要的負責人,無條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業主提出因承包人沒有履行上述條款規定的義條,而要求收回動員預付款的要求后,向業主____(業主名稱)支付數額不超過___(保證金額)的擔保金,并按上述合同價款向業主擔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時權力,也不管業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業主享有從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動員預付款的權力。
我方還同意,任何業主與承包人之間可能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對規范或其他合同文件進行變動補充,卻絲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擔保書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有關上述變動、補充和修改無須通知我方。
本保證書從動員預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樣數量的全部款額為止。
你忠實的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負義務:_________(寫明乙方應承擔的具體義務)
五、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六、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約第78條與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的差異評述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乙方所負義務:_________(寫明乙方應承擔的具體義務)
五、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六、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無止盡,有形的學業固然完成,但并不代表你能持之傲然天下,聰明的頭腦要靠豐富的知識來不斷填充才能顯得更聰明,就好像健康的體魄要經過不斷的鍛煉才能保持一樣!
人生的浪尖只通過一個,未來的道路還很長,了解自己,把握自己,才是成功之道!
不要乞求清冷而遙遠的星光來照耀人生;讓自己心中的太陽升起來,這樣才會一輩子散熱發光。
人生何處不相逢,今天的握手告別,必將迎來日后的再次相聚,讓我們為了各自的理想擦干眼角的淚,上路!
青春的腳印留在校園的小徑上,歡歌笑語;留在草坪上……母校的一草一木。每個角落,都銘刻著我們的友情,我們的夢想。
即將分別,要說的話太多太多,千言萬語化作一句──毋忘我。
生命的小船在青春的港口再次起航,我們就要揮手告別,船兒滿載著理想和希望。
憂他人之憂,樂他人之樂,你那善良、熱誠、無私的品性,永遠銘刻在我心懷。
朝暉不會落進昏睡者的瞳仁。追求美,才能得到美!──愿我們永遠做一個醒著的追求者!
愿我的臨別贈言是一把傘,能為你遮擋征途上的烈日與風雨。
茫茫人海,讓你我瞬間相聚又瞬間相離。然而你我的心永遠相知與默契。
倘若分別是必然的,以往日子望你珍惜,未來的歲月愿你珍重。
短暫的別離,是為了永久的相聚,讓我們期盼,那份永恒的喜悅。
不愿告別,卻在告別,那稚氣的年月;不愿告別,總在告別,那多夢的時節。
一瞬間,就這樣歡歌、縱笑,就這樣相識、相聚。甚至都來不及好好地話別,馬上就要各奔東西……
曲終的時刻沒有淚水,只祈愿有朝一日當我們重新聚首校園時,將那些熟悉的一草一木吻遍。
生活的大海會有驚濤狂瀾,人生之舟,劃起智慧和毅力的雙漿,劈波破浪,駛向理想的明天。
明晨行別,但愿云彩、艷陽一直陪伴你走到遠遠的天涯;鮮花、綠草相隨,為你鋪展遠遠的前程。
默默地分手,正如當初默默地相遇。愿這溫馨的微風,給你捎去我深情的祝福和祈禱。
課堂上要分手,人生的道路上還要手挽手。
天生我材必有用。
莫愁前路無知己,天下誰人不識君。
康莊大道擺在你的面前,鮮花和笑聲在向你招手,贊美和榮耀在你頭上盤旋,祝福你,我們的天之驕子!
度過黑色七月,經過藍色八月,迎來了金色九月,一個屬于莘莘學子的幸運之月,祝你
學習更上一層樓!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
梅花香自苦寒來,寶劍鋒從磨礪出。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時間: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也可以寫明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必然會發生的某一事件為合同生效時間,如乙結婚之日或乙滿50周歲生日等)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