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2 04:52:0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社會法律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全面發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識能夠促進大學生個人素養,能從文化上提高大學生的內涵,對于一個法制社會國家來說,能有培養具有法律意識以及深刻內涵的人才,無疑是推動這個法制社會建設與發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學法律意識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思想素質,政治素質以及個人對法的理解,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隨著日益發展的社會,法律是如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法律有著重要的思想意識,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當中,運用法律,建設法制社會。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容樂觀。不能正確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識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學生犯罪的例子也頻頻皆是,對于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重要、緊迫的問題。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徑
法律作為調節利益的規范,日常生活中在保護人民權益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大學生在步入社會后,其所具備的法律意識對其在社會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與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工作與生活中,大學生需要面對許多在校時并未能面對的問題,有些情況下,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維護自己利益,而此時法律意識在問題下起著一個基礎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大學生眼中,對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未能做到最好,從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終做出消極的決定。而社會生活中,法律意識不僅僅只是口頭的空談,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自己來維護,因此,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大學生來說是將來進入社會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動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國是當代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當代社會的知識力量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學生來說,增強其法律意識是使其為法制社會建設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全體公民守法自覺性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建設主力軍,當代大學生日益成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主體力量,其法律意識的深淺直接影響著對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開展,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能為行政、司法工作的開展做出重要影響,也能為樹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個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納入和諧社會的視野中,是全社會對大學生所寄予的期望。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通過學習中得到的各種知識,與目前社會折射出的各種矛盾問題,在大學生心中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對面對的問題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和諧社會的發展建設中,法律起到了一個平衡的作用,當代大學生若法律意識薄弱,則對社會構建中的不平等問題將會采取消極的態度,而增強其法律意識能引導當代大學生樹立科學的社會主義民主觀念,用辯證的眼光看待面對的那些問題,從而使其能正確的認識與處理,最終達到個人,集體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過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增強,使大學生能在將來更好的去面對,積極的客服與解決那些在構建和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自信心,盡快的成熟起來。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
思想是人們行動的先導,樹立科學的思想的引導,才能夠培養人們正確的觀念和科學方法,當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通過對法律意識的培養,從而使得思想層面的提升,來做到一個對思想樹立的前提和關鍵。當代大學生需要加強思想建設,學習與研究法律,加強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的培養,樹立一個法律形象,從而使其能在今后社會生活中能通過法律意識對其的引導,做出理性的判斷。實際行動也是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之一。對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詢有關律師,多觀看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案件的判罰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能夠運用所觀察學習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需要在學校多開一些法制教育的講座,讓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得大學生自覺養成良好的習慣。而且,大學生入學期間,要多開展普法活動,讓他們不只是學習專業課的知識,更要知法懂法。
然而,如此商業化的解題顯然不具有廣泛性。企業社會責任要成為一個受到普遍遵循的準則,必須首先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易言之,只有法律強制性規范中涉及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定,才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國際認證國際法律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企業歷史發展進程的必然產物。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企業社會責任”一詞的出現到20世紀60年代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明晰辯論,從70年代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1]從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守則化到目前正在推進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這一過程,不僅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演變,更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態度:由企業推動的經濟增長固然重要,但人類的生存標準、生活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等也決不可懈怠。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新發展,呼喚相應有效和實事求是的國際法律文件,以敦促企業遵行相應的國際標準,尊重和維護相關主體的利益和權益,促進國際經濟的良性發展,推動國際社會的和諧進步。但由于“企業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國家在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這不僅需要協調好國際政治、國際經濟等方面的關系,更需要關注并解決好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種種挑戰。
一、企業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一)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
企業是社會微觀經濟活動的“細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細胞”。關于企業的性質和本質,盡管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主張,[2]但都不能否認,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嘗試建立并謀求發展的最根本動機。為此,企業需要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并通過這些經濟活動達到其運營目標,實現其經濟功能。[3]然而,伴隨其經濟活動的還有些“副產品”,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表現得最為突出。
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追求達成其經濟功能所帶來的種種問題,使其不僅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信任危機,[5]更面臨著自身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危機,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應勢而行,并在世界范圍內擴展、蔓延。
(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成敗得失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在當時情況下,其矛頭主要指向跨國企業經營和擴張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它強調在市場體制下,跨國企業除了為股東追求利益外,也應該考慮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國企業在貿易自由化、資本流動自由化、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擔負與此相關的勞工、環境、消費者等社會問題的社會責任。
盡管存在著上述難題,但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作用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大有普及之勢。這不僅表現在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和廣泛推行方面,更表現在國際貿易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問題上。在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固然重要,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制定、執行或認證,似乎已成為企業有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效力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認證
(一)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及其效力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是企業向公眾展示其擔負相應社會責任的內容要求和具體承諾,目前盡管林林總總,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兩方面:其一,應對企業經濟活動面臨的信任危機;其二,明晰企業經濟活動的道德底線。
(二)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與國際貿易或者說國際產品訂單掛上了鉤,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正變得炙手可熱。但在認證中,必須弄清楚以下問題:
第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限性。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普遍意義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推動下由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普及而來的。但無論如何演變,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著重于“與企業利益相關”的問題,應該強調與企業運營和轉貼于發展相關性的社會問題。任意擴大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的范圍,會給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任意縮小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可能會使之流于形式,并對相關利益者的權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該有的損害。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國際性。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被推行適用的社會責任守則各種各樣,這些守則,都稱其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所執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不一致,對于同時接受不同企業訂單的某一特定企業來說,該以哪個守則為準?又該如何協調這些守則之間的關系?幾乎所有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都要求企業遵行相關國際條約所列的原則,但基于企業非國際(公)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企業如何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在上述問題還不能解決以前,這些守則或“標準”的“國際性”,顯然讓人質疑。因此說,當前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應該僅僅是民間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或者更確切地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僅僅是商業伙伴之間的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與國際法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當今更加相互依賴的全球社會,不僅賦予了我們一種新的倫理觀念,而且也賦予了我們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質基礎,[10]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國際標準化過程充滿希望。然而,我們在“享受樂觀”的同時,更要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化給國際法帶來的嚴峻挑戰。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是否具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國際法是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是名符其實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種以統治權為基礎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種以國際社會的者“平等協作”為條件的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常常被認為基本上是一種弱法(weaklaw)。這恰好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際法最本質的屬性和特征。[12]
現有企業社會責任守則的內容,均建立在國內法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和原則的基礎上,而且從形式上看,均是較為確定的規范或者規則。盡管其中存在諸多的主觀性,但為了應對商業競爭壓力,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對于接受相應守則的企業來說,該守則就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性質的拘束力。
(二)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下,企業能否成為國際(公)法的主體?
法律主體關系到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就當前看來,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指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或者正常主體,能夠直接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也能夠直接承擔國際法所要求的義務。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派生主體,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讓渡的。在現有的國際法理論中,企業還不被認為是國際(公)法的主體(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更是國內法的主體),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除了包含相關的國內法律、法規外,主要地涉及國際人權法律文件、國際環境標準等,但基于企業非國際法主體的理論和事實,為有效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能否直接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義務?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一)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發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傷很顯眼,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精神創傷難以愈合,較為隱蔽且易被忽視。受暴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從而導致父母吵架、離婚,這些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的起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視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的故意殺人、傷害和虐待等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主要是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措施,導致現實生活中真正能構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極少,絕大多數家庭暴力因達不到《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權利,一般都屬于自訴案件,而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訴了也得不到處理,還會召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性毆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長期以來在社會觀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執法機關難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無恐。
(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
在中國“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國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三)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權”這種觀念一直難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經濟支柱,使得打罵老婆成為許多男子心中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一種男強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往往在“生命的尊嚴和生活的壓力,哪一個更重要”?的苦楚中選擇了沉默。另一種是男弱女強的暴力形式。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競爭日益公平,這使得女子可以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機遇,而某些本身競爭力不夠強,造成失業,“權威”和“價值”,甚至以保護自己的不勞而獲。
(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位
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家庭暴力存在觀念上的誤區,正如紐約司法大學法律與警察學家羅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潛意識中,家庭暴力并不違法,“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為“家務事”。執法者和司法者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借口一推了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
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五、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對策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其社會保障狀況不僅關系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還是影響其外出務工行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民工短缺現象日益加劇的狀況下,其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日益引人關注,對此本文分別從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方面分析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救助嚴重不足
社會救助處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層次,是農民工生活保障的最后安全網,然而從農民工的社會救助狀況來年,農民工在生活遭遇困難時很難得到來自社會救助的最后保障。而對于農民工來說其大多是獨自來到城市務工,由于流動性大等原因常常會陷入失業狀態,其生活陷入困境的幾率也相對較大。而農民工收入普遍低,靠其自身力量很難擺脫困境,這就需要社會救助發揮其功能來保障農民工維持其基本生存,但在享受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也受到各種限制。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被保障人要具備城市戶口。現實生活中,在農民工生活發生困難時,他們得到幫助的主要途徑仍然是向親朋好友、老鄉及家人求助,農民工可享有的社會救助是嚴重不足的。
(二)社會保險普遍參保率低
社會保險處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社會保障水平的主要體現,其覆蓋對象是勞動者,作為我國勞動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應該被覆蓋在社會保險制度范圍內。而從近年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狀況來看,雖然20__-20__年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率總體上有所上升,但其社會保險參保率仍然普遍較低,與城市職工的參保狀況差距顯著。
(三)社會福利缺失
社會福利處在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層次,在吸引農民外出務工的眾多因素中,較高的城市職工社會福利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農民外出務工過程中迫切期望得到的。而從現階段農民工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狀況來看,其一直處在缺失狀態,與城鎮職工差距非常大。
綜上所述,現階段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無論是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還是處在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以及最高層次的社會福利都處在嚴重不足狀態,而這對于通過外出務工獲取更大收益的農民工來說,極大地削弱了他們外出務工的動力,成為現階段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因素。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成因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問題,進而消除農民外出務工的重要障礙,首先要找到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戶籍制度限制
我國社會制度一直是以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為基礎的,而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同樣建立在戶籍制度之上,具有明顯的二元性。在我國城鎮和農村中分別采取了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城鎮和農村居民在享有社會保障待遇上存在很大差異。如在社會救助方面,最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被保障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城鎮戶口,而住房救助制度的廉租房制度則要求申請者必須是低保戶,這些硬性規定顯然把農民工排除在制度之外。在社會保險方面,其被保障對象為城鎮的勞動者,雖然農民工也是城鎮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沒有城鎮戶口,所以很難被城鎮的社會保險制度所覆蓋。在社會福利方面,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更難享受到社會福利。由于其農業戶口的限制,農民工沒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而對于收入普遍較低的農民工來說也很難在城鎮購買商品房,所以農民工的住房條件普遍較差。此外,戶口因素還造成了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問題。雖然現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狀況有所改觀,不再收取借讀費,但有很多學校索性把面向農民工子女的校門關閉。可見,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在農民工享有的各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都有限制,成為現階段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勞動力市場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不規范造成了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地位,也使其與廉價勞動力劃等號。在就業過程中常常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被迫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就業條件。如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為雇主或用人單位工作。
(三)法律對農民工保護不足
從社會保障立法來看,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特征,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需要立法的保障。而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立法方面還非常滯后,尤其是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立法方面,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還比較低,主要都是一些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出臺的各種法規,不僅缺乏統一性和穩定性,其權威性和強制力也不夠。各地區對于農民工享有的社會保障項目在覆蓋范圍、繳費主體、保障待遇等方面的具體法規都有較大差別,這也造成了就業流動性非常大的農民工在變換工作崗位時社會保險接續難的問題。
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執行來看,也存在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例如,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我國在保障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農民工遭遇工傷和患職業病的賠付以及拖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遭遇工傷時得不到賠付等現象在農民工群體中仍時常發生。這些都說明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夠,導致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較低。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與農民工自身社會保障意識弱也是分不開的。受 教育程度低是農民工群體的重要特征之一,而這又造成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及制度的認識不足。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程度恰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
三、改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
通過上述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幾點關于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增加其外出務工動力的對策:
(一)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我國具有明顯二元特征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附著在戶籍制度基礎之上的,很多具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都以戶口性質為條件,將城鄉居民在社會保障待遇的享受上進行區別對待,這不僅阻礙了農民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也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農民工雖實為城鎮勞動者,但由于其戶口性質仍屬農業戶口,所以無法被納入到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這是農民工雖然生活在城鎮、工作在城鎮但卻難以真正融入城鎮的原因。在現階段,民工短缺現象的不斷加劇,說明勞動力市場正在向農民工群體傾斜,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是必然的發展趨勢,而要增強農民外出務工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是必然的選擇。只有逐漸放寬農民工在城鎮的落戶條件,進而逐步達到取消農業戶口,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
(二)規范勞動力市場
現階段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不規范,尤其是不完善的就業管理制度導致勞動關系不規范,使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很低。勞動關系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依據,沒有和用人單位和雇主簽訂勞務合同的農民工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導致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較低。雖然自《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后,在工傷保險的參保條件上,開始以事實勞動關系為依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勞動合同的缺乏,也使相關部門對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很難確認,所在在政策落實時也存在難度。因此,通過不斷完善就業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進而規范勞動力市場,是提高農民工參保率的重要途徑。
(三)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工社會保障涉及政府、企業、個人、社會多方利益,需要通過頂層設計統籌規劃形成完善的保障體系。第一,亟需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意見,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意見,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新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第二,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號"的原則,建立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資金,消除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制度。第三,改善社會障保障的制度供給,明確定位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身份,建立不同于城鎮職工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多層次的分類社會保障體系和模式。第四,不斷完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農民工與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轉移銜接。逐步將農民工的過渡性保險轉換成整個城鎮社會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四)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
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強其社會保障意識也是重要的方面。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弱與其較低的文化水平是分不開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加強他們對相關法律的了解。同時提高他們就業的穩定性,便于他們社會保障關系的接續,減少他們參加社會保障的障礙。此外,還要通過法律宣傳和法律援助的方式增強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認知,增強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信心,減少參保時的顧慮,引導他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
(五)建構農民工受教育發展權保護體系
農民工群體不斷在成長,農民工在職業和崗位的選擇上更加理性,不再追求單純賺錢多的工作,而是追求更加"體面"的工作,而教育是增加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的最佳途徑。在這種變化和趨勢中,應當以職業教育和培訓為核心,構建農民工受教育發展權保護體系。政府部門安排促進農民發展的項目,完善教育培訓網絡,加大教育培訓課程開發。讓新生代農民工有機會進入職業學校學習或參加職業技術、技能培訓,掌握在城市從業的職業技術。根據農民工流動特點、工作性質、年齡狀況,通過正規教育和非正規教育途徑,采取多渠道、多層次的教學體制,多形式的學時學制結構,融文化教育、常識教育、職業教育、技術教育、心理疏導為一體的的模式來解決農民工的教育需求問題。調整教育與培訓工作的布局,對農民工進行專門性教育與培訓,通過各種教育形式和政策鼓勵,整合教育資源,為農民工提供教育與培訓服務。推廣"訂單加定向式培訓教育",參與的企業和培訓教育機構簽訂協議,優先錄用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建立農民工職業資格鑒定體系,制定符合農民工需要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推行農民工教育培訓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的就業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推動農民工的職業教育福利需求的滿足。充分吸收志愿者擔任農民工教育的師資,降低培訓教育的成本。
(五)發揮社會工作在為農民工提供社會服務中的作用
醫學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方面拓寬了醫學研究的范圍,另一方面也加速了科學與倫理的碰撞。任何涉及人體的醫學試驗研究都必須通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核與批準,形式多樣、數目巨增的試驗審查項目給倫理委員會的建設與發展不斷帶來挑戰。國家立足“以人為本”,提高了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要求[1],并通過立法逐步推進倫理委員會制度的完善。面對新形勢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我國倫理委員會發展建設道路任重而道遠。而在法治社會背景下,任何事物的發展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作者將從法律角度探討醫院倫理委員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可行的解決路徑,以期加強我國醫院倫理委員會的自身能力建設,實現審查的高效優質性和受試者保護的全方位性。
1我國現行立法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陸續設置醫院倫理委員會[2],不斷學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同時,為應對醫學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和應用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切實保護受試者的權益,我國也逐步出臺了一系列與倫理委員會的設置、人員結構及審查工作等相關的法規文件,具體見表1。
2醫院倫理委員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為保證醫院倫理委員會的有效運行,促進其建設發展,我國已陸續出臺多部法規文件,但從法律角度看,相比英、美等國家,我國涉及倫理委員會的法律體系仍存在以下問題。
2.1法律位階較低且分散于多個文件
我國目前仍未出臺針對倫理委員會的專門立法,對委員結構及審查等要求多分布于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衛生部等部門的相關文件中。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為行政法規外,其他均為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且多數法規僅在部分章節提及倫理委員會。違規者可依據的法律條文較少,處罰力度偏輕,配套法規相對滯后,國家對倫理委員會的政策支持力度仍有待提高。
2.2委員性別、“多學科背景”均衡性標準模糊
女性委員對情感更為敏感,更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相較于醫務人員,法學、倫理學專家更能發現醫學試驗中潛在的法律或倫理問題,委員性別和學科背景的不均衡性易造成審查決議的偏倚。《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等部門規章中雖要求各倫理委員會有不同性別成員,達到性別均衡,委員專業背景須包括醫學、法學、倫理學等,但委員性別比例到底在什么范圍內才算均衡,各專業的委員占比多少符合規范,現行立法并未明確衡量的具體標準。
2.3委員資質考核制度不完善
對申請單位的人體生物試驗研究項目進行審查是醫院倫理委員會的職責之一,各委員的自身專業能力對委員會的研究審查水平層級起著決定性作用[3],建立并完善委員準入制度尤為重要。然而,現行立法中鮮有提及委員入會資質考核等要求,缺乏規范性管理,資質考核制度不夠完善。
2.4審查操作規程不統一,跟蹤審查約束力度小
跟蹤審查是對審查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質量管理與控制的有效途徑,也是保護受試者根本權益的關鍵環節。多部部門規章中雖已要求倫理委員會建立審查操作規程或工作制度,提出跟蹤審查,但卻仍未對審查的標準操作規程進行規定統一,具體操作法規的缺乏可能導致各委員會在具體審查中的操作范圍和空間過大,逐漸形成“獨家標準”,不利于醫院倫理委員會的長遠建設與發展。
2.5缺乏專門性獨立監督主體
擁有成熟倫理審查經驗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多設有獨立的組織來專門監管倫理委員會的建設與運行。現行立法中對倫理委員會的監管責任主要分布于3方面:一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但其資源有限,無法對委員會的監管全身心投入,且未明確具體監管的下設機構;二是國家和省級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主要提供咨詢服務,監督權限低;三是有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其監管獨立性不夠。三者均不屬于專門性監督主體,監管不全則難以保證倫理委員會未來的正向發展。
3對策與建議
3.1提高立法等級
具有成熟經驗的瑞典和美國等制定的與倫理審查相關的法案均位于該國法律高位階,提高倫理立法層級是大勢所趨。因此,建議我國借鑒成熟經驗,提高相關立法(如《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的法律層級,提升效力等級并擴大社會影響力;同時,將分散于多個法規中涉及倫理委員會的委員構成、教育培訓、審查規范等內容進行合并,形成統一標準并納入同一部法律法規中;明確倫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職責,適當增加懲罰力度,建立法律責任制度,使其有法可依。
3.2確定性別比例和專業占比標準
我國醫院倫理委員會的人員結構不夠合理的原因除了在于較弱的法律約束外,還在于現有法律條文的模糊性。因此,對于既有的相關規定,建議進一步以事實為基礎確定男女委員的比例范圍標準;控制醫學專業委員占比,調整倫理學、法學、社會學等專業人士的比例,明確各自的占比標準,并作為全國統一法律規范。3.3參考CIP制度加強委員資質考核目前我國機構倫理委員會多通過院內開會討論投票的形式任命委員,主觀性較強,缺乏兼顧官方和公平性的任命依據。反觀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便開始探索面向倫理審查相關工作者的倫理委員會專業認證(certificatedIRBprofessional,CIP)考試制度,定期更改通過標準,并通過倫理委員會聯邦注冊系統將所有的委員名單上報人體研究保護辦公室(OHRP)[4]。因此,建議我國立足國情,吸收美國CIP制度的精髓之處,在立法中完善委員資質考核制度,明確考核對象、考核內容與方式、考核周期等,提高委員準入門檻,從根源上提高委員審查質量。
3.4建立專門操作指南,強調跟蹤審查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現代旅游業特征;生產者服務增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能級提升勢在必行。近幾年,我國政府不失時機地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其政策導向不斷強化,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對產業經濟的諸多部門產生持續而深刻的影響,旅游業同樣面臨著這一不可回避的形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現代服務業與旅游業的關系,探討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長態勢。
一、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關系
現代服務業是我們國內的提法,先后在黨的報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沒有確認現代服務業的界定范圍。提出“現代服務業”這一概念,有著特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實質上反映的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于服務業發展的一種新認識。一般認為,現代服務業是在工業化比較發達的階段產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信息和知識相對密集的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相比,更突出了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高附加值的特點。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劃分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又稱戰略業[1]。也有人認為,現代服務業主要是生產業,即為生產、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可包括金融業、保險業、房產業、經紀業、廣告業、律師業、租賃業、通訊業、物流業、咨詢業、會展業、后勤業等眾多行業[2]。根據以上界定,旅游業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高科技和知識性含量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響,部分行業采用了一些信息網絡技術,但從總體上看,旅游業并不具備現代服務業的特性。其次,旅游業發展成為大眾性的產業,至少是19世紀中下葉,并不算新興產業,應該屬于傳統服務業。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綜合產業,它涉及的行業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現代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發展起來的,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等,應該屬于向社會提供高層次、高知識產品的現代服務業。同時,旅游業也屬于信息密集型產業,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高度依賴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別適合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應用,因此,是符合現代服務業特征的。
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業從屬于服務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在形成期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于一體的相互關聯的傳統產業集群。旅游產業的部門(行業)結構中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覽、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行社和休閑娛樂等部門,顯然應該歸之于服務業中比較初級的生活服務業。隨著半個世紀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業進入到成長期,一方面,旅游業的原有基礎部門需要得到現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傳統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業面臨著現代管理理念和運營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禮,有一個逐步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后期的產業延伸和擴展,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外包,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出現了許多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公務旅游、節事旅游、拓展培訓旅游和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興業態。因此,旅游業不能簡單和籠統地劃歸為傳統服務業或現代服務業。旅游業是依附著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樣有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必須進行動態分析。
其次,旅游業是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除了傳統的核心業態之外,旅游業是眾多相關產業交叉重疊的行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關聯度很高,如需要通訊、電力、金融、保險、物流、中介、設備、環衛、地產等產業部門為其提供生產資料和要素服務。尤其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更是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出現了產業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3]。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產業融合必然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向更高層次升級,優先發展生產者服務,從而真正納入現代服務業體系。
旅游業正處在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化的過程中,目前,旅游業總體上依然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當先發的或傳統的產業部門還在發展的時候,后發的或現代的產業部門就出現并發展了。以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業的現代服務業特征會愈益凸顯,旅游業部分或整體轉型升級為現代服務業的趨勢還將進一步顯化。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精心培育和加快發展現代旅游服務業。
二、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因與要素特征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發展,本質上來自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專業化需求。旅游業是二戰以后發展起來的產業,在中國是與改革開放伴生的。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時間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訊工具的革命,大眾旅游得以興起,這是旅游業成為一個新的產業的主要推動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旅游業繼續以其迅猛的發展勢頭,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扶持,成為世界經濟中頗具生機和活力的強勁產業。旅游業從面向大眾的生活服務業向新興的生產服務業轉變,是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產物,因為只有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才會將其運營活動的一部分職能外化,從而導致諸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的興起。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商務活動(公務活動)的功能強化與職能外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是“服務內部化”向“服務外部化”轉變的結果。因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現代旅游服務業來完成這些職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優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來完成。其次,服務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需求的多樣化又從市場的角度提出了對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求。現階段旅游者的經濟實力與消費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費和發展型消費傾向非常明顯,因此,如何及時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快捷、方便、靈活、周到、健康、舒適的高技術含量和高知識含量的旅游服務,便成了傳統旅游服務業升級換代的市場驅動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特別有利于對偏重生活服務業的旅游業傳統供給方式的改變,無論是以設備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自動查詢和預訂系統、分時度假交換系統、旅游電子商務;或以人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導游服務、飯店服務、餐飲服務、旅游交通服務等;還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務,如旅游接待服務、登記和結賬服務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務,如飯店的行李寄存服務、洗衣服務等;作用于人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信息服務、旅游教育服務等;作用于物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保險和貸款服務、旅游匯兌支付服務等,無不滲透著現代新理念、新技術和新運營方式的改造和影響,這是提升傳統旅游服務業素質的必然途徑。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綜括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增值性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要素,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其增值途徑除了直接創造價值外,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者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價值。再如會展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致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服務半徑大于傳統旅游服務業,對經濟的拉動更為廣泛和顯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層次性
如同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服務業是產業經濟高度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現代服務業是服務業內部結構中的優化升級。現代旅游服務業則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升級。不可否認,旅游業從一開始就是以普通的勞動密集型服務為主,屬于技術含量比較低端的生活服務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旅游業總體上不斷趨向高端化,然而,傳統的服務業態畢竟長期占主導地位,旅游業內部存在著明顯的低質結構,亟待調整改變。以生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為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和高度化發展帶來了機遇,如會展、獎勵、商務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為契機,現代旅游服務業自然登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現代旅游服務業的高層次性還表現在服務對象轉而成為生產者主體,如企業和社會緝織職能外包的旅游消費者,無論是會展和獎勵旅游者還是其他商務旅游,在中國都是極具成長性的高端市場主體。
3.高功能性
如果說工業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產出經濟”,那么,服務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則是“功能經濟”。因此,相比較而言,服務業更注重服務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質數量。現代服務業的作用更是表現為其在為現代經濟和社會活動服務中的特定功能。如會展旅游、獎勵和培訓旅游等,應是企業的內部職能,現在卻可以委托旅行社或專門的會展公司來做,獨立為一種專門的服務業。隨著某種經濟或社會活動中某項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斷擴大,使得專業化運作的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得以體現時,該功能就會從營運主體中分離出來,形成專業的服務機構,為需要該功能的營運主體提供服務。以會展、獎勵旅游為主的現代旅游服務業即具有這樣的專業分工帶來的強化功能,體現為生產者服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很大效用,使企業或社會組織越來越對其產生一定的專業依賴性。
4.高技術性
現代服務業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起來的,同樣,現代旅游服務業也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支撐的,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旅游產業的發展。“信息技術革命對旅游產業的管理有著深刻的影響,因為信息是旅游產業的血脈。”[4]如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本質是對各種信息資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游業是信息資源密集型和信息技術依賴型產業。一方面,現代旅游服務業是由信息技術與專業知識催生的,如會展、商務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網絡技術也在不斷地改變著傳統旅游服務業態,如旅游飯店的現代化設施和網絡預訂系統、旅行社現代管理運營流程、旅游景區或主題公園開發建設的高科技項目等。其次,高技術性還反映在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得以廣泛運用,推動了旅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現代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5.高知識性
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比起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更需要高人力資本的投入。這是因為對現代旅游服務業所發揮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經營管理者才能有所認識,同時,企業的一部分內部職能之所以會進行外包,除了降低經營成本之外,就是因為這些職能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勝任。現代旅游服務業強調的就是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文化體驗,這已貫徹到整個旅游活動的前、中、后各階段。如對旅游網站和咨詢服務或導游服務的評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至于為生產者服務的會展旅游、獎勵旅游或商務旅游更是知識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務產品,是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新亮點。
三、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當前,我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新的高端生產力正在積聚,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漸形成,出現了旅游產業高度化發展、融合化發展、專業化發展的趨勢。最能反映這一狀況的就是代表生產業的旅游新業態的興起。
1.會展旅游
會展產業起源于歐洲與北美,如今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產業之一。盡管我國會展業只是在改革開放后才逐步出現,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申辦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界博覽會成功之后,我國會展業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新亮點。會展旅游是會展業與旅游業的結合,是由于會展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會展旅游是以會議和展覽為目的的旅游,屬于公務或商務旅游的范疇,這是典型的為生產者服務的被用作進一步生產的中間服務。在中國,會展旅游是新興服務業,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業已從原來主要為市場終端旅游消費者服務,轉向中間服務的會展旅游業務,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會展公司。連最大的旅游網絡商攜程有限公司也在傳統的機票、酒店、度假業務之
外,新增了集團服務。上海最近還專門成立了旅游會展推廣中心,以爭取更多的國際會展。所有這些都說明,會展旅游正在成為我國旅游新業態。
2.獎勵旅游
獎勵旅游是從廣義的會展旅游中脫穎而出的專項生產。它肇始于國外發達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國內企業界和旅游界的青睞和重視。獎勵旅游是現代旅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產品形式,也是服務經濟與生產業日益成熟的表現。獎勵旅游的對象不是家庭或個體消費者,而是現代企業的集體生產者,因此它屬于生產或生產者服務范疇。它不同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從而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獎勵旅游作為“生產性”旅游,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出資購買,經常是一種豪華的、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綜合包價旅游,是現代旅游業介入發展生產力和促進經濟增長而拓展的新業務,有其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我國,隨著不少大型外資企業紛紛涌人,獎勵旅游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今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也開始以獎勵旅游的方式來作為對員工的激勵和褒獎,因此,開展獎勵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和專業公司越來越多。但我國獎勵旅游還只是初露端倪,作為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一個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務旅游
是指有別于會展獎勵旅游的一般商務旅游活動,是建立在商務活動基礎上的以專業人士為主的一種具有工作性質的專項旅游形式。商務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個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屬于生產者服務范疇。商務旅游客戶具有逗留時間長、往來頻繁、消費水平高等特點,相對大眾旅游屬于高端旅游客戶群體。由于現代商務活動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專業知識密集,旅游企業要向商務目標客戶提供系統的全方位服務,不僅含有傳統旅游服務內容,如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還包括咨詢、設計、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務,特別是融入電子商務技術,一系列商務流程都能通過網絡業務方式來實現。以最大限度滿足商務旅游的企業或組織的個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專業旅游產品。近年來,中國國際旅行社、康輝國際旅行社、錦江國際集團先后與美國著名旅游集團運通、羅森布魯斯、英國BTI合作,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商務旅游運作方法和模式,開辟我國極具成長性的商務旅游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的商務旅行及相關費用高達103億美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商務旅游必將有更大的發展。此外,為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務差旅提供專業化管理,也是商務旅游業務發展的趨勢之一。
4.節事旅游
在國際旅游研究中,節事活動專指以各種節日和盛事的慶祝和舉辦為核心吸引力的一種特殊旅游形式。節事旅游大多屬于政府或社會服務性質,如國際旅游節、國際藝術節、傳統節假日慶典、重大體育比賽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都同企業化運作和生產者服務有關,或者說是對生產者服務的一個有效的必要的補充。與常規旅游活動相比,節事活動吸引旅游者為某一觀看或慶祝目的從各地短時間內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團體規模大、停留時間長、消費水平高等特點,使得舉辦活動的城市或地區旅游設施和文化場所的綜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產業聯動效應十分明顯,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各地積極開發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節事活動,吸引了國內外很多旅游者。隨著杭州休閑博覽會、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成功申辦,我國節事旅游的發展前景更加廣闊。
5.咨詢旅游
咨詢旅游是指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旅游項目規劃、策劃和設計類的創意產業。它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組織職能外包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專業性生產者服務。當前,旅游經濟正在成為公認的注意力經濟、形象力經濟和創造力經濟。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國旅游的規劃與策劃水平,已成為中國建設旅游強國、實現中國旅游業新的跨越的當務之急。旅游業歷來被稱為“點子”產業、“注意力”產業和“創新”產業。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過去偏重以資源、資金、設備等有形資產投入為主的旅游業,現在知識、智力、管理、創新、品牌等無形資產開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勝負存亡。旅游業越來越需要以智力來貫穿策劃、規劃、設計、投資、開發、運營、營銷、管理等各個環節。隨著全國各地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和旅游景區的加快建設,以文化創意見長的我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詢公司,承接大量全國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業作為現代旅游服務業中的新增長點,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迅猛發展。
[參考文獻]
[1]孔德芳.訪現代服務業發展科技問題研究組組長胡啟恒[N].科技日報,2004—06—29.
[2]晁鋼令.服務產業與現代服務業[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9.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積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巨大的精神寶庫,也是一個復雜又矛盾的有機整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其基本精神、對家庭倫理道德的規范認知和對和諧文化的剖析,對個案社會工作產生著重要影響,為個案社會工作者處理工作者與案主,工作者與家庭及工作者與社會環境的關系提供了指南。
(一)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倡導社會公平和正義,《禮記》中提到“天下為公”,天下也就是“社會”,人們對“公”的理解,體現了人民對于社會公平的向往和追求。而社會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實際的工作中,往往會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行政干預、輿論壓力是常見現象,這些都挑戰著個案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觀和職業底線,這就需要個案社會工作者堅持原則,做出理性判斷和選擇,還要通過大量的社會實踐來豐富自己處理復雜實務中所要面對的困難和干擾,也需要專業的督導來幫助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職業技能和完善職業素養。
(二)長幼有序的家庭倫理觀
中國傳統文化非常重視“家”的概念,并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規范和制度。在傳統的家庭關系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和處事原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家庭倫理中要求晚輩尊敬長輩,婚姻道德中則要求妻子忠誠于丈夫,這些都維系著家庭的穩定和完整。個案社會工作者幫助案主解決家庭問題時,應積極引入這些思想,啟示現代人對傳統倫理道德的接納和吸收。在家庭關系中,父母要做好表率,孝順父母,提攜晚輩,妻子忠誠丈夫,丈夫也要體恤妻子,幫助家庭建立和維持一套穩定、和諧的倫理觀念,以便更好地解決家庭關系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三)和諧文化的普世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在社會各個階層和領域中推廣“和諧”思想,倡導人與人之間要和善以對,人與社會要友善相容,人與環境要友好相處。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社工實務時,也應懷抱這一套普世價值,不斷豐富自己的人文情懷去接納每一個案主,關愛案主,不因他們的民族信仰和階層背景而歧視、區別對待。與此同時,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幫助案主分析問題,幫助他們適應社會環境轉變,更快地融入其中。在這個過程中,個案社會工作者也能不斷豐富自己的社會情感,提升專業價值。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套普遍適用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是在這筆豐富的文化遺產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時展的價值觀念,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阻力。
(一)傳統文化對人性的壓抑
傳統文化中一直要求人們塑造共性人格,維護群體的整體價值,孔子的“克己復禮”要求人們克制自己,完全依附于整體之中,朱熹則讓人們忽視對個人利益的政策追求,“存天理,滅人欲”。可見,傳統文化過分壓抑個體需求,容易造成個體潛能被埋沒,也極易導致人格的扭曲,長此以往,對個人和社會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個案社會工作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并不熟悉專業的社會工作流程,加之很多案主并不是主動尋求社工機構幫助,這導致個案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很難與案主建立關系,案主的需求和困難無法及時、準確地被獲知,及時發現有問題,也無法有效地找到問題的根源,這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造成比較大的阻礙。因此,社工人員不僅要了解傳統文化,還要審視傳統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學會趨利避害地運用這些傳統文化因素。
(二)傳統婚姻家庭觀與現代社會的沖突
傳統文化中對婚姻道德要求極多,但是多站在男性立場提出,完全忽視女性權利。而隨著時展,女性的需求也逐漸受重視,傳統的婚姻觀也要發生轉變。但是社工人員在處理作家庭社會工作實務時,常常會發現男性會利用傳統的婚姻觀約束女性而放縱自己,有些甚至對女性實施“家暴”。而很多身處偏遠地區,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女性大多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態度拒絕他人的關心與幫助。個案社會工作者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要用于嘗試與案主溝通,在對他們進行必要的人文關懷之外,還要以平和的心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理性地評判是非對錯,幫助案主找尋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三)傳統文化對規范的片面化
我國傳統文化對很多規范存在單邊規定,如在醫患關系中,對醫生的規范是“救死扶傷”,要求“醫者父母心”,卻對患者沒有任何要求。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受傳統文化影響,單方面考慮某一方的處境,這對問題的合理解決是極為不利的,必須多元化地看待各類規范。
四、結語
中國傳統文化為我們留下寶貴的思想精華,這些精華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對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社工人員也要注意到,傳統文化隨著時展和西方思想的影響,也在不斷發生改變,許多原本正確的觀念,也許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變化,增加了不合理成分。個案社會工作者應認識到傳統文化的多重影響,辯證地看待和處理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