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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稅務籌劃模板(10篇)

時間:2024-02-24 09:51:0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股權交易稅務籌劃,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股權交易稅務籌劃

篇1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現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二)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篇2

這位曾經手數宗外資企業在華權益資產轉讓的資深律師,在最初介入這類業務時,也曾被一家跨國投行的法律部人士“深刻教育過”。“當時拿出的方案我以為避稅力度夠大了,但對方一看,就跟我說‘交稅太多,你們太老實了’。”

相比之下,在這場“貓鼠游戲”中,作為獵手的國內稅務部門,在征繳非居民企業(即所謂“外資企業”)境內權益資產轉讓交易所得稅方面,卻算是不折不扣的新手。

“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對外資企業境內股權資產轉讓的征稅,只有極少的實踐案例。而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后,各地稅務部門對此類交易的監管力度才開始呈現不斷增大的趨勢。”一位北京市國稅局人士證實。

避稅“三板斧”

用一連串拗口的法律條文,來說明圍繞境內權益資產轉讓中監管部門與跨國公司的博弈,顯然既不明智也不容易。一些征稅案例中的細節,則要直觀得多。

在某地稅務部門征繳一家非居民企業轉讓當地企業股權后的應納稅款時,稅務部門曾要求該家非居民企業提交有關交易的詳細文件。而這家企業一開始僅提交十多頁紙的交易合同復印件。

面對這種不合作的態度,稅務部門又連續發出公函,要求相關企業補齊交易資料。結果到最后,由于股權受讓方同樣是一家注冊在開曼群島的投資公司,加上交易雙方設計了多達四層的控制權結構,因此稅務部門共收到了數百份、絕大部分為英文的企業法律文件。這些文件整整裝滿了兩個行李箱,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用了近三個月的時間才大體閱讀完這些材料。所幸勞有所獲,在這宗案例中,相關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超過2億元。

而具體到匯豐出讓平安股權的案例中,撇開復雜的交易結構設置和法律條文引用,雙方博弈的核心則最可能集中于三個方面。

“首先要明確,對匯豐征稅,是因為它出讓的股權是境內企業的股權,平安的收入和絕大部分經營行為都發生在境內,股權所附加的價值也是在境內產生,所以股權轉讓的部分所得需要納稅。”前述資深律師指,“那么應該征稅的部分,就是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而匯豐出售平安H股的收入全額,首先就有可能成為匯豐進行稅務籌劃時“控制”的第一個關鍵點。

按照稅法規定,收入全額包括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按照公開披露的信息,匯豐此樁交易的對價為94億美元。但匯豐和股權的受讓方泰國正大集團,是否另有價外費用的安排,卻完全要依賴雙方完整的交易文件才能最終確定。而在以往的避稅案例中,也有部分企業通過隱瞞價外費用安排,將收入全額大幅“調低”的事例發生。

而比收入全額更難進行稽核的,則是財產凈值。由于匯豐是平安集團的戰略投資者,因此其實際持股成本是雙方按照協議而非二級市場公開股價加以計算。而在持股之后,匯豐集團從平安獲得的歷年股息收入,也極有可能因為我國與相關國家的股息稅率優惠,而獲得減免。“還有一塊是股東留存收益如何征稅,目前相關規定還不夠明確,這同樣可以成為進行稅務籌劃時加以運作的關鍵。而且匯豐這樁交易中,這部分涉及的金額也相當可 觀。”

此外,由于匯豐出售平安股權的交易是以美元計價,但繳納稅款是以人民幣為單位。因此,在交易過程中,選擇合適的稅款繳納時機,利用匯率波動節省稅款支出,同樣是股權轉讓中稅務籌劃的重點內容,同時也是跨國金融機構具有獨特優勢的地方。“匯豐繳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實際上在目前的稅務執法中,并未有明確規定。加上匯豐和接盤方可能存在分期付款的安排,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又持續存在波動,這些都令此次繳稅中有利用匯兌損益進行避稅的便利。”一位華中地區國稅部門專家分析稱。按照目前披露的信息,此番匯豐至少是分兩次上繳了全部近25億稅款,第一筆稅款的規模應為10.26億元。

“高盛經驗”

在多位稅務律師及注冊稅務師看來,在此次匯豐出售平安H股的稅收征繳中,深圳稅務部門已在博弈中居于相當主動的地位,甚至在交易進行過程中,深圳稅務部門就已經針對相關稅務法規的適用,向匯豐發出提示,要求匯豐自覺完成納稅義 務。

同時,由于匯豐出讓的平安股權是直接在香港上市的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對手也為正大集團專門設立的離岸公司,因此這對稅務部門確認交易性質及適用法規,以及計算交易應納稅額,提供較大的便利。

與之相對的是,在非居民企業境內權益資產的轉讓中,跨國金融企業通過離岸公司實施間接股權轉讓,卻是避稅效果更好,也更令稅務部門感到頭痛。這方面的經典案例,便是2009年高盛以間接形式對所持雙匯股權的轉讓。

2009年12月,雙匯發展連發公告,陳述其股東層面發生的堪稱錯綜復雜的股權變更。在股權變更前,由高盛和鼎暉共同在香港設立的羅特克斯公司是雙匯的控股股東。其中高盛初始持有51%的羅特克斯公司股權,而鼎暉持有49%。而股權變更的的第一步,就是高盛向鼎暉轉讓了5%的羅特克斯公司股權,而令自己在該公司的持股比例降為46%。

隨后,高盛又和鼎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ShineB 公司,并將全部的羅特克斯的股份賣給ShineB,高盛也在ShineB成立后,向鼎暉轉讓了部分ShineB股權,這令高盛在羅特克斯以及雙匯中的間接持股比例,進一步下降。

篇3

一批早期參與海外投資浪潮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在度過最初的適應和磨合期之后,逐漸掌握了國際市場環境下的游戲規則,具備了國際化的投資視野,并開始根據對國際和國內市場的分析,調動全球商業資源,尋求新的發展機遇。在這種環境下,跨境重組成為當前海外投資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本期我們將著重對中國企業跨境重組所涉及的稅務風險和主要關注點進行探討。

動因、風險提示及應對

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國際化發展階段,或企業所要實現的目標,中國企業進行跨境重組的目的多種多樣,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有些企業為了發展海外項目而存在融資需求,因此在公開市場上市之前,需要將現有海外公司或項目重組至新設立的平臺公司,用來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作為上市主體。第二,降低稅務成本。有些企業海外業務不斷擴展,但由于早期海外投資經驗不足,現有的海外投資架構使得股息分配存在較高的稅務成本,使得一些優質項目的投資稅務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希望對海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以提高投資回報率。第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隨著海外投資布局的日趨完善,一部分企業出于尋求企業發展及實現協同效應等內生需求,需要根據區域或產業特點實施海外項目戰略重組。

無論出于何種動因,跨境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都是企業必須面對并妥善處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根據以往的實務處理經驗,我們認為企業在跨境重組過程中有一些普遍性值得關注,包括以下六點主要稅務事項。

應關注重組整體稅務最優,而非單方利益最大化

與一般的跨境交易不同,企業集團內部跨境重組的特別之處在于買賣雙方是關聯方,任何一方產生的高額稅負,都將由企業承擔。因此在跨境重組中,企業必須謹慎選擇重組方式、步驟及對價形式等安排,以兼顧買賣雙方的稅務成本。

投資初期的架構設計,對實現未來重組的稅負優化至關重要

雖然從投資的時間進程來看,對海外投資的重組可能發生在投資三、四年,或更長時間之后。但是,從提高跨境重組稅務效率的角度而言,企業能夠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在投資初期的策劃階段,設計兼顧投資需求和稅務效率的投資架構,對于未來降低重組的稅務成本是至關重要的。

明確重組收益的法定納稅義務人和稅務扣繳責任人

在一項重組交易中,如果產生了重組收益,通常而言,賣方作為收益的取得一方,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但是,由于跨境重組的賣方可能為境外公司,并不會在交易發生國進行直接的稅務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的是,交易發生國的稅法很可能會規定,被轉讓的公司負有向當地稅局申報繳納稅款的義務,任何非合規的稅務處理,都有可能導致被轉讓的公司被處以稅務處罰。因此,實施跨境重組的企業,應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發生國的稅制,特別是對于稅款申報繳納的責任人、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避免因未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或滯納金。

重組方式的選擇及稅務優惠的適用

企業在進行內部重組時,可能會希望盡量減少交易對現金的需求,而通過非現金的形式(如股權支付、往來賬的沖銷等)完成交易。對此,企業在以非現金的方式進行重組時,要特別關注重組環節的架構設計,在避免使用大量現金的情況下,達到重組的預期效果。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綜合考慮與跨境重組所涉及的國家對于集團內部重組交易是否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下59號文對于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定)等,以及如何能在達到重組商業目標的前提下,選擇有機會適用稅收優惠的重組方式。

重組對稅務成本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企業在重組時繳納了資本利得稅,則被轉讓的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也相應提高,從而使得未來再次進行轉讓時的資本利得能夠以此次轉讓價值為基礎而計算。但是,在跨境重組,特別是多次重組以實現預期架構安排的情況下,在不同層面重組,其對于稅務成本的影響也有所區別。具體而言,通常只有被轉讓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會被提高,而如果后續重組在控股架構的其他層面進行,則可能還需要以原始的計稅基礎(而不是因繳稅后而提高的計稅基礎)確認資本利得,從而導致未來對同一項增值額繳納多重稅收。因此,企業應合理規劃稅務優化的重組架構及流程,避免由于重組而導致對同一項增值繳納多重稅收。

跨境重組的印花稅等交易稅影響

與資本利得稅按照差額征稅不同,印花稅等交易稅項通常按照交易對價的總額計算征收,而不只是考慮被轉讓公司的增值額。因此,盡管交易稅稅率看起來較低,但如果交易金額(即交易對價總額,而非實現的利得)較大,那么交易稅負也可能會對交易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除資本利得稅以外,計劃進行重組的企業還應充分了解交易稅制度,并可以探索降低或遞延該稅負的方法。

與此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夠通過對其他國家在跨境重組方面的稅收制度的初步介紹,以說明跨境重組在不同國家的稅務處理方法。

加拿大:更多重組架構選擇

加拿大作為世界上一個主要資源國,吸引了眾多海外投資者。許多中國企業通過并購或新設的形式,持有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隨著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和商業規劃,在對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實施重組時,首先需要關注資本利得稅的影響。加拿大有一個“應稅加拿大資產(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概念,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不動產或對不動產的權益。根據加拿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轉讓應稅加拿大資產時需要在加拿大計算繳納資本利得稅,并且不論是直接轉讓還是間接轉讓,該規定均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家中國企業通過多層控股架構間接持有的一家加拿大公司(主要資產為應稅加拿大資產)并對其進行重組時,無論在控股架構的哪一個層面轉讓,所產生的資本利得都可能產生12.5%的加拿大資本利得稅影響。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企業在投資之初考慮了未來可能的重組計劃,并設計了具有靈活性和稅務效率的控股架構,則有機會利用相關的稅收協定,從而申請適用相關免稅優惠。就加拿大自身而言,其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不僅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近期也與香港簽訂了稅收協定,并預計從2014年起開始生效。這些情況對于中國投資者來說,無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特別是對于投資加拿大的中國企業而言,為其提供了更多的架構選擇。

同時,雖然稅收協定能夠提供稅務優惠或保護,但對于稅收協定的適用,也要求企業必須能夠在海外控股公司建立足夠的商業實質(包括人、財、物的投入和維持),并能夠滿足稅收協定的適用條件。

另一方面,對于重組資產或公司的接收方,有必要提前對收購架構進行稅務籌劃,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例如短期還是長期持有,是否需要在架構中保留靈活性為未來上市做準備等),設計稅務優化的收購架構,避免再次重組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

德國:關注合并納稅集團

德國一直是中國企業投資歐洲的主要目的國之一。除了前文提到的資本利得稅等事項外,在德國進行重組時,還需關注合并納稅集團的潛在影響。

根據德國稅法規定,兩個具有一定比例控股及投票權關系的德國居民企業可以組成合并納稅集團。在此情況下,如果中國企業計劃對現有合并納稅集團中的一家德國企業進行重組,則可能會導致現有合并納稅集團的解散,其直接影響在于重組發生當年,合并納稅集團中的各德國企業將不適用合并納稅集團下的稅務處理。

另一方面,鑒于德國稅法存在上述合并納稅集團制度,則重組交易中的買方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例如,如果該重組交易將采用外部融資貸款的形式,則可考慮設立一家德國收購主體,并由該德國收購主體進行貸款。由于德國收購主體可以與被轉讓的德國公司進行合并納稅,那么德國收購主體的利息支出將可以沖抵被轉讓德國公司的營業收入,從而降低重組交易后德國公司的整體稅務成本。

篇4

隨社會經濟發展,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復什性及其派生的政策的多樣性,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如果把握住經濟活動的方式與相應的政策統一,依法運作、科學籌劃,企業可以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標。

1.項目轉讓方式,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由簡單的產權交易方式向 “產權投資”、“股權變更”多樣化方式發展!

2.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日前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征稅,是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銀行所謂的重復征稅,“咎由自取”? 楊元偉指出,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

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1)房產交易稅收:.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為5.5%,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約為:7-8 % ,契稅約為: 4%。

(2)產權投資方式稅收:約為:契稅 4%。

(3)股權變更方式稅收:不征稅。

二、 稅收政策的運籌

舉例說明:國稅函[2002]165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從這個批復中說明什么:

其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是與個新情況!所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如下: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其三、可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2]49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以上三點表明,只有了解“轉讓企業產權”方式,知道(國稅函[2002]165號)此文,就可運籌。

三、借鑒的案例

案例1、“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的股權而于2000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2、南京國際同仁發展有限公司(轉讓股權)

更名為“南京珠江壹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四、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銀行服務

例1:歐尚股權轉讓的銀行保函

歐尚應向蔬菜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經其認可的銀行以其認可的格式開立的保函,歐尚依規定已向蔬菜公司支付的項目合作的定金。

該銀行保函應保證在蔬菜公司將合作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歐尚,并且完成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蔬菜公司可持銀行保函直接要求銀行按約支付。

例2:通信集團獨立銀行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通信集團公司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并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并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

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

五、風險防范

1.股權憑證的提存條款。約定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轉移股權和支付價款義務前,將股權憑證及價款提交給雙方共同選擇的銀行或律師事務所暫時保管,任何一方不得從保管者處領取股權憑證,并約定了具體的提取方式和違約責任。

2.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范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并且,可約定由受讓方提供擔保或雙方在股權轉讓的交易中采取使用共管賬戶或將股權轉讓價款提存的方法來避免風險

3.股權轉讓流產風險。由于受讓方遲遲不能支付第二期的股權受讓款,深深寶(000019、200019)第二大股東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終于決定解除與深圳市金大洲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深深寶股權轉讓協議。

篇5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1-0040-01

自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后,由于印花稅的“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法國、美國、奧地利先后在不長的時間內也開征了印花稅,因而印花稅成為世界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我國在1990年6月28日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至此已有19年歷史。本文分析了我國為何開征印花稅,以及開征以來印花稅歷次調整的背景、原因及影響。從而能更好的分析目前我國印花稅調整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探討當前印花稅調整所存在的不足。

一、印花稅開征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影響因素

1.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兌現率和企業的經濟效率

我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予、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都要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來確定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以股票的票面價值為計稅依據,采取比例稅率,稅負較輕,而且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更重要的是,人們一般認為憑證單據上有政府蓋的印,就成為合法憑證,擁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于接受。同時也可以約束合同雙方。提高合同兌現率,從而也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政府對證券市場的調控

開征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這使印花稅自然而然地成為政府調控市場的工具。國家可以單向征收,也可雙向征收。市場低迷時,適當降低稅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而當市場的非理驟增時,適度提高稅率又可以抑止過度投機。這樣,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受到抑制,可使政府能夠更好地控制證券市場。

3.有利于企業提高誠信經商、自覺納稅的義務

稅收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實現其職能而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也是國家參予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方式。國家財政通過稅收總量和結構的變化,可以調節證券投資和實際投資規模,抑制社會投資總需求膨脹或者補償有效投資需求的不足。

4.有利于增加我國財政收入、與世界稅制接軌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征收印花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可使我國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財政收入是衡量一國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同時財政收入的好壞直接影響若一國經濟發展的腳步。而印花稅的開征有利于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印花稅對我國財政收入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二、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歷次調整的原因、背景及影響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大牛市行情從這里啟動,半年后上證指數(行情論壇)從180點飆升至1 992年5月的1429點,升幅高達694%。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文件,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7年5月12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3‰提高到5%。。國家稅務總局和原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更是在當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頂峰,此后股指下跌500點,跌幅達到30%多。隨后指數在盤整一個月后即掉頭向下,一路從1100多點跌到300多點,跌幅超過了70%。1998年6月12日,一國家稅務總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5‰下調至4‰。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上證B指一個月內從38點拉升至62.5點,漲幅高達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決定再度將交易印花稅率從4‰調整為2‰,股市產生一波100多點的波段行情。2005年1月23B,財政部決定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2%。調整為1‰。2008年9月1 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

另外,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從2008年9月19日起,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這是繼2008年4月24B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后,中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這也是自1 991年以來中國股市首次單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三、當前經濟條件下印花稅征收所存在的問題

在目前經濟全球化和增強本國證券市場競爭力的壓力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其實是證券市場的一種資金凈流出,因此過高稅率會在證券市場中產生一個巨大的資金漏斗,影響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征稅提高了證券市場資金的交易成本,導致資金回報率下降,抑制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而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1.印花稅征收的法律依據尚顯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在法律上也不夠嚴謹。

2.印花稅作用有限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在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

3.證券交易印花稅納稅人的范圍制定不合理,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入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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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龍曉清,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坤國稅務報,2005-07-04.

篇6

為了加強區域經濟合作,推動國際貿易,“一帶一路”政策的實施,推動了許多企業進行海外并購重組。但由于各國稅收制度、市場環境各不相同,并購重組在優化企業資源配置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的涉稅風險(曲俊宇,2018)。雖然為更好地開展國際間貿易往來,國際上簽訂了稅收協定和稅收安排等相關協議(謝松等,2018),但實際上大部分企業缺乏對國內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導致海外并購重組的企業面臨較大的稅務困難。與之相比的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熟練運用我國稅收體制依法納稅。因此,為了在“一帶一路”大環境下企業能夠順利完成海外并購重組業務,了解目標企業所屬國的稅法及相關規定,識別并購中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迫在眉睫,企業需結合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一、海外并購重組中存在的涉稅風險

(一)歷史性稅務風險

在并購之前,企業存在欠稅、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以及偽造稅收優惠證明等行為,存在一些潛在性的稅務風險。過度追求利潤,未按照當地稅收規定及時申報納稅,少計甚至隱瞞收入,大量增加成本和費用數額、雙方信息不對稱導致了風險的發生。并購方需要去承擔這些稅務風險,涉及補繳企業之前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稅額和罰款,并且要繳納額外的稅款利息,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稅務風險,以及境內股票下跌慘重,不利于企業并購后續發展。

(二)中間控股框架并購涉稅風險

一方面,企業為了減少預提所得稅的繳納,通常會設立SPV。但實際上中間控股的特殊載體企業并不存在真實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辦法構成實際的收益所有人,這就造成企業不可以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汪翼鵬和盛利軍,2018),導致企業白白浪費成本設立SPV,還要增添日常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重復征稅,國際間給予了“稅收饒讓”和“境外所得稅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雖然絕大多數國家之間都簽訂了雙邊稅收優惠協定,但是一般都對持股比例有所要求。企業由于缺乏相關稅收知識,沒有達到稅收國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導致面臨無法享受股息預提稅的優惠政策,存在雙重征稅風險。為了避免多納稅,并購企業大多在已簽署協定的國家設立一家中間控股公司,這樣就破壞了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導致協定國稅源流失。

(三)內部關聯交易涉稅風險

部分企業由于所屬國屬于高稅率國家,為了減輕稅負,往往采用轉讓定價的方法,把利潤向低稅率國家的企業轉移,以保證該企業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轉移后企業的納稅增加額,從而達到降低納稅的目的。進行海外并購的最大特點是資金數額巨大,這就意味著企業需要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和融資渠道。融資主要分為權益性籌資和債務性籌資。權益性籌資由于需要進行股權分配,企業最終年末的利潤會對持有股權的大小股東進行分配,這就導致并購企業需要多繳這一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債務性籌資產生的利息費用將會增加該企業的財務費用,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最后可以減少企業的稅負(張滌非,2016)。這一做法打破了全球經濟貿易自由定價的原則,造成該企業所在國的稅額流失。由于復雜的關聯交易,企業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運用不到位,從而引發涉稅風險。

(四)日常經營涉稅風險

為擴大企業生產規模進行整合重組后的企業經營環節會更加復雜,增加了納稅范圍和稅種。而且各國的納稅申報表大都存在差異,企業需要適當做出調整,判斷材料的填報是否正確,否則會多繳或者少繳稅款。并購后企業如何重新進行資源配置,需要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稅率、虧損彌補、稅收優惠,結合自身經營狀況做出籌劃決策(張健,2018)。部分企業沒有把稅收戰略納入企業并購戰略的一部分,在并購重組后沒有及時掌握這些變化,也沒有事先去評估并購重組后企業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申報表填列不規范,沒有按照所屬國稅法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準備同期資料,逾期申報導致需要繳納相應的罰款和滯納金,加大了企業涉稅風險。

二、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對稱

東盟“一帶一路”國家大多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不高導致國家整體的稅收制度不太完善,稅收執法不嚴,相對發達國家來說較為隨意,稅收政策變動頻繁,導致從外部獲取信息不太及時(石勤,2019)。由于海外進行并購導致信息不對稱增加,企業獲取的信息數據真實可靠度降低,被并購企業為了減少自身稅收負擔,促使此次并購順利進行,有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信息不透明及信用嚴重缺失,是海外并購發生歷史性稅務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并購企業在前期調查中不夠重視相關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調查不甚全面,對歷史稅務問題的重視程度不夠。因此,“走出去”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時難以及時掌握全面可靠有用的信息,從而無法做出正確決策,導致涉稅風險。

(二)并購雙方國家稅制差異

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時,所涉及的稅收環境復雜多變,稅額大稅種多,不同經濟來源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各國的申報標準也不一致,這就導致納稅人需要考慮并購雙方企業所處國家的稅收制度,以及存在的關聯關系。雖然大部分國家都簽訂了稅收協定,但由于各國具體實際情況不同,企業的談判能力和經濟實力業務狀況存在差異,導致涉稅風險的存在(陳展等,2016)。同時,由于稅制不同,并購雙方企業可能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沒有考慮差異性,導致稅務機關認為其過度籌劃存在偷漏稅行為,引發了涉稅風險,也給企業名聲帶來了不好影響。如果被并購企業所屬國有雙重標準來區分認定非居民企業和居民企業,就會導致雙方同時認定居民身份,造成企業需要在兩個國家同時繳納所得稅,導致雙重征稅。

(三)缺乏稅收風險防范機制

對于被并購的目標企業所處稅收法律環境等認識不夠,只是粗淺了解,而沒有從深層次去理解。而且由于稅法有些規定比較模糊,就易造成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稅務彈性和主觀判斷權。對于企業的一些稅收籌劃問題,稅務機關可以利用準則加以否定,導致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內部關聯交易的涉稅風險。近些年,傳統企業和新興企業為了快速擴充資本,達到規模經濟,都希望通過海外并購的方式來改變“低技術含量、勞動力密集”局面。收益和風險并存,有些企業只是看到海外并購存在的巨大收益,只關注經營狀況,而不考慮所存在的風險,缺乏涉稅風險防范機制,以致面臨風險時付出了慘重代價。

(四)涉稅人員專業能力有限

國家稅率不斷調整,可能每年都會有新的政策修訂出臺,這就要求相關人員不斷學習更新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國稅和地稅合并之后,報稅人員稅收知識水平參差不齊,造成稅務信息數據不真實不完整。很多企業是會計人員兼任稅務人員,會計做賬按期納稅,這就導致會計人員只重視并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而忽視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對于會計上和稅法上的差異認知不足,對存在的涉稅風險認知有局限性,對企業的涉稅管理能力不夠,造成稅款在申報和納稅時出現問題,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有些稅收籌劃沒有熟練掌握相關規定,僅僅考慮了眼前稅負降低,缺乏大局意識,導致稅收籌劃不合理不合法,從而引發涉稅風險。

三、企業海外并購重組涉稅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開展全面的稅務盡職調查

從稅務的角度來看,需要評價目標企業的資產和賬簿是否真實、完整,相關費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目標企業是否正常依法納稅,稅收體制是否健全,是否有偷漏稅之嫌。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目標企業是否存在歷史遺留的稅務問題,歷史性稅務問題往往會給海外并購帶來很大風險,甚至會決定在并購重組后能否達到最初的并購目的。是在簽署并購文件之前解決好,還是先進行并購?目標企業就稅務問題給予單獨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談判來確定。通過全面的稅務檢查,可以對并購雙方企業有較為清晰的認識,使得并購企業在談判中對相關稅務風險進行準確劃分,進而在協議中建立充分的海外收購條款或者風險保障機制,避免企業在并購時為遺留問題“買單”。

(二)理解海外稅制要求

目標企業所屬國的行業動向或者即將出臺的相關稅務法律法規,可能成為并購失敗的直接原因。國家為了讓海外并購企業更好地了解境外稅收制度,專門在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稅收服務中“一帶一路”專欄里了相關境外投資的稅收指南,需要相關信息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直接下載。考慮到每個國家的稅法專業性較強、信息量大,國家稅務總局都編寫了摘要,方便納稅人理解、掌握、快速獲取相關稅收要求。所以,企業想走出去,首先就要弄懂相關的稅收制度。

(三)選擇合適的并購稅務框架

企業在面對國際上稅務問題時需要保持理智,正確對待。稅收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國的稅制都在不斷完善變動。一方面,各國都在不斷調整境內外稅負以引導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為了保持良好的稅收治理環境,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強打擊跨國企業的逃避稅行為。企業必須提前規劃安排,做好整體統籌,合理制定關聯交易價格,參與并持續關注,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一切要以防止偷漏稅為目的,嚴格按章辦事。企業雖然對并購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對于并購稅務框架的駕馭能力不足,需要深入學習研究。

(四)強化內部稅收管理

從發展戰略角度,企業應多關注自身內部管理所引發的涉稅風險問題,提高企業內部稅務人員專業能力,多開展關于“一帶一路”專項稅務知識培訓,及時了解各國的稅收情況,學習相關技術,正確識別涉稅風險,做好預測和防范。加強企業內部稅收管理,加緊培養國際稅收人才,深入研究“一帶一路”周邊國家稅收協定。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稅務總局有效引導下,組織開展多層次政策解讀和輔導,為“走出去”企業答疑解惑,積極有效解決所涉“一帶一路”國家在海外并購期間遇到的大量涉稅難題。根據常見的問題,整理分析海外并購期間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點,進行涉稅風險分析。企業積極主動參加這些培訓活動,可為海外并購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主要參考文獻

[1]曲俊宇.“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涉稅風險及應對策略[J].國際稅收,2018(04):76-79.

[2]謝松,趙鵬飛,趙晨輝,于召輝.“一帶一路”倡議下“走出去”企業涉稅風險分析[J].財務與會計,2018(05):24-25.

[3]汪翼鵬,盛利軍.中企海外并購股權間接轉讓稅務風險管控[J].財務與會計,2018(11):63-64.

[4]張滌非.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方法探析[J].財務與會計,2016(22):43-45.

[5]張健.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方法探析[J].中國總會計師,2018(01):118-119.

篇7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摘要】在目前證券市場交投兩旺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度相對滯后,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首先介紹了證券交易印花枕稅率下調產生的積極影響,而后指出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并提出了相應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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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篇8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二、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參考文獻:

[1]龍曉清.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中國稅務報,2005,(2005/07/04)

[2]如何繳納印花稅[N].北方經濟時報,2005,(2005/07/08)

[3]王永芬.這份合同印花稅該如何繳[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11)

[4]董宏.沒有發生業務也應繳印花稅[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04)

[5]老董.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今日商報,2005,(2005/05/10)

[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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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參考文獻:

[1]龍曉清.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中國稅務報,2005,(2005/07/04)

[2]如何繳納印花稅[N].北方經濟時報,2005,(2005/07/08)

[3]王永芬.這份合同印花稅該如何繳[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11)

[4]董宏.沒有發生業務也應繳印花稅[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04)

[5]老董.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今日商報,2005,(2005/05/10)

[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8]王國振朱占超趙鋒.鄭州經開:印花稅集腋成裘[N].河南日報,2006,(2006/04/24)

[9]縹緲.印花稅轉動了末日輪[N].中國經營報,2007,(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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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25日聯合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對企業所得稅法第23條和第24條所規范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問題做出說明,并在2010年7月2日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號文頒布了《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簡稱“《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的補充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新稅法”)的相關條款以及“通知”共同構成了現階段初步的中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由此,企業如何正確適用境外所得稅計算、抵免政策,并有效管理境外所得整體稅負已成為影響企業“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旨在解析最新境外所得稅抵免法規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的影響。

一、企業海外控股架構分析

(一)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

1.抵免限定條件

新稅法規定中國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20%,下同)股份時,上述外國企業匯回的股息所負擔的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才允許從中國居民企業就該股息收入繳納的中國企業所得稅中進行抵免。“通知”中明確了間接控股架構的抵免層級為三層外國企業,即:第一層為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為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下同)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三層為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如果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為多層間接控股架構,即通過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的一個或多個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外國企業的股權(“間接控股架構”)。在此控股架構下,未來轉讓下屬外國企業的股權時,可以將股權轉讓所得保留在境外中間控股公司,遞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同時在外匯資金循環使用、境外引進戰略投資者或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等方面,間接控股架構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但在“通知”實施后,企業在海外控股架構受到抵免層級的限制,三層以下外國企業所產生的股息匯回中國時,相應所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將不得進行抵免。

2.持股比例的限制

“通知”明確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抵免的境外企業,應是中國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國企業。在企業多層控股架構下,能否援引中國與某些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消除雙重征稅”條款,以享受稅收抵免優惠尚不確定。例如,在中國與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等簽訂的稅收協定中,10%以上持股比例的股息分配即允許在抵免時考慮支付股息外國企業就股息部分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如果中國稅務機關能夠參照協定待遇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國稅函[2009]601號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穿透”中間控股公司,認定中國居民企業仍可適用上述協定優惠條款抵免投資東道國的所得稅,則將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優惠。

3.間接抵免的計算

“通知”規定間接抵免中“境外投資收益間接負擔的稅額”按以下公式逐層計算:

(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業通過一家海外中間控股公司分別在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未來境外運營公司向中國境內匯回股息所負擔的稅額(即允許抵免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稅額)主要依賴于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分別向中間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比例關系。換言之,如果高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的股息比較多,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的股息比較少,則中間控股公司匯回中國的股息所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就會比較高,相應就可以抵免較多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取決于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

4.抵免限額的計算

“通知”明確了新稅法中按“分國不分項”原則(是指納稅人區別對待來源于每一個國家的所得,不再逐一區分各項所得,并在此基礎上以每一個國家為單位,分別計算各個國家的抵免限額)計算某國所得稅抵免限額的規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

《操作指南》第26段明確了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所適用的稅率為25%。同時,《操作指南》也保留了通過未來的行政法規的制定,使得居民企業境外所得也可以適用境內所得優惠稅率的可能性。

5.簡易計算方法

“通知”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例外條件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另外,“通知”也允許符合特殊條件并來源于特定國家的所得適用“免稅法”進行境外抵免。

在實踐中,如企業采用上述簡易計算方法,雖然在管理申報程序上相對簡單,但可能會使企業從境外高稅負國家(地區)取得的股息收入無法充分享受抵免待遇,造成稅收損失。

如圖1所示,鑒于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如不低于12.5%,企業采用定率抵扣必然導致重復納稅,實際稅率高于25%。因此,在境外所得稅抵免實際操作中應審慎使用上述簡易計算方法。

(二)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的稅務籌劃路徑

依據上述法規要點分析,并結合新稅法,如果企業海外控股架構中的第一層公司不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企業應該不會被中國稅務機關強制將當期海外所得視同分配并計入境內公司的當期所得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可以依靠相應的股息分配方案以取得遞延甚至降低中國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即在海外多層控股架構下,境外第二層、第三層公司匯回的股息可以暫時保留在第一層控股公司而不匯回境內,用于投資海外其他項目,從而遞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

此外,企業海外控股架構可能實現境外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投資收益的“中和”,充分利用境外所得稅抵免,從整體上降低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稅負。以下將通過示例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下的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進行具體分析。假定第一層控股公司位于香港(股息收入和匯出均不征收香港稅),收到旗下高稅負國家(日本,所得稅稅率30%)和低稅負國家(新加坡,所得稅稅率17%)的運營公司股息。兩者的稅前利潤均為100萬美元,相應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分別為30萬美元和17萬美元,稅后利潤分別為70萬美元和83萬美元。為簡化起見,本例中暫不考慮股息預提所得稅,并忽略財稅差異以及各國財稅制度在應納稅所得計算上的規則差異。

假設在第一層香港公司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應認定為來源于香港公司所在地區的所得。日本和新加坡運營公司的稅后利潤匯總到香港可起到相互“中和”的效果,從而降低甚至免除利潤最后匯回中國時需要補繳的中國稅。承上例,假定日本和新加坡的運營公司都將稅后利潤全額匯回中間控股公司,合計153萬美元,對應的境外所得稅為47萬美元。如果中間控股公司向中國企業匯回股息100萬美元,則其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為30.72萬元(按照“境外投資收益間接負擔的稅額”計算公式,即47×100/153=30.72)。由于該股息的抵免限額為32.68萬美元(即還原后的稅前利潤130.72萬美元×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25%),因此稅后利潤匯回中國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1.96萬美元(即32.68-30.72=1.96)。

可以看到,若在香港公司層面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高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實際負擔的境外所得稅超過按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部分(即超過外國稅收抵免限額部分),可與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利潤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進行抵消,從而降低整體稅負。此外,如果高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向香港公司匯回的稅后利潤比例發生變化,則有可能使香港公司匯回中國的股息所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比率等于或大于25%,從而無需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例如,日本運營公司向香港公司匯回稅后利潤70萬美元(對應境外所得稅30萬美元),新加坡運營公司僅向香港公司匯回稅后利潤30萬美元(對應境外所得稅5.1萬美元),則香港公司向境內企業匯回股息100萬美元,其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為35.1萬美元,剛好高于抵免限額33.775萬美元[即(100+35.1)×25%=33.775],故無需補稅。

綜上,如果稅務機關在香港公司層面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計算抵免限額,香港公司可以通過在境外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間接設立運營公司,并對未來海外利潤匯回的時間進行安排。將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產生的利潤進行“中和”,盡可能提高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從而減少或遞延境外利潤匯回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鑒于在間接抵免時是否可以“穿透”中間控股公司會對納稅人的實際稅率有重大影響,因此還要期待稅務機關在未來頒布的法規中進一步明確。

二、建議

綜上,我們依據“通知”和《操作指南》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提出下列思考和建議,希望可以幫助企業應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帶來的諸多挑戰。

(一)對境外投資的思考

企業應根據新稅法下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考慮稅務抵免策略,適當調整現有境外投資形式,以便改善企業在中國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消除境外所得在中國重復征稅,并最終實現提高稅后利潤、激活資金流、獲取更高投資回報的商業目的。例如:在“受控外國企業”的反避稅規定不適用的前提下,僅當子公司分配稅后利潤(股息)至中國時,才需要按照境外與中國的稅率差,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通過適度延緩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有效地遞延中國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也可以通過合理計劃境外所得發生時點,在確保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有效管理當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稅實際稅負,減少境外與中國的有效稅率差,從而實現無需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

因此,建議企業應考慮從稅務籌劃角度對其控股架構層級實行優化,如減少境內企業與高稅負國家經營實體之間的控股層級;投資三級及以下子企業時,不但要考慮單戶企業股權交易稅收成本,還應籌劃單戶企業對其母公司稅負抵免成本;盡量避免通過稅收天堂進行境外投資;補充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尤其是對低稅負國家經營實體的控股公司);以及選擇合理分配方案向中國境內派息以相應降低稅負。

(二)有效管理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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