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09:54: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生命和健康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安全生產又一次成為今年北京“兩會”關注的焦點。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在維護職工勞動安全和健康權益方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最近,福建省總工會十一屆三次全委(擴大)會議要求:“要把職工的經濟利益與生命健康權益統一起來,在努力實現職工的勞動經濟權益的同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安康工程”,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群眾監督。建立和完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機制,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工會法》第23條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
一、各級工會組織要進一步增強依法監督的主動性。《工會法》及福建省相關的法規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職責。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組織要依法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理直氣壯地在安全生產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維護好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權益。要借鑒在煤炭行業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的經驗,運用好職代會、群監網絡和“安康杯”競賽等載體,不斷探索工會參與監督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增強工作主動性。
二、各級工會組織要進一步提高工會干部依法監督的能力。法律法規賦子工會參與安全管理監督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工會干部無力履行自己的職責。主要表現在:有的工會干部自己對法律法規吃不透,無從為職工代言;有的工會干部欠缺相關專業知識,甚至連圖紙都看不懂,又談何替職工把關?因此,要加強對工會干部進行相關的培訓,切實提高他們參與監督的能力。
三,各級工會組織要進一步營造依法監督的氛圍。安全生產,關鍵在于意識。目前,工會在監督安全生產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礙,需要各級黨政給予進一步支持,營造好的氛圍和環境。工會組織要進一步加強向企業經營者宣傳《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等的力度,讓他們懂法守法,依法安全生產。同時,要通過設立提示卡、警示卡及進行相關培訓等。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素質,增強其安全意識,夯實安全生產的群眾基礎。
生命安全教育顧名思義是指面對突發的狀況時人所做出的應激的反應,其中包括自我的應急和保護,避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失。中學體育和健康課作為中學生的一門基礎性質的必修課,不僅是中學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培養全方位發展的中學生必經的道路。生命安全教育的最初目的就是最終目標一直都是培養中學生的求生能力并且加大對于自己的保護力度。
一、當前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的數據統計不難顯示,中國學生由于意外傷害而導致死亡的概率普遍為發達國家學生由于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率的3-11倍。2014年,昆明市的明通小學就發生了一起踩踏事故,這次事故一共造成了6名學生死亡,26名學生受傷。其原因是體育老師將教學所用的海綿墊放置在宿舍樓的過道處,學生蜂擁而出的時候,先下樓的學生跌倒在海綿墊上,后續小學生不明情況,相互積壓,造成了學生的嚴重傷亡。這起本來可以避免的事故,從側面證明了生命安全教育在中學教學過程中落實不力。
雖然2000年以后,中國開始實施一系列教育和課程的改革。此時有關的教育部門才開始慢慢正視生命安全教育問題,將生命安全教育作為體育健康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學存在升學率的問題,生命安全教育在落實到實際的過程中并沒有引起校方和老師足夠的關注。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僅僅存在于理論的層面,并沒有提高身體素質和求生技能。可以這么說,中國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尚且處于初級階段,整個生命安全教育的課程體系尚未達成,但是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卻已經迫在眉睫,不容許我們再忽視了。
二、如何在中學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
生命安全教育作為體育與健康課的一部分,不僅是對體育與健康課的進一步闡述,而且影響著中學的基礎教育。但是目前中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僅僅停留在純理論層面,中學生本身缺乏實踐的應用,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受年齡的限制,中學生仍然沒有更好的應急性。如何更好地在體育和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就變得至關重要。我們在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教學中,要努力從以下幾點入手:
1.教師要明確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的教學目標
我們首先要明確體育與健康課程中生命安全教育目標,明白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的意義不僅是課程改革的探索,而且是學校落實生命安全教育的必要的模式。我們應該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培養學生對于突發事件的應急的能力。學校作為特殊的群體在面臨突發事件中應該將合理的疏散作為自身的必要課程。
2.加大對于師生體育與健康課的教育的重視力度
中學校方要明白生命安全教育貫穿于學校的整個教育過程。老師必須思想上有著清晰的認識,要明確地告訴學生正確面對突發事件或者意外傷害事故的重要性,增強中學生對于生命安全的意識,真正做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明白生而為人真正的價值。善于利用合法的科學的手段保護自己與他人的生命的質量。要在體育課程中明確運動的危險性,讓學生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練習。
3.在教學內容上滲透生命安全教育
(1)要在體育與健康課程中教導學生逃生技巧和自救互救的辦法,如人工呼吸和緊急外傷的處理。
逃生技巧和自救互救的辦法并不是中學體育課的考試內容,關于逃生技巧的理論學習,很多學生不重視,沒有認真聽。教師可以改變以往的說教式教學模式,善于運用探究式教學,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讓學生思考:人的一生可能會遇到諸如火災、水災、地震、食物中毒等危險,遇到這些危險時應該如何自救和救助他人?接著讓學生回答,然后教師進行總結,這樣學生的理解會比單純老師說理要更深刻。
關于自救互救的方法,不能光讓老師示范給學生看,教師必須重視,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參與訓練,確保每個學生都掌握自救互救的辦法,當危險來臨時,學生才能很好地應對。
(2)要善于利用體育與健康課展開生存技巧的訓練。
生存技巧訓練包括生存訓練和逃生拓展訓練,經過之前的理論學習,教師再組織學生開展有關各種生存訓練和拓展訓練,在訓練過程中教師要及時糾正學生的一些錯誤做法與選擇或把學生的錯誤做法與選擇記錄下來,訓練結束后再與學生一起總結經驗。通過這樣一系列教育活動的開展,使中學生在災難中得以生存并且提高生存能力和應急避險能力,相信這些求生的知識與技能能在孩子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增強學生生命安全意識。
(3)培養中學生堅強的意志力。
面臨突發狀況的時候,心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一個人的求生,中學生由于年齡較小,屬于弱勢群體,但是如果過于慌亂,就會降低應急避險能力。教師要在平時練習中注意對中學生意志力的培養,使學生在突發災難面前沉著、冷靜,并且積極施救,從而降低這個突發災難對于自身的影響,才能真正面對險情,提高應急避險能力。
4.教師教學過程一定要按照教育教學規律
體育老師要在日常教學中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并且注重客觀存在的教學規律。要組織中學生井然有序地進行準備活動,并且讓中學生從根本上明白體育教學活動中體育與健康課的重要性,要讓學生從心里做到真正的重視。
在教學過程中要循序漸進,不能一味地突飛猛進,要尊重學生的接受程度,拒絕毫無意義的填鴨式教育,讓學生從根本上理解生命安全教育的真正含義。最后,體育老師要排除器械的不確定的故障,經歷從根本上克服不安全的因素。在教學過程中注意保護學生,并且樹立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5.強化學校體育法制觀念
近年來,由于中學生命安全教育的不到位,由此而來的相關民事訴訟大大增加。強化學校體育法制觀念的目的在于增強老師責任感和法制觀念,真心實意地關心中學生,老師要具備較好的職業道德,必要的時候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不難發現,在中學體育與健康課中開展生命安全教育是非常迫切的。生命安全教育不僅有助于中學生自身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穩定。中學生命安全教育不僅要有理論知識的構建,還要有豐富的技能和較高的實際操作水平,不能僅僅做到紙上談兵。正是基于此點,在新課改中完善生命安全教育是中國有關教育部門和學校義不容辭并且責無旁貸的責任。
1.家長對孩子應有適度的期望和正確的評價
現在社會競爭激烈,知識是第一生產力,沒有知識,沒有文憑,以后難以在社會上立足,特別是農村的孩子,讀書不是唯一的出路,卻是最好的出路。因此,家長們十分重視孩子的學習成績,一切看成績,以成績論功行賞,而且不斷給孩子施加壓力,但卻忽略了一點,孩子接受知識的能力如何,心理承受能力如何,有些家長從來不關注。孩子在高壓的環境下學習與生活,而心理又得不到及時的疏導,久而久之,思想就容易走向極端,從而產生對抗的心理。
上個學期,我們班就有一個留守兒童,原來在奶奶照顧下,成績還不錯,后來,奶奶病了,媽媽辭職回來照顧孩子,本來這是一件好事,但媽媽給孩子定下了目標:每次考試必須考班級前三名。一個孩子,原來成績只是中上,要一下子考班級前三名不是那么容易的,考了幾次試,這個孩子都難以達到媽媽的目標,媽媽怒不可遏,對孩子的態度越來越差,非打即罵,孩子呢,弄得母女倆水火不容的地步。孩子呢,不想回家,常常找借口去親戚家住。從這個事例我們可以意識到,不能唯成績是論,要深入了解孩子的心理,與孩子談心,全方位了解學生的學習能力與承受能力,不能盲目施加不切合實際的壓力,否則事與愿違。因為過高的期望會使孩子對自己的能力預計不足或對困難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從而產生強烈的受挫感,對自己失去信心。要注意從孩子自身的特點出發制定適度的目標,使孩子有足夠的勇氣面對困難,努力取得成功。
2.不要把孩子培養成“白眼狼”
現在的家長計劃生育的意識提高了,只生一兩個孩子,把自己的孩子當作掌上明珠,這無可厚非,但很多家長過分溺愛,真正是捧在手上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把他們當作“小皇帝”、“小公主”,過著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日子,爺爺奶奶成了他們的仆人,久而久之,讓他們養成了唯我獨尊,嬌橫跋扈,事事占上風的性格。在網上搜索孩子打家長的事例數不勝數,之前網上就了一則視頻:孫子被寵壞了,竟敢當街對奶奶一頓暴打,拳打腳踢,路人上前勸阻也被打,試想,這樣的孩子長大后他的心理能健康嗎?他有抗挫折的能力嗎?他們只會遇到困難退卻,受到挫折失去信心和希望,經受不了打擊,要么只會順水推舟,要么采取暴力極端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從而成為社會的累贅。那么作為家長,我們要認真思考一下,自己的平時的做法,是否符合孩子的心理發展,是否成為孩子養成健全人格的絆腳石。
三、家長互相交流自己孩子出現的現象,并說說自己解決的方式。如:
1.孩子不做作業,家長的態度
2.孩子不做家務,家長的態度
3.孩子通宵玩游戲,家長的態度
4.孩子欺負老小,家長的態度
……
四、給家長提高孩子受挫折能力的具體做法支招
1.給孩子樹立信心
每個孩子都有自尊心,每個孩子都有積極向上的心理,家長要充當孩子的心理輔導老師,走進孩子的心里,了解他們內心的想法,當他們遇到挫折時,要及時給孩子樹立信心,而不是動輒就打罵、挖苦。只要不涉及到道德底線,綜合素質的培養,我們都可以適當的去給孩子更多的鼓勵,讓他知道有時候做錯事情并不可怕,身邊的人都一直支持他,讓他重拾信心,越戰越勇。所以培養孩子的抗挫折能力,就要結合他自身的實際情況,采用靈活的方法去應對,
2.引導孩子正確發泄個人情緒
當學生在考試不好,或與同學之間產生了矛盾等遭受挫折,心里悶悶不樂時,家長不要急于去干涉,但不要放任學生這種情緒,防止學生解不開結,從而產生心理疾病。作為家長要教會學生正確的發泄情緒,可以帶他外出走走,散散心,也可以帶他打球,轉移注意力,從而使心情盡快平復,也就是教會學生如何進行情緒管理,使不良情緒盡快釋放。當學生在遇到挫折時,家長安慰之余,不妨讓學生大聲哭出來,或是以其他不會影響他人的行為將自己的情緒得到一定的宣泄,雖然不能解決實質性的問題,卻可以有效地幫助學生走出心理上的陰霾。
生命健康權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權益。切實維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是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永葆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提高消費者生活質量,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強國民的體質和素質,使之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認真落實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觀,構成和諧發展社會的要求;是企業興旺發達的力量源泉。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得不到消費者的認同,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權,不僅國法不容,而且企業會自取滅亡。因此,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要充分認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做維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促進派。
二、社會各界要齊心協力,全力維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
一是廣大生產經營者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以德經營,生產安全可靠的優質產品,提供優質服務,樹立企業在消費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這樣,才能使產品贏得市場,使企業在競爭中取勝,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們已取得了很大成績,涌現了“偉特”“奔馬”兩個“湖南省著名商標”,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標”零的突破。也涌現了一大批名牌產品,但從事假冒偽劣生產和從事欺詐經營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損壞了我縣的形象。希望這些從事假冒偽劣生產和從事欺詐經營的行為的少數單位和個人,懸崖勒馬,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本課重點在于如何正確、積極地行使生命健康權,難點是如何關愛他人生命和健康。我對教材進行了重新處理,具體操作上設計了三個環節:生命感言、生命諾言、生命誓言。在第一環節“生命感言”的設置上,主要思路是運用熱點鏈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故事分析,突破重點。因此打破了課本編排順序,運用典型新聞事件和串聯的情景故事(小楠的故事),從放棄生命,不珍愛自身生命健康權的材料切入,使學生明確這樣做的危害,激發學生珍愛生命的情感,進而懂得要珍愛生命,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
在第二環節“生命諾言”:生活考場,反思自身;情感滲透,突破難點。通過課本的生活案例小哲的事例,進行小組討論:(1)小哲的行為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2)你覺得這個結果可以避免嗎?(3)是什么原因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4)從案例中你得到何啟示(為什么、怎么做)?通過學生中的反面例子,使學生認識到不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危害,從而懂得應該關愛他人的生命健康,從自己做起,落實到行動上。
第三環節“生命誓言”:感動中國,情感升華;以思導行,以行感悟。通過感動中國人物玉樹地震救人英雄才畦挽救生命的故事,幫助學生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加深對生命健康權重要性的認識――我們不僅要懂得珍愛自己的生命與健康,還應懂得關愛他人生命與健康,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道德要求。最后設置了一個小活動課堂宣誓:我們要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無論何時何地、無論遇到多大的挫折,永不放棄生的希望!我們要關愛他人的生命健康,當他人需要救助時,積極伸出援助之手!學生起立宣誓(生命的承諾),通過這一環節,使學生對生命和健康的情感體驗得到升華,達到“以思導行,以行感悟”。
【反思和分析】
1.充分運用現代媒體的影、音、圖片信息等資源,打造多媒體環境。特別是要采集到與學生有關、能聯系學生生活的影音資源。媒體為教學服務,不會削弱知識與能力。
2.創建矛盾與沖突的教學情境。遵循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聯系生活,設置情境,使學生設身處地地加以體會和感受,從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內心的矛盾與沖突;通過相互探究和教師引導,開啟學生的思維,幫助他們在矛盾與沖突中尋找有效解決方法,學會理智地分析問題,走出認識誤區,從而實現對本框重點“珍愛生命與健康是我們的責任”的突破。
3.在問題的設計上做到層層遞進,環環相扣,照顧不同層次的學生。讓每一位學生都能參與到課堂教學中,教師充分利用小組合作學習的教學方式,讓學生討論,這樣不僅調動了全體學生參與課堂的學習熱情,而且很好地培養了學生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鼓勵的團隊精神。引導學生討論,激發學生的興趣點,學生積極發言,課堂互動頻繁,突出學生的主體性。
4.本節課讓學生進行時政播報,能引發學生思考,尊重生命、愛護生命。時政播放作為課堂的一個常規環節,能培養學生綜合方面的能力,應該長期堅持做下去。
5.課堂情境不在多,而在精。本節課以一典型的案例貫穿始終,圍繞一個情境故事將本節課的內容完整地展示給學生,課堂連貫性非常好,思路清晰,便于學生理解記憶。在討論小楠的事例中,充分發揮了學生的主體作用,導出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的意義及放棄的惡果。材料運用很貼近學生實際,能夠喚起學生對生命的認同。所選案例能充分啟發學生思考,思想道德教育效果較為突出,符合學科特色。創造性地使用教材,能極大地豐富教學內容。
在民事法律規定中,首先考慮的應該是對供體的保護,因為供體是基于自主捐贈而非義務向受體提供器官,并且獨自承擔可能的身體損傷和相應的法律后果的人。
一、對供體的法律保護
(一)知情同意權
器官移植中知情同意權,是指在實施手術前醫療機構應當為供體和受體提供器官移植手術所可能涉及的信息,包括醫療的條件、費用、手術風險及可能產生的后果,且醫療機構需要確保供體和受體都能明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等事宜。對供體來說由器官的喪失而造成身體中部分功能可能無法正常運行,同時不排除手術過程中死亡的可能,同時器官移植后身體器官出現功能障礙可能會比沒有進行器官移植過的人承受更多的健康風險。
所以供體需要充分了解器官移植或器官捐獻對自己生命健康的影響,再做出捐贈與否的決定。器官捐獻涉及很多醫學知識,需要醫療機構保證供體充分理解和掌握器官移植手術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在享有知情權后涉及到法律對供體優先保障的規定,即撤銷權的行使。
在考慮自身健康、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供體有權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中止或終止器官捐獻,任何自然人或組織包括活體器官的捐贈人和尸體器官的法定人不得予以干涉。
(二)生命健康權
特殊民事主體的存在才有身份權存在的可能,所以在此僅討論人格權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從法理上講維持自身生命健康權歸任何自然人所有,在器官移植中生命健康權的保護體現在對活體器官捐獻者的保護上。
澳門地區器官移植案第五條規定"如捐贈極有可能嚴重及長期影響捐贈人之身體完整性及健康,則禁止捐贈"[1]。
首先供體在移植器官前生理機能較為完好;其次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相應水平,在不失誤情況下能安全操作手術;最后在器官獲取移植過程中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違背其意愿進行器官捐獻,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器官。手術過程中醫療機構應本著最小傷害原則進行手術移植,因不法行為對供體造成傷害的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特殊情況下的法律保護
供體在器官移植過程中受到損傷的,對于責任承擔問題,應當分情況討論:醫療單位不存在過錯。器官移植的手術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若醫療單位手術條件完備,且嚴格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但仍因手術風險原因造成醫療事故使供體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那么對供體的損害賠償應當由醫療單位和受體一起承擔。
由醫療單位和受體共同擔負風險責任符合民法中風險歸屬規則,同時還能有效保護供體的人身利益。醫療單位存在過錯。由于醫療單位的過失致使供體利益受損時,比如在沒有完全確定供體身體是否健康的情況下實施器官移植而對供體的身體造成損傷的,或由于醫療技術不過關甚至不遵守相關條例法規情況下對供體進行器官移植手術而對供體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都應由醫療單位獨自承擔責任,以保障供體、甚至受體的切身利益。
二、對受體的法律保護
知情同意權。在器官移植進行之前受體有權利了解:(1)真實病情和所有可能的醫療方案;(2)器官移植的手術過程、失敗率和手術費用以及后期治療費用;(3)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以及預防方案和處理措施;(4)供體器官的來源等[2]。醫療機構在不完全告知受體上述情況的條件下造成受體身體健康或者其他方面損失,由醫療機構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
生命健康權。受體支付一定費用,其身體情況和病情經醫療機構檢測被認為具備器官移植客觀條件可要求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一旦受體與醫療機構簽訂了醫患服務合同,那么醫療機構就有義務盡最大努力保證受體安全。若因醫療機構過錯造成損害,則由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
三、侵權責任承擔
不論對于活體器官還是尸體器官,侵犯其本人或法定人的知情權、生命健康權和器官處分權等權利都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一)活體器官
在器官移植過程中若出現對于侵犯供體生命健康權或知情同意權情況時,關于活體器官民事責任承擔主要表現在為費用的賠償。當活體供體的生命健康因器官捐獻或移植受損時可要求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和受體共同賠償其損失。若活體供體因器官捐獻或移植手術過程中由于非己方過錯而喪失生命的,其親屬有權要求受體和醫療機構進行包括經濟賠償。
(二)尸體器官
器官移植是指通過手術等方法,替換體內已損傷的、病態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紀以來醫學領域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技術,它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WTCD)的統計,迄今已有60余萬名身患不治之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們身心健康,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育齡婦女能懷孕生育,少年兒童能健康成長。在我國,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開始,70年代開始應用于臨床。目前已開展了10多種臨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術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腎臟移植、小腸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突破,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和良好的療效。但與此同時,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侵害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權益即圍繞人的生命而產生的各種生命權益,具體包括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長壽權以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的身體權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礎,是人維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人們的生命權益就成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探討如何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對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造成的損害
從科學哲學的角度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器官移植作為一項具有相當難度的生命科學技術,其發展為許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的患者帶來重獲健康希望。但與此同時,器官移植作為一種實驗性的治療行為,也潛藏著種種風險。盡管現有的器官移植手術是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的,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適應性,但由于醫方的失誤、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狀況等原因,依舊極有可能引發一些嚴重的諸如身體傷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益的事件。而在這些生命權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侵害顯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會作為供體捐獻或提供身體器官,也可能會作為受體而接受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無論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還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客觀上都存在著其生命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具體說來:
(1)無論作為供體還是作為受體,器官移植手術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創傷及痛苦,并有可能引發某些并發癥,導致其健康狀況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會使作為供體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儲備功能受到一定貶損,導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等存在隱患時,器官移植手術可能會導致作為受體的未成年人術后的健康狀況比先前更為下降。例如,在供體患有遺傳性傳染病的情況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會因為接受了供體的器官而染上與供體同樣的疾病。
(4)由于醫方在診斷時存在嚴重過失,致使不需要和不應當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導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醫療事故也可能會導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獻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時受到損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獻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醫方的失誤而將其右肝摘取;再如,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醫生誤將手術器具、藥棉等遺留在未成年人體內,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還難以清醒認識的情況下,其他人慫恿或欺騙他們誘使其捐獻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經其允許而偷摘其身體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為,無疑也將構成對其生命權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術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來自人類自身,多數情況下依舊需要犧牲一個個體去挽救另一個個體,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眾多而器官來源又嚴重不足,導致人體器官成為一種具有高利潤性的物。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過綁架、麻醉等手段強制摘取未成年人身體器官用于販賣的情況也會發生。這類情況無疑都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或造成現實的損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中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損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生責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術負面效應的不明顯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導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筆者以為,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則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當前我國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對滯后,還沒有制定專門規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導致醫療實踐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極不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未予充分重視和保護。事實上,未成年人作為一類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之黃金時期、生命還相對脆弱的特殊群體,其生命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這是現代法制文明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為此,筆者以為,針對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上述各種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現象,我國應當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專門的《器官移植法》,通過《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來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權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為此,首先需要我國未來《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
器官捐獻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這種行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養。所以,對于公民自愿捐獻其身體器官的行為,立法應予以積極的倡導。然而,立法所倡導的這種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其不會對捐獻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脅和健康方面的損抑,而且,也不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其他負面效應。當前,活體器官移植的理論前提是其不會對供體的生命健康帶來損害,而事實上,這一理論前提還是存在一定的可證偽性的,就是說,“器官移植并不是絕對不會對供體身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的。”這是因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手術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其中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生命風險和健康損害,至少會在短期內給供體帶來一些肉體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為正處于生理發育最佳時期的一類特殊社會群體,在如對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對被摘除器官的未來健康需求等許多方面都還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容易引發損害其生命權益的事件發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夠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斷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難以具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和理解,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對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獻器官的行為,未來《器官移植法》應當仔細權衡、謹慎考慮。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來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而轉而以“成年”作為捐獻器官的主體要件之一,如美國的《統一組織提供法》就規定,自愿捐獻器官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健康;法國的《關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臺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是當前各國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傾向。我國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的國家,在基本上還沒有什么立法經驗可言的情況下,顯然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身體健康等作為未來《器官移植法》允許并提倡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拒絕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權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
設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醫方對器官移植前后供受體的健康狀況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以此為受體的健康狀況是否已經惡化到必須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體的健康狀況能夠允許其捐獻器官提供現實依據,提高進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數。同時,通過對供受體術后健康狀況的了解和調查,可及時發現那些隱匿的手術并發癥或后遺癥,了解器官移植對供受體生命健康狀況的影響,以便及時采取適宜的補救措施,切實保障供受體的生命與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則在于保障醫方對將要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提出影響或可能影響器官移植安全進行的因素的分析報告以及消除這種影響的醫療方案設計,保證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不會對供受體的生命健康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設立這兩項制度,對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器官移植供受體的生命權益顯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義。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術許可證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項高難度的醫療手術,并非任何醫療單位都具備實施這類手術的能力,也并不是每個醫師都有能力和水平進行這種手術。所以,出于對手術安全性的考慮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應當在《器官移植法》中確立器官移植手術的許可證制度,對申請從事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單位和醫師個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就審查的內容來說,應當包括:醫療單位是否具備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醫療設備;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師是否具有相關的臨床經驗、實際水平和能力等等。這也是防止因醫療單位和醫師不具有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資質而擅自進行器官移植以致損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嚴厲打擊販賣人體器官的活動
在當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數眾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器官的高利潤性使得器官買賣成為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一類嚴峻社會問題,它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良好形象。現實生活中,我國已發生了許多買賣人體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體器官買賣高利潤性的誘惑,不惜鋌而走險,通過拐賣、誘騙、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強制摘取他人的身體器官加以販賣,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防護能力,經常會成為這些不法分子獵取的目標。這不僅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而當前我國現行立法對人體器官買賣問題的立法空位,則客觀上為人體器官買賣在現實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為此,立法應當明令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對買賣特別是販賣人體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器官的行為予以嚴厲和有效的打擊。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一項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國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新晨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HumanRights),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設定在特定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上的專有權、排他權。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通過權利限制來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這些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照顧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個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不同的經濟特性,包括非物質性、消耗無損耗性、非占有性、累積性和再生性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產是將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固化下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其成本會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傳播性,并且可以為許多人同時擁有并使用,從事實上說,任何人都利用它來為自己謀利。那么,于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為其提供專門的保護,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壟斷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將會被他人無償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肯定與補償,其創新的熱情也必然會遭受打擊,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將無從談起。于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壟斷的、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使用這種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一旦享有了這種排他的權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開發、智力投人的成本,并獲取較高利潤。它充分體現了人的勞動價值及人的尊嚴和自由。其次,知識產權法保護智力成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社會、全人類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
2、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藥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預防和治療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質,是保證人類生命健康權基本權利實現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質。由于制藥行業比別的行業需要更大的投資,新藥的需耗費大量的投資和較長的時間,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那么藥品研發便成為一種公益活動,而對于制藥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難以期望他們繼續新藥的研發。因此,TRIPS協議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對醫藥產品和方法授予專利,使得受到專利保護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上揚。藥品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有權利,是法律賦予藥品專利人的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故將藥品納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中,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而且從客觀上來說,其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適合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欠發達國家而言并無優勢可言,因為發達國家擁有世界注冊商標的絕大多數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卻使得欠發達國家增加了發展成本,而且,一些藥品研發商和生產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借用藥品專利權保護之名,對藥品進行壟斷,大幅度地提高藥品價格,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由于經濟原因而無法獲得一些必需藥品,所以這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死于各種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權、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權,而對藥品實施專利,限制藥品的獲得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綜上所述,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專利權固有的壟斷性和生命健康權的天然合理性。藥品專利權時壟斷性的權利,專利權人可以壟斷性地控制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左右藥品的價格,其昂貴的價格嚴重影響了貧困地區的居民獲得醫療。又因藥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證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無力購買的情形下,人們別無選擇,只有放棄生命或健康。此時,人類的生命健康權這項基本人權何以實現?目前,盡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療的,如艾滋病、腫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獲得藥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藥物價格昂貴,這其實是一個社會悲劇。《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宣稱:“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它明確地表達了人類獲取必需藥品的權利,可是在這種強勢的藥品專利權保護體制下,這種基本人權的實現卻困難重重。
三、人權與藥品專利權的調適
在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鄭成思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對于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和誠實的競爭者而言都不是障礙,自然也就不會與真正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知識產權與人權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于二者時而表現出來的沖突,我們考慮的是孰輕孰重的問題而非肯定誰否定誰的問題。從人權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權是基本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普遍的權利,而知識產權主要是保護私人利益和投資的,是可以轉讓、交易、變更甚至征用的權利。問題并不在于知識產權本身與人權有什么沖突,而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以及在行使的過程中如果對人權造成損害,何者應居于優先地位的問題。健康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健康的維持是個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條件,在健康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個人有權獲得醫療照顧。與健康相關的藥品專利,從根本上說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沒有任何沖突的,藥品專利權人為了獲得生產、銷售某種藥品的獨占權,必須研究開發新藥,這種研究開發所用周期較長,投資也相對較大,如果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則難以激發、支持藥品發明,從而也不可能為實現人類的健康權提供足夠的醫療條件。專利權人為了收回投資或者為了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勢必會將藥品價格維持在一個較高水平上,這與收人較低者充分享受醫療保障的權利產生了沖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藥工業界將藥品專利保護視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認為是否能夠獲得廉價藥品關系到其廣大民眾的生死存亡,這導致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協調與平衡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關系呢?
1、藥品專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藥品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所以,藥品專利制度本身不是獲得藥品的障礙,且合理的專利制度會促進藥品的研發,有助于醫學的發展,最終服務于公共健康,使公眾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眾為了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價。可見,藥品專利的壟斷性保護已經阻礙了藥品的發展,這與設立藥品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為了保護藥品專利而犧牲部分人的基本權利。為此,各國政府應加強協作,允許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衛生健康狀況,可以對某些關涉大眾衛生健康的基本藥物實施強制許可。目前,許多政府已經在立法及實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藥品強制許可已是國際普遍性的作法。強制許可,又叫非自愿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知識產權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經其許可而利用其權利客體,但應向知識產權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強制許可通常用于藥品的生產,這種方法可以減少專利制度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公眾可以較容易的獲得價格適當的藥品。藥品的強制許可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及技術傳播,有利于全人類健康權的保護與實現。所以,完善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將是解決藥品專利制度與人權保護相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 human rights ),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 grundrechte );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
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設定在特定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上的專有權、排他權。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通過權利限制來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等,這些制度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照顧到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個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人類腦力勞動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不同的經濟特性,包括非物質性、消耗無損耗性、非占有性、累積性和再生性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產是將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固化下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其成本會越來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傳播性,并且可以為許多人同時擁有并使用,從事實上說,任何人都利用它來為自己謀利。那么,于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為其提供專門的保護,賦予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壟斷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將會被他人無償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肯定與補償,其創新的熱情也必然會遭受打擊,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將無從談起。于是,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壟斷的、獨占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使用這種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一旦享有了這種排他的權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開發、智力投人的成本,并獲取較高利潤。它充分體現了人的勞動價值及人的尊嚴和自由。其次,知識產權法保護智力成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社會、全人類的科技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
2、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藥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預防和治療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質,是保證人類生命健康權基本權利實現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質。由于制藥行業比別的行業需要更大的投資,新藥的需耗費大量的投資和較長的時間,如果對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那么藥品研發便成為一種公益活動,而對于制藥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難以期望他們繼續新藥的研發。因此,trips協議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擴大到一切技術領域的發明,包括對醫藥產品和方法授予專利,使得受到專利保護的藥品價格大幅度上揚。藥品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有權利,是法律賦予藥品專利人的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故將藥品納人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中,其本身是無可非議的,而且從客觀上來說,其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適合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對欠發達國家而言并無優勢可言,因為發達國家擁有世界注冊商標的絕大多數已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一事實卻使得欠發達國家增加了發展成本,而且,一些藥品研發商和生產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借用藥品專利權保護之名,對藥品進行壟斷,大幅度地提高藥品價格,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人民由于經濟原因而無法獲得一些必需藥品,所以這些欠發達地區的人們死于各種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權、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權,而對藥品實施專利,限制藥品的獲得實際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綜上所述,作為私權的藥品專利權和作為人權的生命健康權之間存在著沖突與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專利權固有的壟斷性和生命健康權的天然合理性。藥品專利權時壟斷性的權利,專利權人可以壟斷性地控制藥品的生產和銷售,左右藥品的價格,其昂貴的價格嚴重影響了貧困地區的居民獲得醫療。又因藥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證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無力購買的情形下,人們別無選擇,只有放棄生命或健康。此時,人類的生命健康權這項基本人權何以實現?目前,盡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療的,如艾滋病、腫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獲得藥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藥物價格昂貴,這其實是一個社會悲劇。《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宣稱:“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它明確地表達了人類獲取必需藥品的權利,可是在這種強勢的藥品專利權保護體制下,這種基本人權的實現卻困難重重。
三、人權與藥品專利權的調適
在知識產權與
“公共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鄭成思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對于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和誠實的競爭者而言都不是障礙,自然也就不會與真正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知識產權與人權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于二者時而表現出來的沖突,我們考慮的是孰輕孰重的問題而非肯定誰否定誰的問題。從人權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權是基本的、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普遍的權利,而知識產權主要是保護私人利益和投資的,是可以轉讓、交易、變更甚至征用的權利。問題并不在于知識產權本身與人權有什么沖突,而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以及在行使的過程中如果對人權造成損害,何者應居于優先地位的問題。健康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健康的維持是個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條件,在健康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個人有權獲得醫療照顧。與健康相關的藥品專利,從根本上說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沒有任何沖突的,藥品專利權人為了獲得生產、銷售某種藥品的獨占權,必須研究開發新藥,這種研究開發所用周期較長,投資也相對較大,如果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則難以激發、支持藥品發明,從而也不可能為實現人類的健康權提供足夠的醫療條件。專利權人為了收回投資或者為了新藥的進一步開發,勢必會將藥品價格維持在一個較高水平上,這與收人較低者充分享受醫療保障的權利產生了沖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藥工業界將藥品專利保護視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認為是否能夠獲得廉價藥品關系到其廣大民眾的生死存亡,這導致藥品專利保護問題成為知識產權領域中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協調與平衡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關系呢?
1、藥品專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藥品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所以,藥品專利制度本身不是獲得藥品的障礙,且合理的專利制度會促進藥品的研發,有助于醫學的發展,最終服務于公共健康,使公眾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眾為了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價。可見,藥品專利的壟斷性保護已經阻礙了藥品的發展,這與設立藥品專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為了保護藥品專利而犧牲部分人的基本權利。為此,各國政府應加強協作,允許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根據本國國情和衛生健康狀況,可以對某些關涉大眾衛生健康的基本藥物實施強制許可。目前,許多政府已經在立法及實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藥品強制許可已是國際普遍性的作法。強制許可,又叫非自愿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知識產權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經其許可而利用其權利客體,但應向知識產權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強制許可通常用于藥品的生產,這種方法可以減少專利制度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公眾可以較容易的獲得價格適當的藥品。藥品的強制許可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及技術傳播,有利于全人類健康權的保護與實現。所以,完善的藥品強制許可制度將是解決藥品專利制度與人權保護相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解決藥品專利權保護與人權實現的問題上,除了對藥品實行強制許可制度,還應該對藥品專利的保護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給藥品專利保護以適當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專利權人以足夠的時間獲得對其發明的投資回收,其次可以為其他社會公眾進行進一步的革新創造條件。這個期限屆滿,該專利即進人社會公眾自由使用的公共領域。但是此種保護期限應排除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傳染病大規模暴發的情況,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權。
關鍵詞:人權;知識產權;藥品專利權
20世紀后半期,伴隨著全球化的慢慢推進、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動,各種傳染性疾病也以驚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從而使得人類的身體健康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機,近年來,威脅人類健康的各種疾病也有上升的趨勢,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數以千萬的人死于傳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發展中國家,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藥品價格極其昂貴,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藥品的價格可以單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有能力及時治療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傳染性疾病傳播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公共健康事務的能力上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擁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其國內的醫療衛生體制較為完備,各種疾病容易及時得到控制。同時,在治療和藥品開發方面的技術優勢也使得發達國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也相應提高;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滯后,其處理公共健康問題的能力相對薄弱,導致其人民無力購買一些必需的藥品。而造成藥品價格昂貴的原因往往與藥品專利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從理論上說,對藥品專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所大力提倡的人權?傳統的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人作為個體與生具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權利等;新的人權觀則認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條件下和社會的發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權,因此,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等集體人權也成為當代人權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論人權是個人的還是集體之下的,它都不應受到時間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權
所謂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而必須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用語,一般而言,英美憲法學者傾向于稱其為“人權”( Human Rights ),以表明它們是人所固有的權利;德國的憲法學者則習慣稱其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 Grundrechte );日本學者則習慣將其稱為“人權”或“基本人權”;而我國憲法學者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典的用語,稱為“基本權利”或“憲法權利”。人權是在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以后,人類將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在被賦予最高規范效力的憲法規范中予以確認和表達,加以保障與實施的一些權利,強調它們作為人類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性質。
從人類生存意義上來說,生命權、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生命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保護其身體組織完整、維護正常生理功能的權利。健康權的基本內容有:第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在我國,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是絕對,只要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定是違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依法控告。其實,生命權、健康權屬于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所謂生存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是指人為了生存而應享有的權利。在人類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對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生存的權利始終是人的基本權利體系中首先應當得到肯定與保障的權利。對于生存而言,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條件,而我們通常認為至關重要的財產權則是生存得以實現的物質條件。因此,在人權理念剛進人人類的思維中時,人類首先主要確立的便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里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韓大元先生在其主編的《外國憲法》中,談及法國憲法時,說道:“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可以根據它們與國家的關系類型來分類。借鑒葉林耐克的理論,第一類權利屬于‘消極狀態’的權利,是‘自由權’,可稱之為‘防衛性權利’;第二類屬于‘積極狀態’的權利,反映了個人參與國家的運作過程,可稱之為‘參與權’;第三類權利要求國家作出肯定的行動,屬于‘肯定狀態’的權利,可稱之為‘權利債券’;第四類權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國家予以擔保的那些權利,可稱之為‘權利保障權’;最后,作為權利的基礎,‘平等權’尋求國家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全體個人,并且國家應保證每個人將得到平等對待。”而他所說的“權利債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認的健康權。
二、藥品專利權與人權的沖突
1、知識產權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