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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稅收管理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9-25 1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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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稅收管理法

篇1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篇2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限指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房屋的使用權。

第四條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本條(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第六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是指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行為;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貨幣、實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第八條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是契稅征收機關。

征收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契稅。

第九條契稅稅率為4%。

第十條契稅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與房屋交換的,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已繳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有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房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評估申請人支付。

第十一條第十條(三)項的納稅人為交換價格差額的支付者;(四)項的納稅人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者。

第十二條契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稅額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三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納稅人到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標準文本合同或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當天。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核定的稅額和期限內繳納稅款。征收機關收到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凡未實行委托征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有義務向征收機關提供房地產資料,協助征收機關依法征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契稅減征或免征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樓,檔案室、機關車庫、職工食堂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學的,是指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學校(幼兒園)、省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各類殘疾人學校的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操場、學生食宿設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化驗室、藥房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未納入國家事業單位管理,不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核算的醫療單位以及療養、康復機構除外。

用于科研的,是指從事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軍事的,是指地上的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第一次購房。但所購房屋超過省規定面積的部分,以有關部門分面積、檔次所收費額為依據,計征契稅:

原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重新購房的。

職務、職稱晉升,原購住房退還,重新購房的。

職工異地調動、交流,原工作地所購住房退回,在新工作地重新購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因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需要,房屋被拆除后,重新購買房屋的,減征或免征;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的,減征或免征;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項目開發的,免征;

(六)財政部或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征、免征項目。

第十七條契稅的減免,由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實同意后,報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征收機關審批。

房屋契稅減免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和土地契稅減稅額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由省征收機關審批。

市(含地區署、州,下同)、縣征收機關減免契稅的審批權限,由省征收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并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征收機關根據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審批批準,可準予退稅。

第十九條納稅人改變第十六條(一)項、(五)項規定的土地、房屋用途的,按實際改變用途的土地、房屋價格補繳契稅。

第二十條在漢中央及省直單位房產權屬轉移的契稅征收由省財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征收,按照《*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土地征用審批權限,屬哪一級政府批準的,哪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為征收機關。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契稅。屬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契稅,省財政部門、省土地管理部門分別為征收機關和代收代繳機關。所收稅款按現行財政體制返還。

第二十二條征收機關按年度征收的契稅總額提取10%的征收經費,用于契稅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在指定的納稅期限內交納稅款,征收機關按日以應納稅額的2‰加收滯納金。納稅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稅、抗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處罰。

篇3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

(一)購銷業務:

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業,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篇4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恫傻V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h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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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國稅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征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托代征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有關情況:

(一)屬于免稅交易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免稅開具。

(二)屬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對應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于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代征稅款的,應在備注欄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于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征少征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xx〕5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關于《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辦法制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征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

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地域范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并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征免稅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征收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

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范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

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

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

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于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采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

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

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xx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20xx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了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舊10%。

(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后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于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文件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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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八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 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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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01

一、財政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監督監管不夠到位

由于我國機構改革的推進,一些地區削弱了財政稅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和人員被撤并,導致了財政稅收管理人員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高,管理滯后。不少地方存在著沒有設立財政稅收管理機構,沒有落實專門的管理經費,沒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問題。

2.民主管理不夠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很好地落實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是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的一項中心任務。其中,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就是這一制度的關鍵內容。實際上,許多地方和單位雖然成立了民主理財領導小組,但成員大多不是經過民主選舉的,而是領導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監督的作用。

3.規范化轉移支付有待加強

大量事實一再證明,政府部門之間的財政資金來往是出現轉移流程不規范、轉移周期長、資金使用率低、貪污違紀現象多發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負責財政收入,地方政府進行支出的具體管理。中央已經通過分稅制的實施,大大提高了財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減少了納稅部門偷稅漏稅的途徑,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能力,來協調我國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個財政平衡。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是構成我國轉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這當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著需要盡快改善并加以解決的問題。首先,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的資金比例在轉移支付總量中所占比例過高,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帶有明顯的有利于地方的傾向,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夠反映地方財務均等平衡的狀況,經濟發達地區的稅收返額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過于懸殊就不利于經濟的平衡發展,稅收返還額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經濟現對落后的地方社會經濟和社會服務的發展水平嚴重滯后。其次,在政府轉移支付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這也是在轉移支付過程中頻發支出不透明、財政截留、現象的一大因素,在這個過程當中產生的財務問題由于從支出項目繁雜、設計部門較多,核查起來十分困難,因此,要在轉移支付的源頭把好。

二、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的方法

1.建立完善“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

建立完善“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不僅是我國基本國情的需要,也是通過改革整治現行財政稅收管理中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劃分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目的在于調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比例、依據當前情況,應當適當加強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強化政府財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強統籌管理,減少財務問題,同時減輕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的壓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員精簡的客觀要求;還要對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進行必要的規范,既賦予足夠的財政權力,也要控制過度的財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加速進行。

2.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進行合理搭配,形成資金來源穩定可靠,資金分配方法較為科學合理的中央、省(市)兩級兩類轉移支付體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整合其中的專項轉移支付,妥善安排轉移支付的結構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稅收返還與增值稅分享制度,從而穩定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最后是要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資金分配體系,從而逐步改變目前從基數法確定轉移支付數額與轉移支付水平的方。

3.財稅改革要在制度上實現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一直是制約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羈絆。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推廣,農民的勞動熱情被充分激發,農業生產工具的價格下調,給農業生產降低的生產成本,在免除農業稅等稅收項目外,在水手結構上也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發展地方經濟的必由之路。通過適當的途徑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合作擴大生產是有效手段。在財政稅收體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一大創新,不僅僅加強了地方財政稅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夠施加有力的宏觀調控。體制改革是永不過時的話題,制度創新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作用一再被歷史證明。加強中央管理和不同級別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和著眼點。

篇8

一、我國在財政稅收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1.規范化支付轉移程度不夠

筆者通過對大量事實的分析,目前,我國政府部門之間發生的現象較為普遍,常見的問題有資金往來的流程欠缺規范、資金使用率不高、轉移的周期過長。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的工作室財政收入的管理,而地方政府主要就負責財政支出。中央通過分稅制的改革,將財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進行調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決納稅們不偷稅漏稅的問題,從而對中央正度的財政轉移支付能力也有一定的幫助,并協調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關系。我國轉移支付包括財力性轉移支付、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和專項轉移支付三個部分。其中,各個部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改善。一方面,轉移支付總量中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的資金比例過高,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的比重相對較小,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是反映出地方財務均衡的情況,盡管對于經濟發達地區而言,高稅收返額度是正常的,但是過于懸殊的比例就反映與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夠均衡,同時,稅收返還額度的比例不斷在增長,不利于某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的發展,導致其經濟和社會服務的水平相對落后。另一方面,在政府轉移支付過程中也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導致在轉移支付過程中常常發生財政截留和支出不透明等現象,在此過程中出現的財務問題所涉及到的支出項目繁雜、設計部門較多,核查工作相對困難,為此,筆者建議,應當在轉移支付的源頭就要做好把關工作。

2.財政監督力度不夠

由于我國機構改革的推進,致使某些地區的財政稅收管理力量得到了削弱,有相當一部分機構和工作人員被撤并,財政稅收管理人員隊伍流動性較大,工作積極性大受影響,管理相對滯后。甚至在一些地方還沒有設立相應的財稅管理部門,對于日常經費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并缺乏專門管理稅收工作的人員。

3.民主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針對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有些地區并沒有真正做好民主管理以及政務管理的工作,政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是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的一項中心任務。當中,民主理財和財務信息公開就是民主管理體系中的一大內容。在實際工作中,雖然也有不少地區和單位內部設置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是大多數小組的成員并非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而是根據領導的安排來任職的,發揮不了真正的監督作用。

二、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的方法建議

1.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要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之間的關系搭配,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同時要建立健全的中央、省(市)等兩類兩級的轉移支付體系,使資金分配的方法更趨合理和科學。筆者認為首先可以考慮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各種轉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對專項轉移支付進行合理的調整,并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比例。其次應當對稅收返還等制度進行改革,確保轉移支付資金來源的穩定。最后要對其分配方式進行改革,進一步建設當前我國透明、健全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2.完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的建立

完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的建立,不僅僅是我國基本國情的要求,同時也是利用改革對目前財政稅收管理中所存在漏洞進行整治的有效途徑。合理劃分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其目的就在于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比例,針對目前的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可以適當加強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政府財政的支出得以平衡;通過加大對中央政府直接支出的力度,來強化統籌管理,認真處理財務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工作的壓力,順應行政改革中人員精簡的客觀要求;除此之外,還應當對某些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進行規范化管理,既要保證其擁有足夠的財政權利,也要對財政自由進行有效的控制,完善地方支付財政稅收管理改革機制。

3.實現財稅改革制度上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問題一直是困擾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進行深化改革的絆腳石。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推廣,大大激發了農民對于勞動的熱情,對農業生產工具的價格采取適當的下調措施,降低其生產的成本,對于一些免除農業稅等相關的稅收項目之外,對于稅收的結構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不單單是地方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除此之外,還能夠利用合適的途徑來進行招商引資、吸收新的先進技術和擴大生產規模??梢院侠韺ⅰ昂贤啤边\用在我國財政稅收體系中,這也是實現財稅制度創新的重要途徑之一,一方面可以強化地方財政稅收的自,另一方面還能夠讓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得以加強。制度創新是永恒存在的話題,制度創新在一定的程度上對社會和經濟起到促進作用。然而,加強中央管理和不同級別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和著眼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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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的認識

1.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落后和貧窮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中國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各項工作都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開展。無論是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都有賴于經濟的發展。

2.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沙掷m發展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條件下進行經濟和社會建設,保持發展的持續性和良好勢頭。因此,保護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一項戰略任務,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3.可持續發展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利益的發展??沙掷m發展要求既要考慮當前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利益的發展。我國要實施可持續發展,就要開創一種新的發展模式,代替傳統的、落后的發展模式,把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起來,把當前發展與長遠發展結合起來。在現階段,要實現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和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

二、我國可持續發展財政政策取向

1.經濟增長的財政政策。

(1)總量平衡的財政政策。財政是影響總量平衡的一個重要變量,財政影響總量平衡,是通過財政發揮其自身的職能實現的。財政具有資源配置職能。財政可以通過自身的收支活動,引導資源的流向,進而改變社會總需求和社會總供給的原有格局,形成新的總量平衡關系。例如,通過財政支出結構的變化,改變生產性與非生產性支出的比例、購買性支出與轉移性支出的比例,進而改變社會資源配置的狀態;通過政府投資、稅收和補貼,調節社會收支規模、投資方向,調節社會消費規模、消費方向,促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達到新的平衡。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以自動調控為主的財政運行機制:當社會總供給超過總需求時,財政可以實行擴張性政策,增加支出或減少稅收或者兩者并舉,由此擴大總需求;當社會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財政可以實行緊縮政策,減少支出或增加稅收或者兩者并舉,由此抑制總需求。同時,在解決需求不足時,必須注意防止財政風險。

(2)產業結構的財政政策。在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三農”問題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正、負外部性,例如,進城務工的農民具有正負外部性。大多數可以成為城市優秀的工人,這些農民工素質高,可以成為高素質的工人,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相反,極個別農民素質低,到城市中偷竊,生產不好的產品,從而造成一些社會問題,這是外部性負效應?!叭r”問題是中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只有從理論上充分認識“三農”的外部性,才能建立起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科學的農村公共財政體制,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應當在統一城鄉稅制的前提下,對農業實現全面的優惠政策,同時建立起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農村轉移支付的力度。增值稅對大工業是一種先進的稅制,但它不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進行增值稅改革的同時,應當對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以及小規模企業實行較優惠的稅收政策。

(3)區域經濟的財政政策。近幾年來,我國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在不斷增大,加入WTO后,由于各地區把握經濟發展機遇的程度不同,以及資源、區位、政策等因素的作用,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在短期內將進一步擴大。鄉鎮財政作為最基層的一級財政,除了一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外,鄉鎮財政收入的主體是農業收入。加入WTO后,農業受的沖擊大,再加上國家計劃用3~5年的時間在全國取消農業稅,即使是一些工業比較發達的鄉鎮,鄉鎮工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也有向城市集中的可能。這樣,鄉鎮財政收入就要減少,有些鄉鎮財政將陷入困境。為了調控地區間的發展差距,中央財政必須加大對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健全對落后地區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完善地方稅的運行機制,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促進整個經濟的發展。

2.人類發展的財政政策。人口和資源、經濟與社會系統的協調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人口作為實現發展的要素之一,其數量和質量必須和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系統相協調。從目前情況看,人口的過快增長,人口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這些,已經對資源環境產生了沉重壓力??沙掷m發展要求控制人口增長,重視人力資源的投資,提高人口素質,實現資源與環境的平衡。為此,必須加大對控制人口規模的財政支持,建立起科學的管理機制。同時,要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分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應當費改稅;改革個人所得稅,實行人性化的稅前扣除制度。

3.社會發展的財政政策。保持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積極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按照社會事業的不同類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運行機制?;鶎迂斦驼嗍菄邑斦c政權的基礎,應當從制度方面解決財權上移、事權下移的問題,完善地方稅運行機制及轉移支付制度;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實行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財政應當加大對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支持;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更加自主、優惠的財政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社會事業發展,多渠道籌措社會發展資金,注意搞好經濟發展政策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實現可持續發展。

4.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工業結構不合理是造成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主要因素,也是嚴重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同經濟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其中,發展環保產業及其高新技術就成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為此,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決。一是要把環保產業作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來重點加以扶持、引導和管理,逐步提高環保產業的整體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二是要建立環??萍歼M步投入機制,促進環??萍歼M步及其產業化。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保證政府科技投入的增長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加大對高新技術的支持,對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在建設和試制期間給予適當的財政貼息扶持,以降低有關企業和科研單位的投入風險,調動其開發研究高新技術的積極性。三是建立重點結構調整項目的補貼機制。對因技術落后造成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的企業,強制淘汰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等,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如提供貸款貼息、社會保障和配套資金等。四是要建立、落實發展環保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機制。除了目前在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所得稅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給予支持外,還應在增值稅、消費稅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的發展給予積極鼓勵。

5.科技進步的財政政策。為了體現對科技投資事業的鼓勵,不僅應該對其采用消費型的增值稅,而且還應該適當地調整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具體來說,就是對技術含量高、經確認為高新技術的產品,其生產與銷售也應該按照低稅率(13%)納稅,這樣,就可以充分體現政府對高科技企業乃至風險投資事業的重視。還可以考慮對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增值稅按適當比例返還企業,用于研究與開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流轉稅是主要稅源,為了解決科技企業設備價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資金多的問題,可以考慮對高新技術企業或與技術開發有關的機器設備實行“稅改投”政策,即將應征未征的增值稅作為國家的資本金投入。這種稅收優惠相對于其他優惠措施針對性強,更能刺激企業在購置科研設備方面投入資金,從而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硬件水平。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可持續發展

1.引導并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鼓勵企業和私人對于可持續發展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捐款,允許在所得稅稅前100%的扣除,給予免征流轉稅的優惠;對風險投資項目實行稅收優惠,引導民間資金向高科技項目流動,促進科技產業化,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國債資金應盡可能減少直接支出,而逐步提高采用財政參股、補貼、貼息以及風險投資等間接投資的比重,這樣一方面可以吸收啟動民間投資的相應跟入,真正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財務管理;積極爭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資助。

2.爭取金融組織貸款。創造條件,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明知要賠錢,“賠錢也要干”,這就是“政府行為”。此類資金在我國外債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截至2002年6月底我國的外債余額為1700億美元,政府債務余額為496.8億美元,占34.4%.由政府行為來主辦的項目,當然就只能由政府財政出錢,財政沒有錢就借債。據了解,亞行在今后10年內,每年提供10~15億美元,用于西部地區修公路;世界銀行在今后10年內,每年提供10~15億美元,搞8~10個項目。按照世界銀行的政策,我國農業部門能夠利用的只有三項:生物多樣化行動計劃項目;農村能源項目、節水農業項目;農發基金項目。2001年世界糧食計劃署承諾對華援助8590萬美元,將向廣西、山西、寧夏、新疆、甘肅、貴州、青海、安徽等省提供價值相當于5590萬元美元的糧食援助和3000萬美元的糧食用于學校供膳項目。對國內金融組織,應當對其在環境保護等領域的貸款實行貼息政策。

3.各地爭取立項。各地應當根據聯合國及我國政府制定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或者可持續發展項目規劃,爭取國際組織及我國政府的財政政策支持。

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財政支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使用中,要把生態環境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逐年增加。銀行對于生態環境建設貸款應根據生態環境建設的特殊性,適當延長償還期限。積極運用債券和證券市場,發揮信貸政策的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穩妥地推進環境保護方面的費稅改革,研究對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產品征收環境稅,或利用現有稅種增強稅收對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宏觀調控功能。完善有利于廢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收費制度,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全面征收城鎮污水處理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和危險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要逐步達到略有贏利的水平。開展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的研究,利用市場機制降低控制污染治理成本和污染物排放總量。

參考文獻:

1.萬瑩。積極財政政策下的稅收政策取向。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1)

篇10

第二條在本縣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征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稅費統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收費中心負責稅費的統征、資金的管理、票據提供、繳費IC卡的發放和對各站卡點的監控及系統維護。

檢查中心負責全縣各稅費檢查計量站點礦產品的計量檢查、刷驗IC卡、計量票據打印、驗票驗卡工作。

礦山稅費稽查大隊,由縣級領導帶隊,紀檢、監察、公安、交警、交通、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領導為組長,抽調有關執法監察人員為成員,負責礦山企業繳納稅費情況的稽查,并對各站、卡、收費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開展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礦產品按礦區、類別、品位確定指導價格,區別進行稅費征收,嚴格執行指導價,不得隨意降低征收標準。

指導價的確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綜合測定、征詢意見等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因素,適時調整,動態管理。

指導價格的確定由礦山稅費統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分別提出意見,由統征辦具體確定,提交縣人大、政協有關機構審查,縣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六條全縣礦產品實行境內境外兩種稅費征收標準。礦產品銷往境外的,企業必須提前報有關部門審批,適當提高征收標準。鼓勵企業在本縣境內對礦產品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鼓勵利用外地資源在深加工,購進外地礦石深加工的費用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進行,礦石購進和加工的礦產品按標準統一收費,憑礦石購進的合法票據和計量數據,經審查無誤后,部分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各采礦企業法人或委托人預先向統征辦收費中心提交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委托書等資料,經審查無誤進行信息錄入后,在財政收費中心指定的銀行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憑銀行收款憑證辦理稅費儲值卡,稅費儲值卡隨車同行,按照運送的礦產品質量、交納稅費的標準計算出應交納的稅費金額,通過刷卡實現稅費繳納。儲值卡資金不足時需提前充值,不得透支。

第八條各運礦企業和個人持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車輛稱重、照像及資料錄入,審核無誤后,由收費中心統一辦理運礦車輛通行卡。為了方便查驗和監督控制,此卡不得轉借。

第九條各檢查計量站應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負責礦石過磅、查驗標準、核對通行卡信息、計費刷卡、打印票據。收費中心負責運礦車輛過磅交費全過程的實時監督和信息記錄,統計礦山企業的銷售情況,歸積收繳的稅費及定期向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劃交稅費款項,編報統計報表,并負責檢查計量站和監控中心設備的維護、各種信息的備份、信息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第十條采選礦企業在外運礦產品時,運礦車輛通過檢查站必須通過設有欄桿的電子磅進行稱重計量,以刷卡方式進行稅費繳納,繳納稅費后起桿通過,不能人為起桿。計量繳費過程的所有信息必須由計算機系統進行記錄傳入收費中心的數據庫,計量繳費過程在收費中心的實時監控下完成。對于未通過檢查站的偷、逃運礦車輛,檢查中心和稽查大隊即可根據收費中心提供的視頻監控錄像材料取締該車運礦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礦產品稅費征收采取原礦和鉛、鋅精粉按不同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分別計征。

屬于自產委托加工的,除征收原礦的稅費外,按有關規定再計征鉛鋅精粉加工環節的稅費

對選礦企業購買和受委托加工未經計量站稱重的礦石,按照運出的鉛鋅精粉數量進行推算礦石的數量,出具加工工作單,由選礦企業負責代扣礦石生產環節的稅費。推算的數量僅作為參考,原則上由選礦企業據實代扣。

第十二條對偷、逃稅費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采礦企業、運礦車輛以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企業和運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扣車輛和礦產品,提請工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處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違規數額10至2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不正當手段,偷、逃、抗、騙稅費的;

2、擅自改變礦石類別品位,造成少征稅費的;

3、卡、票、礦石類別、車輛不相符的;

4、車輛皮重與實際不符的;

5、拒絕、干擾、刁難、妨礙稅費統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運礦車輛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指引,不按計量程序和規定及標識自覺接受計量,違章過站造成計量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費征收工作人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式職工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屬于臨時雇傭人員的辭退。不論正式職工或臨時雇傭人員構成犯罪的,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計量票據的;

2、擅自降低綜合指導價的;

3、截留、挪用、私分稅費的;

4、在征收中、索賄受賄、的;

5、人為損壞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上述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處罰;

6、私放運礦車輛,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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