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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模板(10篇)

時間:2023-09-10 14: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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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

篇1

城鎮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走向,也是一種必然趨勢。然而,對城鎮化的理解,則需要超越傳統城鎮化的范疇。傳統城鎮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鎮的聚集,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農村走向衰落和終結。新型城鎮化戰略的關鍵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而不是僅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鎮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城鄉分治的格局。而導致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鎮化的主要途徑是要通過制度創新,逐步消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目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在全國農村推進,并得以不斷完善。某種意義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繼制解體后鄉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創新。村民自治制度發展至今,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因而也成為當前政府農村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社會管理體制

村民自治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組織鄉村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框架下設計的。從該制度的法理內容來看,村民自治主要是為了達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而從制度實施的現實來看,村民自治實際上在執行著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經濟的職能。一方面村委會在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管理中發揮著領導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擔著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然而,由于村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所以無法實現真正的村自治。要讓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發展協調統一起來,就需要在城鄉一體化的框架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將村民自治納入到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體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組織所承擔的基層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納入統一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中。在地市一級的行政轄區內,按照城鄉一體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統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并實施統一管理。打破城市與農村分離的財政體系,將農村公共領域里各項投入,編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之中。對于偏遠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讓村民自治組織逐步退出管理村集體土地和村級經濟。為了深化村民經濟活動的獨立自主性,避免因集體產權模糊而引發和激化農村社會矛盾,鄉村在經濟管理方面必須推進集體產權的確權改革,也就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或其它集體產權加以細化,將具體權責范圍明晰到農民個體之上。并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集體產權交易機制,使農民個體的產權收益更加明確。

此外,按照城鄉一體化方式,建設和完善鄉村基層社會生活領域里的村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可以參照城市居委會建設模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組織的運行經費納入到統一的財政支出之中,以確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統一地、正常地運行。與此同時,村民委員會主要致力于服務村民生活。

將村民自治作為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去加以發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是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一項制度改革與創新,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將為城鄉均衡、和諧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當前農村與城市之間最突出的差別問題就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社會生活條件的落后,而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靠農民自我建設和中央支農資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鎮化也是社會生活方式現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變遷集中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所謂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實際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屬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傳統的鄉村社會也有自治,傳統鄉村自治通常是在鄉村精英如族長和宗教權威的主導下運行的,此種自治雖保證了村莊的相對獨立性,但其實并未實現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過于強調村莊內部自治導致村莊封閉性增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從傳統自治向現代自治轉型,與現代鄉村社會生活方式保持一致。鄉村是人類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場域,伴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城市化,一部分鄉村人口遷移至城鎮居住和生活。從遷移理論來看,人們從鄉村向城鎮的遷移行為,主要受兩種力量的作用:一是鄉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鎮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機制就是鄉村中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不利條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機制主要是城市優越于鄉村的社會條件及因素。不過,從人類社會城鎮化的整個過程來看,城鎮化并不只是鄉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和聚集。城鎮化同樣還包括鄉村的城鎮化,而鄉村城鎮化實際上就是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與現代化。

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鎮化,既需要有鄉村生活物質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同時也需要營造現代的人文環境,即農村居民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會生活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因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個體完全能夠支配而且應該由個人來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務,所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鄉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為鄉村民主化的社會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斷推進和完善基層社會生活領域的民主。首先,通過民主選舉選擇出多數村民所信任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能就是組織協調鄉村基層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即為不斷改善鄉村社會生活環境而服務。推進鄉村基層民主選舉,其重要意義還在于在基層社會形成民主生活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社會基礎。讓廣大村民參與到與其生活相關的基層選舉之中,可以培養人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從而在鄉村社會生活領域形成民主化的風尚和環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也將主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得以體現,即鄉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能夠自主決策、能參與村莊內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務的決策。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應該是為實現這些目標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而不是讓村委會來實現自治。因而民主決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組織之中,而需要拓展為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一原則和制度就是要促進村民個人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獨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為選擇。當村莊成為人們自主生活的社會空間時,一方面廣大村民的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會被調動起來、激發起來,為鄉村發展提供動力來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民主決策范圍的不斷拓展,也將促進鄉村社會的進一步開放。只有當村民獨立自主支配其生產要素或資源配置時,農村的要素市場才能發育、發展起來;只有農村市場發展起來了,農村才會進一步開放;農村只有走向開放,才會有新鮮的“血液”進入農村,農村才會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未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將主要是鄉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莊主要是社會生活的空間而不是政治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應該走向社會管理領域,即鄉村民主管理的范圍主要在社會性事務或生活性事務之內。目前村民自治的一個突出問題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不分。制度設計賦予村民自治過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鄉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建設、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社會效益。如果讓村民自治回歸到民主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的生活性事務,其職能也就走向專門化、單一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責會更加對稱、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而且民主監督主要是在村莊及村民內部對共同生活的事務和社會行為的相互監督。由于當前的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管理集體土地和集體產權收益的職能,以及組織和管理村級經濟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主要是針對村委會的,即村民對自治組織的監督。村民之所以要對村委會實行監督,村委會之所以要公開村務接受監督,在一定意義上表明村級自治組織擁有了較大權力,成為一種類似權力機關的組織,而與法律所界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不相一致。所以,當村民自治組織逐步去權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監督村委會,村委會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會監督職責,在構建基層良好社會風尚、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過相互監督和行為自律來達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協調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大大提高,與此同時也就需要提高個體的社會性,以使社會關系得以協調。個體社會性的提高必須通過法律及規范來規制個體的行為選擇,并通過社會監督機制促使個人遵循法律和規范。由于村民自治組織是廣大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群眾性組織,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見,因而充分發揮其對基層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教育功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基層社會。

走向社區建設

在新型城鎮化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鄉村將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會空間,鄉村的變遷與發展將主要體現為村莊的社會生活環境越來越接近于、越來越類似于城鎮社區生活環境。要達到這一目標,鄉村在社會管理上就需要朝著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區建設,與社區管理統一起來。

在社會學意義上,傳統的村落盡管也屬于一種社區,嚴格地說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這一共同體主要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和長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場域的居民而構成的社會共同體。傳統鄉村社區的存在和維續主要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紐帶、禮俗規范以及認同邊界,因而容易在村莊內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時也容易使社區封閉起來。現代意義的鄉村社區建設則是在開放的社會推進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建設,即在不同社會關系的個體及群體之間建構社會共識、規范和秩序。

從發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鄉村社會生活空間,關鍵是要解決制約鄉村發展的三個問題:一是村莊的封閉性,二是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三是鄉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狀況而言,難以解決這三個基本問題,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雖對擴大鄉村基層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鄉村發展問題還可能具有強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根據鄉村發展的實際深化改革和創新。

首先,村莊的封閉性使得鄉村發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環的方式發展,即通過村莊內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維持著鄉村的存續。由于封閉的鄉村難以讓新生力量進入,因而鄉村發展最多不過是村莊內部面貌的更新,而難以與社會轉型保持協調。未來的村民自治需要改變鄉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須超越傳統村莊自治理念,走向現代社區建設。通過鄉村社區建設,一方面可以發揮基層社會力量更好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促進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讓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建設和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把鄉村建設成與城市社區相類似的社會生活空間。

其次,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導致鄉村建設與發展的基礎越來越不穩定、發展的后勁越來越匱乏,由此也可能導致鄉村社會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莊因此而走向終結。盡管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鄉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種趨勢,流動也是農民的自主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些村莊的衰落和終結是理所當然的結局。鄉村人口向外凈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體制和二元社會經濟下發生的,由于城鎮生產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現代化,而鄉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依然維持在傳統落后的狀態,農民自然會不斷地走出鄉村、流向城市。如果城鄉差別過大、城鄉二元體制存在,這種鄉村人口凈外流的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解決。因此,要緩解和改善目前鄉村單向外流局面,必須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鄉村社區得以更好的建設與發展,鄉村社區生活方式同樣達到現代化水平;二是鄉村社會是充分開放的,即鄉村市場必須充分發展。要讓村落社區不僅發展成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會空間,更是市場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再次,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其共同目標都是促進發展,其中自然也包括鄉村的發展。如果只有城市擴張和發展,而鄉村不斷走向衰落和終結,那么這一發展過程很難說是協調的和良性的發展。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將是解決鄉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趨勢。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作保障,在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即把村民自治的鄉村社會管理轉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就是按照城鄉一體化的原則來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即參照現代城市的社會管理體系和模式來管理和發展鄉村社會。目前城市社會的基層管理體制已基本從居委會管理體制轉向社區管理,社區建設與管理體制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的專門化和社會化,大大提高了社區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促進社區生活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同樣,在農村推進村民自治向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轉變,也將會提高農村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生活環境發揮重要推動作用。伴隨著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推進,鄉村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也就會得以持續地發展。

篇2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3-0080-06

鄉村治理是治理理論與鄉村實際相結合、解決鄉村問題的新模式。在當代鄉村治理實踐中,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網絡的一體化行動是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由于當下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規范,而更多是制度權威不強、制度效率較低、制度失靈頻繁,所以在推進中國鄉村治理機制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增強制度運作的有效性,重構制度權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制度安排,都凸顯了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權威是衡量制度發揮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標尺,表現為人們對制度的服從關系。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規范作為鄉村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是管理行為的基本準則,不是個體的或者少數人的意志,而是與現實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制度規則,這些制度規則是人為制定的、組織和社會成員熟悉和知曉的正式規則,不是習俗、慣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規范;二是管理行為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它能夠使組織和社會成員理解、認可和認為合法。從這個界定可以看出,雖然制度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權威系以正式制度為基礎。

一、鄉村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契合

鄉村治理作為國家多層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在地方層次和制度上實現善治目標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改革過程。[1]而制度作為鄉村治理的運作邏輯和規則體系,既要界定多元參與主體的權能邊界,又要明確治理體系的根本價值。以此來建構多元行為主體的共同愿景,聚合人們的理性共識,進而保證治理體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一)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利益行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規范,它在一定意義上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就其內容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關系,它表征著人們之間關系的某種結構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種界定大多都涉及對制度及其權威的強調。比如全球治理委員會在其定義中強調,治理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治理的基本內容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4]法國學者皮艾爾?卡藍默提出了以制度倫理為正當性“內核”的合作關系原則,認為治理機制必須具有相應的理論規范或品質。[5]

治理概念中對制度的強調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礎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須以一個穩定、有序的制度框架為支撐,否則空談治理將沒有任何意義。[6]另一方面,治理作為改變傳統社會管理體制、實現善治目標所采取的一種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認同和共識。這與制度權威的內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治理結構可以被視為制度框架[7],制度權威的建構被視為檢視治理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

理論層面的觀察揭示了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內在一致性。與此同時,鄉村治理過程中的同構性也為制度權威的建構提供了可能。目前,雖然我國鄉村發展形態各異、地方差異較大,但各地的鄉村治理經歷了大體相同的發展階段、面臨相似的發展問題、具有相似的發展要素、呈現出相似的利益結構。在頂層設計作為鄉村治理發展的重要動力機制下,鄉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點決定了其制度化發展的水平與大體進度,有助于“建立、維系或強化一個共享性制度權威”。[8]此外,對制度的尊重和服從也內在的包含了對體現為差異性的不同區域制度安排的服從關系。

(二)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為主體進入治理的規則空間,也是治理行為的發生場域。制度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為與公共利益的脫節和對立,從而避免社會沖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權威是鄉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會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會成員獨立于不同個體之外的、客觀公正的標準――即制度,并賦予它權威。[9]在社會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面對復雜的利益紛爭,鄉村治理的內在秩序難以自覺生成,由外而內的制度權威就成為影響鄉村治理變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權威能夠增強未來預期,消除人們的社會焦慮。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鄉村成員的焦慮情緒更多來自于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憂慮,這一憂慮情緒又會進一步導致人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幫助社會成員消除遠期無知、強化行為的穩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權威能夠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層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在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下,基層社會矛盾往往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了基層矛盾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而制度能夠提供獨立于社會個體之外的客觀標準,并通過聚合多元治理主體對未來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識的達成,成為解決鄉村社會問題的功能性資源基礎。

2.制度權威有助于整合鄉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變的后現代社會中,隨著鄉村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和資源配置的離散化傾向,其公共參與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斷提高。承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行動目標,鄉村治理中的多元主體極力掙脫傳統的社會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紛爭的各色場面,多元化的利益訴求隱含著鄉村治理的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過確定鄉村利益的統一性和公共性規范著鄉村成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從而維護鄉村的穩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權威的制度體系是組織和動員多元力量有序參與鄉村社會各方面建設的前提條件。鄉村治理通過特定程序把個人偏好轉化為社會決策,對于整合離散的鄉村社會,輸入現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礎上建構新的治理秩序,有著重要意義。[10]

3.制度權威有助于鄉村治理的可持續發展。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切實推進中央政府關于鄉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國的現實復雜性決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條自上而下的路線,頂層設計是鄉村改革的基本指導原則,保持與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總體改革順利進行的基礎。為此,遵循制度規則,嚴格程序,是穩步推進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廣泛規束還有助于降低鄉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風險。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轉型中,但這個問題隨著鄉村治理中參與主體的規模增加、結構復雜和制衡機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劇了。制度設計通過規定有關行為規則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來滲透和連接鄉村治理所覆蓋的各個層次和不同角落,維系相應的治理機制。這種整合機制減緩了日益分化的社會對鄉村治理的挑戰,維護著鄉村治理的內在結構,有助于其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缺失

“鄉村社會的沖突問題,根源在于實際運行的一系列制度規則的缺陷,這些制度在構造基層政權的角色、權利義務及其和村民的社會關系方面,存在著內在的價值、目標和利益緊張。[11]應該承認,當下的鄉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村舊的制度規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規范重構的過程。但一直以來,中國鄉村都是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正式制度權威并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目前,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制度失靈,即現有的制度規范無法有效解決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制度懸浮,即現有的制度規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執行;三是制度權威碎片化,即不同來源、不同主體制定的制度規范彼此分割與獨立,制度效果差異性較大;四是制度權威替代,表現為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權威對正式制度權威的替代。

從一定程度上講,制度權威是一個客體性概念,它取決于鄉村治理的多元主體對制度合法性的認同,也取決于制度的性質、動員能力、執行條件等綜合性條件。具體分析,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無法有效建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之間的內在緊張

制度權威的核心目標是保證制度安排的有效實施,以相對穩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來應對鄉村治理中的復雜性、降低治理成本。但從實際運作的角度來看,鄉村治理往往以問題解決為中心,要求以更加靈活和彈性的制度框架來應對多元反復的利益博弈、對話與協商:事實上,鄉村治理的評估標準更多關注具體問題解決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樣運作邏輯下,制度的穩定性、封閉性特點與鄉村治理所強調的適應性、靈活性無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間的矛盾和緊張。

另一方面,制度權威是剛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強調合理性的調適。在現實的鄉村治理中,制度的剛性程度越高,鄉村治理的靈活性就會越少,其回應民眾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會越低,此時二者間的矛盾主要體現為制度權威約束下鄉村治理的保守與呆板;而從有效治理的視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強意味著治理主體自由裁量權的增強,但由于治理的“靈活性”與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偏離”常常是同一現象的不同標簽,在這個意義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權威體制的正式制度為代價的。[12]所以,無論是治理失效還是制度偏離,都會對制度權威的建構產生巨大的威脅。

(二)制度權威的碎片化

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權力分化、沖突缺乏協調和利益統一,導致制度相互分割、無法有效整合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運行低效或目標偏離等低效治理現象。導致制度權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層體制的影響。傳統官僚體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則建立起來的,過于強調專業化分工及標準化工作流程。這不但造成了行政機關的本位主義,組織之間壁壘森嚴,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協調與權責整合導致各行政部門出現條塊分割和職能割裂。不同部門各有利益訴求,各有表達手段,圍繞鄉村治理出現眾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貫徹也要要經過這些部門層層過濾。在不同層級的執行中,資源損失和效率損失不斷放大,制度不斷變形。[13]

二是我國的改革屬于漸進式改革,問題驅動的特點較強,缺乏整體性治理的思路。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制度回應的滯后性,制度設計目標各異、前后不一。另外,這種“臨時性”與“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與獨立的制度結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間并沒有實現無縫對接,城鄉公共服務供給不均等,這在客觀上導致了鄉村社會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和利益取向的沖突,并進而導致鄉村社會各主體選擇行為的沖突,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諾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交往中自發形成、并被人們無意識接受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意識形態、價值觀念、道德觀念及風俗習慣等。[16]在我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文化生態中,個人權威以及各種習俗、慣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會管理中居于主導地位。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正式制度的權威依賴于它與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協調程度。[17]但從我國鄉村治理的制度環境來看,傳統農業封閉保守的生產方式和家族倫理觀念與正式制度權威所要求的產業化分工、開放經濟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獨立自覺意識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差距與矛盾。正式制度的運行機制與鄉村治理的社會文化生態相互抵牾,導致正式制度無法通過嵌入非正式制度而發揮其積極作用,非正式制度也無法建立與正式制度的接續與轉換,制度權威的建構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發揮積極的作用。其內含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與正式制度相互沖突會阻礙人們對正式制度的認同,增加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從而成為弱化正式制度權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在社會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疊的大背景下,經濟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運作空間,而政府“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18]則在舍棄正式制度權威的組織化資源的同時,將鄉土游戲規則等非正式制度的運用進行了消極的擴散。

(四)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

在鄉村治理的結構體系中,鄉鎮政府作為行政階梯序列中的基層政權組織,既是國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眾利益的最直接反應者。這種雙重角色要求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構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責任互賴的制度聯結體系:鄉鎮政府既要在科層組織體系中遵循制度規則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體系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又要及時回應民眾利益訴求、修改完善制度規則以獲得更多民眾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實際的鄉村治理體系中,鄉鎮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發揮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與約束。特別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行政權力下沉,鄉鎮政府不再只是科層體制末梢的政策貫徹者和執行者,而更多開始運用各種策略拓展自身的權力邊界和利益空間。由于傳統的科層組織制度是通過嚴密有序的制度貫徹建立和強化了對制度的認同,所以鄉鎮政府的自利角色調整使得制度對鄉村社會的下滲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載體,從而出現了制度權威弱化的現象。之后的稅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鄉鎮政府的權力運作空間,這雖然有助于其職能轉變,但“被邊緣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應民眾利益訴求的動力和基礎,制度供給鏈條在鄉鎮政府遇到梗阻。

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使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脫離制度的限制、獨立于外在的社會需求,成為現有治理體系中的懸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層政府,也不是當地人民的基層政府。[19]鄉鎮政府角色的破壞割裂了制度供給與制度貫徹的鏈條,被置換成破壞制度權威的一個負面標桿。

(五)制度環境的約束

制度權威有賴于民眾的廣泛認同和遵守。所以,各種制度安排只有與鄉村民眾的利益訴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結構之中,才能被人們所接受和擁護。[20]但中國鄉村是中國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長期較為封閉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過程中出現非規范。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鄉村傳統的生活節奏受到沖擊,人們開始重新建構對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經過理性計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價值的主要尺度。人們開始關注制度、政策、政府行為對自己利益的影響,對無利于自己的制度規定不再積極響應,也不再被動、簡單地服從政府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導致利益邊界的不確定,人們經常根據利益的游移而允許不同的規則在鄉村中被轉換運用。由于利益紛爭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權威的形成、轉換,所以周而復始的利益紛爭無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靈的發生。在這種治理背景下,漠視制度權威的投機行為強化了鄉村民眾的行動邏輯,很難推進制度進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規則。

三、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

我國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既要遵循制度權威建設的一般要求,又要從實際出發尋求制度權威建設的有效路徑。

(一)制度權威重構的基本原則

當代地方治理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形成開放、應對變化的治理制度和機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鄉村治理的權力中心轉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著對鄉村治理靈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將鄉村治理問題納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體提供一種公平競爭、良性合作的新機制,防止和避免通過非制度化手段而獲得公共權力與利益資源的行為。為實現此目標,未來鄉村治理中重構制度權威需要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整體性原則、彈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

所謂整體性原則,主要是指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建構應該著眼于中國改革的全局和整體,通盤考慮治理體系和權力結構、不同政府層級和部門的職能分工與機構整合,在政治、經濟、社會多個層面綜合推進,避免鄉村治理的單兵突進或者是鄉村治理某個層面的孤立進行。也就是說,鄉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過程,制度權威所涉及的運作環境、權責結構、組織機制等等必須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國改革的實際,又要兼顧鄉村的民情。

所謂彈性原則,是指制度權威建構要追求適應性和有效性來適應高度分化、復雜的鄉村治理環境。具體說來,由于鄉村治理環境變動不居,制度必須能夠適應這一動態的變革過程,并在保持自身的開放性和適度剛性的基礎上,根據權益訴求和政治生態的變化來進行動態的制度調整,以實現整個體系的適應性和穩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鄉村治理各主體的行動邏輯,而是為其行動提供標準和框架。制度權威的逐漸強大并不意味著鄉村治理模式的趨同性和人們行為的簡單重復;恰恰相反,制度權威在保證鄉村治理基本價值的基礎上往往會塑造和延續村莊間的多元狀況。

所謂回應性原則,是指制度設計必須能夠積極敏感地回應鄉村治理的社會需求、化解社會沖突,使制度成為鄉村民眾所共享的價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據制度所負載的權力資源來加強對鄉村治理的約束,形成的只是被動的強制性服從意識。所以制度“回應于環境的變革,將新的外部需要和價值判斷滲透、滲入內部,實現適應性的變革發展”[23],既是制度能被鄉村民眾廣泛認同并獲得價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民眾對制度認同從工具理性權威到價值理性權威轉變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權威重構的路徑設計

治理與制度的同構性使得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結構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權威是是多次認同效果的積加,所以制度權威的重構需要多層面的努力。具體看來,制度權威建構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整合政府職能,完善制度設計。制度權威以權力結構關系為基礎,并影響鄉村治理的進展、為建構整體型鄉村治理,需要在權力結構的兩個方向進行整合:一是橫向的公共管理職能整合,要破除權力和資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構無縫隙的整體性政府。由于鄉村治理面臨的問題具有整體性特點,所以建立共識是各部門朝著整體目標協調一致行動的前提。應該圍繞轉變政府職能這個核心,著力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從中央政府的層面上繼續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統一、分工明確、覆蓋全面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化轉型奠定權威基礎。二是縱向的制度體系整合。中國的同情和傳統治理模式決定了貫徹落實好頂層設計是中國鄉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首先要在頂層設計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嚴格的制度規范,保證鄉村治理的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優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投機行為,同時也要關注配套制度的設計和創新,整合與完善鄉村治理制度的中層設計和底層設計。[24]

2.增加制度供給,整合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制度權威的建構要求增加能有效滿足民眾需求的制度供給。但中國鄉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使規則制定出現滯后性,即現在鄉村治理一方面要“摸著石頭過河”,另一方面又要受舊有規則的制約。這種陳舊規則與現實的矛盾在一定意義上會形成制度不遵從的狀況,從而影響制度權威性的確立。為此,鄉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組織需要加快制定各種制度規范,創新制度供給,用適應現實社會發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來規范組織和個人的社會行為。另外,制度供給中要注意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整合。鄉村治理的實踐表明,正式制度無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運行空間,必須要以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為引導,“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加強對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將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從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與約束范圍內的相互支撐、相互補充的動態開放治理體系。[25]

3.多元民主參與,回應制度需求。鄉村治理網絡的形成意味著多元利益主體通過權力分享,獲得了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和機會。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表達打破了政府對規則和政策制定的主導權,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積極互動中尋求政策共識。而且,制度以一種總體化的方式規定了社會關系網絡中每一個具體角色的權利與義務要求。因此,合理、規范的制度必須來源于社會民眾的持續同意。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適應鄉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須在承認各參與主體利益差別及其訴求合理性的基礎上,建立開放的、促進公民權利和機會平等的民主參與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達機制。這種制度化框架內的開放討論和平等參與,能夠在制度設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勢下,傳播一種平等、協商、理性討論社會問題的價值觀,有助于尋求共識、化解分歧、疏導情緒、減少非制度化行為的作用機會。另外,多元主體參與的理性商談機制能夠克服政府主導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實反映民眾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過程中培育制度權威堅實的社會基礎。

4.明確政府定位,規范政府行為。作為社會行動的標桿和表率,政府行為規范與否對社會行為規范化至關重要。為此,需要厘清政府與社會關系,明確政府行為的規范化必須建立在其職能明確的基礎之上。同時,也要在政府行為的程序性、公務人員行為的規范性方面嚴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為的社會監督,爭取社會認可。作為鄉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鄉鎮政府的職能發揮與制度權威的建構之間具有極強的同構性。從制度結構安排的視角來看,鄉鎮政府功能的理順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明確不同主體的治理價值和權能邊界,促使鄉鎮政府回歸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以制度規范為前提釋放鄉村社會的治理空間;二是明確鄉鎮政府在政府體系中的職能定位。鄉鎮政府作為國家與社會互動鏈條的末梢,其角色沖突是村民自治和壓力性體制兩個治理背景的摩擦與沖突,折射出國家自身在處理鄉村問題上的搖擺不定。[26]為此,必須從法律制度層面明確事權關系,理順鄉鎮政府及其他組織權力分配關系、動力機制和利益結構,建構鄉村治理協調整合的運行規則和激勵機制;三是提升鄉鎮政府的治理能力。沒有一個在制度上和能力上與治理結構相配套的鄉鎮政府組織體系,鄉鎮政府就不具備承擔維護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責任。所以,要根據鄉鎮政府的結構和功能是否符合鄉村治理的客觀要求,改組鄉鎮政府內部的組織和功能結構,有效組織鄉村治理的運作。

5.增強服務保障,消除路徑依賴。制度權威的保障還依賴于其運行所需的傳統淵源和社會資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會競爭加劇,出現“搭便車”的投機行為便不可避免。同時,社會矛盾又使社會競爭進一步加劇,反過來刺激制度失靈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制度變遷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路徑依賴”,即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出現非規范。[27]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及其各項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們生活習慣、意識形態的“路徑”適應,對這種制度權威的消除必然帶來人們制度權威的“無意識”狀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加劇。當新制度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時候,這種狀態還會進一步發展。針對此問題,應該加快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促進鄉村社會養老、醫療、教育、休閑等公共服務的發展,消除鄉村社會成員基本社會生活憂慮,為社會成員規范行為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保障;還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快社會信譽制度在鄉村的實施,為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提供規范行為的有力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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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篇3

中圖分類號:G615 文獻標識碼:A

一、農村社會正處在制度解構與重構轉換的關鍵節點

農村社會如何在傳統走向現代的過程中保持穩定和秩序,是一個需要我們努力破解的新問題。“農村作用是個變數,它不是穩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這是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在其《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提出的一個重要論斷。在亨廷頓看來,雖然現代性有利于穩定,但作為演進過程的現代化又會引起不穩定。在現代化演進過程中,農村則是一個不確定的角色,既可以是穩定的基石,又可以是不穩定的根源。

當前,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農村是一個十分薄弱的領域。目前,我國正處于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期,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價值理念等都已經和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計劃經濟時代,以為核心的基層組織體系直接滲透到農村社會內部,加上通過各種運動、宣傳手段所進行的文化整合,農村社會管理呈現出有條不紊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急劇變遷,大量農民走出農村,加上現代通訊、傳媒技術,農村社會已變得越來越開放、多元。傳統的以為核心的農村社會管理體系在急劇的社會變遷中逐漸解構,失去了對農村的控制力,與市場經濟和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新的社會管理體系還沒建立起來。

變革中的中國農村社會,正處在制度解構與重構轉換的關鍵節點。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何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社會管理新格局,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既是當前理論界關注的重要前沿課題,也是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

二、當前農村社會管理面臨的困境

當前農村社會管理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制度解構與重構轉換中出現“真空”。在這新舊制度轉換的關鍵期,農村社會管理出現了某種失范,在改革思路上出現一些搖擺不定和相互沖突的現象。

(一)控制與自治的沖突。

隨著村民自治的實施,國家權力從鄉村收縮,農村基層組織控制力減弱。村民自治組織代替原有國家權力在鄉村的職能,實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但由于農民參與意識和能力不足,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不健全,一些地區出現了基層村委會癱瘓或半癱瘓的狀況,自治無序化現象并不少見。在村委會選舉中,賄選、暴力、威脅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時有發生。面對這種情況,一些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活動進行干預,如直接控制村委會選舉過程,指派、選派候選人,隨意免去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村委會組成人員等。這就造成了鄉鎮政府控制與村民自治的矛盾。村民自治到底應該怎樣推進,是放手還是控制,始終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二)包攬與放手的沖突。

盡管強調政府職能轉變,但政府究竟應該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什么事情應該放,放到什么程度,仍然是一個不很清楚的問題。多數地方政府還是延續著“大政府”的慣性,對社會管理采取包攬的態度,但實際上很多問題卻管不了,因而出現很多“失靈”狀況。一些地方惡霸勢力趁虛而入,為非作歹、禍害百姓。正是由于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弱化,統攬無力,導致農村社會整合能力低下、社會矛盾處理滯后等一系列的問題。由于政府直接面對社會,加上歷史形成的傳統習慣和心理依賴,農民遇到問題往往都去找政府,使政府疲于應付各種社會問題,還容易使部分群眾產生與政府的對立情緒。而另一個現實問題是,即使政府有些事務想放手,卻找不到可以接棒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數量過少、能力參差不齊、管理不規范、可信度不高等問題也困擾著政府部門的職能轉變。

(三)傾聽民聲與漠視民意的沖突。

一個好的社會管理不是沒有問題,而是能夠正視和解決問題;一個好的制度不是消滅沖突,而是能夠容納沖突,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決沖突。在社會轉型、體制轉軌、價值觀轉變、利益多元的大變動時期,各種聲音不斷增多,各種矛盾不期而至。面對這種情況,一些地方政府能夠積極傾聽民眾的訴求,關注民意的風向,疏導情緒,溝通思想,化解民怨,在良性互動中促進社會共識。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對批評或質疑過于敏感,甚至將其視為不和諧聲音,能捂則捂,能壓就壓,以為沒有質疑聲音,才算工作平妥;以為掩蓋了問題,才算治理有方。在目前的維穩模式下,通過壓制和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來實現短期內的社會穩定,成了相當普遍的做法。事實表明,大量沉默的聲音背后,都有被壓抑的情緒;諸多矛盾沖突事件后面,往往是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有矛盾暴露,有沖突產生,有分歧出現,正是多元多樣利益和價值在尋找渠道相互對話、彼此辯駁。若不從根本上完善利益表達機制,一味以穩定為名壓制合法的利益表達方式,則只會積聚矛盾,擴大沖突,使社會更不穩定。

(四)政治救助與司法救助的沖突。

當前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面對不斷增加的農民上訪和農村,地方政府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往往在政治救助與司法救助的選擇中猶豫,一方面希望群眾能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矛盾沖突和糾紛,另一方面又大量地運用政治救助手段。而上訪群眾很快就發現,通過越級上訪和聚眾鬧事的方式,經常都能促使一些問題得到落實解決。在目前的維穩考核機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對越級上訪和顧慮重重,因而采取很多非法制化的政治救助手段息事寧人,甚至認為“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這反過來又助長了部分群眾“不鬧白不鬧,鬧了不白鬧”的心理,弱化了人們的法律意識:人們對司法救助的期望值下降,卻對政治救助的期望值上升;通過政治途徑解決問題的可信度提高了,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可信度卻下降了。這就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狀態:地方政府越是害怕,部分群眾越是喜歡越級上訪和聚眾鬧事;事情鬧得越大,地方政府就越害怕。

(五)個體分散與組織整合的沖突。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和解體后,農民處于一盤散沙狀態。加上村基層組織建設存在嚴重問題,導致農民處于無組織可依托的狀態。原子化的農民個體既無法形成自己的話語權,更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一旦他們的利益受到侵害,大多數農民會選擇忍氣吞聲,但也有一部分農民采用混亂和無序的利益表達方式,形成大規模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給社會穩定帶來負面的影響。然而,如果將農民組織起來,一些地方領導又總有擺脫不了的政治心理陰影,對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存有戒心,因而缺乏培育發展農村社會組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建議

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社會管理涉及社會不同領域和各個環節,既包括現實社會領域,也包括虛擬社會領域;既包括社會組織等社會實體,又包括社會關系等社會軟體;既涉及各個層次的社會群體,也涉及不同地域的基層組織。只有綜合系統的改革措施,才能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不留空白點。未來農村社會管理制度重構的重點,是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為此,需要從政府、社會、公眾三個維度進行探索,完成以下三大改革創新任務:

(一)從職能轉變入手,探索政府負責新模式。

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和核心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制與機制,培育合理的現代社會結構,促成公平公正的社會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沖突,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要厘清楚政府什么該管,什么不該管,重點解決政府社會管理缺位和越位的問題,實現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化。農村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關鍵取決于鄉鎮行政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的融合程度。農村基層組織如若具有較高的整合度,那么就有可能提高組織在村莊和村民中的動員力和凝聚力,從而提高農村社會管理體系的效能。從治理結構的變革的趨勢看,推動基層政府行政功能與農村自治功能的融合,是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實現農村社會管理科學化的核心任務。通過推動基層政府行政功能與農村自治功能的融合,逐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

(二)從基層自治入手,探索社會協同新模式。

在急邃的社會變遷中,農村會產生各種難以預料的問題,遇到各種不期而至的風險。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具有靈活性同時又具有強大能力的基層組織體系來應對現代化進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風險或危機。在村民自治制度環境下,農村社會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靠農村自治組織。同時,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的需要,積極探索新的組織形式,創新農村基層組織設置。要注重發揮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多元主體的作用,建立一個具有靈活性同時又具有強大能力的基層組織體系。要培育和發展社會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斷擴大社會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會空間。同時,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的需要,積極探索新的組織形式,創新農村基層組織設置。

篇4

1.新農村社區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新農村社區建設的內涵社區是進行一定的社會活動,具有某種互動關系和共同文化維系力的人類群體及其活動區域。農村社區是人類最早的社區形式,是指以農業勞動為主,根據血緣和地緣關系聚集起來的人類生活共同體。其顯著特征是:人口規模和密度小,社會關系封閉且結構簡單,居民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圍繞“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建設原則,新農村社區建設應以農民為根本,為農民的全面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機制和環境,繼而促進社會的和諧。具體來說,就是要以滿足社區農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為基礎,積極開展社區的和諧建設,并以此推動整個社區事業的發展。農村社區建設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促進農民、社區和環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把社區建設成一個經濟繁榮、服務完善、環境優美、生活方便、治安良好、人際關系融洽的全面發展的新型文明社區,最終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

2.當前農村社區的發展特點

相對于傳統農村社區,當下的農村社區正在發生以下變化:

2.1開放性。傳統農村社區以自然經濟為基礎。這種自然經濟不需要與外部進行交往,具有地域封閉性。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市場、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傳統農村社區的封閉性被打破。

2.2流動性。19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最大的變化就是流動性,農村人口不再限于本鄉本土,而是大規模、高頻率地外出務工經商。

2.3變化性。當下,農村社會正在發生急劇的變化。變化之快,使人難以預料。你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根本不可能看到這樣的圖景:邊在田野上耕作,邊打手機的農民。

3.如何加強新農村社區建設中的基層管理體制創新

新農村社區建設實際上是農村社會的建設過程,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點。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創新農村基層管理體制,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新型的制度平臺。

中國的農村經歷了一個由村落到社隊,再到村組的體制演變過程。任何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都是有序的。但要將不同的人口融合為一體,形成有秩序的共同體,必須借助一種力量進行整合,形成相應的制度規范。傳統農村社區是與傳統村落制度密切相關的。這種社區是長期歷史自然形成的,其基礎是自然村落。傳統村落社區主要依靠長期歷史自然形成的內部傳統進行自我整合,如家法族規、鄉土禮俗等。所以,先生將鄉土中國稱之為“禮俗社會”。因此,傳統農村社區是一種自治的生活共同體,作為“橫暴權力”的國家一般不干預鄉村生活。盡管傳統農村社區井然有序,但其生活資源甚少,生活變化甚小,人們只能祖祖輩輩過同樣的生活。

傳統村落制度是上下脫離、城鄉分割的治理體制。進入現代化過程之后,傳統農村社區迅速解體,其重要表現就是村落自我整合的功能日益弱化。在相當長時間里,由于民族-國家建構的需要,農村社會主要依靠的是國家的外部性整合。體制作為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結果,是國家全面深度介入并按照國家意志重新組織農村社會的產物。在“政社合一”的公社制度下,農村社區由文化的自治共同體變為行政的生產共同體,即由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構成的社隊體制。國家的全面深度介入,一方面打破了傳統農村社會的封閉性和與國家的離散性,強化了國家與農民的聯系,將農村納入到國家治理的體系,改變了傳統的“上下脫離”的體制,另一方面則弱化了農村內部的橫向聯系和認同感。

篇5

根據《關于在全區開展“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發、發展再攀升”大討論活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和這次培訓班具體安排,認真學習了方針書記在赴海安考察學習交流會上的講話摘要和在會商“三再”大討論活動方案會議上的講話精神,重點圍繞“十直面、十直言”展開討論,結合工作實際,深化思想認識,尋找自身短板,探尋發展路徑,把準奮斗目標。

一、克服等、靠、要的依賴思想,要敢想敢試,苦干實干。因此,要敢于正視自身發展短板,要走出去學先進,學標桿,理清發展思路,明確奮斗目標和發展方向。

二、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領導下的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充分發揮村兩委會的基層社會管理職能,實施“黨建+治理模式”,為鄉村振興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立足現有特色和基礎,創新思維,主動出擊。找政策,找項目,充分發揮村社合一,萬企聯萬村的合作模式,尋找村級經濟增長點和村民增收的新途徑。

篇6

中圖分類號:C9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鄉村治理的基本趨勢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與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全球治理委員會對治理進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1]。我國學者則從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鄉村治理的內涵,徐勇認為“鄉村治理是通過公共權力配置與運作,對村域社會進行組織、管理和調控,從而達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動”[2];黨國英認為“鄉村治理是指以鄉村政府為基礎的國家機構和鄉村其他權威機構給鄉村社會提供公共品的活動”[3]。可見,對社會的公共治理目標是能夠使公眾盡可能廣泛地參與發展決策,保障公眾政治自由和參與決策權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4]。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為實現治理目標的重要范疇。“善治”就是良好的社會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是國家與公民社會良好合作的一種新穎關系,善治“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和二者關系的最佳狀態”[5]。

鄉村善治就是通過治理農村社區以實現農村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動態管理過程。善治理論提示我們鄉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賴于形成鄉鎮政權和公民社會合作共治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體系,善治理念是改善鄉村治理的必然選擇[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為我國鄉村治理中各種組織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組織和人事的基本準則。其次,善治理論有助于實現我國鄉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國家權力本位型向公民權利本位型的轉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會資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養。善治的網絡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體在改善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鄉村善治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

城鄉統籌是我國解決三農問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城鄉統籌是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為目標,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平等、和諧、協調發展的工農關系和城鄉關系,實現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7]。統籌城鄉發展的實質就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鄉統籌發展的有序轉變。因此,城鄉統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正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是實現統籌發展的過程與手段,而城鄉一體化是城鄉經濟社會融合協調的現代社會結構的實現狀態,是統籌發展的價值目標。

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的具體內容包括城鄉經濟一體化、社會一體化與城鄉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動資源要素向農村配置、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縮小城鄉公共事業發展差距和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等戰略舉措正是圍繞城鄉一體化的具體目標實現而展開的,這與鄉村善治的推進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鄉經濟一體化是城鄉統籌的基本要求

城鄉經濟一體化可以構建更大的區域統一體和重建城鄉之間的平衡。城鄉經濟一體化需要通過有效的鄉村治理解決農村土地資源合理配置與農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問題。城鄉統籌發展要求協調城鄉資源配置關系,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8]。鄉村善治的基本目標是充分發揮鄉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農民集體組織的運行和決策機制,實現土地要素功能的一體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與土地要素流動的自由化。

(二)社會一體化是經濟一體化的延伸

實現城市與農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過實行城鄉空間結構優化、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實施城鄉生態環境一體化建設等措施實現城鄉地位平等和城鄉共同繁榮進步。從這個意義上講,“城鄉統籌是對區域經濟系統中城市與鄉村兩個共生單元的綜合考慮、相互兼顧,以保持二者協調、持續發展”[9]。因此,未來的鄉村治理應當圍繞農村社區形態的轉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的社會化職能,為農村居民融入城鄉一體化進程提供綜合平臺。

(三)城鄉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鄉統籌的最終目標

城鄉居民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統籌城鄉發展正是通過增加農民收入、加強農民社會保障、增加農民權益等手段實現城鄉和諧發展。一方面是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另一方面實現農民的市民化,通過農村人口的城鎮化以及農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轉變。未來的鄉村治理應當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以保護農民權利特別是土地權利為核心,使農民能夠以土地的權益來分享工業化、新型城鎮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民生存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美麗鄉村建設過程中鄉村善治的內在品質

鄉村治理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政治現象,涉及國家的權力建構,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但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鄉村善治作為一種目標追求實施起來,在現實中仍存在著種種問題或困境。如何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對當前的農村治理模式進行調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美麗鄉村建設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深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工程、新載體,是統籌城鄉發展實踐的又一重大創新。美麗鄉村建設應以城鄉發展一體化為主線,以提升農民生活品質為核心,著力構建有利于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永續發展的農村產業結構形式、農村建設管理模式和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美麗鄉村是實現美麗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核心內容,美麗中國戰略是在中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關鍵時期提出的,“體現了中國現階段發展理念和發展思路的轉變,是中國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麗鄉村建設進程中,需要積極貫徹“善治”的鄉村治理理念,以謀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最終目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和諧,而這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密切聯系的。

1.生態文明理念下的統籌性推進

美麗鄉村建設首先應將新農村建設放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格局中來謀劃部署、統籌推進。美麗鄉村是美麗中國的具體實施途徑,“美麗中國”是一個集合和動態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續發展、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的中國實踐,而生態文明建設是實現美麗中國的基礎和保障[11]。美麗鄉村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城鄉均衡發展的過程中實現生態富民與綠色鄉村的基本目標。

2.以人為本理念下的主體性參與

以人為本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本質要求,它滲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與個性發展[12]。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養村民的主體性意識,鼓勵和保障農民直接參與鄉村公共事務,這種參與應該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參與。村民的主體性參與也符合直接性參與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強調公民對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參與,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養現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體現。因此,村民的主動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參與是鄉村治理的重點,包括制度化參與和而非制度化參與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諧性構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鄉村法治和公平是解決中國鄉村治理問題的重要保證。善治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將管理社會事務和保護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為了構建真正的鄉村和諧,包括村民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以及村集體與鄉鎮之間協調合作的社會關系。鄉村善治的實現要求在鄉村治理主體上、鄉村權力流向上和空間上的多中心,要求變單一的自上而下權力流向為上下左右互動的多元權力流向。通過對鄉村和諧社會構建,能夠促進鄉村治理主體間對公共權威的高度認同和相互合作,增進公平與效率,因此完善我國鄉村治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結語

鄉村治理機制創新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學者們一直所討論的話題。美麗鄉村建設不能局限于鄉村的自我完善,而是應當順應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歷史趨勢,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鄉村治理機制。傳統的鄉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導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謂的“鄉政村治”,但這種制度設計和實踐中帶有濃郁計劃經濟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場經濟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樣化,嵌入市場因素的鄉村治理模式成為鄉村治理的趨勢和必然。我國鄉村治理應當適應多元化中心的趨勢,充分發揮不同治理主體的功能,政府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轉變職能,通過制度性安排來構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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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基金項目:城鎮化進程中家庭農場“誰來種地”的破解路徑,2014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課題(JRS-2014-9003);河北省引進留學人員資助項目(C201400167)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月12日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術語》對城市化的定義,是“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末中國有城鎮人口69,079萬人,城鎮人口首超農村;截至2013年末,我國城鎮常住人口73,11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萬人,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3.73%。城鎮化人口的過半表明中國經歷了史上最為壯觀的城市化進程,目前這一進程開始呈現一種從增速到減速的過渡狀態。不能否認城市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人口集聚、財富集聚、技術集聚和服務集聚的路徑,也是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組織方式、職業結構、消費行為及價值觀念轉變的助推器,導致了社會進步、經濟高漲,城市改觀和理念重塑。然而,在人口、生產要素和產業加速向城市聚集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帶來各方面的矛盾與沖突,首當其沖的是廣為詬病的“偽城市化”――人員的流動并沒有實現權利和福利的同步流動,即涌入城市的鄉村人口并沒有真正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相對于城市的高速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戶籍、住房、教育、醫療、保障等制度建設有待完善;其次與城市化伴生了交通擁堵、環境污染、公共資源的匱乏、收入分配不均等社會問題。在廣闊的農村天地,受城市化浪潮的巨大沖擊,存在了幾千年的鄉土中國,經歷著小農經濟體制的建構、文化制度的變遷和社會關系的深刻變革,如何化解當前鄉村社會的轉型之殤?鄉土中國的生命如何得以延續?

一、鄉土社會的嬗變

先生曾指出,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就世界范圍來說,工業化、城市化是社會前進的必然選擇,經歷了工業化、城市化的加速進程后,鄉土中國發生了深刻的變革。

(一)鄉村空心化日漸加劇。近年來,城鎮化、工業化的持續推進,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外流”,涌入大中城市及其郊區,農村人口顯著減少,不少遠離城市的村莊普遍出現人走房空現象,由此帶來的直接結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無人居住,甚至坍塌損毀,這些小而分散的宅基地已成為當前農村環境整治的“頑疾”。由于青壯年外出務工或經商,耕作方便的田地由朋友親戚代種,一些離家遠、耕作不便的田地只能任其荒蕪。大量耕地拋荒造成寶貴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根據國土資源部調查,農村每年撂荒耕地近3,000萬畝,存在了幾千年的一家一戶小農經濟開始解體,為國家糧食安全埋下隱患。近幾年我國交通體系尤其是高速、高鐵的明顯改善,城鄉人員互動增多,信息網絡覆蓋面逐漸擴大到城郊地區,先進的外來強勢文化日益滲透到鄉村社會,家庭意識日漸淡薄,戀土情節趨于弱化,延續幾千年的鄉土文化日益邊緣化甚至有逐漸消失的危險。城市化導致鄉村人口空心化,進而逐漸演化為人口、土地、產業和基礎設施聯動空心化,最終形成鄉村的“空心化”。

(二)留守之殤。目前,每年大約有1,800萬來自農村地區的人口進入城市,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背井離鄉到城市打拼,導致鄉村人口年齡和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留守人員多為老人、婦女和兒童。尹延慶認為,當前農村留守人員呈現“四化”特點:留守勞動力女性化、留守家庭老齡化、留守情感淡漠化、留守環境復雜化。據2013年全國婦聯《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顯示,全國農村留守兒童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占全國兒童21.88%。農村留守兒童年齡結構發生變化,學齡前兒童規模快速膨脹。學齡前農村留守兒童(0~5歲)在農村留守兒童中占38.37%。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6~14歲)學齡階段兒童在農村留守兒童中占48.31%。據2011年統計數據,中國農村留守老人達4,000萬,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加速發展。作為一個“龐大”的、特殊的弱勢群體,三留守人員的身心健康令人堪憂。就留守兒童而言,父、母或雙方常年在外,處于“準單親”或“準孤兒”狀態的留守兒童交由老人或親朋好友代管,缺乏有效監護,長此以往與父母感情疏離,容易孤獨與無助;學習之外留守兒童還要承擔家務勞動,照料祖輩和弟弟妹妹;一些兒童由于教師關注度不夠和學習壓力大等原因,性格孤僻抑郁,缺乏安全感,普遍存在自卑感和逆反心理。總體而言,留守兒童普遍存在生活失助、親情失落、學業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與留守兒童相依為伴的留守老人也面臨著沉重的生活負擔,負責家庭生活供養、農業生產投入、看病就醫等支出,田間勞作之余撫養孫輩,學識有限導致隔代教育問題突出。子女常年在外,空巢老人缺乏及時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務,其中不乏孤獨離世無人知曉和“小病忍、大病拖”的悲劇。

(三)鄉村社會失序。鄉村社會秩序亦即村莊內生秩序,主要是指村莊在自身所處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背景下,經過長期實踐與沉淀所自發形成的能為大多數村民所接受的日常行為準則和狀態。鄉村秩序是指鄉村的社會結構要素之間平穩有序的互動,鄉村社會處于均衡與穩定的狀態。村民是當代鄉村社會的主體,客觀上需要與外界進行物質、文化、精神交流活動來保持自身生存與發展,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倚借于穩定而和諧的鄉村社會秩序,即鄉村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文化昌盛、環境和諧,村民生活幸福,身心愉悅。梁漱溟先生認為,傳統中國的鄉村社會是倫理本位下的關系社會,儒家倫理道德是構成鄉村社會關系的核心理念,社會利益關系從屬于倫理道德。受工業化、城市化浪潮的沖擊,處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的中國農村社會正經歷著從傳統的倫理社會轉型到市場社會,即原有的倫理本位逐漸被利益本位所取代,市場交易和謀求利益成為人們構建鄉村社會關系的基礎,鄉村社會集體意識悄然崩塌,價值理性和傳統理性讓位于工具理性,延續幾千年的傳統信任關系正被不公和不法所瓦解,勤儉持家的觀念被短視的消費文化所刺激,人與人的關系正在變得緊張而缺乏溫情,鄉村的倫理秩序悄然發生異化,不少鄉村地區頻現倫理危機。具有“空巢之鄉”的河南夏邑縣業廟鄉陳莊村10余名留守老人連續遭受達3年之久,這不僅是社會的恥辱,道德的淪喪,也折射出留守之殤。無獨有偶,留守女童也成為一個容易遭受的“重災區”。山東東平女生“浮出水面”,這僅僅是眾多留守女童悲劇的“冰山一角”,此前早有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里,廣東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其中近半在14歲以下。而且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兒童則占到半數。廣東一省已是如此,如果把視野再拓寬到外出務工者眾多的其他省份,被的留守女童一定會是個令人觸目驚心的數字。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歲男童曉輝遭11名同學圍毆致死,涉事同學均不滿14周歲。據了解曉輝6歲即遭母親遺棄,父親在外打工,平時在校內屢遭高年級同學欺負。曉輝的悲慘遭遇不過是留守兒童群體的縮影,孩子們為城市化進程付出了沉重而慘痛的代價。施暴的同學閑來無事在村內找人打著玩兒說明了這幫少年的無知與暴力至上,打人犯法、對文明規則的尊崇、對生命教育的敬畏似乎從來不曾存在于他們心中。道德的淪喪、良知的泯失、法律的無視加劇了中國基層鄉村社會的秩序混亂。

近年來,由于征地、土地流轉、拆遷引發的基層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官民糾紛成為當前困擾中國鄉村社會的痼疾,并有激化和失控的趨勢。仇官情緒、拆遷血案、官民對抗等群體性暴力事件無疑是對傳統行政體制和權力制度的挑戰,嚴重危害到鄉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滾滾向前的城市化步伐,不能繼續以犧牲鄉村的土地、褫奪鄉民的權益為代價,更不能用人倫道德、法紀綱常、鄉民行為方式和家族觀念為賭注。

(四)新生代群體――混混的橫行。曾一度銷聲匿跡的特殊群體――“混混”,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加速的城市化進程在鄉土生活中得以復興。這些“吃喝玩樂樣樣精通,田里農活一竅不通”的年輕農民不讀書、不務農、不經商、也不打工,整天游蕩玩耍,小偷小摸,成群結伙,打架肇事。日益成為鄉村社會主導力量的這些農村新貴,其出現有著深層次的社會原因:一方面他們脫胎于第一代留守兒童,父母外出務工,缺乏對子女的管教,親情疏離導致留守兒童情感淡漠,我行我素,放蕩不羈,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知識,游手好閑,逐漸誤入歧途;另一方面村莊的“空心化”導致老幼婦孺留守家中,他們缺乏基本的人身保護常識以及抵御外界風險的能力,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敢怒不敢言,忍氣吞聲,客觀上為黑惡勢力滋生了發展空間。在一些地方,地痞惡霸橫行鄉里、魚肉鄉民,甚至對基層權力組織形成一定的控制,出現“組織真空”,村民自治和基層行政治理體系遭遇雙重破壞,鄉村社會陷于失序狀態,生活在鄉村底層的弱勢群體,自然淪為混混掠奪和侵害的對象。

二、對策

城市化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對鄉土中國的影響與沖擊應理性分析,積極應對。

(一)破解鄉村空心化。鄉村空心化表面上是由大規模的農村人員向城市的遷移引發,實質上是相對于其他產業農業的競爭吸引力弱,農業和農村投入產出率低,農民種地賺不到錢,谷賤傷農,大大挫傷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寧愿到外地務工也不愿回家種地,寧愿良田被征用也不要守候家園。種地增產不增收,更加劇了人員外流,讓農民回到土地上難,在土地上賺錢難上加難,由此形成一個不良循環。治理鄉村空心化,首先從優化土地利用規劃入手,探索農村土地整治技術體系與政策體系,整合現有土地資源,加快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率,積極培育新型農業,加快農業傳統生產功能向觀賞、科普、休閑、度假、體驗功能轉變,開發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輔以完善的資金扶持、技術引導、政策優惠,提高農民的務農積極性,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水平,確保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當前,農村勞動力的斷層集中表現為農村留守人員的老齡化和農業素質不高,這也是良田拋荒、農業凋敝的原因之一。當下應在鄉村開展全面培訓,提高務農人員的知識、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職業農民,使留守人員農業職業素質顯著高于遷移人口素質,遏制農業勞動力結構失衡,確保農村土地對勞動力的需求,農民增收、農業增產。

(二)關愛呵護留守人員。作為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留守人員的生存困境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關愛留守人員需要社會、政府、學校和家庭各方共同發力,齊抓共管,營造一個和諧而溫情、平等而友愛的大家庭。

一是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法律制度上切實保障留守人員各項權益。

二是健全管理體系。建立由基層政府主導、各級指導、部門聯動、村民參與多位一體的基層管護體系和涵蓋治安、生產、生活、教育、醫療等在內的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基層鄉村的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服務體系。完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成立服務型社區。加大對體育、娛樂、文化、保健等服務項目的扶持力度,改善留守兒童成長環境,由心理輔導老師組建留守兒童成長中心,定期開展心理教育;引導留守婦女參與各種文藝團隊,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提升幸福感;定期走訪空巢老人,給予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務。

四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層社區醫療服務設施,改善就醫條件,加大鄉村醫療救助補貼,為留守老人提供健全的就醫、托管和護理服務。

(三)鄉村社會失序。梁漱溟在《鄉村建設理論》中指出,鄉村建設是中國的唯一出路。關愛留守人員,保障各項權益及身心安全必須完善鄉村各項建設。

1、文化建設。在鄉村社會重建一個符合現代價值的文化倫理,用最樸素最原始的人倫綱常建構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價值體系、道德標準、行為規范,著力提升鄉民共有的人文情懷。鄉民做到自我約束、彼此約束,學會憐憫、學會敬畏生命、敬畏存在。鄉民之間互助友愛、共同抵制道德滑坡、良知淪喪等事件,守護心靈凈土,共建精神家園。

2、基層法治建設。利用各種形式普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培育鄉民的法律意識,鄉民不僅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更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強化基層組織的法律權威,法治嚴明,執法為民,切實保障鄉民的公共安全。否則鄉村社會難免深陷“強人治村”或“地痞治村”的泥潭,鄉民因受制于自成氣候的“南霸天”或“混混”,最終會生活在一片沒有文化和法治的“無人區”,黑惡勢力胡作非為的后果只能由鄉民買單。

3、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實施農村道路、農村能源、農田水利等方面的投資建設進程,努力改善農村生產條件及農民生活環境,打造便利快捷、環境優美、安居樂業的社區,吸引外出務工人員返回家鄉創業置業。

4、鄉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努力推進農村醫療、農村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改善留守人員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建立對特定區域、特定人員的救助幫扶機制,切實有效地提升留守人員生活質量。

5、鄉村內生機制建設。加快農村特色產業發展步伐,擴大就業渠道,培育良好的創業環境,吸引外出人員返鄉創業,共同致力于發展本地經濟,實現“重返家園、情歸故里、福澤鄉野”的美好愿景。

三、結語

城市化是一把雙刃劍,在享受其帶來的社會進步和文明成果的同時,也要正視其伴生的各種社會問題,尤其是其引發的鄉村社會的嬗變,更要理性分析,科學決策,多方共同發力、多措并舉,確保鄉村社會在城市化進程中得以順利、平穩轉型。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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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分類號]D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505(2010)03-0008-03

村民自治是一種基層群眾自治形式,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但直接民主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是具體事務的管理者;村民享有直接民利也并不等于每一個村民都有權直接參與和實施村內的一切事務。因此,村民進行自治活動,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組織來實施。我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正是村民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治組織依法辦理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村內事務,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一項基層民主制度。從當前村民自治的實踐來看,由于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現有的村民自治組織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也難以充分滿足農業、農村和農民日益多樣化和專業化的需求,需要進行組織體系創新。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提升,需要培育和豐富自治組織體系,著力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社會組織,構建一個多元化的組織體系,完善社會自治功能。

一、偏離與無力:村民自治組織的局限

經過30年的探索和發展,我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競爭性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為工作機構,以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為議事決策機構,以村民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等為監督機構,以村民小組為聯系農民群眾的具體機制的自治組織體系。在村民自治的組織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村民委員會,它承擔著組織自治活動、管理村莊事務的職能,是村民自治的主要組織載體,也是整個村民自治運作的中樞。從當前村民自治實踐來看,由于受其地位的弱小性、組織的單一性、資源的有限性以及行政干預等因素的限制,村民自治組織難以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治理功能。

第一,組織的行政化。村民自治組織的行政化,是制約村民自治規范運作的突出問題。盡管隨著國家“三農”政策的調整,村民自治的外部性環境大為改觀,村民自治組織面臨的行政壓力也相應地有所減輕,但是,在落實國家的新農村建設戰略和推行惠農政策的過程中,縣鄉基層政府仍然會依循“路徑依賴”的邏輯,以行政指令的形式施壓于村民自治組織來執行政策。在完成新時期這些行政任務的過程中,村民自治組織仍難擺脫行政化的“宿命”。村民自治組織的行政化,擠壓了鄉村社會的自主性空間,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權利被“懸空”和“虛置”,不利于村民自治規范、有序地發展。

第二,職能的片面化。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重塑鄉村秩序和重建國家政權合法性的國家制度安排,具有社會發育和國家建構的雙重特性。作為國家構建的制度文本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委員的職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依法履行自治職能,辦理“村務”;二是配合鄉鎮政府工作,協理“政務”。在壓力型體制下,處于鄉鎮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員會往往將“政務”作為工作的重點,優先選擇完成鄉鎮政府下派的各項“政務”而疏于“村務”,職能履行存在著片面化的傾向。

第三,管理的無力化。實現村務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也是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能。隨著農業稅的免除和鄉村治理體制的變革,一方面造成農村自治組織實現村務有效管理的人、財、物等資源處于相對缺乏的狀態;另一方面造成了基層政府對村莊權威的態度轉變(由支持轉化為監督),使還未完全實現角色轉換的自治組織在進行村務管理時,既無法獲得自下而上賦予的權威,又失去了自上而下授予的權威。既無資源、又無權威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中日顯無力,難以實現對村莊的有效管理。

第四,服務的缺位化。隨著國家對農政策由汲取到減免再到補貼的轉變,理性算計的小農的要求也開始由“少收點錢”轉變為“多服點務”,需要自治組織能夠提供多樣化、專業化的服務。但自治組織在擺脫稅費收繳任務的同時,也失去了農村發展的財力來源,致使村民自治陷入了空殼化的境遇,不能及時、有效地提供相應的專業化服務,難以滿足農民群眾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支持與挑戰:社會組織的雙重特性

村民自治組織自身的局限性,制約了農村村民自治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單純依靠村民自治組織,難以有效地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也難以充分滿足農民群眾日益增加的多樣化、專業化需求。對此,徐勇教授曾指出,“如果將現有的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組織資源,則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長。”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社會組織,完善社會自治功能”。因此,我們有必要因應這種新的形勢,打破僅僅依托村民委員會這一單一的自治組織的束縛,探索村民自治組織創新,培育和扶持農村社會組織的成長,豐富和完善農村自治組織體系。

農村社會組織是有限理性的小農出于共同利益或價值需求,依靠傳統社會資本結成的農民自組織,具有自發性、民間性和現代性等特點。有學者認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逐漸退出對社會生活的全面控制,社會越來越多元,人民享有越來越多的自由,中國人也開始追求更加活躍的結社生活。農村的社會組織獲得了“暴發式增長”,大量的經濟組織、監督組織、文化組織開始涌現。農村社會組織是村莊治理重要的內源性組織資源,現已成為農村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

徐勇教授認為,社會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這一群眾自治制度平臺上開展各種自治活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俞可平曾指出,社會組織“從根本上改變著中國農村的治理結構和治理狀況,從總體上推進了農村的民主和善治”。首先是自我管理的實現。社會組織不僅依靠內部規則,規范和約束成員的行為;還為村民提供了溝通、交流的平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其次是自我教育的實現。林尚立等認為,相較于村莊政治實踐的精英化、間斷性,農民的社會參與更具大眾化、連續性,社會組織的“參與者在集體問題的解決過程中,習得了溝通和交流的技巧,懂得了妥協與寬容,培養了互信與互助,學會了遵守約定和規范”。再次是自我服務的實現。在公共資源投入有限的條件下,社會組織的發育化解了集體行動的困境,擴展了社區服務的來源。最后是自我保護的實現。社會組織整合并表達了群眾的利益,實現了對村莊公共權力的制衡,拓展了權利維護的渠道和途徑,通過組織的力量實現了村民的自

我保護。

社會組織在給村民自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給原有的自治組織帶來了新的挑戰。社會組織的興起,深刻改變了農村社會權力構建的方式,使農村原有的組織權力建構體系面臨社會組織發育的挑戰,從而造成自治組織與社會組織的內在緊張。首先是權力空間的擠占。由于社會組織與自治組織都發育于“草根”社會,因此兩者在權力實施空間存在很大的交集,甚至重合,從而造成了兩者之間權力獲取、實施空間的爭奪,分割自治組織在村莊治理中的體制性權力。其次是權力配置的挑戰。社會組織的發展依賴于資源的汲取,而資源的汲取來源于權力的獲得。村委會作為村莊最高的公共權威,是法定的村莊代表,掌握著支配、管理農村社會的權力。社會組織的發展必然要求村莊權力的重置,以獲得自身發展的資源,這也就必然會對現有的權力持有者村委會提出挑戰。再次是權力合法性的擠壓。社會組織治理功能的發揮,使其具備了治理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反襯出已行政化的自治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無力和缺位,構成了對村級自治組織權威的擠壓,進而削弱了其在社會認同上的合法性。

三、擴展與重構:村民自治功能的提升

徐勇教授曾指出:“農民通過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治,實際上也包含兩重含義:其一是參與影響執掌村域公共權力的村委會活動,其二是將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不同于縣鄉等地方行政區域的地域性自治平臺,是不同縣鄉地方行政體的村莊自治體。在這其中,農民通過各種組織開展自治活動。”因此,今后我們應著力加強村民自治的組織基礎建設,培育多元化的農村自治組織,建立起以村民委員會為自治平臺的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當然,在推進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確保組織體系的自主性。自治組織發端于鄉村社會內部,具有“草根性”的特點,是鄉村社會的自組織。在培育鄉村社會組織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積極的作用,引導和扶持這類組織的成長,既要確保這類組織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也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但是,政府不僅要在資源上給予支持,還應加強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從體制上給予一定的自主性權力空間,避免政府的過度行政干預,確保組織的自主性。

第二,合理劃分服務范圍,確保組織體系的服務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農民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政府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滿足社會性公共服務的需要,相當部分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可以市場為導向,實現多元供給。以市場導向豐富服務供給,首先要對服務進行合理劃分,有的服務政府必須肩負;有些服務可以政府出資,社會組織承接;還有一些服務完全可以由社會組織自行提供。新生的社會組織有益于滿足鄉村社會多元化的需求,有益于為鄉村社會提供服務。因此,在構建組織體系的過程中,應確保組織體系的服務性,注重各類組織服務的創造功能和承接功能的培養。

第三,注重社會資本積累,確保組織體系的互。社會資本指的是普通公民的民間參與網絡以及體現在這種約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規范,其中的核心要素是互惠和信任關系的建立。農民的互助是建立在“熟人社會”所特有的信任與互惠基礎之上的,鄉村社會的現代化使村莊由“熟人社會”變為“流動社會”,不利于農民的組織和互助。而社會資本的積累,有助于增加村民和組織之間的信任和互助,推動村莊治理的有效實現。因此,在培育自治組織、構建組織體系時,應注重個人和組織的社會資本的積累,確保組織體系的互。

篇9

縣是我國基本的行政單元,也是我國功能最齊全的基層政權組織。縣域涵蓋“三農”,聯結城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又好又快地發展縣域經濟,把縣域發展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來抓,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的治本之策和根本之道。

篇10

城鄉一體化發展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多年來,我國形成了較大的城鄉差別,這不僅表現在城鄉經濟收入差距懸殊,還表現在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生活質量、政策待遇、文化教育和觀念形態等方面的差異。歸根結底,是我國在城市和鄉村的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差別,導致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十二五”規劃把“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創新公共服務體制”作為“十二五”期間的重大改革任務。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快城鎮化進程,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任務就是要通過深化改革來突破多年來城鄉分割的體制和運行機制,使農民享受國民待遇,讓農村獲得平等的發展機會。

一、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內涵

體制是指維持國家、社會和區域運行的組織體系和制度法律。組織體系指的是組織機構,制度指的是保證組織機構正常運轉的規范。機制是指客觀事物(系統)內部要素之間的組織、聯結方式和要素功能發揮的方式。經濟運行機制是指該社會經濟在內在力量推動下用一定方式使社會經濟主體相互制約和作用,產生效率和公平。機制蘊含在體制的內部,機制的形成與改變離不開標準、規則、程序三個要素。

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就是要把城市和鄉村放在平等的地位并盡可能考慮農業的公益性,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建立長效穩定的建設發展和幫扶機制,突破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糾正體制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保障城鄉一體化發展順利實現。

城鄉一體化發展以體制創新為基礎,促進機制的形成與作用。城鄉體制統籌重在城鄉制度的統一,以制度改革作為前提,使農民在教育、財政、戶籍、社會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實現公共產品、服務均等化。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運行機制是在體制統籌的基礎上,對城鄉統籌機制形成的動力、作用機理以及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各要素的相互關系進行研究分析,探索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路徑。

二、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中體制機制創新的意義

1.創新體制機制有利于破解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瓶頸

體制機制帶有根本性,體制構建和運行機制具有可以引導整個社會朝著制度確定的方向發展的功能。完善的體制和運行機制是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基礎和重要保證,也是破解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瓶頸的有力武器。城鄉一體化發展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受到從科學、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到經濟、法律、資源、社會保障等各方面政策和環境的影響。體制機制構建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龍頭”工程,對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2.創新體制機制有利于推進農村經營體制和土地制度改革

伴隨著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加速推進,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低、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等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不斷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從而推動農村經濟平穩快速增長。

通過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中介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建立農民宅基地退出、土地流轉補償機制等一系列農村體制機制的創新,是有效解決新形勢下農村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所引發的土地撂荒、流轉糾紛頻發和規模化經營困難等突出問題的關鍵。

3.創新體制機制有利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通過推行股份合作制,確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鼓勵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有利于大幅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規模化和產業化,從而加快現代農業發展。

通過一系列推進農村城鎮化的綜合配套改革措施,如建立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城鄉戶籍一體化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遷移制度,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條件的戶口準入制,逐步消除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影響,探索城鄉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等,將大大促進城鎮化的步伐,為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

4.創新體制機制有利于推進城鄉金融體系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

目前是我國社會財富增長最快的時期,同時也是農村資金最緊缺的時期。通過放松對農村金融的管制,培育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機構,深化農村信用社的體制改革,改革目前的政策性銀行支持體系,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將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的融資投資問題,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資金保障。

我國的農業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農村的公共品供給嚴重不足。通過推進城鄉公共財政投入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加大公共事業經費向農村的傾斜力度,全面提高財政保障農村公共事業的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于加快農村的城鎮化、城鄉發展的一體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現路徑

1.從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力度為著力點,創新財稅體制機制。要繼續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要改革現行的財政體制,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積極調整財政支農結構,明確財政支農重點;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力度;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地方稅體系。建立起以“農民投入為主體,財政投入為引導,信貸投入為依托,鼓勵社會多元化投入”的農業投入增長機制。

2.從破解農村金融瓶頸制約的目的出發,創新涉農金融保險體制機制。創新涉農金融體制機制,放寬涉農金融準入政策,著力構建分工合理、投資多元、功能完善、服務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努力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相結合的農村資金供給的信貸體制和融資機制。積極推進農村金融組織創新,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農村信貸管理和擔保體系,不斷提高各類金融主體特別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實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3.從落實農民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高度,創新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體制機制。土地和勞動是農業生產的兩個基本要素,只有使之成為有機結合的統一體,才能夠形成現實的生產力。要進一步深化農村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產權和土地流轉條件,用政策法律保障土地流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建設,完善土地流轉機制;積極推進農地股份制試點。同時,探索土地的種植經營權市場化模式,強化政府引導農民適度規模經營的作用,鼓勵城鎮或當地資本組成“龍頭企業”,建立“土地銀行”。

4.從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出發,創新社會保障體制機制。要建立比較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靠”,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重點。同時,成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機構,各地要從民政部門、勞人部門、財政部門、農業部門等相關部門,抽調經驗豐富、熟悉業務的人員進人農村社會保障部門。明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

5.從提升農民整體素質著眼,創新農村教育和勞動力培訓體制機制。繼續辦好基礎教育。基礎教育關系國民基礎素質,也關系教育者的基本人權及發展起點公平與正義;加快發展職業教育。針對農民的需求特點,向農民提供各種類型的職業教育培訓和技術培訓班,使他們掌握一些社會需要的技能;充分發揮高等教育的人才和智力優勢,統籌城鄉教育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統籌城鄉教育經費投入,整合社會教育資源,多渠道保障優質教育供給;對游離于城鄉間的農民工群體強化就業培訓指導,健全社會保障。

6、從落實“以人為本”重要思想的高度,創新城鄉就業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引導作用,努力開辟就業崗位, 鼓勵和扶持自主創業帶動就業,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就業渠道;健全就業服務制度, 加快建設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建立健全基層工作平臺制度,為城鄉勞動者就業提供有效服務;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維權體系,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就業環境。

7.從落實“三農”重中之重地位的高度,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要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建設服務型政府。要以制度創新為重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進一步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加大行政審批中心建設力度;完善行政審批的方式,強化行政審批監督;切實解決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通過行政手段、共同治理、委托、等靈活多樣的方式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更新農村治理理念,創新農村治理體制。要發展基層民主,依法搞好村民自治.推行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關心鄉村干部的工作和生活,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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