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1 1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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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在我國近20年的興起、發展,潮起潮落,風雨洗刷,停滯不前,甚至進入發展迷途,主要是其軟環境資源性內耗因素侵蝕風險投資控制管理運營機制和激勵功能所致。其軟環境資源性內耗因素探討方面主要是:風險資本投資戰略位移偏離度、資本撤退機制與途徑、優惠政策和產業補貼、風險投資理念與特質、風險資本運營組織形式、科技企業發展階段風險資本投入時機選擇、海外風險資本進入與退出渠道、前沿型優質高新科技項目、人才機制運行失當和流失嚴重———風險投資“腦死亡”、風險投資法律枷鎖與政策困境、民營資本與政府投資及政府政策支持協調失當等等。
1.風險資本投資戰略位移致使風險資金扎進傳統行業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有別于一般的風險(Risk)概念,又有別于一般意義的投資(Investment)。它不是借貸資金,而是確切意義上的權益資本,它是融、投資的復合體,包納有資本經營管理運作的各項業務程序展開的有機整合,是一個融、投資集合的風險管理運作進程而衍生的風險資本“融資、投資———承擔風險———失敗或成功退出”的動態管理系統。其核心特征是資本投入風險企業(項目)使其迅速成長、壯大,并成功退出。我國的風險投資機構在風險資本運營過程中,特別是在2001年互聯網泡沫熄滅后,其資本投入真正的風險企業減少,并且無耐心忍受風險投資必要的長期投資“煎熬”,進而轉入傳統行業、證券行業,更有甚者直接投資于二級股票市場,不務正業炒作股票,偷換“風險投資”概念。風險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典型特質應體現在其核心使命———推進有巨大成長潛力的中、小科技型企業迅速成長、壯大。特別地,風險資本應投入這些企業的初期經營運作。然而,我國風險資本目前處于一種游離、茫然、無著落的狀態———迷失戰略投資方向,掙扎在進入“風險企業不敢”、扎堆在“傳統行業無序”的泥潭困境。
風險投資作為一種權益投資,其立足點在于風險項目的潛在高額回報,而不是盯住眼前的盈虧;投資主體看重的是其成長型增長前景和資產增值效應。所以,它不是借貸資本而是權益投資。因而,風險投資主體投資激勵的必要條件是:所有權(產權)結構明晰且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應;其充分要求是:風險投資項目資本退出的便捷途徑(方式)和潛在巨額報酬。這是風險資本控制管理運營的核心所在,也是風險投資的本質特征。滿足不了這些條件,風險資本將被逼向歧途,另尋出路。
風險投資作為分散風險、構建風險投資項目群、利用“收益———風險”組合機理互補風險投資項目損益,因而具有組合投資的特征。而我國風險投資實踐的損益互補效應,存在缺乏管理經驗,風險投資項目組合風險較大,資本投向不合理的狀況,因而風險資本戰略投向位移在所難免。
風險投資的發展依賴于高新科技創業要素和風險資金聚集要素的有機組合,二者互依互存,構成風險投資專業性特征:風險資金(金融)———科技創業、專業經營管理的典型獨特控制運營特征。風險投資控制運營發展特征顯示:職業金融投資專家(團隊、機構)———風險資金作為權益資本注入風險項目(企業)———介入風險項目(企業)經營管理、咨詢、決策,必要時利用控制權市場接管,以促使風險投資取得市場成功,進而順利退出并獲取巨額投資回報。由于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理和退出途徑(方式)存在嚴重缺陷,高新科技創業要素和風險資金儲集要素的有機組合難以達到,并且我國的高科技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途徑不暢,具有體制性梗塞,致使風險投資資本聚集度小,戰略位移偏離度大,進一步加劇了二要素有機組合的難度。
2.風險資本撤退機制運轉失靈,已投入的風險資本處于“退出無順暢途徑,虧損卻日益蠶食資本”的無奈之境
我國300多家風險投資機構,經營運作的400多億元注冊資金能夠盈余或收支平衡的少于20%;太大的虧損面,會使風險資本投資者望而卻步。且我國風險投資資本運營過程的退出機制與運營環境具有強烈的國情特征,致使很多知名的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在我國投入的幾十個項目,成功退出的屈指可數。其原因,就是由于他們對我國的政策和監管環境,創業企業文化的理解不甚深刻、清楚,對我國的國情特征知之甚少。按照國外發達國家成熟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與程式,不外乎“上市退出”、“M&A”、“管理層回購”和“清算”。這些模式在我國風險投資機構運用時,行之無效或成效不佳,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大多照搬國外發達國家那套成熟的風險資本運營模式,以為它昨天成熟的風險投資模式就是我國今天的風險投資徑途。然而風險投資在我國發展的現實說明,風險投資機構成功項目很少,失敗項目很多,待其醒悟時才發現,我國國情特征遏制了國外風險投資成熟模式在我國的簡單應用。二是國外成熟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途徑在我國簡單應用時,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理念模糊,沒有理解、弄清楚“Venture”與“Risk”、“Capital”與“In vestment”的準確含義和動態內涵;風險投資家隊伍的不成熟,低劣的風險投資系統規劃設計和僥幸淘金的機會主義行業行為,造成風險資本“投資失敗”的絕望悲鳴。
實際上,任何國家在風險投資發展初期以至后一段時期,也不可能有一套健全、完善的“退出機制和途徑”在等待實施應用,它是在過程中不斷創造、發展、完善而健全起來的。我國目前的退出機制和途徑是可以完善和發展的。雖然創業板千呼萬喚出不來,其他渠道、途徑客觀上還是存在的。有資料數據顯示,美國也只有30%左右的風險投資企業通過上市退出,更大比例的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回購、兼并收購等方式回收風險資本。根據現有的政策、法律、條例,我國具有濃厚國情特征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可以有:(1)境外設立離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如新浪、網易、金蝶等);(2)境內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如H股、N股、S股的中貿網、成都火炬網、北京華清實泰、信海科技、深圳藍點等);(3)境內公司境外借殼(買殼)間接上市(如部分H股、N股,如北京世紀永聯等);(4)境內公司境內A股買殼(借殼)間接上市(如部分風險投資企業買(借)殼掛牌深、滬A股市場等);(5)境內設立股份公司在境內主板上市(如掛牌滬、深A股市場的部分風險投資上市企業);(6)股份轉讓產權交易(如訊龍公司被新浪收購;邦訊被亞信收購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7)管理層回購;(8)清盤。但以上途徑在風險資本尋其退出時,絕非一帆風順,障礙、缺陷、疑慮多多。因而,很難談得上退出順暢。例如:限制外資進入部分行業;QFII投資禁限六個行業范圍就是明證。一般風險投資企業難以承受買(借)殼所需的巨額現金,付不出高昂的收購成本。
我國風險投資依賴的資本市場運作所需的金融支撐體系不完善。若通過金融機構提供過橋貸款完成收購,具有巨大的財務風險和信用風險;風險投資企業在境內主板上市顯然只適應極少數實力型風險投資企業,對于大部分中、小風險投資企業在缺少創業板的資本市場尋求風險資本退出,顯然是不現實的:漫長的上市等待期,等待期間的暗箱操作,不透明的審批等,對于沒有特殊背景的民營企業和高成長類中、小科技型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也是非常不公正的;回購和股權轉讓/產權交易無成熟的控制權市場和相關配套的法律、政策;金融工具缺乏,制約風險資本有效退出。風險投資項目的巨大收益和同時伴隨的高風險,極大地吸引著具有風險喜好的金融投資專家(機構或團隊),因而風險投資的動力反過來促使風險投資主體極力尋找資本退出途徑,以形成認可的科學的退出機理,建立和不斷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創造和保持優勢是一個持續不斷的循環”。我國風險投資控制管理運營的退出途徑顯然不完善:資本市場是新生市場,且主板上市門檻太高;創業板至今未開設;M&A處于法規監管不力的起步狀態;創業者資本積累微薄,回購可能性極小;且剛性退出的清算也因法規不全,退出難以保證風險投資家的利益。退出機理與退出途徑不協調,無法有機整合,致使運行機制障礙多多,政策困惑重重。
風險投資作為一個新興產物,在近半個世紀以來得到廣泛的發展,主要是因為它具有其他投資所不具有的優越性。一般說來,風險投資具有以下積極作用。第一,風險投資能夠有效克服資金匱乏的缺陷,為產業發展提供物質保障;第二,風險投資優先選擇高新技術領域,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方向性的保證;第三,風險投資可以調整產業結構,使資源達到最有效的利用水平。第四,風險投資可以有效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為創業者提供更廣闊的平臺和更多的機會。
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哲學上講,事物是一分為二的,要用辯證的眼光來看待問題,既要看到事物積極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消極的一面。對待風險投資亦是如此,我們既要認可其積極作用,又要承認其存在的問題。現階段,風險投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在風險投資中所扮演的角色需要轉變
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的投資主要是以政府或國有企業設立、政府持股為主體,個人及企業投入所占的比例較低。雖然說,在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所發揮的領導作用有效地推動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模式、規模的不斷演變、擴大,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理應實現由“領導”向“引導”的角色轉變。真正成熟的風險投資更應是一種市場行為而非政府行為,所以在我國風險投資行業已逐步邁入正軌的今天,政府應該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為其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持上。
(二)缺乏高素質專業風險投資人才
作為一種高風險性的特種投資活動,如果沒有一批了解國情,專業知識扎實,富有管理、金融經驗的職業風險投資人,企業的風險投資活動是很難取得成功的。我國現有的風險投資人才隊伍在知識結構、思維方式及行為模式等方面都還不能完全滿足風險投資的要求。
(三)缺乏完善的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整個風險投資體系的核心,然而,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項目,無論項目開發的好壞,企業都很難退出,這對于風險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是十分不利的。當前,我國風險資金的退出仍缺乏暢通的途徑,突出表現在缺乏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風險投資企業上市門檻高、專門為企業提供退出途徑的創業市場尚未建立等三個方面。
(四)風險投資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風險投資于20世紀80年代傳入我國,雖然至今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規范和保護風險投資活動的法律法規。一方面使得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資活動缺乏明確的指導規范,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有效地保護。例如,因為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社會上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
做好風險投資的具體措施
(一)正確發揮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作用
盡管風險投資業的健康快速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作為一種市場性的行為,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的主旋律是政府永遠無法取代的。所以政府在風險投資中應盡快實現由“領導”向“引導”的角色轉變,切實將工作重心轉向充分發揮政府引導、規范風險投資的作用上來,而不是過多地干預市場。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可依據依法、有效、適度的原則,為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外部環境。
(二)加強風險投資行業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人才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資源,這在風險投資領域也不例外,當前我國風險投資業急需一批了解國情,專業知識扎實,富有管理、金融經驗的職業風險投資人,以適應快速發展的風險投資業。加強風險投資行業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在高等教育中,應根據風險投資行業的需求,鼓勵培養跨學科和跨專業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其次,堅持與國際接軌,加強與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的管理技術和經驗;再次,建立風險投資行業的專業化人才市場,為人才的合理流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三)健全風險退出機制
一、風險投資的特征與作用
1、風險投資的特征
(1)風險投資的高收益性、高風險性。風險投資通常以為具有高科技、尚未起步或規模不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因為這種類型的中小企業具有潛在的技術能力和巨大市場潛力。所以,其高風險存在于市場、技術、資金、環境和管理等各方面,其失敗率很高,甚至達到80%。但根據利險對應的原則,風險投資只要成功,就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近年美國有項調查,對218家風險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進行調查,完全沒有收益的占14.7%,收益部分的占24.8%,且有60%的投資收益率超過100%。[1]
(2)風險投資的權益性、中長期性。風險投資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往往采用參股的形式,其目的是等到企業成長到一定規模,資產增值到一定程度,通過賣出股份獲取高額差價。風險投資的投資周期一般要經歷新產品研究開發、產品試制造、正式投入生產、擴大生產規模等過程,直至企業股票上市,投資者才能賣出股份,獲得超額投資利潤。事實證明,這一過程少則需要3至5年,多則7至10年,所以我們說風險投資是一種中長期投資。
(3)風險投資的組合性、專業性。投資者一般采用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的方法來分散風險。風險投資指是由專業機構或專家為具備較大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進行的股權性投資,與傳統工業信貸不同,傳統信貸只提供資金但不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而風投不僅提供資金,且還向企業提供資本經營服務,比如為企業制定業務風險、改造組織結構、加強財務管理、開拓潛在市場、樹立企業形象。
2、風險投資的作用
(1)對技術創新起到推動作用。自20世紀50年代以后第三次科技革命以來,科學技術在經濟發展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但是科學技術的轉化為生產力離不開資本的支持。在科學技術這座茂密的森林里,每天都有許多的幼苗破土而出,但是它們的前景卻是難料的,沒有人知道哪棵幼苗能夠存活多久,所以大部分人們將注意力集中在已經長成的大樹上,只有少部分人才會去關注這些幼苗,從中去辨認、選擇未來能成為棟梁之材的幼苗并加以培育,這就是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科學技術的叢林生機勃勃,創新不斷的前提與保障。[2]
(2)對國家競爭力起到增強作用。一個國家經濟的創新能力,以及技術成果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的競爭力。將高新技術科技轉化為商品進而形成產業是增強國家競爭力的重中之重。風險投資主要青睞的對象正是這類高新技術科技領域,因此,風險投資是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商品與創造發明實施的重要培育措施與推動力量,可以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健康成長,加快高新技術成果向商品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飛速發展,進而增強國家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
(3)對經濟增長起到促進作用。提高風險投資項目的成功率可以創造大量的社會財富和就業機會,促進經濟高速增長,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穩定社會結構,從而推動社會平穩進步。Intel公司莫過于是最典型的例子了,它所生產的CPU已經極大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風險投資項目的失敗則可以幫助人們及時認識并放棄不恰當的產品、技術或想法,進而避免進一步的投入和造成更大的資金損失,因此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這也是風險投資項目對經濟發展的另一個貢獻。[3]
(4)起到拓展融資渠道作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特點是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對于這些高風險項目,傳統的融資渠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要,風險投資便成了這些項目得以實現、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并且風險投資機構還可以進一步拓展其他融資渠道,為項目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5)對中小企業發展起到支持作用。在美國,有近80%的新科學技術企業是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或按照風險投資模式發展壯大起來的,并且這些企業為美國經濟增長貢獻也是至關重要。我們耳熟能詳的大企業像聯邦快遞、國際數據設備、英特爾、蘋果、微軟等公司,都是風險投資“ 孵化”的產物,可以說,如果當初沒有風險投資,也就沒有這些企業今天的輝煌。風險企業一旦資產壯大,風險投資的孵化使命便宣告完成,風險投資退出資本市場,形成更大的投資能力,擁有更多的資本去尋找新的投資機會,達到一種良性的循環,從而促使新科學技術企業不斷形成和發展。[4]
二、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在國際上,常用的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有如下幾個:首次公開上市(IPO)、企業并購(M&A)、創業企業股份回購和破產清算等。據《中國統計年鑒(2010)》數據統計表明,在以上幾種主要的退出機制中,通過公開上市交易退出的資金占30%,通過破產清算的占10%,通過兼并回購的占55%,從這組數據表明,大部分風險企業最后是被兼并回購退出資本市場,通過首次公開上市交易成功的是比較少的。
有大部分研究中將風險投資作為風險企業初創時期的權益資本,事實上風險投資不僅可以作為企業的初始資本,也是研發活動重要的融資來源。然而,目前從R&D角度考慮風險投資退出的研究較為少見。此外,風險投資選擇何種方式退出是多種影響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且這些影響因素相互之間的關系較為模糊,采用特定的分級標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這一現狀,本文以醫藥產業為例,在分析研發融資與風險投資退出的關系基礎上,結合產業發展、R&D及風險投資現狀,運用模糊綜合分析法,建立評價模型,研究R&D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方式。
一、醫藥產業研發融資與風險投資退出的動態系統化分析
(一)醫藥產業研發融資的特點分析
第一,資金需求量大。研發是藥品開發的關鍵環節,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第二,持續周期長。開發一種新藥的周期較長,一般需要10年左右的時間,這也決定了其融資成本將高于其他產業。第三,融資風險高。醫藥產業技術研發及成果轉化失敗率較高,這使得投資機構無法判斷投資風險是否在其風險承受范圍之內,導致醫藥企業融資比較困難。第四,高投資回報。研發技術一旦由產業化階段轉為現實產品,將迎來確定的消費市場、高額的附加值、壟斷的市場份額以及高額的利潤,這就決定了醫藥企業有必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擴大融資規模。
(二)風險投資是醫藥產業研發融資的重要來源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看,風險投資屬于一種將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其投資對象多為處于創業期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期限至少為3年至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投資企業30%左右股權,而且不要求取得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風險投資人一般會對被投資企業以后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當被投資企業增值后,風險投資人通過上市、收購兼并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資本的增值。風險投資的上述特征及優勢與本文所分析的醫藥產業研發融資體系特征有諸多吻合之處,風險投資作為醫藥產業研發融資的重要來源,對激發我國醫藥產業的創新能力,推動整個醫藥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風險投資退出影響醫藥產業后續研發融資能力
研發融資是風險資本進入風險企業的途徑之一,該途徑與風險投資退出分別位居一項研發活動的首尾,研發融資與風險投資退出之間存在著動態系統化的關系。風險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在風險資本退出時,獲得超額收益。如果風險投資者無法尋覓到風險資本流動出口,不能使風險資本順暢退出,其所獲得的收益將會大打折扣。此外,風險投資退出所實現的收益具有示范性,如果獲得了高額報酬,已有的、潛在的風險投資者均會積極的投資該產業,從而使得該產業的后續研發資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證。因此,為了保證產業研發資金充足,風險資本獲得高額收益,完善的退出機制以及合理的退出方式是關鍵所在。
二、醫藥產業R&D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模糊綜合評價
(一)評價因素集和評語集的確定
按照模糊綜合評價模型程序,本文將評估因素分為三個層次,評價因素集U=U1,U2,U3=醫藥產業影響因素,R&D影響因素,風險投資影響因素。其中U1=U11,U12,U13,U14=利潤,稅收,新增加固定資產,新開工項目,U2=U21,U22,U23,U24,U25=新產品開發經費支出,R&D經費內部支出,R&D人員全時當量,擁有發明專利數,研發機構數,U3=U31,U32,U33,U34,U35=管理風險資本總量,項目經營時間5年以上,新募集風險資本總量,投資規模,投資強度。設立評語集V=V1,V2,V3,V4=優,良,中,差,相應得分分別為95,80,65,50。若最后綜合得分為優秀,則醫藥產業R&D風險投資退出可采用IPO方式以實現資本增值最大化;若最后綜合得分為良好,則使用股權轉讓或IPO方式;若最后綜合得分為中等,則風險投資退出可考慮股權轉讓方式;若最后綜合得分為差,則可采用清算方式實現退出。
(二)構建隸屬度函數
為使研究具有普遍性,本文以醫藥產業2008-2011年的數據來預測適合風險企業的退出方式。本文以醫藥產業影響因素中利潤指標為例,構建如下隸屬度函數:
2008-2011年醫藥產業平均利潤U11為1 181億元,根據隸屬度函數計算可得,V1(U11)=0,V2(U11)=0.555,V3(U11)=0.445,V4(U11)=0。同理可得到其他指標的隸屬度函數,其結果如表1所示。
(三)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
根據變異系數法,本文以醫藥產業經營影響因素、R&D影響因素及風險投資影響因素各指標2000-2011年的指標值為基礎確定權重,第二層指標權重確定結果為三者同等重要,具體如表2所示。
(四)模糊綜合評價的計算
醫藥行業經營狀況模糊評價結果為:
B1=(0.303,0.274,0.291,0.132)
■=(0,0.549,0.451,0)
R&D方面模糊綜合評價結果為:
B2=(0.238,0.225,0.183,0.278,0.076)
■=(0,0.583,0.417,0)
風險投資方面模糊綜合評價結果為:
B3=(0.182,0.079,0.150,0.289,0.300)
■=(0.082,0.643,0.275,0)
模糊綜合評價二級綜合計算為:
B4=(1/3,1/3,1/3)
■=(0.027,0.592,0.381,0)
由此可計算出綜合得分T=0.027×95+0.592×80+0.381×65+0×50=74.69。
(五)結果分析
通過上述計算,根據最大隸屬度原則,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從經營方面情況來看,醫藥產業的經營效果良好。從R&D方面情況來看,醫藥產業R&D狀況良好,但與優秀R&D狀況距離較大,說明R&D水平仍有較大提升空間。從風險投資本身發展情況來看,醫藥行業發展情況較好,但也與優秀發展狀況存在較大距離,說明還應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予以進一步的加強和重視。綜合評價結果74.69分屬于中等水平,與優秀評價結果分數相距較大。因此,醫藥產業可以采用股權轉讓方式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這一結論也基本上與我國目前風險投資退出的現狀相吻合。
三、相關政策建議
(一)選擇合適的股權轉讓時機
股權轉讓作為風險投資常見的退出方式,其稅務處理也是關系到風險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針對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并未較好地解決股權轉讓收益的納稅問題。2007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該規定對創投企業自身以及被投資企業的條件要求都非常嚴格,在實際中滿足優惠條件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創投企業需要在實務操作中進行稅收籌劃,合理地降低稅負,盡可能選擇股權轉讓的最佳時機,例如可在利潤分配完成后再進行股權轉讓。
(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
產權交易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已日益規范,信息和披露等網絡體系、交易規則也已經得到了程序化。盡管如此,我國產權交易和轉讓中仍然存在著較多問題,例如體制政策約束,市場、信息及中介發育不全,人才缺乏和產權交易不規范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使風險投資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不暢或使其收益有所損失,從而不利于風險投資的順利退出。因此,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積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股權轉讓是我國現階段風險資本退出最適宜的方式,但是也存在著諸多法律障礙,從而導致風險投資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并不順利。例如,《公司法》規定管理層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份,不利于激發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對于股票期權計劃中的股票來源和資金來源兩方面內容,現有政策和法律也尚未進行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此外,企業家是否能夠購買自己的公司,是否存在例外條例以及是否存在持股數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證股東和雇員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應做何規定,收購后的公司承擔何種義務,管理層個人經濟問題中存在的風險,信息披露的道德風險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風險等,也都是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明確的重要問題。X
退出機制正是風險投資變現的機制,是風險資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為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就難以發展;退出機制不健全,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們說退出策略是風險投資運作過程的最后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體現在退出的成功與否。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否有效,風險投資能否達到最終目的的關鍵所在,并且退出機制與風險投資可以相互促進,互相強化,退出機制對于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風險投資幾種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與比較
從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風險投資的變現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2.1公開上市
公開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協助創業企業在股票市場上掛牌上市,從而使資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稱為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其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的條件比較寬松,企業進入的門檻較低,比較適合于新興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具有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開始正式運作的香港創業板市場等。其中以美國的NASDAQ市場最為成功,約30%的美國風險投資都經由這一市場退出。風險投資企業發行股票上市,使得許許多多的風險投資家和創業家一夜暴富,成為億萬富翁。在二板市場最發達的美國,那斯納克(NASDAQ)市場使這種白手起家的創業神話一再上演:較早的有計算機硬軟件公司如蘋果公司、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等,較近的有電子商務類公司如雅虎公司、亞馬遜公司等。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為風險投資家首選的資本退出方式。據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統計,風險投資的各種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回購和并購為15%,而發行股票上市為30%~60%。
公開上市有其固有的優點,它不僅為風險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徑,而且還為風險企業籌集資金以增強其流動性開通了渠道。大多數的風險企業會選擇在企業發展成熟階段的后期上市。這個時期的風險企業正處于發展擴張的階段,如果僅依靠企業自身的積累和風險資本的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股票上市,風險企業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同時,也有利于分擔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提高風險企業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話說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經營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使得企業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價波動對公司的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公開上市將耗費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財力,不適合規模較小的公司采用。同時,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需要承擔企業能否成功上市的風險。通常為了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維持市場的秩序,證券管理部門、證券市場都會規定創始人股權需按一定的條件并在一定的時限后才能出售,這就使得發起人的投資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風險投資的退出時間。高科技企業作為小盤股,流動性差,其未來股價的波動較大,創業投資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時變現,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開設完整的二板市場。雖然2004年5月,作為向創業板過渡的中國中小企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沒有改變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現狀,目前看來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處于在實踐中摸索的階段。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合適的二板市場能夠讓風險企業上市融資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實際上,我國目前已有數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網易在NASDAQ市場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為中國風險企業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鑒。2003年底,納斯達克(NASDAQ)的大門再次向中國企業敞開。2004年通過發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顯較2003年增多,中芯國際、盛大網絡、掌上靈通、51job等十幾個企業海外上市為其身后的創投機構實現獲利退出創造了條件。
2.2股份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后,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一般包括兩種回購方式:創業者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和風險企業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前者是通過買股期權的形式來實現的,是在引入風險投資簽訂投資協議時,由創業家或風險企業給予風險投資家一項選擇權,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時間要求創業家或風險企業按照預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價格購買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則是通過賣股股權的形式來實現的,即是給予創業家或風險企業一項選擇權,讓其在今后某一時間以相同或類似的形式及股票價格購買風險投資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權回購時到底是采用買股期權或是賣股股權來進行,這主要看風險企業對風險投資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風險企業是一家受到許多風險投資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則可能會采用買股期權;如果是風險企業急需引入風險投資,則可能會采用賣股期權。絕大多數股權回購是采用賣股期權進行回購的。一般而言,在風險投資投入時投資雙方就已簽訂好關于股份回購的協議,包括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等。
股份回購對于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種方式退出。由于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之一。雖然我國目前以此種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回購應該是未來我國風險投資基金退出的一種現實選擇。
2.3兼并與收購
兼并與收購(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是風險投資商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通過并購的方式將自己在風險企業中的股份賣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實力較強的公司與其他一家或幾家獨立的公司合并組成的新公司,而實力較強的公司占主導地位;收購則是指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者購買目標公司的產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收購和“二期收購”。一般收購,是指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將風險企業完全賣給另一家公司。這種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創業者不愿意接受的,因為這意味著將完全喪失獨立性。不過,對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業來說,賣斷產權也不失為一條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萬元整體收購武漢順太有限公司,解決了武漢順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資金無法對其專利產品進行規模生產的難題。而“二期收購”則是指風險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賣給另一家風險公司,由其繼續對風險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創業者并不退出風險企業。據不完全統計,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約占23%,二期收購約占9%,兩項合計占31%,但收益率僅為IPO的1/5。
無論采用那種方式并購,時機選擇非常重要。時機選擇適宜,風險投資就能獲得較大的收益。一般風險企業應該選擇在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現值比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時把公司出售。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
由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編纂的《2003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以股權轉讓為主。通過對風險投資退出項目的調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樣本公司中有38家風險投資機構的64個項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個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有51個項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項目相對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現狀調查分析報告》表明,2004年中國風險投資延續了2003年以來的回暖趨勢,投資更為活躍,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本次調查回收的有效問卷,有36份問卷提供了退出項目方式的信息,統計結果顯示,調查范圍的風險投資機構近3年共123個退出項目中,有49個項目以國內企業收購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項目比例的40%。由此可見,收購兼并依然是國內風險資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權并購在我國如此盛行,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兼并收購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資,使得風險投資者能夠快速、完全地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此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業都能符合上市的條件,而且風險投資本身具有高風險性,這就使得一些風險投資者在權衡各種利弊得失后毅然選擇并購方式來實現其風險資本的退出。
2.4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雖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會帶來部分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的,因為投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當某一項目面臨失敗或缺少足夠的成長性時,風險投資家應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果斷地抽出資金,轉向投入預期回報更高的標的之中,尋求更好的獲利機會。在很多時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雖是迫不得已,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3結語
從上文對每種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種退出渠道都各有其優劣:發行股票上市是投資回報率最高的方式,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是投資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購作為一種備用手段是風險投資能夠收回的一個基本保障,而破產清算則是及時減小并停止投資損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絕對地去評判某種退出渠道的適合與不適合。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活動還不是十分活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暢通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風險投資作為一個亞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去發展去完善。同時,風險投資機構在考慮退出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目標,結合中國的實際法律和監管環境,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設計并執行相應的退出方案。
參考文獻
1邱艷.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研究[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2005(7)
2劉曼紅.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3魏夢雪.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比較[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6(03)
4王琳琳.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國際借鑒及其現實選擇[J]北方經貿,2006(01)
5吳唐青.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研究[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4)
6鄭可、鄭曉齊.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的比較及我國可采用的現實途徑[J].財貿經濟.2003(6)
1引言
風險投資一詞來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人員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把資金投向有潛在發展前景的新創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項目、產品,并以其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信息網絡輔助企業經營以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本質上是一種追逐高利潤、高回報的金融資本。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獲取股息而長期持有風險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而是通過退出投資賺取與之承擔的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利潤,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家要在一定時間以一定的方式結束對風險企業的投資與管理,收回現金或有流動性的證券,從而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風險投資的循環方式是將回收的已經增值的資本再投入到新的風險企業中去,在不斷的投資—退出—再投資的過程中實現增值,不斷發展壯大,因此在投資的風險企業成功后將風險資本變現至關重要。
退出機制正是風險投資變現的機制,是風險資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為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就難以發展;退出機制不健全,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們說退出策略是風險投資運作過程的最后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體現在退出的成功與否。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否有效,風險投資能否達到最終目的的關鍵所在,并且退出機制與風險投資可以相互促進,互相強化,退出機制對于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風險投資幾種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與比較
從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風險投資的變現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2.1公開上市
公開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協助創業企業在股票市場上掛牌上市,從而使資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稱為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其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的條件比較寬松,企業進入的門檻較低,比較適合于新興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具有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開始正式運作的香港創業板市場等。其中以美國的NASDAQ市場最為成功,約30%的美國風險投資都經由這一市場退出。風險投資企業發行股票上市,使得許許多多的風險投資家和創業家一夜暴富,成為億萬富翁。在二板市場最發達的美國,那斯納克(NASDAQ)市場使這種白手起家的創業神話一再上演:較早的有計算機硬軟件公司如蘋果公司、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等,較近的有電子商務類公司如雅虎公司、亞馬遜公司等。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為風險投資家首選的資本退出方式。據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統計,風險投資的各種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回購和并購為15%,而發行股票上市為30%~60%。
公開上市有其固有的優點,它不僅為風險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徑,而且還為風險企業籌集資金以增強其流動性開通了渠道。大多數的風險企業會選擇在企業發展成熟階段的后期上市。這個時期的風險企業正處于發展擴張的階段,如果僅依靠企業自身的積累和風險資本的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股票上市,風險企業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同時,也有利于分擔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提高風險企業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話說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經營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使得企業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價波動對公司的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公開上市將耗費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財力,不適合規模較小的公司采用。同時,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需要承擔企業能否成功上市的風險。通常為了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維持市場的秩序,證券管理部門、證券市場都會規定創始人股權需按一定的條件并在一定的時限后才能出售,這就使得發起人的投資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風險投資的退出時間。高科技企業作為小盤股,流動性差,其未來股價的波動較大,創業投資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時變現,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開設完整的二板市場。雖然2004年5月,作為向創業板過渡的中國中小企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沒有改變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現狀,目前看來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處于在實踐中摸索的階段。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合適的二板市場能夠讓風險企業上市融資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實際上,我國目前已有數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網易在NASDAQ市場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為中國風險企業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鑒。2003年底,納斯達克(NASDAQ)的大門再次向中國企業敞開。2004年通過發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顯較2003年增多,中芯國際、盛大網絡、掌上靈通、51job等十幾個企業海外上市為其身后的創投機構實現獲利退出創造了條件。
2.2股份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后,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一般包括兩種回購方式:創業者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和風險企業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前者是通過買股期權的形式來實現的,是在引入風險投資簽訂投資協議時,由創業家或風險企業給予風險投資家一項選擇權,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時間要求創業家或風險企業按照預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價格購買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則是通過賣股股權的形式來實現的,即是給予創業家或風險企業一項選擇權,讓其在今后某一時間以相同或類似的形式及股票價格購買風險投資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權回購時到底是采用買股期權或是賣股股權來進行,這主要看風險企業對風險投資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風險企業是一家受到許多風險投資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則可能會采用買股期權;如果是風險企業急需引入風險投資,則可能會采用賣股期權。絕大多數股權回購是采用賣股期權進行回購的。一般而言,在風險投資投入時投資雙方就已簽訂好關于股份回購的協議,包括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等。
股份回購對于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種方式退出。由于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之一。雖然我國目前以此種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回購應該是未來我國風險投資基金退出的一種現實選擇。
2.3兼并與收購
兼并與收購(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是風險投資商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通過并購的方式將自己在風險企業中的股份賣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實力較強的公司與其他一家或幾家獨立的公司合并組成的新公司,而實力較強的公司占主導地位;收購則是指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者購買目標公司的產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收購和“二期收購”。一般收購,是指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將風險企業完全賣給另一家公司。這種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創業者不愿意接受的,因為這意味著將完全喪失獨立性。不過,對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業來說,賣斷產權也不失為一條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萬元整體收購武漢順太有限公司,解決了武漢順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資金無法對其專利產品進行規模生產的難題。而“二期收購”則是指風險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賣給另一家風險公司,由其繼續對風險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創業者并不退出風險企業。據不完全統計,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約占23%,二期收購約占9%,兩項合計占31%,但收益率僅為IPO的1/5。
無論采用那種方式并購,時機選擇非常重要。時機選擇適宜,風險投資就能獲得較大的收益。一般風險企業應該選擇在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現值比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時把公司出售。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
由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編纂的《2003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以股權轉讓為主。通過對風險投資退出項目的調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樣本公司中有38家風險投資機構的64個項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個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有51個項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項目相對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現狀調查分析報告》表明,2004年中國風險投資延續了2003年以來的回暖趨勢,投資更為活躍,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本次調查回收的有效問卷,有36份問卷提供了退出項目方式的信息,統計結果顯示,調查范圍的風險投資機構近3年共123個退出項目中,有49個項目以國內企業收購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項目比例的40%。由此可見,收購兼并依然是國內風險資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權并購在我國如此盛行,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兼并收購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資,使得風險投資者能夠快速、完全地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此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業都能符合上市的條件,而且風險投資本身具有高風險性,這就使得一些風險投資者在權衡各種利弊得失后毅然選擇并購方式來實現其風險資本的退出。
2.4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雖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會帶來部分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的,因為投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當某一項目面臨失敗或缺少足夠的成長性時,風險投資家應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果斷地抽出資金,轉向投入預期回報更高的標的之中,尋求更好的獲利機會。在很多時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雖是迫不得已,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3結語
從上文對每種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種退出渠道都各有其優劣:發行股票上市是投資回報率最高的方式,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是投資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購作為一種備用手段是風險投資能夠收回的一個基本保障,而破產清算則是及時減小并停止投資損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絕對地去評判某種退出渠道的適合與不適合。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活動還不是十分活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暢通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風險投資作為一個亞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去發展去完善。同時,風險投資機構在考慮退出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目標,結合中國的實際法律和監管環境,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設計并執行相應的退出方案。
參考文獻
1邱艷.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研究[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2005(7)
2劉曼紅.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3魏夢雪.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比較[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6(03)
4王琳琳.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國際借鑒及其現實選擇[J]北方經貿,2006(01)
1引言
風險投資一詞來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人員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把資金投向有潛在發展前景的新創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項目、產品,并以其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信息網絡輔助企業經營以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本質上是一種追逐高利潤、高回報的金融資本。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獲取股息而長期持有風險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而是通過退出投資賺取與之承擔的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利潤,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家要在一定時間以一定的方式結束對風險企業的投資與管理,收回現金或有流動性的證券,從而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風險投資的循環方式是將回收的已經增值的資本再投入到新的風險企業中去,在不斷的投資—退出—再投資的過程中實現增值,不斷發展壯大,因此在投資的風險企業成功后將風險資本變現至關重要。
退出機制正是風險投資變現的機制,是風險資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為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就難以發展;退出機制不健全,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們說退出策略是風險投資運作過程的最后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體現在退出的成功與否。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否有效,風險投資能否達到最終目的的關鍵所在,并且退出機制與風險投資可以相互促進,互相強化,退出機制對于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風險投資幾種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與比較
從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風險投資的變現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2.1公開上市
公開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協助創業企業在股票市場上掛牌上市,從而使資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稱為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其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的條件比較寬松,企業進入的門檻較低,比較適合于新興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具有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開始正式運作的香港創業板市場等。其中以美國的NASDAQ市場最為成功,約30%的美國風險投資都經由這一市場退出。風險投資企業發行股票上市,使得許許多多的風險投資家和創業家一夜暴富,成為億萬富翁。在二板市場最發達的美國,那斯納克(NASDAQ)市場使這種白手起家的創業神話一再上演:較早的有計算機硬軟件公司如蘋果公司、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等,較近的有電子商務類公司如雅虎公司、亞馬遜公司等。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為風險投資家首選的資本退出方式。據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統計,風險投資的各種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回購和并購為15%,而發行股票上市為30%~60%。
公開上市有其固有的優點,它不僅為風險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徑,而且還為風險企業籌集資金以增強其流動性開通了渠道。大多數的風險企業會選擇在企業發展成熟階段的后期上市。這個時期的風險企業正處于發展擴張的階段,如果僅依靠企業自身的積累和風險資本的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股票上市,風險企業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同時,也有利于分擔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提高風險企業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話說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經營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使得企業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價波動對公司的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公開上市將耗費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財力,不適合規模較小的公司采用。同時,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需要承擔企業能否成功上市的風險。通常為了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維持市場的秩序,證券管理部門、證券市場都會規定創始人股權需按一定的條件并在一定的時限后才能出售,這就使得發起人的投資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風險投資的退出時間。高科技企業作為小盤股,流動性差,其未來股價的波動較大,創業投資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時變現,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開設完整的二板市場。雖然2004年5月,作為向創業板過渡的中國中小企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沒有改變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現狀,目前看來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處于在實踐中摸索的階段。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合適的二板市場能夠讓風險企業上市融資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實際上,我國目前已有數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網易在NASDAQ市場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為中國風險企業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鑒。2003年底,納斯達克(NASDAQ)的大門再次向中國企業敞開。2004年通過發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顯較2003年增多,中芯國際、盛大網絡、掌上靈通、51job等十幾個企業海外上市為其身后的創投機構實現獲利退出創造了條件。
2.2股份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后,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一般包括兩種回購方式:創業者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和風險企業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前者是通過買股期權的形式來實現的,是在引入風險投資簽訂投資協議時,由創業家或風險企業給予風險投資家一項選擇權,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時間要求創業家或風險企業按照預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價格購買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則是通過賣股股權的形式來實現的,即是給予創業家或風險企業一項選擇權,讓其在今后某一時間以相同或類似的形式及股票價格購買風險投資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權回購時到底是采用買股期權或是賣股股權來進行,這主要看風險企業對風險投資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風險企業是一家受到許多風險投資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則可能會采用買股期權;如果是風險企業急需引入風險投資,則可能會采用賣股期權。絕大多數股權回購是采用賣股期權進行回購的。一般而言,在風險投資投入時投資雙方就已簽訂好關于股份回購的協議,包括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等。
股份回購對于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種方式退出。由于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之一。雖然我國目前以此種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回購應該是未來我國風險投資基金退出的一種現實選擇。
2.3兼并與收購
兼并與收購(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是風險投資商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通過并購的方式將自己在風險企業中的股份賣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實力較強的公司與其他一家或幾家獨立的公司合并組成的新公司,而實力較強的公司占主導地位;收購則是指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者購買目標公司的產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收購和“二期收購”。一般收購,是指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將風險企業完全賣給另一家公司。這種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創業者不愿意接受的,因為這意味著將完全喪失獨立性。不過,對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業來說,賣斷產權也不失為一條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萬元整體收購武漢順太有限公司,解決了武漢順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資金無法對其專利產品進行規模生產的難題。而“二期收購”則是指風險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賣給另一家風險公司,由其繼續對風險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創業者并不退出風險企業。據不完全統計,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約占23%,二期收購約占9%,兩項合計占31%,但收益率僅為IPO的1/5。
無論采用那種方式并購,時機選擇非常重要。時機選擇適宜,風險投資就能獲得較大的收益。一般風險企業應該選擇在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現值比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時把公司出售。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
由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編纂的《2003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以股權轉讓為主。通過對風險投資退出項目的調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樣本公司中有38家風險投資機構的64個項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個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有51個項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項目相對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現狀調查分析報告》表明,2004年中國風險投資延續了2003年以來的回暖趨勢,投資更為活躍,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本次調查回收的有效問卷,有36份問卷提供了退出項目方式的信息,統計結果顯示,調查范圍的風險投資機構近3年共123個退出項目中,有49個項目以國內企業收購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項目比例的40%。由此可見,收購兼并依然是國內風險資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權并購在我國如此盛行,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兼并收購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資,使得風險投資者能夠快速、完全地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此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業都能符合上市的條件,而且風險投資本身具有高風險性,這就使得一些風險投資者在權衡各種利弊得失后毅然選擇并購方式來實現其風險資本的退出。
2.4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雖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會帶來部分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的,因為投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當某一項目面臨失敗或缺少足夠的成長性時,風險投資家應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果斷地抽出資金,轉向投入預期回報更高的標的之中,尋求更好的獲利機會。在很多時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雖是迫不得已,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3結語
從上文對每種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種退出渠道都各有其優劣:發行股票上市是投資回報率最高的方式,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是投資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購作為一種備用手段是風險投資能夠收回的一個基本保障,而破產清算則是及時減小并停止投資損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絕對地去評判某種退出渠道的適合與不適合。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活動還不是十分活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暢通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風險投資作為一個亞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去發展去完善。同時,風險投資機構在考慮退出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目標,結合中國的實際法律和監管環境,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設計并執行相應的退出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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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16-01
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一、風險投資的特點
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資本,而不是借貸資本。風險投資為風險企業投入的權益資本一般占該企業資本總額的30%以上。對于高科技創新企業來說,風險投資是一種昂貴的資金來源,但是它也許是唯一可行的資金來源。銀行貸款雖然說相對比較便宜,但是銀行貸款回避風險,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創新企業無法得到它。
風險投資機制與銀行貸款完全不同,其差別在于:首先,銀行貸款講安全性,回避風險;而風險投資卻偏好高風險項目,追逐高風險后隱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風險,駕馭風險。其次,銀行貸款以流動性為本;而風險投資卻以不流動性為特點,在相對不流動中尋求增長。第三,銀行貸款關注企業的現狀、企業目前的資金周轉和償還能力;而風險投資放眼未來的收益和高成長性。第四,銀行貸款考核的是實物指標;而風險投資考核的是被投資企業的管理隊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創業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來市場。最后,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擔保,它一般投向成長和成熟階段的企業,而風險投資不要抵押,不要擔保,它投資到新興的、有高速成長性的企業和項目。
二、我國風險投資行業存在的問題
1.資金規模小,來源渠道單一
風險投資的主體包括政府、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和天使投資者等。我國目前的風投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發起創辦或由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政府參股為主體。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主體應該是愿意并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投入。在沒有民間資本大量參與的情況下,風投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很難有大的增長,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需要,也達不到最佳投資組合的目的。
2.風投資本的利潤實現與退出困難
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高收益的獲取和高風險的轉移,關鍵在于退出。風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為促進風投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對高新科技的推動作用,必須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風投資本變現回收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公開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資失敗而進行的資產清算。目前,我國風險投資仍缺乏暢通的退出途徑,主要表現在A股主板交易市場上市門檻高;缺乏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專門為風險企業提供退出途徑的創業板市場至今尚未建立。
3.法律制度不健全
風險投資在我國早已開始實踐,但至今仍未對風投基金進行立法;由于法規建設不健全,使得社會上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在稅收上,國家雖然給高科技企業享受15%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但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優惠,風險投資者在高科技企業所得的股息和紅利要雙重征稅。這種滯后的立法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創業投資的運作和發展。
三、發展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建議
1.拓寬資金來源
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國在解決風險資金補缺難題時,必須廣開投資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資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別要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產業的作用及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原有的銀行科技貸款仍要繼續向企業發放,使之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相對穩定的來源;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高瞻遠矚的大膽投入,逐漸使企業投資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使民有資本成為中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加大創業投資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力度,大力發展外資、中外合資創業基金,使外資成為風險投資的重要來源。
2.加強風險投資的立法工作
風險投資涉及到向社會公眾籌資和向風險投資企業投資兩個階段的行為,牽涉到較為復雜的關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風險性質,這就要求為它的運行建立一個完備的法律構架。目前我國還缺少有關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因此,必須要加強風險投資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風險資本市場法和監管法規,并頒布與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確認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和信用擔保制度,保護外債和民營資本的合法權益,為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
以確保風險資本“進得來,出得去”。風險投資主要是以股份形式投資的,它要求產權清晰,確保利益。證券投資是通過在資金市場購買有價證券,以利息活股息的形式獲取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證券投資是風險投資運行的基礎,它既是資金市場,也是產權市場,為確保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秩序,政府要制定法規予以保證。另外風險投資作為一種中長期投資,其價值實現的主要途徑也是最佳途徑是實現公司上市,因此應適當放寬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條件;設立第二板股票市場和場外市場,以建立有效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四、小結
風險投資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制度合理的法制法規,來促進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這樣才能構建我國風險投資體系,促使風險投資進入良性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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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基金的范疇,具有投資基金的基本屬性,但作為特殊的投資基金來講,其突出的特征是投資運作的高風險性和高收益性。因為風險投資基金運作的具體形式是進行風險投資,而風險投資運行的期限長,它所投資的領域是處于創業時期的高科技企業即所謂的“風險企業”。這類企業是以創新技術為基礎、產品處于研究或試銷等前期市場開發階段、尚未成熟定型的企業,其風險性在于:一方面在企業無任何存量資產做保證的情況下,因創新技術的開發失敗便可能使前期投資血本無歸而承擔巨大的技術風險;另一方面創新產品能否有效占領市場、產品投放時機等因素又潛伏著投資的市場風險。風險投資所面臨的技術性和市場性的雙重風險,決定了風險投資企業成功率不會很高,因而風險頗大。因此,需要一種資金籌集機制,不僅能使企業所需資金得到滿足,而且還能夠使投資風險達到最大范圍的分散,這就需要借助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通過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即可實現資金來源的分散化,又可以進行分散投資,以抵消單項投資承擔的高風險,從而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二、風險投資基金的形成模式
在不同國家,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有很大區別。雖然都來自于政府部門、商業性金融機構、大公司企業、民間私人資本等,有的國家以政府及各種自助方式的資金為主,有的以商業性金融貸款或投資為主,還有的以民間私人資本為主。如美國風險投資基金占比例最大的是養老基金,其次是捐贈資金,而日本則是銀行資金構成風險投資基金主要部分,其次是證券公司的資金。
對于可能來自不同領域的風險資本來說,在發展風險投資時就必須根據本國企業發展模式和資本市場的狀況,對風險資本形成的模式進行可行性的研究和探討。從理論上來說,我國的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大公司投資以及各類投資基金都是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渠道,但從實踐上來看,我國應選擇以公司企業投資、各類基金和民間資本為主體,以政府資金、金融機構資金為補充的風險投資基金形成模式。
(一)大企業風險投資
我國目前有許多企業集團,特別是有發展前途、又具有資金實力的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上募集了大量的資金,并通過設立從事風險投資的子公司或聯合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形成了針對風險投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為集團公司或為本公司孵化新技術和新產品,發展高新技術創造了條件。如上海“第一百貨”與清華大學創建的“視美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青旅”參股設立的“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機場”等公司聯合設立的“深圳創新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等風險投資公司的建立,必將形成非常可觀的風險資本,使之成為我國風險投資資金的又一主要來源渠道。風險投資公司投資于風險企業,不僅為風險投資的發展開創了新的資金來源渠道,也必將使公司以風險投資方式尋找企業資本轉化為創業資產的途徑,而且會使一些中小型的高科技企業得到充分的資金來源。
(二)民間資本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國民收入分配上更多地向居民個人傾斜,突出表現在:一是國民總儲蓄中居民儲蓄的份額持續上升。從1996年到1998年,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占總存款的比例均超過56%.二是在儲蓄存款利率持續下調的情況下居民儲蓄存款持續上升。銀行儲蓄利率下調以來,已8次降息,截止目前(2002年3月)年息已降至1.98%,并且從1999年1月開始對利息征收20%的所得稅。無論是利率下降幅度之大,還是持續時間之長,在世界上都不多見。但儲蓄存款不但不降,反而繼續增長,目前儲蓄存款總額已超過7萬億元。這雖然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居民支出預期增加等因素不無直接關系,但也說明中國的金融體系還不能提供足夠的投資工具供居民選擇。隨著居民個人資產的增加和投資意識的增強,居民的投資需求會越來越大,他們將成為風險投資基金的最大的潛在資金供給者,特別是高收入階層或中產階層將是主要的資金供給者。
(三)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
從美國,德國風險投資基金構成上來看,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占很大的比例,與這些基金管理人基金運用資金密切相關。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社會資金會急劇向保險業集中,目前每年增加的報費收入都在100億元以上。雖然目前規定保險基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金融債券,但在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后,保險基金將開辟新的投資渠道,不僅可以進入證券市場,產業投資基金也是一個重要投資領域。另外,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基金將會逐步完善和發展,其結余的數額將越來越大。這部分基金增值保值的本質屬性要求其在運行中尋求多元化投資,風險投資基金較長的投資期限、較高的投資收益對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特別是養老保險基金最為合適。總之,保險基金和保障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兩基金必將成為風險投資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渠道。
(四)政府投資
我國目前政府投資的重點和財政收入狀況使政府機構不具備大規模投資的實力。同時前幾年地方政府和政府科技部門出資,或具有政府機構色彩的國有企業出資形成的風險投資資金,因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制約,其實踐結果并沒有為我國發展風險投資積累更多更好的實踐經驗,由此決定了我國政府以及政府機構不可能成為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但政府投資具有鼓勵和倡導風險投資的作用,國家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應按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風險投資,作為風險投資基金的補充,投向一般風險投資不愿意涉足的風險更大的投資領域,以帶動社會公眾的投資。
(五)金融機構的政策性貸款
我國金融業所實行的是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而風險投資業務主要是證券業和信托業的業務領域。這種狀況和現行法律不利于商業銀行對風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即使銀行可以發放風險投資貸款也要受到各種限制。因此,商業銀行貸款也不能成為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渠道。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企業發展公司”和日本等國家的“中小企業信貸銀行”的做法,建立專門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建立長期風險投資貸款的政策性銀行,以作為我國政府投資于風險投資領域的又一個資金來源渠道。
(六)證券公司的風險投資
我國證券公司雖然僅有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但目前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中堅力量和直接融資的橋梁,同時還將成為風險投資的先行者。證券公司在承擔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改造,輔導,保薦企業上市工作的同時,通過以發起人的身份設立公司、直接融通資金、直接購買證券、承銷證券等方式投資于中小型企業,可以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
三、我國風險投資基金的退出模式
由于風險投資基金的屬性是以承擔當前巨大風險代價獲取未來高額收益,而不是為長期控制企業為最終目標,故企業成熟階段的穩定營業利潤收益對其不具有誘惑力,風險企業一旦進入成熟期就會尋求退出途徑。因此,發展風險投資基金的國家都有了適合本國資本市場的風險資本退出模式。從國際情況看,目前成功的風險投資基金退出模式主要有上市交易、柜臺轉讓、股份贖回、破產清算四種模式。
(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將是我國風險資本退出的主導模式。上市交易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形成轉讓價格,可以使投資價值通過市場完全由供求關系來決定,使之達到最合理狀態,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并深受歡迎的資本退出模式。為此,各發展風險投資的國家都在主板市場的基礎上開辟了二板市場,讓那些資本規模、經濟實力、盈利能力、經營期限等達不到主板市場上市標準的風險企業在二板市場上市交易,從而實現通過上市交易的方式達到資本退出的目的。從我國目前狀況來看,通過上市交易退出風險資本主要有兩大途徑:一是建立中國的二板市場,二是在海外二板市場上市。國際上成功的二板市場特別是香港創業板市場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功已成為內地二板市場設立的動力,特別是設立于1999年底的香港創業板市場已成為內地有潛質的高科技企業上市的重要場所。目前已有“青島環宇”和“復旦微電子”等高科技企業在該市場成功上市,這樣,香港創業板市場將成為內地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渠道。同時,內地企業也可以到美國NASDAQ、新加坡市場等上市交易,并已有“新浪”、“搜狐”、“網易”等網絡公司在NASDAQ上市,為我國風險企業海外二板市場上市開創了先河。可以預料,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更多的高科技風險企業到海外市場上市。盡管上市交易可使投資收益最大化,但上市費用和交易成本以及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也會為采取該種方式造成障礙,因此要運用上市交易必須使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取得共識。
(二)柜臺轉讓
柜臺轉讓也將是我國風險資本退出的主要模式。我國主板市場中非上市交易的國有股、法人股等均采取柜臺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風險投資基金退出可以借鑒這一方式。沒有達到二板市場上市標準的風險企業,或雖符合上市條件但為繼續掌握風險企業控制權、避免股權分散等原因不能或不愿意上市交易的風險企業,風險投資家可以在場外市場尋找買主,并以協商定價的方式轉讓股份,退出投資。盡管柜臺協議轉讓的價格因通過議價方式形成,收益率要遠遠低于上市交易的收益率,但對風險投資家來說可以在風險資本運行的任何一個階段,將自己擁有的某一項目的股份隨時變現,調整投資組合和修正投資策略,而且可以在短期內一次性收回全部投資。正因為這種模式可給風險投資家以最大的靈活性來撤出投資,所以為保證資金盈利與資本循環,在我國二板市場未正式開放之前,乃至二板市場開業后都應作為風險投資基金退出的重要途徑。
(三)股份贖回
如果風險企業家為保證完全擁有企業控制權而保持企業的獨立性,那么在擁有或可籌集大量資金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家可以通過贖回風險投資家的股份來達到目的,這時風險資本的退出只能被動采取股份贖回的方式。對風險投資家來說,股份贖回只是一種備用的退出方式,因為股份是否能贖回不取決于風險投資家而主要取決于風險企業家。股份贖回可以由企業創辦者購回,也可以由企業員工持股基金會買斷股權。對高風險的企業來說,采取股份贖回給企業員工更具有現實意義,與企業實行的員工持股或股票期權制不謀而合,既可以給風險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控制自己公司的機會,又可以充分調動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的責任心和進取心。因此,股份贖回不失為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四)破產和解散
風險資本的高風險性決定了風險企業破產的可能性,從事風險投資的結果,總會有一批風險企業以破產或解散而告終。如果風險企業經營不成功,投資家確認企業已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成長緩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回報,就不應再進行追加投資,而應宣布企業破產或解散,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理并將收回的資金投資于其他項目。因此,風險資本退出模式中也就必然包括破產和清算這種誰都不愿意接受的方式,它是投資失敗后資本退出的必經之路。
「參考文獻
[1]車綱。完善資本市場,發展風險投資[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1999(4)。
風險投資已經發展了六十多年了,在中國的歷史也有二十多年,做為一種投資模式,它專為那些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而又無法籌集資金的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提供權益資本,用以從事高風險性投資活動。也就是風險投資家專門挑選具有挑戰性的風險企業,對其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管理與培育之后,選擇一種合適的退出方式實現投資收益,并將投資再投入到下一個風險企業中去,在不斷的“投資—退出—再投資”的過程中實現資本的持續增值。由于退出機制不僅為風險資本提供了持續的流動性,而且也為風險資本提供了持續的發展性,所以在這樣一個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投資活動中,退出機制已成為風險投資的核心問題,這也是與其他傳統投資模式的根本區別。
一、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國際比較
美國是風險投資發展最早和最成熟的國家,年風險投資總額占其GDP的0.06%。經過五十多年的發展,美國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然而相對美國的風險投資,歐洲起步較晚,從表1的退出機制比較來看,歐洲的風險投資遠遠落后于美國,采用IPO退出最多的國家仍然是美國,歐洲除了英國與法國,其他國家的IPO數量均為個數。在1995年歐洲委員會在有關文件中明確表示:傳統的歐洲股票市場偏重于為大公司服務而忽略了小公司,越來越多的歐洲小公司到美國股票市場,尤其是NASDAQ市場上市,這種狀況不利于歐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更為嚴重的是,上市困難使風險資本不易退出,影響了風險資本產業的發展,阻礙新生企業的發育和成長。于是在歐洲委員會的支持下從1995年才開始建立多個服務于新生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如Nouveau Marche、Easdaq等。這些新興市場為風險投資提供了便利的退出途徑,再加上相對發達的歐洲產權交易市場,更加有效地推動了歐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見圖2)。
表1 美國與歐洲2001年風險投資退出比較國別/地區
IPO數量
M&A數量
IPO價值總額(億美元)
M&A價值總額(億美元)
美國
37
322
31
153
英國
10
239
4.01
14.41
法國
14
500
2.60
8.35
德國
8
131
1.31
3.40
荷蘭
88
1.61
2.93
瑞典
3
24
1.17
0.89
瑞士
1
10
0.10
0.20
圖1 2000-2006年前三季度美國與歐洲的IPO數量比較
亞洲風險投資的重點地區——以色列,被譽為世界第二硅谷。除了政府的大力扶持外,以色列又充分利用美國和歐洲的資本市場,使其風險資本能順利退出,成為利用境外市場資源的一個很好范例。從表2可以看出,雖然以IPO退出的數量很少,但是它的IPO與M&A的價值總額卻很高,甚至超過了日本。
表2 2000年以色列與亞洲其他國家/地區風險投資退出比較國別/地區
IPO數量
IPO與M&A價值總額(億美元)
日本
67
12.3
韓國
N/A
10.8
香港
43
6.94
新加坡
24
3.79
以色列
3
18.6
三、影響各國風險投資差異的原因
1. 金融體系不同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差異是金融體系差異的直接表現。典型的證券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的國家,如美國,它在資本市場的規模、效率方面具有優勢,對于外部投資者保護較強,同時,公眾有投資股票的傳統意識,也使得上市的股票面臨較少的流動性風險,這對于風險投資的退出十分有利。而歐洲大部分是以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于從隸屬于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來源,市場集中度低導致流動性不足,這是導致風險投資退出不暢的主要原因。
2. 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不同
發達完善的資本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多樣化,便利,順暢的退出渠道。美國風險投資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發達,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風險資本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如全國性的證券市場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股市和招示板市場;區域性的包括:費城證券交易所、太平洋證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中西部證券交易所及芝加哥證券交易所等。這幾個板塊的市場功能明確,分別服務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而且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各層次互相銜接,略有重疊。再加上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極大地便利風險資本的流動與投資收益的實現,為風險投資退出創造了條件。
3. 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不同
法律法規是導致風險投資退出差異的主要原因。有實證結果表明,擁有較高法制指數的國家,會有較高的IPO成功經驗。正是由于美國社會具有良好的法律環境,為IPO退出提供了保障,才使得美國IPO退出數量比其他發達國家多。如美國勞工部在1979年對《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關于“謹慎的人”(prudent man)條款進行了修改,這一條款曾要求養老基金在投資時要基于對“謹慎的人”的判斷。這一條款的采納,幾乎立刻引起了小公司股票市場和新股發行市場的回應,使風險投資以IPO方式退出更多的投資。實踐證明,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大大促進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此外,美國社會對風險投資公司的組建和運作過程中簽署的相關協議也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這些協議對風險投資的運作和退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給風險投資的退出提供了法律保障。
4. 政府扶持力度不同
政府的大力扶持是世界各國發展風險投資業的通行做法,它能夠營造整個社會發展風險投資的良好氛圍,有利于形成一個國家完善的風險投資運行機制。如在歐洲委員會的支持下從1995年才開始建立多個服務于新生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如Nouveau Marche、Easdaq等,這些新興市場為風險投資提供了便利的退出途徑。以色列的風險投資發展更是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扶持,為了推動本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政府專門設立以色列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該辦公室每年擁有4億美元的投資基金,直接投資一些小公司,讓他們從事研發活動,還幫助企業培育技術孵化器,這些扶持才使得以色列享有世界第二硅谷的美稱。
5. 人力資本要素不同
人力資本被作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一個很重要的解釋變量。Dimov&Shephe rd(2003)研究發現較高的通用型人力資本,如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學歷水平,與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有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而較高的專用型人力資本,如MBA學歷、法律教育等則有利于避免風險投資退出的失敗。美國風險投資幾十年的發展培養了大批優秀的風險投資家,他們通常在項目的評估階段就構思最初的退出思路,在簽訂協議階段要求風險企業與之簽訂保障風險投資退出和償付條款,在對風險企業跟蹤管理階段逐步清晰了退出路線,在最后退出階段,選定退出方案并實施。正是由于這些風險投資家的有著較強的專業背景和實力,才使得風險投資通過各種渠道退出的案例源源不斷,導致美國風險投資業的蓬勃發展。相比之下,由于日本風險投資機構大部分是銀行附屬機構,其從業人員缺乏相應的特別是技術方面的知識,缺乏對風險投資退出準確認識和判斷的能力,從而延誤了退出時機,使得項目不能得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人力資本要素是風險投資退出成功的關鍵因素。
四、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啟示
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實現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國的風險投資還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特別是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還不完善,退出渠道還不通暢已成為我國風險投資的一大障礙。為盡快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逐步
發展和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通過以上分析,結合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現狀,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 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風險企業退出機制
從美國的風險投資退出來看,多層次多渠道的退出機制是保證風險投資運行進入良性循環的必要保證,不同的風險投資項目所具有的特性不一,如資金實力、規模和行業地位都不一樣,單一的退出機制會阻礙風險投資的良性運行。此外,海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借殼上市等等拓寬方式以及降低上市標準,都是建立多層次多渠道退出機制的可行方案。
(1)完善國內中小板市場
目前我國建立二板市場的時機尚未成熟,逐步完善創業板市場,可以為風險企業的股票和產權交易提供一個基本的交易場所,形成便捷的有效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我國在2004年5月17日正式獲準成立中小企業板,但由于是在主板現有法律和發行標準框架內運行的,以致經過幾年的運行其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產生的效果也不如預期。因而,政府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板市場及未來建立二板市場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
(2)完善三板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
風險投資的另一重要的退出渠道就是股份轉讓,然而不管是企業并購,原股東回購等等形式都需要一個完善的交易市場。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的特殊性,主要有:一、試行創投企業股份在股份代辦轉讓系統(三板市場)進行交易。我國現有的股份代辦轉讓系統,是為原STAQ和NET系統掛牌公司和主板市場退市公司建立的股份轉讓交易平臺,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一極。選擇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能為風險投資開辟新的退出渠道。二、完善我國的產權交易中心建設,為創業投資企業的股份流通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一方面,可選擇有條件的產權交易中心,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柜臺交易;另一方面,選擇有條件的產權交易所,進行創投企業股權掛牌交易試點。產權交易具有門檻低、限制條件少、交易方便靈活等諸多優勢,能為風險資本選擇多樣化的退出方式創造有利條件,更重要的是,能夠以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為基礎,建立全國聯交系統,進而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場,并與主板、二板市場相互配合,逐步形成我國完善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2. 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支持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立法、補助、貼息、擔保、稅收優惠等,這方面已經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例如:美國的《小企業發展法》、日本的《高技術密集區開發促進法》、我國臺灣的《風險資本條例》等。借鑒這些國外經驗,我國也應該在原有相關政策基礎上,從立法、稅收、信貸、擔保、政府補貼等方面,加大對風險投資的政策支持力度。具體有如下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與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風險投資的正常運作提供法律保障。一是盡快制定頒布《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基金法》等風險投資業的核心法規;二是結合風險投資發展的需要,修訂完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專利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相關法規;三是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和具體管理辦法。
其次,對風險投資提供更多財政扶持政策,如財政投資、低息優惠貸款、風險損失補貼、貸款貼息、獎勵等靈活多樣的財政支持政策,以及對中小型創投企業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更多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領域。
3. 培養合格的風險投資人才
這需要我們培養大量熟悉市場運作規律、具有經營和管理經驗、善于捕捉市場信息并能駕馭風險的投資專家來組織投資。要大力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風險意識、市場意識,具有開拓、進取精神的風險投資人才。在國內培養的同時,還應積極引進國外優秀投資人才。
總之,借鑒國外經驗完善風險投資退出通道,這將大大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同時也將激勵更多資金進入到風險投資領域,并有效地促進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任瑛. 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探究. 科學前沿.2007
[2] 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中國風險投資年鑒.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