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1 16:55:4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公共設施的概念,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從以上的概念中,我們抓住以下幾個關鍵字眼:
一、"利他主義"
這是由于社工師工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要求的。社工師主要就職于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衛生服務、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對有效落實社會保障、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工作,真實反映人民群眾的需求,完善我國專業化社會服務體系,達到社會管理和維護社會和諧的目標,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也就是說,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員不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還需要具備服務他人,從他人角度出發的高尚思想和品格。也就是要胸懷社會,一種"大我"的境界。
二、"各種專業知識"
社會工作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如社會扶貧與社會救助、社區服務與社區管理、社會犯罪與社會矯治、家庭暴力防范以及殘疾人社會工作、老年人社會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醫療社會工作、精神康復社會工作等等,覆蓋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一名合格的社工師,僅有一方面的專業知識是不夠的,而是要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擴展眼界與知識面。這也是在社工師考試中測試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以及社會工作綜合能力的目的。
只有掌握了這些,才能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正確地處理社會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切實為民眾分憂解難。
三、"各種專業技能、方法"
這是在基于前兩者的基礎上,對社工師的特殊職業要求。由于社會工作的專業助人性質,它是一門非常強調實際操作的學科,助人技巧訓練和實習教育應該是成為一名社工師的非常必要的前提條件。
社工師的工作對象是現實生活中活鮮鮮的人和事,僅是刻板地掌握理論是無濟于事的,而要在學習理論的同時,運用專業的方法、科學的技能服務于工作。目前,我國在老年人服務、兒童青少年服務、家庭綜合服務、精神衛生服務等新的服務需求無法滿足,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缺乏如此熟練運用專業技能、方法的社會工作人才。
四、"綜合應用"
二、醫學人文精神的內涵
中國醫學科學院院長、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校長劉德培先生認為:“醫學按其使命來說,就是對人從生到死的全過程的關愛和尊重……把關愛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識付諸于行動。這是醫學人文精神最直接、最生動的體現……弘揚醫學人文精神,我們的意思是說,不僅要治病,而且要關愛和尊重病人;不僅要關愛和尊重病人,而且要關愛和尊重作為病人的人;不僅要關愛和尊重作為個體的人,而且要關愛和尊重作為人類存在的人即人類本身。”從劉德培先生對醫學使命和醫學人文精神的詮釋中我們可以知道:醫學人文精神的內涵和核心即是關愛和尊重。這與中國傳統醫學倫理思想中的“醫乃仁術”“大醫精誠”以及西方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醫學不分男女、不分貴賤,要為患者的幸福著想”所包含的是同樣的內涵。如何在醫學七年制公共英語教學中教育學生懂得關愛和尊重人以及怎樣去實現這種關愛和尊重是教學改革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三、醫學七年制公共英語課程設置改革設想
醫學人文精神視角下的醫學七年制公共英語課程設置改革應該致力于發展醫學生的人文素質,即關愛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識。因此,公共英語課程設置必須富有人文性。為改變傳統傾向于技能訓練的“精讀+聽力”的工具性課程設置模式,滿足七年制醫學生醫學人文精神培養的需要,根據七年制醫學生入學時英語基礎普遍較好的特點,醫學七年制一、二年級的公共英語課程設置可以借鑒一些英語專業課程設置的思路,改革為“綜合英語+人文修養類課程”的模式,即每個學期均開設《綜合英語》和一門人文修養類課程。筆者認為,起點高、文理科基礎寬厚的七年制醫學生比五年制醫學生和研究生更有可能接受這些專業化的課程。這樣的課程設置不僅可以激發七年制醫學生的學習熱情,不會讓學生感到“英語教學或是流于形式、行同虛設或是陷于停頓、放任自流”,更可以把關愛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識融入英語教學中,培養其醫學人文精神。《綜合英語》已得到教師和研究者們足夠的重視,本文不再展開論述。本文的課程設置改革重點分析側重文學文化內容的“人文修養類課程”。這類課程是公共英語教學回歸大學教育之道,提高七年制醫學生醫學人文素養,實現“高層次”目標的最好途徑。根據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原則,“人文修養類課程”可依次開設《英語國家社會與文化入門》《英語影視賞析》和《英語文學作品賞析》。
第一學期開設《英語國家社會與文化入門》。該課程介紹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主要英語國家的社會與文化背景,讓七年制醫學生了解這些國家的地理、歷史、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和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增強他們對英語國家文化的理解力、辨別力和批判力,培養他們的文化意識和跨文化交際意識。
第二學期開設《英語影視賞析》。影視作品因其直觀性、藝術性、趣味性、刺激性以及明星效應而成為眾多大學生喜歡而且容易接受的一種教學材料。更重要的是,其本身蘊含著豐富的文化背景知識和人文精神,展示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歌頌人性本善,批判人性丑惡,不失為對七年制醫學生進行醫學人文精神培養的絕佳材料。
第三、第四學期開設《英語文學作品賞析》。文學作品來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反映人生百味和跌宕起伏;叩問人的生存意義、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折射人生哲學;揭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身之間的關系;通過創造不同的藝術形象頌揚美、善、愛,批判丑、惡、冷漠。因此,任何文學作品都具有某種程度的教育價值,即對人精神上的某種啟示。筆者認為文學作品的教育價值包括生活教育價值,即豐富、充實、改進學生生活的經驗,并激發其生活向上的勇氣和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社會教育價值,即使學生在作品中體驗到各種社會行為;情感教育價值,即增進學生關愛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情感。文學作品的教育價值正是醫學人文精神培養所需要的。因此,醫學七年制公共英語課程中開設英美文學課程有利于啟迪七年制醫學生的心智,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鍛造健全的心理素質、塑造完美人格,讓自我感覺非常好的他們學會放下身段,正視自我,關愛他人,尊重他人。由于文學作品對七年制醫學生醫學人文精神的教益優勢明顯,故《英語文學作品賞析》課程開設兩個學期。
四、結語
醫學職業的崇高性決定了醫學生必須是一個充滿愛心的人、學會尊重、懂得關愛的人、具有人文精神的人。以“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醫學高層次專門人才”為培養目標的七年制醫學生更應該是實踐醫學人文精神的典范。外語作為人文學科,具備培養醫學人文精神的條件和內涵。因此,從醫學人文精神培養的角度改革醫學七年制公共英語的課程設置,第一,可以提高七年制醫學生的英語學習主觀能動性,使他們的英語語言綜合技能得到更快、更高層次的提升;第二,可以使他們獲得較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拓寬他們的人文視野和思想疆域,這樣他們日后成功的可能性會更大;第三,可以幫助他們養成完美的人文人格,使他們在未來的醫學實踐中不僅醫術高明,而且能具備關愛和尊重人的人文精神,成為真正的醫學大家。
參考文獻:
一、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是用于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條件。
根據不同的標準和角度,基礎設施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例如,可以將基礎設施劃分物質性基礎設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會性基礎設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質性基礎設施包含交通通訊及供水供暖供熱等物質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則包括科教文化、衛生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事業。因此,從這一劃分角度來看,基礎設施涵蓋了交通、通訊、水電供給、科教文衛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此外,也可以將基礎設施劃分為農村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具有基礎性、整體性、不可貿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準公共物品性等特點,它們是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現代社會中,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越來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對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2、城市基礎設施
將基礎設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為農村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由于國情及地區的差異,各國及地區對城市基礎設施的理解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城市基礎設施同樣也可以劃分為城市社會性基礎設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或城市物質性基礎設施)。
城市社會性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金融保險、商業服務、社會公共福利服務等設施。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的內容豐富,各國不盡相同,總的來看,筆者認為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應至少涵蓋六個方面的內容(如表1)。
我們通常所講的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本論文所要分析探討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由表1可見,城市基礎設施是由六個獨立運作、相互聯系的子系統組成。城市基礎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監督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的生產、建設和運營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在協調合作的基礎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從古至今,都有關于安全的論述,如漢朝焦贛的《易林·小畜之無妄》中:“道里夷易,安全無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趙元昊書》中有:“有在大王之國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這里的安全都是指沒有危險、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還有“保護、保全”的意思,如蘇軾在《徐州謝上表》中寫道:“察孤危之易毀,諒拙直之無他,安全陋軀……”。現代漢語對安全的解釋為: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在英語中,安全對應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沒有危險或免于危險的一種狀態。另外,安全也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理解,沃爾弗斯(Arnold Wolfers)認為“安全,在客觀的意義上,表明對所獲得價值不存在威脅,在主觀的意義上,表明不存在這樣的價值會受到攻擊的恐懼”。實際上是說,客觀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現狀,主觀方面的安全是指社會安全狀況在人們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鑒于此,筆者也認為:安全是一種狀態,即通過持續的危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過程,將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風險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
根據對安全的含義的界定和理解,我們可以對公共安全進行含義界定。所謂公共安全,是指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即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等處于免于危險或不受威脅的狀態,或將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狀態。
4、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對城市公共安全進行了解。城市是以人為主體,由社會、經濟、資源、環境與災害等要素通過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相互制約所構成的復雜動態的空間地域系統。
中圖分類號:G4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7800(2012)011015603
作者簡介:單家凌(1979-),男,碩士,廣東白云學院計算機系講師,研究方向為網絡工程、網絡安全。
0 引言
為了應對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產業發展對創新工程人才的大量需求,以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為首的世界幾十所大學展開了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從2000年起,麻省理工學院和瑞典皇家工學院等四所大學組成的跨國研究獲得Knut and Alice Wallenberg基金會近2 000萬美元巨額資助,經過4年的探索研究,創立了 CDIO 工程教育理念,并成立了以 CDIO命名的國際合作組織。CDIO代表構思(Conceive)、設計(Design)、實現(Implement)和運作(Operate),它以產品研發到產品運行的生命周期為載體,讓學生以主動的、 實踐的、 課程之間有機聯系的方式學習。
1 傳統《網絡工程》課程設計不足
1.1 課堂理論教學存在的問題
《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理論教學是整個教學環節的輔助階段,講課的地點一般放在實驗室,其手段采用多媒體方式,其目的是教會學生完成課程設計所必備的理論知識,對整個的課程設計起指導作用。但是以往教師在課堂講授時,教學的內容跟不上時代的步伐,一些新的理論、新的技術與方法在網絡工程領域得以應用,卻在課堂教學的內容中沒能體現出來。課堂理論的教學相對比較枯燥難懂,很多課堂的教學內容很少與實際的工程應用相聯系,學生學習的興趣不高,學的東西難于致用。課程設計的效果達不到目的。
1.2 實踐教學環節存在的問題
目前網絡工程本科畢業生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實踐能力不強,需要企業進行崗前培訓才能勝任工作。實踐過程是課程設計的主體,但是在以往的課程設計實踐環節中,老師設計的實驗缺少實際工程性的內容,教學內容很少與實際的工程應用相聯系,達不到社會對網絡工程人才的崗位需求。甚至有些教師只是把所學過的實驗讓學生重做一遍,既激發不了學生主動學習的意愿,也達不到好的教學效果。忽略了對學生創新能力和工程實踐能力的培養。在教學中,《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的實驗有時需要多臺設備連成網絡的形式,需要體現學生之間共同協作的能力,但在實驗中,由于一些自主性差的學生往往只在旁邊觀看,沒有進行實際的操作,導致動手能力欠缺。針對上述問題,文章將CDIO教學理念引入到《網絡工程》課程設計中,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探索與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對于培養大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實際動手能力、創新能力以及團隊協作精神具有重要的意義。
2 基于CDIO課程設計改革探索
根據CDIO教學模式的理念,結合廣東白云學院學生的實際情況,對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網絡工程》課程設計進行了探索與實踐。課程設計的流程如圖1所示。
2.1 課程設計人才培養目標的設計
課程設計以實踐教學為主要方式,是對《網絡工程》課程教學理論與實驗的延伸和補充,是對理論知識的綜合應用,其目的是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加深學生對該課程所學內容的進一步理解與鞏固,提高學生分析實際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培養學生的綜合設計能力、創新意識。針對應用型人才,應該首先將教學重點放在培養學生適應崗位需要的實踐能力上面。要保證影響學生就業的關鍵性的實踐能力的培養,使學生不需要接受企業崗前培訓就可以直接工作,從而增強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通過引入企業實際工程項目,使學生具備如下能力:①了解網絡工程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具有繼續深造和從事本網絡工程項目開發和設計的知識結構;②懂得工程項目中有關管理、工程經濟、合同法等知識;③掌握網絡工程中基本形態、典型技術、核心概念和網絡工程項目整個生命周期中各階段的工作流程。
2.2 教學方法設計
把企業實際的工程項目引入課程設計的教學中來,根據工程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制定基于CDIO理念的教學大綱,在師生課程設計教與學過程中貫徹該大綱,在教學過程中采用以下方法。
(1)工程項目法。課程設計突出網絡工程特點。從我校學生的定位來說,我們將網絡工程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在“工程型”人才,按網絡工程前段、中段和后段三個階段設置實踐內容,每個階段都有相應的支撐核心能力培養。通過具體的網絡工程項目(包括產品、生產流程和系統),從項目的構思、設計到項目的實現和運行的生命周期為整體,讓學生主動地參與理論到實踐的轉化過程中來。
(2)真實環境法。按照真實性學習理論,以來源于企業的項目為中心組織項目課程,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項目課程的功能。學校與企業比較起來,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方面存在著不足。很多教師已經意識到,學生在學校里三年都學不會的技能,很可能在企業不到三個月就學會了。主要原因是企業里有真實的工作項目、真實的工作環境以及真實的工作壓力,這都是學校無法復制的。于是我們把源于企業的真實的工程項目引入課程設計的內容,教師參照企業內組織結構情況,挑選一到兩個學生做項目經理,負責整個項目的生命周期,分工,協調等工作都由該項目經理完成。每個學生的實踐過程像在真實企業的員工一樣,使學生將來能“零距離”上崗。
(3)量體裁衣法。教師要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尊重學生的學習興趣,選擇合適的崗位和項目,對于不同學生群體不同的專業定位,其關鍵的實踐能力也不同。為了防止興趣過散情況的發生,教師可以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劃分幾個項目小組,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專業特長挑選相應的項目組。實際的過程就像企業員工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興趣愛好應聘實際的工作崗位一樣。如果專業定位于培養網絡工程師,那么組建網絡的能力就是這個專業的關鍵實踐能力;如果專業定位于培養網絡管理人員,那么使用網絡操作系統進行網絡管理的能力就是這個專業的關鍵實踐能力。
2.3 教學內容設計
《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的教學內容要以就業為導向,在實踐過程中應進行廣泛深入的社會調查,參照如圖2所示的CDIO能力結構。
明確用人單位對本專業人才有哪些崗位能力方面的要求,其中哪些是核心能力,哪些是一般能力,要圍繞核心能力并根據CDIO理念制定《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的教學大綱。教學大綱中要體現怎樣通過具體的網絡工程項目(包括產品、生產流程和系統),從項目的構思、設計到項目的實現和運行的生命周期為整體,讓學生主動地參與理論到實踐的轉化過程中來。在《網絡工程》課程設計教學中,教師要深刻理解CDIO的理念,既注重抽象理論知識的“教”和“學”,又強調了教學過程中“做”的重要意義;設計怎樣的課程考核體系既增強了學生的動手能力,又培養了學生的創新意識、項目設計的能力和團隊協作的精神。CDIO的 12 項標準都是圍繞如何實現 CDIO 大綱目標的,進行 CDIO改革,將帶來從理念到課程到教學到評估的整體改革。標準 5 是“培養設計經驗”, 要求課程計劃中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培養設計經驗的內容,包括一個基本水平和一個高級水平;在《網絡工程》課程設計時我們采用二、三級項目教學體系,在實踐活動中學生有機會參與產品、過程和系統的構思、設計、實施和運行;標準 8 是“主動學習”, 主動學習是學生直接參與到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活動中,不提倡被動的知識傳授,我們采用“角色”培養法,讓學生充當實際的企業員工,讓學生運用知識去操作、應用、分析和評測。這些標準在培養大學生創新能力方面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設計基于CDIO理念的《網絡工程》課程設計教學內容時,我們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1)實踐項目具有一定新穎性。教師在設計《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的項目時,應該隨著技術的發展而變化,項目的選取內容要注意更新,不能一成不變,要使用網絡工程行業當前的先進技術、主流技術,保持與行業發展同步,使學生在畢業后知識能力滿足社會和企業發展的要求。
(2)課程設計題目的多樣性。企業的工程項目較多,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合理安排實踐內容,根據市場調研及時調整部分知識結構,題目既要緊密圍繞課本知識點,又要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難易程度不等、形式多樣。整個過程始終遵循CDIO“做中學”的原則,引導學生完成從理解問題、構思設計、實施到運作的整個過程。這樣,既達到對所學知識的學習、理解,同時培養學生學習興趣、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3)項目是真實地來源于企業。按照真實性學習理論,以來源于企業的實際項目為中心組織《網絡工程》課程設計,能最大限度地發揮CDIO模式教學的優勢。課程設計的實踐項目最好來自產業第一線,是企業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學生在校可以“零距離”接觸企業崗位,畢業后不用培訓就可上崗。
(4)實踐過程分工與合作。開設課程設計的目的主要是培養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鼓勵學生互相溝通、共同探討、共同參與。課程設計是獨立的實驗環節,是對理論知識的綜合應用,正好符合CDIO強調的項目完整性與綜合性。一個基于項目的課題設計,一個學生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因此通常考慮分組合作的形式,每個小組由組長負責與指導老師溝通、匯報以及整個課題的完成進度。這種形式從開始的查閱資料、需求分析、整體方案的設計、詳細設計、編碼、測試驗收、運行與維護以及整個過程中不斷地討論、不斷地解決問題,每一個環節都可以鍛煉學生的溝通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團隊協作精神。
2.4 考核方式設計
《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結束之前,指導老師要對課程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多樣,標準11是“學生CDIO能力的考核”,CDIO大綱所要求的能力的考核方法必須與 CDIO的理念相一致,考核方法包括筆試、口試、學生行為觀察、等級量表、學生反思、日記、檔案袋評價、同學評價和自我評價等。為此,我們在《網絡工程》課程設計的教學過程中,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采用兩級考核方式,教師(充當用戶或是驗收專家的角色)考核、組長(充當項目經理的角色)考核,考核設計的成績表如表1所示。
3 實踐結果分析
實踐與探索表明,用CDIO理念引導該課程的課程設計,效果良好。如表2所示。
在《網絡工程》課程設計中應用CDIO教學模式,真正達到了“做中學”,鍛煉學生從構思、設計到實現的整合過程。大大提高了大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對基于工程項目的學習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達到了社會對網絡工程人才的崗位要求。
4 結語
對于應用型本科《網絡工程》課程設計教學,需要不斷探索教學方法策略,CDIO工程教育模式采用現代教學理論,創新教學方法,提供新的學習環境,從項目的構思、設計、實現和運作過程教學,有利于學生掌握個人和人際技能,提高學生的團隊協助能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創新能力,同時使學生掌握了專業必備科技知識,讓學生走出校門之前在心理上和職業素質上具備了企業的崗位能力。
參考文獻:
[1] 查建中.論“做中學”戰略下的CDIO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
[2] 綦朝暉.網絡工程專業人才培養體系的研究[J].高教論壇,2008(8).
[3] 康全禮.CDIO大綱與工程創新型人才培養[J].高等教育研究學報,2008(4).
2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外包理論相關概念梳理
2.1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概念
“社區”一詞是在20世紀30年代初,先生在翻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的一本著作《CommunityandSociety》時,從英文單詞“Community”翻譯過來的,后來被許多學者開始引用,并逐漸流傳下來。它最初源于拉丁語,其意思是指共同的東西與親密的伙伴,后經德國的社會學家滕尼斯開始應用到社會學的研究中。至今關于“社區”的概念存在諸多版本,每種版本的側重點也各不相同,如:《辭海》中將“社區”解釋為“在一定地域內由相互關聯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強調“社區”的地域性;鄭杭生〔1〕則認為社區就是區域性的社會,是進行一定的社會活動,具有某種互動關系和共同文化維系力的人類群體及其活動區域,其強調社區的區域性、社會性和文化性。除此之外,學者也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社區”進行了定義,雖然他們的側重點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不一樣,但綜合而言,本文認為“社區”應包含如下特征:一、有一定的地域空間和聚居人群;二、有一定的生活服務設施;三、居民群具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四、居民群之間發生種種社會關系。一般來說,我國目前所稱的社區,在城市一般指街道,農村則指鄉、鎮或自然村。
目前學術界關于“體育設施”的概念已經達成共識,正如《現代漢語詞典》所言,“體育設施”是指用于體育競賽、訓練、教學和群眾健身并滿足其使用要求的場地、建筑物和相關固定附屬設備。但關于“體育設施”的最終隸屬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形成了“公共體育設施說”和“體育公共設施說”兩大派別。但本文認為,不管是“公共體育設施”,還是“體育公共設施”,其都是“公共設施”的下位概念,其爭論的焦點在于其最終應該歸屬于“公共問題”還是“體育問題”。進一步而言,“公共”一詞是對“體育設施”的修飾,對其只起到限定作用,而“體育”才是對“公共設施”的具體和延伸,應占據“核心”地位,因此,筆者更傾向于“體育公共設施”這一學說。結合本研究的特點,,筆者認為“體育公共設施”具體是指國家、政府、企業、公益性組織通過多渠道投資興建的,用于普通社會群眾健身并滿足其使用要求的社區體育公共運動場地、體育公共運動場館、體育公共運動器械和相關固定附屬設備和服務。
“管理活動”自古已有,但長久以來學術界對“管理”概念內涵的界定仍未取得共識和統一。而我們通過綜合這些概念定義發現,“過程活動說”普遍受到諸多學者的賞識和認可。“過程活動說”認為“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領導者,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各種有效方法和手段,使內部成員和組織一塊實現既定目標的過程。從這一概念中我們不難發現,“管理”內涵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特點:第一,目標是管理活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第二,管理的“載體”是“組織”,管理總是存在于組織之中,是對組織的管理;第三,管理的對象和內容是組織內部資源。資源具體包括人、財、物、時間、信息等類型;第四,管理活動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即管理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科學的體系。因此,我們認為“管理”是指一定組織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各種有效方法和手段,對組織內各個要素進行不斷的調節,繼而最終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
就此,依據以上對“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三個概念的理解,本文認為“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并不是三個詞匯的簡單組合,而是在融合基礎上的豐富和發展,擁有更明確的內容結構和更明顯的功能價值,并具有鮮明的特征:一、管理的主體是政府或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二、管理的對象是由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益性組織等共同投資興建的運動場地、運動場館、運動器械和相關固定附屬設備;三、管理的范圍是具有共同生活習慣或價值觀念的社會群體;四、管理的目的是滿足社區居民的體育健身需求。上述特征是在原來概念基礎上的豐富與發展。
2.2服務外包概念
“外包”一詞最初由美國管理學者加里·哈梅爾(GaryHamel)和C·K·普拉哈爾德(C.K.Prahalad)于1990年在《企業核心競爭力》一文中首先提出。作為一種運營模式,作為外包的一種組織形式,服務外包的轉移對象主要是指投入的服務性活動。最早,英國學者查爾斯·蓋伊和詹姆斯·艾辛格在《企業外包模式》中認為,服務外包就是依據服務協議,將某項服務的持續管理責任轉給第三者執行,以此來提高效率、降低運作成本的一種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而隨著經濟的快速全球化發展、產業結構非實物化及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服務外包”的內涵也得到諸多研究領域、諸多專家學者的青睞,雖然現階段學術界對“服務外包”的概念內涵仍莫衷一是,沒有取得一致性認識,但是諸多學者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各自角度進行了探討分析,提出了許多具有建設性和借鑒性意義的觀點。并且經過綜合分析發現,這些概念在本質功能上均趨于一致化,即服務外包就是指企業為了將有限資源專注于其核心競爭力,以信息技術為依托,將非核心的服務生產業以商業形式發包給企業以外的專業服務機構,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業對市場環境迅速應變能力并優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種服務模式或管理模式。
3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服務外包研究相關理論基礎
3.1體育公共產品理論
“體育公共產品”是“公共產品”的下位概念,其包含“公共產品”所具有的所有屬性,同時也適用“公共產品”的分類標準。“公共產品”按照形態分類時,可以分為物質型公共產品和服務型公共產品,那么“體育公共產品”即可相應地分為物質型體育公共產品和服務型體育公共產品,也就是我們常言的有形體育公共產品和無形體育公共產品。在體育領域中,有形的體育公共產品是多種多樣的,本文所研究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就是其中的典型,它已經隨著社區體育的發展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并形成了相應的管理機制。就目前國內發展而言,關于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管理主要集中于設施配置、工作人員責任、基礎經費使用、維修網絡建設和健身宣傳等幾個方面,從客觀角度來看,其管理機制的選擇與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密切相關,這是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中應該遵循的基本特征,也是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模式創新的關鍵所在。
3.2服務外包理論
服務外包過程是一個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它能夠將很多資源進行重組,同時創造出令人意想不到的績效。它自身具有很多屬性:首先,服務外包是由發包方將自身業務中非核心的業務交由第三方來完成。這種工作內容的轉移是通過合同的方式達成的,并需要支付一定的外包費用,但相比整體的工作績效而言,其可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其次,服務外包與信息技術密切相關,并利用其作為服務提供的手段。信息技術發展得越來越快,其身上所表現出來的巨大能量已經輻射各行各業,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載體,在服務外包行業內也是如此。第三,服務外包有利于發包方提高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和獲得競爭優勢。由于發包方將自身非核心的業務全部進行轉移,因而就有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資源專注于其核心競爭力,從而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強自身的競爭優勢。第四,服務外包是一種整合與利用外部優秀的專業化資源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承包商大都具有比發包商更優秀的專業化資源,他們能夠更好地幫助發包商有針對性地解決相關問題,同時只需花費少量的費用,這與他們節省出來的資源、精力和時間相比較,是一種巨大的優勢。
4國內外社區體育公共設施服務外包相關研究
目前國外關于服務外包模式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研究較少,但關于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方面的研究較多,涉及內容也非常廣泛。
4.1國外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相關研究
諸多學者對德國、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多個發達國家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進行了相關的研究,研究視角集中于社區體育設施的配置、規劃、開放程度、人才培養、法律法規建設幾個方面。在設施配置方面,主要對設施的種類和數量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具有較為完備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這與他們有力的國家財政支持有關。在設施規劃方面,主要對設施的建設與民眾意愿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指出國外發達國家在社區體育設施規劃過程中,注重居民的意愿,富有較強的人性化特點。在體育設施開放程度方面,主要對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用進行了探討,指出發達國家的大部分體育公共設施都供居民免費使用,只有少數維護成本較高的體育設施收取少量的費用。在人才培養方面,主要對社區內管理人才的培養問題進行了研究,涉及體育設施的維護人才培養、社區體育指導員的培養等。在法律法規方面,主要對政策的完善程度進行了探討,并指出建立完善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管理水平。國外發達國家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水平普遍較高,這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體育資金分配密切相關。
4.2國內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相關研究
目前,我國關于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設施配置、設施規劃、設施維護、設施開放、相關法律執行以及相關資源共享等方面。杜建輝、張啟明(2005)〔28〕,蘇艷(2011)〔29〕等學者對社區體育設施配置方面進行了研究,指出體育設施種類單一和數量不足是一個具有普遍性和人們所共知的事實,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矛盾會越加突顯。莊永達〔2〕,趙春珍〔3〕等學者對設施規劃方面進行了研究,認為社區建設有早晚之分,發展有先后之別,就此造成現階段新老社區之間設施規劃水平的差異,從總體上而言,新社區的規劃水平要遠好于老社區,但也同樣存在不同程度的科學性缺失問題。何建偉〔4〕等學者對體育設施的維護狀況進行了研究,指出缺乏體育設施維護人員是現階段我國社區普遍存在的問題,在設施破損而無人維護的情況下繼續對其使用,不僅會縮減設施的使用壽命,而且還有可能威脅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學者對設施開放度進行了研究,發現在一些設施資源較好的社區,管理者為了降低維護成本,延長設施使用壽命,采取限制使用或付費使用的方法進行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降低了設施的使用成本,節省了維護費用,但卻是以降低人們的健身熱情為代價的。盧耿華〔5〕等學者從法律執行角度進行了研究,指出我國已經頒布了多部法律來保障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供給,但在執法過程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這與部分法律內容的籠統和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淡薄是密切相關的。李驍天〔6〕等學者對資源共享方面進行了研究,提出應該充分整合學校、企業等多方面的優秀資源,將之與社區共享,從而改善社區體育設施資源不足的現狀。
4.3國內外研究現狀綜合評價與分析
通過以上對國內外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相關研究的整理與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國外發達國家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管理機制,在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配置、規劃、開放程度、人才培養、法律法規等方面都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組織形式;而國內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發展還處于較低水平,管理機制還不成熟,各方面建設還需進一步完善。
雖然國內外由于體育文化背景和政策環境的不同造成了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效果上的差異,在管理方式上也未形成系統、成熟的服務外包管理機制,但各國已經開始將研究視角轉移到服務外包領域,這對于進一步豐富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還需在今后的研究中進一步地分析和探討。
5小結
社區體育公共設施是社區居民進行體育健身活動的重要媒介,也是人們提高身體健康水平的重要依托。但目前在體育設施管理中出現的設施配置低、維護差、開放程度小等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日常體育健身活動,不利于全民健身目標的實現。要想調節供需矛盾,實現體育公共設施建設滿足社會公眾的體育需求,關鍵是要改變管理思路,提高管理水平和層次。因此,本文以服務外包模式的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為根本出發點,對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和服務外包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梳理,分析了與其相關的基礎理論,探討了國內外相關的研究現狀,以期為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的管理機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與方法,促進社區體育公共設施管理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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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公共設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而城市公共設施設計也逐漸成為了設計藝術學科教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是筆者在所承擔教學改革項目研究過程中,對課程內容進行梳理及優化設計實踐的基礎上,嘗試引導學生在課程中以相關的設計理論和調研依據為基礎,將環境、設施本體和人之間的相關概念、原理和方法應用于創新設計中,充分把握公共設施在設計實現過程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使之適應公共設施設計教學的發展需求。
一、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學科背景
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學科間的交叉與融合在不斷擴展。而作為橫跨文理、融技術和藝術于一體的設計藝術學科,其發展歷程充分證明了學科的綜合性和交叉性。城市公共設施設計作為設計專業的一門骨干課程,不斷有新的學科理論和知識在更新。動態的設計藝術學科在橫向外延并不斷擴展范圍的同時,專業內部間的交叉與融合更是顯得頻繁與血肉相融,從而推動著設計藝術學科整體的不斷發展。
二、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征
城市公共設施設計所涉及的學科領域跨度較大,涵蓋了環境藝術設計、工業設計等專業內容,因而不同專業領域對公共設施設計有不同的理解和思考的側重。對環境藝術而言,其首先是對城市環境的設計和景觀要素的組織,具有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意義,主要從環境的整體視覺出發;而對于工業設計而言,公共設施是室外空間的大尺度產品,需要在實現功能的基礎上追求形、色、質及結構的統一,是微觀具體的實現和創造。
城市公共設施設計課程就是立足于與環境相結合的思路來拓展工業設計的視野,恰與當今跨學科設計的趨勢相吻合。與此同時,工業設計的程序、研究方法,以及系統整合的觀念和問題先導的思維,常給城市公共設施設計帶來新的啟發。
三、課程的教學內容及組織方式
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教學需要實現學生的知識構建形成從感性認知到設計實踐能力的轉化。我們將城市公共設施設計教學共分為三部分進行:前期側重于理論教學,中期側重于設計前的市場調研與分析,后期則側重于設計過程的指導,形成完整的教學鏈,依次完成學生知識的建構。
(一)理論教學
前期理論教學主要通過對基本內容的講述和對城市公共設施設計典型案例的分析,側重學生對于設計方法的學習,力求運用正確的思維方法指導設計。教學的主要內容包括:闡述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概念;論述城市公共設施設計中以“人類——環境系統”分析為核心的基本原則;介紹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過程及內容,使學生從中掌握公共設施設計調研、分析、評估的基本內容和方法技術;介紹各類城市公共設施設計的要點。
(二)調研與分析
要求學生結合城市公共設施設計項目進行實地參觀調研,鼓勵學生接觸生活、接觸社會,調查身邊的公共設施與人生活的密切關系,并分析公共設施所體現的審美性和實用性。調研所得出的成果以制作PPT報告的方式在課堂上演示并陳述,通過匯報交流來積極消化理論教學環節中的知識內容,并加強學生對設計原理與方法的理解。
(三)主題設置
后期設計過程的設計內容嚴格按照教學進度要求逐步深化。從方案起步、修改深入,直至定稿上版,整個設計過程中教師指導的重點在于設計方法、設計思維過程的引導。其別強調培養學生在設計前期的分析和制作能力,例如,利用草圖進行圖示思維、制作效果圖模型幫助方案推敲比較。為提高學生方案研究與表現的綜合技能,在方案草圖階段進行與設計課題相關的主題性與概念性城市環境空間的平面圖設計,增強學生對于環境與設施統一性的理解。
四、主題性城市公共設施設計教學實踐
具有主題性的城市公共設施設計教學實踐強調課題的概念性與實驗性。筆者曾多次嘗試將擬定的空間形態讓學生進行設計創作,以實驗性的研究態度,從對場所空間的認識入手,對城市中人們的活動現象予以重新梳理和組織,從而體現人、公共設施與環境之間的協調關系,塑造更為美好、和諧的城市戶外生活場景。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要培養學生樹立起對公共空間環境的系統性觀念,因此需要結合公共設施形態、結構以及功能的配套性等方面,尋找設計的切入點,進而做出較為明確的創新性設計方案。這個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學生以往單向思維及封閉創作的定式。這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在做設計時更具有針對性,使其最終的方案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以主題性的空間形態為切入點能充分發揮學生的創新意識,更能充分調動起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激發良好的課堂學習氛圍,增強師生教學的互動性。
結語
城市公共設施設計實際上是一個系統性的設計課題,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城市公共環境建筑的加快,公共設施設計前景光明。城市公共環境設施設計課程的設置在強化學生專業設計能力的同時,拓寬了學生的專業知識面,更多地了解和熟悉其他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能與理論。通過對該課程的學習,能為學生將來勝任不斷發展更新的設計行業要求,包括從事設計管理與協調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注:本文為武漢大學211建設項目“面向智慧城市的城鄉規劃學”科研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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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J5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35-0071-01
閑置能耗作為一個首次被提及的概念,其主要是指公共設施在沒有為人們提供服務時間段的能源消耗。這種現象其實一直普遍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只不過在能源問題日益緊張的今天,這個問題也就變得越發的尖銳了。如果設施在沒能為人服務的狀態下依然消耗著資源,那么我們就將這種現象稱之為閑置能耗,它是一種能源上的過度浪費。
公共設施產品相對其它工業產品有著相對簡單的結構與生產過程,這就為可拆卸性設計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而這一點,在生態能源的公共設施創新設計概念中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我們如果能利用公共設施的這一特點,將公共設施上有關于生態能源收集的部件。就拿風力發電來說,小的風力發電機會比大的更合適。因為它更容易被小風量帶動而發電,持續不斷的小風,會比一時狂風更能供給較大的能量。其這一特點正好與公共設施的特性相一致。所以,如果將生態能源應用于公共設施設計之中會極大方便公共設施的能源收集與利用,從而最大限度的緩解城市密集區域的供電壓力。
公共設施本身無疑是影響生態能源應用到實際之中的重要因素。由于城市中的公共設施涵蓋的領域十分寬泛,所實現的功能也不盡相同。如果從公共設施自身的服務方式層面上分析,城市中的公共設施可以粗略的分為直接接觸類設施,與非直接接觸類設施。
一、直接接觸類設施
直接接觸類設施包括諸如公共候車亭,報刊亭,活動設施,共公座椅,扶手等等。由于其直接與人類的生活行為活動密切相關,所以針對其生態能源利用的領域應該多考慮對人類活動影響較少的能源。附加的模塊最好可以靈活的拆卸,以便日后的合理分配,維修與回收。就拿生物能源的實際利用來說,我們可以在諸如公共候車亭,報刊亭等人流容易聚集的設施周邊安置生物能源的相關配套設施(生態能源收集裝置),用可視化的方式讓人們看到身邊的樹木每時每刻所產生的電能,吸收的溫室氣體量甚至是其生長的時間。賦予其生命化特征,使人們感到樹木就像我們的孩子一樣,同時為人們提供一些與樹木交流的配套公共設施。比如,設置一面空瓶收集區域,人們可以將沒喝完的礦泉水瓶擰到該設施上固定,獨特的角度可以使瓶內剩余的水緩慢流到樹木根部,從而利用沒喝完的礦泉水灌溉植物。[2]這樣在利用能源的同時培養了人們愛護樹木,愛護環境的意識,也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人與環境的距離。類似的,我們還可以運用機械能源理念,在年輕人居多的公共設施周圍,安置一些諸如單車之類的健身設施。使他們在下班等車之余既鍛煉了身體,又可以利用他們運動產生的動能轉化為電能并存儲起來,供設施自身使用。
二、非直接接觸類設施
非直接接觸類設施包括諸如路燈,道路護欄,導示設施,墻體,垃圾箱等等。相對于直接接觸類設施而言,適用于它的生態能源利用的領域就會寬泛很多。就拿路燈設施來說,我們都知道,與路燈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有效能耗不同,路燈在非使用狀態下的能耗基本上是一種能源浪費。[3]因為其處于等待狀態,既不能為路過車輛與行人提供照明,反而多余的光線對周邊建筑物內的人會產生持續的光污染。生態能源利用的理念與城市照明系統相關知識的契合,使我產生了一個設計構想――設計一種全新的低能耗城市路燈體系,該體系是建立在模塊化的小型H軸風力發電設施基礎上的。首先在道路兩旁以及護欄設施設計上增加風力發電模塊(小型H軸風力發電設施和與之配套的傳感器),該模塊通過汽車駛過時所產生的風能,帶動其發電并帶動紅外感應系統。當沒有車駛過時,路燈處于待機狀態,此時低能耗的LED照明將作為主要的照明方式。當有車駛過時,由感應器開啟汽車行駛前方幾盞路燈的氙氣照明為汽車提供足夠的光線,隨著汽車的駛過,氙氣燈照明依次關閉并且轉回LED照明繼續工作。通過這樣的設計既實現了路燈的照明功能,又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路燈的閑置能耗帶來的城市供電壓力,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1 設計文脈主義
1.1 文脈和城市的文脈:所謂文脈,英文即Context一詞,原意指文學中的“上下文”,在語言學中,該詞被稱作“語境”,更廣泛的意義上,引申為一事物在時間或空間上與他事物的關系,設計中譯作“文脈”,它更多的應理解為文化上的脈絡,文化的承啟關系。
城市文脈是一個城市誕生和演進過程中形成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階段留存下的歷史印記,是城市特質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彼此區分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城市的根,是城市的靈魂,有往日發展積累的寶貴經驗,也有未來發展的前進方向。城市文脈的真正載體是生活,所有的歷史遺跡不過是它的寄存之所,所以只要生活繼續,文脈就能流傳,但只有被充分理解、利用、改造、傳承,文脈才能實現它的最大價值。
1.2 公共設施的概念:關于“戶外公共設施”,這一詞產生于英國,英語為“Street Furniture”,直譯為“街道家具”,簡略為SF。在歐洲被稱為“城市配件”,在日本理解為“步行者道路的家具”或者“道路的裝置”,也稱“街具”,在我們可以理解為“城市環境設施”或“戶外公共設施”。從功能意義上來說,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屬于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1.3 城市公共設施文脈設計含義:城市中公共設施的設計,必須要遵循各個城市的歷史文脈來進行,這是因為:每個城市的生存發展,都要建立在它自身獨特的、區別于其他城市的歷史文化上,失去了歷史文脈的城市將會成為一座沒有靈魂的“空城”。城市的歷史文化首先要通過一定的文化基礎設施來體現,每個城市的文化都是通過各種文化設施、建筑風格等區別于其他城市。我們對一個城市的印象,首先是來自于我們所看到的帶有文化韻味的傳統建筑、迅速發展的商業建筑構成的大量建筑群的視覺形象,在此之中,當然也包括了構成城市環境的有特色的公共設施。所以,在城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更新過程中,加強街區中的基礎設施、特色景觀建筑物等硬件建設,體現出特定的文化意蘊和歷史街區個性,是我們城市設計工作者所必須承擔的歷史使命。讓城市公共設施的形象符合歷史文脈,把能表達城市意象的諸如文化、政治、經濟、民俗、審美、藝術等抽象的概念圖形化,融合到公共設施的設計形式當中,并在我們的大腦中留下深刻的印痕,對其貼上特殊印記的標簽以示與其它區域或其它城市的區別。這種留存在我們頭腦中的城市公共設施文脈的集體記憶,反過來又影響對未來城市設施形象的塑造,在代代傳承中,將主導城市形象設計的歷史文脈通過物質形式的文化符號保存下來。
2 城市公共設施設計文脈要求
2.1 結合城市主流文化:首先,城市公共設施的設計必須要結合城市的主流文化,尊重城市的歷史文脈。每一個城市,甚至每個城市中不同的歷史街區,都具有它特定且突出的地方文化和傳統歷史。而公共設施作為一種傳達文化的載體,在設計中,必須通過其恰當的形式、色彩、材料和工藝等方面逐步形成與城市的建筑、景觀風格相統一的設計風格;這種設計風格沉積在建筑與環境中,并與它相結合,形成一個由不斷傳承的觀念、文化和審美角度所制造出的“形象集合體”,即一個城市中人們對自己生存空間的集體記憶。它以物化的形式反映出人們的生活方式,與隱藏在人們心中的、駕馭其行為并產生地域認同的社會價值觀相吻合,引起人們的共鳴,進而產生文化的認同感,使城市的風貌與特色在歷史的雕琢中不斷延續與傳承。
一、文化觀的釋義
文化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對于文化的解讀復雜而多樣,就一般意義而言,文化可以以狹義與廣義加以詮釋。[1] 《現代漢語詞典》關于“文化”的釋義,即“人類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當屬狹義文化。一般而言,凡涉及精神創造領域的文化現象,均屬狹義文化。
廣義的文化是人類創造出來的所有物質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具有意識形態性質的部分,也包括自然科學和技術、語言和文字等非意識形態的部分。正如弗萊在《創造與再創造》一文中,對文化做出了一個寬泛的定義,他說:“人不像動物那樣直接與裸地生活在自然之中,而是生活在他從自然中建構出來的封套里,這個封套通常被叫做文化或文明。”[1]弗萊此處所說的文化,就是一個大文化概念,它指自然之外人類所建構的一切生活。基于對文化廣義的理會與全面的認知,文化觀可界定為以廣義文化內涵為指導,建立的面對與解決問題的態度與方式、方法。依據思維取向的差異,文化觀可劃分為:以理性思維為主要特征的科技觀與感性思維為主要方式的人文觀;按照文化出現的時間先后順序又可劃分為:傳統文化觀、現代與未來文化觀等。
全面理會、認知與把握文化是建立文化觀的前提與基礎,而清晰、完整與正確的文化觀則是審視、考量文化的依托與保障。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未來文化是三種不同形態的文化。傳統文化的積淀與整合形成了現代文化,現代文化的提煉與嬗變構成了未來文化。無論是傳統文化還是現代與未來文化總是在矛盾中完成和發展。我們要有新而全的文化觀概念,摒棄狹隘的文化觀。人類昨天社會實踐活動所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對于今天而言,都是傳統文化;今天人類社會實踐活動所創造的文明成果,對于明天而言,也將是傳統文化。所以,我們不能一提傳統文化,就聯想到落后;現代與未來的文化也未必就是先進的代名詞。
二、設計與文化互動關系訴求以“文化觀”的視角來審視公共設施設計
設計是人類通過勞動改造世界,創造文明,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而最基礎、最主要的創造活動是造物。作為人類創造的諸多文化中的一個門類或領域,設計的文化觀建構于設計的特質與屬性的認知。設計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或稱之為文化活動,它既是“新生文化”的構建、傳播與發展,也是對“舊有文化”的傳承、梳理與提煉。[2]
設計與文化的關系是錯綜復雜、相輔相成的。清華大學的柳冠中先生在《事理學論綱》一書中寫道:“設計是一種投射文化的活動,是將文化意象物質化的過程;同時,設計對文化具有反作用,一個民族的文化心理,并不僅僅與宗教、政治、倫理或自然因素有關,而且,還與人們創造的、組成生活環境的物(設計)有關。”[3]
作為人類的眾多設計造物之一的公共設施設計,是伴隨著城市的發展而產生的融工業產品設計與空間環境設計于一體的新型設計門類。它是城市的不可或缺的構成元素,是城市文化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屬于城市細部文化設計。公共設施設計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城市的使用功能,滿足公共環境中人們的生活需求,方便人們的行為,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與工作效率。公共設施是人們在公共環境中的一種交流媒介,它不但具有滿足人需求的實用功能,同時還具有改善城市環境、美化環境的作用,是城市文化的載體,對于提升城市文化內涵與品位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特定民族、地域的文化是設計構建的原生動力與驅動力,而設計的效應則體現在與特定民族、地域文化的契合與共鳴上。[4]設計與文化的互動關系決定了研究設計必然關聯文化,而作為設計內容之一的公共設施設計也需著眼與把握文化,并應將其納入文化的范疇。公共設施設計并非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它涉及到城市及交通的規劃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公共的信息傳播設計、生態環境學、設計心理學、造型學、行為學、美學及人體工程學等一系列的廣義文化,是透視一個社會文化內涵、文明程度的載體與標志,是打造城市文化品牌與價值取向的重要構成要素。
三、文化觀是架構公共設施設計獨特性的有效途徑
有些學者不將公共設施劃歸工業設計的范疇,其主要原因在于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征。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采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征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以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為代表的現代文化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設計意味著創造,而公共設施的創造有別于其他設計之處便體現在其設計的獨特性上[4]。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表現為: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時代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文化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地與人相契合,與環境相融合。如2004杭州公共環境設施競賽中有一個名為“框景”公交站臺的設計。該設計的獨特性體現在準確、巧妙地把握了杭州的傳統文化,采用現代文化語言,符合了杭州未來的文化取向。
“設計是從無到有的創造,創造新的、有用的事物”(李斯維克:《工程設計中心簡介》)。要“創造”就需靈感;有“創造”才具獨特性。[2]就設計而言,我們不應只停留在就文化論文化的空談闊論。設計是實實在在的造物活動,公共設施設計更是人們所必需的物質存在。既然設計是在創造新的文化,由于文化的延續性,公共設施設計獨特性的架構就需要從傳統文化中尋覓創造的靈感,用現代文化來獲取創造的依據,以未來文化把握創造的方向。
四、文化觀是公共設施建構“合理”的基礎與保證
就文化觀而言,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可釋義為符合理性思維為主要特征的科技觀。正如上文所述,公共設施設計涉獵眾多文化門類,其中便包涵了人體工程學、材料學、成型工藝等理性科學技術。
公共設施設計是設計師依靠現實的材料和工具,通過深刻的想象和藝術的直覺而進行的創造。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科技為代表的理性文化為公共設施的構建提供了可以信賴與依托的物質基礎,更從理性的角度為公共設施的創建拓展了空間。科技文化的發展與進步既為公共設施的構建注入了“合理”因素,同時也激發了公共設施新語言文化的出現。[5]
公共設施的建構不僅以科技文化為創作手段,而且還以科技文化為實施基礎。公共設施的科技文化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設施構建、形成所需的諸如材料、成型、涂飾與人機等科技文化因素;二是通過公共設施語言所蘊涵與傳示出的“科技文化感”。
首先,就公共設施的生產成型過程而言,形態的建構包括形成形態所需的材料,材料的加工成型工藝,以及材料成型后的涂飾、組裝等工序,可以說每一步工序自身及其實施均體現著科技文化的“存在”。[6]公共設施作為一種物質形式,其基礎是構成公共設施的物質材料,材料學自身的發展與材料加工工藝、成型方式的進步為公共設施的建構可行性提供了科學文化依據。就材料而言,它是設計師實現設計的物質條件,技術則是設計師實現設計的有力保障。沒有材料,任何設計師也將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設計將成為紙上談兵,設計只能停留在構思階段;缺乏技術,設計師難以實現公共設施造型的物化,即使再高明的設計師也難以造就功能優良的設計。
其次,公共設施作為一種體現設計理念的視覺語言,在其構建中由于科技文化因素的介入,在語義表述上必然存在科技的“身影”,在一定意義上,公共設施便成為科技文化的視覺“代言人”。
五、文化觀是公共設施建構“合情”的核心與依托
公共設施設計的“合情”則是指其設計應合乎文化觀中感性思維為主要方式的人文觀。這個“情”可以解讀為:人情、地情與時情;就設計而言,則可詮釋為:人的因素、環境因素與時間因素。
公共設施作為一種面向社會大眾開放的公共場所的設施、設備,可以說,人的生活方式決定了公共設施的存在及構成,物質層面的需求左右著其功能的實施形式,精神層面的活動訴求其審美與價值取向。所以,公共設施設計應該首先著眼于人,而深厚的人文文化底蘊則成為設計的必須要素。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人本主義心理學認為人是通過“自我實現”,滿足多層次的需要系統,達到“高峰體驗”,重新找回被技術排斥的人的價值,實現完美人格。[7]城市中的公共設施以其服務人們的工作、生活和供人們欣賞的雙重功能,方便著人們和美化著城市。人是城市環境的主體,因而公共設施設計應以人為本,充分考慮使用人群的需要,以達到實現“完美人格”。
其次,公共設施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單純的,它從屬于環境,是環境的有機構成部分。文化觀所賦予的社會與歷史責任訴求公共設施的設計應考慮到環境因素,包括自然與社會環境因素,注意設施與環境的和諧、統一與共生。順應環境,又要有節制的利用和改造環境,通過具有“合情”設計的公共設施這一中介,達到“天人合一”(環境與人的生活的和諧統一)。
再次,文化依據時間的界定分為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未來文化三種不同形態的文化。作為文化意象物質化過程的設計活動,公共設施設計也具有時間性。這種“時間性”是全面的、動態的,既表現在公共設施設計與周圍環境文化上的呼應與契合,也彰顯于公共設施設計對整體環境現代與未來文化的反映、引領上。
注釋:
[1] 馬林諾夫斯基.文化論[M],南寧:廣西美術出版社,2000.
[2] 趙江洪.設計藝術的含義[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99.
[3] 柳冠中.事理學論綱[M],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7.
[4] 左鐵峰.產品設計進階[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5] 彭澤立.設計概論[M],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5.
[6] 彭吉象.藝術學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 唐納德?A?諾曼.設計心理學[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8]王受之.世界現代設計史[M],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6.
湖南長沙市的張建云家的房子自從2005年10月開始,三個月內七次被重型大貨車所撞。警方調查發現,老張家門前有兩條路,一條是老路,南北走向的書院路;一條是東西走向的湘府西路,這條路是2005年10月1日才開通的。兩條路在老張家門前匯合,形成一個丁字路口,老張家就在這丁字路口處,但是車為什么會偏偏撞向他家呢?交警部門認為,發生車禍的主要原因有兩點:第一是司機對路況不熟;第二司機不知道前方是急轉彎路口,在轉彎時沒有減速才造成了側翻,撞向了老張家的房子。在這之后,交警部門及時在老張家門前的這條路上設置了減速丘,并安裝了限速標志以及事故多發的警示牌。但效果并不理想, 2005年11月19日,老張家又被撞了。接下來,不到三個月的時間,老張家竟然接二連三地發生了七次車禍。經過仔細分析,交警部門終于找到了事故頻發的一個原因,就是轉彎的外側低,內測高,形成一個反差,使得車輛轉彎的時候,因為離心力的作用造成翻車。在正常情況下,右轉彎的路面應該是內低外高,但這個路面的情況則恰恰相反,是內高外低,正好是離心力和重力分力合在一起,導致車輛翻車事故頻頻發生。專家和交警部門的觀點一樣,老張家所在的丁字路口路面施工不當是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但是從道路設計部門、施工部門到監理部門一直在相互推諉,使得老張至今仍然在過著擔驚受怕的日子。
從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案例。近年來類似的案例時有發生,其中影響較大、較有代表性的有王烈風訴千陽縣公路段損害賠償案,南京機場高速公路案,重慶彩虹橋垮塌案等,圍繞著這些案件,我國法學界也展開了熱烈的探討。大家觀點不一,眾說紛紜,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問題:公有公共設施的含義,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是否應納入國家賠償?共有公共設施致害國家賠償制度的構建等。本文也打算按著這個思路,對比國外有關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的經驗,并結合“長沙”的這個案例,對我國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制度作一粗淺探討。
二、公有公共設施的含義
我國法律上并未使用“公有公共設施”這一術語,學者們在討論相關賠償時使用的稱謂很不統一,但大部分學者使用了“公有公共設施”這一術語。公有公共設施包括“公有”、“公共”和“公共設施”三個方面。首先對于“公有”的涵義,有學者認為公共設施以國家、公共團體或者其他公法人所有為限[1],私人出借或者借與國家為公共目的使用的公共設施不在此范圍內。如果因此類設施或者管理存在欠缺,導致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被害人只能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或者按照《鐵路法》等特別法的規定,向所有人請求賠償,國家并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有學者認為公有不以國家所有為限,不看重所有權歸屬,事實上處于行政主體管理狀態者即可[2]。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設置和管理公共設施之所以成為國家的一項公務活動,在于它是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向公眾提供使用的活動,國家所有權的存在與否并不是關鍵。只要為了公眾使用的目的,國家在事實上管理公共設施即應當適用相應的公法制度,而無論這種管理源自所有權、租借、法律授權甚至無權限的管理[3]。比如,警察為追捕疑犯而臨時借用公民的汽車,這時,雖然汽車的所有權依然是公民的,但是為了公共目的,此時汽車已處于國家事實上的管理狀態中。其次,對于“公共”的涵義,理論界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理解的“公共”認為僅以供社會公眾利用為限[4]。廣義的解釋認為,公共設施是為公共目的設置的物質設備,不以供一般國民使用為限,行政主體供自己使用之物亦包括在內。筆者同意狹義的解釋,所謂“公共”應當指國家為公務目的供一般公眾使用,不包括專供行政機關自身使用之物。因為前者是直接以滿足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活動,屬于公務,應當適用特殊的公法制度。后者只是間接地滿足公共利益的行為,其性質與私產管理行為無異,沒有必要適用特殊的法律制度[5]。再次,對于“公共設施”的涵義,是指有體物或者其他物之設備,不包括人的行為或無形的財產。設施主要包括不動產,對于是否包括動產,學界存在爭議。
綜上,“公有公共設施是指由行政機關或特許的公務法人設置或管理,供公眾使用的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橋梁、碼頭、堤防、下水道、車站、機場、自來水、煤氣供應站等”。[6]其實“公有公共設施”是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中使用的名詞,臺灣地區1981年實行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臺灣“國家賠償法”本身對何謂公有公共設施并未解釋。日本《賠償法》第2條采用了“公營造物”的概念,該條規定:“因道路、河川、或者其他公共營造物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受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此應負賠償責任。”該概念是從德國行政法引入的。其他大陸法系的國家賠償法中也存在類似公有公共設施的概念。例如,德國1981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草案)第1條第2項規定:“公權力主體對于因技術性設施之故障所生權利之侵害,亦負賠償之責。”法國行政法中則有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等概念,與公有公共設施的概念有所重合。[7]
三、我國公有公共設施賠償的現狀
截至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的專門立法,民事法律中也沒有針對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的專門規定,國家賠償法也沒有涉及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法,我國公民有權獲得兩類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而這其中并沒有涉及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問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的說明》對此給出的理由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欠缺發生的賠償問題不屬違法行使職權的問題,不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向負責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請求賠償。”而對于由政府設置并由政府實施具體管理的公共設施致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在現行《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常作為民事侵權案件處理。
依照《說明》的指引,處理該類賠償問題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2003年12月4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對《民法通則》第126條做了補充說明,這一補充說明擴大了《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范圍。然而,就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問題來說,這種補充說明雖然擴大了賠償范圍,減少了司法實踐中的不確定性,在實踐中有其積極意義,但它對于真正完善解決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問題來說只是杯水車薪。
四、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應當納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
1.公有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是一種公共服務,具有公益性。由于現代福利國家的形成,理論逐漸被公共服務的觀念所取代,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共服務的內容日趨復雜化、技術化、專業化,政府在提供社會服務時又不得不大量地利用各種資源,包括各種公共設施,從而能夠達到一定的行政目的。這就意味著國家設置管理公共設施之類的行為不再是一種恩惠,而是國家對公民承擔的義務。因此,國家的這種設置管理行為必須受到公法的嚴格約束。既然設置管理行為本身已經受到公法的嚴格約束,那么相應的賠償制度也需要考慮到公法的因素。
2.公有公共設施的利用者與管理、設置者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的,適用民法規定既不符合處理公法關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該將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
3.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法律性質要求其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瑕疵是政府疏于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結果。國家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義務,使公有公共設施處于一種不安全的狀態,具有造成他人損害之風險。此種情況下,國家應當承擔責任。在我國,公有公共設施有的由具體某一行政機關負責設置、管理,有的則以公務特性或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的方式交由具備資格和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管理、維護。但是公有公共設施并不因設置、管理者的性質而改變其自身性質,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不應當由設置、管理者承擔,因為設置、管理者只是被委托者,由國家選任、受國家監督而實施行為,故他們只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最終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國家來承擔。
4.適用民法規定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未將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受害人主要依據《民法通則》第126條請求責任人承擔特殊侵權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其存在的問題在于:(1)賠償責任適用的范圍只限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而公有公共設施的范圍如前文所述,外延非常廣泛,包括公路、鐵路、橋梁、碼頭、下水道、車站等等,設置還包括一些無形的管理設施或設施的管理活動。所以此條無法涵蓋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所有類型,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利益。(2)從歸責原則方面看,如果相應的公共設施屬于《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如果不屬于,則一般適用該法第106條規定的過錯責任。這樣的歸責原則在實踐中會造成一定的不確定性,并且難以體現法律對公務行為的特殊要求。(3)管理機關自行承擔責任的弊端在于,由于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沒有納入國家賠償,不能納入國家預算,往往因經費困難而無力賠付。
5.行政不作為理論逐漸成熟。過去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必須以行政行為的存在為限,然而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不作為理論也逐步得到承認,并運用到實踐當中。所謂行政不作為,指的是行政機關負有某一方面的作為義務,而且本身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主觀意志能力卻怠于履行這種義務,或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行政不作為雖不是主動侵害公共利益,但由于沒有完全履行行政機關所應負有的職責,其不作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對于行政不作為,可以宣告其違法,并且責令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以彌補損失,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公有公共設施的侵權損害賠償理由在于設置和管理方面的瑕疵,往往帶有不作為的特征。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一種加害行政,即讓行政相對人一方負擔了更多的風險。[1]
五、比較國外有關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制度
1.日本。被公認為對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救濟最有力的日本,在明治憲法時代拒絕對違法行政作用造成的損失由國家給予賠償。為了緩和這種豁免理論下公民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的困境,日本法院將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歸入私經濟行政的范疇,通過適用民法給予賠償。在大正時期(1912-1926)發生的德島游動圓木事件中即以判例形式確立了國家對公共營造物的設置、管理瑕疵承擔賠償責任。[2]1947年的日本《國家賠償法》以成文法形式確立了這種國家賠償責任,該法第2條第1項規定:“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者管理存在瑕疵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國家或者公共團體負責賠償。”[3]日本確認公共設施致害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是:既然國家或公共團體建設道路、公路、學校等公共設施供廣大國民利用,由于設施的瑕疵,利用者以通常的用法加以利用而發生無法預料的損害時,作為該設施的提供者就應承擔責任。[4]
2.德國。在德國,基于公私法的嚴格劃分,公有公共設施的瑕疵責任僅在其涉及公權力主體履行公法上義務時,才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責;對于郵政、鐵路等非公法義務,由國家依民法負賠償責任。德國1981年《國家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國家對其因技術性設施的故障所產生的侵權行為,應該負賠償責任;因違反對街道、土地、領水、違章建筑物的交通安全義務所造成的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德國試圖對技術性設施致害賠償建立一套統一的國家賠償制度。雖然該法因違憲而無效,但是表現出來的力圖追求法律的系統化和照顧公共管理的傳統和現實需要之間協調的精神,仍不失為德國法治的特點。
3.法國。在典型的實行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國家,則將國家行為分為權利行為、管理行為及統治行為,對于管理行為中由于執行公務、公共財產管理、國立學校、醫院、公路造成的危險責任,判例法上承認國家賠償責任。[1]但是,法國并沒有“公有公共設施”這一概念,類似表達為“公共工程”。對于公共工程的損害賠償,適用公法賠償制度,由行政法院管轄。這一制度在布朗戈案正式確立國家賠償制度之前就存在。法國的公共工程損害賠償是一個范圍極廣的制度,它包括一切和公共工程以及公共建筑物有聯系的損害賠償,而且法院判例不要求這種聯系關系密切。
六、從“七度生死劫”案件淺析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
1.致害物須為公有公共設施。根據前面關于公有公共設施含義的詳細討論,公有公共設施指由行政機關或特許的公務法人設置或管理,供公眾使用的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橋梁、碼頭、堤防、下水道、車站、機場、自來水、煤氣供應站等。具體到本案,公共道路作為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設置的基本設施之一,顯然是屬于公有公共設施。但是,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性,大量公共設施由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對這類公共設施的致害賠償問題需要分類分析。
2.該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須有欠缺。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存在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為前提。
設置是指公有公共設施在投入使用前的設立行為,如設計、建造、施工、裝設等,擴充或者擴建行為也包括在內。管理是指公共設施投入使用后,為維持其發揮預定的功能,以及維持可運營的狀態而做的保存、維護、改良等。設置欠缺,是指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時,即已存在設計不良、位置不當、基礎不牢、施工質量低劣等不完備的問題,致使公共設施的設置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設置后,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于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2]
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種“物”的侵權責任,而不同于一般公務員履行公務時的侵權。這種物的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在于供公眾利用的公共設施本身產生了致使損害發生的某種欠缺,而非設置管理該公共設施的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以關于設置和管理瑕疵的判斷標準,學界通常采取的是客觀說,即對設置管理欠缺應進行客觀的判斷,唯以欠缺的存在、不安全狀態的存在為標準,至于產生的原因如何,及設置管理者有無違反義務,主觀上有無故意或者過失,均不探究。只要公有公共設施存在物理性欠缺,給利用者帶來損害,便承認國家或公共團體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導致事故頻發的原因主要是該道路具有設置上的瑕疵。經過專家和交警部門實地鑒定,路口設計是“反超高”狀況,即轉彎的地方外低內高,與轉彎時力學基本規律要求的設置相悖。這種違背基本力學規律的設計存在重大缺陷,正常、合理行駛的車輛在道路存在安全隱患的條件下將面臨巨大的損害風險:不僅具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重大風險,同時也會危及自身安全,而這種致害的源頭則是道路存在設置上的缺陷。
3.需因設置管理欠缺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這里有幾個關鍵的問題需要注意:(1)損害事實,這是一切侵權責任的必備要件,構成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責任,同樣須具備這一要件。并且這種損害必須具有確定性,是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害,而不能是尚未發生的或者可預期的期待利益。(2)構成這種賠償責任,應以公民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為限,公民的其他權利受到損害,不應包括在內。因為公共設施管理、設置欠缺,在一般情況下,所造成損害限于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不會造成其他諸如自由、名譽、姓名乃至債權、無體財產權的損害,損害事實不應予以擴大。[3](3)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公共設施設置欠缺或管理欠缺,須是公民人身、 損害發生的原因,而公民人身、財產損害的發生,須為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引起的結果。即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欠缺構成公共設施的危險性,該種危險性轉化成現實的危害時,造成了公民人身、財產的危害。
本案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首先,導致居民人身、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是車禍,公路設置的缺陷只是造成車禍的原因,與居民的人身、財產的損失沒有直接的聯系;其次,公路存在的種種弊端并未導致損害的必然發生,即并非所有的車輛路經此地均發生了車禍。這便成了政府及行政機關規避責任的重要理由。但我們應注意到的是,在前面我們所述的因果關系鏈鎖中,欠缺須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是當欠缺并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時,欠缺與臺風、地震、洪水等自然事實,以及第三人的行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如本案中道路的欠缺與車禍即第三人的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的結果,國家仍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然事實與他人或被害人行為形成了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對此,仍構成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日本《國家賠償法》第2條對公營造物設置管理瑕疵致害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公共設施管理或者本身存在缺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除非公共設施管理人能夠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或者沒有因果關系等抗辯事由,賠償責任成立。[1]我國臺灣地區“國家賠償法”仿照日本的立法例,也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這種歸責原則也是與判斷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瑕疵客觀說相對應的。因此,受害者只需要證明公共設施存在瑕疵,自己的損失也是由于該瑕疵造成的,即可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