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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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634(2016)05000505
1關于規則的追問
1.1何為規則
1) 規則的內涵。第一個明確把規則作為學習類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學習的條件》一書中,根據人類學習的復雜程度將學習由低到高分為8種類型:信號學習、刺激反應學習、連鎖學習、言語聯想學習、辨別學習、概念學習、原理或規則學習、解決問題學習。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他又提出了5種學習結果:言語信息、智慧技能、認知策略、動作技能和態度,并詳細說明各類學習的條件和過程。其中規則類屬智慧技能,規則學習的終極目標是獲得智慧技能。那么,規則是什么?
加涅認為“規則是支配人的行為并使人能夠證明某種關系的內在狀態,規則遠非局限于一種言語陳述……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能力。”從中看出他對規則的行動誘發性的重視,但此陳述存在不妥。規則是動靜結合。靜――規則是對概念之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陳述性規則,多以命題的形式存在);動――根據原理、定律、公式等對整類刺激做出反映(產生式)。“規則是……能力”強調了規則動的一面,但把規則落于“能力”一詞,易產生誤解。應改為: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對概念間關系的言語性描述。精簡為: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
2) 規則與社會規范。“紅燈停、綠燈行”是規則,它指示人們根據交通燈顏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動,也澄清了概念“紅燈”與概念“停”、 概念“綠燈”與概念“行”間的關系。它還是一條社會規范,起到調節社會成員通行的作用。那作為知識類型的規則與社會規范間的區別與聯系何在?
社會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是歷史形成的或規定的行為與活動的標準[1];行為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指一個社會中諸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2]。可見社會規范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形成的,具有調節其社會成員行為功能的一種規則。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會約束性的規則,如社會的倫理性規則與交通規則等,它關乎人的態度和品德。據此,規則比社會規范范圍廣、內涵豐富,自然規則、數學規則、物理規則與語法規則……都囊括其中。但因態度、品德教學的可行性與成效性備受爭議,本文所述規則暫不包括社會規范。
3)規則與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同屬知識類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識也具此屬性,它們與規則存在何種聯系?
綜合肖小勇知識分類[3]與加涅智慧技能層次,整理出如圖1所示的知識分類,技能、程序性知識及規則三者的關系簡略為: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關系式1)。
綜上,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
1.2為何學習規則
斯坎杜拉認為按照科學中的節儉原則,規則是行為單位的基礎,行為最終要通過規則來表示,并提出規則學習的兩性:反應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規則學習有利于行動,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著一旦習得某種規則,將解決一類問題。從長遠的角度看,規則的學習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學活動中,規則常以步驟、原理、公式、定理、法則與命題的形式呈現,占據學生學習的大部分內容。總結它的學習意義如下。
1) 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學習層級里,隨著辨別、概念學習的實現,簡單規則的學習成為可能。隨著規則學習的積累,規則可利用性就越強,順暢進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層級(問題解決或高級規則)的學習,越能參與復雜的認知活動。所以,一個簡單規則的獲得,可遷移到復雜的、高級的規則學習中去。每學會一個新規則,就增加了個人的智慧力量。
2) 調節合理行為,按規則辦事。學會一個規則,就學會按照規則的要求做出合理行為。尤其當規則潛隱化,不需要學習者付諸額外精力思考時,它會自動、無意識地支配著人行動,表現為學習者能用一類動作(如減法)來反應一類刺激的任何情境(個位、十位、百位上的減法)。學習者的學習行為自然變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終能按該規則辦事。
1.3規則學習的實現應具備哪些條件
“規則學習作為一種智慧技能,學習的實質就是使學生能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規則”[5],因此規則學習必須考慮到與規則、學習者有關的內部條件,也不能忽視外部條件(教師的指導)。
條件一:學習者是否掌握規則中若干概念。
規則是對概念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學習規則之前,要能夠清楚并準確理解規則中的若干概念。如學習1米等于10分米,學生必須掌握2個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個關系觀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長、寬、高,如果學生只知道用他們表示長,只能學到1米長的物體和10分米長的另一物體一樣長這個比較有限的規則。因此,要學會1米和10分米,學生要知道它們是表示長、寬、高的計量單位。同樣,“等于”這個概念也應該是學會了的,要能區別于大于與小于。
條件二:規則學習任務是否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匹配。
皮亞杰認為:認知發展是指個體自出生后在適應環境的活動中對事物的認知,面對問題情境時的思維方式與能力表現,隨年齡增長而改變的歷程。提出了認知發展的四階段:感知運動階段(sensorimotor stage,0~2歲左右)、前運算階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歲)、具體運算階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歲~11、12歲)、形式運算階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歲及以后)。學習者年齡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簡單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學習任務應簡單。若規則包含多個概念,概念間關系復雜、抽象,學習者應具備抽象思維能力才能勝任此階段的學習任務。當學生的認知發展進入“形式運算階段”,可脫離具體事物進行邏輯推演,有利于他們更好地學習規則。
條件三:學習者是否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
規則在學習中往往通過文字的方式呈現。因文字是語言的載體,語言是文字的表達形式。書本上對規則的陳述,最終要轉化為學習者自身的言語,即把規則口語化、自我化。學生恰能在此狀態下慢慢向規則的內在本質靠攏。如果學生不懂表達,會影響其對規則理解的深刻性。當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處于較低層次,表明個體能夠完成一定的具體任務,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體的任務則不能作出計劃或用言語加以表述,對于問題的解決也只是經過探索的結果,而不是事先已經知道如何去解決問題,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對規則的學習要在“能做”的基礎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現為通過內部語言或外部語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顯行為表現出來”[4]。最后,達到“會做”,即既能按規則辦事,也能表述規則。
學習者的自我監控能力影響規則的學習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發現學習效果好的學習者和學習效果差的學習者在學習規則時會采用不同的監控策略。二者對學習狀態的自我評估、參考例題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發現二者反思解答問題的內容和重點是不同的,差的學習者僅僅是從意思上解釋其解答過程,而好的學習者會將當前問題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進行比較以進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規則學習的外部條件主要指教師對學生學習規則的影響。例如,教師的教學方式是發現學習還是接受學習,教師對規則的呈現方式是例規法還是規例法,教師對學生的言語指導是否適時、完善。都將影響學生學習規則的進程、方式和效果。
1.4規則學習的機制是什么
“機制”的社會學內涵為:在正視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協調各個部分之間關系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行方式。那么規則學習由哪幾部分或階段構成,各部分或階段是如何協調和運作的。常見規則學習的機制有以下兩種。
其一,有人結合規則學習的一般流程,提出規則學習的三階段論:掌握規則的言語信息階段、規則的證明階段、規則的應用階段(如圖3所示)。
另外,Wason、張慶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規則學習過程中的“假設檢驗范式”時。如圖4所示,呈現規則學習的階段及其核心過程。
“規則搜索和規則發現是規則學習的關鍵過程,此過程主要是對規則進行歸納的心理狀態的保持。研究者給被試呈現一個靶刺激,并告訴被試存在一個相關的規則需要被試去揭示,被試即可形成某種與規則相關的假設。然后讓被試檢驗目標刺激來驗證所形成的假設,被試結合研究者的反饋不斷修訂假設直至最終發現規則。”[8]規則學習的四階段論,展現了學習者心理變化,呈現了提出假設的兩個子過程,它屬于發現學習,在教學中常以先例子、后規則的形式出現。
借鑒以上兩種觀點,規則學習的機制可以歸納為:規則準備、規則證明和規則應用(如圖5所示)。其中,規則準備階段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學生已理解新規則中的概念及其關系,教師呈現若干體現規則的例證,為提出假設性規則做準備;二是學生認知結構中已具備新規則的上位規則,回顧上位規則,為推論新規則做準備。例如,學習了圓柱體體積公式V=S×H后,學圓錐體體積計算公式V=1/3×S×H。規則證明階段在規則準備的第一種情形下,有提出假設、檢驗假設兩子過程,而已掌握上位規則的規則學習在此階段主要表現為聯系上位規則、驗證規則。最后,它們共同走向規則的應用,實現規則學習。
2促進規則學習的教學
2.1規則教學關鍵的提出
參考加涅規則學習的6個教學步驟:澄清學習目標或目標狀態、提問引導學生回憶概念、引導學習者形成新規則、提問規則的實例并給予正反饋、借助問題對規則做言語陳述、通過“間隔復習”來保持所學規則。結合規則的5步教學流程:“創設問題情境 、聯系已學過的知識、提供樣例、展示正反例證、讓學生運用規則”[9],思考何為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在此過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點是否為必備,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
發現“樣例”在規則學習與教學中處于核心地位。無論是規例學習,還是例規學習,例子起著輔助發現規則、證明規則的作用,在規則學習的后期還起著鞏固的功用。規則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它的學習需要大量的練習,規則教學正是通過提供例子來進行練習的。例子不應止于正例,變式練習尤為重要,大量的變式練習才能使得學生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真正掌握規則。
2.2規則教學中的變式練習
“變式練習是指在其它教學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概念和規則的例證的變化,即知識的本質特征保持不變,適當改變知識所涉及的非本質特征。”[10]規則的變式練習避免了將規則這類程序性知識當作陳述性知識來教和滿足于單純的記憶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復練習,真正消除題海戰術,減輕學業負擔,將素質教育落到實處;有助于排除無關特征的干擾,實現學習者對規則的運用自如。
1) 變式練習所處階段。曾祥春、楊心德與鐘福明根據美國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關于技能的獲得分為陳述性知識編碼和程序性知識編碼的主張,加入變式練習,如圖6所示,將程序性知識學習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示例階段或稱匹配階段,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時,學生進行淺層加工后直接進入長時記憶中儲存;第二階段是一般性練習階段,或稱匹配鞏固階段,當學生熟悉的相似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已儲存的上階段知識,并解決問題;第三階段是變式練習階段,或稱為技能形成階段,對應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識編碼階段。當變化了的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中時,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上階段的較低規則,對新情境進行模式識別并操作,學生主動建構自己的認知結構,形成技能。”[11]因規則是程序性知識的核心,以上關于程序性知識學習三階段,必將適用于規則。規則經過示例階段、一般練習階段的教學,能實現較低級規則的學習,但想將所學知識應用與新情境,使陳述性編碼轉到程序性編碼, 形成一般性編碼系統,低級規則能組合為較高層次規則。學生需要在已有知識結構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變式練習的訓練,即教師要為學生提供一定量的變式練習來完成該規則的學習,可見第三階段的變式練習在規則教學中起著畫龍點睛之功用。
2) 含有變式練習的規則教學設計――以《乘法分配律》為例。示例階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師引導學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這種運算的意義和由來。例如,四年級有6個班,五年級有4個班,每個班領24根跳繩,四、五年級一共要領多少根跳繩?
一般練習階段:有了上一階段的講解,學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這一階段的任務就是脫離具體情境,設計幾道相似練習題進行練習,使學生能進一步鞏固這種匹配,形成較低級規則:(a+b)×c=a×c+b×c。如:判對錯: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變式練習階段:設計變式練習,引導學生從陳述性乘法分配律過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運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2(倍數關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結合律的綜合運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綜上所述,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類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對它的學習有助于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調節合理行為和按規則辦事。規則的學習是有條件的,它要求學習者掌握規則中的若干概念、規則學習任務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相匹配、學習者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此外還需教師的適宜引導。規則學習還遵循著規則準備規則證明規則應用的運行機制,對它的教學應抓住“變式練習”這一重點來進行。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1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利益的含義:國家利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生存需要和發展需求的總和,包括人口、領土、主權和政權等,它們關系到民族生存、國家興亡。
國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有什么關系?(1)在我們國家,國家利益反映廣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現。國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輔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國家利益,運用國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3)國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艱苦奮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4)在當代中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是高度統一的。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將國家和人民視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將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怎樣樹立維護國家利益意識?(1)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心懷愛國之情,牢固樹立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2)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樹立和增強危機意識和防范意識。(3)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增強維護國家利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如何捍衛國家利益?(1)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當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以國家利益為重,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為了國家利益,有時不僅需要放棄個人利益,甚至要獻出自己的生命。(3)我們要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衛國家尊嚴,堅決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2社會生活離不開規則
社會秩序包括哪些?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
社會秩序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1)社會正常運行需要秩序(2)社會秩序是人民安居樂業的保障。
社會規則的含義:社會規則是人們為了維護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在逐漸達成默契與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節行為的規則有哪些?道德、紀律、法律、風俗、守則。
社會規則對社會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會規則明確社會秩序的內容 (2)社會規則保障社會秩序的實現。
規則和自由的關系?(1)社會規則劃定了自由的邊界,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它受道德、紀律、法律等社會規則的約束。(2)社會規則是人們享有自由的保障人們建立規則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證每個人不越過自由的邊界,促進社會有序進行。
怎樣遵守規則?(1)遵守社會規則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會規則,需要我們發自內心地敬畏規則,將規則作為自己行動的準繩。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將規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們怎樣維護規則? 一方面要從自己做起,自覺遵守規則;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題型、監督、幫助他人遵守規則。
為什么要改進規則?(1)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遷,一些原來沒有的規則,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規則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廢除(3)一些原有的規則不能完全適應實際生活的變化,需要加以調整和完善。
怎樣改進規則?我們要積極參與規則的改進和完善,善于與他人溝通交流、尋求共識,積極為新規則的形成建言獻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勸導的技巧?(1)有禮,勸導他人時最好先稱呼對方,語言文明,態度和善。(2)有理,勸導時要曉之以理(3)有節,勸導他人要注意適可而止。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3責任與角色同在
什么是責任?責任是一個人分內應該做的事情。
責任的來源?責任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法律規定等。
列舉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別承擔著哪些責任?作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們的責任;作為學生,遵守學校紀律、認真學習是我們的責任;作為社會成員,我們應該遵守社會規則,維護公共秩序。
責任和角色的關系?每一種角色都意味著承擔相應的責任。
自己對自己負責的表現: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小到按時完成作業、為自己的一次約定守時,大到終身信守承諾、認真做事,都是對自己負責任的表現。
承擔負責的意義:(1) 只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潛能得到充分挖掘和發揮,才有資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擔起時代和國家所賦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責任心,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我們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滿的生活。(3)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承擔責任的代價是什么?承擔責任不僅意味著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且意味著可能因為做得不好而受到責備,甚至受到處罰。
承擔責任的回報有哪些?承擔責任往往伴隨著獲得回報的權利,這種回報既包括物質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覺、獲得新的知識和技能、贏得他人的尊重和贊許。
怎樣做一個負責任的人?(1)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承擔的責任。無論怎樣,我們一旦作出選擇,九應該義無反顧地擔當起應負的責任。(2)雖然有些應該做的事情不是我們自愿選擇的,但是我們仍然應該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3)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努力提升自身素質,增強履行責任的能力,勇于承擔責任。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法律明確告知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還告知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它是評價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準繩。
違法行為的含義:違法行為是指出于過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類別: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的區別: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輕微,稱為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
刑法的含義:刑法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對犯罪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
刑法的作用:刑罰是懲治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刑罰的分類: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為什么要預防犯罪?犯罪是我們成長道路上最兇險的陷阱。盡管法律規定人到了一定年齡實行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年齡小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要緊。
怎樣預防犯罪?(1)預防犯罪,需要我們杜絕不良行為。(2)生活在法治社會,我們應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自律,做一個自覺守法的人。(3)我們要從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習氣,自覺遵紀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機構有哪些?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
訴訟的重要性?訴訟是處理糾紛和應對侵害最正規、最權威的手段,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
訴訟的分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作為青少年為什么要有勇有謀同違法行為做斗爭?(1)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是包括我們青少年在內的全體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2)我們身為未成年人,體力不具優勢,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魯莽行事,自己極易受到傷害,也不利于制止違法犯罪。
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常見方法?(1)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爭取其他成人的幫助(2)虛張聲勢,與違法分子巧妙周旋(3)記住違法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4)了解違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護好現場。
生活在法治國家里,我們該怎么辦?我們要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為題靠法,努力成為一名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視崇尚者、自覺遵守著和堅定捍衛者。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5社會生活講道德
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個人內在修養的外在表現(2)每個人都是有尊嚴的個體,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3)尊重使社會生活和諧融洽
尊重對社會的作用?(1)尊重是維系良好人際關系的前提,是文明社會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夠減少摩擦,消除隔閡,增進信任,形成互敬互愛的融洽關系,從而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怎樣尊重他人?(1)積極關注、重視他人(2)平等對待他人(3)學會換位思考(4)學會欣賞他人。
為什么要文明有禮?(文明有禮的重要性)(1)文明有禮是一個人立身處世的前提(2)文明有禮促進社會和諧(3)文明有禮體現國家形象
怎樣做一個文明有禮的人?(1)做文明有禮的人,要態度謙和,用語文明。(2)做文明有禮的人,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3)做文明有禮的人,需要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學習、觀察、思考和實踐。
為什么要講誠信?(講誠心的意義)(1)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2)誠信是企業的無形財產(3)誠信促進社會文明、國家興旺
誠信對個人的意義?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誠信是我們融入社會的通行證,一個人真誠、老實、篤守諾言,無論走到哪里都能贏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虛作假、口是心非,就會處處碰壁,甚至無法立身處世。
誠信對企業的意義?誠信是企業無形的資產。一個企業只有堅持誠信經營、誠信辦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譽,贏得客戶;才能帶來持久的效益,長盛不衰。
1.趣味游戲,感知規則作用
由于規則對人有約束、制約作用,是用來"管束"人的,因此,"規則"不是人人都樂于接受的,規則教育也不能只是簡單的說教,只有設法讓學生真切地感受到規則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們才會自覺地去遵守。
為了讓本課教學收到良好的效果,我針對小學生喜歡活動、游戲的年齡特點,利用課前午會時間,先帶領學生進行了一次班級"兩人三腳走"分組比賽。活動前,我有意不提細致的比賽規則和要求,只強調安全、快速、有序,目的是為了讓學生在活動中感知規則的缺失對活動的影響,以便于在活動小結時凸顯出規則的作用。
在活動總結時,同學們發現各組人數有不一樣的,各組男女生的數量也有不一樣的;有兩個組各單著一個人,其中一組為了陪單著的同學游戲,有一位同學走了兩次,另一組里單著的同學沒有參加比賽;還有一個組在老師還沒有發起跑口令前就先跑了一點,這些對評判各組名次、輸贏都有影響。通過總結、討論,學生初步體會到了規則的作用,并討論制定了較完善的游戲規則。
2.事例分析,理解規則意義
本課的主題故事為《玩不成的游戲――誰來搖繩》。有了班級比賽活動的啟發,學生很快明白了游戲不能正常進行的原因,不僅很快為故事中的小伙伴想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還在討論過程中理解了主題提示語"開展集體活動時,有了明確的規則,并且大家都能自覺遵守,這樣才能保障活動順利進行"這句話,理解了規則的作用和意義。
教科書里還有"下象棋不能飛象過河""起跑時腳不能踩線""聽報告時要保持安靜"等情景對話,分別從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角度對"規則"概念進行拓展延伸,幫助學生去探尋和發現無處不在的規則。教學時,引導學生探究制定這些規則的原因,能使學生更深入地理解規則的作用和意義。
3.榜樣引領,深化規則意識
教科書還編排了"名人與規則"的故事《規則伴我成長》來深化規則意識。故事講一位記者采訪一位榮獲諾貝爾獎的科學家,問他"你是在哪所大學學到了您認為最重要的東西?"這位科學家認為,他學到的最重要的東西,是在幼兒園學會的規則,比如"把自己的東西分一半給小伙伴;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東西要放整齊;吃飯前要洗手,午飯后要休息;做錯事要表示歉意;要仔細觀察大自然"等。
科學家列舉的都是些生活小事,然而正是這些生活小事構成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遵守這些人們普遍認同、約定俗成的習慣,就是遵守社會規則。這位科學家的故事告訴我們,大科學家與普通人沒有什么兩樣,所不同的是他們從小養成了遵守規則的好習慣。當學生明白了這些道理以后,他們對規則的作用與意義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體會。
4.整合教學案例,強化規則意識
教科書提供的"小資料"是"校園踩踏事故",講的是某省一所小學的同學在第二節課下課后,爭先恐后地奔向樓梯,因為推搡、擁擠,導致當場壓死、踩死24人,壓傷幾十人的慘劇。為了強化規則意識,教學時,我將教科書下一課里某人違章駕駛農用車搭載80人,造成20人死亡、53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提前運用。
一個個血淋淋的真實案例,讓學生看到了不遵守規則的可怕,從心底里明白了"沒有紅燈的約束,就沒有綠燈的自由。""我們遵守規則,也享受著規則帶來的好處。""如果沒有規則的制約,社會秩序就會變得混亂。""不遵守規則的人最終只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甚至釀成慘禍,危及他人,危害社會"這些主題提示語的含義,深刻地體會到規則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義,強化了規則意識。
5.總結提升,內化規則意識
一、什么是規則
規則就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規則還是行為與活動的準則,要使活動順利進行并取得預期的效果,就要引導幼兒建立和執行一定的規則。
二、幼兒園建立規則的意義和作用
規則在幼兒園的一日生活中處處體現,所謂的規則,就是幼兒的一日生活常規。常規的建立不僅是集體教養幼兒的需要,同時它有益于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的發展,可以起到培養良好情緒,形成一定的衛生、生活和行為習慣,促進幼兒生活和活動能力提高的作用。規則作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規范引導行為方向,促進幼兒活動質量,提高能力和身心發展水平的作用。
三、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的規則意識
(一)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生活規則意識的形成。
生活規則在幼兒一日活動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規則對幼兒的一生有著重大意義。然而小班幼兒大多是處于3-4歲的年齡段,可塑性較大,這個年齡段的幼兒正是養成良好生活規則的關鍵期。但是由于他們年齡小,身體和心理發育還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們說要這樣這樣做,不要那樣那樣做,他們很難理解,所以這時多媒體的運用就可以給孩子一個直觀形象的畫面,讓孩子身臨其境,易于接受這些生活規則。
(二)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良好、自主的活動規則。
幼兒園區域活動是以尊重兒童為前提,尊重幼兒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發展的游戲活動,深深地受到了老師和小朋友的喜愛,特別是我們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歡。在這里,他們不僅能自主地選擇游戲內容,自由地探索學習方法,無拘無束的游戲; 還能夠充分地激發自己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的情感,以及強烈的動手愿望。他們在獲得知識經驗的同時,又體驗到了開心、愉悅的快樂情緒。雖然在區域游戲中要體現孩子的主體性,但是規則意識的滲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個區域規則明確的環境中,幼兒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環境與材料;教師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轉向觀察、指導幼兒活動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對剛入園的小班幼兒而言,他們的規則意識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慮到小班幼兒的年齡和思維特點,在講解活動規則上,如果單純通過語言方式的講解,可能造成幼兒思維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導入方式上采用多媒體教學手段以其豐富多樣、形象直觀的表現形式來吸引幼兒的注意力,同時幫助小班幼兒在區域活動中更快、更好地學會正確的區域規則,更好地理解游戲的規則,建立相應的規則意識,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戲中,使游戲發揮其最大的魅力。
(三)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社會規則意識的形成。
新《綱要》指出: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小班幼兒開始具有最初步的對社會規則、行為規范的認識,能作最直接、簡單的道德判斷;喜歡與人交往,特別是開始喜歡與同伴交往,對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觸者都能形成親近的情感 。
然而社會規則中有些內容離幼兒的現實生活及經驗有較大距離,是無法現實地感知的,實施時具有一定的難度。運用多媒體手段可以有效地彌補傳統教學的不足,它能跨越時間和空間,把難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觀的社會規則、社會事件或事物進行動態模擬,揭示出現象、事件或事物發展的規律及本質的特征,化抽象為具體,化難為易,化靜為動,使難點、重點直觀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體化,易于幼兒觀察、想象、理解相應的社會規則。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2
一、問題導入:批判主義法學與現代法治理論的關系
西方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是當代法律學術中的一個重要流派,它是發軔于20世紀70年代后期并對西方自由主義法律制度進行抨擊的批判法律研究運動(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其理論研究是從后現代主義哲學理念和方法進入法學和法理學開始的,面對20世紀后半葉以來西方法律傳統的危機,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向現代自由主義法學的基本理念發出挑戰。[1]59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的思想家們將自由主義及其所信奉的法治作為他們批判的主要靶子,聲稱法治是一個神話,同自由主義思想家們對法治的辯護充斥著不一致,[2]128對現代法治的理性、法律制度的確定和統一的理論思想采取一種懷疑、批判和否定的態度,尖銳地指出了現代法學中的矛盾與問題。
黨的十以來,站在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戰略高度,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的奮斗目標,并就法治建設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3]15換言之,我國法治中國目標指引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也就是實現法治的現代化。然而,現代化的法治理論與制度也正是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所竭力抨擊和反對的。鑒于此,有必要以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的經驗和警示為指標來考量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本土資源、歷史傳統及制度環境,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推動法治中國的宏偉目標早日實現。
二、理論探究:批判主義法學之法治批判理論的展開
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對自由主義法治理論的抨擊和批判,根據其抨擊的不同角度,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可以劃分為三個分支:第一個分支主張以自由主義思想為主導的社會環境缺乏法治存在的土壤,第二個分支認為當代自由主義國家的法律原則中充滿了矛盾,第三個分支堅持法律的約束力剝奪了人的能力的觀點。[4]10-14概言之,這三個理論分支可以分別稱之為自由主義法律性質的異議、自由主義法律矛盾的呈現和自由主義法律效果的局限。
(一)自由主義法律性質的異議
批判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具有不同利益沖突的眾多團體之間協調和妥協的結果,否認自由主義法學所堅持的法律理性主義觀點,即人類社會法律制度是客觀的邏輯系統。[5]364批判主義法學對于自由主義法律性質的異議主要體現在法的獨立性、法的確定性和法律推理結果的唯一正確性三個方面:
1.關于法的獨立性。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制度體系,無論是法律規則的制定,還是法律制度的解釋都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而以人類的普遍理性和社會的基本規律為根據。[4]66-67批判主義法學則不同意法律具有獨立性的特點,認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則,必然會受到政治制度、經濟水平、文化傳統等因素的牽制,“法律從制定到適用不可能脫離宗教教義和政治意識形態”[4]25。
2.關于法的確定性。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認為法的內容不存在不確定性,“正確的法律結果是由既定法律中的最為健全理論的原則來決定的”[4]39;另一位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哈特也同樣認為法律具有確定性,雖然哈特認為“法律的權威最終僅僅以規約為依據,但仍然可能正確的是,我們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相當大程度的不確定性”[4]44,換言之,誠然法律通過語言文字來表達,面對復雜的社會生活必然會出現不確定之概念須加具體化,但是對法律之解釋不能超文義之“預測的可能性”[6]130。批判主義法學則斷然否認了法律的確定性,認為在道德、信仰和政治多元化的背景下,人們必然會受到政治立場、經濟實力、文化歸屬等外部環境的制約和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以及個人認知能力等內部因素的影響,從而會產生對法律文本根本含義的不同理解。
3.關于法律推理。自由主義法學強調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進行法律推理必須“按照判決應當最大限度地符合既定法律這一規約展開”[11]57,即司法過程必須嚴格依照既定的法律和根據嚴密的邏輯推理進行。批判主義法學則認為,法律由人來表達、制定和適用,法官進行法律推理的結果并不唯一,為沒有唯一的正解。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因此法始終面臨人類認識錯誤與濫用的危險”。[7]2-3
(二)自由主義法律矛盾的呈現
批判主義法學不僅認為自由主義法律理論本身具有不獨立、不確定和推理結果不一致等性質,而且還提出了構成自由主義國家法律的一系列規則和原理之間充滿矛盾的三個基本命題,即拼湊命題(patchwork thesis)、鴨子―兔子命題(duck-rabbit thesis)和剪裁命題(truncation thesis)。
1.拼湊命題,即法律理論是那些來自于明顯互不相容的倫理觀的諸多規范的一個毫無原則的大雜燴。[4]127毋庸置疑,在現實社會中影響法律原理的互不相容的倫理觀念確實存在著。例如,被稱為批判主義法學教皇的鄧肯?肯尼迪所提出的“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之間的沖突”[8]1-2。進言之,在諸多互不相容的倫理原則的影響下,法律原理在重構過程中將表現出高度的不確定性,而這與自由主義法學的法律確定性主張背道而馳。
2.鴨子―兔子命題,即法律理論的結構可以以極端不同的方式組織起來,這取決于人們在兩種完全不相容的倫理觀點中采取哪一個。[4]127-128以鄧肯?肯尼迪的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觀點為例,個人主義者一定會以某一種特定的倫理原則來制定符合其本旨的法律制度或是對已有的法律制度作出適應其需求的解釋,而利他主義者必然會構建與之相反的法律規則或產生與之不同的法律理解。換言之,人們在互不相容的倫理原則面前并不會按照拼湊命題的模式行事,而會依據其主觀意志進行“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6]226,在鴨子和兔子之間選擇其一。鴨子―兔子命題中對不同倫理觀念形成的法律原則的主觀選擇也正是對自由主義法學所倡導的法律性質的有力批駁。
3.剪裁命題,即法律規則背后的原則不是一致性地適用于所有的案件,盡管它們宣稱對這些案件具有道德權威,而是被剪裁后適用于部分它們聲稱具有權威的案件。[4]128剪裁命題和拼湊命題、鴨子―兔子命題不同,它主張作為制定和解釋法律原則和規則理論依據的倫理觀念并沒有一如既往地堅持,而是受到政治制度、經濟模式、文化傳統以及社會多元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尤其是受政治權力的制約,法學者的工作經常不可避免地接近當時規范制定者和權力所有者所設定的目的,[7]3因而對于處于基礎地位的倫理觀念多采用一種工具主義的做法,即對倫理原則進行剪裁進而實現一定的制度需求,而非完全依據理性主義建構法律。
(三)自由主義法律效果的局限
關于法律規則的實際適用,自由主義法學堅持“社會規則概念”(rule conception)的觀點,即社會現實基本上被認為由社會規則構成,而且社會行為應根據這些規則來解釋。[4]184自由主義思想家們堅信法律作為根本的社會規則具有限制國家公權力和保護民眾私權利的能力。與此相對應,批判主義法學則提出了“規則懷疑主義”的觀點,即在當今社會規則大多被視為含糊其辭的、可變通的、矛盾的和不一致的,只是作為人們隨意操控的工具而存在。批判主義法學者昂格爾的自由主義與超自由主義觀點認為人是背景依賴(Context-dependent)和背景超越(Context-transcendent)的生物。[4]198具體而言,人們總是要穩定下來,生活在一定的社會規則的體系之中,而任何一種社會規則都不能完全滿足人們的需求,因此人們又總是要去打破既有規則的束縛。法律規則作為眾多社會規則的一種,也同樣有其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我們不能采取實質的自由主義觀點,完全依賴法律來保護民眾免受不寬容和壓迫,而應以一種形式的自由主義理論為原則,即法律規則與其他社會規則互為補充,共同限制國家公權力和保護民眾私權利。
三、現實應用:批判主義法學對法治國家建設的啟示
研究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更全面地認識資本主義,特別是當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有助于我們更好、更全面地認識社會主義,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9]119具體而言,對待資本主義的自由主義法律思想,我們既不能全盤否認,也不能盲目崇拜,應以批判主義法學的視角、以一種質疑的態度來辯證地看待西方自由主義法治理論;而對于我國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們不僅應該借鑒自由主義法學的經驗,而且應該注重批判主義法學的警示,尤其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當前最為急迫的任務是制度建構,而不是解構,因而恰恰是現代法學更能適應當前社會的需要,與時展的潮流相一致,而不是后現代的批判主義法學。[10]88但是我們并不能因此完全無視批判主義法學,而應該是在強調自由主義的現代法學理性價值在法治中的主導作用的前提下,注重批判主義法學中非理性因素的補充、平衡和協調作用。[11]183
自黨的十以來,就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講話,提出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為一體的法治建設新目標;指明了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法治中國建設新路徑;確立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國建設新方針;規定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法治中國建設新方法。[12]我們為推進法治中國、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制定的這些新目標、新路徑、新方針、新方法,就是建構自由主義思想主導的現代法治模式的新目標、新路徑、新方針、新方法。然而,在批判主義法學對自由主義理論進行嚴厲地批判和抨擊的背景下,我們構建自由主義法治,不能對自由主義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不加思索地照搬,而應該參考批判主義法治觀點對自由主義法律制度有質疑、有批判、有修正地吸收和移植。下面我們從如何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個方面來具體考察與衡量。
(一)批判主義法學視角下的科學立法:立法之本土化
科學立法是法治中國建設之前提。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實現法律治理的基礎條件,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好壞決定著這個國家法治的善惡。實現依法治國的法,必須是良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3]依據批判主義法學的觀點,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則,不僅僅反映人類的普遍理性和社會的基本規律,也會受到國家政治制度、經濟水平、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在立法過程中,為了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規則,達到“良法善治”的目的,我們在移植西方現代自由主義法治的同時,必須兼顧自身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制度的發展程度和特殊性質。任何的移植都會很自然地生出尋找本土土壤適應性的過程,以及吸收本土滋養、自我成長的過程,[14]法治也不例外。忽視本土資源,一味盲目地吸收和借鑒自由主義的法律規則和原則,必然會導致消化不良和排異反映,因此,我們需要在法律制度構建過程中借鑒批判主義法學的論斷,充分考慮法治的多因素制約性,從本土特性出發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二)批判主義法學視野下的嚴格執法:執法之人本化
嚴格執法是法治中國建設之關鍵。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治,要想實現法治還要有優秀的執法者嚴格依法行事和依法辦事。反言之,執法者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適用法律也是對法律的違反。而批判主義法學認為,法律具有不確定性,法律不可能一成不變地永遠適用于任何具體情況,執法者個人的政治立場、人生觀、價值觀等對其理解法律會產生影響。因此,嚴格執法不能僵硬地執行法律,尤其是在法律概念模棱兩可的時候,我們不能以執法者個人的觀點來理解法律,而應該以立法目的為依據、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適當地解釋和適用法律;在此基礎上,執法還應更多地體現人文關懷,這就要求執法者“充分運用好法律的彈性和限度,通過合理、合法的技巧,將教育、疏導、保護等人文關懷融入其中,就能產生積極影響,取得最佳執法效果”[15]12。在執法中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嚴格解釋和適用法律,使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規范文本層面的完整性,落實為社會生活中鮮活存在并真正有效的完整法網。[16]14
(三)批判主義法學視閾下的公正司法:司法之民主化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國建設之保障。司法獨立作為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權獨立包括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即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17]1具體而言,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干預和法官獨立行使司法裁判權不受其他法官干涉。根據批判主義法學關于法律推理結論多元性的觀點,司法獨立未必就意味著能夠實現司法公正與民主。很多時候,過于強調司法的獨立性往往會導致普遍性價值與個體化價值的沖突,引發司法民主的缺失。因此,我們在強調自由主義法治的司法獨立原則的同時,也必須重視批判主義法學的理論,提高司法過程的民主性質。一味地推崇司法獨立,賦予法院及法官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一定程度上必然會滋生主觀擅斷的問題,進而導致司法裁判依賴于法律裁判者的個人法律素養和道德修養。只有保證司法裁判的相對民主之特性,才能使獨立的司法程序更加合理、更加有序地進行,進而確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批判主義法學視界下的全民守法:守法之平等化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國建設之基礎。弘揚法治精神,實現全民守法,要求公民以積極的國家主人翁態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執法,倚賴司法,努力護法”[18]。然而,在法治理論指導下的現代社會仍然存在著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等不平等現象,也正如批判主義法學所抨擊的那樣,現代自由主義法治并非十全十美,無可挑剔。受到歷史傳統、地理位置、政治制度、文化倫理等因素的制約,傳統的形式平等原則只是在表面上宣布的平等,而無法從根本上實現公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在構建法治社會和營造法治氛圍的過程中,我們應該以實現全民的實質平等為要務,對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職業、不同地域的不同人群在法治框架下公平對待,唯有如此,才能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切實保證人民的主體地位,不斷激發人民群眾對建設良好法治國家的期待,不斷激發人民群眾對建設法治社會的熱情,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法治建設中去,[19]從而真正實現全社會、全體公民的信法、依法、用法、守法。
結語
后現代批判主義法學理論為我國法治中國的構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導,為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理想指明了前進的方向。而法治作為國家治理的一種手段,在復雜的國家治理體系中應當與其他治理方式相互配合、互為補充,可以借鑒批判主義法學的思想來完善國家治理模式,從多元共治、和諧善治和文明法治三個維度共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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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選擇了同課異構的教研實例――中班社會活動《標志會說話》,對關注社會生活,讓幼兒體會規則的重要性試作一些分析與反思。
案例描述:
活動一的目標為:1.認清幾種安全標志,知道應該按照安全標志的要求行動,才能既方便自己又不影響集體,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2.養成關注周圍事物的習慣和探索周圍事物的興趣。教師A在組織本次活動時,先設置“超市”的情境,并在超市的每個角落展示各種標志(入口――轉彎――水果區――消防栓――電話119 ――收銀臺――安全出口),然后以視頻引起幼兒對119火警的關注,最后引導孩子認識其他的一些標志圖。
案例分析:
教師A關注到了孩子們的實際生活,試從他們的生活經驗――“逛超市”出發來引起對標志的興趣。在講述的過程中,孩子們知道了一些指示標志如:直走、轉彎等,也知道了119是火警電話,為了培養和強化孩子們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教師播放了一段視頻,但視頻時間太短,放在其中顯得特別突然和牽強,孩子們還沒弄明白是怎么回事,教師的提問已經來了。“著火了,躲到電梯里對嗎?”“電梯這時能正常運行嗎?”當沒有得到回應時,教師還繼續按自己的教學環節進行下去,引導孩子認識另外幾種標志。其實,標志對于孩子來說還是比較抽象的,如果教師能夠多和孩子觀察標志上的一些畫面,把禁止標記和指示標記讓孩子進行一些簡單的分類,可能更易于他們接受和理解。《指南》中指出:利用實際生活情境向幼兒介紹一些必要的社會行為規則,以及為什么要遵守這些規則。很顯然在本案例中教師關注到了實際生活情境,介紹了一些行為規則,但在為什么要遵守這些規則的問題上還有所欠缺。
教師B
案例描述:
活動二的目標為:1.認識常見的交通標志,知道標志是社會生活環境中不可缺少的一種符號。2.讓幼兒懂得人們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教師B在組織本次活動時,先以《鄉下老鼠進城》的故事導入,孩子們對常見的幾種交通標志有了初步的認識,然后孩子們和小老鼠在“交通學校”又認識了一些新標志,最后設置:“小老鼠逛公園”的游戲情境,讓孩子們分別扮演不同角色,對生活中的標志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和運用。
案例分析:
教師B以小老鼠這一角色為主要線索貫穿于整個活動。先以孩子們生活中常見的交通標志為切入口,以自己的生活經驗來講述熟悉的標志,在幫助小老鼠的過程中獲得滿足。在展示各種標志的環節中,孩子們關注到了標志上顏色的不同,這時教師適時引導孩子用自己的動作手勢來分一分,他們嘗試到了分類的樂趣。游戲“小老鼠逛公園”中,教師提問:你又認識了什么?這個標志你還在哪里看見過?為什么要遵守規則呢?又把孩子們以往的生活經驗進行了挖掘和整合,他們積極思考,樂于表演,讓整個活動顯得有血有肉。
教師C
案例描述:
活動三的目標為:1.借助故事情境,理解故事中的標志,了解標志的作用。2.在認識生活中常見標志的基礎上,能主動設計標志。教師C在組織本次活動時,先以變魔術導入,依次出示課件,連貫起來講述繪本故事《兔子先生去散步》。兔子先生在散步的途中發現了哪些標志呢?這些分別代表著什么呢?然后讓孩子說一說標志有什么作用?在生活中你見過哪些標志?再結合圖片說一說交通標志有哪些?最后讓孩子通過自己對標志的認識和理解來創新設計各種標志。
案例分析:
教師C利用了繪本故事《兔子先生去散步》,生動的故事情節深深吸引了孩子們的注意力,他們積極開動小腦筋告訴兔子先生該注意什么?在這一環節中教師缺乏了一些追問的智慧,如:“你看得懂嗎?”“看得懂。”為什么不追問孩子:“你看懂了什么?”“你覺得這是什么標志?”有的說是上樓,有的說是下樓,為什么不追問孩子“你從哪里看出這是上樓或是下樓”等諸如此類的巧妙追問。在本次活動中,筆者還反思了其中一個問題:繪本故事中的許多標志在生活中并不多見,是否可以減少?是否可以把一些生活中常見的、較規范的標志巧妙地替代進入繪本故事?可能這樣會更加有助于最后環節――設計標志圖的有效開展。
教育反思:
從以上案例描述和案例分析中看,教師在活動中的指導策略還僅僅停留在教孩子學,那么如何把從“教孩子學”轉變到“幫孩子學”?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關注:
(一)規則內容的選擇應考慮孩子的前經驗準備
并不是所有的學習內容都適合于孩子,與孩子共同參與的活動內容,必須以幼兒已有的生活經驗為前提,這也是我們經常所說的孩子的學習應來源于生活,缺乏孩子生活經驗的活動可以說都是“空中樓閣”。如在本案例中我們可以把繪本故事進行靈活的改編,把一些生活中不常見的標志轉換成孩子能經常接觸到的一些標志,讓其明白標志在我們的生活中是隨處可見,必不可少的。
(二)規則可以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形式
教師應引導孩子以多種形式來表現標志所要表述的內容,可以是語言講述,也可以是動作表現,甚至可以通過同伴合作表演的形式,其目的在于指向后續的學習過程。如在本案例中可提問:看到這個標志,你想到了什么?你覺得它告訴了我們什么?用自己的肢體動作來做一做。以此讓孩子更加明了遵守規則的重要性。
(三)規則應滲透于幼兒園一日生活中
【中圖分類號】G6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33-0170-01
面對自我意識發展敏感期的中班幼兒,教師更需要抓好班級常規管理,為幼兒建立一個自由、有序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用關愛為幼兒架設好成長的階梯,也為班級教師的一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在進行班級常規管理的過程中,教師首先要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不戴“有色眼鏡”地看待幼兒;在尊重的基礎上,一視同仁地熱愛每一位幼兒,使班級幼兒都能獲得良好的培養。
一 尊重差異――用關愛輔助成長
中班幼兒好奇、好動,正是自我意識發展的關鍵期,很多幼兒“不聽話”,這給教師的班級常規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教師應當站在幼兒成長的角度審視幼兒的發展。在常規管理的過程中,教師往往會因為個別幼兒發生狀況對班級幼兒造成影響而一手包辦幼兒的事情,關心、愛護變成過度幫助,這讓發展中的幼兒與別的幼兒差距越來越大,所以,教師首先要尊重幼兒之間的差異,給予幼兒關愛的程度需要把握好,當幼兒由于自身能力而出現違反班級常規時,教師需要給予他們更多的時間去嘗試或給予他們適當的幫助,以使其獲得一定的進步。
深入了解幼兒的個性差異,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同時要了解幼兒個性的形成原因,在了解與尊重上對幼兒進行培養能有效地促進班級常規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關于幼兒的小事在常規管理中常常出現,而不同方面能力弱的幼兒在班級中也很多,教師需要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注,從小事做起,才能通過對幼兒能力的促進而形成班級常規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調皮的幼兒非常多,每一位幼兒在游戲、生活中,難免都有調皮的時候,教師需要用寬容的心對待他們,了解他們在嘗試探索環境、探索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需要,當給予幼兒尊重與理解以后,幼兒同樣會用平和的心態面對教師的管理,形成良好的雙向發展與促進。
二 規則改變――熱愛每一個學生
在班級常規管理的過程中,規則的制定是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規則時,教師考慮的往往是管理的便利性,而在規則實行的過程中,教師就會發現很多時候規則限制了幼兒的發展。教師的規則應當順應幼兒的發展,而不是給幼兒以成長的束縛。班級教師在進行班級規則制定與實行時同樣要以熱愛每一個孩子的心態進行,對幼兒有幫助的規則才能進行制定與實行,而不能讓規定的出現只是滿足教師輕松地管理。
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便于班級教師管理幼兒,同時也是為了讓幼兒了解各種活動的進行順序,使幼兒在遵守規則的同時獲得一定的技能發展,促進幼兒的社會性發展,幫助幼兒從遵守班級規則發展到遵守社會規則。常規管理中規則的制定需要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與班級幼兒的個性發展,同時還應當符合幼兒當下的學習發展。如認知世界的驅動讓中班幼兒對各種物品充滿了探究與好奇,他們樂于將班級中不同區域中的玩具擺放到一起進行探索,但是班級中的常規約束了他們的探索行為,老師看幼兒拿著不同區域的物品時常常會說:“請不要把它拿出來,請放回去。”這個“請”并不是一種商議,而是一種對規則的維護與肯定,這造成了幼兒的探索行為沒有得到滿足,也使得他們在探索的需求下不斷地挑戰常規,這樣一來也就形成了游戲活動的混亂。在了解幼兒的發展需要后,本著熱愛幼兒的心,教師應適當地改變常規,如制定讓幼兒限時探索的機會,或者開辟一個新的“混合區”,讓幼兒將不同區域中的物品在混合區使用,一次游戲或幾天以后放回原來的地方,這樣的規則不僅讓幼兒的叛逆行為變少了,同時也滿足了幼兒探索、創造的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52-01
一、法條與團體秩序
比較法學的大師亨利?薩姆納?梅因爵士最早指出,最古老的法總是訴訟法。這一說法當然是欠考慮的。一個還很簡單和原始的社會,其整個秩序以訴訟法為基礎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任何地方,法律爭議都僅僅依據訴訟規范來裁決。誠然,一項控告常常由于原告在形式上的錯誤而足以被駁回,或者一項由于被告在形式上的錯誤而被受理;但是,在不考慮程序缺陷的情況下,裁決必須總是根據實體法來作出。假如沒有實體法,做出裁決當然是不可能的。盡管訴訟法的確不是最古老的法,但最早的法條可能是訴訟法的法條。
人類團體的內部秩序不僅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當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條不僅很晚才出現,而且至今絕大部分依然來源于團體的內部秩序。因此,要說明法的起源、發展和本質,就必須首先探究團體的秩序。團體的內部秩序由法律規范所決定。法律規范不應與法條相混淆。法條是某個法律規定在一部制定法或者法書中偶然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表述。與此相反,法律規范是轉化為行動的法律命令,比如它在某個特定的、也許規模很小的團體中居支配地位,哪怕沒有任何字面上的表達。一旦某個社會有了實際有效的法條,那么法律規范也就從這些法條中產生;但是,在任何社會,法律規范遠比法條的數量多,因為適用于個別情形的法總是遠遠多于適用于所有類似情形的法。
二、社會團體規則與秩序利益
社會團體是一種人類群體:他們在相互的關系中決定承認某些規則為其行為規則,而且至少大體上實際地依次而行為。這些規則是多種多樣的,以不同的名稱加以稱謂:法律規則、倫理規則、宗教規則、習俗規則、榮譽規則、利益規則、社交規則、禮節規則、時尚規則等等。這些是社會事實,是在社會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們不能與其發生作用的社會割裂開來,而只能在其社會背景中加以考察;與此不同的是有些規則在形式和內容上是規范、抽象的命令和禁令,它們涉及團體內的共同生活,引導團體的成員。故此,法律規則僅僅是一種行為規則,在這一點上與所有其他的社會行為規則具有相同的性質。可想可知,主流的法學決不強調這一點,而基于實踐的理由強調法與其他規范、特別是與倫理規范之間的差異。在尚未完全國家化的法之形成的過程中,這種差異是隱而不現的。
任何的人類關系,無論是暫時的還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團體中的行為規則來維系。假如規則不再起作用,那么團體就會四分五裂;這些規則的效力愈弱,則共同體就會變得愈松散。若宗教規定不再有效 ,則宗教團體會因此消亡;若家庭成員不再遵守家庭秩序,則家庭將逐步解體。并非一切人類團體均由法律規范所決定,而顯然只有那些從屬于法律的團體,其秩序才以法律規范為基礎。在所有的法律團體中,法律規范構成了其內部秩序的支柱:它們是其組織體的最強有力的支持。然而,有且只有法律規則已經在某個團體中成為實際的行為準則,也就是說:法律規則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認并加以遵行,它們才創造團體中的秩序。那些依然作為純粹的裁判規范、只在很少的訴訟案件中有效的法律規則不會為團體確定秩序;當然,更不用說現實中大量存在、卻對生活根本沒有什么影響的法條了。倫理規范、習俗規范和宗教規范自然也是如此。
人總是給予自己的利益來行為,如果有人成功地做到詳盡地說明推動人去行為的利益,那他不僅解決了規范強制的問題,而且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了社會科學的所有其他問題;反之,將人類團體中的統治集團的利益同整個團體的利益或其他團體成員的利益對立起來,是完全不正確的。抽象地說,團體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個壞的秩序,它或許保護統治集團的不當利益,而給其他成員施加沉重的負擔,但壞秩序總比根本沒有秩序要好。沒有更好的秩序存在,這一直是一個令人信服的論據,說明為什么在其既定的精神和倫理狀態下,在其現有的經濟儲備條件下,社會不可能創造一種更好的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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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體育教學 學生 社會
社會適應能力,又稱社會健康,指個體與他人及社會環境相互作用、具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實現社會角色的能力。個體社會適應能力的高低取決于個體社會化程度的高低。社會學認為凡兩人以上具有交互行為和共同關系行為的一群人都可稱社會。體育教學是通過師生、學生之間教、學、練的交互行為來完成教學任務的群體。因此,體育教學本身可以被認為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微型社會。幾乎所有的練習過程都是師生、學生之間相互交往的過程。在眾多的社會交往中,師生、學生之間的身、心的接觸頻繁發生,從而有利于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體育教學中所進行的活動,一般總是有特定的情景構成的。情景是體育內容的表達方式,這種情景不是偶然的、孤立的,而是某種社會形式的簡化、濃縮與變形。
一、體育教學中基本技能的學習過程有利于社會生存能力的培養
當今的學校體育內容,無不都是跑、跳、擲、游泳等各種技能所組成的。在體育教學中,學生完善、提高這些基本生活技能,為今后的社會生活打下了體力基礎。社會能力是指個體處理人與人之間所有情景的能力。教學中經常采用小組練習法,例如二、三等人一組的準備練習,兩人一組的互幫互教練習,可以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比較機會、交友機會、表現機會。小組的組合,可以是友伴組合,也可以隨機組合。以友誼作為樞紐的友伴組合,合作更為真誠,具有更強的小組榮譽感。這樣的組合不僅有利于教學任務的完成,也有利于鞏固他們之間的友誼。隨機的組合,可以培養學生學會與各種個性的人相處、交往,學會如何尊重對方,尋求對方的承認,學會隨著合作伙伴、環境的改變而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社會能力的高低與知識的高低雖有一定的關系,但不是呈線性的相關關系。知識的掌握并不意味著能力的提高。它的發展不但需要學習,更重要的是參與、體驗。體育教學中的時空條件對學生社會能力的培養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體育教學有利于學生對社會規范的認識
當今社會,隨著獨生子女比例的增高,他們中的相當一部份人孤僻、任性,形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狀態。由于失去了正常的社會交往,他們無法形成正常的人際關系,給社會知識、社會行為規范等的掌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體育教學中,任何的活動項目均有其特有的規則,酷似一個法制小社會。無論是誰,只要參加該活動,就要受該項活動規則的約束和限制,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而不管是誰,只要觸犯了規則,或超越規則的不法行為,均要受到處罰。在參加這種具有規則監督下的活動時,學生體會到什么是應該的,什么是不可取的,什么將會受到獎勵,什么將會受到懲罰,從而將他們導入到對社會規范的認識,對社會約束力的理解。
三、體育教學有利于學生形成積極的社會生活態度
體育教學可促進人體身體的發育,運動能力的提高,使其在體育和體力活動中取得明顯的優勢,產生自豪感,從而對生活充滿信心,產生一種樂觀向上的生活態度,就會以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去探討人生。體育教學中通過競賽,使學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強自信心,不斷確立自己新的目標。通過競賽,不但同自己的對手作競爭,而且學會同自己原有的水平及不利的個性作斗爭,向自己的可能性挑戰,增強上進心。同時競賽法可以培養學生公正無私、講求效益的觀念,發展學生頑強、勇敢,敢表現自己的心理品質,養成勝不驕,敗不餒、百折不撓的精神。在團體性的競賽中,同一方的隊員往往用語言或身體動作,如拍肩、拍手,相互鼓勵,因而減少了人與人之間的戒心,產生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情感,增強團體歸屬感。體育教學中,學生常常不但享受成功帶來的喜悅,而且還承受因失敗帶來的沮喪,也就需要學生正確對待自己面臨的一切,培養自己的意志與膽略。體育運動是一種顯著性的身體實踐活動,它不僅是力量、智慧、膽略、技術的較量,而且還是意志的磨練、毅力的培養,它體現了自我戰勝,自我超越。
四、體育教學為學生角色學習提供了機會
在體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一定情景的體育活動,使學生總是處于一定角色之中,也隨著教學活動形式的改變,使學生不斷處于不同的角色之中,這就為學生的角色學習,提供了眾多的機會。體育教學中,師生、學生之間在交往上時間較長、空間距離較小,容易產生角色的相互影響、相互學習。在眾多體育活動情景內容的教學中,尤其是游戲、教學比賽。隨著教學內容交換,環境也隨之變化。不斷變化的教學環境和不同的活動項目,使學生在教學活動中所遇對象、所處位置發生不斷變化。角色的轉移、角色的改變成為體育教學的一大特點。在豐富的社會互動和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學生要演好角色,就必須通過對環境、體育教師、同學們的認識,來認識自己,確定自己的位置,加強對自己所扮演角色的責任、權力、義務和規范的認識。
綜上所述,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的社會適應能力,是一項十分細致而復雜的工作,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求我們體育教學工作者在教學中,要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應用不同的教學手段,在增強學生的體質,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的同時,在體育活動中或競賽中形成交往合作、競爭、遵守規則的意識和行為,遷移到日常社會生活、學習中去,提高學生社會適應能力。
參考文獻:
[1] 季瀏.中小學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的主要特征是什么[J].中國學校體育.2002(3):891.
中圖分類號:D9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4403(2011)04-0089-04 收稿日期:201 1-03-26
一、法律規則向個體習慣(habit)的轉化
法律經歷了一個從不成文法到成文法,從個人互動形成社會習慣(custom)再到立法的過程。因而,社會習慣是立法的先驅,立法是社會習慣的結晶。這是人類社會法律生活圖景的一方面,是法律由小群體向社會全體的宏觀擴展,我們可以把這一過程叫做法律的宏觀循環。那么另一方面呢?
如果說從個人互動形成社會習慣(custom)再到立法的過程是法律逐步走向抽象化、普遍化的宏觀循環,那么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重新起到指導個人行為作用的過程就是法律重新回到個體的微循環過程。這個過程是怎樣發生的?這一過程對于法律有什么樣的意義?對我們理解法律能夠提供什么樣的啟迪?英國著名法學家尼爾?麥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對法律規則與習慣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的研究為我們理解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之間的關系以及“法治”的概念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為我們開啟了一個看待法律的新視角。
麥考密克以機動車駕駛規則為例來說明規則向個體習慣的轉變過程。學習交通規則的過程是一個駕駛者必須要經過有意識的努力才能獲得的過程。認知科學對特定的法律規則,如駕駛機動車的規則,向個體習慣的轉化的過程進行了解釋。在認知科學的觀點看來:當我們還是初學者的時候,在十字路口見到紅燈絕對是一個讓初學者手忙腳亂的有意識的過程。每當見到紅燈,初學者不得不有意識地踩剎車、換擋,同時還要注意交通信號燈和其他車輛與行人,還不得不經常提醒自己不要忘記了什么交通規則。在這種情況之下,初學者是很清楚這些行為實際上都是出于什么目的,其行為也是為了適應規則的存在而進行的。這是一個清醒的“知曉法律規則,應用法律規則”的過程。
但是,隨著初學者駕駛技術的逐漸熟練,這些規則和技術逐漸地被內化在了一起并形成了一個在意識中越來越模糊的個體習慣(habit)。到達一定階段之后,駕駛者的意識之中已經不再有關于交通規則的內容。駕駛者能意識得到的東西就是一組個體習慣性的反應了。作為一個熟練的駕駛者,通過十字路口時,見到紅燈駕駛者的反應是踩剎車、換擋。這時在駕駛者的意識中已經沒有意識到交通規則的存在了。真實生活中的駕駛機動車的個體能夠有意識地考慮的則是那些很難被常習化的事情,例如路線選擇等。部分駕駛者甚至可以在恍恍惚惚不知不覺中到達目的地。因此,麥考密克指出:熟練地獲得技能的標志就是曾經是某種行為理由的規則消失了。這有點類似于維特根斯坦所說的翻過之后就不用的梯子。這個規則變習慣的過程的確更接近于我們真實生活中的真實過程。規則是學習技能的工具,一旦我們學會了技能,技能就變成了習慣,就超越了規則,但最終卻更好地實現了規則。
這種個體習慣超越規則的現象并不罕見。當一個個體學會了下棋的時候,棋手在意識中思考的已經不是下棋的規則,而是棋局的策略和戰術。這時,雖然棋手下棋時可能并沒有考慮到下棋的規則,但他的每一步卻都由于規則已經內化成了個體的習慣而與規則相符。因此,如果試圖進行的是一種“現實的”社會學的分析的話,我們會發現,在“規則如何形成社會秩序”這一問題上,最后的結論并不一定會是人人知曉規則,應用規則并形成法律秩序;真實的過程可能是人類逐漸忽略規則,獲得技能,并在此過程中“遺忘規則”,最終依靠個體習慣形成了秩序的過程。個體的習慣同樣可以構成秩序的基礎,并且是更穩定的基礎。我們觀察到的關于規則的有趣的社會事實恰恰是:當規則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平滑流暢的運作時,規則根本就沒有被想到,甚至被意識到。而當規則不得不一再被強調時,秩序的建立可能處于初級階段,其效果不會那么令人滿意。這就像只有剛剛開始學下棋的人才會不斷地回憶規則,用規則檢驗自己和對方的每一步是否合乎規則,而這樣的棋局很難會有什么精彩之作。
因此,(個體)習慣的作用和價值或許值得我們重新認真思考。正是對個體習慣的依賴可以使得我們免于對日常生活每天呈現給我們的無數的細節予以忽視,并使我們能夠把我們有限的精力運用到真正需要思考和反思的地方。而這一點結論實際上和社會學家們作出的論斷不謀而合。齊美爾就說過:城市生活中,如果對每一件事物都感到驚奇的話我們的生活就無法繼續了。生活的必要性最終在大城市中造就了一種冷漠和習以為常的心態。而尼古拉斯?盧曼的法律社會學同樣指出法律制度對于一再重復的社會場景的某種簡略和壓縮處理是必不可少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認為個體的習慣性的實踐行為構成的秩序是以明確的法律規則為基礎形成的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一種忽略掉了關鍵細節理論的抽象虛構。在現實生活中,某種由足夠多的個體習慣支撐的社會實踐行為運作良好的時候是不需要意識到規則的;而只有在作為其基礎的規則被質疑和破壞時,人們才會意識到規則的存在。規則并不是不存在,但有效的規則在現實運作中其存在狀態是一種與個體心理與意識緊密結合的超越了文字的復雜形態。
法律規則會向個體習慣轉化這個微觀過程的意義在于:它指出了法律規則秩序的實現并非只能依據每一個體知曉法律規則,運用法律規則這一路徑。就現實生活中的個體而言,更大程度上,法律規則是被個體轉化為個體習慣之后獲得實現的。每一個個體知曉規則并運用規則固然可以建立秩序,但更大范圍內更加穩固和更加平滑流暢的社會秩序卻是一個隱于無形的背景,就像一個使用母語的人已經不再意識到使得語言交流得以可能的語法規則。規則隱沒,交流卻更加順暢。這種秩序形成的基礎是一個個體“遺忘”規則卻實現了規則的過程,或者說,把社會規則轉化為個體習慣(habit)的過程。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之間是一個相互滲透轉化的過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人人成為了法律專家并在理性的計算之后去遵守這些規則的結果,而是人人把法律規則轉化為了不假思索的個體習慣的結果,結果在“遺忘”法律規則的過程之中更大程度上實現了法律規則之治。建
立在下意識甚至無意識的個體習慣基礎之上的法律規則會給予法律規則更大的支撐,使得法律擁有更大的力量。
規則可以向個體習慣轉化這一點使得我們對法律規則與個體行動以及個體行動建構的社會秩序的理解可以超越簡單的(法律)規則一(個體)行為一(社會)秩序這一簡單的互動模式,而讓我們看到現實社會秩序形成過程中“人”這一主體的力量和作用――盡管在很多情況下是無意識的。個體習慣是個體行動的影響因素甚至決定性因素這一點對于傳統的法治觀念也能夠提供不少新的啟迪。
毫無疑問,法律規則的存在是為了影響個體的行為并由個體行為的協調形成法律秩序。而當我們經過分析發現規則會在現實生活中內化為個體習慣并“取代”規則而具有更大的影響力的時候,我們應該認真考慮一下法律規則如何才能夠擁有個體習慣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力。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的影響力,法律之治才會具有更大的潛在的生命力。具有了個體習慣特征的法律規則才會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因為這些秩序不再僅僅是蒼白的條文,它們是建立在人類的心靈之上的生活場景。這些“被遺忘”的規則在個體習慣中轉化成了個體的潛意識狀態,自然而然地導向規則建構的方向和秩序。這種潛意識的巨大力量使得一旦這種個體習慣被導向的方向和生活秩序被打亂,個體會迅速地作出反應并試圖將這些擾動消除并恢復秩序。這是一種真正的心靈的規訓,具有更加強大的自我修正能力。依賴個體習慣所創造的秩序更加具有生命力。麥考密克對個體習慣的反思同時是對過去法律實證主義的一種反思。法律實證主義總是強調個體理性作為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但對個體理性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過程卻是一個空白的環節。以往的規則指導行為這一簡單解釋模式忽略掉了這一過程中許多真實而生動的細節。而麥考密克對規則向習慣轉換這一事實的強調可以說正是對人類規則與秩序關系的一種現實角度的觀察反思。這是麥考密克用現實主義方法視角對于法律實證主義理論的一個貢獻。
二、法律必須被遺忘?――法律規則的理想標準
麥考密克對現實生活中的個體習慣與法律規則的互動的真實狀況的揭示的意義是:他提醒我們法律規則并非始終以規則的形式被日常生活中的個體意識到,法律規則會在不斷的使用過程中轉化為個體的習慣。而在這種轉化的過程中,法律規則會完全地融入個體社會實踐中而被使用者“遺忘”。這一“被遺忘”的過程向我們展示了一種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法律規則所應當具有品質。這一理想性的品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概括為“法律應當被遺忘”。
這并不是一個主張法律虛無主義或者“無為之治”的主張。麥考密克只不過不再局限于簡單的對規則無所不知的“法律理性人”無時無刻“知曉法律,運用法律”的抽象幻想,而是從一種現實主義的角度結合認知科學提醒人們注意現實生活中真正在進行實踐的“人”的真實思維和存在狀態,以及這種真實的生存狀態可能會對法律的運作產生的影響。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人類的真實的生活狀態中,人的確是“忘記”規則在生活的。在菜市場買一把青菜的時候,誰也不會想起這是一個締結合同的復雜過程。我們只是“知道”在這個社會場景中其他人將會作何反應。這一過程是如此之自然以至于我們根本不會去想到法律規則的存在。這種“知道場景”的認知形態更接近于真實生活中的實際。我們不是記住一條一條的規則,而是記住在一個整體的場景中怎樣作出反應才是適當的。對他人行動應當有怎樣的期待是凝固在我們對與生活場景的記憶中。
需要注意的是。麥考密克提出的關于法律規則向個體習慣轉化的問題并不是否定規則,相反,他提出這個問題的用意在于追問怎樣使成文法律規則與個體心靈結合獲得生命力。因為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性的規則才能成為“活法”,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實現法律規則本身存在的目的。也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性的法律規則才能圓融地與個體生活融為一體,才會使規則的使用者忘記自己是在使用規則,而規則意圖塑造的秩序卻在被“忘卻”的地方得以實現。而要做到使立法規則具有習慣與生活的無縫連接,這需要的不僅僅是高超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注意到并協調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個體對法律規則以及法律規則的承認和接受。制定法律規則并不難,難的是如何讓法律規則在現實生活中“活”下去。而歷史的經驗已經表明,如果離開了日常生活中行為實踐者的行為與態度的支撐,離開了應當服從法律規則的共同社會意識和個體習慣,任何規則都有被架空和邊緣化的可能。
關于規則怎樣才能具有能夠被承認和接受并能夠具有被自覺執行的力量這一問題立法者尤其關心。法律社會學派的埃利希提出了“活法(livinglaw)”的概念,認為“活法不是在法條中確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提倡在立法上“必須考慮在其社會關系中的整個法律,同時也必須將法律條文置于社會場景之中”。哈耶克則贊揚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靈活性和它與習慣的密切關系。中國的立法實踐工作經驗則不遺余力地提倡“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些觀點和實踐都是意識到了成文法律規則與社會實踐習慣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并試圖使法律和習慣之間的這種間隙不會成為影響法律實行的障礙,并最終能夠實現在法律中被“遺忘”的法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