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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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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
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近年來,雖農村財務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級財務管理依然相對薄弱,經濟糾紛引起的干群矛盾屢屢發生,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實現動態實時監察,更好地推動農村財務事業發展,已成為日益破解的難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會計核算薄弱
收支票據管理不嚴,有些村沒按時序開具村統一收款收據,收款收據存在漏登遺失等不規范行為。票據的報銷審批手續不齊全,經常有白條抵庫的現象。向個人借款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議,在賬務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閱不到借款憑證。有些村集體公益事業項目由村民自籌部分未入賬直接收支相抵,項目管理不到位,致使會計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組建行政村,還存在財務仍然獨立管理即私設小金庫,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鄉鎮三資管理中心統一監管。
(二)財務內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認識存在誤區,認為村賬會剝奪村級經濟權力,往往有抵觸情緒工作上不給予配合。部分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大額支出等重大事項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議,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獨斷專行。村級理財小組聽從村干部指使,沒有真正履行監督職責,助長了腐敗土壤蔓延。財務人員崗位職責分工不明確,專業知識業務水平不高,貨幣資金管理混亂。村級重大建設工程如辦公樓、公廁排污、康莊公路、飲用水招投標合同檔案管理不規范。
二、產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認識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認為村級財務是村民自治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村賬完全是政府強制行為,干脆把農村債務化解、村級財務監督和村級財務管理等工作也推給鄉鎮政府。如道路維修村集體承包給個人挖機等經濟業務,村干部不會強烈要求對方提供合規的發票而是慣用白條入賬。另一方面,鄉鎮三資監管不到位。鄉鎮三資管理中心會計人員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村級財務收支票據,難免與村干部發生摩擦,為維持良好的氛圍,不得不變相村級財務管理漏洞。鄉鎮缺少專職的審計人員,盡管經過專業培訓,還沒有深入把握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素質跟不上形勢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審計人員查出問題與處理決定相脫節,很難得到及時處理,沒有真正落實鄉鎮監督管理主體,無法形成上下聯動協調約束機制。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管理機構建設,實現組織穩定性
一方面,規范落實機構專業化監管建設。鄉鎮要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為基礎,加強農經工作機構建設,協調落實監管職責,重視農村三資管理人才的培養、管理和使用,配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會計,相關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和會計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資激勵和約束機制。另一方面,加強農村財務人員隊伍建設。村集體要落實專人負責村級財務,村報賬員需經縣農業和財政部門業務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人員不得頻繁更換,保證隊伍相對穩定和業務連續性,落實村級報賬員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實現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級財務制度,并能夠執行有效
按照規定制定完善農村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財務收支預決算、貨幣資金管理、非生產性開支控制、財務開支審批、票據管理、資產臺賬、資產清查、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管理等各項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每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遺留的多余戶頭。規范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集體公益事業建設及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等,一律按照“立項申報、民主討論、政府審批、公開招標、群眾監督”程序進行,由縣、鄉鎮、村三級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明確合同履約要求,加強合同規范管理。規范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有關會議決定、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合同、招標文書、財務會計等資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2、加強會計核算工作,正確核算和反映財務收支情況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相關票據,除可使用自制憑證外必須提供合規的發票,工程項目支出、資產發包租賃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據,須附有成員(代表)會議決議、合同文本、招投標文書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關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用途,規范地使用專項資金和管理項目,做到專款專用,依據項目實施進度計量支付,辦理工程竣工決算。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水平,做到安排資金與實施所需資金相吻合。對項目支出的凈結余資金,嚴格按有關規定上繳或重新安排項目。
(三)深化村級財務公開,實現運行陽光化
嚴格落實財務公開,按照“公開時間及時按期、公開內容真實易懂、公開程序規范嚴格、公開形式靈活多樣”的要求,公開日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三資運營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創新公開形式,推進村級便民服務和村務公開信息平臺建設,通過固定公開欄、網絡、觸摸屏等多種形式,細化公開內容,推行村級財務逐項逐筆公開,實現村級財務賬目數據、資產資源實物取證、民主決策過程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村級財務公開模式。扎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納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公開內容。
(四)完善監督機制,實現監督立體化
1、加強村級民主監督管理
嚴格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民主監督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依法依規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村務公開、村級三資管理、村級工程建設、村干部廉潔履職等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反映成員意見和建議;推進村級民主管理創新,村務監督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權、否決權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召開村級組織聯席會議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就爭議事項組織召開聽證會協調或裁決,情況報鄉鎮三資管理中心備案。鄉鎮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督促其認真履職,嚴格執行“先理財、后審批、再入賬”的村級集體財務工作流程,村級經濟業務發生的每張票據都需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蓋章后方可入賬。村報賬員對業務工作負責,應及時、真實、準確地做好報結賬工作。
2、開展清查審計
鄉鎮紀委要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村級三資管理情況定期巡查,每年要對所轄村財務進行清查,及時糾正存在問題。鄉鎮三資管理中心要深化會計監督,加強對村級財務開支的審核把關。加強審計資源整合,探索分類審計的形式和途徑,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縣財政經費予以保障。加強審計結果應用,探索鄉鎮長經濟責任審計與農村審計績效掛鉤機制,確保審計處理結果的落實。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3、完善三資監管信息化平臺
按照“統一會計標準科目、統一賬務處理、統一信息采集、統一模塊管理”的要求,做好資金、資產、資源、合同管理模塊的相關信息錄入,并將村級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村級資產資源的實物圖片、經濟合同、招投標文件等原始資料錄入三資監管平臺;有效整合各類信息資源,深入推進農村集體三資檔案信息化管理,實現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關注的土地征用,資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標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詳細公開。開發建成縣、鄉鎮、村三級聯網的三資計算機監管平臺;做好日常維護,確保三資數據及時進賬入網,實現三資管理及運行情況實時查詢、實時分析、實時預警、實時監管。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規范村集體所屬動產和不動產交易行為,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體系,以標的物應入盡入為原則,推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公平交易。
四、結束語
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監督,推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各部門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規范建設。
參考文獻:
一、歷年增長狀況的描述性分析及正態分布檢驗
本文對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進行簡單加權平均,并求其幾何均值(如表1)。
從表可以看出,除1998—1999年以外紡織業上市公司增長過快,其余各年實際增長率小于財務可持續增長率,說明速度增長過慢。而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從1998年的58.9374%下降至2007年的2.15838%,其中最低點為-7.36467%,說明財務可持續增長在沒有實現增長的同時損害了股東權益。實際增長率從1998年至2006年均保持兩位數的增長,而在2007年全行業的實際增長僅為3.102481%,行業增長急劇下降。從實際增長率和財務可持續增長率的變化趨勢及方差可以看出,中國紡織業上市公司財務可持續增長率的波動遠遠大于實際增長率的變化。
經過柯爾莫格洛夫-斯米爾諾夫檢驗(表2)可以看出,除了2000年、2001年外,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混合樣本的顯著性水平Sig都遠小于0.05,而實際增長率除1998年、2006年外顯著性水平Sig都遠大于0.05,從而拒絕財務可持續增長率服從正態分布的假設,即認為其分布都是非正態的,而實際增長率中除了1998年、2006年以外都服從正態分布的假設。
二、配對樣本相關性及顯著性的假設檢驗
運用SPSS11.5統計軟件包,通過配對樣本的T檢驗,得到如下結果:
1.配對樣本相關性檢驗
所選的中國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相關系數、非線性關系的顯著性概率如表3所示。
從表3可知,樣本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相關系數為0.13;非線性關系的顯著性概率為0.037,小于0.05,說明它們具有線性相關關系。這意味著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銷售增長與其財務資源的負荷相匹配。
2.配對樣本顯著性檢驗
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有無顯著差異的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
從表4可知,T檢驗的雙尾顯著性概率為0.000,小于0.05,拒絕原假設,意味著所選的24家紡織業上市公司1998—2007年的財務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有顯著的差異,未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
三、是否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的假設檢驗
由于兩組數據分布都是非正態的,分布類型未知,而且兩個樣本相關,因此,為檢驗財務可持續增長率與實際增長率是否有顯著差異,即檢驗我國紡織業上市公司是否實現財務可持續增長,我們可以采用非參數檢驗(NonparametricTests)中的兩個相關樣本檢驗過程(2RelatedSamplesTestsProcedure)的威爾柯克森符號秩檢驗法(WilcoxonSignedRanksTest)來實現。
運用SPSS統計軟件包,威爾柯克森符號秩和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從表中給出的1998—2007歷年的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的Z值與漸進的雙尾顯著性概率(<0.05),說明除1998、1999、2000、2001、2007年外均拒絕無顯著性差異的原假設,意味著樣本公司2002—2006年間可持續增長率和實際增長率不一致,未實現可持續增長。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司法會計鑒定;注冊會計師審計
司法會計與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科學原理對會計資料進行檢查、計算、復核、分析,但人們常常把二者視為一回事,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書不分,其實不然,司法會計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起源不同
審計的起源因審計的分類不同起源時間不同,我國的政府審計在西周初期初步形成,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始于以后,內部審計也是改革開放后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審計的起源來看,經濟的發展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動力,審計是為了管理財政和經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更是如此,起源于十八世紀下半期產業革命后的英國。產業革命前,獨資經營的手工業生產者負有無限責任,生產經營的成敗由生產者一人負責,不需要注冊會計師審計(民間審計)。產業革命后,出現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才使注冊會計師應運而生。
司法會計在我國起源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是作為檢察技術工作的一個門類,誕生于檢察機關。從起源來看,司法會計是為了確定案件事實,提供科學證據而產生的。隨著法制的進程而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民主法制的發展,司法會計由檢察機關專有,發展到由社會共有,得到長足發展。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這一詞可以指“司法會計理論”、“司法會計工作(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工作人員”等,但通常司法會計是指“司法會計工作”,即是指以財務、會計技能的應用所形成的檢查、檢驗、鑒定、證據審查等為內容的法律訴訟活動。
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依照法規和有關資料,運用專門的方法,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的活動
三、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活動類型不同
司法會計工作包括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檢驗、司法會計文證審查。
司法會計檢查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對涉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依法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檢查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訴訟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會計檢驗泛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檢查、驗證的技術性活動。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是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涉及財務會計專業內容的文書證據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判斷活動。
審計按主體分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按財務審計分運作審計(作業審計)、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財務報表審計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注冊會計師進行。
司法會計鑒定是司法會計的核心工作,非司法會計鑒定人是不可涉及的,財務報表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工作,非注冊會計師是不可涉及的。
四、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思維模式不同
司法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司法會計是具有法律訴訟活動的屬性,決定了其應當以法律思維為主要思維模式。審計是經濟管理活動,是以會計思維模式為主要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模式更強調邏輯思維,而會計思維模式則多強調感性思維;法律思維模式要求以事實為根據,更強調事物的本質,而會計思維模式則要求以規定形式的財務會計資料為根據,更強調形式;法律思維模式要求在適用法律時,操作者先利用法理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然后根據這一解釋來適用法律,因而會強調個案不同;而會計思維模式則通常要求按照標準制定的統一解釋來適用標準,更強調統一性;在法律思維模式下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求根據具體情節靈活地適用法律,而會計思維模式下則要求一律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
下面將談一談司法會計鑒定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區別: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5)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6)文書的訴訟證據類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書是屬于鑒定意見;審計報告屬于書證。
(7)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身份是鑒定人,涉嫌職務犯罪時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而審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229條:故意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過失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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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任務之一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隨著新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等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它是一門新生學科,邊緣學科。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往往以獨立的第三方的立場行使著監督的職能。二者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
1二者的共性
司法會計是以財務、會計技能的應用所形成的檢查、檢驗、鑒定、證據審查等為內容的法律訴訟活動,它主要包括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檢驗和司法文證審查四項活動。而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的人員,對訴訟中需要解決的財務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法鑒定活動。而審計,一般具有特定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或專門的審計人員承擔審計職責,主要審核會計處理方法的正確及財務會計報告數據的公允性和合法性。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基本相同。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往往由獨立于財務會計資料制作者以外的人進行的一種監督活動。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的主體有著職業的重合,司法會計師、會計師、審計師、注冊會計師均可成為二者的主體,但獨立審計往往只能由注冊會計師來實施。同時二者均是被動式的活動,往往二者的主體均不具有開展活動的決定權,均受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指派委托開展活動。(2)依據基本相同。二者的依據都是財務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和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情況資料,通過對其資料進行審核、檢查,從而對有關數據進行驗證。(3)標準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使用的標準是財務會計的處理方法和審計的檢查、查詢、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以獲得相應的證據。(4)結果基本相同。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之后,都要對所委托的事項作出明確的書面報告,此報告即是鑒定或審計的結果。(5)承擔的風險基本相同。由于司法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受個人能力有限或受制于主觀的經驗判斷評價等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不準確的結果,因此具有一定不可預見的風險。如果風險一旦發生,需要司法鑒定人員和審計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二者的區別
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概念、主體產生的程序、操作程序和結果的訴訟意義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
2.1基本概念的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其鑒定的對象僅限于受訴訟機關委托的案件所涉及的財務問題或會計問題,只是查明案情,不會對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其他問題進行事后監督或進行相關評價。而審計是一種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往往是受第三方或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的委托,對其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會計核算等方面經濟監督活動,同時對其會計核算的公允性和合理性進審查,并對投資人和財務報告的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有關財務信息容易產生誤解的事項給予評價,往往審計結果是對發現的所有問題,非個別一般問題。
2.2主體的產生、地位和承擔的責任不同
首先,產生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主體往往由訴訟機關指派或聘請產生,具備解決訴訟案件財務問題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且應符合不具備多種法定要求的回避情形。而審計的主體往往由審計機關派出或者由委托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審計職能,且專業知識要求比較寬泛,回避要求只要與被審計單位無利害關系就行,沒有司法會計鑒定主體要求的回避情形多。從而看出司法會計鑒定主體比審計主體的要求更為嚴格。其次,地位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法定的訴訟權利和承擔法定的訴訟義務。而審計主體不是法定的訴訟參與人,但如果審計主體所進行的審計事項被列為案件事實,可能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證人。這一差異決定了二者在訴訟案件審計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再次,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主體承擔著與實施鑒定有關的訴訟法律責任,如故意出具虛假結論性意見,就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責任,如過失導致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審計主體承擔與實施審計有關的法律責任,如審計主體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均要承擔刑事責任。
2.3操作實施的程序不同
首先,獲得證據的途徑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獲取檢材可采取搜查強制手段獲得,通常由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獲取并提供。而審計人員往往由自己來搜集證據材料,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其次,操作實施方面的差異。司法會計鑒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結論后驗證,具體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鑒定準備(受理、受檢、備檢)、初步檢驗(閱卷、測試檢材質量、作出初步結論、制定詳細檢驗論證方案)、詳細檢驗、制作鑒定意見四個階段。審計的基本程序是先審計后結論,具體操作程序通常分為審計準備(接受委托、測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情況,制定審計計劃等)、實施審計、制作審計報告三個階段。這一差異看出司法會計鑒定通常以案件調查為前提,而審計需要從頭開始就實施調查,以做出總體評價為前提。再次,處理發現問題的差異。司法會計鑒定主體在鑒定中發現涉及案件的與鑒定有關或無關的問題證據時,總是第一時間告知送檢單位或建議送檢單位補充證據,由送檢單位作出繼續調查、收集或固定證據,司法鑒定人員不得自行處理;而審計主體可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自行處理的決定。
2.4工作的結果不同
司法會計鑒定需要以固定的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形式表達鑒定性意見,可能是司法會計鑒定書、司法會計分析意見書或司法會計咨詢意見書等,此類文書,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如不能出具文書則出具終止司法會計鑒定通知書,說明不能出具的理由或原因,司法會計鑒定的結果必須對鑒定意見的論證依據和論證過程進行說明。而審計主體出具的文書有多種,往往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通常具有表達評價性的意見,如管理建議書或審計報告等,審計報告包括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被對審計結論的理由進行說明。從工作結果的不同可以看出,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意見,帶有一定的傾向性或確定性,而審計報告是審計意見,不具有確定性的意見,通常只是表達評價或提出建設性的管理意見。
3結語
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二者既聯系相似,又有區別差異。二者分別利用各自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在相關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認識的二者的相似或區別,才能充分吸取各自的優勢和技術手段,克取自身的不足,使之在各自的領域防范或減少各種不可預料的風險和責任,進而提高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的質量、水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議做出積極貢獻。
參考文獻:
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門屬下的集體企業,1999年6月底轉制后,原職員鄧某和吳某等14人成為股東。《公司章程》第9條第(四)項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鄧某為最大股東,持股從19%增至49%,并一直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吳某一直持8%的股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0條的規定,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公司法》第46條、第50條規定的職權。但鄧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職責,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公司管理混亂,在鄧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轉制以來,一直未對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委托獨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以至部分股東無從知道公司真實的資產狀況,公司不管盈虧,到年終時隨意提一筆款作紅利分配了事,嚴重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和公司盈余分配權。而鄧某等則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用各種借口耗用公司的資產,報銷名目繁多的費用,成為最大的獲利者。
2004年8月前后,鄧某等人提出對公司資產和股東進行二次重組并收購原告吳某和其他部分股東的股份。吳某對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提出疑問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要求對公司自轉制以來至2004年8月的資產和賬目委托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后才能談股權轉讓的事,但遭到斷然拒絕。
2004年10月,原告吳某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股東知情權受侵害為由,狀告大興公司,請求法院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對被告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1日止的全部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進行的審計。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正當地提出查閱賬簿之要求且被公司無理拒絕,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審計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該項請求違背了權利用盡原則,且不屬于待訴訟終了時裁決的實體權利主張,于法于理無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知情權的法理與法律依據
什么是股東的知情權?簡言之就是股東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正面的規定。這或許是常識問題,盡人皆知,用不著再作正面的規定,或許是涉及的問題太多太深太寬,難以從正面給出統一的規定。對股東知情權,原《公司法》第4條第一款只是就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第32條、第110條、第175條、第176條就查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兩方面作了規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4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65條、第166條和第171條也從這兩方面作了規定。
“商場如戰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慘烈的生動寫照。中國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古訓,如果股東對自己公司的真實情況不知、遲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場上必然慘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權利的行使都必須以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為基礎。如果股東不知道公司的真實狀況,則無法對公司的人、財、物等事項作出決定,難以行使表決權,難以實現其盈余分配權這一最終的權益。從這點上講,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礎性權利。離開知情權,股東的其他權益都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特別是近年來,公司內的職務犯罪愈演愈烈,董事、經理或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五花八門,因此從立法上充分有效地保障股東的知情權顯得十分重要。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是全面保護股東權益的首要環節,從另一角度講也是有效遏制和及時發現和公司內的職務違法和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明確設置了“股東知情權”這樣一個二級案由。
公司的真實情況不必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都告知股東,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和糾正以及分取紅利等信息,以財務信息為核心。換言之,股東知情權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財務信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是股東的財務信息知情權。這在新舊《公司法》的上述條文里有充分體現。
二、以往真實案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及由此引發的思考
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與香港富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一案中,富光公司作為真科公司的股東,因股東知情權問題真科公司,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委派審計人員審計真科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經營狀況的信息資料,保護富光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一審判決真科公司5日內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審計事務所提交財務報告、公司賬簿等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資料。真科公司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取得賬簿憑證之后拒不返還,或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會嚴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一審的此項判決沒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訴訟請求,遂判決駁回真科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①。
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工貿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集團公司是工貿公司的股東,但自工貿公司成立以來,工貿公司既未向原告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也不讓原告查閱被告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嚴重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知情權,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要求查閱此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等。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支持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②。
在該兩案例中,法院均判公司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具體表現為保護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以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本人認為,此種判決充分保護了股東的知情權,但也似有考慮不周全之嫌。真科公司的上訴并非沒道理。如勝訴的股東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以需審計為由,長時間不返還給公司,甚至拒不返還,公司豈不是要提起返還賬簿憑證之訴?如此一拖就可能二、三年甚至更長時間,公司的經營必受影響。另外,如勝訴的股東懷有不當目的,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或據為已有,公司更會遭至毀滅性的打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這一規定將舉證責任劃給公司,有利于保障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因為賬簿掌握在公司一方。但何為目的不當?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日本《公司法》第433條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為目的不正當:1、為損害公司的運營業務或其他股東的利益請求查閱;2、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或與公司進行競業的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執行經理;3、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資料,將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或之前2年內,曾有該種行為;4、在不適當的時間提出將會計賬簿帶離公司指定的地點查閱③。公司要證明股東有第1至第3種情形之一,并非易事。
所以,與其在出現不良后果之后再反過來追究股東的責任,不如從制度設計上堵塞漏洞。
三、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對公司的賬簿、憑證進行審計,即司法審計,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同時又兼顧公司利益的最佳選擇。
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現?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公司法》修訂前爭論頗多,修訂后仍然未能作出全面規定。劉俊海先生認為股東的知情權具體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這三者雖然內容各異,但都服務于股東采集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序增強④。劉俊海先生對這三種權利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作了論述。有學者提出股東的知情權還包括詢問權。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和第166條規定的股東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較易理解和操作,本文不作累述。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未見任何有關檢查人選任請求權的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先例,故本文暫不作討論。在此本人著重分析賬簿查閱權在實現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的權利⑤,是檢驗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保障,因為財務會計報告不是原始的賬簿憑證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財務會計報告本身是否屬實,很難判斷董事、高管是否有不正當經營行為,因此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劉俊海先生認為,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賬簿以及制作會計賬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即會計文件(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股東均有權查閱⑥。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并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仍未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憑證,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和憑證,更是只字未提,為賬簿查閱權糾紛留下不少隱患。
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的范圍不包括原始憑證,因為會計賬簿并不包括原始憑證。我國《刑法》、《審計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已對做假賬、明暗兩本賬的非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了規范和救濟,不宜將會計賬簿查閱權擴大到原始憑證⑦。筆者不敢茍同此論。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只可以查閱會計賬簿,而不能查閱原始的會計憑證,那么他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中的疑問無從核查析疑,無從判斷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是否有假,更難以發現做假賬等非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就無從談起。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關于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披露,56個中央部門已報銷的29363張可疑發票中,有5170張為虛假發票,列支金額為1.42億元。其中利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9784.14萬元,另因審核把關不嚴,接受虛假發票報賬4456.66萬元。在人民心中擁有崇高地位的中央部門尚且如此,對于普通公民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更不可能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內職務犯罪行為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憑證,則難以掌握公司的真實情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也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單從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角度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權應當包含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被公司拒絕的,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俊海先生認為,在遇有重大問題、緊急事由時,股東可申請法院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法院在權衡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公司在訴訟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認為有必要,則應認許股東之請求⑧。法院為何要權衡利弊?何為必要?何為無必要?劉俊海未作進一步探討。新《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因為不管包括還是不包括,均有利弊。新《公司法》在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兩難境地,于是采取回避問題的保守做法:不作規定。如果包括查閱原始憑證,那么公司的利益就受到潛在的威脅。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取得公司賬簿及憑證之后,或拒不返還,或泄漏商業秘密等,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問題。如法院因此不同意訴訟保全,或不支持股東的請求,那么股東的賬簿查閱權就成了天方夜談,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就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如果不包括原始憑證,股東僅能查閱賬簿也難以掌握實情,不管是公司提供還是通過法院的判決查閱賬簿,這都與實質的知情權有天壤之別。
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需要專業會計知識,這是眾所周知的常理。股東的知情權實現并不在于由股東本人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憑證,而是在于知道公司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因此,在股東本人不是專業會計師、審計師的情況下,股東自己查閱賬簿和憑證的作用不大,如果只能在公司內查閱,則公司在操作中可以設置許多障礙,把股東的知情權架空,如允許股東把賬簿和憑證帶出公司,則公司會面臨巨大風險。只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來對公司的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進行審計,才能保障股東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如果僅僅允許審計機構股東到公司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也會面臨公司設置的許多障礙。因此,與其由法院責令公司將特定的公司賬簿憑證提供給股東委托會計師查閱,不如直接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賬簿和會計憑證進行審計。
有觀點認為,在公司未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單獨提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主張已超越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⑨。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4)東民初字第6204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股東張某要求聘請審計部門對被告昭明普瑞經貿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由于庭審中被告不同意,而公司法和被告的《公司章程》均未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股東不能超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權利,故對原告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成民終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更是認為,原告股東李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春北實業公司的會計賬簿不實,其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上訴主張超出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故不支持其上訴主張⑾。會計賬簿和憑證都掌握在公司手中,要股東證明賬簿不實才能查閱原始憑證,這顯然不合理。“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推論有道理,但公司須有證據證明有此種可能,這樣的認定才能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只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一種方式,并沒有超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由專業的具有審計資質的機構進行,更能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
因此,因股東知情權產生糾紛時,最能兼顧兩方利益并減少累訟的方法是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完畢,即應將賬簿憑證交還公司。經過法定程序得出的審計結果,各方應予接受。
通過訴訟程序委托審計機構來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和憑證,是基于股東知情權而產生的權利,并為股東知情權服務,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疇,筆者認為把這種權利叫做司法審計請求權較為貼切,它是實現股東知情權并同時限制股東濫用或惡意行使知情權的有效措施。
四、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和舉證責任劃分
《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之一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現行《公司法》第165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因此,審計必須以會計賬簿和憑證為基礎依據。這也是股東請求司法審計的法律依據。如公司己依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股東查閱,股東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的,自無進行司法審計之必要。如公司沒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公司的財務,或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真實、完整,或股東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股東與公司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知情權問題時,通過訴訟程序來委托審計機構依法審計是最為文明理性的解決方法。
只要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按現行《公司法》第165條、166條、171條規定的進行了財務審計并送交股東,那么即可視為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因此,在股東與公司的知情權糾紛中,舉證責任首先在公司一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須依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向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的書面申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證明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股東身份即可,而無需提出自己曾要求查閱或審計公司財務卻遭拒絕的證據。即使公司履行了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等義務,但股東有證據證明原來審計的程序違法,賬簿或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不實的,仍可請求司法審計。
新《公司法》在165條和171條對公司的財務審計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公司違反該兩條規定時的審計救濟程序,則是一大漏洞。
五、司法審計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處理
司法審計請求權如何提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如何進行處理?這是訴訟程序上的實務問題,是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吳某訴佛山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中,即遇到這一問題。筆者對法院的觀點不敢茍同。我們不妨從訴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民事訴訟中的訴,是當事人的請求,既包括可以在實體判決中處理的請求,也包括可以在程序上進行處理的請求。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屬于純程序上的請求。當訴訟過程中某一方面的事實需要借助特定的專業技術來查明或確定時,也會產生程序上的請求,即請求法院允許或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查明或確定,比如各種各樣的鑒定、評估和審計。還有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請求,如先予執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破產還債等請求。
當一項程序性請求可以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那么這項程序性請求就可以在訴訟請求之外用申請書的形式來單獨提出。當一項程序性請求無法與實體性請求完全分離時,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兩種形式并無優劣之分,全由法律定之。在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單就知情權受侵害而請求司法審計,就宜在訴狀中以訴訟請求的形式提出。如果股東同時就知情權與決議權、盈余分配權或其他股東權益受侵害而時,既可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里一并提出司法審計,也可以在訴狀之外另用申請書的形式提出。
對司法審計請求權可以用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其一是設定一個類似民事訴訟中的督促程序的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股東在申請書中申明司法審計的理由,法院經審查后向公司發出審計令,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生效。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審計令程序終止,股東可另行提起司法審計之訴。也有司法人士建議,設定一個申請調查令程序。公司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調查令生效,股東即可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⑿。申請調查令程序由股東自行查閱賬簿和憑證,其不足之處如上述,不如進一步設計為申請司法審計令程序。
第二種是以裁定書的方式,裁定對被告公司某一期間的財務會計賬簿、財務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進行⒀。
第三種方式是判決對被告某一期間的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審計。判決生效后,如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就如何履行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司法審計的大致操作步驟可如下設計:
1、如雙方可商定審計機構的,由雙方商定。如不能商定的,由法院在數個有合法資質的審計機構中公開抽簽決定;
2、將需要審計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全部交給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出具清單和保守商業秘密的保證函。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等由審計機構保管,股東不可單方取走;
3、審計地點在審計機構辦公室;
4、公司和股東得接受審計機構的詢問。股東對可疑單據可提出質詢,公司必須予以解釋,公司不作解釋或不到場的,視為公司放棄解釋權。必要時可由法院主持質詢會;
5、以雙方認可的單據作為審計的依據。對符合法律規定但股東不認可的單據,由審計機構單列,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股東不認可的單據,不予采納;
6、審計的期限從1個月至6個月,根據審計工作量決定,因客觀原因可依法延長;
7、審計中發現公司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審計;
8、審計完畢,編制審計報告送達各方。賬簿憑證全部交還公司;
9、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補充鑒定,或者由另外的具有更高資質的審計機構重新審計。一案的審計以兩次為限。由法院認定最終的審計結果。
結束語:
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及救濟途徑,保護了股東一方的利益但對公司的利益卻造成潛在的威脅,失之偏頗。對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會計賬簿查閱權卻未作規定。對這兩類公司的股東查閱原始會計憑證的請求,司法實踐中如不予支持,這對股東行使知情權非常不利。如支持,則“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并不能有效地落實股東的知情權。相比之下,通過司法審計來解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知情權糾紛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可以兼顧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從這點來講,在落實股東知情權的問題上,司法審計制度比賬簿憑證查閱制度周全,比檢查人選任制度可行,更為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社會現實。
因《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未設置限制,為防止股東濫用此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對股東行使司法審計請求權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并給予適當限制,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在今后修改《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或在制定有關的司法解釋時,應進一步確立公司的司法審計制度,對股東的司法審計請求權及其行使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公司利益與股東知情權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①呂伯濤主編:《涉外商事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6-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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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362頁。
⑤同上,第365頁。
會計司法鑒定的范圍,與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獲取、鑒別、判斷等息息相關。會計司法鑒定活動的成果是司法會計人員出具的會計司法鑒定意見,這是訴訟法律中明確列明的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同其他類型鑒定意見一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著“證據之王”的稱號,可見其重要性之高。這種鑒定意見并非書證,司法會計人員運用自身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相關會計司法鑒定證據進行鑒別、分析、判斷得出,能夠解決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的一種訴訟證據。
1 會計司法鑒定證據規范化問題
(1)普遍生搬硬套審計準則
在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有效性和關聯性問題上,審計工作與會計司法鑒定工作的責任、思路和原理有諸多不同。審計報告具有明顯的客觀性,僅對現有審計證據做出客觀反映和評價,不摻雜審計人員個人主觀判斷;而會計司法鑒定不同于審計,是司法會計人員以案件承辦人員提供的鑒定證據為依據,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使得最終的鑒定意見更具主觀性。在會計司法鑒定過程中套用審計準則,容易與證據法上的關聯性規則發生沖突。在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問題上。當前從事會計司法鑒定的主體絕大部分為注冊會計師,在開展鑒定工作時系參照《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缺乏對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合法性要求的明確規定。在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充分性問題上。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證據質量)的影響,其充分性更具獨立性。
(2)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審查、運用違反法律規定
一是“直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立案、偵查、起訴、審理等訴訟環節期限均有嚴格規定,鑒于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是為訴訟活動服務,其時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會計人員職業紀律意識較差,“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行業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間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部分司法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不足,導致在審查判斷證據過程中“間接”違法訴訟法律規定。如司法會計人員由于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有限,對偵查工作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偵查人員不能提出合理、準確的鑒定要求,導致對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需求、審查判斷及評價方法與案件實際需要產生巨大偏差。
(3)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事后審查形同虛設
我國會計司法鑒定意見審查、質證不力,與歐美法系國家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質證傳統相差甚遠。常常混淆審計工作與與會計司法鑒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則,隨意將審計證據作為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使得最終得出的會計司法鑒定意見亦缺乏嚴謹性和權威性,不能有效證明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事實,甚至不被采信。相關法律對會計司法鑒定意見質證方面的規定不甚完善,導致在訴訟過程中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質證流于形式。
2 構建會計司法鑒定證據規范化的對策
(1)證據提供主體、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范
在證據提供主體的規范上,會計司法鑒定的啟動由司法機關決定,與此相對應,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也應由司法機關中熟悉偵查學、犯罪學、證據學的案件承辦人員提供,必要時可由司法會計人員提供協助。在證據提供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范上,基于訴訟分工之考慮,除可以邀請司法會計人員協助收集證據的情況外,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不能由司法會計人員直接收集,而應由案件承辦機關提供。在確保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主體符合訴訟法、證據法對訴訟分工的規定之前提下,送檢機關或人員應對其提供檢材的來源確保可靠性。無論是案發前已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還是會計司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這些證據唯有可靠方具備證據力。
(2)會計司法鑒定意見質證環節的規范
在審查鑒定證據材料上,客觀、有效的鑒定證據材料是確保鑒定意見科學、準確的基礎。從檢材的發現、提取、處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學要求,檢材提取的部位是否準確,在儲存、傳遞過程中有無遭到損壞;檢材有無變形、偽裝;檢材的性狀、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三個方面來進行審查。在審查鑒定程序的規范性上,按照司法會計專業現有技術規范和標準,對送檢機關提供的會計司法鑒定證據進行檢驗、鑒別和分析,并依據恰當的標準,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發表意見。在審查鑒定意見的邏輯推理過程上,會計鑒定意見的審查和質證,主要考察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及其他參考證據的“質”和“量”是否合規,邏輯推理是否嚴密科學,證據與證據、鑒定意見之間是否存在明顯矛盾沖突等。
(3)基本證據與參考證據運用的規范化
對基本證據“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證據不夠充分,應及時聯系案件承辦人員,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釋或補充。若某些證據材料已不存在或難以收集齊全,會計司法鑒定人員不能自作主張,在不滿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鑒定意見,而應與委托人商量,根據目前所掌握資料重新確定鑒定要求。對基本證據“質”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應時刻注意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是否完整,用以進行鑒別、分析的每份證據是否存在影響使用的重要問題,并判斷其能否通過送檢機關補充證據或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方式進行補強。
3 結語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安排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人、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時間、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審查驗證與認可、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等。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人。我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屬公司業務范圍,因此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編制。修訂后的《公司法》時應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時間。《公司法》第156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這說明公司既要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也要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期限為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股東大會會前20日編制完畢,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公示。
3.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會計法》第20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將兩者進行比較可以發現:①《會計法》將財務情況說明書單獨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公司法》將財務情況說明書作為會計報表附注的一部分。②《會計法》明確會計報表附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公司法》不僅沒有明確提出會計報表附注,而且將財務情況說明書作為會計報表附注的一部分。③會計報表名稱表述不一致,依據《會計法》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將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報表稱為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公司法》則將其稱為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因此,修訂《公司法》時應注重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與《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協調一致。這里必須指出的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6條規定,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12條對相關附表的解釋是,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補充報表指按不同基礎編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報表、增值表、物價變動信息表等,它不屬于附注,而屬于其他財務報告的。因此,《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12條的規定實質上是把附表與補充報表混淆了。
4.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審查驗證與認可。修訂后的《公司法》應明確規定:①公司治理結構層應設置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驗證應屬于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屬于公司的自我審查。②公司治理結構層設置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層究竟是設置監事會還是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公司法》須做出明確規定。無論設置監事會或設置審計委員會,都須明確規定監事或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③制定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大會認可制度。董事會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審查報告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認可。④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制定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其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公司法》應規定注冊會計師由股東大會任命,為公司的常任審計員,有權隨時檢查公司財務和參加公司會議,并承擔與其職權相應的責任。
5.財務會計報告的公示。修訂后的《公司法》還應規定公司在公示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同時公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二、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干預組織的一種積極手段,有利于促進公司的生存和,維護債權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而維護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177條、178條、179條和180條對公積金進行了制度安排。總體來講,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嚴密和不準確的缺點,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1.關于法定盈余公積金的計提依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里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余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后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稅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于彌補虧損,補虧后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后剩余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后須用所得稅稅后利潤彌補虧損。
2.關于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而《所得稅法》與財務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應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稅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的期間為連續五年;公司連續五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得稅稅后利潤彌補;當公司無利潤又需要分發股利時,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法定盈余公積金不足以彌補時,可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只有當公司當年無利潤,需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時,公司為維護其股票信譽,須先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而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此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主要表現為:①侵犯了投資者的權利。根據產權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資者對公司資產有要求權,公司職工沒有權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資產提出要求權。②法定公益金專用于建設,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會職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國由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產物,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它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為了保證公司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公正,各國公司立法日益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監督模式。在我國,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第54條、策12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的年度財務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第175條第1款);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監管責任等等。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
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從內部,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在我國,雖然公司有監事會專門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但《公司法》缺乏關于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義務與責任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致使監事會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沒能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對監事會的運作規定得相當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在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監事會由于監督體制的健全,監事會確實在財務監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股票的分布越來越分散,交易越來越頻繁,股東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越來越少,加強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應從以下方面健全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一、賦予監事會獨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賦予監事會監督職權,而監事會能否有效行使監督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獨立性是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靈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是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根本前提”[2].二,“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在突出監事會享有業務執行監督權和財務檢查權的同時,賦予監事代表公司董事和經理的權力”[3]三,為了加強對大型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在監事會之外可以設置會計監事。四、擴大及加強監事的職權,規定監事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有權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員)幫助審查,并向股東大會報告情況等。超級秘書網
(3)在上市公司中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
“所謂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亦稱外部董事)”[4].“獨立董事制度在約束經理人,減少財務虛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5],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剛剛登陸中國不久,獨立董事一要“獨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對我國目前獨立董事“獨立”不易,“董事”更難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從立法的層面上為獨立董事的“獨立”和“董事”保駕護航,這就要求我們在《公司法》修改時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確立健全這個重要的制度。“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上恰好有著互補性。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產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獨立性外,還由于其監督功能的發揮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三大特點”[6].立法時應當注意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控功能協調,避免出現矛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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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在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審計工作也處于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加快發展的重要轉型期 。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6至2010年工作規劃》的安排,內審協會將把逐步推進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從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為主向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和以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并重的全面轉型與發展作為今后的一個工作重點 。縱觀審計署和內審協會有關文件精神,無不將企業作為推動內審工作轉型的主要對象。毫無疑問,推進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探索開展內部控制審計的途徑,對企業發展與內部審計事業自身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我們認為,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的轉型亦同樣重要。市司法局系統對此做了初步實踐,本文擬以市司法局系統為例,對行政事業單位內審轉型的重要性進行分析,總結審計實踐,并對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做一探討。
一、充分認識審計轉型的重要意義
(一)審計轉型是建立效率政府的需要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府是否高效運作,一直是判斷一個公共管理體系是否優良的標準,也是判斷政府是否負責任的標準。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府行政機構被視為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高效率和高績效意味著公共部門能夠充分地利用各種資源實現管理的目標,意味著公共部門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視金錢、時間、結果服務的價值。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履行職能,促進政府職責得以有效行使,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因此,內部審計機構是促進建立效率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但傳統審計更注重財務審計,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其重要職能,著重于內部控制建設的審計,將更多地關注于經濟原則、效率原則、效能原則和公民滿意原則在政府中的體現,促進政府效率的提高。
(二)審計轉型是政府運行方式改革的需要引入競爭機制,用市場的力量改造政府,提高政府隊伍的工作效率,這是當代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以及政府改革的一個基本精神。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在采購固定資產時采用招投標制,在履行政府職能過程中使用簽約合同承包、出租制、一般使用者付費的市場方式;在內部管理運作中引入競爭機制,將政府行政環境向市場模式靠攏,采取成本核算、顧客導向、業務流程再造、全面質量管理、績效考核與內部市場等企業化的管理模式。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參照在企業中進行的對內部控制和風險的管理模式,及時發現、糾正問題,使政府運行方式的改革得以健康推進。
(三)審計轉型是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發展的需要從內部審計的普遍情況來看,隨著外部制約機制的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會計電算化的不斷普及,賬務表面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因此要求內部審計必須改革傳統的審計模式,將職能從傳統的監督檢查轉向為內部管理服務,將內部審計的重點從內部檢查和監督向內部分析和評價方面轉變。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內部審計更有其緊迫性。自今年以來,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將開展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改革將通過對政府收入進行統一分類,全面、規范、細致地反映政府各項收入,通過建立支出功能分類體系更加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項職能活動,通過建立支出經濟分類體系,全面、規范、明細地反映政府各項支出的具體用途 。另外,市司法局機關也將成立財務決算中心,對所屬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統一結算。顯然,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內容逐漸簡單化、透明化,如果我們仍然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領域,內部審計機構將逐漸失去存在的必要。在這種形勢下,只有找準定位,及時轉型,將內部審計作為一種對被審計單位的服務,以服務為導向,拓展審計領域,建立“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才有存在和發展的必要。
(四)審計轉型是適應本系統體制改革的需要 2004年起,根據司法部的要求,市司法局系統開展了監獄體制改革,改革目標是“全額保障、監企分開、監社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作”,由原先的監獄、企業一體化核算改為行政、企業獨立核算。改制之前,企業將加工收入全部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轉到行政,改制后,市監獄管理局成立申岳公司,各監獄將本監獄企業加工收入按比例上交申岳公司,留下部分作為成本支出。勞教局也自2007年起要求各勞教所將勞務加工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生產成本開支后全部上交,勞務加工凈收入不再由各勞教所獨立支配 。監企分開與收支分開的運行機制,使監獄內部管理更加規范,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與運行的效率,直接關系到監獄體制改革能否落到實處。因此,在對監獄和勞教所開展內部審計的過程中注重向以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轉型,適應市司法局系統體制改革的形勢需要。
二、在市司法局系統進行審計轉型實踐的探索
(一)提升審計理念,從監督向服務與咨詢轉變
目前就普遍情況來看,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與企業的內部審計相比較為薄弱 ,這是由多種原因形成的。對此,我們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索,首先從提升審計理念著手。一是轉變審計服務與監督觀念,理清審計發展思路。今年以來,本系統多次召開內審人員會議,認真學習全國和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明確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使全局審計干部掌握了加快審計轉型的背景意義和目標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服務中的特殊使命。二是強化計劃管理。組織召開本系統各審計部門負責人座談會和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對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進行了深入討論研究。三是創新審計工作協調機制。突破單位與部門界限,整合利用市司法局、市監獄管理局、市勞教局和政法學院的審計人員和財務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從各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取長補短,協調配合,保證了項目質量;制定《關于健全市司法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協調機制的若干規定》,不斷健全和創新審計管理方式和工作協作機制,有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四是組織司法局系統內審人員之間的學習交流活動,結合審計工作的重點組織內審人員進行跨系統學習取經。
(二)提高審計技術,引入計算機輔助審計
計算機審計是現代審計的主要手段,是在信息化條件下履行審計職責的基本要求。國家內審協會提出,在推進審計轉型的過程中,要實現審計手段從手工操作為主向利用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主轉變 。沒有審計信息化的突破,就談不上現代審計,談不上為審計轉型提供技術支持。對此,我們作了有益的嘗試,引導內審人員自覺地、主動地推動計算機技術與審計業務的融合,全面推廣計算機技術在各類審計項目中的運用,使計算機審計與審計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求相適應,與外部的信息化環境相適應。一是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自2006年以來,先后邀請市內審協會推薦的多家審計軟件公司前來展示其審計軟件的功能和應用方法,本系統各主要審計部門均派員參加,既為觀摩,亦為比較選擇。在產品演示的過程中,我們對計算機輔助審計有了較全面的理解,在反復的對比之后,購買了適合本系統實際的審計軟件,并迅速應用于審計工作中。目前,內審人員已經充分感受到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優點,并基本上能夠得心應手地使用審計軟件,結合自身的豐富實踐經驗,大大提高了審計效率。二是加強計算機輔助審計培訓,近兩年組織了3次計算機輔助審計培訓,并動員各審計部門盡快采取計算機輔助審計。
(三)轉變審計視角,促進內部控制設置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