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16:47: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審計理論與實踐,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審計工作關系到國家的經濟運行和國有資產的安全,所以審計工作要與時俱進,時刻關注國家的總體經濟形勢,將國家的宏觀指導當作審計工作的工作原則。目前國家的經濟形勢是政府控制房價過快上漲,控制國有企業的投資規模,遏制高耗能企業的上馬;關注解決“三農”問題,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穩定糧食和食品供應,穩定物價;實施又好又快的發展戰略。因此,審計工作要緊跟國家形勢,對政策扶持的和主導的,要在審計環節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對國家經濟中的幾大焦點問題,比如房價、物價、就業等,要開展審計調查,找到癥結所在。給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使問題得到解決。有效保證各項資金能夠保障到位,發揮出應有的效益,這樣才能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有效幫助,才能夠發揮出審計工作的效果。因此,審計工作也要與時俱進,在審計理念上進行創新。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只有強大的理論知識是不夠的,還需要有較強的實踐本領。審計工作是對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這就導致了在開展審計工作的時候,被審計單位不會乖乖的配合工作。所以,這就需要我們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實踐能力,才能發現審計線索。第一項技能,就是要會看,通過實際查看被審計單位的有形資產和財務報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經營狀況。第二項技能,就是要會聊,通過聊天的方式,取得被審計單位人員的信任,讓被審計單位的人員放松警惕,在有意無意的聊天過程中,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為審計提供第一手的素材。第三項技能就是聽,通過聽被審計單位員工的談話,和聽取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的的敘述,收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盡快的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做全面的了解。所以,在實際審計工作中,要具備上述能力,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審計意識,注重審計工作方法,提升審計工作能力。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除了上述的三種技能,我們還要會合理運用審計工作方法,快速有效的開展工作。詢問、調查和走訪是實際審計工作中經常用到的工作方法,簡單而有效。詢問,就是在開始審計之前,對相關經辦人進行談話,獲取最初的財務和經營材料。調查主要是指核查被審計單位的賬目等文字材料。走訪的目的是到群眾中去,聽取基層的意見,有時候主要的線索都來自于基層的走訪。在審計工作的實踐中,不能只依靠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材料,要學會采取多種方式,采取詢問、調查和走訪的方式,深入細致的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財務經營狀況,做到心中有數。只有將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狀況都了解之后,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才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三、建立審計工作機制,提升審計形象
審計工作是一個責任心很強的工作,需要審計工作人員具備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行政法令,維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做到對審計結果負責,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對國家負責。所以,在審計工作中,要建立審計運行機制,以《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審計工作公開、透明的進行。同時,也要建立約束機制,約束審計工作人員,使審計工作能夠按規定程序辦,維護審計的公正形象。
其次,審計工作要建立自律機制。審計工作是一個嚴肅的工作,由于審計工作遇到的都是經濟問題,所以審計工作人員一定要有自律意識,一定要避免被拉攏腐蝕。因此,審計工作有必要建立自律機制,從體制上避免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錯誤。在自律機制中,要為審計工作人員樹立正面典型,表彰廉潔自律的審計工作人員。正面教育的同時,還要用反面例子進行警示,達到震懾的作用。此外,還要在審計工作中,要審計工作人員明確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要學會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做到國家利益高于一切。
再次,在審計工作中需要建立激勵機制。審計工作是個辛苦的工作,審計工作一般都是在基層開展,審計一次往往需要半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審計期間,審計工作人員夜以繼日的翻閱賬目、核查發票、查看檔案、編寫審計報告,工作繁雜而枯燥。所以,對審計工作人員,要采取激勵措施,建立長效的激勵機制,鼓勵鞭策審計工作人員做好審計工作。
綜上所述,審計工作是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對經濟秩序和國有資產起到監督監管作用,搞好審計工作有利于國家經濟發展,所以在審計工作中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切實做好審計工作。
進入新時期以來,公路建設一直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之一。公路建設推動沿線地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先導效應已越來越明顯,全國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擴建項目的完成,極大地改善了各地區的交通條件,帶動了運輸、旅游等相關產業和地方經濟的持續和快速發展,形成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應當看到,當前公路建設中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重復建設、管理不善、監督不力,帶來不少隱患,審計部門采取事后審計,“走過場”,完成任務,監理部門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睜只眼閉只眼”,導致建設項目存在不少問題,最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為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蹤審計工作。
一、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概念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單位審計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規范性進行審計監督的活動。分為開工前審計,即對項目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概算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施工期間審計,即審計部門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工程管理、施工進度、工程材料、變更洽商等事項的審計;竣工結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竣工后各項工程最終造價的審計;財務決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部投資認定情況的審計。跟蹤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方法,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全過程審計(開工前財務收支審計、建設期間財務收支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也不是指審計決定(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后續審計。而是由出資人(代表國家出資的單位)派出審計組(或社會審計組織)到施工現場對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所進行的工程建設(施工預算、施工組織、施工現場、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程變更和變更單位、工程結算、財務收支等)全過程進行實際的跟蹤審計監督。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步驟
跟蹤審計步驟一改原來的事后審計步驟,事后審計可以說是一般現在時,跟蹤審計那就是現在進行時。它們的區別十分明顯。
事后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收集資料:公路施工單位提供的預結算書、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預算定額、當地相關部門頒布的數據信息。甲乙雙方簽定的材料價格、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招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標準圖集等。熟悉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計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況:主要是針對變更資料不全時采用的。在施工現場對照圖紙、設計變更和結算文件,實施測量、查看,將二者進行比較核對,看圖紙與實物是否一致,有無偷工減料、私自減少工序。3、核對工程量:甲方將審計底稿報交乙方,通過交流核對,使乙方認可,做到審核結果雙方認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馬觀花”,根本不能審計出實質性的東西。
跟蹤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前,應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法、程序、審計組人員分工及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并考察施工地點。2、審計組進入被審計計單位后應獨立租用方便到現場監督的工作駐地,并自備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測量、試驗等方法對工程施工量進行全過程現場審計監督。3、監理處對承包商進行計量驗收時,必須聯合審計組同行;驗收后,施工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計組四方在驗收單上簽字。4、審計組收到建設單位簽字的承包商計量支付申請后,專業造價工程師應逐項審核,提出核定數量和價款。若申報數量與審計現場驗收記錄不符或計價不準確時,專業造價工程師可修改計量支付文件,并編制審計簽證單(審計記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審計人員三方在簽證單上簽章認可。5、審計組負責人只在最后審核無誤的計量支付文件上簽章。該計量支付文件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交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6、發生工程變更設計時,若需新定工程結算單價,先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證,工程管理部門審查后再交審計組審定。建設單位根據審計組審定的的單價作為變更工程單價。7、審計組對已完工的合同規定建設內容的單項劃等號應出具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建設單位在留足質保金的前提下,根據審核報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8、建設中期審計組應向派出(委托)單位出具一至兩次投資控制情況和財力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審計組應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資部分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10、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單位意見時,一般采用當面交換意見、當面簽字確認的方法,如果當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應采用書面交換意見的方法進一步協商;被審單位收到征求意見函后必須在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同默認;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反饋的意見應認真研究,認為反饋意見正確的要相應修改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認為反饋意見不正確的可以簽署審計意見或出具審計報告,但應在附主中說明此事。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實踐意義
跟蹤審計是一種新型的審計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難讓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受,必須對其意義及作用作廣泛宣傳,大力宣傳。《審計法》關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規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2003年3號令)、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2000]64號)和《關于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交審發[2001]62號)等,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都對跟蹤審計作了明確規定。通過宣傳,使廣大參建人員認識到跟蹤審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投資控制,更加公正、合理、準確地對工程造價進行鑒證,這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同時,通過審計認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大膽地計量支付,相應的加快了工程結算速度,確保了施工單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時收回和民工工資的支付,這樣促進了工程進度的加快,對施工單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講清跟蹤審計與原來的事后審計的區別與優勢之處。跟蹤審計與事后審計最大的區別在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保了審計對路面表層以下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由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審計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審定,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的造價,有利于監理工作。試點項目的監理單位認為,在現場驗收工作中增加一層監督,使監理單位領導對基層監理人員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對工程造價實行事后審計,監理處工作人員在工程完工后還要問審計組作較長時間的解釋工作。實行眼蹤審計,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審計結束之時。不留下一點后患,什么問題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蹤審計不僅能及時糾正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審計組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的道德風范和在實際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計量、計價的虛報與冒算,從長遠意義看,這才是跟蹤審計為出資人的投資控制作出的最大貢獻。
進入新時期以來,公路建設一直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之一。公路建設推動沿線地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先導效應已越來越明顯,全國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擴建項目的完成,極大地改善了各地區的交通條件,帶動了運輸、旅游等相關產業和地方經濟的持續和快速發展,形成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應當看到,當前公路建設中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重復建設、管理不善、監督不力,帶來不少隱患,審計部門采取事后審計,“走過場”,完成任務,監理部門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睜只眼閉只眼”,導致建設項目存在不少問題,最終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為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蹤審計工作。
一、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概念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單位審計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規范性進行審計監督的活動。分為開工前審計,即對項目程序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概算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施工期間審計,即審計部門在工程施工期間對工程管理、施工進度、工程材料、變更洽商等事項的審計;竣工結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竣工后各項工程最終造價的審計;財務決算審計,即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全部投資認定情況的審計。跟蹤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方法,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全過程審計(開工前財務收支審計、建設期間財務收支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也不是指審計決定(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后續審計。而是由出資人(代表國家出資的單位)派出審計組(或社會審計組織)到施工現場對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所進行的工程建設(施工預算、施工組織、施工現場、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程變更和變更單位、工程結算、財務收支等)全過程進行實際的跟蹤審計監督。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步驟
跟蹤審計步驟一改原來的事后審計步驟,事后審計可以說是一般現在時,跟蹤審計那就是現在進行時。它們的區別十分明顯。
事后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收集資料:公路施工單位提供的預結算書、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預算定額、當地相關部門頒布的數據信息。甲乙雙方簽定的材料價格、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招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標準圖集等。熟悉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計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況:主要是針對變更資料不全時采用的。在施工現場對照圖紙、設計變更和結算文件,實施測量、查看,將二者進行比較核對,看圖紙與實物是否一致,有無偷工減料、私自減少工序。3、核對工程量:甲方將審計底稿報交乙方,通過交流核對,使乙方認可,做到審核結果雙方認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馬觀花”,根本不能審計出實質性的東西。
跟蹤審計。審計組所做的工作:1、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前,應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法、程序、審計組人員分工及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并考察施工地點。2、審計組進入被審計計單位后應獨立租用方便到現場監督的工作駐地,并自備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測量、試驗等方法對工程施工量進行全過程現場審計監督。3、監理處對承包商進行計量驗收時,必須聯合審計組同行;驗收后,施工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計組四方在驗收單上簽字。4、審計組收到建設單位簽字的承包商計量支付申請后,專業造價工程師應逐項審核,提出核定數量和價款。若申報數量與審計現場驗收記錄不符或計價不準確時,專業造價工程師可修改計量支付文件,并編制審計簽證單(審計記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審計人員三方在簽證單上簽章認可。5、審計組負責人只在最后審核無誤的計量支付文件上簽章。該計量支付文件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交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手續。6、發生工程變更設計時,若需新定工程結算單價,先由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證,工程管理部門審查后再交審計組審定。建設單位根據審計組審定的的單價作為變更工程單價。7、審計組對已完工的合同規定建設內容的單項劃等號應出具單項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建設單位在留足質保金的前提下,根據審核報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8、建設中期審計組應向派出(委托)單位出具一至兩次投資控制情況和財力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審計組應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資部分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10、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單位意見時,一般采用當面交換意見、當面簽字確認的方法,如果當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應采用書面交換意見的方法進一步協商;被審單位收到征求意見函后必須在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未反饋意見的視同默認;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反饋的意見應認真研究,認為反饋意見正確的要相應修改審計簽證單或審計報告,認為反饋意見不正確的可以簽署審計意見或出具審計報告,但應在附主中說明此事。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實踐意義
跟蹤審計是一種新型的審計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難讓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受,必須對其意義及作用作廣泛宣傳,大力宣傳。《審計法》關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規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2003年3號令)、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2000]64號)和《關于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交審發[2001]62號)等,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都對跟蹤審計作了明確規定。通過宣傳,使廣大參建人員認識到跟蹤審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投資控制,更加公正、合理、準確地對工程造價進行鑒證,這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同時,通過審計認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大膽地計量支付,相應的加快了工程結算速度,確保了施工單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時收回和民工工資的支付,這樣促進了工程進度的加快,對施工單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講清跟蹤審計與原來的事后審計的區別與優勢之處。跟蹤審計與事后審計最大的區別在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保了審計對路面表層以下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由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審計在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審定,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的造價,有利于監理工作。試點項目的監理單位認為,在現場驗收工作中增加一層監督,使監理單位領導對基層監理人員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對工程造價實行事后審計,監理處工作人員在工程完工后還要問審計組作較長時間的解釋工作。實行眼蹤審計,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審計結束之時。不留下一點后患,什么問題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蹤審計不僅能及時糾正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審計組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的道德風范和在實際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計量、計價的虛報與冒算,從長遠意義看,這才是跟蹤審計為出資人的投資控制作出的最大貢獻。
[中圖分類號]F239.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
現代社會,企業擁有和配置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在獲得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該承擔社會效益,這既是社會公眾的期望,也是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種體現。為此,人們呼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披露相關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市公司作為優秀企業的代表,其利益相關者眾多且分散,其社會責任的履行與披露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我們應該承認,某些上市公司過于注重經濟報告的社會影響,對社會責任報告的態度不夠端正,造成上市公司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時存在著責任指標缺失、管理體制不善、報告內容刻意粉飾等諸多問題,這些上市公司“外部效應”所引起的社會不經濟行為已經引發了利益相關者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憂慮。作為第三方鑒證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正好能夠滿足這一需求,它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真實可信,消除利益相關者的顧慮。
在國外,Bowen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曾經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及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審計的建議[[收稿日期]2011-09-23
[基金項目] 北京市屬高校人才強教“高層次人才資助計劃”項目(PHR20100512);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創新平臺”項目
[作者簡介]張慶龍(1974―),男,天津人,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審計理論與實務;陳凌云(1979―),女,福建莆田人,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審計與內部控制理論。][1]。Bauer和Fenn認為社會責任審計就是系統地評估和報告那些有社會影響的、有意義的、可以確定的企業活動[2]。Carol和Richard則明確提出,審計人員應該針對社會責任報告中是否包含對主要利益相關者來說影響重大的信息進行專業判斷,審計人員應該獨立公正地為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提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是否完整、真實的意見[3]。陽秋林、李冬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是由專門的審計機構積極主動地接受政府、社團和個人的委托,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對企業所履行的各種社會責任進行有效審計的總稱[4]。陳毓圭等人提出中國的上市公司正開始逐漸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注冊會計師應該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審計鑒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5]。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也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6-12]。縱觀這些研究成果,我們發現: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實踐層面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會計核算研究的滯后性,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工作尚未獲得切實的法律依據和道德依據的支撐,缺乏社會力量的有效支持,同時也缺乏相關的認證制度作為審計的資質依據等等問題。與此同時,根據我們的統計,2010年,我國共有494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會責任報告,其中有50份經過了第三方鑒證,且公布社會責任報告和進行第三方鑒證的公司數量逐年增加。由此看來,社會責任審計的問題依然具有研究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期望通過理論建構與實踐操作兩個層面,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問題進行有關探索。
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建構
從其發展來看,作為一種第三方鑒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憑借鑒證者的專業水平以及鑒證服務的標準和程序為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度提供保證。所謂鑒證,是指“用一套特定的原則和標準判斷一個報告組織的鑒證對象,如報告,以及支持組織業績的基本制度、過程和勝任能力的質量的一種評價方法”[13]。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從審計依據、審計原則、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審計目標五個方面來構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
(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依據有利于維護審計人員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明確審計對象與受托責任主體并對其進行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從受托社會責任層面、社會倫理道德層面、法律制度層面和經濟信息層面來確定和分析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1.受托社會責任層面
上市公司通過社會融資來擴張自己的企業規模,從社會投資者那里獲取資本。廣泛的市場融資使得企業的股東在社會上分布較為廣泛,且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上市公司與社會股東之間形成的委托關系,使得上市公司從行為上應該注意保證和維護資本供給者(社會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并不能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來實現自動的和諧,二者之間存在“囚徒困境”,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實際上就是這種困境的表現形式之一。例如,上市公司A和上市公司B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區域,目前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是:號召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但卻沒有相關約束,承擔社會責任所帶來的收益由二者平分。假設二者都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么各自獲得的收益為8;假設僅有一方承擔,則需要支出方承擔成本為4,所獲得的收益各自為6;假設雙方都不承擔社會責任,那么僅有自然增長的1作為各自的回報。具體的博弈如圖1所示.
以A公司為例,A公司發現,如果僅有自己承擔社會責任,則其凈收益為2(社會收益分配6減去成本4),與沒有付出成本的一方收益相同(另一方的社會收益分配為2),即沒有付出成本的一方卻坐享其成,由此A公司會選擇“不承擔”行為,希望讓對方付出而自己不勞而獲。對B公司而言,同樣會有相同的選擇。這一博弈的結果最終會走向最不利于社會整體福利提升的方向――全體“不作為”,上市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就陷入新制度經濟學的“囚徒困境”。由此可知,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那么所有相關企業的福利都將獲得較大程度的增加。但是,如果某些上市公司承擔了社會責任而其他上市公司選擇“搭便車”,那么承擔責任的企業所貢獻的整體成果就會被不勞而獲者不公平地分享,從而挫傷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最終可能造成所有上市公司都選擇不承擔社會責任,相應地,社會也就無法得到源自上市公司所貢獻的整體福利。如何才能走出上市公司在社會責任方面的“囚徒困境”呢?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法是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都能夠接受中立的第三方進行社會責任審計,以此來評價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保障上市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所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平性,這就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了源自于受托社會責任方面的重要理論依據。
2.社會倫理道德層面
任何社會都必須建立秩序,為此都必須進行有效的社會控制。社會倫理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控制方式,它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增強人們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精神。在市場經濟中,激烈的競爭關系引發了利益分化,形成了多元利益主體。這種分化可以分為正當的競爭引起的分化與不正當競爭引起的分化,由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正當利益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引起的分化,會刺激人們以侵害他人和社會的方式攫取個人利益的動機。如果社會生活的競爭給人們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取得成功留下太多的可能,那么它所鼓勵的就是不合理的動機與期望。一種社會政策的調整也是如此,如果社會政策的調整造成太多的社會條件與機會上的偶然性,使一部分有條件利用它們的人因此而得到偶然的社會權力,那么它所鼓勵的就是不合理的動機與期望。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具備一般競爭主體的特征,有天生的謀利傾向;而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企業同時也必須承擔提供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事實上,公司的經濟利潤目標與社會利益目標在有限的資源利用選擇上存在沖突,而使二者關系平衡實際上就是社會政策協調的出發點。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一種社會政策的調整,其本身是企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協調,是對不正當競爭的一種約束與社會控制,是上市公司遵從社會倫理道德的展現,它能夠確保利益相關者獲得社會責任經濟信息的真實可靠,督促并倡導上市公司投身社會公益事業,最終在社會道德的指引下促進社會共同利益的實現。
3.法律制度層面
社會責任是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公有地”,如果每個上市公司都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顧及社會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經濟增長就需要以社會利益的減損為代價,社會責任則因出現了“公有地災難”而無人顧及。防范這一悲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強制約束與監管,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約束便成為首選。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強大的法律制度作為其實踐層面的審計依據,這也是真正能夠確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合法依據和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完善的重要措施。為此,各國都從法律法規層面建立專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制度,進行硬性規定,營造政府與全社會公眾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氛圍,通過施加外部壓力來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這種“外部環境的壓力”可能導致博弈雙方改變原有的不利選擇,通過外部力量的硬性規制避免雙方在承擔責任上的故意逃避),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了重要的實踐依據。
4.經濟信息層面
比起其他三個方面,上市公司的經濟信息最為相關利益者所熟悉,從財務報告的編制與披露、監管部門的監管到獨立第三方的鑒證,上市公司的經濟信息都是被重點關注的內容。企業利潤的實現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之一。從微觀層面上看,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必然會在自己的承受范圍內就考慮利潤的實現,同時利潤也是社會考核企業,或者說考核企業家是否真正盡到責任的重要指標。從宏觀層面上看,利潤可以引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一個國家的資源利用、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靠市場經濟和利潤機制引導[14]。因此,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審計依據之一應該是經濟信息,包括企業的盈利能力、稅收貢獻、資產使用效率、資源配置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等。
(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原則
審計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所必須恪守的行為規范,它是對審計指導思想的凝練與梳理,也是判斷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準繩。一般而言,審計工作原則包括依法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以及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屬于審計范疇,遵循并力行審計的幾大原則,但由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有別于傳統的審計,所以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還要遵循其他特定的審計原則,即社會性原則、政策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和充分性原則。
社會性原則是指社會責任審計是以反映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成本和效益的會計報告作為主要對象,它需要站在社會的角度來評價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目標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評估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完成情況,并最終評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業績是否與社會責任報告相符。政策性原則是指由于社會責任審計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和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因此需要審驗上市公司社會成本與社會效益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制。一致性原則是指社會責任審計不僅要審查社會責任會計信息記錄是否在處理程序與處理方法方面保持縱向的一致,而且也要審查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所記錄的責任內容、計量方式是否在企業間保持橫向的一致,以此保證社會責任審計信息的公正性和可比性。充分性原則是指審計主體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采用社會責任審計報告的方式向利益相關者提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保證其所審驗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充分涵蓋各方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
(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
Johnson指出,對上市公司進行社會責任審計的機構主要包括關注投資回報率的投資基金組織、關注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監督組織及自我關注的公司本身,三方基于不同的目標共同形成了針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15]。從目前來看,我國仍然缺乏成熟的投資基金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建設剛剛起步,內部審計關注社會責任明顯不足,缺乏足夠的動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本質上是一種第三方的鑒證行為,它的承載主體是接受社會利益相關者授權或委托實施審計且處于獨立公允狀態的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其中,專職機構應是以社會責任審計為專門工作的社會審計組織,專業人員是在上述專職機構具體實施審計操作的審計人員。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鑒證業務,要求從事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審計事項的委托人和被審事項的當事人之間均無利害關系,以此來保證鑒證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及評定的可信賴性。而滿足這一要求同時又具備審計能力的獨立性中介機構首推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接受審計委托以檢查和評價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同時能夠結合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避免有關財務的重復審計,最終提高社會責任審計的效率。
(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審計主體在進行社會責任鑒證時所關注的審計范圍及具體項目的總和,它的設定決定審計工作的切入點,直接關系到社會責任審計的實施效果。Carroll依據責任關切程度、企業應對哲學、所系社會問題的不同從三個維度劃分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社會責任依責任關切程度分,包括公司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依企業應對哲學分,包括對抗、防御、適應、超前四種態度;依所系社會問題分,包括針對產品安全、工作安全、員工健康、產品消費、環境保護、雇傭公平等責任[6],這種分類為細化社會責任審核內容提供了權威的依據。國內學者何雪鋒,屈萌,李大帥 [16]和周蘭、彭昕 [10]也對社會責任內容進行了宏觀的概括,但都未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
我們認為,就其內容而言,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一種方法是借鑒西方依據所關切的社會問題來設定,如將經濟效率、教育投入、雇傭關系、培訓發展、晉升機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眾維護、文化藝術和政府關系等作為審計的主體內容,另一種方法是依據利益相關群體劃分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如2006年9月25日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就是依據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來定義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因為依據利益相關群體劃分審計內容能夠保證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都能直觀地獲得與自身利益相對應的審計信息,同時也能夠避免因社會問題所屬的主體相同而造成的重復審計。從實際執行效果來看,這樣做可能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第一種方法在我國由于社會關注度不高的問題缺乏實踐性。因此,我們采用后一種方法,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內容概括為上市公司對投資者、債權人、員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同業競爭者、環境保護者、社會和政府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依據這些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指標細分,形成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指標體系。
(五)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是審計人員期望通過社會責任審計實踐而達到的最終結果,它決定著社會責任審計的方向,指導著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與傾向。對此,Carol和 Richard認為社會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社會責任報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從而減少審計期望差,降低相應的審計風險[3]。根據英國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制定的社會責任鑒證標準AA1000,鑒證社會責任的目的是遵守法規要求,為贏得利益相關方信任而確保提供可靠信息,以幫助企業更好決策,提高管理體系,改善報告質量。關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目標確認的總體方向,學界目前已經達成共識,但他們忽略了目標的層次性,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研究不夠充分。
我們認為,既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那么由注冊會計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運用社會責任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計,發表審計意見來鑒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具體水平和實施情況,就可以保證和提高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程度,因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總體目標就是關注上市公司社會行為對其利益相關者的積極影響,系統、客觀地鑒證上市公司受托社會責任履行與否及履行情況。
依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總體目標,我們可以從鑒證行為本身目標和鑒證社會效用兩個方面闡釋具體的審計目標。
鑒證行為本身關注的是呈報信息與審驗結果是否符合。為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審驗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合法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是否按照適用的準則和制度規范進行編制;公允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具體狀況;真實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對已發生的社會責任是否進行真實記錄;完整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對已發生的社會責任行為是否確實已經記錄;準確性目標是審核已記錄的社會責任項目內容及相關數據是否按正確的數值予以記錄。對鑒證行為這五個具體目標的關注,能夠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鑒證的準確度和真實度。
鑒證社會效用關注的是鑒證行為力圖實現的社會效果,希望通過社會鑒證來實現對法律、道德、經濟和社會的積極影響。據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擁有獨特而具體的法律目標、道德目標、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法律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主體作為社會中介力量,通過外在鑒證審核使上市公司遵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社會責任,并依照規定社會責任報告;道德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力圖防范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出現“搭便車”現象,保障上市公司能公平承擔對社會利益相關者的道德義務;經濟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希望能確保上市公司信息的準確性,為企業管理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同時通過社會責任審計的結果體現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增進社會責任對經濟效益的促動作用;社會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接受源自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委托與授權,做出獨立而又公正的社會責任鑒證,獲得社會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并通過社會責任審驗的標準和程序教育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對鑒證社會效用的目標設定,能夠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鑒證得到社會的認可。
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問題探索
以上我們從審計依據、審計原則、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審計目標五個方面,構建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如何使這一理論框架不成為空中樓閣,得以在實踐中執行,我們認為,必須解決如下問題。
(一)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管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公布的《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2008)》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總體狀況比較接近,企業盈利能力、企業規模與制度因素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17]。盈利多、規模大和制度較完善的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較為全面,但大多數上市公司在自身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格式不規范,沒有一定的規律,且缺乏、清晰性和準確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完整,主要披露社會貢獻和員工福利信息,回避披露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服務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過于單調,非正規形式(說明和評價方式)的披露形式居于主導地位,缺乏系統的、單列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信息披露的標準化不強,定性分析過多,定量分析較少,缺乏縱向與橫向比較;信息披露的載體較少,缺乏最為重要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
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我們需要針對目前的問題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格式、內容、形式和載體等方面予以完善:在格式方面,可以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社會責任指引》或類似規范,將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按照幾個類別分項披露,使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不同公司間具有可比性,增強信息的可讀性和有用性;在內容方面,除了要向股東、債權人、企業員工承擔責任外,還要包含對供應商、商、消費者、環境保護、社區維護和政府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并進一步細化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具體責任;在形式方面,應該建立健全社會責任的會計體系,用數字化的方式直觀表現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項目,同時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非會計形式的應用范圍限定于非量化的指標項目;在載體方面,應該制定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會計制度,強制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并規定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終編制并提交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作為上市公司年報的輔助載體,對社會責任信息予以驗證核實。
一般而言,在缺乏審計、大眾監督或者強制報告規定的情況下,企業所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往往會大打折扣。所以要想從根本上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就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保證企業對外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真實性與公允性。最為根本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并健全我國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制度,以此來與社會責任會計制度相呼應,督促并修正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所披露的信息。
(二)構建中國特色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標準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已經跳出單一的企業管理范圍,納入全球供應鏈管理當中,社會責任的約束也從原有的“自我約束”發展為“社會約束”,這就需要建立并執行能夠得到各方公認并符合各方利益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 審計標準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指標與準繩,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確立標準體系,以此作為具體審計行為的參考依據,規定被審計社會責任事項所需達到的標準和范圍,以評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在各個細分指標方面的承擔情況。
就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而言,國外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很多,其中影響比較廣泛的標準包括:ISEA制定的AA1000鑒證標準,社會責任國際組織公布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出的關于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的ISO9000 、關于環境保護體系的ISO14000,道•瓊斯設立的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英國金融時報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據“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股東關系、人道主義”為衡量標準推出的4 種名為“FTSB4GOOD”的金融類“道德指數”,“透明國際”組織的腐敗認知指數(CPI)等。另外,一些行業性、地區性乃至全國性的行業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也制定了勞工標準、人權標準,如ETI(道德貿易行動守則)、FLA(公平勞工社會守則)、ICTI(國際玩具商協會守則)、WARP(環球服裝社會責任守則)等,這些標準正在逐步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
我國的上市公司實際情況與外國市場狀況存在較大的差別,這就需要我們依據國情來設定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而要想設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標準,首先,應該借鑒國外成熟的審計標準來建立社會責任審計的通用標準與指標劃分,如借鑒AA1000鑒證標準、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等,通過篩選來確定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所應達到的通用標準,并且學習相關的指標劃分方法;其次,根據我國審計的現實情況選定審計“標準”的具體指標欄目,或是依據上市公司在社會公共行為中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評判,或是依據供應鏈體系下各個環節的相關利益群體設定相關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最后,在借鑒西方“分類”的精準定義與指標類別并依據我國現實情況“整合”和選定指標之后,再按照各個指標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關切程度以及審計行動所側重實現的審計目標來設定各級審計指標的相應權重,進而構建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體系,指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操作。
(三)鞏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前文我們從受托社會責任層面、社會倫理道德層面、法律制度層面和經濟信息層面等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依據進行了分析,后兩個層面的內容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實施時可以作為具體的執行依據。從實踐層面上,在獲得受托社會責任和社會倫理道德的充分支持后,社會責任審計需要逐步完善操作執行層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并健全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制度、組織和認證。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更加強大的制度支持。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專門法規,比較而言,制度的保障走在了法律的前面,2006年9月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2008年5月上交所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通知》、2009年1月上交所的《上交所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1號》更附上了《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和《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審議工作底稿,都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編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相關內容、標準及措施。制度上的逐步完善可以暫時彌補社會責任法律的缺失,但要想發揮更為有效的指導作用,還需要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給予更加體系化、明細化的政策指導。
另外,現代大型跨國公司引進相關的企業責任認證標準,對與自己的業務相關企業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限制,實際上給我國的國際貿易帶來巨大的壓力。為了突破國外的貿易認證限制,同時更為了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監管的發展,我國正逐步引進國際公認的社會責任認證,AA1000、SA8000、ISO14000在我國已經逐步獲得推廣,這些國際標準的實施與認證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了資質方面的重要保障。
(四)探索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輔助機制
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是一項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系統工程,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并建立有力保障社會責任得以履行的社會責任審計輔助機制。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建立政府監管部門信息透明機制。如果每家上市公司相對于其他公司都是透明的,那么上市公司之間就能依托企業間的橫向對比來設定自身的社會責任戰略,并依托共同標準參與社會責任鑒證。這就需要政府監管部門能保證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和監督的準確、全面和及時,更要保證信息公開、透明,以此支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支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開展。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建立利益相關方對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目前在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錯誤地認為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謀求經濟利潤的目標相悖,這其實是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缺失的結果。實際上,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本身就會帶來經濟效益,通過差異化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使得利益相關者能夠認可上市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在企業聲譽認可的指引下進行采購,作為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回報,這將促進上市公司自愿履行社會責任,并依托社會責任審計作為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信息溝通的有效渠道,從而獲得基于獨立社會鑒證基礎上的信任和共贏。
另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還需要上市公司自身社會責任會計機制和內部審計機制的配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的“鑒證”行為,需要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數據進行審驗,通過量化的指標實現審計的準確性和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需要構建或完善上市公司自身的會計制度和會計體系。同時,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的鑒證行為,畢竟具有源自時間與資源的局限,那么為了保障社會責任信息的準確披露,上市公司就需要建立社會責任內部審計機制來保障對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的自我監督,以此來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進行的社會責任鑒證,從而在內外部兩方面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
(五)培養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人員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來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若想確保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就需要有針對性地對注冊會計師進行教育和培養,提高社會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首先,教育過程中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增強法律意識的灌輸,使其具體的審計行為符合社會責任專門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他們還應遵守社會責任審計所公認的審計準則,學習社會責任審計所特有的規范標準;其次,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職業道德的維護,加強社會責任審計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能恪守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在執行社會責任審計鑒證業務過程中,始終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獨立,以保障被審計公司利益相關者的社會利益為自己的道德目標;再次,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專業技術的更新,加大針對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的投入,使注冊會計師能夠掌握最新的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法律規范更新及審計技術發展情況,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尤其要側重培養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相關能力,從而使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果增加信任,同時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第三方鑒證得到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可。
當然,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工作,僅僅依靠有限的注冊會計師是遠遠不夠的,它還需要國家建立針對社會責任會計和審計的職業認證考試,培養符合社會責任審計標準的專門人才,或者將社會責任審計內容納入已有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或會計師考試體系,以此引起從業人員的關注;同時,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加快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相關的社會組織的發展,培育并提升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社會責任審計的專業能力,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組織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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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Study of Listed Compani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
二、“真實會計信息”與審計機制的關系
審計機制是有關審計主體權利和義務有機組成的系統,以及審計工作系統的有機結構及其固有功能和效能。它與“真實會計信息”的關系表現為:
1.“真實會計信息”與審計目標的協同關系。會計報表審計的目標就是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會計方法選用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可以說,審計就是針對“真實會計信息”或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發表審計意見。
2.審計是“真實會計信息”的鑒證者。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該合理保證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或者說,應該合理鑒證會計信息的“真實”程序和可靠程度。
3.審計機制是保證“真實會計信息”的關鍵環境要素。會計信息失真有其產生機理,概括地說,主要是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環境軟化。從宏觀管理的角度,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有效方法是硬化外部環境,如健全法制、強化職業道德約束、強化會計工作管理、強化監督會計工作、強化會計信息的鑒證等等。在一系列的環境要素中,審計機制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不僅可以有效監督會計工作,更能有效鑒證會計信息。,我國對上市公司監管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可見,審計監督能有效制約財務造假和會計信息失真。但要實現其效能,有賴于建立完善的審計機制。因為審計機制不完善,同樣會出現違背審計職業規則,甚至與被審計單位共同造假的行為。
三、審計機制的建立
如前所述,審計機制是一個由審計主體權利和義務有機組成的系統,但在整個審計工作中,這種權利和義務的組合有很多方面,所以,審計機制本身由以下幾個子系統所組成。
1.審計主體獨立機制。一般而言,判斷審計主體的基本標準是獨立性。因其獨立程序上的差別便存在鑒證效能的不同,這已經達成國際共識。主體獨立機制不僅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獨立市場主體依法獨立經營,而且也包括注冊會計師在組織、和人格上的獨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干涉或阻撓他們依法獨立審計,同時還包括他們可以獨立地向法院起訴和應訴。
從權利和義務的構成要素,審計主體獨立機制的權利要素包括獨立的審計職權、獨立的審計費用等。審計主體獨立機制的義務要素包括遵守獨立審計職業規范;實質上的獨立指保持獨立的精神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和干擾,要求計劃環節、實施環節和報告環節的獨立;形式上的獨立是指財務利益關系方面的獨立、近親屬關系方面的獨立及不相容職務方面的獨立。
2.職業資格準入和退出機制。職業資格包括多個層次的資格,具體包括助理執業資格、CPA執業資格、執業領域特許資格、合伙人資格等等。各層次資格都應該規定一定的準入條件,嚴格按照標準條件獲取資格證書,持證執業。同樣,對不再具備資格的人員也要規定退出條件和程序。
從權利和義務的構成要素,職業資格準入機制的權利要素包括依法獲得各層次職業資格的權利;行使相應的審計職能的權利;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等。職業資格準入機制的義務要素包括遵守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等行為規范;維護審計職業的聲譽;維護審計市場的秩序等。
3.風險防范機制。這里所指風險立足于廣義的審計職業風險,即審計主體受到損失或指責的可能性。同時也包括狹義的具體項目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職業是高風險職業,必須建立風險規避和防范的機制。
從權利和義務的構成要素分析,風險防范機制的權利要素主要是風險的防范和規避,使審計主體獲得減少損失的機會和持續的機會。風險防范機制的義務要素是,一方面進行執業時的風險防范,如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嚴格遵守審計準則等;另一方面完善事務所的風險管理制度。
4.公平競爭機制。公平競爭意味著師事務所不受行政干擾,可以跨行業跨地區自由執業,由執業者和執業對象之間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里“雙向自愿選擇”。公平競爭還意味著不能以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業務。
當前我國的民事審前程序理論研究聲勢浩大,但實踐效果卻不明顯。究其原因,一是我國的司法改革本身缺乏整體性設計,程序分類單一,改革目標單向;[3]二是學界對民事訴訟初審程序的內部結構劃分未形成統一認識。筆者認為,民事訴訟初審程序應劃分為民事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與正審程序(Trial);而民事審前程序又可進一步劃分為訴答程序(Pleadings)和預審程序(Preliminary Procedure)。預審程序是承前啟后,銜接訴答程序與正審程序的樞紐程序。訴答程序、預審程序和正審程序這三個獨立的子程序共同組成了民事訴訟的初審程序。
一、對相關理論的簡要梳理
(一)預審程序不同于審前程序
審前程序具有獨特的功能與使命,是民事訴訟中的關鍵環節。立法改革的首要任務,是改依附性的“審前準備”為獨立性的“審前程序”。[4]
長期以來,由于翻譯錯誤,一些學者對審前程序、訴答程序、預審程序、證據開示、審前會議等訴訟環節的功能界定不清,研究存在邏輯斷裂、紊亂和功能界定錯位、缺位的現象。而訴訟制度改革過程中相關程序分化的模糊,[5]也導致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甚至他們自身內部)改革思路上的分歧,使理論、制度、實踐三者之間出現脫節乃至對立。
審前程序的內部結構如何?它包含哪些子程序?其功能如何實現?實現的載體是什么?這些都是急待梳理和明確的問題。
筆者認為,民事審前程序是指起訴之日至正審開庭前一日期間的民事訴訟程序。民事預審程序則是指立案之后分流繁簡案件,梳理爭點,篩選、固定證據,安排訴訟進程,庭前調解以及促成庭前和解的民事訴訟程序。民事預審程序只是民事審前程序的一個子程序。
(二)預審程序不同于訴答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可以通過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但這一規定過于簡略,沒有完整吸納審前程序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
目前,學界對審前程序、訴答程序、預審程序等概念的界定不夠清晰。有觀點認為,訴答程序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以交換起訴狀和答辯狀的方法為訴訟開始以及確定訴訟爭點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6]
雖然訴答源于英國古老的普通法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沒有訴答程序的稱謂,但訴狀與答辯狀等書狀的交換卻為各國民事訴訟程序所共有。[7][8]因此,訴答程序的核心功能是“訴狀與答辯狀的交換”,這與訴答程序的功能明顯不同。這一點在英美國家的立法例上可以得到印證:
英國的審前程序分為四個階段:一是傳票令狀送達,二是訴答,三是證據發現,四是庭審指導。[9]美國的審前程序則由訴答程序、發現程序和審前會議三個環節組成。訴答程序是當事人之間交換訴訟狀和答辯狀的程序。發現程序是當事人相互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程序。審前會議中,由法官對案件進行指導、管理,促進當事人和解的程序。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上,法官需要列出爭點范圍、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其他同意事項,庭審活動不得超出最后審前命令的范圍。由此可見,根據功能劃分,英美國家的訴答程序嚴格區別于預審程序。
筆者認為,民事訴答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接收、轉換訴辯材料,交叉知會訴辯觀點的民事訴訟程序。訴答程序的功能只是“原材料驗收”,而不是“加工”,甚至也不能是“初步加工”。訴答強調“收轉”,預審則強調“準備”,即在訴訟系屬之后,分流繁簡案件,梳理爭點,篩選、固定證據,安排訴訟進程,促成庭前和解、庭前調解。
一般情況下,預審程序在訴答程序結束后開始,二者在時間上涇渭分明。但如果出現反訴或者本訴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二者又會出現交叉:即臨時中斷預審程序,啟動新一輪的訴答程序。當新一輪訴答程序完成之后,又恢復原來的預審程序。
(三)預審程序不同于正審程序
筆者目前能夠查閱到的資料顯示,“預審”的概念早已有之,“正審”的概念卻鮮有學者提及。筆者認為,普通法中的“Trial”即是“正審”,指正式開庭審理。現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訴庭法官的芮安牟先生在其英文著作《淺談民事司法訴訟》中,將民事審判程序劃分為“展開訴訟”、“準備訴訟”、“案件管理”、“預審”和“正審”五個階段(香港大學法律博士陳星楠在為其著作翻譯時,即將其中的“Trial”翻譯成“正審”)[10]。筆者以為,從時間上來講,民事正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之日至裁判確定之日期間的民事訴訟程序。其內容是:法官主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以證據置辯、言辭攻防的形式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一審裁決。
正審以開庭為唯一形式,開庭次數以一次為原則,數次為例外;正審以當庭宣判為原則,以定期宣判為例外;正審應制作《法庭審理筆錄》,審理筆錄以逐字記錄為原則。與之不同,預審可以采用開庭形式,也可采用庭前聽證、庭前會議等其他形式;預審的次數不以一次為限;預審可以制作筆錄,也可不制作筆錄;預審筆錄以概括記錄為原則,不必逐字記錄。正審強調當事人對抗,而預審中的調查取證、安排訴訟進程等活動則顯現出強烈的職權主義特征。一方面,預審與正審互為依托,以預審的時間支出、程序支出來換取正審的公正和效率。另一方面,預審又可以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免除正審。[11]
二、立法規定民事預審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禮記?中庸》曰:“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此語精確地揭示了預正之間的辯證關系,日常生活中也有許多加以運用的實例:如體育比賽中的預賽與決賽,財政預算與決算,工程造價預算與決算,人員選拔的預選與正選,土地審批的預審與正審,辦理出口退稅的預審與正審,貸款審查的預審與正審等等。在司法領域,我國古代法官斷獄聽訟重技巧、懂策略者也甚明理喻之法、預正之道。[12]因為聰明的法官都愿意在庭前與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梳理法律關系,剔除瑣碎爭點;即便那些“和稀泥”型的法官,在漫長的“和稀泥”的過程中也能不自覺地完成預審的過程。所以,筆者愿意樂觀地推測,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上,預審一直都是存在的,只不過預審實踐沒有及時上升為預審理論,自發性的預審沒有及時轉變為制度化的預審。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明確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確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不同功能,規范程序事項裁決、庭前調解、審前會議、證據交換、證據的技術審核等活動,明確辦理庭前程序事務的職能機構和人員分工。”[13]
由于審前程序的建構涉及法官制度改革、審理結構調整、證據制度完善等基本問題,[14]所以實現審判人員與審判輔助人員的分類管理最初成為審前程序改革的突破口。這種改革這主要有兩種模式:法官助理模式和預審法官模式。法官助理模式是為法官設置輔助人員,[15]預審法官模式則是分化法官職能,分別設置預審法官和審理法官。[16]然而,審前程序的改革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改革。同時,缺乏對審前程序分化理論和預審程序內在邏輯順序的理論研究,人員、機構設置的改革就缺乏運行的軟件支撐,就會陷入困境。前幾年一些法院如火如荼的審前程序改革逐漸銷聲匿跡恰好印證了這種判斷。
因此,通過進一步分化審前程序、強調預審程序自身的邏輯運行,引導訴訟雙方從“對抗”走向“對話”,從“為權力而斗爭”轉向“為權利而溝通”,倡導合作訴訟模式與“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對“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有益補充。[17]在這種理論的指引下,明確理喻之法、預正之道,在民事訴訟法中以專門章節系統地規定審前程序和預審程序的立法時機又已成熟。
三、完善民事預審程序的相關實務探索
筆者以為,各種預審形式都應遵循統一的邏輯思路,都應有統一的邏輯內涵。筆者結合所在法院的具體司法實踐,做了一些簡單的探索和嘗試。
(一)預審程序的主持者及其職能
嚴格來講,預審不是“審”,因此預審不應由法官主持。然而,這種理解過于機械了。日本、法國和德國規定,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準備法官指揮預審或者由合議庭法官預審。而在預審制度比較發達的英美法系國家,預審也可以由庭審法官來主持。[18]
就我國而言,筆者認為,預審可以由庭審法官主持,也可以由法官助理或專門的預審法官主持。這方面應照顧到不同審級、不同地域法院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不必拘泥。例如,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由于案件少、法官素質更高,其職能側重于法律審,所以應強化人員分類管理,以專門的預審法官預審或者法官助理預審為原則;而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由于存在案多人少和地域差異的實際問題,人員分類改革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因此預審法官既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由庭審法官兼任。
修改后刑訴法對審前羈押制度的規定,對檢察機關的司法實踐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因此,對基層檢察機關而言,立足司法實踐,結合修改后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創新舉措,切實將法律規定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則顯得十分必要。本文以修改后刑訴法關于審前羈押制度的相關規定為理論基礎,結合我院的司法實踐,對如何落實審前羈押制度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審前羈押制度概念剖析
審前羈押既是一種通過在一定期限內剝奪被追訴人人身自由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訴訟保障制度,更是一種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國家權力不當和恣意侵犯的人權保障制度。①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這五種強制措施都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其中,能夠剝奪人身自由即產生羈押后果的措施只有拘留和逮捕兩種。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那些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多年來,審前羈押率偏高一直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普遍現象,"構罪即捕、一押到底"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慣例。這種"捕押一體"(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準決定逮捕,那么必然產生羈押的結果)的羈押模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對人權的一種侵害。審前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避免串供、制造偽證或者可能給被害人、證人帶來威脅,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犯罪,保證審判的及時實現,通過審前羈押雖然保證了審判的順利實施,但在較長時間內剝奪了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不僅使法律上無罪的人受到了類似有罪的處罰,使被羈押者遭到不利的社會評價,還妨礙了基于人身自由才能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行使。因此,修改后刑訴法對審前羈押審查制度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尤其是對逮捕必要性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非因特定事由的不被羈押的權利。
二、修改后刑訴法對審前羈押制度的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法律政策,強調落實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在借鑒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先進理念和制度的基礎上,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②在對逮捕制度的修改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體現了"少捕、慎捕"的原則,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政策,即堅持少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堅持少押,可押可不押的不押,與此同時對逮捕必要性審查上制定了更為具體地、更為嚴格的規定,目的是為了在司法實踐中能既做到正確適用逮捕條件,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有利于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縱覽修改后刑訴法的相關條文,我們不難發現,修改后刑訴法對審前羈押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完善律師辯護制度。修改后刑訴法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些規定確定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提前介入案件,增強了犯罪嫌疑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防御能力,避免了其因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與此同時,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并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落實了律師會見權,排除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會見自由交流的干擾,有利于保障律師與嫌疑人會見的單獨性和秘密性,保證了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礎上為其開展辯護。通過這些修改,刑訴法完善了律師辯護制度,提高了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現實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機關制衡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權。
(二)進一步細化了逮捕條件。修改后刑訴法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將逮捕的條件細化,使逮捕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七十九條限定了逮捕的三種情形,第一種是一般逮捕條件規定,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較多的"社會危險性"的理解,新刑訴法也明文列舉了五種情形,"(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第二種是對嫌疑人的特殊逮捕條件,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第三種情形即"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確立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修改后刑訴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可以說,這一規定設立了一個全新的訴訟制度,是對犯罪嫌疑人在羈押一定時間后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的一種審前羈押制度。可以說,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又一有力保障,對我國審前羈押制度的完善意義重大。
三、完善司法實踐中審前羈押制度的幾點建議。
司法實踐中,為貫徹落實審前羈押制度的新規定,不少基層檢察機關都開展了一些有效的探索,筆者所在的蒼南檢察院也對此進行了探索和創新,現對此進行梳理和剖析。
(一)確立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意見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將第一百三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這條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偵監部門能"每案必提",通過當面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或辯護人的意見的途徑,充分了解案情,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檢力不足等現實因素以及從"選擇提審"到"每案必提"也需要一個長時間過度的原因,就目前而言,暫未能實現"每案必提",但為了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權益,也為了最大程度上實現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院實行了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制度,即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后,除特定案件必須提審之外,每一位嫌疑人開具一份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專人負責會見犯罪嫌疑人,告知訴訟權利及詢問是否有需要當面向我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將是否需要提審交由犯罪嫌疑人來決定,這不僅節省了檢力,讓檢力重點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有異議的、證據有矛盾的案件上,還最大限度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二)堅持貫徹"少捕、慎捕"原則。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以來,我院辦案理念上逐漸從以前"構罪即捕"轉為"少捕、慎捕"上來,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發,站在公平正義、維護人權的角度上審查案件。以我院批捕科2013年前三個月的數據來看,逮捕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不捕率與上年度同期有較大幅度的上升。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我院批準逮捕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批準逮捕案件139件243人,其中批準逮捕案件125件224人,比去年同期下降14.8%,不批準逮捕案件14件19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8.75%。
(三)強化了審查逮捕階段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對一些輕傷害案件、數額較小的情節較輕的侵財案件以及涉及鄰里糾紛案件,我院均秉持著"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這一原則,主動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節,在確認被害人得到切實賠償并原諒嫌疑人的基礎上,對嫌疑人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情節輕微的其他案件,我院在通過對整個案情的背景詳細了解、調查嫌疑人的悔罪態度、生活狀況等情況,并在對嫌疑人提審確認無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自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以來,我院主動聯系調解并做出不捕決定的案件有7件11人,其中外來人員不捕的有4件4人,未成年人1件1人。
(四)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開展存在困境。由于是一種全新的訴訟制度,關于如何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以及相關配套的程序及機制都需進一步細化、明確。現今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被動審查,即由被羈押人或其親屬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再由檢察機關對嫌疑人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從而做出相關決定,第二種是主動型審查,即檢察機關依據職權主動對已被逮捕的嫌疑人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但總的來說,無論哪種方法在實踐中實施都具有一定的困難,比如第一種方法,從現有狀況來看,嫌疑人及其親屬都缺乏對該制度的了解,要么不知道如何申請,要么覺得一經申請就可以得到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再如第二種方法,則直接首先于有限的檢力,我們無法定期開展這種審查,也缺乏對被捕后嫌疑人的狀況的了解,這都給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帶來了困難。鑒于此,筆者認為因從三方面入手解決,第一,健全捕后羈押必要性評估標準,可以從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評估,設立變更標準;第二,尋求部門間合作,由于偵監部門缺乏對捕后嫌疑人的狀況了解渠道而無法開展定期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這一點,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與監所部門的合作來實現,由于檢察機關監所部門有派駐在羈押場所的工作人員,對被羈押人員的日常情況較為熟悉,因此可以由監所部門根據評估標準填寫評估狀態,再由偵監部門進行審核決定。第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使人民了解這一制度的主旨所在,便于該制度的具體實施及開展。
注釋:
關鍵詞 小學高年級語文教學;語文教學滲透;心理健康教育
關于心理健康目前有多個解釋,英格里士認為:“心理健康是指一種持續的心理情況,當事者在此種狀態下能作良好適應,具有生命的活力,而且能充分發展其身心的潛能;這乃是一種積極的豐富情況,不僅是免于心理疾病而已”。麥靈格爾認為:“心理健康是指人們對于環境及與環境之間具有最高效率及快樂的適應情況。不僅是要有效率,也不僅是要有滿足之感,或是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規范,而是需要三者具備。心理健康的人應能保持平靜的情緒,敏銳的智能,適于社會環境的行為和愉快的氣質”。
一、當前小學高年級心理健康問題的成因
(一)小學生的學習壓力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家長都強調不能輸在起跑線上,再者獨生子女人數較多,父母對孩子的期望也特別大,現在節假日小學生的各種培訓班讓這些小學生的壓力倍增,早早的就面臨擇校問題和升學問題,在心理形式上屬于過早的告別童年階段,這樣就對小學生的學習、人際交往、情緒和道德素質培養上需要滲透心理健康教育。
(二)教學上的高度重視成績
在學校和家長的要求上,教學老師也相應的緊抓小學生的成績,可能就忽視了小學生的心理健康,在語文教學上往往更加注重書本知識和對對詞句的掌握,同時死讀書的形式讓語文課堂也變的枯燥乏味,這個可能導致學生對學習失去興趣,老師就會為了讓學生集中注意力學習,而采取強硬的命令措施,在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上沒找到有效的手段,小學生的心理健康上就容易產生不良的后果,在營造以學生為中心,創造充滿興趣的小學課堂還需要老師的更加努力。
(三)小學高年級開始進入青春期
小學高年級是一個孩童向青春期轉變的重要階段,也是我們人生發展的重要根基階段,在這個階段的自我意識和獨立意識都會較以前增強,那么關于這個世界的大課題,在這個階段是會開始逐漸對小學生滲透的,他們因為心理的不成熟對這些都顯得困惑和焦躁,學業的壓力、同學之間的關系、和老師的關系,人際關系的處理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小學高年級學生的幸福感,這個階段他們的內心世界開始更加的豐富,在自我意識上變得不斷的增強,對老師和家長不在言聽計從,甚至開始產生了逆反心理,這些早熟的現象,讓一些小學生甚至出現了迷戀游戲、明星、和談戀愛的情況,這個不但影響了小學生高年級的學習成績,也影響著他們的心理健康發展。
(四)當今社會的影響
現在的電子設備對小學生的影響也越來越巨大,在家長使用的時候孩子也會跟著看或者使用,這對小學生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他們缺乏辨別信息的能力,外界的信息對他們的價值觀塑造尤其重要,電視等電子設備對兒童生活的滲透,也會讓他們過早的成熟,在教學目的上家長也會讓孩子過早的接受一些學習輔助工具,這個工具的長期使用也會讓孩子在這個渠道獲得大量的外界信息,甚至娛樂信息,對孩子的未來造成一些負面影響。
二、小學高年級語文教學滲透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在小學高年級語文教學中滲透的心理健康教育還比較少,應該對語文老師進行培訓豐富的心理健康知識,從而應用到教育理念當中,營造和諧的教室氛圍、提高教育質量的觀念。小學高年級語文在小學生心理健康上扮演重要角色,在心理教學方面有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語文獨特的豐富內容知識,可以調動學生積極學習的興趣,對學生的后續學習有奠定的作用,因此需要借助語文教學來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觀念,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方面也會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三、小學高年級語文教學滲透心理健康教學的策略
(一)營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學氛圍
在教師的教學中,注意學生的認知能力、在情緒樂觀、意志健全、價值觀念,人際和諧、適應能力等問題上進行重點探究,比如老師的親切程度,學生在遇到困難時,老師是否激勵學生增強自信心,而不是敷衍了事。在一個輕松愉快的教學環境中,學生是能學的更輕松和愉快的,只有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才會更加主動學習主動思考。現在小學語文教材中涵蓋的內容更加的廣泛,有語言訓練也有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還有許多心理因素的信息,教師的充分挖掘有利于對小學生心理健康塑造潛移默化的功能,只有以教材為載體,把心理健康融入其中,才能讓孩子明白怎么客觀的去評價別人和自己,把孩子心靈的保護保持下去,讓每個小學生都能勇敢自信的展現自我,能充分恰當的表現自己。
(二)充分利用小學生語文素材
小學生的高年級語文教材在多個方面有具體的廣泛涉及,比如自然、科學、情感等,人物形象的塑造都十分的豐富,有利于陶冶學生的文化情操,在積極正面的品德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教材作為知識和意識的載體,是小學生了解這個世界的重要窗口之一,教材中塑造的人物形象對學生起到直接的引導,比如高年級小學語文課本講述的偉大人物的生平事跡,都是正面形象的榜樣作用。這些可以潛移默化的對學生人格塑造形成深刻的印象。在發展促進積極健康教學中,用積極樂觀的方式引導學生解讀生活中的各類現象,及時糾正學生學習上的障礙和自信心的問題,讓學生在學習中理解文章中的思想感情,也是形成健康心理的有效途徑。課堂作為傳播文化的有效陣地,在傳統的授課中,怎么來把握心理健康授課的傳播,課堂的教學時間有限,就需要教師結合教材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契機。
(三)豐富語文學習活動
對于小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認識的困惑,這些困惑也會帶有心理上的困惑,在小學高年級里,需要面對升學擇校的問題,讓很多學生產生了自卑的心理,表現為焦躁不安等,這個時候心理健康的發展尤為關鍵,老師可以通過語文活動帶動學生的樂觀情緒,讓孩子的發展能夠更加的積極向上,教師可以充分的利用現實情況,來開展豐富的實踐活動,也可以實行情境再現,開展語文活動,把課本中的內容在實際中情境再現,讓小學生能更好的理解課本所要表達的知識和情感,積極的引導學生發現我國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我國傳統的優良美德。擴展學生的學習層面,做到積極的調整學生的心理狀態問題,把學生的個性優化,通過課堂活動的開展,盡量張揚學生的性格,通過實踐消除學生情緒的不利因素,老師也要把握住機會,在語文教學中,見縫插針的進行教育滲透,爭取讓心理素質教育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確立學生品格塑造
許多學生可能在大大小小的事情中,有一些畏懼心理、還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問題,比如在課堂上不敢積極踴躍的發言,應在日常教學中多多的鼓勵學生,給與學生信心,在批評上也爭取做到善意的批評,維護小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尊。在學生的創新問題上,鼓勵學生發展個性,在課本上樹立學習的榜樣,在文章上縱深拓展,得出一些有益的研究,把小學生的心理發育問題分為類別,做到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可以結合時代和經濟的發展找到有效的心理干預手段,讓心理健康的教學功能越來越凸顯。作文也是小學生宣泄情感的一種方式,在這種師生互動上多聽取學生的心理想法,準許和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意見,加強學生培養和品格塑造,為孩子未來的發展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結束語
小學高年級語文教學中滲透心理健康教育正是社會發展深化素質教育的新要求,希望通過本文能夠對讓小學生的教育更加的“以人為本”,學校更關心學生的心理發展,總之是讓學生學會得正確看待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能夠越走越開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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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居住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數不少的住宅工程在竣工后不久就出現了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滲漏現象,尤其是高層住宅, 這些滲漏問題,諸如屋面,外墻、廚房、衛生間、地下室等地方發生的滲漏現象, 一直困擾著人們,嚴重影響了室內外裝飾效果和使用功能,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給人帶來生活不便和精神負擔,用戶反映強烈。漏水的住宅給住戶帶來許多煩惱, 當住宅出現滲漏后再去修補較難取得理想的效果。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重視住宅工程的滲漏問題,要將其作為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一個重點,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協調措施,杜絕住宅工程出現滲漏現象。
1 住宅工程中滲漏的主要部位及成因
1.1 外墻面滲漏部位及原因
1.1.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①很多細部大樣設計,如窗臺坡度、鷹嘴、滴水槽、穿墻管、外墻預埋管件、門窗、幕墻與墻體間的接縫等,在這些方面設計時詳圖不全,簡而化之,導致施工不到位;②外墻窗與墻體的聯接、窗頂滴水線、窗臺內外高度等細部構件設計不合理,致使雨水沿窗與墻體之間縫隙滲入室內;③為美觀而將外墻飾面磚(小型)設計成細縫拼接,使磚與磚之間不能嵌填密封材料,導致漏水;④設計中忽略了不同材料界面連接。如外墻設計層層裝飾線條,且線條頂部標高與梁頂標高相同,由于外墻面磚與砼梁的溫度膨脹系數相差很大,極易產生裂縫,從而使線條上部滲水,女兒墻根部往往也較易開裂滲水;⑤凸出外墻的裝飾線或懸挑板設計成向上的水平面,造成該板面積水,積水沿著磚墻與裝飾線或懸挑板之間的磚縫滲入室內;⑥高層建筑非承重墻用的砌筑、找平砂漿標號,一般低于承重墻用的設計標號,強度雖能滿足設計要求,但透水性增大;⑦建筑師在設計中對外墻防水不重視,外墻裝修設計沒有防水概念及功能設定,從而對建筑物的功能系數大打折扣。
1.1.2施工過程中導致的滲漏
①外墻面磚與打底砂漿粘結力不足形成空鼓,飾面磚勾縫不嚴密,出現砂眼及裂縫。外墻砌磚及粘貼防水面層的砂漿不飽滿, 雨水沿磚縫之間的縫隙滲入室內;②框架結構外墻柱與砌體連接處不埋拉結筋或拉結設置不牢固,拉結筋間距數量、長度不符合要求,由于溫度膨脹系數差異較大,導致連接處開裂是漏水的多發處;③外墻施工時預留的孔洞和在穿過外墻的管道封堵時處理不當,導致墻體接口處開裂滲漏;④外墻窗與墻體之間沒有用防水材料填滿壓實,窗頂滴水線、窗臺的施工未按設計或規范施工,造成雨水沿窗周邊滲人室內;⑤砌體找平層、抹灰層砂漿未按設計配制,引起砂漿強度差,干縮開裂;⑥框架梁底與砌體交接處開裂、滲漏。填充墻砌至接近梁、板底時,無按規范要求操作,砌筑一次到頂,因重力作用,砌體產生變形,出現水平裂縫、滲漏。
1.2屋面滲漏部位及原因
1.2.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①屋面板因設計剛度不足導致撓度過大而開裂產生滲漏,尤其是大跨度板和懸挑板結構;②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溫度縫設置不合理,板面因溫度應力作用而出現裂縫產生滲漏;③屋面排水坡度設計得太平緩。或排水管孔面積太小,雨水排泄不暢,積水時間過長容易導致屋面板滲漏;④鋼筋混凝土屋面板上未設防水層或雖有防水層但設計不合理;鋼筋混凝土板澆筑不夠密實而發生滲漏,或細部構造處發生滲漏;⑤屋面板上的預留孔洞防滲措施設計不可靠,雨水沿預留孔洞的周邊滲漏。
1.2.2施工因素導致的滲漏
①沒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施工規范標準施工,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厚度或鋼筋直徑、數量、間距、保護層厚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致使結構開裂滲漏;②所使用的鋼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質量不合格,致使澆筑成的混凝土強度不足,受荷后開裂滲漏;③混凝土配合比不合理,坍落度過大,振搗時間不夠或過長,導致混凝土密實度不夠而滲漏;④施工縫留置位置不當,或施工縫二次澆筑前接口處理不妥,造成接口處開裂滲漏;⑤混凝土保養不及時或保養不足,高溫干燥季節混凝土表面水分蒸發過快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致使混凝土表面產生裂縫,造成滲漏隱患。
1.3廚房、衛生間滲漏部位及原因
1.3.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①樓板設計剛度不夠,使用后撓度過大而開裂,板面積水沿裂縫滲漏;②設計排水坡度過小,板面經常積水;③排水管徑或地漏孔口設計過小,造成排水不暢,排水管或地漏接口因長期積水造成滲漏。
1.3.2施工因素導致的滲漏
①鋼筋混凝土板施工質量差,致使樓板開裂造成滲漏;②鋼筋混凝土板預留孔口安裝管道,管道周邊的縫隙填塞不密實,或填塞材料日久收縮開裂造成滲漏;③下沉式大便器凹坑底板、側壁未按設計要求做防水層或防水層質量差,凹坑內的積水滲出板底;④給排水管道接口安裝質量差,未經加壓驗收即埋入墻板內,使用后管道接口漏水滲透墻體或樓板;⑤墻、板表面粘貼瓷片、面磚等防水層的砂漿不飽滿,或施工工藝不規范,致使粘貼面層空鼓積水,造成滲漏隱患;⑥地面及墻面防水涂料施工時,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配料和涂刷,致使涂膜性能和厚度達不到技術要求,有些防水層施工完畢,無進行蓄水試驗,即進行面層施工。
2 防滲漏施工技術措施
2.1外墻面防滲漏措施
⑴填充墻砌筑前,必須將梁面與墻底部交接處殘渣清掃干凈、澆水濕潤,填充墻砌筑分二次完成,當砌筑至接近梁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墻砌筑完并應至少間隔 7d后再砌斜磚擠實,其傾斜度為60~75度,斜角縫砂漿必須飽滿分二次堵塞砂漿來彌補砂漿的收縮和下墜。
⑵混凝土框架柱與填充墻交接處,沿墻高每隔 500處設置末端帶 90°彎鉤的2Ф6 拉結筋,每邊伸入墻內長度不得小于500。在混凝土框架柱、梁與填充墻交接處的表面,內外兩側,加釘 300寬,網眼 lO~12的鋼絲網一道,沿縫居中,用@150射釘釘緊。
⑶對基面進行清理,鑿除表面污物并清掃干凈,必要處可用聚合物水泥凈漿抹刷2-3遍,以增強砂漿與基面的粘結能力。嚴格控制砂漿的標號和質量,打底找平層建議用微纖維加減水劑的水泥砂漿,即可做找平層也可作防水層;外墻找平抹灰層遇不同材料交接處宜加掛金屬網,高層建筑超過24米高的部分外墻,找平抹灰層應全部加掛金屬網。
⑷找平抹灰施工前,對外墻施工中留下的孔洞、框架填充墻的頂部、空心磚外墻的豎縫,首先進行堵洞和勾縫,并作為一道工序進行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抹灰。找平抹灰施工時應分層抹灰,兩層找平操作間隔宜控制在24小時以內。
⑸飾面工程施工前,要求墻體基面和面磚均先潤濕且陰干,在防水層上貼飾面磚時,要掃一遍聚合物水泥素漿。如打底層平整,可用聚合物水泥基復合涂料的乳液加水泥直接粘貼面層,把粘結層和防水層合二為一。
⑹加強細部構造處理的質量控制,內窗臺要高于外窗臺2厘米左右;外窗臺向外坡度應≥20%;窗檐、鷹嘴坡度≥20%;滴水槽寬、深應≥1厘米;屋面天溝與女兒墻陰角處應做R=100毫米圓弧角;屋面女兒墻要做泛水處理。
⑺塑鋼窗安裝時,框與墻體間縫隙內腔采取發泡聚苯乙烯彈性材料分層填塞,填塞不要過緊;填塞后撤掉臨時固定用的木楔或墊塊,其空隙也要用閉孔彈性材料填塞。
2.2屋面防滲漏措施
⑴屋面結構層通常做法:①鋼筋混凝土屋面結構層;②板面抹 1:2.5水泥砂漿找平層 2cm厚;③鋪貼 SBS防水卷材一道 ;④鋪設 3cm厚擠塑板保溫層⑤澆筑4cm厚 C20細石混凝土保護層 (配Ф4@200雙向)⑥面層鋪貼防滑磚。
⑵屋面板混凝土結構施工時,要確保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鋼筋保護層厚度、間距、板厚均應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混凝土應振搗密實,不留施工縫,并在混凝土澆筑完畢后的 12h以內,對混凝土澆水養護,養護時間 14d。
⑶基層與突出屋面結構(女兒墻、排水管、煙囪等)交接處,找平層均做成半徑 50圓弧形,屋面找平層設縱橫不大于 6m的分格縫,分格縫寬度為 20,縫內嵌填防水油膏。
⑷對板面結構層進行一次24h蓄水試驗,以檢驗是否存在滲漏部位,以便在后續施工中先加以處理。
⑸防水卷材鋪貼時,在天溝、泛水和立面卷材收頭的端部應裁齊,塞入預留凹槽內,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最大釘距不應大于 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嚴。卷材防水層的搭接縫應粘結牢固,密封嚴密,不得有皺折、翹邊和鼓泡等缺陷卷材防水層施工完畢,再做一次24h蓄水試驗,檢驗卷材防水層是否有滲漏現象。
⑹卷材防水層上鋪設3cm厚擠塑板保溫層,擠塑板應緊貼基層,鋪平墊穩,拼縫嚴密。擠塑板上采用4cm厚 C20細石混凝土保護層,配置雙向Ф4@200鋼筋 網片,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設縱橫間距不大于 6m的分格縫,鋼筋網片在分格縫處應斷開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與女兒墻、山墻及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縫均應嵌填密封油膏。
2.3廚房 、衛生間防滲漏措施
⑴在衛生間的樓地面結構四周應澆筑高度不低于200高的細石混凝土梁,仔細插搗密實并加強養護,而后在混凝土梁上砌筑空心磚,防止水從四周墻角向外滲漏。
⑵熱水管、煤氣管穿過廚房、衛生間、樓板時,應預埋鋼套管、套管內徑應比穿管外徑大 2~5,套管頂部高出樓面30,底部與樓板底面齊平。鋼套管在埋設于樓板段的中部應加設一道 BW止水條,用綁扎鋼筋的鐵絲捆牢。鋼套管與管道之間空隙用摻 10%UEA膨脹劑的 C20細石混凝土澆筑,套管周邊還要留出深 15~20凹槽,采用防水油膏嵌縫密實。
⑶衛生間樓板上應做找坡層,坡度按設計要求為 2%坡向地漏,地漏邊向外 50排水坡度為3%,施工時,以地漏為中心向四周方向幅射沖筋,找準坡度,用刮尺刮平,抹面要求表面平整,無凹陷,以不積水為合格。
⑷排水立管安裝固定后,將管邊洞 口清理干凈,保證沒有浮灰、積砂,然后認真支模、填縫、灌縫前,孔壁應灑水濕潤用純水泥漿滿涂洞口壁,再分兩次灌縫,第一次以半干硬性的C20微膨脹細石混凝土灌入并搗實,其厚度為板厚的 1/2;第二次即在次日剪斷吊模鋼絲后,以BW 止水條嵌入,隨即用半干硬性 1:2微膨脹水泥砂漿填縫,管根四周 留20×20凹槽,用防水油膏填塞飽滿、密實。UPVC塑料排水管根部應設置 20高的阻水圈。
⑸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施工時,我們嚴格按規定配料和施工,攪拌好的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在 3h內用完(環境溫度 20℃左右),超過時間變稠變硬時,一定不要加水再用。涂料施工時,基層表面應平整、牢固、干凈,防水涂料應從地面延伸到墻面,廚房墻面防水層高度為 300,衛生間墻面的防水層高度為 180。待涂料防水層固化干燥后,蓄水24h檢查確信整體無滲漏后,再進行面層施工,面層施工時,要認真做好防水層的成品保護。
3 滲漏的監理控制措施
3.1加強圖紙會審,完善防水設計
很多設計單位對防水工程不做專項設計,施工圖中也未提出具體做法,以致出現滲漏問題后責任分不清。監理工程師在審查圖紙時是應注意施工圖對防水工程是否做了專項設計,深度是否達到要求,若未達到指導防水施工的要求。應請設計院完善防水工程設計。防水專項設計應具體到:填充外墻的砌法、抹灰的具體要求、卷材鋪貼方法、穿墻板管根的處理、防水劑類型、用法、用量等。
3.2加強監理力度與巡視
重點作好對質量的控制:編制詳細的監理細則,針對質量預控點進行預控,保證質量。對各種原材料嚴格把關,準確控制砂漿配合比保證強度和飽滿度。配合施工隊伍逐級作好技術交底工作。對重點部位重點監理,通過巡視或旁站監理使施工中各種不利因素減少到最少。施工前監理工程師要對施工單位進場的各種建筑材料進行檢查。除了檢查材料出廠報告、質量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文字證明外,更重要的是要檢查各種建筑材料的實物,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送檢。經過合法的檢測機構檢測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才允許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責令施工單位將其運出施工現場。在屋面、外墻、廚房和衛生間的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監理。
中圖分類號: TU7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推動了房產建筑行業的興起,為建筑行業的建筑施工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機會。新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就是房屋建筑的滲漏問題。建筑滲漏是所有建筑工程問題中最為常見也是用戶投訴最多的問題,房屋建筑的防滲漏工程處理不好將嚴重影響著房屋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對人民群眾的生活造成最直接的干擾。目前,隨著社會科學技術水平的創新發展,我國的房屋建筑工程防滲漏技術也得到了迅速的完善和進步,但仍然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和不足。本文將就我國房屋建筑工程中防滲漏施工技術進行一一的分析和討論,并對其質量管理的措施展開探討和研究。
一、房屋建筑工程防滲漏施工技術
目前,我國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常用防滲漏技術主要包括屋面的防滲漏技術、外墻面的防滲漏技術、衛生間、廚房的防滲漏技術和外鋁合金窗的防滲漏技術四個方面。下面就這四個方面的具體技術施工進行詳細的說明和分析。
1、 屋面的防滲漏技術
屋面的防滲漏技術主要包括:
1) 屋面的找平層表面壓光提漿,厚度最小達到25毫米,坡度傾斜2%。
2) 柔性的防水層要根據設計和規范的高度、厚度進行連續的鋪設。
3) 混凝土結構的樓板在施工時,要確保鋼筋的間距、混凝土的強度以及保護層的厚度。保證其在整體澆注時沒有施工縫,并在竣工后加強護養。
2、 外墻面的防滲漏技術
外墻面的防滲漏技術主要包括:
1) 根據施工設計和相關規范進行外墻混凝土結構的搗振密實度、坍落度、厚度等等進行嚴格的施工。
2) 外墻面的預留外孔洞和內孔洞之間的高差最小為10毫米,控制磚塊含水率在10%—15%之間,且每日的筑高在1.40米之下。
3) 外墻面的磚接縫的寬度要大于5毫米,深度小于3毫米。對孔洞、空隙等要用配比為1:2的砂漿水泥填實。
3、 衛生間、廚房的防滲漏技術
衛生間、廚房的防滲漏技術主要包括:
1) 衛生間和廚房的穿樓板的管道和煙道要用細石混凝土混合微膨脹劑從管道壁200毫米內由內向外的進行填實和找坡。
2) 衛生間和廚房的墻體在1.80米往下要進行內抹灰并混合適量的防水粉劑。
3) 衛生間和廚房的地面要比臥室、客廳的地面的高度低不少于20毫米,地漏口較周圍的地面高度要低10毫米以上。并在墻根向上300毫米內設置防水層。
4、 外鋁合金窗的防滲漏技術
外鋁合金窗的防滲漏技術主要包括:
1) 選用硬性配比1:2的防水砂漿對安裝后的窗框四周進行縫隙的塞填,并進行防水材料的涂刷。
2) 窗臺的外側要低于內側20毫米形成流水坡,設置窗楣處的寬、深度大于10毫米的滴水槽,并對其進行抹灰和涂漿。
3) 在窗戶的下檔處設置排水孔,用密封膠將框料接縫、窗框陰角及螺釘等處縫隙進行塞填壓實,達到不滲水、不透亮、不透氣的效果。
二、房屋建筑工程防滲漏施工的質量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的防滲漏質量管理一般分為施工技術的質量管理和人為作業的質量管理。其中,施工技術的質量管理主要包括屋面防滲漏施工的質量管理、墻體裂縫的防滲漏施工質量管理、衛生間和廚房的防滲漏施工質量管理和地下室的防滲漏施工的質量管理。下面就這些方面的質量問題一一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1、屋面防滲漏施工的質量管理。施工單位對檐溝、天溝及屋面基層在施工前要進行詳細、嚴格檢查,確保它的密實性、平整性,排除滲漏產生的條件。在進行屋面樓板的混凝土筑澆時,要避免在干燥、高溫的環境下作業,并在澆筑完成后進行及時的保濕覆蓋工作。在進行防水層的作業時,要將所有縫隙清理干凈并對其進行干燥處理后填塞密封材料。在樓板配筋處要增加適當的,避免造成裂縫。同時,一定要進行屋面防滴漏作業的兩次潑水實驗,確保屋面的全面防水防滲。
2、墻體裂縫的防滲漏施工質量管理。墻體裂縫的防滲漏措施主要就是變形縫的處理。因此,在施工管理時要對墻體施工時設置的防震縫、沉降縫、伸縮縫等變形縫進行嚴格的測量和檢查,變形縫的數量、位置、規格等等都要嚴格的按照有關的施工技術規范和建筑設計要求來設置施工,以防止墻體由于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引起縮脹變形而造成墻體之間的擠壓斷裂;同時根據建筑工程實際情況和要求,按照規定在墻體的每層樓板上進行配符合理的圈梁設置,以防止墻體因承重不均或不能承重而產生開裂、變形,以致造成墻體的開裂、滲漏。
3、衛生間和廚房的防滲漏施工質量管理。要根據有關的技術施工規定進行施工作業,保證衛生間和廚房的地面、混凝土墊層、防水層、順水坡及基層的高度、抹灰、坡度等方面的施工數據符合施工技術的標準和要求,對混凝土的澆筑要夯實壓嚴。在施工安裝完成以后要對其進行試壓防漏檢測和通球試驗檢測,對沒有達到衛生間和廚房防水防滲標準、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駁回并實施補救措施,待達到質量合格標準后才能竣工交付使用。
4、地下室的的防滲漏施工質量管理。建筑護中的剪力墻防滲漏是地下室的防水防滲工作的重點所在,因此在施工過程中要保證其在后澆帶、施工縫處理上的質量控制。施工人員要注意縫口、縫隙的干燥、清理工作,在進行混凝土的底板澆筑時要控制好高度和厚度,保證地下室底板的無縫澆筑。同時,在混凝土防水澆筑完成作業后必須安排施工人員對其隨時、及時的養護,發現問題要進行及時的溝通和處理。在施工完成后要組織相關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其施工的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堅決抵制不合格的施工項目和工程,確保施工質量的可靠性、真實性。
5、 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施工單位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整體建筑的設計編制和設計防水防滲工程的施工方案。在圖紙會審時要著重審查防水防滲設計能否切實可行,防滲結構是否具有自防水功能以及選用防水防滲材料是否符合標準等等。同時,要提高施工隊伍的人員素質和施工質量,制定具體的施工管理細則,規范和指導施工人員的作業行為,提高他們嚴格施工、安全施工、標準施工的意識和行動,確保防水防滲工程高質高量的順利進行。同時,要加強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工程監理單位的防水防滲工程的施工監督工作,對施工的過程進行全程的監督、控制,避免違規作業、偷工減料等現象的發生,在工程中杜絕質量問題,提高防水防滲工程的施工質量和使用效果。
結語: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迅速的發展,社會科學技術也在不斷的更新進步,這必然帶動了建筑工程的防水防滲技術的革新和發展。通過對建筑物防水防滲技術的了解和認識,并對其進行掌握和研究,加強施工過程中質量管理工作,從建筑工程的各個環節、各個部位進行全面的防水防滲作業,才能更好的推動建筑工程的防水防滲技術的不斷進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從而提高和完善整體建筑物的質量水平和使用效果,促進房產建筑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建造出令人民群眾滿意的舒適建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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