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30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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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其管理過程影響因素多、質量波動大,參與人員多、生產周期長,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理工程師作為管理現場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質量管理、投資管理、進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輔相成,互相影響,彼此制約,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
盡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政策的出臺,對服務行業在注冊資本、工商登記等方面降低門檻,催生了各行業服務業規模不斷擴大和發展。這些年,在我們建設領域,各種專業勞務、機械租賃、技術服務等服務公司紛紛搶占建筑市場。這些技術性、勞務性業務外包的服務企業與日俱增,其直接影響是針對某一個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關系增加為十到二十幾家合同關系,在極大的豐富建筑服務業市場的同時,也給從事建設監理管理服務的監理工程師增加了新的難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增加并明確了監理單位應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給監理工作帶來推動力的同時,再次也給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帶來新的挑戰。
本人做為工程管理監理主體方的一名工程師,在現場工作多年,深深體會到在管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缺乏相應的權限及對各參建方的制約手段,使管理的目標往往難以實現。監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因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整改問題與施工單位爭執起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糾正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問題時,監理人員遭到施工單位人身攻擊的新聞事件也常常見諸報端。
作者認為急需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現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或出臺一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使參與現場管理的執業工程師能象警察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對現場施工活動中的一切違章、違規情況通過警告、處罰相結合的形式,給以教育和糾正,這樣才能有效的改變執業工程師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權限的狀況,使整個建筑工程整體管理水平有一個質的變化、大的提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承包、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都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的施工管理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各規定的情況可以說是不勝枚舉。例如某一個工程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等,上報到政府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許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項目實際實施中卻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從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真正按照招投標中要求的從業資格到現場進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鳳毛麟角。出現這樣的情況,監理單位雖然是現場管理監督的主體,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員到位,相關方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時也無法制約,最后只能向建設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設方的默許下不了了之,而監理方卻也無法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約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常有發生。監理在發現安全隱患時,一般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過了幾天或一陣子由于后續工作的進展,隱患不需要進行整改就隨工程進展自然排除,這種現象在施工現場可以說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嘗到不整改節省成本甜頭,在更多的時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對付監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這樣的僥幸心理,極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到時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監理單位身受牽連。
再如質量控制過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為溫度下降出現混凝土強度達不到拆模要求的強度,而由于后續施工、模板周轉、勞務安排(勞務公司絕不會讓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監理方發出不允許拆除的指令時,施工方就已經將模板拆除。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和不允許的,它會對建筑主體的質量造成極大的威脅,產生混凝土結構的裂縫或裂紋,導致滲漏水質量隱患,甚至造成較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監理工程師就能據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規范行為并給以處罰,以強勢的姿態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隱患的保證質量的同時,也加強了對監理方自身權益的保護。
雖然在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數建設單位給監理工程師授權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問題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在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方的授權進行處罰時,常常會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單位的抵觸。對于處罰權行使,嚴格的說,建設方不是行政執法單位,本來就無權行使對施工方的處罰權,也就談不上對監理單位授權進行處罰。而從法律角度,這種授權確實也是涉嫌違法,并且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作為主管部門的建設局、質監站、安監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門,不可能隨時掌握某一工程的實際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處罰權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門在進行季節性、階段性的例行檢查中,對施工方違反國家在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或強制性規定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各種檢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幾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門,管轄的范圍比較大,項目比較多,針對某一個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實際的了解整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檢查可以說是走馬觀花。而大量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要靠現場的管理人員去實施;而只有監理方的監督管理貫穿于施工全過程,最有資格和權力對施工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行使處罰權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規定在施工質量管理活動中,經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都有權行使處罰權,都可對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單位)進行處罰,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分包資質問題、人員問題、質量缺陷、進度問題、投資問題、安全隱患等進行處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應項目的管理,切實加強工程的質量管理活動。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我們可以倡導建筑工程現場管理過程中行使處罰權力的主體為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一方面賦予了這些經過國家注冊的執業人員的管理權限,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工程技術執業人員的工作榮譽感,也勢必促進整個建筑業的管理水平。
當然,對建設施工過程中處罰權行使,鑒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質量、特種設備、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應該參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使條例能夠盡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懲,切實改變現階段監理工程師管理活動中的尷尬境遇,使工程監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個層次,能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上給以促進和提高。當然,處罰條例的制定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實行人性化管理,緊緊圍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大局,防止處罰的過于苛刻,防止處罰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
古人云“治國無法則亂”,在建設管理中同樣如此。在目前處罰權限基本缺失的情況下,建設方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處罰問題,如果在質量、進度、安全上有問題時,如何處罰,處罰權限是多少,進行明確,并保證合同條款約定的處罰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開始時,再將合同約定的處罰條款授權監理方,監理方的處罰才有依據。其次,監理方也可通過工程例會,對質量、安全等事項進行明確要求,并約定達不到要求時如何處罰,形成各方共同簽訂的會議紀要;同樣處罰必須有相關條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為監理方日后處罰的依據。
當然,我們必須強調所有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如建設方邊設計、邊施工、圖紙提供不及時,造成各種質量、安全問題,也應由監理方代表施工方對建設方進行處罰(索賠);而且建設方的進度款支付必須依照合同按時支付,否則監理方的處罰權力很難付諸實施,甚至會遭到抵制。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擋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同時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前言
街頭食品主要集中在城鄉街頭、學校附近、集貿市場等其他一些人口密集的地方,街頭食品往往價格便宜,而且大部分都很美味,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是食品安全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為了更加方便人們的生活,我們必須加強對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把更加安全的食品推出市場,保障居民的健康。
一、街頭食品監管現狀
(一)街頭攤販不顧交通和市容隨意擺攤
街頭食品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食品,但是街頭食品的現狀來看,目前的監管措施還有存在一定的問題。街頭食品販賣的地方一般在人流量很大地區,這些地方一般是在交通的十字路口或者學校的附近和集貿市場,人流量大,車流量和很大,在這個地方進行街頭食品的販賣,商販會有可觀的收入,但是這些地方也是交通不容易疏導的地方,街頭商販的隨意擺放食品攤位就會造成交通堵塞,而且街頭食品攤位還會影響市容市貌。
(二)監督管理者不合理執法行為
對街頭食品進行監管的主要是城管,近年來城管在我們的印象中一直扮演著惡人的角色,并且確實在一些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來,城管對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于街頭食品的監管應該做到疏導和圍堵相結合,既要保證食品的安全,還應該做到讓街頭食品的販賣者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缺點,和如何改正;既要維護市容市貌,也應該讓街頭食品販賣者有一定的生存空間,監督管理工作應該剛柔并濟。但是這些監督管理著在進行實際監管的過程中,往往只是用強制手段,對這些街頭食品攤販進行處罰或者強制將這些街頭視頻進行砸毀,不考慮影響和對市容的更大破壞,這些事情我們在新聞報道中并不少見,如何合理的加強對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也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
(三)街頭食品的不安全因素過多
街頭食品,顧名思義就是在室外街頭進行販賣的食品,影響這些食品安全有很多的因素,正是這些因素提醒我們必須加強對街頭食品的監控力度。街頭食品在室外經營,而且沒有固定的攤位,在進行販賣的過程中,很容易以次充好,食品的安全問題無法保障,而且在室外經營各種灰塵和濃煙也會對食品的安全造成影響,街頭食品販賣的人員沒有經過健康檢查,可能本身攜帶的病菌傳播到人群中,對人的健康有很大威脅。街頭食品還存在很多的安全隱患,如果將這些安全隱患徹底解決,街頭食品的監管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加強街頭食品安全監管的方法措施
(一)規范管理,堅持整頓
對于街頭食品的監管措施,我們進行過很多的整改,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發現采取取締和硬性監管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在進行強制監管之后不久街頭食品的流動攤販又重新出現,并且不斷進行監管不斷出現,因此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在監管的過程中應該使用疏導和圍堵結合的辦法進行監管。疏導的辦法就是認可街頭食品出現大的合理性,對街頭食品進行安全監察,對符合安全標準的街頭食品發放經營許可,并且規定在相應的地方進行擺攤,規范街頭食品的安全和經營地區。圍堵的辦法就是對那些沒有經營許可也不符合安全規范,隨意擺攤的經營者,采取相應的措施,限期整改或者按照規定進行罰款等等措施,使用剛柔并濟并且堅持整頓的辦法就能夠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依法執法,對合格經營者進行幫助
對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應該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對合格的經營者進行保護,對不合格的經營者依法取締,在進行質量監管的和監督管理的時候,執法者應該注意用規范的語言和合理的行動規范進行執法,提高執法效率,避免出現粗暴執法,成為人們心中的惡人。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在人群的關注下進行的,因此執法者要樹立在人們心中的好印象就必須加強自身的修養,合理執法、依法執法,讓街頭食品的販賣者心服口服的接受處罰,這樣才能減少不安全街頭食品死灰復燃的幾率。
(三)加強對街頭食品商販的教育力度
加強對街頭食品的監管力度不僅是執法者提高要求,也需要街頭食品商販的配合,因此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對街頭食品的商販進行一定的教育,讓他們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從思想上認可街頭食品監管行為,保證今后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街頭食品的販賣。對街頭食品販賣者進行教育時,應該注意實事求是的進行教育,避免出現夸大處罰措施或者夸大影響的行為。街頭商販教育的內容應該包括食品安全教育,城市管理處罰條例等等相關內容,讓他們從思想上認識到自身的缺點,改變觀念,開始合法的經營行為。
(四)加強對不合格街頭食品的查處力度
加強對不合格街頭食品的查處力度,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首先應該進行街頭走訪,執法者在街頭走訪的過程中,發現那些沒有安全經營條件,工具不衛生,有較強流動性的街頭食品攤位,對這些攤位進行徹底的檢查和取締,保證街頭食品的安全。另一方面是應該對那些從事街頭食品加工作坊進行走訪,這些作坊中有合法經營的,當然也有不顧食品安全的黑加工點,利用廉價和不安全的材料進行食品加工,然后投入到街頭食品的販賣中,應該對這些黑加工作坊進行依法取締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在進行監管時,可以根據群眾舉報,進行查處,進一步保證街頭食品安全,方便人們的生活。
三、結語
街頭食品我們每一個人在生活中都會碰到,尤其是我們每個人可能都吃過街頭食品,所以我們對街頭食品存在的問題的也有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能夠加強對街頭食品的監督管理,讓安全的街頭食品,方便我們的生活。對街頭食品的監管還能夠美觀城市面貌,便利我們的生活。
參考文獻
[1]張遠征,楊傳珠,榮愛紅.加強街頭食品管理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J].山東醫藥.2002(36).
第三條捕撈鰻苗必須向所在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后發給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方可從事鰻苗捕撈作業。
鰻苗捕撈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和涂改。
第四條經批準領取鰻苗捕撈許可證的船只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五條本市的鰻苗捕撈期為每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禁止提前或者逾期捕撈鰻苗。
第六條捕撈鰻苗必須按鰻苗捕撈許可證所指定的地點進行作業,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設網捕撈,不得影響航道暢通。
捕撈鰻苗不得損壞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
第七條嚴格限制鰻苗捕撈強度。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捕撈船只、捕撈方式及捕撈工具可以作必要限制。
第八條鰻苗捕撈者所捕撈的鰻苗必須全部交售給所在縣(區)的持有鰻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
第九條鰻苗收購單位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領取鰻苗收購許可證,方可從事收購經營活動。
禁止無證收購和跨省市收購鰻苗。
第十條鰻苗的收購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
第十一條鰻苗捕撈汛期結束后,收購鰻苗的單位應當按實際收購金額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十二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在市內轉運或者轉運出市的,必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鰻苗準運證。外省市轉運鰻苗在本市過境的,憑鰻苗產地省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鰻苗準運證放行。
第十三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應當根據按養殖面積定額供給的原則,首先滿足本市水產養殖的需要;其余的可以供應出口。
本市鰻苗的出口業務由*市食品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
鰻苗出口許可證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出租和涂改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屬無證的一方,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對屬轉讓、出租和涂改的一方,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吊銷鰻苗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關于禁止捕撈期限的規定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影響航道暢通或者損毀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的,分別由港航監督、水利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無證收購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鰻苗。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將鰻苗出售給無證收購者或者無證轉運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鰻苗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走私鰻苗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鼓勵舉報違法捕撈、收購、轉運鰻苗的行為。凡舉報屬實并查獲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加強對鰻苗產地治安秩序的管理,對阻礙漁政、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違法捕撈、收購、轉運及走私等而被查獲的鰻苗,應當交指定的鰻苗收購單位收購。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本市的鰻苗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和準運證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三條捕撈鰻苗必須向所在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后發給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方可從事鰻苗捕撈作業。
鰻苗捕撈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和涂改。
第四條經批準領取鰻苗捕撈許可證的船只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五條本市的鰻苗捕撈期為每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禁止提前或者逾期捕撈鰻苗。
第六條捕撈鰻苗必須按鰻苗捕撈許可證所指定的地點進行作業,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設網捕撈,不得影響航道暢通。
捕撈鰻苗不得損壞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
第七條嚴格限制鰻苗捕撈強度。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捕撈船只、捕撈方式及捕撈工具可以作必要限制。
第八條鰻苗捕撈者所捕撈的鰻苗必須全部交售給所在縣(區)的持有鰻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
第九條鰻苗收購單位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領取鰻苗收購許可證,方可從事收購經營活動。
禁止無證收購和跨省市收購鰻苗。
第十條鰻苗的收購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
第十一條鰻苗捕撈汛期結束后,收購鰻苗的單位應當按實際收購金額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十二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在市內轉運或者轉運出市的,必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鰻苗準運證。外省市轉運鰻苗在本市過境的,憑鰻苗產地省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鰻苗準運證放行。
第十三條本市捕撈、收購的鰻苗,應當根據按養殖面積定額供給的原則,首先滿足本市水產養殖的需要;其余的可以供應出口。
鰻苗出口許可證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出租和涂改鰻苗捕撈許可證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屬無證的一方,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對屬轉讓、出租和涂改的一方,應當沒收非法所得,吊銷鰻苗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關于禁止捕撈期限的規定捕撈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捕撈,沒收所捕撈鰻苗、非法所得,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并可以沒收捕撈工具。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影響航道暢通或者損毀防汛、水利設施及護灘作物的,分別由港航監督、水利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無證收購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鰻苗。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將鰻苗出售給無證收購者或者無證轉運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抬價或者壓價收購鰻苗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走私鰻苗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鼓勵舉報違法捕撈、收購、轉運鰻苗的行為。凡舉報屬實并查獲鰻苗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可以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加強對鰻苗產地治安秩序的管理,對阻礙漁政、工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違法捕撈、收購、轉運及走私等而被查獲的鰻苗,應當交指定的鰻苗收購單位收購。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本市的鰻苗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和準運證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印制。
衛生部門負責對餐飲業及其他等蔬菜加工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法》規定的不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無公害蔬菜的標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蔬菜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配合蔬菜主管部門搞好質量檢測和銷毀處理不合格蔬菜。
城管部門負責搞好城市道路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締馬路蔬菜市場,嚴禁占道經營,配合蔬菜主管部門搞好蔬菜質量檢測和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總體要求,負責開展本轄區范圍內無公害蔬菜市場準入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蔬菜市場準入工作,原則上應與市區同步進行。
三、實行無公害蔬菜準入制度的市場、超市、專賣店等蔬菜經銷網點,要按照要求設立無公害蔬菜檢測站(室、點),配置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合蔬菜主管部門搞好蔬菜檢測和質量管理工作。
四、凡在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市場、超市、專賣店內銷售的各種蔬菜(不論是當地生產的蔬菜或者是外地調入蔬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和確定的檢測品種,每天進行檢測,對衛生安全不合格的蔬菜實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處理。
為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場,避免因銷毀不合格蔬菜給菜主造成不必要損失,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進入市場之前的蔬菜應先進行自檢,做到不采購、不上市、不銷售不合格蔬菜。
五、鼓勵專業生產基地、龍頭企業、科技園區、蔬菜經銷大戶等單位和個人,采取建立無公害蔬菜配送站(中心)、專賣店、專賣柜、直供區(單位、飯店)等連鎖經營形式,促進無公害蔬菜銷售,減少中間環節,方便群眾購買。
通過省級以上認可認證、具有自檢能力,而且經過多次抽檢質量符合要求的無公害蔬菜,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在銷售時可以實行免檢。
六、實行登記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檢測人員對每天檢測的蔬菜進行建檔登記,張榜公示。對那些采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隱瞞欺騙等手段逃避檢測,致使消費者購買食用有毒有害蔬菜后引起中毒的,依法追究銷售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內部管理方式:近年來,我們在管理意識上、模式上不斷創新和發展,逐步完善“四定位、三聯網、二監督、一服務”的整體工作機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推行“四定位”,即:定路段、定人員、定標準、定責任。目標清晰,績效獎懲分明,極大得提高了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三聯網”即:實行辦公室、大隊、中隊三級聯責考核機制。營造層層有壓力,人人抓管理的工作氛圍;“二監督”即:強化內部督查和外部監督,內部設有專門的督查隊伍,定期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對違規行為按標準當場處罰;外部加強完善群眾代表、商戶代表和行風監督員隊伍,定期召開座談會,對大家反饋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使我們不斷有針對性的加以整改,不斷提高科學管理城市水平;“一服務”即:在隊伍建設上狠抓服務意識。牢固樹立“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的工作理念。每年在春秋兩季組織干部職工學習城管業務及法律法規知識,定期舉辦封閉式軍訓,實行軍事化管理。執法中以人為本重教育,輕處罰,與商戶結隊共建;在管理中科學處理好城市管理與經濟發展、管理與市民利益、城市管理與市場繁榮的關系,切實做到“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二、城市管理工作面臨的難點
近年來,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許多地區先后推行了綜合執法制,實踐表明,綜合執法有利于科學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城市管理體制發展的方向。經過多方考察,我縣準備實行綜合執法,目前關于城管綜合執法存在的難點是:
1、城市管理中審批權執法權分離,造成執法效果難落實。審批是預防,沒有預防的管理機構是被動的,審批權和執法權是互相聯系,相輔相成的;兩者相背,審而不管,為了部門利益,審批難免“開口子”,沒有執法權的審批就變得可有可無,失去了嚴肅性、權威性;沒有審批權的執法也失去依據而顯蒼白無力。同時,審批無法通過執法了解執行情況;執法過程中由于對審批內容不了解而無法預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目前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門多,難協調,難統一。在城市管理中出現扯皮事件,城管部門難協調,同級單位,說輕不聽,說重不理。
把工作中管理難度大、無人啃的“硬骨頭”都不想管,踢給城管部門管。而把對自身有益的管理權牢牢地抓住不放,形成城管一家干、多家看的局面。
3、執法手段軟,管理效果難到位。目前,城管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沒有操作性強的懲罰性措施加以制約,處罰對象“教育不聽、處罰無錢、驅趕不走”,城管只能被動應付,甚至面對抗法行為,也無法律依據進行處罰,導致問題出現整治-回潮-再整治的非良性循環。
三、城市管理創新要解決的重點
1、城市管理強制性手段軟,制約著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在執法中抗法事件經常出現,城管人員被打,無人處理,或得不到公正處理;出了抗法事件,現場無權處理,要報公安處理,而圍觀市民也不會向著執法人員,取證無著落,因此在管理中還是會出現常被人打而不了了之的事件,挫傷了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執法形象,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2、城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尚無一部有關城市管理的綜合性、可操作性較強法律,現行能依據的是市容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處罰的多,而在操作中難度大,需要取證、當事人簽字等一系列繁雜手續。做出處理決定時,當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簽的,就很難形成一個完善的程序。申請法院執行,要求程序要完備,法院要等到行政復議期滿后才受理行政執行案件,但此時違法行為事過境遷,處罰已失去了威懾力,這往往損傷了執法人員的士氣,助長了抗法者的威風。
四、做好城管工作的幾點想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牲畜,是指豬、牛、馬、羊、鹿、犬、兔等。
本規定所稱牲畜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肉、脂、臟器、皮張、血、毛、骨、蹄、角、、乳等。
第三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牲畜防疫、檢疫和獸醫衛生工作;其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獸醫防疫檢疫站具體負責牲畜的防疫檢疫工作。
工商、衛生、商業、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農牧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銷售與運輸檢疫
第五條牲畜與牲畜產品的銷售與運輸實行檢疫制度,憑檢疫證出售與運輸。
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銷售與運輸的牲畜,由所在鎮畜牧獸醫站實施產地檢疫。
牲畜及牲畜產品運出市、縣級市轄區的,貨主須在啟運前3日內向所在地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辦理運輸檢疫手續。
種用、乳用、役用牲畜,由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實施產地檢疫。
第六條從市外調入的牲畜及牲畜產品,貨主應在抵達的6小時內向當地獸醫防疫檢疫站申報驗證或抽檢。
從市外調入的凍肉須有調出地檢疫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采購單位應在當月5日前將本月進貨計劃報告調入市或縣級市獸醫防疫檢疫站。獸醫防疫檢疫站根據需要可抽樣監測。
第七條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承運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縣級市轄區內運輸的,牲畜憑當日畜禽產地檢疫證承運;肉品憑當日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縣內)承運,除免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二)運出市、縣級市的,肉用畜憑該批準牲畜的畜禽運輸檢疫證,其有效期最長7日,牲畜產品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全國),其有效期最長30日。
(三)調運種用、乳用、役用牲畜,憑縣級以上獸醫防疫檢疫站的特種檢疫證,其有效期20日。
第三章屠宰與市場檢疫
第八條牲畜憑有效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或畜禽運輸檢疫證進入定點的署宰廠(場)、肉聯廠署宰,無證不得進場。
第九條署宰牲畜實行定點改署宰,集中檢疫,并接受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的監督檢查。
農牧行政部門的獸醫防疫檢疫站負責牲畜署宰檢疫和檢驗。
第十條牲畜署宰的檢疫檢驗,應當嚴格按國家檢疫檢驗程序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出具畜禽產品檢疫驗證,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或標記,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出場。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除兔按批檢疫出具證明外,其余實行一畜一證。
第十一條活畜憑有效的檢疫證上市,鮮肉憑當日該畜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上市。市外署宰的鮮肉,必須到*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指定的地點驗證查物,被認可后方可進入本市市場。
獸醫防疫檢疫站和鎮畜牧獸醫站負責所在地集市貿易的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二條禁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下列牲畜及牲畜產品:
(一)未解除封鎖的疫點、疫區內的;
(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三)無檢疫證或使用無效檢疫證的;
(四)染疫、染毒和其他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應按照國家規定對牲畜檢疫實施監督管理,并具有下列職能:
(一)監督和管理轄區內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等活動;
(二)依照權限審批、發放和管理獸醫衛生證件;
(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鑒定裁決獸醫衛生技術爭議;
(四)監督和管理其它獸醫衛生事務。
第十四條實行獸醫衛生合格證管理制度。專門從事牲畜及牲畜產品的生產、署宰、加工、儲存、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所在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申請登記,領取獸醫衛生合格證,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獸醫衛生合格證實行年審制度,歇業收回。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與獸醫衛生有關的生產經營場所,須事先經當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審查同意,方可施工。
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六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由*市農牧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和審批發證,執行牲畜及牲畜產品的檢疫。
第十七條獸醫衛生檢疫員、監督員執勤時,必須佩戴標志、證章。
第十八條牲畜和牲畜產品的生產、運輸、經營,必須使用國務院農牧行政部門規定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明、畜禽運輸檢疫證明、畜禽及畜禽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縣內)、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全國)和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書、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對貨主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一)、(二)、(四)項規定的,責令經營者追回牲畜及牲畜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承提所需費用,并按貨值1-2倍處以罰款,造成疫情擴散的,吊銷獸醫衛生合格證。
(三)違反第十二條(三)項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檢疫手續,并按貨值20-50%處以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其令補辦手續,并從違法營業之日起計算,按累計營業總額的10%處以罰款;年審逾期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獸醫衛生合格證。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辦手續,并按該工程費用的1%處以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按無證經營處理。
本條各項處罰凡一次性罰款超過50000元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禁牲畜及牲畜產品作出的控制或無害化處理決定,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不中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阻撓、圍攻、刁難、毆打執行公務的獸醫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獸醫衛生檢疫機構及其檢疫人員違反操作規定,出具虛假檢疫證,出賣檢疫證、章、標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油廠作為原油、天然氣資源開采生產企業,擁有數量眾多的油氣水井和縱橫交錯的集輸管道。近年來,伴隨著原油價格不斷走高,油區一些不法人員為了追逐經濟利益,在井口、井場等區域盜竊、哄搶、盜拾落地油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干擾了采油廠正常的生產秩序,侵害了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且也成為油區眾多涉油案(事)件的誘因,現已列為油區重點治理的治安問題之一。
1 落地油形成的規律特點
采油廠在油氣開采、作業施工、管道集輸等過程中,時常會有井口原油外泄和管道原油泄露,這些沒有進入集輸管線而散落在采油區地面的原油或從原油管線中泄漏出的原油,通常叫做“落地油”。
落地油的產生,個別是由于油井中因地下油層的壓力過大原油洶涌地噴出地面,形成了落地油。還有是由于違法分子為了偷盜原油,私自在井口將控制原油流出的閥門打開或在原油集輸管線上鑿孔,形成落地油。或者原油管線和采油井的井口設備如果發生跑、冒、滴、漏,部分原油泄漏到地面,而形成的落地油。
但整體來看,落地油絕大多數是由于井下作業在油水井的維護和大修、試油施工過程中,因井口溢流產生,或因油井中設備,例如使原油從井底油層流向井口設備的油管、抽油泵的泵桿等,在將這些設備從井下取出時帶出一些原油會散落在地面,而產生的落地油。因此,井下作業施工是油區產生落地油的最主要因素,作業現場是落地油主要聚集區域。
2 落地油引發的治安問題
落地油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在井場野外的落地油,不僅能造成能源的浪費和對環境的污染,而且因其便于人工收集袋裝、易于儲存運輸等特點,往往成為油區不法人員哄搶的主要對象,正因為如此而引發一系列社會治安問題。
2.1 不法人員哄搶落地油,其強行進入作業井場行為嚴重干擾正常作業生產秩序。
油水井作業生產井場是作業生產設備停放及生產運行的區域,同時作業過程中往往伴隨形成揮發性油氣聚集區域,因此作業生產井場是防易燃易爆著火爆炸、防高空設備墜落碰撞的特殊安全生產區域,是嚴禁非生產人員進入的生產區域。但是一些不法人員,為了自身獲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及置身于危險境界,不聽現場施工人員的勸阻和攔阻,擅自闖入作業井場哄搶落地油,給作業生產施工現場和人員埋下極大的安全隱患。為保證現場安全,作業現場生產秩序往往被迫停止,嚴重影響正常作業生產進度,從而推遲油水井恢復正常生產時間,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2 不法人員哄搶落地油,其行為是一種侵害國家和企業利益的違法行為。
原油是國家的戰略資源,也是石油企業付出巨大的成本開采出來的能源資源,無論何種原因遺落的落地油都是采油廠必須回收的資源,落地油的流失意味著國家資源和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失。所以不法人員哄搶落地油的行為,不僅侵害國家和企業利益,而且由于采取盜拾、哄搶等非正當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屬于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嚴重違法行為,已經超于法律界限,無論參與人員多少、哄搶原油數量多少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3 不法人員收購運輸落地油,不僅助長哄搶落地油違法行為,而且嚴重的構成犯罪。
不法人員采取違法手段哄搶到手私藏起來的落地油,往往被在油區流竄活動的所謂“油販子”全部收購,然后采取積少成多的方式囤積到一定數量再運輸販賣獲取利益。這種轉移落地油的做法,不僅助長了哄搶落地油違法行為,而且屬于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如果收購運輸落地油數量超過一定的經濟價值,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轉移、收購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其行為就構成刑事犯罪。
2.4 不法人員凈化煉制落地油,從事非法煉制土煉油活動,成為落地油主要銷贓目的地。
油區及周邊非法土煉油活動,不僅為哄搶落地油和盜竊原油資源的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銷贓的渠道和場所,而且成為環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也是導致油區治安環境惡化、破壞和諧油區形象的重要因素。由于非法土煉油活動所需生產設備簡單,煉制生產方式粗獷,可以煉制各種含雜質較高的非純質原油,所以落地油成為重要的煉制原材料。這種非法煉制活動,不僅可以大量消耗被銷贓的落地油,而且可以將其轉化為的“土柴油”、“土汽油”及“油渣”,經過出售擾亂成品油市場,危害消費者權益。因此,長期以來在油區治理工作中,打擊取締非法土煉油活動,堵塞落地油的銷贓渠道,不僅是油區治理的一項長期工作,同時也是打擊遏制包括哄搶、販賣、運輸落地油在內各種涉油違法犯罪活動一項重要內容。
3 落地油治安問題的治理對策
3.1 針對不法人員強行進入作業井場,應當按照擾亂或破壞生產秩序依法治理。
在作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落地油,經常受到周邊不法人員的哄搶,同時對作業正常施工秩序進行無理阻撓。在處理此類哄搶事件時,采油廠企業內部治安保衛部門應該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迅速趕赴現場予以制止并驅離現場,收繳被哄搶的落地油;但對屢教不改哄搶落地油的不法人員,必須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治理。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擾亂企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對不法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及治安拘留。如果不法人員為了達到哄搶目的,阻撓施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3.2 針對不法人員哄搶落地油行為,應當按照哄搶或盜竊公私財物進行治理。
油氣資源屬國家所有,哄搶油氣資源屬于違法,盜竊油氣資源構成犯罪。不法人員在作業現場或其他場所哄搶落地油,數量較少或價值達不到犯罪標準的,其行為屬于哄搶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采油廠企業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對哄搶行為進行打擊,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不法人員處以拘留、罰款。如果不法人員哄搶原油數量較多構成犯罪的,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涉嫌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3.3 針對不法人員收購運輸落地油,應當按照買賣、運輸爆炸性危險物質或轉移、收購犯罪所得進行治理。
在油區被不法人員收購、囤積的落地油,為躲避治安保衛人員和公安民警的盤查和打擊,往往使用不具有危險品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販賣。如果落地油數量較少未構成犯罪的,這種行為做法不僅違反國家有關安全規定,而且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屬于買賣、儲存、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不法人員進行治安拘留,收繳原油歸還原油生產企業。如果落地油數量較多且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做法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以涉嫌收購贓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可以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打擊取締土煉油活動實施辦法》規定,為土煉油提供原油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結合有關部門對收購、運輸落地油行為進行打擊。
3.4 針對煉制落地油的土煉油活動,應當按照非法經營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進行治理。
非法土煉油活動是被哄搶的落地油最終銷贓場所,也是國家嚴令禁止的非法經營行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打擊取締土煉油活動實施辦法》規定:土煉油指用簡陋設備土法煉制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劣質燃料油,禁止生產、銷售土煉油,一經發現生產、銷售土煉油活動,堅決予以取締。所以打擊取締非法土煉油活動,不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也能夠遏制涉及落地油違法犯罪活動。在打擊土煉油活動中,如果不法人員從事土煉油規模較小,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其生產行為屬于制造、買賣、儲存爆炸性危險物質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不法人員予以治安拘留,土煉油點予以取締;如果不法人員從事土煉油規模較大且構成犯罪的,其生產行為屬于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4 減少因落地油引發治安問題的工作建議
4.1 油氣生產及作業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避免落地油的產生和溢出。
采油廠負責生產、技術、作業、地質、工藝部門以及油氣生產單位,可以采取各類技術措施,盡量減少原油外泄量,其中運用科學技術,推廣和利用刮削器、泄油器等專用工具,使原油盡可能不落在地面,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和損失。
4.2 加強落地油的回收與管理,遏制流失引發落地油的治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