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9 16:42: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產權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暫行辦法》是新的國資監管體制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基礎性文件。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組織相關培訓,認真學習《暫行辦法》;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圓滿完成了2009年度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按照市局的統一部署,我們進行了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分別向市政府和財政局領導做了匯報,市政府和局領導都非常重視,市政府以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向各行政事業單位下發了關于本次資產信息系統建設和產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了工作目標,確定了工作實施步驟,并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務必使各行政事業單位把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求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財務負責人具體抓,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
為準備本次工作,局里專門購置了6臺交換器,多個插排、網線、網頭等工具,并聯系了可供300人培訓的大會場,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具體資產管理人員同時與會學習,讓其真正重視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性,使各單位都能學好用好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為以后順利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在建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我們對全市129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資產進行了全面的清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帳面資產總額為1118334.7萬元,負債總額為615689.75萬元,凈資產總額502644.99萬元;固定資產總額364401.81萬元,經費來源總額153115.66萬元,經費支出總額143215.24萬元,土地占用面積9345370.96平方米,房屋占用面積7631534.67平方米,汽車802輛。
從清查結果來看,在資產結構上,土地房屋是大頭,其次是設備和交通工具。在資產配置上,除極個別單位偏高以外,絕大多數單位的配置與人均應占有分額是合理的,基本上不存在一邊大量閑置,一邊嚴重緊缺的情況。
(二)積極配合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做好相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011年2月份,市委、市政府決定對我市部分單位進行機構改革,責成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分別對原房管局、民管局、文化局、廣播局、外經局、信息產業局、中小企業局和人事局進行了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確保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切實加強評估管理
隨著評估管理工作的不斷改革,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由原來的立項確認審核制度改為核準制和備案制。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我們組織兩家評估中介機構多次認真學習上級關于評估管理的文件精神,深入交流、探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措施、方法。工作中我們主要抓了中外合資合作、出售、租賃和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中的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工作中,我們充分調動兩家評估中介機構的積極性,加強統一管理,搞好協調調度,加班加點,嚴格要求,認真規范操作,嚴格法定程序和方法,以現行法規政策為依據,正確評估和測算現有價值,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由于措施得當,在保證評估質量的前提下,加快了評估進度,按時完成了評估任務,有力地促進了全市企業(單位)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化。
(四)搞好國資日常管理
一是嚴把資產處置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要求處置的資產,我們嚴格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聘請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人員現場對處置資產進行鑒定,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二是加強國有資產信息科研工作。工作中,我們緊緊圍繞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認真開展了信息搜集、整理、反饋等工作。針對我市企業改制、國有資產體制改革、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做法進行搜集、整理、加工,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對加強我市國有資產管理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2012年工作思路
(一)繼續認真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建設工作
2012年要根據上級安排,結合我市實際,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起來,以創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手段,改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現資產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動態化、流程化和規范化。
(二)積極配合企事業單位改革
1.1起步階段(1989年——1990年)
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同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了《關于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化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1990年7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負責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行業的管理工作。這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發展階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國務院第91號令形式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等評估行業基本法規、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繼完成。這些工作的完成,為建立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資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在初期階段的快速發展。
1993年12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加入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IVSC)。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評估行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經開始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我國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從業人員的數量迅速增加,同時建立了注冊資產評估師制度,完善了資產評估行業準入制度,了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技術性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空前發展。
1.3發展完善階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資產評估協會劃歸財政部,政府管理與行業管理相對分離。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1]102號),之后財政部相繼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六個配套改革文件。這些措施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變革,財政部將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制度改為備案、核準制,加大了評估師在資產評估行為中的責任。這次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進入到一個強化自律管理的新階段。
2001年,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鑒證類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合并。合并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評估和審計兩個行業、兩種資格進行管理,同時保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牌子,在國際交流和評估行業統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劃歸國資委。財政部則作為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工作。這次改革從源頭上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不分的局面,實現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完全分離,使評估行業在形式和實質上都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
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101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的意見》。根據文件精神,2004年2月,財政部決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繼續單獨設立,并以財政部名義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根據101號文件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國已有3400多家評估機構,30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其中22000多人為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自1998年以來,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累計完成國有資產評估約15萬億元。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是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十多年來,在國有企業改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等經濟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2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2.1評估行業多頭管理,不適應評估行業發展的要求
目前,評估行業多頭管理,在經濟生活中先后介入評估行業的部門有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建設、計劃(物價)等9家部門,設立的執業資格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估價師、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員、價格鑒證師、礦業權評估師、舊機動車評估師、珠寶首飾鑒定師等。雖然在2001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活動中,價格鑒證師已淡出中介服務市場,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被并入注冊資產評估師,集體資產評估員資格被取消,珠寶首飾評估也被納入到了評估業的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國依然有五六種評估執業資格。其中在經濟活動中影響較大的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三種職業資格。
各職業資格各有業務規范,各有收費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既造成了評估質量的不統一,又造成了重復評估、重復收費的局面;既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還導致了評估行業無序競爭、條塊分割。而且評估行業的多頭管理局面導致了諸多不良后果,形成許多地方評估機構小、散、亂,服務單一,市場競爭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評估機構出現難以生存的情況。這些問題,使得評估機構難以發展壯大,評估標準不統一,也使得社會對行業的認知度不高。
2.2評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業的統一管理
律師行業有《律師法》,注冊會計師行業有《注冊會計師法》,而資產評估行業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我國目前的評估法規體系是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為核心、中央政府頒行行政法規和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規章為主、部分省市出臺地方性評估規章補充、行業協會輔之以自律規范并有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已極大地影響到了行業發展。
2.3評估人員復雜,隊伍不過硬
資產評估強調的是評定估算,如果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其評估的結果可想而知。同時評估作為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涉及到會計、審計、機械、建筑、經濟法規及經濟學等方面的內容,而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人員大多是由會計人員或機械、建筑工程人員構成,其知識結構單一,評估范圍受限。同時評估師隊伍學歷層次低,我國本科以上學歷人數在50%左右,遠低于美國的85%以上的水平。這種局面既不利于資產評估理論上的研究和創新,又不利于專業資產評估人員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評估準則體系尚待完善
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理論已有了長足的發展,對于資產評估目的、評估主體、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原則等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對于評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評估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討。但不可否認在一些資產評估理論問題上我們和先進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諸如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資產評估相關問題,資產評估結果如何為會計報告服務等。更重要的是我國目前的資產評估理論更多的是從便于指導實務角度論述的,如會計學原理那樣的資產評估原理還是空白。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資產評估質量控制準則和資產評估后續教育準則四部分。但目前頒行的只有兩個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一個具體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其他多以指導意見、指南的形式出現,雖說也基本滿足了評估實踐的需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急需完善。
3發展資產評估行業的對策
3.1統一資產評估管理,變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為“一言堂”
所謂“一言堂”就是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等職業資格盡快統一起來,并出臺統一的評估準則及行業執業標準。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國的資產評估管理政出多門,才導致評估標準的不統一、評估行業的惡性競爭;也正是緣于此,評估行業的發展及認可程度才不如另外兩個中介行業。這是解決我國評估行業發展諸多問題的關鍵。顯然這樣做會觸動一些部門的利益,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利大于弊,長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盡快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
解決了資產評估行業的統一管理問題,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既是行業管理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的需要。
3.3發展學歷教育,提高評估人員素質
特此通知。
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專利局《關于加強專利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49號) (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產的評估,適用《通知》及本辦法。
第三條 《通知》及本辦法中所稱的專利資產是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資產。
第四條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委托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情形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可以委托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五條 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對重大的專利資產項目進行評估。
第六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管理專利資產評估工作。
第七條 專利資產評估操作規范及有關參數、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專利資產評估機構管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其他評估機構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應當擁有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或兼職人員不少于2人。
第九條 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組織章程;
(三)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專職人員名單、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專業培訓證書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簡歷;
(五)兩個以上專利資產評估模擬案例;
(六)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將申請文件報中國專利局。
地方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將申請文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中國專利局和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審核決定,并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資產評估資格(專利)證書,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專利局聯合公告。
第十一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一)獲得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
(二)終止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
(三)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發生變更;
(四)中國專利局要求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法人代表有關證明材料;
(四)中國專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專職評估機構應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的業務指導和年度檢查。
第三章 專利資產評估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業培訓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舉辦或委托省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專利管理機關承辦。
第十五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業培訓應包括有關資產評估知識及相關專利知識的培訓。
第十六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財政、會計、金融、經濟、工程技術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資產評估、專利管理、專利工作兩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中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經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頒發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
其他評估機構中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頒發專利資產評估培訓合格證書。
持有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有權依法申請開辦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是申請開辦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必備文件。
中國專利局對培訓合格和取得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的專業培訓。
第十八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不應同時在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
第四章 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管理
第十九條 委托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交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專利證明文件。
當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應按專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或主管部委的專利管理機關辦理確權手續。
第二十條 委托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確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簽署的確權申請;
(二)專利資產確權登記表;
(三)被評估專利資產的專利證書、受理通知書、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單位營業執照、登記證件或個人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專利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確權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做出確權決定,下達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專利管理機關應將下達的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專利資產評估結束后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中國專利局負有對備案資料保密的義務。
整體資產或其他形式的資產評估中涉及專利資產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報送評估結果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備案報告;
(二)加蓋評估機構公章的專利資產評估合同復印件;
(三)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復印件;
(四)有直接從事該項評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并取得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評估人員簽署的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專利局收到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備案登記資料后對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資料齊備者,予以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委托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對專利糾紛的標的進行評估時,應出具專利糾紛標的評估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保證其出具的專利資產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和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專利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評估收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購置科學、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處置得當。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標準,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工作;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七)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十)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的購置、處置事項;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
(八)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向其報告年度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的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貴重、精密儀器和設備的技術檔案管理;
(五)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八)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年度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為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部門完成。有關部門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按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應在綜合考慮人員定額、資產費用定額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單位資產狀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投資以及擔保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單位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保證資產的完好,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活動的監督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應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賣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重要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批復內容及時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手續。
第六章資產收益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評估和清查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九章資產信息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全面掌握行政事業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安排單位部門預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報送的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產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應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理好行政事業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第三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資產;
(二)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
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
第十條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財政部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地方管理的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并逐級匯總,定期上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財政部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7-0021-02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狀
近些年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增長迅速,據相關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的國有資產共計11.58萬億元,其中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達到了3.84萬億元,占全部國有資產的33%,而作為國有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的事業單位資產總量就有2.73萬億元,占國有資產的23.5%,隨著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資金將逐步從一般性競爭領域退出,國家對公共事業的保障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特別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快速增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總體規模和數量不斷擴大,為中國各項事業的發展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有效履行奠定了較強的物質基礎。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必要性
面對日益擴充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各級各部門結合財政、財務管理改革的要求,在如何加強事業單位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業資產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當前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仍不容樂觀,尤其是一些地區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受了較大損失。隨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啟動和深入,在經濟活動中的承包、兼并、聯營、租賃、股份經營及合資等形式相繼出現,形成了經濟形式的多元化和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處于錯綜的組合配置之中,資產所有權也相應復雜化,再加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滯后,資產所有權不清的問題較為普遍,國有資產的流失較為嚴重。
事業單位資產流失現象主要表現在國有資產的價值估量不足和產權歸屬不清等方面,許多事業單位沒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的“非轉經”審批手續,更沒有進行客觀的評估,單位投入經營的資產沒有回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更無從談起;在資產處置時不進行正確的估價,隨意變賣、處置甚至無償調撥給各企業使用,人為造成單位資產流失;還有一些企業沒有對所擁有的名譽、商譽、專利權、知識產權、著作權、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進行估價,沒有入賬,也造成了資產的流失。
客觀形勢要求資產所有權必須界定,資產權屬必須明確,因而對資產進行公正合理的評估,勢在必行。而資產評估作為一項社會性和公正性的活動,在產權轉讓、單位重組、資產流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手段,因此,做好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理論體系
(一)資產評估的含義及要素
資產評估一般是指通過對資產某一時點價值的估算確定資產價值的經濟活動。具體來講,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根據國家規定、相關數據資料及特定目的,遵循適用原則,選擇適當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程序,運用科學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過程,是一項動態化和市場化的社會經濟活動。
在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中一般涉及基本要素,具體包括資產評估的主體、客體、依據、目的、原則、程序、價值類型和方法。所有要素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要素間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是保障評估價值合理、科學、公允的重要條件。
(二)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法規依據
早在1991年,國務院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二年,原國資局印發了實施細則,這為資產評估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打下了基礎,在以后的十幾年間,資產評估業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和投資者利益、規范國企改革等方面發揮了較大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體制的完善,為保障中介機構能獨立、客觀執業,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財政部又相繼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的頒布和實施,對完善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體系、規范國有資產監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為當前國有資產評估的法規依據。
(三)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程序和方法
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程序一般包括八個環節,首先要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然后由雙方簽訂評估業務的約定書,再由評估機構編制評估計劃,并進行現場調查工作和收集評估的資料,在此基礎上進行評定估算,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最后把工作檔案整理歸檔。
資產評估的方法通常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1)收益現值法,將被評估資產在剩余壽命內的預期收益用適用的折現率折現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并以此確定被評估資產價格;(2)重置成本法,在現時條件下重新建造或購置一項全新狀態的被評估資產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該被評估資產的各種陳舊貶值(含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后的差額作為被評估資產現時價格;(3)現行市價法,按市場現行價格為價格標準來確定資產價值;(4)清算價格法,以清算價格為標準,對單位或資產進行價格評估。
四種評估方法各有利弊,分別適用不同的情況和條件。收益現值法在未來年限收益不確定的情況下,將難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簡便易行,但成本增加與價值增加之間未必具有必然聯系,因此很難反映市場真實價值;現行市價法如遇到同類物品交易實例太少,將會使評估結果缺乏參照;清算價格法的運用容易出現價格低估的情況。
(四)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事業單位對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批準對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的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后,該部分資產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因而,不需進行資產評估,也不會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