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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8 10:36:4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公司承包經營管理合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公司承包經營管理合同

篇1

本 項目是完全由本承包合同的乙方與房地產公司洽談而取得,今從本承包合同的甲方中承包。雙方根據《合同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誠實、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的物業管理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所涉及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項目地址、名稱: 。

二、承包期限: 。

三、承包金交納總額為下述方式中的一種:

1、乙方每月管理費總收入(不包括代收代繳)的 4 %作為承包金。

第一、二年承包金按75%收取,第三年起承包金不打折。承包金按季度付,每季度初的10號前付清承包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不得干涉乙方的一切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約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甲方在乙方連續三次愈期__日內未交納承包金,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要以書面方式送達乙方。

3、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向乙方提供相關洽談、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證件和經營許可。

4、甲方應于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乙方辦理當地有關的工商、稅務、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等手續,及乙方經營管理所需之票據和印章等必要條件。

5、甲方應當支持乙方行使正常經營管理權利,協助乙方搞好與各方協調工作。

6、其他: 。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乙方有全權自主經營管理本項目的權利,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經營管理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等。

3、乙方對本項目的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

4、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照章納稅,履行本項目《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5、依約向甲方交納承包金。

6、其他: 。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非法干預、企圖霸占本項目,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相應本項目《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合同期內的一切損失。

2、乙方未能按期交納承包金,除由乙方按合同規定的相應承包金賠償外,延期支付的部分還要承擔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3、其他: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本項目轉包他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原因的其他所有不利于經營的任何事件,乙方免責。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廈門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2

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是土地信托的一種,要研究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首先要從認識土地信托開始。一般認為,歷史上最早出現土地信托制度的國家當首推英國,英國早期的USE(用益權)制度是土地利用的一種主要方式[1],最初為基督教徒所發明?!恫既R克法律辭典》稱:“土地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將土地及其相關財產權利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并依受益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信托事務,受益人從中獲取所得收益的財產管理制度[2]?!蔽覈壳斑€沒有專門關于土地信托的立法,實踐還處于摸索階段,理論研究剛剛起步,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許多不同理解,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是指農村土地的承包者作為委托人基于對特定的人或者服務機構(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項下的土地實施占有、使用、管理和處分,并將因此而獲得的收益歸屬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自己)[3]?!憋@然此種觀點明顯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關于信托內涵的影響,而脫離中國信托應有之義。

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行為?!备鶕@一信托定義,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至少包括以下含義:

第一,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而作出的委托。各國信托法都將“信任”作為信托的第一要義,是因為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基礎。只有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賴關系,農地承包經營權人才會放心地經營權交給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處分。正是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就負有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第二,農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將農地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在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中委托人是取得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托人是具有一定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自然人或法人。我國信托的成立要求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而非采取多數國家之“委托人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的作法。雖然有很多學者至今仍在質疑此種立法,但筆者認為,考慮到與傳統所有權理論的契合及與中國國情的更好融合,將信托定位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而不強行借鑒他國“移轉所有權”,也未嘗不可。一般意義上的信托財產是財產或財產權,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而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中的信托財產不是土地不動產所有權,而是以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為信托財產。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有限制的流轉,即具有一定的自由流通性,因此可以此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

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承包經營權。委托人將承包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后,就不再享有農地的經營權。農地經營權在法律上處于受托人的控制中,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自主地管理處分農地經營權,而不需要以委托人、受益人的名義,也無須借助他人的名義。

第四,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依信托目的管理處分承包經營權。委托人將承包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的真實意思并不是想讓受托人擁有承包經營權,而為了更好實現自己的意愿——讓受托人為受益人謀利益,而在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中受益人與委托人通常是同一人,即受托人是為委托人謀利益。所以管理處分農地經營權是受托人的權利,但受托人在進行管理處分時,必須負有遵循委托人指定目的的義務。這個目的被稱為信托目的。信托目的直接制約了受托人的行為,影響著受托人的責任承擔。

概括起來,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是指農地承包經營權人基于對特定的受托人的信任,將農地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目的為受益人(多數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處分。

二、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典型范例分析

近年來,多見于報端且為學者們所研究的典型的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模式,莫過于浙江紹興與湖南瀏陽地區的改革。兩地雖然所處地理位置不同,經濟條件不一,但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改革中選擇引入信托方式,并在實踐中取得一定的實績。筆者從相關報道與手頭掌握資料②,歸納出兩地在引進信托流轉中幾點共同的做法:

1.設立縣、鎮、鄉三級結構的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兩地根據信托服務的理念,創造性地建立了縣、鎮、鄉三級土地信托服務機構:村建立土地信托領導小組;鎮級設立土地信托服務站;縣級設立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地信托服務中心的基本職能主要包括:①土地流轉前的土地使用權供求登記和信息。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類別等情況,接受土地供求雙方的咨詢,多渠道、多形式向轄區內外及時土地儲備和可開發土地資源的信息,推薦可開發項目;②土地流轉中的中介協調和指導簽證。協調流轉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在平等協商并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落實契約關系,辦理合同簽證手續;③土地流轉后的跟蹤服務和糾紛調處。主動幫助土地經營者進行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在信貸、技術、物資等方面開展橫向聯系,并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協助調處土地經營中引起的糾紛,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4]。

2.村經濟合作社統一反租農戶需要流轉的土地,并與農戶逐一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反租)合同。各試點村結合各村具體的土地情況,確定可用于流轉的土地的數量、位置和涉及的農戶,為了滿足土地連片開發,對于個別無法流轉的土地可以采用置換的方法,確??捎糜诹鬓D的土地具有連片開發的規模效應。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反租農戶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反租款標準,與農戶逐一簽訂規范的反租合同。

3.村經濟合作社將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給鎮土地信托服務站。要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村經濟合作社可遞交《土地使用權委托流轉申請書》,向鎮土地信托服務站或直接向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提出信托申請。鎮土地信托服務站根據土地使用權委托流轉的申請,核實查對后,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儲備庫登記簿中進行登記。需要受讓土地使用權的種養大戶和工商業主,也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提出信托申請。對于提出受讓申請的種養大戶和工商業主,鎮土地信托站本著謹慎負責的原則,首先對種養大戶的資信、資本和經營能力進行嚴格的審核后方確定其為合格的“受讓人”。隨后將該承包大戶的相關資料登記在冊,作為下一步配對的依據。

4.鎮信托服務站對要求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村和要求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大戶進行配對,協調雙方進行直接談判。協調一致后,村經濟合作社與大戶簽訂土地使用權承包(倒包)合同。鎮土地信托站根據匯集的出讓、受讓信息及雙方的委托要求,及時配對、牽線和協調,力求促成雙方達成意向。雙方在談判達成一致后,鎮信托站對促成流轉的出讓、受讓雙方,按照規范的要求,指導和幫助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簽訂落實和其他有關手續的辦理。

5.土地流轉經營一年后,相關利益主體對土地經營收益進行分配。流轉經營一年后,承包大戶根據其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承包(倒包)合同的約定,每畝付給村經濟合作社相應的承包款。村經濟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據村集體與農戶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反租)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付給農戶。

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改革在宣傳報道中通常被稱為“信托流轉機制的創新”,然而仔細深入地研究會發現,其與我國信托法中所稱的“信托”相去甚遠。其中最主要的差別集中體現在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中。受托人是信托關系人中最為重要的一方,在他身上集中體現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制度的本質,因此信托法對受托人的再造是極具特點的。

其一,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控制權人。盡管我國針對本國國情,沒有盲目借鑒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所有權”的立法,但是立法者仍然認為受托人掌握信托財產的控制權。為了保證“代人理財”、專業理財的目的實現,賦予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絕對的控制權,是信托應有之義。所謂控制,是指對信托財產的占有、支配與經營管理。其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自主地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正是因為受托人享有對信托財產的絕對控制權,才使得信托財產雖然在法律上仍屬于委托人的所有,但這種所有是“名義”上的,實質上要受到受托人的實質控制權的限制。受托人在為信托行為時,僅受到信托目的的限制,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制約,也不需以他人的名義為信托行為。具體到實踐中的信托創新的做法,我們會發現信托服務機構并不是信托中的受托人,也不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理由如下:

其一,從整個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流轉的步驟來看,信托財產——農地承包經營權從來就沒有處于“受托人”的控制中。當村經濟合作社將農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以后,“受托人”并沒有實際地占有農地,也沒有進行法律上支配行為,更沒進行過相關的經營管理行為,他僅僅是進行了登記匯總,并把相關的委托信息對外公布。實際上,當尋找到愿意的承租人以后,最后決定要不要出租農地、出租多長時間等問題還是由委托人說了算??梢砸姷?,“受托人”——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根本沒有控制農地承包經營權。

其二,“受托人”——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在進行“信托”行為時,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需要借助委托人。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在將出租信息與承租信息進行配對以后,經過從中協調撮合,最終促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在訂立的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是委托人村合作組織,承租方是種植大戶或農業公司,看不到“受托人”法律地位。從中可以推斷,“受托人”實際上并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信托”行為的,根本無法實現獨立、自主地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以上僅是分析了所謂“典型的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流轉機制”中的一方關系人——受托人,事實上若深入研究會發現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委托人,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限于篇幅有限,不再多述。實踐中所稱的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流轉的典型范例,實則非信托也。

三、結論:農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典型范例實質為委托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經營土地的期限:

(一)甲方將 畝凈種植面積土地承包給乙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乙方承包的土地和土地范圍內的水利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只有土地種植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他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月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經營的用途:種植棉花各種經濟作物或糧食。

四、土地承包形式:

(一)年內生產資料費用全部自理,在上年 之前交清土地租金,其他一切費用全部自理。(包括自己新建任何設施費用自付,與甲方無關)

(二)上交指標方式:

年畝上交 元,年累計上交 元。

(三)房租:按房改辦規定,每月沒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年11月付清。

(四)在簽定承包土地合同時,乙方應每畝交 元押金,合同期滿從租金中扣減,如違約押金不退。每年 月至 月冬灌水放完,否則棉花不準出售。

五、產品銷售:一切產品自銷。

六、水泵處理辦法:水泵甲方購買,共同使用,乙方以后發生的所有費用按照畝數分攤。折舊每年每畝 元。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發包國家所有由甲方管理使用的土地;

2.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對棄耕、破壞性、掠奪性種植行為予以監督并制止;

4.對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或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依法追回應交費用;

5.有權安排乙方種植林帶及道路維修工作,樹苗由甲方一次性承擔, 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二)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隨意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承包的土地每年必須種植,否則每年 。

3.在承包期內,甲方代收水資源費,如上級政策變動,按上級政政策執行。如水不夠,乙方自己解決,與甲方無關。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包經營土地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期內使用的權利;

2. 享有土地經營權、依法、自愿的權利。

(二)乙方承包經營土地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土地的用途不能用于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確保土地永續利用。凡造成土地污染、沙化、鹽堿化等損壞,并由此造成土地等級下降及其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3.承包義務:植樹五年內成活率不低于 ,否則自行承擔樹苗款,五年內條田四周林帶到位。

4.守法、信守合同,不損失周遍團場職工的利益,在計劃生育、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方面自覺遵守,違反乙方自負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終止:

(一)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合同需要變更的,乙方依照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進行調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二)合同期滿,自動解除。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如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 元計算。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物進行破壞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或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水利設施,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

2.乙方如荒蕪土地,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擅自出租變賣或轉讓承包土地,不按時足額交納租金,甲方可宣布買賣和租讓的土地無效,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如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

4.乙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按每畝 元計算。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合同實際履行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了強化公司經營管理,理順內部公司與股東的關系,保障本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公司章程,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實行租賃承包經營,即:將公司所屬門市部租賃承包給股東個人經營,試行期一年。雙方經協商自愿訂立如下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所屬門市部及附屬設施(見附表)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

二、月租金 元。乙方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前繳清,若逾期一個月不交,甲方將采取終止合同,收回門市部,取消當年分紅,并從股金中抵扣所欠承租費等措施。

三、承租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不愿續租者,將由甲方收回門市部,發放基本生活費,由甲方另行出租。

四、租賃經營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和政策,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乙方自行負責繳納各種稅費。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和安排的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五、乙方在承租期內,對承租的門市部不能自行轉租,需轉租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乙方自行負責所轄門市部內安全、衛生,若發生重大事故,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乙方若需對門市部進行裝修改造,應先告知甲方知道,并不得影響主體建筑物和安全,否則責任自負。

八、在承租期滿后,對甲方提供的門市部及附屬設施,乙方必須按原值、原數交還,如有損失或損壞,按現行市場價賠償。

九、在履行合同中,乙方若違背以上其中一條,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十、為了便于年度管理,若需續簽下年度合同,雙方務必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合同的簽訂工作。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以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出租方(商鋪業主):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業):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備出租發包給乙方,由乙方按照商業規劃的用途有范圍進行承包經營或對外招商、招租、聯營等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商鋪的基本情況

該商鋪房屋位于北京市延慶縣東外大街原中心市場舊址的金鑼灣商業中心第______座______號商鋪,該商鋪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對該商鋪房產享有所有權,該商鋪房屋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注:商鋪建筑面積按房管局實測的實際使用面積為標準)

第二條:租賃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費

租賃期限共計五年,起租日為金鑼灣商業中心開業日(20xx年7月1日,即在商鋪交付使用的兩個月內),雙方約定年租金承包費按合同價款的8%計算,租金承包費額為 元/年(人民幣大寫: 元整)

第三條:租金承包費支付時間和支付辦法

1、雙方計算租金承包費的起租時間以金鑼灣商業中心開業日,即20xx年7月1日,(商鋪交付使用的兩個月內)起算,商場提前開業,則以實際提前開業的時間為起租時間。

2、每年租金分兩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費的支付時間,為直接從甲方首次交納商鋪購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時間為上期計租時間往后順延六個月的對應日七日內支付(遇法定節假日則相應順延);若無正當理由超過七日,則從第八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而未付的當期租金的萬分之3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租金承包費應由乙方直接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該筆收入需要納稅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申報納稅。

第四條:在租賃承包經營期內,乙方享有對該商鋪擁有承包、轉包、出租、轉租、使用和收益的經濟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將該商鋪用于自主經營;

2、將該商鋪用于對外招商,交由商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營運,開發商作為擔保;

3、利用該商鋪與他人進行合作經營;

4、將該商鋪對外出租,并可允許承租方轉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經營方式;

上述轉承包經營期、出租租賃期、合作經營期未經甲方同意均不得超過本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租賃承包期限,否則超出該期限部分無效。

第五條: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履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1、 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將該商鋪轉讓、贈與、抵押,但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確保該商鋪的受讓人、受贈人、抵押權人同時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與第三人就該商鋪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如租賃合同、合作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等)。

2、 合同期限內,乙方或經乙方書面授權的第三人有權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修繕、添加其他設備設施和隔斷,更改商鋪內部裝修和設施等,無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鋪到期還甲方時,乙方應將該商鋪恢復原狀(因自然損耗無法修復者除外)。

3、 合同期限內,如該商鋪需要進行大型修繕需要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乙方有權代表甲方該商鋪所享份額對維修基金使用事宜進行投票和行使表決權。

4、 合同期限內,甲方同意將其所享有的一切與商鋪物業管理有關的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一并委托給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辦理該商鋪及配套設備、設施的交接驗收、交鑰匙手續,簽署商鋪物業管理合同等事項。但乙方在行使該項權利時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租賃承包經營活動。否則,應構成嚴重違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賠償相當于六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6、在該商鋪正式移交退還給甲方前,乙方應結清使用該商鋪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等應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樣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慶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篇4

首先,將管理合同文本的文字談判等同于管理合同談判,我們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管理合同是一種非股權式的酒店經營模式,它主要包含了委托民事法律關系在內的一系列契約安排。管理合同的這種模式,最早由希爾頓酒店集團在上世紀60年代引入,從利益共享的長期租賃合同中逐漸演變過來,管理合同與管理合同文本是有區別的,后者只是體現這一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

其次,就合同文字談合同。管理合同誕生于英美法系的商業環境中,很多條款的表達方式及語氣異于國內合同,如果我們只關注了合同文本,忽略了這種契約制度本身的實質性含義,在談判中,就會出現就文字而文字,就條款而條款的談判方式,甚至糾纏于合同語氣上,并更多比照國內承包經營合同和單純的委托合同,且偏向于爭奪管理權限的條款。

這些不但無助于業主獲得合同利益,也與管理合同的契約精神相背離。管理合同的契約模式,決定了在管理合同的風險安排上,業主與管理公司的合同訴求不盡相同,但在酒店經營目標和經營成本的控制方面,業主與管理公司的訴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業主作為酒店資產的所有權人,從資產運營的安全與效率方面,獲取管理合同的合同利益,不但符合業主的最大利益,也符合管理合同的契約模式,為管理公司所普遍接受。

其實,當業主獲得一塊土地資產時,管理合同對于業主,其本質上的意義只是業主確立資產管理的一個工具。所以,我們確立了業主從資產運營的安全和效率角度,去關注管理合同中的一些關鍵條款,在管理合同的契約特點中,去構筑并合理表達業主的合同訴求,比我們單純地去計較文字要重要得多。

結合過往經驗,業主需注意這樣的一些條款安排建議:管理公司的綿約相對人(業主)酒店資產(含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在過往的談判中,關于誰作為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的締約相對人,有多種不同的理解。事實上,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管理公司鎖定的締約對象,只是酒店物業資產含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這會涉及到酒店管理權的委托來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此,這樣的一些條款,是需要業主正確理解的:

(1)管理合同會強調業主在簽約時以及在合同期內,對土地及酒店物業資產所有權的承諾(約定的業主轉讓,所產生的物權流轉除外),并且,如果酒店在簽約時處于未建或在建狀態,管理公司還會關注整個酒店物業的建設投資是否有一個合理滿意的融資方案?;诖耍芾砗贤枰獦I主自行承擔的費用就有:持有物業相關的稅賦、為物業資產購買財產類保險、預提設施設備準備金、各項資本性支出等等,而這些附隨產生的各項稅費,在管理合同的框架中,是不進入經營性支出的,這也是管理合同這種契約模式的特點之一。

(2)業主出讓自己的股份或實際控制權,以及業主出讓酒店物業資產所受到的合理限制。這里所涉及到的關鍵問題是,與管理公司產生合同關系的相對人發生變化,導致管理公司對未來的管理權穩定產生顧慮。因此,需要在管理合同中加以約定,業主在考量這些條款時,應當對未來的公司發展戰略有一個預期,同時,著重審核管理合同中對業主轉讓條款的條件,是否與這樣的預期相抵觸,并在管理合同中敘明。

酒店品牌的甄選影響投資規模的重要因素擬投資酒店的區域市場,在管理合同期限內,是否可以支撐一個擬選品牌的酒店,這永遠是需要業主首先解決的問題。國際性的酒店管理集團,其核心商業訴求在于:酒店產品的市場份額最大化所帶來豐厚的管理酬金,從而實現連鎖品牌的價值和集團利益的提升,因此,品牌和系統標準,是這些管理公司得以生存的核心價值,這在管理合同談判中會涉及到這樣的條款:

(1)業主會被要求對“品牌標準”(也稱“系統標準”)的遵守義務?;诖?,“技術服務協助服務協議”,這是國外管理公司通常需要業主強制性購買的技術協助服務,其目的在于敦促業主遵守品牌標準。這里面業主要考慮的重大因素有:①“品牌/系統標準”,與業主建造成本密切相關聯,它們與業主投資成本的預算要匹配。②技術協助服務所遵循的“品牌/系統標準”需要穩定和持續,避免業主投資與該等標準不一致導致的重置損失。③技術協助服務的重要節點的確立,技術服務團隊的服務方式,要滿足業主所聘請的各設計師、建筑師、裝修師、景觀師等等的要求。

轉貼于

(2)設施設備準備劍通常稱為“FF&E)的提取與使用。在一定程度上,FF&E的提取和使用,也是為“品牌/系統標準”的維護而服務的,需要充分地了解這個條款,這就是我們在獲得了品牌給物業帶來溢價的同時,需要考量的物業標準的維持成本問題。

業主的控制是風險而不是管理權

管理合同時間跨度長,一般是在15到25年之間,個別高端奢侈品牌的管理期限會在30年左右。管理合同盡管法律關系復雜,但主合同以酒店經營管理權的全部委托為主要法律關系。所以,巨額的酒店資產長期交由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的所有權人,業主的顧慮和擔憂是理所當然的。有些業主認為:通過更加深入和廣泛地去控制酒店管理(比如審核各項制度和開支等等),來實現對酒店的控制,我們認為,這樣的觀點值得商榷,事實上,業主作為資產所有權人,而不是酒店管理者,在管理合同中去考慮這樣的制度才是合適的。

(1)協助國際品牌酒店的本土化,協調酒店在當地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業主應當根據自身的要求,考慮業主代表的派出方式業主代表的派駐制度有兩個因素是需要考慮的:一是任職的專業資格,二是權利邊界的劃分;

(2)盡管有業主代表,建立管理公司與業主間的慣常聯席溝通機制和臨時聯席的溝通機制;

(3)協商認可管理公司的業務計劃,約定業務計劃的內容和提交時間,并適時引入專家仲裁機制;(引資金支付的合理監管制度,這個制度度在管理合同中的設計,是否涉及到控制管理權,業主的立意是重要的,對于酒店資金的支付,項目和種類相當繁雜,因此,我們贊成的是一種合理的監管體制,而不是去束縛管理公司經營酒店,更不是為日常的經營管理去設置不必要的障礙。

經營業績評價體制利益的期待

顯然,任何一個業主均不希望酒店業績長期虧損,這是業主謀求訂立管理合同以獲得國際管理集團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技術,以及集團服務的本意和目的,然而,任何一個管理公司均不會也不可能向業主承諾酒店業績的回報,因為,酒店業績并不取決于管理公司,而是取決于未來的市場,而這個市場又是敏感而脆弱的。怎樣在管理合同里面去充分解決業主的關切,同時,又可以讓管理公司無需去承擔本不是自己責任的義務呢,

問題的焦點不在“業績不好,誰承擔責任上”,而是,合同退出合理終止機制。有兩個內容需要業主在管理合同中去關注:

篇5

建筑企業合同管理是行業管理中的一種重要方法,是經濟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建筑企業合同管理,對于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承包有著廣泛普遍的適用意義,建筑經濟合同制的實行也已經成為充分體現建筑企業經營責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實行合同管理是整個建筑企業全部生產經營管理的核心與關鍵所在。

一、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般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企業與企業之間通常都訂立一些經濟合同,但多是根據不同情況,有選擇地按照特定標準簽訂的一定范圍內的產供銷類合同。此類合同執行后的結果,雖然也會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和經營影響,但畢竟只是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局部的、個別的經濟關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個企業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執行情況。至于某些工業企業實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制,雖也具有合同的形式和內容,但目的在于確定國家與企業相關的責、權、利關系,是一種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因此,生產業務中對外訂立的橫向經濟合同和承包經營責任制與建筑合同三種合同的主體和形式都是各自獨立的,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或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

建筑企業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根據工程承包合同來進行。沒有建筑合同,就無法實施與監管后續的生產活動,而合同一經簽訂,企業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都隨之納入承包合同的規范之中。建筑企業實行的總包、分包、內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與建設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來確定劃分的,其內、外合同的關系不但一脈相承而且標的、權責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承包的具體內容,就是企業對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項指標的分解與落實。這就使建筑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形式、內容和管理范圍都不同于其他企業,而是一個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統的管理方式。

從實際操作結果分析,有些工程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正是缺乏對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認識,忽略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監督和落實,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逐步喪失了原有的市場份額而陷入經營困境,步履艱難。

二、目前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建筑市場不規范

①業主憑借優勢地位使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條件,不能嚴格履行合同。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建筑市場向買方傾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承包商被迫接受業主提出的苛刻的合同條件。如業主盲目壓價、制定不平等的合同條款,或要求承包商墊資承包等;在合同實施中業主不履行合同條款,業主違約,拖欠工程款。由于業主的資信存在問題,建設資金缺乏或違規工程的存在,使后續資金不能到位。許多承包商經常不敢要求業主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甚至不敢向業主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

②承包商對業主采取違法手段承包工程,產生不合格工程。有些承包商不采取投標方式,而是采取行賄方式獲得承包工程。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有意哄抬承包價格。有的承包商不合理履約,偷工減料,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質量不合格。還有些承包商任意肢解工程, 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義, 倒手轉包工程, 從中牟利。這些都給業主帶來損失,給工程造成隱患。

2、建設工程合同體系不完備

由于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合同文本不能滿足各種工程類型的需要。同時, 合同的定價方式主要為總價合同,不適應建設工程的多樣性。施工合同所依照的是否為有效的法律法規,合同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等問題,通常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或未能針對性地擬訂解決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的保險、工程款的撥付、合同解除等具體情況的條款,或光是列入《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等原則性條規,到時候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陷入于法無據的尷尬和風險。

3、建筑企業法制觀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識不強

①合同意識普遍缺乏,不重視合同管理。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就將其束高閣, 不去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和內容,直到發生爭執和索賠,才將合同找出來。如在《施工合同文本》的推行中, 許多建筑企業并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 陰陽合同現象屢禁不止。對于同一個工程項目,有兩份合同,即“私下合同”、“正規合同”?!罢幒贤?按照《施工合同文本》起草,形式正規,內容合法,但雙方當事人并不真正去履行, 它僅用于應付管理部門的審查。而“私下合同” 則是雙方主要負責人出自私利而另行訂立的。它在形式上很不完備,實際上屬于違法的不平等合同,給依法履約埋下先天隱患。

②合同管理不規范。一方面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尚未制訂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理缺乏嚴格的規章制度,合同文檔管理混亂;另一方面大多數建筑企業的合同管理未達到專業化管理的程度。

③索賠管理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受建筑市場各種主體本身和客觀條件的阻礙,導致了索賠工作存在一系列問題:施工企業不懂索賠、不敢索賠、不會索賠;建設單位不準索賠。

④對合同管理人員要求不嚴,培訓力度不夠,造成合同管理人員法律觀念不強,合同管理知識缺乏。企業的印鑒、介紹信和空白合同等時常被人借用、盜用。

三、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1、首先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①在施工項目中設有專職的合同管理人員,使現場的合同管理專職化。

②在合同總分析和合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將合同總體目標分解到合同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工程活動上。

③組織項目小組成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學習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對合同概況、主要精神、合同總目標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樹立全局觀念,避免施工中的違法行為。

④將合同事件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并做出問題的說明完不成責任的影響和法律后果。

⑤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檔系統,使合同的監督、跟蹤和診斷工作正常進行,有利于及時正確地決策,而且在發生糾紛時能及時地提供有力的證據。

⑥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關各方的溝通都應以書面形式作為最終的依據并形成制度,這樣才能保證各工程活動有根有據。

2、及時做好合同跟蹤

①對合同文件和各種工程文件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或通過對施工現場的直接了解得到反應工程實施狀況的信息。②分析工程實施狀況與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異和差異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責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質量不合要求等。③分析工程中存在的問題,評價合同履行情況,提出分析報告。

3、根據合同分析結果,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

①現場中對各工程小組、項目小組或分包單位工作的監督,給它們以合同方面的幫助,如落實計劃、提供工作保證、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合同方面的解釋。

②對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進行合同監督,協調與他們的關系,如督促他們完成合同職責,檢查對方合同責任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進行合同索賠與反索賠,處理合同糾紛。

③參與各種檢查驗收,并提出相應的報告。

④對各種來往信件、請示、簽字指令、會議紀要、索賠文件、合同變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審查和控制,并記錄在案及時預防行為的法律后果,彌補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尋找對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時提出索賠要求。

⑤經常性地解釋合同,對工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進行合同擴展分析。

⑥收集、整理、保存各種工程資料

3、進行有效的合同診斷

①逐條分析各個問題產生差異的原因及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影響因素。

②分析各種影響因素達到影響程度的大小。

③分別確定各個影響因素由誰引起,按合同規定應由誰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

④對這些問題和差異采取什么樣的解決措施。如責任方增加生產要素投入,采取新的技術方案,提出索賠要求,修改計劃或修訂合同。

4、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

①完善建設領域的立法,建立和完善各種配套法規。國家應對建設項目合同的管理通過嚴格的法律和法規來規范, 明確立法、 執法與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合同法》、《建筑法》、《保險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由于我國的法律比較原則,不便于實施,建議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

②加強執法。由于我國法律基礎薄弱,執法機制不健全,法治意識和合同觀念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不適當的行政干預也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活動,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不利于我國合同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嚴格執行是以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規為前提的,而工程建設中的參與者眾多,各種關系比較復雜,只有建立起規范健全的法律體系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順利實施。

四、結束語

總之,合同管理是個系統工程,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合同管理應貫穿于從投標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標的實現,又使技術和經濟相結合,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篇6

2010年2月8日上午9點多鐘,農歷臘月二十六,在江蘇省海安縣一家企業打工的馮家平接到電話,說她的丈夫駕車途中出了意外。

原來,2月8日凌晨1點左右,馮家平的丈夫王金喜駕駛出租車從海安縣城送客到鄰縣泰興市,行駛到泰興市古溪鎮境內時不幸墜入河中,與車中的兩名乘客同時溺水而亡。

馮家平含淚處理了丈夫的后事。然而一天早上,忽然一群人氣沖沖地找到她,要求她賠償40萬元。來人是當初坐她丈夫的出租車溺水而亡的一位乘客的親屬。

丈夫去世后,她上有84歲的公公和77歲的婆婆需要贍養,下有剛入大學的女兒需要撫養,全家的月收入全靠她打工掙來的1200多元錢工資,哪里還能拿得出錢來賠償?

死亡乘客家屬于是將馮家平及其女兒、公公、婆婆4人和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車公司告上了海安縣人民法院,索賠41萬余元。

法庭開庭時,出租車公司辯稱,王金喜所開的出租車系于2009年5月9日從呂秀手中轉租而來的,公司只與呂秀簽訂了《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經營合同》,約定呂秀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車輛使用權,公司每月向呂秀收取280元管理費。這份合同是經濟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表明出租車公司與呂秀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呂秀在其承包期間轉讓了出租車使用權,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與呂秀之間形成了轉租合同關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車公司,其與出租車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出租車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車公司的抗辯理由得到了海安縣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審判決馮家平及其女兒、公公、婆婆4人繼承王金喜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各種損失41萬余元。出租車司機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

一審宣判令馮家平大吃一驚:丈夫開的車明明掛有出租車公司標識,為何最后出了問題,出租車公司卻把責任撇得干干凈凈?一審判決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僅有初中文化的她并不了解。朋友告訴她,“王金喜在送客途中如果不是故意墜河溺水而亡,那么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屬因工死亡。你不但不需要賠錢,而且還應該領到一筆工亡補助金。”

丈夫不可能故意墜河,王家平認為領到這筆工亡補助金是板上釘釘的事。然而,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她的工傷申請后,要她提供王金喜與出租車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因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在認定工傷過程中,受傷害的職工必須向工傷認定機構出具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如果職工認為自己所受傷害為工傷,而又不能舉出證據證明時,就要通過勞動爭議的途徑先來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2010年6月30日,海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王金喜與出租車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馮家平轉而找到呂秀,提出,既然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那王金喜受雇于呂秀,應該形成雇傭關系吧。

呂秀辯稱,她與王金喜之間不是雇傭關系,而是轉租賃關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繳納固定營運收入,余額歸他自己,“他的工資并不是我來發”;在客運期間,車輛損壞由王金喜自行維修并承擔費用,油費也是他承擔,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是不需要承擔經營成本的。海安縣法院的法官也認為呂秀與王金喜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難道出租車公司領個執照,就可以坐在家里每月收取上千元“份子錢”,卻不承擔任何責任,世上哪有這種美差?馮家平認為法院的這份判決不公平,準備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許多人勸她,在海安縣乃至于整個南通市,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沒有勞動關系是行業慣例,你這個官司即使打到南通市中院,還不是外甥打燈籠——照舊!

此時的她已經一貧如洗。女兒在南京上大學已經幾個月沒有生活費了,她將家里的400斤稻子賣了湊了280元錢,剛給女兒寄去。

為了籌錢,馮家平賣掉了家里剩下的口糧,義無反顧地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前,馮家平找到了在南通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江蘇洲際英杰律師事務所咨詢,楊海燕、謝慶斌兩位律師聽了她的遭遇后,決定無償向她提供法律援助。兩位律師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告訴她,王金喜取得二駕資格,一定有汽車駕駛員服務卡,因為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卡管理規定(試行)》,凡在南通市駕駛出租汽車必須持有服務卡,無卡不得上崗。

馮家平在律師的幫助下,到管理出租車行業的市客管處查找丈夫生前的汽車駕駛員服務卡。在一大堆材料中,她終于找到了那張小小的卡片,原來,出租車公司在丈夫與呂秀簽訂協議前的2009年4月14日,專門為王金喜辦理了汽車駕駛員服務卡。這充分說明出租車公司對丈夫的二駕身份是認可的。

誓將官司打到底

不久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這起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上訴案件。

庭上,出租車公司再次申辯與王金喜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馮家平的律師拿出出租車公司幫王金喜辦理的汽車駕駛員服務卡說,如果沒有勞動關系,出租車公司為什么要幫王金喜辦理服務卡?這表明出租車公司對王金喜的公司二駕的身份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如果出租車公司不為王金喜辦理服務卡,丈夫也不會作為二駕上崗服務,也就沒有后來的駕車墜河溺水而亡一說。

出租車公司辯稱,出租車只是一種勞動的工具,出租車公司以出租勞動工具獲取利益,駕駛員通過支付租金來取得勞動工具使用經營權,這是一種經營模式,而不是勞動關系。王金喜所開出租車公司雖然帶有公司標識,但王金喜經營不受公司約束,具有自主決定勞動時間、勞動地點的權利。而勞動關系的前提是,勞動者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和指定的勞動地點。

馮家對說,表面上看丈夫開出租車時間、地點不受出租車公司控制,而實際上出租車公司有只無形的手無時無刻不在管理著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不管刮風下雨,也不管天冷天熱,每月收取4000元“份子錢”雷打不動,這就迫使像丈夫這樣的司機每天沒日沒夜地先掙完份子錢,再掙夠汽油費,最后才掙自己的那一塊收入。如果不是這樣,哪有人臨近年關深更半夜寒風凜冽仍在外出車的?

馮家平和她律師的當庭辯駁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2011年5月11日,南通市中院終審撤銷了海安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王金喜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由于南通市中院判決王金喜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那么王金喜開出租車的行為就是職務行為,其駕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乘客傷亡損失就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作出改判,認定乘客的損失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應馮家平的申請,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金喜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2年2月10日,海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定出租車公司支付馮家平及其女兒、公公、婆婆4人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近38萬元,并每月向馮家平的公公、婆婆各支付供養親屬撫慰金178.5元。

終審判決后,出租車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2年5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南通市中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駁回再審申請。

用經濟合同規避勞動合同行不通

篇7

變革承包權的行為性質

承包者在承包班線時,一般都會與客運企業簽訂承包合同。盡管這種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合同,但雙方都要受承包合同的約束。以實踐來看,客運企業收回班線承包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承包期滿的班線進行收回,另一種是對還處于承包期中的班線進行收回。對于前者,承包人一般不會有什么異議,而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承包車輛如何處置。對于后者,從法律上講,是一種解除合同的行為。如果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款,則應按條款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客運企業收回班線承包權則是一種單方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

如果具備上述情形,盡管與承包者沒有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客運企業仍有權解除合同??瓦\企業解除合同,應當通知承包者,合同自通知送達對方時解除。

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客運企業解除合同則是一種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并要賠償承包者的損失。

上級文件并非不可抗力

有的客運企業可能會提出,收回班線承包權并不是企業的自覺行為,而是應運管部門對班線經營方式的要求而做出的,當屬不可抗力。因此,客運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班線承包權。

在實踐中,確實也存在這種情況。運管部門出于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的需要,會對一些班線的經營方式作出一些引導,如鼓勵實行公司化經營,公司化經營的車輛在班線招標上享有一些政策上的傾斜。但如果以此認定其為不可抗力,似有些牽強。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因素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洪水等;另一種是社會因素引起的,如罷工、暴亂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出臺等。運管部門對班線經營方式的要求,只能算是一種管理政策上的引導,它與不可抗力的法涵有著明顯的區別。

約定折舊要公平

不管是合同期滿收回班線承包權,還是承包期內收回班線承包權,都要面對一個承包車輛如何處置的問題。特別是當承包者選擇將車輛轉讓給客運企業時,雙方對車輛轉讓的價格可能有較大爭議。對此,有的客運企業與承包者簽訂合同時,對承包者購入的車輛進行了折舊約定,第一年折舊多少,第二年折舊多少,而且大多是加速折舊的做法。

從合同的角度看,這種做法并無不當。但是,如果客運企業以此確定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時車輛的轉讓價格,還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車輛折舊后的余值并不等于車輛的轉讓價格。第二,折舊條款是以客運企業提供格式合同為前提的,沒有考慮車輛檔次的高低、運行的班線、行駛的路面、行駛的里程以及是否發生特損等因素。一年下來,不同線路、不同車型的車輛都是相同的折舊率。如果這種折舊僅僅在形式上為滿足企業財務統計的需要也就罷了,但其結果是確定客運企業收回班線權后車輛轉讓的價格,那就顯失公平了。況且車輛是承包者出資購買的,承包者對車輛的價值如何處置、以什么價格處置,是承包者自己的事,客運企業如果強行以折舊余值作為車輛轉讓價格,確實有違公平。

客運企業的理性選擇

客運企業收回班線承包權不僅關系到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企業穩定和運輸市場的穩定。因此,公平、合理、合法地處理好雙方的利益,是客運企業的理性選擇。

――承包合同期限不宜簽訂過長,特別是一些熱線或打算實行公司化經營的班線,更應控制合同期限,以為變革班線承包權做好預期準備。

篇8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受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 房地產項目(簡稱項目)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房地產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位于 ,其四至范圍為:東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詳見附件一,規劃拴樁紅線圖);本轉讓項目包括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詳見附件二)。

1.2項目使用性質: (住宅、商業)

1.3項目規劃條件:

(1)占地面積: 平方米;

(2)規則容積率 ;

(3)限高:

(4)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5)地上面積: 平方米;

(6)地下面積: 平方米;

1.4規劃指標:

1.5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本房地產項目總投資額 萬元,現轉讓方已累計投資萬元,達總投資額的25%以上。

1.6其他情況。

第二條 項目開發建設現狀

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后形成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 項目法律手續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該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計算,為 年;

3.2該項目的拆遷許可證號為 ;

3.3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 ;

3.4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

3.5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 ;

3.6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準文為;

3.7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外銷許可證號為;

3.8 《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境影響研究報告》

3.9 ;等。

第四條 法律手續的轉移

4.1 項目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或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轉交證件所需要的證明文件而導致不能獲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甲方有權拒交有關證件。

4.2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 )處理:

4.2.1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其補辦有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乙方已付費用的 %予以賠償;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 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項目后已投入項目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 % 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 項目轉讓費及其支付

5.1 項目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 萬元 。

5.2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將轉讓費用余額即 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 項目轉讓的間接費用

5.1 項目轉讓時發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定。

5.2項目轉讓后,項目發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項目轉讓后辦理法律手續義務

乙方按該項目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劃的批準文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拆遷批準文件等受讓該項目后進行開發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項目后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關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責任

6.1 甲方向乙方轉讓該項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6.1.1負責完成項目紅線內的拆遷,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并承擔其費用;

6.1.2 ;

6.1.3 等。

第七條 甲方關于項目開發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有關費用的責任。(依實際情況約定)

7.1 ;

7.2 ;

7.3 。

第八條 項目轉讓后,開發項目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8.1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項目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簽合同。

8.2 項目轉讓后,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合同細目如下(內容詳見附件四) (依實際情況約定)

8.2.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監理合同》;

8.2.3《商品房預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履行事項,并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8.3.2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8.4 上述8.3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責任

9.1 甲方保證其有資格轉讓項目,并保證項目符合法定轉讓條件;

9.2 甲方保證項目不存在為第三人或甲方債務擔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9.5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提供項目轉讓時現狀情況;

9.6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4.1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許可證件和法律文件,并積極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9.7甲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甲方在與乙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乙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9.8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責任

10.1 乙方保證有資格受讓項目,并有能力繼續開發建設本合同項目;

10.2 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項目轉讓費;

10.3 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項目轉讓前所簽訂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證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合同。

10.5 乙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乙方在與甲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甲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10.6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違約責任

11.1.1甲方若沒有資格轉讓項目或項目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而乙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的,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項目轉讓費的%,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按時向乙方轉交有關證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1款至9.5款的義務(有一款即可)時,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項目轉讓費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違約金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3 甲方沒有11.1.2的根本違約情況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6至9.8款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2 乙方違約責任

11.2.1 乙方若沒有法定資質受讓項目而甲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而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項目轉讓費的%,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乙方應據實賠償;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向按期如數向甲方支付項目轉讓費,每逾期一日按項目轉讓費用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若逾期 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罰沒定金。同時,乙方再按已付項目轉讓費的%向甲方賠償。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兩項賠償費用時,超過部分乙方仍須據實賠償。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國家政策的變動、城市規劃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條件履行時,應書面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遲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有權權力機關或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需要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責任或延期履行的協議。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決。

(一)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合同文字

本協議文本用中方寫成。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報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后,經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與本合同相關的協議,附圖、附表、交接手續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開戶行:

賬號: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賬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廣東xx)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訴訟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本案審理。因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xx)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通知廣州xx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20xx年11月20 日、20xx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xx年2月25日、20xx年7月19日、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劉殿葵和葉常發代表廣東xx和廣州xx、楊文庭代表廣東某某和xx、于慶林代表xx及xx本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訴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訴稱:1995年廣東xx與xx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xx承包經營廣東xx的工程開發九處,承包期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費為20萬元、第二年30萬元、第三年40萬元;承包費按工程造價的2%-4%收取,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鑒于承包期早已屆滿,xx還沒有上繳過管理費和承包費,但仍然使用著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的印章,廣東xx便與某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內99003”的《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續包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期限為5年(1998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并約定“原九處的所有債權、債務及權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擔及享有。但對xx所欠承包費管理費的繳付沒有新的約定。由于某某公司和xx都沒有交納承包費、管理費,20xx年2月28日,廣東xx與某某公司和xx再次簽訂“外00009號”《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約定某某公司在20xx年9月底以前付清自1995年承包以來的承包費(管理費、開發利潤),全部管理費、開發利潤2189萬元(含xx所欠承包費等)。某某公司和xx此后仍沒有依約上繳承包費、管理費,廣東xx經不斷追討,xx在20xx年5月18日簽署書面意見,以數額不符為由繼續拒絕付款。某某公司是續包人,它簽約承認了全部欠費,應當清償本案全部債務;xx是原承包人,他的債務沒有被免除,他與某某公司是并列的債務主體,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故請求判令:1、某某公司即時償付承包費(管理費及開發利潤)2189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約定計算,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利率計算);2、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訴原告廣東xx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1995年的《承包經營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經營合同》;

三、20xx年2月28日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四、20xx年5月18日xx簽署書面意見的款項往來說明;

五、利息清單,根據證據三中約定的款項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分階段計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證明廣東xx承擔“xx花園”征地補償款、開發貸款和業主賠償的事實。

本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答辯并提出反訴稱:1994年12月13日,廣東xx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由于廣東xx無法履行《協議書》約定,又于1997年5月7日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關于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在此期間因廣東xx無資金投入開發,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帶資投入開發,并承諾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處,并以工程九處名義再與廣東xx簽訂工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額資金,全力以赴投入xx花園項目工程建設。在xx花園項目建設過程中,廣東xx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致使xx花園項目無法正常運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帶資墊資付款達33627949.21元。特別是在xx花園項目第二期高層建筑封頂的關鍵時刻,廣東xx擅自將xx花園項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1900萬元,實際貸款額2700萬元,挪作他用。當時xx花園項目正值封頂的關鍵時刻,若資金被挪用,即可成為“爛尾樓”。由于廣東xx挪用xx花園項目工程資金,造成xx花園項目不能及時交樓,逾期交樓長達五個月之久,產生巨額違約金。某某公司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額材料款,至今無法償還。xx花園項目工程雖已驗收,但二期工程尚是臨水臨電,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無窮。迫于無奈,為保證xx花園項目工程收尾,保障xx花園項目資金正常運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xx年2月28日與廣東xx簽訂《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希望廣東xx及時返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資金,涂銷廣東xx擅自抵押給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6600平方物業,評估值為3140萬元,清償xx花園項目工程所欠材料款及其他款項,保證xx花園項目正常銷售,回籠資金,維持xx花園項目的正常運作。但廣東xx沒有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一項也沒有實際履行。為保證xx花園項目工程順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請求廣東xx切實履行《合同書》約定,但廣東xx拒不履行。在某某公司多次請求下,廣東xx勉強同意對“xx花園”財務開支進行專項審計。20xx年9月20日,雙方同意委托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負責專項審計。20xx年12月18日,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根據該審計報告的初稿,證實于1999年8月在主體工程還未完成三分之二,廣東xx就占用xx花園項目資金高達3880萬元,到20xx年8月,還高達30602838.71元;第四項確認從1997年7月起開工到xx花園項目工程于20xx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進行xx花園工程結算,該工程總造價為1.47億元,xx花園項目實際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約3900萬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廣州市東山支行借入1500萬元,作為xx花園項目工程貸款支付給某某公司,廣東xx還欠工程款約2400余萬元。據此反訴請求判令:一、解除與廣東xx20xx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余萬元和投資款、利潤6627949.2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投資款利潤利息(利息計至付清欠款日止);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項目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和投資款及利潤、相應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在訴訟中,某某公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為:一、依法認定與廣東xx20xx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無效;1999年2月12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經營“xx花園”協議書》中的合作開發經營無效,承包xx花園項目工程施工合法有效;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余萬元(以xx花園項目工程量核定價格為準)及利息700萬元(于20xx年4月30日暫計至20xx年11月20日,利息計至付清欠款為止)。暫合計:約5200萬元;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項目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xx花園財務審計報告為依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某某公司再次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萬元及利息1854萬元,合計7954萬元。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增加請求債權數額預交訴訟費。

反訴原告某某公司對其反訴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一、廣東xx與用地單位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說明xx花園項目從一開始就是廣東xx的項目;

二、關于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

三、1995年1月13日《協議書》、1999年2月12日《承包經營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開發經營“xx花園”協議書》;

四、新風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樓證據,說明xx花園實際交樓的日期是20xx年5月2日,從而說明廣東xx挪用某某公司的資金并造成xx花園工程的延誤;

六、《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七、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八、審計業務委托書及廣東xx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

九、專項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二);

十、工程結算書;

十一、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二、存廣州市規劃局檔案館的申請報告;

十三、“xx花園”售樓書宣傳資料,說明由于廣東xx原因,造成延期交樓,使xx花園銷售達不到預期價格;

十四、場地移交協議,說明xx花園是廣東xx的一個項目,之后移交給了廣州xx;

十五、小業主訴訟,說明由于延期交樓,無法辦理房產證引起的訴訟情況;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費用尚未入帳證據;

十七、往來函件,其中有廣州xx因逾期交樓對部分業主所作的承諾,說明廣東xx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單方撕毀合同,嚴重影響了xx花園的銷售。

本訴被告xx答辯稱:本人與廣東xx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承包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廣東xx長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額資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廣東xx沒有企業誠信,其訴訟于法無據、于實不符,應予駁回。

第三人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述稱:根據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42條、1994年7月24日《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我司作為國有企業,其資產經營形式的確定、向個人和私營企業轉讓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重大事項,均由主管部門廣東xx作出決定,我司無權過問。因此,針對本案xx花園項目由廣東xx與xx、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門廣東xx的權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另,1999年7月29日的貸款是我司向銀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項,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項,我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反訴被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答辯稱:一、20xx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已經接管了xx花園,但由于某某公司沒有投入足額的開發資金,沒有依約定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導致xx花園現在欠幾個億的債務,已被法院全面查封,違約責任在xx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開發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某某公司是投資人,不是施工企業,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費,沒有收取工程款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沒有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也就談不上第三人的連帶責任。二、本案合同已經履行多年,合同簽訂生效后,某某公司當即接管了xx花園的全部物業、控制銷售收入、獲取物業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產生的收入高達3000萬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卻基本上沒有履行,包括土地補償款及其違約金8000萬元;廣東xx借款投入xx花園的資金本息3000多萬元;廣東xx擔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銀行貸款本息20xx多萬元;拖欠承包費20xx多萬元;拖欠土地出讓金、水電配套費等1000多萬元;三、沒有“涂改解凍”原因不在廣東xx,系某某公司拒絕清償抵押債務所致。根據合同約定,屬于項目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擔,某某公司不清償抵押債務,無論廣東xx作出多大的努力,銀行都不會同意涂銷抵押。四、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制定的關于工程款糾紛的解決意見規定,沒有資質的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員工工資,本案造價鑒定結論1.5億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資不到9000萬元,而某某公司和xx在廣東xx開發九處領取的款項達1億多元,大大超過作為掛靠施工單位所能得到的回報。

經過開庭質證,某某公司、xx對廣東xx提出的本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材料五不予認可,認為是廣東xx單方編撰,沒有法律根據;對證據材料一、二、三認為屬無效合同。

廣東xx對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于證據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于沒有證據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單方面制作,對其真實不予質證或不予確認;對于證據材料三、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于證據材料八,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是廣東xx進行委托;對于證據材料十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是某某公司單方面制作,逾期交樓造成的損失不是廣東xx的責任。

篇9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市共有醫院太平間119家,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簡稱朝陽西院)太平間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春天的一天,朝陽西院太平間內擺著各種款式壽衣和花圈,“除了火化外,這里都能辦理。”太平間人員說,“一場喪事下來,花六七千很正常?!?/p>

死者家屬郭先生介紹,去年4月,他父親去世后被送到朝陽西院太平間。當時太平間人員給他拿出一張服務項目單,“單子上好多都沒有價格”。3天后遺體從太平間運往殯儀館,郭先生發現,光在太平間就花了9450元,其中“壽衣”一項就2880元。

數十張朝陽西院太平間開具的《北京市殯儀服務收費收據(2013年)》顯示,花費在5000元以上達90%,八九千元、1萬以上并不罕見。一本“2012年5月至6月收費收據”顯示,花費1萬元以上就有9人,最高的花費39650元。

“這些只是在太平間的花費,并不包括火化等在殯儀館的花費?!倍嗝耪叩挠H屬證實。

王沖曾在朝陽西院太平間工作,主要從事遺體化妝整容、脫穿衣(壽衣)和銷售殯葬用品?!疤介g暴利,特別是殯葬用品?!蓖鯖_說,比如壽衣進價200至300元,太平間賣價為兩三千元;紙花圈進價15元,太平間賣價100元至150元;鮮花花圈進價不足200元,太平間賣價800元至1500元;守靈花進價幾十元,太平間出租300元以上,而且是反復使用出租。

王沖透露,太平間人員會根據家屬衣著和語言,判斷是否有錢再報價。如果逝者親屬說要高檔的,報價立即就上去?!拔遗龅竭^一例,光在太平間就花費10多萬元。”

“太平間月進數十萬”

“我們跟朝陽西院太平間是同一家公司的?!笔吧结t院太平間人員說。

石景山醫院與朝陽醫院一路之隔,太平間門口掛著“八寶山殯儀館服務站”的牌子,但工作人員自稱是北京八寶山盛軒殯儀服務公司的,“承包了醫院太平間經營”。

盛軒殯儀公司招聘信息稱,其與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石景山醫院等多家醫院有合作業務,每年為2000多位逝者家屬提供殯葬服務。一張盛軒殯儀公司職工通訊錄中,殯儀服務站一欄標注著“朝陽西站(6人)、石景山站(6人)”,加上其他7個站,共有30余名人員。

盛軒殯儀公司一名曾負責收賬的員工向南(化名)稱,“站”就是醫院太平間,小站每月向公司上繳四五萬元,大站每月上繳數十萬元,公司承包北京9家醫院太平間,年收入千萬元以上。

盛軒殯儀公司法人代表李雙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是合法經營。但李雙進未回應公司收入等問題。

醫院太平間被轉包?

醫院太平間、八寶山殯儀館、盛軒殯儀公司是怎樣的關系?

在朝陽西院和石景山醫院出示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兩家醫院都把太平間委托給八寶山殯儀館經營管理,八寶山殯儀館每年給朝陽西院4萬元承包費,給石景山醫院10萬元承包費。

對于盛軒殯儀公司,這兩家醫院均表示不知情,“我們只跟八寶山殯儀館簽了委托合同。”

“盛軒殯儀公司是醫院和殯儀館共同認可的?!卑藢毶綒泝x館的說法跟醫院不同。

八寶山殯儀館白姓副館長稱,八寶山殯儀館管理的北京醫院太平間有20多家,殯儀館與醫院簽署委托管理合同,殯儀館再將醫院太平間委托給殯儀公司具體管理,“但八寶山殯儀館與殯儀公司無任何利益關系?!?/p>

“無利益關系”的說法,受到王沖的駁斥。王沖說,八寶山殯儀館每個月給盛軒殯儀公司承包的9個醫院太平間下任務指標,如每個太平間賣多少殯儀館的骨灰盒,用多少殯儀館棺車和木棺,多少遺體送到殯儀館火化,“有很深的利益關系。”

在北京,太平間被承包經營的,并非只有上述幾家醫院。

朝陽西院相關負責人給出的數據是,北京二級醫院太平間的委托管理率在90%以上。

記者以逝者親屬身份探訪或致電了市區50多家醫院太平間,這些太平間人員都稱自己非醫院人員,而是殯儀館(以八寶山殯儀館和東郊殯儀館居多)服務站人員。“說這是殯儀館主管,醫院監管,但主要還是由我們承包方負責?!倍嗉姨介g工作人員說。

這些被承包出去的醫院太平間,收費也不一樣。其中“脫穿衣(壽衣)”一項,收費從100元至500元不等?!皦垡隆钡膬r格有的最低600元,有的最低800元,最高有的3000元,有的4800元,還有的“幾萬元錢的都有,不封頂”。按照國家發改委、民政部相關規定,殯葬服務分為基本服務(包括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和延伸服務(也稱選擇)。在北京,“脫穿衣”等收費被列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統一限價。“脫穿衣費”統一規定為100元。

“我們這脫穿衣費包括清洗等?!币患裔t院太平間工作人員,如此解釋他們的“脫穿衣費”為何要收400元。而在一張由盛軒殯儀公司開出的《北京市殯儀服務收費收據》中,“脫穿衣費”一項高達5000元。

對于“脫穿衣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管,北京殯葬管理部門人員表示,不按規定價格收費可以處罰。但對于壽衣、花圈等殯葬用品價格監管,他們坦言,由于多是個體手工制作,材質不同很難統一限價,只能給一個指導價,比如壽衣“600元至3000元”。

數十張盛軒殯儀公司開出的《北京市殯儀服務收費收據》中,壽衣價格基本都是2000元以上,又以2880元占多數,還有個別的4600元。

高額“中介費”搶遺體

承包經營追求暴利下,北京大批醫院太平間開始“搶奪”遺體。王沖透露,醫院太平間為能得到更多的遺體,給能接觸到遺體的急救人員、醫護人員開出高額的“中介費”。各家醫院太平間相互抬價,“中介費”也水漲船高。目前“沒穿衣服”(行話,沒買壽衣)遺體,“中介費”在2000元以上,“穿衣服”(買過壽衣)的遺體,“中介費”在1000元至2000元。

“這已是公開的秘密?!北本┒嗝麖氖录本裙ぷ魅藛T稱,正常情況下,急救人員將正常死亡的逝者從家中等地拉走,開具死亡證明后,可直接拉往殯儀館。但為拿到“中介費”,急救人員往往將遺體送往醫院太平間。有時為了送到“中介費”高的醫院太平間,急救人員甚至舍近求遠,以附近醫院太平間裝修,不接收醫院外死者等理由欺騙家屬。

曾負責收賬的“向南”出示一張記賬憑證,表上4人提走“中介費”,其中前3項均標注為某急救單位名字,“這就是太平間給急救人員的中介費?!?/p>

對于盛軒殯儀公司被指給急救人員“中介費”,該公司法人代表李雙進對記者說:“你讓我怎么說,你們說有就有吧?!?/p>

記者了解到,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網上,盛軒殯儀公司前員工王沖已實名舉報“公司亂收費,返急救人員中介費”等情況。北京市民政局回復稱,已將相關情況轉交北京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試點太平間管理嚴格

并非所有醫院太平間都給“中介費”。多名急救人員證實,也有個別醫院的太平間管理嚴格,不會給遺體“中介費”,宣武醫院是其中之一。

“沒錢,近也不愿拉?!币幻本热藛T說,去年10月的一天,他和同事出車去宣武醫院,急救車趕到時人已死亡。由于家屬執意要去宣武醫院太平間,他們最后沒拉這個活兒。

宣武醫院太平間門口也掛著“八寶山殯儀館服務站”的牌子?!段袇f議》顯示,宣武醫院委托八寶山殯儀館在院內從事太平間管理和服務,八寶山殯儀館一年需繳納宣武醫院13萬元管理費,委派工作人員至宣武醫院管理太平間。

“委派人員必須是八寶山殯儀館正式人員?!毙溽t院總務處張金國說,這些人員上崗前,醫院都會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工作證等,確保都是八寶山的人?!?/p>

委托管理后,宣武醫院未放棄對太平間的監管。張金國稱,要送到宣武醫院太平間的遺體,必須先由醫院急診室開具死亡證明,“急救人員收中介費在宣武醫院不可能發生,因為無法與太平間人員直接接觸。”

目前,宣武醫院太平間是北京首批納入規范試點8家醫院太平間之一。8家試點單位除對太平間進行統一裝修外,還統一限價、統一服務標準、統一服務標志、統一服務人員資質。

背景:很多大城市醫院太平間管理混亂

醫院太平間管理混亂的情況,在很多大城市都存在。

去年3月,天津明確要求,醫院太平間嚴禁出租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已出租或承包的,醫院要將太平間交由民政部門指定的殯儀服務單位管理。

今年2月,天津市民政局表示,將取消醫院太平間存放遺體功能,建設覆蓋中心城區的大型綜合性殯儀服務中心,將集遺體存放、停靈守靈、追悼告別、遺體火化、骨灰存放等多種服務為一體。

至今年1月,哈爾濱取消62家市區內醫院太平間,成立兩個殯儀服務中心,對全市遺體存放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短時間內,北京不可能取消醫院太平間?!北本浽峁芾聿块T相關負責人坦言。這名負責人稱,北京有100多家醫院太平間,數量多分布廣,更主要的是太平間所在的醫院又分為部隊醫院、院校醫院、區縣醫院、民營醫院等多種類型和性質,這些都導致單靠北京民政部門管理的確存在難度,“一些醫院不配合”。

篇10

為加強____住宅區牧業管理,保障區內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權用,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住宅區條例)及其配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住宅區細則)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物業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書面如下:

一、 物業管理范圍及內容

(一) 甲方將位于____區____路的____住宅區范圍內的物業委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二) 管理事項包括:

1. 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2. 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及場所(地)[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3. 清潔衛生(不含垃圾運到中轉站后的工作);

4. 公共生活秩序;

5. 文娛活動場所;

6. 便民服務網點及住宅區內所有營業場所(不含肉菜市場);

7. 車輛行駛及停泊;

8. 住宅區檔案管理;

9. 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 委托管理原則

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經濟效益為輔,相互促進,體現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和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三、 委托管理期限確定管理目標、經濟指示,實行風險抵押經濟承包責任制。

四、 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 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1、 依照住宅區條例和本合同規定將____住宅區委托乙方實行物業管理;

2、 監督乙方對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付給乙方;

3、 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供商業用房(總建設面積的0.5%)____平方米給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標準租賃租用,并負責辦理使用手續;

4、 給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____平方米,員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標準租用;

5、 負責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區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7、 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權終止合同;

8、 負責確定本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9、 委托乙方對違反住宅區條例和住宅區細則以及業主公約的進行處理:包括予以罰款、責令停工、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以集水、停電等措施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進行催交、催改;

10、 協助乙方做好宣傳教育、文化活動和物業管理工作;

11、 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乙方責任、權利、義務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2. 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本住宅區物業實施綜合管理,確保實現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并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甲方檢查監督;

3. 根據住宅區內大、中修的需要制訂維修方案,報甲方審義通過后,從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維修經費;

4. 接受甲方對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帳目的監督并報告工作,每月勝敗甲方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一次財務報表,每三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收支帳目;

5. 對住宅區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區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6. 乙方須本著商效、精干的原則在本住宅區設置管理處;

7. 建立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8. 負責測算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并向甲方提供測算標準與依據;嚴格按照甲方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每三個月向區住宅管理部門繳交一次50%商業用房的租金,作為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回收;

9. 有權依照甲方委托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住宅區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10. 在管理期滿時向甲方移交全部專用房屋及有關財產、全部牧業管理檔案及有關資料;

11. 開展卓有成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2. 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專項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整體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

六、 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

(一) 各項管理指標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標準》及市、區住宅管理部門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住宅區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內達到____標準。

(二) 確保年完成各項收費指標____萬元,合理支出____萬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費的____%作為經營收入。

七、 風險抵押

(一) 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元,作為風險抵押金;

(二)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在合同期滿后三日內退還全部抵押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由于甲方過錯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雙倍返還抵押金并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四) 如由于乙方過錯致辭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無權要求反還抵押金,并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八、 獎罰措施

(一) 在各項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費用如有節余,甲方按節余額____%獎勵乙方。

(二) 如該住宅區被評為全國、省、市文明住宅小區,甲方分別獎勵乙方人民幣____元(全國)、____元(?。ⅲ撸撸撸咴ㄊ校?;獲得上級部門單項獎或有關榮譽的獎金另訂;如在乙方管理期間,由乙方獲間的文明小區稱號被上級部門取消,則乙方應全部返還上述獎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果甲方不完成應負的合同責任,由此而影響乙方承包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甲方應當給予襝或承擔相應責任;

(四) 如果乙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應當責成乙方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____至____元的罰款,直至終止合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 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誤,造成住戶經濟損失或生活嚴重不便的,應當賠償甲方或業主及使用人的經濟損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

九、 合同更改、補充與終止

(一)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二) 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各方如欲續訂合同,須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三) 合同終止后,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管理,但根據住宅區條例和住宅區細則規定被取消優先承包理資格的除外。

十、 其他事項

(一)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臺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合理分攤。

(二)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提請市住宅主管部門或區住宅管理部門調解,或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裁決。

(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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