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8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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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明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關系就是一種貴、權、利進行規定。通過制定程序性條款,確定雙方的工作程序、制約雙方的不良行為,通過制定責任性條款分清雙方對于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應負的貴任。這樣一旦出現諸如:實際地質狀況與劫察報告有異,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出圖不及時,業主指定的特殊專業施工隊工程進度滯后、材料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材料設備不合格等情況時,就可以依照合同相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理。合同關系明確了就直接增強了合同的可操作性,這樣可進免以后雙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業的工作的材料設備不合格等情況時,就可以依照合同相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理。合同關系明確了就直接增強了合同的可操作性,這樣可避免以后雙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業的工作。
二、合同管理職能的要點
1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為起點,進入項目首先作合同分析,它控制著整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管理職能和工作過程。它由合同分析、合同資料、合同網絡、合同實施控制和索賠管理等組成。它們構成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統。
3合同管理與其它管理職能,如計劃管理、成本管理、組織和信息管理等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既可以看作是工作流,即工作處理用序關系,又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信息流通和處理過程。
三、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成因
1 合同條文不完整和不嚴密所引起的理解失誤
首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風險都沒有一個準確的認識,缺乏風險控制意識,沒有預計到在工程施工中會發生的各種情況。這就會導致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過分激烈,合同的約定與簽署都沒有一個科學完善的流程,最終導致承包企業的損失,或者是由于合同中的條文不清而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內容,造成失誤。例如在一些合同中會設置這樣的條款 “承包企業為施工方便而設置的任何設施,均由他自己付款。”這種提法對承包方很不利。
2建設工程合同對工期約定不明及影響工期的合同約定風險
就發包人而言,工期是建設工程合同較為重要的部分,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不明必然給發包人帶來巨大風險。《建設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對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做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發包人必須對此做出詳盡的研究,避免承包人順延工期的風險。比如,開工條件的約定,若對開工條件做出不利于發包人的約定,將導致承包人以施工場地達不到施工條件而要求順延工期的風險。
3發包人違約帶來的風險
一些業主的合同履行能力差,無法支付工程款或者故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 特別是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時完工;由于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沒有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都有可能給承包商帶來巨大的損失。
四、制定法規以規避風險
政府通過制定法規,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鑒定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進行原則上的規定,如:美國的《建筑統一條例》,日本的《建筑業法》等對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了原則規定
如由德國建筑工程承發包委員會(DVA)偏制,德國工業標準委員會(DIN)審定作為工業標準頒發,適用于建筑工程的承發包條例(簡稱VOB),是進行工程承發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據,雖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屬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種條例。但是,它規定一切國家投資的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條例。
仲裁或訴訟是解決合同爭端的兩種最終方式,屬于法律最終解決方式。國際仲裁慣例是或裁成審制,即合同雙方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且結果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仲裁的另一個特點是仲裁不執行屬地原則,而由合同雙方共同選定某一仲裁機構進行,由法院保證其得以強制執行。
盡管仲裁或訴訟不是合同爭端采用最多、最合適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它的存在對雙方采用友好解決方式具有很強的造勢作用。在這兩種方式中一般國家都強調盡量采用國際仲裁的方式,且多數標準合同條件都有專門的仲裁條欲,合同雙方會在專用條款中將所選要選擇的仲裁機構給予明確。國際仲裁機構都有一套自己嚴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規
則和程序。
五、全過程動態管理,降低經營風險
現在很多工程項目都采用承包方式進行招投標,因為這種總承包方式減少了業主平行發包的數量以及由于平行發包引起的矛盾和問題,所以受到業主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總承包,這些矛盾和問題客觀地又轉移給了建筑企業,對建筑企業而言,需要不斷加強管理以適合變化著的市場。建筑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學會全過程共動態的進行。在早期簽訂合同時要減少合同隱患,中期要加強跟蹤、診斷,后期要進行總結評價。
完警合同文本。在選用合同時人們往往習慣選用一些通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主耍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在《協議書》中除了要說明工程概況、質量標準、合同工期、工程造價等主要內容外,還要進一步明確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文件的解釋順序。《通用條款》是遵照法律法規,同時考慮了工程慣例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通用性。但針對某些工程而言,格式合同中往往有許多通用條款工程是不適應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會盡量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甚至可能隱含有對建筑企業不利的因素,這就要求建筑企業不要貪圖使用的快捷,必須詳加分析,在《專用條款》針對不同工程的特點,剔除《通用條款》中不公平的條款,重新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具體的約定,對缺少的內容增加合理的專用條款,使合同能得更好的理解。
六、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是工程風險轉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政府都在法規中規定要求進行工程擔保,在標準合同條件中也含有關于工程擔保的條款。
國際上常見的工程擔保種類如下:投標擔保(Bid Bond/Tender Guarentee):反行擔保(Perforoence Bond):預付欲擔保(Advance Paymant Guarantee);雄修擔保(I(sintenance Hond):付軟擔保(PaysentBond):業主支付擔保:分包擔保(Subcontract Bonds):臨時進口物資稅收擔保一些國家規定。該國發包的某些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機械設備如需進口的,可以免交進口稅。臨時進口物資稅收擔保的主要作用是擔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應將臨時進口的施工機具設備運出工程所在國,如要求其留下,便應照章納稅。這樣就可以避免承包商借免稅之機,將進口有關物資用于其他非免稅工程或賣掉而牟利。這種擔保是政府要求承包商提供的。
七、結語
合同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核心,是保證工程順利開展首要任務,它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因此, 必須十分重視合同風險管理,才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確保承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一般資料187例患者隨機分為兩組。治療組105例,其中住院78例,門診27例;男59例,女46例;年齡40~69歲,平均(57.15±5.38)歲;病程20天~15年,平均(6.55±2.32)年;血壓(95~140)/(64~95)mm Hg,平均(132±14.27)/(77±15.22)mm Hg;勞累性心絞痛72例,自發性心絞痛33例。對照組82例,其中住院52例,門診30例;男45例,女37例;年齡42~69歲,平均(58.77±5.01)歲;病程18天~17年,平均(5.98±2.51)年;血壓(104~145)/(60~94)mm Hg,平均(128.2±16.3/77±13.58)mm Hg;勞累性心絞痛57例,自發性心絞痛25例。所有患者心絞痛發作均每周>2次,兩組患者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治療方法兩組患者均用西醫常規治療,治療組同時加服速效救心丸(天津第六中藥廠生產)6粒/次,3次/日。對照組同時加服復方丹參滴丸,6粒,次,3次/日。兩組療程均為2周。
觀察指標 治療前后臨床癥狀、心絞痛發作頻率、硝酸甘油用量情況、心電圖等。
療效判定標準療效標準參照1979年中西醫結合治療冠心病心絞痛及心律失常座談會中的《冠心病心絞痛及心電圖療效評定標準》。
心絞痛癥狀①顯效:癥狀消失或顯著減輕;②有效:疼痛發作次數、程度及持續時間明顯減輕;③無效:癥狀基本與治療前相同;④加重:癥狀與治療前相比加重。
心絞痛心電圖 ①顯效:心電圖恢復正常或大致正常。②有效:ST段回升≥0.05 mV,但未達正常水平;T波改善,由平坦轉為直立。④無效:治療前后心電圖無明顯改善。⑤加重:治療后ST加深≥0.05 mY;T波倒置加深,由直立變平坦或倒置。心電圖療效直接采用計數方法。
統計學方法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結果
兩組患者心絞痛癥狀療效見表1。
兩組患者心電圖療效見表2。
兩組患者硝酸甘油應用情況 兩組中部分患者服用硝酸甘油,這部分患者經分別加用速效救心丸和復方丹參滴丸治療后,硝酸甘油停減率見表3。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21. 058
[中圖分類號] F27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5)21- 0113- 04
1 實施背景
深圳供電局(以下簡稱“深圳局”)成立于1979年,承擔著深圳市(蛇口除外)1 952.84 km2的電力供應任務,服務客戶約256萬戶。深圳局作為南方電網創先試點單位,按照網公司部署,學習和借鑒香港中電、法國EDF等國際先進供電企業管理經驗,勇于創新,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創先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持續改進的問題,一是業務規范性不足,如制度內容沖突、運轉冗長、部門職責不清、工作指引不明確、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二是業務協同性不足,如業務流程對接不暢,橫向協同性差,協同工作過程中存在的業務斷點、組織斷點等問題。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深圳局根據戰略引領、業務驅動的原則,以流程體系為載體,厘清戰略、業務、制度、崗位、績效、風險與流程之間的關系,按照流程梳理、制度標準匹配、崗位職責匹配、績效指標識別、風險管控融合的實施路徑,構建了多要素整合的流程管理體系,以推動管理的規范協同發展。
2 具體做法
2.1 梳理各管理要素,搭建體系模型
制度、標準、風險等體系是企業員工在日常的業務操作過程中做事的依據和標準;表單、信息系統、管理術語等體系內容是工作中重要的載體和參考依據。為了實現各體系內容與流程的有效融合并同時保持體系內容的完整性和獨立性,結合企業自身已構建的制度、標準、風險等體系現有成果,在流程管理平臺上分別搭建組織、制度、標準、風險、表單、信息系統、管理術語等體系模型。如下圖1所示。
2.2 以流程為核心融合各管理要素,規范業務過程
將體系中的各管理要素的相關內容與對應的流程、流程節點進行匹配。
(1)制度、表單、信息系統匹配:將制度中對流程環節有指導作用的具體條款匹配至對應的流程環節。將流程相關的輸入、輸出表單、信息系統與對應的流程環節進行匹配。
(2)風險匹配:依據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現有的成果,識別流程關鍵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對風險按全面風險的標準進行定義和評估,在流程中識別風險的關鍵控制節點、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可以避免控制措施不能落實到流程進行執行、無法成為崗位的工作職責等問題。
(3)崗位匹配:由于公司的組織架構不斷調整,而流程相對穩定,為了建立崗位與流程之間的松耦合關系,在進行崗位匹配時采用“流程-角色-崗位”的間接匹配方法。流程的角色設計是從業務流程出發,切分流程職責并授權到對應崗位的一種方法,可以從流程角度清晰地展現出流程職責的劃分、實現脫離組織架構的束縛進行職責切分;建立職責與崗位之間的清晰但“相對變化”的松耦合關系,便于流程到崗位的職責落地,也支持崗位的職責分析。
圖2為一個具體匹配示例。
2.3 流程瀏覽平臺,從不同視角展現管理內容
為了滿足以流程為管理對象,結合需求從不同視角查看相關知識和規范的需求,公司開發了可以與現有OA門戶集成的流程瀏覽平臺,見圖3。
流程瀏覽平臺主要包括個人界面、組織界面兩個界面。組織界面為管理者了解目前企業管理體系的整體情況提供了一個易用的平臺,通過組織界面既能夠看到單獨的業務,也能夠看到體系化的管理內容,同時通過引入“部門、科室、班組”三個管理視角,可以使不同層級管理者快速、清晰的看到其管轄范圍內的業務及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個人界面可以將員工涉及的所有流程、流程步驟、制度、表單等內容集中進行展現,大大提升了員工查詢的方便性和用戶體驗。通過流程體系瀏覽平臺,公司各級管理者和員工個人都很便捷地查閱公司的所有制度規范,從而把各項工作要求轉化為員工可以理解和執行的具體行動,也即:在企業管理活動中,與“我”相關的流程和職責是什么、與“我”相關的管理標準和制度是什么、與“我”相關的考核指標有哪些,見圖4。
以計量中心運維班班員崗位為例,明確了誰來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如何管控等一系列問題。即這崗位執行的流程17條,制度5項,業務指導書7項,考核指標5個,需要注意的風險點5個。通過流程體系的設計,得以將制度標準、崗位職責、指標績效、風險管控等管理要素匹配到流程節點中,確保每個員工在崗位工作中落實所有管理要求。
同時通過以流程為載體的管理要素整合,可以從中抽取滿足不同管理視角所需要的管理文檔。如以崗位為視角,可生成《計量中心運維班班員崗位手冊》,計量中心運維班班員營業員通過查詢手冊,就能明白自己的所有業務及要求,能很快掌控自身的業務。以流程為視角,可生成《計量自動化終端故障處理流程》,流程相關人員可以通過流程手冊明確流程的所有管理要素和職責分工。以風險管控或指標的視角,可生成相應的《風險管理手冊》及《指標體系手冊》等。
2.4 穿接關鍵業務的端到端流程,打通業務協同
通過穿接關鍵業務的端到端流程,梳理發現各部門在協同工作過程中存在的業務斷點、組織斷點等問題,從而打通橫向業務協同和貫通縱向業務銜接,全面提升業務和組織管理的系統性、協同性。
在深圳局的客戶全方位服務體系中,建立了面向客戶的跨部門、跨專業高效協同的作業流程和服務機制。橫向協同方面,形成從“客戶需求―業務流程―作業操作―結果反饋”的橫向閉環(緊緊把握客戶需求,以客戶需求作為所有業務的觸發點)。如構建了:高壓業擴端到端流程,其由18條流程構成, 從“報裝受理流程”開始,到“電費收費流程”結束,實現客戶報裝、方案制定、業擴收費、停送電管理、計量檢定、抄表核算、電費收費等業務的橫向協同。原傳統定義的需求就是讓客戶“用上電”,從接受報裝開始到裝表接電結束,見圖5。而通過端到端流程的構建,把“服務好”的戰略目標落實到高壓業擴用電需求的具體定義上,讓客戶“用好電”,涵蓋了從客戶提出的用電需求,到初次繳費等完整過程,真正體現“服務好”的價值導向。
縱向貫通方面,從上到下,形成從戰略―流程―指標的縱向貫通。承接集團公司戰略,并將戰略指標分解為業務指標和流程指標,業務指標由客戶關系管理、營銷服務、生產運行、規劃建設各業務模塊承接,流程指標由各業務模塊下的具體流程承接,再向下進行指標歸集,形成指標庫,通過運營分析與監控進行指標的分析和展示。目前,該體系建設的相關系統已同步上線,營業網掌廳、服務調度、營銷移動作業全覆蓋應用及運營監控等功能均已實現。以服務調度功能為例,服務調度基于營配主數據管理和實時數據信息,貫通主配網停電信息,將多系統信息高度集成,實現故障情況下,應急處置過程可視化操作、復電情況全過程監控、重要客戶信息及時。
3 實施效果
3.1 整合核心管理要素,形成了工作規范
以流程體系為載體,厘清流程與各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把制度標準、崗位職責、指標績效、風險管控四項管理要素匹配到流程節點上,確保每個員工在崗位工作中落實所有管理要求,理清“做正確的事”,管好“正確地做事”,控制“事情做正確”。
3.2 構建了端到端流程,提升了業務協同性
在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構建端到端流程(即從“需求提出”到“滿足需求”),實現價值有效傳遞,探索解決業務業務界面不清晰、流程協同效率不高、跨業務不協同的問題。
總而言之,通過流程體系的建設,將各管理要素有機地融合,把職能管理的“線”理清楚了,管理順暢了,基層的“針”則能具體干好活了,企業管理正逐步實現“理清楚”和“管起來”。
主要參考文獻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大同市土地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將位于大同市城區鼓樓西北角面積為8939.7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泰豐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讓金額為8045793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內,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計1206868.95元人民幣作為合同的定金;泰豐公司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泰豐公司賠償;泰豐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5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合同簽訂后,原告泰豐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給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兩項合計400萬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給泰豐公司核發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書面申請,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和冬季無法施工,請求將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長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豐公司未將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豐公司履行合同,泰豐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書面通知泰豐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泰豐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決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發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不予退還。大同市土地局將該決定通知書于1994年10月24日送達泰豐公司。泰豐公司在接到通知書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請求報告中主張過權利,但均無結果。
為此,泰豐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單方撕毀合同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131.05元,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者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約定出讓的土地確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辯稱:從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豐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792萬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經無能力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局依據有關規定決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另外原告泰豐公司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審判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于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還。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沒收原告泰豐公司已經交納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依法應予返還。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以該部分土地出讓金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因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已超過原告所付定金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豐公司所訴利息一節,因導致解除合同系原告違約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一節,因原告泰豐公司在法庭審理中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張過權利,故據此足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辯無據為證,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決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執行的,其對泰豐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讓金依法是不予退還,而不是沒收。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雖未明確規定在受讓方違約時不予退還已交納的部分出讓金,但也未規定應該退還;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定金和出讓金不予退還。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將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泰豐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時間中,泰豐公司向我局提出過的要求是重新受讓土地,始終未主張過退還出讓金。泰豐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訴,已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一審判決所述“原告主張權利”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我局與泰豐公司同為平等民事主體,泰豐公司主張權利只應向我局主張或向法院起訴,而不應向別的人或上級單位主張。 泰豐公司答辯稱: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回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依法確認該轉讓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遞交過請示報告,主張過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同市土地局與泰豐公司依法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泰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予返還。大同市土地局對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其所依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超越了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3條規定的授權范圍,故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稱泰豐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一節,因泰豐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張權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門,故應視為與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張權利有同等效力,應認定時效中斷。綜上所述,對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是: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有效合同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所以說泰豐公司與大同市土地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定金是一種古老的債的擔保方式。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成立不僅應有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應有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發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價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原告泰豐公司在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簽訂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給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豐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交清土地出讓金,違反合同約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泰豐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法院認定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還是正確的。
三、原告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是否應予退還 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認為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對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還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讓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但該條規定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與之相抵觸,實際造成對于未足額交納出讓金的土地受讓人而言,交的出讓金越多,損失越大,即違約輕的懲罰重,違約重的處罰輕,該條規定不應適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還泰豐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還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是正確的。
責任編輯按: 對于本案的處理,有必要再多說幾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國務院關于切實抓緊抓好糧食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1986]96號《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通知》中有關規定,簽訂糧食定購合同,催收國家定購糧,追究拒交國家定購糧行為人的責任,均屬國家行政職權范圍。雖某些地區將農民應上交國家的糧食定購數額寫入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這并不影響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向農民征收定購糧。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同村委會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國家向農民征購糧食屬于國家計劃定購,除依法減免外,應作為義務完成定購數額。因此,對村委會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定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村委會要求村民按合同議定數額履行交納國家征購糧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
(89)寧法研字第5號
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履約意識不強、項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機制不健全的現象。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每個開發樓盤的施工進度、質量和成本決定了資金回收的速度、企業產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業的獲利空間。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的施工進度、質量和成本控制歸根到底都是通過各種合同的履行來實現的。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一、項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中的意義與作用
(一)合同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計劃和實施有決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著工程任務,具體地規定著工程任務相關的各種問題,工程所涉及到的生產材料和設備供應、運輸,各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分工協作關系由簽訂的各合同協調并統一工程各參加者的行為;合同確定了項目的組織關系,規定著項目參加者各方面的經濟責權利關系和工作分配情況,直接影響著整個項目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形態和運作;合同作為工程項目任務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據,是工程項目各參加者之間經濟關系的調節手段,也是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和解決雙方爭執的依據。
(二)合同管理在項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設項目點多、面廣、戰線長,合同標的涉及的范圍寬、內容復雜、金額巨大,通過合同管理,能夠落實項目的目標和計劃,將項目的工期、成本、質量目標有效統一起來。工程項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嚴格合同管理,無論是設計、施工還是項目的運營,只有嚴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質地完成工程項目。
二、建立項目合同管理系統
房地產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會涉及建設單位、設計部門、監理公司、材料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政府職能部門等眾多錯綜復雜的關系,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公共關系是房地產項目開發成功的關鍵。因而需要一些專業扎實、業務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充分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流程后,識別企業各職能部門合同管理要素,系統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科學的合同要素網絡,合同要素網絡要確保建設項目合同在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一系列過程中能妥善處理好與各關系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是建立項目合同管理體系的依據。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體系的設計應能確保提供對合同文本和條款的擬定、研究、審查、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的總體原則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體系的框架應能有效保證在合同“兩期”內合同要素網絡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一)合同形成期
堅持“遵守、補充、審核”相結合的原則,保證簽訂的各類合同從過程體系上維護企業的根本利益。1)遵守各類合同標準文本的合同條款,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的特點,保證簽訂合同的總體方向,維護合同各方基本的責、權、利關系;2)補充合同條款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保證不同工程項目、不同時期、不同簽約方簽訂合同的差異性,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的利益;3)審核補充條款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合同責任人提出,項目部等職能部門參與會簽,以保證合同補充條款在合同日后順利履行。
(二)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標管理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合同標的,實現合同目標。
1.確定合同執行責任人,明確責任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同時期的管理目標,并要求合同責任人根據目標制定完成管理目標的工作計劃。
2.建立合同責任部門定期匯報和合同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制度,從宏觀上監督責任人按計劃履行合同的情況,保證合同管理工作計劃的落實和合同目標的最終實現。
3.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標準和指標納入企業部門績效考核體系中,激發合同責任人的工作潛能,保證合同網絡各要素之間的協調性。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標準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建立一套適應企業目前發展狀況的比較完善、切實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調動各合同管理責任人積極性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管理標準強化管理制度的執行力,能夠有效堵塞各類漏洞,避免企業在簽訂、履行、變更合同時遭受經濟損失。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轉變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將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達到責任人;在項目組織和項目管理體系的建立過程中,落實各合同規定,有利于協調各合同關系,明確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力,執行合同檔案管理,監督合同實施過程,調解合同爭執,處理索賠與反索賠,從而對工程實施跟蹤診斷,來實現對工程進度、成本、質量控制。
1.合同臺賬及檔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設計上除要考慮按標準編號收發、歸檔、保存合同外,還要記錄合同從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一系列過程,為合同后評價提供原始素材;
2.合同簽訂管理程序:要明確各類合同實施的目的,充分考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堅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合同簽訂管理程序,從源頭上控制合同執行的方向,保證簽訂的合同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利益;
3.合同履行管理程序:為及時預測、發現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監督、追蹤、反饋各類合同信息,必須在堅持全面履行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合同目標管理與合同考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計并優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證項目相關的各個合同按計劃高效率地執行,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期保質地正常實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72
[中圖分類號]E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6-0-01
1 裝備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法律環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的法律已無法滿足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環境不完善成為裝備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強,在裝備合同管理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嚴肅性不足,部分條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無法切實履行,甚至還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第二,對合同違約的仲裁力度不夠,造成拖、降、漲等情況屢有發生;第三,行政干預較多,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預定目標也很難實現。
1.2 合同乙方管理機構不健全
從目前的情況上看,相對于軍方,裝備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結構不健全。多數合同乙方沒有統一規范的機構和標準對裝備合同進行管理,從而導致對合同簽訂的監督審查能力較弱,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審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經過廠內合同簽訂評審程序,有的在現場直接由市場部人員簽訂,沒有廠內流程;第二,對合同的審查力度不夠,不管裝備合同是否走廠內流程,都存在對簽訂合同條款認知不充分的情況,這說明裝備合同條款的簽訂存在“盲點”,只關注重點條款,忽視輔助條款;第三,乙方合同簽訂人員能力水平層次相差較大,這主要是因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別,對合同的重視程度有差別。
1.3 采購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學性
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統化、科學化的全壽命管理理念,受經費來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舊等因素的影響,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往往由多個部門負責,在裝備科研、生產、使用、維修、報廢等不同階段均由不同部門管理。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在裝備采購過程中,各部門以合同形式明確與承包商之間的權責,使裝備采購合同出現分段簽訂情況,嚴重削弱了裝備合同管理各階段之間的緊密聯系,導致合同管理缺乏整體性、連貫性,不利于實施裝備采購的全過程管理。
2 解決裝備合同管理問題的有效方法
2.1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應制定與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法律體系。例如:完善《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等。如果從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各個階段上看,則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監督、合同糾紛處理等相關的法規制度,比如:完善《裝備采購招標管理辦法》《裝備詢價采購管理辦法》《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訂立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履行監督工作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裝備采購合同糾紛處理辦法》等法規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通過上述法規細則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夠使裝備采購活動更加規范和統一,而且還能有效彌補裝備采購合同法律環境薄弱的問題,有助于增強裝備采購項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預,杜絕弄虛作假及拖、降、漲情況。
2.2 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機構
完善的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是實現裝備采購合同制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當前的裝備建設情況,應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機構并由其全權負責裝備采購合同的監督、審查,同時,可在該機構下設立一些相關組織,如法律部門、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等,分別行使不同的管理職責。各個系統也應建立起專門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機構,以此來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過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合同簽訂與合同履行等職能從組織上分開,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監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機構權力集中的問題。此外,還要對乙方合同訂立管理部門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與軍方進行合同管理交流學習,促進合同訂立質量與水平。
2.3 運用科學的合同管理方法
針對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問題,應運用科學的方法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對裝備的采購經費進行統籌協調,將所有經費集中到一起統一管理,以此來提升經費的使用效率。同時可將裝備采購過程中的各個階段視作一個整體,實行科研、訂貨、維修、保障的一體化管理,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購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應對傳統的幾大要素(如質量、價格、進度等),進行明確規定外,還應對涉及裝備系統的特殊要素(如裝備的可靠性指標、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確規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購的裝備質量獲得整體性提升,而且還能使相關要素之間得到平衡,進而獲取裝備的最佳效能。
3 結 語
在裝備采購項目中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引入先進的管理方法不斷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裝備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環境、健全合同管理機構、明確機構中各部門的職責、提升人員素質,實現對裝備采購過程的統一化、系統化管理,從而促進裝備建設快速發展。
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合同經濟。建筑設計企業合同是明確建筑設計企業與業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設計任務完成的法律憑證,是法律規范建設工程活動的重要手段。建筑設計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經濟往來主要以合同形式進行。合同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涵蓋相關規范、責任、權利、質量、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領域。合同管理的成敗會對整個項目的運作和最終目的的實現產生直接的影響。正確認識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及時發現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建筑設計企業的發展壯大至關重要。
一、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和配套制度對強化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我國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市場公平競爭、合同權益維護、合同管理職能、合同制度完善、合同內容、合同履行等方面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不強
(1)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擬、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涵蓋了設計規范、責任、權利、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領域。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綜合技能,各個職能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才能真正發揮合同管理的積極作用。
然而,許多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沒有接受過相關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合同管理知識,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項目合同簽訂后,將合同束之高閣,未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與各職能部門溝通交流,造成合同管理與相關職能部門脫節,不能及時處理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合同目標不能全面實現,給企業造成損失。
(2)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不強
建筑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須選擇合格的建筑設計單位。市場經濟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的招標、投標、中標、談判、簽約、結算、缺陷維護等一系列過程中,合同是維系項目各參與方之間關系的重要紐帶,也是約束各方主體行為的法律準繩,更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依據。但是大部分建筑設計企業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對企業效益與合同、合同與合同管理的認識程度不夠,缺乏合同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
建筑市場活動中,一些業主鉆法律的空子,打球。抓住建筑設計單位拓展市場、獲取高額回報的心理,要求建筑設計單位違反設計規范,違規變更設計內容。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置陷阱,或者在支付設計費的過程中百般刁難,迫使建筑設計單位違約。由于合同管理中法律意識不強,對合同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建筑設計企業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重合同簽訂輕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設計合同在合同當事人志愿的前提條件下,按照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業主、設計單位等合同主體的權利、責任、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建筑設計企業必須組織人財物等資源全面履行自身義務,完成合同約定的設計任務,確保項目合同完全履行,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
當前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普遍不夠完善,未建立系統的合同資格審查、合同評審等程序。合作對象的選擇隨意性較大,不能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要求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了合同管理職能發揮不到位。在建筑設計企業內部常常好事大家搶,權利大家爭,責任大家推,問題久懸未決。甚至由于慣性思維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對僅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也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現象時有發生。
(2)重合同簽訂輕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設計工作應圍繞合同履行全面展開,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設計管理的核心,貫穿于工程項目設計的全過程,對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保障作用,對企業經濟效益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建筑設計過程中,建筑設計企業往往重視合同的簽訂,輕視合同的管理。注重工程設計的實施,忽視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積極作用。合同管理粗放,重干輕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現象屢見不鮮。干贏了工程設計,卻輸了經濟利益。
3、履行過程監督不力,合同履行效果不佳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行業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大,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問題越來越多。合同作為約定各方主體責權利關系的重要文件,是對合同當事人爭議判定的法律依據。建筑設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一般責任、工期、質量、款項結算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對設計內容變更、合同爭議、違約、索賠等都有明確界定。
建筑設計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般直接采用標準建筑設計合同范本,卻忽略了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未能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條款在責任約定上不明確、不規范,用詞不準確,給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了漏洞,埋下了禍根。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或其他相關責任單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對合同約定事項消極履行、不完全履行、預期不履行。由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建筑設計企業對合同難以實施有效監督和管理。導致建筑設計企業索賠過程艱難,經濟利益受損。
工程項目實施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合同主體變化都會造成工程項目設計變更,變更過程難免引起合同主體權利、責任、義務的變化。往往會因此出現合同爭議,處于弱勢地位的建筑設計企業經濟利益也會遭受損失。
二、加強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對策
在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發出要約、做出承諾、合同簽約等過程。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合同潛力,實現信息化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企業才能保持良好信譽,規避市場風險,順利實現經營目標,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增強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
在市場狀況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建筑設計企業應設置法律咨詢部門或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項目合同的起草和談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將合同管理工作納入日常性基礎管理工作之中。
建筑設計企業可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合同管理局域網,開通合同管理服務專線,用合同管理論壇、QQ群、微信群等方式普及合同管理知識。樹立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全員合同風險管理水平。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全面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工作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合同糾紛,減小企業損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管理職能
隨著建筑市場的飛速發展,建筑設計企業現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需求。合同管理工作應主動適應新常態,奮力開創新局面。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合同管理職能,配備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推動合同管理工作高效運行。
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進行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類管理,專項管理,責任追究”的原則,建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評審程序、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法人授權委托制度、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合同管理職能,配備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推動合同管理工作高效運行。并通過行政監察、紀檢監督、審計等辦法加大制度執行力的檢查,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職能,使合同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3、動態監控合同履行過程,確保合同內容順利實施
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擬、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涵蓋了設計規范、責任、權利、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領域。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結合工程項目實際選擇標準合同文本,做好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發揮合同管理工作的積極作用。
合同管理職能部門要完善合同管理檔案,分類分級建立合同登記管理臺帳。對涉及工期、款項結算、質量登記、業主特殊要求等管理要素進行系統歸類,設置合同管理要素預警線。在合同項目實施過程中及時與作業、財務、法律咨詢等相關部門溝通,動態監控合同履行全過程。一旦發現進度延誤、質量缺陷、款項結算等要素有突破預警線的征兆,合同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積極有效糾偏措施,確保合同內容順利實施。
工程項目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行業政策環境變化、施工條件變化、工程量變化、合同主體變化都會造成工程項目設計變更。建筑設計企業要充分研究項目合同的有關條款,正確認識合同變更的利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及時落實合同變更相關工作,為合同變更索賠準備事實依據。
三、結論
現代社會是一種契約社會、合同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契約經濟。工程項目建設是一個資源需求多樣化、系統的、復雜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的動態變化過程,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以合同為依據。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直接關系著企業經營的成敗。企業只有高度重視合同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提高合同管理風險意識,貫徹落實全過程的、動態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當前我國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和配套制度對強化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我國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市場公平競爭、合同權益維護、合同管理職能、合同制度完善、合同內容、合同履行等方面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不強(1)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擬、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涵蓋了設計規范、責任、權利、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領域。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綜合技能,各個職能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才能真正發揮合同管理的積極作用。然而,許多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沒有接受過相關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合同管理知識,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項目合同簽訂后,將合同束之高閣,未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與各職能部門溝通交流,造成合同管理與相關職能部門脫節,不能及時處理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合同目標不能全面實現,給企業造成損失。(2)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不強建筑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須選擇合格的建筑設計單位。市場經濟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的招標、投標、中標、談判、簽約、結算、缺陷維護等一系列過程中,合同是維系項目各參與方之間關系的重要紐帶,也是約束各方主體行為的法律準繩,更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依據。但是大部分建筑設計企業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對企業效益與合同、合同與合同管理的認識程度不夠,缺乏合同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建筑市場活動中,一些業主鉆法律的空子,打球。抓住建筑設計單位拓展市場、獲取高額回報的心理,要求建筑設計單位違反設計規范,違規變更設計內容。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置陷阱,或者在支付設計費的過程中百般刁難,迫使建筑設計單位違約。由于合同管理中法律意識不強,對合同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建筑設計企業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重合同簽訂輕合同管理(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筑設計合同在合同當事人志愿的前提條件下,按照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業主、設計單位等合同主體的權利、責任、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建筑設計企業必須組織人財物等資源全面履行自身義務,完成合同約定的設計任務,確保項目合同完全履行,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當前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普遍不夠完善,未建立系統的合同資格審查、合同評審等程序。合作對象的選擇隨意性較大,不能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要求實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導致了合同管理職能發揮不到位。在建筑設計企業內部常常好事大家搶,權利大家爭,責任大家推,問題久懸未決。甚至由于慣性思維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對僅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也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現象時有發生。(2)重合同簽訂輕合同管理工程項目設計工作應圍繞合同履行全面展開,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設計管理的核心,貫穿于工程項目設計的全過程,對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保障作用,對企業經濟效益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建筑設計過程中,建筑設計企業往往重視合同的簽訂,輕視合同的管理。注重工程設計的實施,忽視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積極作用。合同管理粗放,重干輕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現象屢見不鮮。干贏了工程設計,卻輸了經濟利益。
3、履行過程監督不力,合同履行效果不佳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行業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大,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問題越來越多。合同作為約定各方主體責權利關系的重要文件,是對合同當事人爭議判定的法律依據。建筑設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一般責任、工期、質量、款項結算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對設計內容變更、合同爭議、違約、索賠等都有明確界定。建筑設計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般直接采用標準建筑設計合同范本,卻忽略了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未能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條款在責任約定上不明確、不規范,用詞不準確,給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了漏洞,埋下了禍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或其他相關責任單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對合同約定事項消極履行、不完全履行、預期不履行。由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建筑設計企業對合同難以實施有效監督和管理。導致建筑設計企業索賠過程艱難,經濟利益受損。工程項目實施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合同主體變化都會造成工程項目設計變更,變更過程難免引起合同主體權利、責任、義務的變化。往往會因此出現合同爭議,處于弱勢地位的建筑設計企業經濟利益也會遭受損失。
二、加強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對策
在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建筑設計企業的合同管理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發出要約、做出承諾、合同簽約等過程。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合同潛力,實現信息化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企業才能保持良好信譽,規避市場風險,順利實現經營目標,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增強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識在市場狀況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建筑設計企業應設置法律咨詢部門或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項目合同的起草和談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將合同管理工作納入日常性基礎管理工作之中。建筑設計企業可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合同管理局域網,開通合同管理服務專線,用合同管理論壇、QQ群、微信群等方式普及合同管理知識。樹立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全員合同風險管理水平。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全面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工作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合同糾紛,減小企業損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管理職能隨著建筑市場的飛速發展,建筑設計企業現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需求。合同管理工作應主動適應新常態,奮力開創新局面。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合同管理職能,配備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推動合同管理工作高效運行。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進行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類管理,專項管理,責任追究”的原則,建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評審程序、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法人授權委托制度、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合同管理職能,配備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推動合同管理工作高效運行。并通過行政監察、紀檢監督、審計等辦法加大制度執行力的檢查,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職能,使合同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3、動態監控合同履行過程,確保合同內容順利實施建筑設計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擬、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過程,涵蓋了設計規范、責任、權利、技術、財務、法律等專業領域。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結合工程項目實際選擇標準合同文本,做好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發揮合同管理工作的積極作用。合同管理職能部門要完善合同管理檔案,分類分級建立合同登記管理臺帳。對涉及工期、款項結算、質量登記、業主特殊要求等管理要素進行系統歸類,設置合同管理要素預警線。在合同項目實施過程中及時與作業、財務、法律咨詢等相關部門溝通,動態監控合同履行全過程。一旦發現進度延誤、質量缺陷、款項結算等要素有突破預警線的征兆,合同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積極有效糾偏措施,確保合同內容順利實施。工程項目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行業政策環境變化、施工條件變化、工程量變化、合同主體變化都會造成工程項目設計變更。建筑設計企業要充分研究項目合同的有關條款,正確認識合同變更的利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及時落實合同變更相關工作,為合同變更索賠準備事實依據。
限于管理理論、意識控制等方面的原因,部分企業合同的管理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合理運用內部控制理論,加強對合同的監督管理勢在必行。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①合同歸口管理不到位,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不明確。合同管理實際運行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業務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無任何部門或個人能掌握合同總體情況。②合同樣式不符合要求,要素表述不清晰。在合同樣式方面,有正式書面的格式合同,也有簡單的傳真件;在要素描述上有些條款缺少關鍵表述,有的對會簽意見大而化之等等。③合同動態管理如會簽、授權、履行監控程序缺失。許多企業在合同靜態管理、談判等前期階段能夠高度重視,但對合同簽訂之后的合同履行階段,則往往存在重視不足、管理不到位等情況。④合同執行后驗收、評價工作缺失。企業往往缺少對年度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2 企業內部控制理論與合同管理風險辨識
2.1 指引第16號指出企業合同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①未訂立合同、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合同對方主體資格未達要求、合同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詐,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②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監控不當,可能導致企業訴訟失敗、經濟利益受損。③合同糾紛處理不當,可能損害企業利益、信譽和形象。
2.2 從企業合同管理環節上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①合同準備階段,包括合同策劃、調查、初步確定商業對象、要約、談判及擬訂合同文本等程序。②合同簽署階段,包括征求法律顧問意見,按照權限分部門審核、會簽,簽署合同文本等。③合同履行階段,包括合同履行,跟蹤監督,變更或終止、糾紛的處理等程序。對合同履行情況及實施情況進行,及時反饋合同履行情況的最新進展,確保合同各方能夠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④合同履約后管理階段,包括合同履約情況總體評價、風險防控、歸檔保管等程序。建立合同履約后評價與考核評比獎懲制度,把履約效果與獎懲掛鉤,把存在的問題不足與風險管控結合,推動合同管理PDCA機制不斷完善,不斷提高公司對外經營的競爭力與誠信度。
2.3 基于內部控制理論的合同管理風險辨識。①內控觀念的局限性。受內部審計環境影響,部分企業一直將企業的內部控制過多的理解為企業的內部審計和財務管理。但對企業運營聯系最密切的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控制缺少足夠重視。②內控流程設計的局限性。部分企業或合同承辦部門認為企業內部控制流程的設計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影響經營效率,對于效益的改觀沒有太多幫助。③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遠未達到內部權利制衡的效果。合同管理流程被架空,內部控制干擾因素過多,內控流于形式,甚至成為違規的遮羞布。
3 內部控制基本理論下的合同管理與風險防控
3.1 企業內部控制理論。企業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大致分為內部牽制、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結構與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20世紀,內部控制活動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設計和審計方面。如美國相繼成立了全國舞弊性財務報告委員會和專門研究內部控制問題的委員會。
3.2 內部控制五要素與合同管理。①控制環境。任何企業管理的核心都是企業中的人及其活動,而人又是構成環境的最重要要素。明確組織中的每一個人都對內部控制負有責任,這種組織思想有利于將企業的所有員工團結一致,使其主動地維護及改善企業的內部控制。②風險評估。企業必須建立可辨認、分析和管理相關風險的機制,對經濟活動中各層級所面臨的風險加以管控。③信息與溝通。圍繞合同管理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必須建立與合同管理控制活動相關的信息與溝通系統。通過信息的交換與分析,對監督、控制進行調整,使企業內部控制越來越趨于完善。④內部監督。在成本與效益原則下,企業合同管理控制過程必須施以恰當的監督,通過監督考核機制對違規現象加以修正。
3.3 合同管理環節的風險防控。①合同準備。簽約主體風險防控。簽約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簽約主體風險的結果是合同無效或被撤銷。②合同談判。合同談判風險防控。談判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則下,磋商合同內容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過程。③文本起草。合同形式風險防控。合同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應符合法律或有關部委審查備案的要求。如《合同法》規定,對借款合同、建設合同等應采用書面形式。④合同訂立。合同訂立前有關部門必須對文本進行審查會簽。合同文本審核是合同簽署的關鍵環節,其風險主要有是否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合同主要條款存在重大誤解,審查人員的職業技能與操守,審查意見或建議是否被采納。⑤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風險防控。經審核后的合同簽訂稿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署,加蓋企業公章后生效。其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內部授權委托制度不健全,簽署權限不明確而造成越權簽訂;合同印章管理不當,隨意加蓋合同印章。合同簽署后被篡改等。主要管控措施: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簽訂授權制度、專用章使用與保管制度。采取恰當措施,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⑥合同履行。合同訂立后,企業應誠實守信的履行合同約定,并按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當事人沒有恰當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⑦合同變更(解除)。合同變更(解除)風險。其風險主要表現在:變更雙方意見不一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變更簽證不規范,涉及合同變更協商的書面協議未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等。主要管控措施:合同變更程序上應參照新訂立合同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明確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信息通報。⑧合同爭議。合同爭議是一方或雙方對合同條款履行提出質疑并要求予以解決處理。在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糾紛的擴大和發展,首先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爭議,盡可能避免訴訟。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⑨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以及以后合同義務的履行。值得關注的還有合同終止后有關質保金與售后服務的繼續履行。⑩合同后評價。合同后評價是對合同管理各個過程一個整體的、綜合性的評定,通過評價有助于分析、總結企業合同管理中的經驗和不足,推動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后評價與責任追究制度,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對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追究有關機構或人員的責任。{11}合同歸檔。合同歸檔保管是完善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通過對合同資料的編號、統計、分類、歸檔和借閱進行管理,保證合同資料(包括招投標文件、補充協議、合同文本、審查會簽單、監控視頻材料等)的完整性,避免合同資料缺失或被泄密、濫用。主要防控措施:明確合同管理人員職責,規范合同資料歸檔范圍、借閱審批、歸還手續等有關要求。
4 結束語
合同作為企業承擔獨立民事責任、履行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是企業管理活動的重要載體,也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主要內容。企業需要運用內部控制理論對合同法律風險進行分析與控制,并建立一系列制度體系和機制保障,促進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當然,內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完美無缺的內部控制。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認識基于內控規范下的合同管理與風險防控工作,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事業不斷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