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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或者,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不斷壯大,個體稅收已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但由于個體經濟戶多面廣,經營狀況千差萬別,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這對稅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因此,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個體經濟稅收征管,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個體經濟稅收征管中存在的難點
1、納稅戶數難控管
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千差萬別。從稅務機關實際管理情況看,難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稅制不完善。一是現行稅制對其起征點的規定,使一些納稅觀念不強的業戶逃避稅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現行稅制規定有證經營和無證經營使用同樣稅率。許多個體業戶有意選擇無證經營,造成稅款流失。三是現行稅制對個體工商戶在稅務登記、申報納稅等方面的規定存在不完善的環節。
2、納稅定額難核定
個體工商戶絕大多數沒有設置健全的經營帳簿,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一部分業戶沒有穩定的經營場所,經營業務大部分不填開發票,購進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憑證。大多存在帳外經營、不能如實申報經營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對多數個體經營業戶只能采取定期定額征稅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計算依據,給確定納稅定額造成很多困難。
3、申報納稅難規范
以征管質量要求的納稅申報率,稅款入庫率考核,在許多地方,有證個體工商戶的“兩率”達不到標準;無證經營戶的主動申報納稅率更低。這是個體稅收征管中最大的難點。個體工商戶稅源分散,稅額較小,如果實行上門征收,必然要增加稅務人員,提高稅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強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
4、納稅情況難稽查
對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存在的困難表現在:缺乏經營資料,查核缺乏依據;許多業戶經營活動不規范,在經營場所難以掌握其全部進銷存和生產經營情況,進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檢查又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有的業戶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將生產經營的大宗產品,商品轉移,使稽查人員難以了解真實情況。
5、使用發票難管理
許多個體戶經營狀況不穩定,停業時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已領未用的發票不清繳;有些為了逃稅,違反規定購買假發票或使用異地發票;有的為拉客戶,開具不真實發票、“陰陽”票或“大頭小尾”票;有的找別人代開,有的掛靠企業開票;有的是替別人代開,從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據代替發票,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二、完善稅制是解決個體經濟稅收征管難的有效方法
解決個體經濟稅收征管難問題,一是通過強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過完善稅制,依靠法律手段維護稅收秩序。
1、取消“起征點”的規定
現行稅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業戶規定納稅起征點,將個體工商戶硬性劃分成應納稅與非納稅兩大類,弊大利小應當取消。一是有利于促進個體經營戶增強納稅意識;二是所有工商戶都是納稅義務人,可為消除漏征漏管戶提供法律依據;三是有利于強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款流失;四是為個體工商戶平等競爭創造條件,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對無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加成征收
無證經營業戶,大部分未能納入稅收管控體系,讓其在稅率上與有證經營同等對待顯然不合理。因此,對無證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實行征收的辦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業進行設計。這樣,可以促進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為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控管創造條件。
3、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分類稅務登記
取消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起征點,讓所有個體工商戶都將成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新規定讓所有工商戶,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在實際操作中,應針對個體工商戶的不同類別,分別印制普通稅務登記證、季節性稅務登記證、集市稅務登記證,并實行分類管理。結合對無證戶實行加成征收的辦法,促進這些業戶領證經營,為強化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打下基礎。
4、修改對納稅期限的規定
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條例規定,納稅期限最長為一個月。這對較大的個體工商業戶和在城市、縣城、集鎮等地區的個體工商業戶是比較適宜的。對于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經營的個體工商業戶,由于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稅款也較少,稅務部門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稅收成本較高;讓納稅人到征收中心繳納,誤工又較多。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做出比較靈活的決定,對這些地方規模很小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季或半年申報納稅。
5、完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
建議將現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與第十五條合并修改為:“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后,應如實申報經營情況,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實際經營額高于定額20%的,應當按實際經營額申報納稅,違者按偷稅論處;實際經營額不到預計額的20%,仍按定額計算納稅;實際經營額雖低于定額20%,但仍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標準,可先按定額計算納稅,然后申請稅務機關核減應納稅額。”這樣便于實際操作,也有利于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6、對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的納稅資料做出嚴格規定
為便于檢查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在稅收法規中對帳簿不健全、核算不規范的應做出嚴格的規定:必須設置五簿一表,即進貨登記簿、銷貨(營業收入)登記簿、業務往來登記簿、收支憑證粘貼簿、產品產量登記簿和月末存貨盤點表,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不能認真提供這些資料或不如實登記這些資料的,應明確規定,可以按《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以增強約束力。
7、健全對個體工商戶的發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個體工商戶使用和管理發票的行為,堵塞發票使用上的漏洞,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針對個體工商戶變動性大的特點,規定凡需要領購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并明確擔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凡不能提擔保人和領購發票沒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稅務機關代管代開。在發票保管方面,應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已填開的發票存根,應交回稅務機關集中保存,為事后查核提供保證。
8、建立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機制
個體工商戶一般無主管部門,缺乏相應的行政監管機制。必須從稅收立法上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做出規定,各級群眾自治組織、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管轄單位,應承擔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行政監管責任。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查處;對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對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加以監督。這樣,就有利于增強這些組織的協稅護稅作用,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1] 劉初旺,沈玉平.稅收征管執法風險與監管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11.
[2] 石建.加強稅收管理構建和諧社會.中國經濟出版社,2007.9.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采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填寫,裝訂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第十三條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記錄,可以視同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按照建賬戶流轉稅征收權的歸屬劃分建賬管轄權,即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建賬和管理。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于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中所涉及的有關賬簿、憑證、表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保本估稅法的涵義
保本估稅法是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關規定,以個體工商戶實際支出的“三費”信息資料為基礎,運用倒推方法,對已經核定的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通過評估及時發現、糾正核定稅中的錯誤,并對異常核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點和措施建議,從而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實時監控的一項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稅法的內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基本固定費用,通過保本測算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是保本估稅法的基本原理。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很多,本文通過簡化的辦法,只對發生的三項主要固定費用關注,而忽視其它發生的費用,是從實際出發對個體工商戶的實際情況正確考量,是落實科學治稅觀的體現,從建設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出發,對個體工商戶弱勢群體進行必要的扶持正是體現國家這一政策,雙定征收是對個體工商戶的“生存型”經營的實際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個體工商戶為了生產經營向承租人實際繳納的金額。成本租金是房屋、設備租賃交換時要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標準,是房屋設備租賃經營盈利和虧損的臨界點。成本租金是以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利息、地租等五項構成。正常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之前,與出租人通過協商,議定一個一定時期的租金合同,確定租金額,通常是一個季度,一年,這個租金額就是保本估稅法核定的成本租金。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要求納稅人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在核定“雙定稅”時必須提供房產、設備租賃時簽訂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原件歸還納稅人,稅務機關備存復印件。如果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額相差甚遠,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規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產租金、相同或類似設備租價確定納稅評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資。人工工資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為顧傭生產經營人員而支付的人工費或者納稅人因從事個體經營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費用。人工工資是納稅人實際支付給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從納稅人列支的工資清冊中獲得,沒有工資清冊的,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各個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列支。在確定人工工資時,對使用人數的確定,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部分個體工商戶進行實地調查,可根據業主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的“三金一費”核定其實際顧傭人數,不能只根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字評估。
3.水電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為生產經營實際支付的水電費支出。水電費用是通過向供水局、供電公司繳納的費用,資料來源水電局、供電公司收取費用的有關憑證。
4.行業毛利率。行業毛利率是經過當地政府、稅務機關每年核定的,以法規形式頒布實施具有法律效力有關行業經營數據。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納稅人每一元營業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額,它是計算凈利潤的基礎。計算公式如下:營業毛利率=(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5.保本估稅法的計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費用之和除以(1-行業毛利率)得出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以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本期應繳納稅額。
特別強調的是,在收集資料時要依靠科技手段獲取數據,廣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評估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有效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的缺乏性、真實性,仍然是目前納稅評估的一大難題,納稅評估難免要扮演“難為無米之炊”之“巧婦”。要保障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不僅包括稅務機關內部各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種種資料、數據,而且還應該包括其他涉稅資料,如賬簿、憑證等。同時要保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單憑稅務機關內部的資料是很難確認其申報的真偽性,所以,有些納稅人對不同部門報送不同的資料數據,如:報送稅務是一套數據,報送銀行又是一套數據,數字不相同,評估結果相差甚遠。所以,外部信息資料與內部信息資料的比對,就能發現評估信息資料的真偽,找出問題的根源。要保障納稅評估資料的有效性,是做出準確的判斷或認定的基礎。所以,對納稅進行評估,首先,要有納稅人縱向涉稅資料的比較,如跨年度比較,其次要有橫向的涉稅比較,如跨行業的比較,這樣才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評估。因此,在現有的征管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的涉稅資料信息,加強與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現狀
(一)納稅評估促進稅收管理工作質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認識
現階段的納稅評估工作的重點只限于企事業,對企事業開展納稅評估的作用得到了較高的認識,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納稅評估實施辦法時,也只有對企事業的納稅評估辦法。但是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稅務部門就沒有那么重視,稅務部門征管的納稅人不僅限于企事業,還有個體工商戶,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個體工商戶稅收收入占稅務部門組織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稅法的貫徹不能因為是個體工商戶就另當別論,因此,對個體工商戶開展納稅評估要有一個高度的認識,亟需在對企業納稅評估的經驗基礎之上,盡快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形成共識。
(二)納稅評估工作缺位,評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開展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工作,目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無規定。*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開展納稅評估的通知》的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規定,針對建帳企業使用的財務指標進行詳細的設計,但是工作開展起來較為復雜、繁鎖,操作難度大。對沒有建帳核算的個體工商戶來說難以適用,因此許多地方稅務部門雖然成立了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其實就是針對企業開展納稅評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對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如何開展納稅評估思路不清,重視程度不夠,致使評估工作遲遲沒有開展,工作上還處于缺位狀態。
(三)核定的“雙定稅”被誤解就是評估稅
目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法主要是通過雙定稅進行,個體工商戶是否按照稅法規定正確履行了納稅義務,稅務部門核定的定稅額度是否正確、合適,沒有人再作衡量。“雙定稅”是片管員個人通過納稅人報告的數據經核定后報稅所所長審批確定下來按期征收的稅款,可以說“雙定稅”是經過評估過的稅,但是所長在審批過程中多數只是簡單地對雙定表上的數字進行表面審核,對數據的邏輯關系進行審定,至于表里面數據來源的真實與否就不得而知。
(四)沒有系統性的合法的信息來源渠道
當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是采用“雙定辦法”征收稅款,在日常的稅收管理過程中,稅收的管理資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門收集,稅務人員往往重企業、輕個體,個體工商戶的征管資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資料是納稅人口頭提供的,這樣稅務部門從資料中得到的真實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料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是困難重重,評估結果經不起檢驗。
(五)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指標設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數據質量不高,資料不全,相關信息不足,但被測算的指標在正常幅度內,就難以確定結果的真實性,實際上,評估對象的規模大小,企業產品類型等因素,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很難合理確定納稅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企業還受到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資金流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結果和開展方向,何況個體工商戶還沒有企業一樣的財務指標,所以各地開展起來花式多樣,沒有一個標準化的納稅評估體系。
三、保本估稅法在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中的具體運用
(一)保本估稅法的測算
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應該評估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1.營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營業收入,用營業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銷售收入,把銷售收入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用不含稅的銷售收入乘以增值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增值稅。以應交增值稅乘以城市維護建設稅率得出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可以計算出應交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的測算
用保本估稅法測算出保本營業(銷售)收入,用營業(銷售)收入乘以隨征個人所得稅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的測算
一般檢查個體工商戶簽訂的房屋、設備租賃、貨物進銷合同,以合同簽訂額乘以對應印花稅率得出應繳印花稅額,同時檢查有關的證照是否帖花。
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測算
主要是檢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時是否已經繳納了出租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產稅稅率得出應繳房產稅;如果房產是個體工商戶個人自用的,以使用房產的價值計算應繳房產稅,同時以使用房產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稅。
6.保本估稅法的修正
保本估稅法采用“三費”和“一率”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經營業戶每月發生的三費: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相對穩定,每月發生的費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費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對一般性的個體工商戶適用,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個體工商戶,除了發生這三項費用以外,發生的一些比較固定的特殊費用也是很大,如連鎖加盟店,每月發生的連鎖加盟費用占固定費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費一率”方法不考慮該費用,評估的結果會產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費一率”估稅方法時,對某項費用每月固定發生額占月固定費用達20%以上時,應在三項費用基礎上加上該費用,變成“四費一率”,這是對“三費一率”估稅辦法的修正。
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時要注意二個問題:
一是不同行業的毛利率問題。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行業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定期制定頒布,相對固定,使用時要注意適用最新的規定;二是不同行業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率問題。個體工商戶適用的隨征個人所得稅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是不一樣,是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定期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
(二)比較評估結果與核定定額的差異
通過保本估稅法評估得出的結果,主要比較個體工商戶原來已經雙定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三個稅種,得出兩者之間的差異,看原來核定的“雙定稅”是否高了還是低了,通過評估發現應該繳納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已經繳納,已經繳納和實際繳納的數額差異在那里,以此做出稅收征管建議。
(三)提出評估稅收管理建議
納稅評估后必須有工作反饋制度,才能達到納稅評估的目的。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為進一步加強對納納稅評估結果的利用,應有納稅反饋制度,要求對納稅人納稅評估結束后,將納稅評估結果反饋給稽查部門與征管部門,找到相關行業的稽查方向和加強征管的方向。同時納稅評估要有告知制度,將對業戶進行納稅評估的所有事項細化,讓納稅人知道評估結果,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納稅評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納稅人對納稅評估工作的配合,保證納稅評估后對工作管理質量的提高。對存在重大嫌疑的納稅評估對象,在實施納稅評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保證納稅評估工作的針對性,要有專項評估實施方案。評定后續管理后完善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將納稅評估的結果與每年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相聯系,完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辦法和后續管理辦法,通過信用等級的評定來加強對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把握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
(四)保本估稅法測算說明
保本估稅法,之所以說“保本”,實際上是沒有能夠按照稅法規定得出準確的數據的情況下,采用一種折扣的辦法來推算一個接近實際的數,是保本估算法應用的前提,這是個體工商戶的特點決定的。使用保本估稅法對象只能是沒有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查帳征收辦法,評估方法適用與對企業納稅評估方法相同。對個體工商戶采用保本估稅法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方面的信息,參照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范圍測算預警值,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使用保本估稅法要建立一種信息傳導機制,明確出環節間資料傳遞的步驟、時間限制、責任單位,納入征管流程,并以嚴格的督查考核促進落實。一是要征收監控、管理服務、稅務稽查及時將納稅申報資料、發票稽核、財務資料等有關資料傳遞到評估崗位。在現有的征管、申報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信息;依照新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強與工商、銀行、政府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充分考慮納稅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和資金投向等信息資料;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實現對納稅人經營行為的全方位監控。
對企業納稅評估,通常用到幾個財務通用指標:如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就沒有這些指標,只能通過上面所提出的“三費”和“一率”來開展評估,所以得出的數據只一個比較接近實際的數據。評估的結果,也只能測算已經雙定的納稅額是否接近納稅人在經營保本的情況下應該繳納的稅款,這是一個比較保守的數字,但是較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稅法的使用評價
(一)有效加強稅收管理的剛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稅法簡單實用,合理可靠。評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對于納稅人、稅務機關雙方都能接受,普通稅務人員容易掌握,納稅人也容易理解,不僅適用于地稅獨管戶,也適用于國地稅共管戶,不僅適用農村個體工商戶也適用城市個體工商戶,不管何時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學、合法、簡單實用,對于目前我國的各地稅務機關征管著40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來說,是一種簡單易行的納稅評估方法,對于成千上萬的納稅人來說,在沒有建帳征管的情況下,顯然是一種可靠的辦法,通過在基層的實踐證明,無疑是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程度時是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稅法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比較固定的“三費”客觀存在事實的為依據,在科學劃分行業的基礎上,通過行業調查了解每個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掌握行業性客觀經營規律,抓住其核心問題的基礎上,以事實數據說話,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完全掌握個體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的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成本消耗等關鍵性信息指標和數據,作為評估的依據和標準,因為信息數據指標都是客觀性的特點,因此評估過程和結論對于每個個體工商戶來說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強服務意識。簡單化納稅評估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減少工作干擾,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能夠及時主動約請納稅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輔導,促使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征納稅收成本,減少稅收爭議的一種服務工作方式。保本估稅法能使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變被動為主動,有針對性地把一般涉稅問題前置,且對個體納稅人起到一種有效監督,減少對納稅人的處罰,節約納稅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納稅人自查自糾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
稅收征管質量的高低,取決于稅務機關對各類稅源監控能力的強弱,而稅源監控手段是否先進、科學、易行,又直接影響到征管的效率。在納稅人數量逐漸增多,工作人員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加強納稅評估是提高稅務機關稅源監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稅法就是面對幾千萬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的一項稅收監督管理手段,以“雷達檢測站”的方式定期運動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是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過科學的評估,對監控區域內全體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掃描”,及時發現疑點,向其他管理環節傳遞排除疑點的意見,使各項管理措施環環相扣,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通過納稅評估,樹立一批誠信納稅人,促進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級別納稅人的征管制度設置,形成良好的體制激勵,從而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針對性
納稅評估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有助于稅務稽查明確方向,發揮整體效能。保本估稅法是對個體工商戶是否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種評價。因此,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環節,是構建依法、統一、協調的稅務稽查體系的重要內容,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到稅務稽查的實施效果。一方面,納稅評估通過評估分析,發現疑點,直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不僅可使稽查選案環節避免隨意與盲目,而且可以使稅務稽查的實施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針對性強;另一方面,納稅評估有利于稅務稽查內部的專業化分工,并對稽查實施產生制約,有利于規范稅務稽查行為、完善稅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懾的整體效能。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通過審核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分析稅負異常,提醒納稅人規范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據,遏制各種偷稅行為,使稅務機關及時發現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稅收征管中的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它通過稅務機關的提前預警告知,引導納稅人自行規范納稅義務,自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提高申報準確率。
(四)增加稅收收入
通過實地使用該辦法,為地方稅收增加了40%的稅收收入,個體工商戶在核定雙定稅過程中,容易產生納稅偏離的問題,在評估中,發現核定的營業額普遍低30%,有的偏離很遠,稅收只收了應繳稅款的三成。同時使用該方法,可以使原來容易漏征的土地稅、房產稅、印花稅征管到位。目前個體工商戶租用的經營場地絕大部分是個人房地產,在小城市縣鎮特別突出,這部分出租戶的納稅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稅款比經營戶還要多,必須加強對這塊稅收的管理,在經營戶向稅務機關第一次報送納稅資料時,稅務部門必須同時要求經營戶報送租賃合同原件與復印件,不是租賃關系的,必須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房產證原件的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房產是誰在管理使用,稅務部門同時建立相應的出租戶房屋場地電子臺帳,確保對出租房屋場地的稅收管理。對出租業主定期進行必要的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租金的真實性,防止出租業主弄虛作假,通過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完善對出租戶出租租金稅收管理的長效機制。
(一)保本估稅法的涵義
保本估稅法是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關規定,以個體工商戶實際支出的“三費”信息資料為基礎,運用倒推方法,對已經核定的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通過評估及時發現、糾正核定稅中的錯誤,并對異常核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點和措施建議,從而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實時監控的一項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稅法的內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基本固定費用,通過保本測算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是保本估稅法的基本原理。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很多,本文通過簡化的辦法,只對發生的三項主要固定費用關注,而忽視其它發生的費用,是從實際出發對個體工商戶的實際情況正確考量,是落實科學治稅觀的體現,從建設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出發,對個體工商戶弱勢群體進行必要的扶持正是體現國家這一政策,雙定征收是對個體工商戶的“生存型”經營的實際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個體工商戶為了生產經營向承租人實際繳納的金額。成本租金是房屋、設備租賃交換時要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標準,是房屋設備租賃經營盈利和虧損的臨界點。成本租金是以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利息、地租等五項構成。正常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之前,與出租人通過協商,議定一個一定時期的租金合同,確定租金額,通常是一個季度,一年,這個租金額就是保本估稅法核定的成本租金。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要求納稅人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在核定“雙定稅”時必須提供房產、設備租賃時簽訂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原件歸還納稅人,稅務機關備存復印件。如果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額相差甚遠,稅務機關根據征管法規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產租金、相同或類似設備租價確定納稅評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資。人工工資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為顧傭生產經營人員而支付的人工費或者納稅人因從事個體經營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費用。人工工資是納稅人實際支付給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從納稅人列支的工資清冊中獲得,沒有工資清冊的,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各個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列支。在確定人工工資時,對使用人數的確定,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部分個體工商戶進行實地調查,可根據業主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的“三金一費”核定其實際顧傭人數,不能只根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字評估。
3.水電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為生產經營實際支付的水電費支出。水電費用是通過向供水局、供電公司繳納的費用,資料來源水電局、供電公司收取費用的有關憑證。
4.行業毛利率。行業毛利率是經過當地政府、稅務機關每年核定的,以法規形式頒布實施具有法律效力有關行業經營數據。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納稅人每一元營業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額,它是計算凈利潤的基礎。計算公式如下:營業毛利率=(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5.保本估稅法的計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三項費用之和除以(1-行業毛利率)得出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以本期生產經營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本期應繳納稅額。
特別強調的是,在收集資料時要依靠科技手段獲取數據,廣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評估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有效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的缺乏性、真實性,仍然是目前納稅評估的一大難題,納稅評估難免要扮演“難為無米之炊”之“巧婦”。要保障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納稅評估信息資料不僅包括稅務機關內部各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種種資料、數據,而且還應該包括其他涉稅資料,如賬簿、憑證等。同時要保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單憑稅務機關內部的資料是很難確認其申報的真偽性,所以,有些納稅人對不同部門報送不同的資料數據,如:報送稅務是一套數據,報送銀行又是一套數據,數字不相同,評估結果相差甚遠。所以,外部信息資料與內部信息資料的比對,就能發現評估信息資料的真偽,找出問題的根源。要保障納稅評估資料的有效性,是做出準確的判斷或認定的基礎。所以,對納稅進行評估,首先,要有納稅人縱向涉稅資料的比較,如跨年度比較,其次要有橫向的涉稅比較,如跨行業的比較,這樣才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評估。因此,在現有的征管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的涉稅資料信息,加強與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現狀
(一)納稅評估促進稅收管理工作質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認識
現階段的納稅評估工作的重點只限于企事業,對企事業開展納稅評估的作用得到了較高的認識,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納稅評估實施辦法時,也只有對企事業的納稅評估辦法。但是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稅務部門就沒有那么重視,稅務部門征管的納稅人不僅限于企事業,還有個體工商戶,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雖然個體工商戶稅收收入占稅務部門組織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稅法的貫徹不能因為是個體工商戶就另當別論,因此,對個體工商戶開展納稅評估要有一個高度的認識,亟需在對企業納稅評估的經驗基礎之上,盡快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形成共識。
(二)納稅評估工作缺位,評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開展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工作,目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無規定。*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開展納稅評估的通知》(國稅發[*]43號)的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規定,針對建帳企業使用的財務指標進行詳細的設計,但是工作開展起來較為復雜、繁鎖,操作難度大。對沒有建帳核算的個體工商戶來說難以適用,因此許多地方稅務部門雖然成立了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其實就是針對企業開展納稅評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對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如何開展納稅評估思路不清,重視程度不夠,致使評估工作遲遲沒有開展,工作上還處于缺位狀態。
(三)核定的“雙定稅”被誤解就是評估稅
目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法主要是通過雙定稅進行,個體工商戶是否按照稅法規定正確履行了納稅義務,稅務部門核定的定稅額度是否正確、合適,沒有人再作衡量。“雙定稅”是片管員個人通過納稅人報告的數據經核定后報稅所所長審批確定下來按期征收的稅款,可以說“雙定稅”是經過評估過的稅,但是所長在審批過程中多數只是簡單地對雙定表上的數字進行表面審核,對數據的邏輯關系進行審定,至于表里面數據來源的真實與否就不得而知。
(四)沒有系統性的合法的信息來源渠道
當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是采用“雙定辦法”征收稅款,在日常的稅收管理過程中,稅收的管理資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門收集,稅務人員往往重企業、輕個體,個體工商戶的征管資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資料是納稅人口頭提供的,這樣稅務部門從資料中得到的真實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料開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是困難重重,評估結果經不起檢驗。
(五)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指標設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數據質量不高,資料不全,相關信息不足,但被測算的指標在正常幅度內,就難以確定結果的真實性,實際上,評估對象的規模大小,企業產品類型等因素,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很難合理確定納稅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企業還受到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資金流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結果和開展方向,何況個體工商戶還沒有企業一樣的財務指標,所以各地開展起來花式多樣,沒有一個標準化的納稅評估體系。
三、保本估稅法在個體工商戶納稅評估中的具體運用
(一)保本估稅法的測算
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應該評估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1.營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營業收入,用營業收入乘以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測算
納稅人每月發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之和/(1-毛利率),計算出保本銷售收入,把銷售收入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用不含稅的銷售收入乘以增值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增值稅。以應交增值稅乘以城市維護建設稅率得出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可以計算出應交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的測算
用保本估稅法測算出保本營業(銷售)收入,用營業(銷售)收入乘以隨征個人所得稅稅率得出測算的應交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的測算
一般檢查個體工商戶簽訂的房屋、設備租賃、貨物進銷合同,以合同簽訂額乘以對應印花稅率得出應繳印花稅額,同時檢查有關的證照是否帖花。
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測算
主要是檢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時是否已經繳納了出租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產稅稅率得出應繳房產稅;如果房產是個體工商戶個人自用的,以使用房產的價值計算應繳房產稅,同時以使用房產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稅。
6.保本估稅法的修正
保本估稅法采用“三費”和“一率”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評估,經營業戶每月發生的三費:固定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相對穩定,每月發生的費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費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對一般性的個體工商戶適用,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個體工商戶,除了發生這三項費用以外,發生的一些比較固定的特殊費用也是很大,如連鎖加盟店,每月發生的連鎖加盟費用占固定費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費一率”方法不考慮該費用,評估的結果會產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費一率”估稅方法時,對某項費用每月固定發生額占月固定費用達20%以上時,應在三項費用基礎上加上該費用,變成“四費一率”,這是對“三費一率”估稅辦法的修正。
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時要注意二個問題:
一是不同行業的毛利率問題。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行業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定期制定頒布,相對固定,使用時要注意適用最新的規定;二是不同行業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率問題。個體工商戶適用的隨征個人所得稅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是不一樣,是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定期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
(二)比較評估結果與核定定額的差異
通過保本估稅法評估得出的結果,主要比較個體工商戶原來已經雙定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三個稅種,得出兩者之間的差異,看原來核定的“雙定稅”是否高了還是低了,通過評估發現應該繳納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是否已經繳納,已經繳納和實際繳納的數額差異在那里,以此做出稅收征管建議。
(三)提出評估稅收管理建議
納稅評估后必須有工作反饋制度,才能達到納稅評估的目的。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為進一步加強對納納稅評估結果的利用,應有納稅反饋制度,要求對納稅人納稅評估結束后,將納稅評估結果反饋給稽查部門與征管部門,找到相關行業的稽查方向和加強征管的方向。同時納稅評估要有告知制度,將對業戶進行納稅評估的所有事項細化,讓納稅人知道評估結果,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納稅評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納稅人對納稅評估工作的配合,保證納稅評估后對工作管理質量的提高。對存在重大嫌疑的納稅評估對象,在實施納稅評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保證納稅評估工作的針對性,要有專項評估實施方案。評定后續管理后完善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將納稅評估的結果與每年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相聯系,完善信用等級聯合評定辦法和后續管理辦法,通過信用等級的評定來加強對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把握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
(四)保本估稅法測算說明
保本估稅法,之所以說“保本”,實際上是沒有能夠按照稅法規定得出準確的數據的情況下,采用一種折扣的辦法來推算一個接近實際的數,是保本估算法應用的前提,這是個體工商戶的特點決定的。使用保本估稅法對象只能是沒有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查帳征收辦法,評估方法適用與對企業納稅評估方法相同。對個體工商戶采用保本估稅法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方面的信息,參照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范圍測算預警值,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使用保本估稅法要建立一種信息傳導機制,明確出環節間資料傳遞的步驟、時間限制、責任單位,納入征管流程,并以嚴格的督查考核促進落實。一是要征收監控、管理服務、稅務稽查及時將納稅申報資料、發票稽核、財務資料等有關資料傳遞到評估崗位。在現有的征管、申報資料的基礎上,要重視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信息;依照新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強與工商、銀行、政府等部門的橫向聯系,獲取最新數據;充分考慮納稅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和資金投向等信息資料;隨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動態信息,了解結算資金的變化情況,實現對納稅人經營行為的全方位監控。
對企業納稅評估,通常用到幾個財務通用指標:如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對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評估就沒有這些指標,只能通過上面所提出的“三費”和“一率”來開展評估,所以得出的數據只一個比較接近實際的數據。評估的結果,也只能測算已經雙定的納稅額是否接近納稅人在經營保本的情況下應該繳納的稅款,這是一個比較保守的數字,但是較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稅法的使用評價
(一)有效加強稅收管理的剛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稅法簡單實用,合理可靠。評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對于納稅人、稅務機關雙方都能接受,普通稅務人員容易掌握,納稅人也容易理解,不僅適用于地稅獨管戶,也適用于國地稅共管戶,不僅適用農村個體工商戶也適用城市個體工商戶,不管何時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學、合法、簡單實用,對于目前我國的各地稅務機關征管著40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來說,是一種簡單易行的納稅評估方法,對于成千上萬的納稅人來說,在沒有建帳征管的情況下,顯然是一種可靠的辦法,通過在基層的實踐證明,無疑是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在評估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程度時是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稅法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比較固定的“三費”客觀存在事實的為依據,在科學劃分行業的基礎上,通過行業調查了解每個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掌握行業性客觀經營規律,抓住其核心問題的基礎上,以事實數據說話,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完全掌握個體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的租金、人工工資、水電費用成本消耗等關鍵性信息指標和數據,作為評估的依據和標準,因為信息數據指標都是客觀性的特點,因此評估過程和結論對于每個個體工商戶來說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強服務意識。簡單化納稅評估是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減少工作干擾,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能夠及時主動約請納稅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向納稅人進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輔導,促使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征納稅收成本,減少稅收爭議的一種服務工作方式。保本估稅法能使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變被動為主動,有針對性地把一般涉稅問題前置,且對個體納稅人起到一種有效監督,減少對納稅人的處罰,節約納稅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納稅人自查自糾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
稅收征管質量的高低,取決于稅務機關對各類稅源監控能力的強弱,而稅源監控手段是否先進、科學、易行,又直接影響到征管的效率。在納稅人數量逐漸增多,工作人員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加強納稅評估是提高稅務機關稅源監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稅法就是面對幾千萬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的一項稅收監督管理手段,以“雷達檢測站”的方式定期運動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進行評估,是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過科學的評估,對監控區域內全體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掃描”,及時發現疑點,向其他管理環節傳遞排除疑點的意見,使各項管理措施環環相扣,有效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能力。通過納稅評估,樹立一批誠信納稅人,促進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級別納稅人的征管制度設置,形成良好的體制激勵,從而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針對性
納稅評估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有助于稅務稽查明確方向,發揮整體效能。保本估稅法是對個體工商戶是否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種評價。因此,是稅務稽查實施體系的基礎環節,是構建依法、統一、協調的稅務稽查體系的重要內容,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到稅務稽查的實施效果。一方面,納稅評估通過評估分析,發現疑點,直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不僅可使稽查選案環節避免隨意與盲目,而且可以使稅務稽查的實施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針對性強;另一方面,納稅評估有利于稅務稽查內部的專業化分工,并對稽查實施產生制約,有利于規范稅務稽查行為、完善稅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懾的整體效能。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通過審核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分析稅負異常,提醒納稅人規范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數據,遏制各種偷稅行為,使稅務機關及時發現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稅收征管中的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它通過稅務機關的提前預警告知,引導納稅人自行規范納稅義務,自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提高申報準確率。
(四)增加稅收收入
通過實地使用該辦法,為地方稅收增加了40%的稅收收入,個體工商戶在核定雙定稅過程中,容易產生納稅偏離的問題,在評估中,發現核定的營業額普遍低30%,有的偏離很遠,稅收只收了應繳稅款的三成。同時使用該方法,可以使原來容易漏征的土地稅、房產稅、印花稅征管到位。目前個體工商戶租用的經營場地絕大部分是個人房地產,在小城市縣鎮特別突出,這部分出租戶的納稅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稅款比經營戶還要多,必須加強對這塊稅收的管理,在經營戶向稅務機關第一次報送納稅資料時,稅務部門必須同時要求經營戶報送租賃合同原件與復印件,不是租賃關系的,必須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房產證原件的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房產是誰在管理使用,稅務部門同時建立相應的出租戶房屋場地電子臺帳,確保對出租房屋場地的稅收管理。對出租業主定期進行必要的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租金的真實性,防止出租業主弄虛作假,通過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完善對出租戶出租租金稅收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課稅要素設計不合理
在我國稅率結構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個體工商戶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使用的是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原先是一共九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在2011年的時候已經改為七級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設置的稅率累進級次相比較則還是稍顯過多。我們本來設計稅收的超額累進級次的時候就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公平稅負,調節國民收入水平差距的目的是相違背的。我認為應該適當減少稅率累進級次的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讓稅負重的納稅人可以相對減輕稅負,適當加大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同時在課稅要素中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個頭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標準過低。個人所得稅指的是減除成本后的余額,也叫做利潤。我國在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收入據實減除費用。但是費用減除標準全國統一缺乏彈性,一旦發生通貨膨脹就會對稅收造成影響。同時與納稅人實際的開支相比較我國實行的法定減除費用偏低,而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樣是勞動收入減除標準卻相差比較大。
2.稅收征管模式有待進一步完善
世界上對稅收的征管模式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分類所得稅模式,一類是混合所得稅模式,另一類則是綜合所得稅模式。分類所得稅模式是英國首創的,它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的控制稅源,節約稅收成本;缺點則是所得的來源日益復雜會加大稅收成本,不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綜合所得稅模式的優點則是符合了量能課稅的原則,體現了稅收公平;缺點則是計稅依據的確定較為復雜和困難,征稅成本較高,不便實行源泉扣繳,稅收逃避現象較為嚴重。混合所得稅的稅收計征模式優點則是既堅持了量能課稅的原則,對各種所得實行綜合計稅又堅持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同時防止稅收逃避,降低稅收成本。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計征的模式,雖然簡化了征稅額的計算、節約納稅成本、符合稅制簡便原則,也便于實現特定的稅收政策與目標,但是卻難以體現公平的計稅原則,而且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我國征稅主要功能之一便是調節收入水平,實現收入分配公平,但是這種稅收征管模式卻導致我國水壺不公平。我國有必要逐步實現混合的計稅模式。
3.稅收征管中個體工商戶和稅務機關都存在問題
我國的個體工商戶遍布全國各地,相對比較零散。同時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薄弱,有的個體工商戶在注冊登記后沒有進行稅務登記,這導致了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很難核定真實的納稅戶數;也有部分個體工商戶出于沒有能力建立賬簿或者是說為了偷稅漏稅而不愿意建議賬簿,也沒有完整的經營資料供納稅機關進行納稅金額的準確確定。在具體的生活中我們也常常看到一些個體工商戶不愿意開具發票為的就是進行偷稅。一般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征稅的機關幾乎都是基層的稅務人員,由于本來個體工商戶戶數多又分散,加之基層稅務人員少與稅務部門設施落后,同時個體工商戶又不進行稅務登記與不建立健全的賬簿導致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低下。
4.稅收救濟難以施行
面對個體工商戶的種種行為,稅務機關所查處出來的僅僅是其中的少數部分,有的稅務機關因為所有管轄的戶數太多而不進行實際的調查,導致國家的損失。也有部分人因為稅務機關的不合理征稅而導致自己被不合理的征稅而權益受到損害,很多納稅人或者因為不知道能夠進行行政訴訟或者說行政復議而不進行訴訟,也有的是因為懼怕稅務部門找麻煩而不去采取稅收救濟的程序。
三、國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方面規定的研究
在歐美一些國家對于流轉稅額低于某一數額的納稅人純粹實行免稅,同時對從其他途徑購進的也不給予退稅,他們國家的免稅線是比較高的。德國在制定免稅先的同時,為了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和降低成本管理成本,還對這種小規模經營戶特別簡便的征稅方法。在泰國的話也是設置免稅線和低稅率的方式,在泰國的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很低,現行的稅率檔次分為三檔比中國的檔次級別少。在日本和臺灣地區也是設置的低稅率,但是在臺灣還有特殊的征稅方式,比方說我國的臺灣地區的營業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是指上與國際上通行的增值稅性質一樣。臺灣對小規模營業者的特殊稅額實質上就是簡易征稅率。總之,在別的國家或者說地區對小規模的納稅人正好符合了量能課稅的原則。這不僅僅是簡單的實現了稅收公平,而是對于小規模的經營者給予更多的扶植和優惠。
四、對完善我國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完善
1.稅收要素方面
面對中國現在施行的七級累進級次稅率,在目前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個體零售業的利潤普遍較低,很多銷售業績不好的個體工商戶根本承受不了相對較高的稅收。因此,適當的降低稅率累進級次,對小規模的納稅人施行4級超額累進級次的征稅率會比較合適,這樣就不會使部分個體工商戶以以次充好的方式獲得利潤了。我國現在的稅前扣除標準相對較低,對于國家一直提倡的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調節收入差距,縮小中國的貧富差距都是相違背的。我們同時發現企業所得稅中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而在個體工商戶中卻按2000元的稅前扣除標準去計算沒有實現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間的公平納稅。建議國家適當再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稅前扣除標準。
2.稅收征管制度方面
面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分類稅收征管模式,這種模式能很好控制稅源,但是現在國家的稅收種類越來越多,這樣會使的征稅成本增大。本文建議將稅收征管模式變為混合稅收征管模式,但是先在上海、北京、廣州等發達地方先做試點,然后分批次的對其它城市進行變革,最后實現全國都是混合稅收征管模式。
3.稅收征管中個體工商戶和稅務機關方面
面對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意識薄弱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該和有關媒體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宣傳。讓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登記以便稅務機關能夠更好的管理稅源,同時讓個體工商戶自行建立賬簿以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納稅計算有據可尋,并做好稅務登記和賬簿的監管工作以防止類似的事情發生。稅務機關應該首先加強領導,重視納稅人稅收戶籍的管理工作。其次應該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工作,搞好國稅地稅兩套部門的協調,搞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之間的協調。再次嚴格執法查處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者一律處罰絕不姑息,并對未建立賬簿者進行罰款警告。最后完善監管制約機制。
一、個體雙定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定稅面的要求。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其他納稅戶(包括未達起征點戶)都應按規定進行“雙定”。
1、符合下列規定的納稅戶應當設置復式賬,設置復式賬的納稅戶不納入“雙定工作”的范圍,但應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和申報表。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達文件后明確)。
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2、對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戶已核定稅額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額可延續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稅方式:應繼續采用電腦系數定稅方式。電腦系數定稅軟件已升級,通過電腦系數定稅確定個體工商戶經營額,未達起征點的,方可認定為未達起征點戶。
(三)定稅工作完成時間: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結束。特殊情況的,報市局批準可延長到年4月30日結束。
(四)定稅調整幅度:定期定額戶在**年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而主管稅務機關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額的,年核定定額時要進行調整,其他的定期定額戶各區、縣(市)局可自行確定調整比例或不作調整。
(五)定稅文書:全市暫不統一。由各區、縣(市)根據需要自行印制(參考表格樣本附后)。文書內容、表格式樣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的規定,并要求涵蓋信息采集、電腦系數定稅相關內容。
(六)其他要求:
1、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由各單位按照規定根據所管區域的經濟情況,按個體工商戶應稅所得率及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分行業、分規模、分級距設置含0附征率在內的六檔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確定的附征率在每一個單位內必須統一,并報市局征管科與稅政三科備案。
2、發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戶應納稅經營額時,各單位要嚴格核定消費者索要發票和不索要發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為納稅人提供發票,具體比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將確定比率的辦法報市局征管科。
3、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核定:為加強小稅種管理,各單位應抓好對納稅人“兩稅”的核定。對納稅人核定了“兩稅”的單位,根據完成情況在征管質量考核中可作為獎分的依據。
4、企業性質的納稅人,原則上要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確定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對于確實無法建賬建制的,由納稅人自行提出申請,報區、縣(市)局審核批準后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
5、定額審批權限:為簡化工作程序,各區、縣(市)局可只對《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進行審批,但基層稅務機關應對分戶定額核定嚴格把關,并將分戶核定定額表作為匯總審批表的附件報區、縣(市)局作為抽查的依據。
6、我市已根據需要,對綜合軟件進行了升級。對未達起征點的納稅戶調整為“基本申報戶”,納稅期限為“年本期”,原則上在本期期末申報一次。定稅時必須通過電腦定稅,保存后再啟用,可以生成“0”定稅單,未達起征點戶的審批原則上一年一次。對于季節性經營戶應作為基本申報戶進行管理,并按照實際經營情況辦理相關認定管理手續。對于生意淡、旺季比較明顯的納稅戶,對于達到起征點的月份和未達到起征點的月份可以通過電腦系數分段定稅,分別辦理相關稅收事宜。
二、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典型調查測算。各單位按行業、區域選擇典型調查戶數應當不低于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作為核定應納稅定額的依據,并填制《行業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如在上年度電腦系數定稅工作中,已按行業、區域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典型調查,相關系數確定準確、真實、合理的可不進行此項工作。
(二)辦理結算。對年經營額180萬元以上或經營額不足180萬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應辦理稅款結算,并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分個人所得稅和其他雙定稅兩張表填寫),并按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文件的規定,辦理年終個人所得稅綜合申報。
(三)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各單位可根據需要將該表與定額信息采集表、電腦系數定稅采集、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四種表格合為一張表)。內容應包括經營地址、行業、范圍、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四)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電腦系數、參數定稅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五)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六)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表審批表》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分別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七)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未達起征點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八)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九)對公布定額或定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納稅人申請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對于不予調整的,應對納稅人下達《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
三、對電腦錄入口徑:
1、對于新補充、完善的相關文書由計算機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級,在未升級前,電腦中有的文書使用電腦中的文書,沒有的文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規定的文書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資料管理的規定進行整理歸檔,待升級后補錄。
2、對于電腦系數定稅中“定稅類別”統一為個體共管、個體自管兩種大的類型,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其再細分。
四、定稅期間
一般不允許超過一個年度。考慮省局即將出臺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行辦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稅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稅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額未核定前按原定額執行,原定稅額與新核定稅額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調整。
附件:
1、行業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
2、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
3、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0-178-02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格局和市場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形式多元化,組織機構多樣化,資金管理個性化,企業經營集團化,個體經濟作為我國最為常見的一種經濟形態,是由公眾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投資于社會生活生產最為緊密的領域,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各個不同的時期發揮著不同的歷史作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重視個體經濟的發展,出臺了許多政策,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發揮其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將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表明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將享有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相同的銀行結算服務,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要求辦理開立、變更及撤銷業務,要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管并實行年檢制度。
一、目前個體工商戶賬戶使用現狀
據我們了解,目前個體工商戶單位結算賬戶的使用與《辦法》制定之初的構想存在較大差距。當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戶更多選擇使用個人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單位結算賬戶使用率不高,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幾點:
1.單位結算賬戶支付工具與個體工商戶傳統財務管理模式相矛盾。傳統結算方式主要適用于規模相對較大,有專業財務管理人員、財務管理嚴格規范的企事業單位。而個體工商戶一般是本人或家庭成員掌管財務,他們對財務管理、支付工具、結算方式等金融知識的掌握相對匱乏。因此,此類客戶大多選擇個人結算賬戶完成日常經營活動。
2.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繁瑣。《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實施細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開戶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個人身份證件等,而年檢時也需提供相同的經過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的證明資料,而個人結算賬戶卻無需頻繁提供相關資料,也無需進行年檢。同時,單位結算賬戶的使用需購買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電匯憑證等有關憑證,辦理業務也要親自去開戶銀行柜臺辦理,而個人結算賬戶的使用則相對方便快捷。
3.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費用較高。據我們對幾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調查情況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普遍要收取相應的賬戶管理費、開戶費等,并且費用較高,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在開戶時要收取50元開戶費,每月還要收取100元賬戶管理費,同時辦理有關業務還需支付相關的工本費和手工費,這些費用對于交易量不是很大的個體工商戶來講,無異是一筆不必要的開支。而個人結算賬戶卻無此收費項目。
4.個人結算賬戶具有同單位結算賬戶相同的功能優勢。個人結算賬戶是指自然人因投資、消費和結算需要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需要的存款賬戶,目前個人結算賬戶具有轉賬交易、現金收付等多種功能,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號文件)規定:簡化從單位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從單位結算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據,這就意味著單位結算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支付不再受轉款次數、金額上限的制約,個人結算賬戶部分功能等同于單位結算賬戶。而個人結算賬戶相對于單位結算賬戶而言,具有方便快捷、使用靈活、受理業務渠道多等優勢,因此,個體工商戶大多采用開立個人結算戶辦理結算業務。
二、改進個體工商戶賬戶管理的建議
個體工商戶大量使用個人結算賬戶辦理日常結算業務,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銀行機構的監管;同時,無字號個體工商戶是以“個體戶XXX”作為其預留銀行印鑒,這種印章在刻制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極易造成一定的資金風險隱患。根據上述實際情況,我們本著“簡化手續、政策支持、嚴格管理”的原則,以“客觀性、方便性、安全性”為目標,站在既有利促進個體經濟發展,又確保安全有序的經濟金融環境的角度,對個體工商戶賬戶管理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將個體工商戶作為一種特殊的賬戶類別單獨設立。個體工商戶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形式,其經營方式、支付結算需求、繳稅模式與一般經濟實體有所區別,為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賬戶管理,建議對目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類別進行細化分類,將個體工商戶從單位結算賬戶中劃分出來,作為一種特殊的賬戶類別單獨管理,同時配套出臺相應的法規制度,可以適當簡化其開戶手續、取消年檢制度,同時在資金劃轉和現金支取等易造成風險隱患的環節予以特殊的監管和控制,將個體工商戶的賬戶管理區別于單位結算賬戶與個人結算賬戶。
2.適當降低個體工商戶的開戶費用。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小,經營收入低,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考慮到他們的實際情況,在收費政策和標準上給予一定的傾斜和優惠。2008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在全國統一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實現市場經營主體公平競爭。商業銀行在制定服務定價時也要合理劃分服務對象,適當降低或減免個體工商戶的開戶費用和日常賬戶管理費用,為他們的經營發展創造寬松的經營環境。
3.強化對個體工商戶賬戶使用的監管,嚴厲打擊套現洗錢行為。一是科學劃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劃對象。對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劃轉,要給予一定的控制,對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對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體工商戶賬戶資金劃轉的,應進行嚴格控制,不論金額大小都要提供相關的證明;對于個體工商戶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資金劃轉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強柜面監督和提示。金融從業人員要嚴格柜面監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有效實施賬戶的分類管理。三是對個體工商戶違反規定提取大額現金,或故意化整為零、逃避監管的,涉嫌套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要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改進個體工商戶賬戶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國法律對個體工商戶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民法通則》第29條又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問題: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這就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負責人對債務須承擔連帶責任。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有的自然人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方式。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屬于公民的范疇,可以認為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其民事活動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為既區別于企業,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鑒于其這種特殊的“身份”,我們可以考慮單獨設立個體工商戶賬戶,為其提供適用于其生產經營特點支付結算服務,這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個體工商戶的界定的。
2.符合個體工商戶經營特點。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交易頻繁、現金使用量高,通過單獨設立個體工商戶賬戶,提供符合其經營特點的支付結算工具與支付結算渠道,滿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務需求、促進個體經濟發展壯大。其次,個體工商戶經營靈活、開業后歇業、停業或轉讓都很隨意,頻繁地開立、變更、撤銷對于業主與賬戶管理部門都是很大的負擔,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簡化個體商戶開戶手續,對于方便個體工商戶、減輕賬戶管理部門工作壓力有一定的作用。
3.符合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的征稅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從法律角度把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入個人所得,而不是企業所得;第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所得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無建賬能力,稅務機關將個體工商戶作為定期限額進行管理。所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只要按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就可以自由支配。
一、達標個體工商戶不愿意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原因
(一)稅收負擔及經營成本增加是其客觀原因
眾所周知,降低成本以獲取盡可能多的利潤一直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孜孜以求的目標,尤其是對一些規模偏小、利潤空間很有限從事加工業的個體經營業戶來說,此點表現得尤為明顯。那么,這類業戶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后,稅負究竟是增加還是減少呢?為直觀地認清這個問題,筆者現以海安縣某拼線加工廠的經營數據為例,來進行具體的對比分析說明。
背景資料:某拼線加工廠,從事21D紗產品的拼線加工業務, 一天24小時能加工線品240公斤,需發生含稅加工費475.2元(加工費1980元/噸),耗用含稅電費170元,假設全年發生含稅加工費500000元,則耗用的電費500000/475.2*170=178872.05元。
(1)小規模納稅人身份:500000/1.03*3%=14563.11元,稅負為征收率3%;
(2)一般納稅人身份:(500000-178872.05)/1.17*17%=46659.62元 ,稅負率10.92%。
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多繳32096.51元(46659.62-14563.11)。
另外, 如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有:1、兩名會計人員工資一般不低于14400元/年;2、金稅卡、網上申報、網上認證、金稅工程服務費及電腦折舊等費用一年至少1200元。
通過計算可以發現,從事加工業務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后,稅負及成本明顯增加,這樣他們在達標后不愿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就可以理解了。
(二)個體工商戶建賬能力差是其現實原因
個體工商戶一般經營規模較小,聘用員工人數不多,且其業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會計及稅收知識匱乏。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要求若僅僅在于進行簡易會計核算,只需建立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等賬表,這個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對于個體業戶而言,還是可以接受的。而一般納稅人則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建賬,需要設置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等會計賬簿,并要配備兩名以上專業會計人員進行賬務核算。這些要求對于基本無核算能力且不愿支付較高工資費用去聘請專業會計人員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很難達到。
(三)稅收政策及管理方面本身存在不足
目前個體工商戶達標后,在不愿申辦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采取的對策一般是先申請注銷原登記,再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名義成立新的登記,從而規避稅務機關作出的年銷售額達標后必須申辦一般納稅人的硬性規定。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做法并無違反之處,與此同時,稅務部門也沒有相應的政策及很好的辦法去應對,從而使得大部分達到標準又不想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有漏洞可鉆。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規模比過去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連續12個月內個體工業銷售額50萬、個體商業銷售額80萬的標準,這對于部分個體工商戶很容易達到。這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的準入門檻不升反降,就進一步加劇了個體工商戶不愿申辦、頻繁注銷新辦的現象。
二、促進達標個體工商戶主動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對策
(一)稅收政策本身需進一步完善。通過計算可以看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將工業修改為50 萬元,其它行業為80 萬元,這對于目前個體加工業戶占比較高的現狀而言,提高了納稅人的稅負成本。筆者建議現行政策可修改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50萬元至100萬元;其它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80萬元至180萬元,由納稅人自愿選擇是否申辦一般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100萬元以上;其它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180萬元以上,必須申辦一般納稅人。當然,對于以自營為主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具備一定的發展潛力,能夠做大做強。現行政策下,稅務部門應積極引導其改善經營管理,協助其申辦為一般納稅人。
(二)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經濟核算能力。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017號《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 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它情形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它情形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經筆者調查,該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普遍不到位,即使建賬,也未達到文件規定的要求。建議稅收管理員加強對該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引導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建賬。這樣有利于他們提高建賬意識,增強經濟核算能力,以便于將來達標申辦一般納稅人后,適應一般納稅人建賬核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