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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26 1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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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論文

篇1

(二)我國現存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1.出發點簡單和禁燒區域范圍較窄除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之外,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均不是以保護環境和群眾健康為出發點,而是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禁燒的范圍僅局限在機場、交通要道和人口集中的區域及其周邊。對于其它更廣大的區域,卻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依據。由于空氣是一種流動性較大的汽體,即便不在禁燒區域內焚燒也會對大氣質量造成危害。大部分的農作物秸稈焚燒不在禁燒區,可是他們的行為卻沒有違法。因此,建議修改法律時擴大禁燒區域的范圍,以使秸稈焚燒行為得到更好的治理。2.只有原則性或剛性的法律法規,卻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2008〕105號2008年7月27日)也只片面地強調政府在禁燒問題上的重要作用,并沒有較好地引導廣大的種植戶具體實施秸桿綜合利用的辦法。該意見作為一個指導思想是積極的,但是可操作性、可實施性均較差。除了個別省市(如江蘇省和陜西省),對禁燒區域作了進一步細化之外,其他大部分省市(如農業大省河南)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在執行方面,各地方政府每次都是到秋收季節才相應地一個“禁燒通知”,而在此時大多數農民都在忙于收割農作物,無暇顧及是否有相應的焚燒通知。可見,使焚燒者知道該法令的存在也是相當重要的。3.責任承擔方式單一,懲罰力度較小,也沒有相應的激勵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的“情節嚴重”并無明確的界定標準,以及出現這種情況有由哪個組織來界定也不清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在禁燒區焚燒秸稈的由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燒,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于執法對象比較廣泛,很難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況且在當前經濟水平條件下,200元以下的罰款并不能引起違法焚燒者的警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辦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禁止焚燒的執行方式以及具體的責任追究方式,但是對于如何具體實現農作物秸稈價值規定卻不明確,缺乏落實該辦法的可操作程序和相應的激勵措施。從《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關的秸稈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中可以看出,對環境保護部門的權利條款規定較多,而對其義務則避而不談,在禁燒這一話題下對農民權利規定的較少,沒有形成對農民的激勵機制。

二、美國加州關于秸桿焚燒的法律政策與實踐

針對農作物的秸桿焚燒也是令各國政府比較頭痛的一件事。在世界各國,采取治理秸桿焚燒最成功的可謂是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地區了。在每年的五月中旬,農業燃燒產生的煙霧導致了一氧化碳在美國北部的三大區域更高的聚集,為了治理空氣污染問題,美國在聯邦層次上于1963年頒布了《清潔空氣法案》,在1970年、1977年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正。并于1967年頒布了《空氣污染控制法》。而針對農作物秸桿焚燒這一問題,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

(一)制定SMP計劃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根據《對農業焚燒以及指定的焚燒產生的煙霧的管理準則》制定了SMP(SmokeManagementProgram)即煙霧管理計劃,主要是解決來自農業或或土地焚燒有害的煙霧影響問題。而美國國家級的農業焚燒政策(“Agricul-tureBurningPolicy”)也建議各州或各部落采取“煙霧管理計劃”(SMP)來削減農業秸稈焚燒以保障公共健康和福利。并建議由農業焚燒管理者(ABM)如大氣質量局或特定當局負責在國家、地方或部落層面實施“煙霧管理計劃”。加州的“煙霧管理計劃”分為兩級,第一級是自愿的計劃,對農業焚燒較少的或者對空氣質量影響較小的地區,可自愿實行該管理計劃。對于那些地區的焚燒秸稈對空氣質量影響較小,SMP設立了一些評判條件,如時間或大氣條件,安全參數、焚燒類型、最大焚燒面積等,它實質上是一個規則規定的許可。第二級是比第一級更具有框架性的一個計劃,專為違反顆粒物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地區或為能見度減值的I級聯邦區而設定的。具體的許可條件例如焚燒決策、空氣質量監測、公示和執法要求的實時氣象評估,將有可能被包含在第2級SMP當中。

(二)秸桿焚燒總量控制加利福尼亞州首府薩克拉門托在1997年10月的立法允許糧農燃燒更多的秸桿,在向工業化過度的背景下,自1998年開始,連續三年允許每年排放200000英畝的稻秸桿。相比于1997年立法要求的125000英畝多出75000公頃。在這200000英畝當中,秋季允許焚燒90000英畝,而在春季則允許焚燒110000英畝。當然也允許農民在秋季少焚燒50000英畝留到春季焚燒。當薩克拉門托的地方長官PeteWilson簽署了此文件之后立刻引起了軒然大波。美國社會各界對此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季節性地焚燒秸桿在當季的氣候條件下能夠有利于驅散煙霧,不會對空氣質量造成污染。該州的州議員Thompson表示,這部新的法案使田地免受風干或閑置,同時也提升了空氣質量。

(三)分階段的削減報告加利富尼亞州于1991年頒布了《康納利地區的秸桿焚燒減量法案》,該法案命令薩克拉門托河谷1992年的秸桿焚燒分階段削減,第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1年。只有在為了防止疾病具體的條件下才允許焚燒秸桿(這種條件的具體規定參考《有條件的秸桿焚燒許可規定》)。而且要求ARB(AirResourcesBoard)即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每兩年需要向州立法機關提交一份有關秸桿焚燒分階段削減的報告。參議院法案第318條要求ARB制定一個執行計劃和時間表,到2000年找到薩克拉門托河谷稻草50%的用途。ARB工作人員制定了一個初步計劃,即融入更多利益相關者,如包括立法規定的三種———加州糧農部門、水稻秸桿焚燒方案的咨詢委員會和加州貿易商業機構,以此鼓勵削減報告的實施。

(四)劃定污染管制區或空氣質量管理區在加利富尼亞有35個污染管制區或空氣質量管理區,每一個空氣管理區均需要執行本區域的煙霧管理計劃(SMP)。針對特殊的地區還有特殊的規定,例如,對圣華金河谷地區需要制定一個廣泛的煙霧管理計劃以使其焚燒秸桿產生的煙霧對空氣質量造成的環境影響最小化。2003年頒布的參議院法案第705條要求該區通過規定的削減時間表來進一步限制農作物焚燒。但是,該法案的規約還認識到,完全地排除農作物焚燒可能存在經濟和技術上的障礙,待ARB同意,如果認為該區焚燒農作物具備所有的規約規定的具體條件,可能會考慮該區特定農作物的持續焚燒。

(五)水稻獎助基金加州還創立了稻草示范工程基金,參議院法案318條改變了1991年的水稻秸稈焚燒減量法案,建立了水稻秸稈示范項目基金(水稻基金),對以商業用途的秸稈發展提供激勵機制。水稻基金對提高利用薩克拉門托河谷稻草數量較大的項目提供高達50%的津貼。而且在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均給予了秸桿商業用途的補助。

三、中國未來的法律政策構成

(一)建立秸稈綜合利用補貼制度和設立秸桿焚燒專項示范基金建立秸稈綜合利用補貼制度和設立秸桿焚燒專項示范基金,從而對農民形成激勵機制,鼓勵秸稈所有者將秸稈轉化為有形的財產。從私法上說,秸稈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其所有權人有權處理歸屬于自己的秸稈,國家想要規制秸稈焚燒這一行為,必須尊重這一前提。農民之所以不愿意接受秸稈的綜合利用技術,就是因為這樣做會增加農民的生產成本,而這部分增加的成本應該由政府來承擔,只有政府承擔起這部分成本,秸稈的綜合利用辦法才能被徹底的執行,從而達到既保護環境又促進發展的目的。為了實現這一“雙贏”目的,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一個系統的、完善的獎勵補貼制度,通過這種激勵方式,彌補農民因遵守秸稈利用辦法而遭受的損失,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根據我國季風性氣候的特點,實行秸稈焚燒總量控制制度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季風氣候比較明顯的國家,各地政府可以根據本省的季風特點,制定本地區的秸稈焚燒減量辦法,實施農作物秸稈焚燒總量控制制度,并允許種植者之間對這種焚燒量進行自由地交易,以促進減量方案的靈活適用。對于那些違反顆粒物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地區或為能見度減值的地區設定具體的嚴格的削減量。當然,我國實施焚燒總量控制方案在技術上還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這一總量控制制度對治理霧霾天氣,提高我國的空氣質量勢必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三)制定明確的控制焚燒量的時間表同美國相比,我國的管理計劃則過于原則,幾乎是國務院一下達禁燒命令,各地方政府隨即也出臺一些文件,文件的內容僅注重大方向的引導機制,強調綜合利用,對如何具體實施綜合利用辦法卻不盡明確。因此,我國有必要盡快制定一個詳細的可實施可執行的分級分區的秸稈焚燒管理計劃。同時,應該制定一個長期的計劃,分階段逐步削減,可以像加州那樣,以十年為單位來逐步消減焚燒量。另外,我國應該探索一種新的控制方式,對禁燒區建立一個新型的焚燒量交易市場,通過市場調節的方式達到治理大氣污染的效果。

篇2

二、跨國公司的環境法律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環境違法成本低造成問題及解決辦法跨國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當發生嚴重的污染事故,需要進行巨額的賠償的時候,由所在國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來承擔,母公司通過子公司收獲的利益,行駛的權利是成倍放大的,但是當出事以后卻不為事故承擔風險,這使得東道國得到較少的賠償,是不公平的交易。為了使東道國的權益得到有效地保護,在相應的法律條框中應該制定明確的法律賠款協議,加強法律執行力,母公司也應該對子公司不當的經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提高環境違法的賠償,對跨國公司施加壓力,降低環境違法幾率,自覺護衛環境法律制度的運行。

(二)對資源行業監管不力造成問題及解決辦法對資源行業的監管不力,使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滲入資源行業中,造成東道國珍惜的資源得不到適當地利用,使資源利用率低,浪費嚴重。例如國家的礦藏資源,是國家工業發展所需的重要能源,跨國公司對于東道國嚴重浪費實質上是另一種形式的對資源的掠奪,這必定影響國家工業發展,影響東道國工業化進程的推進。針對這種情況各國應對跨國公司在涉及國家重要資源的經濟行為進行明確的限定,盡量是跨國公司不涉及國家有關重要資源的經濟項目,對國家的資源進行有力地保護,也是另一種方式的發展。

(三)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善造成問題及解決辦法東道國環境標準體系的不完善,是對環境狀況缺乏重視的表現,使得環境的污染程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對跨國公司的污染環境后的法律責任追究具有不確定性,這樣更加放縱了跨國公司的對于環境的破壞程度,使其意識不到其行為的危害性。各國應該對本國的環境標準體系及其配套制度進行相應的完善,使得在跨國公司違法之后能夠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對其不法行為進行明確的處罰,減少跨國公司鉆法律漏洞避免處罰的情況發生。對于綠色環保的產業東道國也應該在貿易上給予及時的獎勵,鼓勵生產。各國需要設立專門的貿易機構,對跨國公司進行監督,規范其生產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并且加強對進口材料的檢查,管理,使得毒害物質不能流入國內,保護國家經濟正常運行。

篇3

(二)整合性理論的推動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是錢學森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它是組成要素眾多、結構復雜,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物質、信息、能量交換的系統。開放性是指系統本身與其他子系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與周圍的環境存在物質、信息、能量的交換。與其相契合的研究方法是綜合集成法,其實質是將各種要素子系統看作一個開放的整體進行綜合研究,而不是“分塊式”的研究模式。因此,將環境問題與社會、經濟問題置于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的框架下,探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的推進問題,是十分必要的。環境這個復雜巨系統,本身就是由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要素子系統組成的,開放性和復雜性是其顯著特征。因此,環境整合工作需要環境、經濟、社會等各部門協調合作。進一步講,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多層次、多方面的有機體,法律本質是一種立體的復雜系統。因此,片面的從單一視角去探究環境法律問題,其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該從綜合的、立體的角度去把握、設計環境法律政策。整體協調是宏觀要求,各子系統要素本身以及各子系統之間的協調是基礎,是維持整體協調的保障。以復雜巨系統理論和方法論為指導,推進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整合系統,有利于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環境立法的初級階段,針對具體的某一環境要素和單一環境污染問題,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單行立法模式。隨著環境單行法數量的不斷增加,單行立法模式的弊端逐漸凸現出來:立法缺乏統一指導思想,法律之間缺乏內在聯系性,法律內容和管理機構設置上存在重疊和沖突。環境保護理念從“末端治理”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使得人類認識到有必要從整體上對環境予以保護,不能孤立地、“分塊式”進行環境治理。各國根據本國的國情和各自的立法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方式,例如,法典化。環境法的法典化目的在于提供一個清晰的結構,使全部的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一致,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它的核心是一體化。因此,法典化也正是復雜巨系統理論在立法改革上的一個體現,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一種理性選擇。不同的環境各要素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使得綜合處理環境問題十分必要,反映在立法上就需要對這些環境法律政策進行一體化的整合。法典編纂是一個系統的整合的過程,它提高了環境立法的質量,解決了單純的部門法律政策“綠化”后產生的內在不協調性,體現了內部整合的積極作用;對可持續發展觀的落實通過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確認,為確保生態環境、社會、經濟三維度的協調統一提供了穩定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化既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種體現,也進一步推動著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向前邁進。然而環境法法典化僅僅是環境法律政策整合的一種途徑,唯此途徑并不能實現政策整合的全部。根據復雜巨系統理論,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復雜巨系統,環境法律政策的整合必須響應這個復雜的巨系統,必須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種制度上反映它、支持它,而不是人為的違背它,必須使整個法律體系具備復雜巨系統的特性,各個法律部門根據環境的整體性和復雜性形成一個整合的整體,任何與之不符合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

二、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應然性

指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最后都要落實到環境管理方式的變革上。這里的管理方式是一種廣義的解釋,它包括認知框架的構建、法律政策框架的制定、立法模式的改進和法律制度的設計,這四個層面相互交織、相互作用:任何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政策的制定都應以認知框架為指導思想,環境政策的實施又以環境法律制度為保障。這里所講的應然性指導具體是指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原則上應該以怎樣的認知框架指導其工作;“整合”作為環境管理的一種理念,其指導下的環境法律政策設計的最理想模式是怎樣的。

(一)認知框架的構建這里的“認知”(Cognitive)是指將環境的知識和相關概念理解整合進人類的思考和決策制定中,并且使這些知識和概念的理解協調一致形成一個統一的框架指導各領域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工作。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所采用的認知框架主要有: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現代化理論、環境空間理論和生態系統方法。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不同的價值觀和對環境利益的取舍,指導政府各部門的環境相關工作。對于環境法律政策的內部整合的指導來說,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整合”這一核心思想。然而,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法律幾乎都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指導,因此有學者指出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帶來了新的法律革命。歐洲環境署2005年的一項報告也指出,“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是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題中之義,其目標就是將環境政策的考量植入其他與環境政策有關的部門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中。”然而,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一個認知框架,它在環境法律政策的外部或者內部整合方面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它僅僅是指出經濟的發展應該被“綠化”,應該權衡環境、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沒有具體指明如何將環境利益整合進經濟決策中,如何使環境、經濟、社會三個維度之間相互協調。生態現代化理論彌補了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上述不足之處。它從系統生態整合的角度,對生產、消費、資源消耗和污染之間相互關系的復雜途徑采取謹慎分析的態度,并最終達到預測和預防生產和消費決策對環境產生不良后果的目的。馬丁•杰內克以生態現代化轉型為界,提出過兩種分析生態現代化的模型:在生態現代化轉型之前,環境治理的主體主要是國際政府和工商業,他們之間的互動導致環境法律政策的改變;而在生態現代化的環境治理新時代,國家政府與各個層面的政府、行業領域以及其他行為主體之間呈“雜爆炸式互動”。轉變,反映了環境法律政策由單一向整合轉變,由單純外部整合向更加重視內部整合轉變縱向(外部)和橫向(內部)合作與協調成為環境治理工作的主要途徑,多層次、多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才是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途徑。可持續發展理論指出了整合的應然性,生態現代化理論勾勒了整合的主要途徑,兩者相互補充,才能完整的構建環境整合工作的認知框架。

(二)整合性立法模式的改進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涌現,許多國家已經完成了大規模的環境立法,各種單行環境法紛紛頒布。然而大規模的單行環境立法的完成,僅僅是環境領域立法的初級階段。前文已述及環境法律政策“碎片化”的弊端,這些單行立法并不能滿足人類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起初的單行環境法往往將治理重點集中于處理某一特定地區的環境要素所存在的問題,比如水、土壤、大氣等。這些單行環境法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天生的“碎片化”和環境整體運行的矛盾,導致污染從一個環境要素轉移至另一環境要素。這使得人們對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資源問題的綜合性以及各部門環境法律政策之間的關聯性的認識日益深化。為解決跨領域、跨部門的環境問題,一些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較少采用廢棄舊法、重新制定新的綜合性法律的方法,而是采取法律滲透、法律修改補充、法律解釋、法理說明等方法,從整個國家和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系統完整的環境法體系,逐步促進環境資源法體系的系統化和綜合性。然而這種方法并不是最終解決方案,并沒有解決單行環境法的種種弊端。各部門之間的法律即便完成了外部的法律政策整合,考慮進了環境因素,也會缺乏內在的聯系性。而且可能由于不同屆政府的不同觀念,政府部門和行業部委間有時呈敵對狀態,也可能僅僅由于它們之間缺乏溝通。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主要發達國家開始了綜合性環境立法之路。綜合性環境法是一種對單行法進行整合的立法模式,通過對原有單行環境法進行修訂,將原先的單行環境法納入一部新的法律中,這部新的環境法律就是整合性環境法。例如,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1988年)。但是,綜合性環境法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整合范圍由小到大階梯式發展,整合不夠全面、徹底。法典化則是一種最大范圍的整合,試圖用一部法典調整一國絕大多數環境問題。法典編纂是指用法律邏輯上完整的、內部統一一致的方法,對調整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作出系統的法律規定。在進行法典編纂時,整理的對象不是各種法規,而是包括在各種法規中的大量的法律規定。環境法的法典化是綜合性環境法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它的結構更加清晰、更富有邏輯性,使得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趨于一致,更能有效保障與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這種立法模式的出現符合環境法發展的趨勢,更契合“整合”的思想,是環境法發展的必然。現階段對于很多國家來說,是一種實現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更高效的路徑。

(三)環境法律政策整合設計思路具體到整合性環境法律政策的設計問題,在“整合”原則的指導下,提供一種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overarchingpolicyframework,也稱作總括性政策框架),以修正環境法律政策外部整合帶來的不足,從而使各部門的環境法律政策相互協調,是最理想的構思。在總括性政策框架的指導下,制定或修改所有有關環境的政策或法律,使得國家的環境法律政策,上到宏觀政策,下到具體法律制度,形成一個有序、聯系的整體。

篇4

據2006年2月22日人民日報報道,2005年央視春節晚會中備受關注的唐山皮影舞蹈“俏夕陽”成了中英文域名搶注的焦點。一時間,圍繞著“俏夕陽”的各種商標、域名的搶注呈現出火暴趨勢。繼“俏夕陽”的英文、中文域名及網絡實名被搶注后,北京一男子將“俏夕陽”申注為服裝商標,唐山也出現了“俏夕陽”搶注熱潮。新浪網報道:電影“滿城盡帶黃金甲”中“新謀女郎”李曼真的一夜成名了,有成都的域名炒家居然從她的名字中捕捉到了商機!有關“李曼”的多項域名現已被成都域名炒家鄭濟坤注冊,他估計這些域名能為他帶來18萬的收益。據悉,今年23歲的鄭濟坤是成都一家石油相關公司普通職員,也是本地著名的域名炒家。2月24日,鄭濟坤一口氣注冊了李曼.CN、李曼.COM、李曼.NET三個域名,有效期為1年。接受記者采訪時,鄭濟坤透露,“我從未注冊過名人的名字,這還是第一次。以前我都是搶注一些公司的名字,比如迪斯尼、迪斯尼樂園等,小賺了幾千元錢。”談到為何“相中”李曼,鄭濟坤坦言:“我還不是從報紙上了解到,現在全國媒體都很關注她,她未來的成長前景肯定不錯。要是李曼真走紅了,肯定有許多商家找她代言,加上文化經紀公司,要買這些域名的應該大有人在。”據了解,鄭濟坤注冊“李曼”域名的成本只有500多元/年,但他卻估計轉賣費可高達18萬元。

新華網:據了解,目前將名人姓名作為域名投資的并不多,但是作為通用網址注冊卻是項熱門行業。因為中文通用網址可自動轉向到具有另外域名的網站,其范圍要寬得多。像“李宇春”等多位超女的通用網址就被搶注。搶注者多是借超女名頭來提高流量的音樂影視下載網站。該專業人士表示,由于名人的域名保護意識不強,名人乃至大型企業的域名屢遭搶注,看著自己的名字被高價轉賣,也只能眼巴巴看著別人賺錢。這些靠名人域名發財的人,是在鉆法律的空子,名人也應該增強對域名的保護意識。

體壇快報:近日,一條有關田亮的消息又被炒得沸沸揚揚。2月3日,中國體育網絡傳播工作室將“田亮”域名(WWW.TIANLIANG.COM)放至淘寶網進行拍賣,截至2月13日早上9時,有人竟開出99999800元的天價。

南方周末:2004年,春蘭集團的域名“春蘭.COM”被搶注,為了更好地開展國際業務,在國際互聯網貿易中占有一席之地,春蘭集團被迫花費400萬元高價購回了原本屬于自己的國際域名。

中國法制報報道:據統計,2005年全年,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的網絡域名糾紛案件多達1264件。

二、域名的定義及特點

域名只是一個Internet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但是,由于Internet已經成為了全世界人的I nternet,域名也自然地成為了一個社會科學名詞。

所謂域名,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結構。在互聯網上,計算機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個IP地址是由四個被句點分割的數字組成,如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辦公網IP地址是172.17.136.5 3;而工商北辰分局的IP地址是:172.17.238.86。這種地址表示方法的缺點是是缺乏直觀,不便于記憶。于是人們又設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數字、句點及其它特殊符號組成,采用層次結構設置,具有不同的級別,在同一等級水平內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具有以下特點:

1、域名由英文字母、數字、句點及其它特殊符號組成。

2、域名體系采用層次結構設置,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級別。

3、根據后綴的不同,域名還存在著類別的差異。常見的類別有.com(適用于工、商、金融企業).ac(適用于科研機構).gov(適用于政府部門) .edu(適用于教育機構).net(適用于互聯網絡、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行中心).org(適用于各種非贏利性組織);此外,還有以行政區的縮寫作后綴的,稱為“行政區域名”,如中國注冊的頂級域名為.cn,美國的頂級域名為.us,天津市在.cn域下的二級域名為.tj.cn等等。

4、在同一等級水平內的域名必須是唯一的。

篇5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一、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二、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四、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篇6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曲小如,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國際貿易問題,1996(1)。

②王瑜,中國社會標志規劃,環境,1996(3)。

③孫昌華,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法學評論,1996(4)。

④曲小如,論多邊環境協定的貿易條款與關貿總協定條款的相容性,國際貿易問題,1996(7)。

篇7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之后,在少數發達國家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的提出啟發了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的關于資源與環境的國際經濟研究,拓寬了20世紀80年代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把循環經濟與生態系統聯系起來。

基于上述“循環經濟”的主要概念,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包括:第一,要著眼于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發揮物質的可循環利用性,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這一論點的理論基礎是生態效率;第二,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工業產業鏈中的主導鏈,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相連接,組成生態工業網絡系統。

二、循環經濟制度的國外立法概況

通過立法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循環經濟制度,是發達工業國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項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日本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在快速工業化的道路中,加倍地體驗了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紀90年代,集中制定了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庭電器循環利用、化學物質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規。2001年4月,日本開始實行八項循環經濟法律,其中《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作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根據相關方面共同發揮作用的原則,通過促進物質的循環,減輕環境負荷,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環經濟法律。

美國1965年于第一次將廢棄物綜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1986年頒布了《資源保護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環利用的內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較詳細、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國的固體廢棄物管理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美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規,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環法規。

德國1986年頒布了《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發展方向從“怎樣處理廢棄物”的觀點提高到了“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1991年通過了《包裝條例》要求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國民義務。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把廢棄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并建立系統配套的法規體系。

另外,1992年,韓國開始實施“廢棄物預付金制度”,即生產單位依據其產品出庫數量,按比例向政府預付一定數量的資金,根據其最終廢棄資源的情況,再返回部分預付資金。2002年,韓國將“廢棄物預付金制度”改為“廢棄物再利用責任制”,即從限制廢棄改為再利用。

此外,在北歐、法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荷蘭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多部單項的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創建

在“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國策的指導下,200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布,啟動了我國推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步伐,這是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良好開端。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規定。另外,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規、規章,主要有:《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完善現有綜合利用政策幾點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1989-2000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綱要》、《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冶金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化學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能源部粉煤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現行的這些政策、法律、法規為規范我國循環經濟的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重點應做好以下幾面的工作:

(一)將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經濟道路的內容寫入國家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制定。將在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循環經濟制度寫入憲法,是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重要的環節。經濟發展同資源與環境保護是密切關聯的,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環境、資源、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環境立法與政策中得以體現。

(二)制定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和相關法律

首先,開展“循環經濟”的立法調研工作,在條件成熟時,由國務院所屬的相關部門同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先出臺促進循環經濟立法的相關管理條例,進而從制定《循環經濟法》開始,明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宗旨、基本原則。爾后可通過制定一個相關法律群落來連接循環經濟法的鏈條作為過渡,最后逐步建立與完善符合國情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對環境污染行為征稅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解決污染問題的重要之策。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環境行為或產品課稅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依賴于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加緊制定《環境污染稅法》,更好地運用稅收杠桿來保護和改善環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調整、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把發展循環經濟與其他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結合起來,如《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等。確立循環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政府、企業、公眾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給予比較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推動措施。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法律、法規,缺乏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下的原則性指導與具體規定,呈現濃厚的污染防治色彩,應予以調整和修訂。另外,加緊制定推動循環經濟實施的相關經濟政策,特別是循環經濟的引導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規相配套。

鑒于我國的國情以及現有法律體系結構和環境立法傳統,照搬、照抄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據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現狀,在有關層次上結合國情,借鑒和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創建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使我國的經濟走生態化發展的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健,閻淑萍,苑清敏.論循環經濟發展及其面臨的問題[J].天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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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工園區規劃環評法律制度運行中的現實困境

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我國出現了大規模的化工業“造園運動”,已建成和在建的化工園區數量和規模龐大,但參差不齊。規劃環評制度在實際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不能有效地從源頭上規制化工園區的環境風險、推動化工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先審批后環評”現象嚴重。規劃環評的根本作用在于源頭預防。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10條規定: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這就要求工業園區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在決策審批前完成,為決策提供依據。在實際生活中,“先審批后環評”現象嚴重,違背了規劃環評的立法初衷,不能發揮規劃環評在前期介入和預防的作用。循環經濟理念并未被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把循環經濟理念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這使得規劃環評的實施缺乏先進的理念指導,難以從根本上規制環境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缺乏規劃環評制度保障的循環經濟則容易淪為口號。化工園區規劃環評缺乏替代性方案。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化工園區專項規劃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包括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預測、評估以及相應的減輕和預防措施,但并未規定替代性方案。對于行政機關的風險決策而言,最優方案的產生一般包括三個環節:一是分析和考慮實現既定風險規制目標的各種可選方案及相應手段;二是評估每種方案實現目標的有效程度;三是挑選能最大限度實現目標的方案。通過定量分析的方式,將各種方案的風險值計算出來,在精確計算和評估的基礎上,分析每種方案實現目標的有效程度和成本,然后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分析來選擇最優方案。沒有選擇就沒有比較,缺乏替代性方案,只能對單一方案進行審查,在單一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修補,不能保障行動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審查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無法實現最優選擇。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雖然對專項規劃的公眾參與做了程序要求,要求規劃的編制機關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對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也須一起送審批機關審查。但對公眾具體怎么參與并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報告書草案如何公布、何時公布,公眾如何查閱報告書,公眾提出意見的期限,規劃編制機關如何反饋等并沒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程序具體規定的不足使得其缺乏可操作性,我國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難以真正實現,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成為空談。環評報告書審查過程流于形式。化工園區專項規劃在政府正式批準前,應當由政府指定的環境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性審查意見,最終的審查意見將成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審查小組是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臨時性工作機構,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部門的主導下,審查小組難以起到中立審查的作用,審查效果不容樂觀。這就使環評報告書的審查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審查過程難免流于形式,難以起到實質的約束作用。

三、完善化工園區規劃環評的對策

強化審批機關的責任,保障規劃環評的早期介入。規劃環評的重要意義在于決策之前的早期介入,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最優的規劃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現實中“先審批后環評”的做法違反了程序性要求,應當強化違法審批的責任。從法治的角度而言,環評作為一項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規范人們的行為。“先審批后環評”的做法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本身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因此是無效的。這就迫使行政部門為了順利通過環評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法定程序并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規劃具有絕對的實質正義性,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保障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規劃環評發揮有效的作用,推動化工園區循環經濟發展,達到預防環境風險的目的。將循環經濟指標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規劃環評和循環經濟追求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應當把循環經濟的先進理念應用到規劃環評中,建立規劃環評的循環經濟指標評價體系,預防環境風險,建設循環經濟化工園區,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循環型社會。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化工園區專項規劃環評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并未規定替代性方案,路徑選擇的單一性制約了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環評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可以為決策者提供多種選擇方案,以進行最佳決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防止不可逆轉的環境問題產生。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看,決策前制定替代性方案的成本遠低于環境問題產生后的補救成本,況且就實際情況而言,替代方案的制定并不需要增加太大的成本,因此,從總體來說,在環評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利大于弊的。在規劃環評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平衡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理性選擇。完善公眾參與制度。法律以保障利益為主要目標。化工園區的建設會對周邊居民的環境和健康產生直接影響,公眾作為利益方當然有權利要求參與到環評決策中來,以維護自身利益。環評決策是一種風險決策,對未來的影響進行預測是相當困難的,所以,應將規劃環評定性為科學判斷基礎上的價值判斷,而非單純的科學事實判斷。規劃環評應成為一個風險溝通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公眾的意見得到了表達,雙方進行了溝通,增進了對于決策的認知和理解。無論公眾意見最后是否被采納,都是經過討論的結果,這就增進了公眾對于政府決策的接受度,增強了政府的公信力。在項目前期決策中征求公眾意見,可以相應減少后期對抗式參與的數量,對于預防環境至關重要。我國現有的環評公眾參與最大的不足在于缺乏程序性保障。因此,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公眾及時有關規劃環評的信息,拓展信息的渠道,讓公眾及時了解信息。同時,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反饋公眾的環評意見,搭建風險溝通和決策的平臺。完善環評審查機制。現有的規劃環評審查機構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審查過程受到較多制約,審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影響。筆者認為,應從法律層面賦予審查機構獨立的地位,在環保部下設一個環評審查委員會,各省、市建立地方環評審查委員會,成員由各級環保專家組成,由其獨立、統一地行使審查規劃環評職權。中央、地方實行垂直統一管理,人事、財政獨立管理,保證其作為審查機構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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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自20世紀末出現后,很快風靡了全世界。所謂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經濟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它不僅對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對旅游者和旅游全過程提出了明確要求。它要求通過食、住、行、游、購、娛的每一個環節來體現節約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動來詮釋和諧社會、節約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建設。低碳旅游是針對傳統旅游業對環境的影響而產生和倡導的一種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態旅游具有更為豐富而且明確的內涵。發展海北低碳旅游業不僅有利于優化自然生態環境和旅游產品結構,而且對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設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進生態立州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把握的兩個問題

發展低碳旅游業,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海北既擁有獨特的原生態旅游資源,又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地位,發展低碳旅游業、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必須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1樹立低碳理念。旅游業是戰略性產業,屬第三產業中的現代服務業,資源消耗低,帶動系數大,就業機會多,社會效益好。發展低碳旅游業是創建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旅游業中推行低碳消費、綠色發展帶動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為實踐者,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當地草原的原生態游牧文化、當地人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生活態度等,構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會遺產,是極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資源。因此,特別要在旅游主體企業賓館飯店、景區景點、旅行社、購物點及導游中,倡導低碳消費,在旅游行業中推行循環經濟、倡導低碳消費,培養低碳消費理念,提高人們的節能、減排意識。營造低碳旅游發展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發展低碳旅游業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低碳理念,處理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系。同時,以標語宣傳、媒體宣傳、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全社會低碳經濟的教育,處理好人和自然的關系,重視并加強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

1.2倡導低碳行為。旅游者、旅游開發者、旅游企業、旅游管理者作為旅游各方參與者,都應在行為上低碳化。將生態環保理念滲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費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態和可持續旅游方式。旅游開發者對自然景區不做“硬”開發,要做“軟”開發。不改變原有地貌,堅持“多利用、少開發”的原則,選擇性開發低碳旅游資源。旅游企業則要提供給旅游者低碳化旅游產品。在旅游餐飲上,盡量選用本地的食材,選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議多選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飯店上,要以綠色飯店的理念全面創建低碳旅游飯店,用節能新技術,降低能源消耗,實行垃圾分類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傳統交通工具,選擇徒步、穿越、營地等體驗性強的旅游方式,同時要控制景區(點)內交通工具的進入,應禁止外來車輛、景區私家車、公務車及出租車的進入,景區內設置環保旅游觀光車、電瓶車、畜力車、人力車等少污染或無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護生態環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實現主要取決于旅游景區低碳的實現,景區在開發和管理上以低碳為理念,創建生態型景區,發展產業化自行車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濕地旅游等綠色生態類型的旅游產品,徹底扭轉到低碳、環保的發展道路上來,最終形成全產業鏈的循環經濟模式。在旅游購物上,盡量購買原生態的商品,抵制過度包裝、生產設計復雜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娛樂上,應減少開發大型實景和文化演藝類活動,大力開發原生態的、體現當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項目。旅游管理者則主要控制游客數量,對旅游者進行低碳教育,通過游客管理、景區管理實現低碳化。

2.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注意的幾個重點

2.1強化規劃引導。發展低碳旅游業,必須要有一個科學的規劃來指導。已有的規劃重視旅游本身及其相關產業的布局和發展,而忽視生態保護和建設;只注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忽視資源保護。有的景區景點在景觀設計上,沒有充分體現人性化和生態化設計理念,以致許多建筑物與自然環境不協調。因此,旅游服務要以人為本,旅游開發則要以天為本,也就是要將這種未經工業化污染的生態景觀資源、生態文化資源和生態環境資源,保留下來,拋棄數量經濟的觀念,合理測算生態承載量,限制游客數量,走品質旅游經濟的路子。一是在具體規劃上,要增進環境優化與人文關懷的互動,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

加強對全州旅游資源價值、市場潛力以及旅游開發將會造成的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調查和評估,按照適度、有序、分層次開發的原則,編制具有指導意義的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的生態旅游發展規劃,以指導和協調生態旅游資源開發工作,制止生態旅游資源開發中的不良行為。對以往已經編制的旅游資源開發規劃,要按照資源環境保護優先的要求,重新審視、調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體項目上,要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要從生態角度嚴格控制各景區服務設施的規模、數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風格,提倡以自然景觀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勢,體現自然之美。制定規劃,關鍵是要嚴格實施規劃,使規劃法制化,成為指導低碳旅游業的綱領性文件。三是在旅游產品的規劃設計和改造創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資源殊的自然屬性,找準旅游資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產品既美麗多姿又富有神韻,既統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氣質。要認真學習和借鑒先進地區旅游規劃建設上的生態理念、環保意識及建造藝術,以規劃整合生態旅游資源,精心打造生態旅游板塊。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發展勢必需要相關部門、相關主體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機制聯合推進。應注重相關行業規劃或計劃的銜接,以共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標準、共同監督執行、共同評定檢驗等形式,將旅游業節能減排工作融入國民經濟體系中綜合規劃、執行和考核。各級政府和旅游業主管部門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和內在機制,健全發展低碳旅游的激勵機制,發揮企業發展低碳旅游的主體作用,并引導公眾參與。一是統一認識,加強指導,全州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從建立循環經濟這一高度來倡導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的認識。二是制定相應低碳旅游的地方標準。通過制定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的地方標準和考核獎勵辦法,引導旅游企業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中來。三是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將是否“低碳”納入行業發展的考核和評價因素,促使現有旅游模式轉變,激勵引導旅游主體爭創低碳企業、綠色企業,使廣大游客爭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對達到地方標準的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及優秀導游人員、文明游客,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傳。利用旅游宣傳推介的優勢,在國內外節會、媒體、網絡上宣傳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五是加大行業監管。從旅游的各要素入手,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低碳消費、綠色旅游的鼓勵扶持政策,引導旅游綠色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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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聯邦與地方政府分類執法的方式,美國環境執法主要由三個部門負責:國家環保局、內政部和農業部。國家環保局主要負責控制污染事件的發生,內政部主要負責聯邦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農業部主要負責農產品、畜牧產品的計劃、生產、銷售、出口等,負責美化環境、保護環境、農業教育等。美國的環境執法原則上由各州來執行,一方面各州在聯邦環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實施計劃,但實施標準不能低于聯邦規定的標準。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執法過程中超過了聯邦的標準,聯邦環保局又會以自己的名義取代該州進行環境執法的地位,從而來確保全國各州的環境執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統一。美國聯邦政府對環境污染按資源進行分類管理,制定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土壤侵蝕法》、《水質法》、《清潔空氣法》、《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等法案,對不同的資源要素制定單獨的法律,這樣不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執法,同時,也為綜合治理農業環境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

2聯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結合

在立法層面上,聯邦和州憲法對不同層級的不同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以確保不同部門執法的合理高效。美國農業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強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國國會頒布并實施的《水質法》,要求各州對管轄區域內的面源污染進行統一識別,區別不同類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過合作來預防、阻止以及減輕污染的發生,鼓勵政府間制定可行的統一的有關預防、阻止以及減輕水污染的法規,并鼓勵各洲政府間簽訂預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發生的合同,國會對此類協議規定只要不與聯邦法律法規發生沖突便給予贊成通過。同時,美國聯邦政府還與州以及地方機構合作開展研究、調查、設計以及搜集信息等,來預防、阻止和減輕水污染。聯邦政府授權環保署對各州、自治區、州市、各洲間為預防、阻止和減輕水污染的機構提供資金援助的措施來削減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從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來看,迄今為止美國制定的農業資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蝕、水土流失等方面,在農業投入品(農藥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縣還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國農業環境所面臨的問題

1土壤污染

我國土壤污染種類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農藥、化肥以及農膜,還有酸雨等大氣類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續性、隱蔽性以及滯后性,所以我國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農田減產甚至絕收,是造成糧食危機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我國污水灌溉農田面積約330多萬公頃,占全國總灌溉農田面積的7.3%;每年農藥、化肥使用量均超過2.3kg/公頃;每年農地用膜年產量50萬噸,大約20%殘留在土壤中,殘留的地膜會造成新一輪的污染;據2010年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顯示,全國酸雨面積約120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的12.6%。

2水體污染

水污染是各國共同面臨的一項重大難題,根據聯合國2008年數據,我國擁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資源總量的6%,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隨著污染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其質量對人類的影響已經遠超數量。據水利部2011年水資源公報顯示,我國北方六區2011年水資源總量為4918億立方米,占全國水資源總量的21.1%,但總用水量卻占全國的45.3%。全國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嚴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達到2、3類水質的北方河流約有20%、南方約30%。另據近期對全國130個湖泊調查結果分析表明,目前處于富營養狀態下的湖泊有51個,占調查總數的39%,占調查面積的33.8%。

3農藥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國總體上對農藥化肥控制力度比發達國家低,不僅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體現在對農藥化肥的使用上。我國每年因農藥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現大量農藥中毒事件,據26個省市1992~1996年5年間的不完全統計,共報告247340例農藥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為9.95%。另外,據農業部對6個省26個基地縣抽樣調查,糧食中農藥檢出率為60.1%,殘留超標率達1.12%。一些大城市郊區蔬菜農藥檢出率超過50%以上。這不但影響我國農業自身健康發展,還導致我國在農產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國家的歧視。

三美國農業環保制度

對我國農業環境問題的啟示美國農業環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國聯邦以及州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趨勢,及時制定適合國家發展需要的農業環境保護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執行是保障,美國農業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與其制度建設密切相關。雖然我國與美國體制不同,但針對相同的農業環境問題所需解決辦法卻如出一轍。美國在治理農業環境問題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進性,值得中國借鑒。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維護、意識的培養、科研的貢獻、資金的投入是環境保護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立政府企業環境問責雙軌制在黨的十號召對官員進行綠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十分必要。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即在工礦企業選址建廠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報告,由環保部門根據報告分析是否有必要進行專門的污染測試,對于可能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土壤、大氣、水、動植物,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進行多方位的檢驗與評估,這應當作為企業選址建廠中的必要環節。只有那些對土壤或生態環境沒有或基本沒有負面影響的企業,才能建立在市區或郊區。如果對土壤影響較大但又必須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預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許其建廠。對于污染嚴重的工礦企業,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區等地建廠。實施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以有效地預防土壤污染的發生,高效地節約治理成本。目前,我國土壤污染責任仍以“誰污染,誰治理”為原則,因此建立政府企業環境問責雙軌制對預防“點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工業三廢,其對土壤造成間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針對企業污染的設計主要是采取個別控制,以污染物“點源控制”為主,而非個別污染大家治理。在責任承擔上,現行企業績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生態價值受損,這足以表明企業已將污染所導致的負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損,這對其他企業以及生態環境有失公平。黨的十提出要把資源、環境、生態納入到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中,建立以綠色GDP為導向的政績考核體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業選址建廠時,應先向當地政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說明其針對土壤環境評價保護措施的設計,以及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另外,政府方面針對政府官員實行環境與經濟綜合考核的辦法,即政府在接納企業在本地區建廠時,未來就要承擔各項環境標準抑或某單項環境標準的考核,并根據企業排污狀況,確定獎勵排污少未對環境造成危害,且與高污染的企業一同承擔污染環境的責任,做到經濟建設收益與環境保護同負擔,以便早日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

2采用綜合環境制度解決水污染問題

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公眾參與監督水源區的水質量相結合的制度。國務院為了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規定所有的工業污染源都要達標排放污染物,對于新建的企業要實行三同時制度。工礦企業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性質決定從嚴控制還是放寬政策,對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嚴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總量標準根據各地政府制定的標準嚴格執行,如果有過量排放的,政府應對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對于毒性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寬政策。對于建在離水源區較近的工礦企業,民眾要積極監督其排放的物質是否對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應對其采取限期治理或遷出水源地區域的措施,責令其另行選址建廠,并設立水源地保護區,嚴格限制有污染的企業在水域區附近建廠。在工業生產中,針對廢水的處理,政府要加強管控,定期檢查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轉以及排放區域,防止其將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監督工礦企業排放工業三廢的行動中來,排污即舉報,不僅加強政府對排污行為的管控,更應當增強民眾參與環保事業的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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