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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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法治國家,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性履行納稅義務。而納稅必然減少納稅人的凈利潤,為了在合理、合法、合規的情況下達到節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納稅人必須進行稅務籌劃。即,環境是一定的,只有適應環境,才能改變自我。我們的環境是:來源于市場,適應于市場。而在市場運行中又必須遵循一定的市場規則,適應、掌握并較好地運用這些市場規則,最終實現納稅額度最低,企業利潤最大,市場份額占有率最高,進行稅務籌劃是我們的必由之路。
1、企業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使稅務籌劃成為必然;
企業要生存、發展、獲利,盈得社會各界人士的好評,獲得投資者最大額度的投資。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他的根本目標。實現該目標的途徑總體來說有兩條:一是增加企業收入,二是降低企業成本費用。而稅款就作為一項費用而存在,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稅務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費用,從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2、稅法的規定性、法律的嚴肅性使稅務籌劃成為必然;
所謂稅務籌劃,是指在投資、籌資、經營、股利分配等業務發生之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事先對納稅事項進行安排,以達到最低納稅額度。而一旦投資、籌資、經營、股利分配等事項已發生,那么納稅義務就已經產生,這時再想方設法少交稅款,就成為偷稅、漏稅,必將受到法律處罰。合理、合法、合規、及時、有效地進行稅務籌劃就象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使企業遵紀守法;一方面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增加凈利。最終達到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3、稅務籌劃是納稅人行使的一項基本權利,經過稅務籌劃納稅義務會變得積極、主動、簡捷而明了。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矛盾。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履行的一項基本義務,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則是納稅人行使的一項權利。進行稅務籌劃使納稅人被動的納稅行為(即稅務機關征多少,納多少)變成了一種具有主觀能動性的行為,為了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額度,納稅人會進行一系列測算、規劃、分析、對比,設計幾套納稅方案,然后選擇其中最優的使用。這里所指最優包括稅額最低;操作最簡便;使用最明了等等。對征稅機關來說,利用納稅人的這種積級性,不但抑制了偷稅、漏稅、逃稅;而且方便了征稅。從而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二、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具體來說,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全局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濟出現了多元化、多渠道、覆蓋面寬,涉及范圍廣的趨勢,稅務籌劃不再僅僅是一種行業、一個部門、一種產品基礎上的單純的籌劃活動,而成為觸動企業發展全局,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稅后利潤的一種戰略性籌劃活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合并、分立、重組不斷擁現,稅務籌劃的全局性顯得尤為重要,通過籌劃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合理歸屬企業所得的納稅年度,延緩納稅期限,實行稅負轉嫁,進而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水平。一般可以考慮的操作方法有:
1、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務籌劃。包括企業組建過程中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公司制企業既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企業僅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設立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則設立子公司,如果經常虧損有負債經營的好處則設立分公司。
2、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投資涉及選擇投資地區、投資行業、投資類型。比如,在中、西部與東部投資會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選擇服務行業和生產行業會適用不同的稅種;而選擇了生產行業,生產不同的產品又有不同的稅收規定。
3、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企業籌資無外乎有兩個途徑,一是自有資金,一是借入資金。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所產生利潤應承擔稅務額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過程中的稅務籌劃。企業經營已結束,本會計期間的凈利潤已結出,現金流量數額已確定。面臨的工作就是是否進行股利分配,怎樣行股利分配?如何為投資者節稅?采用何種方法分配股利才能為投資者謀得最大利益?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慮的稅務籌劃問題。
(二)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是稅務籌劃在市場經濟中必須遵循的游戲規則;
1、遵守企業業務流程,研究企業自身特點,全方位、全過程進行稅務籌劃。納稅人必須了解自身從事的業務從始至終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種納稅方式?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可能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或法規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納稅人要考慮如何準確、有效地利用這些因素開展稅收籌劃,以達到預期目的。
2、稅收法律、法規是納稅人繳納稅款和進行稅務籌劃的依據。納稅人在準確掌握與自身經營相關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需要利用一些恰當的稅收籌劃方法,對現行稅收政策進行分析,從而找到與經營行為相適應的突破口。
3、進行稅務籌劃,要考慮企業空間和時間經濟效益的統一,前瞻性是稅務籌劃的顯著特點之一。稅務籌劃的主要目地是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是一個整體概念,從企業的建立至企業消失,從企業的總體負稅到企業的個人負稅。降低稅收負擔,要從橫向、縱向、空間、時間上謀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一、國際稅務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認識。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務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務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務籌劃的具體途徑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企業應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發生人身法律關系,或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所得來源管轄權的國家發生聯系。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要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務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避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務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3.在稅務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在稅務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是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比如: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在國際稅務籌劃時,在考慮稅收優惠時,要注意稅收優惠往往是在經濟不發達、勞動力素質低的地區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慮稅收優惠,忽略該地區基礎設施制度落后所導致的高成本負擔及政治和經營風險。
三、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對策
1.我國企業國際稅務籌劃現狀。我國大部分企業稅務籌劃意識缺乏。我國企業的領導由于欠缺財務、稅收知識,因此當提及減少納稅成本時,往往使用偷逃稅款、找稅務人員等方法,而不是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地節稅。而企業的財務人員也因而不能利用稅收知識和會計水平為企業做稅務籌劃。同時,稅務籌劃主體在我國企業中,至今還不甚明確。會計人員只關注會計核算、會計報表,不關心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而管理人員則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樣就形成了稅務籌劃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以前一位同事曾說過:“納稅多的會計不是好會計”,我認為該觀點有些偏見。難道中國納稅百強企業的會計都不是好會計,肯定不是。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納稅數據已成為了衡量企業經濟實力、取信于客戶和社會公眾、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標之一。但細細想來,又不無道理,同一筆業務,在遵守《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少納稅的會計肯定更優秀,該納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納的稅一分不繳。
在會計實務、納稅申報中,增值稅是一個較難的稅種,加上增值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較多,所以很容易出現錯繳的現象。本文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對極易出錯的業務及會計實務進行分析。
二、法律、法規、規章引述與實務處理
(一)聯營兼營要分賬,優惠政策能享到
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現代企業大都從事跨行業經營,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營業稅。即便從事單一行業經營,也可能涉及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這給納稅及會計處理帶來了一定困難。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為了更好地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1]A軍工企業(一般納稅人,無特別說明,以下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生產軍工產品也生產民用產品,2006年10月份銷售收入為600萬元,購入原材料300萬元,進項稅額為51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方法1:銷售額分別核算,軍工產品占60%、民用產品占40%,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40%×17%-(51-51×60%)=20.4萬元
方法2:銷售額未分別核算。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17%-51=51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少繳29.6萬元(51-20.4)增值稅。
(二)易貨貿易開發票,視同銷售照開票
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指出,“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的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易貨貿易、視同銷售行為都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但有些企業卻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這樣不僅沒有少繳稅,還要多繳稅。現舉例說明: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易,甲企業將50萬元的原材料換取乙企業50萬元的庫存商品。(假設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的市場價均為50萬元)
方法1:甲企業與乙企業采用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方法2:甲企業與乙企業按正常的銷售、購貨進行處理,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開具專用發票比開具專用發票要多繳8.5萬元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管開不開專用發票,都要計提銷項稅額。如果企業不計提銷項稅額,那就是偷稅。
視同銷售,不管是投資還是捐贈,只要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應該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我們沒有少納稅,但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分期收款多張票,折扣銷售一張票
稅法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專用發票開具日為起算日,如開票后90天付款。所以絕大多數企業都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將專用發票送交購買方,從而開始計算到期日。出現這種現象,有稅收法規脫離實際的原因,也有業務人員對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層含義:1、分期確認收入,2、分期收回貨款。大家對第二層含義都知道,但對第一層含義不是很清楚。所以會出現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這樣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因為稅法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進行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3]A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2006年3月發出商品250萬元(市場價:300萬元)。(不考慮進項稅額)
方法1:發出商品時即開具全額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351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300×17%=51萬元
方法2:分三期(三個月)等額開具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250萬元,貸:庫存商品250萬元;借:應收賬款117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100×17%=17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稅收總體上是一樣的,但采用分期開具專用發票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對于一個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來說是不幸中的萬幸。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大多數企業折扣銷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價格開票,一般很少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額,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情況就更少。所以一般不會提高稅負。
(四)代墊運費只掛賬,包裝押金另掛賬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指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稅法明確規定,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而有的企業卻偏偏要將其納入銷售額,作為貨款的一部分。這主要由于業務人員的不規范操作,將代墊的運費作為自家的運費進行報銷,然后在銷售額中加入報銷的運費。這樣操作雖然簡便,但是卻增加了稅負。現舉例說明:
[例4]A企業銷售甲產品給B企業,銷售額(含稅)為1170萬元,并代B企業支付承運人C的運費30萬元。
方法1:由承運人C向A企業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將運費并入銷售額中。
A企業賬務處理:借:營業費用21.9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25.641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4.359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170+30)÷1.17×17%-30×7%=172.259萬元
方法2:由承運人C向B企業直接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代墊。
A企業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000×17%=170萬元
通過比較會發現,將運費并入銷售額比代墊運費要多繳2.259萬元(172.259-170)增值稅。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在現實操作中,有很多企業將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作為銷售額,當然,這樣操作比較簡單,但是卻享受不到稅收的優惠。要降低稅負,必須將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進行單獨記賬。現舉例說明:
[例5]甲公司為加強包裝物管理,對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銷售產品6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0萬元。
方法1: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未進行單獨記賬核算,而是并入銷售額。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8.547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3.453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1.17×17%=103.453萬元
方法2: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進行單獨記賬核算。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萬元,其他應付款10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2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單獨記賬核算要比不單獨記賬核算少繳1.453萬元(103.453-102)。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就算偷稅。稅法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它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所以進行會計處理時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規模開稅票,進項轉出見稅票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從而造成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但稅法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一定要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的專用發票。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通過對稅法的理解可以知道,進項稅額轉出是有條件的:1、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了,如果沒有抵扣,也就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被盜。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后改變用途,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福利或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所以在確定進項稅額轉出時,一定要查看以前購入的貨物是否有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發票、單據,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如果沒有抵扣,就不用進項轉出。
(六)普通稅票不漏掉,小小訣竅真見效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了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及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外,還包括許多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發票、貨物運輸發票、鐵路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
財稅[2002]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3]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準予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國稅函[2005]3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準予抵扣。準予抵扣的范圍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不得抵扣。”
財稅[2001]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將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發票給漏掉,尤其是沒有抵扣聯的普通發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稅稅負,除了從戰略上進行籌劃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認真按照增值稅減稅法則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稅稅負。
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非常熟悉,而在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人們對此有極大的興趣但似乎又心有所忌,目前對稅務籌劃尚無統一定義。筆者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規定范圍內,以適應國家稅收法律為前提,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籌資、投資、經營等環節事先安排和策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經營管理活動。本文側重對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作一些粗淺的分析。
1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原因和現狀
1.1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原因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經濟逐漸一體化,大量的外國企業紛紛入駐,這對我國的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小的沖擊。面對如此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小企業要想在同外資企業的競爭中脫穎而出,除了要提高技術、擴大規模、加強管理外,取勝的關鍵在于能否降低企業成本和支出,盡可能地增加盈利,這就要求企業要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另外,中小企業要想做大做強,走出國門進行投資、經營、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更要進行稅務籌劃,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國的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同時,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法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偷稅、漏稅的機會將日益減少,為此違法行為而付出的代價也會越來越大,中小企業以往利用的種種違法手段來減少稅賦的方法也逐漸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稅務籌劃方略來降低稅務成本,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業為在今后的競爭中勝出,就要充分利用稅務籌劃,而外部條件的變化將為中小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更大的空間和可能,中小企業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稅務籌劃將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1.2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現狀
1.2.1稅務籌劃外部環境不佳
(1)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識、技術、人員素質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稅收征管與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由于我國存在少數稅務機關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稅務人員擁有過大的稅收執法裁量權,使得征納關系異化,導致部分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之間協調空間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務而不依法辦稅,一方通過違法行為,以較低的成本實現了稅負的減輕,這在客觀上阻礙了稅務籌劃在實際中的普遍運用。
(2)稅務業發展不快。目前,我國稅務業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相對滯后,稅務人員結構不合理。主要是因為人員素質不高、專業水平較低,使得稅務業缺乏應有的吸引力,不能滿足廣大納稅人的需求。
(3)稅法建設和宣傳相對滯后。我國目前稅法建設還不夠完善,還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調整,而對于稅法的宣傳,除了部分專業的稅務雜志會定期刊登外,納稅人難以從大眾傳媒中獲知稅法的全貌和其調整情況,不利于企業進行稅務籌劃。而且社會各界對稅務籌劃理解不一,且宣傳稅務活動的機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不足,人們對稅務籌劃的誤解也就在所難免。
1.2.2稅務籌劃基礎工作(內部環境)不牢
(1)各項管理活動不規范。企業中各項管理活動并非嚴格按照財務工作規程來做,不經過任何可行性論證和財務上必要的預算,就有企業領導擅自決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權責不清。企業中往往存在著稅務籌劃主體不明的現象。一般會計人員認為自己的職責是做好會計核算,提供會計報表,至于立項前的稅務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是領導的事。而在上級眼中,稅務籌劃應該是財務部門份內的事情。從而導致稅務籌劃無人負責管理。
(3)會計政策執行不嚴。由于管理不嚴、體制不完善、會計人員素質低下,地位差,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嚴,企業的會計賬目時有差錯,賬實不符、小金庫、無原始憑證、不按會計程序做賬、隨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現象嚴重,以至于稅務籌劃無從下手。
2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
2.1縮小課稅基礎
應繳納的稅額=課稅基礎×稅率,因此,可以通過該方法減輕企業稅務負擔。通常情況下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使各項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樣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也可以使用較低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
2.2使用較低稅率
各種稅法一般都采用10多種稅率,只有極少數采用單一稅率,其中采用累進稅率又是節稅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國現行稅制為納稅人實施稅務籌劃提供了選擇較低稅率的可能性。如在企業所得稅中就將其分為33%的基本稅率和27%(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上10萬以下的企業)、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的企業)的兩檔優惠稅率;消費稅有產品差別比例稅率,營業稅中有行業差別比例稅率等等。
2.3延緩納稅期限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應該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相當于無息貸款的利益,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計提折舊時,將平均年限法改為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可獲得延緩稅款的利益。
2.4合理歸屬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費用等的增減或分攤來達成(需要正確預測銷售形勢)。各項費用的支付,配合企業靈活的優勢,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銷售時間上的確認、存貨計價、折舊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都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它利用稅收利益引導人們的活動,只有合理的運用才能得到確實的利益,這就要求納稅人要時刻關注稅法的改變和國家政策的變化,抓住機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取更多的利益。
3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3.1納稅人類別選擇的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即除了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外的小規模企業,如果企業規模沒有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這種規定,那么將會有部分企業既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又可以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企業可以通過分析稅負無差別點來決定是否成為一般納稅人企業。
假設,一般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4%。不含稅銷售額為S,不含稅購進額為B,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為V。
(1)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稅率=銷售毛利率×稅率
所以:(S-B)×17%=S×V×17%(1)
(2)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企業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所以:企業應納增值稅額=S×4%(2)
(3)稅負差別點。
(1)=(2)(S-B)×17%=S×V×17%=S×4%小規模納稅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設條件下,通過對企業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的計算分析(見圖1)就可以清楚地比較不同類別納稅人的不同稅負。當毛利率大于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的稅負無差別點23.53%時,公式(3)左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小于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此時,小規模所負擔稅負較小,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模式可以節稅。當毛利率等于23.53%時,公式(3)左邊等于右邊,兩種模式納稅人所承擔稅負相同。當毛利率小于23.53%時,公式(3)左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大于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此時,一般納稅人所負擔稅負較小,選擇一般納稅人模式可以節稅。由于稅法中規定,現行增值稅只設13%和17%兩檔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設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別計算出其他稅率下稅負無差別點。
3.2成本費用的稅務籌劃
(1)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必須在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下進行。對于稅法有列支限額的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稅法規定對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對如業務招待費等限額列支的費用應爭取在限額內充分列支。
(2)要使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全部得到補償,國家允許企業列支的費用,可使企業合理減少利潤,企業應將這些費用列足。同時,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因為中小企業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擁有產權的場所辦公司、建工廠,還有很多家屬參與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去,根據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要注意考慮收取租金和在企業工作的家屬發放的工資,因為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減少企業稅負。
(3)要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同時要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攤列的費用,達到遞延納稅時間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則應選擇增大前幾年的費用。
3.3利潤分配與稅務籌劃
(1)利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中小企業在重組時,不妨考慮兼并賬面上有虧損的企業,將盈補虧,沖減利潤,達到減少所得稅甚至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選擇權,盡量多列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5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優惠。“兩免三減半”是指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就給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形成了較大的稅務籌劃空間。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獲利年度,使“兩免三減半”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后,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果在經營初期,企業在連續虧損的情況下出現了小額的盈利,為了推遲獲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來抵消利潤。但在做此決定時,一定要綜合衡量不捐贈時的稅收負擔和捐贈時的支出損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不然可能會得不償失。
(3)低稅地區投資的利潤分配籌劃。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并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1張艷純.企業納稅籌劃[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4
2毛夏鸞.企業納稅籌劃操作實務[M].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4
稅收已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不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在新形勢下企業作為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稅務政策,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資金籌集的稅務籌劃
(一)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就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理財活動,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資金,通常可以通過從銀行取得長期借款、發生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以及利用企業的保留盈余等途徑取得。下面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為企業選擇籌資方案提供參考。
1.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這種大規模的支出就需要長期借款來幫助完成。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后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例如,某公司發生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生費用率為5%,由于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生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后形成的,其所有權屬于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后利潤存于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于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于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做出準確的測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后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例如,某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占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后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2.籌資成本分析的注意問題。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嬴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于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后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留存收益)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們承擔的稅負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減輕稅負的目的。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于進行納稅籌劃。
以下僅以負責籌資與權益籌資(即發行股票)為例,對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影響加以比較。企業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就是負債,具體又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其中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構成關系,通常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權益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負債融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包括稅前和稅后)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在息稅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稅前的收益)不抵于負債成本總額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效果就越顯著。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稅后)方面。這從下式得以反映: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應當明確的是,這種分析僅是基于純理論意義,而未考慮其他的約束條件,尤其是風險因素及風險成本的追加等。因為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成本水平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從而使負債融資呈現出負杠桿效應,即權益資本收益率隨著負債額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實現節稅效果必須是建立于“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1.租賃的納稅籌劃。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機器設備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之其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租賃可使其直接、公開地將資金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與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另外,租賃發生的節稅效應,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租賃還可以使承租者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
2.籌資利息的納稅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后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稅務籌劃注意問題及發展前景
(一)稅務籌劃的注意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
1.稅務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二)稅務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務籌劃是在宏觀的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個地方情況不同,稅務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影響籌劃的成功與否。但隨著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稅務籌劃不僅會為納稅人所重視,也會為稅務機關所接受,所以稅務籌劃在中國前景廣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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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小民,趙新順,何存花編著財務管理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稅務籌劃”是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1.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資抵免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具有覆蓋面廣,優惠力度大,政策性強的特點,企業可以用好用足這一政策,來爭取最大的稅收優惠效果。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根據現行投資抵免政策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正確選擇設備的購置制度。確定了設備購置年度,實際上也就確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條件一定時,基期年度繳納的所得稅越少,對企業越有利。所以選擇在減免稅期滿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購置設備,將使企業設備投資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
(2)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和合理分配各年設備購置額。在設備投資額、設備購置年度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獲得最優的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是:
年度設備投資額×40%≤法定抵免期限內各年新增所得稅額
所以企業在進行設備投資前,應預測未來各年盈利情況,并以預測新增所得稅額為依據,確定每一年度的設備購置額。假設某企業技改項目建設周期為兩年,需要設備投資額為600萬元,如果全部設備都在2000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投資抵免額為240萬元(600×40%),但是,該企業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只有200萬元,那么就不得不放棄40萬元的投資抵免額;如果該企業將600萬元的設備分兩年進行,2000年設備投資額應控制在500萬元(200/40%)以內。假設該企業選擇在2000年購置設備400萬元,稅法允許投資抵免額為160萬元,小于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可全額抵免。其余200萬元的設備在2001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抵免額80萬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稅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增加值之和,因為《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5年)抵免。該企業分兩次購置設備獲得的投資抵免額比一次購置提高了。
3.為了體現激勵性稅收政策,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可以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
4.兼并籌劃帶來“節稅”利益。假如一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此時正好有一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于停產倒閉狀態。對這種情況,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由于對被合并或兼并企業虧損的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
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選擇彈性,不同的處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
如在企業會計處理方法中,進行稅務籌劃表現在很多方面,具體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等。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在物價持續上漲期間,后進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貨成本小,相反,銷貨成本必定較高,這樣就會產生較少的凈收益和所得稅,而此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會相反。在物價持續下跌期間,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會計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同時一貫性原則也要求“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計影響數,以及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這樣就可以在物價下跌時采用先進先出法,物價上漲時改為后進后出法,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稅收籌劃。
2.加速折舊法帶來的“節稅”利益
加速折舊法一個實際的財務利益是:與直線折舊法相比,企業在確定應稅收益時,由于在早期多計入了折舊費,將使企業應稅收益相應減少,從而使企業在早期交納較少的所得稅,而在后期交納較多的所得稅,這意味著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收的欠稅行為)。從而等于對納稅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降低資本成本。
三、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融資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之一。
對于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輕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可取得數額較高的租金收入,同時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為優惠的稅收待遇,有助于減輕稅負。
有效的稅務籌劃,可以通過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彈性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從而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然而,由于企業目前所處的外部環境、內部管理以及人員素質等方面因素的制約,很多理論上的稅務籌劃方案在實際應用中往往還存在許多不足,阻礙了我國企業稅務籌劃的進一步推行。為此,本文通過對目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所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進行分析,試圖對企業稅務籌劃的進一步推行作一些探討。
一、當前企業稅務籌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表現
1.稅務籌劃意識淡薄,財務人員素質無法適應稅務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企業不管效益如何,普遍只重視生產管理、營銷管理和研發管理,卻不夠重視財務管理。具體表現在只知道被動等待稅收優惠,而不知道積極爭取稅收負擔的減少。因此較少開展稅務籌劃,更不可能保證企業的稅務籌劃在嚴密細致的規劃和自上而下的緊密配合下進行。這無疑將大大影響稅務籌劃的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國企業在與國外精于稅務籌劃的外企競爭過程中的實力。此外,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當前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經營者往往不是企業的股權所有者,鑒于自己的政績、考核、激勵機制等因素,考慮的大都是企業利潤總額最大化,而不是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企業管理層的節稅意識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同時,由于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稅收征管的日益細化和征管流程的日益復雜化,金融工具、貿易方式和投資方式的創新等等,要求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會計、稅法,還要精通金融、投資、貿易、物流等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找到稅務籌劃的切入點,真正為企業節省稅收成本。而現在我國國內企業有些財會人員就連會計、稅法也不是十分精通,很多財會人員會計、稅法知識陳舊,面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稅法日新月異的完善與發展,往往顯得無所適從。
2.稅務籌劃概念模糊
目前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和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均未真正弄明白偷稅、避稅和稅務籌劃之間的差別。偷稅是指納稅人明確違反稅法的減輕或者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就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避稅,則是指納稅人使用合法的手段逃避或者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雖然合法,但這種行為與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相背離,會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國家要么采取完善稅法,堵塞稅法漏洞,使納稅人無機可乘;要么在法律上引進“濫用法律”的概念,對納稅人完全出于避稅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并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從而在實際的征管中進行“反避稅”研究和稽查。而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避免或者減輕納稅義務,同時采取的手段也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的行為。稅務籌劃是國家提倡的行為,也是企業正當的權利。由于企業的財會和相關人員在實踐中分不清以上三者之間的概念,不是把偷稅和避稅作為正當的稅務籌劃來進行,最終被稅務機關處罰,得不償失,就是連正當的稅務籌劃也不敢進行,害怕掌握不好偷稅、避稅和稅務籌劃的界限而導致被處罰的后果;而一些基層的稅務征管稽查人員只要發現納稅人采取了某些方法少繳了稅款或者減輕了稅收負擔,首先便想到納稅人偷逃了稅款,并尋找依據來進行查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推行。
3.稅務籌劃目的不明確
當前,許多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往往不考慮是否符合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客觀要求,不做稅務籌劃的成本收益分析。我們應該清楚,稅務籌劃不是單純為了籌劃而籌劃,而是為企業整體效益服務的。因而籌劃的方法必須符合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不能因為稅務籌劃而破壞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流程。因此必須處理好節稅與現金流量的矛盾,必須注意避免稅負抑減效應行之過度擾亂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制的紊亂,并最終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損失的風險的發生。同時,在稅務籌劃方案實施前應進行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看企業減少的應納稅額是否多于為實施稅務籌劃方案所花費的費用。比如: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人就提出購進零件,然后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就面臨激烈市場競爭的企業來說,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那顯然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再比如,盡量推遲納稅也是稅務籌劃一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一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盡管企業后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不可否認,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我們在進行企業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必須全面考慮企業管理生產經營實際,切實進行稅務籌劃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較。
4.稅務籌劃方案缺乏預見性
在現實中,通常容易將稅務籌劃認定為只是對現行稅收政策及運行環境的籌劃,其實這種認識并不全面。稅務籌劃雖然從理論上看是在對現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礎上,進行最有利的涉稅規劃。但由于稅制自身變動及經濟環境的改變,囿于既定背景的稅務籌劃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率一直穩定不變,幾乎所有的稅務籌劃都是以此為背景。但隨著加入WTO后,國內稅法必將受到國際稅收發展的變化與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挑戰,可以預見,今后我國稅制將會出現比以往更為頻繁的調整。如果預期未來稅率可能上升,則直線折舊法對企業的稅款減少更有利,因為在稅率上升的情況下,即期減少的稅前所得將在遠期適用更高的稅率征收,從而可能導致延期納稅收益小于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當然,這種比較也是基于現金價值貼現計算的)。反之,如果預期今后稅率可能下降,由于使用加速折舊方法有利,這將從兩方面取得稅務籌劃收益:一是稅率下降產生的即期轉移到遠期納稅的稅負絕對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納稅的時間收益。因此,對于我國所得稅稅率的調整一定要加強分析,盡早籌劃。
5.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工作流程不同步
企業普遍不重視與稅務機關在稅法理解上的溝通,缺乏對稅務機關工作流程的了解。現代經濟條件下,由于稅法除了組織穩定的財政收入職能外,還擁有宏觀調控等效應,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稅收差別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不同類型的且具有相當大彈性空間的稅收政策。因此,正確執行稅收政策就要以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為前提。而且隨著稅務機關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征管流程越來越復雜。為此,了解稅務機關工作程序,加強聯系和溝通,爭取在對稅法的理解上和稅務機關取得一致認識,是企業稅務籌劃方案是否有效的關鍵。當前我們許多企業都是在自己理解稅法的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的,殊不知,無論哪一稅種,在納稅范圍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即“稅務機關認為,其他應該征稅的行為”。只要是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根據自身的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故此,企業稅務籌劃人員應該和主管稅務機關經常保持聯系和溝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處理上得到其認可,再進行具體的稅務籌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那些無效的稅務籌劃。當然,稅務機關也應該進一步加強稅務宣傳的力度,加強在稅法實施細則的理解上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溝通,以達到“雙贏”的效果。二、對完善我國企業稅務籌劃的認識
鑒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條件,除了加強對國外成熟理論的轉化運用外,加強對稅務籌劃的宣傳、法規法制的學習也是不可缺少的。就企業而言,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應盡快熟悉各種稅務籌劃原則與技巧,使稅務籌劃規范化。當然具體方法與技巧很多,由于文章篇幅的原因,在此就不再作進一步討論。總的來說,企業稅務籌劃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技巧,都必須把握好以下幾方面原則:
1.合法性原則
稅制是國家以征稅方式取得財政收入的法律規范,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稅務機關也應依法征稅。稅務籌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
2.謹慎性原則
稅務籌劃應保持必要的謹慎,不能盲目進行策劃,如果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不但白費力氣,還可能觸犯法律。
3.時效性原則
稅務籌劃受稅收時間的約束,其策劃在一個時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個時期就是違法的。所以稅務籌劃的方案應根據稅收制度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4.效益性原則
稅務籌劃應處理好策劃成本與策劃效益的關系,不要得不償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5.規范性原則
稅務籌劃不單單是稅務方面的問題,還涉及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要遵循各領域、各行業、各地區的各種制度和標準。比如,在財務、會計籌劃上要遵循財務通則、會計制度等的規范制度;在行業籌劃上要遵循行業制定的規范制度;在地區籌劃上要遵循地區規范,以規范的行為方式和方法來制定相應的節減稅收的方式和方法。
總之,稅務籌劃是一項需要對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將企業本身的資金實力、技術水平、市場狀況、財務核算等密切聯系起來加以綜合考慮并正確籌劃的技術。由于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難免會由于不成熟而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許多無法預見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企業自身的努力和改進是一項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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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公司生產管理中的稅務籌劃
(一)存貨發出計價的稅務籌劃
企業存貨主要指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是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可以用以下公式來表示企業銷貨的成本: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存貨對公司的收益以及應稅所得額都具有重要影響,而且存貨計價方式的差異也會對公司的利潤和應繳稅額產生影響。所以,企業應該選擇一個稅額最低的方式。針對A公司的存貨計價,應該分以下情況進行稅務籌劃:在物價上升的情況下,為了持續增加收益,推遲繳稅時間,對期末存貨可以使用一次加權平均法;在物價下降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稅務籌劃的方向放到國家對稅收的優惠措施上。在減免稅收期間,最大可能地提高當期利潤或者盡量把利潤的實現提前,提高免稅額。在非減免稅期間或者高稅率期間,公司應該采用一次加權平均法,降低當期的收益減少稅額。存貨計價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據產品的價格波動來減少稅額。產品價格的波動使得公司能夠根據價格的調整和存貨計價的籌劃提供了條件。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
在固定資產的折舊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數總和法。不同的折舊方式不僅影響固定資產的成本,而且影響企業收益以及企業所得稅,所以可以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式來進行稅務籌劃。A公司的稅前平均利潤是150萬元(平均年限法折舊),2010年12月該公司新買原值60萬元的設備,此設備殘值率估計為3%,假如折舊期限是五年。假設A公司在正常的納稅期間,用以上折舊方式來計算,A公司能夠計提的折舊額如下:(1)平均年限法。預計凈殘值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舊額為:(600000-18000)÷5=116400元。(2)雙倍余額遞減法。此設備每年的折舊率為:2÷5×100%=40%。(3)年數總和法。根據表格發現,,三種不同的折舊方式存在明顯區別。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其折舊額都是隨著年份的增加而減少的,公司前期計提較多,后期計提較少,這樣可以通過把公司的利潤變為從前往后遞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的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禁止在當期直接扣除合乎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要求對其分期攤銷。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況,要達到降低當期稅負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稅前扣除款項,提高當期稅前扣除額,例如盡量采用把支出的費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經進行了一次設備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該生產設備原本價值660萬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費用380萬元,修理后將該設備延長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稅前利潤32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項目。此次修理支出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不能在當期內直接扣除。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20萬元。2009年應納所得稅額為:320×25%=80萬元。假如對此次過程進行籌劃,可以分兩次進行籌劃,第一次支出維修費用320萬元萬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維修支出費用60萬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能夠當期直接扣除。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20-320=0元,2009年應納所得稅額為:0×25%=0元。
三、A公司營銷中的稅務籌劃
(一)兼營行為及混合銷售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額是不同的,公司在兼營和混合銷售的選擇中,其實就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的籌劃。A公司曾經在一次銷售中,免費為買方提供安裝管道服務。此筆業務的總價款是400萬,并雇用安裝公司為買方進行管道安裝,A公司支出安裝費用20萬元。A公司在該業務中應該繳納的銷稅額為:400÷(1+17%)×17%=58.2萬元,安裝公司應該繳納的營業稅額為:20×3%=0.6萬元。經過分析可知,A公司在該業務中繳納了多余的稅額。對于這種業務,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來籌劃稅收:A公司為買方開出380萬元的銷貨發票,安裝公司為買方開出20萬元的發票,這樣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稅稅額變成:380÷(1+17%)×17%=55.2萬元,與之前相比,節省稅額為:58.2-55.2=3萬元。
(二)不同促銷方案的稅務籌劃
由于不同的銷售方法對應不同的稅收政策和稅率,那么,為了降低公司的稅額,A公司需要依據銷售業務的不同選擇最優的銷售方法。假如A公司擬定了三種新產品的促銷方案,計劃從中選取一種最合適的方案。第一種方案是進行九折銷售;第二種方案是購買產品滿10萬元,送10000元的贈品,并且該贈品的成本價是6000元;第三種方案是購買滿10萬元,給予現金10000元。倘若10萬元的產品其成本是6萬元,公司需確定一種方案,以實現利益最大化(上述價格均含稅價)。第一種方案:九折銷售產品,實際上以9萬元價格賣出10萬元的產品。增值稅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二種方案:購買產品滿10萬元,送價值10000的禮品。10萬元產品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為:100000÷(1+17%)×17%-60000÷(1+17%)=5811.97元。將10000元禮品也視為銷售,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為:100000÷(1+17%)×17%-6000÷(1+17%)=581.2元。總計增值稅為:5811.97+581.2=6393.17。第三種方案:購買產品滿10萬元,返現金1萬元。增值稅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對比以上三種方案發現,第一種方案稅負最輕是最合適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簽訂中的稅務籌劃
(一)合同結算方式的稅務籌劃
根據稅法的規定以及公司實踐,為了實現節稅的目標,可以采用以合同條款來約定結算方式,通過變更納稅義務的時間來進行稅務籌劃。(1)選取結算方式來調整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對于銷售貨物并支持勞務服務的,通常以貨款到賬或者得到銷貨發票的日期為業務發生日期,并且能夠把發票開出的日期確定為納稅義務日期。對于銷售收入的籌劃,應該遵循以下思路:將實際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當于為公司提供了一筆沒有利息的貸款。A公司在業務過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條款約定結算方式,來變更納稅義務發生日期,實現節稅的目標。(2)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法律規定。企業在銷售其產品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該按時確認收入:企業不再控制售出的產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權;風險和報酬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買方;可以準確計量收入的金額和已經發出或者即將發出的貨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銷售方法的,確認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續的完備確認收入;在產品即將發出時確定預收款收入;在檢驗或者調試產品的情況下,于調試、檢驗后確定收入。綜上可知,A公司為了降低納稅稅負,應根據業務發生時的資金情況及產品特點選擇合理的結算方式。
(二)變更合同業務的稅務籌劃
在公司的實踐中不同類型的發票也會對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影響,而且以小規模納稅人為采購對象時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在采購中應當對采購合同的條款進行分析,以實現合理的籌劃。A公司曾經參加了一個招標,此次招標是一個新建大樓的管道安裝。當時,公司估測能夠中標的總造價是450萬元,其中管道的款項是300萬元,安裝支出費用150萬元。但是,公司只是將工程450萬元的總價款擬定在合同中,應按照450萬元的總造價承擔增值稅。如,公司在當時能夠籌劃合同的擬定,將150萬元的安裝費明確寫入合同,那么A公司應該承擔的就是300萬元的管道價款部分的增值稅,150萬元安裝費繳納企業營業稅。如此,節省的稅款為:150×(17%-3%)=21萬元。
(三)購銷合同的稅務籌劃
為了節約稅負,可以將購銷合同中的常用條款“支付全部貨款后,由供貨方出具發票”,改成“依據支付的實際金額,由供貨方出具相關票據”。A公司曾經接受某建筑安裝公司的委托,進行該建筑安裝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該建筑安裝企業共支付給A公司加工費用、原料費140萬元,此外,A公司還供應了20萬元的配件。該業務合同中,A公司共需繳納印花稅:(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A公司與該建筑安裝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簽訂失當,多繳納了800元印花稅。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價款、加工費用分別記錄,就可以減少印花稅額。如:原料費100萬元,加工費用40萬元,配件20萬元,其印花稅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一來就減少了印花稅。
1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1.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1.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2我國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基本前提的內涵
基本前提亦稱基本假設或公理性假設,指人類對那些尚未確切認識或無法正面論證的經濟事務和現象,根據客觀情況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斷,其本質是提供一種理想化、標準化的環境約束要件,來減少或簡化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的不確定因素,進而使得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在更為理想的狀態下得以解釋和發展。換句話說,作為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前提不僅在所有前提中居于最高層次,而且影響和統率整個學科理論體系的構建和運行。基本前提之所以存在,主要有兩個原因所致:一是因為客觀世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的存在,使得對有些事物無法進行正面論證,按照波普證偽主義的原則,如果我們無法取得令人信服的反證,那么,這些前提可以成立;二是科學的發展或經驗的積累是一個過程,由于受人知識的不完備性、預期的不確定性和選擇范圍的局限性三個方面的限制,尚不能肯定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因而,只能采用基本前提的形式來進行界定。
理解基本前提的內涵時我們要注意以下五點:其一,基本前提是對復雜現實所進行的簡化,并非試圖捕捉真實世界的每一個現象,而是透過神秘的面紗抓住復雜現象背后最關鍵的因素,據以進行推理和論證,因此,基本前提從本質上講并非完全科學,而往往是與現實情況有較大的出入。其二,基本前提的有效性取決于據此是否作出了可靠的預測,如果預測與經驗相符,就被接受,否則只能被排斥,而非特定假定要成為現實。正如弗里德曼所認為的那樣,經濟學家不該費盡心機使自己的假定成為現實,假定沒有必要是現實的。其三,與自然科學中的公理類似,對基本前提無法進行直接驗證,這主要是因為基本前提是作為基礎而存在的,“它們的下一層沒有東西可資依托”(韓傳模等,2006)。其四,盡管基本前提的有效性不以能否轉化為現實為標準,但基本前提的設定仍以事實為根據,是特定客觀現實環境下的合理反映。其五,基本假設由經濟、政治、社會(主要是經濟)環境所決定,是對客觀環境的抽象,其本質上應該是客觀的,但對客觀環境進行抽象卻必須依賴于理論研究者研究者的主觀性(個人偏好與價值判斷、認識局限乃至特定歷史階段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都會影響基本假設所形成的結論,因此基本假設具備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特征。
(二)基本前提的特點
從基本前提的內涵可以看出,基本前提并非外在于學科理論體系的,而是主要受客觀現實環境的直接和間接影響而形成的內在于學科理論體系的基本特征,沒有了這些特征,就不可能構建相應的學科體系。故此,筆者認為,作為一門學科的演繹基礎,基本前提應當具有以下特征:獨立性、邏輯起點性、重要性、環境依賴性和系統性等五個方面的特點:
獨立性是指每個基本前提都是獨立的基本命題,相互之間不存在內在的邏輯關系,否則,如果一個基本前提能被其他一個或多個基本前提推導出來,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只能作為冗余來被剔除。
邏輯起點性是指基本前提是作為演繹其他命題的基礎而存在的,是學科理論體系得以構建的邏輯起點,基本前提自身是客觀現實的合理反映,是不言自明且無法予以證實的,其下層沒有東西可資依托。
重要性指基本前提是對復雜現實進行簡化的依據和標準,是抓住構建學科理論體系的關鍵因素和變量的一種方法。為了研究的簡化,我們有必要忽略那些次要的因素,而只考慮那些有重大影響的核心變量。這樣雖然使建設與現實有些偏離,但更有利于實現分析的目的。
環境依賴性指基本前提是特定客觀環境的合理反映,對特定環境有很高的依存度,并隨客觀環境的變化(經濟、政治、社會和人文環境)而變化。
系統性指基本前提以及其所演繹的其他推論能夠組成一個體系,共同構成本學科理論體系演繹和發展的基礎。
二、稅務籌劃基本前提的構建
稅務籌劃作為一門相對獨立或完全獨立于稅務會計的新興邊緣學科,也應有其基本前提。結合基本前提的內涵和特點,對構建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有很強的借鑒作用。由于稅務籌劃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涉稅事項進行的謀劃和安排,因此,筆者認為從制度、價值、空間和時間等現實環境角度來看,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制度性前提:稅制差異;價值性前提:貨幣時間價值、理性經濟人;空間性前提:稅務籌劃主體;時間性前提:多籌劃期間(又可以細分為持續籌劃和籌劃分期)。
(一)制度性前提:稅制差異
稅制是稅收制度的簡稱,它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各種稅收法令和征管辦法的總稱。稅制作為一種由國家制定的稅收分配活動的工作歸程和行為,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制度安排”,稅務籌劃必須內置于其所涉稅境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如果稅制完全等同,稅務籌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可能。差異化的稅制安排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客觀可能。一般而言,稅制差異應當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由于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世界上不同國家稅制差異顯著,并且這種差異在短期內不能消除;其次,即使在一國之內,由于受國家宏觀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稅制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之間也回存在差異,“稅收的公平、中性原則也不會完全徹底地得以體現”(蓋地,2005);最后,稅制差異還體現在各國稅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上,由于客觀環境變化,稅制漏洞的識別和堵塞也應是一個動態博弈過程。(二)價值性前提:貨幣時間價值和理性經濟人
貨幣時間價值是指貨幣經歷一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所增加的價值,現在的1元錢比以后的1元錢更值錢,而無論是否存在通貨膨脹。在現實中,其一個重要運用就是“早收晚付”,即對于不附帶利息的貨幣收支,與其晚收不如早收,與其早付不如晚付,“這一基本前提已經成為稅收立法、稅收征管的基點”(蓋地,2003)。正因為貨幣時間價值的存在,在稅務籌劃中方會考慮對涉稅事項確認時間的不同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盡可能晚繳稅,享受延遲納稅所帶來的貨幣時間上的好處,“它深刻地揭示了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之一----納稅最遲”(蓋地,2003)。因此,稅務籌劃是貨幣時間價值早收晚付的體現,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融資功能。
理性經濟人假設是現代經濟學最為重要的理論假設之一,是構建經濟學大廈的理論基礎。理性經濟人假定人都是自利的,人們面對每一項交易都會權衡其收益和代價,并且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來行動。具體到稅務籌劃中,理性經濟人假設要求理性稅務籌劃主體通過開展稅務籌劃來實現自身理財效用最大化。它包括兩層含義,即在稅務籌劃中,稅務籌劃主體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并且他們有動力、有能力通過進行有效的規劃、實施、協調和控制來有效地組織理財活動。
貨幣時間價值和理性經濟人共同構成了稅務籌劃的價值基礎,并為稅務籌劃的進行奠定了主觀可能。
(三)空間性前提:稅務籌劃主體
稅務籌劃主體又稱稅務籌劃實體,是稅務籌劃為之服務的特定對象(一般多為企業),稅務籌劃主體規定了稅務籌劃的立場和空間范圍。設定稅務籌劃主體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該前提決定了輸入稅務籌劃系統進行加工的事項范圍,凡與一個稅務籌劃主體經濟利益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均作為主體稅務籌劃的對象;二是該前提界定了經濟主體與經濟主體所有者之間的利益界限,為準確謀劃某一主體的稅務活動提供了條件。因此,稅務籌劃主體前提作為開展稅務籌劃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稅務籌劃主體不同于會計主體,稅務籌劃主體不一定是會計主體,如對個人所得稅籌劃時,籌劃主體為自然人而非會計主體,同時會計主體也不一定是稅務籌劃主體,如集團公司的基層單位是會計主體,而其并非稅務籌劃主體。
(四)時間性前提:多籌劃期間
多籌劃期間是指稅務籌劃應立足于定期的無限系列謀劃和安排。多籌劃期間界定了稅務籌劃的時間范圍,是對籌劃主體經營時間長度的描述,即稅務籌劃期數應是無限的,各期間是確定和相等的。因此,多籌劃期間前提包含持續籌劃和籌劃分期兩個方面的含義。
持續籌劃是指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籌劃主體(一般是企業)將會按照當前的狀態持續正常經營下去,不會倒閉,不會被破產或清算,是一種理想狀態的前提條件。持續籌劃是針對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因競爭而具有的不確定性而提出的。該前提將籌劃主體所進行的籌劃活動置于穩定的狀態之下,如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帳務處理方式不同所引起的時間性差異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可以轉回,使稅務籌劃活動按照既定目標有條不紊地持續下去,從而提高稅務籌劃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籌劃分期前提是對持續籌劃前提的補充,它是對籌劃主體正常經營活動下持續不斷的籌劃活動的一種人為的中斷,把籌劃活動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分割開來,形成一個個的籌劃期間,有效地解決了籌劃收益與籌劃成本的分配等問題。籌劃分期的存在與籌劃主體的管理職能密切相關。一方面,籌劃分期縮短了時間限制,使得有關籌劃活動的信息更為準確可靠;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不同籌劃主體以及同一主體不同籌劃期間的橫向和縱向比較使籌劃主體及時找出籌劃活動所存在的問題。
三、結束語
基本前提為科學研究通過了基礎和可能,是構建學科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正確認識和把握基本前提的內涵及其特征,是準確定位稅務籌劃基本前提的關鍵。從基本前提內涵及其特征入手,結合稅務籌劃自身的特點,本文認為探討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應從制度、價值、空間和時間等四個角度入手,相應地劃分為制度性前提:稅制差異;價值性前提:貨幣時間價值、理性經濟人;空間性前提:稅務籌劃主體;時間性前提:多籌劃期間。但不可否認的是,基本前提與特定時代環境密切相關,客觀環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務籌劃基本前提也應不斷變化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韓傳模、王成秋:基于公理化方法的會計基本假設的設定,當代財經,2006年第7期
[2]蓋地:試論稅務空間的基本前提與一般原則,財會月刊,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