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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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內外部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司投資管理存在薄弱環節,一方面說明概算水平偏松、控制標準偏低、存在操作空間;另一方面則說明財務預算的精益化程度不夠,缺乏對各類工程項目、成本費用額度、費用支出標準的準確把握。
3預算是對企業各類資源的優化配置,是企業一切經濟活動的統籌安排,是實現發展戰略和當期經營目標的制度保障。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電量中低速增長將成為常態,以往依靠投資帶動電量、收入增長的發展方式將難以為繼。各單位發展還不平衡,有的單位電網投資能力與投資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矛盾,這就要求我們通過全面預算管理科學安排電網投資規模,從嚴編制投資計劃,準確編制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加強投資效益引導,進一步挖潛增效,確保公司穩定、健康發展。實行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管理,是公司進一步提升投資管理水平、財務管理水平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選擇,有利于提高財務預算與投資計劃的準確性,促進兩者有機融合和無縫銜接,增強預算管控針對性;有利于提升投資控制和管理規范化水平,從嚴從緊控制投資,切實規范工程成本費用開支行為;有利于發揮預算資源統籌配置作用,進一步降本增效,確保公司穩定、健康發展。
二、如何推進工程投資預算管理
1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是公司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電網基建工程投資作出的財務資源安排,其核心在于投資管理模式的調整和確定、成本費用標準的測定、管控流程的確定、業務財務的協同,主要有五項推進舉措。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管理是一項跨部門、跨專業的系統工程,應切實加強各單位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發展、基建、物資及財務業務的銜接協同。要按照公司預算編制工作統一安排,及時、準確、完整編報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嚴格落實國網公司批復的投資預算方案,認真做好各項指標的分解細化,將投資預算分解到責任部門、基層單位,細化至具體工程和成本費用項目。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做好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的執行、控制,嚴控預算外開支,增強預算執行剛性和嚴肅性,有效提升工程成本費用管理水平。
2依據工程總投資預算,加強招標采購、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環節成本控制,確保決算不超預算;依據年度投資預算,加強工程成本費用發生的過程跟蹤和動態管控,確保總投資預算目標實現。深化月度預算管理,強化工程成本費用支出審核把關,有效落實年度投資預算。按照工程其他費用分類管理要求,統籌工程支出、固定資產零購和生產成本,防止重復計列、多頭開支、混淆使用。嚴格執行工程竣工決算分級審核審批制度,按照投資預算確定的開支范圍與標準,剔除不合理和不實成本費用支出,實現工程價值閉環管理。
3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是采取調整糾偏措施的前提,是確保預算目標實現的關鍵環節。注重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對比電網基建工程累計成本支出與總投資預算、當年成本支出與年度投資預算,從需求提報、招標采購、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物資領用、項目結算等關鍵節點,分析差異產生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加以糾正和解決。進一步健全完善預算考核指標體系和計分辦法,通過加強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執行過程控制及分析,不斷提高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管理工作質量。
4電網基建工程投資預算管理涉及財務管控模塊、套裝軟件等多個系統,相互關聯、緊密耦合,交織成為保障投資預算高效編制、有效管控的統一平臺。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基金存續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處理方式包括續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五、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基金托管人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從國際法角度看,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并沒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設定一個指導美國談判的框架,一旦美國決定與某個國家談判雙邊投資條約,那么談判將在該范本的基礎上進行。由于美國在政治、經濟等各領域的優勢地位,其談判對手往往很難拒絕采用美國條約范本的表述,最終達成的約文和范本常常大體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條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國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在2004年修訂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間,伴隨著北美自由貿易區、拉美國家的投資仲裁實踐,國際投資法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涉及到投資者與東道國利益的協調。
在美國,范本的起草由美國國務院和美國貿易代表負責,此外還涉及到兩個咨詢委員會,一個設在國務院,一個設在貿易代表辦公室,其組成成員來自有關利益方,包括行政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工會等。這些利益團體的參與使范本起草過程往往頗費周折,但也保證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條,分A、B、C三節,A節是實體性條款,B節是投資者和東道國的爭端解決條款,C節是締約雙方的爭端解決條款。此外還有4個附件,分別涉及習慣國際法和征收的定義,締約方法律文件服務中心,以及雙邊仲裁上訴機構。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內容上要詳細得多,篇幅增加到40頁,并根據十年的條約解釋和仲裁實踐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將國際投資法領域的原有概念進行明確化,另一方面則將美國所提倡的國際投資法領域的新概念進行推廣。在隨后幾年實踐中,該范本的這些主張都被吸收進新的條約中,包括單獨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和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限于篇幅,本文將只針對范本中引起較大爭議的最低待遇標準、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訴機制等4個問題予以探討。
二、公平與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樣,都規定了公平與公正待遇原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時還規定了充分保護和安全原則(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將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標準”(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這一標題下。
公平與公正待遇為雙邊投資條約廣泛采用,可以說反映了投資條約的約文標準,但是各條約對這一待遇所作的具體規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在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是否以國際法為依據,或是否不得低于國際法的要求。發達國家在實踐中,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到《多邊投資協議》(MAI)都將公平與公正待遇同國際法的要求聯系起來,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則拒絕將此兩者相聯系。②因此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國家之間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發達國家學者中,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只是國際投資法對于習慣國際法上最低標準待遇的另一稱呼,因此其內容不應超過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經確定的定義。③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涵不僅來自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待遇,還來自其他國際法淵源。④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一個獨立和自治的待遇標準,專屬于國際投資法,因此其內容有別于國際最低標準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發生的數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傾向對公平與公正待遇做寬泛理解,而不將其局限于習慣國際法,從而使得這一待遇標準成為投資者索賠的重要依據。為限制仲裁庭的解釋,NAFTA自由貿易委員會(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對NAFTA第11章的解釋意見,將公平與公正待遇所依據的國際法限于習慣國際法。
在2004年范本中,“國際法”同樣被限于“習慣”法。并且,范本第5條第1、2款明確指出,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護和安全就是國際最低標準待遇:
“第5條待遇的最低標準
1.締約方給予條約所指的投資的待遇應符合習慣國際法,包括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
2.為期明確,第1款所指給予投資的最低待遇標準即習慣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人的最低待遇標準。公平與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護和安全這兩個概念并不要求額外的或超越這一標準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產生額外的實體權利。根據第1款,義務包括:
a.公平與公正待遇,指根據世界主要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正當程序原則,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絕司法的義務;
b.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要求締約方提供習慣國際法所要求的警察保護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參考了美墨求償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Neer案。通過第2款的表述,美國希望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圍內,從而避免把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定義留給仲裁庭裁量。⑥
為進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釋的權利,第5條第2款還明確了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的含義。根據定義我們可以了解,美國試圖將公平與公正待遇的理解側重于投資者的程序權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標準如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則側重實體權利方面。這種理解和安排,不僅使待遇標準之間形成協調關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隨意擴大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內容,避免出現東道國被濫訴的情況。
2004年范本對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表現得十分謹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來的國際投資仲裁實踐。雙邊投資條約目的在于引導和保護投資,但投資并不只限于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事實上,國際投資大部分是在發達國家之間流動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投資仲裁實踐表明,如果條約規定的保護標準太高,發達國家也難免訴訟纏身。⑦
由于對投資者濫訴的顧慮,2004年范本在待遇標準上有所后退,為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設置了一個較高的門檻。但為避免嚴重損害本國投資者的利益,美國還是試圖進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擴大解釋的同時,確認習慣國際法上已經存在的投資保護原則,⑧這規定在附件A中:
“締約方確認他們對于第5條和附件B中提到的習慣國際法的理解不論在一般意義上還是特別意義上都是一致的,它來自各國的普遍和一貫的實踐,并被認為是法律義務。就第5條而言,習慣國際法上的外國人的最低標準待遇是指保護外國人經濟權利和利益的所有習慣法原則。”
第5條和附件A結合在一起可以比較全面地了解美國的立場。一方面,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護和安全,其內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擴大解釋。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確立的習慣國際法的最低標準更低,并且如果證據表明存在更高的標準,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習慣國際法裁決。
三、征收
在目前時代背景下,對外資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報告,1975年全世界共發生國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從1985年至1991年,沒有發生過一起國有化事件。⑨但由于東道國的管制行為導致的間接征收仍有可能發生,而對此并沒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間接征收概念,并為征收補償設定了例外情況。
此前,NAFTA第1110條規定了征收的兩種形式,但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在NAFTA有關征收的仲裁實踐中,各仲裁庭對征收的構成有不同的判斷標準,總的來講,仲裁庭的解釋方法較寬泛,這使三個締約國普遍感到擔心。美國在2002年后開始對雙邊條約中征收的規定進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中,2004年范本則吸收了這些規定。
范本第6條重申了征收的條件:“締約方不得征收或國有化投資,不論是以直接方式還是通過與征收和國有化同等的間接措施,除非(1)為公共利益;(2)通過非歧視方式;(3)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4)按照法律和第5條第1到3款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這與美國的以往立場以及NAFTA的規定沒有區別,但范本又通過附件B進一步對征收進行了定義:
“3.第6條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征收,指對投資進行國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進行征收。
4.第二種情況是間接征收,指締約方采取一個或一系列行動,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盡管沒有通過形式上的權利轉移或直接奪取。”
根據這一定義,間接征收應當是在效果上使投資者無法行使權利的政府行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據效果來判斷,這會使之太寬泛,從而擴大索賠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條也列舉了其他條件,包括(1)政府行為的經濟影響,但僅僅投資價值的減少這一個條件并不足以確定存在間接征收;(2)政府行為對投資的干預范圍和程度;(3)政府行為的性質。這些條件將為仲裁庭做判斷提供參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釋,防止判定間接征收的門檻過低。但由于這種列舉是未窮盡的,并且附件B特別強調要根據事實分析個案情況來確定是否構成征收。因此,在判斷征收問題上,仲裁庭仍然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但仲裁庭的這種權力不能用來限制國家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規則的權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條規定:“除非極少數情況,旨在保護合法公共利益,如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的非歧視的管制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這一規定來自于美國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樣。而在此前的NAFTA中,雖然也有類似條文,但表述不夠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條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關投資的規定不排除締約國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締約國不得以放松保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環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資。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認為,征收不僅包括公開、蓄意的奪取財產,如直接剝奪或強迫轉讓權利,而且包括隱蔽地或附帶地干涉財產的使用。這種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喪失對全部或大部分財產的使用或喪失對財產的合理預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東道國。該案對征收所下定義較為寬泛,使人們擔心NAFTA第11章的索賠會妨礙締約國頒布和實施關于環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組織認為,這些保證投資安全規定已對環境立法等產生了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反對將政府為保護環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認定為間接征收。
鑒于NAFTA的仲裁實踐和非政府組織的強烈意見,2004年范本對征收問題做了上述的完善。這種對以往片面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約實踐的逆動,反映出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出現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趨勢。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許多條款都涉及透明度問題,如第10條有關投資的法律和決定的公布,第11條透明度,第15條特殊形式與信息要求,第18條根本安全,第19條信息披露,第29條仲裁程序的透明。大體上,這種透明度的要求主要體現在非爭端解決領域和爭端解決領域兩個方面。
1.非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締約方保證良好的信息,締約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換上承擔一定義務,為此范本第11條規定,應建立國家信息聯絡點以便利投資領域的信息交流。實際上,透明度問題在國際經濟條約中早已出現,典型代表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但2004年范本對透明度的要求已超過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時間上雖然也要求迅速,但締約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時公布。而2004年范本則要求締約方應盡可能提前公布擬頒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關系人和締約方能有合理的機會發表意見。盡管有“盡可能”一詞限制,但締約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沒有公布,仍存在承擔國際責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還特別強調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適用于投資者的行政措施應當給予其合理機會陳述事實和表達觀點,締約方應當設立司法的、準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對這種最終的行政措施進行審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據范本第18條,如果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關于透明度的當代條約實踐產生了一個新問題,即透明度是否構成國際法原則或習慣?如果它構成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或者雖然未被抬高到原則地位,但卻為國家實踐所反復驗證,形成了法律的確信,構成了國際習慣,那么它將獨立于條約載體而存在,成為各國的一項普遍義務。如果情況相反,它還構不成一般原則或習慣,則只能根據條約規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認為,透明度本身盡管不是原則,但卻構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絕透明將導致違反該待遇標準。因此仲裁庭傾向于將透明度界定為習慣,但該案判決被墨西哥政府請求撤銷,因為這一結論不能從習慣國際法中得到驗證,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見。
對于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樣也具有國內法上的意義,它應當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在國際法上這一問題還存在爭論,但由于國際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國民待遇原則地位的鞏固,透明度必然成為國際經濟參與者包括投資者的要求,最終將體現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應當說,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還只是條約義務,但是隨著美國等國家雙邊條約實踐的開展,不排除會形成相應習慣國際法。
2.爭端解決領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條規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問題,這里是指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仲裁。對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個規則:
首先,被訴締約方在收到以下文書時,應將其通知另一締約方,并使之可為公眾查閱:(1)方準備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訴狀等書面材料;(2)口頭程序和庭審報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決和決定。
其次,仲裁庭應使庭審公開,在征求爭議各方意見后確定合適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準備在庭審中使用機密信息,仲裁庭應采取合適措施防止其擴散。
最后,這種信息是否屬于機密信息,不能由仲裁當事方決定,應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認定,并決定怎樣使用和保護這些機密信息。根據范本第18和19條,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如公開將損害法律執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信息屬于機密信息。
第29條的規定與傳統的仲裁程序規則形成了對比。傳統上,仲裁強調程序的保密性,這也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原因之一。根據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國際公約》(華盛頓公約),仲裁過程是秘密的,仲裁裁決也只在雙方同意時才公開。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適合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是存在疑問的。與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資仲裁往往涉及東道國的公共利益,特別是由于東道國的公共事務管理行為引起的爭議,作為納稅人的東道國國民,在涉及其利益問題上應當有了解仲裁過程的權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國已經在其與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和與烏拉圭的雙邊投資條約(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將使仲裁面臨公眾監督,仲裁庭在裁決上會更加謹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對投資者有利。在傳統仲裁程序中,投資者本國由于不是仲裁當事方,本來無從介入仲裁,而根據美式范本,投資者本國也能了解仲裁進展情況,東道國在仲裁中的活動處于投資者本國的監督之下,對之產生壓力。
五、仲裁裁決的上訴機制
雙邊投資條約涉及的仲裁可分為國家間的仲裁和投資者與東道國間的仲裁。國家間爭議主要涉及條約的解釋和適用,在此問題上2004年范本沒有變化。主要變化出現在投資者與東道國間仲裁問題上。
按照仲裁規則以及仲裁實踐,各仲裁庭彼此獨立,只針對具體個案存在,裁決時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約束。投資仲裁的這些特點導致的最大問題是,仲裁庭判例的發展缺乏一致性。雖然仲裁庭在解釋和適用有關保護投資的規則時,也意圖尋求統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約束,并且沒有上訴機構來改正這些不同的解釋,因此其統一性缺乏保證,造成了法律規則的不穩定和不確定。
美國認為應該有一個機制來解決這些裁決的不一致性,但這種機制不應是現有的國內法院監督的模式,因為法院可以宣告裁決無效的情況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問題,不可能監督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適用。并且,國內法院對于無效之訴,在判決結果上彼此也存在差異,并不能保證法律解釋和適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國認為應該建立仲裁上訴機制,用第二審來改正第一審的錯誤,這種主張在1990年代即有學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條第10款對此規定:
“如果一個對締約雙方有效的獨立的多邊協定建立了一個旨在根據國際貿易和投資安排審查投資爭議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本條約雙方應盡力達成協議授權該上訴機構審查根據本條約第34條在該多邊協定對締約方生效后做出的裁決。”
因此,美國希望產生一個監督仲裁裁決的上訴機構,這個機構能確認或仲裁裁決,當因事實或法律錯誤一個裁決時,該上訴機構可以直接給出裁決。顯然,這種上訴機構只能通過國際條約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邊條約,但這是非常困難的。美國也非常清楚這些困難,對此它試圖通過雙邊條約或區域性方式各個擊破,最終達到建立多邊體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這種意圖:
“附件D雙邊上訴機構的可能性
在本條約生效3年內,締約雙方考慮是否建立一個雙邊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以審查根據第34條在該上訴機構或類似機構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決。”
附件D針對的是在第28條第10款規定的多邊上訴機制尚未實現的情況下,暫時以雙邊機制代替多邊機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決的統一還是不能得到保證,因為每一雙邊條約都有自己的上訴機構,彼此獨立,其裁決必然會不協調。因此一個多邊體制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也是美式范本的終極目標。
實際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國締結的與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已經出現仲裁上訴機制條款,此后,美國所締結的有關投資條約均加入了該條款。(13)并且,在2006年簽署的《美國-中美洲國家-多米尼加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確規定,在該條約生效后3個月內應建立談判組談判仲裁上訴機制問題。因此,目前美國在此問題上已經進入了著手實施的階段,而不再僅是一種意愿的宣示。
一般認為,建設投資是國民經濟增長的強大拉動因素。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都會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將建設投資作為刺激經濟增長的工具。加大建設投資的規模,既可增加就業機會和國民可支配收入、擴大內需,又可以直接帶動當前的經濟增長,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奠定物質基礎。西方學者的研究表明: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建設投資在這些國家的整體投資中的比率甚至達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國大量的文獻也討論了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夠揭示建設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數量關系的研究成果卻極少。中國發展研究院曾經做過一項研究,發現在中國經濟中固定資產投資是決定社會需求的最積極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可以作為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中國發展研究院,1997)。雖然還有其他一些關于建設投資對中國經濟增長重要性的研究,但是,這些研究大部分還處在定性階段,很少能夠指出建設投資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對中國經濟發展拉動水平的具體數量關系。
二、數據和模型
在本研究中,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是指以一定速度增長的建設投資所拉動GDP的增長量或增長率。GDP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水平的重要指標和方法。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年內所有常住單位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的價值形態。另外本研究涉及的指標還有固定資產投資和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FAI)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年內在固定資產方面投資總量的指標,它同樣也能夠以價值形態反映固定資產建造和購買活動的總量,是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比例關系和使用方向的綜合性指標。固定資產投資可以根據國家的投資計劃分為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部分。本文采用這個指標來代表宏觀意義上的建設投資水平,既包括建水壩、修公路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項目,也包括住宅和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同時,還涉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設備的修繕和改造。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按其工作內容和實現方式可以分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其他費用三個部分。在本文中也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CI)作為衡量建設投資活動對國民經濟增長拉動作用的一個變量,它是指各種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投資。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比固定資產投資的范圍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內國民經濟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個衡量建設活動水平更為合適的指標。
本研究擬采用動態計量經濟學所倡導的誤差修正模型來描述建設投資和國民經濟的相互作用。建立經濟學模型的傳統方法主要是以理論為導向,依據某種已經存在的經濟理論或者已經提出的對經濟行為規律的某種解釋設定模型的總體結構,這種建模途徑對先驗的經濟理論有很強的依賴性。這種建模方法在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動蕩前屢次預測失靈,促使人們尋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國經濟學家D·F·Hendry為代表,提出了動態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經濟理論和經濟數據提供的信息,在協整理論的基礎上建立反映變量短期波動和長期均衡的誤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經濟變量都可以用時間序列來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隨時間變化,就稱這個序列是穩定序列。如果一個序列在成為穩定序列之前必須經過d次差分,則稱該序列是d階單整。按照協整理論,幾個同階單整的時間序列之間可能存在著一種長期的穩定關系,其線性組合可以降低單整階數,即所謂的協整關系。誤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裝投資(CI)為例,若GDP和CI具有協整關系,則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寫作一般的自回歸分布滯后的表達式:
附圖
和CI之間存在的長期均衡關系。于是GDP的短期波動被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長期均衡,一部分是短期波動。一般(β[,2]-1)都會小于0,因此,若(t-1)時刻GDP大于其長期均衡解,γecm[,t-1]為負值,使GDP[,t]減少;若(t-1)時刻GDP小于其長期均衡解,γecm[,t-1]為正值,使GDP[,t]增加。體現了長期均衡誤差對GDP的控制。
以不變價格表示的流量指標一般是一階單整。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安裝投資和國內生產總值都是流量指標,一般情況下屬于一階單整,它們之間可以存在這種長期穩定的關系,同時,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安裝投資的短期的變動又會對國內生產總值產生短期的影響。因此,國內生產總值的變動既受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安裝投資短期變動的直接影響,又受兩者之間長期穩定關系的調整,可以建立誤差修正模型來討論這種關系:
附圖
表明如果FAI變化了1%,GDP將變化β[,1]%。α[,1]同理。可見各個系數具有很強的經濟意義。
本研究中的數據都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數據自1981年始,且已經折算為1981年不變價,這樣可以去除通貨膨脹的影響,更好地反映數據內在的規律性。在本研究中,采用SPSS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各年的數據如下;
表1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安裝投資與國內生產總值
(1981-1999年,單位:億元)
附圖
注:1.所有數據均為1981年不變價;2.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0》。
三、建立誤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設定和簡化
一般來講,在經濟數據中,以不變價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現為一階單整。因此,從理論上判斷,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應該是一階單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進行單整檢驗結果也表明,的確如此。
然后,可以將方程設定為一般的自回歸分布滯后模型。模型的右邊包括被解釋變量的滯后、解釋變量及其時間滯后項。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首先設定為:
附圖
用最小二乘法估計這兩個自回歸分布滯后方程,采用逐步回歸(Stepwise)方法,剔除不顯著的變量。
在固定資產投資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計得到的方程為:
附圖
可見方程的顯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過檢驗。常數項的t值很小,并不顯著。(由于此方程對后面的過程只有理論上的意義,因此不必剔除常數項。)其他各項系數在99%的置信水平下顯著不為0。該方程的殘差類似白噪聲。
在建筑安裝投資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計得到的方程為:
附圖
方程的顯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過檢驗。常數項的t值很小,也不顯著。其他各項都在99%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不為0。該方程的殘差類似白噪聲。
可以看到,以上兩個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數為負值。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由于它們分別與LnFAI[,t]和LnCI[,t]之間存在著共線性的關系,導致兩者的系數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互相任意分配。但這對后面的研究影響不大。
(二)求長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簡單的回歸分析求得長期均衡方程。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長期均衡方程為:
附圖
可見,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各項系數的顯著性檢驗均順利通過。從此均衡方程可以計算ecm序列(即殘差序列):
附圖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各項系數的顯著性檢驗均順利通過。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誤差修正模型
1.固定資產投資方程
考慮到在初步設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較顯著,在建立誤差修正模型時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證方程的包容性。
設定誤差修正模型為:
附圖
p=0.0002,可見整體顯著性明顯滿足。
從變量顯著性檢驗來看,兩個方程的ecm[,t-1]的顯著性較低,但是,考慮到它們重要的經濟意義,仍不將其剔除。
四、經濟意義分析
(一)彈性分析
在以上兩個誤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數可以看作是GDP對FAI和CI的彈性系數,因此,可以根據方程的系數對它們進行彈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數為0.324,這說明國內生產總值對建筑安裝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24。當建筑安裝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24%。而LnFAI[,t]前的系數為0.317,這說明國內生產總值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17。當基本建設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17%。
這是非常重要的結論,定量地給出了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拉動效應大致是這樣一個概念,即當建設投資增長1%時,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大約0.32%。以往的分析往往僅限于定性,沒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關系。從兩個彈性系數可以看出,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的增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彈性系數都較大。
(二)拉動效率分析
為了進一步分析建筑安裝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的大小,引入一個新的系數,將其稱之為“拉動效率”,它是GDP對該變量彈性系數與該變量在GDP中所占份額的比值,即附圖,D[,i]表示在此區間內GDP對某一變量i的彈性系數,S[,i]表示某一變量i在此區間內占據GDP的平均百分比。這樣可以排除彈性系數大小中不同變量份額因素的影響。如果q>1,這表明某一變量在這一階段對GDP的拉動作用是積極的,超過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據的份額,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則表示這種拉動作用是消極的,少于變量自身占據GDP的份額,是低效率的。
結果如下(1981年—1999年間):
變量D[,i]S[,i]q[,i]
CI(建筑安裝投資)0.3240.1961.652
FAI(固定資產投資)0.3170.3001.057
由此可見,兩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很積極的,q[,i]均超過了1,建筑安裝投資更為顯著。它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為19.6%,而彈性系數達到了0.324%。這進一步驗證了在本文開始時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結論,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能夠高效率地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
(三)誤差修正項(ECM)的分析
Ecm項系數的大小反映了對偏離長期均衡的調整力度,系數的估計值一般是負值。對于固定資產投資方程,Ecm前面的系數是-0.049,由此看來,調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調整的過程大致如下:
附圖
對于建筑安裝投資方程,Ecm前面的系數是-0.018,調整的力度也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設投資主要以短期波動的形式來影響GDP的變化,長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這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情況,我國目前正處在大規模建設的發展階段,還遠遠沒有達到建設量的穩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總結
本研究將固定資產投資(FAI)和建筑安裝投資投資(CI)作為對GDP產生拉動作用的變量,通過建立誤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們之間長期均衡和短期波動的表達式。從彈性系數可以看出,無論是建筑安裝投資,還是固定資產投資,二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很明顯的,國內生產總值對建筑安裝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24。當建筑安裝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24%。國內生產總值對基本建設投資的彈性系數為0.317。當基本建設投資增長1%時,將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317%。綜合起來,當建設投資增長1%時,能帶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大約0.32%。從拉動效率來看,兩者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都是積極的,q[,i]均超過了1,建筑安裝投資更為顯著。
建設投資主要以短期波動的形式來影響GDP的變化,長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在大規模建設的發展階段,還遠遠沒有達到建設量的穩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結果不僅驗證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結論,即建設投資在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經濟活動的主要手段,能夠高效率地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而且給出了具體的拉動效應值,分析了短期波動和長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準確地分析建設投資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
收稿日期:20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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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回原中國建設銀行代行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職能后,財政部門根據基建財務管理涉及領域寬、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延伸面寬的特點,結合本身熟悉財務管理的優勢,在增強基建領域的宏觀調控能力,強化基建財務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設經營性資金管理辦法,改變了過去以計劃代預算的辦法,簡化了資金撥付程序,強化預算約束等。各有關主管部門也積極加強基建財務管理和項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認真做好國有建設單位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審工作,加強財務監督。目前,財政部門暫按預算級次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基建投資和財務,其中中央級財政投資項目的資金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經辦建設銀行辦理結算業務,其財務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駐各地的專員辦事處負責,地方投資的建設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管理,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在各級財政部門的努力下,基本實現了基建財政財務管理職能、業務管理工作運轉的平穩過渡。但是目前的管理體系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還有許多待完善的地方。財政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投資領域中存在一些問題:
1、新開工項目過多,投資規模大。投資規模應同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應控制在國家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但在現行投資體制下,出于利益機制驅動,一些部門和單位,千方百計上項目,擴大建設規模,再加上審批制度不健全,導致新開工項目過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復性建設項目也能蒙混過關。據統計,從1991年到1995年,全國基建投資規模年均遞增31%,超過同期國民經濟年均遞增12%的水平,大大超過了國家財務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設資金不落實,投資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項目的同時,基建資金不足卻是擺在建設單位面前的棘手問題。有的基建項目是在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情況下倉促上馬的,項目開工后基建資金遲遲不能到位;有的項目則是受建筑材料、設備價格、人員工資等市場因素變化,加上建設期間工期延長,不可預料的地質、地形等情況,工程建設所需資金超出預算的范圍;有的項目一開始就搞“釣魚”工程,釣到多少資金就建多少,釣不到就擺在那里,處于半建半停的狀態,人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預算審查不嚴,三超現象嚴重。投資領域內普遍存在“三超”現象,即建設項目概算超計劃、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三超”現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設項目不是嚴格按批準的可行性報告開展設計工作,編制設計概算,甚至有的設計部門為能多收設計費人為抬高設計概算,使編制的概算一開始就超計劃;二是人為壓縮概算。有的建設項目開始申報時為能申報,爭取上項目,或為減輕稅費負擔,人為壓縮概算、預算,一旦項目批下來,又把攤子鋪大;三是概預算審核不嚴。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預算審核不嚴,或是審而不調,對有的建設項目概預算應做調整的不及時調整或不調整,使實際施工遠遠超出原定的概預算。
4、基建投資成本高,投資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嚴,施工質量差,建設過程中損失浪費嚴重,加上基建單位的財會人員素質低,會計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設工程的收費項目越來越多,標準越來越高,一個項目下來,各項稅費開支占總投資的30%左右。有的項目的基建資金很大一部分是通過貸款來的,投資期的利息負擔很重,建設成本過高,資產交付生產部門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點建設項目成了重點浪費項目。
5、基建資金分散,財政可控性差。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投資領域出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屬于財政性的資金但由其它部門、單位掌握和支配的資金越來越大,相當一部分資金脫離了財政預算管理的軌道,不少的部門、單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資金大搞基本建設,大量的基建資金沒有按照基建程序來管理,基建資金的源頭失去控制,對基建投資規模膨脹起了推波助瀾作用,對整個投資計劃沖擊很大,不僅不利于財政監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財力,降低基建投資的整體效益。
二、產生問題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資領域存在以上各種問題,同我國現行的投資體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未完全建立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投資體制不健全,機制有缺陷。理論研究和基本建設實踐證明,一個科學的固定資產投資決策體系要由三個因素組成:一是行政約束機制,二是利益驅動機制,三是風險約束機制。這三個機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國投資體制,應該說風險約束機制沒有真正形成,一項投資,在大多數投資者心目中,僅僅著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風險,因此全國范圍內形成投資沖動,爭上項目,造成基建投資規模膨脹。
2、考核制度不完善,領導工程多。我國這幾年投資體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項目法人責任制,都只停留在決策后的實施階段,沒有對項目決策階段的責任問題真正涉及到,造成責任制的獎勵和懲罰措施不對稱,而且即使有責任制,也沒有將基本建設投資、生產、經營聯為一體,對投資的改換往往脫離開對生產經營的改換而單獨進行。由于決策階段責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領導出于樹政績、樹形象考慮而盲目決策一些項目,或為爭取部分上級資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項目,資金雖爭取到了一點,但卻給地方財政帶來了沉重的包袱,畢竟大部分基建資金須由地方政府籌集,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難以取得應有效果。因此,投資效益的問題在投資領域少有人問津。
3、預算約束不嚴,資金到位率差。基建預算是保證投資計劃按時、按質、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預算和施工圖預算。目前投資領域中集中體現為預算約束不嚴,基建資金到位難于達到施工進度的要求,其中自籌資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財政資金用完以后,項目就停建。不少財政困難的縣市,財政基建資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撥,造成有的項目建設資金得不到滿足,而有的項目則資金閑置,財政宏觀調控的力度弱,有的縣市財政對上級追加的基建預算限于財力被挪用的現象屢見不鮮。在建設過程中預算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
4、機構建設滯后,財務管理弱化。財政收回職能后必須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積極開展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目前的狀況是不少的財政部門尤其是縣市級財政部門人員機構建設滯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贛州地區18個縣市為例,據統計,只有8個縣財政部門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并且都是與預算部門合署辦公,其人員由預算部門的人員兼任。從人員的業務素質看,除個別縣調入專門人員外,其余的原來都未涉及工程建設方面的業務;從各縣市開展的工作看,除個別縣市業務開展比較順利外,不少的縣市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僅局限于撥付預算資金,編報會計報表,不能有效擔當起管理基建財務的職能;從建設單位看,負責基建管理的人員不熟悉基建程序,對基建會計、財務核算比較陌生,財務管理混亂,有的地方基建財務管理工作處于無人管的狀態。
5、制度不夠健全,管理不夠規范。財政收回職能已有兩年,但在投資領域中并沒有制定出一套比較規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當時中國建設銀行代行職能的制度,針對目前的實際情況,不少的制度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門、單位的法規、文件和財政有關法規、規定有沖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門和單位為維護本部門、本單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給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各級財政部門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統一規范的制度指導自己的工作,都處于一種摸索前進的過程,業務工作開展被動。
三、構筑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的設想
財政部門作為基建財務的主管部門,應從深化改革入手,加強制度、業務、機構隊伍建設,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資效益為中心,基建財務管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按照“制度辦法統一、管理要求統一、撥款方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的“四統一”要求,實行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和財務,避免機構和管理重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基建財務管理工作。這一體系主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規范財政職能。建立新的基建財務管理體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要求,規范財政管理基建財務的職能。根據基建投資的特點,財政管理基本建設的職能應包括:
第一,強化宏觀調控,參與投資計劃研究。財政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要通過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參與投資計劃研究,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職能,一是搞好投資規模總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時期的投資重點,產業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實施政府的投資、融資改革,引導資金按市場的要求優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規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撥付配置基本建設資金。把有關的資金配置到基建項目上去。
第三,搞好財務管理,包括制定和實施基本建設過程中的財務管理制度,確定各種收費開支標準,進行項目建設成本控制,開展效益評價。
第四,實行項目監督管理。包括參與前期研究和招投標管理,對項目工程概預算、決算進行審查,搞好國有資產移交,對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實施監督。
總之,通過規范財政職能的目標是要實現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財政財務管理。
2、強化預算約束。確立新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必須加強基建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要求辦事。一是要建立計劃和預算相結合的制度。財政部門應加強同計劃、城建等部門的協調,共同搞好投資計劃的制訂,防止以計劃代預算,重計劃輕預算等情況的發生,切實建立計劃和預算相配合和制約的機制。二是財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統一口徑,歸口管理,加強監督,防止用款單位將單位經費和建設費用混用,人為造成本部門內部多口管理和項目資金來源復雜化,逐步向項目預算過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資金、各專項建設基金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投資規模和投資總量實施宏觀調控,保證建設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在財務許可的情況下,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合理確定支出預算,并對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根據需要及時調整預算。
3、嚴格資金管理。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核心,必須建立統一規范的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基建資金,實行源頭控制。一是要建立資金審查和專戶存儲制度。凡對投資資金來源不落實,來源不合理或屬重復性、低水平建設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一起,嚴格控制,計劃部門不得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門不安排預算,城建部門不發給開工證。對末經批準擅自上項目的要按違紀處理,嚴格查處。基建資金應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對屬于財政性的資金必須納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包括預算內基建撥款、預算外用于基建的資金、用于基建的各專項事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其它的基建資金、銀行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共同搞好基建資金的管理。二是規范資金撥付程序。財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資金撥付辦法來規范資金的撥付。建設單位按規定的程序每月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請領資金。財政部門應根據批準的投資計劃、支出預算、施工進度逐期撥付建設資金,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上級財政部門補助下級財政的基建資金可采取劃轉預算或劃轉資金形式,保證一些財政困難地方的基建資金及時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獎勵制度,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評價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
4、強化項目管理。基建項目管理是財務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難點,要求的技術性、專業性高。針對財政部門現有的人員力量,必須建立財政管理和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相結合,以財政部門委托業務性強的業務給中介機構辦理的管理模式,對建設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積極參與項目工程立項、設計審查、招投標等管理工作,這是實施財政監督,加強項目管理,管好用好資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項目檔案,掌握一些必備的基礎資料。
事中管理:必須堅持“四按”撥款原則保證資金用到實處。
關鍵詞:土建工程;管理對策;控制措施
土建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即項目決策階段、項目設計階段、項目實施階段和竣工階段都關系到工程的造價控制。加強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促進優化設計,準確地編制投資估算,保證估算起到控制造價的作用,把造價控制在建設單位同意的限額內。同時,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能把建設項目的投資用在各工程項目、各單位以至各分部分項工程之間。在各投資項目之間進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設單位的投資獲得盡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費用,有利于我國建筑業節省大量的建設資金,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我國土建工程造價管理存在著“三超”現象相當普遍,建設工程周期長、消耗量大,不但受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觀過程的發展及其表現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問題,通常稱為“三超”現象。
1決策階段
工程建設項目的各項技術經濟決策,對項目的工程造價有重大影響,特別是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建設地點的選擇、工藝的選擇、設備選用等,都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據有關資料統計,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最高。可達到70%-80%。因此,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造價控制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它直接影響著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是否科學合理。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的重點是:
(1)積極做好項目決策前的準備工作,認真搜集有關資料,如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技術參數,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2)切實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市場需求及發展前景、合理確定工程的規模及建筑標準,編寫具有較強的說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項申請,爭取項目早日立項。
(3)科學進行工程項目的效益分析,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編制要有依據,要盡可能細致,盡可能全面。從現實出發,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不利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考慮市場情況及建設期間預留價格浮動系數,使投資基本上符合實際并留有余地,使投資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作用。
2設計階段
2.1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設計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不僅關系到建設項目一次性投資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建設單位在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時,要重視設計方案的優化,利用各種指標對平面圖設計進行認真分析,因為設計不僅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而且對施工等都有重大影響。在選擇工藝技術方案時,應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以提高投資效益為前提,積極而穩妥地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和成熟的新技術。一般來說,先進的技術方案勞動生產效率高,質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資較大。因此,要認真進行經濟分析,根據我國國情和企業的經濟實力,確定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切實可行的工藝技術方案。
2.2對工程項目實行限額設計
控制工程造價,在設計過程中采用限額設計。所謂限額設計就是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同時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嚴格控制不合理變更,保證總投資額不被突破分解投資和工程量是實行限額設計的有效途徑和主要方法。它是將上階段設計審定的投資額和工程量分解到各個專業,然后再分解到各單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過層層分解,實現對投資的限額控制和管理。也同時實現了對設計規范,設計標準,工程數量,及概預算指標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設計階段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進行限額設計。控制概算不超過投資估算,主要是對工程量和設備,材質的控制。為此,初步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工程量應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的設計工程量和設備,材質標準為依據,對可行性研究階段不易確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參照設計和通用設計或類似已建工程的實物工程量確定。
3工程招標階段
在工程招投標階段,嚴格按《招投標法》操作,規范招投標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合理確定標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簽署工作,盡量少指定分包項目,盡可能堵住一切漏洞,減少費用變更。
4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要加強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就要在施工階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從下面幾方面來采取措施:
(1)項目目標成本的確定。制定科學合理的控制目標是進行有效成本控制的關鍵。科學合理的目標是指通過施工單位的努力可以實現的目標。制約項目目標影響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條件、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條件、場地、圖紙變更、地區、監理人員、業主人員及項目部人員的素質高低等,都與項目成本目標制定有關。要根據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目標,在執行過程中要及時對目標與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糾偏,確保目標的實現和對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2)生產要素的控制。生產要素是構成項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強對人工費的管理。人工費約占工程造價的20%-25%,控制好人工費,對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對材料費的控制。材料費在工程造價中約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點,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①采購單價,采取每月主材市場價的方法進行動態控制。②對現場進料的數量和材質,進行嚴格驗收。③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消耗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加強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項目成本。
(3)是對機械費的控制。機械費約占工價程造的5%-10%,機械的選型、進退場時間的確定、在施工現場的有效利用都是機械費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結算階段造價控制
竣工決算階段是基本建設投資控制的最后階段,也是工程投資效果的檢驗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點應抓住以下幾個方面:
(1)對建設成本的控制。重點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可靠性、合理性進行審查,防止不應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計劃外費用擠入建設成本。
(2)對工程決算編制依據進行控制。包括對施工合同、協議,使用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材料價差計算方法,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施工現場變更簽證單的審核,在審核要查看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是否經設計單位蓋章,施工變更簽證單是否有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3)是嚴格審查工程預算中的各種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單價,重復計算取費。通過對竣工決算的控制使工程預算中考慮不周的問題得以解決,編制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竣工決算報告,分析工程投資使用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改進今后工作。
6結語
土建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投資控制的實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及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技術與經濟﹑經營與管理等實際問題,只有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采用科學的計價方法和切合實際的計價依據,合理確定投資估算,才能把握市場經濟的脈搏,減少或避免建設資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設資金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二、政府性城市建設所有投資項目基本的特性
(一)項目資金籌集具有的特殊性
政府性城市建設的所有投資項目具體的資金來源并不是所有企業內部的自有資金,也不是來源于外來的借款,而是通過政府進行撥款完成基本建設。如今,我國不斷加強對城市的建設工作,尤其是城市建設中的一些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是一些公共設施建設,涉及的投資項目都逐漸開始建設,同時,當地的政府部門也可是撥付城市建設的專項資金,資金的數額巨大。政府部門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財務部門提供的投資計劃以及工程具體的進度向投資公司進行撥款,得到政府的資金以后,相應的投資公司,按照工程整體的進展將資金支付給各個建設單位。
(二)政府性建設所有項目會計核算工作具有的特殊性
大部分城市建設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夠有效的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不斷滿足人們內心的文化需求,絕大多數公共設施的建設,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完成建設,并且整個項目涉及的費用單據比較復雜,具體的核算工作量比較大,每個月都要整理完成上報到相關的監理單位,經過相關單位的審批以后,根據制定的合同內容以及整個工程的完成情況支付進度款。因此,在城市建設所有的項目會計核算工作中,需要充分的結合基本的會計制度,最終制定出適應城市建設具體項目的方法。
三、政府性城市建設開展投資項目內部會計核算的主要方式
政府性城市建設具體的投資項目與其他的項目相比,具有較強的特殊性,所以,想要有效的提升這一項目的投資建設工作,需要將具體的建設工程按照相關的規定分為政府資金建設工程或者是非政府性資金建設工程。在非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具體工程中,工程具體的資金核算工作需要利用專項的工程完成核算工作,同時結合企業內部會計的基本準則,不難發現,工程使用的材料資金以及結算資金等內容都屬于各個承包商擁有的轉向科目。具體的核算工作需要保證以下幾點:
(一)加強政府資金撥入以及支付具體的核算工作
城市建設具體的投資公司需要政府進行專項撥款,并且專項撥款屬于城市建設的政府補貼。結合制定的新會計準則,所有的政府補貼主要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資金存在一定關聯的政府補貼,第二種,收益存在一定關聯的政府補貼。這兩種政府補貼屬于不同的分類,具體會計核算使用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加強對專項成本進行的套計核算
在進行城市建設具體項目的所有成本核算的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具體的地點、結構以及工期進行準確的安排,這也是成本核算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在保證處于成本核算規定的主要對象以及制定的開支范圍內,需要對工程中一些比較重要的施工項目開展土地征用、安裝或者是拆遷等各種額外費用的征收工作,并對使用的資金進行合理的分配,完成成本具體的資金核算工作。例如,在城市公園的具體建設中,需要開發商以及相應的承包商簽訂具體的合作合同,確定所有需要核算的對象以及內容,并且,需要完全按照前期預算的內容完成各種資金的支出。但是對于城市建設的各種必須承擔的間接費用的支出,需要對這一類的資金支出進行統一科學合理的核算。
(三)加強竣工專項具體的成本核算工作
想要有效的加強竣工專項具體的成本核算工作,需要在原有的所有資產中完成專項資產的合理設置,積極的完成各種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并按照計劃的具體成本及時的進行成本的核算工作。另外,一些政府性城市建設具體的投資項目及時達到了正常運行的使用狀態,卻并沒有完成具體的竣工階段的所有工作。
二、投資經濟學課程建設的實踐———以湖北經濟學院為例
結合高校經管類專業的培養計劃,我們認為當前投資經濟學的教學內容體系難以適應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培養的教學要求,需要調整宏觀投資理論教學的比重,將授課重點放在培養學生投資理財的能力,培育學生的風險意識、商業意識和創業意識。同時,也要改進教學方式,引入研討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課題討論教學法、實驗教學法等形式,改變單純老師講學生聽的教學模式。鑒于此,我們以2012~2014年湖北經濟學院經濟學系經濟學專業學生為調查對象,評估投資經濟學課程建設的成效,希望能夠得到一些有益的經驗和結論,與同行分享。經濟學是湖北經濟學院經濟學系下設的本科專業,2010年被列入湖北省高等學校本科品牌專業。投資經濟學課程在2012年被湖北經濟學院列為校級優質課程,這門課程是經濟學專業學生的主干課程之一,一般在本科三年級時開設。
第一,更換授課教材。過去投資經濟學課程使用的教材是羅樂勤,陳澤聰主編,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投資經濟學》,這本教材雖然知識點涵蓋范圍廣,但是知識點較為淺顯,缺乏投資理論的前沿知識介紹,也沒有案例設計。這本教材比較適合作為財經類專業專科學生的教材,但是對于大三本科生來說,這本教材已經無法適應需求。因此,近年來我們選用了張中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投資學》作為授課教材。選擇這本教材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這本教材內容豐富,包括投資總論、證券投資、產業投資和宏觀投資四個部分,系統介紹了現資理論和分析方法。由于這本教材的信息量很大,一個學期難以講解完,因此,我們嘗試將教材內容分為課堂教學部分和課后興趣閱讀部分。同時,預留課堂時間與學生交流課后閱讀部分的心得,逐步調整教學內容的設置。二是這本教材也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投資學專業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指定教材,而近幾年來我校考入該校攻讀研究生學位的學生數量逐年增加,選擇這本教材也可以幫助我校有志于考研的學生更為全面地了解這一專業的特點。三是這本教材里設計了一些案例和習題,便于教師開展課堂教學。使用這本教材授課3個學期以來,學生對這本教材的反映良好。
第二,引入能夠吸引學生廣泛參與學習的教學方法。為了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在每次上課即將結束的五分鐘時間里,教師一般會向學生布置一些任務,要求學生課后搜集一些話題,并在下一次上課時做五分鐘的主題發言。如在學習中國投資體制之前,教師會要求學生搜集諸如雙軌制、國退民進、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信息;在學習證券投資知識之前,教師會要求學生搜集諸如股權分置改革、大小非解禁、原始股大案等信息;在學習馬克維茨模型之前,教師會要求學生搜集馬克維茨、威廉•夏普等學者的生平趣事;在學習證券市場及其運行之前,教師會要求學生去搜集紐約、倫敦、日本、臺灣、香港等地區證券交易所的特點,等。對于一些學生特別感興趣的話題或國際投資事件,教師會引導學生成立多個研究小組,運用所學知識系統分析案例,并要求各個研究小組提交研究報告,并在班級做主題發言,主題涉及大學生創業、中國的期貨市場現狀、中外投資監管體制的比較,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現狀,等。這種學習方法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增加學生的學習參與度,強化學生對書本知識的理解和擴展;而教師在學生充分了解相關知識背景后,再進行系統教學,教學效果也有顯著提升。
第三,加強授課教師隊伍建設。以往的投資經濟學課程主要由一位教師擔任所有教學任務,為了給課程改革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近兩年來該課程嘗試由多位老師分別承擔授課任務。對于任課教師的人選,也不僅僅局限于經濟學系,而是與我校金融學院合作,聘請金融學院的資深教師來講授投資經濟學課程,強化學生對于金融實務知識的理解。通過比較不同教師的授課方式、授課效果和學生的反饋信息,不僅有利于發現和解決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有利于教師之間交流授課經驗和心得。近兩年來,學校也非常重視投資經濟學課程建設和教師素質提升,每年暑假都會選派這一課程的骨干教師參加相關課程培訓。第四,調整課程考核的方式。一方面,加大平時成績的比重,將學生參與資料搜集、課堂討論、主題發言的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平時成績的主要構成部分。鼓勵學生參與課題研究、撰寫投資分析報告,將學生圍繞投資經濟學課程主題申報大學生科研項目立項和公開作為平時成績加分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改變期末考試的試題結構,試卷里不再僅僅是名詞解釋、簡答、計算等具有標準答案的題型,而是引入一些開放式的問題,如投資案例分析,投資項目設計,資產組合的選擇等,鼓勵學生獨立思考、發表自己的觀點。第五,通過問卷調查和個別訪談的形式,了解學生對于課程建設的反饋信息,調查結果反映出一些值得思考的現象。首先,大部分學生普遍認同這本教材,但是有12%的學生認為這本教材偏難,希望能夠降低數學推導和統計模型的難度,而這些學生大多在高中階段是文科生。其次,92%的學生贊同采用課堂討論和課后資料搜集的方式加深對知識點的了解,但是只有54%的學生愿意花費2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準備一次課堂發言或者課題討論,這些學生的發言一般都非常精彩。最后,有63%的學生認為投資經濟學課程的學習雖然有助于個人知識體系的完善,但是對于現階段的個人理財沒有什么幫助,他們或是認為自己無財可理,或是認為個人投資理財是工作以后才會考慮的問題。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王國良:《基金投資》[M],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1。
[2]王韜光:《共同基金理論運作設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劉傳葵:《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二、工程建設管理中投資審計改進建議
很多相關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逐步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工程建設管理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積極措施,對工程建設管理中投資審計工作進行加強,保證工程質量。2011年,隨著審計署頒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使得相關監管工作法律依據變得更加完善,從而促進了審計工作進一步發展。工程建設管理中,投資審計相關改進建議主要包括:加大立法、加強監督、建立機制。
(一)加大立法
法律制度是長期以來困擾我國許多行業發展重要問題。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為相關行業提供有效保障,是相關工作可以在法律的架構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地方和國家應積極頒布相關法律標準,使相關審計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近幾年,各級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這一問題,了一系列法律,包括《招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等。通過這些法律,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同時方便了審計工作開展。
(二)加強監督
監督工作是審計過程中的核心。通過加強監督,可以對相關工程標準執行情況、資金流向進行有效控制,從而防止相關偷工減料或者現象出現,保證工程產品質量。同時,工程項目計劃在進行變更時,需要通過監督工作,保證修改方案與工程建設要求相符合,避免不必要浪費,使工程項目可以按時按量完成。
(三)建立機制
一套高效的機制可以大大減輕審計工作工作量,保證執行效率,從而達到預期效果。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而言,應該建立相關聯席會,對工程流程整個流程進行嚴格監督。在施工過程中,任何決定都應該有相關負責,進行保證,在出現問題時可以快速追查到相關人員。同時,所有施工活動應該在國家法律體系框架之下進行,嚴格做好審批、落實、整改等環節,減少工程管理過程中的缺陷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