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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3 15:23:3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所得稅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所得稅法論文

篇1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史耀斌.新稅法解讀.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7,(5).

篇2

企業所得稅,從廣義上講,是對所有企業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從狹義上講,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俗地說,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當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1、企業所得稅法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使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不公平,造成稅收征收上的歧視性待遇,實質上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2、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反而提高了企業偷稅的積極性,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的調整空間大為縮減。

下面我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調整,其實已無必要。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們是在一個平等的環境里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交往,我們可以享受到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種種好處。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等我們一定要遵守,給予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同等條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們沒有必要給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至于說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可以擴大吸引外資方面,實際上也無必要,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很大及很有發展潛力的產品生產場所和商品銷售市場,明智的企業家會非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并進行投資,吸引外資并不是只有稅收優惠—超國民待遇這一個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提供同內資企業一樣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國有化,若必須為之,則應給予相應補償。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都適用同一部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很明顯的優勢,為了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尤其是幼稚產業及夕陽產業的發展,我們更不應該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政策,等。這樣就使得內資企業稅負重,稅率優惠少;外資企業實際稅負輕,稅率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稅負和實際稅負分別是外資企業的一倍多,這實際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樣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

因此,我們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適用同一部法律,這樣才能公平稅負、規范稅制、支持各類企業發展,與國際企業所得稅法接軌、強化稅收征管并便于調整。

其次,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即企業近1/3的所得都要上繳國庫。企業“辛苦”賺來的錢都轉移支付了,使企業“感到”不公平,并且這會使企業再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足,企業就沒有更大的積極性來搞生產(尤其是國有企業)。此外,對于那些用稅后利潤分給投資者而產生的投資收益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存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企業總是想方設法的偷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說公共工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的資金都主要的來自稅收,而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第二大稅種,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國家稅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中看出,要想增加稅收,可以從兩個方面改善:1、擴大稅基,增加企業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提高稅率。對于第二個方面,稅率不能無限制的提高,其設置應該有一個比較合理和合適的位階,不能過高。結合第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借用刑法當中“嚴而不厲”的概念:“擴大犯罪的打擊面,適當降低刑罰”,即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否則,稅率過高的話,稅法對稅收的調整就會缺乏足夠的空間,沒有彈性,國家的稅收反而不能增加,那么稅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的實現。這一變通,看似數字的變換問題,實質上是結構的變化。關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通俗的說,應該是“放水養魚”(保持并擴大稅基),而不應該是“殺雞取卵”(提高稅率),即使對于經營狀況不很良好的企業亦應如此。譬如說一個企業已經連續虧損幾年,那我們也不一定非要該企業破產,而是盡力的挽救,保持稅基,該企業連續虧損可能是因為剛剛起步,經營不夠熟練,也可能是因為最近資金周轉有困難,也可能是因為最近換了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而新的接替者尚未熟悉業務,等等。等企業度過了難關,由虧損變為贏利,保住了稅基,自然企業所得稅就由負數變為正數,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目的也達到了。

由于稅率過高,在實踐當中,有些企業為了偷稅,把一大筆款以福利——-具體而言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掛在帳上,以此增加企業的支出,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實際上這筆款項并沒有發給企業職工,除非該職工買房,而是作為企業的一項可自由支配收入不斷的循環并增加下去,投入企業的再生產。過高的稅率,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偷稅的可能性,反而不利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本人曾經以注冊會計師身份到企業去做審計、驗資業務,獲悉,國有企業要求降低稅負,主要是國有企業還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債務沉重,仍然需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扶持。而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普遍反映企業所得稅稅率過高,企業所得上繳國家后所省無幾,企業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太少,企業想擴大規模發展障礙太大。借鑒其他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修訂所得稅制,繼續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比如,以1999年前與1999年的稅率對比,英國由31%降至30%;愛爾蘭由32%降至28%;丹麥由34%降至32%;羅馬尼亞由38%降至25%;南非由35%降至30%;日本由46%降至40%。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國家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單一稅率,如俄羅斯的企業所得稅率由35%降至24%。另外,許多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集中在個人所得稅上,而不是企業所得稅上。

篇3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

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篇4

一、總分機構現狀及問題分析

筆者對實行匯總納稅制度兩年來的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源與稅款背離現象突出。分支機構在當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占用當地公共資源,屬于生產經營地稅源,但是在納稅時根據《分配表》由總機構分配稅款,形成了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由于稅款與稅源地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或左右企業對《分配表》的確定,從而帶來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各地稅務機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各種矛盾。雖然國稅總局確定了“三因素(銷售收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法分配方式解決此類現象,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業的盈利情況,與企業所得稅多盈利多繳稅、虧損不繳稅的原則相矛盾,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

(二)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偡謾C構最大的特點就是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匯繳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對于企業來說,能夠通過內部信息系統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在沒有信息共享機制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想要了解分支機構所在地經營情況卻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健全總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產生了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無法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收集總機構生產經營和稅收相關信息等問題。特別是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抵免稅和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很難對其進行全面核查,易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三)稅務機關征管水平較低。從目前情況看,稅務機關對于總分機構的管理水平較低,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機制。一是申報征收率較低。有相當一部分分支機構沒有納入總分機構管理,對于沒有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往往不去催報或是任其自行申報預繳,疏于管理;二是掛靠分支機構管理問題。目前存在掛靠的建安企業按照二級分支機構進行納稅管理,造成稅款流失。掛靠企業名義上是分支機構,但實際掛靠企業僅向總機構繳納管理費或資質使用費,但是經營活動、財務和人員使用權獨立于掛靠公司。這樣類型的企業如按照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總機構并不了解其經營情況,出具的分配數據不具有真實性,最終導致稅款的流失;三是匯總申報審核制度執行不嚴。對涉及跨地區分支機構申報表的審核,由于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機制,使把關審核操作沒有明確的依據,對不按時反饋和不反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稅務機關也未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稅務稽查體制不合理。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采取分支機構的稽查權歸屬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既然擁有稅收稽查收入權,“先稽查、先入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會出現“輕管理、重稽查”的傾向;同時,也會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等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同時,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之間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分支機構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分支機構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二、完善匯總納稅制度措施和建議

匯總納稅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必然是長久堅持的一條稅收制度。從稅務機關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納稅管理由點到線成為今后發展趨勢。

(一)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我國目前分析稅收與稅源背離的“三因素”法主要來自于美國,但美國各州并不都采用此法,或是三因素分配比例各異。因此,我國應該綜合考慮各行業的利潤水平和納稅能力,放棄三因素法分配系數“一刀切”的模式,根據不同行業經營情況建立動態的分配系數。同時,應建立總局或是國務院層面的稅收協調機制,協調各地因總分機構納稅與稅款分配中產生的矛盾。

(二)建立信息化平臺,共享稅收信息。提高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監管質量和效率,需要信息化支持。一是加強信息交換。開發和擴充總局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功能,將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納稅申報后的相關信息進行交換,提高信息交換反饋的及時性、真實性,對于沒有運行CTAIS系統的地稅部門,開發與之相適應的總分機構信息交換系統;二是提升納稅評估水平。開發符合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納稅評估軟件,建立評估模型,實現企業所得稅、會計報表相關數據與銷售額或營業額間的相關性比對、分析功能,加大評估力度,促進日常管理。

(三)加強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一是嚴格判定分支機構,明確總分機構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總局《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判定分支機構資格,對于不符合分支機構條件的企業部門,稅務部門將其列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對外地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要督促企業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提供《分配表》。稅務部門要向總分機構明確申報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虛假分支機構或虛假申報,不僅追究分支機構責任,更要追究總機構的法律責任;二是建立規范的屬地監管機制。(1)堅持屬地征管原則。理順匯總納稅企業所在地和分級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的征管關系,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實現管理、信息交換、就地預交稅款“三統一”,加強匯總納稅的征管制度建設;(2)完善就地預交制度??梢試L試企業分支機構應就其當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稅款,年終按照總機構《分配表》數據進行匯算清繳的方法,不僅簡化了企業納稅程序,而且保證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三是建立新的稅收工作考核機制。目前,各級稅務機關仍然以征稅額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導致總分機構管理中出現輕管理、重稽查,輕內容審核、重邏輯審核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對成員企業的監管工作的倦怠情緒。新的考核機制不但看稅收任務,還要看征收質量、對成員企業的管理情況。只有實行以綜合管理質量為中心的考核機制,才能使各級稅務機關從“唯收入論”的枷鎖中解脫出來。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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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制度基礎

所得稅會計核算采用什么方法,在實行不同會計制度的企業是不一樣的,我們先回顧一下所得稅會計核算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從而掌握不同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方法選擇。財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會字第25號)是我國關于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有效文件,其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后者又有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選擇。2005年8月12日,財政部又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在引入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的前提下,明確了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這表明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將發生重大變化,即只允許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內容包括總則、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確認、計量、列報等六章二十五條,完全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實現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國際接軌。[1][2]

從財政部關于所得稅核算的文件看,現在還是處于多種方法共存的時代。實行《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也可以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而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些方法中“應付稅款法”最為簡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最為復雜。[3][4]

二、了解《納稅申報表》的新舊差異

新《納稅申報表》包括1張主表和11張附表,與原表相比,在結構和內容上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由“直接法”改為“間接法”

新《申報表》取消了原來運用“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采取了“間接法”,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則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集中體現。

(二)充分考慮了目前企業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

現行有效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由于企業適用的會計核算制度不同,新《申報表》設計所有企業統一適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但在一些具體項目的填列上做出了相應不同的規定。

(三)主表的填列更加簡便清晰

新《申報表》中“主表”雖然由以前的35行增加到目前的42行,但填列方法更加清晰簡便,它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4個部分。其中利潤總額計算的欄次與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的利潤表一致,內容相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可以全部照搬利潤表里的數字;執行其他會計制度的企業,則需要對有關項目進行分析后填列。

(四)新《申報表》中的附表有所簡化

新《申報表》包括11張附表,取消了《捐贈支出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和《壞賬損失明細表》等4張附表,增加了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并將《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合并為第55行的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增加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等欄目。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將短期投資、債權投資等排除在外,縮小了該表的填列范圍。[5][6]

三、熟悉信息集成的ERP平臺

(一)ERP是企業信息化的重要工具

ERP是企業資源計劃(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的簡稱。我們可以從管理思想、軟件產品、管理系統3個層次給出它的定義:

(1)是由GarterGroup提出的一整套企業管理系統體系標準,其實質是在MRPII(ManufacturingResourcesPlanning,制造資源計劃)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面向供應鏈(SupplyChain)的管理思想;

(2)是綜合應用了客戶機/服務器體系、關系數據庫結構、面向對象技術、圖形用戶界面、第四代語言(4GL)、網絡通訊等信息產業成果,以ERP管理思想為靈魂的軟件產品;

(3)是整合了企業管理理念、業務流程、基礎數據、人力物力、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于一體的企業資源管理系統。

ERP系統平臺不僅是一個軟件,是一個集組織模型、業務流程、企業規范和信息技術、實施方法為一體的綜合管理應用體系,是目前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財務管理是ERP信息系統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ERP平臺下清晰分明的財務管理與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一樣是其重要的一部分。ERP中的財務模塊與一般的財務軟件不同,作為ERP系統中的一部分,它和系統的其他模塊有相應的接口,能夠相互集成,比如:它可將由生產活動、采購活動輸入的信息自動記入財務模塊生成總賬、會計報表,取消了輸入憑證煩瑣的過程,幾乎完全替代以往傳統的手工操作。一般的ERP信息平臺的財務部分分為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兩大塊。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核算、反映和分析資金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變動過程及其結果。它由總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貨幣資金、固定資產、薪資核算和成本核算等部分構成。財務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會計核算的數據,再加以分析,從而進行相應的預測,管理和控制活動。它側重于財務計劃、控制、分析和預測。[7]

四、探索所得稅會計核算在ERP平臺中的實現模式

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目前主要從屬于財務會計,在期末進行納稅申報時,根據申報表的要求進行分析填列,這樣的做法在手工會計核算時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對于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再采用這樣的方法核算,就不能發揮先進信息管理技術的優勢。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可以在以下兩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模式中作出選擇:一種是從屬型模式,另一種是獨立型模式。[8]

(一)從屬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從屬型模式是現行財務會計體系的一部分,這種模式不用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只是當所選取的會計核算方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時,單獨設立輔助核算項目,并在輔助核算項目中說明差異。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相同的填報內容,直接從財務系統中取數生成,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不相同的填報內容,則從輔助核算項目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生成(如圖1所示)。

(二)獨立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獨立型模式是在現行財務會計體系之外,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在財務會計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在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直接從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取數,對于要求填報兩者差異的內容,則需從財務會計賬套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填列(如圖2所示)。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和企業選擇

從屬型模式業務處理簡單。缺點是不能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不能進行所得稅核算的比較分析,另外當暫時性差異內容較多時需要設置很多的輔助核算項目,反而會導致會計核算復雜。所以從屬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少的企業。所有不具有公眾責任和利益的企業都可以盡量減少企業會計核算中的暫時性差異,盡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這樣就會減少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也就不必獨立核算所得稅業務。

獨立型模式的優點是能夠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便于納稅業務和財務核算業務的分工,可以進行納稅項目的比較分析。缺點是賬套設置復雜,所有經濟業務都需要重復計算,雖然在ERP環境中計算的時間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憑證的填制確認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只有當期末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大于平時重復業務核算的工作量時,才有采用這種方法的必要。所以獨立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多的企業。上市公司擔負著比較多的公眾責任和利益,其會計核算應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較多,會計業務核算內容復雜,業務量大,采用獨立型所得稅核算模式應該可以提高財務核算和所得稅申報的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S].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S].2006.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5]許海波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何變化[N].海峽財經導報,2008-11-13(19).

篇6

1、收入核算方式的選擇。對于跨年度完工的勞務合同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根據完工程度確認收入計征所得稅。而對于在同一年度內完工的勞務合同,則在合同全部完工時再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在合同沒有全部結束時就要納稅,相當于提前預繳了所得稅;完成合同法則在合同全部完工時再申報納稅。因此,對于勞務合同,在時間允許的范圍內應盡量在同一年度內結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報繳所得稅,可以避免提前申報納稅。

2、銷售收入的確認方式。企業銷售貨物的結算方式采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確認收入。這種銷售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結算日期之前,由于不需要確認收入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從而可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收益。同時對于企業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可根據稅法規定的條件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將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

二、有關準予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1、從固定資產折舊的角度。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使得前期應納稅所得額較少,降低了前期的所得稅,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工作量法,如果前期工作量比較大,可以使所得稅繳納時間后移。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此,企業應盡量將凈殘值比率估的低一點,使企業折舊額相對高一些,從而在折舊期間少繳納所得稅。

2、從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角度。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與選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收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面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成本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從存貨計價的角度。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使企業的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額。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達到節稅目的。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交所得稅。另外,對于低值易耗品,稅法規定,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攤銷。相比之下采用一次攤銷法的話,前期攤銷的費用比較多,后期攤銷的費用比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較少,后期納稅較多,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4、從“三新”研究開發費用的角度。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當年發生的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技術研究開發時,應盡量利用這一政策。從整體上考慮研發費用的安排,在不影響項目進程的情況下,盡量使每一年的研發費用都比上一年增長10%,從而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5、從企業融資的角度。企業融資主要通過企業內部積累、職工投資入股、向銀行借貸、企業間相互拆借、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等方式。融資渠道不同,稅收負擔也不同。有的融資渠道具有抵稅效應,如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作為準予扣除項目,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列支,高出部分不得列支;而發行股票支付的股利是稅后利潤的部分,不具有抵稅效益。因此,在資本結構合理及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節稅的效果也越明顯。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要綜合考慮,選取既能獲得最大收益又能達到最大限度節稅的方案。

6、從準備金列支的角度。稅法及現行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因為,若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備抵法將企業的一部分利潤后移,使企業能夠獲得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較多,主要有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第三產業、資源綜合利用、老少邊窮地區受災、安置下崗職工、社會待業人員、校辦、福利、鄉鎮企業、農業、漁業、特區、西部大開發等,內容十分廣泛,條件也較寬松。使每一項稅收優惠都為企業提供了籌劃的空間。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措施,在企業進行各項活動時做一定的安排,就可以享受到稅負的減輕。

篇7

一、關于財稅法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罰款作為企業實際運營過程中的實際支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是否可以作為合法的扣除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十條又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其實,在企業實際運營的過程中,很多被稱作“罰款”的項目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中的罰金、罰款支出,財政部、國稅總局還發行了很多解釋文件對企業實際支出的“罰款”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當企業發生“罰款”時應根據實際支付罰款內容的差異,依據不同的稅收法律、法規,判斷罰款的實際屬性,以確定其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依法扣除。

本文將詳細分析企業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罰款的類型,分別說明其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的處理方式。

1.行政罰款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的規定: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 賄賂等非法支出;

(2)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4)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企業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這類罰款通常包括:因為少繳、漏繳稅金稅務機關對企業征收的滯納金、罰款;企業車輛違反交通規則交警處于的罰款;企業違反勞動部門的要求被處于的罰款;企業違反消防部門法規要求被處于的罰款等等。

在收到罰款收據并支付罰款后,企業財務人員做賬時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相應的金額做調增處理。

2.違約金支出

合同違約金或者合同罰金在企業發生時通常也被稱作“罰金”,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合同違約金或者合同罰金屬于上條規定所述的按照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如果依據經濟合同要求或者法院訴訟后判決結果的要求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罰金,財務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記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科目,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不需要調整。

3.罰息支出

罰息是指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作為借款人沒有在銀行的規定時間內還款造成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的罰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1號)中的規定:

二、關于逾期還款加收罰息處理問題

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在發生罰息時,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財務人員可以依據銀行收取罰息時開具的收款收據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年度終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做調增處理。

以上各項列示是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不同類別的罰款支出,要根據其經濟性質作出不同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為方便參考,將罰款的各種性質舉例說明。

篇8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的背景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在舊稅法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稅法,兩法同時進行,因此在計稅方法、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異,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不公平。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很多資金流向外國,并在外國設立“虛擬公司”,再回到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過多的稅收優惠,使得稅收征管的漏洞越來越多,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稅法的不規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稅情況出現,因此國家很難利用稅收來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分配和不斷發展。稅法的不規范,也使得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而是受稅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內經濟發展的意義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們當期經濟發展和稅制情況,詣在彌補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漏洞,完善舊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把當期新出現的現實情況考慮進去,讓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度涵蓋范圍更廣,內容更加豐富的基礎上建立起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建立,意義廣泛,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一)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當前世界,企業競爭激烈,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可持續發展已經多次被提出,各國呼吁要進行綠色生產。我國也提出科學發展觀,鼓勵企業要科技創新,減少污染。但是這些觀念的提出,并沒有在企業可持續發展實施機制中產生很大的推進作用。此外,自從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著國際競爭對手,為了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在新稅法中,將稅率降到25%,對國家要鼓勵發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則在25%的基礎上,再減5%和10%,而且在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上也進行了統一,不僅使稅負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稅收的優越性,能夠根據實際,與時俱進。而舊稅法的稅率為33%,又對內外資企業的征收方法不同,不僅使企業的稅負高,而且易造成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有利于公平競爭。舊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平衡,不利于納稅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貫徹“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的不同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而對內外資采取統一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等多項規定,公平了稅負,很好的解決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使各類企業在稅負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結束了內外資企業使用不同的稅法條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一個統一、規范、透明的稅收制度平臺,為其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環境,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競爭的起跑線上。因此,內資企業應抓住稅法改革的機遇,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新稅法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率,改為按2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因此使內資企業的稅負比重降低,減輕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稅率,可以使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潤得到提高,大部分企業可以從新稅法改革中受益,特別是在實行舊稅法時稅負比重較高的企業,如鋼鐵業,金融保險業等,使得企業能夠有機會休養生息。對于采掘業而言,舊稅法規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標準稅率,采掘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均在25%以上,兩稅合并后減少內資企業的稅負,對采掘業利潤增長產生積極影響。新稅法規定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一些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并不是通過自己生產經營且取得資金的,也不能為社會經濟提供價值增值的,,而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而財政資金也是通過對一般企業征稅取得的收入,為了避免重復增稅,也考慮到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為征稅范疇。還有企業購買國庫券的收入,也不征稅,因此企業可以利用這次的不征稅機會,可以把企業的一些多余的錢用于購買國庫券,增加企業的收入。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行,對外資企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原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上升。因此,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在中國設廠,利用中國較廉價的勞動力,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的利潤。原先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增加了,企業可以用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改進設備等。

第一、舊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新稅法統一為25%。實行新稅法后,稅率有所下降,但對于原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經濟特區等,稅負比重將上升,對于原未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稅負比重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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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

新稅法相比于原稅法最大的改變在于實行兩稅合并,稅率是新稅法的核心內容。 兩稅合并之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照顧性稅率,稅率為20%。通過計算,在新稅法實行后,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外資企業所得稅負平均約為12%,而內資企業平均所得稅負約為25%。而電力企業因為電網企業不對外開放,所有的電網企業都是內資企業,除少數的發電企業是外資企業外,基本上整個電力行業都是內資企業,而內資企業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平均所得稅負這么高,因此新稅法的實施必然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二、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從資產稅務處理方面進行避稅籌劃

1、壞賬損失處理;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對于尚未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如果出現壞賬損失,應以當期實際發生額為依據進行扣除。采取備抵法能夠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當期扣除項目。在兩種方法應交納所得稅一致的情況下,被抵法可以將納稅款之后,這樣企業的流動資金將有所增加。

2、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的凈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受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而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由是由資產計價與折舊決定,但是資產計價缺乏彈性,即納稅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資產計價上進行避稅籌劃,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在進行避稅籌劃時應該重視的。固定資產折舊當中最為關鍵的內容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了折舊年限,同時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是一個納入了很多主觀因素在內的經驗值,這使得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成為了可能。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縮短將加速企業成本的收回,這樣企業的后期成本費用將前移使得前期會計利潤后移。當稅率穩定時,企業通過所得稅遞延繳納,增加了企業的運營資本,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或者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作為技術密集型的電力行業,設備技術發展的非??欤霞铀僬叟f的規定,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二)運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下,對于工資的支出,外資企業據實扣除,而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研發費用、捐贈等費用的規定變得較為寬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當中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和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的稅額時扣除。電力企業為了減少稅負,可以通過采取適當的提高員工工資、增加員工伙食補貼、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為上述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與此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還明確的規定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可在支付給殘疾人員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作為肩負著重要社會責任的電力企業,可以安排殘疾人在那些對身體條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崗位工作,這樣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與此同時還能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應。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規定,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當中對電力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電力,應納稅所得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利用農作物秸稈、工業所產生的預熱生產電力所得的收入,應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電力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在修建新的電廠時,優先考慮工業企業密集的區域,依附于各工業企業,這樣既可以減少發電原材料,又可以減少納稅額。

2、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唯一保留的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收取15%的所得稅率。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怎樣積極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是其應該重視的問題。

3、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從項目開始實施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稅減半。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電力設施,可以更好的享受這一優惠政策。電力企業應該重視新能源的利用、高效節能技術的應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三、結束語

作為公用事業性質的電力,其服務功能十分的突出。這種突出的突出的服務功能決定了其應該首先考慮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新的稅法的實行改變了電力企業納稅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我們不應該為了節稅導致企業正常發展受損,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嚴格的遵循新稅法與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稅務籌劃,確保企業更好的發展。本文闡述了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同時探討了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在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關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使其良好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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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江.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8

[3]鄔曉恬.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新探[J].高等函授學報,2011(2):53-57

篇10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論文由網友投稿,3COME文檔只給大家提供一個交流平臺,請大家參考,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盡快處理。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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