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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7:3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漁業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漁業論文

篇1

規制經濟學發展至今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經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五個階段(周慧許長新,2006)。通過對其發展過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總結出西方規制經濟學發展的特征,其中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與漁業規制相關,特別是規制手段的變遷。傳統的漁業規制沒有改變過度捕撈的激勵,而基于產權的漁業規制如可轉讓的個體配額(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個激勵性的漁業規制。

2漁業規制目標

漁業政策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經濟上的和環境上的。一方面,政府應該保證漁民獲得應有的利潤,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過度捕撈。在現實社會中,漁業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點,隨著捕撈者的增加,擁擠成本也會越來越大。漁業的這種開放獲取的性質主要帶來了以下問題:①經濟上和生物經濟上的無效率。與私有產權相比,開發獲取導致付出較多的捕撈努力但是獲得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撈努力使得生物經濟學的均衡魚存量低于最大持續產量。②過度捕撈。由于漁業幾乎沒有進入的技術障礙,因此人人都可以進入該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漁民總是試圖捕撈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這么做,別人也會這么做。這就產生了“捕撈競賽,導致漁業資源的迅速減少甚至耗竭。

盡管有學者認為水產養殖是一個避免過度捕撈并且滿足不斷增加的對海產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首先,發展水產養殖可能會毀壞海岸的地貌,破壞某些生物的棲息地。例如,在我國,許多紅樹因為水產養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也遭到了難以修復的破壞,這些損失難以彌補。另外,過多的水產養殖會降低水質,而修復水質,清潔沉積物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漁業資源開放性獲取所帶來的無效率和過度捕撈,在經濟與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能僅僅靠用水產養殖業來代替漁業。政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來糾正開發獲取帶來的問題,彌補市場失靈,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漁業規制目標。

3主要漁業規制手段

根據漁業規制的經濟學理論,漁業規制可以分為:產出控制(限額捕撈、個體配額)、投入控制(許可證制度、個體投入控制)和技術措施(休漁制)。

3.1漁業許可證制度和限額制度政府主要通過對控制漁船和捕魚工具,發放許可證和捕撈限額來管理海洋漁業。從1989起,政府就開始對漁船的數量和它們的總功率進行控制,以此來限制捕撈力。限額由農業部分配到沿海各省。當地的漁業管理部門

負責根據配額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在我國,在已經實行限額制度的海域捕魚或是捕撈已經對其捕撈數量進行限制的魚種,捕撈者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

為了更好的實施“雙控”制,漁業許可證制度也開始實施了。

2002年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將漁船分為三類: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漁船,主機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長不到12米;海洋中型漁船。各類漁船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許可證的審批以及發放。大型拖網、圍網,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協定的共同漁區、南沙、黃巖島海域作業以及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這三類漁船的許可證需由農業部進行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局發放。遠洋漁船的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其它漁船的由地方部門進行審批發放。《規定》還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審,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期為兩年。同時規定,我國的漁業捕撈許可禁止進行交易和轉讓。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總捕撈量應該實行“零增長”。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訂的《漁業法》出臺,宣布實行對捕撈量的配額管制。這種對產出的控制將某海域內的目標魚種的最大捕撈量限定在與前一年大致相當的數量上。在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實施了“零增長”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總捕撈量基本保持在145萬噸,增長率在0%處波動。

3.2休漁制休漁制既包括休漁期,也包括休漁海域。休漁制是在一段時期內在某個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撈特定魚種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業。休漁期一般是在夏季,因為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殖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在該時期進行休漁,可以保護主要經濟魚種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漁業資源得到修養生息。在8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實行休漁制度對特定的魚種進行保護。①1981年,從4月1日到7月31日,北緯32°到34°,海岸線以東至東經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網作業。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大黃魚和黃花魚。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③自1989年起,為了保護帶魚,從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帶魚產卵區(北緯28°30’到30°30’,海岸線到東經124°30’)作業。

全面的休漁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對東海和黃海兩大海域,1999年開始在我國其它海域實行。由于每年的環境、氣候等情況不同,各年具體的休漁日期不盡相同,2003年農業部對休漁方案進行了調整,并強調所有海域定置作業休漁每年不得少于兩個月,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并報農業部和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所有休漁漁船必須在休漁時間開始前進港集中,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不得從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動。

4對我國主要漁業規制的評價

我國的漁業規制主要包括許可證制度、限額制度和休漁制度。但是,這三種制度都僅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沒有實施激勵性的規制手段。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的捕撈限額制度還沒有真正實施的情況下,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休漁制度會導致“捕撈競賽”,一方面“激勵漁民在漁汛期為獲得盡可能多的份額而激勵競爭”,另一方面,“激勵漁民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或擴大其捕撈生產能力”。休漁結束以后,強大的捕撈壓力和“捕撈競賽”使其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陳衛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漁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海洋魚類的數量恢復幾乎無所作為。盡管如此,作者仍舊對我國的漁業規制持樂觀的態度。王海峰等(2006)用帶有虛擬變量的計量經濟模型考查了“零增長”、休漁制度、“雙控”制和加入WTO對海洋捕撈產量的影響。結果發現“零增長”、“雙控”制和休漁制度影響顯著,但是仍需要改進。其中,“雙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還不穩定。一方面因為它“沒有控制機動漁船的噸位”;另一方面,“機動漁船的千瓦數也在臨界值,隨時可能超過合適的漁船千瓦數”。

總的說來,我國的漁業規制尚存在激勵不足,效果不明顯,不能有效地改變資源耗竭的狀況。不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漁業的規制起步較晚,仍有很大的空間進行改進,相信通過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國的漁業規制可以得到改進,漁業可以沿著可持續的道路發展。

論文關鍵詞】規制漁業中國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隨之帶來的資源環境問題也變得日益嚴重。政府為了達到經濟發展和壞境保護這兩個主要的政策目標,實行了一系列的關于海洋漁業的規制。本文回顧了海洋漁業規制的相關文獻,對我國主要的規制手段進行分析,最后對其進行簡要的評價。

5參考文獻

[1]寧方勇.規制經濟學的理論綜述[J].北方經濟,2007,(1):8-9

[2]張紅鳳.規制經濟學的變遷[J].經濟學動態,2005,(8):72-77

[3]周慧,許長新.新規制經濟學理論的發展[J].經濟評論,2006,(2):152-158

篇2

規制經濟學發展至今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經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五個階段(周慧許長新,2006)。通過對其發展過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總結出西方規制經濟學發展的特征,其中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與漁業規制相關,特別是規制手段的變遷。傳統的漁業規制沒有改變過度捕撈的激勵,而基于產權的漁業規制如可轉讓的個體配額(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個激勵性的漁業規制。

2漁業規制目標

漁業政策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經濟上的和環境上的。一方面,政府應該保證漁民獲得應有的利潤,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過度捕撈。在現實社會中,漁業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點,隨著捕撈者的增加,擁擠成本也會越來越大。漁業的這種開放獲取的性質主要帶來了以下問題:①經濟上和生物經濟上的無效率。與私有產權相比,開發獲取導致付出較多的捕撈努力但是獲得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撈努力使得生物經濟學的均衡魚存量低于最大持續產量。②過度捕撈。由于漁業幾乎沒有進入的技術障礙,因此人人都可以進入該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漁民總是試圖捕撈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這么做,別人也會這么做。這就產生了“捕撈競賽,導致漁業資源的迅速減少甚至耗竭。

盡管有學者認為水產養殖是一個避免過度捕撈并且滿足不斷增加的對海產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首先,發展水產養殖可能會毀壞海岸的地貌,破壞某些生物的棲息地。例如,在我國,許多紅樹因為水產養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也遭到了難以修復的破壞,這些損失難以彌補。另外,過多的水產養殖會降低水質,而修復水質,清潔沉積物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漁業資源開放性獲取所帶來的無效率和過度捕撈,在經濟與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能僅僅靠用水產養殖業來代替漁業。政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來糾正開發獲取帶來的問題,彌補市場失靈,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漁業規制目標。

3主要漁業規制手段

根據漁業規制的經濟學理論,漁業規制可以分為:產出控制(限額捕撈、個體配額)、投入控制(許可證制度、個體投入控制)和技術措施(休漁制)。

3.1漁業許可證制度和限額制度政府主要通過對控制漁船和捕魚工具,發放許可證和捕撈限額來管理海洋漁業。從1989起,政府就開始對漁船的數量和它們的總功率進行控制,以此來限制捕撈力。限額由農業部分配到沿海各省。當地的漁業管理部門

負責根據配額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在我國,在已經實行限額制度的海域捕魚或是捕撈已經對其捕撈數量進行限制的魚種,捕撈者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

為了更好的實施“雙控”制,漁業許可證制度也開始實施了。

2002年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將漁船分為三類: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漁船,主機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長不到12米;海洋中型漁船。各類漁船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許可證的審批以及發放。大型拖網、圍網,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協定的共同漁區、南沙、黃巖島海域作業以及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這三類漁船的許可證需由農業部進行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局發放。遠洋漁船的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其它漁船的由地方部門進行審批發放。《規定》還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審,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期為兩年。同時規定,我國的漁業捕撈許可禁止進行交易和轉讓。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總捕撈量應該實行“零增長”。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訂的《漁業法》出臺,宣布實行對捕撈量的配額管制。這種對產出的控制將某海域內的目標魚種的最大捕撈量限定在與前一年大致相當的數量上。在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實施了“零增長”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總捕撈量基本保持在145萬噸,增長率在0%處波動。

3.2休漁制休漁制既包括休漁期,也包括休漁海域。休漁制是在一段時期內在某個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撈特定魚種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業。休漁期一般是在夏季,因為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殖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在該時期進行休漁,可以保護主要經濟魚種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漁業資源得到修養生息。在8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實行休漁制度對特定的魚種進行保護。①1981年,從4月1日到7月31日,北緯32°到34°,海岸線以東至東經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網作業。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大黃魚和黃花魚。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③自1989年起,為了保護帶魚,從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帶魚產卵區(北緯28°30’到30°30’,海岸線到東經124°30’)作業。

全面的休漁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對東海和黃海兩大海域,1999年開始在我國其它海域實行。由于每年的環境、氣候等情況不同,各年具體的休漁日期不盡相同,2003年農業部對休漁方案進行了調整,并強調所有海域定置作業休漁每年不得少于兩個月,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并報農業部和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所有休漁漁船必須在休漁時間開始前進港集中,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不得從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動。

4對我國主要漁業規制的評價

我國的漁業規制主要包括許可證制度、限額制度和休漁制度。但是,這三種制度都僅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沒有實施激勵性的規制手段。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的捕撈限額制度還沒有真正實施的情況下,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休漁制度會導致“捕撈競賽”,一方面“激勵漁民在漁汛期為獲得盡可能多的份額而激勵競爭”,另一方面,“激勵漁民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或擴大其捕撈生產能力”。休漁結束以后,強大的捕撈壓力和“捕撈競賽”使其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陳衛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漁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海洋魚類的數量恢復幾乎無所作為。盡管如此,作者仍舊對我國的漁業規制持樂觀的態度。王海峰等(2006)用帶有虛擬變量的計量經濟模型考查了“零增長”、休漁制度、“雙控”制和加入WTO對海洋捕撈產量的影響。結果發現“零增長”、“雙控”制和休漁制度影響顯著,但是仍需要改進。其中,“雙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還不穩定。一方面因為它“沒有控制機動漁船的噸位”;另一方面,“機動漁船的千瓦數也在臨界值,隨時可能超過合適的漁船千瓦數”。

總的說來,我國的漁業規制尚存在激勵不足,效果不明顯,不能有效地改變資源耗竭的狀況。不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漁業的規制起步較晚,仍有很大的空間進行改進,相信通過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國的漁業規制可以得到改進,漁業可以沿著可持續的道路發展。

【論文關鍵詞】規制漁業中國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隨之帶來的資源環境問題也變得日益嚴重。政府為了達到經濟發展和壞境保護這兩個主要的政策目標,實行了一系列的關于海洋漁業的規制。本文回顧了海洋漁業規制的相關文獻,對我國主要的規制手段進行分析,最后對其進行簡要的評價。

5參考文獻

[1]寧方勇.規制經濟學的理論綜述[J].北方經濟,2007,(1):8-9

[2]張紅鳳.規制經濟學的變遷[J].經濟學動態,2005,(8):72-77

[3]周慧,許長新.新規制經濟學理論的發展[J].經濟評論,2006,(2):152-158

篇3

休閑漁業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沿岸,興盛于20世紀90年代歐美亞太地區。國際上,休閑漁業已逐漸成為現代漁業的支柱性產業。我國近鄰日本,在上世紀70年代就提出了“面向海洋,多面利用”發展休閑漁業戰略。東南亞諸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等較早把休閑漁業與旅游業有機結合,形成了形式多樣廣納客源的游釣業。中國的休閑漁業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廣東福建和浙江省先行。現階段,休閑漁業旅游在國內蓬勃發展。國內學者對于休閑漁業的研究,也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研究者多為漁業經濟專家。而對休閑漁業從旅游業角度也即對于休閑漁業旅游的研究者極少。本文第一次就休閑漁業旅游概念類型以及發展休閑漁業旅游的意義進行探討。

一休閑漁業旅游概念的界定

休閑漁業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個,休閑漁業旅游。其組合,可以是休閑漁業,也可以是漁業旅游,或者休閑漁業旅游。休閑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會的責任之外,個人覺得自己的意愿所從事的活動,目的是為了獲得松弛娛樂或擴大知識促進社會參與實踐創造力。關于休閑漁業的概念,國內外許多學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對休閑漁業進行定義的是臺灣著名經濟學家江榮吉教授,認為:休閑漁業就是利用漁村設備漁村空間漁業生產的場地漁法漁具漁業產品漁業經營活動漁業自然環境及漁村人文資源,經過規劃設計,以發揮漁業于漁村休閑旅游功能,增進國人對漁村與漁業之體驗,提升旅游品質,并提高漁民收益,促進漁村發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發展休閑漁業拓展漁業發展空間》一文中定義:休閑漁業,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漁業資源陸上漁村村舍漁業公共設施漁業生產器具漁產品,結合當地的生產環境和人文環境而規劃設計相關活動和休閑空間,提供給民眾體驗漁業活動并達到休閑娛樂功能的一種產業。研究休閑漁業的林法玲專家認為:休閑漁業是以資源為依托,從市場需求實際出發,通過漁業和旅游資源的優化配置,將休閑娛樂餐飲等行業與漁業結合為一體,實現第一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結合,提高漁業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實現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一種新型的漁業。國內多數專家認為,休閑漁業是一種集漁業旅游休閑為一體的新興產業,它不同于普通的漁業,因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閑娛樂業的性質;也不同于以生產為主要目的的第一產業,而屬于以服務增殖為特性的第三產業。國內也有專家定義:休閑漁業是在資源開發和環境護協調發展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將休閑娛樂餐飲等活動與漁業有機結合,實現漁業資源和旅游資源優化組合的一種新興產業。上述專家對休閑漁業概念的表述雖各有側重,表達形式各異,但其共識點有三:一是休閑漁業要利用漁業資源;二是休閑漁業是將傳統漁業與第三產業相結合的新型漁業方式;三是休閑漁業是一種新興的產業。

休閑漁業相對于傳統的漁業而言,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從從事的目的看,傳統的漁業生產方式是漁民為了生存而進行的捕撈行為。其生產目的是為了獲得捕魚量,銷售后獲得漁業經濟收入,從而維持生計。獲取漁業經濟收入是傳統漁業生產的唯一目的。而休閑漁業是為了活化漁業資源,吸引漁業從事人員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參與。旨在為前來觀光休閑的客人即旅游者創造和提供體驗漁民捕魚生產方式的機會,通過旅游者對漁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親身體驗,獲得身心的休閑與放松,體驗另一種生活情趣,從而豐富人生的閱歷,增加人生經驗。也就是說,漁民是通過旅游者休閑的取得,來獲得相應的經濟收入的。漁民從事休閑漁業作業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漁業經濟收入,但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閑漁業的目的具有雙重性,也即創造漁業收入和為旅游者創造休閑體驗。除此,休閑漁業其活動的主體活動的時間活動的空間范圍以及活動形式等也與傳統的漁業不同。休閑漁業更注重活動主體的參與性,體現出活動時間的短暫性以及活動形式的多樣化。根據休閑漁業的這些特征,結合旅游業特點,認為可將休閑漁業旅游概念表述為:休閑漁業旅游是以現有各種漁業資源為依托,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休閑為表現形式,將旅游活動與現代漁業生產活動結合為一體的一種新型的體驗型的旅游產品。

而對于漁業旅游,目前旅游業專家涉略的還不多,尚沒有對漁業旅游進行定義。筆者認為,休閑漁業是個人或團體從事經營的一種關于漁業方面的旅游產品,是漁業旅游的一個組成部分,漁業旅游即是由一種以上休閑漁業旅游產品構成的多種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組合,是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組裝,通常也指關于休閑漁業旅游的線路或者游程。

二休閑漁業旅游類型

對于休閑漁業,臺灣專家將其分成五種形態:一是運動形態,主要指以釣魚為主的體育運動。二是體驗形態,讓游客直接參與漁業生產活動,如采集貝殼等。三是食魚形態,表現為旅游購買,品嘗海鮮等方式。四是游覽形態,指游玩,觀賞漁業勞作的觀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態,主要是水族館漁業博覽會及各種展覽會等,帶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據以上五種分類,國內一些休閑漁業研究專家將現代休閑漁業分類為:生產經營型,指一些漁場以漁業生產為主,以垂釣為輔的生產經營方式。休閑垂釣型,指一些專業垂釣園和設施較完備的垂釣場以開展垂釣為主,集游樂健身餐飲為一體的休閑漁業。觀光療養型,指一些公園山區及沿海地區結合周圍旅游景點,綜合開發水資源,“住水邊玩水面食水鮮”,既有垂釣餐飲,又能觀景休閑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館以展示海洋魚類為主,集科普教育觀賞娛樂為一體的現代博覽館。

除此,對于休閑漁業分類還有多種。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閑漁業之鄉舟山市舉行的休閑漁業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對休閑漁業類型進行了多種劃分,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將休閑漁業劃分為休閑養殖垂釣型涉漁運動觀光型;旅游綜合配套型;二是分為海陸養殖垂釣型漁業生產體驗型領略漁村風俗型海島觀光游覽型和休閑綜合配套型。三是分為體驗型品嘗型觀賞型和綜合型。四是分為以海釣為主,集休閑娛樂于一體的運動型,以旅游為主,集休閑觀賞于一體的游覽型,以品嘗海鮮為主,集休閑購物于一體的品嘗型。五是分為休閑垂釣型生態觀光型生活體驗型和綜合配套型。

而對于旅游產品的劃分,依據劃分標準不同,其類型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旅游目的標準,可分為觀光休閑度假探親宗教修學以及參與性專題旅游產品。筆者認為:漁業作為旅游活動,應該根據旅游者參與方式參與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來進行類別劃分。類別的數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為例可分為四類:一是單純性觀光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即單純讓旅游者乘上漁船,繞島嶼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賞和領略海島風光,或岸上駐足欣賞觀光海(湖)景,同時感受漁民捕魚的經歷。如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烏石塘嵊泗縣菜園鎮的休閑漁業旅游便是。二是參與型休閑漁業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漁船參與捕魚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網箱內憑杠垂釣或是在小島(湖)邊上垂釣,也可在海邊趕海。使旅游者充分體驗到參與的樂趣。如舟山市定海區的半島娛樂園普陀區螞蟻島的漁家樂項目岱山縣秀山島的休閑漁業旅游項目以及嵊泗縣的田岙村漁家樂項目等均是。三是娛樂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就是說,旅游者既參與休閑漁業旅游活動,又可以休閑娛樂。如舟山市嵊泗縣位于中心漁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項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魚,又可以享用豐碩的勞動成果,同時還可以一邊欣賞音樂或高歌一曲,達到充分的休閑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即以教育為目的休閑漁業旅游,包括各種漁業博物館海底隧道水族館等休閑漁業旅游產品。

三發展休閑漁業旅游的重要意義

休閑漁業與旅游業相結合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旅游產業,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原本第一產業的漁業變為第三產業的旅游業,漁業僅僅成為旅游業發展的一種資源,一種工具,是眾多旅游產品項目之一。休閑漁業旅游發達地區,普遍而言是漁區。在漁業發展內外環境不很理想的情況下,發展休閑漁業旅游,具有一定的意義,主要體現為:

(一)休閑漁業旅游豐富了旅游地旅游資源,構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開發,豐富了旅游地旅游產品種類,特別是對于旅游資源較為貧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將休閑漁業旅游產品挖掘策劃成為當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閑漁業旅游有利于解決漁區漁民轉產轉業問題,推進漁業產業結構調整

在海洋漁業資源減少捕撈海域受限漁民出路存在困難的漁區,休閑漁業旅游的開發,為無路可走的漁民提供了新的就業機會,開闊了就業空間。同時,休閑漁業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漁村,地理位置較為偏僻,其區位優勢較弱,交通不太發達。休閑漁業旅游的開發,可以帶動漁區交通業餐飲業住宿業等其他旅游行業以及其他產業的發展,調整休閑漁業發達旅游地產業結構。

(三)增加漁區旅游經濟收入

由于休閑漁業旅游項目先期資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現存的閑置漁業器械與人力資源,具有投資少見效快的特點。發展休閑漁業旅游,增加了漁區漁民的創匯途徑,有利于提高漁業經濟與旅游經濟收入,達到漁業經濟與旅游經濟的雙豐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對提高漁民生活質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休閑漁業旅游深得廣大旅游者喜愛,滿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參與重體驗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場的需求。而從事休閑漁業旅游的人員原本都是漁民,休閑漁業一旦與旅游業結合,那么其產業的性質就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由原來的第一產業漁業轉化為第三產業旅游業,所以漁民身份與角色也相應發生變化,由原來的漁民演變為旅游業服務人員。旅游者對他們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務人員的要求相對應。這就對漁民們提出了一個提高素質的要求。要求他們既具有漁業知識,也要具備旅游服務人員的素質。原來,漁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業狀況,經營上只注重經濟效益,而現則需多方面提升自己。這樣,漁民勢必要改變生活方式,改變一些不良的生活陋習,利用業余時間自覺參加旅游業相關知識的學習。生活方式與業余時間支配方式的改變,漁民由閑散型生活方式向學習型生活方式的轉變,既提高了綜合素質,又提高了生活質量,有利于漁區的穩定,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篇4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海“大型遠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2.2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

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公約》主要強調國際合作義務,以期各國間通過協商或通過國際組織實現漁業養護與管理的協調與配合。但是實踐中各國立場沖突使得存在對《公約》條款解讀的不一致,同時沿海國管轄權的明顯擴張意圖共同導致對這兩種魚類保護的不力。鑒于國際法沒有高于國家的統一的執行機構,洄游魚類種群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的執行主體仍要落實到各國。國際海洋漁業資源制度的執行一方面需要國家的對執行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就規定執行應具備的相應能力。但是,國家的執行意愿與執行能力往往難以平衡。

篇5

二、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

《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課程主要講授漁業政策法規及漁業管理的基本知識、國際國內漁業政策法規的形成與發展、漁業管理的體制與機制、制度與措施、問題與對策等,課程教學內容涉及多個學科,知識面廣、理論性強,教學難度大,學生對知識往往難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經過多年的教學實踐,雖然在教學內容上進行了一些優化、背景知識上進行了一些補充、前沿發展上對學生進行了引導、教學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續的改進,但學生的思維能力、實踐能力、決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通過調研,筆者認為,案例教學法在《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課程教學中的應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1)本課程性質適合采用案例教學法。漁業政策法規的形成來源于漁業生產與管理實踐,漁業生產與管理實踐又推動著漁業政策法規的完善,因此,在漁業生產與管理中應用的政策、法規等都來源于實際生產中的案例。通過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理論聯系實踐,一方面有利于學生理解漁業政策法規與漁業管理的理論知識和專業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養并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和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2)學生的意愿。筆者曾對141名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其中,139名學生認為該課程應采用理論和案例教學相結合,占總人數的98.6%,另外有92.2%的學生認為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該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可見,能力的培養也是學生渴望的。因此,通過具體的案例,引領學生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是符合學生的要求的,同時也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3)教學效果明顯。案例教學法對管理類課程有明顯的教學效果,因為管理類課程本身就是從案列中發現問題、總結問題,進而得出結論。(4)應用效果良好。學生在課堂上已經接觸到實踐中的案例,并結合理論知識,學會了對具體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轉換角色,深入一線進行漁政執法。根據用人單位的反饋,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強且較合理。

三、案例教學法的改革實踐

(一)調整課程教學大綱

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課程學時數從原先的64學時縮減到現在的32學時,課堂教學學時明顯減少,而要實施案例教學,則首先需調整課程教學大綱,應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研究確定哪一些內容有必要設置案例教學,并充分利用多媒體、網絡教學等資源及課外自學與實踐環節,合理設計案例,使理論講課、案例教學等的學時分配科學合理。通過改革,《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課程案例教學學時應占課程總時數的50%左右。

(二)設計案例

案例教學法中,案例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實踐中發生的事例都作為課堂上的案例題材,這樣肯定不行,而且會適得其反,混淆學生對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設計應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對廣泛收集案例進行整理分析,篩選出有針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慮案例的難易程度,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例進行系統設計,同時須恰當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過程、反映的問題、矛盾和沖突等提示清楚,因為在案例設計過程中追求案例的實際教學價值。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課程遵循上述原則設計了系列教學案例,設計的案例類型可分為描述引導性案例、問題討論性案例、綜合提高性案例三類。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學生理解國內外漁業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專業知識的應用技巧、提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學促進學生對國際漁業法形成發展的理解。

在國際漁業法形成發展這一知識點中,主要設計了引導性的案例,如較早出現的公海漁業沖突的案例“英國與法國在英吉利海峽的漁業沖突”、第一個多邊漁業協定案例“北海漁業爭端與《北海漁業公約》”、“北太平洋海豹漁業爭端”案例、國際淡水漁業協定案例“美國與加拿大的五大湖漁業協定”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形成過程的相關案例等。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和總結,可以使學生掌握漁業政策、法規等的制定背景,從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規等的內涵,有利于在漁政執法中,將漁業政策正確地應用于漁業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學促進學生更好地把握國內外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的特點。

在本知識點中,主要設計了引導性案例和問題討論性案例。引導性案例主要設計了日本、韓國、美國、挪威、新西蘭等國家有關的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方面的案例;問題討論性案例主要設計了國家之間相關知識點的比較研究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教學,使學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漁業政策與漁業管理的專業知識。

3.以案例教學促進學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國際漁業管理制度。

本知識點中,主要設計了問題討論性案例,有日本和韓國的漁業權制度、中國的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伏季休漁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關案例、不同國家之間漁業管理制度的比較研究案例、我國漁業管理制度存在問題分析案例等,如韓國和中國的漁業許可證制度的區別和共同點。通過對比分析,使學生能進一步掌握國內的漁業政策、法規等的相關內容,從而更有助于漁政執法。

4.以案例教學促進學生的創新思維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主要設計了問題討論性案例和綜合提高性案例,問題討論性案例主要設計了違反禁漁區線、無證捕撈、違反公海大型流刺網作業、涉外漁業違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綜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設計了一批調研專題,由學生選題,主要利用課外時間在漁政執法部門完成,對于這一舉措,用人單位比較贊同,認為相當于讓學生提前進入實習階段,有利于學生今后工作的開展。

(三)案例教學的實施

案例教學的過程,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主要扮演設計者、引導者、評判者的角色。引導性案例采取教師講解和學生提問相結合的方式;問題討論性案例采取學生講解、其他學生提問、教師引導評判的方式;綜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學生通過調查研究,完成論文報告并參加答辯,學生和教師共同參與討論,教師學術講評等方式。在案例教學中,還可邀請漁業生產主管、漁業管理專家等參與,開展專題講座和實際案例剖析等方式。通過案例教學的實施,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培養了學生的綜合能力。

四、加強案例教學法的幾點建議

1.轉變教學觀念。

教師應轉變教學觀念,由注重知識的傳授向注重培養學生探究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轉變,由注重結果向注重教學過程轉變,由單向信息傳遞向綜合討論互動轉變。要改革傳統課堂的教學模式,敢于創新,不斷開發學生課堂教學的參與熱情,使課堂不再是教師一個人的課堂,而是廣大學生的課堂。

2.提升案例教學能力。

案例教學對教師的要求高。案例教學中,教師是設計者、引導者、評判者,不僅要求教師有強烈的責任心、事業心,更要求教師不斷研究學習,在課前教師須精心策劃、設計案例,做好案例教學的實施方案;在課中要引導學生思維,控制課堂的氛圍和秩序,把握案例討論評析學術方向;在課后要調研小結,及時改進案例教學效果。教師應加強案例教學研討,積極參與校際經驗交流,吸取案例教學成功經驗,提升案例教學能力。

3.加強教學案例庫的建設。

案例教學的核心是案例設計,關鍵是實施方案,因此,加強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十分必要。案例庫建設需要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需要教師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本課程的教學案例要有歷史案例、現實案例,國際案例、國內案例,同時由于海洋爭端加劇,國際漁業政策法規變化較快,因此要求教師關注國內外漁業政策法規變化,及時收集更新教學案例。同時,在案例設計上應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內容,注重案例的針對性、代表性、實用性和層次性,力求案例教學能起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篇6

我國漁業總產量逐年增加,但增長率卻是逐年下降。捕撈業先是經歷了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飛速增長階段,這主要是經濟體制改革打破了計劃經濟的桎梏,給與微觀經濟部門自主經營權,提高了經濟效率,帶來了漁業的大發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減慢,這是由于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增長動力已經趨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來推動產量增加。此后,隨著漁業產業工業化的發展,捕撈技術的提高,又帶來了一個新的漁業產量增長的。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漁業產量增速明顯下降。

漁業產量特別是捕撈產量的下降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長,海上項目的建設,污染物對大海的過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對漁業資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過度捕撈,捕撈區域的擴大和捕撈強度的加大,造成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漁業資源雖然是可再生資源,但它的使用不是無限度的。漁業資源的特點是當捕撈量不超過其自我更新量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穩定的產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產量就會下降,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將會使整個物種喪失再生能力,成為不可再生資源。世界糧農組織的報告顯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現對漁業資源過度開發的情況,在中國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經有8%的漁業資源達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漁汛;有76%的漁業資源處于完全開發狀態,產量已達到極限;只有16%的漁業資源處于適度開發狀態。而我國近海海域的情況由于地理特點的原因還要更加嚴重。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對可持續發展做出以下定義: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要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漁業資源目前的這種狀況顯然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的,如《超越極限》中所描述的:指數增長不可能長期維持,最終不加限制的指數增長將帶來對資源的毀滅性后果,引起崩潰。資源相對稀缺性的變化要有制度的變遷與之適應,而環境經濟學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這種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續目標的狀況出現的原因,并找出對策。

2引起這種危機的原因及糾正方法

造成目前漁業資源當前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場失靈。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主體的效用或生產函數包括了一些實際變量,這些變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對這一經濟主體的福利影響的其它主體決定。開放的漁場可以自由進入,漁業資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額利潤驅動,漁民會不斷地擴張生產,增加捕撈努力量,直到捕撈收益等于捕撈成本,即利潤為零,達到個體的經濟均衡點為止。因此最大可持續產量的目標是無法實現的,必然要出現過度捕撈問題。捕撈者的過度捕撈行為對漁業資源具有破壞性,捕撈者只考慮其個人生產成本,不考慮其行為的社會成本。所以漁業資源的需求是過度的;供給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進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車行為,所以供給是不足的。

對外部性的糾正,就要給損害者一種激勵,使其限制其行為對他人的損害,將外部性內部化,要達到這個目標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稅

庇古稅是指對造成外部性的破壞者要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費用,支付額等于其所造成的損害額。庇古稅的思想是引入一個價格,使損害者的破壞行為可以衡量。這樣損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納入自己的效用或生產函數,做出對其自身也同時是對社會最有效率的選擇。庇古稅在環境污染方面有著廣泛的應用,但在漁業問題上,對大型漁業企業收取一定的稅費還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對于我國的個體漁民來說,由于數量過多,分布又比較分散,對其征稅有一定的困難。

2.2調整產權

產權不明晰是外部效應的一個典型來源,所以在一些情況下可以通過適當地界定所有權來消除外部效應導致的市場扭曲。使用產權調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稅,它不是引入一個價格,而是引入一個市場,通過界定清晰的產權,使各利益主體通過市場談判,達成交易,從而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

產權是一個權力束,包括使用權,收益權,決策權,讓度權等。產權的安排有多種方式,要使產權安排能夠對資源產生有效率的配置,產權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所有權的排他性,所有權的可交易性,對所有權的憲法保護。

我國在漁業資源的產權上存在很大的缺陷,雖然從法律上來說,我國對于漁業資源的進入排他權有明確的限定,按照我國《漁業法》的規定,只有持有必需證件的漁船才能從事捕撈作業,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非法捕撈漁船卻大量存在。即使無證捕撈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證人的存在,漁業資源對他們來說還是事實上的自由準入。

對產權引起的外部性的解決思路,必須要建立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產權制度。依據上面所說的有效率產權安排的原則,各國設計了旨在通過完善產權來消除外部性負面效果的政策和規則。但這些調整產權提高漁業資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國具體實施的時候也同樣面臨一些困難,首先,我國在漁業信息的取得方面還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額的分配方法如何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問題。第三,如何加強規則的監督。另外這一制度還會因我國個體漁民所擁有的份額太小而無法實際操作,或者難以實現捕撈的規模和范圍經濟,特別是在像我國這樣的漁民多資源少的國家。

2.3自組織管理

建立在產權分析的基礎上,奧斯特羅姆在經過對小規模共有資源問題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決共有資源問題的模型,強調了共有資源參與者有自發解決問題的能力。奧斯特羅姆條件共有八條,這八個條件可以分成三類:第一類是產權條件,“清晰界定的邊界”,落實產權是自組織管理的基礎。第二類是組織條件,“占用和供應規則與當地條件保持一致”,強調各個地區存在資源的占用和供應的獨特性,所以在規定占用的時間、地點、技術和資源單位數量的時候要因地制宜。“集體選擇的安排”這一條件,也反映了對不同社區特殊性的考慮,即參與的經濟利益體能夠對規則的制定有一定的影響力,而不僅僅是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要求上一層級的權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體設計制度的權利,這一權利是由更上一層級的權威以其憲法的形式確定。“分權制企業”這一條件要求有一個多層次的組織,將分散的群體通過一個個小的團體組織成較高層次的大團體,分別解決不同層面的問題。第三類是規則的維護條件,“監督”與“分級制裁”結合起來,一起發揮作用。“沖突解決機制”要求較低成本的公共論壇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對占用者之間或占用者與官員之間的沖突加以及時的協調解決。

奧斯特羅姆條件在相對小范圍的共有資源情況下比較適用,參與者少,相互影響比較大,信息獲得相對容易一些,比較傾向于由資源的占用者協商達成一致。但在參與者眾多,公共資源本身邊界并不清晰的漁業資源的情況下,其適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對幾種主要的解決外部性問題的理論的論述,我們發現每一種理論都有其優越性和相對的局限,沒有哪一種理論可以簡單地解決這一問題,也沒有哪個單獨的經濟主體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這個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在設計規則的時候,首先要從產權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個原則的產權制度,其次,雖然自組織管理在較小范圍內適用性比較強,但也不是說奧斯特羅姆的條件在這里就不適用。因為盡管從整體上說整個近海海域的漁業資源無法清晰地劃分邊界,但各個社區實際上活動的范圍還是相對穩定的,還是能形成一個個小的利益團體。

我國《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統一管理,地方層層細化的限額制度,但限額并沒有具體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規定在具體的實施中還要吸取地方的意見,做出明確的規定。配額的分配方法,由各個海區根據當地漁業的歷史和現實,在廣泛討論和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方式劃分成個別市縣配額和商業捕撈配額。漁業局可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將其擁有的配額進一步劃分成總漁村可捕量和總休閑漁業可捕量,并根據預先確定的標準,采用行政方式將總漁村可捕量劃分成個別漁村配額,下達給各個漁村;社區配額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獲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當地的情況,應該給與一定的指導原則,由參與者自己協商,參考傳統規則、地理特點和產品特點自行決定。對于休閑漁業可捕量和商業可捕量,可采用拍賣方式決定其歸屬,分別形成個別休閑漁業公司配額和個別商業可轉讓配額。

制度的有效實施首先當然是要靠規則制訂的合理可實施性,但如果沒有對規則的監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難以長期維持下去。應該采納奧斯特羅姆自組織管理理論中的思想,把政府監督和社區參與者的相互監督結合起來,設計多層次懲罰機制,建立處理沖突的各個級別的論壇。

另外,制度的轉變要適應效率和可持續目標,效率和可持續性是隨著資源的相對稀缺性而變化的。在漁業問題上,法律法規必須與漁業的發展實際情況相適應。例如隨著海洋生物種群的稀缺性的變化,某種數量曾經比較豐富漁業產品被過渡捕撈,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造成破壞,法律法規應做出及時反應,對此種物種的捕撈加以管理,本來沒有限制配額的要及時引入配額制度。

要達到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目標,不能單靠經濟方面的政策,相關政策必須加以配合才能使這些政策有效實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漁業統計體系,是建立配額制度的基礎。同時,宣傳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論文關鍵詞:漁業可持續發展產權

論文摘要: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但近幾年漁業的情況卻不容樂觀。由于產權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漁業資源面臨普遍的過度開發,長此以往將難以為繼。本文對我國漁業資源狀況以及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進行了分析,進而比較了幾種糾正這種低效率的理論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與健全市場相結合,政府政策規范與微觀經濟主體自主管理相結合,共同維護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1]奧斯特羅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三聯書店出版社,2000.

[2]劉新山.ITQ漁業管理制度與物權理論的關系.上海水產大學學報,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極限--正視全球性崩潰,展望可持續的未來.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

篇7

科技創新對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科技創新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科技創新是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推動科技進步,突破資源和環境約束,依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促進經濟發展對我國來說尤其重要。對我國漁業發展而言,科技創新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的主要途徑,建設現代漁業,促進漁業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必須走低耗、節約、集約經營的道路,而利用科技創新可以使等量資源投入產出更多的產品組合,滿足了現代漁業發展的需求。因此,科技創新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科技創新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當代資源和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向人類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些問題既對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更高目標,也使可持續發展問題日顯重要。現代漁業已成為各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密集應用的行業,漁業的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和產業化發展,使其對科技的依賴程度在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與可持續發展二者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系,可持續發展對科技創新不斷提出新的要求,科技創新也要為可持續發展提供綠色技術支撐。

篇8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海“大型遠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2.2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

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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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關鍵技術

隨著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高速發展,突發性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如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太湖藍藻暴發、銅礦水滲漏事故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嚴重污染了水環境,因此,事故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方面的研究非常必要。總體來看,發生頻率高、污染影響大的水環境污染事故主要有溢油、化學和有機污染物、重金屬和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等幾個類別。針對海底管道泄漏和海底井噴兩種原油泄露源,分別對應水下干法、濕法維修和蓋帽虹吸法、打減壓井法等不同的封堵技術。2010年美國BP墨西哥灣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案例中將上述關鍵技術結合運用,形成了一套應急處置方案,最終原油消除率達到80%以上。針對化學物質和有毒有機物泄漏類污染事故,標準的處置流程為:首先,采取措施堵塞排水口,盡可能減少化學物質隨著排污水管線流入天然水體;其次,根據自然條件如風向等確定污染區域,進行布點采樣監測,確定水體中污染物的濃度;然后,根據泄漏化學物質的性質,選擇燃燒、投加活性炭、投入試劑進行氧化還原反應、微生物分解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濃度;最后,對污染區域進行跟蹤監測,掌握污染物變化趨勢,確保完全消除對環境造成的有害影響。針對重金屬污染處理的傳統方法包括離子交換法、硫化物沉淀法。目前,污染小、去除率高的電化學凝聚法及微生物和植物吸收法是目前的研究熱點,更適用于靜態水體(如濕地或池塘)污染時使用。例如有研究表明利用鳳尾蕨除砷,3個月內砷濃度可以從10.2μg/L降至2μg/L,砷積累量達161mg/kg。針對水體富營養化,通過研究藻類生長機制、環境條件等控制因素,用生態工程技術控制藻類暴發,能夠從源頭抑制水體富營養化。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高速發展,突發性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但處置水平還稍顯不足,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重點進行關鍵技術、裝備和材料的研發,形成應對不同類型污染事故的標準流程。針對海上溢油開發環保型表面活性劑、高性能吸油氈等,還可進行微生物分解原油的篩選和探索,從根本上提升溢油應急處置能力。針對化學物質污染,在我國苯類物質泄漏事件的發生幾率較高,目前常用燃燒法進行處置,但難以完全消除有害影響,對其消解規律和新型治理方法的研究應引起特別重視。針對重金屬污染,我國學者對砷、鉻、鎘等的處置方法也進行了大量研究,以鐵或鋁作為陽極,生成的氫氧化物可作為絮凝劑與砷酸根離子發生反應,達到除砷效果;以水洗廢啤酒酵母為吸附劑,對鎘的去除率大于96%;采用堆肥-零價鐵混合滲透性反應墻(permeablereactivebarrier,PRB)除鉻,去除率接近100%,但利用電化學和植物吸收重金屬的方法還未見報道。針對水中的氮、磷以及有機污染物積累引起的藻類暴發,大部分湖泊地區采取人工打撈收獲藻類的傳統方法,雖然能有效減輕局部水華災害,緩解藻體死亡分解引起的毒素污染,但只是暫緩藍藻進一步蔓延,并造成人力資源、水資源浪費,亟需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轉變污染處置的理念,從治理轉變為預防,研究控制藻類爆發的有效方法。

3重點發展方向

通過對漁業生態環境學科研究現狀的系統梳理,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國在生態環境學科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顯著進展,主要的技術和流程也日趨成熟。而針對目前的政策導向和研究熱點,今后應更重視機理性、規律性研究和基礎數據庫構建,明確學科重點發展的方向。

3.1國家級大型環境監測數據

網構建研究我國環境監測網的基本架構已經比較成熟,未來研究重點應放在運用新型設備采集監測數據,并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構建大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平臺。新型水質監測設備如電化學傳感器能夠顯著提高監測相關參數的效率和準確性,減少人工成本。環境監測數據共享平臺屬于政府支持的長期基礎性科研數據庫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包括環境監測專題數據庫,涵蓋所有監測點的監測指標如水溫、水體pH、典型污染物的濃度等,由環境監測站定期錄入,可供環境相關研究人員查詢;此外,還包括遙感影像數據庫,涵蓋全國多時相的衛星影像和資源衛星數據。

3.2災害預警的機理性研究

目前,我國對環境災害的預警還停留在經驗預測法和統計分析法,對災害的機理性研究偏少,理論研究方法比較落后,與國外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并且我國對赤潮預警的研究相對較多,對其他環境災害的研究目前還很欠缺。下一步的研究重點首先應該放在構建穩定合理的赤潮災害預測模型上,選取赤潮多發的典型區域,根據歷史數據統計,合理運用數值分析方法如模糊推理法,通過各種物理-化學-生物耦合生態動力學數值模型模擬赤潮的發生、發展、、維持和消亡過程,盡可能排除環境因子選取的主觀性和盲目性,提高赤潮災害預測的精準度。除赤潮外,洪澇、海冰、海嘯等由多種因素綜合引起的環境災害都可借鑒這種數值預測方法。

3.3分子水平上污染物對生物毒理作用和遺傳變異規律研究

目前對常見污染物在水體中的存在形式、富集狀況和遷移轉化規律研究較多,但污染物在分子水平上對生物的毒理作用和遺傳變異研究還不夠,特別是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生物體內富集和沉積,長期過程中對本體細胞產生的影響,其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的機理等仍沒有進行深入和系統的挖掘。加強分子水平上的研究能夠明確污染物對生物造成危害的具置和作用機理,并跟蹤和監測DNA的變化,從而為研究消除典型污染物危害的方法提供基礎和依據。

3.4水環境修復與健康養殖的整體策略

研究人工魚礁、洄游通道等設施的構建都是水域環境修復的常用手段。目前,海洋牧場、池塘一體化養殖等整體性環境修復與健康養殖結合的策略逐漸受到關注。該策略把資源環境、裝備、養殖等學科有機結合起來,在一定水域內采用規模化漁業設施和系統化管理體制,利用自然的海洋、湖泊、池塘生態環境,將人工放流的水生生物聚集起來,對魚、蝦、貝、藻等生物資源進行有計劃和有目的的放養,在海上范圍更廣,稱為海洋牧場;在淡水池塘中的一體化養殖則需要更多的人工干預如投喂、水質監測等。海洋牧場和池塘一體化養殖既能夠修復被破壞的環境和自然水體中的生物群落,又能夠保證一定的經濟效益,是目前環境修復的研究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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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種漁業權的區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以及集體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域上)的漁業權

我國《憲法》第九條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由此可見,我國領土內的水域可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

我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即針對這兩種類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規定:其第一款規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養殖漁業權;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上的養殖漁業權。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其法律屬性是準物權,應準用物權法針對用益物權的保護規定。

這種漁業權從權利的外觀與內容上看具有物權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權利的取得與消滅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種典型的準物權。

(1)就權利的外觀與內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具有物權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顯著的物權性。首先,這種漁業權屬于支配權。此種漁業權人得在許可的范圍內,直接享有采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的利益,而無需請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該種漁業權也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不相容的同種或異種的漁業權;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設定了漁業權,則不得再行設立有害于前者之實現的任何其他漁業權。再次,這種漁業權還具有物權的絕對性。按照民法學界的通說,物權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絕對性、排他性等。由此看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具備了物權最本質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權的特征,是一種準物權。因為這種漁業權設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權利來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權,所以在依據漁業法取得或消滅漁業權時,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為,而是必須依據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國家的行政主管機關之許可與核準。也就是說,其權利的取得與消滅,依據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據民法、按照民法方法來進行的。因此,漁業權只是一種準物權,而不是真正的物權。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作為一種準物權,在立法上應使其準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既然準物權具備了物權的本質特征,就沒有必要為其單獨制訂一套法律規則,以免導致重復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國在民法制度的設置上,一般都規定將準物權“視為物權”,并準用民法物權的有關規定;這樣,在法律適用上,就具有簡單明了的優點。如日本和臺灣漁業法都將漁業權“視為物權”并準用民法物權的有關規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作為一種準物權,可準用《物權法》針對用益物權的保護規定。對此,與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上述規定也并無沖突。

3、集體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其法律屬性是用益物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應適用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這種漁業權是在集體所有的水域上設定的,而集體所有實際上是一種以集體為所有權主體的私所有權;所以,這種漁業權是對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種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權。

集體所有的水域多屬于內水,在法律意義上與土地的性質比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與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為土地所包圍。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規定將這種水域視為土地,準用土地的有關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中規定:“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可見我國目前的農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這一類的水域包含在內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即將生效的《物權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條雖然將上述“漁業生產”略去不談,但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所稱的“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在解釋上應認為包括“從事漁業生產的土地(水域)”;而在集體水域上從事漁業生產,其實現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經營的方式。因此,集體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實際上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可以直接適用,即可彌補《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過于籠統之弊病。

二、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制度如何與現行法律體系銜接

我國現行的漁業權法律體系主要由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構成。我國《物權法》中既然規定了漁業權制度,就必須注意如何與這些現行法律相互銜接的問題。

1、與《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農業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協調。

《憲法》第九條明確了各種水域的權屬;《民法通則》第80、81條、《土地管理法》第

14條以及《農業法》第12條規定了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經營權(漁業權);這些規定構成了對漁業權進行物權保護的基礎,與物權法中規定的漁業權制度顯然并無矛盾。

應該注意的是,物權法中規定的漁業權制度,與《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沖突,以及如何協調的問題。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對漁業的管理,而無法顧及漁業權制度建設,對于漁業權的性質、內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規定。而目前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彌補了《漁業法》在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會導致法律規則的抵觸沖突。在物權法生效之后,漁業法繼續作為對漁業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協調。

從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可以看出:(1)海域均屬于國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即雖為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養殖等以漁業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種絕對權。由此可見,如果是對海域作漁業使用,那么這時的海域使用權實際上就是漁業權。因此,海域使用權是漁業權的上位概念,與漁業權并無矛盾之處,只是在主管部門上有交叉;其關于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效力的規定與物權法中的漁業權規定也并不沖突。

4、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對水資源的權屬問題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設計:(1)所有權制度;以國家為水資源之所有權人。(2)使用權制度;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具有免費的法定使用權;其它取水用水的主體必須通過支付費用來取得國有水資源的使用權。在漁業權人對水域進行漁業使用時,必然會牽涉到這些水域中的水資源的利用,因此,《物權法》的相應規定,就必須與水法的這些規定相銜。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系經國家行政機關許可而設定的;對這些水域作漁業使用的許可,自然涵蓋了對無法與水域相分離的水資源的使用許可,水資源的使用費也應視為包括在漁業權人向國家繳納的稅費之中。此時,水資源的使用權就相當于附屬于漁業權的法定役權。

其次,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些水域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這種集體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應該內在地包含了該水域中的水資源的法定使用權,因為,水域若沒有了水資源就不成其為水域,水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若不同時具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也將是毫無意義的。因此,在集體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上的漁業權,也當然地對權利范圍內的水域中的水資源具有法定使用權。

當然,不管是何種漁業權,其對水資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漁業方式的使用范圍,并且必須符合水法關于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定。這樣,水法的規定與物權法中關于漁業權的有關規定是可以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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