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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稅收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4: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外資稅收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外資稅收論文

篇1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篇2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篇3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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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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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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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

(一)稅收競爭的內涵及外延通常說來,稅收競爭是指政府間為增強本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經濟實力,提高轄區(或部門)福利,以稅收為手段進行的各種爭奪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的活動。稅收競爭是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說來,國內政府間稅收競爭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即上下級本論文由政府間的競爭、同級別政府之間的競爭以及一級政府內部各部門的競爭,它主要通過稅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動來實現。

(二)公共選擇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作為非市場決策(政府決策)的經濟研究,成功地將“經濟人”假設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學領域,認為各層次政府的行為同樣是符合“經濟人”模式的。盡管政府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在行為活動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它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樣要受到“用腳投票”(VotingbyFeet)的約束。在這個“準”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各級政府同樣必須具有競爭意識,需要努力改進政府工作的效率,從主觀到客觀真正造就一個更能謀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稅收競爭作為政府間競爭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創造各層次政府的競爭力上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受到各級政府的青睞。

(三)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財政聯邦主義(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紀50、60年代以來形成的財政分權理論(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從經濟學角度去尋求為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支出和收入在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之間的最優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況下,中央政府必須單獨行使財政的收入分配與宏觀本論文由調控職能,但就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來說,一個多級政府的財政體制卻是合理的。

②在“經濟人”理論的框架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是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各方為尋求自身利益而展開的競爭能夠實現共同的利益,即從“自利”向“利他”轉化。多級財政體制及相對獨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層次政府展開稅收競爭的前提。多級財政體制及獨立利益的形成要求各級政府為了實現其目標,獲得更高的政治支持率,需要占有更多的政治資源。通常來說,政治資源的獲得必須依靠一定的經濟資本論文由源,這就是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由此,各層次的政府為爭奪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稅收競爭便逐漸展開。

(四)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建構主義學派認為,在新古典主義的框架下可以由“經濟人”通過成本利益分析選擇出有效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而演進主義理論認為,個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種邏輯上的局限,這是因為它永遠無法離開它自身而檢視它自身的運作。因此在演進主義者看來,社會活動的規則(包括政治經濟運行體制)應當由社會活動中的博奕尤其是重復博弈來產生。簡單一點說,就是社會活動主體間的競爭產生活動規則。競爭不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動,競爭活動本身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在平等市場環境下的競爭能夠本論文由保證生命力旺盛的制度勝出,使之成為社會活動者共同遵守的規則。政府間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它突出了內在規則和外在規則體系對于各轄區的成本水平以及轄區競爭力的重要性。

正是這種競爭成為轉型期政府運行體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間稅收競爭作為政府間競爭的重要內容,它的意義絕不僅僅在于為各層次政府獲得一定的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而在于它是高效率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強制性制度變遷存在一個“諾斯悖論”,而政府間的稅收競爭則構成“誘致性”變遷或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中央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實現其目標,而稅收競爭作為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反而更容易實現轉型期的制度選擇,從而構成財政分權制度完善的外在條件。①

二、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實踐基礎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急需實現轉型,財政制度不斷實現分權化,伴隨財政分權的深化地區間經濟競爭也不斷加劇。其中,加快政治經濟制度的轉型使有效的政府間競爭(包括政府間稅收競爭)成為現實需要,80年代以來的財政分權實踐則為稅收競爭提供了適格的競爭主體,而地區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則使稅收競爭的作用更加凸現。

(一)政治經濟制度的轉型集中計劃經濟實踐的失敗使中國及東歐國家走上了實現政治經濟制度轉軌的道路,而經濟制度的轉軌在中國則先行一步。怎樣擺脫集中計劃經濟運行模式的束縛,建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制度模式,是我國及其他轉軌國家的重要任務。在這場轉軌競爭中,誰能選擇優質高效的制度,誰能以較小的代價實現轉軌,誰能及早實現制度的轉軌就能成為優勝者。國際間的競爭是如此,國內各地方政府間的競爭也遵循同樣的規則。在國內的政治經濟轉軌中,一般都是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通過推行一系列政治經濟改革,引進大量優質高效制度以實現制度轉軌。我國的改革開放大致上就是這種模式。

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無法回避“諾斯悖論”,不可能完全實現其改革的目的。為了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轉軌,中央政府提出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開始推動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以尋求改革的有效路徑。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機制,逐漸形成了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一行動集團”。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業已形成的自身利益,及在新一輪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政府間競爭由此而展開。這種政府間競爭圍繞資本、技術及優質勞動力而進行,目的在于獲取足夠多的生產要素,謀求競爭制高點。而在政府間競爭中,本論文由稅收競爭是其重要內容,它一方面通過稅收競爭獲取足夠的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另一方面利用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以謀求更豐富的經濟和稅收資源。

(二)財政分權改革實踐自兩步“利改稅”初步建立我國的工商稅收體系后,以稅種來劃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財政體制正式拉開了我國財政制度的分權型改革,我國集中性的財政體制開始向分散的、分層的財政體制過渡。1994年分稅制改革及對它的完善和補充,如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等,在不同程度上強化了地方政府對地區性事務的自主管理,財政分權改革進一步深化。伴隨著分權財政體制的構建與“地方所有權”的確立,地方政府的資源配置權限不斷擴大,特殊的地方經濟利益逐漸形成。地方特殊經濟利益的形成,使各地在經濟競爭中擁有了相對獨立的競爭主體資格,從而為政府間稅收競爭的展開提供了有效的競爭者。

(三)地區間經濟競爭加劇改革開放以后,各地區間首先在吸引外資方面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各地紛紛出臺優惠措施、提供優惠條本論文由件以吸納外國資本。由于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沿海開發區等在稅收政策上擁有比較大的優惠,且區位優勢明顯,因此吸納了我國吸納外資的絕大部分。如,2000年東部地區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及其它投資3,702,825萬美元,占東中西地區合計數4,204,386萬美元的88107%。②同時,各地為爭奪原材料等資源的競爭也逐漸升級。

在某些領域中,控制了原材料渠道,就能夠保證在經濟競爭中保持較大的優勢。而欠規范的市場秩序又為原材料提供了條件,因而在80年代爆發了諸如“生豬大戰”、”羊毛大戰”、“蠶繭大戰”等。另外,地區間區域分工的競爭也逐漸展開,各地為了在經濟競爭占據有利地位,紛紛向“高新”科技行業靠攏,區域間經濟目標同構化嚴重。國家計委的測算表明,我國中部和東部地區的工業結構相似系數為9315%,西部和中部地區的工業結構相似系數為9719%。

③經濟競爭的加劇要求地本論文由方政府尋求有效的競爭手段,在以優惠政策獲取資源的時代里,稅收優惠政策無疑受到極大的追捧。因此,稅收競爭在地區間的經濟競爭中優勢明顯。要說明的是,稅收競爭是在相關政府政策的輔助下發揮作用的。

三、影響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有效展開的外部因素

(一)地方保護主義的興起隨著地方經濟競爭的加劇,地方保護主義日漸興起,特別是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紛紛采用多種保護措施分割市場。法國經濟學家龐賽的研究成果說明了中國國內市場的分割程度。龐賽發現,1997年中國國內省際間貿易商品平均關稅為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個百分點。46%的平均關稅相當于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貿易關稅,并且超過了同期歐盟成員之間的關稅。美國經濟學家阿倫楊也有與之類似的發現,在改革開放期間,中國國內各省之間勞動力的生產率和價格的差距拉大,而按工業、農業和服務業計算的GDP卻呈收斂性,這正好與作為統一市場應該出現的情況相反。

④由此可見,隨著財本論文由政分權運動的展開,各地不可避免的為著自身利益加強了對本地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保護,由此導致了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市場的進一步分割。地方保護主義是地區間經濟競爭的產物,或者說地方保護主義是地區間經濟競爭的一種表現,它的興起使政府間稅收競爭更加混亂。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本來是要發現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但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卻使之反而成為統一市場制度秩序運行的障礙。

(二)弱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建國以后,我國相繼頒布了憲法及一系列法律準則,保證了我國政府間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但是,由于受制于歷史傳統及現實客觀因素,我國各層次政府間關系的穩定性還不夠,從而影響到政府間

稅收競爭的有效性。第一,由于深受悠久的中央集權制傳統影響,我國建國后形成了單一制的政府體制,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中扮演了較為重要的角色。第二,我國缺乏地方自治傳統,地方政府或基層政府往往依賴于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

第三,我國現有政府官員的考核與任免機制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

①而在我國的現實政治生活中,中央政府往往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時常對地方政府事務進行干預,難以保證各層次政府間關系本論文由的穩定性。在弱穩定的政府間關系下,全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受中央政府的影響過大,常常危及地方政府積極性。首先它將影響縱向的政府間關系。由于中央政府難以得到憲法及有關法律準則的約束,導致其活動范圍過于寬泛,常常超出其有效活動邊界,造成越位。中央政府難以受到約束的超強活動能力及超寬活動范圍,使中央政府同時扮演著“運動員”與“裁判員”的角色,破壞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平等競爭關系。其次,它將影響橫向的政府間競爭關系。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對各地的發展畸輕畸重,往往會損及地方政府的平等競爭權,弱化部分地方政府的經濟競爭能力。由于我國現有體制下缺乏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和競爭性政府主體,導致我國政府間稅收競爭還處于弱勢有效性階段,還不能有效實現轉軌期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目標,即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順利轉軌。

由于缺乏穩定的競爭規則,政府間稅收競爭無法通過“看不見的手”來實現整個社會的利益,即沒有從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向社會利益的轉化。而過分強調財政分權,地方政府對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爭奪過于慘烈,各地被迫卷入了地方保護主義和分割市場的惡性競爭。這種惡性競爭正是目前大多數學者反對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理由,因為它確實擾亂了地區間的正常經濟往來,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四、結論

盡管政府間稅收競爭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政府間稅收競爭在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轉軌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能夠發揮各層本論文由次政府在尋找高效制度方面的積極性。因此現階段的任務在于維護政府間稅收競爭的良好秩序,規范各方的行為,實現政治經濟制度的有效轉型,而不是全盤否定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活動。

(一)維護良好的財政分權秩序盡管我國財政分權改革缺乏穩定的法律基礎及理論基礎,造成了財政分權過程中的某些無序化行為(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但是財政分權及由此而起的稅收競爭卻構成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推動力。維護有效的財政分權秩序,主要是建立地方財政的有限分權模式,保證地方政府的分權利益不受高層次政府的干預,而這也是政府間稅收競爭有效展開的條件。要保證我國的強勢高層次政府不干預低層次政府的分權利益及稅收競爭利益,就必須建立穩定的政府間關系,即構建穩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固化各層次政府間本論文由的事權及財權關系。

對此,可以考慮建立一種超穩定的雙層約束機制,既約束中央政府(包括高層次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干預,又約束地方政府的非規范性活動。

(二)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與市場分割,建立統一的市場秩序有效的政府間稅收競爭必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而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及市場分割的有效途徑莫過于建立統一的市場秩序。我國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運動中,可以借鑒美國的雙層司法體制及其憲法中的商務條款。雙層司法體制中,中央司法機構主要解決全國性的司法案件并對地方之間的案件糾紛有審判權;地方司法機構主要解決地方性司法糾紛。美國的商務條款則建立了中央政府對地區間貿易爭端的專屬解決權,我國的現實地方政府屢屢干預地區間的貿易。因此在我國建立類似條款,對于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可能會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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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稅收競爭”這一概念以來,稅收理論界就稅收競爭是否“有害”進行了激烈的討論,OECD認為,確實存在有害稅收競爭的措施和行為,特別是在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而避稅港則是有害稅收競爭的主要策劃者。2006年OECD了《OECD有害稅收競爭項目:2006年成員國最新進展》報告,總結了反有害稅收競爭行動所取得的成果,也標志著OECD的反有害稅收競爭行動暫告一段,但是,OECD對有害稅收競爭活動的研究為我國的涉外稅收敲響了警鐘。

一、我國外資投資企業的投資現狀

據統計,截至2008年2月底,我國累計批準設立外資企業639605家,實際使用外資8038.8億美元。今年1-2 月,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依次為:香港(76.71億美元)、英屬維爾京群島(33.9億美元)、新加坡(8.07億美元)、日本(7.62億美元)、韓國(6.96億美元)、美國(6.9億美元)、開曼群島(6.53億美元)、薩摩亞(5.05億美元)、臺灣(3.73億美元)、毛里求斯(3.1億美元),前十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7.47%。①

誠然,引進的外資為我國經濟的騰飛做出了巨大貢獻:2007年我國稅收收入達49442.73億元,涉外稅收總額約占22%。②然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有害稅收競爭對我國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表現為部分跨國公司利用在香港、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和薩摩亞等避稅港設立的公司與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進行轉讓定價,形成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大范圍虧損局面,目前我國外企的虧損面在50%左右。有害稅收競爭實踐的存在為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而其所產生的惡果就是我國應得稅收收入的巨額流失,影響稅收作為我國經濟調控手段作用的發揮。

二、美國反避稅措施借鑒

美國是較早制定反避稅措施的代表國家,為開展有效的反避稅工作積累了很多經驗。

第一,從立法層次保障反避稅措施的實施。1954年頒布《國內收入法典》針對反避稅制定了專門條款。其主要措施有:(1)交易價格的確定:稅務部門有權決定,在聯屬企業各納稅人之間必須按“正常交易原則”適當分配毛所得額,扣除抵免額,以明確反映出各有關聯屬納稅人各自的實際所得額。(2)避稅地的規定:美國沒有對避稅港下定義,但《國內收入法典》里把避稅港一詞適用于具有以下某個或多個特征的國家和地區:不征收所得稅或稅率比美國的所得稅低;銀行高度保守商業秘密,甚至不惜違反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銀行或類似活動在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發達的現代通訊設施;對外幣存款沒有管制;大力宣傳自己是離岸金融中心。③

第二,簽訂國際稅收協定以防范偷逃稅和避稅。美國1984年根據雙邊稅收協定,與17個國家交換了情報,收到外國文件84萬份,送往外國的文件50萬份,有力地打擊了國際偷逃稅和避稅活動。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美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第三,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在納稅申報制度上,美國嚴格要求一切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有關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自己的所有經營收人、利潤、成本或費用收支情況。同時建立了完善的稅務報表會計簽證制度即申報的各類會計報表,一律都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核簽字。另外加大避稅處罰力度,如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凈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按其調增額罰款20%-40%。

三、加強我國反避稅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我國的稅收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避稅問題進行專門的研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國家的稅法中得到反映。我國由于長期以來沒有提出過避稅概念,更缺乏專門的研究,所以現行的稅法中反避稅立法條款很不完善,在跨國納稅人普遍避稅的情況下,稅務部門顯得被動無力。令人欣喜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旨在制約各種避稅行為,是我國首次較全面的反避稅立法。本章在完善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實踐,引入了成本分攤協議、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則以及針對避稅行為加收利息等條款。

第二,加強國際間的反避稅合作。隨著社會經濟的國際化和跨國公司活動規模的迅速擴大,跨國納稅人避稅目的日益明顯,使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單純依靠本國力量進行反避稅斗爭難度越來越大。要徹底遏制投資者的避稅行為,需有關各方面必須密切合作。于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定的形式進行國際合作,這就成為國際反避稅斗爭的一種重要形式。截至2007年11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89個稅收協定,與香港、澳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其中86個協定和2個安排已經生效施行,為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構建了一個良好的國際稅收法律框架。

第三, 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科學嚴密的稅收征收管制度是防范避稅行為強有力的保障。其一,完善現行納稅申報制度。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自己的所有經營收人、利潤、成本或費用列支等情況并提供和本企業有經濟往來(交易對象)相關的數據資料,同時依托計算機網絡的運用,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征管軟件和計算機網絡進行錄入、歸集、傳輸和審核對比,找出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其二,加強會計審計制度建設。對跨國納稅人的會計核算過程及結果進行必要的審核,以檢查其業務或賬目有無不實,不妥以及多攤成本費用和虛列支出等問題。其三,加大處罰力度。現行企業所得稅中,多數是責令有關企業限期改正,即便處罰也力度不大,使得企業存在避稅的僥幸心理。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的處罰措施,加大我國避稅的處罰力度,令避稅企業望而生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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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整頓和規范財經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規范化的管理體制,文章擬結合工作實踐,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出粗淺見解。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和特點

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必須對政府非稅收入本身的歷史和特點進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稅收入的發展規律、特點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確地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

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范圍在《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中已經有了明確界定,這里不再贅述。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源起于預算外資金概念,預算外資金最初泛指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人、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因為管理較為松散,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甚至未納入財政管理,故名之“預算外資金”。隨著改革的推進,管理的加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了預算管理。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也涵蓋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漸漸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應運而生。政府非稅收人概念及其范疇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結果。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人機制上向其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不簡單是范圍的擴展,管理方式的改變,而是一個質的飛躍。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并列,這樣從理論上就把政府非稅收入擺到了與稅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

政府非稅收人是指除稅收以外,巾各級政府、周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相對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來說,政府非稅收入具有靈活性、補償性、專用性、不穩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點。

靈活性:靈活性是指政府非稅收入在實現政府財政職能上具有方便、靈活的特點。補償性:按照公共財政理論,社會需要分為純公共需要和準公共需要,純公共需要由政府通過稅收全部滿足,社會準公共需要則只能由政府稅收部分滿足,不足的部分則要收取一定補償費用,這就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由來。專用性: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取得的收入,帶有一定的補償性。不穩定性:稅收具有固定的稅率、征收范圍,調整變動一般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稅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帶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稅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則不需要繳納政府非稅收入。自主性:府非稅收入的自主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設立的自主性;二是繳納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稅收入內容廣泛,性質不完全相同,歸納的特點,對于政府非稅收入主體是適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每一項政府非稅收入。充分認識和深刻領會政府非稅收人的特點,對于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進展情況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時也對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o4153號),正式吹響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號角。《通知》的下發,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確定了大的指導方針。從地方到中央,對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對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都陸續成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為加強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法規和文件,為全國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將政府非稅收人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了財政收入的統籌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稅收人的監督管理。五是強化征管措施,加強了征收管理。實行了收繳分離制度,有效地杜絕了執收環節截留坐支行為的發生。改革推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為,改革尚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沒有統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認識不一,很多地方還停留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觀念和模式上。離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管理實踐,筆者認為,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法律依據不足。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缺乏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執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經常要到處尋找法律依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是機構職能不明。政府非稅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為加強管理成立了專職管理機構。地方成立機構本無可厚非,但財政體制基本是垂直對口管理,由于在機構設置上,地方設置在前,導致下級和上級機構設置不統一.上下級不對口,造成管理關系不順暢。三是管理體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設立管理、征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襲原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模式和體制,沒有隨著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提升麗完善,存在分散、脫節現象。本文由中國收集整理。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問題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動力不足:改革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黨委政府的重視;二是職能部門的工作;三是社會各界的輿論。三者中以黨委政府的推動力為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職能部門的工作,再次是社會各界的輿論推動。三者之間既可以相互制約,也可以相互促進。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門的反對,任何一項改革都會引起利益的重新劃分。一些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會想方設法阻撓改革的進行。推動力與阻力的對比程度決定著改革的進程。

四、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幾點建議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結合政府非稅收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改革要以輿論為導向,通過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爭取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統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減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強機構建設,組建專業化管理隊伍

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專門管理是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會化分工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整合資源、職能統一的原則,中央、省應組建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整合各項管理職能,做到機構和職能相對應,并對下級管理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從而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職能。做到上下暢通,規范高效。

(三)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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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中對稅收饒讓條款存在較大的分歧,美國極力反對饒讓抵免條款,而大部分發達國家卻對該條款持肯定態度。發展中國家對于稅收饒讓條款的立場則較為明確,基本上持有贊成的態度。在實踐中,稅收饒讓較多地存在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從加強外資利用的需要出發,推出了諸多形式的減免稅優惠措施,而多數發達國家為了增加資本輸出,促進本國經濟對外擴張,通常也愿意與東道國簽訂稅收饒讓抵免條款。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顯著加快,世界各國的稅收饒讓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日本和韓國分別作為發達國家和新型工業化國家的代表,在稅收饒讓制度和實踐方面各具特色。相比之下,我國的稅收饒讓制度安排還較為滯后。基于日韓兩國的制度設計與實踐經驗借鑒,圍繞鼓勵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減輕企業稅負等目標,著眼于饒讓條款的使用年限、饒讓比率以及使用年限等方面,促進我國稅收饒讓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二、稅收饒讓的效應分析

(一)積極效應

稅收饒讓制度之所以受大多數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的追捧,是因為它對于東道國、居住國及納稅主體都產生了積極的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于東道國,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東道國的資本輸入。若東道國和居住國之間簽訂有稅收饒讓協定,則居住國的企業更愿意在該東道國投資,這樣的投資軟環境更有利于從居住國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使稅收優惠更有效率和實際意義。我國在與丹麥、新加坡等國簽訂稅收協定中,為使稅收饒讓協定發揮積極效應,特別在有關法律中作出有關減、免稅或退稅的規定,并經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帶動我國經濟發展。

2. 對于居住國,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能夠提高本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競爭能力。在對外投資行為決策中,除了需具備產業、技術等區域比較優勢外,輸出資本的營運成本高低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個影響因素。居住國給予東道國稅收饒讓待遇有助于減輕本國輸出資本的稅負,增強境外企業的成本優勢,像法國、韓國等國,不僅對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給予免稅外,還同意對投資所得給予稅收饒讓,這就提高了企業在東道國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 對于納稅人,稅收饒讓制度的實施可以給予其實際的納稅優惠減免。由于稅收饒讓制度的存在,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得到優惠減免,這使得跨國納稅人真正得到了居住國政府所給予的實惠。若這部分的資金用于投資再生產,成本則會比同類商品低,這在無形中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增加了跨國公司的凈利潤。

(二)消極效應

正如美國極力排斥稅收饒讓制度那樣,該制度也存在著的消極一面。總的來說,對于不同的經濟主體,消極效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于東道國,稅收饒讓會使得投資者所得的優惠資金不匯回。投資者是否樂于把由于稅收饒讓而得到實惠的資金匯回,受諸如東道國的鼓勵再投資優惠政策、市場大小以及母公司的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如果公司不把資金用于母國的再投資,這樣做反而會影響東道國的財政收入,不利于國家的長期發展。例如,加拿大就僅對在本國的營業利潤同意稅收饒讓,而對國外的投資所得一般不同意饒讓;英國也只是承認對我國常設機構征收的外國企業所得稅及地方所得稅的減免給予饒讓。

2. 對于居住國,稅收饒讓將會使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本國資源的外流。一方面,如果居住國過度的實行稅收饒讓,鼓勵企業境外投資,這會使本國的就業機會轉移,影響本國經濟的發展。這一點上美國是典型代表,為了維護本國的財政收入和就業機會,一直反對簽訂稅收饒讓協定;另一方面,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務部門的管理成本。

3. 對于納稅人,稅收饒讓會造成逃漏稅及資本外流。一方面,稅收饒讓協定的簽訂,不僅無形中會使本國納稅人存在逃避稅的可能,而且第三國的納稅人也會利用轉移定價、轉移避稅或者只將居住國用作避稅渠道等方式進行避稅。另一方面,稅收饒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資本輸出中性原則,使納稅人認為國外稅負要少于國內,這樣極易造成資本外流。

三、日韓稅收饒讓制度及其實踐

(一)日本的稅收饒讓實踐

作為亞洲最發達的國家,日本外向型經濟的迅速崛起與其中小企業的快速成長密不可分。它通過一系列細致入微的稅收服務支持機制,為中小企業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日本是廣泛使用饒讓抵免條款的典型代表,在與亞洲各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協定中,多數為日本單方面承擔饒讓抵免義務,它對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給予其直接投資的稅收減免額均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通常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對于納稅人,為避免雙重征稅,日本專門設置了股息抵免項目。當應納稅總所得額低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對于中小企業,日本稅法明確規定了不同的饒讓對象及饒讓比率,將逃漏稅控制的到最低限度。若該企業是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購進的指定機械和節能型設備,按其購進價的7%,從法人稅額中饒讓扣除,扣除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同時,對于特定的中小企業,若其購進的商用機械、設備、家具、固定組裝設備、貨車、大型船只,則可選擇按購進成本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別折舊,7%的稅額扣除也可以適用于特定租賃資產。另一方面,對于從事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6%可從所得稅中給予饒讓抵免。

從日本援用饒讓抵免條款的實踐看,盡管其稅收饒讓體系是針對不同的對象,并且饒讓優惠額度也是在規定的限額內,但是據統計,日本公司對與其簽訂有稅收饒讓抵免協定的國家的投資是與日本沒有簽訂稅收饒讓抵免協定的國家的1.4至2.4倍,這在無形中就促進日本公司“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見圖1)。

(二)韓國的稅收饒讓實踐

韓國是成功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激發其發展動能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圍繞經濟發展這個總體目標,現存的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指向了企業結構與地區結構的調節以及投資增長與技術進步兩個經濟總量要素的激勵方面,稅收優惠手段多,導向功能較為突出。

韓國稅收饒讓的給予取決于韓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府對資本外流的態度、國內就業的壓力以及雙邊協定的談判等諸多因素。對于納稅人,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稅款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抵免,但是抵免額以該項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結轉5年;對于中小企業,稅務部門還做出了較為詳細的政策,針對于為提高生產率而進行的設備投資、環境友好型設備和安全設備的投資以及節能設備的投資的稅收抵免都作出了詳細比例,前兩類的投資均可按照投資額的3%抵免,但后者可高達10%比率,由此可以看出,韓國對節能設備的投資的重視;另外,韓國對于擁有特定資源的國家對其進行的投資,則其在母國免交的所得稅在韓國也給予饒讓抵免。

需注意的是,為控制稅收優惠濫用,韓國實行最低稅制度,即對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稅負不能低于未考慮稅收優惠前稅基的15%(中小企業稅基在1000億韓元以下的部分為13%),否則需要選擇繳納15%的最低稅以代替公司所得稅;對于個人的經營所得,其稅負不能低于不考慮稅收優惠前應納稅額的35%,否則按其優惠前應納稅額的35%計納最低稅以代替個人所得稅。隨著稅收饒讓條款的不斷實施、改進和應用,韓國對外投資的步伐也在不斷地加快、規模日益擴大(見圖2)。

(三)日韓稅收饒讓實踐比較

縱觀日本和韓國的境外稅收優惠的目標和稅收饒讓體系及其實踐,二者具有相似或共同點,均積極倡導稅收饒讓,利用在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但二者奉行的經濟政策不同,稅收饒讓也要從本國國情出發,有所側重,體現本國的特色(詳見表1)。

四、完善我國稅收饒讓制度的思考

我國現行的稅收饒讓協定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簽訂的,截止2010年1月,我國已經與89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其中82個正式生效,包含稅收饒讓抵免條款的有41個,其中有22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稅收饒讓待遇,19個國家與我國實施相互給予饒讓的制度安排。相對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實踐來說已顯滯后。同時,原有的稅收饒讓安排主要基于我國對外資流入的鼓勵,而且往往是單方面要求外國政府對其投資者在我國所享受的減免稅額予以稅收饒讓。在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一般都不列入稅收饒讓抵免條款。就總體而言,除了少數幾個國家外,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所獲優惠不給予饒讓抵免。這種稅收饒讓制度安排反映了我國資本流動管理重點上的失衡,即注重鼓勵外來資本的輸入,而忽略了本國資本的對外輸出,顯然這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發展的不利的。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饒讓體系。

(一)適度擴大稅收饒讓所覆蓋的國家范圍,建立合理評估稅收饒讓體系

稅收饒讓條款的簽訂應發揮其應有的效應,適度擴大其覆蓋的國家區域范圍。由于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比較少,而我國仍是處在凈資本輸入國的地位,因此我國現階段仍要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稅收饒讓的協議簽訂,如與我國相互投資不多的發展中國家蒙古、巴林、尼日利亞和委內瑞拉等,雖然已經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但稅收饒讓抵免仍沒有實際實施,因而我國應盡量擴大適度的擴大稅收饒讓多覆蓋的國家范圍。此外,在此基礎上,也應該將稅收饒讓條款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稅收饒讓績效評價體系,合理評估稅收饒讓條款的政策目標是否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總目標相符,優化稅收饒讓體系。

(二)合理的限制稅收饒讓的使用范圍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經合組織)對稅收饒讓條款進行評估時,就明確指出要避免該條款的濫用。我國在簽訂饒讓條款時,要對一些限定行業和產業項目做出明確的限制,確保饒讓抵免條款不被應用于寬泛的稅收優惠項目及消極所得中。如韓國就對擁有特定資源的國家對韓國資源開發投資免除所得稅,則被免除的稅額在韓國給予饒讓抵免。目前資本短缺仍是我國制約經濟發展,如公共基礎設施、工廠、設備和技術等領域,政府應確保在引進需要的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保持行業的持續穩定的發展。

(三)靈活合理規定稅收饒讓的比率及使用年限

在簽訂稅收協定中,我國應針對不同的投資設定不同的饒讓比率或者設定一個比率浮動范圍,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將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的稅收饒讓比率進行限制,避免濫用稅收饒讓條款的發生。另外,在設定條款是使用年限時,要進行實時調整,盡量避免簽訂永久性優惠條款,結合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當行業足夠成熟時,應進行必要的調整,針對不同對象堅持不同的原則,同時依據對方稅法確立不同的談判目標。

在對外談判簽訂稅收協定時,不僅要求對方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我方也應主動承擔此義務,使對外投資的各類跨國企業均能享受稅收饒讓的待遇,提高饒讓抵免條款的實施效果,促進對外投資規模擴大的同時開拓國際市場,轉移目前已出現的國內過剩的生產能力,提高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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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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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 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 現代 市場 經濟 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 發展

4 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 企業 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 交通 、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篇10

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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