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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版權制度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自《安娜法》以來,版權制度在促進社會的科技文化發展、知識傳承與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版權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性的私權漸漸蛻變為版權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版權也隨之在版權人的推動下處于不斷的擴張之中。盡管版權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版權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版權擴張的負面影響,但私權的這種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仍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公眾為學習、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在信息社會,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和信息生態環境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傳統版權制度不僅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無法繼續運行。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在傳統版權制度面臨著這種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的,體現了社會公眾要借助于新技術手段廣泛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的呼聲和愿望。開放存取運動自誕生以來就受到我國學界的注意,但目前對開放存取運動的介紹和評論多限于具體細節和圖書情報領域,而未能充分將開放存取運動和與信息交流有著極為緊密聯系的版權制度聯系起來,更沒有將開放存取運動放在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宏觀背景下加以審視。事實上,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與信息時代版權制度面臨的挑戰有極大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版權制度出現危機的信號。因此,分析開放存取運動與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關系就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版權制度的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一般認為,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機”。
但事實上,“期刊危機”只不過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表面原因和導火索,“期刊危機”更深層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即新的網絡傳播技術、信息生態環境以及版權制度危機。
首先,新的信息傳播技術是開放存取的技術和經濟前提。即使版權所有人希望,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經濟上均不可能。因為在印刷時代,信息需要附載于印刷載體,信息傳播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印刷載體的數量,不僅如此直到20世紀70年代,期刊的價格仍不太昂貴。因此,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均是不可行的。網絡技術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網絡技術不僅大大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傳播的數量,還使得信息傳播交互式地進行。而與此同時,期刊價格開始變得難以負擔。
于是新出現的互聯網提供了一種可選方案。也許正因如此無論是開放存取的布達佩斯計劃還是柏林聲明均意識到了新的信息傳播技術———互聯網對開放存取的重要意義。“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開篇即指出“古老的學術傳統和嶄新的技術已經結合起來,可能將給公眾帶來空前的利益。”這里的嶄新的技術便是互聯網。“科學和人文學科開放存取知識柏林聲明”中也指出:“互聯網已經根本地改變了分發科學知識和文化遺產的實際和經濟現實。現在互聯網第一次提供了構建人類知識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現并確保世界范圍存取的機會。”因此,“即使期刊價格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高于通貨膨脹4倍的速度增長,開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懲罰或者逐漸削弱昂貴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實現的替代與充分利用新技術———互聯網———的優勢而拓寬分發和減少成本。此外,對研究者自己來說,高于一切的動機不是解決期刊定價危機,而是為讀者、更多的聽眾提供更廣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響作者。”
二、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在信息時代,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在信息的質量上,信息的種類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復雜。在信息的數量上,知識在以指數的規模增長,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來形容。在著作權制度下,面對海量信息,無論是判斷信息有無著作權還是進行含有著作權的信息的處理均是十分困難的。在指數增長的知識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機構也無法負擔起全面的研究文獻的負擔。對期刊文章的附有定價的存取不能與持續的、爆炸性的指數化知識增長相適應。即使今天價格是低的,且保證永遠是低的,這種狀況也無法維持下去。而開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聯網訪問人數幾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識的指數增長相協調。開放存取運動是信息時代信息生態環境變化的要求。
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與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使得包括版權制度在內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逐漸無法有效調節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關系,“目前知識產權法最為緊迫的問題之一是它所創造的權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勵科學研究,盡管知識產權是用來鼓勵科學進步的,但是最優權利配置的過度擴張或扭曲卻有可能產生阻礙研究循環的瓶頸。”在信息社會,信息傳播的網絡技術為人類社會共享信息和知識資源提供了無限的潛能,但舊有版權制度的過度的版權保護卻限制了創新的空間,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相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口令、加密、數字權利管理等技術保護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大幅縮小。技術保護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它反映了版權法調控功能的失位。技術保護措施猶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構筑的圍墻和柵欄一般,完全阻斷了社會公眾對作品的接觸,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動。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私人行為已經開始處理我們現行版權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即現行版權制度未能給版權擁有者一種簡單的允許利用他們的作品的方法。傳統的版權許可程序太麻煩了,如果不是禁止許可的話,于是私人已經開始制作使得版權人可以預先授權使用其作品的模塊化合同。”
盡管開放存取有各種各樣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決的問題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擴散的兩個障礙,即“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因此,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危機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開放存取運動是在以上新技術發展與法律制度危機共同作用的基礎上在世界各國興起的,其目標就是促進公共資源的發展壯大,使得公眾可以較為容易的存取他們所需要的知識信息,以充分發揮新技術的能量,改變目前嚴密的版權體系對學術研究和創新造成極大約束的現狀。
二、開放存取與版權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均為一種信息流通的模式,但無論是在性質上、觀念上還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二者均有著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權制度是一種信息生產的激勵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構成物權為手段,用對表達性信息即作品擬制為類似于“物”
的方式,賦予類似于所有權的物權效力,從而達到信息保護的目的。之所以說版權制度是一種激勵制度,是因為它對信息創造者進行了“獎勵”,其“獎勵”就是對所創造的信息的所有權,信息創造者可以獨占所創造的信息,通過自己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可以許可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也可以將該信息轉讓給他人而獲取利益。為了充分激勵信息創造者,版權制度特別強調信息創造者對其信息的控制權,因為這樣可以充分實現其利益。傳統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將其作品轉讓或者獨家許可給出版商,從而出版商事實上擁有作品的版權,出版商主要通過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來獲得商業利潤,運用版權帶來的壟斷地位不斷在價格上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前,出版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從而賺取利潤,而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營利外,還通過期刊的電子數據庫向訂閱的用戶收取費用。
“開放存取”則是指“在公共互聯網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觸互聯網本身的那些無法分離的障礙之外,允許任何用戶沒有經濟、法律或技術障礙地閱讀、下載、復制、分發、印刷、搜索或鏈接到相關文章的全文,對相關文章進行索引、將相關文章作為數據納入軟件、或將相關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對復制和分發的唯一限制以及在這個領域版權的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當地感謝和引用的權利。”開放存取運動集中于作者不指望報酬地給予世界以文獻。開放存取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為了應對目前學術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價格持續增長所帶來的危機。開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費(或機構付費出版,讀者免費使用”的運作模式,使得圖書館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聯網絡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的科研信息。開放存取倉儲類似于一種數據庫,它為學術研究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條件。各種類型的信息,如學術論文、科研研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和技術報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開發了第一個基于DSpace系統的機構知識庫。此后DSpace系統逐漸向世界其他范圍延伸,如英國、加拿大等國都有其合作者。該庫用以處理本校教師和研究人員每年完成的電子版學術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論文、技術報告、會議論文以及MIT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類型涵蓋文本、音頻、視頻、圖片等多種,不過它并不收錄MIT學生的研究資料、機構記錄以及非MIT教師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該系統可以對其中資源進行統一的搜集、保存和編目,其軟件是目前為止機構知識庫中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比較著名的開放存取倉儲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種學科(包括法律)全文論文搜索的一個開放存取倉儲。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為止已有超過126000條論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論文。”
盡管如此,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也具有緊密的聯系。因為開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即它尊重現行的版權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顛覆。它承認作者完全享有版權制度下的各項權利,同時利用合同法規則來構建與版權制度相對立的體系。透過合同法契約自由的精神,版權人將版權制度所賦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權利以契約方式讓渡給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存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成本降低。這主要是遵循這樣一種法律理念,即在版權法上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種排他性質的私權,因而當作者通過合同法自愿放棄某些權利的時候并不表明社會公眾就可以任意處置其作品。比如許多開放存取期刊選擇CCL(即萊斯格的“知識共享”計劃的許可證條款)的“姓名標示2.5”(Attribution2.5)進行授權,該條款在保障用戶復制、分發、展示及表演作品、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商業利用等權利的同時規定:必須按照作者或許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而且,為了再使用或傳播本作品,您必須向他人清楚地說明本作品所適用的許可條款。
三、開放存取運動對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啟示版權被稱為復制技術之子,因此它是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變化而演變的。
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信息和信息的載體是合二為一的,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是同步進行的,控制了信息載體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不并需要版權制度,因為規范物質產品流轉的圖書館物權制度就可以發揮保護信息生產者的功能。但復制技術得到一定發展之后,信息便與信息的載體發生了分離,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也分離了。于是,信息的生產就出現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權制度加以解決。版權制度是通過賦予信息生產者對信息的獨占權即版權來實現其目標的。
盡管版權制度賦予信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信息的獨占權,但基于政策考慮,這種獨占權不能對信息流通過程中的所有利用行為均賦予獨占的支配權利,而是應以版權制度“本身產生時的信息流通狀態作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狀態產生了變化,版權制度的歷史使命決定了版權制度不得不隨之變化。在當前的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長,信息幾乎不再需要載體。
于是版權制度便發生了危機,不得不進行變革以適應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
從“維普的著作權侵權案”到“百度的MP3版權門”[1~2],從“萬方學位論文侵權案”[3~4]到“訊雷的版權認領”[5~6],再到“中國知網學位論文版權征集”,一次又一次地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當前數字資源、電子資源或者說虛擬資源的版權問題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作者、出版社、數據服務商、圖書館、讀者之間是一個知識傳遞的鏈條,在這一傳遞過程中,版權會以不同形式出現。如何解決電子資源的版權糾紛,是目前電子資源面臨的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這一問題同時牽扯到電子資源服務商、出版社、圖書館和作者四方面權益,因此值得大家關注。
1 電子資源版權模式
電子資源版權模式主要由授權方式和實現技術兩部分組成,其常見的幾類如下。
1.1 電子圖書
1.1.1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以分成的方式取得出版單位的授權,與出版社簽訂電子版權使用協議,作者授權由出版單位負責解決和處理。這種版權解決方式商業化氣氛更濃[7]。
(2)實現技術。方正Apabi教參電子圖書以數字版權保護(DRM)技術為核心,在保護作者、出版社、發行者、圖書館和讀者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為整個過程中的各個角色提供所需軟件。出版社可以很方便地制作和出版電子書,讀者可以通過互聯網買書、借還書、在本地機器上閱讀。
1.1.2 書生之家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書生之家從出版社和作者兩個方面入手,同時取得出版單位和作者的授權。一般是通過為出版單位提供有關服務來換取授權[7]。
(2)實現技術。采用書生數字圖書館系統相關技術,通過專門的閱讀器進行控制,版權保護方面也采取DRM技術,防止了文獻被復制、篡改和二次傳播的可能。
1.1.3 超星數字圖書館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超星數字圖書館通過征集作者授權的方式獲取有關授權,預先使用并預留適當比例的版稅,如果作者有異議,與作者商談并取得作者授權;如果作者不同意,支付已使用版稅并將其作品撤除。同時,還委托版權保護中心代收代轉一部分版稅。目前已有部分作者及出版社與超星公司簽約,但仍然存在相當大的版權隱患[7]。
(2)實現技術。采用超星PDG技術和數字版權保護(DRM)技術,通過有關技術限制打印、傳播和永久下載。
1.2 學位論文
1.2.1 萬方學位論文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萬方的學位論文數據庫是受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以下簡稱“中信所”)委托進行加工、建設和對圖書館提供館藏服務的,由中信所與授予單位合作取得論文的使用權。這種授權是中信所與學校之間的授權,與具體的作者關系不大,存在很大的弊端。萬方的“學位論文侵權案”就是這個弊端造成的。
為了彌補這一漏洞,萬方數據公司目前又增加了直接授權模式,以期更好地規范和解決博、碩士論文的相關使用授權,具體內容為征集作者授權,并給作者、導師和授予單位一定的版權費用,作為對以上授權模式的補充。
(2)實現技術。大部分數據是通過掃描后加工而成,可通過OCR進行識別,部分具有雙悉技術,此外還有一部分數據是由作者直接提交的電子版本。所有數據都加工為PDF格式,需要IP認證和身份認證,資源需要PDF專用閱覽器打開。
1.2.2中國知網版權模式。
(1)授權方式。學位論文采取與作者直接簽約的方式,并支付作者、導師及相關單位有關報酬,由作者提交電子版,并有作者的電子出版授權書。
(2)實現技術。所有數據都制成中國知網學位論文專用格式,需要用中國知網專用的CAJ閱讀器打開,用戶認證方式有多種,包括IP地址認證方式、個人賬號認證方式、包庫方式,等等。
1.3 期刊論文
目前提供期刊論文全文服務的電子資源服務商主要有三家: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和重慶維普,其版權處理模式基本相同,只是采用的技術不同而已。
(1)授權方式。與出版社采取簽訂電子版權協議的方式,與作者之間采取由出版社在向作者發錄稿通知時預先聲明的方式,如果不愿意被收錄的論文作者要進行說明,否則按默認處理,即授權被有關數據庫收錄。同時,出版社可與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同時簽訂電子版授權協議。
(2)實現技術。電子資源服務商從出版社得到資源的電子版后,利用自己的加工系統對電子資源進行加工制成自己專用的電子文檔,然后通過自己的平臺進行。從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和重慶維普國內三家有名的電子資源服務商來看,一般不采用DRM技術,只是通過身份認證和IP地址來限制最終的使用者。
2 比較分析
電子資源的版權授權模式和實現技術可以通過表1進行匯總和比較,從中可以看出電子資源的版權模式有三種變化趨勢。
(1)授權方式由出版單位授權逐漸向作者授權轉變。萬方的學位論文版權糾紛,更加促進了這一過程的轉變。對于新出版的電子資源要做到從源頭處理好相關版權,對于已經出版的版權關系不明確的或者根本就沒有授權的電子資源通過版權認領的方式獲取授權。
(2)資源文件由掃描版向真正的電子版轉變。真正的電子版具有三方面的特點:一是電子資源的質量得到了提高,如資源頁面沒有污點、放大后字體不失真等;二是可以對電子版的文件進行重新排版,以更好地適應讀者的計算機閱讀方式;三是可以在電子文件中直接嵌入有關技術,并與相關的身份認證技術相結合,以便更好地保護電子資源的版權。
(3)身份認證技術由簡單的密碼認證、IP認證向數字證書認證技術轉變。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簡單的密碼認證和IP認證技術已經不能保障電子資源數據庫的安全,極易造成電子資源被非法用戶訪問和使用,使合法用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使電子資源的版權得不到保護。隨著數字證書認證技術的出現和完善,這些非法用戶必將被擋在系統之外,電子資源的版權也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3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3.1 應注意的問題
3.1.1目前,絕大多數期刊出版社只與電子資源服務商之間簽署授權的協議,忽視或者模糊著作權所有者一些應有的合法權益。出版社一般不與作者簽署正規授權協議,只是通過錄稿通知的相關附加條款或者在出版物上一些聲明進行約定,作者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錄稿通知上加入一條數據庫收錄的聲明,以此來獲得電子版的使用權;其二就是在期刊的某一個位置上進行聲明,如“本刊已被××數據庫所收錄,您的文章如果不想被收錄請與出版社聯系”等聲明。這種現象應引起我們的思考。另外,期刊電子資源存在的隱性版權問題還有很多,如無DRM保護,電子文檔可以無限次數的復制、無限次數的傳遞。
3.1.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從199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1年10月進行了修訂,在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二條中加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8],第一次把電子資源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正式寫入法律。如何對待和妥善處理2001年10月《著作權法》修訂前的電子資源版權問題,需要電子資源服務商高度重視。目前不少電子資源服務商都采取版權認領的方式進行處理,重新與作者簽訂有關版權授權協議。
3.1.3版權歸屬不明確,包括多作者版權劃分和作者與所屬機構之間的版權劃分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也極易造成版權的糾紛。如萬方學位論文,是學校提交給國家學位論文法定收藏單位中信所的,而中信所只具有收藏的權限和部分特定用戶使用的權限。中信所只在與學校簽署共建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協議的條件下,就把其權限擴大到商業化范疇,這是不妥的,易造成一些技術和成果資料的流失。
3.1.4文獻收藏、特定用戶有限利用與商業化使用之間界限不明確。如萬方的“學位論文訴訟案”,就是這種界限不明確造成的。
3.1.5使用權授予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造成資源的重復性加工和浪費。目前的電子資源大部分由出版社把使用權授予多個電子資源服務商,各服務商對資源進行各自不同的加工,讀者使用電子資源時必須使用電子資源服務商專用的閱覽器。
3.2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的一些建議
電子資源版權保護不僅僅是技術層面的保護,而是一個涉及多方面的保護體系,這一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2.1在法律保護中,國家要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條約予以保障。這方面制度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隨著電子資源應用的日益廣泛,這方面的保障制度應逐漸完善。
3.2.2提高與電子資源有關的參與者對版權的認知程度。電子資源的參與者主要包括作者、出版社、電子資源服務商以及最終的讀者,只有這些參與者認知程度提高了,版權保護才能很好地貫徹和執行。同時,參與者認知程度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各參與者之間要互相理解和配合。
3.2.3從技術上加強對電子資源版權的保護。主要依靠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對電子資源的使用范圍、讀者、使用時間、使用方式等加以限制,也就是現在都在采用的DRM技術,主要包括數字證書認證技術、IP地址限制技術、電子資源加工技術等。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對電子資源在技術上的保護應該不存在什么問題。
3.2.4對電子資源的傳播存儲形式也需制定一定的規范和標準,不能任由電子資源服務商各自為政、自定標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制定電子資源傳播存儲強制性行業標準,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單位完成電子資源的標準化加工,然后出售其電子資源。此時電子資源服務商的作用就相當于紙質圖書的書商,只起到一個中介作用。
3.2.5對2001年10月《著作權法》修訂前的電子資源版權問題,出版社和電子資源服務商要雙管齊下,盡可能與作者簽署授權協議,對暫時無法取得聯系的,可以繼續采用版權認領方式進行。
3.2.6建議電子資源版權可以借鑒成熟的專利知識保護體系進行保護。專利制度是以技術的公開換取法律上對技術的保護,電子資源可以借鑒這一成熟模式對其版權進行保護,即以資源的公開換取法律上對資源的保護。
4 結 語
總之,各種電子資源版權糾紛的出現并不是一些孤立、偶然的事件,而是一種新事物的出現與現有制度以及人們認知相對滯后的矛盾造成的。主要體現在:一是有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不健全,對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妥善處理;二是電子資源服務商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造成一些版權上的疏忽;三是用戶對版權的認識上不到位,出現的一些侵權行為。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健全,作者、出版社、電子資源服務商、圖書館、讀者等參與者在版權方面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電子資源的版權問題會得到合理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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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技論文的作用
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學術水平的標志,是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效途徑,更是評價一國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標。近幾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及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呈穩步增長態勢,科研隊伍不斷壯大,科技論文數量也持續穩定增長。2008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作者2007年發表國際科技論文總數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論文的迅猛增長,對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全球開放存取模式的興起,我國在強調科技數量的同時,卻忽視了科技論文在網絡時代開放存取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12開放存取定義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達佩斯召開信息自由傳播會議,并于2002年2月正式對外公布《布達佩斯公開獲取計劃》(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認為,開放存取某一文獻是指可以在互聯網公共領域免費獲取,并允許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分發、打印、檢索或鏈接到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編制索引、作為軟件數據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沒有經濟、法律以及技術障礙。進行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權在此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適當的方式對作者表示致謝,并注明相應的引用信息的權利151。2003年3月《巴斯達聲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確了開放存取的意義、概念、特點和對象,并明確提出未來發展目標。開放存取旨在通過國際環境建立一個免費的、不受限制的學術論文獲取渠道,消除信息資源的獲取障礙,促進教學科研,分享學術成果,推動世界范圍內的學術交流,讓學術成果成為全世界的共享資源。PETR認為,開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放到互聯網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以打破學術信息傳播的人為壁壘。
2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國際圖聯開放存取聲明解讀。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一直關注信息的開放存取議題,設有開放存取信息及表達自由委員會(FAFE)積極推動信息的開放存取。2004年2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發表的《關于開放存取學術信息和研究文獻聲明對旨出,經同行評閱的學術文獻對人類的進步具有重要的貢獻,全面開放存取學術文獻是了解世界及縮減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編者、出版商、圖書館及信息服務機構,堅持開放存取原則,提供學術文獻服務。
(2)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目標是一致的。科技論文開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實現學術成果的廣泛傳播,促進科技進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同時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科技進步,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第一條都有體現。科技論文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擴大知識成果的廣泛交流與傳播,促進科技的進步、繁榮和發展。
(3)科技論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質,其大部分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資助。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國際最多的部門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國內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機構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正是受國家財政經費資助研究的主體。同時,科技論文資料來源離不開現有科技資源的支持,科技論文的創作需要建立在對現有科技成果和經驗吸收借鑒的基礎之上,科技論文肩負著傳播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認為學術信息應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
3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的新模式
(1)開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權的出版。開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認版權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傳統版權環境下著作權法被商業出版者利用來阻止人們對信息內容的隨意獲取與使用。開放存取模式的誕生標志著不同于傳統版權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關系的確立。在這種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以一種使科技論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獲得的方式發揮著作用。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知識共享組織的創始人勞倫斯。賴斯格(LAWRENCE)旨出,開放存取出版不是沒有版權的出版11)。
定義中指出,對文獻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唯一作用,應該是給予作者對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和引用的權利。在開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對作品享有基本權利,比如,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和署名權等,一些作者還禁止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通過這樣的著作權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權利的同時,鼓勵作者放棄其他權利,授權認可合法的學術活動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從而盡可能地擴大作品利用的程度與范圍。
(2)開放存取不依賴讀者支付版權使用費。傳統版權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維持主要依靠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即用戶的訂閱費,出版商對市場的壟斷性愈強,獲得的版權使用費就愈多。相反,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經費則越來越多地來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費,即出版費用由讀者轉移給作者或其他機構。對于被發表的論文每篇收取較高的評審費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論文收費330英鎊,而PLS對每篇論文收費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費用是0A期刊成本彌補的主要手段。
(3)開放存取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開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權免費提供使用的作品。這與現行的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賦予作者擁有限制作品傳播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自由傳播作品的權利。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在一項開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與現行版權法規相沖突。明確指出,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著作權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實施開放存取出版。這樣,開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認版權法和以維護版權規則為前提,又在版權法的保護下打破版權壟斷的知識信息傳播的新模式。
(4)版權歸作者所有而不是轉讓給出版者。傳統出版模式下,作者將版權轉讓給出版者,而開放存取改變了傳統的學術出版權利歸屬方式,由作者擁有所發表作品的版權。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項目關于開放存取與版權的研究報告指出,開放存取期刊采用4種不同的版權政策,或者說學術作者有4種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權,分別是:①作者將部分版權轉讓給出版機構。作者保留版權,但允許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業利用(如兩個主要的開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這一模式)。
②版權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業利用權通過許可協議轉讓給出版者。這一許可協議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術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用權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開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轉換權利受到限制。這一模式是基于“知識共享”許可證,其限制商業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轉換和創作新作品,只有在與此相同的許可證下才可以傳播結果作品。④所有權利或大部分權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業利用權利。采用這一模式的期刊版權公告聲明,課堂使用免費,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許可而定。這些期刊大多由學術界自身出版,且沒有商業出版者的參與。不需作者付費,期刊只以電子形式出版。
4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策略
(1)確立許可協議的法律地位。版權許可協議是網絡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靈魂。開放存取許可協議的法律基礎在于版權是社會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的權利,同時法律允許版權人通過“許可”的方式,以締結契約的途徑來變更和調整版權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許可協議中版權不是剝奪用戶的自由,而是通過協議給了用戶比以往商品化資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許可協議并非法律規則,許可協議是建立在特定國家法律之上的專門解釋。沒有法律的支持,僅靠許可協議這種格式合同是很難實現開放存取理念的。應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權利進行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條例和條款賦予許可協議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導與宏觀管理機制。從開放存取的發展來看,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國家政府的重視。2003年6月,美國參議員SAO向參議院提出議案,建議所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英國科研會議有關加強科研成果獲取的立場聲明也在2005年進行了修訂,公布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一些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各自有關開放存取的原則立場。我國也應加強對受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論文的管理,進行合理的科研經費分配、出臺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指導相關部門,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門制定開放存取期刊的評價體系等,從國家層面給予開放存取以宏觀引導和支持。制定相關開放存取的版權政策,開發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給研究人員使用。同時對版權歸屬、版權轉讓進行宏觀干預,協調學術出版鏈條上的利益關系,為鼓勵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
(3)建立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制度。對科技論文的發表時間進行客觀、正確的記錄,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為他人所知,通過享有首創權、發明權來得到學術界的認可和尊重。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可以為在該網站的作者提供的時間證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時間公布自己的創新成果。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工作所發揮的主要作用在于確定文獻的發表時間,以確保作者的首創權和發明權。但是,僅對時間作出證明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對作者的主體資格開展認定。同時政府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學術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也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評定職稱和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及申報課題的重要參考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科研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
版權法又可以稱為文學藝術產權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國社會文化的法律。版權屬于知識產權體系,其保護的標的是思想的創造物,這就決定了版權必須賦予權利人一定的專有權利來達到和實現激勵創作者盡心創作的目的。同時版權又兼具了增進知識和學習的憲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過設定一些公共領域促進一般的社會公眾接觸到創新的思想以達到傳播作品提高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見,版權法從本質上就是要在創作者和使用者之間建立一種均衡關系。
保護期限的長短是調整作者與公眾之間利益沖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論文,也是實現版權法目的的一種手段論文范文。根據各國版權法的規定,一旦版權的法定保護期屆滿,作品將自動地進入公共領域,公眾可以自由地復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從這個角度而言,確定版權保護合適的期限是促進各國版權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運用計量分析方法,以56個國家和地區的數據為樣本,實證分析版權保護期限與版權貿易的關系,探求版權保護期限的理想平衡點,并在此基礎之上提出完善我國版權保護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研究文獻綜述
一般而言,版權保護期限就是指版權法律保護實施的時間期限。法律賦予版權一定保護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滅創作熱情的同時還愿意與公眾分享其智力成果,這一規律儼然成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則。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版權保護期限經歷了從短到長的演變過程,逐步從最初的28 年擴展到現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學界為此展開了積極的探討法律論文,在理論層面上,美國國會[[2]]就Eldred v.Ashcroft[[3]]判決指出,如果不延長現有版權作品的保護期,就沒有人愿意對那些即將進入公有領域的但是卻具有投資價值的版權作品進行追加投資。因此,延長版權保護期就能使這種追加投資成為可能。美國版權局[[4]]強調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國際社會應當有一個統一協調的版權保護期標準,現在,歐盟已經通過一個版權指令將其版權保護期延長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國不延長版權保護期,那么,美國在歐盟的利益將受到損失。在實證層面上,Png 和Wang[[5]]調查了1991-2002年OECD 26個國家的樣本數據。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權保護期限的延長使得電影產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間法律論文,并且電影產量的增加在盜版率低的國家顯得更為顯著論文范文。
從版權法的基本原理來看,版權期限的擴張是對版權人保護的強化,但同時也意味著對社會公眾義務的加重、對公眾自由接近知識和信息的限制的強化,這引起學者對版權保護期限不斷延長的擔憂和焦慮。在理論層面上,Landes和Posner[[6]]認為版權保護期延長所激勵是那些還沒有被創作出來的作品,而表達成本的增加將涉及到對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現有的和沒有創作出來的作品。這是反對版權保護期限延長一個非常有力的判斷。美國法官Thomas[[7]]總結認為版權保護60年的壟斷權所產生的罪惡會雙倍于30年的壟斷權所產生的罪惡、三倍于20年壟斷權所產生的罪惡。Lypzic[[8]]對版權保護期過長的弊端進行全面的總結:一是作者靠集體文化培養,從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種要素,因此,反過來,將他們的作品盡快納入公有領域作為共同財產也是理所當然的;二是超過一定的時間,幾乎無法再找到所有的繼承人,幾乎無法使他們意見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場所需求的速度授權使用作品;三是保護期限過長法律論文,公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因為權利的永久化只會有利于繼承人,不利于激發創造力;同樣,它會使作品難于流通,這不符合公眾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實踐層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個永久性版權的現值與25年版權保護期的現值,相差僅約2.5%。法官Breyer[[10]]同樣認為版權20年保護期限所創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護所創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認為美國Sonny Bono 版權期限擴展法案所產生的激勵效用是不顯著的,版權保護期限延長20年的規定,僅僅能創造0.47%額外的補償,如此低的補償率不可能對作品創作具有顯著影響。Landes &Posner [[12]]調查了1910-1991年美國版權辦公室版權續展注冊的情況,認為80%的版權作品在首次版權保護期結束之后已經沒有商業價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國1922-1941年間獲得版權的電影在1998年的商業價值,他發現兩個趨勢:一是距離目前更近的電影更有可能進行商業運作。在1926-1928年的電影在1998年的商業存活率為11%法律論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則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則為65%;二是距離目前更近的電影具有更高的商業價值。在1926-1930年間創作電影的平均商業價值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間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間為400,000美元論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細致梳理了版權保護期限對版權人、傳播人與使用人的各方影響,闡述了版權保護期限對激勵作品創作和由于壟斷所造成利用不足的兩方面效應。可以說,學界目前對于版權保護期限重要性的探討已經非常深入和翔實,并將關注的焦點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長的保護對于確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經濟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迄今關于版權法最終能夠提高公眾福利的經驗性研究卻極度匱乏,究竟多少激勵足以推動創造性活動,何種激勵——金錢、控制還是時間?——真正起作用,對此缺乏事實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釋。從這個角度而言,目前版權保護期限延長對社會福利的影響依舊屬于一個開放性命題,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之上展開進一步實證分析。
二、版權保護期限與版權貿易關系的實證分析
1、相關數據
對于版權保護期限,直接采用各國或地區的版權立法期限為統計變量。對于版權貿易法律論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國或地區版權貿易的絕對值往往會忽略各國或各地區規模大小的差異,導致數據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權貿易額進行修正。研究樣本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個樣本國家和地區的版權保護期限和人均版權貿易額的數據資料。相關數據參見表1。
表1版權保護期限與人均版權貿易額數據統計表
國家
和地區
版權保護期限ST
人均創意及其相關物品進出口貿易額(美元)CT
國家
和地區
版權保護期限ST
人均創意及其相關物品進出口貿易額(美元)CT
國家
和地區
版權保護期限ST
人均創意及其相關物品進出口貿易額(美元)CT
國家
和地區
版權保護期限ST
人均創意及其相關物品進出口貿易額(美元)CT
匈牙利
70
1605.958
瑞士
70
4166.612
拉脫維亞
70
501.3533
新西蘭
50
722.645
荷蘭
70
2730.922
阿根廷
70
80.21176
肯尼亞
50
11.10053
阿爾巴尼亞
70
66.27032
智利
50
140.8095
克羅地亞
50
494.4137
丹麥
70
2868.151
韓國
50
1109.034
盧森堡
70
5597.743
葡萄牙
70
647.9537
巴西
70
64.98956
印度
60
39.11031
奧地利
70
2404.444
冰島
50
1385.601
加拿大
50
1302.102
馬來西亞
50
987.572
塞浦路斯
70
1306.344
羅馬尼亞
70
219.2006
西班牙
70
776.5571
泰國
50
281.735
澳大利亞
70
980.5365
以色列
70
4294.443
愛沙尼亞
70
1803.927
中國
50
173.2935
法國
70
1290.191
斯洛文尼亞
70
1071.108
捷克
70
1117.213
白俄羅斯
50
116.5495
德國
70
1532.578
斯洛伐克
70
859.9697
波蘭
50
342.9795
格魯吉亞
50
42.68358
意大利
70
1099.275
比利時
70
5964.5
愛爾蘭
70
2054.753
亞美尼亞
50
261.7565
挪威
70
1398.058
英國
70
2649.674
日本
50
696.4777
菲律賓
50
47.41103
瑞典
70
2557.999
希臘
70
557.1021
馬耳他
70
1424.512
印度尼西亞
50
34.50223
保加利亞
70
165.314
芬蘭
70
3451.044
新加坡
50
9334.759
約旦
30
266.7404
美國
70
990.5456
土耳其
70
83.28199
立陶宛
70
571.765
一、我國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現狀與問題
高校學生作品是指由高校學生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如學位論文、課外藝術攝影作品、競賽工程設計圖等。然而學生的作品除了凝結了學生辛勤勞動外,還會借助學校的物質資料及設備,導師的輔導,以及第三方單位的出資(如課題組、出版社)等。正是由于學生作品在創作中的復雜性,導致了近年來學生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增多。①處理糾紛的關鍵就是理清學生作品的權屬問題。只有理清權屬,才能解決作品的利益分配、許可等其他與著作權相關的爭議問題。
(一)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現狀
高校著作權的權利人一般是教職工和學生,也有可能是高校和其他組織機構,如課題小組或者院系等。但是,不論權利的最終歸屬是什么形式,作品的創作者肯定是自然人。從高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來分類,將高校作品產生的源頭分為兩類,即教職工作品與學生作品。由于學生作品的創作目的和過程不同,又可以分為三類。
首先是學生的個人作品,指學生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不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個人獨立創造的作品。第二類是學生的學業作品,指學生為了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如日常課程作業、學位論文。第三類是學生的競賽作品和課題作品,是指學生參與某一課題項目或競賽項目時,為完成項目而創作的特定的作品。
學生作品著作權保護的依據是我國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此外,教育部還實施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各省(市)、高校也頒布了相關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其中也涉及高校著作權歸屬的內容。②但學生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跡象。2011年教育部對國內70所高校進行了有關高校著作權的問卷調查。對于學生學位論文的調查表明:99%的高校圖書館(或數字圖書館)在收錄學生學位論文(書面或電子版)時并不支付報酬。36%的學校圖書館會將學生的學位論文提交給國內某一專門論文數據庫,其中32%的高校圖書館獲得金錢報酬,但報酬的多少沒有統一標準,其余高校獲得其他形式的回報。只有68%的高校在學生提交作品時有權屬聲明。而只有56%的高校有職務作品的判定標準。可見,高校會將學生免費提交給它的學位論文以特定形式出售給某一論文數據庫,而學生也常常會在畢業后將學位或者出版成書。即使56%擁有高校職務作品判定標準的高校,在實際中其因判定標準難以操作而判定困難。因為高校認定標準出自《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而該規定中有關職務作品的規定和《著作權法》中內容一致。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可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內容較為概括,不易操作,在實際中無法很好的判定學生創作的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因此,誰有權利享有學生作品的著作權,如何判定三種不同類型的學生作品的權屬是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的核心問題。
(二)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認定問題
對于學生的個人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歸學生所有。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歸屬,“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對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做了規定,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可見,高校學生的個人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學生獨立完成的作品,著作權一般屬于學生。高校不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無權干涉該學生個人作品復制、出版、發行等。在實際中,高校和學生尚未出現因個人作品而產生的著作權歸屬或使用方面的糾紛。
我國高校學生作品權屬不清,主要出現在學業作品和課題作品中。完成學生的學業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完成學習任務,并在撰寫時會使用學校提供的物質資料或設備。我國沒有關于學生與導師對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但有些高校制定了相應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和分享辦法,如《**大學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對于未發表的碩、博士學位論文而言,在實踐中,作為學位授予單位的高校一般都在碩士生和博士生的學位論文中聲明,授予學位的高校擁有或使用一定范圍內的著作權。不同的是,有的具有有限使用權,有的則直接將高校作為著作權人。[1]2008年教育部對我國38所高校的調查中,有28所高校規定在學生授權后學校對學位論文有有限使用權,占“985高校”的73.7%,僅有4所高校規定學位論文屬于高校,占“985高校”的10.5%。有3所高校規定學位論文的知識產權單位為學校,學校有一些使用權,其他學校則未聲明。如某大學在該學校碩士學位論文尾頁的“學位論文知識產權權屬聲明”中以約定的形式將學位論文的所有權歸屬于學校,并規定“學校享有以任何方式發表、復制、公開閱覽、借閱以及申請專利等權利”。另外,該聲明還以學生的名義宣告“我們提交的學位論文及相關的職務作品,知識產權歸屬學校”。在這樣的語境中,學位論文基本等同職務作品。此外,無論是否存在類似的權屬聲明,實踐中授予學位的高校都具有將學位論文數字化的權利和將數字化的學位論文授予他人使用的權利,各種論文數據庫經營者幾乎都是從高校,而不是從論文作者手里直接獲得學位絡傳播權。
由此可見,實際中學校在學位論文上享有的是作品的全部財產權利,并對自然人作者的人格權進行了大量的限制,學生作為自然人作者就其職務作品僅僅享有非常有限的權利。導致糾紛的根本問題是將學生的畢業論文作為職務作品,但卻沒有高校對這種認定給出明確標準。
學生一般無法獨立完成課題作品或競賽作品,學生作為課題組一員或競賽小組成員共同創作課題作品或競賽作品。在以上過程中,學生需要導師指導,并利用學校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如學校的前期研究成果、特定的研究設備等。對于此類學生作品可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況是學生依照合同進行創作,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作品權屬。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某個或某幾個學生為合同而進行某一作品的創作時,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雙方訂立的委托合同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這種情況下雙方有明確的雇傭關系,因合同而創作出的某作品,委托方就可以根據合同取得由自然人創作的作品著作權。這種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委托作品”,其權屬清晰。另一種情況是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即學生創作的競賽作品或課題作品并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人,那么法律依舊是傾向保護作品的實際自然人,即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學生在課題組或者競賽組中只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或者提供咨詢意見,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這些都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學生不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因為這些“工作”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創作”,是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三條中“創作”的排除條款。但如何區分“輔助工作”和“創作”,又是一個問題。
可見,不是所有高校學生在提交的論文中都有權屬聲明,而現行的著作權管理辦法中對于學生論文的權屬規定各有差異,更重要的是沒有權屬判定標準或判定標準不明確,這是造成高校、學生之間著作權爭議的原因。因此,汲取國外高校對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認定的經驗將大有裨益。
二、國外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
國外高校對于學生著作權歸屬的規定常見于“高校的著作權政策”、“高校圖書館論文收錄管理辦法”中。另外,國外學生的學業作品,特別是學位論文常常依托于某一競賽或者課題完成。
(一)歐洲大陸――德國、法國、奧地利
學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1180年法國巴黎授予世界上第一批博士學位;而德國是最早啟用學位論文答辯制度的國家。通過分析法國、德國、奧地利(主要施行德國教育體制)三國高校關于學生學位論文的政策,以了解歐洲大陸高校對學生著作權權屬的態度,即以保護作者和作品為核心。
首先通過對法國、德國、奧地利高校在讀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發放調查問卷了解歐洲高校在解決著作權歸屬的具體辦法。調查的高校包括:德國明斯特大學、德國不萊梅大學、德國漢堡大學,德國拜羅伊特大學;法國的國立高等工程技術學院(ENSAM)、薩瓦大學(Universite Savoie)、法國高等師范大學、法國IPAG大學;奧地利維也納農業大學、維也納經濟與管理大學、維也納科技大學、維也納醫科大、維也納大學等工科、文科、理科學生。調查結果表明:95%的高校圖書館在收錄學生論文時,并不會支付給學生報酬。但100%的高校圖書館在校內免費開放學位論文(包括電子版的網絡數據庫),并可免費借閱或復印給本校學生學習使用。同時高校圖可書館將電子版的學生學位論文提交給國家圖書館(或國家學術圖書館)。60%的高校要求學生在提交論文時,與高校簽訂授權合同(及規定論文收益分配和等級)。此外,學生和高校圖書館、專門論文數據庫之間出現論文收錄或合理使用等糾紛,55%的高校是由學生會或者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解決爭議。另外,歐洲大陸對于研究生的學生作品與本科的學生作品的處理方法不同。碩士論文,特別是工科碩士論文多是基于扎實的實習報告,在此基礎上稍加整理形成的。因為多數的德法高校(特別是高等技術學校)都與實習單位、學生在實習前就簽訂三方合同,學生需要到某一企業進行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實習,參與具體的項目,最終完成實習報告,因而該學生的學位論文的權屬、使用及保密性都會在合同里做詳細規定。而博士培養更強調因材施教、重視個體培養。博士生跟博士生導師在博士學習階段開始就簽訂一對一的不公開的“培養合同”,合同對博士生的學習年限、待遇及學位論文的發表和收益都等做了詳細的具體的規定,而德國文科博士生學位論文一般都要求出版發行。這些做法有效的避免了學生因學位論文產生的著作權糾紛。而德法本科生的學士論文,一般也不會出現著作權糾紛問題。因為學生將通過答辯的論文提交給高校圖書館保存,而高校圖書館只會將論文提交給非盈利性的公共機構,如國家圖書館或國家學術圖書館,而不是給盈利性的商業數據庫(商業數據庫一般不收錄本科論文,主要還是因為一般的本科論文的學術性不強,不夠具有商業的購買價值。)
(二)英國
英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不同于歐洲大陸,是以保護商業使用為中心,被稱為版權法律制度。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關于學生作品歸屬的規定極具代表性。
1. 劍橋大學。首先認為學生并非學校的雇員而享有版權。但有兩個因素影響學生對于版權的獲得,即有相關的版權歸屬合同或有相關的科研資助人時,學生作品就相當于特定合同下的雇用作品。劍橋大學詳細規定了三種排除學生版權所有的特例:(1)學生的贊助人提供關于相關作品版權歸屬的協議;(2)創作該作品的學生與學校或者其他第三方有關于作品版權歸屬的協議;(3)學生的作品是就某一問題與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這時就版權問題要另外協商,不能簡單的定為學生是版權的首位所有人。[2]
2. 牛津大學。牛津大學對于高校著作權的規定又有所不同。大學圖書館管理規章中將著作權分為不同種類――版權、作者權利和物的所有權。依據其具體解釋可知,版權等同于我國著作財產權部分;作者權是我國著作權理論中人身權利部分;物的所有權是特指圖書館對于自身藏書就其著作權載體所享有所有權。對于學生作品的著作權,牛津大學首先肯定自然人作者作為作品的直接創作人成為版權所有人或者版權第一所有人,但是版權本身可以轉讓,因此作者會喪失財產權利而僅僅享有作者權利。其次,對于本身屬于“受雇傭”期間的學生作品創作,且“為了完成日常工作”,此時作品的所有權歸高校。再次,關于學生的學術作品,按照版權法和本校的規章,學術作品的權利應當歸屬于學校,但是在牛津大學實際操作中并不主張權利,默認由創作者行使權利。[3]
(三)美國
美國高校學生作品如果符合雇傭作品的規定,學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學校。在沒有其他例外情況,比如事先約定的情況下,作品的著作權一般屬于學生個人。
麻省理工大學著作權政策對于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標準很具有代表性。[4]學生作品在不同情形下分別有不同歸屬:(1)作品來自某項研究,而該研究全部或部分來自學校的資助,學生不論是以工資,薪金,補助或其他資助形式獲得資助,則根據協議確定著作權歸屬,如無協議則著作權屬于學校。(2)作品產生過程中,部分或全部使用了學校提供的設備,如果學校因此對著作權有所要求,根據其要求確定著作權。(3)如果學校沒有對著作權歸屬進行限制,學生就對其論文享有著作權,但應該免費授權學校復制和公開其論文。(4)作品中如果含有或披露了某些計算機軟件代碼、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和其他知識產權,倘若符合重大使用學校資源的情形,學校是著作權人。
(四)新西蘭
新西蘭坎特伯雷大學學術委會員對于研究生在其研究階段創造的智力成果(如學位論文),認定學生擁有所有權。[5]但是對于“充分利用了學校的資源(不包括例行支撐服務,如計算機、圖書館等)”的智力成果,在通過與大學、導師、第三方的書面協議的方式下,研究生事實上轉讓了自己的著作權。
總之,不管是歐洲大陸高校以保護作者作品為中心的高校著作權政策,還是英美以版權為中心的高校著作權政策,國外高校對學生作品的權屬標準的規定相對清晰,考慮了學生論文創作中的三種不同情況,以及不同情況下學生作品的權屬的差異。一是學生本人享有完全的作品的著作權,即個人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歸學生個人所有。二是作品為“雇傭作品”,雇主(如高校或實習企業)享有著作權。三是學生作品的歸屬依合同約定而取得,合同里會清楚約定著作權的相關權利的分配情況。而在如何區分哪些情況下屬于“雇傭作品”,哪些屬于學生個人作品的問題上,國外高校的具體做法也給予我們借鑒。首先是考慮創作目的――只要是為完成學校規定或課題、競賽任務而創作的作品都是雇傭作品,該作品產生的原因是學校或課題的特定要求,版權歸學校或者課題組而不是學生個人。其次考慮創作過程――是否主要利用了學校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是否配備了專門的學校人員或課題導師直接參與指導,而不是一般泛泛規定于目標責任書中。再次考慮課題組或學校為學生是否提供了專門創作的時間、資金和資源,這種支持超出了學校能給予學生的平常待遇。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該作品就會被認定為雇傭作品,而非學生個人作品。
三、對我國高校學生作品著作權歸屬認定的建議
通過對比中外高校著作權歸屬可知我國高校學生作品的類型和國外高校對于學生作品的分類基本相似,只是國外高校著作權政策中的雇傭作品判定標準有效地區分了學生個人作品和雇傭作品,給學生作品的權屬做了合理的規定。而我國教育部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對于學生著作權的規定僅起到了宏觀的指導作用。因此,各高校在制定各自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時,可借鑒國外高校著作權政策,按三種類型學生作品,結合作品創作過程中的差異因素,分情況考慮作品的權屬問題。
總體來說,學生對其獨立完成的作品應當享有著作權。如學生在課外進行創作的小說、攝影、軟件、設計圖等。對于學生的學位論文,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其著作權屬于學生。但是,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研究課題,應當依據課題合同的約定決定學生是否享有其著作權。
在考慮學位論文的除外情況和沒有約定的課題作品時,要具體分析“職務作品”的判定標準,具體建議如下:(1)如果學生完成的作品是課題的一部分,是其承擔課題安排的任務,那學生享有著作權,但課題組可以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學生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該作品屬于一般職務作品,符合《著作權法》第十六條。(2)如果學生主要利用課題組(學校)物質技術條件進行創作,如大型機器設備或課題前期成果等――學生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屬于課題組(學校)。或者,如果課題組(學校)為學生提供了專門用于創作的時間、資金和資源,超出了學校能給予學生的一般待遇,這種使用屬于“主要利用物質技術條件的行為”――學生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但其他著作權屬于課題組(學校),該作品屬于特殊職務作品,符合《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1)(2)款規定。
最后,制定適合自己高校特點的學生著作權管理政策時,爭議解決也可以借鑒國外優先通過校內(如學生會、工會等)協商解決的辦法。可以先在高校相關著作權管理部門(如科研處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協調解決學生、高校及第三方之間的著作權爭議。在校內解決糾紛,不僅方便高效,更重要的是高校對于何謂“有效利用物質技術條件”有更為準確的判定。在協調不能解決時,依據著作權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如未達成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向人民法院請求訴訟解決。
注釋:
①主要有何春中的近千名博士碩士萬方公司侵犯論文著作[EB/OL].[2011-4-20]..
②主要有《湖北省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上海市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北京郵電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辦法》、《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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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 劉思俁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授權模式思考”
網絡法律評論 第12卷
互聯網的點對點(P2P)技術讓大規模網絡文件分享成為可能,分享模式給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價值,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但同時也可能讓著作權人蒙受損失。網絡與傳統著作權矛盾正不斷激化。
著作權制度的發展與技術發展一直緊密相連:現代印刷術直接導致著作權制度產生;廣播技術為作品的使用提供新市場;數字技術給著作權制度帶來深刻影響。從最早的作者與出版社一對一授權,到著作權人將著作權授予集體管理組織代為行使,再到近幾年來誕生的“公共許可制度”,它們雖然并不是“完全取代”的關系,但毫無疑問,越來越多人采用新的模式替換舊的,其原因恐怕是成本。
當著作權交易量較小時,“作者 出版商”一對一模式的成本低且可控。但在大量作品涌現的網絡時代,傳統方式的高成本與網絡的快速之間矛盾凸顯。著作權人很難知道自己作品有多少人在使用,即便知道也很難取得聯系收取費用。同樣深知這一點的使用者索性不經授權直接使用。這也是網絡時代盜版泛濫和著作權人不斷尋求新版權模式的原因。
國內版權人嘗試過多種新的模式。超星圖書的“交叉授權模式”雖能節省作品價格評估的麻煩,但因為需要與每個著作權人一對一進行談判簽約,費時費力。《最后一根稻草》的“授權要約模式”效率雖高,但作者仍需著作權商幫助,且配套法律不完善。目前國際上最成功的莫過于蘋果公司的iTunes模式,但它并不能解決所有網絡版權問題。
面對新技術,著作權人往往有兩種選擇:一是尋求新的方式獲得報酬,這種方式往往會獲得最后勝利;二是試圖阻止新技術向公眾提供,雖然它總能獲得立法者一段時間的支持,但最終會落在下風。因此,更為明智的方法是對網絡著作權的交易和運行機制進行改革。
制度
聚集不經濟被低技能居民承擔
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 范紅忠
“聚集經濟與不經濟的異置性
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 WP150
一般而言,聚集經濟使得廠商和工人的邊際收益上升,而聚集不經濟使邊際成本上升。前者促進廠商和工人向城市聚集,后者則阻止過度聚集。理想狀態下,聚集經濟和不經濟效應被廠商和工人一同承擔,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以中國為例,城市勞動力由農民工、應屆大學生和城市居民構成。在一個存在異置性的市場中,隨著市場(城市)規模不斷擴大,收入差距會擴大,而廠商根據收益最大化,將只對高素質工作者進行交通住房等成本補償。相對于不以在城市長期居住為目的的農民工、普通城市居民勞動力、大學畢業生受到異置性的影響更大,也就是說他們往往不能得到補償。
這一發現可幫助我們理解為什么城市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居民生活壓力加大。聚集效應對廠商和工人都有影響,但由于普通工人、農民工和大學生得不到額外補償,而將面臨更大生活壓力。
觀點
SOPA法案對網絡安全的潛在危害
華盛頓布魯金斯學會
科技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 艾倫?弗里德曼
“網絡安全的平衡:對保護知識產權法
與停止在線盜版法的網絡安全風險權衡”
布魯金斯學會工作論文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議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問題
收錄日期:2013年6月17日
數字圖書館就是以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為手段,以Internet為平臺,向讀者提供信息資源的圖書館。它的特點是收藏數字化、操作電腦化、傳遞網絡化、信息存貯自由化、資源共享化和結構連接化。近年來,數字圖書館飛速發展,大有取代傳統圖書館之勢,但是數字圖書館在強化、拓展、提升傳統圖書館信息傳播功能的同時,與權利人之間的版權摩擦時有發生,有關數字圖書館的侵權案件也頻頻見諸于媒體。
一、一些專家、學者狀告數字圖書館,認為數字圖書館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一)陳興良訴“超星”數字圖書館侵權案。刑法學家陳興良以自己的作品被“超星”數字圖書館擅自使用為由,狀告“超星”。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2004年3月,鄭成思等七位學者訴“書生之家”數字圖書館侵權。鄭成思等七人認為,“書生之家”在既未與其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許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法院判決“書生之家”敗訴,須登報致歉并賠償損失。
(三)2008年3月以來,先后有近500名碩士、博士更是將萬方數據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和朝陽法庭,稱萬方數據公司侵犯了他們的碩、博士學位論文的著作權。該案被稱為是國內知識分子集體維權首案,引起了業界廣泛重視。兩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授權完整的近200名作者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對剩余的目前授權尚未完整的論文,判萬方數據公司支付論文作者一定的賠償費用,碩士論文2,300元或2,500元,博士論文2,800元或3,200元,總金額預計將超出100萬元。
據了解,正是由于著作權問題解決不了,國家圖書館的數字化工程至今擱淺。500名碩士、博士狀告萬方數據公司侵犯論文著作權案,更是讓人們把關注的目光投向了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問題。據了解,如此大規模的以保護知識產權名目出現的法律訴訟,在中國數字版權行業內尚是第一起。
而這一案件更大的意義還在于――一個案例的判決之下,整個中國數字圖書館行業發展都將被推上風口浪尖。在數字圖書館出現之前,權利人和圖書館之間因為著作權問題引發的糾紛并不常見。這是因為一方面圖書館的公益性質被大家所認可,圖書館承擔著傳承文化的重要責任;另一方面受條件的限制,即使發生了侵權事件,對于權利人的影響范圍也是很有限的。互聯網技術、數字化技術的出現打破了之前的寧靜。與傳統圖書館相比,數字圖書館不受地域、空間的限制,擁有傳統圖書館無法比擬的海量信息,同時具有廣闊的傳播平臺,正是因為這些特點和優勢,數字圖書館的作品可以被讀者輕松下載、篡改、甚至盜用。一旦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所受的損失是巨大的。因此,數字圖書館的著作權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如何既保護創造者的勞動成果,又在圖書館、權利人、讀者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何為知識產權與著作權?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是一個內涵不斷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一般包括以下權利: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商業秘密權。數字圖書館的侵權案基本侵犯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及其著作權人依法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6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也稱為精神權利,它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它的含義是: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使用權和以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數字化作品的數字版權也是作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是版權(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
三、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一)作品數字化是演繹行為還是復制行為。要弄清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傳統作品數字化是演繹行為還是復制行為。第一種意見認為,將圖書館收藏的紙質作品數字化過程是一種類似翻譯的演繹行為,它和把一部作品由外文翻譯成中文沒有什么區別;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作品數字化過程只是一種復制行為,一部作品經過數字化處理之后,并沒有產生新的作品,作品只不過被賦予了更新穎的表現方式而已。筆者傾向于后一種意見,根據著作權原理,一部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話,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傳統作品在被數字化的同時,數字技術這種轉換雖然包含有轉換者的智力勞動,但是并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即不具有“獨創性”,實際上改變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現形式與載體形式而已。因此,筆者認為將傳統作品數字化的過程看成是復制行為比較合理,這種觀點也成為了目前的國際共識。
(二)原著作者依然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國家版權局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其中第二條就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復制行為”。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對數字化行為的法律界定也更傾向于看作是復制行為,即數字化權屬于使用權中的復制權,數字化以后的作品仍然應受到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原著作者依然對這些數字化了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三)數字化作品與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的規定:圖書館僅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會構成侵權;將館藏作品數字化,不用于商業用途,限制在圖書館內部或校園師生學習參考使用,使用方式僅限于網上瀏覽,在技術上保證不會被無限制地傳播,這種情況也應被視為合理使用;但是,當圖書館把收藏的作品數字化并且提供網上傳輸、借閱服務之后,問題就出現了。
四、數字圖書館的幾種常見侵權現象
(一)原作可以被輕松下載、被篡改,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人身權。
(二)如果數字圖書館將數字化的作品提供網上借閱服務,是不能夠將“合理使用”作為法律依據的,即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網上傳輸,也會影響到傳統紙質作品的發行量,最終影響到作者創作的積極性和合法利益。理論上來說,在作品數字化之前應該取得版權人的同意,可是在實際生活之中,真的如此,圖書館將要花費巨大的精力、時間和經費來開展這項工作,因此該方案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
(三)按照商業化運作的數字圖書館,如“超星”數字圖書館、“書生之家”等等,將數字化作品上網,如果沒有得到作者授權許可,顯然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即使給付了作者報酬,也構成侵權,侵犯了作者所認可的作品的傳播方式。
五、數字圖書館避免侵權的途徑
(一)數字圖書館要充分重視《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這二者都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圖書館要利用好它們,解決海量授權問題,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動。
1、眾所周知,著作權法的一個原則就是在版權人的絕對權利和社會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利用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在強調著作權保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其權利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與“許可使用”方面。國家版權局的《關于信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把“法定許可”制延伸到網絡空間,為版權保護糾紛的解決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
所謂“合理使用”,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已經發表的版權作品不必征得版權人同意,也不必向版權人支付報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來源的制度。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范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款規定:圖書館僅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2、“許可使用”,分為“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授權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是指依法律規定或在其他特定條件下,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版權人作品但必須支付報酬的制度;授權許可是使用得比較多的一種許可使用方式,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權中一項或者多項財產權利的貿易制度。授權許可手續繁復,工作量浩大,多數學者贊同圖書館采用“法定許可”或者“法定許可”與“授權許可”相結合的方式來獲得數字資源的利用權。許多專家認為,為促進信息的流通和傳播,目前應該適當擴大“法定許可”的范圍,給予數字圖書館接受“法定許可”獲取信息的權利。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版權人只享有報酬權,不享有禁止權。當然,版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設置“版權保護”的條款,可以通過事先聲明取消“法定許可”。一些未作“版權保護”聲明的圖書,被大家認為是一種“默示許可”,即“你”既然對圖書和有關作品持無所謂的態度,圖書館就可以無償地拿來放到自己的數據庫中。雖然該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著作權法的認可,但目前卻是國際上通用的做法。
3、與“法定許可”相配套的是應加快建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對于數字圖書館來說,如果要將某一作品收入數字圖書館,只需與被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接洽并簽訂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即可,而不必找到著作權本人,同時將作品的使用費交付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存即可。這一組織可以起到至少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監督作品的使用避免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侵犯;二是作為著作權交易的中介,和使用者談判使用條件、收取費用并向權利人分配。例如,超星數字圖書館就通過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合作,嘗試網絡版稅制。他們發行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監制的超星讀書卡,持卡者可以在超星圖書館內閱讀、下載并打印圖書。讀書卡的發行主要是用于向版權人支付網絡版權使用費。可見,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大大簡化作品上網傳播的授權手續,“海量許可”不再是困擾,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只是暫時受到影響。目前,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版權機構已達24家。
(二)高度重視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絡信息無所不包,可分為公有領域的信息和受著作權保護的信息,對于前者,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對于后者,要經過作者許可才能使用,否則,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可以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機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屆時,包括網絡法定許可在內的相關問題將會明確。
(三)提升技術防范措施。數字圖書館將電子信息資源劃入自己的數據庫,并計劃提供網上借閱服務和公開傳播時,首先要防止盜版活動,除了應用法律武器外,借助高科技手段保護數字版權也是一種有效途徑。事實表明,在防不勝防的網絡侵權問題面前,光靠法律手段仍顯得非常軟弱無力,人們逐漸認識到,事前技術措施的預防與事后法律手段的懲處,二者相輔相成才能夠根本、完善地解決問題。網絡發展到今天,版權保護技術多種多樣,最常用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是DRM。有效的DRM解決方案允許網絡數字提供商控制瀏覽、閱讀其數字內容的訪問權限。比如超星數字圖書館,讀者下載圖像格式的圖書,不僅只能用超星閱讀器閱讀,而且最多只能由10臺電腦閱讀。這樣就從技術上保證了下載的電子圖書不能被多次復制。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一定負面影響,但是積極作用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新情況、新技術的出現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制度提出了挑戰,要解決數字時代的著作權問題,必須對傳統的《著作權法》進行改革,數字圖書館也要適應新情況的出現,積極采取措施,來應對新的數字化環境,加快自身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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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息與物質、能源并稱為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三大資源。作為信息社會人類賴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數據庫,尤其是電子數據庫,其具備有序集合性、信息容量龐大、投入巨大、侵權簡便等特征,因此需要法律對其提供靈活全面的保護。
1. 電子數據庫概述
數據庫,也被稱為資料庫,是一個技術性用語,是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和發展而出現的。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定義,電子數據庫是指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關聯的數據集合。數據庫一般是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受到版權的保護,但數據庫版權保護也有其缺陷,比如大量包含事實信息的非獨創型數據庫得不到版權保護、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數據庫內容以及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要求與數據庫的實用性要求出現矛盾等等。
2. 完善我國電子數據庫版權保護立法意見
我國數據庫產業既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我們應該抓住機遇并通過完善數據庫法律保護使數據庫產業獲得更大的發展。
2.1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
為了促進歐盟內部數據庫產業的發展以及協調各成員國的數據庫法律保護并且建立歐盟信息產業統一市場,經過10年左右的研究討論,歐盟于1996年確立并了《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96/9/EC)》(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最大的特點是對數據庫采取了雙重保護機制,即對數據庫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同時創設一個特殊權利對具有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提供法律保護。數據庫特殊權利可表述為以下兩種:一是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或其實質性部分的權利;二是當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和系統地提取或再使用數據庫中非實質性部分并且妨礙數據庫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了制作者的合法權益時,數據庫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數據庫非實質性部分的權利。然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對于我國是否應采用歐盟《指令》所建立的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模式,持反對意見的較多。筆者也認為應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保護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特殊權利保護制度出臺有其特定的目的與背景,我國數據庫產業發展剛起步,促進信息資源的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才是當務之急,若盲目照搬這一保護模式恐怕不妥當。
其次,基于我國的信息產業發展現狀,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為時尚早。我國是信息資源大國,但同時又是信息產業弱國。數據庫產業更是起步較晚,發展水平不高。若采用特殊權利保護,很可能出現我國豐富的信息資源被少數發達國家或公司壟斷,反過來制約我國信息產業發展的局面。因此,我國現在還不宜建立特殊權利保護制度,而應通過完善現有數據庫法律保護制度來加強對數據庫的保護。
2.2 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數據庫作為一種智力創作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調整對象,數據庫保護立法也應以利益平衡為基本原則,即數據庫法律保護必須以數據庫生產的最大效率與數據庫產品的公平利用為目標。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是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最主要方式,利用著作權法保護數據庫有利于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法律總是具有滯后性,為了更好地促進數據庫產業的發展,需要對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利益平衡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2.2.1明確數據庫的內涵與外延及其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既沒有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專門條款,也不能從立法上找到關于數據庫的定義或解釋。因此,只能按照立法精神和本意,推理出數據庫可以以匯編作品的形式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著作權法體系內制定《數據庫保護條例》,對數據庫的含義和法律性質等作出界定,并規定數據庫受版權保護的條件、版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權利限制及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數據庫保護條例》的出臺可使法院在處理數據庫相關案件時有統一適用標準,避免產生隨意性和個案性,有利于促進我國數據庫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2.2.2 適當降低數據庫獨創性判斷標準
版權法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獨創性數據庫,會使大量數據庫由于缺乏獨創性而排除在版權保護體系之外。歐洲有些國家,如德國,有降低版權保護獨創性要求的趨勢。美國則采用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標準。筆者認為數據庫獨創性標準應當低于對其他一般意義上作品的標準。只要數據庫在信息內容的選擇、編排方式上不是采用社會普遍慣用的標準并且是獨立完成的,能夠體現出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即可,以使那些投資巨大但獨創性不明顯的數據庫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
2.2.3 合理規定數據庫的保護期限
數據庫是信息的集合體,信息具有時間效力和經濟價值,表現在信息越新被利用的機會越多就越有價值;反之,若數據庫中的信息陳舊,很少被利用,則它的價值就小。數據庫作為一種具有工業產品性質的智力成果,對它的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可以與制作者的人身屬性適當分離,并對那些制作完成數據庫后未提供給公眾使用的行為通過法律加以規制,可做出這樣總的規定:數據庫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二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二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二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當然,將自然人數據庫作品與法人數據庫作品規定相同的保護期和起算點,只是筆者的一個設想。
小結
數據庫技術為我們實現大量數據的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已成為目前最好的數據管理技術和最先進的管理方式。數據庫的作用決定了數據庫在信息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同時數字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又使數據庫侵權變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本文在系統闡述數據庫版權保護基本理論和深入分析數據庫版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數據庫法律保護的立法建議:一是暫緩實行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制度;二是完善現有數據庫著作權法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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