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4:1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獸藥管理條例,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第二條 凡從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研究、宣傳、檢驗、監督管理活動者,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獸藥生產、經營、進口及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生產、經營、進口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
第二章 獸藥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系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上述企業的分廠及生產獸藥的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五條 開辦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符合農業部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現有獸藥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要求,訂出規劃,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逐步實施。
第七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對所生產的獸藥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并有相應的儀器和設備。獸藥質量檢驗機構不得附設于企業生產技術機構之內。
第八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個獸藥品種,必須按照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獸藥質量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生產。凡改變生產工藝規程、處方、劑型、用途、用法、用量、規格的,必須按原報批程序向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條 獸藥的標簽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印制。獸藥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藥效的成分。凡超過一定時間可能降低藥效的獸藥,必須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的標簽和外包裝,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標志印制。
第十二條 獸藥內外包裝必須符合保證獸藥質量、貯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簽、標簽缺損,包裝破損的,不準出廠。
第十三條 獸藥的封簽、標簽和包裝禁止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 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本企業藥檢機構的檢驗,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內包裝上附有檢驗合格標志,在包裝箱內附有檢驗合格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三章 獸藥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系指專營獸藥的企業和兼營獸藥的企業,包括批發、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內,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調劑、檢驗業務的,應是藥劑士、獸醫技術員以上的技術人員。非藥學、獸醫學技術人員必須經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獸藥經營知識考核合格后,方準從事獸藥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購進獸藥,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檢查檢收內容包括:獸藥名稱、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批號、有效期、檢驗合格證、批準文號、包裝以及外觀質量等。
第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收購、保管、銷售獸藥,必須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和入庫驗收、在庫保管、出庫驗發、銷售核對等制度。
第四章 獸醫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
第十九條 獸醫醫療單位的獸藥制劑室應具有保證制劑質量的設備、環境,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和藥檢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品種,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配制獸藥制劑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質量檢驗和衛生制度。每批制劑都必須有詳細完整的配制記錄和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五章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開辦獸藥生產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基本建設報批程序以外,必須按下列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向企業所在縣以上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
(二)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三)獸藥生產企業持《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有關文件、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獸藥生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辦理《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報批程序,按專項規定執行。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或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經農業部批準后,再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按以下規定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一)省級以上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市(地)、縣(區)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地同級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縣以下(包括個體)獸藥經營者,經縣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獸藥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由國務院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經營企業或個體獸藥經營者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獸醫醫療單位開設獸藥商店經營獸藥批發零售業務或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上銷售獸藥的,必須按規定領取《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獸藥零售企業及個體獸藥經營者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在發證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受理審查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算起。上述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按農業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條 發證與換發新證的具體管理按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獸藥的標準與批準文號
第三十一條 獸藥的標準分為:
(一)國家標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規范》,由獸藥典委員會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二)專業標準:即《獸藥質量標準》,由中國獸藥監察所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三)地方標準: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制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新獸藥實行生產期保護。凡經批準的新獸藥,如未得到原研制單位的技術轉讓,在保護期(含試生產期)內不得移植生產。
第三十三條 第一、二類新獸藥經批準后,須進行試生產,試產期為兩年。生產企業試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核批準后發給試生產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申請批準文號,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送交檢驗樣品和必要的資料,獸藥監察所應當及時提出檢驗報告送交負責審核的農業(畜牧)廳(局),農業(畜牧)廳(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發給批準文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獸藥的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獸藥生產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再注冊。停產三年以上的獸藥品種,原批準文號作廢。
第三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無批準文號的獸藥。
第七章 新獸藥審批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獸藥。凡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獸藥生產企業、醫療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從事新獸藥研制。
第三十八條 農業部設立獸藥審評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由科研、管理、生產、教學、醫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獸藥審評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新獸藥進行審評;
(二)對國外申請注冊獸藥進行評議;
(三)對已生產的獸藥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新獸藥、獸藥新制劑及獸用新生物制品的審批和具體管理,按《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進出口獸藥管理
第四十條 外國企業首次向我國出口的獸藥,必須向農業部申請注冊,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藥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繼續在中國銷售,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定期公布外國企業已辦理注冊的獸藥品種目錄。
第四十三條 對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的獸藥,由農業部指定質量復核單位和臨床試驗單位負責質量復核試驗和臨床藥效試驗。
第四十四條 凡進口已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菌(疫)苗、診斷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少量進口屬生產緊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學研究、試驗中所需要的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地方所屬單位進口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獸藥進口單位應按《進口獸藥許可證》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日期和生產廠家進口。
第四十七條 對進口獸藥實施強制檢驗。海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收報驗的印章驗放。
在口岸獸藥監察所未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前,進口獸藥不得銷售、使用。
第四十八條 出口獸藥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要求。如對方要求出具政府批準生產的證件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由出口獸藥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獸藥監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申報、審批程序和具體管理,按《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飼料藥物添加劑管理
第五十條 凡含有藥物的飼料添加劑,均按獸藥進行管理。
飼料藥物添加劑必須按農業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及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藥品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將藥物制成預混劑。
預混劑應規定載體、稀釋劑和分散劑的品種。生產企業應將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按獸藥制劑的申報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發給批準文號后,方準生產。
第五十二條 預混劑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須在標簽上注明。規定停藥期的,應當在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
第五十三條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的藥物,必須符合獸藥標準的規定。由兩種以上藥物制成的飼料添加劑,必須符合藥物配伍規定。
第十章 獸藥監督
第五十四條 農業部設立中國獸藥監察所;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城市、市(地)農業(畜牧)局可設立市(地)獸藥監察所。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獸藥監察所是國家對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中國獸藥監察所負責獸藥質量檢驗、鑒定的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 獸藥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藥進行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獸藥監督員的名額要與轄區內獸藥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獸藥監督員執行獸藥監督任務時,要佩戴中國獸藥監督的標志并出示《獸藥監督員證》。
第五十七條 對已批準生產的獸藥,如發現療效差、毒副反應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應及時報農業部,提交獸藥審評委員會評價。
第五十八條 獸藥廣告宣傳必須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廣告的審批及具體管理,按《獸藥廣告審查辦法》及《獸藥廣告審查標準》辦理。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獸藥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沒收獸藥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范圍分別決定,并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第六十條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假獸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生產、銷售假獸藥的,沒收假獸藥和非法收入,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對生產、銷售劣獸藥的,沒收劣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對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的,除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配制制劑外,沒收全部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四條 查處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查處案件所需的辦案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核撥。
第六十五條 獸藥監督及檢驗人員利用職權,勒索財物,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編造檢驗結果的,根據情節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獸藥審批、監督、檢驗需要收取費用的,交納單位應按《獸藥審批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第六十七條 實施《獸藥管理條例》的單項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并作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獸藥成分的組成1. 來自植物的藥物很多,它占藥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歷史很久。我國勞動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視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據記載,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藥治病的文字記述。植物藥的成分復雜,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豐富,如稱為生物堿的含氮的堿性有機物、各種有機酸、可被稀酸或酶類水解的化合物、揮發油、單寧酸與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藥用的植物資源極其豐富。
2. 來自動物 不少動物都可以入藥,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紀問世的《本草經集注》,收集的760種藥物中,就有蟲獸一類藥物即動物藥。人類采用某些動物的器官組織入藥,或以動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與體液入藥,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來自礦物 一部分藥物是來自礦物。古代文獻稱這類藥物的來源是玉石。如今日廣泛應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鈉、芒硝(硫酸鈉)等,種類很多,其效用各異,主要成分為各種礦物元素。
懸挑式腳手架是指其垂直方向荷載通過底部型鋼支承架傳遞到主體結構上的施工用外腳手架。適用于在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層建筑或高聳構筑物,每道型鋼支承架上部的腳手架高度不宜大于20m。如因工程需要確需超過20m應根據建質[2009]87號文“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架體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應進行專家論證”的要求進行專家論證。
一、懸挑式腳手架組成及構造要求
1、懸挑式腳手架基本結構分兩部分,一是主要受力的懸挑型鋼支架;二是以懸挑型鋼支撐的鋼管扣件雙排腳手架,由立桿、小橫桿、大橫桿、剪刀撐、擱柵、竹笆、護欄等組成,同一般雙排腳手架。懸挑原理為型鋼支承受自重及上部傳來的腳手架架體恒載和施工活動荷載、部分風荷載等,并將其傳到建筑物上。
2、懸挑式腳手架型鋼挑梁是架子的主要受力構件,應采用雙軸對稱型鋼制作,鋼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60mm, 其型號、規格、固端和懸挑尺寸應按專項方案中要求經設計計算確定,規范推薦使用工字鋼,與建筑結構連接應不小于1.2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筑物的連接必須可靠(如由不少于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露出螺母不少于3扣)。錨固型鋼懸挑梁的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直徑不宜小于16mm。 材質應為熱軋光圓鋼筋HPB300經冷彎而成。 懸挑鋼梁前端應采用吊拉卸荷,吊拉卸荷的吊拉構件有剛性的也有柔性的,如果使用鋼絲繩,其直徑不應小于14mm,使用預埋吊環應使用直徑不宜小于20mm的HPB300級鋼筋制作。 鋼絲繩卡不得少于3個。懸挑式腳手架宜采用焊接長0.2m,Φ20mm~Φ30mm的短鋼管或短鋼筋作為定位底座并加強過程控制及強化驗收制度,保證定位底座質量。懸挑式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跨且不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連墻件中的連墻桿宜與主結構面垂直設置,當不能垂直設置時,連墻件應向腳手架一端下斜連接。連墻件的間距應按照一般落地式腳手架搭投規定,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與建筑結構拉接菱形布置。腳手架的荷載基本都是通過扣件傳遞的,所以每只扣件的扭矩要求必須達到45-55N〃M。
二、懸挑式腳手架架體防護及層間防護
1、外架與結構主體之間距離為300mm,用廢舊模板鑲釘進行封閉,每四步一封閉,架體底部再兜網封閉,以防墜物。
2、在外立桿內側0.6m、1.2m處設欄桿各一道,竹笆每步設置,踢腳板操作面設置三步,整個外架沿全高用安全密目網封閉。
3、人貨電梯處外架斷開,斷開處加以封閉,并在腳手端部層層設置連墻件硬拉接,并設置必要的橫向支撐。
二、懸挑式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1、懸挑腳手架上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及懸掛安全帶,并戴好安全帽。
2、腳手架上作業人員應做好分工及協調配合。
3、作業人員應帶工具袋,操作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以防墜物傷人。
4、搭設材料應隨搭設速度,隨用隨上,以免放置不當掉落傷人。
5、每次收工前,架上材料應使用完,不要存留在作業面上,已搭好的腳手架應形成穩定結構,不穩的要臨時加固。
6、在搭設過程中,地面配合施工人員應避開落物的區域。
7、在搭設腳手架時,嚴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8、配合專人指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
三、懸挑式腳手架的管理與維護
當懸挑腳手架完成以后,懸挑腳手架需經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相關管理人員應重點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1、在懸挑腳手架的使用期間,不能對如下桿件做拆除處理:主節點處的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縱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連墻件。
2、作業層上的施工不能超載荷載,禁止懸掛起重設備,嚴禁在腳手架上固定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管道等物件。懸挑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結構施工階段不得超過2層、裝飾施工階段不得超過3層同時作業,集中堆載不得超過300kg,另外腳手板上的垃圾要隨時清理。
3、在腳手架的使用過程中,要對腳手架架體和懸挑結構的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查看的主要內容有:①桿件的設置和連接是否符合構造要求。②懸挑梁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③荷載是否超限。④拉結件足否牢固可靠。⑤扣件螺栓是否松動。⑥立桿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⑦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定期檢查桿件的設置和連接是否符合構造要求,是否牢固可靠;因施工需要而拆除的連墻桿應先加固后拆除,恢復時再按要求重新加設。
5、懸挑梁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動;立桿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定期檢查材料是否已經變形或破壞,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更換,并檢查進場材料。
四、懸挑式腳手架拆除時應注意事項
1、拆除前,應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2、拆除現場必須設置警戒區域,張掛醒目的警戒標志。警戒區域內嚴禁非操作人員通行或在腳手架下方繼續施工,地面監護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并應配備良好的通訊裝置。
3、如遇強風雨雪等特殊氣候,不應進行腳手架的拆除,夜間實施拆除作業,應具備良好的照明設備。
4、所有高處作業人員,應嚴格按高處作業規定執行和遵守安全紀律,拆除工藝及方案要求。
5、建筑物內所有窗戶必須關閉鎖好,不允許向外開啟或外挑伸物件。
6、不允許分立面拆除或上下兩步同時拆除,認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桿一清。
7、所有桿件與扣件,在拆除時應分離,不允許桿件上附著扣件輸送到地面,或兩桿同時拆下輸送到地面。
8、所有墊笆拆除,應自外向里豎立搬運,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后,笆面垃圾物件從高空墜落。
9、腳手架使用電焊氣割工藝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特殊工種的要求和消防規定執行,并配備滅火器具,嚴禁無證動用焊割工具。
10、當日完工后,應仔細檢查崗位周圍情況,消除安全隱患。
11、輸送到地面的所有桿件、扣件等物件,應分類堆放整齊。
五、結語
在高層建筑型鋼懸挑腳手架的設計和施工當中,要求嚴格按照相關的規范和技術要求進行,并且加強腳手架使用期的維護和保養,以此提高腳手架的穩定性、安全性及外觀視覺效果,對提升行業形象,美化市容市貌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劉文峰,胡世杰,楊巧利,劉文雷. 型鋼懸挑腳手架組件標準化研究[J]. 建筑安全,2014,01:6-9.
二、并購盡職調查內容
要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判別和控制現實或潛在的風險,對于企業而言難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并購過程中,為了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很多企業往往采用委托其他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方法,以達到控制并購風險的目的。
并購盡職調查是指獨立的專業機構運用專業手段與分析方法,對企業并購過程中存在的財務風險、法律風險、人力資源風險、運營風險、稅務風險等,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與審核活動。
一是財務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能有效地應對并購面臨的財務風險。財務盡職調查主要偏重于了解目標企業的成本和定價情況、資產規模和質量、負債和收入狀況以及企業的主營業務類型、行業地位和競爭狀況,還包括目標企業的凈資產規模和股本結構;適當關注企業獲取現金流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相關指標。在并購過程中的財務盡職調查中,調查方應將所有影響資產計量價值的因素和影響負債完整性的因素以及影響企業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都列為重點關注對象,以質疑的態度進行重點審核。
二是法律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主要是為了防范法律風險,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交易行為的合法性、資產情況、債權債務情況、重要交易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訴訟或仲裁的調查等。在一般情況下,法律盡職調查均假定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是準確、真實和完整的。但是,對于其中的重大交易或事項,還是應當依據謹慎性原則,通過向第三方進行求證、獨立調查甚至是實地考察的方式,對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三是人力資源盡職調查。人力資源盡職調查能幫助并購方熟悉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環境、員工的基本情況,防范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是保證企業正常運行的關鍵環節,人力資源盡職調查要從是否遵循當地勞工政策開始進行。另外,通過人力資源盡職調查,并購方可以對目標公司現有人員結構、素質和數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有利于幫助并購方合理規劃整合方案,提出對高層管理人員或其他關鍵人員采取針對性的保留和激勵舉措。
四是運營盡職調查。運營盡職調查主要調查與目標公司運營狀況相關的各項信息,譬如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對外簽訂的所有協議,供貨商的情況,與市場運營有關的協議,銷售商或分包商的名單,各項業務計劃、價格政策等文件以及目標公司在國內或地區內主要競爭者的名單。運營盡職調查通過對目標公司的上述內部程序、信息和人員進行了解,評估這些信息可能對并購帶來的影響,并據此確定并購過渡期的各項安排和運營提升措施等。
五是稅務盡職調查。不同法律結構和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稅負風險,稅務盡職調查的目的在于調查目標公司的稅收政策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目標公司的涉稅事項是否存在其他潛在風險。在開展稅務盡職調查的過程中,調查人員需要了解目標公司納稅所在地同類型企業的稅收體系,并審核相關報告和底稿等。
三、并購盡職調查操作方法
并購盡職調查的操作方法借鑒了一般盡職調查和法律調查的做法,主要包括:收集研究各類數據及檔案文獻,包括但不限于各種公司注冊登記檔案、公司章程、政府公報、信用報告、財務報表等等;對被并購企業的生產工廠、辦公場所進行實地考查;對各類知情人員進行全面而縝密地訪問;通過行業專家、行業協會對被并購企業的歷史沿革、現狀與發展趨勢進行縝密地分析與評述。
并購盡職調查的一般流程如下:由購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會計師、律師和第三方調查專家);由購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由購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被并購企業按照盡職調查清單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購買方按照一定程序可以閱讀、復印賣方同意披露的文件;在并購信息披露協議的框架下,購買方針對被并購企業的管理人員、市場人員、財務人員、技術人員進行訪談;由購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作出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的核心是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被并購企業的價值與風險進行分析和針對性的建議;由購買方提供并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被告:福建省連城縣畜牧水產局。
法定代表人:林源功,局長。
黃桂華于1993年12月取得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主營獸醫、獸藥。經營期限至1997年11月底止。該營業執照在1996年度已經年檢。1994年10月,黃桂華申辦獸藥經營許可證。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和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黃桂華的申請表中均蓋章同意黃桂華批發或另售獸藥、飼料的申請。同時,被告向黃桂華頒發了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范圍為獸藥、添加劑。有效期自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1996年6月5日,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蓋章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認定黃桂華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黃桂華罰款1944元。黃桂華不服該處罰決定,于1996年6月7日向連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被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一審期間,被告依據《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撤銷了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并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9號處罰決定,對黃桂華罰款1200元和沒收新城疫I系苗59瓶。黃桂華既沒有申請撤訴,也未舉出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事實證據。
原告訴稱:原告經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和獸藥經營許可證,屬合法經營獸藥。被告認定其無證經營沒有事實根據,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被告辯稱: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證據充分。請求法院判決維持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審判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與無處罰決定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對原告黃桂華作出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被告雖已自行撤銷了處罰決定,但原告未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8月26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駁回原告黃桂華要求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黃桂華不服判決,向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其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的效力低于《獸藥管理條例》;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一審期間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和事實對上訴人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9號處罰決定不當;原審僅認定被上訴人違反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避而不審;對被上訴人非法暫控疫苗107瓶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9件造成其損失計人民幣1584元沒有采信。訴請以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罰不當為由撤銷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并要求被上訴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被上訴人辯稱:其作出行政處罰僅程序不當,原判予以撤銷正確。上訴人非法經營生物制品證據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桂華持有的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系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審批核發,范圍為獸藥、添加劑,而獸藥依法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且上訴人主營獸藥、獸醫的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在1996年已經法定部門年檢有效。因此,上訴人經營獸藥合法。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主要證據不足;適用《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錯誤;與沒有行政處罰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為此,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罰款1944元的處罰決定正確。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賠禮道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相悖,不予采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因被上訴人暫控疫苗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造成損失1584元,與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予支持。原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原審雖未全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內容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原告黃桂華的起訴,既訴請判決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對其作出的罰款194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又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必然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另一個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行政侵權責任能否成立。
一、關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只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維持的判決。那么,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呢?
1。從證據是否充分來看;縱觀本案,原告認為其持有法定機關核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疫苗生物制品合法。但被告卻認定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關于個體獸藥經營者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的規定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關于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經營疫苗屬無證經營。因此,原告、被告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合法。誠然,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關和有效期,與《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和《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符,但該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均屬農業部的行政規章,效力低于國務院頒發的《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辦獸藥經營企業,必須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后,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后領取《營業執照》。《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后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又規定:“獸藥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經主管部門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審查同意,由被告批準頒發,核定有效期為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雖然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先于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取得,程序不當,但責任在核發營業執照的法定機關。況且,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在1996年經法定機關年檢有效。因此,被告認定原告無證經營疫苗顯屬主要證據不足。
2。從適用法律來看,被告適用行政規章《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原告罰款1944元。而該條是關于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如何處罰的規定。但本案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系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從執法程序來看,《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根據上述規定,連城縣畜牧獸醫站既不是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又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本案顯然不具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合法。
我公司(廠)系合法獸藥生產企業,為建立誠信機制,維護本企業形象和信譽,確保所出廠的產品質量,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實現畜產品安全和企業效益雙贏,特向貴局和廣大經營用戶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獸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保證所產銷的獸藥產品和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符合國標;
3、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4、所生產經營的產品若出現假劣等質量安全問題,本企業愿承擔因此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
承諾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獸藥經營承諾書范文二】一、所經營獸藥全部為農業部gmp認證企業生產;
二、經營內部技術負責人取得獸醫技術員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倉貯、保管、銷售人員需具備獸醫或獸藥專業技術知識,保證所售藥品安全、有效;
三、不銷售違禁、假冒、過期、失效、霉變獸藥,處方藥未經獸醫技術人員下達處方不能銷售,非處方藥銷售時,要給用戶講明用法、劑量、間隔、休藥期和用途;
四、嚴格獸藥銷售登記制度,對每一批次獸藥售給用戶時登記購買人、購買數量、藥物批號以及上次用藥效果,建立獸藥銷售追溯制度;
五、開展技術咨詢,向廣大養殖戶宣傳獸藥知識及用藥方法,保證用戶用到安全獸藥。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獸藥經營承諾書范文三】為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人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獸藥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辦法,積極參加獸藥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自覺辦理各類相關證照,并落實有關的管理制度。
3、如實登記獸藥銷售記錄,詳細記錄藥品名稱、購買人、購買數量、藥物批號等信息,建立獸藥銷售追溯制度。
4、所經營獸藥全部為農業部GMP認證企業生產。
5、經營獸藥經生產企業藥檢機構檢驗合格,在內包裝上附有檢驗合格標志,在包裝箱內附檢驗合格證。
6、不銷售、使用假劣獸藥、無批準文號的獸藥、不符合質量標準獸藥、國家規定的違禁獸藥。
7、絕不經營農業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未經審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或其他違禁物質。
8、進貨時認真核對產品標簽、產品質量合格證,絕不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9、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強化行業自律,堅決維護行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強買強賣,不搞價格壟斷,不虛假廣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標和專利,不哄抬新產品價格和惡意壓價傾銷。
10、自覺接受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依法公布的不合格獸藥產品、飼料產品和違禁產品及時組織自我清查,積極配合日常檢查工作,主動出示相關票證和購銷臺賬。
獸藥和飼料是畜牧業生存的物質基礎,合格的獸藥和飼料是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支撐。獸藥和飼料的質量安全關系到產出的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是養殖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基礎,也是肉品質量、衛生、安全的關鍵。
獸藥、飼料質量安全的好壞來源有三個方面:一方面是生產廠家的生產質量是否按規定、是否按標準;另一方面是經營商是否能完全按各種產品的保管、儲藏、運輸等規程來經銷;最后一方面就是到養殖戶手中,是否及時、準確的應用,是否按標準要求儲存、配比、應用。這些方面的準確生產、應用,應在以下方面做到加強:
1 法律、法規的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4號《獸藥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3月24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國家對獸藥生產、經營、進口及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生產、經營、進口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或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業務素質的培訓提高
首先是獸藥飼料生產企業的素質培訓提高,當前飼料生產企業要積極組織學習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培養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從原料采購、過程控制和產品質量檢測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的體制;其次是獸藥、飼料經銷商的素質培訓提高,學習守法、誠信、科學、合理、操作規范;再次是養殖戶科學飼養,注重科學,秉承預防為主、防重于治的觀念,遵醫囑、不亂用,不大劑量用藥;最后是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增加先進儀器設備等硬件設施,不留死角,做到鄉不落村、村不落屯、屯不落戶、戶不落畜禽,全面細致準確。此外,還可以通過內部講課比賽、業務比武等形式,嚴格審批程序,特別是《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3 監督檢查的加強
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采取定期抽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與省地抽查相結合、采取事先抓鬮的方式確定抽查企業和經營業戶及抽檢的品種,保證抽檢的質量;采取檢查、抽查,與回頭檢查抽查相結合。
堅持獸藥GSP認證。GSP認證是國家對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推行獸藥GSP的目的在于提高經營環節獸藥合格率、保障動物健康和人類安全。它要求獸藥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獸藥的合同、購進、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及售后服務等環節實行全面、科學、規范的管理,以確保經營獸藥的質量。通過推進獸藥經營企業獸藥GSP達標驗收,全面實施獸藥經營企業規范化管理,爭取新辦一批管理好、制度全、規模大、服務優的大型獸藥經營企業,取締那些管理混亂、制度不全、規模不大、人員素質低的小型獸藥經營企業。
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新條例的新制度和新要求,提高飼料行業準入門檻,支持信譽度好、質量水平高的飼料企業做大做強,堅決淘汰生產條件差、質量無保障、安全隱患大的企業。對違法生產經營的飼料企業發現一個嚴處一個,絕不手軟。
4 實行準入制度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一詞的縮寫,中文翻譯為《藥品生產質量規范》。GMP自六十年代初在美國問世后,在國際上現已被許多國家的政府、制藥企業和專家一致公認為制藥企業進行藥品生產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世界各國制藥企業中得到廣泛的推廣。
為推動獸藥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畜牧業的持續穩定增長,保證人民身體健康,不斷提高獸藥產品質量,盡早與國際獸藥生產管理接軌,農業部在1989年頒布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決定在獸藥生產企業實施GMP管理,1994年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
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縮寫,直譯為良好的藥品供應規范,在我國稱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它是指在藥品流通過程中,針對計劃采購、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及售后服務等環節而制定的保證藥品符合質量標準的一項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約束企業的行為,對藥品經營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保證向用戶提供優質的藥品。在獸藥行業,《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被稱為獸藥GSP,為獸藥經營企業提供了科學的質量管理思想體系,促使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思想和組織結構發生根本變化,是我國獸藥經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先決條件。
獸藥GSP是獸藥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是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保證獸藥質量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獸藥GSP的實施標志著政府主管部門繼對獸藥生產環節采取強制規范(GMP)后,開始對獸藥流通領域進行整治。獸藥經營環節上承生產廠家,下連養殖基地,對于凈化獸藥市場、保證獸藥產品質量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獸藥GSP的實施不僅對國內獸藥經營企業意義重大,也為獸藥生產者和使用者所高度關注。
為提高飼料質量安全衛生水平,規范飼料產品認證工作,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認監委和農業部于2003年聯合下發了《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4年了《飼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認證規則,設立了飼料產品認證制度。產品認證模式為:抽樣檢驗 + 企業現場檢查 + 認證后的跟蹤檢查。
5 誠信經營
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對于履約的業戶與企業,在政策等方面給予有限扶持,給予正面宣傳。對于違法的業戶與企業,給予曝光,讓其無法生存,起到震懾的作用。
從飼料生產、養殖環節入手建立可追溯機制,是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一個重要手段。讓人民群眾吃得到、吃得好、吃得放心是廣大畜牧養殖者的義務,也是畜牧獸醫部門的責任所在,這要靠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加以解決,長抓不懈。
參考文獻
[1]郭筱華,梁先明,段文龍,楊大偉.關于我國獸藥生產用輔料管理的思考[J].中國獸藥雜志,2012(09)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各鄉鎮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等形式向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主體開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廣泛宣傳告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及整治行動要求。重點宣講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無論冠以“XX劑”名號,均應按照獸藥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活動,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管
定期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縣級管理部門每個季度檢查一次,各鄉鎮每個月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一次。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和生產“XX劑”等產品情況。對存在生產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生產擅自改變組方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大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
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附具二維碼標識的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XX劑”等產品、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
(四)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業務股室和各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管和指導,積極開展農業農村部下發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知識,科學指導養殖戶選購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殖生產者未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07號規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過期產品、來路不明的產品,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
(五)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
飼料獸藥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規,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執法查處,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生產環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未經過審批生產水產養殖用獸藥等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和假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行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環節,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依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告知水產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專項整治行動內容。各鄉鎮(街道)要對所轄區域存在的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督促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自查自糾,對照行動方案,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全面整治階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
結合專項整治要求,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相關要求
(二)制定方案、明確部署:提前制定了《關于印發〈2009年食品安全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一體〔2009〕14號)文,明確了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重點,并要求嚴格執法、務求實效,切實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點,確保了落實到位。
(三)納入目標、落實責任:將獸藥專項整治工作納入了目標管理。明確了區一體局有關科室、中心、大隊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和職權范圍自行開展專項整治;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并協助有關科室、中心開展專項整治執法檢查;農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獸藥等農資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管;各涉農街辦負責本轄區內的獸藥等農資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并協助配合好區一體局有關中心和執法大隊開展聯合專項整治執法檢查。區一體化工作局對其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切實加強了各層次目標管理,做到了任務明確、確保了各司其職、履職到位。
二、切實加強了宣傳、學習。
(一)結合上半年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等農業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及元旦、春節、“五.一”、“端午”等節日期間農產品質量安全暨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廣泛宣傳了開展獸藥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獸藥等農資識假辨假常識,并引導群眾索取購買農資的票據,進一步提高了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
(二)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宣傳”等活動,采取在街口、場鎮設立宣傳咨詢點、張貼宣傳標語,散發宣傳資料,展示宣傳展板,現場咨詢等形式,積極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新頒布農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衛生法》、《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開展集中性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5次以上;共設立宣傳咨詢點5;懸掛宣傳橫幅5幅次;張貼宣傳標語、掛圖100余幅次;散發宣傳資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傳展板5塊;接受群眾咨詢100余人次。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知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新頒布農業法律法規及與獸藥等農業投入品密切相關的農業法律法規基本內容和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普及了獸藥科學、安全使用知識及識假辨假常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獸藥等農資生產經營者的法制意識及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在全社會形成了自覺抵制和打擊制假售假活動的良好氛圍,收到了較好的宣傳實效。
三、突出整治重點,嚴格執法檢查,強化了獸藥質量安全監管。
堅持專項檢查與綜合治理相結合,交叉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法規宣傳與執法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重點加強獸藥經營秩序治理、獸藥使用管理、獸用生物制品監管等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專項整治工作,把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一)加強了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
組織了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的摸底調查,對現已未生產及新增生產、經營企業在《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名冊》中進行了注明及補充。經調查全區我區農業投入品生產企業7個(全部為飼料生產企業),無獸藥生產企業;獸藥經營網點4個(其中2個兼營飼料)。經對全區范圍內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調查、核實工作,切實加強了對我區獸藥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為確定此次獸藥專項工作的監管重點奠定了基礎。
(二)加強了對獸藥經營秩序治理。
照《獸藥管理條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第193號公告)、《公布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農業部公告第560號)、農業部公布的《假獸藥清單》、《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公告,對“曾巴士獸藥飼料經營部”等4個獸藥(2個兼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經營網點開展了專項治理行動,檢查覆蓋率達到了100%。那***一是對照《獸藥管理條例》、《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第193號公告)、《公布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農業部公告第560號)等禁用獸藥公告,對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禁用獸藥進行了拉網式專項整治。整治檢查中未發現經營禁用獸藥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對照農業部公布的《假獸藥清單》及2008年以來被通報的假劣獸藥(包括非法企業生產的假獸藥、合法企業生產的套用文號產品等假劣獸藥),對抗生素類、驅蟲類、解熱鎮痛類藥物的片劑、粉劑、散劑、預混劑、注射劑等獸藥(漁藥)品種進行了
一、加強領導,制定方案,落實了目標責任。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認識到獸藥專項整治工作對促進養殖業穩定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意義。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統籌協調和周密部署;分管領導具體抓,并精心組織、嚴格督察;職能科室具體組織實施,為獸藥專項整治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確部署:提前制定了《關于印發〈2009年食品安全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一體〔2009〕14號)文,明確了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重點,并要求嚴格執法、務求實效,切實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點,確保了落實到位。
(三)納入目標、落實責任:將獸藥專項整治工作納入了目標管理。明確了區一體局有關科室、中心、大隊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和職權范圍自行開展專項整治;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并協助有關科室、中心開展專項整治執法檢查;農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獸藥等農資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管;各涉農街辦負責本轄區內的獸藥等農資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并協助配合好區一體局有關中心和執法大隊開展聯合專項整治執法檢查。區一體化工作局對其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切實加強了各層次目標管理,做到了任務明確、確保了各司其職、履職到位。
二、切實加強了宣傳、學習。
(一)結合上半年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等農業投入品專項整治工作及元旦、春節、“五.一”、“端午”等節日期間農產品質量安全暨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廣泛宣傳了開展獸藥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獸藥等農資識假辨假常識,并引導群眾索取購買農資的票據,進一步提高了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
(二)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宣傳”等活動,采取在街口、場鎮設立宣傳咨詢點、張貼宣傳標語,散發宣傳資料,展示宣傳展板,現場咨詢等形式,積極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新頒布農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衛生法》、《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開展集中性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5次以上;共設立宣傳咨詢點5;懸掛宣傳橫幅5幅次;張貼宣傳標語、掛圖100余幅次;散發宣傳資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傳展板5塊;接受群眾咨詢100余人次。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知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新頒布農業法律法規及與獸藥等農業投入品密切相關的農業法律法規基本內容和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普及了獸藥科學、安全使用知識及識假辨假常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獸藥等農資生產經營者的法制意識及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在全社會形成了自覺抵制和打擊制假售假活動的良好氛圍,收到了較好的宣傳實效。
三、突出整治重點,嚴格執法檢查,強化了獸藥質量安全監管。
堅持專項檢查與綜合治理相結合,交叉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法規宣傳與執法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重點加強獸藥經營秩序治理、獸藥使用管理、獸用生物制品監管等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專項整治工作,把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一)加強了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
我國于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進行了宣傳。但我國廣大消費者防范意識淡薄,應對食品中毒態度消極。《生命時報》曾對北京、廣州、重慶、武漢、上海5個城市的1367名市民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在問到如果購買了問題食品如何處理時,有84.3%的人選擇扔掉不吃,10.1%的人覺得問題不大可以繼續食用,只有5.6%的人采取其他處理辦法。公民對問題食品的漠視、對危險食品的視而不見,助長了造假人員的僥幸心理,縱容了他們的違法行為,使得他們為了暴力不擇手段、置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顧。
2、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已經先后出臺了《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01年修改),公布了173種(類)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制定了中國200多種獸藥的休藥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頒布了《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共收載了222種獸藥的殘留限量、200多種獸藥的休藥期)、《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品種及使用規定》(規定了30種允許作飼料藥物添加劑的獸藥的適用動物品種、適用階段、適用劑量、停藥期和配伍禁忌)等確保動物性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讓奸商們為了謀取暴力鉆法律的空子,給廣大消費者造成很大的困擾。
二、確保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1、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職能
監督部門要抓好畜禽飼料的質量、獸藥的經營管理和使用、加強休藥期藥物殘留的檢測、疫病的預防、飼養環境的監控、屠宰檢疫出證等諸多環節的工作。
2、加強對飼料、獸藥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管
在飼料、獸藥的生產經營環節中,執法人員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只有規范畜禽飼料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執法人員對各環節加強管理,才能保障畜禽飼料的安全衛生,保障動物性食品對人類的安全。
2、建立標準化養殖場及養殖小區
大力發展畜禽養殖小區,走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之路,提高畜牧養殖效益,嚴格把好養殖場(區)誗觀察與思考的環境衛生條件關,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辦事。對畜禽的不同生長階段注射必備的防疫疫苗,減少畜禽疫病的發生,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疫病發生的機率,提高養殖場(區)的經濟效益。對動物飼料及獸藥等畜牧投入品實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化驗,并對即將出欄的畜禽進行藥物殘留指標檢測,確保畜禽產品的安全性。
4、實行畜禽定點屠宰,監管到位
畜禽必須在定點屠宰場屠宰。屠宰前必須由動監部門的工作人員檢查活畜的產地檢疫證明及出縣境檢疫證明等證件,經工作人員檢查核實后,符合條件的方可進行屠宰;證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屠宰后的牲畜需由動監人員進行屠宰檢疫,檢疫合格的加蓋檢疫合格印章并可以進入流通環節,進行出售;檢疫不合格者則應在動監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工作任務
(一)檢查獸藥生產企業,進一步規范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促進GMP改造進程。全面檢查以下內容。
1、GMP改造情況及其計劃;
2、產品生產批準文件是否齊全;
3、產品標簽、說明書及產品包裝情況;
4、產品質量管理及各項制度是否齊全;
5、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6、生產環境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7、相應管理記錄及檔案是否齊全。
(二)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1、《獸藥經營許可證》及年檢情況;
2、企業資質;
3、獸藥購銷記錄及獸藥保管等制度是否全面真實;
4、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情況;
5、違法經營假劣獸藥和違禁獸藥情況;
6、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情況;
7、獸藥原粉拆零銷售情況;
8、獸藥擺放以及獸藥與其他貨物混放情況;
9、環境衛生情況;
(三)檢查規模畜禽飼養企業、牧業小區及其他獸藥使用單位,督促其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全面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保證其產品的衛生安全。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獸藥(包括獸用生物制品)來源;
2、獸藥使用種類;
3、用藥記錄、用藥制度是否完整真實;
4、庫存獸藥情況;
5、職業獸醫人員配備情況;
(四)審核規范獸藥經營企業資質,提高獸藥經營企業管理水平,同時為獸藥經營企業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15平方米以上;
2、庫房面積50平方米以上;
3、具備畜牧獸醫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4、不同品種獸藥要分別擺放保管,不得混擺混放;兼營其他商品的,應具備隔離設施;
5、建立真實全面的購銷記錄;
6、建立完善的獸藥保管制度;
7、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方法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準備階段(7月5日至7月20日):
(一)完成獸藥市場檢查整頓方案的制定。
(二)完成檢查整頓隊伍的組建和人員培訓。
(三)完成我市的獸藥市場檢查整頓的全面動員部署工作。
第二階段檢查規范階段(7月21日至11月25日):
要重點打擊無證經營行為、打擊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行為、打擊制售假劣獸藥行為、打擊制售違禁獸藥行為、打擊違法使用獸藥行為,規范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秩序。
(一)要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獸藥、違禁獸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數量、情節、性質依法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對沒收的假劣、違禁獸藥及時移交四平市牧業局。
(二)對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企業一律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對經營不符合《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獸藥的經營企業要責令整改,產品限期返廠。
(四)對拆零銷售獸藥原粉的企業,其原粉要一律沒收,并追查其去向,嚴禁將獸藥原粉摻入飼料使用。同時對銷售使用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五)飼養企業要建立獸藥使用記錄,合理安全用藥、執行休藥期規定。
(六)對獸藥經營企業資質按規定條件進行規范。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獸藥經營企業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新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要做到編號準確、數量準確。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對獸藥市場檢查整頓成果進行組織自檢驗收,這一階段要對獸藥市場檢查整頓進行全面總結,寫出總結報告。
四、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工商、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責任、嚴格執法、抓出成效。要按時、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檢查整頓和換證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