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4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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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的申報、認定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負責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的認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本市區(縣)經委負責組織本區域內創意園區申報創意產業集聚區的工作并進行初審,配合市經委對本區域內經認定的創意產業集聚區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的認定條件為:
(一)有完整的集聚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并且該規劃符合《創意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
(二)園區完成建設改造,出租率達到70%以上。
(三)有鮮明的產業特色和定位,產業門類符合《創意產業發展重點指南》,并且已經有若干個主導產業門類。主導產業門類的企業應占園區全部企業總數的70%以上。
(四)園區建筑面積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集聚區的建設、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適合創意企業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
(七)園區房屋租賃應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租賃應符合園區產業功能要求。未經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許可,不得進行轉租。
(八)房屋建筑結構應符合本市相關建筑標準,建筑外型應與城市建筑形態、周邊環境相和諧。
(九)園區內的配套服務設施面積不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20%。
(十)能按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好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
(十一)園區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條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的認定程序:
(一)申請
申報創意產業集聚區的創意園區,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認定條件,將申報材料送區(縣)經委。區(縣)經委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經委。
(二)審核
市經委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日內,組織專家依照認定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進行評估及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評估意見報市經委審核。
(三)認定
市經委在收到專家組的書面評估意見后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園區予以認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經認定的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及園區入駐企業可優先享受本市扶持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創意產業集聚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物業管理、安全責任、配套服務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創意產業集聚區應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屬地注冊、建立入駐企業檔案,配合所在區域相關職能部門對入駐企業開展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創意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入駐企業舉辦的各種活動;與區(縣)經委會簽訂管理責任書,接受監督、檢查和指導;與入駐企業簽訂相應管理責任書,定期檢查和督促入駐企業遵守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創意產業集聚區入駐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使用性質;入駐企業的二次裝修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創意產業集聚區及入駐企業的一切活動均應符合市環保相關規定,不得干擾周邊居民、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條市經委對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每年組織一次復審。對未達標的市創意產業集聚區,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的,取消其認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市經委將根據本市創意產業集聚區管理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市經委每年對貢獻突出的創意產業集聚區、運營管理機構和個人予以表彰。
裝修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為加強_________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 一,維護小區環境整潔、美觀、協調及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業主有一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________市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管理公司、購房人、裝修單位特簽訂本協議。
一、 裝修流程說明
1、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辦公室領取《裝修申請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項詳細填寫。
2、業主本人選定裝修施工單位,確定裝修方案,并由施工單位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
3、業主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物管公司辦理報批手續:
(1) 填好裝修申請表;
(2) 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允許復制的公章);
(3) 裝修項目明細表(可在裝修申請表上載明);
(4) 裝修方案;
(5) 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1寸照片2張。
(6) 辦公樓或商場的裝修面積≥50平方米以上,需到縣消防管理部門申報審批,審批后按審批要求進行裝修。
4、物管公司客戶服務部為裝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務部門,在查驗裝修申報材料齊全、受理裝修申報后,現場予以審批。裝修方案的審批原則如下:
(1)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2)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面積;
(3)確定用電負荷;
(4)廚房、衛生間等樓板防水措施;
(5)裝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裝修方案經審批同意后,由業主/裝修單位負責人到物管公司財務室繳清各項裝修管理費用。
6、裝修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l寸照片2張和財務收款單據到物管公司客戶服務部辦理裝修進場手續,包括辦理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領取裝修許可證等。
7、裝修人員進場施工過程中,物管公司有權進行檢查,糾正違章,對違反裝修規定者,物管公司將酌情對施工單位或有關人員給予處罰。高空拋物者從重處罰。
8、若在裝修過程中增加施工人員,必須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本人來物管公司填表繳費,辦理人員增補手續,其它人員一律不予辦理;
9、裝修竣工后,由業主(或其授權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驗收。初次驗收通過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帶施工人員的《裝修出入證》、辦證押金收據、初驗合格單財務室辦理退證手續、領取《裝修出入證》押金。
10、自初次驗收通過之日起__月內安排復驗,復驗合格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會同業主憑裝修押金繳納收據和復驗合格單到財務室辦理退領房屋裝修押金手續。
二、裝修收費項目及繳納標準
────────┬────────┬────────┬────────┬────────
│序號│收費項目│繳費主體│收費標準│備注│
├────────┼────────┼────────┼────────┼────────┤
│1 │裝修保證金 │業主│住宅:______元/ │1、業主與裝修單 │
││││戶。其它性質物業│位可協商確定繳費│
││││另行約定。 │主體;2、確定管 │
│││││理公司推薦的裝修│
│││││公司,不用再行繳│
│││││納保證金; │
├────────┼────────┼────────┼────────┼────────┤
│2 │裝修出入證押金及│裝修公司│出入證押金:__││
││工本費 ││元/個;工本費: ││
││││__元/個。 ││
├────────┼────────┼────────┼────────┼────────┤
│3 │裝修垃圾清運費 │業主│__-__元/戶 │*業主與裝修單 │
│││││位可協商確定繳費│
│││││主體;*100以│
│││││下100元,150以│
│││││下150元,150以│
│││││上200元,躍層250│
│││││元。│
────────┴────────┴────────┴────────┴────────
三、裝修規則
1、前期統一裝修無時間限制,當業主開始入住生活后裝修施工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9:00,周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時間可以進行墻面粉刷等無聲響的裝修施工,禁止進行一切噪音施工。如違反規定,物管公司有權責令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為保證小區統一美觀,以下內容為禁止之列:
( 1)改變建筑物的外觀及造型,在公共設施部位及私人花園亂搭建;改變外墻的顏色;
( 2)樓房外墻、樓內公共用地上進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裝、鋪設;
(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線、附加建筑物及標志等。
3、安裝分體及窗式空調需到物管公司辦理審批手續,按物管公司規定安裝:
(1)空調支架必須使用足夠強度的不銹鋼材質,固定螺栓須經防銹處理,否則,裝修業主(住戶)要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損害(如下雨鐵銹污染外墻面、空調墜落等);(2)必須安裝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確保建筑外觀統一整齊。
4、凡安裝防盜門、防盜網的,必須按照物管公司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安裝。
5、施工人員的行為各業主 /裝修單位必須將物管公司簽發的《裝修許可證》張貼在入戶大門上。裝修單位必須對所屬裝修人員的行為負責,裝修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必須衣著整齊,不得在非工作區逗留;嚴禁隨地吐痰、喧嘩、打鬧、賭博飲酒等。物管公司亦嚴禁工人在轄區內隨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應由業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如私自居住在樓宇內,一經發現,則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條例》規定送交當地派出所。工人在進入小區范圍內必須配帶《裝修出入證》。物管公司有最終決定權批準進入與否。裝修人員嚴禁串棟、串戶,違者酌情給予處罰。
6、垃圾/雜物清理區,裝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運公司集中統一清運。各戶裝修垃圾裝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堆放到小區裝修垃圾中轉站內。戶內裝修垃圾清運時間定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嚴禁將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區域),違者給予處罰。嚴禁高空拋物。(違者將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如經通告后,業主/住戶及裝修單位未能作出適當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將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費用則從有關裝修押金中扣除。7、防火責任
( 1)施工現場必須自備足夠滅火設備,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積設______kg滅火器一個(每戶至少兩個)。
(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 3)各施工單位對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 4)如發生消防事故,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個人以及雇請施工的業主或住戶按規定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8、安全
( 1)各施工單位必須聘請有合格證的電工、焊工,方可進行作業。
( 2)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 3)施工動火,一律到物管公司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 4)未經批準,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泡瓦數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征得物管公司的書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適當絕緣電線。臨時接駁電線須保證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成后及時拆除,違者承擔違約金______元。
9、違章處理物管公司每天將不定時派專人入戶進行巡查,監督裝修情況,對違規現象輕者現場即予糾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權作如下處理:
( 1)責令停工;
( 2)責令恢復原狀;
( 3)扣留或沒收工具;
( 4)停水、停電;
( 5)賠償經濟損失;
( 6)根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條款予以罰款。
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并處。
10、更改/還原工程物管公司保留權利要求業主 /住戶對所有裝修工程(如該工程影響樓宇設施、結構,或嚴重影響外觀)進行更改或還原。物管公司發出更改通知單給業主/住戶,業主/住戶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更改/還原工程,并負責一切費用。如業主未能在限定時間內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權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該項工程,所需費用將全部由業主/住戶承擔。
四、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五、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____濱江新城業主臨時公約、住戶手冊為本協議的附件。
七、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各自依照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九、本協議雙方必須遵守,否則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______元,并主動按本協議予以糾正及承擔相應責任。
一、一窗式聯合審批模式產生的現實需要
1.革除遺漏許可、多頭許可積弊的需要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站式”服務中心在英國誕生,伴隨著“一站式”服務理念在全球的傳播,我國各地紛紛建立起各類型的“行政服務中心”。這種新型機構的指導思想是“服務于民”,顯著特點是把過去分散式的部門審批,改為集中式的大廳審批。較之過去有很大突破,獲得了社會稱贊。
各審批部門窗口雖在一大廳內辦公,但各自為政,信息難以共享。同一服務鏈上的窗口之間因業務相對獨立等因素,相互溝通較少,相鄰業務存在脫節。業主到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審批,仍然必須回到各職能部門審查辦理的“老路”上,要一個一個窗口找,通常是在這個窗口聽說要那個,才知道要先到另一個窗口先辦理。這種“擺攤設點”式大廳審批,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遺漏許可,業主重復或者遺漏申報事項多。二是多頭許可,如開辦一家飯店,需衛生、消防、環保、規劃等部門審批,最后才能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在衛生許可辦理中,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后,業主按照要求進行了整改,但在環保許可上可能遇到障礙,到消防審批時,執法單位可能會說:“沒有第二通道,必須在樓外建設一個臨時通道。”等通道建好了,規劃部門卻沒能通過審批。這種“多頭許可”,實質上是政府內部程序引發的矛盾,導致業主反復整改,反復跑腿,由此產生審批“迷宮”焦慮和對政府辦事效率的質疑。
在這種背景下,有些地方出現民間版的“工商”中介公司,有些地方出現政府版的“代辦中心”機構,來為業主代辦審批事項。這完全依賴人的“辦事經驗”。
2.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審批職能歸并改革后的可行性
江山市于2010年6月底,完成了以“兩集中、兩到位”為特征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審批職能歸并改革工作。兩集中: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向審批服務科集中,各部門審批服務科向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兩到位 :審批事項授權到位,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到位。35個部門改革完成后,全市具有審批職能的科室由123個減至48個,縮減率達61%;行政服務中心大廳窗口審批服務事項從237項增加到431項,許可事項進駐率達到了94.2%。駐中心辦事部門達到40個,對外服務窗口85個,同時引入公證、評估、驗資、環評、刻章、商務、銀行等中介,部門審批事項實行窗口首席代表授權負責制。窗口審批簽字權拍板權得到加強。在此條件下,將同一服務鏈上的窗口聯合起來,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方便業主,已是可行。行政服務中心是政府創新的產物,創新是行政服務中心的核心精神,同時在“服務于民”思想指導下,江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由此推出一窗式聯合審批模式,并指定由一個名為“綜合窗口”的窗口具體操作,具體工作人員人事關系隸屬管理委員會。
二、一窗式聯合審批模式的特點和開展項目
“一窗式聯合審批”,它不改變各審批部門內部的審批條件和辦法,所變革的是項目審批在各審批部門之間流轉程序的最優化。主要表現為四個特性:“一窗式受理”,從最初的申報到最后的拿證,業主只需到行政服務中心的綜合窗口即可。“一次性填表”,業主可以一次性拿到各審批部門所需填寫的全部表冊,并可在工作人員指導下一次性填寫。“一體化審批”,各部門窗口對同一項目采取聯合踏勘、聯合會審、聯合驗收的機制。“一張表收費”,所有收費項目、金額、依據等列成一表公開告知。
一窗式聯合審批現階段主要在6類審批項目中開展。1、餐飲(個體)新設審批;2、機動車維修(個體)審批;3、煙草制品(個體)零售審批;4、賓館(個體)新設審批;5、娛樂場所(個體)新設審批;6、網吧(個體)新設審批。
三、一窗式聯合審批的運作流程
1.登記環節: 一窗式受理。業主向綜合窗口提出咨詢、申請,綜合窗口發給業主一份相關服務指南和所有表冊,一次性告知審批所涉及部門的要求和條件。
2.預審踏勘環節:聯合踏勘。業主填寫《聯合踏勘意見表》,綜合窗口把業主的基本信息送給相關部門窗口,綜合窗口依據需要現場踏勘的部門數作出是否聯合踏勘的決定,如有兩個及以上部門需要現場踏勘,就由中心組織聯合踏勘。單部門踏勘或多部門聯合踏勘時,現場告知業主踏勘及整改意見,告知采取相關措施,以達到同意選址要求。同時對表冊的填寫作出指導。業主準備所需的申報材料及落實裝修等相關措施。踏勘回來后,各相關部門把選址意見反饋給綜合窗口,綜合窗口匯總各相關部門意見作出是否可以正式受理的決定,只要有一個部門不同意選址就不予受理,所有部門都同意選址才同意正式受理。
3.正式受理環節:一次性填表。如果審批中有消防、公安等前置,就告知業主需先辦好消防、公安等前置審批,獲取相關的證照和批文。完成前置審批后,業主先到工商局窗口辦理名稱預核準。到中心綜合窗口提出申請,綜合窗口正式受理,業主一次性提交審批涉及部門所需要的全部申報材料給綜合窗口,綜合窗口出具承諾通知書。并同時辦理刻公章預約。綜合窗口把相關表冊傳送給相關部門窗口,并把申報資料分發給相關審批部門窗口。
4.辦理環節:一體化審批。各相關部門窗口進行資料、現場審查,如不符合條件,督促業主整改,直至驗收合格。各部門即啟動審批程序,辦理證照批文。
5.送達環節:一張表收費。各相關部門窗口把審批辦結的證照批文送達綜合窗口。業主按照一張費用清單交清費用。綜合窗口一次性把全部證照批文送達業主,并出具送達回執。綜合綜合窗口整理檔案資料,歸檔。
四、對一窗式聯合審批模式的反思
一窗式聯合審批從2011年4月底開始推出,至同年11月底已完成代辦132件,就受到了群眾的歡迎。但以下問題需思考。
1.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這樣的創新之舉目前可能面臨的最大法律難題是:一旦發生糾紛,責任主體的認定比較困難。假如行政許可的申請未被受理,發生糾紛了,老百姓或者企業該告誰?是具體的部門,還是負責統一受理的行政服務中心?誰該成為責任主體?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標準建設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廣廈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統建住房)。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實行分級管理。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房改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制定全省統一的價格管理辦法。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直房改部門審核在榕省屬單位、中央及外省市駐榕單位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房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審核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各項費用。
(一)征地費用構成是:1.土地補償費;2.青苗補償費;3.勞動力安置補償費;4.地面附屬物補償費;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6.耕地占用稅;7.征地管理費等項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構成是:1.安置被拆遷戶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購買費用(扣除被拆遷戶應繳納的費用);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作價補償金額;3.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4.臨時安置補助費;5.被拆遷單位合法的停產停業期間損失補助費;6.房屋拆遷管理費。以上各項作價標準,結算辦法和費用標準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一)勘察費,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質勘察費,按不高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執行。
(二)設計費,指住宅施工圖設計、建筑規劃、驗線測點等實際發生的費用;按不高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執行。
(三)前期工程費,主要指為住宅區三通(通路、通電、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實際發生的費用。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
指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地下室、結構初裝修)、水電設備安裝、通訊、電視線路(含天線)、消防、煤氣管道、電梯設備安裝及附屬工程等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按有權部門批準的施工預(決)算標準計算。
上述各項費用按三級或四級施工企業的取費標準測算。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由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組成。
(一)基礎設施建設費,指住宅區規劃紅線以內的各種公共管線和道路工程費用。包括住宅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通訊、照明、綠化、環衛等設施建設費用。
(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指為住宅區服務的獨立的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包括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列入住宅區施工圖預算項目的幼兒園、住宅區管理用房、公共停車場(棚)、派出所用房、居委會用房、配電水泵消防房、公廁、垃圾轉運站、藝術雕塑等建設費用。
上述費用按有權機關批準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和詳細規劃施工圖預(決)算造價,按實際可售住宅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分攤計入。
五、管理費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期間發生的各項組織管理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正常合理的銷售費用等項支出的實際發生費用。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費用之和為基數的2%。
六、貸款利息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期間,為籌措建設資金而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根據所在地商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不同類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七、稅金
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和國家規定不能減免的相關稅收。稅金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稅金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利潤指開發經營單位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合理純收入。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費用之和為基數的3%以下確定。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中涉及的收費,必須按法定收費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費用。
收費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減免后的合法收費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增值費以及規定以外的有關稅費;
二、已計入開發項目成本中的建設用地、建筑物、構筑物、配套設施以市場價出售、轉讓、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須沖減相應成本;
三、住宅區內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四、開發經營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自己經營的房屋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五、非住宅區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六、對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贊助、捐贈以及其它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七、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八、其他按規定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不同建設項目分別確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社會平均成本并結合企業的個別成本,加上法定利潤和稅金核定基準價格;開發企業可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核定的基準價格基礎上和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行確定銷售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浮動幅度控制在基準價格的±3%。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公式:
基準價格=(總成本-經營性用房應攤成本+利潤+稅金)÷實際可售住宅建筑面積
住宅銷售價格=基準價格×(1±價格浮動率)×(1±層次系數±朝向系數)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會平均成本結合個別成本。
第十條、按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構成項目和作價辦法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政府指導價格,即某幢或開發項目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單套住宅價格應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加上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按第四條分級管理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確定,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開發經營單位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前,持本辦法規定的價格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住房的基準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改部門審核;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申報材料主要有:
一、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申報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批文及投資、用地、規劃、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發包合同復印件。
五、征地拆遷補償費證明材料。
(一)當地政府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征地拆遷補償費標準的文件。
(二)當地主建住宅區開發經營單位出具的征地拆遷費用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當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遷補償費證明。
六、主要開發經營單位出具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預(決)算證明及原始憑證。
七、建筑安裝工程費證明材料由主要開發經營單位出具土建(含樁基、地下室)工程費、水電設備安裝工程費(含結構初裝修)預(決)算結果證明。
八、貸款銀行出具貸款和同期貸款利息的證明。
九、當地稅務部門出具其它稅收的證明(政府未能減免的稅)。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審批的基準價格和價格浮動幅度批準文件,自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購房者的監督。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明碼標價應以掛牌或售房說明書等形式公開標示以下內容:
一、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結構、形狀、面積、朝向、樓層、售價、付款方式;
二、房價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改部門規定的其他必須標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當地或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的;
四、虛報、瞞報、故意漏報計價基礎數據和證明材料的;
五、擅自向經濟適用住房攤派、收費的行為: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者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標價手段蒙騙購房者的;
七、采取欺詐手段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的各項費用的;
八、違反代收代付費用征收規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拒不執行價格報批備案規定的;
十、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后,為便于各級政府確定個人住房補貼標準,市、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由市縣房改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八項因素共同測算,經市縣房改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中圖分類號:U298 文獻標識碼:A
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推進貫徹實施《消防法》,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公安部自2010年到2012年實施了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目的就是為了促進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加強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水平,提高社會火災防控水平,穩定全國火災形勢。通過三年的實施努力,消防工作的社會化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有效減少了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建審工作作為消防產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可以有效減少因消防產品設施的漏設、誤設以及選型錯誤所導致的事故,對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有重要作用。
1 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必要性
實際應用過程中,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存在很多問題,如消防產品是否滿足消防設計需求,消防設計中有關消防產品名稱、型號、參數性能等的信息是否正確,設計是否規范,所用消防產品是否達到設計規定等。如果室內消火栓、消防水槍、消防水帶等消防產品的型號、名稱、性能參數與設計文件不一致,使得消防產品無法滿足相關建筑的消防設計規范,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例如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的泡沫罐消防產品沒有到達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將很難保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工程建設設計審核工作中的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對保障建筑消防設施質量和建筑的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對此,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其中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應包含所用的消防產品和相關的建筑防火材料。
2 建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各地新建、改擴建及內部裝修工程不斷增多,并且由于建審工作人員數量不足,加上建審報批程序的復雜性,導致消防建設的審核時間較長,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進度,使得建審工作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介紹如下:
2.1 建審工作中工作量大、人員少的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形勢下,由于每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所能配備的建審人員編制有限,然而建審的工作量又很大,所以導致了人員數量與工作量之間的矛盾。以廣東省消防總隊為例,各支隊防火處建審科人員一般3-4人,有的規模小的支隊建審人員更少,甚至沒有編制,大多數情況下由支隊1-2名審核人員負責審核工作。2012年,廣東省共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20235件,消防監督檢查總次數達到538476次,其中包括對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商場、市場等建筑的審核和檢查,由此可以看出審核工作量的復雜和龐大。其中對于大型的重點工程項目還必須由支隊領導、處領導和建審人員組成審核小組,對其進行重點論證審核,然而論證工作時間又不計入審核時限,對該類項目的審核,需要占用大量的時間和審核人員,并且每個建審人員的工作量很大,這就造成了建審人員嚴重不足,進而影響建審工作的效率和進度。
2.2 審批環節復雜
由于審批環節多,將直接增加建設單位的審批時間,增加建設的工作難度。大多數單位一般建設一個項目的時間都很長,所以往往對于工程建設中的各項手續的辦理工作缺乏了解和實踐,并且審批需要經過許多部門,由于各部門的報批環節多、手續繁瑣,給許多建設單位帶來了很多困難,不利于經濟建設的發展。不考慮由于設計變更或施工中的消防設計變更而導致的重新審批工作,單就消防建審報批的程序來說,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按要求從總平面定位,到申報材料、消防設計的準備,再到出具審批合格結果,至少15個工作日,有時需要3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由于消防報批環節所占用的時間越長,越不利于工程的建設。但是由于目前各級政府部門加大了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因此在向其他各部門申報辦理手續時,都要求建設單位先通過消防審核為前提,這就致使建設單位用于辦理手續的時間更多,對于工程的進度影響可想而知。由于建審環節占用了大量時間,導致了許多工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就開始施工的現象,同時加大了建設工程隱患的整改難度。由于許多工程屬于政府形象或特批工程,時間緊、任務重,所以常采用先施工后補辦審批手續的原則;另一方面,對于外來企業,當地政府為了達到招商引資目的,常常簡化審批程序,過于放低標準從而降低了項目的質量,導致了一些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現。另外由于政府的參與,以及建設局在未經消防部門審核通過時就下發施工許可證,這些情況都使得消防部門的監督執法受到很大的考驗。
3 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措施
3.1 加強消防技術和產品標準學習
據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2013年公布的信息,目前有消防車、火災報警產品、消防水帶、噴水滅火產品、泡沫滅火設備、滅火劑、消防裝備產品、建筑耐火構件共8大類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滅火劑、防火門、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槍炮、建筑防火構配件、火災報警設備、防火阻燃材料9類共72種型式認可消防產品,其他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檢驗管理,新產品實行技術鑒定管理。另一方面,要認真學習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各種消防產品的設置和功能要求,消防產品標準中明確規定了消防產品的型號、規格、參數和功能等,由于建設需求,國家消防產品的目錄信息會不斷發生變化,因此建審人員要定期登陸查看最新的消防產品信息,為加強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做好準備。
3.2 加強消防產品選用審核
建審人員不僅要深入學習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對消防產品的要求,更應該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產品的審核,從根源上杜絕由于消防產品、設施布設不到位或遺漏等造成的安全隱患。對于建筑工程缺少相應消防設施的,應督促其設置,對消防產品安置不當或產品不合格的,要予以重新布設或更換。如對于建筑物內的滅火設備,應設置在樓道便于使用的地方等。
3.3 加強消防產品監督培訓
建設工程在進行消防設計時由于缺乏具有相關消防產品知識的設計人員,往往會在消防設計文件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地方,如“普通防火卷簾”、“防火門”、“消防水帶”的相關設計。因此必須加強建審環節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消防管理部門應對工程建設的消防設計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培訓內容應以消防產品市場準入標準、消防產品分類以及選用等知識為主,提高其消防產品專業知識的水平,保障消防產品的正確使用和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
3.4 加強消防設施安全隱患管理
雖然國家制定了相應的工程建設消防產品設計標準,但是各地的消防設施人存在很大的隱患,因此必須從建審環節消除消防設施的安全隱患。如對于醫院、商場等公共場合用于疏散的走廊、樓梯間等處的消防設施,由于人員密度大、難以保證消防設施不被損壞,因此應設置便于管理且不易損壞的消防產品,如使用常開式防火門。對于大型廠房鋼結構的涂料應注意使用較厚的防火涂料。只有在建審環節加強消防產品的監督工作,才能從源頭上徹底杜絕消防設施的安全隱患。
3.5 建立健全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體系
盡管國家了相應的工程消防設計標準,但各地方還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標準制定相關的監督管理措施,促進建審環節中的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提高消防產品的使用水平。進一步加強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審核,各級地方消防支隊應根據國家消防產品信息網的消防產品目錄,明確相關各類消防產品的名稱、型號和參數等,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審核,對審核結果信息應及時以網絡等形式,方便工程建設單位或企業進行信息查詢、核對和審批手續的辦理,進一步提高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水平。另外,還要加強相關消防產品的認證、技術鑒定和檢驗工作。
結語
加強建審環節的消防產品監督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和現實意義。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此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建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一些相關措施,對加強建審工作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然而對于如何加強建審環節的消防產品監督,還需進一步的研究。
現將三個月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人事工作:
1.招聘、入職、建檔
(1)在招聘方面,通過學習公司招聘制度與流程,我感覺到公司目前在招聘方面應該說較為完善,員工人員較為穩定,目前需要做的就是認真執行,腳踏實地去做。
當時招聘人員:計劃專員、激光打字、模具師傅、模具學徒、還有廚電車間、電機車間、沖壓車間、電子車間、SMT 等部門都需要人員補充,按照計劃時間,部分人員需求6月中旬 就要報到上班,但6月初還沒有確定幾個,時間緊迫,離預定目標還相差很多。關鍵崗位的招聘,遇到了許多問題,進展緩慢。針對上述情況,我重新梳理了崗位需求,明確了招聘進展計劃,并對招聘工作進行了合理分工,尤其對工作的細致性與效率進行了嚴格要求。經過在 網上中山領航人才網、58同城、中山趕集網招聘信息,人員招聘取得不錯的成效,及時補充了人員。
(2)入職在細:規范員工入職必須填寫全面、完整的人事資料,提供必備的證明,如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技能證、相片,同時注重細節、效率和行政后勤工作的配合, 讓員工從入職的那一刻感覺到家的溫暖,培養新進員工對公司的認同感。規定員工何時到崗 必須進行核實,避免人事和工作部門的脫節,杜絕員工到廠不到崗的現象發生。
(3)建檔在全:完善員工檔案時要全面,應該登記的人事資料必須全部登記,定期進行核實,保證員工檔案的真實性。
2.培訓 入職培訓:工作要及時、注重細節、灌輸企業文化和企業優越性,同時要培養員工的積極態度,在崗培訓需要記錄在檔(新員工入廠須知) 員工培訓考核:針對培訓知識進行書面考試,提高員工對公司的認識。
安全培訓:注重實用性、效率性,講解公司消防安全事項。
3.考勤 (1)不定期進行考勤抽查,促進員工提高工作積極性,了解各部門到崗情況,對人事資料 進行及時更新。
(2)進一步規范考勤和打卡制度,相關制度進行修改,提高考勤制度的可執行性和滿意度, 力爭做到無人為原因漏打卡,考勤執行的過程中對事不對人,嚴格按照考勤制度照 章行事。
(3)要求各部門從自身做好考勤打卡規定,如外出、請假、轉班、按程序向行政人事部備 檔。
4.薪酬 (1)規范加班申報制度,嚴格按照考勤制度加班,做到考勤數據和加班申請記錄一致,出 現差誤由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責任,并按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處理。
(2) 定期通知要求各部門將本部門人員名單、調薪、獎罰、績效獎金等資料及時跟行政人 事部進行溝通,確保核算薪資準確度。
(3)及時收集、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資料,確保工資核算準確。
5.社保、工傷 社會保險的購買和退保保證及時、有效。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和流程,做到工傷事故處 理及時,保證公司和員工利益。并對重要傷員及時溝通,協調理培工作。
修改公司消防制度,完善公司義務消防人員名單,并對全廠消防器材進行統計檢查, 對過期的消防器材進行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工作正常。
6.人事資料 (1)完善人事資料,做到人在資料在,資料完整、準確, 出現人事異動、離職及時進行資 料更改。
(2)規范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配套,將員工的有效證件、晉升、獎懲、異動情況及時準確 的記錄在文本檔案上,定期進行檢查和歸類。二、行政工作1.宿舍 (1)完善生活配套設施,維修宿舍停車棚,對宿舍清潔工推行衛生獎罰結合, (2)保安定期檢查寢室生活設施,預防火災到等事故發生; (4)員工反映水電維修更換工作做到及時、 高效,保證員工生活; 2.食堂 (1)針對員要提出飯菜質量不好,晚下班沒有飯吃情況同承包飯堂馮小姐進行溝通,就反 映情況要求飯堂立即改善,事后觀察飯菜有所改善,但還有待進步搞高。
(2)對飯堂工作人員提出要求,在打菜時間,飯堂工作人員必須進穿工作服、帶工作帽、 口罩,三個月進行一次體檢。
3.保安 (1)保安工作對全廠財產、安全起重要作用,完善保安隊伍,配置了對講機、電筒、保安 服,對工作存在的老問題及時給予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保安給予辭退。
(2)規范出入廠制度,員工早上進入廠區必須出示廠牌、嚴禁帶早餐、穿拖鞋、背心進廠, 嚴禁物品出廠須嚴禁有物品放行條和車輛檢查,非公司員工 進廠必須登記。上班時間 員工出廠要有請假條或放行條。 (3)保安隊長每天中午到飯堂維護員工打飯次序,每周檢查一次公司消防安全器材、通道、 每天中下午不定時巡邏各車間,檢查是否有員工賭博。
4.公共場所 (1) 重新規劃清潔工工作, 對公共場所清潔衛生進行劃分區域, 推行清潔工上班打卡制度, 嚴格按照相關合同時間做好清潔工作。
(2) 規劃了沖壓車間、電子車間、辦公室停車棚,有效的解決了員工車輛亂擺亂放問題。
(3) 規劃了公共區域跟辦公室人員小車停車位,解決了車輛擺放亂七八糟現象。
4.5S 檢查 (1)現階段公司5S 工作只是還在做清潔工作,將進一步推行后續5S 整理、整頓工作。
(2)每月5S 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跟相關部門主管溝通,幫助相關部門提高5S 工作。近期工作重點:一、人員招聘 根據公司定編總表,對各部門人員需求進行核對,因員工辭職需補充人員行政人事部要 盡快補充。對部份關鍵崗位招聘要盡快落實,模具維修工、沖壓車間統計員要盡快招聘到位。
二、 、安全方面 1.防火、安全 (1)排除火災隱患,每月行政人事部進行消防大檢查,發現存在的隱患必須及時處理,特 殊區域的管理如、油庫、電房等,不定時的檢查。
(2)進行消防演習,培訓義務消防人員使用消防器材。
(3)規范各部門吸煙區,做好防火工作。
2.防盜 為保證公司財產安全,保安要責任到人,加強防盜措施。晚班保安人員不定時巡邏,及時 了解公司異常情況。
三、紀律:制定相關 紀律規定,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對事不對人 (1)嚴格按公司員工守則執行廠紀廠規,重新修訂《行政人事管理條例》 ,完善行政人事 工作流程, 《人事管理制度》 。員工培訓體系等工作 (2) 公司賭博問題較為嚴重, 八月份將作為行政人事部工作重點, 維護公司正常工作次序。
四、定期5S 檢查
1.5S 定期檢查并進行獎罰結合,罰款作為員工活動基金。相關獎罰按5S 管理制度。
2.加強宿舍5S 檢查,一個月對宿舍進行殺害消毒,保證員工宿舍清潔衛生。
行政主管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計劃范文二 兩個月的時間很快過去了,在這兩個月里,我在公司領導及同事們的關心與幫助下完成了各項工作,在思想覺悟方面有了更進一步的提高。
這兩個月的工作總結主要有以下幾項:
1、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具體工作。
公司行政助理的主要是協助行政經理做好行政工作。我認為行政工作比較瑣碎,每天都面臨著大量的、瑣碎的、不起眼的事務,而這些事務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短時間內熟悉了本職的工作,明確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體的工作中形成了一個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夠順利的開展和完成本職工作。
在這兩個月中,我本著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標,積極的完成了以下本職工作:
(1)辦公明細等電子文檔的更新和調整,以方便自己開展工作;
(2)工作區域的衛生管理及執行;
(3)協助行政經理做好了各類文件、通知的修改、公布、下發等工作,并按具體整理的文件類別整理好放入文件夾內,以便查閱;
(4)公司車輛的違章及用車情況的管理;
(5)協助好行政經理做好公司的人事工作:招聘,新員工入職的手續及物品發放工作,和各項安排;分類整理公司人員請假、辭職、工作方面的資料,便于人員的合理安排及月末的考勤工作;
(6)每星期對考勤進行統計、公布,每月準時上繳員工考勤情況;
(7)辦公耗材及辦公室及后勤用品的申購以及領取工作;
(8)后勤工作的管理,員工宿舍的監查,定期對黑板報的更換;
(9)認真地做好公司領導及行政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主管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計劃范文三 白駒過隙,時光飛逝,短暫而充實的試用期就在這陽光明媚的初夏結束了。回想我剛來公司的場景,仿佛就在昨天。當時的我剛從大學畢業,面對新的工作、新的環境懵懂無知卻滿腔熱血。然而在公司領導這幾個月來無微不至的關懷和海納百川的包容下,在同事們雷厲風行的工作態度和溫暖活潑的公司氛圍的帶動影響下,再加上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斷摸索、學習,我順利地完成了試用期工作任務并收獲了很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
下面,我簡要匯報下我試用期的工作情況。總的來說,我的試用期工作大致可分為行政工作和風控工作兩部分。
一、 行政工作。
試用期前半段,我主要參與了公司的行政工作。我很榮幸地與同事們全程經歷了公司從籌備到注冊開業的全部過程。
在公司籌備期間,我曾仔細校對整理過開業申報材料;協助領導召開201x年第一次股東會、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配合集合公司開展了兩次公司招聘;參與了兩次南京培訓;協助領導解決了公司裝修的遺留問題;并積極參與了公司開業典禮的籌備工作
公司開業后,我主要參與了辦公用品購置、公司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公司行政制度初步建立以及召開201x年第一次股東會、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的工作。
二、 風控工作。
我從行政崗調到風控崗也已一月有余。在這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按照公司規定,我已基本把開業時期遺留的合同檔案資料歸檔整理好,公司合同檔案庫初具雛形。如今新的業務資料,也能做到及時歸檔整理。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國債資金投資、國有資產抵押的金融貸款資金投資和其他利用政府性資源投資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裝飾裝修、農田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園林綠化和道路交通等建設項目,均屬于政府投(融)資項目范圍。
二、規范項目概預算管理
根據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由中標單位進行建設方案初步設計,具體編制投資概算,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報縣政府批準。
(一)房屋建筑、裝飾工程項目由縣發改委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縣代建中心對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項目總概算進行審核確認;市政、園林綠化項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項目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聯合審核確認;公路交通工程項目由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聯合審核確認;水利工程項目由縣水利局會同縣發改委、縣財政局聯合審核確認;土地整理項目由縣國土局會同縣財政局聯合審核確認。
(二)建設單位根據審核確認的概算,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財政窗口辦理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審批手續。部門預算單位按照年度建設計劃將基本建設資金列入當年部門預算。非部門預算單位按照年度建設計劃,將自籌資金的80%繳存縣行政服務中心財政窗口,開設基建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三)縣發改委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項目建設方案確定后,由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設計單位,在批準的投資概算范圍內,組織開展設計深化,編制施工圖和詳細預算,工程預算不得超過工程概算。設計文件須經住建、規劃、國土、環保、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工程預算必須經縣財政局審核,如確因特殊原因超過工程投資概算的,須重新報縣政府批準,確定新的項目建設規模。縣財政局以《縣政府投(融)資項目工程預算審批表》(附件1)為撥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之一。
三、加強項目招投標監督
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財政、監察等部門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招標最高控制價不得高于工程定額預算價,并須經縣財政局備案。招標最高控制價高于工程定額預算價以及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招標采購確定施工(服務)單位的,財政部門拒付建設資金,監察部門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項目變更管理
(一)項目建設資金總額以批準確認的投資總額為準,工程造價以招投標中標價為準。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進行項目變更,應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項目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責申報,申報方案須經項目監理、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依照審批權限報批。
2.建設單位應對每次變更的報批金額把關,填寫《縣政府投(融)資項目變更審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報批。《縣政府投(融)資項目變更審批表》作為變更工程計量的依據之一。
3.政府對投資項目變更實行控制審批。為規范項目變更行為,減少變更的隨意性,實行項目變更預審制度,由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發改委、財政局對項目變更申請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凡變更累計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下且不超過中標價5%的,建設單位填寫《縣政府投(融)資項目變更審批表》,報縣財政局備案后實施;凡變更累計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不超過中標價10%的,須報經相關部門審核,分管縣長批準后實施;凡變更累計增加額超過100萬元,或超過中標價10%的,須經相關部門初審,分管縣長審簽,報縣長批準后實施。
(二)對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造價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合同中約定,由此造成的投資總額增加,亦由建設單位按上述程序報批。
(三)項目變更審批結束后,相關變更資料由建設單位報縣財政局備案,作為撥付追加工程資金的依據。
(四)項目變更較大(超出批準投資規模10%),經建設主管部門鑒定可單獨施工的部分,必須根據項目工程量情況重新招標。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暫估價以及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的管理按市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變更部分由原施工單位實施的,其工程價款的調整按上級有關施工合同價款調整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設計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設計漏項等引起項目變更的,應按照設計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六)因招標編制的項目清單誤差引起造價變動較大的,應由招標單位按照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項目變更累計增加金額應嚴格控制在批準投資額的10%以內。項目建設費用增加總額超過批準投資額10%以上的,須在項目變更實施前向縣發改委申請辦理項目變更審批手續。
五、強化項目資金管理
(一)加強項目預算管理
1.經縣人代會批準列入本級年度預算及經批準年度內預算追加的財政投資項目資金,由縣財政局按進度足額劃撥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專戶。
2.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本縣建設和維護項目的補助資金,直接轉入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專戶,單獨核算,專項用于相應的扶持項目。上級主管部門直接撥入建設單位的專項補助資金,亦直接劃繳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專戶。
3.經批準用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及建設單位的其他自籌資金,根據項目預算的需要量,由各預算外資金專戶或建設單位賬戶劃入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專戶或政府代建項目財政專戶。
4.對上級專項撥款、銀行項目貸款,如要求在上級指定銀行或貸款銀行直接開戶進賬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財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可在相關銀行開戶建賬。
5.屬于政府工程代建項目的,按《縣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縣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執行。
(二)規范項目資金撥付管理
1.縣財政局為我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撥付與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各類項目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2.項目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3.縣財政局要嚴把資金撥付關,在審核有關工程資料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及工程進度撥付資金,通過項目資金的撥付環節,加強對財政投資項目資金的跟蹤管理,及時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和專款專用。
4.項目資金撥付要求:
(1)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備料款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比例和抵扣方式,原則上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并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預付款。
(2)工程進度款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決算審計前應預留合同價20%-30%的工程款,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前應預留審計結算價10%的工程款,在縣財政局出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支付余款。
(3)質保金支付時間至少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以上。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的費用在質保金中扣除。
(4)項目須進行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加強項目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憑項目立項批復、工程概預算審批和招投標手續等文件邀請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為確保工程量計量的準確性,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裝飾工程的隱蔽部分的計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現場簽證后方可確認。凡遇項目重大變更,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部門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抽查、驗證,為決算審計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逐步實現對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查與監督管理。需分步驗收的工程,應及時按項目類別分別邀請縣住建、水利、交通、園林綠化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及縣住建、發改、財政(國資辦)、審計、監察、消防等相關部門共同驗收。
七、嚴格項目結算審計
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結算資料的編制工作,并對竣工結算資料認真審核把關。竣工結算資料須附項目立項批復、工程概預算審批、招投標以及《縣政府投(融)資項目變更審批表》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將竣工結算資料按規定時間送縣審計局審計,縣審計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凡未填報《縣政府投(融)資項目變更審批表》的變更工程量不予計量,未經審計的工程結算不予認可,建設資金余款不予撥付。對于項目結算送審價核減率超過10%的,其超出的部分審核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并由建設單位在應支付的工程費用中抵扣;核減率超過20%的,施工單位除需支付上述費用外,由相應審查機構予以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暫停承接工程業務的處罰。
八、健全項目決算審批
(一)項目結算審計確認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憑項目立項批復、工程概預算審批和招投標手續等文件,報縣財政局審批。決算報表和決算說明的具體要求按《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縣財政局要嚴格審核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時批復建設單位,并按規定撥付工程余款。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轉增固定資產,并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九、防范項目融資風險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是公共財政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遵循適當前瞻、量力而行的原則。凡需通過融資方式籌集項目資金的,必須事先將年度融資計劃報縣財政局審核,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建設單位每年必須編制債務預算報縣財政局,落實好還款資金來源,防范、控制債務風險。
十、強化部門責任考核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
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全過程負責。各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做好項目前期申報、論證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做好項目變更調整申報和資金的計劃、籌集工作,按要求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準備和財務決算工作。
凡因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項目變更報批手續,造成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監理的管理,凡因工程監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資金損失或增加工程造價的,應由監理單位按照工程監理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二)主管部門的職責
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各項工作,做好建設單位各項申報材料的初審,抓好項目的跟蹤管理,協調好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管部門的關系。凡因初審把關不嚴,造成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三)監管部門的職責
1.縣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的審查批復;建立、管理政府投(融)資項目庫;組織有關項目變更審核工作;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2.縣財政局:負責資金來源審批、投資概算審核、項目資金審核撥付和項目財務決算審核批復;負責組織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債務預算;參與有關項目變更審核;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招投標監督工作。
3.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工程招投標活動和有關工程竣工驗收。
4.縣代建中心:負責代建項目合同范圍內的工程招投標;負責對代建項目工程施工實施全過程管理;按規定和計劃使用工程資金;組織工程驗收和項目決算的編制和報審工作。
中圖分類號 TU723.3 文獻標識碼 D 文章編號 1727-5123(2009)04-071-03
1 工程背景與項目特點
為徹底解決太湖藍藻危害,改善太湖流域水質狀況,國家對太湖周邊區域城市環境進行綜合治理。作為太湖流域城市環境項目的子項目――蘇州某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工程項目包含土建、設備供貨、安裝及調試,工程總投資為1.09億元。工程日處理污水能力為18萬噸,處理水質達一級B要求。
該項目利用世行貸款進行建設,項目過程中費用支付與工程變更處理均需根據合同文件及世行下發的采購指南執行。世行采購指南要求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合同文件執行費用支付,對處理變更應遵循市場競價,特別是各類設備及材料采購前應進行市場詢價與比價,確保工程變更的采購價格水平為市場競爭形成。
該項目合同內容包含各單體土建施工、設備的采購、安裝及調試試運行工作。合同總價中包括:土建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設備(分國外和國內設備)采購費用、安裝費用與調試費用,以及設備選用相關的備品備件數量與費用等。此外由于該工程包括部分工程改造項目,還包括部分改造項目費用與部分計日工數量及費用。(詳見表1)
2 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問題
該項目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費用支付控制從進度款支付介入,即對每個周期的合格工程量的計量與支付進行審批。此部分與國內清單計價支付較為類似,即完成工程量(或形象進度工程量)清單中土建項目較為具體,可按合同清單項目報價進行計價。對于極少數清單未列的實施中的變更項,按國內相應定額套價計入,材料價格按市場指導價列入,無相關指導價的,則承包商須進行詢價處理,通過比價競價保證采購價格由市場確定。
2.1 合同清單項目費用的支付。
2.1.1 合同清單內項目費用支付一般按月完成工程量計價,即完成工程量清單項目單價,費用匯總完成經現場各方審核無誤后上報世行方面批準,然后予以支付。
2.1.2 對于合同清單項目中數量存在差異的,世行方面也界定屬于數量變更,按設計文件列出計算式,單價按清單單價進行計價。
2.1.3 對于清單項目減少的,到工程結算時一并予以扣除。
2.2 工程變更項費用支付。
2.2.1 清單漏項與后期增項:該工程經委托招標公司公開招標并由承包商聯營體中標后,清單項目與施工圖紙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其中部分工藝管線圖紙為后期出圖,施工前無法進行清標,清單漏項與后期增項項目工程量較多。
2.2.2 因加快工程建設,業主在該工程的招標過程中采用了規劃報批圖進行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招標工作,而后期實際施工時采用的施工圖經過了詳細設計,與規劃報批圖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規劃報批圖較施工圖略粗,后期施工圖則較為詳細。尤其是部分單體的裝飾裝修以及預埋件項目,部分單體在圖紙審查后出現了較大的建筑結構調整,部分設備型號的調換以及對應設備、管道的預埋等方面也出現了較多調整。
2.2.3 為配合原污水廠的正常生產,部分改造項目的實施須與正在運行的老廠存在交叉調整,必須具備條件后實行停產后實施,此部分的工程實施進展受影響較大。如對老廠一期曝氣池內設備改造、污泥系統改造與調試以及廠區污水、污泥管改造與連通等項。項目內的部分費用因此而增加,成了該工程變更管理的難點。
2.2.4 價格變動調整:合同規定對承包合同內各項報價均不予調整,但工程實施期間,正處市場行情大幅起波階段,受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影響,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如鋼材與混凝土的價格波動均較大,根據政府相關部門文件精神,承包商提出調整請求。
2.2.5 管道變更:由于招標圖紙與實際施工圖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各類工藝管道的規格變化較大,此部分參照設計變更進行處理。新的報價應以原合同清單報價為參照,并結合所處當前材料的市場價確定,承包商不得隨意提價與要價。
3 變更處理方案
3.1 清單漏項,對于工程中確實發生的部分漏項項目,單獨列項添加到各單體清單中,單價按國內定額價格,材料價格參考當地指導價。
3.2 對于招標圖與施工圖之間的差異,通過明確項目增加與減少部分,分別列出清單。
3.3 對部分改造項目因配合原污水廠正常生產而發生的部分變更內容,此部分內容按現場實際情況,由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協商一致工期予以延長,但相應費用不作調整。
3.4 材料費用調整事宜,經監理與業主聯系世行辦事處以及咨詢單位意見,雖合同條款規定單價不予調整,但當市場出現不可預見的大幅調整時,可按市場變化情況做適當調整。監理按當地政府下發文件,核查承包商進場申報材料的日期逐批統計,按當地政府指導價逐月對合同材料價格與市場價的價差進行調整,業主按當地政府調價文件對材料價格予以調整并支付。以下列以鋼材費用的調整為例:(見表2、圖1)
該工程鋼材費用最終調整費用為:2415897.12元,并按時報世行方面審批。
3.5 管道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存在差異,后期設計的施工圖紙中因廠區管道線路變化,各管件長度變化情況較多,變更工程量較大,經監理會商業主與承包商后確定,對于小于單根管道長度的管配件按設計變更方式進行處理,其余管道不予調整。(各類情況示例如表3)
第1類,管材相同均為鋼管,規格相同,僅長度存在差異。因鋼材均為現場自行加工,此類僅作為長度調整,按原報價單位長度進行折算價格,原清單價為704.49元,折算后為845.39元,調整價格為140.90元。
第2類,管材相同均為球墨鑄鐵管,規格相同,僅長度存在差異(均小于一般整根長度)。球墨鑄鐵管為廠家加工,需重新訂貨,定性為變更。參照原清單報價并結合市場價格作適當調整,原清單價為197.39元,調整后價格為344.5元,調整價格為147.11元。
第3類,設計施工圖新增項目,標書中無相同或相似項目,此類情況按設計變更處理,承包商按市場價格詢價比價,結合預算定額申報費用。此管道申報費用為735.4元,調整費用為735.4元。
第4類,此類情況為清單中項目在設計施工圖紙中取消,此類費用扣除或補貼到其他變更項目中。
該項目合同總額為10947.6076萬元,項目實施后,屬工程變更類型的經監理統計,所發生變更費用為2178.95萬元,為工程總造價的19.9%,此超過部分已根據世行要求及時報送世行方面批準。
4 降低與控制世行項目工程變更相關建議
4.1 對于利用世行貸款項目建設中清單計價項目招標時應盡量采用工程施工圖紙,這樣工程實施過程中變更量較好控制,不會出現因為設計深度不同的圖紙問存在差異(大部分差異為初步設計時深度不夠與考慮不詳引起)而出現大量變更項目。
4.2 提倡設計監理,監理提前在設計階段介入項目,對設計方案提出相關建議,特別是項目設計與施工實施過程的可行性與合理性。例如該項目工程中的部分改造項目設計施工時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污泥料倉處車輛合理行走路線選擇、污泥脫水機房內Fecl3制備系統設置以及污泥料倉污泥輸送設備安裝與污泥臨時堆放協調、除磷池刮泥機平臺未設置作業與檢修通道等。
4.3 涉及改造工程的相關各方應及早溝通,做好各方面協調工作,以確保改造工程順利實施改造的工程工期拖得越長,對工程造價與變更控制管理越難。
4.4 項目建設在前期工作充分到位后,工程實施過程中各方應嚴格遵循設計進行,業主既不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隨意提高項目設計標準,承包商也不得隨意找理由發生變更(如部分材料無法采購等問題)。
4.5 世行合同文本關于工程各階段的描述與國內建設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如作為付款條件的項目完工與項目竣工的兩個概念的理解等。參建各方對此存有不同的解讀,各方應盡可能在合同階段取得共識。
4.6 世行合同費用支付特點為建立在工程實施過程的精細控制的基礎上的,但國內項目管理仍較粗,精細化上仍存在差距,致使費用支付額度略顯偏離。如土建完工支付額度為90%,設備完工支付額度更達95%,對后續工程進展推動力度略顯不足。參建各方對此都應引起思考。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防部門作為國家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好壞、執法效率的高低,不僅關系到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建設的進程,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多年來,公安消防機構狠抓執法規范化建設,嚴格依法行政,從整體上保證了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消防執法正面臨諸多挑戰,出現了與新形勢不相適應的問題,面臨新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和改善消防執法機制,以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已顯得尤為緊迫。
一、消防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行政審批質量不高,需要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先上馬,后辦證”的現象比較嚴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基本上是處在以“鋼筋水泥”拉動GDP的階段,各種建設工程項目紛紛上馬,需要辦理消防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也非常多,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上看,許多行政審批項目辦理的情況并不理想,超期執法、違規審批的情況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別是在許多開發區中,為了配合當地政府“優化經濟發展”的需要,許多建設項目在未辦理相關消防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便開工,待項目投入使用后再補辦相關手續,甚至存在一些工程項目已經運行多年但是消防行政許可依然沒有辦理的情況,這樣就必然會導致大量的火災隱患。
(2)執法隨意性較大,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重罰輕糾、以罰代改”等違法現象仍然存在,對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卻給予了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從輕及從重處罰條件,完全依靠消防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行政處罰中“喊高罰低”,或告知后不處罰等現象屢見不鮮。
(3)違反法定程序執法,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近年來隨著消防執法任務的不斷加重,再加上執法人員編制少事情多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許多執法人員視執法程序為“多余的絆腳石”,發現違法行為先實施處罰,然后再補《立案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的手續或者不使用相關的法律文書,有些執法人員為了圖方便,直接收繳當事人繳納的罰款,違反罰繳分離的制度規定,還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立案不結案,結案不立卷,執法程序隨時中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處罰執行不到位,特別是“三停”處罰流于形式。消防行政處罰包括措施包括警告、行政處分、罰款、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等,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只注重罰款的繳納情況,對于其他的行政處罰執行情況則往往落實不夠,特別是對于和罰款并處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簡稱“三停”)等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往往不聞不問,執法者和被處罰對象之間往往會達成這樣一種默契,即只要被處罰對象只要繳納了罰款那么被處罰對象便不需要停工或停用,依然可以繼續施工或投入使用、營業。
(5)存在濫用臨時查封措施的情況。《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雖然規定了可以適用臨時查封的幾種情形,但是一方面這些規定并不具體,如根據條款規定安全出口嚴重堵塞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應當進行臨時查封,那么什么樣的情況就是被具備安全疏散條件?條款中并未明確。另一方面該規定也留下了一個口子,即對于“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也要適用臨時查封,這就導致在實踐中,部分執法者為了完成執法任務或是其它的目的,就利用這一規定缺陷,對不具備查封條件的場所也適用查封手段,致使臨時查封措施被濫用。
(6)火災事故調查率低,火災事故調查辦案質量不高。“有火必調”是火災事故調查的一個基本要求,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遠非如此,部分大隊轄區內火災事故一年達到了數百起,但實際辦理的火災事故調查案件卻只有幾十起,這與要求嚴重不符。 同時,由于火調工作專業性強,要查的是各行各業的火災,需要火災原因調查的專業知識,需要火災所涉及到的相關行業的知識,還需要火調的實踐經驗。從事火調工作的執法人員,大多是臨危受命、身兼數職,很難把精力集中到火調工作上。這就必然導致火災事故調查案件的辦理質量低下,極易引發人民群眾的不滿。
(7)消防監督管理的模式落后,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沒有建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安全機制,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然而,事實證明,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效果并不明顯,消防安全責任往往只表現為行政管理責任,而非強有力的法律責任。對于政府各級各部門日常的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根本沒有任何強制條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難被納入其他工作環節。在實際中,消防監督執法不僅承擔了消防監督工作職責,而且還承擔著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本應由政府承擔的消防工作會議、消防規劃、消防宣傳、消防培訓、消防檢查、消防組織建設等職責,由政府轉嫁給了消防機構,消防機構成了政府的具體辦事機構,其行政管理的職能遠遠大于監督執法的職能,導致消防機構即是消防工作的監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與監督交織在一起,使得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機構一家的事,無法體現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其他部門和個人的消防責任也很難落實。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主體,其他部門、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但是這樣的法律法規體系依然存在著許多的缺陷,一是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法律法規直接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以湖南省為例,雖然已經制定了《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及《湖南省實施辦法》等地方性的消防行政法規,但這些規定與公安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存在明顯沖突,比如 《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的公眾聚集場所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則規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兩者之間存在明顯沖突,這就為執法實踐帶來了困惑,也為執法不作為和腐敗提供了空間。二是法律法規的體系結構不合理,過于重視實體的規定,而對執法程序很少涉及,部分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規范消防執法行為程序的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之來規范消防執法行為一方面規范面窄,另一方面也缺乏針對性。正是由于我國現行消防法律體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造成了消防執法工作宏觀管理控制不起來,微觀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
(二)現役體制約束,執法人員編制不夠,流動性大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消防部隊工作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擔負的任務也越來越繁重,除了要承擔防火監督、火災撲救的任務外,還擔負著搶險救援、政治保衛、執勤、反恐排爆等任務。而防火監督執法人員擔負的職責除了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外,還擔負著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投入使用營業前檢查、大型活動舉辦前檢查和執勤、社會培訓考核、行政處罰、產品檢測、火災事故調查、查處、對街道(鄉鎮)及公安派出所指導培訓、宣傳教育等等,工作量相當繁重。目前,現有的消防部隊編制是依據公安部《關于頒布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號)進行編制。由于警力不足,消防人員往往一人兼任多個角色,不堪重負,消防部隊的力量顯得越來越薄弱。多數消防大隊只有消防執法人員7人左右,但要肩負一個縣級區域的消防監督工作。而在現行體制下,如果要由國家大量補充現役消防隊伍的人員來滿足地方消防工作的需要是不可能的,所以這就產生了大量的消防工作于警力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現役體制的特殊性,很多專業技術人才,在剛剛具備消防崗位能力和素質,就因受部隊職務、年齡、服役年限等諸多因素限制,或是調動到非執法崗位或是退出現役,造成人才流失。
(三)消防執法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對消防執法的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就內部監督而言主要指我們消防部門內部上一級對下一級、部門之間、領導對具體執法人員的監督,這種監督由于執法者認識上的不足,相關內部監督制度不健全,造成監督不力,甚至相互包庇,導致存在的問題沒有得到糾正。外部監督主要指行政相對人、其它機關單位和社會輿論的監督,這一監督由于社會普遍的法律意識和消防意識不高,相關執法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從外部對執法者執法監督的程度不高。由此導致我們執法中存在的一此問題不能得到及時糾正。
(四)執法環境的影響
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人們法律意識不高,法治觀念尚未深入人心。在實踐中,執法者漠視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不懂得使用法律維權、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常常使用自己的影響力干涉執法活動。長久以來,人們受“官官相護”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的影響,面對行政執法機關的不當行為往往是能忍則忍、怕惹麻煩,這就造成了執法者對行政相對人損害后果的漠視且不以為錯的心態。同時,長久以來的人治化的社會環境,使得行政相對人在其行政違法行為被執法機關查處后,常常習慣利用其社會關系為其“了難”“擺平”,其他的單位或機關領導等有社會影響的組織或個人也經常基于其各自的利益需要,為違法者出面打招呼、批條子,而在這樣的外部環境影響下,作為執法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關想要合理、公正的進行執法無疑是有一定難度的。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要進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要逐步完善和健全以《消防法》為龍頭,行政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與地方性法規,實體性規定與程序性規定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為此要抓緊制定、完善、修改相應的法規、規章。目前亟待制定消防執法行政程序規定,以規范消防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制定全國統一的消防工程施工、檢測和維修保養企業的資質管理規定和工程竣工驗收標準,規范檢測和維修保養的標準和制度,切實保證消防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質量;制定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消防保險、消防中介服務等規定,推動消防工作的社會化進程。二是在制定、修改和補充有關法規、規范時,要充分考慮現實的實際情況,既要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也要考慮歷史遺留問題,既要保證法規、規范的時效、嚴肅性,也要做到法規、規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當然,法律、法規不可能包容所有情況,也正是因為如此,對那些不能預見的問題,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做出明確的規定,留存余地,讓執法人員去嘗試、去創造,為充實有關法規提供素材。
(二)要逐步實現從現役體制到職業化的過渡
消防部隊實行職業化的制度,是時代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有效地保衛我國的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與財產的需要。建立職業消防體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業務骨干,有利于消防執法的穩定性和公正性。職業消防體制可只針對現行消防監督執法。從事滅火搶險救援任務的消防中隊,可根據需要實行現役制或者社會聘用制,這樣有利于隊伍的年輕化,保持其旺盛的戰斗力和快速反應能力。同時,推進職業消防制,把它從目前大公安的角色中剝離出來,也是明確公安和消防自身的職責,改變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這也是和國際接軌的大趨勢。
(三)要改革行政許可的審批模式,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消防執法人員編制少、任務重,同時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的限制導致執法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不足、執法能力不均衡,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將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委托給第三方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依據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作出消防行政許可決定。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優勢,保證技術審核的質量,也能夠
(四)合理確定火災調查的比率,實行大型火災組織調查、小型火災依申請調查的制度
目前由于火災事故數量大、消防執法人員編制少、業務能力不足,導致目前火災事故調查率低、火災調查質量不高,要加強和改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質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合理確定火災事故的調查比率,要改變目前“逢火必查”的原則要求,對火災事故調查確定一個標準,在標準之下的火災事故可以明確規定除當事人明確請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調查的外,可以不用調查。這一指標應當是一般火災范圍以內的再劃分,一般來講,這一標準應當包含有人員傷亡的火災、有一定經濟損失的火災。而經濟損失可以根據地方整體經濟狀況、年度職工工資標準和小微火災的損失比率、火災總數和監督干部數量等指標綜合確定。
(五)進行消防監督體制改革,轉換消防監督機構職能
一是要加強社會職能人員培訓指導工作,使其真正勝任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社會消防培訓學校(中心),組織專業的師資力量,將防火業務、檢查程序及方法、火險隱患處置辦法等知識教給社會職能人員,確保單位內部消防安全工作順利正常開展。二是將監督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在強化監督檢查及政府督辦力度的同時,啟動開展社會監督體系。強化社會整體消防安全管理意識,營造“人人關注消防,人人參與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調動社會力量共同與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作斗爭,從而提高社會整體消防防御能力,這也是宏觀控制應采取的措施。三是加強“陽光執法”,增加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透明度。“陽光執法”的主旨并非只是公告一個辦事種類、辦事程序、辦事期限,還應體現在辦理的過程,減少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知情權,讓當事人了解辦理過程中的一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一些重大問題應舉辦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四是將不屬于政府職能范疇的事務剝離到社會中去,真正實現角色轉換,將執法人員真正從繁瑣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放開手腳,在宏觀控制、微觀督導與政策技術咨詢之余,有更多時間用于業務研究,以便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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