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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認定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1 16:36: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資質認定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25

實驗室資質認定具有鮮明地法制色彩,其依據、前提和特點決定了資質認定是現階段政府對檢測市場的強制性準入要求。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整個社會運行的鏈條中,實驗室是一個較小的環節,但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會經濟活動賴以順利進行的基本手段、技術基礎和重要保證,表現在作用大、風險高。國家級資質認定在每個經濟運行鏈條中起著重要作用,是每個單位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申請書填報與現場考核

1.1申請書填寫

資質認定申請書的填寫前幾頁和附表《申請資質認定檢測能力表》的填寫,要注意的是檢測標準名稱及編號填寫要完整,標準要查新,標準要保證為現行有效版本。附表《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置一覽表》前五列的填寫與《申請資質認定的能力表》要完全對應,參數相同的不重復填寫,序號可以不連續,但序號要從小到大排列。溯源方式填寫:檢定、校準、自校準,技術標準的填寫按檢定證書給出的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不確定度或其他技術指標直接填寫,實驗室不再進行自行算。申請書具體填寫如下:

(1)申請書的封面在實驗室名稱上蓋實驗室章,主管部門上由評審組蓋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章;

(2)申請書第四頁,被授權人簽字,不蓋實驗室章;

(3)《申請資質認定檢測能力表》的填寫,可以不分大類進行填寫,序號中的一、二、三沒有意義,只能給填報表帶來麻煩;

(4)因為是以檢測產品的類別進行申報的,不是以大類進行申報;

(5)填寫所申報產品所引用的全部為天然礦泉水檢測標準,因為天然礦泉水的檢測要在食品檢測機構單獨認證,若如此填寫就存在不被批準的風險,只要不是飲用水,填報“地下水質分析”即可;

(6)《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置一覽表》前五列的填寫與注解要求不符,準確度等級、不確定度,都沒填寫。特別是表5前五列的填寫在部分實驗室中存在。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評審時,隨時辦理標準變更,及時進行標準查新,可以自己查新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查新。發現XX標準替代了XX標準填寫方法變更表,如果只是年號的變化,直接填寫變更表;標準原理、內容變化,實驗室要進行確認、證實。提供報告證實檢測經歷,結果比對證實正確使用,證實現有人員、環境、設備、材料能滿足變化的標準要求。以上兩種情況由專家進行文審,文審合格由發證機關直接發放變化的部分的附表。若文件中不能判斷實驗室的檢測能力,發證機關要到現場進行評審、確認,發放變化的部分的附表。為了防止出現無證檢驗,兩次評審之間要隨時辦理新標準變更,確保所用標準為現行有效版本。

1.2現場考核

現場考核主要包括復評審、監督評審、認證檢測項、盲樣考核及記錄等,其可以幫助提高實驗室檢測能力、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

(1)復評審:對復評審要進行100%考核,其中15%進行現場試驗。考核形式:盲樣考核、留樣復測、人員比對、儀器比對、見證試驗、報告驗證。

(2)監督評審:對不重復參數進行50%考核,其中50%的15%進行現場試驗。考核方式與復評審相同。

(3)實驗室認證的所有檢測項目,要求每一個參數在一個評審周期內,至少有一次完整的檢測記錄及檢測報告,以證明其檢測能力。大部分實驗室在一個評審周期內都出現一些檢測項目沒有檢測報告的情況,這樣的檢測項目在檢測能力表中應該取消,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實驗室在一個評審周期內對認定的每個參數至少安排一次模擬檢測報告來證明其檢測能力。以便提供給評審組。

(4)盲樣考核在現場實驗參數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占總現場實驗參數的百分之三十,有些實驗室盲樣考核已占總參數的百分之五十。

(5)記錄:記錄要求當時記錄,不得采取追記或整理記錄的方式;檢測記錄格式化,一格只能填寫一個信息,沒出現的信息畫斜杠,空格就等于沒信息,檢測原始記錄的更改應該杠改,這是每個檢測人員清楚的問題,但是每次評審都出現涂改現象。有些原始記錄信息不全,使檢測很難再現;電子信息最好以文本的形式打印出來;對所有的記錄進行保存,便于評審時查閱。實驗室自行決定保管年限,寫入程序文件。

2人員培訓、檢測、質量及報告

2.1人員培訓

人員培訓年初要有本年度計劃,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培訓結論。若有些計劃沒能實施,要說明沒能實施的原因。培訓的考核可以用提問、座談、現場檢驗等方式進行。每個人的培訓記錄、結論要進入個人技術檔案。有些實驗室缺少記錄,需要把自己做過的工作要記錄下來。

2.2檢測及方法

所使用的標準一定要去標準化所購買或者復印,網上下載的標準不被認定,行業標準可以認定,不能隨意使用企業標準,若沒有國標、行標,企業標準按照非標方法處理;隨時進行標準查新,確保所有在用標準為現行有效版本;在試驗工作中要按標準規定操作。

灰巖國標熔礦方法為堿熔礦、反酸化,某實驗室使用酸熔礦,屬于不符合項,但是可以作為強制標準中的偏離,可以按照標準的偏離處理,偏離要形成正式文件:申請人、申請理由、偏離次數和時段、偏離范圍、偏離的準確度。要證明不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度,要有質量負責人批準才能偏離,要告知檢測委托方,在合同中要有約定。偏離是臨時的活動,屬非常態,總偏離就是非標方法。有國標方法不能制定非標方法,所以有國標方法、技術能達到的盡量用國標方法,因為偏離的實施過程、驗證過程是復雜的。

地質樣品含量差別較大,在分析過程中不能完全采用同一標準,例如:灰巖中氧化鎂的測定,含量高于2.5%的用EDTA溶量法,低于2.5%的采用原子吸收光譜法。在生產實際中,有時出現低于2.5%的或高于2.5%的,在一批樣品中僅為幾件,有時采用了同一方法,屬于沒按標準方法操作。應該將高含量或低含量樣品抽出重新按標準方法測定。在實際測試工作中,測定值低于方法檢出線,且沒有認證其他檢測標準,應報未檢出。例如:銀礦石中銀的檢出線為2.5克/噸,若沒有申報其他檢測方法,低于2.5克/噸的樣品,應報未檢出。如果此時報出數據,屬于超限使用。各實驗室在以后工作中,不要出現類似的超限使用。

2.3質量控制

實驗室質量控制應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測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包括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開展內部質量監控;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再檢測;對存留樣品再檢測;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在控制過程需要重點關注實驗室比對驗證和再檢測,其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的重要性越來越被質檢機所認識,能力驗證對實驗室能力起旁證作用。檢驗檢測能力的持續性,提高特定的技術能力,提高實驗室威信,提高市場競爭力,給專家評審提供有力旁證。現階段只有個別實驗室參加了授權實驗室組織的能力驗證,大部分實驗室用外檢結果代替能力驗證,從嚴格意義上不符合要求。實驗室間比對代替能力驗證時,要有兩個以上或更多的水平相當的實驗室對同樣的樣品進行測試,然后對該實驗室進行檢測能力的評價。希望中化礦山地質實驗系統每年組織一次實驗室間的比對。對各實驗室的檢測能力進行驗證,以彌補實驗室間對比的不足,提高檢測水平。

一般采用相同方法再檢測時,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要求,依《實驗室管理規范》執行。若出現數據合格率達不到標,不能簡單的再進行相同方法測試,要查找原因,找出解決辦法。整個過程要有記錄。

2.4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需要滿足準確、清晰、客觀、真實的基本要求,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出現問題的情況一般是字母的大小寫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例如:kg不應寫為Kg。報告中所用標準一定是現行有效版本。樣品含量要在標準規定的測量范圍之內。報告要有足夠的信息量,至少應包括評審準則中的11項;檢測報告中含分包結果的,應予清晰標明;當用電話、電傳等方式傳送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要求;對發出報告的實質性修改按相關標準執行。

3設備及標準物質

3.1設備及標準物質維護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所需的檢測設備及標準物質,并對其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有些實驗室維護記錄與使用記錄放入同一記錄中,此項為不符合項。儀器的正常維護要有計劃、實施、記錄,重要設備必須定期維護。

3.2設備及標準物質的標識狀態

大部分實驗室只對儀器標識,沒有對標準物質標識,標準物質標識要在文件中規定。標準物質要有實驗室標識,一般來說,根據標準物質的量或保存期限在存放標準物質的包裝盒上進行標識。具體如何標識在程序文件中規定。某實驗室測試儀器由計量檢定部門發放給每臺合格儀器一藍色標識。實驗室將其發放的標識填上所有信息后貼在儀器上,至于為何發放藍色標識未查到依據。實驗室將其作為儀器標識不符合要求,實驗室應驗證后根據實際等級自行購買貼上與儀器狀態相適應的標識。

3.3設備及檔案

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進行操作,儀器設備使用由室任授權。有些實驗室設備操作人員未經授權,此項在評審過程中屬必查項目。儀器設備檔案至少應包括:設備及其軟件的名稱;制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當前的位置(如果適用);制造商的說明書(如果有),或指明其地點;所有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設備接收/啟用日期和驗收記錄;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適當時);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裝改或修理記錄。若設備接收/啟用日期和驗收原件放在母體單位,實驗室應將復印件放入實驗室設備檔案中,每臺主要設備都要有其設備檔案,且信息完整。儀器設備檔案要有目錄,防止丟失。

4定期核查

4.1儀器設備核查

所有在用儀器,經檢定部門檢定、校準合格后,實驗室要經過驗證、確認。一般情況用標準物質進行驗證,驗證合格后,形成文件進行確認,確認后貼上標識表示其狀態。每臺儀器的標識至少應包括:固定資產

標識,檢定、校準標識,使用狀態標識。部分實驗室儀器鑒定后直接按檢定結果貼上標識,每臺儀器檢定、校準后實驗室要進行驗證、確認。

實驗室要制定年度期間核查計劃,選擇性能不夠穩定、漂移量大的、使用頻繁的、攜帶到現場檢測的、在惡劣環境下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期間核查,一般主管部門確定核查清單,質量負責人負責按計劃和程序要求實施期間核查。確定期間核查的操作人員,核查一般有五種方法:標準物質、樣品復測、儀器比對、不同方法檢驗、使用儀器設備附帶的裝置。期間核查要有記錄,記錄核查時間,儀器設備名稱,實施期間核查的人員,期間核查數據,對數據分析和評價等必要的信息。如出現不符合數據,要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找出解決辦法。天平基本不進行期間核查。

4.2標準物質核查

實驗室應有程序安全處置、運輸、儲存和使用有證標準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要對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首先進行文件的核查,核查依據為《使用說明書》,核查標準物質的使用范圍,使用的操作、方法、步驟、存放條件、標準物質的有效期。文件核查發現與規定不符時,要做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用樣品復測的方式,核查其復現性、穩定性,若文件核查無不符合,隨機抽取一至兩件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從文件核查到復測方式核查,每年要有計劃、記錄、結論,來確定所擁有標準物質的狀態。標準物質期間核查結束后,實驗室要將其貼上標識,來表示其狀態。具體如何標識在程序文件中規定。一次性使用的標準物質,不進行期間核查。

參考文獻

[1]艾合買提江?買買提,韓青,李宏宇.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建議[J].新疆農業科技,2013,(02):12.

篇2

縣級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由縣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報告》上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縣級工作機構印章,連同申請材料等整套材料報送地市級工作機構審查。

地市級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縣級工作機構推薦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對認證申請的預審工作。受省級工作機構委托,并組織地縣兩級有資質的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報告》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地級工作機構印章后,連同申請材料、《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等整套材料報送省級工作機構。

篇3

第一條成立**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領導小組),由市農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農林局、市畜牧辦、市蔬菜辦、市水產辦、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等有關領導組成。市農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農林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單位領導為成員。

認定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協調各方關系,推進認定工作開展。

第二條領導小組下設**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掛靠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認證中心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市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市畜牧獸醫站、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人兼辦公室副主任。

辦公室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具體業務工作;

(二)審核區(縣)上報材料;

(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

(四)負責評審推薦工作;

(五)對區(縣)產地認定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對區(縣)的申報工作進行培訓、指導等。

第三條各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

(一)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負責向市認定辦公室進行推薦;

(四)對獲得**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向市認定辦公室通報情況。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農委(農發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第二章產地認定條件

第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包括鄉鎮、村、企業、種養業基地、農場、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申請。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必須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1公里以內沒有嚴重污染源,糧油、蔬菜、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區域范圍明確,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農業網站下載獲取。

第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市認定辦公室;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市認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區(縣)農委,由區(縣)農委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條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組織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及改進要求。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市認定辦公室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認定辦公室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五條市認定領導小組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市認定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面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市認定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內,產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區縣農委、認定辦公室、認定領導小組組織的監督檢查,以及生產環境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認定領導小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農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篇4

第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等級制。根據價格評估機構具備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縣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

第四條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注冊企業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30%;

(六)注冊資金不低于二十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乙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50%;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企業實有總人數的15%;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一百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證明具備工商注冊企業法人條件的材料;

(三)價格評估機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四)價格評估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制度;

(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第九條申請乙級或者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除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供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和丙級或者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在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二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依法作出不予資質認定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十天,價格評估機構應按規定到資質認定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認定手續。重新認定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報告、人員現狀和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第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到資質認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評估機構執業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價格評估機構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價格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價格評估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價格評估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個人和組織發現價格評估機構有違法活動的,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管理權限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權限,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認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審查、決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實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并給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警告。

第二十九條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認定的執業范圍執業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必須進行行政許可的估價業務收取估價費用的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與管理所需經費,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篇5

中國氣象局令

第11號

現《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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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于,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篇7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篇8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協助防雷減災主管機構做好防雷設施安全檢測、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災情調查、鑒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防雷減災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布設雷電監測網,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能力。

第六條縣氣象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防雷技術和防雷產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第八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九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證明;不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三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紙審核應當向縣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的相關資料;

(五)經縣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六)總規劃平面圖。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由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向縣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內容如下: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十八條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安裝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構筑物,在設計施工時都必須設有防雷裝置。凡未安裝防雷裝置或原的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必須報請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增建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縣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維修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作的,應報縣氣象主管機構,由氣象主管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檢測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檢測質量。

第二十四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條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防雷產品的使用,應當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二十七條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與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災后及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五天)將雷電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災受情況書面報告縣氣象主管機構,并協助縣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二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并分析雷電造成原因,制訂防御方案,協助政府及有關單位努力消除雷災隱患。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一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以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下有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篇9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篇10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不能通達的社區,可以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

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已通達的社區,其原有的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必須與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納入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統一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中證明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尚不具備與該社區聯網的條件);

2、開辦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的相關證明文件;

3、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技術方案和規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所要求的資金、相應場地、必要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第六條申請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區物業管理機構或承擔物業管理職能的單位主管部門向社區所在地縣級或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如需接收轉播衛星電視節目的,須遵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的規定申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

3、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進行初步審核,并將審核意見、申請材料一并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4、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或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上報的申請審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做出審批決定。

第七條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發《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應在期滿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申請。

第九條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含其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的建設,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其選用的設備必須經廣播電視設備器材人網認定,衛星電視接收設施須通過信息安全測評,且來源合法。上述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技術標準、技術安全規范和要求,經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條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開辦單位應當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開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確保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專業技術人員應定期檢修、維護相關設備,定期巡檢線路,嚴防非法接收轉播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對可能危及宣傳安全的節目信號和技術故障及時進行處理,確保設備網絡系統和信號的傳輸安全。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在一小時之內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應當完整轉播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電視節目。

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不得自行播放電視節目和廣告,不得開辦視頻點播節目。

第十二條未經許可,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不得接收、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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