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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__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__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事實和理由:
1、關于原__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__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__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__行政村,因此原__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__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__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
__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__、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__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__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__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__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__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__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__學校土地一直由__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__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__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__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__行政村,因此原__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__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__老地毯廠是1972年__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__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__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__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__行政村承擔。因此,原__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__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08年4月,__社區__自然村提出原__學校土地和原__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__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實行登記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或分攤面積)分別發證。
第四條商品房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者須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用地驗收,并同時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變更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積和分割登記方案及各分割單元的面積;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二)調查。市國土資源局實地對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進行用地驗收,確定分攤系數和每套住宅或每個單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
(三)審核、批準。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申請資料和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向商品房開發建設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
第三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明確如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指建成區范圍內);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指建成區范圍內);
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報地(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
(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測量工作單位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二)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證)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測量工作單位測定土地面積,但持有縣(市)土地管理局核發土地登記申請書的,暫以申請書登記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尚未頒發土地使用證或核發土地登記申請書的,暫以納稅人申報,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七元五角;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六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五角;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
第六條 不同單位、個人在同一塊土地上具有使用權的,應根據各方實際占用土地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積的比例,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七條 “新征用的土地”,是指《條例》施行后,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土地。
第八條 納稅人因土地使用權屬、面積等問題發生爭議,應先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繳納稅款。待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或裁決后,再按其所確定的權屬、面積,對納稅人、稅款進行調整。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持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證明文件,將土地的使用權屬、位置、面積、用途如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摘要:編制土地競價轉讓文件,應按照“編報規范、依據充分,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重點突出、兼顧一般”的原則,但是在實際中,還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說,也是一個較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紹了土地競價轉讓文件的編制方法與原則。 關鍵詞:土地競價;轉讓文件;編制過程 1 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依據 編制土地競價轉讓文件主要依據包括: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等;上級土地主管機關對土地轉讓申請的批復;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提供的土地現狀分析報告;政府制定并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土地或房地產專職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書;土地置換小組研究確定的轉讓底價等資料。 2 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主要內容 土地置換小組和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根據轉讓土地的特點和需要編制競價轉讓文件,它是競價人編制競價申請、競價報價書及現場競價的依據,因此應當包括轉讓土地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轉讓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競價公告、競價須知、競價規則、地塊現狀說明、規劃設計條件、合同條件、附件等。 2.1 競價公告。 競價公告主要是對轉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控制性規劃指標,參加競價人的法律條件,競價文件購買的時間、地點和截止日期,競價申請書的提交截止時間,競價轉讓聯系方式和地址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其中,競價轉讓地塊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具體內容涵蓋為:地塊編號、土地位置、總用地面積、凈用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指標、轉讓年限。 2.2 競價須知。 競價須知是對競價轉讓的法律依據、競價人資質與合格條件要求、競價申請和報價應提交的具體文件和要求等進行具體的規定和詳細說明,具體如下: ①法律法規。對競價轉讓開展的合法性和國家相關的法律規范依據進行說明,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競價轉讓應當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②競價人資質條件要求。此項應具體的對競價申請人的資質等級、銀行存款數額、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技術要求及人員要求等進行詳細說明,并對競價人申請競價應提交的資信材料予以明確。 同時,詳盡說明對競價人資格預審的方法、時間和具體要求,還應說明是否接受聯合報名等內容。 ③競價申請、報價和保證金要求。一是詳盡的說明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的編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競價申請書和競價報價書范本。二是說明應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數額,對競價申請書、報價和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說明。三是對無效競價申請、無效報價書和不按規定提交競價保證金的情況進行說明,并說明其相應的處理方式。 2.3 合同條件。 競價轉讓合同是現場競價轉讓成功后,轉讓人約束受讓人的關鍵性條文,合同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詳細,是關系到競價轉讓合同能否順利執行,合同價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維護轉讓單位利益的關鍵。競價轉讓合同格式應參照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合同范本,最終以轉讓單位和競價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2.4 附件。 為了使競價人對競價情況詳細、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競價人研究、分析報價,同時規范競價人上報材料的規范性,競價文件應當把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競價報價單、規劃設計條件(文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確認書(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規劃用地范圍圖及有關附圖、技術規范、技術資料等作為附屬性文件編入競價文件。 3 競價文件編制注意問題及對策 3.1 競價文件中常見的問題包括文件格式不規范、文件內容前后矛盾、文件內容不全、文件的個別規定有待改進等。 3.2 編制好競價文件的對策。 ①競價文件應具有針對性。競價文件的編制應針對競價轉讓的土地現狀、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價款支付時間和比例等進行詳細說明,讓競價人了解競價的具體情況和要求。 ②競價文件應具有可操作性。競價文件應說明競價申請編制要求和資格預審要求。讓競價人不但了解競價要求,而且這些要求是競價單位通過實施能夠實現的。競價文件應明確地告訴競價單位要怎樣的資質等級、多少資金儲備、如何參與競價、如何報價等。使競價人清楚競價規則,按照要求參與競價。 ③競價文件內容應具有全面性。為實現競價文件內容全面,根據地方和軍隊土地轉讓競價經驗充實競價文件,多了解地
[1] [2]
方和軍內土地競價轉讓時競價文件存在的不足,針對出現的問題制定出相應對策并編入競價文件,以防止今后重現;盡量把可能發生的情況考慮周全,特別是價款支付的時間和比例 ④價款支付時間的明確性。競價轉讓是否能取得圓滿成功,最終取決于競價轉讓合同能否順利執行至終止。競價轉讓的合同價款金額較為龐大,競價人往往是分期支付合同價款,因此必須寫明分期的階段和時間及金額等內容。在競價文件的合同范本中應對土地轉讓價款的支付金額和時間進行詳細明確,避免雙方出現糾紛。同時,應當對合同價款不能如期支付的違約責任進行詳細的明確。 文章屋在線:wzk.co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2、資料受理傳送階段。由政務中心確定專人受理,并審查資料,做好受理登記,開具受理單,按業務職能分送主辦科室,明確辦結時限,并負責催辦、督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辦結。
3、審查核查會審階段。主辦科室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資料的由直屬國土所負責補充,需調閱、查閱資料和到現場核實的,相關科室和直屬所協助。主辦科室提出辦理具體意見和核實各項費用標準后,遞交分管局長審核,分管局長提出具體意見,由會審會議集體會審行政審批事項和繳費標準,主持會審會議的局長簽署意見。
4、收費辦理階段。財務科專職人員對業務主辦科室的核費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并一次性收齊各種費用,業務主辦科室憑局長簽署意見具體辦理。
5、發放《土地使用證》階段。科室辦理的業務手續由政務中心及時通知用戶領取辦理件,并登記備查。
6、整理歸檔階段。主辦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檔案到檔案室,辦好接交手續,檔案室及時整理歸檔。
7、事后監督核查階段。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辦理情況,查實辦理件是否與會審意見一致,是否按規定核費、收費,辦結時間是否超過時限等,并將抽查臺帳報局領導審閱。
(二)資料審查要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批準書、用地審批單、紅線圖、法院判決書、歷史用地證明書)、四鄰權屬意見、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讓土地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單出讓合同、交款憑證、各類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3、繼承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人的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老版土地使用證換新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法院判決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評估報告和局里的確認書,屬于劃撥土地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申請書、土地抵押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或原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甲乙雙方身份證明及許可證。 1
三、關于幾個具體問題
(一)資料搜集問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依據充分,堅持搜集和審查資料的原則。由于歷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況,對無法可查的檔案,按以下規定:
1、屬歷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調查中漏查的,由國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調查建立檔案。做到所搜集的檔案資料合法有效,原始資料搜集人簽字負責,,
2、屬歷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調查資料,但不齊全或不準確的地方,由國土所按新的要求補充核準。
3、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無據可查,本人又無有效土地權屬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屬違法用地的,該拆除的拆除,該處罰的處罰。
4、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有目錄而無資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證,由國土所調查搜集資料補充檔案。但要件資料必須查證、核實。屬出讓土地的必須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款發票,多次轉讓的,新受讓者沒有發票,要溯根到收款處搜集交款依據。但1996年市國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發票,要查清土地來源,找到有效證明辦理。
(二)換發新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證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予以更換。但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老式土地使用證換發新式土地使用證是房屋已經建成的土地,房屋現未建成的土地,必須經清查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經批準后可以建設的,才能予以換證。
2、老證換新證必須查證檔案,按照發證程序嚴格把關、審核,如檔案室查不到檔案,又無目錄可查,由國土所按查實權屬和土地來源,補齊地籍資料。
(三)超面積問題。建房用地面積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建房用地超過用地紅線都屬于超面積使用土地。
在業務受理前,基礎資料準備工作由城區國土所先幫助用戶做好。需要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服務的,由國土所先告知用戶,提供方便。各項資料齊全達到辦理標準后,由用戶持資料到政務中心統一受理。政務中心開具受理單,明確辦理時限,做好臺帳登記等工作。未經政務中心受理登記,任何科室不準直接受理或辦理業務。
二、關于辦事程序及審查要點
(一)辦事程序
1、資料準備階段。由直屬國土所確定專人接受轄區內業務資料,做好臺帳登記,填寫傳送交接表,確保資料不丟失、不損壞。需要進行清查的,按清查程序辦理;需要查檔的,由用戶到檔案室按規定辦理;需要踏勘或中介服務的,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服務,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到現場的,應一次性到場,避免重復勘探,增加用戶麻煩。
2、資料受理傳送階段。由政務中心確定專人受理,并審查資料,做好受理登記,開具受理單,按業務職能分送主辦科室,明確辦結時限,并負責催辦、督辦,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辦結。
3、審查核查會審階段。主辦科室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資料的由直屬國土所負責補充,需調閱、查閱資料和到現場核實的,相關科室和直屬所協助。主辦科室提出辦理具體意見和核實各項費用標準后,遞交分管局長審核,分管局長提出具體意見,由會審會議集體會審行政審批事項和繳費標準,主持會審會議的局長簽署意見。
4、收費辦理階段。財務科專職人員對業務主辦科室的核費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并一次性收齊各種費用,業務主辦科室憑局長簽署意見具體辦理。
5、發放《土地使用證》階段。科室辦理的業務手續由政務中心及時通知用戶領取辦理件,并登記備查。
6、整理歸檔階段。主辦科室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檔案到檔案室,辦好接交手續,檔案室及時整理歸檔。
7、事后監督核查階段。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辦理情況,查實辦理件是否與會審意見一致,是否按規定核費、收費,辦結時間是否超過時限等,并將抽查臺帳報局領導審閱。
(二)資料審查要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批準書、用地審批單、紅線圖、法院判決書、歷史用地證明書)、四鄰權屬意見、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讓土地初始登記:申請登記人的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單出讓合同、交款憑證、各類證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3、繼承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人的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和戶口本,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老版土地使用證換新證: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申請人身份證明。
5、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法院判決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評估報告和局里的確認書,屬于劃撥土地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抵押申請書、土地抵押合同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出讓合同及交款憑證或原土地轉讓合同、土地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甲乙雙方身份證明及許可證。
三、關于幾個具體問題
(一)資料搜集問題。土地權屬來源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依據充分,堅持搜集和審查資料的原則。由于歷史原因和一些不正常的情況,對無法可查的檔案,按以下規定:
1、屬歷史用地,但在“九五”地籍調查中漏查的,由國土所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做好地籍調查建立檔案。做到所搜集的檔案資料合法有效,原始資料搜集人簽字負責,,
2、屬歷史用地,有“九五”地籍調查資料,但不齊全或不準確的地方,由國土所按新的要求補充核準。
3、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無據可查,本人又無有效土地權屬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屬違法用地的,該拆除的拆除,該處罰的處罰。
4、非歷史性用地,局檔案室有目錄而無資料的,本人有有效用地證,由國土所調查搜集資料補充檔案。但要件資料必須查證、核實。屬出讓土地的必須有土地出讓合同和交款發票,多次轉讓的,新受讓者沒有發票,要溯根到收款處搜集交款依據。但1996年市國土局成立之前的,查不到發票,要查清土地來源,找到有效證明辦理。
(二)換發新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老式土地使用證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予以更換。但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1、老式土地使用證換發新式土地使用證是房屋已經建成的土地,房屋現未建成的土地,必須經清查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經批準后可以建設的,才能予以換證。
2、老證換新證必須查證檔案,按照發證程序嚴格把關、審核,如檔案室查不到檔案,又無目錄可查,由國土所按查實權屬和土地來源,補齊地籍資料。
(三)超面積問題。建房用地面積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或建房用地超過用地紅線都屬于超面積使用土地。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19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處理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1484字)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
(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房地產登記機構負責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登記簿是證明房地產權利的根據。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地產的坐落,房地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來源、結構和用途,房地產他項權,房地產權利的限制,房地產登記時間等內容。
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
房地產登記簿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永久保存。
房地產登記簿可以公開查詢。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地產物權的證明。
房地產權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權共有證、房地產權權屬證明書等。
房地產權證書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房地產權證書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第八條房地產登記應當遵循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一并登記,并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權證書。
土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登記。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房地產登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審核;
(四)核準登記并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房地產登記由當事人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證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除本條第二款和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以外,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抵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贈人可以憑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單方申請房地產登記。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地產登記的,由權利人申請:
(一)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
(三)繼承或者遺贈;
(四)經登記的房地產權終止;
(五)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房地產權利;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或者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變更登記的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的房地產,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按份共有人對其享有的份額可以單獨申請轉移登記、他項權登記。
申請登記的房屋為按份共有,當事人提交經過公證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調解書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體共有人申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
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被人和人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交被人身份證明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國家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委托材料是外文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商品房的買受人、預售商品房的預購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代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依照合同約定代為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尚未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或者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的,應當出具收件收據,在五日內將受理決定或者補正要求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請登記材料日為受理日。已經告知補正要求的,申請登記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申請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應當將已收到的申請材料退還給申請人。當事人在材料齊備時可以另行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同時將有關事項如實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第十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階段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認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實地查看。
申請人應當在書面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申請登記材料。逾期未補正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申請人補正申請登記材料的期間不計入登記期限。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前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的;
(二)申請登記的權利與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沖突的,但已確定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有誤的更正登記除外;
(四)土地使用權未經初始登記,申請與該土地相關的其他房地產權登記的;
(五)房屋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申請與該房屋相關的其他房地產權登記的,但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除外;
(六)房地產權屬糾紛尚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的;
(七)違法建設未經依法處理的;
(八)申請標的物為臨時建筑的;
(九)房地產被依法沒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產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十)房地產權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登記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退還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予登記決定書應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不予登記情形消除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房地產登記。
第二十條核準登記的,自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準登記后,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登記: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無主房屋;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收歸國有的房屋;
(四)被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書面通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并辦理原房地產權的注銷登記。
本條規定的登記,可以不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批準建設用地、房屋拆遷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決定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房地產權利的相關證明:
(一)自然人死亡,其權利承受人申請證明死者享有的房地產權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承受人申請證明已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房地產權利的;
(三)房地產滅失,原房地產權利人申請證明原房地產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權證書破損的,權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請換證: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房地產測繪附圖。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準予換證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收回原房地產權證書,發給新的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權利人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失,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紙刊登滅失聲明。
權利人申請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刊登滅失聲明的報紙;
(四)房地產測繪附圖。
申請補發房地產權證書,自報紙刊登滅失聲明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補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圖。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當提交已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自動續期或者經批準續期的,權利人應當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下列材料,申請初始登記,辦理《房地產權權屬證明書》: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其附圖;
(五)房屋測量成果報告;
(六)房屋門牌證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權利人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在新建商品房核準初始登記前,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遺贈;
(五)其他應當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應當與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
(五)房地產測繪附圖;
(六)繳納有關稅費的證明。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權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稱的;
(二)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五)房地產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結構發生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房地產測量成果報告。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因城市建設、行政區劃調整等政府行為導致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情形發生,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收房地產登記費;權利人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出具發生變更事實的證明文件的,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出具。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權利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權消滅等情形終止的,原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原房地產權證書;
(四)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五條經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終止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提供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時,應當依據有關文件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地產權證書公告作廢。
第四章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由當事人申請房地產他項權設定登記。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需要評估房地產價值的,還應當提交評估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他項權證;
(四)證明房地產他項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終止后,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提供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時,依據有關法律文件辦理注銷登記,將原房地產他項權證公告作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地產他項權設定、轉移、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核準設定、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他項權證;核準注銷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原房地產他項權證作廢。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預購商品房應當屬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規定的預售范圍。
第四十一條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購人委托預售人代為申請辦理登記的,預售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申請辦理。
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期限內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未依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提交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已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不得重復辦理預告登記。
第四十二條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轉移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四十三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預告登記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書;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需要評估房地產價值的,還應當提交評估材料。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四十五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或者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預告登記證明書。
第四十六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需要評估房地產價值的,還應當提交評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四十七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核準登記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預告登記證明書。
第四十八條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建工程抵押關系尚未終止的,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準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同時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他項權證,原預告登記證明書失效。
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時,其抵押范圍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
第四十九條經預告登記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權初始登記后,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自初始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
預購人委托預售人代為申請辦理登記的,預售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申請辦理。
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時間內與預購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未依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轉移登記的,預購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書;
(四)繳清房款的證明;
(五)完稅證明。
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因未通過規劃驗收等原因而未辦理初始登記,進而不能辦理轉移登記的,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理后依法已辦理初始登記,當事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五十條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預購商品房已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并且抵押關系尚未終止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發給房地產他項權證,原預告登記證明書失效。
第六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一條權利人認為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地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核準更正時,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可以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進行更正的,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更正,不發給新的房地產權證書;不宜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更正或者申請人要求發給新的房地產權證書的,收回記載有誤的房地產權證書,發給新的房地產權證書。不予更正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可以依據原始登記材料對登記筆誤進行更正。對于筆誤以外的其他記載錯誤,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權利人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予以更正。核準更正登記的,通知權利人領取新的房地產權證書,記載錯誤的房地產權證書公告作廢。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地產歸屬等事項錯誤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
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的,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原房地產登記:
(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房地產登記是當事人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等非法手段獲取的;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不當,造成重復登記等錯誤,通過更正登記不能糾正的;
(三)當事人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被撤銷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撤銷登記的決定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將原房地產權證書公告作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撤銷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業務,并將其有關情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但因買受人或者預購人的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除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按規定或者約定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全市或者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土地進行房地產總登記。
第二條凡在本市(含市轄各縣<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辦法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競價者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一)城鎮(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工礦區、獨立居民點)規劃范圍內新增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賓館、度假及各種娛樂設施)用地;
(二)改變原土地用途,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經營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經審查批準,可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非國家限制的工業用地;
(三)市、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四)市、縣(市、區)政府投資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經營性用地;
(五)市、縣(市、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招商引資公益性事業項目用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
協議出讓地價不得低于基準地價或經依法評估確認的價格。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并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市、縣(市)土地開發儲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具體承辦機構,為合法的招標、拍賣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合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招標、拍賣公告及招標邀請書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擬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依法報批。涉及征地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征地及農地轉用審批手續。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項目用地,應統一由市、縣(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章責任規定
第九條市、縣(市)應成立土地招標、拍賣小組。招標、拍賣小組由土地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
土地招標、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文件;
(二)提出招標、拍賣底價;
(三)訂立定標條件或拍賣規則;
(四)審查競標(買)人資格;
(五)指定拍賣主持人;
(六)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
第十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確定規則設計條件、編制有關宗地圖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保證土地招標、拍賣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的底價和拍賣保留價,應當經國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規范程序評估,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和招標、拍賣小組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競標(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則,依法參與競投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三條競投(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人應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與中標者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向中標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人的標書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標書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或競買人不得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履約、競買保證金,是指依照招標、拍賣公告的規定,能在招標、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有效的銀行支票。
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保證金抵扣地價款。沒有中標或競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保證金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五日內不計利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及時繳清地價款。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投標。
第十八條對不具備拍賣條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得最高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2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按照有利于公開競爭、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則,選擇下列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按本條(一)定標必須在規定投標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內完成,符合本條(二)即當場定標。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的程序:
(一)招標人于截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標書;
(四)按預定并公告的定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六)中標人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與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中標人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等);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票時間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標價款(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后密封。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小組私下接觸投標人,造成影響招標公正或接受賄賂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全部投標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本投標無效。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確定再次招標的日期與時間。
第四章拍賣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地價為主要目的,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資格沒有特別限制的,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沒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的程序:
(一)拍賣人應于公開拍賣前三十日內在當地主要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拍賣公告;
(二)競價人報名參加競買并索取有關文件;
(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公布拍賣起價(以人民幣為單位);
3、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其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者即為競得人;
4、拍賣小組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五日內與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付清地價款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擬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四)支付成交價款(以人民幣為單位)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說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出讓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并明確宣布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止。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地價款的,招標或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金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付清地價款,招標、拍賣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使用合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無償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人、競買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按國家監察部、國土資源部*0年9號令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