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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3-02-20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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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合同

篇1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篇2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債權與股票贈與合同)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篇3

B 有限公司(下簡稱“B 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C 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言

鑒于:A 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 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 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 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 公司由此成為C 廠的債權人;

鑒于:A 公司擬轉讓其對C 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 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債權轉讓

1.1 A 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 公司轉讓債權,B 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 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 公司不會就此向B 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 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 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 廠向B 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

上述期限為C 廠向B 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 廠的原因導致B 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 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 公司收到C 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 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 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 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 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 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 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 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 公司、B 公司和C 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 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篇4

1.什么是提單債權效力

提單債權效力是提單當事人之間根據提單而產生的直接權利義務關系。作為法定合同憑證,提單體現了一種交貨請求權,是提單持有人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書面憑證。承運人如果不能在目的港正常交付貨物,提單持有人就可向承運人提起侵權之訴。

2.提單債權效力和提單持有人交貨請求權之間有何關系

提單產生伊始是承運人出具的關于貨物已經裝上運輸船舶的書面記載憑證。19世紀中期,提單上有大量免責條款,英國法院認為提單雖是權利憑證,但唯有記載其上的貨物數量或重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貨物實際裝船數量或重量超出提單記載,那超出部分就在提單記載效力之外,提單持有人不得以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向承運人主張交付貨物。提單持有人如要就超出部分享有貨物請求權,必須先通過貨物買賣等基礎法律關系取得托運人對承運人所超出部分的貨物權利,然后依據承運人侵權行為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侵權訴求成立的前提是:持有提單的人能夠證明其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持有提單的人如果不能證明或充分證明,就不可能取得對承運人的賠償要求。為解決這個矛盾,英國1855年《提單法》規定:持有提單的人如果在受讓提單之時同時取得提單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則提單所證明的訴權也一并轉讓給提單持有人。《提單法》的出臺,使提單持有人和承運人產生了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這個矛盾,但由于該法規所規定的訴權的取得以貨物所有權與提單同時轉讓為先決條件,其實際可操作性收到了很大的限制。一百多年后,1992年的《海上貨物運輸法》擯棄了提單轉讓時同時取得貨物所有權的要求,規定只要是合法提單持有人就享有對承運人的直接交貨請求權。

3.提單債權效力和提單流通需要的關系

隨著商業活動的不斷發展,多樣性,靈活性和復雜性使得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可能一成不變地限制在某兩個買賣雙方之間,往往是提單簽發后,在船舶抵達目的港之前,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已被多次背書轉讓。雖然提單的流通性極大地促進了商業活動的飛速發展,但由于船在運輸途中,提單的背書人或被背書人不可能絕對掌握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而貨物買賣只能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才能進行,所以充分信賴承運人的提單記載成了提單背書交易的前提條件。這個問題的解決,只有通過立法,規定提單當事人之間要按照提單的書面文字記載來劃分判斷當事人的義務權利。我國《海商法》第78條就明確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照提單的記載確定。承運人可因托運人不履行義務而向托運人求償,但這并不影響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海商法》第66條規定)。

4.提單債權效力的特點

(1)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提單債權關系卻不是基于合意。為了保護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的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保障貨物的正常交易流通,法律賦予合法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享有交貨請求權,如出現貨損貨差或其他不正常貨物交付情形,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同時享有訴權。

(2)提單持有人按照提單記載事項承擔相應義務,享有相對獨立的提單權利。提單簽發后,不論提單記載與承運人,托運人所簽運輸合同有何出入,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以提單記載為準,不受原始運輸合同約束。承運人不得以與提單持有人前手之間的抗辯對抗善意提單持有人。

(3)提單債權是單一性的權利。提單債權的單一性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一張或一套正本提單只能有一個持有人;二是同一提單上的權利不可分割,不可能一方享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而另一方享有索賠權。

二、提單債權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相互間的關系

1.提單簽發的前提條件是原始運輸合同的存在

(1)提單是原始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和托運人就貨物的收取,保管,運送和交付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明確了承運人,托運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貨物裝船后提單是根據該貨物運輸合同而簽發的,此時提單證明了運輸合同的存在。

(2)提單在流通過程中又體現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物權憑證。盡管提單是對原始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但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流通過程中又獨立于原始運輸合同。物權憑證可以代表貨物,一般授予或者證明占有貨物的權利,從而占有提單的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他或依其指示進行交易。提單的占有或轉讓與貨物本身的占有或轉讓效力一致。只要不是記名提單,提單就可以轉讓,善意受讓提單的持有人就可以憑提單向承運人要求交付貨物。

2.提單效力與運輸合同效力的關系

(1)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運送物的收取,保管,運輸,交付的債權債務關系,應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定。提單是基于該合同而簽發的,成為合同的證明。例如在CFR貿易條款下,運輸合同是在賣方與船東之間訂立的,貨物裝船后船東或其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給賣方。此時提單上所記載的事項僅能證明船東和賣方一個已經締結的合同和貨物已按提單記載裝上船的初步證據,而不能構成運輸合同本身。但是作為物權憑證的有價證券,提單在流通過程中獨立調整著當事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原始海運合同基礎上,產生了獨立的提單關系。

(2)\輸合同效力對提單效力的影響。當運輸合同當事人同時又是提單關系當事人時,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運輸合同為準。提單在流通過程中一旦轉讓到付了對價的善意的第三方手中,提單關系就發生作用。提單上的記載事項就成為承運人必須承擔履行的法定義務。

(3)提單債權關系既然是獨立于運輸合同關系存在的,本應與運輸合同互不相關,但法律規定提單債權關系獨立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善意取得提單的第三方持有有人,維護正常的有價證券交易流通秩序,促進貿易快速發展。而當提單仍由原始運輸合同當事人持有時,提單債權關系還不能成立。此時對簽訂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其權利義務還應該受運輸合同約束。

三、如何區別提單債權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

1.當事人不同。承運人,提單簽發人和提單持有人是提單債權關系的當事人,而承運人和托運人是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時效不同。提單債權關系從船東或者其授權的簽發提單時產生,到船東或其人收回其簽發的提單時結束;運輸合同關系通常在提單簽發前,在托運人和承運人就運輸條件達成一致時就產生了。

3.承運人義務不同。提單債權關系下承運人的義務是向提單持有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而運輸合同下承運人義務是履行貨物安全運輸送達任務。

4.兩種關系發生效力的確定方式不同。提單債權關系的內容完全由提單記載確定,提單記載只是運輸合同內容的初步證據。當運輸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提單時,提單效力才發生作用。提單作為所有權憑證,主要是賦予提單可轉讓性,是國際貿易中單據買賣賴以存在的基礎。當原始運輸合同當事人又是提單關系當事人時,運輸合同效力發生作用,提單效力趨于零。法律規定提單債權關系之所以獨立存在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方提單持有人,從而保護提單的價值和流通。

四、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在英國法律中,提單持有人對承運人訴權的取得是基于原始運輸合同權利的轉讓。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權利隨著提單的轉讓而消滅。英國1855年《提單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后來在其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2條第5款中就明確規定,提單權利轉讓后,則一方因為是運輸合同的最初締約方而取得的權利也因而被消滅。就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而言,英國法并未像對權利一樣明文規定為消滅。通常認為,轉讓提單后,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仍需承擔合同義務。承運人既可以根據提單記載向提單持有人請求運費等支付,也可以要求托運人履行。而根據英國《貨物買賣法》,對托運人指示提單,法律推定賣方保留提單是為保障付款,貨物所有權于貨款支付時發生轉移,與提單何時背書轉讓無關;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則初步推定賣方并無意圖保留提單以保障付款,所有權在貨物裝運時轉移。

依據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2條第5款之規定,因提單的轉讓,不僅發生托運人在運輸合同下訴權的轉移,更導致其合同實體權利的絕對消滅或喪失。托運人在無法依據原始運輸合同取得對承運人權利的情況下,還要承擔運輸合同中的義務。此時,原始運輸合同失去了其應有的法律意義。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自有其獨特法律背景,但就規定本身而言似有不妥。如果托運人權利隨著提單的轉讓而消滅,則意味著在運輸合同還沒有履行完前,托運人就已經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了.就是發現承運人有違反運輸合同行為也不能加以阻止,只能看著損失發生。

五、我國大陸和臺灣學者的觀點

我國大陸和臺灣學者提出權利休止說,主張原始運輸合同下托運人的權利暫時休止。也就是說該運輸合同下托運人的權利并未絕對消滅,而是基于提單債權的存在暫時不能行駛而已。假如貨物遭到拒收或者其他原因提單重新回到托運人持有時,那么托運人權利暫時休止結束,重新恢復托運人的權利。

至于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的權利“何時休止”,有以下兩種不同主張:(1)托運人轉讓提單時;(2)提單簽發之時。若以提單轉讓時為托運人權力休止開始時間,那就意味著在提單轉讓之前,托運人可就貨損請求承運人賠償。若以提單簽發之時為托運人權利休止之開始,可造成承運人相對對應的權利人及權利之真空狀態,因為提單簽發時未必就是提單轉讓之時。休止權利的回復以收貨人拒收貨物或因其他情況提單轉回為托運人持有為條件,則在托運人取得提單,但自始至終未轉讓提單時或轉讓提單之前,托運人仍持有對承運人的權利,實際并未“休止”。依《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承運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提單持有人),買方需就貨物在承運人保管期間的運送事宜享有對承運人的訴權,如果認為托運人運輸合同下之權利于簽發提單后休止,即意味著托運人享有提單簽發前貨物的索賠權利,從而可能影響買方權益的完整實現。

六、總結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托運人和收貨人對承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有權向承運人發出指示,已由法律所確認。無論是在運輸合同關系下還是在提單債權關系下,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承運人有不當的行為并因此造成損失,而且確實存在著這種損失,承運人即應承擔賠償責任。提單雖因運輸合同而產生,然其在交易流通過程中產生的新的提單債權關系并不影響原始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提單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提單債權效力主要體現在運輸環節,它和承運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就依據提單記載。承運人違反了該項保證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承認兩種法律關系各自存在并生效,既符合航運習慣和法律規定,又能保證承,托雙方正常享有或承擔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有利于運輸業秩序和安全。有利于維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促進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姚洪秀《淺論海運提單所證明的權利屬性》《中海商法年刊》1997年.

[2]邢海寶《提單權力之變動》中國法律出版社2007版.

[3]張東亮《海商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2005版.

[4]郭瑜《提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司玉琢《海商法》中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篇5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篇6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同時,依據《民法通則》第135、137條的規定,我國采用了以主觀起算點(權利人知或應知其取得救濟權之時)與較短期間(2年)相結合作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模型,同時以客觀起算(救濟權發生之時)的最長期間(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1]104。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合同無效的債權請求權,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該如何起算訴訟時效?如a公司借款給b公司,由c銀行提供保證擔保。后b公司破產,a公司債權未清償,故起訴c銀行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宣告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無效,c銀行應對a公司出借款項本息損失承擔賠償責任。WWW.133229.COM這里c銀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因合同無效引起,若主借款合同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擔保合同訴訟時效早于起訴前屆滿,a公司的請求是否罹于時效(下稱“借款案”),顯然取決于起算點的確定。借款案中c銀行的賠償本息的責任,來源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本身,但它們無效后,歸還本息的合同義務轉化為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二者可能會有數量上的差異,但沒有本質的不同。實踐中還存在請求權因合同無效而截然不同的案件:如v購買了k開發商的房屋,v起訴k請求辦證以及過戶等,法院確認購房合同因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無效,并向v釋明其可以變更請求為要求k賠償損失(下稱“購房案”)。這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從何時起算訴訟時效?實踐中還有一種類型,其請求權基礎前后有變化,但內容并無實質區別。如甲與乙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甲投資一筆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僅收取固定比例的利潤。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起訴要求乙履行合同義務,經法院釋明合同無效且該合同屬名為合作實為借款合同后,甲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乙返還本金及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該請求權應從何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下稱“名合作實借款案”)?

這些不同類型的案例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債權請求權均因合同被確定無效的法律事件而發生,但如果完全依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文書起算時效,又可能會發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如借款案中,a公司在合同有效情形都已經罹于訴訟時效,如果基于無效的事實重新計算請求權時效,反而有利于出借方a公司,這對于c銀行就存在嚴重的利益失衡,違背訴訟時效的制度本旨。而在購房案中,若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不支持v要求k賠償因合同無效給其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顯然無視了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在個案中缺乏正當性。由此可見,無效合同債權請求權的起算問題,看上去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但卻蘊含了精深的法學理論和精致的利益考量。這導致了理論上的觀點林立、爭論不休。更為嚴重的是,在實務中,無論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解決上述問題,進而導致各地判決各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鑒此,本文不揣淺見,以請求權性質為出發點,試圖為合同無效債權請求權時效起算提供理論支撐,并為司法實踐提供另外一個視角。

二、時效起算:理論上的紛爭與實踐中的紊亂

理論界和審判實務部門對于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究竟應如何起算時效素有爭議,概括起來大致有“確認無效說”、“簽訂或開始履行說”、“履行期間屆滿說”和“區分情況討論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起草的《關于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0條中,共提供了三種方案供討論:方案一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方案二為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方案三為區分情況討論: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者雖未屆履行期限但權利人基于義務人預期違約提起訴訟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預期違約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基于合同無效提起訴訟,因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一)確認無效說

這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起算債權請求權。主要理由是:合同無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只有在判決或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之時才產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權利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合同未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為無效,在實務中當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出現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返還的時間通常由判決或裁決確定。該日期清晰明了,易于實務操作[2]245。也有學者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則上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起算,但若因此而導致既有秩序紊亂的除外[3]378。

不可否認,合同無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在合同未被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之前,當事人往往因不知道合同無效、不敢確定合同是否無效、雖然知道合同無效而不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等各種原因,將無效合同視為有效合同對待和處理,因此這種觀點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這種觀點將合同無效前后的請求權予以對立,忽視二者可能存在的聯系,一個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給在有效期間已經罹于時效的當事人予以優厚的待遇,從而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之目的。如借款案中,不管合同是否有效,c都有歸還本息的責任,但a甚至在合同有效期間都已經罹于時效的請求權,竟然在無效判決后反而可以主張,失而復得,對于c而言是不公平的。顯然,機械適用確認無效之日起算,可能完全規避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帶來法律秩序的不穩定[4]46。

(二)簽訂或開始履行說

“簽訂說”認為,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因此,當事人在簽訂無效合同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同無效,其權利受到侵害。尤其在當事人惡意串通情形下簽訂無效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即對合同無效、因其過錯簽訂無效合同行為造成對方損失事實知曉,訴訟時效當然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5]。而“開始履行說”則認為,簽訂的合同并不一定履行,此時起算債權請求權時效為時過早,應從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因為合同無效為當事人應知事項,因此,在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義務之時,其就應當知曉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對方當事人受領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當事人受領給付無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立即產生[6]。

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對當事人均過于嚴苛。實際上這是假定每個當事人都是法律專家,且都對合同無效具有確認權,而這兩個假設顯然都是不能成立的。這種理論同時也沒有考慮到合同是否有效對當事人請求權存在的重大影響。例如,對于購房案中的v和k而言,合同是否被確認無效,其請求權的實質內容是大相徑庭的。如合同有效,v或k均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甚至解除合同;反之,若合同無效,則不可繼續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對方返還利益、賠償損失。由于此類合同是否被確認無效,當事人所能主張的權利并不一樣,故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前,其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就不應開始計算,否則對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故此類合同應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后,才開始計算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三)履行期間屆滿說

該說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主要依據在于: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雙方都依約履行“合同”,一方已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其權利實現的期限均有明確、合理的預期,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受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約束,隨時提起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相關的請求權隨時受到法院的保護,其法律關系豈不是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與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旨是背道而馳的[7]。

站在訴訟時效的立法宗旨,即維護社會現有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上述觀點不無道理。不過,這種觀點依然是以“簽訂或者開始履行說”的兩個并不存在的基本假設為前提的,其立論基礎相當孱弱。這種觀點的內在考量或許是,在有效期間都已經超過時效的請求權,在無效后竟然又能復活,當然存在利益上的失衡,因此應該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在法律公平正義價值觀念和利益平衡的機制作用之下,對于扭曲的利益予以矯正。從直觀的視角來看,該觀點實際上將無效合同當作有效合同對待,完全將《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效力禁止性規定視為無物,損害了法律的內在權威性。從無效的制度本旨來看,它是法律秩序對于具體法律行為方方面面進行了考察之后給予的否定性評價,即該行為與法律秩序的要求不符,系屬違法。若涉案合同已確認無效,原請求權和履行期限竟然不受絲毫影響,則無效評價的權威性何在?

(四)分情況討論說

這種觀點試圖通過類型化的分析方法,區分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使得起算點更加嚴謹、科學和體系化。至于如何區分不同情形,則又存在不同見解。

有的學者認為,應區分當事人是基于惡意還是善意簽訂無效合同而確定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在當事人基于善意情況下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在當事人基于惡意情況下,應從合同開始履行之日起算[6]。以當事人是基于惡意還是善意確定不同的起算點,一方面這個確定的起算點本身就存在上文所指出的問題,并非科學,同時與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立法目的相去甚遠,且缺乏可操作性,難以令人信服。通常而言,惡意還是善意己經作為是否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考量,無效的后果應該是客觀的,不能因為主觀意志的差異而變化。

有的學者認為,可根據合同本身有無明確的履行時間點對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予以規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履行中也未能明確履行期限的,一般應自確認合同無效時起算有關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合同有明確履行期限的,一般應以履行期限確定有關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但特殊情形除外[8]。究其實,這種觀點僅涉及原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明確的問題,與無效后如何起算時效的問題無關。如果按照該觀點的邏輯推演,會發現本質上該觀點是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作為起算點,如上所述,這也不無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推演顯然混淆了合同有效下的請求權與無效請求權的差異,直接將有效下的請求權予以延伸和擴張,忽視了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

還有學者認為,應根據當事人的履行情況分別確定: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未履行義務的,已履行義務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義務履行期屆滿時起算;無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履行合同的,一方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未履行,或者雙方開始履行,甚至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義務,嗣后合同履行中,或者合同履行期滿,但一方及時主張權利的,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請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算[9]。這種分類稍顯復雜,總體還是以履行期限屆滿為基本出發點,但如果履行期限過長的話,則以確認無效作為起算點。在合同履行期限甚至長過合同確認無效日期的情況下,如果沿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可能導致確認無效起算點被架空的情形,這顯然是不妥的。上述分類堅持了確認無效為最終和最后的起算點的立場,符合糾紛司法最終解決的法治原則。不過,該分類的意義也僅限于技術層面,因為如前所述,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也好,確認無效次日也好,都存在邏輯、法理和利益的失當之處,簡單以是否在合同期限內起訴作為分界,并未解決上述矛盾。

綜合來看,理論和實踐中產生的上述四種觀點和做法,將合同無效后的債權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或定格在合同簽訂或履行時、履行期限屆滿時,或定格在有違法事實時、合同被確認無效次日,但沒有任何一個理論或者實踐做法,能夠協調好合同無效、訴訟時效兩大制度的關系,并提出統一的理論對此作出一以貫之的解釋。因此,對于無效合同債權請求權時效的起算問題,亟需在理論上實現突破,并指引司法實踐走出迷霧。

三、時效起算:請求權客體維度的透視

無效合同債權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是合同無效、訴訟時效制度夾縫中生存的一個難題,難就難在要同時考慮原合同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履行期限長短、合同無效所生請求權的性質等諸多方面。鑒于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而合同無效發生變化的也是請求權基礎,故在眾多的矛盾和問題中,請求權維度才是訴訟時效起算問題的牛鼻子所在。

(一)起算點的確定

合同有效無效,變化的是其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cllage),是指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10]28。細究合同無效的請求權基礎變化,通常是由原來的履行請求權,轉化為返還財產和/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盡管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其所指向的法律后果也不可能發生,但該無效合同仍然作為一項事實而存在并可能被履行。此時,已經提出的履行要重新恢復到未履行的狀態[11]797。也就是說,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無效合同做出了履行,那么原則上應該予以清理(abwicklung),旨在在可能的范圍內恢復到履行行為尚未提出時的狀況。此時就應該適用不當得利返還的規定[11]797。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并在可以行使時起算,其目的在于維持現有秩序。“所謂請求權可行使之時,乃行使請求權時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阻止其行使之謂。”[12]304-305根據以上原理,可以推導出以下結論:

第一,確認無效次日是最后的起算紅線,任何情況下,當事人基于無效合同債權請求權時效的起算均沒有理由超越該紅線。判決后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滿足我國《民法通則》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標準,也符合可得行使的條件,故不能再繼續延展。

第二,如果無效前后債權請求權的標的,僅在稱謂上、數量上不同,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那么訴訟時效的起算應該依據原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滿足為限。例如雖然與無民事能力人訂立的雇傭合同無效,但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付出的勞務應當給予補償[11]798。這是因為已經提出的給付可能無法回溯,合同的事實狀態也無法消除,甚至即使回復到合同未締結時的狀態(rückabwicklung)也無法妥善補償受害當事人。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意,當事人沒有主張無效的,基于事實上已經發生的履行將被視為有效[11]798。即便當事人提出合同無效,其請求權也不發生質的變化。再如借款案件中,b或者c支付本息的義務,是a可得期待的履行利益,即便合同無效后,a仍可要求b或者c支付本息,唯一的變化是利息的標準可能要降低到法定范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如此: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是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盡管合同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均可要求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出租人均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費(盡管合同無效,仍可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場地占用費)。擔保合同無論是否有效,擔保權人的請求權的實質內容均是要求但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區別只是合同無效情形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比合同有效時要輕。對于上述類型的合同,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前,如義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如不及時行使行利,則應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因此,此類合同無論是否有效,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均應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這里可能遇到的一個詰問就是,無效合同竟然作為有效處理!其實這里本意并沒有否定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只是按照請求權基礎來看,既然原來請求權已經具備了行使條件,合同無效前后請求權除了名稱不同外,在主體、客體和內容等方面均無變化,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那么為什么阻止其時效開始計算呢?無效前的請求權與無效后的請求權并無本質不同,僅存在時間上的繼起關系,這兩個在時間上賽跑的請求權,只要時間在先的請求權滿足了行使條件,就應該被起算時效;反之,如果時間在前的請求權不起算時效,卻僅對在后的請求權起算時效,就會缺乏正當性。質言之,在后的請求權被之前的請求權所覆蓋,如果不覆蓋,在前的請求權人就獲得被延展的時效利益,利益失衡也就在所難免。如借款案件中,a的請求權不罹于時效,則對c銀行形成過分壓迫,道理就在其中。

第三,如果無效前后債權請求權的標的,在內容和性質方面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那么訴訟時效的起算應該從新請求權行使條件滿足時即確認無效的次日始能計算。合同無效前后的請求權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一般是指內容上的變化。例如,在購房案中,起初v是起訴k過戶辦證,這個請求權旨在獲得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但后來確認無效后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然也是將其地位恢復到宛如合同全面履行一樣的待遇,即補償其市場價值的差異,但二者的內容是完全不同的。上述兩個請求權是相互矛盾、非此即彼的關系,因此無論曾經的請求權起算點如何,不管在起訴前已經屆滿還是往后延伸相當長的時間,都以新的請求權可以行使為起算點。

(二)請求權的判斷標準

上述判斷體系從請求權內容出發,探究其變化而確定不同的起算時間,也是一種類型化的努力。這種分類能夠成立的前提,是可以區分請求權內容的變化。如果不能較為清晰地或者大致地確定內容的變化,則上述分類不過徒增煩擾,但偏偏在請求權的變化判斷上也是極其不易的。

從分析法學派的觀點來看,權利的本質即為法律關系,請求權的變化無非是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化。具體到無效合同債權變化而言,主要體現在客體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方面。如果客體發生了變化,且權利義務的變化在利益范圍、大小和幅度等方面較大,則應該認定請求權發生了變化。以此來衡量,借款案中客體未變化,內容變化不大,故請求權未變化,應以前請求權起算時效;而購房案中的請求從過戶辦證變更為損害賠償,客體發生了變化,雖然內容(期待利益賠償范圍)上未變,但其請求權已由物權請求轉化為金錢賠償之債,故只能在新請求權可得行使的情況下起算時效。

問題在于,在名合作實借款案中到底請求權有無發生變化?如前所述,合同無效的請求權基礎變化,通常是由原來的合同履行請求權,轉化為返還財產和/或損害賠償。這似乎表明,合同無效后的請求權內容變化,通常由履行利益變更為信賴利益甚至返還利益,產生了賠償范圍的差異。但事實上這個差異并不一定存在,如購房案中賠償范圍與履行利益范圍其實是一致的(依據司法解釋,差價部分是可以賠償);同時,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三者之間,并不一定存在范圍大小關系[13]245。具體到返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實際履行之間并不必然存在范圍大小的差異。因此,僅從范圍大小、數額多少判斷請求權變化與否是行不通的。在名合作實借款案中,雖然請求權基礎發生了變化,但其客體并未發生實質變化,均為金錢之債,然由于合同無效,當事人約定的過高利潤法院不予支持,而僅支持本金及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故在數額方面可能較合同約定的要少,則是否從實質上變更了請求權?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利潤與本金及利息是同質的,形式都表現為金錢之債,只是數額上有差異。從上面三種情形可知,其實內容特別是利益范圍大小和幅度變化,只是請求權變化的考慮因素,重要的是客體是否發生變化。

四、小結

以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制度立法目的為圭臬,從請求權的角度切入,筆者試圖將不同類型的無效合同債權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概括如下:

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之次日起算。

若合同無效前后請求權客體相同、且無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早于前句規定時間的,從其約定。

注釋:

[1]聶宏光.給付型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j].法學雜志,2010,(11).

[2]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崔建遠.合同法總論(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c. f. mueller juristischer verlage [m]. 1992.5.46.

[5]張斌,盧文道.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幾個問題[j].法學,1999,(2).

[6]楊少南.論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的適用[j].現代法學,2005,(3).

[7]劉貴祥.訴訟時效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j].法律適用,2004,(2).

[8]李春.無效合同訴訟時效問題的論爭及處理探討[j].法律適用,2010,(10).

[9]吳慶寶.準確起算訴訟時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j].法律適用,2008,(11).

[10]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篇7

一、問題的提出

債權人撤銷權作為合同保全制度之一,由《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加以規定。但是,法律規定內容顯得抽象、籠統,易造成司法實踐層面的混亂。誠然,“立法固已完成其任務,學說及司法實務界如何基于立法規定,做合理的解釋論展開,以使法條規定落實為‘活的法律’,發揮相應的規范功能,實屬一項重大課題。”[1]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引發了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制度競合問題的思考。本案由于符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被認定為無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公布的本案的裁判摘要中指出:“在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保護債權的方法,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訂立的相關合同;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債務人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因此,當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實現的行為時,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可以由債權人自由選擇。此時,兩種制度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競合。

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確認制度出現競合的場合具體何在呢?在出現競合時,受損害的權利人又該選擇呢?值得深思。

二、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制度規范適用的競合

從功能主義原則出發,當受害權利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主張合同無效時,法院會依據《合同法》第58條和第59條的規定,要求其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當其主張債權人撤銷權時,亦能實現債權保全的作用,使得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溯及既往的歸于無效,產生財產返還或者作價賠償的效果。因此,兩種制度在功能上都能產生否定債務人詐害,保全債權人債權。 除此之外,根據二者的規范構成,不難發現二者構成要件上也存在重合之處。

(一)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解釋適用

《合同法》第74條對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區別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并分別規定了撤銷權成立的不同主觀要件:因債權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不以債務人的惡意為要件,僅具備客觀要件即債務人詐害行為即可;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則以受讓人的惡意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然而,是否要求債務人具有惡意,條文的規定來看并未作要求。在此,我國學術界認為應與大陸法做相同解釋,認為應要求債務人的惡意。在司法實踐中,也認為債務人應具備主觀惡意。[2]本文為探討債權人撤銷權與“惡意串通”無效合同的競合場合,將從被保全債權類型、撤銷標的、債務人、受讓人惡意等方面分析。

1.被保全的債權類型。在存在有效債權的情況下,被保全的債權類型應當是金錢債權。其不僅僅包括現有金錢債權,還包括未來轉化為金錢債權的債權。除此之外,諸如特定物債權、勞務債權等,原則上不得主張撤銷權,[3]除非當這類債權轉化為金錢損害賠償時,債權人為保障能夠得到足額賠償,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否則,亦沒有債權人撤銷權適用的空間。

2.撤銷標的,即債務人實施的有害于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一般可成為債權人撤銷權標的的須是法律行為,且須以財產為標的。這種行為既可以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單方法律行為;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既可以是債權行為,也可以是物權行為。甚至,理論上認為準法律行為、訴訟法上的相關行為等亦可成為撤銷權的標的。[4]按照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可撤銷的標的為:在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行為中,要么是放棄債權或債權擔保,要么是無償轉讓財產,抑或是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在有償行為中,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或者低價轉讓的行為。但從設置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立法目看,《合同法》中規定的幾類行為,在范圍上顯得過于狹窄。

3.債務人的主觀要件。在前述已經提到過,立法未對債務人主觀惡意做要求,但是在解釋上仍對債務人要求有主觀惡意,判斷惡意的基準點在行為時,行為后的惡意不構成撤銷權。如何判斷債務人的惡意,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是觀念主義,只要求債務人對其實施的詐害行為所認識即可;二是意思主義,要求債務人主觀上不僅僅是認識,還需要有積極地詐害債權的意思。我國實踐中采觀念主義,只要債務人“明知”即可推定其具有主觀惡意。若債務人認識到其行為有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但是卻相信該處分財產的行為可以維護債權人的權利,該行為依然可以撤銷。[5]

4.受讓人的主觀要件。此處的受讓人是指廣義上的受讓人,包括轉得人在內的受讓人。對直接從債務人處取得利益的受讓人,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因此,受讓人惡意的判斷標準為“知道”其行為有害權,“知道”即惡意,不要求其主觀上具有積極地詐害意思,更不要求其與債務人通謀聯絡的意圖,其所要求的惡意程度較小。對從受讓財產的轉得人而言,我國《合同法》第74條并未規定,但在實務中可能會存在。轉得人“惡意”的判斷以其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知道受讓人(債務人)的詐害意思,若“不知”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取得財產。

(二)《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解釋適用

通過分析可知,《合同法》第52條中最容易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發生交叉情況的是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形。

首先,因“惡意串通”而產生的無效合同確認請求權,所要保護的是“第三人利益”,包括金錢債權、特定物債權等多種債權。只要符合“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權利人即可主張無效合同確認請求權。此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支持。

其次,確認合同無效是對違法行為或者不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體現為公法對私法的干預,因而無效合同制度所調整的對象范圍要比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所調整的相對較窄。從《合同法》第52條的字面含義來看,僅是指“合同”,簡單的說,債務人與其相對人合謀串通實施的有害于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需要通過“合同”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第三人在提請無效確認請求權訴訟時的對象是“合同”。[6]

再次,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中對債務人所要求的“惡意”程度不同,在無效合同制度中,對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是“惡意串通”,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僅具有積極地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意思,還需要與相對人通謀,以合同的形式故意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對合同相對人的主觀要件的要求比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中“惡意”的程度要求更深,按照意思主義的觀點,合同相對人在其主觀上的惡意要求其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地串通、合謀以合同的形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綜上,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確認制度在被保護的利益方面、權利行使的標的上和行為人主觀方面存在交叉的現象。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經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債權人撤銷權與“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競合情形為“債務人與其相對人惡意串通,以合同的形式損害債權人金錢債權時”。

三、債權人撤銷權制度與無效合同制度的比較適用

當出現競合時,為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應當允許債權人自由選擇。但對債權人而言,這兩種制度各有利弊,債權人應當在權衡利弊之后作出有利選擇。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

債權人撤銷之訴中債權人所承擔的舉證責任遠比主張無效合同確認之訴更為寬松。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中,采取的是事實推定原則來證明,即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就可以推定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惡意。債務人只需反證其具有償債能力,以阻卻撤銷權的行使。受讓人也同樣適用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債權人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有害于債權”即可。受讓人被推定為惡意的,對自己的善意負有舉證責任。然而,在主張合同無效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債權人不僅要證明債務人具有主觀故意,更要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相對人具有通謀的意思聯絡。這種舉證責任的承擔對于非合同當事人來說,非常艱難。

(二)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債權人撤銷權具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經過,撤銷權本身喪失。且根據法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短期期間“一年”的規定,二是長期期間“五年”的規定,二者既不是并列的關系也不是選擇關系,當事人不能進行選擇,只能按順序適用。這樣規定的理由在于:債權人長時間的擁有撤銷權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而且對以后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受讓人的善意惡意的舉證也會變得難上加難。然而,主張無效合同確認請求權卻沒有此期限的限制。債權人有充分的時間去搜集主張合同無效的證據。

(三)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雖然無效合同確認請求權與債權人撤銷權均有保護債權的作用,但是提請無效合同確認之訴,可能導致合同自始、當然的、絕對的不發生效力。法院判據會依據《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作出將無效合同項下的財產全部返還或者作價賠償。而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中,依文義解釋,《合同法》要求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合同法解釋一》中也要求“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那么,此處所謂的債權人的債權應該做“行使該撤銷權的債權人主張部分的債權”的理解,而非指債務人全部債權人的債權。

總之,很難“一刀切”的說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與無效合同確認之訴孰優孰劣。當實踐中遇到該情形時,應結合案情以及對證據搜集程度的難易,判斷適合自己的維權途徑,以求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和無效合同的建議

誠然,在司法實踐中會債務人與其相對人惡意串通,實施的損害第三人金錢債權的行為同時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2)項和第74條的規定,在現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優先適用的場合,應當允許當事人權衡利弊自由選擇。但是為了避免以后司法工作人員在遇到相關案件時,缺乏統一的適用標準,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對此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明確“第三人”的界定,可有效劃清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之間的界限。“第三人”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特定第三人與不特定第三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中的債權人應指相對特定的第三人,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指不特定第三人。上述的討論主要針對的是相對特定的第三人――債權人。設立無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在于劃清私法自治與行為自由的界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并沒有對于危及特定第三人利益與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區別評價。因而,在遇到“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中,宜對第三人做目的性限縮解釋,將其限制 “不特定第三人”。對于惡意串通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且是絕對無效。對于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特定第三人”應當通過撤銷權保護其利益。

第二,適當擴張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如前所述,《合同法》及其解釋中對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僅限于六種行為,顯得過于狹窄。債權人撤銷權的目的在于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為充分實現債權人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在適用時可通過目的性擴張解釋,補充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比如可對債務人在其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增加其消極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第三,考慮到在司法實踐中,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案件極少。原因可能在于第三人在舉證上極為困難。因此,是否應當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例外,確有必要。為了平衡無效確認之訴中原被告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第三人提供利益遭受損害與訴爭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關聯的初步線索,而訴爭合同當事人則要舉證證明其是否存在惡意串通。這樣做更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維護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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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秀.論債權人撤銷權的司法適用[J].司法研究,2014(1):255-319.

[3]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313; 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52.

[4]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44-364.

篇8

首先,從債權轉讓制度本身設立的法律價值看,債權轉讓的重要價值在于促進債權的自由流通,繁榮市場經濟。在債權價值功能日益重要的現代經濟社會,各國法制莫不以加強對受讓人安全地位的保護作為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而此時,若僅將債權人作為“通知”發出的唯一主體,將導致受讓人的債權實現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也是不確定的,這將對受讓人的安全地位造成嚴重威脅。其負面效果是,即使債權轉讓協議的雙方訂立了債權轉讓協議,但債權能否轉讓完全取決于債權人。那么試問,此時受讓人對轉讓債權的實現又能有多大程度的期待呢?那么又會有哪個受讓人愿意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實現債權呢?債權轉讓制度的價值又何在呢?這顯然是逆潮流而動,是不可取的。

其次,從權利平衡角度出發,若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僅僅是債權人,則會導致債權人擁有單方決定受讓人債權能否得到實現,何時實現的權利。例如,若債權人是“通知”發出的唯一主體,由于債務人本身不受該債權轉讓協議的約束,而只受債權人“通知”的約束,即受讓人能否實現債權轉讓協議的權利,則完全取決于債權人“通知”行為的能否實施,若債權人不進行通知,此時受讓人的權利如何實現和保護呢?若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那么為了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也可以進行通知。否則,受讓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將直接受限,受讓人只能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使受讓人陷入許多的訴訟之中,這對受讓人來說是不經濟的,風險也是很大的,也會導致受讓人不愿意接受轉讓的債權,債權轉讓制度的存在和價值將受到質疑。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認可受讓人在債權人未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通知。

篇9

其次,從權利平衡角度出發,若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僅僅是債權人,則會導致債權人擁有單方決定受讓人債權能否得到實現,何時實現的權利。例如,若債權人是“通知”發出的唯一主體,由于債務人本身不受該債權轉讓協議的約束,而只受債權人“通知”的約束,即受讓人能否實現債權轉讓協議的權利,則完全取決于債權人“通知”行為的能否實施,若債權人不進行通知,此時受讓人的權利如何實現和保護呢?若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那么為了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也可以進行通知。否則,受讓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將直接受限,受讓人只能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使受讓人陷入許多的訴訟之中,這對受讓人來說是不經濟的,風險也是很大的,也會導致受讓人不愿意接受轉讓的債權,債權轉讓制度的存在和價值將受到質疑。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認可受讓人在債權人未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通知。

篇10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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