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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R16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12-289-02
隨著我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及研究所教學、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掌握與了解本校研究生健康管理情況,探索研究生健康管理的途徑,規范在校研究生的健康管理,對于有效預防相關疾病、慢性病及并發癥的發生,降低安全隱患,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是高校衛生保健的重要工作之一[1]。
1 材料與方法
1.1 調查目的 首先,期望通過本次調查,引起在校研究生對健康管理的思考,有意識且主動地去提高自己的健康管理意識和身心健康水平。其次,探索健康管理服務在研究生人群中的市場潛力及最佳提供對象,最終為我校衛生保健工作的創新與完善可行性政策建議與意見。
1.2 調查對象 杭州師范大學在校研究生。
1.3 調查方法 專家咨詢及問卷調查。
1.4 調查內容 調查問卷主要分為五部分:調查背景與目的、個人基本情況、對健康管理的認知情況、自我的健康管理情況、對健康管理的需求情況。共22道題,數據輸入時有多項選擇,變量一共30個。
1.5 統計分析 首先通過簡單的描述性統計,知曉各個變量的分布情況,其次通過簡單的相關分析,最后運用logistic回歸分析來分析多個自變量和主動接受健康管理服務之間的關系,目的是篩選混雜變量,挑選有效變量。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分發問卷120份,實收回119份。學院分布情況表1。
2.2 健康管理認知情況
2.2.1學生對“健康概念”的理解 94.1%的研究生對健康管理的概念理解是正確的,即認為健康是一個人在身體、精神和社會等方面都處于良好的狀態。幾乎所有的人對健康的概念都符合WHO對健康的定義,僅有小部分人認為健康只是不生病而已。
2.2.2 學生對“健康是否可以管理”的看法 98.5%的研究生認為健康是可以管理的,但其中僅61.7%的人贊同健康管理并注重日常的身心健康管理與維護。這說明:大家對健康有很高的認同感,但思想上的認同并未完全化為現實中的行動。逆向思維表明:健康管理產業和相關服務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健康管理的道路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與積極發揮作用。
2.2.3 學生對健康管理師和營養師的知曉情況 超過一半的人僅是聽過健康管理或健康管理師這個名詞,但并不了解,更不熟悉,說明健康管理師和營養師的社會知曉度還比較低,同時可以預測健康管理產業的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2.3 自我健康管理情況
2.3.1 自我主動體檢情況 僅41.4%的研究生是主動接受體檢,剩余的皆為被動的聽取學校的體檢安排。在定期體檢周期的認同上,認為周期應為6各月的(44.7%)與周期為1年(45.7%)的基本相當。僅有個別的人認為要超過兩年再體檢。
2.3.2 大學生面臨的主要健康問題 72.9%的人認為大學生面臨的最重要的健康問題是神經癥,主要包括焦慮癥和抑郁癥等,其次就是精神分裂癥。這為高校進行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心理健康輔導教育指明了方向和工作的側重點[2]。
2.3.3 運動鍛煉情況 僅45.4%的在校研究生經常參加鍛煉(每周≥3次),絕大多數的學生偶爾鍛煉或者幾乎從不參加任何體育鍛煉活動。不良的生活方式勢必對我校研究生的身體狀況產生不良影響,需要有效干預。
2.4 健康管理需求狀況
2.4.1 接納健康管理的出發點 接受或愿意購買健康服務的人群中,影響其接納的主要因素是降低疾病風險(54.3%)、培養良好的生活方式(56.3%)、降低醫療支出(39.2%)。而不愿意購買健康管理服務原因分析顯示:62.3%的人不購買健康管理多是緣于經濟問題,同時作為年輕人,身體狀況良好也是他們不選擇健康管理的主要原因。
2.4.2 時間的選擇 40.7%的人認為二三十時最適合購買健康管理服務,54.8%人認為四五十歲比較合適。僅有很小部分的人認為六七十歲以后比較合適。
2.4.3 服務機構的選擇 61.3%的人會選擇去大中型醫院,34.7%的人會選擇去基層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社會認可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2.4.4 費用的選擇 42.7%的人在健康管理的投資小于500元,44.7%的在500至1000元,而500之1000之間大約占三分之一。大于1000元的僅占一小部分。
3 健康管理需求的影響因素分析
3.1 應用原理 二元logistic回歸。
3.2 研究目的 分析影響大學生購買健康管理服務的主要因素。
3.3 研究結果 以是否接受與購買健康管理服務為因變量,以性別、對健康管理的看法、主動接受體檢的情況等為自變量,以P
Model:檢驗除常數項外所有的總體回歸系數是否為0,P=0.000,回歸方程具有顯著性意義。Cox或Snell R Square和Negekerke R Square分別是0.386和0.750,其含義表示回歸模型對因變量變異貢獻的百分比。
表2 Variables in the Equation
3.4 結果分析 專業背景不同,對健康的認知與需求有差異,醫學、衛生管理學專業的學生對健康的知曉率偏高。聽過健康管理、認為健康可以管理,且日常注重自我健康管理的人更容易接受健康管理服務。經濟條件越好或者消費能力越強,越容易接受此類服務。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生屬于大學生群體中的特殊群體,隨著年齡的增加,但消費需求的不斷增加和現實消費能力不足的現實之間構成了一對矛盾體。針對這部分群體,學校或相關的健康管理服務機構應提供恰當的、適宜的健康服務。
4 討論 研究生是大學校園里的特殊群體,其健康狀況已經引起了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需積極落實。第一,加大健康管理宣傳力度,提升在校研究生健康管理認識。通過各種方式提升研究生對自身健康的關注程度,提升自我管理意識。第二,實施在校研究生健康管理服務,提升大學生健康水平。例如,可以開展學生對健康講座的需求,建議校方邀請國內相關流行病及健康教育專家團隊來校進行健康教育講座。第三,建立在校大學生健康管理平臺,積極探索大學生健康管理模式。健康管理是現代化的健康服務,具有個體化、信息化的特點。信息化平臺的建立是進行健康管理服務的重要前提。學生健康管理軟件系統及配套工具開發與構建適合學生健康管理模式及評價機制可以有效的促進健康管理工作效率[3]。各個高校應該積極探索,為大規模的學生健康管理服務積累經驗,探索建立與高校大學生衛生相適應的健康管理的運行方式和體系,以促進和諧校園的構建和“人人享有健康”的世界衛生目標的實現[4]。
參考文獻
[1] 彭愛東.提高高校醫務服務意識改進醫務工作[J].醫學信息,2010,9.
(一)在州區域內自主創業的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畢業5年內的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二)有意向來創業經項目評審合格、注冊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寧波戶籍或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以上兩類對象同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項目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
(二)創業大學生本人應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資總額不低于注冊資本30%。
二、扶持政策
(一)項目資助。對首次創業項目,經評審,可給予一次性2-20萬元的無償創業資助。首次創業大學生,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穩定經營六個月以上還可申請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二)房租補貼。新辦的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入駐經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園的,給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內的全額和第三年減半的經營場地房租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2萬元/年;在大學生創業園外租賃經營場地(租用高校內場地除外)用于首次創業的,提供年租金10%的經營場地房租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3000元/年,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融資支持。對自主創業大學生可提供5-25萬元不等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全額貼息補助。具體參照政辦發〔〕274號文件執行。
(四)社保補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創業大學生,可按照其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五)創業培訓。對首次創業的大學生,經項目審核,可享受區大學生創業園3-6個月的免費創業見習;可每年選拔部分州生源大學生(包括在校生)到區內優秀大學生企業擔任“實習經理”,進行為期1-3個月的創業實習。對有創業意向或已創辦創業實體的大學生,參加各類創業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600元或9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
(六)創業獎勵。鼓勵創業大學生積極參與各級創業評選,對獲得國家、省、市表彰的優秀創業大學生,區財政將給予50%以內的配套獎勵。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大學生在本區自主創業領取營業執照滿一年,吸納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戶籍勞動力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的,可申請不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吸納人數超過5名的,每增加1名州生源大學生,再按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三、服務保障
(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對首次創業的大學生可享受注冊資本“零首付”;允許大學生用住宅用房登記為經營場地;鼓勵大學生在校園內從事流動經營等政策。
(二)拓展創業孵化平臺。在辦好州區首個大學生創業園的基礎上,積極鼓勵區內重點骨干企業投資創辦大學生創業園。對經考核,掛牌市級大學生創業園的,在市財政獎勵的基礎上,區財政再給予30%-50%的配套獎勵。
(三)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聯合團區委等相關部門成立區大學生創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落實轄區內大學生創業事宜。各相關部門應建立大學生自主創業綠色通道,設立大學生創業服務窗口,積極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政策咨詢、人事、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后續跟蹤等創業服務,營造激勵大學生“勇于創業、理性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其他
學生與勞動者身份是否兼容
實習期間,由“實習生”這一特殊主體構成的法律關系是復雜的。該法律關系的主體牽涉到高校、實習單位、高校學生,內容上涉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客體包含實習生的行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應規范支撐的情況下,對該類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處理都還相對模糊,爭議集中體現在對高校實習生之學生身份與勞動者身份之關系認知,理論上有“兼容說”和“不兼容說”兩種對立的觀點。
“身份不兼容說”的基本觀點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于學生而非勞動者身份,故高校實習生之權益受侵害不應簡單納入勞動法律制度的保護,而應尋求新的、多元化保護機制。該學說的主要依據是:
1. 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不能將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簡單引入勞動法范疇,否則會導致勞動法調整對象無限擴大。實習本質上仍然屬于教育的組成部分。高校實習生所有的檔案、戶籍關系都在學校,其組織管理歸學校,其行為自由受到限制,很難獲得勞動者的身份。另外,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并不會簽訂勞動合同,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不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
2. 有學者通過對相關法規的解讀認為,根據 1995 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 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顯然,勞動法強調的是因就業形成的勞動關系,實習只是學習的一種補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視其為就業。據此,該學者認為“這從根本上排除了( 高校實習生) 適用勞動法的可能性”.
3. 另有學者基于勞動法律體系的保障措施進行分析,認為勞動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勞動合同制度、基準工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險福利制度等。如果將全日制大學生也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勢必牽涉到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繳納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將大學生納入并不合時宜,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現行各勞動法律規范也都沒有將學生納入進來的考慮。④“身份不兼容說”從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出發,從勞動法調整對象、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學生身份”而非“勞動者”身份,大學生因其主體資格的特殊性無法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除通過傳統的民法規范,例如違約、侵權的路徑進行保護外,可采取的措施還有: 盡快出臺規范高校實習生的單行法規; 地方教育部門應履行職責,督促實習協議的簽署; 推行責任保險。⑤持該學說的學者還認為,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
必要時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不斷規范就業市場,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通過培訓或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督促部分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政府在該方面的調控與監管力度,為大學生實習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的建議等。⑥與“身份不兼容說”相對應的是“身份兼容說”,持該學說的學者們從憲法及勞動法律法規的角度,分析認為高校實習生應屬于“勞動者”身份。其主要觀點是: 1. 有學者從憲法確認公民勞動權的角度、平等權、大學生弱勢群體地位以及利益沖突平衡等角度出發,闡述高校實習生勞動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該觀點認為,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權益受《勞動法》保護不應存在障礙,高校實習生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其他勞動者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勞動法律的具體適用上存在特殊性。
2. 有學者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分析認為成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年齡條件,即最低就業年齡為 16 周歲; 二是具備勞動能力條件。我國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包括在高等學校就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顯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滿足最低就業年齡 16 周歲的要求; 從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來看,也具備了相應的勞動能力。而且,前述《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若干意見》) 第 12 條并未排除大學生適用勞動法律規范。“高校學生實習”不視為就業,只是表明其在法律上不視為“就業”,因為客觀情況特殊,或者在立法時不便于法律調整,從而將大學生的實習行為調整為暫不由勞動法規范的狀態。規則條文中“不視為”、“可以不”等表述,均預留了未來可以立法補充的空白。
3. 另有學者分析《勞動法》第 2 條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認為該條表明,我國現行《勞動法》并沒有把學生排除在該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中和其他勞動者一樣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依據《若干意見》拒絕給學生以保護,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若干意見》頒行于 1995 年,仍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已與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現實不符,應進行適當調整。
4. 還有學者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5 年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 1 條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從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高校實習生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服務,符合“從屬性”勞動法律關系的特點,已經具備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實習生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理論上的爭議必然反映到法律實踐之中。盡管高校實習生權益侵害案并未多見于法院審理,但有限的法律文書,既真實反映了高校實習生的身份困境,同時,也清楚地表明司法實踐對其身份認定的基本態度,并且,高校實習生身份分類識別的解決思路漸行漸近。
2007 年發生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下稱益豐公司案)和 2009 年審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 下稱恒紫金公司案),均歷經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對高校實習生身份識別的認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上述兩案對高校未畢業學生的工作身份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中均經歷了幾乎一致的勞動者身份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最終其勞動者身份得以肯定,法院文書中體現的理由是:
1. 勞動者主體合格。實習生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故學生身份并不當然限制其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
2. 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實習生均按照規定或約定內容為相應公司付出勞動,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 明確了在單位的具體崗位和職責,勞動時間也是確定的,不是單純的大學生兼職或學習勞動技能。
4. 兩案中的高校學生均明確表示了就業求職的意向,并得到了相關公司的認可。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形,也沒有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 雙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應視為顯失公平。 但是,前述兩案中的仲裁文書均表明,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生,未完成學業并取得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公司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該仲裁意見雖然最終經法院審判得以糾正,但其反映的對高校實習生勞動者身份分類識別的思路值得借鑒。
前案表明,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 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但是,我們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很多情況下高校實習生并不能完全達到前述案件具備的勞動者身份確認條件,應當客觀地認識“實習”的一般含義。一般認為,實習是指“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辭海》中將實習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之一來解釋。2007 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 教高[2007]2號) 中也明確了實習是很重要的教學環節。
所以,本文認為,為此要明確特定的高校實習生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基本條件,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為此應建立完善的制度。概言之,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的保護應考察其實習目的及具體實習行為的實質,將其身份識別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并構建相應的二元法律結構。
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二元法律構造
正確判斷高校實習生的身份定位,需要恰當厘清高校實習生的行為演化。不可否認,一般情況下,實習是學習的延續,高校學生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工作經歷,往往難以達到熟練員工的程度,但是,隨著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的變化,實習已成為一個必須的環節,同時,當今的大學培養模式已發生了重大變化,高校學生的動手能力越來越強,已初步具備合格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以實習的名義低成本地使用在校學生已被很多企業樂此不疲地采用,實習生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客觀上,實習生越來越接近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需要恰當的解釋方法,形成合理的法律構造,以保護高校實習生合法權益,并兼顧用工企業的利益。法律保護的二元構造可對權利的“侵害或限制之間達到衡平性的目的”.
目光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是法律適用的普遍特征。
其中的法律解釋應遵循使法律適應時代精神的客觀目的標準,一是需要以“法的客觀目的,如平等保障、公正裁決、根據最佳地考慮現有利益的原則對規則進行‘衡量’”; 二是應推動任何法律都追求“‘符合實質的’規則”.判斷高校實習生的身份特點,需要立基于實習目的、實習約定、實習保障等具體情形,并通過對實習生和用工單位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得以實現。
在符合年齡等條件的基礎上,實習生能否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本質上是由其行為內容決定的,也反映了用工單位和實習生的實習目的,當實習目的、實習約定、實習保障等得到細致分析,實習生的身份歸屬將逐漸清晰。
前文郭懿訴益豐公司具有一定的標本效應。作為高校實習生的郭懿在實習過程中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郭懿自身具備基本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技能,作為藥學專業的即將畢業的學生,與用工單位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專業上是相適應的,也有證據表明,益豐公司是以招聘員工的名義使用實習生的,郭懿也明確表達了求職的愿望,故從雙方而言,求職作為實習的目的是清晰的,這樣的實習可以認為就是入職前的培訓。
二是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橫跨郭懿的實習期及畢業后,明確規定了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內容。裁判文書中亦未見對郭懿勞動能力、勞動事項等方面的否定性評價,故可認為這種情形下,實習生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但是,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并非所有的實習生都符合前案郭懿所具備的特點,故統一判斷其勞動者身份存在障礙。客觀地說,不應對所有實習生都一味堅持其符合現行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這也是對實習生和用工單位之間進行“利益衡量”的結果。
“利益衡量”作為法學思考方法,以價值相對主義為基礎,注重雙方具體利益的比較。利益衡量論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對于具體情形,究竟應注重甲的利益,或是應注重乙的利益,進行各種各樣細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為綜合判斷可能會認定甲( 或乙) 獲勝。”
法的價值實際上是法所蘊涵的目的和使命,是人類、立法者認為法律能夠體現、能夠承載、能夠實現他們的理想或者追求。在所有法的價值中凸顯著多方面的意義,體現了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終極使命、法的最終目的,從根本上決定著法的作用。
最終,法律落實到對權利、義務的調整。衡量高校實習生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利益,并非僅指二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而是指其應有法所保護的權益,當然,二者的現實利益也是應當考慮的一個部分。前文指出,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認實習中很強的學習成分,很多情況下,高校實習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是學校學習的延續,將學校學習的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積累實踐經驗、提升操作能力。這種情況下,企業為高校學生提供實習機會,甚至還承擔實習費用、有些還支付實習工資,故一味強調高校實習生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可能會傷及企業的利益,間接地也會減少高校學生的實習機會,最終傷害的也是高校學生的利益。
所以,就解決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的路徑而言,有觀點提出應采取平衡性保護的方針,既體現大學生勞動的價值和勞動過程中應有的利益,又不加重企業的負擔,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 既要明確高校在大學生維權中的責任和義務,轉變高校對于大學生實習的認識,明確目標和定位,又要使用人單位認清人力資源的價值,切實負擔起社會責任,避免在大學生權益受損時因歸責不當導致無人負責的消極結果。
故而,本文提出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應采二元法律構造,正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對,!高校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進行二元法律構造設計,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對高校實習生的身份歸屬進行區分,劃分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兩類,并分別納入不同的法律保護范疇。將高校實習生區分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其標準主要是考察實習協議、實習目的以及具體的實習工作。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當代大學生的動手能力越來越強,很多時候,實習生對企業的貢獻并不弱于正式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應傾向于對高校實習生的保護,認可其勞動者的身份。有調查表明,無論是高校推薦的實習單位還是大學生個人聯系的實習單位,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極少約定實習期間所產生的智力成果的權益問題,這也為后來引起爭議留下隱患。現實中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創造出具有一定價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編寫的軟件、做出的發明創造等。只是由于大學生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者是因為大學生處于劣勢無法提出這方面的要求,導致這方面的問題沒有突顯。
此類情形下,一旦產生與高校實習生相關的勞動權益糾紛,應認可其勞動者身份,這也符合權益保護傾向于弱者的法解釋原則。將高校實習生身份歸屬分類為“勞動者”和“準勞動者”,系基于實習生的實際工作內容而定。對于“勞動者”顯然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疇,而對于“準勞動者”,則需要借助勞動法的理念,通過相關政策關注并以細致的實習協議予以保護。“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和權利的保障只有依賴于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實現”,所以,從維護勞動力市場有序這個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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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長(副班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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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昨日感冒發燒,現在體溫仍達39℃,故今天不能來上學,請準假壹天為盼。
請假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大學生請假條精選范文四:尊敬的老師:
我是 學院旅游管理專業學生 (學號: ),我已與 簽訂就業意向協議,需要到該單位實習,因此申請不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實習,特此請假,請假時間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在校外實習期間,我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保證遵守就業意向單位的規定,認真工作,注意個人自身安全,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責任自負;
2、保證實習期間一定遵紀守法,維護學校形象;
3、保證實習期間按要求完成學院規定的各階段教學任務,定期與自己指導老師溝通,匯報實習情況;
4、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與家長、輔導員和指導老師保持聯系,若更換聯系電話保證及時告知各位老師;
5、實習期間,若因教學、畢業手續等工作需要返校的,本人保證及時返校;因個人原因不能返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特此請假,望老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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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期概述
本文所指的實習期,既不同于《勞動法》中的試用期,也不同于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見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是以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為目的。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實習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接收實習生的單位與實學生并未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大學生實習期法律關系
大學生實習期法律關系主要包括3個主體,即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之間,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生與學校之間屬于教育管理關系,學生雖然在校外的實習單位參加實習,但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學生,要服從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安排。
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多數學者認為是一種委托關系,用人單位具有的實際工作環境、豐富的工作經驗是學校學習所不能提供給學生的,為了使學生能夠達到高校教學培養目標,學習理論的同時也學習實踐技能,學校需要委托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中代為培養學生,兩者之間是委托關系。
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這一問題中最復雜的內容,也是實習生權益受侵害的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所在。探討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應當從兩者的概念入手。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來源,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而在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主觀上并沒有招聘新員工的意圖;客觀上,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也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工資,僅僅是為了滿足實習期內實習生的基本生活需要,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工資等勞動報酬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不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工資;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學生,接受學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在校外的工作單位進行實習只是學校教學環節的一部分,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實習生也不可能在實習期間享受實習單位正式員工的待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明確規定也將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1.大學生自身原因
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根據調查,81.5%的大學生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了解甚少,大多數學生未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導致在實習期內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約定不明,對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情況下的解決方式考慮不周。學生缺乏維權意識,實習期內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能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大學生自身心理弱勢也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迫切的就業需求和巨大的就業壓力之下,很多學生專注于尋求實習機會,忽視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調查顯示,85.91%的實習生未與實習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實習協議,在僅有的14.09%的簽訂協議的實習生當中,其實習協議約定的內容也不能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權益,有81.36%的實習協議內容大多局限在實習期間的報酬、食宿、交通、費用等財產性問題,僅有19%的實習協議提及了勞動安全及人身傷害等相關問題。一旦實習期間發生矛盾或糾紛,65.28%的學生會選擇“自認倒霉”“忍受下去”的處理方式,有13.18%的學生會采取請學校解決的辦法,只有21.54%的學生會采取維權行動。
2.用人單位原因
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式、供過于求的勞動力市場,導致用人單位在選擇實習生時有很大的選擇權。部分用人單位將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既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也不提供完善的勞動保障,實習生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調查顯示,有50.23%的實習單位拒絕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在同意簽訂實習協議的49.77%的實習單位中,實習協議的內容也是由用人單位一手掌握,對于實習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發生工傷等事故時雙方各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則很少寫入實習協議之中。
3.法律規范的缺乏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對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案件處理結果不一,有些同類案件甚至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當前法律規范對實習生的性質沒有明確的界定,對其權利義務沒有進行系統的闡述,相關法律規范的不健全是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最重要的客觀原因。由于實習期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實習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傷害也不能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導致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實習生身份在維權時遭遇的難題,凸顯了這一“兩棲人群”損害賠償的法律盲區。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對策研究
1.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
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使學生了解實習期內自身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是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基本途徑。
高校應當通過各種途徑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通過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和就業法律常識專場講座等形式,將與就業問題相關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幫助學生了解自己在未來的實習和就業當中可能面臨的問題,積累相關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律觀點和維權意識,為未來爭議的處理奠定法律知識基礎,避免因為法律知識欠缺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引導學生高度關注勞動保障合同的重要作用,鼓勵學生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保障合同或實習協議,約定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實習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問題,應當約定爭議處理方式,避免糾紛發生之后實習生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
2.加強引導與管理
高校應當高度重視學生的實習活動,這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期間理論學習的實踐環節。高校加強對實習生的引導和管理,是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重要途徑。
學校應當從兩個方面加強對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進行引導和管理。一是成立專門機構,由專人具體負責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問題。由專人負責考核學生實習期間的學習和工作狀況,積極與實習單位取得聯系,了解學生的實習情況,掌握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思想動態和業務水平。要求學生定期反饋實習情況,并根據學生反映的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指導和幫助;二是設立專門的權益維護機構,專門處理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問題。在實習階段,學生剛剛接觸實際工作,社會經驗和維權意識都十分薄弱,權益受損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成立專門機構維護學生權益非常必要。要有專人負責處理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受損問題,幫助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商,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和建議,指導學生在實習糾紛當中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3.引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近年來實習生權益保護方面的主要呼聲。由于實習生身份不同于勞動者,因此導致事故發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為了有效保障實習生的人身權益,將實習期間人身傷害的損失降到最低,因此應當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將實習期間的風險納入保險的范疇。在這一問題上,保險制度自身的優勢凸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學校、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不能由某一方主體來承擔過多的責任。如果實習期間的風險全由實習單位來承擔,必然會損害他們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引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實習期間的風險,保障實習生利益和實習單位用人的積極性,保障實習制度的順利運行。
二是保險可以有力保障實習生的利益,使弱勢群體得到保障。保險的基本原則是累積千千萬萬人的財力,結成一個抵御化解風險的大集體。在實習過程中,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比例雖然不高,但是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損失較為嚴重,為實習生購買人身保險,用保險金來解決學生發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賠償問題,既不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負擔,又可以有力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大學生在外兼職經常被當作廉價的勞動力,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現行法律對大學生兼職現象并沒有明確的界定,當前學界對于大學生是否屬于勞動法的主體也還有爭議。因此需要從法理上明確勞動法的主體特征,構建大學生兼職的勞動權益保護體系,加強各部門的協作力度,從而有效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兼職大學生;法律保障;勞動者;勞動關系
一、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分析
筆者在今年三月份對我校學生兼職情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在接受調查問卷的在校大學生中,有71.4%的學生正在或者曾經從事過兼職工作。在這些兼職大學生中,有59%的人表示遭遇過受騙上當或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情。結合筆者調查以及近年來的一些公開報道的案件,大學生兼職被侵犯合法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工資偏低且時有拖欠
根據筆者調查問卷的結果,大學生兼職平均每周時間約為10-15小時的占半數以上,因為大學生平時還有課,以一天上課為三節來計算,將課時積累到一整天來看,一周內的有效工作天數約為4天左右,也就是說每天將近工作4個小時。而在這樣的有效時間大概獲得的勞動報酬是400-880元,遠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資水平。這充分說明了兼職大學生的勞動力極其廉價,而工作強度較大,工作時間與工資報酬完全不成正比,就是這樣微薄的工資還經常被用工單位以各種理由拖欠。
(二)人身權利保護有限
兼職大學生除了工資低且經常被拖欠,自己的人身權也經常被用工單位侵害。某些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需要比較專業的崗前培訓,但用工單位往往因為來兼職的大學生不是正式職工而不愿意提供足夠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或專業培訓,致使兼職大學生毫無經驗匆忙上崗,人身安全難以保障。并且,用人單位往往以兼職大學生不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為由拒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一旦大學生因工受傷,無法認定為工傷,自然就得不到工傷賠償金。除此之外,某些用人單位還變相收取押金或擔保金,甚至采取扣押身份證等手段,限制大學生的人身自由,迫使大學生在顯失公平的條件下勞動。大學生在工資被拖欠的情況下,往往因為顧忌到押金和身份證,而根本無法和用工單位公平地討論勞動權益的保護。
二、大學生兼職的立法缺失
(一)“兼職”與“勤工儉學”及“實習”的區別
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勤工助學”的定義是:“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由此可見,勤工助學活動必須是一種校方活動,是對貧困生的一種專門的資助活動,不同于大學生兼職的這種個人的外出打工形式。大學生“實習”是指高校通過課程設置,將理論知識進一步升華,是一種繼續學習,是學校的教學活動的延伸。很多高校都把實習算作是一門課程,計算在大學成績中或折合成學分,構成學生能否畢業的一個硬性條件,而且實習一般并不以獲取經濟報酬為目的。因此,在校實習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文所指的“大學生兼職”是: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為獲取個人經濟利益,為特定的用工方提供勞動并獲得相應報酬的一種私人活動。
(二)兼職大學生是否是勞動者這個問題
目前在國內理論界還有一定爭議。王全興教授主張大學生不能成為招工對象,大學生不是勞動者[1]。董保華教授認為大學生是學生,其主要任務是學習,而外出打工只能是大學生的一種實習與鍛煉,不是一種就業,更不是一種謀生的手段[2]。筆者認為,大學生是勞動者。首先,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只要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行為就可以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用列舉的方法規定了以下四種主體不適用勞動法,即國家公務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等,但并未包含在校大學生。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大學生當然是勞動者,可以適用勞動法。其次,兼職大學生是勞動者符合我國憲法和勞動法。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公民的光榮職責。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勞動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年齡條件。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第二,健康條件。勞動者必須達到擬從事職業所要求的健康條件。第三,智力條件。勞動者的精神和智力應當健全且正常。第四,行為自由。勞動者必須有足夠支配自己行為的自由。以上四個條件在校大學生基本上都符合。首先,從年齡上看,除極少數之外,在校大學生基本都年滿16周歲;其次,從健康條件上來看,除極少數肢體殘疾影響兼職之外,大多數大學生的身體都健康;再次,從智力條件上來看,大學生經過十多年的學校系統教育,并且能夠考上大學,精神智力不會有太大的問題,而且,大學教育為高等專業教育,學生能夠掌握與兼職相關的知識與技能;最后,大學生除正常上課之外,課余時間都可以自由安排,每周有兩天公休日,暑假和寒假加起來將近三個月,再加上法定節假日等足以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三)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構成勞動法律關系。首先,勞動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內容三部分組成。在主體上,如上所述,大學生具備構成勞動者的四個必要條件;勞動關系的客體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有償地將自己的勞動提供給用工單位使用,大學生兼職符合勞動關系的客體;在內容上,大學生兼職中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包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次,從勞動關系的“從屬性”來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從屬性”[3],即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須嚴格執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其統一指揮和安排,在其提供的勞動條件下用其提供的勞動工具從事業務活動。這就是勞動者的“人格從屬性”。勞動者還具有“經濟從屬性”,是指勞動力通過出賣自己的勞動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報酬,構成自己的主要經濟來源。大學生兼職中,勞動者按照規定準時上班,統一服裝。這些行為就是在人格上的從屬性。而大學生通過兼職工作領取的勞動報酬是其主要生活來源,當然也具有經濟上的從屬性。
(四)大學生兼職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區別在于計酬方式、用工時間和休息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從目前大學生兼職的工作內容來看,主要集中在商品導購、促銷、散發宣傳單、商品展示、飯店賓館服務生、辦公室文員等技術含量不高但需要大量重復性勞動的工作方面,而這些兼職工作一般都是在課余時間,工作時間靈活,每天工作的時間較短,很明顯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三、保障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地位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化,我國的法治建設逐步加快,但基礎差、底子薄制約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的訴求逐漸出現了多樣化和復雜化,法治建設的緊迫性和滯后性的弱點就逐漸暴露出來了。1995年,原勞動部下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的調整。”沿用至今的《意見》導致某些用人單位往往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剝奪了大學生兼職中勞動者的身份。根據前文筆者論述,《意見》中提到的大學生勤工儉學根本就不是本文所探討的大學生兼職。《意見》里面提到的勤工儉學是由學校主導的一種官方的對貧困生的資助方式,體現了高校的公益性和教書育人的本質,勤工儉學的學生不是就業狀態,與其所服務的崗位自然也就無法形成勞動關系,因此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的調整。我們要注意,此《意見》的出臺時間是1995年,當時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大學生上學基本免費,工作由國家統一分配,無須到人才招聘市場東奔西走。畢業大學生都具有干部身份或是干部編制。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勤工儉學的學生數量不少,但外出打工賺錢的現象確實很少見,自然也不是一種主要的或是重要的,需要立法加以調整保護的社會關系。因此,當時的勞動法律沒有涉及到兼職大學生也很正常。但是,社會變化很快,法律當然也需要與時俱進,國家應該立法保護兼職大學生,應盡快從法理上明確兼職大學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
(二)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1.采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對非全日制用工并無硬性要求,因此,大量的非全日制用工訂立的都是口頭協議,諸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合同細節無法明確體現在口頭協議中。而且,口頭協議還會出現“舉證難”的問題。所以,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應當通過立法加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也應該規定采用書面合同形式。
2.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但是很多用人單位卻將這一最低標準濫用為普通標準,往往在開始和兼職大學生約定工資時就將工資標準給付遠遠低于全日制用工薪資,而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和全日制工人完全沒有區別,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在這方面,德國的法律則規定,雇主要保證薪酬與全日制用工雇員的薪酬保持一致[4],從而保護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勞動權益,實現“同工同酬”、“同崗同酬”。
(三)完善勞動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涉及到人事檔案和戶口、服務地等多方面因素,所以,我國現行社會保險的繳納人群并不包括全日制大學生,如果直接在此基礎上修改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在短期內也不具備實現可能性。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可參照交強險或旅游強制保險金實現辦法,考慮和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如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在保險公司投保,為兼職大學生購買責任險。這樣,在兼職大學生遭遇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第三方的補償,這方面我國早有實踐案例。溫州政府就有規定,兼職大學生在用工期間出現受傷、死亡情況的要依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5]。
(四)加強高校對大學生兼職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1.加強對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的監督
高校擴招十余年來,入學人數大大提高,中國已經成為全球在校人數最多的國家,而大學生就業問題一直是一個比較棘手的社會問題。大學生就業難不是朝夕之間能解決的問題,高校更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大學教育不僅僅是要教會學生掌握專業技能和基本知識,更重要的是要保證自己培養的學生應該能夠盡快融入社會,為建設美好家園貢獻自己的個人力量。因此,促進就業對于高校應當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高校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出擊,及時了解掌握有關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往屆畢業生與一些兼職大學生保持聯系,為學生兼職和就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時也可以牽頭某些用工單位主辦兼職崗位招聘會,邀請企業進校園,居中監督,讓學生和用人單位實行雙向選擇,也有利于打擊“黑中介”和一些不講誠信的用工單位。
2.加強高校為主導的維權力度
相對于用工單位,大學生畢竟還屬于弱勢群體,一旦受到用工單位的刁難和侵權時,往往因為力量薄弱和對維權事務不熟悉而吃“啞巴虧”,這時候就需要高校及時為學生維權。高校相對于個體學生而言,具有相當的能力和專業人才,在精力、物力、財力上都可以與某些用工單位相抗衡。所以,高校應當建立和完善維權機構,更好地為大學生維權。
參考文獻:
[1]王全興.勞動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董保華,陸胤.企業雇傭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6).
[3]黎建飛.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法律問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22).
二、實習生角度的思考
(一)實習生計劃給大學生帶來的利益
1、了解企業,了解自己,做好職業規劃
通過實習,實習生可以得到更多有關實習企業的信息,接觸、熟悉崗位、單位業務,真正認識工作環境,了解企業的人才需求標準與自身能力的差距。同時,實習生也能夠充分了解自己想做什么,職業傾向如何,親身體會自己是否喜歡這個行業,在實習過程中逐漸形成明確的自我認知,明白學什么,要什么,能夠得到什么,需要自己付出什么。并在此基礎上,切實思考自己將來的就業方向,對今后的擇業方向做出更客觀理智的規劃。
2、進入知名企業的敲門磚
目前,跨國公司及國內知名企業幾乎都具備了完善的實習生制度,通過招聘、培訓、績效考核及薪酬制度等一系列方式來全面考察員工,并直接從實習生中招聘優秀的人才留在企業工作。對大多數大學生來說,實習生是進入國內外知名企業最理想、最便捷的方式,只有進入了實習生的行列才會有機會進入向往的企業工作。
3、接受職業化培訓,轉變角色
企業給在校大學生提供實習機會,有助于幫助他們盡早實現角色的轉變,從學校到工作崗位,實習生的角色轉變不會一步到位,他們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需要接受職業化培訓。培訓過程中,企業為實習生量身定做培訓課程,除對公司概況、企業文化、企業規章制度等進行介紹外,還要針對實習生初涉職場這一特殊情況,增加壓力緩解、時間管理、職業道德、工作心態等培訓內容,幫助實習生盡快適應企業環境,認同企業文化,融入企業的氛圍,實現從思想到行為全方位的快速的角色轉變。
4、獲得可觀的薪酬待遇
大學生利用暑假或者寒假業余時間到企業實習,不僅可以接觸社會、熟悉行業、認清自己,準確定位自己的職業生涯和發展規劃,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
(二)實習生需要注意的問題
1、要有一個正確的態度,有針對性地選擇企業
作為一個剛出校門的實習生,無論實習期間從事什么工作、實習的目的是什么,都要抱著虛心學習、展現能力的態度,而不能認為實習就是一個形式,對實習工作不重視等不正確的想法。同時,實習單位的選擇,首先要和自己的興趣和人生規劃尤其是職業規劃相結合,還要考慮到所修專業等因素,最好能將興趣、人生規劃和專業三者相結合來進行理性選擇。
2、實習生與企業應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生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沒有正式確立,實習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又相當匱乏,在實踐中實習生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因此,簽訂一份實習協議顯得非常重要,在實習協議中,雙方就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等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作為實習過程中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企業角度的思考
(一)實習生計劃給企業帶來的利益
1、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實習生制度是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只要在企業能力所及的范圍內,具備社會責任感的企業都會提供一切能夠提供的資源和機會,幫助社會來培養人才,讓實習生真正地了解社會、了解公司運作,有一個重新認識自己、定位自己和提高自己的平臺。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之下,企業更應當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在企業能力范圍內,為大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2、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實習學生的報酬,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從財政上予以支持;現在,許多行業主管部門又陸續推出了各種實習補貼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這些政策對一些創業初期的企業,或者中小型企業而言,尤其具有吸引力,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另外,從企業自身來說,一些短期內空缺的人員崗位,或者是一些不需要招固定員工的崗位,也可以交由實習生來承擔,節約企業的開支。
3、提高招聘的準確性,豐富企業形象
實習生計劃是招聘和甄選的延伸,通過一段時間的實習,經過有效觀察、評測,企業對實習生的知識水平、崗位適應情況、人際關系交往能力等都會有比較準確的把握,在全方位準確了解實習生基礎上選拔人才,提高了招聘的準確性與可靠性。企業推行實習生計劃,讓更多的大學生受益,利用大學生的口碑營銷來樹立起企業的品牌,豐富企業的形象,提升知名度與美譽度。
(二)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
1、防止成為“黃埔軍校”
企業應該精心打造實習基地,更加有計劃地招收實習生。有部分學生進入企業實習不一定想真正加入該企業,而在于將實習經歷作為進入其他知名企業的跳板。因此,企業在招聘實習生的過程中,需要關注人崗匹配,需要利用面對面溝通的方式了解實習生的興趣愛好、未來職業發展預期,綜合各種信息推斷學生尋找實習的動機,避免成為為其他企業培養人才的搖籃。實習期滿,要收集實習生對公司和工作的反饋,特別是注重收集選擇離開的那部分實習生的意見,為改進下一年實習生計劃做準備。
2、新《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權利,勞動關系沒確立
在勞動關系方面,一方面,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還沒有統一說法,但是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于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另一方面,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這樣,造成了很多時候實習生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處理。因此,從中小企業作為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很有必要的,可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
中圖分類號:G63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2-1578(2015)05-0467-01
在校生實習是指在校大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將已獲得的教學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技巧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以提高職業教育的綜合性教育實踐活動。實踐中常常見到大學生在實習中的權益得不到維護,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障, 有關大學生實習的糾紛也常常是法院棘手的案件。
1.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權益現狀分析
由于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通過該單位的工會組織尋求幫助,也不能向當地勞動仲裁爭議部門提請仲裁處理。有時,實習生和實習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會自愿達成實習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這種約定是口頭的還是有形成書面文字的合同證明,雙方都應當遵守。任何一方不遵守該約定,都是違約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對于實習的期限, 學校往往只規定一個最低限,使得許多實習單位更愿意招實習生來代替正式員工以減少自己的用工成本,掛的是實習生的名義, 卻行正式員工之實, 甚至在節假日值班和值夜班, 卻沒有報酬和加班補助,即使實習生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仲裁部門也不能受理此類仲裁要求。實習生只能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權益糾紛。
更值得關注的是實習期間的大學生只有極少數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保障協議。調查顯示:大部分用人單位不愿意跟實習生簽訂勞動保障協議。同時,部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識到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性,相關配套的學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規尚未健全,這些致使大學生在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醫療等事故時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依,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2.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勞動力市場呈現供過于求的態勢,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高等教育大眾化時期,高校的擴張致使畢業生數量急劇增加,就業壓力逐漸增大,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為自己贏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學生首先必須取得實習的這場演習戰的參與權。
"企業管理者為獲取利益,不擇手段降低成本市場經濟使企業有了用人自,競爭體制的引入使得企業置身于市場競爭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為企業的目標。為了追求利益,節約開支,占領市場,有的用人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他們僅僅把實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種種理由克扣實習生工資或者抵押金,他們想盡一切辦法利用實習生為企業創利創惠。還有一些職業中介機構,看準學生缺少社會經驗和找工作心切的心理,許以頗具誘惑力的承諾,引學生入套,而在收取高額中介費后,卻又以種種理由不履行當初的承諾。
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大學生的心理是復雜而多變,特別是一些基礎學科專業、 或學習成績不佳、學歷層次不高的大學生以及女大學生,表現得更為焦慮和急躁,為了找到工作,他們不惜一切代價,同時自我維權意識和保護能力弱 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實習期間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處于劣勢,使得一部分大學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護的對策
3.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
3.1.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大學生實習權益法律保護意識。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認為,解決此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實習期間的大學生納入法律制度的調整范圍,或者出臺更為明確的為實習期間大學生服務的法律條文,切實降低大學生因實習期間權益受損而維權的成本,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
3.1.2政府應建立、健全有關大學生實習期權益保障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以保障實習生合法權益為宗旨,制定本地方有關大學生實習的規章制度,明確實習單位、學校、學生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設立專門的工作部門,組織實習單位、學校、學生三方簽訂實習協議,并監督學校與實習單位對學生實習期的管理。
3.2健全實習單位和學校責任制度。
3.2.1實習單位應制定一套完善、規范的實習生制度。實習單位應在學生進入實習崗位前,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講明應牢記的注意事項并為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環境,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同時,企業應本著愛才、惜才的觀念,多給予一些寬容和幫助。企業應制定詳細的實習計劃,做到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實習工作。 內容包括實習工作目標、 實習課題、培養措施、實施細則等。并且企業應安排理論和實踐"。
3.2.2學校應建立、健全校內外實習制度,加強規范管理。校方應主動與實習單位友好協商,在學生完全自愿前提下,簽訂三方協議。實習前,學校應事先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實習紀律、安全教育,講明應牢記的注意事項,做好學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實習期間,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了解學生意見、實習表現,及時解決學生在實習中遇到的困難,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學校可以通過短期培訓班、開展實習權益保護講座、開設有關實習安全等課程,為實習生提供咨詢服務,全方位地讓大學生掌握相關知識, 提升實習生自我保護意識。實踐表明,開設短期實習權益保護培訓,是避免實習生步入陷阱的有效方法。
參考文獻:
[1]周玉:《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護問題》,中國科技信息報,2010年第14期,第4頁。
[2]徐新燕:《淺析學生實習期間勞動權利的保護》,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報, 2010年第1期,第8頁。
關鍵詞:全民醫保 大學生 醫療保險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治療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發展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二)征集對象和范圍:征集的主體對象為各級各類本科、大專應屆畢業生、往屆畢業生、在校大學生、普通高中(含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年齡為18至21歲,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3歲,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年齡放寬到24歲,征集在校學生(全日制)的年齡為年滿18至22歲。年底滿17歲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適量征集。
(三)報名方法:適齡青年應征入伍報名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1寸近期免冠照3張)、戶口本、高中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往屆畢業生不需要)前往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武裝部登記;企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應征入伍的青年直接在本人單位和就讀學校武裝部報名登記即可。
(四)應注意的問題
(1)沒有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大專院校,由所在學校保衛處(學工處或就業辦)指定專人在積極配合兵役機關開展工作的同時,負責在校就讀學生應征報名登記,爾后統一上報院校(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武裝部。
(2)目測初檢:負責報名的各基層武裝部(大專院校)負責人要對前來報名的應征青年進行目測(詢問)初檢。
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
男性體重: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0%、-%;
標準體重=(身高-0)kg;
視力低于其標準的不給予報名登記:普通高中畢業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視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視力不低于4.5;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視力放寬至4.6,左眼裸眼視力放寬至4.5。
身體部位刺有“點、字、圖案”,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顱腦外傷,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骨、關節、滑囊疾病或損傷及其后遺癥,手指殘缺,耳廓畸形的不給予報名登記。
(3)對前來報名的應征青年要認真核實其身份性質,戶口區別要填寫為“農業和非農業”,詳細登記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出生年月,防止誤填、漏報。
(4)在校大學生應征報名應持學生證、身份證和學校開具的“在校就讀(實習)證明”,證明的具體內容:入學時間和畢業時間、所上年級、出生年月和本人在校期間就讀時的現實表現(加蓋院校行政章)。
二、體格檢查階段
1、時間:月日至20日
2、程序:參加兵役登記后被區征兵辦公室初檢確定為合格者的應征公民,在接到體格檢查通知后,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2張到指定征兵體格檢查站領取體格檢查表接受身體檢查(注:各基層武裝部統一組織、集中前往體格檢查站,路途注意安全)。
3、應注意的問題:參加體格檢查的應征青年在接到通知后,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體檢站,應提前打電話給戶口所在地武裝部負責人說明。否則,按放棄處理。
體檢期間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
三、政治審查階段
1、時間:月21日至月30日
2、程序:經過體格檢查并合格的對象(合格人員名單公布為準),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高中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在區征兵辦公室領取政治審查表,接受區征兵辦公室、教育局、公安戶政科對其進行的政治審查、學歷驗證、集中走訪等相關程序綜合審定,期間應征公民應如實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員的有關情況(協查表)。政治審查評定結束后,公布政治審查雙合格人員名單。
注:對體檢合格應征在校大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主要由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負責,學校保衛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原籍所在縣(市、區)公安部門負責。
就讀學校對應征大學生的政治審查的具體辦法是:學生所在系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進行初審,將審查結果填寫到《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中“就讀學校對本人在校期間表現及文化程度鑒定意見”欄;學校保衛部門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應征大學生進行復審,將復審結果填寫到《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中“村、居委會或企業事業單位鑒定意見”欄;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應征大學生的審查意見,填寫到《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中“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查意見”欄;學校負責將綜合審查意見填寫到《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綜合審查意見”欄。
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的具體辦法是:區征兵辦公室將《應征在校大學生協查函》和《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調查表》寄往學生原籍所在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原籍縣(市、區)公安部門對高等學校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情況組織政治審查,在《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調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發回學校所在地征兵辦公室。
四、審批定兵、辦理入伍手續
1、時間:月1日至日
2、程序:區征兵辦公室會同教育部門、公安部門、衛生局和院校相關人員對雙合格應征青年進行集中政審走訪,綜合評定后并審批定兵,張榜公布擬定新兵人員名單,接受群眾監督。被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由區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發放服裝和《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應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后,應按規定辦理戶口注銷、轉黨(團)關系等。在此期間,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飲食衛生,不要遠離住地,隨時準備按時到指定地點集合報到。在新兵到達部隊三個月后,其家屬到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按其農業、非農業戶口,分別領取“優待安置證”,憑證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撫政策。
五、總結表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