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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3-02-15 2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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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制度

篇1

本辦法所稱專利產品是指在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宣傳材料上標明專利產品字樣、專利號、專利申請號等專利標記的產品。

第三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市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和業務指導。

各縣區專利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質監、工商、*、廣播電視、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主管部門做好專利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凡經營專利產品的商業企業及個體經營戶(以下統稱經銷者),應當建立審核、登記和管理制度。對生產廠家生產專利產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驗證《專利證書》原件及其繳納當年年費的收據原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備查。上柜銷售專利產品時,應當明示專利產品有效證明文件。

第五條經銷者對購銷的專利產品難以辨認的,應當請求專利主管部門予以查證,并出具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證明。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不得制作或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廣告。

合法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商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產品管理制度,設立負責專利保護工作的管理機構,選配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產品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負責商業企業專利保護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熟悉專利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其基本知識和技能。其具體職責是:(一)根據《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經銷專利產品審查、登記、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單位涉及有關專利產品經營管理檔案,將所銷售的專利產品登記造冊,并按季上報當地專利主管部門備案;(三)在各經銷部、營業柜臺建立專利產品銷售監督員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監督管理網絡;(四)對本單位經營專利產品的行為進行審核,對涉及與專利相關的事務及違反專利產品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糾正;(五)協助配合專利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專利產品工作;(六)負責對本單位員工有關專利方面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

第九條商業企業經營銷售專利產品的,在產品進貨、上柜或公開銷售前,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在經營場所擱置、懸掛或張貼其經營銷售專利產品廣告、宣傳單,應當由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準;

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或在公共場所張貼專利產品廣告,須有專利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否則,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服務或者該廣告。

第十條商業企業專利產品管理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權要求供貨人(產品生產廠家或產品批發商)提供下列有關文件、資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一)產品所涉及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以及專利權人繳納當年度專利年費收據原件,或者產品所涉及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及繳納專利申請維持費收據原件;(二)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專利證書)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身份證明以及專利權轉讓承讓人身份證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登記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經審核發現所進貨的專利產品、擬上柜或公開銷售的專利產品涉嫌有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情形時,經銷者應停止進貨、停止銷售,并應及時告知當地專利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對專利產品保護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專利主管部門舉報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專利主管部門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市知識產權局對在專利產品經營銷售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商業企業予以表彰,可授予《經銷專利產品信得過單位》稱號。

第十五條專利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或者干擾。

第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或者為其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專利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被認定為《經銷專利產品信得過單位》稱號的,取消其資格。

篇2

本辦法所稱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第三條文化部負責全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美術品市場的發展規劃,審批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

(五)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外匯財務制度;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美術品經營業務,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進出口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

(三)進出口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文化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報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進出境手續。

第九條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30日,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展覽的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意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同意的說明理由。文化部應當在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展品進出境手續。

第十一條文化部對當代藝術品精品實行保護,保護制度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美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或者傳播、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三條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五)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美術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

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不得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美術品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將企業的服務承諾、經營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記錄在案,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四)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篇3

第三條合肥市商務局負責全市豆制品市場管理的領導、協調工作,商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規劃、物價、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權限對豆制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豆制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辦理環保、衛生許可、工商登記等手續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肥市商務局根據全市豆制品市場需求和加工生產能力,規劃確定若干豆制品生產基地;鼓勵社會投資興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產基地。

豆制品生產者原則上應當進入豆制品生產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豆制品生產者應采用合格原料,保證生產過程中的衛生條件,確保產品質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鼓勵不斷改進豆制品生產工藝。

第七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

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條豆制品經營者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已取得合法資格的生產者、經營者采購豆制品,并取得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成分、價格、數量,并加蓋生產者印章。

第九條進入市場銷售的豆制品應當為已取得合法資格的豆制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非法生產的豆制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市場內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第十條定型包裝的豆制品的產品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標簽標準的要求;銷售散裝豆制品應當有銷售標簽,標明豆制品名稱、價格和生產者名稱。

第十一條對非法生產經營豆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篇4

二、建設一只“有激情、懂技術、精服務”的營銷團隊

成立銷售公司,根據渠道銷售和終端銷售的特點,劃分為:大沈陽(沈陽、撫順、鐵嶺)——終端營銷,遼南區域、遼寧其他區域、吉林區域、黑龍江區域、內蒙區域——渠道銷售網絡。

三、實施“長效差別激勵”制度

生產管理人員:基本工資+產量獎(質量控制)+目標獎

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新產品開發獎+目標獎

質量人員:基本工資+質量目標獎

行政人員:基本工資+工作目標獎

勤雜人員:基本工資+滿勤獎

四、強化“第一責任人安全監控”制度

五、對產品質量實施“一責、一控、一檢”的方法

“一責、一控、一檢”——下道工序為上道工序負責制,嚴格執行過程監控,落實產品入庫前終檢。

六、車間實施“準軍事化”管理

七、加強技術攻關和新產品研發

八、建立“例會管理”體系

建立日常事務處理“日例會”(15分鐘——30分鐘)、每周生產調度會、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每月產品質量分析會、經理辦公會、車間工人晨會(5分鐘-10分鐘)。

九、實行定額領料,加強車間成本核算

十、建立考評體系和培訓機制

人力資源部門做好日常考評和考核,通過不同形式的培訓提高工人的技能。

十一、建立計劃管理系統,實現“事前計劃、事中管控、事后審計”

十二、安裝工程實行“三三項目管控法”

三三項目管控:“工期、質量、安全”,確保工期三因素——人員、材料、資金,確保質量三因素——產品質量、安裝質量、管理質量,確保安全三因素——人員安全、材料安全、運輸安全。

十三、推行“三心工作法”

“用心經營、用心管理、用心工作”,認真做事只能把事做對,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

十四、創建“一嚴二強三高”的管理模式

創建“嚴格的紀律,強力的執行力和落實力,高效率、高業績、高回報”的企業管理模式。

十五、建設一支具有“團結精神、合作態度、真誠內心”的創業管理團隊。

篇5

企業管理制度有豐富的內涵和廣泛的外延。從企業文化建設要求來說,它包括企業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職工崗位責任制,民主管理制度,企業禮儀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森工企業來說都必須有利于治危興林,都必須從加強職工教育入手,輔以紀律保證,才能得到貫徹。

從目前的森工企業的管理現狀來看,還需要強化管理意識,在加強科學管理的同時,企業管理干部的經營觀念,必須超越舊的管理模式,去適應“治危興林”的需要。如果繼續停留在“粗放”的管理模式上,不去探索、創新、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那么就會帶來管理上的危機,治危興林就是一句空話。所以說,森工企業的管理干部,在治危興林中一是經營管理的思想要轉變,給企業創造一個既有“治危”的氣氛,又要能夠使每個職工的聰明才智得到充分發揮的“氣候”。依靠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職工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實現治危興林的戰略發展總體目標。二是經營管理方式要轉變,要使管理方式適應治危興林的需要,必須克服企業單純是人們求生場所的舊觀念,而要讓職工去實現自身價值。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僅使企業管理更加出色,更加有效,更富有活力,也要在調動和挖掘職工的潛能上提供可靠的保證,這樣才能加快“治危興林”的步伐。三是經營管理的內容要改變,就是在嚴格執行企業理制度的基礎上,培養和樹立職工的正確價值觀和道德準則,使他們成為實現“治危興林”總目標的自我管理者和自我奉獻者。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森工企業文化中,弘揚企業精神,同職工群眾一起艱苦努力,走出一條“治危興林”的新路。

一、環境建設與“治危興林”

在企業文化建設中,企業環境建設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企業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生產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企業環境的好壞,從某種意義上反映了一個企業的管理水平、領導素質和職工群體素質,以及企業的精神面貌。也可以說企業環境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面“反光鏡”,對“治危興林”總目標的實現,都有著重要的影響。

1、抓好企業的政治環境是“治危興林”的基礎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條件。省委、省政府把“治危興林”納入了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給我們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企業應當怎樣創造一個實現“治危興林”目標的環境,使廣大職工群眾弘揚企業精神,盡到每個人的義務,應當加以重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組織職工參政議政,既要使每個職工為“治危興林”獻計獻策,又要發揮群眾保證監督作用,推動“治危興林”目標的實現。

2、搞好企業的生活環境是生產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職工心理上的要求。要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發揮職工主人翁作用,盡心盡力地抓好生活環境的美化、綠化、靜化、香化尤為重要,同時也要抓好集體的文化福利設施建設,使職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烏馬河林業局注意了這個問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搞好生產工作環境是推動“治危興林”的要求。企業是職工生產工作的場所,良好的生產工作環境,能將人的情緒由低處向高處轉變,干活順心順手,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治危興林”中,抓好內部挖潛,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充分利用林區自然優勢,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搞好企業橫向聯合的同時,生產工作環境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企業形象與“治危興林”

企業形象是企業文化建設的綜合反映,也是社會認可的企業外部表現。作為一個森工企業,怎樣塑造自己的形象,這是在“治危興林”中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企業精神、企業目標、道德規范、企業規章制度、企業環境等,都構成了企業形象的因素。我認為塑造完美的森工企業形象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兩個根本的素質問題,一個是領導的素質建設問題,一個是職工隊伍的素質建設問題。解決好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森工企業才能有好的作風,好的風格,從而塑造一個良好的森工企業形象。

篇6

秀水街市場是北京最有影響的國際旅游購物市場,商標權保護問題突出。分局采取打擊防范和引導提升相結合,不斷強化市場主辦單位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促使企業轉變經營理念,力推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使秀水街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加強。

1,實施商標授權,打造“品牌秀水”

為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全面提升秀水形象,分局和秀水街市場管理公司決定共同打造“品牌秀水”。

打造“品牌秀水”,就必須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弘揚民族品牌,引進中華老字號和中國當代馳名商標,引入國際知名品牌,將秀水市場打造成為一個品牌市場。

為此,分局通過清理清退涉假商戶,調整整合業態形式,形成了以中華老字號(包括謙祥益、內聯升、盛錫福)為主要特色的中華絲綢一條街和精品走廊,為進一步推行商標授權經營提供了經驗和示范。

2,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

商標授權經營的推行,必然涉及商戶經營模式的調整和轉型,亟須資金支持和扶助。為此,秀水街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對按商標授權經營要求調整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的商戶給予租金減免,并為知名品牌進入秀水提供信譽擔保,全力推進商標授權經營工作。

3,與國際知名品牌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

2006年6月7日,在中國商務部和歐盟高級官員的見證下,秀水街與歐盟20余家國際品牌代表簽署了《關于加強市場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售假行為的諒解備忘錄》,其內容主要是雙方確定了“二步處理”原則,即市場對第一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予以停業整頓:對第二次被發現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終止租賃合同;同時,建立有效保障機制,并協助聯合維權企業追究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4,匯編《市場管理規范》

在實施商標授權實踐中,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制定了進貨備案登記制、日常巡檢制、導購違規記分卡制、黃牌警告制和獎勵政策。分局將這些內容進行系統整理歸納。并上升到理論高度,匯編成《市場管理規范》,可供國內同類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借鑒。

二、建立商標數據庫。完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了更好推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落實項目管理目標,分局總結團結湖轄區的經驗,進一步建立以“一個核心,四項制度”為內容的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制度。

一個核心:

指導市場主辦單位進行商標數據收集,建立所、市場兩級商標數據庫,形成以商標數據庫為核心的商標授權經營制度。

為實時掌握商標授權經營動態。我們為每個市場建立一個商標數據庫,把市場內商標信息全部錄入微機。對市場商標工作實施量化管理,截止到2006年10月底共收集商標數據7110條。數據庫由市場情況統計表、注冊商標統計表、未注冊商標統計表、商標統計表、重點監控商戶統計表五部分組成。

商標授權經營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經營者對其經銷的帶有商標的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市場主辦單位要在市場內實行商標授權經營管理,完善市場自律體系,積極引導商戶走“品牌”經營之路。要從調整商品結構人手,疏通渠道,積極引進在國際和國內有競爭力的品牌,將假冒品牌、“傍”名牌、信譽差的商品清退出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項制度:

1,市場商標數據實時分析制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化,商標數量也呈現快速增長之勢。為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托商標層級流轉監管機制,利用商標數據庫強大的統計功能,對不同市場做出針對性分析,從而快速準確地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更多地投在被侵犯風險系數高的商標上,從而震懾潛在違法者。商標層級的標準是商標的風險系數,該系數可以通過對商標數據庫進行數量分析來導出。

2,數據交換與信息通報制度

該制度幫助T商部門對市場商標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發現問題時能及時與商標權利人及商標人取得聯系,實時地做出行政指導:促進經營者、市場主辦單位、商標權利人之間的交流與互動,為三方搭建工商服務平臺:定期對商標授權工作開展培訓,請轄區內示范店介紹經驗。積極幫助質量好、信譽高的未注冊商標注冊,讓質量好、信譽高的商標受到更全面地保護,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市場良性競爭。

由于商戶變更或季節性換貨等原因,商標數據庫內的數據容易滯后于當時的具體情況。因此。我們特別注重數據信息的實時更新,要求市場主辦單位必須將商標變更情況統計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每周向工商所報送市場商標變更情況統計表,工商所每月匯總。工商所市場外勤在日常巡查中也要將商標變更情況列入工作內容。將巡查中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錄入數據庫。

3,以商標權流轉層級為依托的商標分類監管制度

根據商標權流轉的不同途徑,分局制定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對于注冊商標采取以商標權流轉方式為依據的自有品牌、品牌、多級品牌、進口品牌實施層級監管,經營者對每一類品牌商品來源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對于未注冊商標以國內品牌和進口品牌為劃分標準實施單獨監管。這種模式能夠使市場主辦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更有效地將侵權商品清理出市場,能夠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及時、準確地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4,以戶管標、以標管貨的日常監管制度

篇7

第二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統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發經營許可

第五條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八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除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相關資質,具備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配送服務能力;其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頒發管理。

第三章零售經營許可

第九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

第十三條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第十四條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許可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況及批發經營企業的基本信息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撤銷其相應資質,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批發企業未建立并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或者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未按規定將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除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罰外,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辦理變更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式樣。

篇8

第三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參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屬于企業法人;(二)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五)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中標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并簽訂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

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合同的約定以外承擔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下達該任務的政府應當給予其相應補償。

第十條因行政區劃變更與城市政府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由改變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擬中止合同的,必須在3個月之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還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停產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篇9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并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并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篇10

第三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子經營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不含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種子經營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種子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種子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種子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種子質量負責,其銷售的種子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適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種子經營者銷售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品種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范圍以國家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五條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二)受依法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經營種子的;

(三)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農民個人出售、串換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規種子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或變更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經營場地使用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市或縣(市)、上街區種子管理機構備案。受依法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還應當提交代銷合同和委托方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推廣者應當持種子的品種來源、品種特征特性、栽培技術要點、品種生產試驗情況等材料到市或縣(市)、上街區種子管理機構登記。

第八條市、縣(市)、上街區種子管理機構受理農作物種子備案或登記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市、縣(市)、上街區種子管理機構辦理農作物種子備案、登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種子經營者委托銷售和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和經營范圍內委托,并與受委托方簽訂書面代銷合同,明確代銷的品種、數量、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禁止受委托方再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種子。

第十條種子經營者銷售種子應當向購種者開具有效憑證。農民出售、串換個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規種子,購種人要求開具有效憑證的,出售人應當如實出具載有品種名稱、產地、數量、價格及出售人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的憑證。

第十一條禁止銷售下列種子:

(一)假種子;

(二)劣種子;

(三)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種子;

(四)應當包裝而未包裝的種子;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樣式不符合規定的種子;

(六)冒充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規種子;

(七)未作明顯文字標注的轉基因種子;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種子。

第十二條種子經營者廣告時,其的種子廣告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農作物種子的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或登記內容相一致。

廣告經營者、者在廣告時,應當查驗種子生產者或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以及該品種的審定或登記證明,并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種子經營者批量銷售種子時,交易雙方可按約定對該批種子封存留樣,分別保存。因種子純度發生爭議時,以該樣品的鑒定結果為爭議處理的依據。

種子經營者或使用者可委托有檢驗資質的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對種子的發芽率、凈度和水分進行復檢。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種子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種子經營違法行為。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應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依法執行公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種子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按照種子質量檢驗規程抽取樣品;

(三)依法對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四)查閱、復制涉嫌違法經營者的合同、發票以及賬簿等憑證。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規定有處罰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備案的;

(二)冒充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規種子進行銷售的。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核發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二)從事或者參與種子經營活動的;

(三)對種子經營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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