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19:58:2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安置房買賣合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拆遷安置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置房屋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甲方拆遷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房屋面積和價格:
買賣房屋面積為_____平方米,按 元/每平方米計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但實際安置房屋不足或超過 平方米,按實際面積 元/平方米計算總房款,多還少補。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幣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尚欠房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付款 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期(尾款)7
萬元在該房產兩證正式更名過戶給乙方后付清。 甲方的銀行帳戶:開戶行 戶名 賬號 。乙方可現金支付給甲方也可將購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帳戶。
第五條、房屋交付:
對本房屋以后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約定進行。
由于現實原因,本小區房產暫時無兩證,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購買該房,經雙方協商,更名時及更名后辦證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產權證辦好后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違約責任條款:
1、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須將該房已交房款及各項費用的收據原件和該房所有的鑰匙交給乙方,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拆遷安置協議及與買賣房屋有關的票據復印件壹份,若乙方日后將上述收據和鑰匙丟失,須自行承擔所有責任,與甲方無關。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因本房暫無兩證,雙方約定甲方收到購房款,乙方拿到本房鑰匙為交易成功,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若乙方進住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書,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五萬元整。乙方反悔,并同樣支付違約金貳拾萬元整,并無條件搬出該房。
4、乙方根據本合同第5條的規定向甲方提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甲方超過30天不協助乙方辦理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5、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屋移交給乙方后,其該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如由國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升值,貶值,拆遷等),造成的損失或收益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享受或承擔。
6、該房產為甲方夫妻共同財產,簽訂購買合同后與任何人無關,如期間發生任何糾紛,甲方違約則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貳拾萬元整。
7、如果甲方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或者其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也支付連帶責任違約金貳拾萬元整。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通過法律方式解決糾紛。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 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產權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備查。
甲方(簽字生效): 乙方(簽字生效):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年 月 日
擔保人(簽字生效):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工作單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文二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產權人)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有位于 的房產一套,屬于城東片區的拆遷人,甲方與泉州市城東片區拆遷指揮部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根據協議,甲方對原房產可得到安置房面積 平方米,甲方自愿將其中120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拆遷安置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置房屋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現尚未選房和安置。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甲方拆遷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的交易房屋面積和價格:買賣房屋面積為__120____平方米,按 元/每平方米計價,共計人民幣
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但實際安置房屋不足或超過120平方米,按實際面積 元/平方米計算總房款,多還少補。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尚欠房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在選房后三日內付 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和鑰匙付
元;第三期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三日內付 元。 甲方的銀行帳戶:開戶行 戶名 賬號 。乙方可現金支付給甲方也可將購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帳戶。
第五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配合乙方憑安置選房順序號證辦理選房。待通知交房后五日內,甲方將約定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關于產權登記及過戶的約定:
對本房屋以后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約定進行。
1、買賣房屋辦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手續所需繳納的稅收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辦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應自領取之日起五日內,將領到的產權證書交由乙方。
2、在已辦理到甲方名下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之后,自乙方向甲方提出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請求之日起30天內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相關費用(包含雙方交易費、營業稅等)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七條、補償費和建筑差價的享有和承擔
1、根據甲方和泉州市城東片區拆遷指揮部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指揮部應給付給甲方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平方米每個月5元,由乙方享有,從最后一期乙方的支付房款中扣除。
2、安置房應支付給指揮部的建筑差價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首付給甲方的房款歸甲方所有,其余款項退回給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書,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4、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甲方提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甲方超過30天不協助乙方辦理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通過法律方式解決糾紛。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2007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產權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備查。
甲方(簽字生效): 乙方(簽字生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文三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將其所有的安置房自愿出售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拆遷安置房屋座落在肥西縣上派鎮涼亭安置點9號樓二單元504室,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第二條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甲方拆遷安置房該房屋是 、 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產權糾紛,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 上述房產的面積和價格
買賣房面積為82平方米,共計人民幣 叁拾壹萬元 (¥:310000.00)
第四條 付款時間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首付人民幣 叁拾萬元整(¥:300000.00) ,
由乙方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給甲方,尚欠房款 壹萬元整 ,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當日將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由乙方所有,并由乙方使用、收益、處分。
2、甲方交付的房屋即現有雙方見證的房屋,交付后所有質量問題,甲方概不負責。
3、甲方交付房屋后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致使房屋受損,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 產權登記及過戶約定對本房屋以后需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約定進行:
1、甲方在國家政策許可的情況下,能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應在能夠辦理的三個月內積極辦理。
2、買賣房屋辦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所繳納的稅收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辦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應自領取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3、在已辦理到甲方名下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之后,自乙方向甲方提出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需相關費用(包含雙方交易費、營業稅等)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土地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4、如買賣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能直接辦到乙方名下,所需相關稅收和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條款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
2、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乙方退還買賣的房屋,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
第八條 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通過法律方式解決糾紛。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并附帶____一間,位于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__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 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 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后,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但如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 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 ___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注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 ______%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
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為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說明:
1、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
第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地址_______ 郵編____電話____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賣人:聯系電話:________
買受人:
身份證: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買受人自愿購買甲方開發的商品房,位于淄川經濟開發區眉山小區,第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室,該商品房用途為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輔房
[儲藏室車庫]_____單元____號,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二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并據實調整合同總價款。
第三條:房屋計價方式及價款。
1.該商品房按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元;輔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______元。共計總房款為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水電無開戶費,暖氣開戶費以供暖部門標準,望釀村村委負擔20%。
3.除上述商品房價款外,甲方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代收下列費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該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計人民幣拾____萬仟佰拾元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5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該商品房封頂時再支付總房款4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再支付總房款1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其他款項付款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分期付款的時間(封頂、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為準。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滯納金。
1.逾期超過十五天時,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自動放棄購房權,乙方按總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
3.購房客戶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后悔約的,已收取的房款將作為違約金被甲方沒收。
如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為年月日,甲方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順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
2.受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響而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時;
3.其它經建筑部門認可的不可預見因素時;
4.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導致工程延期;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付房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八條:交接。
1.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屆時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
2.若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仍沒按要求付清相應款項的,導致商品房不能辦理交接,按乙方違約處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保修責任及期限。
1.甲方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規范、質量標準施工,經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甲方在交房時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屬于乙方未按《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從而造成意外損壞,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協助維修。
第十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時間的承諾。
交房時達到水、電通的基本要求,必須保證客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產權及使用權約定。
1.乙方所購房屋交付使用后,產權等由經濟開發區及望娘村委統一辦理。
2.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乙方按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和土地部門規定提交所有有關登記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不能及時向甲方提權登記手續及相關費用而導致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延遲或不能辦理,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選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責任方除負擔對方實際經濟損失外,另外負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娘村委一份),合同副本送有關部門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后自行終止。
出賣人(簽章)
經辦人
年月日
買受人(簽章):經辦人年月日
拆遷安置房購房合同閱讀
出賣人:成都忠捷臵業有限公司
買受人:徐俐身份證號:
鑒于買、賣雙方已于20xx年4月9日簽定《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特作如下補充約定。本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一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前述合同與本補充協議有抵觸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一條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五條補充約定如下:
買受人選擇下列第一種付款方式。
一、買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買受人于本補充協議簽訂的同時(即20xx年4月16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購房款,本補充協議約定房價總款為1155360元(大寫: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零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伍元)。
二、買受人采用銀行按揭貸款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
1、買受人于本補充協議簽訂時一次性向出賣人支付按揭購房的首付款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認購定金×元),余款:×佰×拾×萬×仟元,買受人以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2、按揭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須于主合同簽訂后3日內(即20xx年4月12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銀行的要求,將辦理按揭手續所需的相關文件交到按揭銀行,用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
2)買受人承諾在簽訂主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到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據所購房屋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承諾書》。
若買受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仍未辦理完畢按揭貸款手續的(以與按揭貸款銀行簽署《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為準),則視為買受人違約,此種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在書面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5%的違約金。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
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后剩余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金額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復為準。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金額與買受人申請的金額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復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逾期付清,則視為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總購房款5%的違約金。
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由出賣人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首付款扣除買受人應承擔的違約金后剩余部分,由出賣人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第二條關于房屋交付事項的補充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賣人有權抗辯買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請求,直至買受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1)買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應付款或應承擔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與出賣人辦理完畢房屋面積補差(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之間的誤差)協議的簽訂及房款找補手續之前;
3)按揭付款的買受人未向出賣人提交代辦權屬證書的資料和費用的。
2、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簽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政策變更等)、項目施工片區停水、停電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賣人可據實延期交房而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3、房屋達到主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時,無論買受人是否接到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買受人均應按主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前往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出賣人對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則按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規定的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買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房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逾期未簽署房屋交接清單的,其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為該房屋實際交付時間,房屋的毀損、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過錯,未能按期交付,應視為出賣人已按時交付,房屋的保修期開始計算,與商品房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維修資金、全部稅費及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出賣人領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時,應由買受人本人自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若買受人本人確實無法在主合同約
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可以公證委托的方式委托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續,委托應具備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
5、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應按成都市有關規定將所購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至房產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管理銀行,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按時交納上述費用的,買受人應每日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同時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責任;
6、買受人承諾按照主合同對房屋用途的約定使用房屋,不做商業、辦公使用或出租給他人做商業、辦公使用;
7、出賣人有權將主合同附件六中約定的裝飾、設備更換為同檔次的裝飾、設備,并不視為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十三條補充約定如下: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的,據實結算房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不退房。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面積誤差比=(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100%。
第四條關于附帶花園或露臺的約定:
1、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筑區劃范圍內,與底層房屋直接毗連的花園或露臺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分割,并授權相應的底層房屋買受人專有使用,非該相應底層房屋買受人自愿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綠地的共有使用權;
2、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所在樓宇附帶有屋頂花園或露臺的,由出賣人統一分割,并授權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專有使用,對出賣人統一分割,非該頂層房屋買受人自愿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的使用權,不得主張任何權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附帶花園或露臺的房屋的買受人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規定,并不得改變和損害花園或露臺的隔離方式及其內設臵和相關的公共設施,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用途,不得建造構筑物;
4、上述附帶花園或露臺的大致位臵和形狀、范圍、面積,由出賣人在銷售時展示給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買受人,但其實際的位臵、形狀、范圍、面積可由出賣人根據修建地點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買受人不得因實際狀況與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異議或者要求出賣人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本補充協議項下商品房房屋產權證的,買受人須全力配合辦證事宜并向出賣人出具委托手續,在出賣人向其交付本補充協議項下的商品房時,須向出賣人支付按國家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各種稅、費并提交相關全部資料。
出賣人應在商品房所在項目所有物業的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2年內協助買受人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國土管理部門。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上述費用并提交相關資料,由此導致權證辦理延遲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同時應賠償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雙方約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補充協議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均不對買賣雙方具備約束力,也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等事項的標準及條件,其內容僅供參考。
第七條買賣雙方在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無任何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下單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的購房總款的15%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賣雙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導致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退還買受人購房款。
第八條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待相對人在履行合同時的通知、告知事項,如因重大事項需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則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相對人,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成都市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3日視為送達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后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在本協議簽訂后,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電話等通信及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均應以書面方式2日內告知對方。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后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出賣人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前已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預售許可證(或者城市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及文件,買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規、示范文本和證件所表明的內容,出賣人還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向買受人明示了《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予以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遵守該《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出賣人已對《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本協議中所有作黑體字標識的條款對買受人進行了充分說明,并對其他條款根據買受人的重述進行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無異議。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買受人:徐俐
授權代表:委托人:
年月日20xx年4月9日
標準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本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一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XX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XX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XX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XX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XX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自愿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后,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但如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并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______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注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 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說明: 1. 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 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位于第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房屋現狀:**。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屋的交易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當日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剩余款項*于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后一周內支付。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出售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所有,甲方應當按已交付的房價款的 %(大寫數字)按日向乙方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并支付違約金,即房價款的*%(大寫數字)。
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產權登記的約定:
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給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房屋因甲方及甲方承諾(甲方承若*年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因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或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名下,甲方須承擔房價款的*%(大寫數字)違約金責任,其所產生的與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取得姓名標注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乙方損失。
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第十條、違約責任條款:
1、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乙方。
3、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向甲方提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甲方超過______________天不協助乙方辦理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已付款的______%違約金。
4、當房屋因城市規劃再次面臨拆遷安置時或增值是,拆遷補償款或增值款歸乙方所有。
5、當出現因繼承、贈與或其他涉及房屋產權所有人變化時,新的產權所有人承擔甲方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 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電 話:
年月日 年 月 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
【關鍵詞】心房顫動;胺碘酮;心脈寧
心房顫動在臨床上簡稱房顫,是一種十分常見的心律失常,能夠導致循環系統血流動力學改變,使患者產生胸悶、心悸的癥狀,嚴重者會導致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發生急性心血管事件。在治療上臨床首選胺碘酮復律,但復律后心房顫動存在著較高的復發率和長期使用胺碘酮具有較大的毒副作用。因此,在房顫復律的同時,如何減少心房顫動復發率和胺碘酮的毒副作用是治療心房顫動的一個常常研究課題。我院自2010年2月-2011年12月選用胺碘酮聯合心脈寧治療52例心房顫動患者,取得滿意的療效,現作如下報道: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本組103例患者來自于我院2010年2月-2011年12月經常規心電圖或24小時動態心電圖檢查,臨床診斷為心房顫動的門診或住院患者,隨機分成兩組。使用胺碘酮聯合心脈寧治療(下稱治療組)52例患者中:男性32例,女性20例,年齡20-77歲,病程:1-37年;使用胺碘酮治療(下稱對照組)51例患者中:男性29例,女性22例,年齡19-71歲;病程1-35年。兩組在性別、年齡、病程上,經統計學檢測無明顯差異(P>0.05)。
1.2 觀察指標:房顫復律后1個月、3個月、6個月隨訪,檢查常規心電圖或24小時動態心電圖,了解患者心房顫動的復發率和胺碘酮毒副作用的發生率。
1.3 統計方法:我們使用SPSS10.0軟件對統計數據進行分析處理。
2、 治療方法: 兩組都使用胺碘酮5mg/kg加入0.9%氯化鈉50ml中,使用微量泵持續靜脈注射60分鐘,未復率者在加注2.5mg/kg,30分鐘微量泵持續靜脈注射,無論復率成功與否,均使用胺碘酮1mg/min靜脈維持6小時(患者治療量<1.2g/24h),繼后治療組改口服胺碘酮400-600mg/天,總量達到10g后改200 mg/天,并同時口服心脈寧4片tid;對照組將改口服胺碘酮400-600mg/天,總量達到10g后改200 mg/天。兩組靜脈注射期間均使用心電監護儀密切觀察患者的心律、心率、血壓的變化。
3、 結果:
3.1 兩組在靜脈使用胺碘酮復律后,治療組轉為竇性心律41例,對照組轉為竇性心律40例,通過隨訪,在1個月、3個月、6個月檢查常規心電圖或24小時動態心電圖結果顯示
3.2 兩組通過對毒副作用比較,治療組不良反應5例,發生率9.6%,對照組發生不良反應9例,發生率17.6%。在1個月、3個月、6個月隨訪中發生的例數
4、 討論:
心房顫動是由于心房內產生多發折返的電流,引起心房異位起搏點的自律性增高,在心電圖上表現為P波消失,代之以f波,頻率在350-600次/分,R-R間期絕對不齊[1]。根據《ACC/AHA/ESC心房顫動治療指南》,我院選擇胺碘酮作為心房顫動的治療藥物[2]。胺碘酮屬于Ⅲ類抗心律失常的藥物,延長心肌細胞動作電位和有效不應期的藥物,降低心房細胞的自律性,同時對心臟多種離子通道均有抑制作用,消除折返激動,使房顫停止而轉變為竇性心律[3]。本組103例心房顫動的患者通過靜脈使用胺碘酮,治療組轉復41例,對照組轉復40例,轉復成功率78.64%,同有關報道相似[4]。由于胺碘酮口服吸收緩慢,30天達到穩定的血藥濃度,半衰期長達13-30天,血漿蛋白結合率95%。因此,胺碘酮在治療心房顫動過程中,具有達到有效血藥濃度時間長容易復發和長時間口服藥物體內蓄積產生毒副作用的缺點。對照組在1、3、6個月通過隨訪,分別發現復發5、2、1例,表明隨著時間的延長,血藥濃度的增加,復發的可能就降低。我們通過臨床藥物篩選聯合心脈寧治療房顫,心脈寧方藥中采用黃芪為君藥,葛根、丹參、川芎、甘松為臣藥,龍骨、牡蠣、桂枝、白芍、五味子為佐藥,使之甘草[5],據現代醫學研究,甘松含有纈草酮,對心肌細胞膜具有穩定作用,進一步心肌細胞的動作電位和有效不應期,協同胺碘酮治療心房顫動,有效降低復發率。黃芪含有多種膽堿、氨基酸物質,甘草含有類糖皮質激素能有效的刺激竇房結功能,降低胺碘酮的毒副作用。葛根、丹參、川芎活血化瘀,改善心肌微循環,龍骨、牡蠣,五味子鎮靜安神,增加心肌的供氧量,減少異位博動。治療組房顫復發率7.3%,毒副作用發生率9.6%,分別明顯低于對照組的20%和17.6%。我們認為臨床上胺碘酮聯合心脈寧治療心房顫動,能有效降低房顫的復發率和毒副作用的發生率,并且使用方便、價格低廉、效果明確,值得在臨床上推薦使用。
參考文獻
[1] 陸再英 鐘南山,內科學[M],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8.1. 195
[2] 周玉潔.楊士偉 ,ACC/AHA/ESC心房顫動治療指南,[M],首都醫學院附屬安貞醫院, 2007. 10. 7.
【摘要】 目的 分析胺碘酮在急性冠脈綜合征(ACS)合并快速房顫治療中的臨床價值。方法 對近期本院心血管科收治的50例ACS合并快速房顫患者,在抗血栓等常規治療基礎上,給予胺碘酮治療,觀察患者治療后的房顫轉復、心室率、血壓情況。結果 治療后1 h內轉復8例(16.0%),24 h內46例(92.0%)竇性心律轉復,心率與治療前相比顯著降低(P
【關鍵詞】 胺碘酮; 急性冠脈綜合征; 快速房顫
急性冠脈綜合征(acute coronary syndrome,ACS)是一組由急性心肌缺血導致的臨床綜合征,病理改變主要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斑塊糜爛或破裂,繼而出現不完全、完全性血栓。ACS合并快速房顫時,如不及時進行治療,常危及患者生命[1]。目前ACS合并快速房顫的治療主要包括藥物、非藥物方法,以促進患者恢復竇性心律、降低心室率。本組研究中, 50例ACS伴快速房顫患者均采用在常規療法基礎上給予胺碘酮治療,現將相關情況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回顧性分析2008年12月~2011年2月本院心血管科收治的50例ACS合并快速房顫病例,男36例,女14例;年齡45~71歲,平均(53.4±8.7)歲。其中,AMI 39例,包括ST段抬高型22例、非ST段抬高型17例,不穩定型心絞痛11例;患者心室率>120次/min。NYHA心功能分級情況:Ⅰ級12例,Ⅱ級26例,Ⅲ級6例,Ⅳ級6例。50例ACS合并快速房顫病例均依據心電圖、臨床癥狀及心肌酶學改變確診。
1.2 方法 在抗血栓治療等常規治療基礎上,給予胺碘酮治療。方法為:緩慢靜脈注射胺碘酮75~120 mg,再以0.5~1 mg/min速度持續靜滴,若心率仍然較高,則每隔15~40 min后再靜滴胺碘酮75~150 mg,連續追加2~3次,直至心室率降低至正常水平,竇性心率轉復,但應保持24 h總用量不高于1.2 g。給藥期間,均予持續的血壓、心電圖監測,如收縮壓
1.3 統計學處理 數據采用SPSS 14.8計算機統計軟件包處理,計數資料采用卡方χ2檢驗,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α0.05。
2 結果
2.1 房顫轉復情況 治療后1 h內竇性心律轉復8例(16.0%),24 h內轉復46例(92.0%),轉復后心室率平均(89.4±12.1)次/min,累計胺碘酮用量(401.4±81.4) mg。其中,恢復竇性心律并維持長于24 h者37例(74.0%);11例房顫復發,復發距轉復平均為(17.3±5.2) h,其中,9例(18.0%)連續追加胺碘酮后再次轉復,1例(2.0%)因長R-R間期而停止用藥,1例(2.0%)并發心源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
2.2 治療后心室率、血壓情況結果分析 治療后1 h,患者心室率降至(129.8±12.8)次/min,較用藥前有所降低,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24 h,心率出現顯著降低(P0.05)。
表1 觀察組與對照組治療后心室率、血壓情況
對照結果(x±s)
注:與治療前比較,*P
3 討論
由于泵衰竭、缺血性心電不穩定等,ACS患者可并發各種心律失常,其中以房顫最為常見,ACS并發房顫患者心力衰竭加重,栓塞等并發癥發生率也明顯增加,患者生存率顯著降低,因此其治療的關鍵就是轉復房顫、控制心室率[2]。目前,臨床常用房顫心室率控制藥物包括β受體阻滯劑、地高辛。研究發現,地高辛對急性房顫患者心室率控制效果有限,且起效慢;β受體阻滯劑易造成患者低血壓、血流動力學紊亂,在危重患者搶救中的應用受到限制。胺碘酮屬Ⅲ類抗心律失常藥,是α及β腎上腺素受體非競爭性阻滯劑,且具輕度Ⅰ及Ⅳ類抗心律失常藥性質,對冠狀動脈及周圍血管有較強的擴張效應,維持竇性心律,控制運動及安靜狀態下的心室率,且用藥安全性也獲得驗證。在本研究中,經胺碘酮治療的ACS合并快速房顫的患者,24 h內46例(92.0%)轉復,心率顯著降低,提示胺碘酮可盡快恢復竇性心律,控制心室率。總之,筆者認為,胺碘酮在ACS合并快速房顫的治療中效果確切,具有一定的臨床應用意義。
參 考 文 獻
鹽酸胺碘酮(又名可達龍)屬Ⅲ類抗心律失常藥。且具輕度Ⅰ及Ⅳ類抗心律失常藥性質。是預防心源性猝死和治療室上性、室性心律失常的常用藥物,具有療效好、副反應小、毒性低等優點。現已廣泛應用于心血管臨床。但因其PH值偏低,呈酸性,靜脈注射對機體血管組織的局部刺激性強,使血管通透性增加,局部代謝及滲透壓改變,損傷血管內皮細胞,引發靜脈血管、局部組織無菌性炎癥;輕者可引起局部組織發紅、疼痛,重者可出現靜脈血管條索狀改變伴有疼痛,甚至血管周圍皮膚結界狀硬結、局部組織壞死 [1],同時也嚴重影響了胺碘酮的臨床應用。本科采用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外涂和50%硫酸鎂濕敷,兩種藥物交替使用,對預防胺碘酮致靜脈炎的發生,減輕其臨床癥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現就本醫院2013年1月~9月靜脈使用胺碘酮情況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2013年1月~9月靜脈使用胺碘酮患者32例,分別為靜脈泵入或靜脈滴注胺碘酮。男20例,女12例,年齡42~76歲,持續24h使用者3例。根據美國靜脈輸液護理學會靜脈炎分級標準[2],Ⅰ級:穿刺點疼痛、紅和(或)腫,靜脈無條索狀改變,未觸及硬結。Ⅱ級:穿刺點疼痛、紅和(或)腫,靜脈有條索狀改變,未觸及硬結。Ⅲ級:穿刺點疼痛、紅和(或)腫,靜脈有條索狀改變,可觸及硬結。32例中符合靜脈炎其中Ⅰ級22例,Ⅱ級8例,Ⅲ級2例。
1.2方法 均采用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外涂和50%硫酸鎂濕敷,兩種藥物交替使用。外涂和紗布濕敷病變處的覆蓋面積大于病變邊緣1~2 cm,2h更換一次,為減少水分及藥液蒸發,可用保鮮膜覆蓋在紗布上,連續使用2~5d。
1.3療效評定標準治愈 紅、腫、熱、痛完全消失;顯效:痛感消失,紅腫消退面積≥70%;有效:痛感減輕、紅腫消退面積
2結果
32例患者通過使用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外涂和50%硫酸鎂濕敷后,只有2例患者效果比較差,其他患者靜脈炎癥狀明顯減輕,總有效率93.75%,明顯優于以往未采用任何護理干預措施患者。
3討論
血液正常pH值為7.4,超出此范圍,輸入的藥液無論過酸或過堿,都可干擾血管內膜的正常代謝和機能,引起靜脈炎[3]。臨床上常用的鹽酸胺碘酮,其pH值偏低,呈酸性,若配伍后偏離其pH值范圍,則可能產生混濁、沉淀或加速分解,引起靜脈炎[4,5]。其次,輸注通路選擇不當也是引起靜脈炎的一個原因,輸注時選擇末梢循環較差或管徑較細的上肢靜脈,偏癱肢體側的靜脈血管均易致靜脈炎;下肢靜脈的靜脈瓣多,血流緩慢,藥液在血管內停留的時間長,更易形成靜脈炎;尤其是老年患者靜脈瓣功能減退,使用時盡量不選擇下肢靜脈。使用鹽酸胺碘酮時,如果發生藥液滲漏,會導致注射部位疼痛、灼熱、紅腫,血管的脆性增加,血管痙攣,缺血低氧或靜脈條索狀改變,嚴重者導致皮膚潰瘍發生。靜脈炎發生后,若不及時采取有效的護理措施,會增大治療難度[2]。
采用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外涂和50%硫酸鎂濕敷,對靜脈炎有明顯的預防作用,能夠有效地保護患者的血管。因為胺碘酮屬于強刺激性的藥物,外周靜脈用藥易造成血管通透性增加,部分活化因子如5羥色胺等,游離至組織間隙,刺激末梢神經,造成局部紅、腫、熱、痛的炎癥反應[6]。硫酸鎂濕敷:主要是利用硫酸鎂具有高滲作用,促進局部組織水腫消退。此外鎂離子還具有抗炎、擴張血管平滑肌、改善微循環作用,從而達到消炎止痛、消腫的目的。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可治療表淺的血栓性靜脈炎,用于靜脈護理。另外輸注前確保穿刺針在血管內可避免穿刺不成功時鹽酸胺碘酮進入局部組織,引起局部刺激。選擇粗且直的血管進行穿刺,也可防止藥物的外滲及降低引發靜脈炎的機率。一般不管患者有無局部靜脈炎癥狀,也應每24h更換穿刺部位,以此減少靜脈炎癥的發生。因此,交替使用復方七葉皂苷凝膠外涂和50%硫酸鎂濕敷可以減少胺碘酮引起的靜脈炎。
參考文獻:
[1]高娟.三種藥物治療持續靜脈泵入胺碘酮引起的靜脈炎效果觀察[J].中華臨床醫學月刊,2010,(7).
[2]付春華,趙雁,于瑩,等.靜脈輸入硫酸鎂預防諾維苯所致靜脈炎的研究[J].中華護理雜志,2002,11(37):816-817.
[3]李瑋,張俊,喬燕舞,等.高濃度胺碘酮靜脈泵入與靜脈炎關系的臨床研究[J].心血管康復醫學雜志,2004,13(6):595.
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銷售廣告、拆遷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縮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風險承擔、商品房質量、商品房包銷、商品房擔保貸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說,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只是房地產糾紛中的一類案件。隨著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時由于我國的不動產立法還不完善,市場機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為很不規范,特別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的制作虛假廣告,設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買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積嚴重縮水,有的商品房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這都嚴重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在消費者協會的統計資料中,商品房買賣糾紛被列為當前十大投訴熱點之一,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指出,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逐年增加,而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中也遇到了許多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為了及時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公正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依法保護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制定關于如何處理當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1、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利益進行轉讓(即關于回遷安置房屋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近幾年的舊村拆遷改造過程中,部分村民(有一些改為居委會)不想要回遷房,而拆遷人又不同意給與貨幣補償,因此,村民為了將拆遷回遷房屋盡快變現為資金,于是將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屋預先對外出售。具體交易模式如下:民房的所有人與他人簽訂買賣(轉讓)協議,約定:將其舊房拆遷后將來補償(回遷安置)的樓房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一定的對價,受讓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按照當地(本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參入挑選回遷安置房,根據挑選的回遷安置房屋的狀況與出讓方進行貨幣結算。簽訂轉讓(買賣)合同后后,受讓人給付了出讓人一定數額的價款(有的是定金,也有的一次性給付全部價款),出讓人取得了回遷安置的新樓房后,又不同意轉讓了,遂發生糾紛。訴訟中,雙方對該(買賣)轉讓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發生爭議,如何認定該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轉讓雙方間實質上存在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出讓方將其與拆遷人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受讓人,此種情況下,應當通知拆遷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拆遷人同意轉讓的,則雙方間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否則就是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轉讓雙方間實質上是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轉讓,即出讓方將其依據當地(本村)拆遷補償政策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給付相應價款。此種情況下,拆遷人一般不干涉出讓方的轉讓行為,按照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給與拆遷補償安置。因此,轉讓雙方當事人間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無需通知拆遷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轉讓雙方通知拆遷人就可以了。
第三種意見,轉讓雙方就是單純的房屋轉讓合同,由于簽訂轉讓合同時,轉讓的房屋不確定,因此,雙方間轉讓合同不成立。
審判實踐中,贊成第一種和第二種意見的人較多,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誠信交易。但也有部分贊成第三種意見。此類糾紛比較普遍,上級法院應當就本地發生的類是糾紛統一處理意見。
2、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糾紛中,出賣人對逾期辦證行為免除違約責任的“出賣人的原因”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辦理房證,出賣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此處“出賣人的原因”的范圍如何確定,能否認為:不是出賣人本身直接的原因,出賣人就不承擔違約責任?可能存在水、電、煤氣、暖等配套施工部門逾期配套施工,或者是建筑施工單位逾期完工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驗收監督部門逾期驗收備案、拆遷戶逾期搬遷影響房屋施工的原因,在以上幾種情況下,出賣人都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嗎?
實踐中,一般從寬掌握。通常情況下,可以考慮出賣方是否已經充分考慮和注意到了相關的因素,并已經為此盡到了合理范圍和限度的努力,出賣人已經充分做到了應盡的本職義務,就可以考慮將有關情況作為免責事由。具體主要體現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驗收備案、產權初始登記)行使的事項上,如果因該方面的原因,一般免除出賣人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諸如水、電、煤氣、暖等配套施工,以及出賣人自己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拆遷戶逾期搬遷,不應作為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請上級法院對此能統一指導意見。
3、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稅、費負擔的約定條款的效力問題。
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在辦理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變更(轉移)登記時,需要繳納登記費、工本費測繪費、印花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多種稅和費,多數轉讓合同中約定“交易過戶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發生糾紛后,雙方對“一切費用”的解釋有爭議。受讓方認為,“一切費用”僅指登記費、工本費測繪費等各種費,不包括營業稅等各種稅,按照法律規定,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應當由轉讓方交納;轉讓方認為,按照交易習慣,“一切費用”統指各種稅、費。
實踐中,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理解為“一切費用”包含了各種稅、費。其效力問題,雖然國家稅法規定出讓方(出賣人)是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的法定納稅人,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但是房地產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該繳費、繳稅義務由某一方承擔,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照約履行,但該約定不能對抗稅務機關及第三方。另一種意見認為,國家稅法規定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應當由出讓方(賣方)交納,這是法定義務,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承擔義務人,此種約定條款無效,應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確定稅費的承擔。
多數人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民間交易中,一般是約定房屋轉讓的總價款,前提是將來過戶所需繳納的全部費用由買方負擔,與賣方無關,這也是民間通行的做法。
4、房屋買賣中的抵押限制問題。
出賣人將自己的房屋賣與買房人之后,在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又以該房屋設定抵押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懲罰性違約金,但如果買受人堅持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請求法院判令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如何處理?
在情況下,我們一般建議買房人首先另行訴訟,請求確認抵押無效,解除抵押登記,否則,即使法院判決賣房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管部門也因為存在抵押限制而無法辦理。但是,有個別少數當事人不同意提起確認之訴,是否應當判決駁回其請求,等抵押解除后再行主張權利。
5、關于單位與職工之間騰退福利房問題。
職工基于與工作單位原存在的勞動關系,工作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職工按月繳納一定數額的租金,屬于福利待遇,如果職工離開單位后,單位要求職工騰出房屋,法院是否受理?能否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進行處理。過去法院曾經處理過很多的此類案件,是按照房屋使用權糾紛或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的,通常情況下,如果職工離開了原工作單位,就應當退出單位分配的房屋。但是現在,考慮到執行問題、社會穩定問題、等綜合問題,是否決定對此類糾紛法院一律不受理,理由是:職工與單位間原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安排職工居住使用房屋基本上系由工作單位單方指定,因此,雙方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磋商后以契約的形式建立的,雖然職工也按月向單位收取極少數額的租金,但雙方之間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故雙方因房屋的居住使用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法院不應受理。
但是問題是,如果法院對此類問題不受理的話,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后拒絕騰房的,工作單位就沒有救濟途徑了,單位的合法權益怎么保障。
對此問題,請上級法院統一明確指導性意見。
6、關于對違法建筑買賣(轉讓)合同中的拆遷補償利益的處理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和上級法院指導意見,對于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證和房產證都沒有),則屬于違法建筑,當事人要求確認權屬的,法院不受理。對于涉及違法建筑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般應判決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對于此類合同的效力認定,比較簡單,但是問題是,違法建筑進行買賣后,違章建筑進行拆除時,拆遷人給與違章建筑補償安置(高區、孫家疃等地有這種情況),也就是說,盡管關于違法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違章建筑確實帶來了拆遷補償利益,該拆遷補償利益應當歸誰?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討論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認定關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無效合同應當返還原物,因此,違章建筑帶來的拆遷補償利益應當歸出賣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關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該買賣標的物確實具有較高價值,如果單純返還原物則對買受人明顯不公平,本著公平原則,可以考慮根據發生買賣關系的年限對拆遷補償利益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
對此問題,多數人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但是目前缺乏依據,請上級法院對此能夠統一意見。
7、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屋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在處理具體糾紛時,凡是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經過政府批準的,是否都一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由于目前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是兩個行政部門分別管理的,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不考慮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一般都給與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在此情況下,是否還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此種情況多出現在已經農轉非(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城中村里的舊房屋(有的是別墅),也有的是過去機關、事業或企業單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建設的樓房,以上情況(土地是劃撥,未經政府批準轉讓房屋,轉讓的房屋已經辦理產權過戶,但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多數人認為,如果轉讓的房屋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盡管沒有政府批準,也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只是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買受人補繳土地出讓金。
8、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房屋交付條件問題。
按照建筑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當然包括商品房)建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此情況下的驗收合格應當是土建、裝飾、水電暖煤氣、硬化、綠化等方面的綜合驗收。但是,近幾年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中,開發商出售的房屋通常屬于成片開發(俗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周期較長,整個小區綜合驗收的時間較長,但出售的單棟樓體一般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為此,將了縮短房屋交付期限,很多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是單體竣工驗收合格,而不是綜合驗收合格。對此,如何掌握?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按照合同約定,即如果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是單體竣工驗收合格,而且交付的房屋也通過單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聯合驗收),同時,交付的房屋也具備水電暖煤氣等設施齊全,具備基本的使用功能,就可以認定為具備交付條件。無需通過綜合驗收。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筑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屬于強制性規定,且規定的驗收合格應當是綜合驗收合格,因此,合同約定的單體驗收之交付條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無效,一律認定房屋交付條件必須是綜合驗收而非單體竣工驗收。
實踐中,多數采用第一種意見。省高院2011年的民事審判會議既要中提到該問題,但沒有具體的意見。
9、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因出賣人(一般是部分共有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而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損失認定和分配問題。
前幾年,對于因買受人資格問題(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造成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況下,損失如何處理,我們已經統一了處理意見,即按照買賣關系發生的年限對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對于因出賣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房屋)而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損失問題,沒有確定。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按照買賣行為發生的年限對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此種做法是參照因買受人資格問題造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賠償原則來處理。
第二種意見,只是判令返還財產,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購房款及法定孳息,不考慮增值部分的損失。
以前多數情況下是按照第二種意見處理的,部分案件是按照第一種意見處理。請上級法院明確統一意見,應當按照哪一種意見處理。
10、關于以房抵債情況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近些年,房產開發公司因為無力支付開發建設費用或工程款,開發公司以開發建設的房屋(有的建成,有的尚未開工或竣工)抵頂工程款或材料款,準許施工方或材料商對外出售(或預售)房屋。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該些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多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發生糾紛時,開發商已經將抵債的房屋建成并交付施工方或材料商,此時,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屬于有效,但是在判令施工方或材料商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應當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判令第三人協助過戶,因為,開發商沒有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施工方或材料商,過戶時,需要開發商出手續。
第二種情況,發生糾紛時,開發商沒有將抵債的房屋建成或交付給施工方或材料商,此時,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應當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在此,一般又存在兩種情況:1、如果開發商表示同意交付抵債的房屋,則該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相同。2、如果開發商不同意交付或無法交付抵債的房屋,在此情況下,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還是無效?畢竟是施工方或材料商在還沒有取得抵債房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情況下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第三種情況,施工方或材料商為了出售抵債的房屋,收取了購房人的房款,而為了讓開發商協助辦理按揭貸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般由開發商與買房人直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在此種情況下,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辦理按揭貸款、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開發商與買房人不存在實質上的房屋買關系,那么該房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對開發商和買房人是否具有約束力?開發商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義務?是否該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或不能交房的違約責任。對此有不同意見:第1種意見認為,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只是為了辦理按揭貸款、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雙方并不存在實質上的房屋買關系,買房人也沒有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因此,房屋預售合同對開發商不具約束力,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第2種意見認為,由于開發商與施工方或材料商簽訂的以房抵債合同應當屬于轉預售合同關系,只要在訴訟過程中開發商具備了房屋預售條件,就應當承認該合同有效,反之就無效。施工方或材料商與買房人間的房屋買合同應屬于房屋預售合同關系,如果開發商具備房屋預售條件,施工方或材料商接受轉預售,就可以承認合同有效。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屬于施工方或材料商將其與開發商間房屋預售合同中的權利(交付房屋、協助過戶)轉讓給買房人,開發商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
以上情況下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意見,請上級法院明確指導意見。
11、參入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一方出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問題。
近些年,許多公司或個人參入與有開發資質的房產公司合作開發建設房地產,雙方約定,以開發公司名義開發建設,合作雙方對建成的房屋按比例分配,各自出售分配的房屋,但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買房人需與開發公司簽訂預售合同。此種情況下,由于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不具備開發資質,分得的房屋需要登記在開發公司名下,在出售房屋時需要借助開發公司名義,因此,處于被動地位。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與買房人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時,也存在多種情況,且發生糾紛的各種情況與上一條講的出售抵債房屋的情況基本一樣,也存在參與合作開發的公司或個人能否取得分成樓房、開發公司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問題。請上級法院,對此類問題也一并明確指導性意見。
12、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對于近幾年盛行的“二手房”買賣,審判實踐中主要遇到以下幾種類型:(一)出賣人將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對外出售,與新的買受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出賣人只是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或預售合同,未付清全部房款,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又將購買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此種情況類似“炒樓花”;(三)、出賣人與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已經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已經交付,但還沒有辦理房屋過戶,出賣人又將購買的房屋出售給他人,與新的買受人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上述第(一)種情況下發生的房屋買賣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律關系較為單一,比較容易處理;第(二)種情況下的買賣糾紛較為復雜,實際上屬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發生糾紛時,如果買賣的房屋沒有建成或開發商不同意轉讓行為,則轉讓(買賣)買賣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就會因出賣人無權處分而無效;
對于第(三)種情況較為普遍,雖然出賣人已經付清房款,房屋已經交付,但由于沒有辦理房屋過戶,出賣人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如果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怎么辦?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做法:第(1)種做法,由于出賣人已經付清房款,房屋也已經交付,房屋產權已經沒有爭議,出賣人有權處分該房屋,可以直接判決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第(2)種做法,由于出賣人尚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需要開發商(原始產權人)表態是否同意出賣人出售該房屋,如果同意,則出賣人有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如果開發商(原始產權人)不同意,則出賣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無效;第(3)種做法,需要追加開發商(原始產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第三人同意出賣人出售該房屋,則買賣合同有效,在此情況下,是判決開發商直接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是判決出賣人辦理過戶手續,因為,如果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必然涉及到開發商(原始產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直接判決開發商(原始產權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則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因為,這樣就減少一次房屋交易手續,國家就少收取一次交易的稅費。正常情況下應該是,開發商(原始產權人)將房屋過戶給買房人(即下手買賣的出賣人),買房人(下手買賣的出賣人)再過戶給買受人。在此情況下,我們應當怎么掌握?請上級法院規范該方面意見。
13、自然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標準問題。
自然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逾期付款、逾期辦證的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或者請求降低違約金數額,參照什么標準計算,是否可以參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請上級法院明確指導意見。
14、關于“擅自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善意取得如何掌握
近年來,存在大量因為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的房屋而發生的糾紛案件,此類性的案件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部分家庭成員出賣了家庭共有的房屋(一般是舊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前輩或祖遺房屋);(二)、夫妻一方處分了夫妻共有的房屋;對于第(二)種情形中又存在兩種不同情況:(1)、夫妻一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處分給了外人;(2)、再婚的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處分給了自己單方的子女。以上各種不同形式的“擅自處分”行為,有其共同點,但也有一定區別。通常情況下,我們一般這樣掌握:
對于第(一)種情況,部分家庭成員出賣了家庭共有的房屋(一般是舊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前輩或祖遺房屋);對于此類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要看買受人是否構成善意有償取得,另一方面要看主張權利的其他共有人是否構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重點調查以下方面的事實:房屋的來源、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產權人或共有人情況、買賣前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買賣行為發生的時間長短、買受人支付房屋價款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房屋價款是否支付、買房人購買后占有使用情況、買賣房屋的交付以及權利憑證(產權證、土地證等)的交付情況、其他共有人距離買賣房屋的遠近及關心程度、其他共有人知曉房屋買賣行為的可能性大小、有無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對于第(一)種情況的買賣合同,多數情況下按照善意有償取得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況,夫妻一方處分了夫妻共有的房屋。重點調查的事實除了同第(一)情況外,還要看:出賣房屋時的夫妻關系如何、買賣房屋前后夫妻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
對于第(二)種情況中的第(2)種情形,再婚的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處分給了自己單方的子女。該種情況下多數存在處分人與子女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財產。除了考慮以上幾個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再婚夫妻的再婚時間、再婚后的感情、出賣房屋時的夫妻關系如何、買賣房屋前后夫妻占有使用房屋的情況、買受人購買房屋的目的和實際用途(是自己居住、出租、轉賣、還是仍然由父母住)、對支付房屋價款的真實性及數額的審查也很重要。
二、對于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適用中的有關建議意見
1、近些年,商品房開發建設和買賣的主體日趨復雜化,不僅有房產開發企業,也有其他企業或個人,而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較為普遍,因此,建議將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或者規定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參照該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一、危改區內居民購買就地安置住房的稅費項目、稅費標準,以及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均按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有關政策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過程中增加收費項目。
二、危改區內安置住房的買賣合同文本,由各區比照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結合危改區的具體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