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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同 效力 效力待定 無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實施對規范民事流轉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為一個重要的內容寫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生效是沒有區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區分為效力確定與效力待定。筆者針對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為一下探討: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生效力,自始已經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生效力。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如果僅有法定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認前,相對人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只能被動的依賴法定人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三、 因無權訂立的合同
1、因無權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的合同就是無權的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中止后,以被 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將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被人不利,有些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對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從本質上講,無權行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無權人為被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人簽訂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
(3)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一旦經過被人的追認,就具有效力。所謂追認是指,被人對夫權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認,因無權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人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人明確的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人產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對待此類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2)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3)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對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作無效處理,嚴重地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助長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的行為有效,可以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也符合交易的規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在訂立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超越了權限,而仍與其訂立合同便是具有惡意的行為。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四、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于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的合同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例如,甲將某物租賃給乙使用,乙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丙,則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于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其他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既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人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處分該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賣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就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后取得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參考文獻:
王利民:《合同法新論•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5頁
腹瀉是指大便的“量”、“次數”及其中的“含水量”的增加。其實嬰兒每天排便的次數,隨個人體質及喂養方式而有差別,一般來說從三天一次到一天四次都可以是正常的。喂母乳的嬰兒會比喂奶粉的嬰兒每天次數多點,較小嬰兒的排便次數會比較大嬰兒次數多點。所以,與其強制規定排幾次便以上算是腹瀉,不如與各個嬰兒平時的排便習慣比較,只有排便的次數及量明顯比平時多或含水量大增成為稀便或水樣就可算是腹瀉。
較輕的腹瀉一般會有大便次數增多,一天在10次以下,精神好。較重的腹瀉每天大便次數可達10余次以上,同時伴有脫水表現,這時孩子往往精神較差,煩躁不安,尿少,口干,哭時淚少等。嚴重的脫水還會導致神志淡漠,尿量極少,或無尿,甚至休克。腹瀉一般分為感染性腹瀉和非感染性腹瀉,感染性腹瀉是病原微生物(多見病毒和細菌)隨污染的食物或飲水進入消化道,亦可通過污染的日用品手玩具或帶菌者傳播。非感染性腹瀉主要是由飲食不當引起,當進食過量或食物成分不恰當時,消化過程發生障礙,食物不能被充分消化和吸收而積滯在上腸上部而導致的腹瀉。
1、借款人年齡在25歲以上,最大不能超過45歲;
2、在興業銀行沒有過嚴重逾期行為,信用狀況良好;
3、至少持有一張興業銀行信用卡,并且出具還款賬單記錄;
2、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
(四)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
三、合同管理的合同履行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現代企業經營有道主要原因是現代的企業采用了合同制,合同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要把合同的作用很好的發揮出來就必須對合同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由合同的建立生效到合同終止這個過程決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管理無處不在,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企業的形象對于任何一個現代的企業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資源,企業形象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提高了企業的形象也就等于合同在無形之中就可以為企業謀取很大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沒有履行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一)遵守合約日期的意義
合同的有效的起止日期要明確規定,在履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合約雙方的最大利益。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過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個蛋糕,約定10月31日蛋糕店應當向你交貨.這樣,從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這個期間為合同有效期間.而10月31日這天為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10月31日這天無論是上午履行還是下午履行,都不算違約.這樣按照合約去履行工作項目進行的才會更加順利。
(二)按合約履行當事人各自的義務意義
黨合同擬定好之后,雙方都必須啊找合約內容要求履行各自的職責與義務。只有雙方都按合同履行職責才能促進合同內容如期進行。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合同來履行職責,那么這個合同就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或是雙方都帶來經濟損失。例如合同規定甲方給乙方一百萬啟動資金而甲方只給了乙方五十萬的話,那么就會造成工期不能按時完成,乙方不能按時交貨,而甲方也不能得到經濟收益等等。
(三)遵循合同規定的地點的意義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人、被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人、被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時要有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類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人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
(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
(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三)無權人以被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因無權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的合同就是無權的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訂立合同
(1)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一份送交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個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算方法,按照中國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2.制造廠家:
3.型號:
4.件數:
5.單件:
6.置放地點: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8.抵押期限: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抵押物權消失。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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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并合同、聯營合同,獨家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
(1)主體。該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認為不應包括具有信貸資質的金融機構。
(2)主觀方面。以牟取高額利息為目的。
(3)客體。因行為人不具備相應的信貸資格,且以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借款利率的規定,如果規定為一類犯罪,該行為侵犯的客體應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行為人以高于同期銀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貸,從中牟取高額利息
民間高利貸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為無
每月__%(大寫)______.
每年__%(大寫)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時間共__個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到期不付則可按照約定利息繼續計算,并加繳__%的滯納金。
本借款約定為無期限。乙方可隨時要求甲方還款,但應給甲方一到兩個月的寬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付息至實際還款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擔保人對本息和滯納金承擔一般連帶責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導致經營或生活發生重大困難;或甲方有逃避債務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雙方須親自簽名并按手印,借款人為法人則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對所借款項和利息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
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簽章)_____乙方(出借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郵編:____法定住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擔保人(簽章手印)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關鍵詞:
傳統人事管理;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比較
一、引言
在將“和諧”作為主要基調的當今社會,開展一切活動的核心均為“以人為本”,因此,企業想要保證自身的穩步前進也需要對“以人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夠重視,針對人力資源所進行的管理工作的意義逐漸凸顯了出來,只有將傳統人事管理和現代人力管理進行比較,準確了解二者的異同,才能保證工作的高效開展。
二、傳統人事管理和現代人力管理的含義
(一)傳統人事管理
傳統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據企業的實際要求對員工進行招聘、選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職責為通過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間的關系進行協調的方式,保證管理工作的高效開展[1]。
(二)現代人力管理
現代人力管理與傳統人事管理相比,所處的環境較為開放,因此,可以將工作所面向的范圍進行拓展,通過協調企業和員工關系的方式,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進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點在于,現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則是“以人為本”。
三、傳統人事管理和現代人力管理的比較
(一)相同點
1.對象相同
傳統人事管理以及現代人力管理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所針對的對象均為“人”,并且均是通過對員工進行科學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夠與所處崗位的需求相適應,除此之外,二者還需要對員工間存在的矛盾進行調劑和化解,保證工作的高效開展,加快企業的發展進程。
2.任務相同
無論是傳統人事管理還是現代人力管理,二者在開展管理工作的任務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對員工進行招聘和選拔、績效的考核、工資的發放、檔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雖然傳統人事管理和現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諸多方面均存在極大的不同,但是二者開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為了對企業組織管理的工作進行完善,以及確保企業組織目標的高效實現,不同之處僅僅在于對社會現狀的適應程度。
(二)不同點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對人力的認識上,傳統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將人力作為成本,相應的,員工則以“成本負擔”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業通常會通過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資的方式,達到提高自身所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的目的。而現代人力管理則更加傾向于將人力作為資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該理念為基礎所開展的工作通常將員工作為能夠進行企業價值創造的有效資源,并且力求通過加大人力開發投入的方式,使企業自身獲得更加可觀的利益。可以說上述內容的轉變代表了企業管理人員在思維方式方面的轉變,它在充分體現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從側面表現當代企業將“人”作為加快企業前進的主要推動力,由此可以看出,現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開闊性。
2.形式不同
傳統人事管理通常應用的模式為靜態,也就是說社會相關部門和企業在對所包括職位進行選拔的過程中通常使用的為終身制,在職人員工作環境確定、壓力相對較小,該種形式對企業人才的流動和隊伍的建設具有一定的不利影響。而現代人力管理所應用的模式為動態,通過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動,保證企業始終具備一直高素質的人才建設隊伍,除此之外,還能夠滿足不同人員對職位的要求,可以說,流動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夠將就職人員的能力和潛能進行充分激發,加快企業的發展[3]。
3.內容不同
傳統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內容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其二,選報員工以及發放工資;其三,管理和調動人員檔案,由此可以看出,傳統人事管理沒有對企業決策的過程進行過多涉及。而現代人力管理則在上述工作內容的基礎上,將部分行政工作的內容進行了添加,這樣做的好處在于能夠提升該項工作所涉及的層面,并且在對人員進行招聘選拔時,更加看重雙向選擇的意義。
4.考核不同
傳統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約,在針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的過程中,無法保證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并且應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對單一,僅僅局限于定向描述,該種考核方式無法保證對不同員工的真實業績進行具體呈現,甚至會導致舞弊情況的發生。而現代人力管理則將考核方式進行了完善和創新,將與員工相關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訓等內容與最終考核成績結合,突出了績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證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結論
綜上所述,現代人力管理作為對傳統人事管理工作內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今社會,傳統人事管理在多方面發生改變是必然的,因此,這就需要企業管理人員及時對自身的理念進行轉變,適應社會的需求,保證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進行。
參考文獻
[1]黃先成.傳統人事管理與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比較[A].今日財富雜志社.2016年第一屆今日財富論壇論文集[C].今日財富雜志社:,2016:1.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46-01
最近新聞報道稱,在上海等地區,突然出現了大批負債人對銀行要求提前還貸的現象。銀行預期的收益是按照按揭貸款可計算的回報來進行預期的,而提前還貸會導致一些計劃出現差錯。于是,銀行方面迅速達成同盟,稱提前還貸是違約行為,會招致違約金和處罰,這一聲明引起了負債人的一片嘩然和嚴重不滿,而銀行方面的回應是,這一行為合理合法,并且依照國際慣例也該如此。銀行的原話大意有三條,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的還貸日期和方式的規定,借款方要求提前還貸,就是單方面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所以應該算作違約,收取違約金進行處罰。二:提前還貸會打亂銀行方面的運營計劃,銀行需要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接受大批的提前還款要求。三:國際上對于提前還款都是要收取費用的,這是國際慣例。但是借款人不理解的是,為什么以前提前還貸沒問題,現在就有問題了,這種事情到底有沒有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根據合同法,提前還貸到底是否屬于違約行為,銀行方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作為依據?
一、提前還貸這一要求產生的原因
因為現在要分析提前還貸的合理性,所以首先需要介紹提前還貸這一要求是怎么產生的。事實上,銀行通常擔心的是借出去的貸款收不回來,貸款無法收回就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盈利狀況,所以一般來說提前還款其實是很歡迎的。然而,近期國家調低了銀行的存款和貸款利息利率,依照規定,所有的調整會在下一年的第一天開始生效,所以負債人會發現,自己在新規定生效前的這些時間,償還較高利率的貸款并不劃算,所以會想籌錢先把貸款換掉,明年重新貸款,這樣能省下一筆錢來。而銀行面對這一突發事件就不知所措,于是提前還貸的問題頓時變得尖銳起來。銀行實際上采取的措施其實是很不理性的,這樣幾家銀行商量一下就共同出臺一個莫名其妙的違約金規定,這個規定直接限制了負債人還款,而這個違約的規定并不合法合理的話,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情況,銀行的信用下降,會直接影響銀行的長遠發展。銀行方面當然是想通過這一規定,避免提前還貸現象給自己的業務造成影響,然而按揭貸款是借款合同中的一種,我們理應去翻翻《合同法》,看看法律對這一情況是怎么規定的。
二、《合同法》中對于提前還貸的定性
(一)提前還貸在合同法中是否屬于合法行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銀行之所以規定不能提前還貸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負債人對于合同法中期限的定義模糊。而提前還貸的誤區在“期限”二字。根據《中國法學大辭典》中對于“期限”的規定一種是限定的期日,一種是限定的期間。而又根據法律的劃分,限定的期日被運用于程序法中,表示必須按照程序流程來辦事;而后者被運用于實體法中,《合同法》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所以在《合同法》的規定當中,期限實際上指一段時間而不是指固定的日期。由于法律將期限的規定是在一定的期間內而不是在某一個固定的日期,那么依照法律規定借款人有權在一定的期間內還清自己的貸款,而這一天可以是任意一天,既可以是在新一年開始之前也可以是在新一年開始之后。按照這個說法如果是20年的按揭貸款,并且簽訂合同合同生效的話,借款人就可以在這20年期限內的任意時間歸還貸款,并且這種行為絲毫不構成違約。根據這一條款就可以說明銀行私自訂立不能提前還貸的規定是無法可依的。并且在《合同法》的208條有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一條例表明在提前還貸的時候,借款人被索要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是合法的,除非在簽訂合同之前有其他的規定。所以借款人在還款的時候,理應連本付息。依據法律提前還款是合理的,那么為何會出現借款人既不能提前還款又不可以逾期還款這種苛刻的要求呢?這顯然是銀行或者其他商業融資集團以自身的在合同中的優勢地位,想要貪圖更多的經濟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將借款人推到一個被動的境地。
三、總結
中央銀行下達降低利息的本意也是希望通過這種貨幣政策刺激消費,拉動內需,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商業銀行卻因為自身的利益修改或者規定不允許提前還貸。而借款人本身處于貸款合同的被動方以及對于合同法的一些詞匯理解模糊,就容易在還貸的過程中損害自己的利益。所以提前貸款案例提醒了銀行不能擅自因為自身的利益就損害其他借款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也為銀行的信用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提醒借款人在借款之前一定要將《合同法》通讀清楚,以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