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2 0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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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正當性依據在哪里?以公共權力來實施道德管治,與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建構密切相關。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是一種道德合法性,其精義是:一個人之所以掌握最高的政治權力,是因為他具有最高的道德,因而必定具有最高的政治地位,反之亦然,具有最高政治地位的人必定具有最高的道德,這即是儒學所說的“大德必得其位”、“大德者必受命”。
儒學思想的核心就在于以道德作為政治的合法性依據,這樣的思想雖然在先秦已經出現,但必須要到西漢中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方成為正統。在西漢之前,包括秦朝,政權均來自世襲,其合法性在于祖先的“積善累功十余世”。但西漢政權的建立卻缺乏這樣的合法性依據,劉邦起自布衣,不說“積善累功十余世”,連他的父母都寂寂無名。至于他的部從,蕭何為吏掾,曹參獄掾,其他販夫走卒,不一而足。要確立政權的合法性,只有儒學可以提供思想資源,借助于儒學的“德侔天地者稱皇帝”的思想,劉漢政權才確立其合法性。盡管同時有人還生造了“漢家堯后”的古史系統,但這不過是從前貴族世襲思想的遺緒而已,不能當真,后世君主也甚少效仿。從此以后,儒學一直享受獨尊地位,而以道德作為政治的合法性依據也成為中國歷代統治者的不二之選,成為中國政治文化傳統的核心精神。
既然以道德作為政治的合法性依據,那么以公共權力來實行道德管治就成為應然之事,否則,一方面以道德作為政治的合法性依據,另一方面對道德之事卻置之不理,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過去的。因此,在中國社會,公共權力主導下的道德管治無處不在,這樣的人文體驗對于中國人來說也異常豐富。類似被抓要通知家人的法規無論從哪一方面說,都不脫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窠臼。
但是,現在這條法規卻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甚至受到質疑,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社會正在轉型,轉型的實質是從道德到權利,是權利而不再是道德成為社會生活和組織的原則,政治的合法性依據亦隨之轉移;與此相應,公共權力不應該再以道德的名義侵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應該以保護公民的權利為己任。
摘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人類文明程度不斷提高,自我意識不斷覺醒并且權利意識不斷增強。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價值取向的復雜化使人們在主張道德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引發一些利益沖突和社會糾紛。本文從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基本概念出發,厘清兩者的關系并對相關理論進行簡單評析以望對道德主體有所啟示,以便減少利益摩擦,協調人際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關鍵詞:道德權利;道德義務;權利;義務
一、權利與道德權利
(一)權利和道德權利的內涵
權利的內涵是十分廣泛的,但在人類早期,它主要是指法律權利。如邊沁認為:“權利是法律的產物,而且只是法律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權利,沒有與法律相反對的權利,沒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權利。”人們把法律視為權利的專屬領域,并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主張權利、享有權利和行使權利。這是因為當時人們的社會生活比較簡單,社會關系沒有像現在這樣復雜,法律足以調節、規范人們的實踐活動。另一方面,低下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人們思想層次的高度,與以自覺性為基礎的教化方法相比,法律具有的特殊強制力更能有效地引導大眾的思想、約束大眾的行為和保護大眾的權利。
隨著社會生活領域的擴大和社會關系的豐富,權利逐漸體現在社會習慣、道德、宗教和法律等諸多方面。中世紀的阿奎那提出把權利理解為正當要求的明確概念。這種要求的正當性更多地體現在道德方面,即它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了道德主體的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道德主體的利益訴求。道德權利是以道德來衡量權利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影響他人的行為之能力即可稱之為權利。持道德為后盾者,可以稱之為道德權利。
什么是道德權利呢?它是指道德賦予的,由他人的義務保證實施的對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獲得尊重、幫助的資格。換言之,它是指在道德領域,道德主體出于自身正當利益的考慮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那種權利。道德權利雖然指向道德主體利益的實現和維護,但道德主體行使道德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或妨礙他人利益的實現,即一個道德主體的權利不能否定另一個道德主體的權利,否則就不是道德權利。
(二) 道德權利的特點
首先,道德權利具有社會性。既然道德產生于在一定社會形式下的人類勞動,那么道德權利也離不開一定的社會關系,沒有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談不上道德權利。這是因為,道德主體的利益要求是道德權利的重要內容,孤立的個人之間不發生任何聯系,他們就沒有需要調節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更不會有為了自身需要而進行的道德主張。
其次,道德權利具有歷史性。和道德一樣,道德權利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形成而產生的,它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由于歷史條件的不同,道德權利的內容也處在變化之中,例如在傳統觀念中有“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說法,而如今丁克家庭的出現得到了社會大眾的認可,成年人有權利選擇是否生育子女而不受道德輿論的左右。同性戀和在有些國家不僅被看做是合法的,而且被看做是道德的。
再次,道德權利具有相對性。道德主體的身份和社會地位決定了處在同一社會關系中的道德主體雙方的道德權利是不同的。比如,子女有享受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父母有享有子女贍養扶助的權利;下級有受上級尊重的權利,上級有命令下級的權利。對特定的道德主體來說,這些社會角色決定了一定的道德權利是單向的,不能被道德主體雙方同時享有,是相對應而存在的。
最后,在階級社會,道德權利具有階級性。在階級社會中,一定的道德權利要求反映了該道德主體所屬群體、集團、階層和階級的利益,而大多數道德主體的道德要求則反映了該社會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和價值取向。一個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必然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通過宣傳本階級的道德來實現這個階級的階級意志和階級利益。
二、義務與道德義務
(一) 義務和道德義務的內涵
義務不僅指個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所應盡的責任,而且也指集體對每個個體和社會所負有的責任。和權利類似,義務包括道德義務、法律義務和宗教義務等多個方面的內容,但一般來說,它主要指道德義務,即人們在道德生活中所應盡的責任和應對他人、社會和國家提供的服務。
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德謨克利特最早從倫理學角度提出義務范疇,并把義務和行為的內在動機聯系起來。中世紀經院神學家也講義務,并把它說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規定的。近代德國哲學家康德把義務看作是倫理學的中心范疇,認為義務是從先天的“善良意志”發出的“絕對命令”??档滤⒌膫惱韺W,被稱為義務論倫理學。叔本華認為,義務是應該的,就如同償還債務那樣。這種觀點把義務看作是先天的、既成的事實,就像是每個人理所當然肩負的債務,而履行義務是每個道德主體不得不做出的行為選擇。叔本華主張的絕對意志忽視了個體的自由意志,沒有看到個體承擔義務的自覺性和個體的道德境界,實質上是抹殺了主體的自覺能動性。
“道德不僅僅是思想觀念,而且必須見之于實際行動。如果只有言論,徒事空談,言行不相符合,就不是真道德?!比耸抢硇詣游铮男辛x務是人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自覺作出的道德選擇。在人類社會早期,由于落后的生產力和惡劣的自然條件的限制,個人無法實現自我保存。為了避免戰爭、自然災害和野獸的攻擊,實現自保和自我發展,人們被迫且自愿地加入了某個群體。被迫的意思是指人們結合為一個組織,就要服從組織的活動規則,承擔作為一個組織成員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然而,這種結合又是自愿的,因為組織可以給個體的安全和權利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所以,義務的履行是道德主體在衡量個人的利益得失的基礎上的自覺行為,道德主體擁有選擇履行義務或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空間,而這種可能性空間恰好為道德主體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提供了平臺。
(二)道德義務的特點
首先,道德義務具有他律性。一定的道德義務體現著一定社會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是對道德主體行為的外在約束,它作為一種異己的力量存在著;大多數人公認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要求作為一種社會環境和大眾輿論對道德主體的道德判斷、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和導向作用。
其次,道德義務具有自律性。道德義務的履行來源于道德主體對特定的道德體系的認同和對特定的道德規范的認可,即來自于道德體系的正當性。一種道德要求越符合道德主體的內在需要和利益需求,它就越具有正當性,道德主體就越容易把它內化為自己的信念,把道德義務和內心的自覺結合起來,并通過自由意志把它落實為相應的道德行為。這樣一來,道德義務不再僅僅是人們行為的負擔,而變成了主體的自覺――一種發自內心的對道德要求的遵守。
最后,道德義務具有無限制性。道德義務不像道德權利那樣有明確的界限,它履行和承擔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道德主體的道德修養、道德責任感和道德境界。有的人只強調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比如春秋戰國時期的楊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為也”,這是一種境界;有的人“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這是一種境界;有的人生活潦倒、命途多舛,仍懷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之志,自覺承擔起心存百姓、心系國家的責任和義務,這又是一種境界。
三、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辯證關系
(一)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區別
1.從指向性上看,道德權利重在個人所得,強調對道德主體自身需要的滿足和利益的實現,表現為他人應該為該主體權利的實現提供便利條件或他人不得妨礙該主體權利的實現。道德義務重在個人付出,強調道德主體在滿足自身需要的同時不得影響他人實現自身的利益,表現為道德主體應該為他人權利的實現創造條件或不得妨礙他人權利的實現。道德權利更多地把權利指向道德主體自身而把義務指向他人,道德義務則相反。
2.從道德境界上看,義務高于權利。權利是一種個人要求,權利為個人利益所局限,就容易導致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義務則超越了個人利益,表現著對他人、社會乃至人類命運的關心,它將人引向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生活空間。
3.從先后順序上看,義務先于權利。權利不是先天的,它是在義務的基礎上形成的。個人要實現自身的利益要求,必須首先尊重他人的正當利益需要,正所謂“將欲取之,必先予之”就是這個道理。道德主體要實現自己的權利就要“讓渡”自己的權利,做出滿足他人愿望的行為(這是實現權利的基礎),但并不意味著要實現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為交換條件(有時履行義務并不一定會享有相應的權利),這是滿足每個社會成員正當要求的需要,是權利公平分配的需要,更是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需要。
4.從產生效果上看,義務有更大的價值。如果每個人都自覺的承擔自己的義務,主動地為他人實現權利創造有利條件,那么每個人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各種需要就能夠在最大的限度上得以滿足,社會用來實現每個人權利的機會和可能性也就越大。一個人的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能夠為集體甚至為整個社會進行權利分配提供可供調配的資源和有利條件。
(二) 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聯系
1.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相對應而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沒有道德權利就沒有道德義務,沒有道德義務就沒有道德權利,兩者統一于現實的、具體的每個道德主體之中。這正如不知道善,就無法理解惡一樣。正因為一個事物或一種現象的對應物的存在,我們才得以更好地理解這個事物或現象,它構成了我們的認識方法。
2.道德權利是基礎,道德義務是保障。權利是義務的前提,沒有社會對個人的尊重和需要的滿足,就不會有個人對他人義務的履行和對社會的貢獻。權利是個人生存、安全和發展所必需的,個人權利得不到保障,個人價值得不到實現,他人權利和社會價值也就無從談起。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義務的履行確保權利的享有,同時一個人享有權利的多少往往是以他對社會履行義務的多寡為標準的。
3.在一定條件下,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具有同一性。有時,一項權利同時是一種義務,一種義務同時是一項權利。比如,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說它是權利,是說它能夠滿足公民的求知欲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是個人發展所必需的;說它是義務,是說教育要為社會提供高素質的勞動力,個人只有接受教育提高自己多方面的能力才能為社會多做貢獻和為社會添活力。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在此時達到了高度統一。
參考文獻:
什么是“義務”?《法學詞典》中說:義務是“法律上關于義務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表現為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以維護國家利益或保證權利人(有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边@是從法律的角度來概括“義務”的含義,而奧地利學者凱爾森卻認為“義務概念最初是一個道德上的特定概念,并表明道德規范與規范為之訂立或禁止一定行為的那個人的關系?!薄掇o?!穼⒘x務界定如下:“法律用語。與‘權利’相對,指公民依法應盡的責任;道義上應盡的責任;不受酬?!睆囊陨先齻€詞義上看,義務不僅僅被認定為法律用語,還屬于道德的范疇。
因此,權利與義務既是法律規范中一對重要的范疇,是法律關系的內容,也是道德規范中的一對重要的范疇。
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的關系
道德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一種現象,是調節人類行為的最基本手段,是一種普遍的社會行為準則。規范也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一種標準、一種準則,最常見的規范就是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
道德規范在其形成之初,與圖騰、禁忌、風俗、禮儀是混雜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道德規范則發展成為約束人們行為和內心的一種準則。
同樣是規范,道德規范卻不同于法律規范。從其形成方式來看,道德規范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法
律規范則是由專門的立法機構和立法人員,用專門的、系統的文字形式制定出來的,因此很少有自發的成分。越是完備、成熟的法律就越少有自發成分的痕跡。從其作用的手段來看,道德規范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個人良心來起作用,而法律規范則靠國家機關的強制力量來實施,無視個人的良心。所以道德規范具有非制度性和非強制性的特點。
道德規范之所以具有道德命令的成分,之所以具有約束他人的效用,是因為道德規范首先具有他律性。道德的他律性就是指道德主體賴以行動的道德標準或動機,表現為一種外在約束力,受外在的支配和節制。此外,道德規范還具有一種外在導向功能,即對道德主體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告訴人們不能做什么或能做什么。道德規范的約束性和導向性是統一的,約束性是從不應當的角度來理解道德規范,而導向性是從應當的角度來理解道德規范。
道德規范的他律性直接表現的就是道德義務。由于道德義務包含著最明白無誤的道德命令,所以對人們具有無可置疑的外在約束力和外在導向性。道德義務是生活在某一社會中的人們所時常感受到的對社會、對他人的一種職責,可以表現為對國家的義務、對家庭的道德義務、對朋友的道德義務等。與法律義務不同的是,道德義務是無償的。
許多人認為道德規范的內容中不包括權利,認為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統一是法律規范的特點,而道德規范僅僅表現為道德義務或道德責任。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道德規范的內容中包含了權利,道德權利就是依據道德應該得到的東西,是作為道德主體的人應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道德主體在履行一定道德義務、作出具有無償性動機的高尚行為后,也應該享有相應的道德權利,如受到他人的尊敬和贊譽。從社會和他人而言,則應對這種奉獻精神給予褒獎、肯定,使盡義務的人、奉獻者得到社會和他人公正的評價、報答。從而,道德主體因其行為動機高尚和社會的公正評價而產生生命崇高感,產生被尊重的愉悅和滿足感。因此道德義務的無償性、道德行為的非功利動機性、自我犧牲精神,不應成為否認甚至剝奪道德權利的口實。
當然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有很大的不同點。首先道德權利涉及的范圍要大于法律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種種權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護的對象,反之則不然。在法律規范所不能調整的范圍,諸如愛情、友誼關系中,法律權利是無法介入的,而道德權利卻可以。其次,救濟途徑不同,道德權利受到損害的救濟途徑只是通過輿論的力量和內心的自省,救濟力度十分有限,對受害人的保護也很微弱。而法律權利受到侵害,通過法律手段懲治侵權人,可將權利受損的程度降到最低點。因此相對于法律權利,道德權利的存在比較容易被忽視。所以在現實中常
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人們可能不會因為出于對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權利,但是人們卻會因為出于對法律懲戒的懼怕而盡量避免對他人法律權利的肆意踐踏。最后,與義務的關系不同。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不是嚴格對應的關系,二者是可以分離的,道德義務不以道德權利為前提,道德權利也不是道德義務的誘因。而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則是互相對應,互為條件的關系,法律主體在履行一定法律義務后,就可以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反過來,法律主體要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法律規范就是通過規定法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當然,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相分離的特點,并不意味著讓履行義務的人喪失權利。道德關系中的道德主體,既對社會或他人負有道德責任,應履行一定的道德義務,同時又享有一定的道德權利,例如道德主體的應有尊嚴、在一定道德關系中的受惠性(在夫妻關系中被愛、被關心體貼,在與子女的關系中被尊敬、被贍養照顧等)、履行道德義務及無私奉獻行為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公正評價等等。只有既強調道德義務,又承認其道德權利,這對一定的道德主體才是公平的。
道德權利就是作為道德主體的人依據道德所應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道德主體有權作為或不作為,作何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必要時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評價形式(如社會輿論)協助實行一定的道德權益。法定權利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權利。具體而言,就是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權利,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道德權利在被法律明文規定之前,原則上是不具有強制效力的,并且不受法律保護。
二、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沖突的原因
(一)道德具有時代性、地域性。“不同的人可以在同樣的位置看到同樣的結果,同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位置看到不同的結果?!边@種位置客觀性造成道德的時代性、地域性。例如在我國古代,沒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被認為是不道德,甚至是違法的。如今的維吾爾族,尚保有近親結婚的習俗,表兄妹之間結婚是不受限制的。顯然,這是與我國當代法律相違背的。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七條、第十條明確禁止近親結婚,規定其組建的婚姻無效。立法規定的婚姻自由與古代婚姻道德相悖,禁止近親結婚與少數民族“親上加親”的民俗存在差異。
(二)我國法律的不確定性。其一,不同位階與同一層次的法律對權利的配置存在沖突。如在精神損害賠償權利方面,公法和私法的保護力度不同。新《國家賠償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范圍上較為狹窄。相比較而言,我國民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較為廣泛。其次,法律規定比較宏觀、模糊,只是對權利的確認和基本原則的概括。法律要求穩定性,不可能列舉盡所有具體情況下的權利,而法律規定的模糊又易導致司法擅斷,造成同案異判等違背公平正義的結果。
三、道德權利與法定權利沖突的解決方案
(一)法律與道德推理基礎上的綜合實踐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道德推理是以道德現象為研究起點,在現有的道德知識引導下,從“實然”衍生出“應然”的確證過程。法律推理在法律適用活動中,解決法定權利的沖突;道德推理解決道德領域的沖突。在同一案件中,法律推理和道德推理可能會給出不同的解答。
1.由道德向法律推理。只有在獲得法律承認時,道德權利才能具有法律相關性。在具體個案中,從被法律所承認的道德權利開始推理,研究有法律依據的道德推理與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如在我國《憲法》第49條中,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這里承認的就是配偶要求彼此忠誠的道德權利?!鞍獭钡男袨檫`背了道德權利,其不具有被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故也不具有結婚自由的法定權利。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是作為犯罪而受法律制裁的,這里的道德推理就重要于法律推理。
2.由法律向道德推理。法律具有道德相關性,法律規定在對個體施加法律義務的同時,也施加了道德義務。個人在主張自己道德權利的同時,可能會違背國家所賦予的道德義務,從而發生道德權利與義務的矛盾,這時涉及到兩者重要性的考量。我國《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明確了公民的道德與法律義務。“沒有國,哪有家”,在保家衛國的道德義務與反對戰爭、殺戮的道德權利之間,后者應被暫時擱置。
3.法律、道德與實踐的綜合推理。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有各自的產生基礎,尋找兩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那就是實踐。綜合實踐推理,借助與此案例相關的各種利益(法律的,道德的,審慎的,實用主義的)來解決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之間的沖突。結合法律與道德的實踐相關性,在具體個案中對道德與法律進行平等考量,沿著道德推理與法律推理綜合的思維路徑,解決具體問題。
(二)道德權利的法律化
美國現代綜合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道德權利的法定化,是對倫理道德的肯定,有利于個體善向群體善的轉化,每一次轉化都是一次道德的進步。具體途徑如下:
關鍵詞: 公民社會、公民道德、道德權利、
一、道德權利:公民道德的題中之義
“公民”(citizen)這一概念來源于古希臘的城邦制國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臘,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們著重從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來界定公民權利。對古希臘人而言,權利就是參與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資格,公民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它是公民社會的根本。而在古羅馬時期的公民,則強調法律對公民個人和公民團體利益的保障,特別看重個人私有權或公民權利的私人性,這對近代以來西方公民權概念的發展起著深刻的影響。新興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從自然法的理論出發,把公民權看成是每個人生來就有的自由平等權利,而在社會中實現這種自由平等,就必須使國家保障人們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動。資產階級在建立了自己的國家之后,就以憲法的形式確認了“人人平等”和“主權在民”的原則。全體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國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國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識即權利意識”的傳統。
中國傳統社會基本上是屬于臣民社會,即沒有實現國家與社會、個人的分離,個人是從屬于國家的,是國家中的“子民”,沒有產生類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會的基本構架是單向度的國家權利與個人義務,即國家擁有無限度的權力,而個人則有盡不完的義務,從“五倫”“十義”到“三綱五?!保际橇x務性規范。中國傳統社會的封建專制造成了權利與義務的嚴重失衡,而這種失衡反過來又強化了封建的專制統治。因為一個社會的人民,如果沒有權利意識,就沒有自保意識;沒有自保意識,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爺”的出現,統治者就可以為所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意味著中國進入了一個真正保障公民權益的社會,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左”的思想路線以及計劃經濟的影響,我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范項目“法治社會中的德治問題研究”(01JA72004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李建華(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學博士,中南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倫理學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陽人,中南大學哲學系在讀碩士研究生。
社會轉型期,人們的道德觀念受到巨大沖擊,教師道德出現了“滑坡”現象。為遏制這種現象,提升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水平,政府頒布諸多政策措施,但并沒有取得應有效果。筆者以為,其根本原因在于社會成員普遍缺乏教師道德權利意識,導致教師無法有效認同其職業道德,阻滯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水平。
一、教師道德權利的合理性
教師道德權利是指在與教育有關的道德生活中,由教育道德體系所賦予教師應有的自由、地位和對待,并通過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規范、道德評價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來確證。教師道德權利以對教師利益的肯定為核心,被教育道德體系所支持,通過道德手段確證。
1.教師正當利益的表征
馬斯洛提出,人類生存有各種各樣的需要,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愛的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人從自身需要出發獲得生存滿足,即利益的產生。倫理學認為,道德本質是協調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利益原本就是教育道德關系中人們道德行為的動機。教師道德產生于調整教師、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之間不同利益關系的矛盾和沖突。所謂調整利益關系,是根據一定的原則和規范,規定各自應占有多少利益、承擔多大責任,也就是分配各自應承擔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教師道德權利是教師在承擔自身義務的基礎上,獲取和維護自己利益要求的合理表現。
2.教師道德義務非權力動機的反向賦予
傳統上,教師踐履道德義務不以獲取權利為目的,這卻反向說明教育道德關系中權利和義務客觀存在的事實。教師道德義務的非權力動機性,不能成為否定教師道德權利的借口。教師注意到自身的利益,并要求得到尊重是正當的、合理的。賦予教師道德權利,才能充分展現一個國家對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基本利益需求的尊重。
3.新型教育道德體系的支持
傳統村落型熟人社會,成員之間密切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得個體惟命是從,沒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依附方只被要求履行義務,而被依附方則只攫取權利,權利和義務被人為地分裂為二。因此,傳統上教師是“蠟燭”“園丁”“人梯”等犧牲自己成全他人的“神”化角色,教師道德的隱義是其應盡的義務,即“無權利的義務”。新型都市型陌生人社會背景下,個體追求獨立、平等的意識愈益凸顯。人們普遍認同的倫理是彼此平等地追求權利和履行義務,即想要獲得某種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履行義務時其權利亦應充分被尊重,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源此而生的不是以己屬人的“客體道德”,而是推己及人的“主體道德”,人們渴求彼此承認和尊重自身權利。教師道德“義務”理觀已然無法滿足人們早已覺醒的獨立、平等和權利意識?,F代社會教師追求權利的意識越來越強,如果只被要求履行義務,權利不被尊重,則會使教師產生不平等感,漠視甚至拒絕履行義務?!盁o權利的義務”時代面臨著消解,教師道德權利呼之欲出。
4.社會輿論的呼聲
只有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才能實現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公平分配教師道德義務和道德權利,使承擔義務的教師在給予的同時也可以獲取。權利和義務獲得平衡,才能使得道德關系平衡。倘若教師履行義務,卻不享有權利,德行成了有德教師的重負,抑或成了缺德教師片面要求別人的借口,那么教師職業道德將被視為虛偽或被肆意踐踏,無法有效調節道德關系,并使教師道德墮落、人際關系霉爛、社會風氣敗壞,因此社會輿論呼吁教師道德權利。
二、教師道德權利的基本內容
教師道德權利除了具有一般道德權利的共性,又因其勞動的特殊性區別于一般道德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專業自
專業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自由抉擇。道德領域活動不同于其他領域活動,是主體自由、自覺選擇的結果。人們不會按照別人規定的方式生活,而是按照自己認定的價值標準來選擇自己的道德生活,塑造自身的德性。教師在合理的道德價值等級范圍內自由作出取舍,從而形成不同等級的道德水平,即高尚道德水平、中間道德水平和底線道德水平。但是,無論哪種道德水平均是教師基于一定道德選擇的可能性范圍所做出的合理道德抉擇,不可一味推崇崇高道德而忽視抑或貶低中間道德水平和底線道德水平。第二,不涉。教師對道德的各種因素進行重新理解和建構,并作用于教學過程,學校管理者或外部社會不得干涉。教師有權按照自己的專業理想和專業志趣來踐行道德實踐,不受他人逼迫。
2.公正評價權
部分教師自覺自愿選擇無私奉獻、自我犧牲甚至為教育事業獻身,他們從不考慮個人利益,為集體利益獻身,被視為崇高職業道德;而部分教師選擇中間道德水平和底線道德水平。第一,部分教師無私奉獻、自我犧牲的道德精神并不能否認從社會和他人的角度,應當給以肯定和褒揚的公正對待的義務。第二,中間道德水平和底線道德水平教師亦有權獲得他人的公正評價。崇高的教師職業道德固然讓人敬佩,然而,不能用同一標準要求所有教師達到同樣的高尚道德水平,所有教師均有權獲得社會和他人的公正對待。
3.被尊重權
教師理應被尊重,獲得尊嚴、人格和地位。第一,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于教師道德要求很高,表明教師職業在人們心中所起作用之重大,其享有的人格、尊嚴和地位亦應較高。教師有權要求獲得尊重,這是基于教師角色應該給予的對待,是義正詞嚴的。他人負有幫助教師實現其尊嚴的義務。第二,對教師的尊重程度,將直接影響教育道德關系中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的道德權利實現程度。以“尊師重教”的氛圍保障教師享有的地位、人格和尊嚴,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的權利才能得到尊重。
4.追逐幸福權
一個人對自身正當權益追求的本身就是對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從中國傳統觀念中“德福一致”的觀念來分析,修養道德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人們領略幸福生活的真諦,即幸福是道德的組成部分。對待教師決不可認為“苦行僧”一樣的生活才是其應有的道德生活。道德和幸福具有同一性,講道德的人,可以享有幸福;不講道德的人應當受到懲罰。獲得幸福是講道德應有的回報,幸福權是教師應有的道德權利。教師人生的大部分時光都是在教師職業生活中度過的,作為專業人員,其主觀上享有和創造幸福的愿望強烈。只有成為幸福的教師,才能給他人以幸福的方向和幸福的真諦。
三、教師道德權利的價值
1.弘揚以人為本的倫理精神
現代社會倡導“以人為本”,主張一切為了人、一切依靠人,肯定了人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動性。教師道德的起點是教師,現實承擔者是教師,最終目的是也應是教師。教師道德只見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的權利,不見教師主體的道德權利,是對教師道德中主體人的忽視,無法體現一切為了人、一切依靠人的“以人為本”的倫理精神。只有以教師道德權利為基礎,才能充分尊重教師的主體性,調動教師的主動性,推動“以人為本”。
2.提升教師道德義務的自覺性
梁啟超先生認為:“凡人所以為人者有兩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權利。二者缺一,實乃非人。”“權利意識是一種重要的道德意識,只有對自己的權利有很強烈感覺的人才能對他人的權利有同樣強烈的感覺?!比绻處煹赖轮皇菫榱x務而義務,無法肯定其道德權利,其結果往往是奴顏屈膝順從的奴仆,一旦獲得蠅頭小利,亦感恩戴德,沒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意識。梁啟超先生專撰《論權利思想》一文,號召國人:“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要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要義?!笨隙ń處煹赖聶嗬拍苁蛊淅斫饫骸⒒ダ?、利他等道德范疇,可強化自身的道德義務感,尊重他人道德權利。相反,忽視或踐踏教師道德權利,只會削弱教師的道德義務感,導致教師漠視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的道德權利。事實上,教師道德義務是其道德權利實現后的一種外在表現。
3.保障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約束力
以2008年國家教育部和全國教育總工會最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為例,此《規范》只包含教師應當履行的道德義務,并不包含教師應享有的道德權利。它只提出了“應該”,而并沒有提出“應有”,《規范》是要求教師應該克己利人的道德戒律。比如《規范》中的“關愛學生”,事實上,只規定了教師負有保障學生享有受關愛權力現的道德義務,但并未指明教師享有與教師相關人員和社會整體應該協助教師關愛學生的權利。教師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是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兩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確立教師道德權利才能使教師自覺自愿維護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使道德秩序和規范確立,并成為大家共同認可的道德價值標準和約束,這樣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才會有生命力和現實指導意義。
4.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
為落實“依法治國”提出的保證人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人民當家作主地位的根本目的,國家一再完善和加強立法工作。尊重教師道德權利并逐步推進教師道德權利納入法律范疇,不僅有助于保證教師的權利,推動依法治國,而且,會較少甚至避免道德實踐中對道德的隨意理解和處理,使道德規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具體性,有助于主體內在道德的養成。明確教師、與教師相關人員以及社會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達成社會共識,形成切實的道德標準。這是適應新時期“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加快推進法治建設進程,提升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水平的客觀要求。
5.有助于社會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訴求?!吧鐣馕吨降?,以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為核心”,也就是說正義的分配和平等的權利視為公正。尊重并維護教師道德權利,將有效協調道德義務與道德權利、道德義務與道德回報、道德義務與幸福之間的關系,激發人們的道德動力,堅定人們的道德信念。尊重并維護教師道德權利是對教師、與教師相關人員在社會中平等地位的肯定,是對教師作為教育道德關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平等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肯定,有助于推動社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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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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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民社會 公民倫理 道德權利
公民倫理是以民主參與、多元融合、平等商談為特征的現代公民社會的產物,是公民社會的精神蘊涵和價值確證,為公民社會的生成和發展提供合法性和道德正當性支持?,F代公民社會最本質的要求就是要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權利本位是公民倫理的精神實質,公民權利是對公民個體地位和利益的尊重及保護。公民權利是公民倫理的核心概念,強調公民主體的個人權利是公民倫理的核心要素。道德權利是最基本最一般的公民權利,是作為道德主體的個人在道德生活中具有的人格、尊嚴和應享有的道德自由、權力和利益。它反映的是道德主體在道德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是從道德的角度考察公民權利存在的合理根據,即公民權利的基礎是對公民作為個體地位和利益的尊重及保護。它所體現的公民人格上的獨立性、自主與平等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性與公民倫理的核心價值――公民人格的獨立、自由與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不謀而合,二者具有內在的共通性。
現代公民社會是公民倫理與道德權利價值耦合的現實基礎
公民倫理的起源與人類社會共同體制度的產生密切相關,它的原始發生起自于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的實際需要,是在社會共同體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古希臘的城邦政治是人類社會共同體公共生活的開始。對此,亞里士多德贊賞地說:“我們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種共同體,所有共同體都是為著某種善而建立的(因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為著他們所認為的善),很顯然,由于所有的共同體旨在追求某種善,因而,所有共同體中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這種共同體就是所謂的城邦或政治共同體”。在古代希臘社會中,城邦就是公民共同體,公民既是社會治理的對象,又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他們對政治的參與也就是公共生活的參與。只有在共同體中,公民才能實現個人的自由與完善,才能達到至善的目的。
現代公民社會是一個穩定和諧、有著共同善與共同利益追求的共同體,公民倫理作為其背后的價值依托,其道德合理性是在和平穩定的社會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民倫理是人們在社會共同體生活或交往中形成的習慣和基于這些習慣而彼此對待的方式、態度,是對公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處理人際關系時提出的要求。它確立了公民行為正當性的基本標準,指示了公民在社會公共交往生活中的行為準則,為公民和諧共處、共享價值提供了行為規范。
同時,公民社會又是一個體現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結合的道德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內,公民不僅僅是共同體成員,更是道德主體。作為共同體成員,他們共享自由、平等與公正,參與、分享公共生活與公共利益,彼此互享、共榮與共同承擔。作為道德主體,他們是道德生活中的平權主體,平等、獨立、自主、互相尊重、彼此關懷、充分而真實地享有道德權利。在公民社會里,公民集二者于一身,在公共生活中不僅承擔著對他人的基本道德責任,還真切地享受著自由與平等的社會地位以及與此相關的真實利益,是充分展示其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的權利主體。公民社會作為一個值得信賴的、保護公民生命、自由與安全的社會共同體為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契機。
現代人權是統攝公民倫理與道德權利的現實橋梁
權利是公民確認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一個重要資格,公民在公民社會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并負有義務。道德權利是現代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最廣泛的權利,其內涵的基本規定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道德權利蘊涵著現代人權的基本規定。“人權是指人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基于一定的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夏勇,1992)。簡單地說,就是“人僅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英國學者米爾恩認為,人權是一種無論被承認與否,在一切時間和場合屬于一切人的權利(姚偉章,1998)。人們不論相互之間有何實際差異,作為人類一員都可以享有這些權利。在此基礎上,米爾恩還提出了一種新的人權概念――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權利的人權。這種最低限度的人權是以道德權利為根據的,他說:“任何社會的道德都是普遍道德與特殊道德的結合,與低度道德相適應,即普遍道德是以下幾項低度權利的來源,它們是公正權、獲得幫助權、自由權、誠實對待權、禮貌權以及兒童受照顧權”(姚偉章,1998)。這是現代人權的一種表達,低度人權就是人權的普遍性或者說是公民的普遍道德權利。
人權既然是一種最低道德標準,它必然是普遍的道德權利,因此,它必須以共同的道德權利為前提,或者它本身就是道德權利的一部分,它既適用于某個特定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也適用于不同社會之間和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這種屬于公民的人權是每個人在道德權利上應該享有的。因此,從根本上說,人權在本質上是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人權得以成立的根據。
公民權利的存在形式也是與人權相聯系的,公民權利與人權有著相同的價值理念,都以自由、平等、公平為內涵。公民不僅僅享受法律權利,還享受法律權利之外的道德權利。人權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是公民權利構成的基礎和源泉,也是公民倫理應然性的基礎。人權產生于公民權利之前,是公民權利的初始形態和萌芽階段,人權一旦被賦予政治和法律的色彩,就成為了公民權利。而公民權利是在民族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后由人權演變而來的。換句話說,人權是更根本、更深層次的公民權利,公民權利則是一種更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權。公民權利體現人權的肯定形態,是對人權的肯定保障(李樹軍、李業杰,1985)。因此,對于公民權利的主張就是對人權的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方式也是人權的實現途徑。
道德權利蘊涵著現代人權的基本規定,是人權得以成立的依據。權利本位是公民倫理的精神實質,人權體現了公民在人格上的獨立、自主與平等,是公民倫理應然性的基礎。人權作為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是聯系道德權利與公民倫理的橋梁。
公民倫理與道德權利的價值耦合
(一)肯定和高揚公民的主體價值是公民倫理與道德權利共同的價值目標
道德權利是與一定社會生活原則或道德原則相適應的關于道德主體在道德生活領域中地位和權益的規定(林心雨,2004),是“道德主體追求和維護合理利益而享有的具有價值合理性和道義支持的權利”。表明個體獨立自主的主體地位的道德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個體性。道德權利在本質上體現了公民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人的主體地位主要指人區別于世界上其他存在所具有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它是形成個體獨立權利、保障個體權利的前提與要求,也是形成公民獨立人格和自由價值的根本。道德權利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實現了公民的主體地位,使個人真正擺脫了政治、經濟、思想上的人身依附關系,以真實的社會平等成員的身份立足于社會。
公民的獨立主體性品質,是公民倫理的根本品質,對于公民倫理具有根本性意義。公民個體主體性和個體特殊性是形成個體獨立權利、保障個體權利不被侵犯的前提和要求。公民倫理通過對公民個體主體性和個體特殊性價值的肯定和高揚,返還個體獨立權利與獨立價值。道德權利通過對個體獨立人格的尊重和體認,肯定了個體的主體性價值,高揚個體的獨立權利和獨立價值,彰顯了現代公民倫理的現代意義。
(二)道德權利蘊涵的權利精神是公民倫理的倫理基礎
公民權利是公民社會中關乎公平正義的首要問題。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是現代公民社會的本質特征,道德權利作為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它所蘊含的權利精神,不但是公民倫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社會的法治基礎,是建構公民社會的必要條件。
首先,權利精神體現了個體人格的獨立性。道德權利是公民因社會資格而享有的一種社會權利,是公民享有社會其他權利的基礎?,F代公民社會使公民個體人格從社會整合中獨立出來,公民的各項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以各種形式保障公民權利的實施。這些權利規定,從本質上講,是使公民主體更加個體化,從而也使個體以獨立的人格生存和發展,保持個體人格的獨立性。
其次,權利精神體現了人的尊嚴和人格的完善。從道德意義上看,權利就是道德主體在道德活動中依據道德應該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包括道德行為的自由選擇、人們在道德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及道德行為的公正評價。道德權利“要求”每個公民在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都能享受到平等待遇,都能享受到做人的尊嚴和人格的平等,從而使道德主體在道德關系中因平等對待和公正評價而產生被尊重的尊嚴感和滿足感,促進公民個體道德人格的形成和發展。
再次,權利精神體現了個體人格的平等。權利與義務作為一定社會利益的體現,應該始終是相互的、對應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公民之間平等、獨立關系的反映和要求。權利精神內在地蘊涵著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這是道德權利與公民倫理的基本要求。公民個體的平等獨立性,是公民社會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三)公民倫理的價值理念是維護和保障道德權利的精神依據
公民倫理是公民社會的基本精神價值訴求,它作為公民社會的觀念形態與價值確證形式,正是通過自身一系列基本的精神價值范式來承載公民社會的本質內容,為公民社會的生成與發展提供合法性與道德正當性支持,也為道德權利的實施提供精神保障。
公民倫理作為公民身份的精神與觀念形態的確證方式,基本的前提就是彰顯“獨立主體精神”。公民的這種獨立主體性體現了社會(政治國家)對個體地位的確認與尊重,這對于公民權利具有根本性意義。
公民權利是公民倫理最本質的價值理念,公民倫理也內在的包含著公民責任,包含著對公民身份自覺體認的義務感。這種公民主體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承認了人的價值和尊嚴,承認了人的平等人格,體現了現代倫理的本質。因此,公民倫理的現代性蘊涵必然體現在對權利與義務統一的精神的高揚上。
公民倫理的正義精神,是公民平等精神的體現。公民社會的社會正義是合乎理性而產生的,它是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統一。社會正義是公民社會和公民倫理彰顯現代性意義的基本向度,它既要保障公民個體的獨立自主和合法利益,又要保障差異主體在公共生活中地位平等、權利與義務均衡,確保公民主體平等參與公共生活并從中獲益,保證公民社會的整體正常運轉,維持整個社會的“公共善”。由此可見,社會正義的價值理念就是公民平等資格的理念,只有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得到確認,公民社會的社會正義才能實現。
結論
綜上所述,公民倫理與道德權利具有內在的價值耦合,獨立人格、自由個性、權利平等、社會正義等既是公民倫理的基本內容,也是道德權利的必然要求。以權利為核心、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公民倫理不僅體現了現代政治法律的基本觀念,同時也反映了公民在道德生活中的要求。公民倫理是維護道德權利的精神力量,公民倫理的權利本位精神有利于完善道德權利理論,夯實道德權利的根基,規引公民個體找到正確表達和訴求權利的途徑,逐漸建立對規則、秩序、法律的敬畏,養成理性的生活方式。公民倫理作為公民主體的價值觀念和精神追求,又折射到現實社會中實現它對公民社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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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書館權利
《辭?!分械臋嗬缸匀蝗嘶蚍ㄈ艘婪ㄏ碛械臋嗔εc利益,它是社會經濟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關于圖書館權利,可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從圖書館用戶角度看,權利是指用戶在接受圖書館服務過程中依法所享受的利益;就圖書館而言,圖書館權利是圖書館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獲取知識,保護圖書館用戶借閱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從這個角度理解,圖書館權利更象是一種義務,一種圖書館保障用戶信息權利不受侵犯的義務。這種職責或義務的實踐,離不開國家法律、政治的支持,同時需要圖書館人的責任感、使命感來完全。圖書館權利并不是圖書館對用戶施加某種限制的權利。圖書館權利有別于圖書館權力,圖書館無權向用戶施展權力,圖書館權利發端于對用戶閱讀行為的支持之上,是用戶獲取信息的重要保障。各國圖書館事業皆以保障公民信息權,消除信息障礙為己任。
二、圖書館權利的實現需要法律作保障
縱觀世界,圖書館事業的蓬勃發展需要有效的管理機制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作保障。由于圖書館在我國的社會公眾認知程度較低,我國圖書館立法工作仍進展緩慢。2001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至2002年6月,法律草案形成第三稿。第三稿中對圖書館的權利表述為:“國家保障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單位享有公平、自由、合法利用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的權利”。圖書館界在研究和維護讀者權利時發現;圖書館和圖書館工作人員為了更好地履行所承擔的社會職責,為了更好地維護讀者權利,自身必須具備一定的自由空間和職務權利,如獲得必要經費、依法自主管理等,這就是圖書館的權利。圖書館界不應該因為屬于服務性行業而曲意迎合行政意志或社會輿論,甚至放棄對自身職業價值和職業精神的追求,而應該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對抗各種干擾或者有關法律對知識信息共享的限制,甚至可以對讀者的不合理要求說“不”。盡管這些主張有些超出了我國當前的國情,但圖書館界總算是發出自己的聲音了。
李國新教授也從理論上證明了讀者權利與圖書館權利的一致性。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圖書館權利和讀者權利仍然存在矛盾。當讀者要求權利的時候實際上意味著圖書館應該承擔相應之義務。如果讀者對自身權利要求過高,以致超出了圖書館履行義務之能力,或者以損害圖書館權利為代價,讀者權利的實現自然會受到抑制。圖書館權利固然不能成為一種特權,但是為了讀者權利而犧牲圖書館合法權利,顯然也是不公正的。例如,圖書館工作人員也有獲得尊重的權利和休息權,如果要求圖書館工作人員在法定節假日開放圖書館的話,他們依法享有加班報酬的權利。圖書館為了履行社會職責有權利安裝監測儀器和電視監控設備,盡管這有可能損害讀者的人格權。如何在充分維護讀者權利的前提下,保證圖書館權利的獨立性,應該引起圖書館界的思索。
關于圖書館平等原則,李國新教授認為包括兩層含義,從國家文獻信息資源保障體系和圖書館服務系統的角度說,應該滿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所有國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具體圖書館來說,還有一個“比例原則”:同樣比例人享受同樣比例的圖書館服務。不同圖書館實行的不同的比例原則的總和,成就了整個圖書館服務系統的平等原則。
三、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現狀
與國外相比,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起步較晚,圖書館數量少,分布不均衡,2006年3月20日,《南方日報》以《公共圖書館在農村幾乎是空白》的醒目大標題披露零點調查的《2005年度零點中國公共服務公眾評價指數報告》調查數據:“數據顯示在我國農村公共圖書館的普及率僅為5.9%,90.3%的農村居民表示當地沒有任何可供借閱圖書或音像的公共圖書館,在當前中國所有的公共服務事業中,農村地區的公共圖書館得分僅24.89分,是所有調查項目中得分最低的一項”。我國約46萬人分到一家公共圖書館。另外,我國民眾對利用圖書館的意識淡?。?001年中國科協對社會公眾科學素養調查結果表明:全國有78%的人沒進過圖書館。與此對照,60%英國成年人使用公共圖書館服務,1996年日本公共圖書館的登錄利用者人數就占到了總人口的40%以上……迄今為止,閱讀仍然是接受文化洗禮的最有效方式,但絕大多數農民都沒有條件接觸到圖書館,很難想象在這樣的條件下,農村的文化建設能取得什么樣的進展。文化建設需要硬件的支持,我想應該把圖書館、劇院這樣的文化場所也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的名單,當然,建好之后如何用好管好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四、圖書館職業道德
在讀者權利維護方面,道德是起著經常性、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作為圖書館服務工作主體的圖書館員素質或職業精神,需要全面提高。法律只能設定一個倫理底線,而道德才是創建和諧圖書館的最佳劑。一個高素質的、具有高尚職業道德的圖書館工作人員必然是維護讀者權利的模范。用《中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準則》(試行)來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每一個圖書館工作人員都能做到愛崗敬業、文明熱情、保守讀者秘密、尊重讀者權利,讀者權利被侵害的事件就會大大減少。圖書館人文管理既要注重“讀者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宗旨,又要強調“以工作人員為本”的主觀能動意識。在諸多圖書館管理客體要素中,以人為中心來配置管理資源,培植人文精神,實施人文關懷,營造人文環境,充分調動和開發人的積極性、創造性,最終達到創新服務的目的。
縱觀世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各個國家的圖書館學會或協會都非常重視對館員職業道德的培養,注重職業道德建設。美國圖書館協會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2002年底,中國圖書館學會頒布試行了《中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準則》,這表明中國圖書館界已經向行業自律的道路邁出了歷史性的第一步,現今,我們可以在已有的《中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準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圖書館職業道德的具體內容,加強圖書館員職業道德培養。
五、注重人才培養,全面提升工作人員素質
圖書館必須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對人才的培養,將人才資源當作圖書館“活”的資源,對于人才的培養要有新思維、新觀念。根據現代化圖書館發展的要求,可以把培養的重點放在非圖書館學專業畢業的工作人員身上,尤其是鼓勵一些年輕有為的精通計算機、外國語言的非圖書館學專業畢業的骨干去進行深層次的學習和研究,充分利用圖書館的資源優勢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讓他們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全面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從根本上保證圖書館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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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與圖書館權利
1.1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與圖書館權利的關系
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體現了圖書館員對維護和促進圖書館權利以及知識自由的承諾,而圖書館員也應以之作為日常工作的指南,屬于指導性的知識自由政策。圖書館權利的核心是讀者平等、自由和合理的利用圖書館的權利,這也是圖書館存在和發展的核心價值與基本原則。因此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是圖書館員在日常工作中保障圖書館權利的體現,而圖書館權利是各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制定的指導。
1.2從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中分析圖書館權利的類型
范并思教授認為圖書館權利分為社會立場的圖書館權利和館員立場的圖書館權利。程煥文教授認為圖書館權利具有兩方面的含義及意義,一方面是圖書館用戶角度的圖書館權利,另一方面是圖書館或圖書館員角度的圖書館權利。首都圖書館副館長周心慧、湖南圖書館常務副館長張勇等在中國圖書館學會2005年峰會上認為,圖書館權利必須要兼顧圖書館的生存、發展權利,保障圖書館擁有讀者權利的實施手段和基礎條件,否則自由平等利用文獻信息只能是一種理想。以上三種觀點的本質是一致的都是把圖書館權利分為兩個角度,即用戶角度的圖書館權利與圖書館角度的圖書館權利。作者從IFLA29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中也深刻地體會到這種圖書館權利的劃分。因此本文從這兩個角度分析IFLA各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中的圖書館權利。
2、IFLA各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中用戶角度的圖書館權利分析
通過對IFLA29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的調查,所體現出的讀者角度的圖書館權利見表1:
2.1讀者平等自由的利用圖書館信息的權利
在調查的29個國家中有24個體現了讀者平等自由地利用信息的權利,這些國家有亞美尼亞、加拿大、香港、克羅地亞、捷克、愛薩尼亞、法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立陶宛、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葡萄牙、俄羅斯、新加坡、菲律賓、斯洛文尼亞、斯里蘭卡、烏克蘭、英國、美國。例如克羅地亞圖書館員道德規范“所有用戶都享有平等利用信息的權利,而不論用戶的個性、特殊要求、殘障、性別、國籍、、政治取向與社會地位。
2.2機密性與隱私權
28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明確的提出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的96.55%。這些國家分別是: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加拿大、香港、克羅地亞、捷克、愛薩尼亞、法國、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韓國、立陶宛、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俄羅斯、新加坡、斯洛文尼亞、瑞典、烏克蘭、美國、英國。例如日本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為保證民眾的閱讀自由,除非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圖書館員應抵制一切壓力,尊重每位圖書館用戶的隱私,而不把用戶的姓名、書目資料或其他圖書館文獻泄露給第三者。所有圖書館工作人員都應承擔這個職責。
2.3咨詢權
6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體現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20.69%。這些國家分別是:澳大利亞、香港、以色列、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菲律賓。例如香港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香港圖書館協會以咨詢、思想和表達自由以及不受審查的信息流動為信念。
2.4知情權
3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體現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的17.24%。這些國家分別是:捷克、日本、韓國、葡萄牙、英國。例如英國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確保信息用戶知道所提供服務的范圍和需要提交作進一步考慮的事件。”
2.5借閱權與受尊重權
5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體現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的10.34%。這些國家分別是:法國、立陶宛、葡萄牙。例如立陶宛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圖書館員應該保護閱讀自由,反對審查制度盡可能為用戶提供自由利用信息知識的途徑。”
2.6自與受教育權
3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體現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的10.34%。這些國家分別是:法國、以色列、荷蘭。例如荷蘭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圖書館員不應消極怠工,應主動教育用戶如何使用信息并鼓勵信息得到充分使用?!?/p>
2.7投訴權
只有1個國家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體現了這一條,占調查國家的3.45%。英國的圖書館員行為道德規范在對信息和用戶的職責中這樣表述:“圖書館員應迅速且公平地處理信息用戶的投訴,并告知用戶其投訴被處理的過程?!?/p>
3、IFLA各國圖書館員職業道德規范中圖書館和圖書館員角度的圖書館權利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要】教師通過自身享有的教師權利、社會文化傳統、成年人知識經驗的優越感等資源獲得教師權力。然而,教師權力的濫用帶來了不良的道德影響:強化了“控制與服從”的師生關系、壓抑了學生的個性和成長、助長了學生對權力的追逐和崇拜。因此,必須對教師權力進行規約,明確其限度,實現教師權力的積極影響。 【關鍵詞】教師權力道德影響限度 教師權力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教師權利、社會文化傳統、成年人知識經驗的優越感等資源形成的一種對學生的強制力量,這種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支配著學生,使得學生不得不處于被迫服從的狀態。那么,教師權力究竟從何而來,會產生什么樣的道德影響,又該如何把握其限度,這都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教師權力。
一、教師權力的來源
筆者認為,教師權力的長期存在必定有其根源,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一)“教師權利”轉化為“教師權力”
教師的教育權利是教師權力的制度性資源,權利成了權力的衍生物?!督逃ā分刑岬浇處熡袡唷斑M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由此可以看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然而,制度賦予教師的是權利,但是教師在實踐中卻會由于各種原因偏離權利,如,教師認為自己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的權利,對不認真學習、不按時完成作業的學生進行體罰,因而在實際的教育教學中教師行使的是“權力”而不是“權利”。
(二)傳統文化對“教師權力”的賦予
“師道尊嚴”的社會文化傳統是教師權力的社會來源。在傳統的儒家文化中,教師被置于與天、地、君、親相提并論的地位。這樣的文化傳統影響了教師對自己的定位;應試教育的競爭,強化了教師在教學中的中心地位。教師在人們眼中一向都是默默奉獻、不求回報的代名詞,人們用“人梯”、“ 紅燭”、“園丁”來形容他們。社會把教書育人的任務交給了教師,家長放心地把子女交給了教師,這就是權力的賦予。
(三)教師“優越感”的助長
從教師自身及學生的特點來看,教師聞道在先,術業有專攻,而學生處于不成熟階段, 雖然在學習中居于主體地位,但需要人引導、關懷與培植?!敖獭笔墙逃呓o學生施以影響的過程,它強烈地表現出教育者的意志性、計劃性、組織性或者說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教育教學規律決定了教師是有權力的。同時,教師在專業知識和社會閱歷上所擁有的比學生更為豐富的資源形成了教師相對于學生的“優越感”。然而,在錯誤的教育教學觀念的指導下,教師往往將知識和經驗上的優越感作為滋生和助長個人權力的工具,形成對學生的壓迫力量。
二、教師權力的濫用及其道德影響
教師通過教師權利的轉化、傳統文化和社會的認可以及相對于學生的知識經驗的優越感獲得了權力。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教師對權力理解和運用不當,造成了很多有悖教師道德,或有損教師形象的惡性事件。如:幼師虐童案、過度體罰學生等。教師權力的濫用不僅對學生的身體造成了或輕或重的傷害也給學生的心靈留下了難以愈合的傷疤。教師權力濫用的道德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強化了“控制與服從”的師生關系
教師對權力的濫用,使得身心還不成熟的孩子對教師產生了強烈的畏懼感和疏離感,也使得原本就高高在上的教師權威更加堅固。孩子把教師視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權力擁有者,一切“惟命是從”,對于學生與教師的關系,學生始終處于馴順和服從的地位,否則,就會受到教師的懲罰和責難,教師牢牢把握著控制權,成為學生學校生活的“主宰者”。久而久之,“控制與服從”的師生關系在不斷強化中,變成了師生心中“天經地義”的法則,教師的權威地位也隨之根深蒂固。長此以往,即使在全面推崇學生主體地位的今天,教師依然不能放下身段與學生建立平等和諧的師生關系,學生也依然無法鼓足勇氣與教師親切的交流和對話。
(二)壓制學生個性,阻礙學生成長
教師作為權力的擁有者,他們自認為有權制定班級紀律,懲罰條例,也有權對于不認真學習的學生進行嚴加管教。他們希望自己的學生都整齊劃一,不準“出風頭”、“捅婁子”。他們出于“為學生好”的“好心”,當眾懲罰學生,嚴重阻礙了學生的健康成長。也有學生為了避免教師的責罰,做老師眼中的“好學生”,一切都聽從老師的安排,不敢張揚自己的個性,也不敢質疑教師的話語和行為。因而,學生逐漸喪失了批判精神,學生的完整生命在學校里失去了生長的空間。
(三)助長學生對權力的“頂禮膜拜”
學生由于長期生活在學校生活中,通過耳濡目染,知道教師是權力的擁有者,只有擁有權力的人(教師)才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別人(學生)身上,控制別人,一旦別人不服從,有權力的一方就可以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對其進行干預,強制其服從。學生在學校生活中深知自己處于無權的地位,所以只能選擇依從老師,企盼能從老師那里獲得些許權力(班干部的權力),這樣就可以控制其他同學。權力意識在學生幼年就扎根在學生心里,學生對權力“頂禮膜拜”,他們獲得優異的學習成績,上課踴躍發言,積極為班級爭光,這一切都是指向老師的,都是為了博得老師的表揚獲得老師的認可,繼而從老師那里獲得管理其他同學的權力。
三、教師權力的限度
教師權力的濫用不僅嚴重損害了教師這一職業的形象,而且嚴重阻礙了良好師生關系的建立,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對教師權力進行有效地規約。
(一)變“教師權力”為“教師影響力”
法律的確賦予了教師一定的權利,加之社會文化傳統對教師職業和地位的認可,教師在學識和閱歷上比學生更加成熟,這些使得教師確實擁有權力。但是,教師的權利不應該成為一種強制力量,不應該控制和支配學生。教師權力應是教師在教育教學中發揮自己主導地位的優勢資源,應該成為引導學生學習并促進其發展的一種影響力量。教師要承擔“組織者”和“引導者”的角色,而不是“控制者”和“命令者”。所以,教師的權力性質應該表現出一種“影響力”。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人格魅力感染學生,成為學生成長的榜樣和促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