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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經調解繼續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為了不影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因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未發生變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對于那些數額不大,經調解能夠當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無執行內容,人民法院無需制作調解書。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主要指沒有執行內容的調解協議。
相關法律知識:
嚴把調解程序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與限公司__(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并進行了審理,案號__民初字第__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于,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達__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并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請事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理由:貴院受理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部分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擔保房產。因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畢,原告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本案被告的財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并解除對原告房產的查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租賃站業主經營字號:__市__租賃站經營場所:__市__區__聯系電話:__請求事項:請求解除__訴__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保的一套房產的查封(產權證號:__,面積:__平方米,地址:__區__路__號__棟__單元__號)。請批準。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送達地址: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對 銀行帳戶進行解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 (被申請人)的 糾紛一案由貴院受理后,貴院接受了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并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 元。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且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此
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 銀行帳戶的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5申請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保全。
今委托被保險人×××的母親×××,女,系××縣×××鎮×××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保險索賠申請書2
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一)申請調解
申請調解的具體方式有:1.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2.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請。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與其他申請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方當事人單方提出申請后,調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當事人的意見,只有經其他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繼續推進調解程序,其他申請方式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對來調解中心調解已無異議,如能繼續推進調解,三者后續的程序差異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紹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的程序。
當事人單方申請時,首先應當向調解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各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別是聯系方式;2.調解事項;3.爭議焦點;4.初步調解方案。
有了各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調解中心對爭議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時也獲得了與各方聯系的方式,便于聯系溝通。
調解事項,也就是爭議事項,如建設工程合同中,施工企業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合作的環節及事項可能比較多,讓申請調解一方明確爭議事項有利于調解中心及調解員迅速從復雜的交易環節中鎖定待處理的具體事項。
爭議焦點,指在具體的調解事項中,發生爭議的點在哪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發生糾紛以后均會先自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會逐漸明確雙方最終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業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發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對具體數額及逾期利益的起算點與施工企業有不同意見。爭議焦點的確立使調解中心及調解員對要處理的糾紛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
初步調解方案,指對爭議事項如何解決的初步方案。初步解決方案的提出,便于調解員在把握爭議事項及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形成調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調解效率。
(二)調解中心審核及受理
調解組織收到一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首先應當審查待解決的糾紛是否屬于民商事糾紛,如果屬于民商事糾紛的還需要審查是否在調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圍之內。經審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請調解的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中心應當按照申請人提交申請書中的聯系方式及時向其他方當事人發出是否同意調解中心調解的通知書。在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其他方當事人,申請人申請調解的事項、申請人認為的爭議焦點,但一般情況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調解方案。如果其他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程序終止,如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向調解中心提交同意調解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中列明其認為的爭議事項、爭議焦點,并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申請書中需填寫的事項與申請人申請書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調解中心收到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申請書后,調解程序便可繼續推進。
五、調解收費
根中辦發〔2015〕60號文件,支持商業調解組織按照市場化的方式提供調解服務的精神,調解中心擬定了收費管理辦法。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收費管理部分擬定的收費標準基本上與一審訴訟費的一半相當。根據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調解收費包括注冊費及調解費。1000萬元以下案件的注冊費統一為2000元,1000萬元以上案件的注冊費統一為4000元,調解費則根據標的額的大小按照比例累進收取。
各方當事人應全額預交調解收費,原則上各方當事人應當平均負擔,各方當事人有其他約定的除外。在各方當事人全額預交調解收費后,根據案件調解的進程,調解中心還規定了退費辦法,具體包括:1.調解案件受理后,當事人雙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前,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注冊費不退,退還全部調解費;2.當事人各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后,達成調解協議前,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注冊費不退,退還各自實際承擔調解費的80%;3.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要求司法確認的,注冊費與調解費均不退;4.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要求司法確認的,司法確認前,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確認的,雙方注冊費不退,退還同意或配合司法確認的一方所實際負擔調解費的50%,退還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確認的一方所實際負擔調解費的10%;5.司法確認后,注冊費、調解費均不退還。
六、調解方式
(一)調解方式
為便于快速、高效解決糾紛,采用何種調解方式由調解員自行把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各方當事人及其人;2.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方案;3.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調解員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或鑒定意見;4.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調解方式的靈活性符合調解的本質,也是調解與訴訟及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
(二)調解地點
調解原則上應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并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點進行,如西城區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的地點與調解協議作出地的區別,調解的地點有相當的靈活性,而調解協議的作出地為調解中心注冊地,調解協議作出地不因調解的地點的變化而變化。
(三)調解語言
調解采用中文進行,如果當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語種的,所產生的翻譯費用由提出要求的當事人承擔。
(四)調解期限
調解的期限為30日,自調解中心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之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對調解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七、調解員
(一)調解員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即調解員的準入資格,我們認為應當從調解員的專業水平及道德素養兩方面規定調解員的任職資格。專業水平涉及調解員對行業是否足夠熟悉,是否能夠有效與當事人溝通;同時調解員通過調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優勢從事不當行為,不但會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損調解機構的聲譽,因此還應當對調解員提出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認為調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熟悉與房地產、建筑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2.熟悉與房地產、建筑行業相關的行業慣例;3.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
上述條件規定的相對寬泛,主要是因為目前處于調解初期,積累的經驗還不足,隨著調解的逐步推廣,再逐步細化調解員的任職資格。
(二)具體案件調解員的人數及產生辦法
1.人數要求
原則上一個案件由一名調解員主持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調解中心認為增加調解員更有利于調解的,可向當事人提出建議,經當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主要考慮的是避免調解員內部意見分歧影響案件的調解進度,同時也有利于節省調解成本。
2.產生辦法
調解員的產生辦法包括選定與指定兩種,原則上調解員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調解員的,才可以由調解中心指定。
當事人選定調解員時,首先應當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內選擇,如果當事人選擇名冊外人員的,需經調解中心審查,經審查符合調解規則規定的調解員任職資格的才可以作為調解員。
當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不能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的,由調解中心牡鶻庵行牡鶻庠泵冊中指定調解員。
(三)調解員履職要求
獨立性、公正性是調解員履行職責應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體來說,調解員應當做到:1.與案件及各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2.能保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解;3.不得將調解過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對外透漏;4.在調解未成功的情況下,不得作為一方的人參與訴訟或仲裁。
八、調解協議
(一)調解協議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為具有民事合同的協議。
(二)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調解協議既然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備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效力,特別是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是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因此調解協議的履行在理想狀態下不會有問題。但考慮到房地產領域糾紛的標的額一般都很大,同時目前我國的誠信環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況下還是需要通過司法確認將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賦予強制執行力。
2.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各級主管機構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運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是指魚蝦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增養殖場。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引入漁業水域,損壞漁業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
第二章污染事故處理管轄
第五條地(市)、縣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較大及一般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額在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管轄或指定省級主管機構處理直接經濟損失額在千萬元以上的特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成立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技術審定委員會,負責全國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技術審定工作。
第七條下級主管機構對其處理范圍內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認為需要由上級主管機構處理的,可報請上級主管機構處理。
第八條上級主管機構管轄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機構處理。
第九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構指定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條指定處理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辦理書面手續。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須在指定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
第十一條跨行政區域的漁業水域污染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主管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調查與取證
第十二條主管機構在發現或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寫事故報告表,內容包括報告人、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損害原因及狀況等。
(二)盡快組織漁業環境監測站或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重大、特大及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主管機構報告。
(三)對污染情況復雜、損失較重的污染事故,應參照農業部頒布的《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漁業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當收集與污染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四條調查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須制作現場筆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水體類型、氣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圍、損失程度等。
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定量準確,如實記錄,并有在場調查的兩名漁業執法人員的簽名和筆錄時間。
第十五條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它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
監測數據、鑒定結果報告書由監測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因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發生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處埋,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主管機構受理當事人事故糾紛調解處理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
(二)申請人必須是與漁業損失事故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事實依據與請求;
(四)不超越主管機構受理范圍。
第十八條如屬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的,主管機構有責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調解,如另一方拒絕接受調解,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請求主管機構調解處理的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如下事實: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郵政編碼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與事故糾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資料;
(四)請求解決的問題。
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自留一份,兩份遞交受理機構。
第二十條主管機構受理污染事故賠償糾紛后,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調解處理工作。
負責和參加處理糾紛的人員與糾紛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請求。
第二十一條主管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辯書的,視為拒絕調解處理,主管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調解處理過程中,集雙方座談協商。經協商可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和主管機構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主管機構應督促履行,同時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主管機構調解污染事故賠償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三)拆遷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
(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三)爭議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二)戶籍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
(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
(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裁決的依據;
(七)裁決的具體內容;
(八)訴權;
(九)裁決機關;
(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附件:《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
國家科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須知
如果你單位/你擬通告仲裁解決爭議,請按仲裁規則辦理申請手續,注意事項如下:
一、按本會提供申請書格式填寫仲裁申請。申請書、合同副本、仲裁協議、委托書及有關材料一式五份。
二、復印件及附頁規格應與申請書規格相同。
三、遞交申請書時,按規定交納仲裁費。
(本會戶名:
開戶行:帳號
)。匯款時應寫明詳細地址和單位。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書
()申字第號
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見附件),特申
請仲裁。
------------------------------
|申訴人(全稱)|(印章)|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
|法定代表人||電話||
|-------|-----------|---|----|
|委托代表理人||電話||
|-------|--------------------|
|工作單位||
|-------|--------------------|
|被訴人(全稱)||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
|案由、事實和證據、仲裁要求:|
||
||
版權所有
|(公章:)|
------------------------------
附件三: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
()應字第號
申訴人已就你單位/你與其之間的______
爭議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本會已決定受理此案。現將申
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書副本送你單位/你,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收到此應訴通知書后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人為本案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
二、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交答辨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交法人代表證明書、委托書,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訴,請于年月日提交反訴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四: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答辯書
()辯字第號
------------------------------
|申訴人(全稱)|(印章)|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
|法定代表人||電話||
|-------|-----------|---|----|
|委托代表理人||電話||
|-------|--------------------|
|工作單位||
|-------|--------------------|
|被訴人(全稱)||
|----------------------------|
|答辯事實與理由、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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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
------------------------------
附件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反訴書
()反字第號
------------------------------
|反訴人(全稱)|(印章)|
|--------|-------------------|
|被反訴人(全稱)||
|--------|-------------------|
|原申請書名稱||文號||
|--------|---------|---|-----|
|原答辯書名稱||文號||
|----------------------------|
|反訴事實、理由和證據、反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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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
附件六: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
()受字第號
茲確認收到你單位/你于年月日訴
的申請書以及年月日交來的
預付仲裁費,經審查,符合《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受理條件,本會決定受理此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請將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會。
二、非法人組織、個人,請將有關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會。
三、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供下列補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請于收到此受理通知書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代為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庭通知書
()組字第號
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的規定,
本會決定_________訴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被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與本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特此通知。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八: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調字第號
申訴人(全稱):
申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訴人(全稱):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調解意見: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員署名:仲裁機構蓋章:
附件九: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書
()決字第號
申訴人(全稱):
申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訴人(全稱):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仲裁決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員署名:仲裁機構蓋章:
附件十: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
()鑒字第號
________:
我會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訴版權所有
_______案,現委托你單位/你對該案涉及的下列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
1、
2、
3、
4、
5、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
回執
我單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會()鑒字第號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學地對你會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鑒定、評價。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書
()執字第號
人民法院:
我會已于年月日對訴
一案作出仲裁裁決,根據申訴人/被訴
人申請,特申請強制執行。現隨函附去仲裁決定書
副本。請予審查執行。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送達文書
()達字第號
現將訴案的()字第號文書送
達。
簽發人:
送達人:
年月日
處理結果:
簽名:
年月日
------------------------
送達回執
被送達人:
文書號:
法律依據: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本市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對專利糾紛或爭議進行調處。
第三條 市專利局調處糾紛或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實行一次終結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調處
第五條 市專利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權授予后,關于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至取得專利權期間,發生的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第六條 向市專利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糾紛,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爭議,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
(四)專利侵權糾紛,自專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未超過兩年的。
第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遞交申請書和專利證書,并按照被請求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關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條 市專利局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預交調處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專利局受理案件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局處理。
第十條 調處工作由市專利局委派調處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調處的原則、程序,除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并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回避、取證、缺席審判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處費的負擔。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由當事人、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市專利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應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目的及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決定;
(四)調處費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調 處 費
第十七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收取調處費。收費標準為:
(一)無賠償損失的爭議,每件十元;
(二)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按照糾紛財產的標的金額收費。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過一千元的,其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0.6%收費;其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36%收費;其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費。
第十八條 調處費由請求人預交,調處終結后,調處費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請的,無賠償損失爭議的費用不再退回。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調處費的支付,企業單位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