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7 00:43: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信息披露制度,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場本身機制的運轉增強市場投資者、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日益廣泛的做法。但中國目前尚未就這一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正處于一個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了解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礎以及當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一、強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體系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論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其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是證券發行人的法定義務。第二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基于相關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適合自己的理性投資判斷,那么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盈虧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風險。第三,證券發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響,其他有關企業自身素質等因素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第四,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審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管理者無權對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的品質作出判斷。管理的目標是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判斷的基礎而非代替投資者作出判斷。第五,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肘間內如未被證券管理機關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證券發行且無需政府授權。第六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果證券管理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信息有虛偽、誤導、不實、欺詐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方式,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發行人對其公開披露文件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投資者因其自身投資決策失誤或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二、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價值基礎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業公司發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對欺詐與不實陳述的制裁及自律機構對披露的要求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動力,并最終為成文法規范所確定。在這樣的演變過程中不應忽略的是法律價值的變化對該制度的影響。在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中顯然存在的是誠信和效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證券法本質上是市場之法,它調整證券市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遵循誠信原則也就當然貫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證券發行、交易,也不論是上市公司、證券商還是中介機構其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配置效率將大大降低。強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種信息使所有投資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進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的實現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但是,當下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假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在相當一段對調查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由于人力與時間的制約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第二,處罰不力。我國證券法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由于對受害投資者沒有補償,從而沒有對違規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即使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方面,執法力度同樣不夠,許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完全按規定處理。
第三,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采取政府監管的模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條塊分割與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謀取地方經濟利益,通過介入地方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體系的權威性。
第四,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正是由于我國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成本極低,處罰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造成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監管框架的缺陷。我國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管,但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政府獲取信息能力,用于監管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控一切。其次,監管根本目標事實上錯位。在實踐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從而違規處罰沒有起到威懾作用。再次,監管部門的職權設置不利于對違規的監管。交易所的處罰權力有限,對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罰權,但在制度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多大的責任是一個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主要在于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監督,不能調查上市公司,故很難通過對事務所的檢查發現上市公司信息違規行為。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場本身機制的運轉增強市場投資者、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日益廣泛的做法。但中國目前尚未就這一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正處于一個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了解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礎以及當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一、強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體系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論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其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是證券發行人的法定義務。第二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基于相關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適合自己的理性投資判斷,那么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盈虧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風險。第三,證券發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響,其他有關企業自身素質等因素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第四,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審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管理者無權對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的品質作出判斷。管理的目標是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判斷的基礎而非代替投資者作出判斷。第五,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肘間內如未被證券管理機關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證券發行且無需政府授權。第六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果證券管理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信息有虛偽、誤導、不實、欺詐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方式,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發行人對其公開披露文件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投資者因其自身投資決策失誤或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二、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價值基礎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業公司發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對欺詐與不實陳述的制裁及自律機構對披露的要求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動力,并最終為成文法規范所確定。在這樣的演變過程中不應忽略的是法律價值的變化對該制度的影響。在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中顯然存在的是誠信和效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證券法本質上是市場之法,它調整證券市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遵循誠信原則也就當然貫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證券發行、交易,也不論是上市公司、證券商還是中介機構其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配置效率將大大降低。強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種信息使所有投資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進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的實現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但是,當下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假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在相當一段對調查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由于人力與時間的制約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第二,處罰不力。我國證券法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由于對受害投資者沒有補償,從而沒有對違規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即使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方面,執法力度同樣不夠,許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完全按規定處理。
第三,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采取政府監管的模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條塊分割與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謀取地方經濟利益,通過介入地方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體系的權威性。
第四,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正是由于我國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成本極低,處罰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造成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監管框架的缺陷。我國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管,但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政府獲取信息能力,用于監管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控一切。其次,監管根本目標事實上錯位。在實踐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從而違規處罰沒有起到威懾作用。再次,監管部門的職權設置不利于對違規的監管。交易所的處罰權力有限,對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罰權,但在制度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多大的責任是一個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主要在于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監督,不能調查上市公司,故很難通過對事務所的檢查發現上市公司信息違規行為。
從深層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監管不力源于體制上的弊端。我國監管政策一貫強調證券市場要為搞活大中型國有企業服務,企業主要依靠政府意志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在事實上形成的發行審核慣例是凡是獲得了發行額度的企業,很少有通不過審核的,發行審核實質上流于形式誘發了企業的虛假包裝現象。在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與監管部門實際上共同監管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國中介機構長期缺乏獨立性,嚴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業自律。同時,由于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在限制競爭中中介機構利益嚴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責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員違法成本極低,最終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一道與監管部門周旋,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四、中國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二、如何完善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目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去探析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從而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促進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強化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財務會計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場主體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做出的錯誤判斷,因此,我們應該高度重視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監督體制的構建。一方面,積極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作用,強化對于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對于出現信息作假的行為依法給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強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將其納入到法律監督體系中去,保證營造良好的會計信息披露氛圍,以確保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2.注重財務會計信息內容的完整性
現階段被納入到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信息還不夠全面,尤其以無形資產來講,僅僅涉及到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版權,技術所有權,往往忽視了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起著重要作用的組織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客戶滿意度等信息內容。使得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善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積極立足實際情況,研究新情況,新特點,將新的會計信息納入到財務會計信息披露體系中去。
3.關注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的預見性
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大背景下,企業的投資者越來越多的想去了解企業的未來發展趨勢。這就需要財務會計信息能夠切實的體現出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積極將企業盈利預測,企業戰略目標,企業發展規劃,企業面對的潛在風險等內容納入到信息披露體系中去,以實現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的預見性。
4.加強對社會貢獻的信息披露
從企業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講,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中應該涉及到社會貢獻和社會責任的內容,這不僅僅有利于各種利益群體關系的處理,還將在此過程中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使得各主體形成合力,以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將增值表納入到財務報告體系中去,以充分展現出企業的社會效益。
財務披露是指企業對外的有關其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或發展前景的信息。它既包括歷史數據,也包括本期數據和對未來的預測;既包括定期披露,也包括所有的非定期披露,比如兼并、巨額合同等重大財務事項的單獨披露。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在企業財務報告的改進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目前我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現狀并不十分令人滿意,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已經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影響資本市場發展的問題。為此我國現行企業財務報告在披露內容和披露方式上仍需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企業財務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實
有些上市公司為了在當前證券市場中樹立良好形象,在披露會計信息時,有意夸大或縮小客觀事實,甚至粉飾績效,虛構利潤;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致使利潤預測數和利潤實現數相差甚遠,給投資者帶來誤導。有的是內部自我約束功能不強,對統計數字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檢查手段,即使是審計部門也只能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數據真實的檢查,而對合并統計數字無法進行全面檢查。
(二)缺少知識資本信息的披露
在知識經濟時代,未來企業的競爭將不再單純是企業物質財富、企業規模大小的競爭,而是擁有的知識資本在質與量方面的全面競爭。現行財務報告把信息披露重點放在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上的局限性已日益顯示出來。將知識資本披露排斥在財務報告之外,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這類信息卻是最重要的信息。
(三)缺少信息披露的前瞻性
現行財務報告所提供的是歷史交易信息,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會計事項進行的總結,這與使用者經濟決策的相關性正在日益減少,這固然可以作為信息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依據,但以歷史性信息為主的財務報告仍局限于歷史數據及其相關說明,沒有考慮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業面臨的機會和風險以及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來越不適應經濟決策對信息相關性的要求。
(四)忽視了對社會責任的披露
目前的財務報告主要側重于反映企業自身的經營業績,而忽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主張,人們對企業的評價不再僅僅局限于企業的經濟效益方面,而是綜合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目前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方面幾乎沒有涉及,這就容易造成企業只重視經濟效益,不重視社會效益。不符合社會長遠發展的目標。
(五)缺少對社會貢獻的披露
現行企業財務報告的服務主體主要是投資者和債權人,所披露的內容主要是與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和信貸決策相關的盈利能力與財務狀況,在這些報表中不能反映企業對社會的真實貢獻額,即企業所提供的增值額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貢獻額的分配狀況。在政治經濟日趨民主化的今天,傳統財務報告在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日益凸現,貨幣資本的支配力逐漸減弱,人力、知識資本的貢獻比例卻日趨增長,這就要求財務報告要為這些信息使用者服務, 政治經濟民主化的趨勢要求貨幣資本的支配者公布企業對社會的貢獻額以及貢獻額的分配,以利于社會對企業的監督。
二、創新企業財務信息披露方式與內容的措施
(一)加大對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督
為了防止企業披露虛假信息,我們應大力推進《會計法》執法檢查,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管職能。財政部門應根據《會計法》的授權重點檢查各單位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及會計制度的實行。加大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制度上為財務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監控。強化證監會等部門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在加強上市公司事前審查的同時,重點加大對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監控,加大對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力度。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報告中暴露出來的違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和信息披露規范的問題,要明令公司糾正。
(二)加強無形資產在財務報告中的披露
會計信息的披露制度是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產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秩序。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資本市場是否能夠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相關概念分析
(一)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企業將那些影響用戶做決定的,企業重要的會計信息,向社會給予公示,其關鍵內容在于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是否真實可靠,信息披露時機是否正確,信息披露內容是否正確,信息披露對象對否嚴格執行。
(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關系著企業發展,也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利措施,應該在最大程度規范企業的信息披露行為,防止一些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信息的虛假、不完整披露,擾亂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業的發展中至關重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較為迅速,大量的投資者把投資方向轉向證券市場,在證券市場上投資上,投資風險大、收益高,作為投資者要想獲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須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信息披露完整、健全的企業才能讓投資者對企業做出最好的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因此,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權與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關系
(一)在投資者控制權方面
我們經過實證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權集中度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結構,主要原因是由于“一股獨大”的現象在現行企業中還是存在的,但從整個市場來看,這種現象已經不占據主導地位,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顯著特征。此外,隨著市場的不斷規范,培養人才的制度越來越完善,職業經理人開始成為各大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首選。
(二)在管理層控制權方面
在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企業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程度。管理層持股比例越高就越不利于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如果董事長與總經理這兩個職務是相互分離的,則信息披露的質量就越高,反之,就越低。這就充分說明,薪酬是對管理層來說是最大的激勵。我國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時間較短,并且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對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不大。
(三)在債權人控制權方面
經研究表明,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越高,對會計信息的披露程度越低,兩者呈負相關關系。當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高時,說明企業的負債較高,并且在長期內企業的償債能力較差,但是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來促進企業的發展,就不得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文章,低真是企業管理者對企業信息有所隱瞞,并沒有向公眾披露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數據,一旦低真現象被債權人獲悉,將直接影響到企業信譽形象。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果該企業的負債較高,并且這些負債有較大部分是來自銀行貸款。那么銀行就是企業最大的債權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
三、政策建議
企業的控制權對信息披露的質量能夠產生重要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維護投資者利益,是企業發展必須首要考量的因素,完善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與資本市場的健康運營都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本文結合企業的控制權與會計信息的披露,對企業提出的幾點政策建議,希望能夠提高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一)規范上市公司引入股權激勵政策
企業在最初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目的是降低委托之間的矛盾,使企業投資者與企業經營者的利益一致,減少企業投資者損失。但是,經過實踐可以看出,企業管理者持有股權數量與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真實狀況呈現反比關系,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不規范,并不能對企業管理者給予有效制度約束。這就需要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針對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激勵政策,以有效促進企業披露信息真實性。另外,在實行管理層股權激勵的過程中,還要對企業管理者股權份額給予規范,以防止企業管理者與企業控股股東合謀,操縱企業股市發展走向,最終損壞其他股東權利。因此,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要結合企業發展實際,給予一定制度規范。
(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環境
完善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上市公司的義務,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會與管理層。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現象較為嚴重,披露信息不完善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對于會計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為投資者提供真實的、全面的投資信息。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068-02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中國證卷市場信息披露的現狀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稱公開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證券的發行、上市與流通等一系列環節中,為維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證券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真實、準確、完整及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與其證券有關的財務和相關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慣例和活動準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從2001年開始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制定了評價標準,跟蹤上市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行為,對其信息透明度做出全面評價。其關鍵的信息披露質量特征包括披露的合規性、真實性、及時性、可比性(一貫性)等,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二、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1.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甚至是虛假陳述。虛假的信息披露將造成市場秩序的無效和市場功能的喪失,這是國內外證券市場用巨大的損失多次證實的教訓。表1列出了自1995—2007年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查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分布。
從表1列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分布情況可以發現,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被查處的平均數量占所有被查處違規數的24.21%。更多實證研究表明,獲取利潤對于上市公司在發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別處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中國上市公司在IPO、再融資和避免摘牌或特別處理過程中廣泛存在著圍繞利潤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
2.信息披露不完整,故意遺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主要表現在:一是不能充分的披露關聯企業間的交易信息;二是不能充分揭示企業財務指標;三是不能充分披露資金投資去向及利潤構成的信息;四是不能充分披露一些重要事項的;五是信息的選擇性披露現象非常普遍。
3.披露信息不及時,經常滯后。從上頁表1中不難看出,自1995—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查處并公布的上市公司431次違規行為中,“未及時公布公司重大事項”就占51.48%,為全部被查處違規行為的半數。由此可見,隱瞞公司重要信息(如巨額擔保、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不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公司重大事項,已成為中國上市公司主要的違規信息披露類型。
4.信息披露不嚴肅,程序不妥當。盡管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規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隨意性仍很強,對于信息的披露仍然不分場合、方式和時間。這樣,既不利于投資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關信息的權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的新變化。
5.信息披露不主動,避實就虛。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種額外負擔,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動地去披露有關信息。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多的不愿讓公眾知道的負面信息,從而對信息披露產生一種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三、健全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1.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組織體系。目前中國已建立了一套證券監管組織框架體系,證券交易所與其他證券監管部門已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和法規,構成了一套規范性文件。但實際中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公平、不充分、不及時的現象仍然屢有發生。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加大監管與執法力度,加緊制定和健全以《證券法》為主體的相關法律體系,切實做到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協調彼此銜接,并使其具備更強的可操作性。
2.強化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原則,倡導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披露的透明應該從三個方面理解:首先,相關財務信息的編制應當使用全球通用的會計準則。這樣更有利于投資者對各個企業的狀況進行比較;其次,應當制定行業標準,使投資者能夠依據一致的財務信息對行業內企業進行對比;最后,應當披露公司的特定信息,即信息披露不只局限于歷史財務信息,還應增加市場環境、企業戰略以及企業高層主管的薪金等內容。
3.建立外部約束機制和內部約束機制。外部約束機制的建立:為了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應當完善社會監督體系,增強會計監督的權威性與全面性,加強對會計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做到約束企業會計行為,增強信息的客觀性、公開性與可驗證性。政府對市場信息進行適度管理,通過政府財稅部門、審計機構加強監督與防范,運用行政手段強化企業的外部監督。內部約束機制的建立:將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完善,嚴格規范會計核算的程序,使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的制度更加健全,為真實會計信息的提供奠定了良好的會計基礎。加強企業約束機制,堅決抵制管理者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4.降低公眾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中國公眾投資者主要以中小散戶為主,由于僅具備較弱的信息處理能力,他們屬于信息弱勢群體。因此,公眾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降低更有利于信息反映到價格中去,從而使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并且通過盡量滿足公眾投資者的信息需求來實現。不能實現公眾投資者滿意度的信息主要來源于自愿披露的信息,這說明信息市場的自愿披露程度還不夠,因此監管者應當激勵管理層實行自愿披露,同時又加強對其披露行為的規范,向著使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值得信賴的方向而努力。
參考文獻:
[1] Alchain Arman,Harold Demsetz.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2003,
(2):27-30.
[2] Allen S.R.Ramana.Insider trading,earnings changes,and stock prices[J].Management Science,1995,(8):42-45.
[3] Holderness,Clifford. G.A Survey of Block holders and Corporate Control[J].Boston College working paper,2001.
[4] John Kose,Ranga Narayanan.Market Manipulation and the Role of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s[J].Journal of Business,1997,(2):217-247.
[5] Kahn Charles,Andrew Winton.Ownership structure,speculation and shareholder intervention[J].Journal of Finance,1998,(3):53-58.
[6] 陳潔.證券欺詐侵權損害賠償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233-234.
[7] 吳青云.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實事求是,2009,(3):45-65.
[8] 盧文道.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87-99.
[9] 周亞紅.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J].中國金融:證券市場,2004,(5):11-39.
[10] 宣風波.信息披露制度失靈的經濟學分析[J].審計月刊,2005,(11):48-49.
[11] 葉林.證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4-158.
[12] 萬邁.淺談中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問題及其對策[J].浙江統計,2006,(2):22-24.
[13] 張喜梅.論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經濟與管理,2004,(4):32-65.
信息披露制度從廣義上說是指凡涉及證券市場信息公開事宜的法律制度。而從狹義上說僅指證券發行公司在證券發行時和證券上市流通環節中,為維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將與其證券相關的一切真實信息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作證券投資判斷參考的法律制度。本文所討論之信息披露制度僅僅限于狹義上的。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當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國。它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的《藍天法》。1929年華爾街證券市場的大陣痛,以及陣痛前的非法投機、欺詐與操縱行為,促使了美國聯邦政府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頒布。在1933年的《證券法》中美國首次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說信息披露制度的產生是美國政府為了解決由于市場固有的缺陷而進行的調控。目的在于規范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制度的產生就是為了背負保護證券市場穩定和投資人利益的責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會性
雖然學術界對于企業的概念并沒有定論,但是還是達成了某些共識。如對于企業是具有經營性,是一定的人員與資金的集合體。對于企業的營利性,則是存在著爭議。而對于企業的社會性,則沒有人提及。英國的經濟學家科斯認為:企業與市場是兩個性質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體制,企業的顯著標志是,它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是一種代替市場協調生產的組織。在企業內部,生產要屬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收益多于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采用這種方式。也就是說企業是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過程中的產物。是為了更好地配置資源而產生的一種組織體。不管企業自身愿不愿意,它從產生之日起都承擔起了資源優化配置的任務。所以我們可以說企業是具有社會性的。
我們在現今的立法中也對企業規定了種類繁多的社會責任。如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要注重保護環境、企業對于公益事業的支持等。我認為這些并非是給企業加上了社會責任與義務。而是企業從產生之日起就具備的。只不過在資源相對匱乏的年代,我們為了創造更多的財富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我們選擇了將企業的這些責任淡化。
從這個角度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履行其社會責任、體現其社會性的表現而已。是其本身即應該做的事情。上市公司面臨著多種風險,其經營管理很容易出現各種問題,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可能導致破產倒閉。再加上上市公司的公眾性,其形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將導致危機的迅速傳遞,從而給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巨大損失。如果這種危機達到一定程度,也將對社會整體經濟的秩序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影響社會秩序。因此,應當以法律的手段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規制。使其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方式對自己的經營狀況的信息向外界進行適當披露,以利于利益相關者了解銀行經營信息。幫助其正確決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業的經營風險,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傾向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由來已久,并且公法與私法在一段時間內界限明確,完全的區分開來。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在公私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并且私法公法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比如傳統的私法三原則: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也開始受到了限制。所有權社會化、契約公正、引入客觀責任。傳統上認為不應該收到限制的私人權利開始收到不同程度的約束。我們的立法越來越注重對于社會利益和整體利益的保護。而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正是符合了這一立法趨勢。
四、證券法的價值理念
證券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的組成部分。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一直和利益為重。這就要求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而這些反映到證券法上,即為證券法是以保護廣大的投資者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與廣大的投資者之間,我們要更加的注重保護后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制度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沖突的時候,我們采取的是對于法律明確規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但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也必須公開。
因此,在證券法上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面有助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而另一方面又可以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管理提供依據。
五、小結
綜上,信息披露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一種價值取向。我們只有理解了信息披露制度背后的這些價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并且不斷的完善之。
參考文獻:
本文獲湖北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計劃青年人才項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規制研究”(Q20132209)的資助
中圖分類號:F038.1
我國與美國在經濟環境、法律環境、證券市場發展規模、投資者的成熟度等眾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所以其各自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也有著很大不同。可以說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更為完善,而將我國的情況與之比較,可以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將來的發展方向。
一、中美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的差異
(一)不同發行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影響
一般的證券發行制度有注冊制和核準制兩形式。注冊制是指首次發行證券的申請人,向市場公開法律規定的與證券發行過程有關的信息資料,而證券主管部門只對申請人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嚴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的義務進行審查的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證券主管部門只對申請人的注冊資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會進行實質性的判定,只要申請人所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主管部門就會給予注冊登記。而在核準制下,首次發行證券的申請人不僅要按要求充分披露其信息外,還要滿足證券主管部門對發行證券所要求的實質性要件。美國證券市場的發行制度為注冊制,而我國則采用的是核準制。
我國和美國在證券發行時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都是招股說明書,但不同的是美國是由律師來起草和撰寫,而我國是由保薦人或主承銷商來做,且我國的要求要比美國的要求有所放松。而上市成功后,都會要求公司進行持續性的信息披露,同樣,美國的要求也高于我國。
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要求更高,很大程度是因為所采用的證券發行制度不同,以及市場的成熟度的差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短,投資者相對不那么成熟,證券主管部門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通過實行核準制設定條件,嚴格把關,限制不好的公司進入市場,所以經過嚴格審核過的申請人就不再需要過多的信息披露。而美國在采用注冊制下,證券市場的準入條件較低,難免會有一些劣質的公司進入市場,所以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相對較高。
(二)未來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將公司未來的信息分為預測性信息和前景性信息,其區別主要是在確定程度和已知趨勢上有所不同。對于前者采用的是鼓勵的政策,而后者則要求必須進行強制性披露。對于預測性信息,為了避免因自愿性信息披露而帶來訴訟,又建立了相應的安全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真實的披露,并對投資者進行了充分的警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國對未來信息的規定主要有盈利預測和發展規劃。對于盈利預測,我國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強制性披露,但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虛報信息而誤導投資者,所以現行的披露制度將其改為自愿性披露。而對于發展規劃,雖然也是對未來的預測,但因為其較為明確,且計劃性較強,一般要求在招股說明書或報告中進行強制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監管方式的比較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前者是利用國家的公權力來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后者證券市場的一種自我監管。
美國實行的是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而我國也同樣實行的這種兩者相結合的方式,但行政監管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之下,美國的證券監管部門更具有獨立性一些,受上級或其他部門的影響較少,而我國的證券監管部門雖然形式上較為獨立,但相關監管權力的行使上依附于其他行政機關,監管力度還有待加強。
二、美國信息披露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借鑒注冊制證券發行制度的優點
美國證券發行制度屬于注冊制模式,而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屬于核準制模式。二者互為補充,但也存在差別。注冊制體現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義,幾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得到完整、準確、充分、及時、規范地披露,而且對披露文件的格式規范詳盡;核準制遵守實質管理原則,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細致度不如注冊制。注冊制要求資料送報審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市場推介和承銷;審查核定結果出現之前,不可以進行實質銷售,但可以與潛在客戶接觸或進行口頭約定;在核準制規定下,大部分上市公司會在招股說明書得到證監會披露之前就進行企業報道宣傳,并發出上市消息。注冊制對于違反信息披露制度行為的處罰也比核準制的更嚴格。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從原來的審批制已經轉向為核準制,這是制度的一個發展,能推進對市場主體的公平對待。但要提高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效果,應該借鑒美國所采用的注冊制所體現的優勢,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上市公司更切實地對自己披露的信息負起責任。
(二)借鑒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規則”
美國從最初禁止披露預測性信息到現在鼓勵披露,預測性信息被認為有助于保障投資者且符合公眾利益,美國也是第一個提出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的國家。在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安全港規則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為我國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價值。
(三)將社會責任披露制度化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著立法層次過低,相關法規不健全、要求不統一的問題。目前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真正具有較強實用性的幾乎是那些法律效力層次不高的部門規章。雖然低層次的立法文件具有靈活性的優點,但是其權威性、強制力、約束力以及適用范圍等都受到了限制。另外,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規范的法律非常分散,系統性不強。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
在我國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限于銀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等,以財務信息為主,而對銀行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其他應該披露的信息則根本沒有強制規定,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所建議的信息披露范圍還有很大差距。信息披露的程序不規范。各國銀行法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時間、場所及方式。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對于信息披露所應該遵循的程序沒有涉及。即使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這樣的專門規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涉及信息披露程序方面的內容也很少,僅有的條款也規定得過于原則性。
(三)監管效率低下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特殊性,銀行的管理者沒有強烈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很難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監督和約束機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實施監管的主體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其監管職權劃分不嚴密,導致監管職權發生交叉重疊甚至沖突,因此執法效率低下。另外,對執法內容、程序和責任機制的規定不完善容易導致監管權力的濫用。(四)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失衡現有法律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行政法律責任規定的非常詳細,分布在各個層次的不同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對內部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則只字未提。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提升立法層次、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應該擁有一部層次較高、體系完整、內容詳細的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其次,應該細化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協調各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升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整體法律效力,使之更適應增強銀行透明度的現實需要。
(二)健全信息披露內容和程序規則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加強對非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充分性。我國應該以巴塞爾協議的規定作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指導,對信息披露的范圍作出更加全面的規定。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確定信息披露的地點、時間,從而才能保證披露的及時性、有效性。再次,商業銀行不僅需要在指定地點披露,更應該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不僅強調向監管機構披露,更應該著重向社會公眾批露。
(三)強化與協調監管
協調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督權限。三個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個機構履行職責時都與其他機構加強信息分享、交流從而避免重復性工作。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執行工作,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上市銀行的監管,兩者與中國人民銀行一起分工協作,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促進銀行業穩定發展。
我國的非盈利性組織機構主要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組織或機構,以開展互惠互利的活動。非盈利組織機構分為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兩類。本文則重點闡述我國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披露狀況。近十幾年,財政部先后制定下發了各項會計工作準則制度,但現在我們的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披露仍停滯不前,這取決于多層次的制約因素。
一、制約我國國有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因素
國有非營利組織和政府不同,它不擁有企業的商業秘密,也不涉及國家的安全機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會計信息,體現透明度,并通過各種管道向公眾宣傳其使命、基本道德標準及操作規程,而不必擔心其它非營利組織的競爭。因為競爭的實質是,誰能夠更好的服務于大眾,誰就能獲得更多的公眾的信任和支持,會計信息的披露,正是為了獲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的先決條件。但是,為什么會計信息披露的當前狀態還是仍然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呢,我認為這主要受到國有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會計信息披露的限制的影響。
1.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被忽略
需求引導供給,沒有需求就不會有供給,需求的弱勢地位必然會導致供給的不足。非營利組織不存在一個完整產權的所有者,捐贈者沒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非營利組織只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受益人雖然最終擁有剩余索取權,但其本身作為虛擬主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產權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內在動力不夠強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個人素質不同,對組織會計處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別,需求重點不同,更導致了需求動力的嚴重分散,減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體影響力。
2.會計信息披露成本的限制
對國有非營利組織來說,可能少了像企業那樣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訴訟成本和披露導致的競爭劣勢而產生的成本,但仍然會有處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處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處理、審計以及傳輸信息的成本,還包括對已披露信息的質詢進行處理和答復的成本。因此,國有非營利組織往往成本會計信息披露作為一種可有可無的支出管理,總是試圖壓縮它的規模,這種情況下不充分的披露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必然。
3.會計理論不完善
會計信息的生產與披露無疑會受到會計理論的影響和限制。會計理論的發展一方面對會計主體本身的會計信息生產和披露產生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還會影響規范會計信息生產與披露的會計規則。盡管非營利組織的產生與企業同步,但其發展速度遠遠落后于企業,深入研究會計理論大多在最近幾十年才興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有爭議的地方,需要不斷的探索和發展并與實踐相結合。所以不完善的會計理論直接影響了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披露。
4.財務報表是財務報告的主要形式
我國目前基本上的財務狀況是由資產負債表提供披露,財務情況說明書可以根據編制的時期不同而詳略有別。信息披露必須遵循可靠性、相關性等標準,積極自愿披露。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信息應重新整理披露模式,如增加現金流量表,調整資產負債表,加強資產負債表中的表外信息披露,重視財務情況說明書和適當增加財務分析指標等。
二、解決方案和建議
1.非營利組織應重視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會計信息要能滿足物資提供者即委托人的決策需求。會計信息披露將使組織內的會員了解會計信息有了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道,從中可以獲取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運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進而做出增資或減資等決策。同時,會計信息的披露能夠幫助客戶理解資金的用途和去向。
2.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受托人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
由于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特性,造成了對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監管主體的缺失。真正關注于非營利組織運作效率的主體,除了委托人以外,就應該是政府部門。但是,我國的現狀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更多的是針對其行為的監管,而不太重視其財產利用情況。至于公眾就更沒有立場來對與己關系不大的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進行監督。因此,這種對受托人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強制性監管就很薄弱,這也正是需要加強和改進的方面。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資本市場存在的基礎,它要求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的企業公開會計和非會計信息,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國有非營利組織,且由于非營利組織具有服務公眾的使命,并享有減免稅待遇,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與其突顯的社會責任相適應。首先,政府非營利組織,通過相關監管部門提供信息給公眾,通過相關法律的發展,政府提供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監管,如果非營利組織未按照法律規定辦事,那么它將受到政府的懲罰甚至遭到解散。二是獨立的評估機構通過監察向公眾提供非營利組織的相關信息。獨立評估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非政府機構,沒有法律賦予的管制權利。本著獨立、客觀、第三方的原則通過非營利組織來收集數據,按一些大家一致認可的評估標準,對非盈利組織進行評估,并公開評估的數據,并將評估數據及評估結果用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眾。三是媒體通過信息傳播向公眾披露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情況。新聞媒體關注整個社會,當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的時候,媒體也應該給予它們更多的關注。
4.建立適當的報告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應補充完善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反映了在一定時期內公司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量,表明企業獲取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可幫助分析企業的投資和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財務活動的影響。完善現金流量表,以現金為基礎來編制單位的財務狀況變動表,提供現金流入、流出、凈現金流量的財務信息,便于單位準確地了解可支配資金數額,有計劃地使用和調度資金。此外,財務報表也應調整,如增加資產負債表附注也是公開的一個重要途徑,一個完整的會計報告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每個基本單位的情況,基本財務報表,會計報告附表,財務報表附注說明,財務狀況等。
總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競爭國際化背景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我國的事業單位管理者已經深刻認識到會計信息在事業在良性發展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盡管當前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但是相信通過政府、事業單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質量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改進,來更好的適應于各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提高會計信息透明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