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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督責任。局長、局領導班子成員、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責任,按照“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抓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局長統一領導,全面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處室(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機關各處室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處室(單位)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處室(單位)全體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處室(單位)其他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3.局領導、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糾正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不良問題。
4.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及時逐級報告。
三、監督方法。日常監督管理按照立足教育、著眼防范、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要求,采取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隨時了解干部職工思想、工作、學習、生活、家庭等方面的狀況。
1.開展談心活動。談心活動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坦誠相見的原則,達到溝通思想、交換意見、增進理解、找準問題、形成共識的目的。局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及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與分管處室(單位)的負責人、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與本處室同志談心每年不少于一次。繼續執行干部職工與領導約談制度。通過談心,及時分析干部現狀,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對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妥善幫助解決。主談者要做好談心記錄。
2.征求服務單位意見。局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發放征求意見函(表)、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每年向服務單位征求意見不少于一次。各處室(單位)對服務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要在認真梳理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適時向服務單位反饋。
3.聘請行風監督員明查暗訪。局聘請為人正直、有責任心、關心財政事業、敢于進言的日常管理監督員若干名,重點對財政干部工作、生活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員可通過談話了解、模擬辦事、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通過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反饋,對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
4.召開家屬座談會。各分管局領導每年至少召集分管處室人員家屬召開一次座談會,以通報情況、座談交流等方式進行相互溝通。
一、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自*年起,在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制度,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單位作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書面承諾。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切實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嚴密的責任體系,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定職責和義務全面貫徹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
二、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領導體系和責任
(一)各鎮、開發區、街道都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各鎮、開發區、街道設立的各類經濟園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科),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園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接受園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三)各村(社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在本村(社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具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落實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進一步明確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領導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在分管(聯系)部門和行業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按照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區政府各分管領導以及各鎮、開發區、街道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區政府各分管領導與所分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鎮、開發區、街道應根據區政府的方式相應簽訂責任書,并根據《*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錫濱政發[*]21號)規定的職責、責任,落實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鎮、開發區、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區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按季向區政府及分管區領導提交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報告。年終時,應提交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接受上級政府和領導的考核。
四、進一步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屬地監督管理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錫政發[*]373號)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采取分級、屬地管理的精神,結合我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為便于集中統一監管,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提出以下監督管理原則:
(一)已經完成改制或轉制的原區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集體資產已經全部退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掛靠在各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實行母子公司體制的子公司,或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外投資所組建的各種經濟類型的合資公司,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資公司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仍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在外設立的未經工商登記的生產經營場所(車間或單元),其安全生產管理仍由該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二)區各資產經營公司下屬的未轉改制或尚未完成轉改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掛靠在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仍由各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三)區政府組建的各類投資性公司(集團),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區級層面進行管理,其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原則處理。
(四)除已明確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駐錫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外,無明確管理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市屬企業、單位均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直接實行屬地管理,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暫由區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指標的統計口徑與考核,與屬地管理的原則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單位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進行統計并納入考核。
五、具體要求
(一)從*年起,區政府向各單位、各部門下達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任務和控制指標,向納入區考核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下發《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
(二)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全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有效落實。
(三)各單位、各部門將納入本級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向區安監局備案,原則上不得將實行屬地管理后接收的單位逐級下放到村、社區管理。
一、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自*年起,在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制度,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單位作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書面承諾。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切實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嚴密的責任體系,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定職責和義務全面貫徹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
二、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領導體系和責任
(一)?各鎮、開發區、街道都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各鎮、開發區、街道設立的各類經?濟園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科),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園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接受園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三)?各村(社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設立專職辦事機構(安監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在本村(社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安委會的指導。
具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落實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進一步明確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鎮、開發區、街道和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領導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在分管(聯系)部門和行業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按照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與區政府各分管領導以及各鎮、開發區、街道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區政府各分管領導與所分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鎮、開發區、街道應根據區政府的方式相應簽訂責任書,并根據《濱湖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錫濱政發[*]21號)規定的職責、責任,落實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鎮、開發區、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和區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按季向區政府及分管區領導提交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報告。年終時,應提交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接受上級政府和領導的考核。
四、進一步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屬地監督管理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錫政發[*]373號)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采取分級、屬地管理的精神,結合我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為便于集中統一監管,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提出以下監督管理原?則:
(一)?已經?完成改制或轉制的原?區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集體資產已經?全部退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掛靠在各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實行母子公司體制的子公司,或由生產經?營單位對外投資所組建的各種經?濟類型的合資公司,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資公司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仍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與其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鎮、開發區、街道范圍內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在外設立的未經?工商登記的生產經?營場所(車間或單元),其安全生產管理仍由該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二)?區各資產經?營公司下屬的未轉改制或尚未完成轉改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租用集體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掛靠在資產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仍由各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三)?區政府組建的各類投資性公司(集團),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區級層面進行管理,其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原?則處理。
(四)?除已明確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駐錫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外,無明確管理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市屬企業、單位均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直接實行屬地管理,中央、部屬和省屬企業、單位暫由區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實行屬地管理。
(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指標的統計口徑與考核,與屬地管理的原?則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單位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街道進行統計并納入考核。
五、具體要求
(一)?從*年起,區政府向各單位、各部門下達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任務和控制指標,向納入區考核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下發《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
(二)?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確保全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有效落實。
(三)?各單位、各部門將納入本級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向區安監局備案,原?則上不得將實行屬地管理后接收的單位逐級下放到村、社區管理。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二)強化“三項舉措”,進一步提升企業主體意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既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途徑。要及早出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評估細則,采取強力舉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一要全面推行責任告知。各鎮街、園區和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所轄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逐企告知安全生產責任,送達安全生產告知書,督促企業依法保證安全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和投入落實到位。二要推行責任承諾。年初,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就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等內容,向各鎮街、園區或監管部門作出承諾,向社會和廣大群眾作出承諾。要加強對履職情況的督查,對履職不力的要督辦落實到位,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三要推行責任報告。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年底,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要報告履職情況。對踐諾不力的單位,監管部門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一律停產整頓,經專家評估合格后方可復產;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要上升追究等級。
(三)強化隱患整改,進一步健全風險預防機制。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著力構建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在高危重點行業組織開展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活動;以安全環保為標準,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推動化工生產企業進一步提高安全和環保水平。結合貫徹《校車管理條例》,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技術標準和監管措施,切實做好學校校車安全工作。加強施工作業現場監管,提高施工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嚴厲打擊工程招投標、轉包、分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建立重大隱患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機制,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要認真開展事故分析,落實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一、總體目標
㈠工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更好的將當前好的安全生產形勢發展下去。
㈡主要任務。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配備安全生產防護設施設備,做好有效防范工作。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促進企業安全技術裝備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大力開展高危行業(領域)企業整頓、整治、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力度,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㈠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力推動法律法規賦予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執行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條件、應當執行的行業標準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落實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樹立人性化管理理念,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大于天、重于山的位置,高度重視每一個職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要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盡心盡責,恪盡職守,扎實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㈡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組織網絡。各村(居委會)、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研究落實有擔當安全責任的領導分管安全工作。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確保安全有人抓有人負責,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100人以內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強化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責任制,健全操作規程,落實人、財、物等保障措施,組織實施風險識別、安全檢查、隱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建立的,是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車間班組以及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不但要向鎮政府、向社會做出安全承諾,還要向員工做出安全承諾,要建立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要求、考核獎懲等事項,形成涵蓋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逐級、逐層、逐崗位、逐員工簽訂安全責任書。同時,實施全員安全承諾制度、高危行業(領域)、建筑業實行安全履職保證金制度,項目開工前要向鎮安委辦(安監站)申報,同時根據工程項目大小繳納5000-20__0元的安全履職保證金,待工程結束后經考核退還部分或部分保證金,對不繳納保證金、不簽定安全協議的,不得開工。
三、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㈠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健全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制度和員工安全信息卡制度。
㈡突出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隱患拉網排查、掛牌整改、檔案管理、追蹤督辦等工作機制。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全面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監控主體責任,要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全體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要經常性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實行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檢查制度,嚴格執行班組日查、車間周查、作業區域旬查和企業月查月報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檢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扎扎實實消除安全隱患。當前,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深化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監管工作,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從嚴整治超載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消防安全監管,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重點單位的檢查,嚴厲查處“三合一”、“多合一”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建設施工、高空作業事故的防范;抓好企業用電管理,每月24日前專項整治單位要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檢查,并形成整改記錄,匯總上報鎮安委辦,同時,要按照鎮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安全監管工作。對隱患排查整改不力、監管缺位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㈢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要嚴格執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制度,要制訂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保障培訓經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 法律規定,每年參加安全管理、勞動技能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安全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做到“應培盡培、持證上崗”。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轉崗人員和新進人員等其他職工也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將培訓情況納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要進一步整合社會培訓資源,安監、勞動、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分行業、分層次、分崗位開展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和素質教育,拓展培訓覆蓋面。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未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處罰。
㈣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健全企業安全工作考核激勵機制,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兩年來我鎮已有21家企業通過三級標準化驗收,今年任務將對通過三級標準化驗收的創業進行復審,其他企業完成30%的創建任務,另外對華電、江鶴集團等企業進行二級標準化創建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標準申報要求嚴格,高危行業(領域)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將依法予以關閉。
㈤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設備。全面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加強職業安全健康教育,配備合格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每年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疾控中心),建立健全職工檔案(一人一檔),作業場所檢測100%完成,安監等部門將對其從嚴監管,依照有關規章予以查處。
四、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㈠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全鎮綜合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進行專業應急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㈡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要結合隱患排查治理,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風險分析、評估,要建立臺帳。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
五、加大安全資金投入力度
㈠嚴格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確保社會保障、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改造和裝備、設備更新等資金投入到位。
㈡建立員工社會保障機制。每年為每個高危作業人員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每個員工辦理社會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切實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
㈢加大防護設施設備投入。安全生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人是首要因素,而安全生產主要是靠人去防范、去預防,搞好安全防范顯得非常之重要。各企業一定要花資金、花氣力配足配齊安全防護設施,凡是從業人員都要因崗配備安全帽、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保險帶、安全網和密目式安全立網等設施,要確保從業人員作業安全。
㈣強制淘汰老化生產設備。企業必須使用國家規定標準的生產設施設備,一定要有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證、注明商標、操作規程、使用說明書等證件,并收藏保管好,不得使用非標設備,也不得超期使用老化的設備,更不得購買別人淘汰的設備。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關閉。
六、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㈠加大對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力度。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責任制。嚴格執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以及“一票否決”、責任事故追究和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年度述職等制度。主要負責人不僅要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而且要帶隊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分析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進一步完善網格化管理的監督機制。對因監管督查不到位、隱患治理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㈡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傷亡事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發生較大事故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二、各鎮藥品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藥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的藥品安全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藥品安全的政策規定。
(三)建立藥品安全協調機構,落實鎮、村兩級藥品安全監管協管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
(四)每年定期召開藥品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藥品安全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職,對藥品安全各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建立藥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五)明確村級和有關部門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并列入鎮對村級和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
(六)成立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當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上報,積極響應,配合上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等有關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三、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公安、人口和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藥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上級工作部署。
(二)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三)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組織藥品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藥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職能分工,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安全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五)定期向縣政府報告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信息。
(六)迅速報告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積極參與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其他與藥品安全相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有關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各鎮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藥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藥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直接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藥品安全事項負領導責任。
(二)藥品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藥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的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藥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五、藥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涉及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的;
2、發生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藥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和阻礙他人報告的;
4、阻礙藥品安全事故調查的;
5、對重大藥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藥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
中層干部是干部隊伍的中堅力量,是公司各項決策決議的主要執行者和落實者,在推進“兩個轉變”、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進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如何用好“績效管理”這個科學手段,引導中層干部既要有“老黃牛”“不待揚鞭自奮蹄”的韌勁,也要有“獅子型”干部“雖是搏兔,亦全其力”的闖勁,建設一支大局意識強、領導水平高、團結和諧、業績突出的中層干部隊伍,為公司科學發展提供堅強保障,是干部管理工作不懈追求的目標。
一、立足業績服人,實施動態考核
中層干部是帶領員工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領頭人”,部門(單位)的任務由中層干部帶領員工共同完成。按照業績優先的原則,各級中層干部尤其是主要負責人的績效原則上等同于部門績效。考慮到副職與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不同,其績效一般應低于部門即主要負責人績效。同時,不排除副職做出突出貢獻,因此,副職領導考核在堅持尊重部門績效的前提下,在季度績效評價和年度考核過程中加入績效經理人評價。
績效考核公平與否在于考評結果能否如實反映工作實績、考評者能否清楚下屬的工作開展情況。為此,“月度記錄、季度評價、年度定級”為主要方式的“動態實績評價機制”,通過“記實”的方式,記錄中層干部績效落實過程,同時也檢查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現,確保決策部署有序開展。并以此為依據,對中層干部進行ABCD不同等級的劃分。
1.月度記錄檢驗履職過程。中層干部定期總結每月各項工作開展情況,與第一績效經理人溝通并經簽字確認以后,統一交人力資源部留存。
2.季度評價突出業績排名。部門績效經公示后,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績效經理人季度評價,首先匯總各部門(單位)上季度所有遞交的工作開展情況,反饋至第一績效經理人(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第二績效經理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并由第一、第二績效經理人按照“體現月度記錄反饋情況、落實部門績效加減分情況到中層干部個人”的原則,分別根據±2分的考評權限,對部門績效進行調整,并按60%、40%的比例,確定績效經理人考評得分。并要求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分別就部門內、分管范圍之內所有中層領導進行強制排序。
3.年度考核體現綜合評價。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由部門(單位)年度績效、中層干部個人季度平均績效和任職表現評價三部分組成,其中部門(單位)年度績效占40%,以部門季度績效為主導的個人季度績效得分占30%,年度任職表現評價占30%。年度任職表現評價,將季度的兩級績效經理人的±2分評價拓展到在中層干部的上級、同級、下級范圍。任職表現評價采用360度測評方式,由直接上級、同級人員、直接下級進行測評,分別占40%、40%、20%。其中,直接上級評價為第一、第二績效經理人;同級互評為公司全體中層干部;直接下級評價為本單位管理人員、班組長和職工代表,機關部室為本部門全體人員。
二、重視過程管理,開展績效溝通
績效考核的最終目的在于激勵干部員工創造業績,共同完成目標任務。在此過程中,績效溝通是關鍵環節。工作目標如何下達,具體工作如何推進,目標任務完成如何,有何難點,如何有效解決?一系列問題都依賴于績效溝通。將績效溝通視為串聯績效目標管理過程的重要環節,使它貫穿于整個過程的始終,并根據不同績效溝通階段的目的和側重點,明確溝通方式,提高溝通質量。
1.分解目標任務。在制定績效目標階段,績效溝通的主要目的是分解下達績效目標任務。為此,根據公司與省公司簽訂的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責任書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通過公司領導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分管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與部門副職逐級溝通的方式,明晰各級績效經理人職責,確定中層干部責任,落實年度績效,并通過“績效合約”形式,將年度目標任務予以明確并下達。當崗位發生變動或主要工作內容變動時,可向績效經理人提出,經充分溝通后,對《年度績效合約》進行調整或重新簽訂。
2.及時糾正偏差。在工作推進過程階段,績效溝通的主要目的是進行績效輔導。通過正式溝通,如定期書面報告、定期會議溝通、一對一正式面談和非正式溝通,實現上級績效經理人實時掌握工作推進情況,并能對工作與目標計劃之間出現的偏差進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計劃的順利推進。
3.全面分析評價。在績效評價階段,績效溝通的主要目的是對中層干部在考核期內的工作進行合理公正和全面的評價,同時就發現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確定下階段改進重點。在進行績效經理人評價時,人力資源部提請分管領導組織分管部門(單位)中層干部約談,結合月度記錄情況,回顧季度或者年度工作開展情況,查找存在的不足,分析產生原因,給予改進建議。
4.提出改進建議。在績效反饋階段,績效溝通的主要目的是幫助中層干部了解績效考核情況及本人在部門、公司各范圍內的情況。季度績效考核后,人力資源部根據月度記錄,分析季度績效評價結果,綜合各級績效經理人評價情況,肯定工作成果,提出建議改進方向,反饋至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并由主要負責人結合工作實際,反饋到部門(單位)副職。年度績效考核后,人力資源部在對公司所有中層干部績效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各部門(單位)中層干部績效情況,著重從任職表現的各個維度及各項考核內容分析,找出相對突出和薄弱的因素。
三、結合評優選拔,強化結果應用
績效考核要真正發揮作用,其結果必須與考核兌現、評優評先、選拔任用掛鉤。
1.年度評優依據。在年度優秀中層干部評選中,將績效排名在A類的中層干部分“部室正職、主業正職、集體正職、副職”四類,經領導班子投票,通過差額推薦的方式,產生當年度優秀中層干部,增強對績效為A的中層干部的激勵效果。
一、正確把握行政問責工作方向
(一)堅持圍繞推動責任落實、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要把推動盡職盡責作為行政問責工作的出發點,堅持注重制度建設,加快形成確責、履責、問責相互銜接、有機統一的制度體系。要把解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問責跟著問題走,發現什么問題,就及時解決什么問題,以有效問責促進責任落實、作風改善和效能提升。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民生、政令暢通的突出問題,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監督整改落實。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統一,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和激發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主動性、積極性,加快形成面對本職崗位主動盡責、面對群眾需求敢于負責、面對發展難題勇于擔當的良好氛圍,努力為新戰略實施創造更加優良的發展環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責任體系
(二)建立部門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對照“三定”方案規定的主要職責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的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門、單位職責目錄。對上級機關分解落實的目標任務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要登記建檔,及時組織落實并反饋結果。部門之間發生職責爭議,提出爭議的部門要主動協商解決,對因不主動協商解決或者相互推諉而影響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從嚴追究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
(三)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將承擔的職責、工作任務和目標科學分解到內設機構、工作崗位或者具體承辦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要明確不同級別之間、正職與副職之間的責任范圍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體明確、層級清晰、職責具體、無縫銜接的崗位責任體系。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要按照事權或者區域劃分行政執法責任,將每一項執法職責和每一個執法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建立起行政執法責任制體系。要根據崗位責任制建立情況編制崗位說明書,對工作任務、職責權限、工作標準、崗位關系和能力需求進行具體化、明確化,以此作為人員培訓、考核、選任及獎勵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細化問責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規范和業務標準體系,使每項工作、每個任務、每一環節都有清晰、直觀、可操作的標準依據。要認真對照《市行政問責規定》規定的4個方面、36種問責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抓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約束力。要把36種問責情形同本部門、單位各內設機構、各崗位負責的具體事項或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針對性強、體現部門特點、符合崗位工作實際的具體問責事項目錄,切實將問責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和改進監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牽頭組織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監管、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落實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定期會議溝通協調制度和行政問責案件移送制度,及時互通情況,交換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決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促進資源整合、行動協調,提高層級監督合力。
(六)突出層級監督重點。各級監察機關要以專項檢查、督辦檢查、重點抽查、辦理投訴舉報和輿情跟蹤等監督方式為主,重點加強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利益、政令暢通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和政風建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監督檢查。要著力加強對同級政府部門、單位及下級機關行政監督和問責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做好日常行政監督與問責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學的推行行政問責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引導和激勵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主動加強內部監督與問責,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共性指標納入部門目標責任考核、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七)建立公眾企業投訴快速響應機制。在市長公開電話平臺開辟企業、投資者服務專線,在市政府門戶網站設立企業、投資者網上直通車欄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訴,跟蹤辦理進度,回訪辦理效果,著力解決企業辦事難、經營環境差等問題。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群眾投訴、舉報登記辦理制度,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要及時歸檔備查。
(八)建立健全輿情問責信息處理機制。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網絡輿情監測制度,加強同媒體的信息溝通,對輿情監測發現和媒體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問責的事件或者線索,要發現一件、登記一件、轉辦一件,并督辦落實,做到有案必查、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對輿論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媒體反饋。建立輿情問責案件辦理情況考核制度,按月通報辦理情況,并作為年度行政問責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配合媒體對負面事件進行調查、報道。對行政機關干預、阻撓媒體監督,或者對媒體曝光的問責事件不及時調查追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九)建立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內部監督機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堅持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跟進到哪里的原則,對職責履行和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要建立本部門、本單位相關內設機構的協同工作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時查找、發現和解決問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既要追究個人的責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責任;對反復出現的問題,要認真查找制度上的問題并及時解決。
(十)深入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工作。政府績效管理機構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修訂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改進管理方法,著力提升政府績效管理的職責、結果和標桿導向作用,引導和激勵各政府部門、單位圍繞新戰略實施履行職責、爭先創優。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單位,要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履職績效計劃和報告,接受公眾評議和監督。對績效評估結果不達標、群眾評價滿意度低的單位,要列為重點監督對象,跟蹤督辦,限時整改。各部門、單位要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采取措施,改進管理和服務,并向績效管理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十一)加強對人員崗位履職盡責情況的考核。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堅持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把任務目標、崗位職責和公務員的實際履責情況結合起來,根據崗位職責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考核內容、標準和辦法,建立分級分類公務員考核制度,做到考實績、考實效,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大力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崗位能力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二)加強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每年至少召開1次行政問責工作會議,通報行政問責工作開展情況,選擇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引以為戒;要突出領導、中層和重點崗位,采取風險提示、警示談話等多種形式,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從政行為。
四、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十三)認真貫徹執行《市行政問責規定》。各級監察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發現管轄權限內的問責情形的,不論涉及哪一個單位、哪一個崗位、哪一級人員,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快查、快辦,有責必究。對行政問責案件多發,或者同一類問責案件反復發生的單位,同級監察機關要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具有典型性、影響大的問責案件,要及時進行通報,開展案例分析,發揮問責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動相同或類似問題的有效防范和解決。
(十四)加強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責任務落實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本部門、本單位推行行政問責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發揮履職盡責、爭先創優的表率和帶頭作用,并嚴格督促和約束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辦事、高效服務。對政府部門、單位發生行政問責情形后未能及時予以問責處理被監察機關先行立案的,媒體曝光的政風問題在全市、全省、全國產生不良影響的,發生嚴重破壞發展環境、損害群眾利益案件的,以及群眾、企業投訴較多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并實施問責。
(十五)依法、合理地適用問責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問責,要堅持權責統一、公平公正、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問責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適用問責方式,該從嚴的要從嚴,提高問責的公信力。對媒體、輿論關注的問責案件,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積極做好對行政問責處理結果的說明解釋工作。各級監察機關要建立行政問責案例指導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動本地區問責方式適用標準的統一。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市、鎮關于違法建設查處的相關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進一步完善鎮、村兩級管理,鎮、村二級防控的違法建設防治網絡,構建我鎮違法建設防治的長效管理機制,從根本上和源頭上控制違法建設,力爭全鎮范圍內不發生新的違法建設,確保重點區域違建防控到位,確保小城鎮各項重點工程項目順利推進。
二、工作目標
2014年,全鎮范圍內所有行政村創建成“零違建”合格村。
三、創建標準
1、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全面抓好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的防治工作。
2、建立違法建設防治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屬地管理層級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轄區范圍內巡查和新生違法建設的制止及日查周報等工作。
3、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上級的交辦件。
4、全年無一起新建的違法建設。
5、按要求整治歷史違建。
四、組織領導
按照鎮區違法建設防治有關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全鎮違法建設防治工作機構,強化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1、成立鎮違法建設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鎮防違辦”),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鎮村建站,由鎮紀委、監察、規劃建設、國土、小城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城管、建管、財政所、綜治、司法、、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人及各村主要負責人組成,鎮政府分管負責人任主任。
2、各村作為違法建設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要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監管工作。
“零違建”村的創建工作在鎮防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鎮防違辦牽頭組織實施。
五、工作職責
(一)鎮違法建設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為全鎮防違工作做決策指導,研究確定目標任務以及相關保障措施;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全鎮防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鎮防違辦作為工作機構,負責全鎮防違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評比和考核獎懲;負責受理全鎮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任務派遣;負責通報全鎮違法建設防治工作動態。
(二)各村(居)民委員會是違法建設防治的直接責任主體和第一道關口,具體落實巡查和監管制度,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應明確專人負責本村(居)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制止及上報工作。負責跟蹤建房戶是否按許可的規定進行施工建設,建立日巡臺帳。
(三)市國土二分局分管我鎮的工作人員負責對鎮域區非法占用土地和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四)建管站負責對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或超越資質范圍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配合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強制措施。
(五)公安派出所應保障違法建設查處、等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及時依法予以處置。
(六)工商、衛生、文化、環保、電力等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設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七)城管中隊負責協助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八)鎮綜治、司法、等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案件的法律指導、民事調解、接待等工作。對依法認定的違法建設,在制止或拆除過程中,經反復做思想工作,違建當事人仍到鎮無理上(纏)訪的,部門不將其納入考核范圍。
(九)小城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抓好集鎮范圍內各類項目的依法建設。
(十)鎮財政所負責做好對村的年終考核工作,確保違法建設專項考核得到及時有效兌現。
(十一)鎮紀監監察部門負責村、社會及相關職能科室履職情況的效能監察和執法監督。
六、考評辦法
“零違建”村考評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鎮防違辦負責牽頭考核。將根據各村日常工作情況年底組織考核驗收,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通過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與各村年終考核直接掛鉤。
七、工作機制
違法建設防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村、鎮機關各有關科室要嚴格按照“發現早、反應快、處置力、追究嚴”的工作要求,不斷強化運行機制,落實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違法建設的發生,保證城鎮建設的有序進行。
(一)巡查發現機制。各村要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明確不少于一名專職巡查員,明確巡查員工作職責、區域重點及工作方式。巡查員每日至少巡查責任轄區1-2遍,發現堆有建筑材料的,應上門核查情況,宣傳法律法規,并跟蹤監控,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立即制止,報告并登記。村應按日建立巡查臺帳,每日填寫巡防情況登記表,經主要領導簽字確認后,每周五向鎮防違辦匯報一周巡防情況。
相關責任科室應當加強責任范圍內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發現的違建或受理的違建舉報投訴應在2小時內通報給所在的村,同時抄報鎮防違辦備案。
(二)宣傳監督機制。各村要利用宣傳欄、櫥窗、標語、各村民書等形式廣泛宣傳村鎮規劃、土地管理、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違法建設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措施,對違法建設防治的重點和難點區域著重加強宣傳(相關宣傳材料由鎮防違辦提供)。
(三)快速反應機制。村(居)民委員會對發現的違法建設應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時制止動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自拆,對自拆有困難的,負責幫助拆除,對不聽勸阻的,應迅速匯報,由鎮職能部門會同村組織力量在2個工作日引導行為人自行拆除或通過行政推動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報上級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對群眾舉報或上級交辦的在建違法建設,所在的村違法建設防治工作人員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予以制止。制止不住的;鎮防違工作人員2個小時內到達現場,組織拆除,并及時反饋處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