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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模板(10篇)

時間:2022-07-13 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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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思想。深入貫徹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全面加強對寄賣業、典當業、出租房屋、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的管理和清理整頓,有效預防和遏制“兩搶一盜”等多發財型犯罪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安全穩定。為打造平安XX,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清理整治,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落實特種行業工作制度,規范行業管理,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完善治安工作臺帳,減少和遏制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良好社會治安環境。

三、組織領導

縣里成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XXX任組長,副縣長、公安局局長XXX任副組長,政法委副書記XXX、公安局副局長XXX、公安局治安大隊長XXX為成員。下設辦公室,XXX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清理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清理范圍

清理的范圍是:全縣所有典當行、寄賣行、出租房屋和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重點清查XX鎮、XX鎮等地區。

五、方法步驟

此次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從3月15日開始至6月15日結束共90天,分四個步驟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15日——3月30日)。以治安大隊為主,各派出所配合,對全縣的典當行、寄賣行、出租房屋、廢舊物品收購點和娛樂場所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

(二)清理整頓階段(4月1日——5月30日)。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典當行、寄賣行、廢舊物品收購點進行嚴格檢查。凡屬無證經營的,經營條件達不到“9有”行業標準的(即有20平方以上的經營場地,有防盜門窗,有柜臺隔離柵欄,有保險柜,有滅火器,有承接物品登記本,有承接物品憑證單,有安全、物資保管、物品登記驗證等制度,有店門招牌)、有窩贓、銷贓行為的,一律依法取締、依法處罰。

(三)建章立制階段(5月31日——6月10日)。對清理整頓中清查出來的問題。分三步整章建制、規范管理:(1)組織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以治安大隊為主,召集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開會,學習職業道德規范,行業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識、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的基本制度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識。(2)健全制度,落實行業標準(九有標準)。(3)規范管理,強化責任。對特種行業要進行詳細臺帳記錄,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落實責任單位、分管領導、責任民警。治安大隊負責對開云鎮的特種行業的日常管理,其他地方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報治安大隊備案。各特種行業業主均應跟責任單位簽訂治安責任狀。責任民警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建立檢查工作臺帳。

(四)驗收考評階段(6月11日——6月15日)。縣政法委組織公安局對這次專項行動進行檢查驗收,對在清理整頓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異、效果良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并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依據;對領導不重視,清理工作開展不好,底數不清,管理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將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工作要求

篇2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既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有關于提供物業服務的合同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標準都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自由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成立,那么物業服務企業是否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自行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那么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反之,物業服務企業就不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二、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附隨義務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雖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就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但是,由于兩者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物業服務企業在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過程中,自然就包含著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法定義務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由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直接規定的義務人應承擔的保護權利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它的產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并不以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存在相關合同為前提。這種義務對于義務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宜將其認定為法定義務。

第一,我國現有立法已經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定義務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規定,明確了相關場所的管理者、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201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看到,《侵權責任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相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活動的組織者對他人具有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那么,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當包含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內從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呢,法律沒有明確這一點,學界也有不同的爭論,對此,筆者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理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可以發現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不管是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還是社會活動的組織者,無論是否具有交易經營性質,也不論其規模大小,其均對場所或活動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2)相關場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動的組織者,都有能力制止或減少一定的風險的發生。(3)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相應的經營者和活動組織者都有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義務要求。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物業管理公司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第一,從進駐小區開始,物業服務企業就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的范圍也覆蓋整個小區的公共領域,從而對整個小區具備實際的控制力。第二,目前我國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等級評定分級管理的制度,所以,作為專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行業要求,配備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同時應當具備一定的制止或減少風險發生的能力。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有能力將對小區的控制力落到實處。第三,國家也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了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方面的要求。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安全保障服務的水平以及對物業服務區域的控制力能力,也是業主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考慮的首要問題。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正是由于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范圍具有實際的控制力,并且是基于對物業服務范圍的實際控制力來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因此,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該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筆者認為,《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并不是完全列舉,只是針對目前經濟社會實際情況,而只是對其中典型的情況作出了列舉,其他類似的經營者、管理者和組織者應該都包括在內,物業公司也應當包含在內。

第二,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約定義務或附隨義務存在著缺陷。無論是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約定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其都以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間是否存在 物業服務合同為前提,但現實生活中,雙方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遭受損害引發的糾紛、在物業服務區域外但物業公司實際控制區域內發生損害引發的糾紛以及小區業主訪客發生損害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糾紛,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

此外,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范圍,以小區規劃紅線為界,但根據《解釋》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看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產生主要取決于對場所的實際控制力,因此,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對發生損害的場所具有實際控制力,即便此場所在小區規劃紅線以外,物業服務企業也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認界定為法定義務,能夠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范圍并不以物業管理場所為限,而主要取決于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對場所具備實際的控制力,能夠有效解決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所致的損害,物業服務區域外物業公司實際控制區域發生的損害所涉及的糾紛。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我國相應法律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范圍,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業主同住人(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以及承租人、跟小區內居住的業主之間有著某些方面聯系的訪客等是否能夠成為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成為諸多案件爭議的焦點,如果根據約定義務說、附隨義務說,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這些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并沒有物業服務合同存在,但這樣的結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聘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小區管理,在期待其為自己創造一個良好、安全的生活環境的同時,本身就包含了對同住人、承租人和訪客提供安全秩序的期待。根據法定義務說,安全保障義務的關鍵在于事實上的控制力,因此,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產生,并不以交易關系為限,只要是處于合乎情理的方式進入可被物業服務企業控制的,對社會而言具有某種開放性的場所的人,同樣屬于被保護的對象,雖然其與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物業合同關系,但是物業服務企業仍應當在其控制力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的,住宿、餐飲、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場所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并不以交易、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不僅契合現有立法立法精神,也符合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同時也能夠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實際控制力范圍內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公共安全。

第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界定為法定義務,并不妨害公民的意思自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尤其在民事領域,法律對某項事務做出的規定一般都是對該行為所做的最低的要求,當事人完全可以在《物業管理條例》、《解釋》、《侵權責任法》等領域都對其做出了最基本的規定的基礎上,就物業服務標準進行商定,做出更高的約定。當糾紛發生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受害人有選擇權,可以依物業管理合同以合同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依據侵權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則可以直接據侵權之訴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制定和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采取合理措施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安全,提高安全保障服務質量。目前,我國對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資質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條件也有能力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控制危險的發生,因此,將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界定為法定義務不僅有利于保護公民權利,也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從長遠來看,也有利于物業服務行業提高安全服務意識,形成更為完善的行業規范,進而促進整個物業服務行業的長足發展。

注釋:

侯國躍.契約附隨義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48 頁.

參考文獻:

王利明. 違約責任論.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篇3

3、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臺。該平臺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并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4、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信息。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傳真等方式。

5、第五條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6、第六條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并在登記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民委員會申報。

7、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后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8、第八條 用工單。

9、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吧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后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10、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11、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12、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采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13、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14、第十四條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

15、第十五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16、第十六條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17、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篇4

保安服務是指企業或其他組織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需求而提供的專業化安全服務的行為。保安服務業是指從事安全防范業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安全,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及治安災害事故的特殊服務行業。保安服務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保安服務業,是實現公共安全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的客觀要求,是發揮群眾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緩解當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有效措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保安服務業的地位和作用,切實把保安服務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各級公安機關要把加強保安工作作為公安基層基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

二、逐步規范保安服務業市場

(一)加快現有保安服務企業的改制。按照政企、政資、政事分開的要求,采取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等形式,加快將公安部門開辦的保安服務企業改制為保安服務公司,實現管辦分離,逐步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要按規定程序報批,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力爭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二)積極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務業市場。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積極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務業市場,加快推進保安服務業的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打破保安服務業的區域限制,鼓勵保安服務公司在省內外跨區域開展保安服務業務。鼓勵保安服務公司間的兼并、參股和聯合經營,實現保安服務產品和資源的優化配置,積極營造有利于保安服務公司發展的市場環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現代保安服務公司。

(三)規范保安服務業的市場行為。保安服務公司實行自主經營、有償服務,其服務范圍包括從事人防、物防、技防及開鎖等業務。單位自建保安組織,只能從事本單位內部或相應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從事經營性的有償服務。公安機關內部的保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相關工作,不得從事執法工作。

(四)拓展保安服務業的經營范圍。保安服務公司可經營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之外的與保安服務相關的安全服務項目。積極支持和鼓勵保安服務公司承擔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區域聯網報警、城市報警監控系統建設和防范、救助、服務等工作,參與娛樂場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保安業務,參與民爆等危險物品的專業化安全服務和消防社會化改革。

(五)加快推進保安押運工作。保安押運工作作為一項新型的治安管理業務,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和《*省保安押運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加快保安押運工作的建設步伐。

三、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管

(一)明確保安服務業監管主體。保安服務業的監管職責由各級公安部門承擔。公安部門應明確相關機構,落實人員,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和管理。成立保安服務公司須報經省公安廳批準后,依法向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社區、物業、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的自建保安服務組織,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異地開展服務項目的保安公司,應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納入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管;設立分支機構的,報經省公安廳批準后,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落實保安服務業監管責任。工商、稅務、教育、建設、文化、勞動保障等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管。工商部門要將公安機關的審核作為保安服務公司登記的前置許可條件,嚴把市場準入關。稅務部門要在法律政策范圍內,大力支持保安服務公司的發展。教育部門要根據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和幼兒園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高校校衛隊轉保安隊工作,加強中小學、幼兒園的保安派駐,保障校園安全。建設部門要加強物業公司的監督與管理,明確物業公司保安必須納入公安機關的監管范圍。文化部門要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督促文化娛樂場所聘請使用正規保安人員,加強對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將保安服務公司作為城市、農村就業的一個重要渠道,積極為保安服務公司輸送保安人才。

(三)規范保安服務業市場秩序。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保安服務經營或開辦保安培訓機構的,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查處取締。對雖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符合條件的要責令整改、補辦手續,條件不符、存在問題的要依法取締。對單位自建保安組織,要按照“統一基本招錄條件、統一基本培訓要求、統一基本保安標識、統一基本服務標準;使用單位的管理責任到位、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到位”的要求,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統一納入公安機關監管。

四、努力提高保安服務業隊伍規范化建設水平

(一)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根據公安部《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保安服務操作規程和質量控制》和省公安廳《關于貫徹落實〈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要求,全面開展保安服務業經營者、員工培訓和職業教育,開展崗位練兵,切實提高保安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保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安服務公司及各級保安組織必須與聘用的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從業人員的工資待遇,保安從業人員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落實保安從業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多渠道籌集和積累基金,對見義勇為、因公死亡、傷殘的保安從業人員,及時落實工傷保險、撫恤待遇,保障其基本醫療和生活費用支出。落實保安員基本防護裝備,保護保安員人身安全,對侵害保安員的不法行為,要依法堅決查處。保安從業人員與保安服務公司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處理。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市民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綜合整治、疏堵結合、注重長效”的要求,對本鎮地下空間的使用性質、生產經營范圍、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治。通過整治,進一步加強地下空間安全管理,推動各項安全管理規范的落實,消除地下空間各種不安全隱患,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地下空間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

整治范圍:本鎮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經營商場、娛樂場所、旅館、餐館及從事生產活動、用作危險物品儲存和人員居住的場所。

整治重點:一是未按規定登記注冊以及無證無照的;二是未經批準改作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場所的;三是不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在同一防火分區內存在生產經營、倉庫、宿舍“三合一”現象的;四是擅自拆改結構,影響安全使用的;五是違反租賃合同和有關規定擅自轉租的。

三、組織領導

建立以鎮黨政辦為牽頭單位、鎮城市綜合管理所為綜合協調單位、鎮減災辦為責任單位,由綜治辦、派出所、新鎮派出所、衛生監督所、鎮資產經營公司、鎮文化站、鎮招商辦、鎮基建辦、鎮土規所、房管辦、工商所參加的鎮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推進小組,負責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由派出所、新鎮派出所、鎮城市綜合管理所、鎮減災辦、鎮綜治辦、鎮綜合招商辦有關人員組成聯合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鎮減災辦。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成立相應的專項整治工作機構,并確定1名分管領導負責,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四、職責分工

民防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對本鎮民防工程進行摸底調查,督促使用單位自查自糾,落實整改措施;對在地下空間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市民防條例》、《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建設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鎮普通地下室(地下停車庫)進行摸底調查;依法對未納入建筑業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擴建地下空間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地下空間改建、擴建工地的施工安全、工程質量進行行政監管,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派出所職責:負責對地下空間內的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廳、中小旅館等行業場所進行治安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對“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對地下空間的消防審核、驗收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國資監管部門職責: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出資監管單位地下空間的摸底調查和自查自糾,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制訂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規劃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對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以及改變地下空間用途的行為進行認定,并協助民防部門依法查處。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職責:負責對地下空間安全生產條件、危險物品管理情況、租賃雙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及落實情況、承租方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負責對地下空間內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安全監察,調查非法使用土鍋爐、土電梯等有關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部門職責:負責依法核發地下空間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地下空間內需取得許可證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或取締。

房地管理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鎮普通地下室進行調查摸底,依法將地下空間租賃納入房屋租賃管理范圍,督促地下空間租賃雙方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對違反有關房屋租賃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衛生部門職責:按照國務院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對地下空間內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規規章的進行查處。

文化部門職責:負責依法對地下空間內的娛樂場所《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情況、經營項目、場地結構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娛樂場所責令限期改正、關閉或實施行政處罰。

商業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天然氣、人工煤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整治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8月1日~10日)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和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專項整治工作機構,按照鎮統一部署,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廣泛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摸底調查和自查自糾階段(8月11日~31日)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和有關部門要摸清本地區地下空間情況,包括轄區內地下空間數量、位置、面積、實際用途、使用性質、權屬單位和安全管理狀況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治工作。由地下空間各權屬單位填寫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調查摸底明細表,并在8月10日前報送鎮減災辦,鎮專項整治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再對轄區內地下空間的總體狀況進行逐一核查、匯總,并填寫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調查摸底匯總表,于8月15日前上報區專項整治辦公室。

第三階段,落實整改和執法檢查階段(9月底前)

對在摸底調查和自查自糾中查出的問題,要依照監管職責分工,做好督促整改工作。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由鎮專項整治辦公室及時召集各有關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據整治范圍和整治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整改后達不到規定要求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或未能通過相關部門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取締。

第四階段,驗收總結階段(10月底前)

由鎮專項整治辦公室對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單位,給予嚴肅處理。對整改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或在整治過程中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專項整治辦公室對專項整治情況寫出總結,并填寫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情況統計表,于10月10日前報鎮減災辦。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充分認識地下空間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四個到位、兩個確保”的要求,從“建設平安”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牢固確立“大安全”思路觀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要以這次專項整治為契機,推動各項安全工作的落實。

(二)明確責任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認真組織力量摸清本單位地下空間的底數;各部門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好專項整治的落實,真正達到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底數清、現有場所用途清、安全使用標準清、安全管理責任清、安全隱患問題清的“五清”要求。同時將專項整治工作與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促進依法經營和依法監管結合起來,推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三)加強協調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加強對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的督導,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對整治難度大、安全隱患多、涉及面廣的地下空間,要組織聯合整治。要依法督促各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主動配合專項整治,認真進行清查摸底和自查自糾,不得推諉、扯皮。

(四)疏堵結合

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根據地下空間的區域分布、城區規劃布局、暫住人口等情況,綜合考慮地下空間利用和改善外來人員居住條件的需要,落實專項整治要求。要加大整治力度,對不符合經營要求的,該整改的整改,該關閉的堅決關閉,同時加強教育引導,做到疏堵結合。

篇6

一是加強治安面的控制,我們設置了流動警務室,進行24小時便民服務。同時要求戶籍民警要深入到流動人口當中,全面調查并將轄區內的流動人口登記在冊。將流動人口的情況輸入微機,實現流動人口微機化管理,做到了服務到位,監控有力。

二是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發揮聯動機制,配合居委會、計生部門共同做好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與街道居委會計生部門相互支持配合,互通信息,充分挖掘潛力,擴大警民聯防陣容,只要有妨礙計生部門執行公務的案件,都及時嚴肅查處,在辦理暫住證登記暫住人口時婚育證明的查驗率達100%,無婚育證明的一律不予辦理暫住證。

三是提高對暫住人口的管理意識,加大管理力度,派出所所長親自抓,從警力配備和后勤保障方面給予傾斜,對責任區民警進行定期培訓,使民警們從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方面加以提高,并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進行重點考核、考查。

四是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易發生盜竊、偷竊等案件的市場、商場等重要地段、重點部位進行調查了解,掌握經常出入的暫住人員及外來人員。同時利用流動警務室進行廣播宣傳安全防范,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

五是責任區民警與雇傭暫住人口的單位、個人及居委會及時取得聯系,與雇工單位和個人簽訂“暫住人口治安包保責任書”。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責任落實,定期對流動人口進行檢查,深入居委會或群眾中了解調查其現實表現,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是嚴格按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辦法執行,與出租房屋人簽訂“責任狀”及“治安承包責任書”,明確出租房屋人的責任和義務,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處理,造成社會危害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篇7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校外寄宿生為在縣各級各類學校就讀,且在校外寄宿的學生(不包括走讀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定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時間為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校園及周邊范圍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處周邊地區。

第二章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教育局的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與學校簽訂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其落實情況。

四)全面掌握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況,責成各學區(校)對校外寄宿生情況進行詳細摸底、準確登記、分校造冊,每學期根據學生變更情況,隨時更新信息。

五)每學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隱患檔案,并及時匯報縣安委會,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斷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種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七)督促學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能力。聘請法制副校長,加強法制教育,培養遵紀守法意識。

八)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強農村學校寄宿制項目建設,讓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夠住進校內,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安監局的職責

一)負責校外寄宿生的監督檢查,協調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議,組織對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督查。

二)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適時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三)依法實施對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監管,積極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四)指導并監督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管理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公安局的職責

一)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租住房進行檢查和管理,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進行治安備案,細化房屋出租人的義務和責任,讓房屋出租人明確自己的責任,配合家長、學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務。

二)負責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管理和巡邏。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學生上放學期間進行交通疏導。

四)嚴厲打擊各種侵害師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

第八條衛生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衛生安全檢查,定期對校外寄宿生寄宿點衛生防疫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食藥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食品從業人員的監管,堅決取締校園周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無證照餐飲攤點。

第十條工商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攤點等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三無攤點。

第十一條文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臺球室)書店(屋)報刊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水務局的職責

加強對學校飲水水源、供水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住建局的職責

一)完善城區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負責對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中要提出繼續使用、加固維修、停止使用等具體措施。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亂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締占道經營。

第十四條交運局的職責

完善公路沿線學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環保局的職責

督促校園及周邊企事業單位完善廢氣、廢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十六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縣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全面負責本鄉鎮學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衛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機構,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本鄉鎮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協調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校外寄宿生管理辦法。檢查考核本鄉鎮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章學校的職責

第二十條各學校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或方案,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作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點,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對校外寄宿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包括學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條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組織學校全體教職工、學生和保安人員,采取各種辦法,齊心協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學校要把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納入到年度工作目標綜合考核之中,每學期進行總結表彰。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個人檔案,繪制寄宿點分布圖。要準確掌握每一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家庭詳細住址、聯系電話和寄宿點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一次對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七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會(每學期一次以上)互通情況,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學校要配合當地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房屋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服從學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導,自覺維護寄宿點的安全與衛生,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盡量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六章家長(監護人)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校外寄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必須選擇安全可靠的寄宿點,并在每學期開學時書面簽字同意被監護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按照與學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關部門簽定的責任書要求,承擔相應的義務,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監管好子女(或被監護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學生寄宿,必須履行簽字同意手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必須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當地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合法手續;不得提供周邊環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給學生居住。

第三十六條房屋出租人必須認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盜,并防止社會閑散人員對學生造成傷害。

第三十七條房屋出租人要加強對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準學生賭博、吸煙、酗酒、亂生火、亂拉亂接電線;嚴禁學生進網吧、歌舞廳、臺球室;要防止學生煤氣中毒;教育學生不友,未經允許不準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條房屋出租人要向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隨時反映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情況,以便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能及時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教育管理。

篇8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興建垃圾處理場對城區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轉運輸、垃圾衛生填埋、滲瀝液處理、生產垃圾代運、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掃、調劑處理等。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條城區主次干道、公共場所、公共綠地、廣場、公共水域、小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衛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農貿市場、物業小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醫院、學校等,各自負責其單位內部環境衛生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第七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并加強對城區直管公廁的管理和保潔。

第八條在城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條根據“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社會無業人員、低保對象、無業的殘疾人等適當減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上幼兒園兒童、60歲以上老人、退離休人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繳清全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對7月30日以后仍不繳納的,將按有關規定加征滯納金。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大廳。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建立檔案,并逐步實行微機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下列機關征收:

(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負責代征;

(二)非財政撥款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和上級派駐*辦事機構,職工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單位辦公垃圾處理費由單位代征代繳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社區代收;

(四)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交通部門代征;

(五)新開發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處理費由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六)其余各單位、個體工商戶、飲食服務業、娛樂場所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自主動到城管綜合服務大廳繳納。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行政性收費。待條件成熟,在無害化垃圾填埋場建好投入運行、逐步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過渡到經營性收費。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場建設、還貸等費用。

第十五條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出具縣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收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篇9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全國法律知識的廣泛宣傳和普及,在國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顯著提高的同時,一些違章用電、竊電分子,他們的“法律意識”也明顯提高,雖然他們違了法,但他們善于抓住供電企業在工作中的某些不足和弱點,運用法律手段,使自己逃避應有的懲罰;據不完全估計,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發生了多起因供電企業查處違章和竊電行為而引起的供用電糾紛案件;在供電企業敗訴的部分案件中,因檢查程序和處理程序不合法以及證據的合法性與準確性不充分等因素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為此,分析掌握違章、竊電用戶目前的狀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嚴厲查處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顯得尤為重要。 1、目前違章用電和竊電現狀1.1某些地區竊電案件有增無減

受利益的驅駛,竊電如傳染病一樣,不斷蔓延至城市、鄉村的每一個角落,特別是部分美容美發、餐飲、洗浴中心、娛樂場所、集體企業,由于經營不善,他們想方設法利用關系,想著歪門邪道來降低成本,竊電成為他們的首選手段,因此使電力企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1.2 竊電技術也在變化從全國各地查獲的竊電作案手段上看,竊電方式已由較原始的竊電方式(如私拉亂接無表用電、繞越電能表用電、私自開啟電表接線盒封印和電表大蓋封印用電和損壞電能表以及計量互感器用電等)已發展到現代化高科技術含量的智能型竊電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竊電、使用移相方式竊電、使用有線遠方控制和無線遙控方式竊電等。由于高科技含量的引入,竊電非常隱蔽,因而也加大了查竊難度。

1.3 竊電者受到打擊的力度明顯不夠電能商品有別于其它商品,由于它的生產、運輸和銷售是同時完成的,所以電能被盜不同于其它商品被盜,有其獨特的特點:①是竊電現場不會對周圍建筑設施造成損壞,幾乎可以完全銷毀現場,不留一點痕跡;②竊電工具小巧,易隱蔽,不容易被外人發現;③盜竊的電能不需要運輸、儲藏和銷贓,竊電瞬間便完成銷贓;④即使竊電者被現場抓獲,也不能做到人贓并獲,作為被盜電能的電力企業也不可能馬上知道被盜電能的多少,只能通過調查詢問和收集有關資料后確定。介于以上特點,在證據的取證問題和證據的可性度問題上給司法機關辦案帶來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證據的采用方面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在辦案過程中,難免受各種關系和因素的影響,供電企業千辛萬苦得來的證據被輕易否決;這樣一來,一方面供電企業的巨額損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竊電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給全社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環境造成極壞的負面影響。 2.目前用電檢查工作現狀及面臨的問題2.1用電檢查隊伍跟不上社會向前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電力事業尤其經過多年的發展,無論在電源建設、電網建設和用電客戶的增長上,都向前邁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電容量和客戶量比以前翻了幾番還,而用電檢查人員的數量基本沒有增加,顯然在人員的數量配備上跟不上發展的需要。2.2用電檢查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反竊電技術裝備還有待提高在電力長期緊缺條件下形成的計劃經濟的用電管理思想,仍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電檢查人員心中,他們在深化改革、轉變觀念的意識上明顯落后;隨著改革的深入,各種私營企業、股份合資企業和租賃承包企業的出現,受利益的驅使,各式各樣的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相繼出現,這一現實已鄭重地告訴大家,要抓好用電管理工作,采用科學的方法才能管理好客戶。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雖然加強了人員的技術素質培訓和配備了部分相關的檢測設備,但還不能滿足要求。2.3 用電檢查工作和反竊電工作目前還處于防范階段隨著竊電勢力在全國各地的不斷蔓延,以各地區、各省市為中心的打擊竊電工作相繼開展,但全國性、統一性的反竊電工作研討和打擊行動才剛剛啟步。多數供電企業還是將計量柜(或箱)用鉛印封上,不給竊電分子以可乘之機。2.4.供電企業的位置問題在電力部未撤消以前,供電企業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企業,具有企業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國家行使電力管理職能,協調和處理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發生用電糾紛,具有管理特性。隨著電力管理職能的移交,電力企業已真正成為一個企業,所以,電力企業的一切面貌和表現方式只能以企業的形式表現出來,否則就是越位,甚至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這在電力糾紛案例中尤為明顯。

3.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造成電力企業在司法上的被動局面 由于目前的《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電力部代表電力管理部門出臺的行業規章可操作性強,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點,使得供用電糾紛在司法處理上,供電企業較為被動。4.用電檢查工作中的程序問題

在進行用電檢查工作時,必須作到以下幾點:①必須按要求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并經批準后方可赴客戶執行任務;②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③到用戶現場必須出示《用電檢查證》,并叫客戶派人隨同檢查;④檢查完畢,客戶應在《用電檢查工作單》上簽字;⑤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客戶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要求客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理;⑥除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可當場中止供電外,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停限電。供用電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在客戶確有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發生時,供電企業要進行處理,只能在民事行為范疇進行處理,要找準自己的位置,不要越權越界,除了證據準確充分外,還應給客戶上訴的機會。所以要注意的幾點是:①證據必須真實、準確、全面,完整表達處理內容,并具有唯一性;②處理意見書中應簡述客戶基本情況、違章用電和竊電起止時間、補收電量的計算依據和執行的電價等情況,最后應有領導的同意簽字;③向客戶發出的《違章用電、竊電處理結果通知書》應簡述處理結果的計算依據、應補收的電量及金額、客戶清完電費的期限和上訴的期限等。

5.供電企業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的問題目前,全國性的公安機關同供電企業聯合打擊竊電的格局已經形成,這將更有力的打擊竊電勢力,為電力供應與使用創造更健康的環境。但要注意的是,聯合行動實質上是由三個主體組成的:一個是公安機關,另一個是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但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除了從民事侵權賠償的角度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追究民事責任外,在行政處罰方面,有兩個執法主體,一個是公安機關,一個是電力管理部門。一個竊電案件,即可能觸犯《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又可能觸犯電力管理行政規章,是依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和《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來處理,還是按照《社會治安管理條例》來處理,值得研究。本著一案不再罰的原則,只能任選其一。從觸犯電力管理行政規章的角度看,其經濟處罰力度大于《社會治安管理條例》,但社會的影響力和威懾力不夠,從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角度看,與前者剛好相反,公安機關執行力度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威力。另外,在處理一些惡勢力竊電和一些較為復雜的竊電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機關依照《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有關司法程序進行處罰。

6、有關證據的收集問題證據的收集,直接影響對案情的處理。就一個案例來講,證據包括現場詢問筆錄、有關的運行管理資料收集、圖片記錄、音像記錄等,對證據的要求是:必須真實有效;具有唯一性;必須能完整表達違章(或竊電)的主體、案情所在的具置、有關的用電容量、起止時間以及能為證據提供證明的人和物等一切認為有效的資料;證據取得的途徑必須合法。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在證據的收集問題上,供電企業要以敏銳的眼光、合法的途徑和謹慎的態度來開展工作。

7.打擊竊電的策略和方法

7.1打擊竊電必須堅持防范和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因電網遍布城市、農村的每一個角落,深入到每個企業和百姓家庭,因而,竊電具有點多、面廣、防不勝防等特點。與其敞開大門讓竊電者開始行竊后去抓它,不如關好大門不讓竊電者入室,所以提高計量裝置的防竊電能力,關好電的大門,是最基礎、最積極,也是有效的防竊電手段。

7.2打擊竊電需要大力宣傳要使竊電勢態受到最有力的打擊,一方面要有強大的反竊電隊伍,另一方面必須有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向人民群眾廣泛宣傳竊電的社會危害性,激勵人民群眾的反竊電熱情,使竊電者處于人民群眾的監視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聞媒體對大案要案進行報道,弘揚正氣,使部分竊電者警醒,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這樣,反竊電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3打擊竊電的法律手段竊電已不再是簡單的企業違約問題,而是全社會的一大公害,必須正確運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竊電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種,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違約處理等。從定罪問題上看:對構成盜竊罪的,定為盜竊罪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貪污罪、傳授犯罪方法罪和銷贓罪。從用刑上看:判實刑最佳,其次是判緩刑、拘役和管制。從社會治安管理處罰上看:進行治安拘留為上策,其次為罰款和警告。從行政處罰上看:電力行政處罰和工商行政管理處罰并處為佳。民事違約處理是最輕微的處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損失、賠償違約費用和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失。所以,在打擊竊電的法律手段上,應盡可能的選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擊竊電。

7.4 打擊竊電應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打擊竊電管理的今天,作為合格的用電管理人員,不僅要知道和熟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條例》以及行業有關管理辦法,還要加強對《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和公、檢、法出臺的有關打擊竊電和盜竊電力設施的相關文件的學習,作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確靈活運用,逐步杜絕工作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于竊電的社會性和復雜性,使反竊電工作具有艱巨性和長期性,在工作中還可能會遇到更多、更新、更復雜的問題,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學習,才能把用電檢查工作做得更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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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僅2歲零8個月的小奕瑋從杭州銀泰百貨商場7樓的自動扶梯縫隙中摔到了地下室。這一天,小奕瑋的媽媽帶著他正在為他選購一些“六一”兒童節的禮物。至5月26日下午,小奕瑋的心臟停止了跳動。在5月24日時,杭州市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召集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貿易局以及銀泰百貨所在地政府部門,召開了一個事故調查和協調會后,得出的結論是:“墜樓事件”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銀泰的自動扶梯沒有質量問題,扶梯間的縫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因此也不屬于質量事故。就銀泰“墜樓事件”而言,相關的處理依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規程》、《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辦法》,經過檢查,銀泰使用的自動扶梯沒有任何質量問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規程》只要求自動扶梯上下通道之間的縫隙超過12公分,并沒有規定要小于多少,同時扶梯上要有寬度超過8公分的警示標志。銀泰的扶梯縫隙為23公分,超過了規定的12公分,符合標準,警示標志也符合要求,因此沒有依據對銀泰“墜樓事件”進行處理。

這個事件引發了人們對消費環境安全的大討論。安全是人的一種最基本的心理需要,獲得安全保障是人們的一項最基本權利。對消費者而言,只有在其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危害的情況下,才能順利地進行消費活動。

經營者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與此相對應的是第七條所賦予的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的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從立法本意來看,經營者的安全義務和消費者的安全權僅涉及交易對象本身,即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安全問題。但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轟轟烈烈的消費維權運動,經營者的安全義務的范圍,也開始出現擴張化的趨勢,其突出的表現是義務的內容和范圍,從商品、服務自身的安全逐漸擴展到消費環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更是在2003年時將“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列為年主題。

所謂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義務除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規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比如《勞動法》、《航空法》、《鐵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可以視作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化。

經營者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

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性規定,理論界對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務這一直接義務所派生的附隨義務。并認為這一義務的法理依據,是契約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附隨義務”理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是法定義務、基礎義務為原則,附隨義務為例外,經營者對經營場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是法律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是對經營者的最低要求。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在界定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之前,必須明確何謂附隨義務。但目前,由于各國立法中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并無明文界定,因此理論界對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寬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依誠信原則,債務人于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王澤鑒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債之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生各種義務。……蓋此類義務,并非如給付義務之自始確定,而系隨著債之關系的發展,于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之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于任何債之關系(尤其是契約)均可發生,固不受特定債之關系類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學者也對附隨義務作出了各種各樣不同的解釋,但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因此,附隨義務不是法定義務,也不是約定義務。但是,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卻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來看,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盡管未在法條中明確體現出來,但隨著消費者的維權運動的進一步深入,消費環境的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而消費環境的安全義務同時亦是經營者的一項主要義務,這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更進一步地確定了消費環境的安全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

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內容

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基本要求是,經營者的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者地方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從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對經營者一方設立了這樣的義務,這種義務亦應有一定的限度。這個限度主要考慮的是經營者的主觀預見能力和客觀行為能力。如果認為消費者一旦進入經營者的服務場地,所有責任都應當由經營者承擔,這樣苛求經營者,也是不公平的,會增加經營者的經營成本,而最終又會被“分攤”到消費者身上。再者,經營者畢竟只是經營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類似武裝警察的隊伍來保衛其經營場所的安全。因此,筆者認為,消費環境的安全義務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

經營者的服務場地、服務設施等的安全要求

經營者在對經營場地、服務設施等的設計、施工、布置時,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達到進行此等經營活動所需達到的安全標準。例如,經營者所使用的建筑物,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又如,要求經營者在服務場地內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時,要求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還必須由經營者經常的、勤勉的維護,使它們一直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比如電梯要經常性的維護,確保運轉正常;滅火器材要及時換藥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鎖;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消防栓、滅火器材不能被遮擋、壓埋。即要求服務場地的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在整個運營過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標準。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經營者應當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作出明顯的警示,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對消費者進行合理和明確的說明,并標明正確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另外,這里也要求,經營者還必須預先配備充分、有效的事故應急系統,對已經出現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經營者應當進行積極的救助,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使發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兩項內容是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當經營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項內容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或使損害擴大時,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前述的“墜樓事件”中,雖然銀泰的自動扶梯沒有質量問題,扶梯間的縫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盡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標志,并貼在扶梯側面的玻璃上,用圖解方式說明,圖標中一個成年人拉著孩子的手,但沒有文字說明,也不夠明顯,沒起到警示的作用。應該說杭州銀泰百貨商場對“墜樓事件”的發生,沒有盡到明顯的警示和明確的說明,因此,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隨著消費維權觀念的深入人心,消費者的安全權及經營者的安全義務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消費者立法中傾向于保護消費者,讓經營者承擔稍多的義務,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但也應注意到經營者對消費環境的安全義務并不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而是應當根據公平、正義的理念對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進行合理的分配,正確界定經營者的消費環境安全義務,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必然促使經營者增強其責任感,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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