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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稅收籌劃模板(10篇)

時間:2023-12-16 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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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稅制改革是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總理反復強調,要用好財稅體制改革這一利器,頂住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推動穩增長調結構,更大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把握好改革的政策取向,通過全面推開營改增等改革舉措為企業減負松綁。

2016年是“營改增”稅制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覆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這是我國稅收體系自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來的一次重大變化,也將因帶動中央和地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調整而使我國整個財稅體制發生根本性變化,是朝著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

“營改增”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營改增”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僅從稅率方面來看,“營改增”后稅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稅存在抵扣鏈條,僅對增值額征稅,而營業稅是對全部營業額征稅,所以從理論上講,最終會降低整體稅負。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抵扣的話,將面臨稅負加重的稅務風險。加強“營改增”之后的稅收籌劃,以有效應對可能的稅務風險,是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當務之急。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實行價外稅,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在實踐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用公式表示即: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可見,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要有效控制應納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要么降低銷項稅額,要么增大進項稅額。針對房地產企業而言,無論采取何種銷售方式,銷售價格一旦確定,銷項稅額也就相應確定。因此,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重點就在于如何擴大進項抵扣上。以下是兩種關于進項稅額的稅收籌劃方法:

一、供應商選擇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量大,“營改增”之后,身份以一般納稅人居多,也就是實行稅款抵扣的辦法來計算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因此,當期有多少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直接影響到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稅負。而我國對于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嚴格的明確規定,就是必須從供應商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對供應商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如果選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對企業的凈利潤沒有太大影響,一般建議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因為供應商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地產企業取得該發票可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反之,如果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房地產企業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當然如果作為供應商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房地產企業也可抵扣進項稅額。總之,盡可能的擴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當然,稅收籌劃要全盤考慮,而不僅僅考慮一城一池的得失,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能帶來凈利潤增加,而且增加的利潤大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損失,那么處于利潤最大化的考慮,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

二、結算方式選擇

企業之間購銷活動的結算方式主要有:現金采購、賒購、分期付款三種。不論選用哪種結算方式,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就應盡早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的當月進行申報之后就可作為當期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在現金采購方式下,經過認證申報可以在付款當期就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此種結算方式沒有充分利用購銷活動中的信用政策。如果采用賒購的結算方式,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盡管材料已經驗收入庫,但是在貨款尚未全部付清之前,供應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賒購時又只能在結清所有貨款的當期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房地產企業可通過與供應商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分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利用結算方式對進項稅額抵扣時間進行稅收籌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貨物的,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為分期付款的每個付款日的當期,這樣就可以在用足信用政策的同時又能夠分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以獲得資金的貨幣時間價值。

除了以上的稅收籌劃方式外,在具體實踐中,房地產企業還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從不同納稅人處購入貨物的質量差異、購貨的成本以及合同條款等。

“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納稅、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重要方面,需要企業領導、相關人員盡早謀劃、全盤考慮、積極應對,加強“營改增”之后的稅收籌劃,使“營改增”能在房地產企業順利平穩過渡。

參考文獻

[1]張澤洋.淺議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稅收的影響及籌劃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4,(12).

篇2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稅收籌劃的思路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涉稅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自備運輸工具,向購買方銷售貨物而收取的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勞務——運輸,涉及的運輸勞務是為了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從屬關系,在稅法上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即不僅對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也對運輸勞務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再征收營業稅。

2.價外費用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企業委托其他運輸單位承運貨物,該運輸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支付運費后,再向購貨方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如果取得合法的運輸發票,向運輸單位支付的運費根據稅法規定可以按照運費金額(為運輸發票上運費和建設基金的金額之和)的7%計算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余部分銷售方作為營業費用處理;收取的運費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計算增值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由于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不同,細分為銷售增值稅基本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增值稅低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免稅貨物發生的運費。

3.代墊運費涉稅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經購銷雙方約定由銷貨方委托運輸公司將貨物運給購買方,同時先由銷貨方墊付運費,貨物運達購買方后,購買方再歸還銷貨方墊付的運費,對銷貨方而言稱為代墊運費。代墊運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承運者將運輸發票開給購貨方;購貨方收到該發票。由于銷貨方只是代墊運費,無論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稅。代墊運費時,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購貨方支付的運費金額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購貨方由于取得了運輸發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額的7%作為進項稅額,其余金額工業企業作為采購物資的成本,商業企業作為營業費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當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稅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時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自己擁有車輛并組織運輸時,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如果取得了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增值稅轉型后,購入的運輸車輛包含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扣除;假定這些可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占運費金額Y的比重為R,則相應可抵扣的稅額為Y×R×17%。如果外購運輸,支付運費可按運費發票金額的7%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即可抵扣稅額為Y×7%。令兩種方式抵扣稅額相等,則Y×R×17%=Y×7%,解得R=41.18%。此點可稱之為運費抵扣的稅負平衡點。如果R>41.18%,表示自營運輸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費較大,可抵扣的金額較多;如果R

如果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并向其支付運費,還應考慮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應繳納的營業稅,其金額為Y×3%。雖然企業可抵扣稅額為Y×7%,如果加上關聯企業負擔的營業稅,相當于可抵扣稅收為Y×4%,則Y×R×17%=Y×4%,可解得R=23.53%。此時如果R>23.53%,可以通過自營運輸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額;反之,則應該從自己單獨核算的運輸公司外購運輸。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案例分析

例1: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年平均采購原材料成本的運輸費用支出為400萬元,如果企業自己組織運輸,經測算其中能取得專用發票的物料耗費為80萬元。但從增值稅角度考慮,企業是自己組織運輸,還是將車隊成立運輸公司后從該公司購買運輸,或直接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哪種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兩個稅負平衡點,不同情況的可抵扣稅額如下:

自營運輸抵扣稅額=80×17%=13.6(萬元)

從自己的運輸公司可抵扣稅額=400×7%-400×3%=16(萬元)

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可抵扣稅額=400×7%=28(萬元)

可見,最后一種方式最合算。

例2:A、B兩個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度,A企業每月固定向B企業銷售產品5 000件,不含稅售價為200元/件,價外運費20元/件(市場價)。A企業該批貨物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5 000元,運費中物料耗費取得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金額為30 000元。A企業有三個運輸方案備選:

方案一:自營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30 000=11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將自營車輛獨立出去成立運輸公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綜合分析:對A企業來說,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費的進項稅額較高,自營運輸方案的稅負最低,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次之,成立運輸公司的稅負反而最高;對B企業來說,方案一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況下運費可抵扣額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稅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況下,A企業采用稅負低的方式,對B企業來說可能是稅負高的方式,可能影響雙方的購銷行為。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企業在購銷過程可能都需要車輛運輸,自營車輛運輸時,在銷貨時應考慮收取的運費應負擔的增值稅。稅法規定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一并計算銷項稅額,但是如果成立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繳納營業稅。

2.稅收籌劃作為一項經濟活動,在為企業帶來效益的同時,也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比如將自備車輛單獨出來成立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時所發生的開辦費、管理費支出等。因此,在運用運費的稅收籌劃時,需要事前進行必要的估算和相應的成本收益分析,以獲取整體節稅效益。

3.要考慮供貨方的意愿,方案的變更會影響到購貨方的稅收負擔,應綜合考慮供貨方對這種變化的反應,通盤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業如果進行稅收籌劃時,購進運輸車輛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但如果只繳納營業稅,則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資格。

參考文獻:

1.李小瑞.稅收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篇3

項目名稱:此文為宜昌市2016年社會科學研究項目ysk16kt078成果

我國于2012年開始推行“營改增”政策,該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稅收制度的完善,減少了重復征稅的現象,同時還能夠推動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尤其是對 服務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此外,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現代企業發展中,營改增的實施可以緩解企業面臨的稅務負擔,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在優化企業出口結構和投資結構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企業融資困難時,如何合理利用營改增政策進行企業稅收籌劃,這一問題成為現代企業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稅收籌劃的影響分析

(一)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企業發展的有利影響分析

在企業經濟條件較為理想的狀態下,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企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就稅率方面來講,營改增政策的實施降低了稅率,有利于企業納稅金額的降低,可以減輕企業納稅負擔,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好地發展。此外,企業在購買產品原料或者是進行勞務輸出時所形成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從根本上降低了企業納稅負擔,促進企業實現了利潤最大化目標。

(二)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發展的不利影響分析

營業稅改增值稅增加了進項稅額的抵扣項目,降低了稅負水平,但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在進項稅額抵扣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問題。在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進項稅額難以正常抵扣。從涉稅風險的規避方面來看,由于企業缺乏對增值稅項目申報流程以及相關內容的了解,在履行納稅義務時難免會出現漏稅和偷稅的問題,企業若不能夠在這種情況下做好稅收籌劃,科學安排納稅行為,做好納稅義務的履行,會導致企業的納稅負擔增加。

二、營改增背景下加強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

(一)加強對企業納稅人的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中,納稅人主要包括營業稅納稅人、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規模納稅人。其中,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納稅人的籌劃是企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企業在進行產品統一銷售過程中,不僅涉及到營業稅的稅務繳納問題,同時也涉及到增值稅的稅務繳納問題,并且這兩種稅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對于混合銷售產品的企業,既可以選擇作營業稅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作增值稅納稅人,以不含稅銷售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稅法作為具體的增值稅征收方法,當實際稅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時,與營業稅納稅人所繳納的稅負相比較,增值稅納稅人所繳納的稅負會相應的減少,企業可以選擇成為增值稅納稅人;若無差別平衡點的稅率低于實際稅率時,企業就可以選擇做營業稅納稅人。緊接著是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規模納稅人的選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情況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規模納稅人。在完成選擇之后,為了減少選擇的風險性,可以采用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法判斷其選擇是否正確。當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比實際增值率高時,企業就可以選擇成為一般規模納稅人,這樣一來,企業承擔的稅負會相應的減少,反之,企業可以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以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

(二)重新調整企業的產業鏈體系

自“營改增”政策實施以來,企業的稅款繳納類型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企業在稅款繳納中所擁有的權利也有所增加,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營改增實施帶給企業的福利。要想充分利用這一權利,就需要對企業自身的產業鏈加以調整,以此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值稅納稅人企業,可以適當的提升企業的進貨價格,一般納稅人企業可以適當的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然后采用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來抵消銷售甚至是進貨過程中提高的價格,這樣就會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

(三)充分把握“營改增”政策的優惠條款

營改增政策的推行最終目的是為了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總體上為企業的發展更好的服務,因此,在該政策中有許多的優惠條例,這些優惠政策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拓展了空間。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需求選擇相應的優惠政策,在遵守律法的基礎上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實現。除此之外,企業在稅收籌劃中應該盡量的多抵扣進項稅額,這就要求企業選擇正確的供貨渠道,讓供應商為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方便進項稅額的抵扣。不僅如此,企業還應該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使他們能夠正確的區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主動做好稅務籌劃工作。

(四)加強營業稅負水平的控制

現代企業應該對其自身的企業內部結構進行調整,合理把握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探討降低企業稅負的有效方法。此外,企業可以加強小規模業務和項目之間的聯系,例如,企業中需要開展兩種項目,A項目的開展會提高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B項目的開展則會增加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將兩種業務合并為一種業務進行處理,可以有效抵消企業的稅收負擔,使得企業的整體稅負得到緩解。

三、結束語

營改增政策下,對于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對企業的稅收額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企業要想實現長遠發展的目標,就應該認識到“營改增”政策的優勢特征,加強企業稅收籌劃管理,采取正確的稅收籌劃方式,來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郁明.“營改增”試點企業的稅負影響和籌劃策略[J].交通財會,2013,(10):57-61

篇4

2稅收籌劃的途徑

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只要發生交易就會產生納稅義務。按照增值稅稅負鏈的環節考慮,可通過以下兩方面尋求稅收籌劃的空間。

2.1關注商品流通環節

在商品流通環節中,減少交易次數和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降低稅負,合作伙伴會為稅收籌劃提供較大操作空間。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為就意味著增加一次增值稅征繳義務,因此企業整合供、銷商身份,減少交易環節就能減少征稅環節。同時我國對一般納稅人納稅義務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差別對待的,因此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從企業購買,不同納稅身份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因而在確保企業利潤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應關注合作伙伴的納稅人身份。

2.2優化企業稅負鏈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原材料的采購—加工—銷售整個過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購成本可抵扣外,會包含眾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間接費用,導致沒有進項的名義增值率較高。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業務流程的方式轉移名義增值額,轉化部分無法抵扣的生產要素成本為進項稅額,以此來實現利潤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場終端消費者不需開具發票的實際情形,實現進項稅額最大化保留;還可以通過兼并、分立等形式轉換納稅人身份,通過轉變公司形式、改變銷售方式等途徑實現稅收籌劃。

3稅收籌劃方法

3.1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認定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通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兩種方法判定選擇何種身份更有利于企業“節稅”。實際操作中,小規模納稅人可通過合并、聯合、擴大規模等方式轉變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可通過企業分立、業務剝離的形式使銷售額分散,進而使公司整體或局部單位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獲得更高節稅利益。但在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時,應考慮整個資金鏈的情況,如果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通常應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如果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籌劃的空間較大。

3.2利用銷售中的折扣和折讓進行稅收籌劃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折扣、折讓政策,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對于現實操作中的各種銷售策略,價格折扣始終是首選。但在選擇納稅方案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還應綜合考慮購買方的心理偏好,促銷引起的總利潤增減等諸多情況,全面考量,綜合籌劃,切實達到節稅增值的最終目的。如果通過全面考慮,不得不選擇折扣銷售外的促銷方式,應考慮在開具發票或簽訂購銷合同時將銷售折扣、實物折扣轉化為折扣銷售。

3.3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銷售的產品,通常主要為稅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時還有稅率17%的工業用磷脂及工業用油品、各種粕類產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經營業務還涉及運輸服務。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稅,除豆粕外其他粕類免征增值稅。對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處理,國家有明文規定,因此在涉及兼營行為時,企業一定要分別核算銷售額、營業額,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4混合銷售行為下的運輸勞務籌劃

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運輸業務時,可以運用運費扣稅平衡點法予以確定。當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營車輛運輸稅負較輕;當R<23.53%時,外購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稅負較輕,此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以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成立運輸公司。當然設立運輸公司必須考慮其運營成本。是否成立運輸公司,要根據運輸業務量特別是企業內部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效益是否可以維持運輸公司的整體運營成本。

3.5運用代墊運費的方式稅收籌劃

符合增值稅稅法精神的個別代墊費用不算作價外費用,因此可不計入銷售額內,不用繳納增值稅,企業可以利用費用性質轉嫁的原理,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食用植物油企業在銷售貨物時,可以通過與購貨企業按照產品正常價格簽訂銷售合同和代辦運輸合同的方式,降低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存在代墊運費情形,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具發票并完成發票傳遞。

3.6代銷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代銷通常有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稅務處理各不相同。就銷貨方而言,視同買斷的方式較好,但此時受托方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實際稅負增加。在這種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將節約的稅款與受托方進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將節約的相關稅款用于彌補受托方增加的稅款甚至全部讓利于受托方,將有助于雙方共同選擇視同買斷的方式開展合作。

3.7通過改變可抵扣稅額進行稅收籌劃

3.7.1擴大期末采購量,遞延納稅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納稅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轉資金,可以通過大量購進原材料的方式獲得增加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為提高買價并以其他方式補償對方以擴大可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購進農產品時,若普通發票價格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相同,首選普通發票。

3.7.2存貨損失的處理方法籌劃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只有企業發生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被盜、丟失、貨物發霉變質等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才可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轉出損失部分所包含的進項稅額。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后,企業往往通過報廢或低價賤賣的方式處理。報廢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報批,手續煩瑣,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價賤賣會有收入實現,因此會產生銷項稅額,此時企業只需按照實際情況將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稅綜合成本相對較低,是企業首選。

3.7.3購進固定資產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額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經營業績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分批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增加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額,既降低了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又同時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可在滿足固定資產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對比供應商的身份、固定資產自身新舊性質等進行納稅籌劃。通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具備增值稅抵扣資格,在購買固定資產時只需比對選擇含稅價格較低、質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即可。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其所包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可綜合考慮固定資產的質量、運輸成本、售后服務等因素,運用現金流量無差別平衡點法,選擇使企業現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購買。

3.8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籌劃

3.8.1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若預計到貨款能夠當月順利收回,則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若預計到貨款當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貨款回收時間可以確定時可以考慮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來進行結算。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通過在購銷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收款日期的方式來實現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3.8.2利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進行納稅籌劃當購貨企業要求銷售貨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時間無法提前預知時,銷售企業可考慮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按照稅法要求以實際收到的貨款、代銷清單分期計算銷項稅額,以實現延期納稅。

3.9延遲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時間的稅收籌劃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我國采取憑票抵扣的方式核定應繳稅額,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內進行稅務認證,認證通過后方可進行稅額抵扣。實務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兼營不得抵扣的應稅項目,該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且企業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時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稅認證、抵扣期限,找準最佳時間點,提前做好稅收籌劃并將有助于降低企業總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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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籌劃是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種自主理財行為。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通過正確計算應稅稅額,合理延遲納稅,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是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之一。企業應正確解讀相關稅收政策,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標。

關鍵詞:稅收籌劃增值稅延遲納稅政策依據 籌劃思路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任何納稅人都必須遵守各項稅法的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各項稅額,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但企業應在遵守各項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充分享受稅法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通過稅收籌劃,使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以便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稅收籌劃方法選擇,實質上是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通過正確計算應稅稅額,合理延遲納稅,少繳甚至免除納稅,盡可能地節約稅務性資金流出而進行的選擇稅務最低方案的財務活動行為。本文擬以增值稅為例,分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證的當天等等。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稅款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內申報稅款并結清上月應繳稅款。

為了保證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合理性、準確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嚴格把握當期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個要點。“當期”是個重要的時間限定,具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確定的納稅期限;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才是法定的當期銷項稅額或當期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限定,國家稅務總局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以下三點:

1.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2.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半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商業企業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接受捐贈、投資或分配的貨物,則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申報抵扣時,應一并提供捐贈、投資、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

3.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接受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二、籌劃思路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時間的相關規定,實現納稅期限后移的具體是:

1.推遲銷項稅額發生時間的方式有:

1)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銷售貨物;

(2)以實際收到的支付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若預期不能及時收到貨款,合同應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

2.提前進項稅額抵扣時間的方式有:

(1)購買方應選擇可以盡早取得發票的交易方式和結算方式,并按稅法規定時間限制認證抵扣 ;

(2)對所有購進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進項稅額先行認證抵扣,必要時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

(3)接受投資、捐贈或分配的貨物,可以通過協商方式,提前拿到發票和證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銷售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7月份銷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稅銷售收入為1170萬元,企業依合同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實際取得含稅銷售收入585萬元,購買方承諾余額將在年底付訖。月初欲外購A貨物234萬元(含稅),B貨物117萬元(含稅),但因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本月只能支付117萬元購進部分A貨物,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請計算該企業本月應繳的增值稅。

該企業本月應繳的增值稅為:

1170÷(1+17%)×17%-117÷(1+17%)×17%=153 (萬元)

此外,企業本月還應繳納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5.3萬元。

如果該企業一方面在銷售合同中指明“根據實際支付金額,由銷售方開具發票”,并在結算時按實際收到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過賒購方式購進企業貨物,取得全部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則本月就可以少確認銷項稅額85萬元,多抵扣進項稅額34萬元。

則應繳的增值稅為: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萬元)

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3.4萬元。

本期可以延緩繳納130.9(119+11.9)萬元的稅款。

【案例二】一大型生產企業,下屬有醫院、食堂、賓館、學校、幼兒園和物業管理等常設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部門,另外還有一些在建工程項目和日常維修項目。這些單位部門日常需要耗費相當大的外購材料金額,必須不間斷地購進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設企業平衡時購買的庫存材料平均金額為1170萬元。

籌劃思路:如果單獨成立材料科目記賬,將取得的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進項稅的問題,從而簡化了財務核算。

如果所有購進材料都不單獨記賬,而是準備作為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在取得進項稅時就可以申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領用時作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就可以在生產經營期間少繳稅款。

假設企業庫存始終保持1170萬元的材料余額。如此,企業就可以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170萬元,而且這部分稅款在企業正常經營中都“不用繳納”。這樣就少繳增值稅170萬元、城建稅11.90萬元,教育費附加5.10萬元。按向金融機構貸款年利率6%計算,可以節約財務費用11.22萬元,即可以獲得利潤8.42萬元。

分析評價:遞延納稅雖然不能降低納稅人的總體負擔,但可以增加企業的營運資金,使企業獲得資金時間價值。所以無論針對何種稅種,只要能做到合法遞延納稅,對企業就是有利的。

企業不能一味為了遞延納稅而盲目銷售貨物或購進貨物。

稅法對于紅字發票的開具有專門規定,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總之,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應正確解讀相關稅收政策,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延遲納稅的籌劃思路與方法,從而實現延遲納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王韜、劉芳.《企業稅收籌劃》科學出版社2009第二版.

[2] 《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合理延遲納稅》.中國優稅網. 2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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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稅法及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這是企業納稅意識增強的具體表現,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2.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可以說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同時稅收籌劃也會指導會計處理方法的進一步規范。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目標。現行稅法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現代企業在遵守現行稅法的前提下,為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課題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實現利益最大化。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正確的稅收導向具有激勵功能,能夠促進企業在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稅收籌劃增加凈收益,從客觀上也使國家能更好地運用稅收杠桿作用,來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

5.有利于國家不斷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二、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分析

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與稅收有關的全部經濟活動,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設立、籌資、投資、生產、核算、收益分配等有關事宜,在不同的生產經營階段企業有不同的稅務籌劃策略。對于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在企業納稅稅種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稅是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營業額為計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在原來按照經營收入額全額課征的流轉稅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傳統的營業稅制是按照商品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全額征稅的,上一個環節已征稅的經營收入額,在下一個環節按經營收入額全額課稅時又重復征稅一次。這樣,導致了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生產和經營同一種產品、因生產流轉環節多少不同,稅負有輕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企業結構的優化組合和生產結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增值稅的計算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準許扣除進項貨物及勞務時已納稅增值稅部分的稅款。對于企業來說,只就經營收入額中本企業新增的沒有征過稅的部分征稅,因而與按經營收入額全額征稅的流轉稅種比較,不會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于產品而言,該產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等于各個環節稅負之和。當稅率確定以后,無論產品經過多少生產流通環節,其稅收總額始終等于產品銷售額乘稅率之積,稅負不會因納稅環節多少和生產環節的變化發生時輕時重的問題,因此,增值稅更能適應市場經濟多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于促進工業向專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有利于穩定財政收入。

對于增值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當期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負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籌劃策略包括:

1.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2.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僅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

3.納稅人委托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4.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并注明增值稅額;

5.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注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6.為了順利獲得抵扣,避稅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況,并防止它發生:第一,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扣稅憑證的;第二,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未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第三,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注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7.采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有的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但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圍之內。因此利用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盡量晚繳增值稅。

(二)利用扣稅憑證籌劃

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兩方面入手:縮小銷項稅額;擴大進項稅額。對于后者,應該注意合理利用扣稅憑證進行納稅籌劃。我們來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從東北某林業機構調進一批原木,受長期計劃體制的影響,該林業單位屬事業機構,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不得開具專用發票,而且長期以來,該林業機構調出木材只開具專用收據而無開具發票的習慣。木材公司收到該收據后,無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稅,也不得按農產品收購憑證扣稅。

經與該林業機構協商,林業機構同意向當地稅務機關申領普通發票,并給木材公司開具了普通發票,林業機構由于其調出的原木屬自產自銷,因而無論開收據還是普通發票,均不需交納增值稅。而對于木材公司來說,根據現行政策,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副產品(原木屬農產品)可憑普通發票按10%抵扣進項稅金,解決了進項稅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稅收負擔。

(三)利用進項稅金調整籌劃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進項稅金時,應僅限于從三種進貨憑證進行:一是從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按專用發票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二是從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即按完稅憑證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三是從免稅農業產品進貨發票進行計算。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金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金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金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金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進項稅金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四)銷售與加工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對于加工制造企業來說,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購原材料進行加工,然后再銷售給客戶,在這里,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假如某客戶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費,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選擇哪種方式對加工企業有利,所以就應該進行納稅籌劃。

假如,某單位需要一批鋼結構產品,需要本單位進行加工,本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方企業也是一般納稅人,對方對于這筆業務沒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進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購買方式。雙方經協商,如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噸,對方每噸支付加工費500元,如果采用購買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業自己購買,一噸鋼材的市場價格為3500元(不含稅),加工完以后銷售給對方時,價格為4000元/噸(不考慮消耗)。

選擇不同的經營方式,其毛利和稅負不同。在日常稅收策劃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從進銷差價的角度去分析,即能獲取的毛利是多少,這里的毛利是指產品銷售額減去原材料的購進成本的差額,或來料加工的加工費收入。稅費相同的情況下,那種毛利大,就選擇那種經營方式。二是從稅負角度考慮,如果在購買原材料的同時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按規定的稅率抵扣進項稅,且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按來料加工計算的應納稅額時,則應該選擇自己采購原料銷售方式。反之,應該選擇來料加工方式。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三種情況要考慮:一是銷售毛利等于加工費;二是銷售毛利大于加工費;三是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

對于第一種情況,銷售毛利等于加工費。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既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5,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納稅人向其他一般納稅人采購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的原料,那么無論是采用購料加工銷售還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經營效果都是一樣的。

對于第二種情況,銷售毛利大于加工費。

如果我們將上例的條件改變一下,將加工費改為400元/噸。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即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4,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680,000(400×10000×17%)元。

通過比較,采用購料生產方式比來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卻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還要相應的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00元,二者合計187,000元。但是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現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納稅人向其他一般納稅人采購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購買原料加工銷售更有利。

對于第三種情況,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

如果我們將上例的條件改變一下,將加工費改為600元/噸。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既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6,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過比較,采用加工比購料生產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從稅收角度看,企業增值稅卻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還要相應的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00元,二者合計187,000元。但是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現金813,000元。

通過以上實例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加工制造企業如果在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更有利。

(五)納稅人身份確定的納稅籌劃

稅法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籌劃思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人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我們可通過比較兩種納稅人的現金凈流量來做出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三、稅收籌劃在中國的未來展望

針對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的所屬階段,為使我國稅收籌劃真正健康開展起來,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企業應樹立稅收籌劃的意識,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各種經營決策過程中,有意識地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以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2.理論上加強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指導。首先,介紹國外稅收籌劃的研究成果,借鑒其先進經驗為我所用,結合我國稅法和經濟環境,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稅收籌劃理論。其次,從理論上正確評價稅收籌劃對國家稅收的影響。

3.從法制建設上,明確在處理征納關系中征納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對依法納稅的正確宣傳與理解,明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享有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權力。只有倡導光明磊落的稅收籌劃,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稅收人情籌劃、稅收關系籌劃,這些消極因素不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更是對社會風氣的敗壞。為此,應考慮在條件成熟時給稅收籌劃一個正確的評價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4.提高征納雙方人員的素質。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的一部分,是一種以人為主的思維活動,其效果如何與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實踐經驗密切相關。對于納稅人而言,企業管理人員要有現代管理素質,對企業的長期發展和短期發展要有戰略考慮;對財務人員而言,要熟悉財務、稅務的各種政策,才能當好參謀。對征稅機關而言,要更新觀念,正視納稅人權利,依法治稅,而不是依人治稅,同時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和指導,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實際操作中持慎重態度。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如果對稅收籌劃不加區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對,則會抑制稅收的調節作用。鑒于目前我國納稅人的稅法觀念淡薄和對變動中的稅制不熟的現實,可參照國際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稅務機構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服務,以便于國家經濟政策通過稅收杠桿,更好更快地貫徹到現實經濟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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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購環節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采購環節的過程中憑票抵扣的進項稅額會直接影響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大小,根據銷項合理安排進項,這樣可以減少當期的增值稅稅額。

(一)對采購對象的籌劃

企業的采購對象有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身份,那么從其他納稅人那里購進貨物并取得相應的合法憑證,符合條件的可以憑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但如果納稅人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無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當然若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還是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都不能抵扣進項。

(二)購貨運費的籌劃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只有當企業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專門發票時,并且發票上的名稱必須和購貨方的名稱一致時,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如果銷售方幫其代墊了運費,那么運費可以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相應的進項稅額,但是與運費相關的其他費用如裝卸費、保險費等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應該作為價外費用進行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三)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

企業采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對應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不同。如果企業采用合適的結算方式,就可以達到延期付款的效果,這樣就為企業取得一筆免息貸款,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可以進行其他投資實現資金的增值。賒購方式是對企業最有利的結算方式。但具體采用哪種計算方式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盡量延遲納稅的結算方式。

三、生產環節的增值稅籌劃

針對生產環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存貨計價方式和生產方式兩個方面考慮。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式,計算的期末存貨成本和銷貨成本不同,進而計算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也不同。此外企業在生產環節,自己生產還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其計算的增值稅也不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比較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和生產方式。

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一)對銷售方式的籌劃

首先要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及稅法對其的特殊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如果銷售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非應稅勞務,這就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以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應視同銷售并繳納增值稅;其他經營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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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營改增這個大背景下,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對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與未來持續發展顯得頗為重要。

一、營改增的原因

(一)營業稅的征收加重了企業負擔

營業稅顧名思義就是對企業的營業額進行征稅, 營業額每過一個環節,就需要繳納一次營業稅,而且營業稅在企業稅收中還不能抵扣,無形中加重了企業負擔,也提高了商品與服務的價格。 營業稅征收的范圍多是第三產業和服務業, 這必然加重了服務業企業的負擔,對第三產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 為了體現稅收的公平與公正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要求對營業稅進行改革。

(二)營業稅打亂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增值稅最大的優點就是具有“中性”特征,即公平性,也就是在征稅過程中不對征稅客體施加“區別對待”。 這種公平性客觀上促進了企業做大做強,雖然增值稅在征收范圍上比較廣泛,但是仍有很多行業的商品與服務沒有實施增值稅, 這就必然導致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大大折扣。 增值稅在實務中實行的是進項稅額抵扣制,只對增值額進行納稅,稅收負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但是由于營業稅的存在,很多商品和服務不能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勢必打亂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二、營改增對企業納稅的雙效影響

(一)降低稅負

營改增的目的就是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營業稅重復征稅、 稅率過高問題。 降低稅負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稅率上增值稅由17%和 13%兩個基本稅率,針對營改增企業增設 11%和 6%兩檔低稅率,這明顯對于企業來說很大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營業稅多是按營業額的5%稅率征收,而營改增企業若是被確定為小企業納稅人,只需要按納稅額的 3%繳納增值稅,中間 2%的稅差對企業來說就是節約的費用;最后,增值稅由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營改增企業只要有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掉,同時購買試點行業企業產品的企業由于獲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稅收負擔也會同時降低。 從營改增試點企業實施以來的效果來看,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稅負都降低了,據統計營改增后研發與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咨詢服務行業稅負平均水平稍有降低,而營改增后為小規模納稅企業稅負則大幅度下降。

(二)增加稅負

看問題時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 往往也會伴隨著不利的一面,營改增后對企業的影響也不例外。 營改增對于企業最大的好處就是增值稅可以進項抵扣, 但是有些營改增企業往往在抵扣上出問題,導致進項抵扣失敗。 企業的突然改變很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也會不適應,所以在開始階段稅負不會明顯下降。 營改增企業的經常客戶很多是繳納營業稅或為進行營改增試點的企業,沒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所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發票獲取也是個問題,某一時期進項稅額的減少也會使企業稅負增加。 營改增后由于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很多企業資產結構的不同,也會影響進行稅額的抵扣。 最后不同行業由于面臨的稅收具體環境不同,也會導致稅負的影響不同,據統計營改增后交通運輸行業稅負會稍微上升。

三、企業應對營改增的納稅籌劃策略

(一)調整產業鏈定價體系

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后,由繳納營業稅改繳納增值稅,獲得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企業不得不重新考慮產業鏈上下企業的價值分配關系。 對于上游企業,如果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適當的提高進貨價格。 對于下游企業,如果下游企業也是一般納稅人,那么我方企業在進行售貨時,可以適當提高價格,因為我方企業現在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了,下游企業獲得了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勢必降低其成本。 新的稅收分配改革,影響了產業鏈的價值分配,所以企業應該調整定價體系來應對這一變化。

(二)選擇好納稅人身份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不同的納稅人身份在繳納增值稅時有著不同的權利。 營改增改革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額在500 萬 以下的可以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0 萬以上的企業可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 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有明顯的稅負降低作用, 所以企業在營改增中盡量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 如果企業的年應稅銷售額在 500 萬以上,企業可以把一些應稅服務分離出去建立新的公司, 使企業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要求,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企業也可以通過合理安排銷售額的方法,把銷售額推遲使企業的應納稅額低于 500 萬。 一般納稅人在財務制度、財務披露上都有嚴格的要求,這都會增加企業的成本,而營改增這項靈活的規定給了企業以納稅籌劃的空間。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 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國家在試點的同時為了照顧營改增企業,制定了很多過渡期間的優惠政策。 例如,政策規定營改增企業可以繼續享有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原來對營業稅免稅的企業,營改增后可以享有即征即退的優惠。 營改增政策對一些行業也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針對此不同的企業根據所在行業可以選擇不同的優惠政策。 在試點區和非試點區稅收協調上,營改增改革政策也寄予了優惠,試點區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在非試點區繳納的營業稅可以進行抵扣;企業若在非試點區有分支機構的, 其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繳納增值稅前進行抵扣。 營改增改革正在分階段、分步驟的在全國展開,很多制度與政策還未完善,對于企業來說既是好事也是壞事,企業要利用好優惠政策, 最大化的減少納稅或者把稅收進行遞延獲得稅收的時間價值,促進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總之, 企業在應對營改增稅收籌劃中, 應當深刻學習有關政策,稅收籌劃財務人員也要非常了解本企業的業務性質、流程,在對籌劃空間進行仔細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的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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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增值稅條例對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例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業由6%、商業由4%統一降至3%。基于增值稅政策的這些變化,尤其是征收率的變化,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改變。

一、兩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認定的劃分標準

按照新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會計核算標準,即低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第一條標準是定量指標,而第二條標準則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具體稅收籌劃

有人認為,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即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納稅)。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平衡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設“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平衡點”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其實,企業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選擇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說,要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所以,從整體稅負來說,上述以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稅負不同為依據進行選擇是不恰當的,僅從增值稅稅負的角度考慮問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稅是價外稅,故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大小與企業的稅后利潤并無相關關系,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方案主要通過影響企業的收入、成本來影響企業凈利潤。

那么,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如何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當企業的銷售對象(即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顯然,X>0,故P1-P2

舉例如下:

例1: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0萬元,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34)×(1-25%)=49.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00)×(1-25%)=75萬元。

“例1”中銷售公司的增值率為50%,明顯大于21.43%,若按所謂的“稅負平衡點”理論,該公司本來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有利,而實際上,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較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反而多得凈利潤金額為25.5萬元。

分析二:當企業的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的不含稅收入為Y×1.17÷1.03,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當P1-P2=0即Y≈1.25X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后凈利潤相同;當Y>1.25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1.34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

舉例如下:

例2: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9萬元(為方便計算),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234)×(1-25%)=87.7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00)×(1-25%)=81.75萬元。

“例2”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00=1.545>1.25,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顯然87.75萬元>81.75萬元)。

例3:假設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改為260萬元,含稅價款變為304.2萬元,其他的條件與例2相同。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304.2)×(1-25%)=35.1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60)×(1-25%)=36.75萬元。

“例3”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設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為a,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對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aY×1.17÷1.03元,企業對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1-a)Y元,企業的進項稅額都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計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顯然,a的取值范圍為0≤a≤1。當a=0,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P1-P2=-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①相同,印證了“分析一”的內容;當a=1,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②相同,印證了“分析二”的內容;當0

從上述分析可明顯看出,企業的納稅人身份選擇主要取決于客戶的納稅人身份與進銷價格比兩個因素,而非所謂的增值稅“稅負平衡點”理論。當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當企業的客戶為全部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由于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7%,且進銷價格比大于25%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二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3%,且進銷價格比大于34%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

當企業的客戶部分為小規模納稅人、部分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與a的比值(a為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業具備新增值稅條例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為前提條件的,即企業既可以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若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認定條件,則只能按照規定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進行會計核算,上述稅收籌劃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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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追求效益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節約稅款,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又稱為納稅籌劃、稅務籌劃等。它本質上是企業為實現收益最大化對涉及稅收的經濟事項進行安排,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企業在購貨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企業經營中,一些經營者對存貨購進的管理不夠重視,致使在采購階段存貨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注重存貨合理的采購量。許多企業沒有意識到市場競爭的殘酷性,管理者決策失誤,盲目采購材料與商品,造成積壓。許多生產企業只求質量,不求銷量,使產品過剩。在現行的增值稅計算中,購進貨物的進項稅是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的,有些企業顧此失彼,為了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不管是否需要,盲目地加大購進材料或商品,以增加進項稅。雖然少交了稅,但造成存貨超儲。這些行為都不利于企業存貨的流轉。產品無法流轉,企業就無法轉嫁購買產品時所負擔的那部分增值稅。長期看來,企業實際負稅越來越大,并不是真正的納稅籌劃。

(二)不注重銷貨單位的性質。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認領專用發票。于是,很多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貨物時,不注重企業的納稅形式,為了方便,就去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方進行購貨,或是只去一般納稅人企業購買產品,而不考慮某些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此項規定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鑒于這種影響主要存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規定,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納稅企業經縣(市)國稅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后,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進項稅額。

(三)采購時機選擇不當。通常情況下,企業采購應以材料供應及時為原則,所以采購時間往往不能確定。一般企業為了留得更多的周轉資金,都是在需要某種產品的時候才會去采購,并不去過多地考慮市場變化與供應關系對產品的影響,這樣就造成了購買產品的成本增高,不利于企業轉嫁稅負。

(四)采購貨物貨款結算方式的選擇不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就有差別。許多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有關稅收法規的精神,在購進貨物的時候,未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盡早抵扣稅款,無形中增加了稅負。

三、企業在購貨中進行稅收籌劃

(一)注意盡量增加進項稅額。一般企業都想使進項稅額抵扣時間提前,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可以考慮將付款合同按日期開成多個延期合同,這樣在每次付款時,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對于進項稅額的籌劃,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取得盡可能大的進項稅額,進而減少應納稅額;第二,盡量將稅法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當期抵扣,以減少當期的應納稅額。

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銷雙方形成牽制,所以對外購貨物,購進時讓銷售方高于銷售額是不現實;進口的情況由于海關管理也特別嚴格,讓海關高開組成計稅價格也是不可能的。對于這兩種情況,我們可以考慮擴大抵扣范圍以增加抵扣額。其他以普通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則可以考慮增加購進額以節約增值稅。具體方法包括:

1、期末大量采購材料進行籌劃。現行稅法政策規定,只是一般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的增值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都可以抵扣。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需要一定比例的原材料或者庫存商品,若企業在期末還有可周轉的資金,則可以將其用于購進材料或者商品。購進貨物多,抵扣的進項稅額則大,應納稅額就越小。一般納稅人這樣處理的好處:將稅收資金用于購貨,減少了銀行貸款利息的支付;同時,也減少了應納稅額,保持了正常周轉的原材料和庫存商品。

2、在價格相同時,優先購進一般納稅人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現行稅法規定,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商品或應稅勞務,接受普通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或即使由當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抵扣。因此,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應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

3、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憑專用發票注明款項抵扣進項稅的權利,但抵扣進項稅必須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因此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進口貨物時,要索取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并注明增值稅稅款。

4、盡量采購固定資產的附屬零配件。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但維修設備用的備用配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如果以散件的形式購進零配件,那么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縮小稅基。

5、對于收購免稅農產品和廢舊物資的情況,由于是由企業自己向農民或銷售方填開普通發票,缺乏基本的經濟責任和牽制機制,則收購額的大小有一定的彈性。企業可以考慮適當提高收購價格,然后以其他形式獲得補償。

(二)注意貨幣時間價值帶來的稅收利益。貨幣的時間價值是指貨幣投入市場后,其數額隨著時間的延續而不斷增加。把貨幣時間價值運用到企業的稅收籌劃中,即對于貨幣收入,與其晚收不如早收;對于貨幣支出,與其早付不如晚付(在企業購貨中,只涉及貨幣支出)。

例如,某軋鋼廠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2000年1月初計劃購進一批生鐵,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從另一鋼鐵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這種生鐵不含稅價30萬元,銷貨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軋鋼廠需支付鋼鐵廠價稅合計31.2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萬元,流動資金流出量為35.1萬元。

方案二:某從物資經銷處(小規模納稅人)購入,不含稅價30萬元,銷售方從稅務機關按4%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軋鋼廠支付價稅合計31.2萬元。增值稅進項稅1.2萬元,流動資金流出量為31.2萬元,比第一方案少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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