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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模板(10篇)

時間:2023-12-13 17:31:1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保險公司的法律法規

篇1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不斷持續快速地增長。在這一發展階段,我國保險業先后進行了保險經營體制改革和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險公司經營體制和機制的限制得以進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現代保險企業制度,提高了我國保險行業的整體競爭力。但是我國保險在公司治理機構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鑒國際組織和各國保險監管機構在保險公司治理制度建設方面的有益經驗,促使我國保險公司完善和發展公司的治理結構就變得非常緊迫。通過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可以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實現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等保險監管的目標,最終推動我國保險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二、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現狀與問題

(一)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有關保險公司治理及其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公司法》是規范我國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國保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據。2009 年最新版的《保險法》也對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但是目前有關保險公司治理及其監管的法律法規仍然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實踐的過程中。在現有的保險公司治理及其監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樣進一步完善框架體系和提高相關規定的約束力,從而重視保單持有人及股東的訴訟權等問題仍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面臨的重要問題。

(二)監管目標的實現途徑有待進一步探索

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基本目標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和中小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一目標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執行。但是與英、美等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公司想實現保護保單持有人和中小股東利益,單純依靠通過治理監管實現這一目標仍然比較有限,而且我國的一些監管規定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也比較弱。因此,在對保險公司進行治理監管的過程中,保護保單持有人和中小股東利益的途徑和方法仍需進一步探索,同時相關監管政策的效力還需進一步提高。

(三)監管框架有待進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險公司治理的基礎,但是市場選擇或是內外部治理機制能否很好的約束經理人行為以及控制成本是保險公司治理目標實現的關鍵。近幾年來,雖然我國在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險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機制有效率的缺失,導致國內保險公司整體治理水平不高。總體而言,現階段監管機構仍需重點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并探討如何促進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形成。

(四)監管手段及方式有待進一步轉變

從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發展歷程來看,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建設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管。而且公司治理監管的手段主要是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為主的行政監管手段,這兩種行政手段的針對性不強,并且忽視了保險公司自我約束的作用,導致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無論是從監管手段還是監管方式上都需要進一步的轉變,這樣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監管的獨立性及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核心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另一個是形成有效的內外部治理機制,并最終保護保單持有人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然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行為目標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是保險產業政策和公司治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影響,另一方面是監管人員行為的影響。由于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保險監管機構既要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又要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因此,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能否始終保持獨立性,是否獨立的對被監管者進行監督和檢查,是否能夠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保險公司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如設租、尋租以及公司的經營者謀取私人收益等,從而保護保單持有者和中小投資者等相關主體的利益,是現階段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實踐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完善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目標

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機構通過保險公司治理監管活動力求實現的最終目的?;谖覈kU監管體制、保險業發展所處的階段、保險公司治理及其監管的特殊性和保險監管的一般性目標,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應遵循以下幾個目標:1.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是保險行業實施監管的根本出發點,因而也是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核心目標。公司治理監管則是通過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引導和規制,促使保險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避免作為人的保險公司經理人和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損害。2.保護股東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規制,促進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發揮作用,旨在協調、解決保險公司共同關系中作為人的經理人與保單持有人和股東這兩類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梢姡鳛槌鲑Y方的股東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保護,也是保險公司治理監管需實現的目標。由于國內保險公司存在產權不明晰和大股東及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勢必會影響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應著重關注股東和其他相關方的利益保護。3.防范經營風險。由于保險具有負外部性,個別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可能導致整個保險行業風險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一直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國內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構架還不甚完備,大多數保險公司還是多重視業務而忽視對風險的管理。在這一背景下,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在引導保險公司構建、完善治理制度時應特別強調其風險防范功能。

(二)完善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更側重于對保險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和董事、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職責和義務的規定。保險公司治理監管保護保單持有人等治理主體利益的監管目標,可以通過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公司治理進行規制,對董事、高管等主體的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直接賦予保單持有人及股東以訴訟權得以實現。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治理法律法規對保單持有人和股東訴訟權尚缺乏明確而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我國保險公司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應由單純強調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與司法裁判并舉”轉變。繼續推進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需對該法律體系進行調整和擴充,并做好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工作,以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建設,強化其監督職能

董事會制度始終是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東和保單持有人等利益相關者權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戰略決策和監督評價的重要職能。我國保險公司在完善保險公司董事會結構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國內保險公司的董事會一般都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和提名薪酬委員會,獨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險公司董事會的勤勉盡職義務、監督的有效性和決策的專業性,不僅需要人員、機構設置等方面的保證,更重要的是確保董事會的獨立性并明確其職責,建立對董事任免、董事會決策程序等方面規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參考文獻:

[1]郭宏彬.保險監管體制比較[J].生產力研究,2006(7).

[2]郭金龍,曹順明.IAIS 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核心原則及對我國的啟示[J].保險研究,2006(8).

篇2

1.1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質的保險理賠是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現,也是保險公司最大價值實現的重要因素。理賠工作的優質性直接影響公司在市場上的信譽,是贏得客戶信任和支持的法寶,直接影響公司經濟效益的增加,是保險公司實現可持續性健康發展的需要。

1.2保險公司規范保險經營的需要

保險公司的經營在任一環節上的工作疏漏都會在理賠的環節中表現出來,這也就使得理賠環節的風險加大。加強理賠風險管理,能夠將公司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出來,使公司及時發現風險,找出問題所在,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經營管理工作。可以說,理賠風險的控制也是對保險公司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檢驗的標桿。

1.3防止錯誤理賠和騙賠

保險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騙賠案件,加強理賠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僅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同時能夠有效的減少保險欺詐,降低錯誤理賠的發生率,是保險行業、保險公司免受損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

風險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支持。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對理賠風險的管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層出不窮的理賠糾紛反映出保險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此,加強保險理賠的風險管理,對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

2.保險公司理賠環節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理賠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風險意識有待提高

從現今保險公司理賠環節中的風險管理來看,在對理賠工作的處理上,保險公司缺乏風險管理的認識,單方面的追求保險業務量的增加,忽視了理賠風險的處理。公司理賠部門缺乏既有過硬的理賠業務素質,又具有風險管理經驗的復合型人才,理賠部門對理賠風險的研究也明顯不到位,在理賠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認識。同時,受有限的風險認知能力和技術能力的限制,對于風險分析和評價的水平較低,無法抓住風險管理工作的重點。絕大多少的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上都缺乏系統、科學、完善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即使有的保險公司建立風險控制機制,也常常因為營銷業務的影響而流于形式,沒能真正的貫徹落實,形同虛設。另外保險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和過于原則性也使保險理賠的法律基礎中存在較多漏洞,為理賠工作帶來很多風險和糾紛。

2.2理賠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對風險防范不足

保險公司內部理賠制度不完善、不明確,工作規范不全面,在進行理賠的處理中隨意性強。在個別保險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調查和核賠兩個崗位職務,這就給假理賠提供了契機,增加了理賠環節的風險。保險公司內部對理賠工作人員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獎懲制度,個別理賠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為理賠工作帶來風險的同時也增加了理賠的困難。理賠調查的不深入,調查手段和技術的落后給保險公司帶來了訴訟的風險。隨著保險欺詐案件的層出不窮,也反映出了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在風險防范方面認識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險理賠環節的風險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層次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采用分層次的理賠風險管理辦法,可將其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為宏觀監管,側重于原則性,通過加強法制建設,對保險法加以完善,保證保險理賠工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對理賠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第二層為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制定行業規范,建立健全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共同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對公司的理賠行為進行自我約束和管理。第三層為社會監督,通過定期向社會披露保險理賠的信息,促進保險理賠的透明化發展,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第四層為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保險公司在內部建立健全理賠風險管理體制,明確目標,并將制度認真貫徹和落實,達到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進行理賠風險管理

篇3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經過10余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保險業發展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據保監會統計,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4415.82億元,占全國保費收入的78.60%。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355.32 億元,同比增長45.20%。全國專業中介機構整體盈利1.35億元。目前,全國共有專業保險中介機構2381家,兼業機構15.16萬家,營銷員221.86萬人,分別是2002年的14.8倍、1.6倍和2.1倍。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381家。其中,保險機構1781家,保險經紀機構333家,保險公估機構267家,分別占74.80%、13.99%和11.21%。

(二)保險兼業機構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兼業機構151568家,比上季度末增加6395家。

(三) 保險營銷員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共有保險營銷員2218573人,比上季度末增加171544人,增長8.38%。其中,壽險營銷員1951154人,增長8.48%;產險營銷員267419人,增長7.14%。

在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中介市場開始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但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特別是保險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出現了一些涉及面廣、對整個保險行業潛在沖擊大、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風險苗頭。

本文將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析,并對其造成原因加以剖析,對保險中介經營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保險中介目前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整個中介行業都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有些中介機構甚至與保險公司合伙謀取非法利益,大部分機構存在誠信嚴重不足的問題。具體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六點:

(一)保險中介機構假冒保險公司名義,非法開展保險經營。保險中介并沒有受保險公司的委托,只是用騙取消費者保險費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得到應得的保障。這種做法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對整個行業有長期的負面影響。

(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業務人員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采用涉嫌傳銷的手段開展業務活動。這種情況非常多見。開展業活動是直接與消費者接觸的保險環節,類似傳銷的展業手段,直接影響了保險在國民心中的形象。

(三)一些保險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活動通常的手段是承諾超額回報吸納公眾投資,其實質就是用后來者的投入支付高額利息,直到資金鏈不能良好運行,最終崩潰。

(四)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涉嫌洗錢。例如,保險中介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編造的業務清單,編造業務臺賬,開具中介發票,并收取保險公司給予的“報酬”。等。

(五)一些兼業機構參與制造假賠案等,牟取非法利益。有些保險公司授意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保險公估報告,據此列支賠款,套取資金。

(六)個別營銷員欺騙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 導致保險中介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

在一個缺乏誠信制度的市場環境下,無論道德好的還是差的保險人,其理性選擇都是不誠信行為。因此, 我們應該意識到,根本問題是我們整個社會誠信缺失。

(二)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大

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對保險中介監管的法律法規還遠遠不夠,也不完善。其不足體現在:一是我國缺乏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最大問題恰恰是誠信不足。所以國家應該針對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出臺相應法律法規,以逐漸建立保險中介市場的誠信經營理念,整頓行業秩序。二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規范性的,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及懲處措施,導致許多中介機構鉆法律法規的漏洞,打球,影響了實施法律的實際效果。

(三)保險人職業化程度低

從社會的角度看,在我國保險人的職業史并不長,從1992年我國引入個人營銷模式算起,只有十幾年的歷史。1995年我國《保險法》實施,才確立了保險人的地位。因此,社會上許多人對保險人的認識,還停留在過去不正規的階段,在加上有不少人將保險營銷行為當作“傳銷”,致使保險人職業的社會認可程度不夠。從保險行業的角度看,保險公司既沒有將保險人納入公司內部編制,也沒有與他們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合同關系。保險人不僅不能夠享受與保險公司職工一樣的福利待遇,而且連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養老問題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所以,在客觀上就迫使他們采取急功近利的方法獲得業務量的迅速提升,僅把人這一職業當作短期維持生活或者積累財富的手段,而不是終生職業。

(四)多數保險公司只顧“搶占市場”,而不重視業務質量

我們拿上海的保險業來說明。上海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已經虧損經營了5年,這5年內,幾乎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所經營的車險是盈利的。究其原因就是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成全了眾多的車險中介銷售機構,為了能更多地占據市場份額,保險公司之間往往不惜大打價格戰,向車險中介支付兩倍甚至三倍的手續費用,而車險中介也趁機向保險公司征收高額手續費。更可悲的是,很多家保險公司至今還有應收保費在車險中介手中沒有收回。

四、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建議

(一)針對目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監管力度

2008年,保監會嚴整保險中介市場,以防范化解其市場風險,了《2008年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要點》、《2008年財產保險監管工作要點》、《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管理防范保險詐騙的通知》等一些列文件,以加強保監會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力度。這說明我國監管部門正走在完善監管法律法規的道路上。在此基礎上,國家還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應明確規定懲處細則。監管部門應實施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全面監管,通過登記注冊、定期檢查、業務改善規則和吊銷登記等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規范。同時,對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的交易活動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查處非法牟利、洗錢、偷稅漏稅的行為。一經查出,嚴懲不怠。對完善法律法規的重視,是建立保險中介規范的市場秩序的要務。雖然,短期內會影響一些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業務量和利潤,但若從根本上整治保險中介不規則行為、規范市場秩序,這無疑是正本清源,是一個市場成長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二)加強行業自律,更好的發揮保險同業協會的作用

繼成立了中國保險協會之后,各地紛紛建立了地域性的同業協會,如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云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等。這些組織的建立,說明我國已經學會吸取國外保險市場的經驗,建立行業內的自行監督的組織架構。

近年,同業協會的地位在不斷提升。《保險自律公約》的出臺,也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保險市場的行為。上海保險同業公會在去年8月實行車險自律公約,規定保險公司支付給車險中介的商業車險費率不得高于15%,交強險費率不得高于4%。這是保險同業協會中力度比較大的一個規定,給上海保險市場帶來的變革。據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統計,去年8月,上海車險保費收入5.93億元,中介業務占比88%。相對于前2個月90%以上的增長,呈現下降趨勢。這被視為車險中介市場的分水嶺。這一規定的長期效果不得而知,但就其短期的影響來看,對保險中介的打擊力度較大,使得一些人對這一規定產生質疑。但筆者認為,目前的暴利只是保險中介以犧牲長期利益為條件獲取的短期盈利。保險中介市場如要健康、長期、規范的發展,就必須將存在的弊病連根拔除。在行業整頓中被淘汰的中介機構必定不能適應完善健全的行業規則,只能短期存活。而在整頓過后依然屹立不倒的企業,才是保險中介市場真正需要的健康中介機構。

(三)保險公司應轉換經營機制,樹立誠信、長期經營理念

現在市場中廣泛存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相互勾結,非法牟利行為。監管部門應該從樹立健康的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入手,使保險公司不再把重點放在“搶占市場”,而更多的重視業務的質量。保險公司只重視“搶占市場”的行為是保險行業不成熟的表現。保險業已比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早已擺脫粗放型的經營模式,重視業務質量和投資理財,不會出現國內理賠難的局面。這樣,使得保險公司信譽度高,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產生良性循環。我國的保險業應該向這一方向發展,樹立健康的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從而進行良性的行業發展。

(四)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素質,定期培訓考核,并對違規人員嚴加懲處

篇4

保險公司通過網絡銷售保險產品省去了保險人、宣傳營銷等成本,一份通過網絡訂購的保單可以節省不少成本。據統計,通過互聯網向客戶出售保單或提供服務要比傳統營銷方式節省58%至71%的費用。客戶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等支付平臺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大大節省了客戶和保險公司雙方的時間,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

2.擴展了保險銷售的時間和空間

投保人只需足不出戶,就能實現網上投保,保險公司在不設有分支機構的國家和地區也能提供保險服務,實現全天候24小時服務,使保險業務的發展突破時間和空間限制。在全球范圍內有效分散風險,獲得規模效應。

3.加劇了保險行業的競爭

在網上買保險,除了方便快捷以外,投保人還能做到貨比三家,消費者可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各家保險公司同類產品的價格、保障等內容一目了然。這無疑從另一方面加劇了保險行業的競爭,促使保險公司開發出價格更加合理,更能迎合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二、網絡保險目前存在的問題

1.基于互聯網的安全風險

目前保險電子商務在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程序還不完善,法律方面也存在一定空白,有可能影響到投保人的權益,為日后索賠留下隱患。此外,在缺乏豐富的保戶資料而保險公司與保戶又不是面對面接觸的情況下,網絡保險很容易帶來道德風險。

2.基于投保人的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傳統保險行業最常見的風險,同樣也存在于網絡保險中。而在網絡保險中,保險公司有時很難分辨投保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偽,也無從得知投保人是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隱瞞了與保險標的相關的重要事實。

3.網絡法規不健全導致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次通過網絡保險訂購的保單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相關法律保護。目前,我國出臺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規不多,關于網絡保險的法規更是鳳毛麟角。網絡保險的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網絡保險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4.復合型技術人才的缺乏

網絡保險就是將傳統的保險業務電子化和商務化。保險公司要想順利高效開展網絡保險業務,就需要吸納擁有網絡和保險雙重專業技能的復合型人才。一旦這些核心技術性人員不足,網絡保險業務就不能順利開展,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保單銷售,給保險公司帶來難以預測的損失。

5.網絡保險產品的單一性

網購保險的品類絕大部分還是意外險,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更復雜、差異化更大的壽險產品時,仍更傾向于面對面的溝通。

三、如何應對網絡保險存在的問題

1.加大網絡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

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普及網絡保險基本常識,例如保險公司可以開發專門的公共微信平臺,定時推送網絡保險知識、網絡保險新產品等。這樣一方面可以讓社會公眾了解更多的網絡保險基本常識,另一方面又可以開展新險種的宣傳工作,吸引潛在客戶購買保險產品。

2.增大對網絡保險的技術投入

保險公司可以加大對網絡保險研發部門的資金投入。使得研發部門優化相關的網絡平臺和客戶體驗,從而建立一個完善安全高效的網絡保險銷售平臺。

3.完善相關的網絡保險

法律法規體系應主要針對網絡保險的信息安全,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界定等一系列問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規范網絡保險交易雙方的行為,防止道德風險和安全風險的發生,促進網絡保險的良性發展。

4.挖掘培養復合型專業人才

保險公司可以聯合高校,一起有針對性的培養兼具網絡技術和保險專業素養的復合型人才,由保險提供實習以及就業崗位,由高校提供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從而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復合型人才缺失給保險公司帶來的利益損失。

篇5

1.萌芽階段。1993—1995年是美國互聯網保險的萌芽階段,并成為全球互聯網保險市場的開拓者。這主要得益于美國先進的網絡技術、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這一時期,很多保險公司開始建立自己的網站,但僅提供保險產品的相關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獨立于傳統保險機構的網站In-sWeb創立,同時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信息。

2.起步階段。1996—1999年是美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起步階段,各項業務都得到了迅猛發展。1997年初,美國81%的保險公司至少擁有一個網址,其網絡保險之保費收入為0.39億美元。1998年,美國86%的保險公司已在互聯網上其保險產品相關信息,61%的網站提供商地址查詢服務,43%的保險公司把網絡保險業務作為公司戰略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美國互聯網保險費收入迅速增長到1.55億元,較1997年增長了197%,翻了近兩番。

3.發展階段。2000—2008年是美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階段。隨著2000年《電子簽名法案》的出臺,美國保險公司開始積極發展網上直接銷售的營銷模式,互聯網保險之保費收入也因此迅速達到總保費收入的0.2%。2001年,美國網絡保險之保費收入首次突破10億美元,其中來自汽車保險的網絡保險費就有8.5億美元。2003年,美國網絡保險的保費收入達47億美元,增長速度超過270%。2005年,通過互聯網銷售車險的保單數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階段。2009年至今是美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成熟階段。近年來,美國網絡保險的市場份額呈現直線上升態勢。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戶使用互聯網渠道了解和選擇保險服務,不少保險險種的網銷交易額已超過市場總額的30%。2010年,美國汽車保險、房屋保險的網上銷售額已達到84億美元,大約占市場份額的4%。目前,所有的美國保險公司都開展了網上保險業務,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網站的影響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報告預測,數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場份額將達到140億美元,增長率超過10%,并將大大增加美國網絡保險市場的盈利空間。

(二)網絡保險經營模式的多樣化

隨著美國互聯網保險的迅猛發展,其經營模式也逐漸多樣化,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險公司自建網站。截止目前,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擁有一個、甚至多個自己的保險網站。主要進行保險產品相關信息的宣傳、為客戶提供聯系方式,拓展了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少數網站僅提供保險公司及其產品的相關信息,而大多數網站還提品銷售,可以分為表1中的兩種具體類型。產品銷售型公司的網站既幫助公司降低了營銷成本,又方便了客戶投保。尤其是近年來出現的復雜型產品采用線上咨詢、線下投保相結合的營銷模式,使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的前景更加誘人。

2.第三方保險超市網站。保險公司自建網站一般僅提供自己的保險產品,隨著消費者對不同保險公司產品對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險超市網站應運而生。第三方網絡保險超市提供眾多保險公司的產品,并且提品篩選、對比功能,客戶在短短幾分鐘內就可以了解幾個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并進行詳細比較,在最短時間內選擇最適合于自己的產品。這種營銷模式以客戶為中心,為客戶提供了便捷的選擇權。下表2就是目前美國第三方保險網站的三種類型及其運營機理。

3.互聯網綜合金融超市。隨著保險理財產品的大量涌現,越來越多的人把保險作為一種投資手段?;ヂ摼W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費者的需求,為顧客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客戶可以享受到集投資、信貸、結算、儲蓄、保險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例如,互聯網綜合金融超市通常匯集儲蓄國債、理財產品、電子銀行、信托、黃金、房產房貸、外匯、保險、基金等多領域的各種產品和信息。此外,消費者還可以在證券經紀公司、銀行的網站上直接購買相關的保險產品。

二、美國網絡保險市場的監管體制

(一)美國保險(含網絡保險)的監管體制

美國采用全國統一的保險監管模式,實行州和聯邦政府相結合的雙重監管機制。聯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國保險監督協調者的角色,保險業的立法管轄權由州政府具體掌握。每個州的政府機構都設有保險監管局,局長作為保險監督官負責本州保險市場的監管事項。美國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相當健全,嚴格依照相關法規進行保險市場監管。美國的早期警戒系統通過檢測保險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提早發現需要重點監管的保險公司,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財務危機。同時,賦予民間保險組織和服務機構部分監管職能,以確保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網絡保險監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網絡保險是傳統保險和信息網絡融合發展的產物。與傳統保險相比,網絡保險蘊含的風險更廣泛、復雜,不僅包括傳統保險行業的各種風險,而且涉及到互聯網技術方面的風險。其技術風險主要體現在:一是計算機網絡通訊系統本身的缺陷、故障風險。比如,TCP/IP協議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馬對計算機的攻擊;互聯網通訊系統的開放形式;缺乏機密技術和安全密匙管理等,這些很可能導致客戶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二是客戶認證風險。這主要由于非實名制的客戶認證方式,不能保證客戶的信息安全。三是網絡保險的軟、硬件系統如果來自國外,也可能威脅網絡保險的整體安全。因此,網絡保險市場監管比傳統保險市場監管涉及面更廣,包括保險實務監管和網絡技術系統安全監管。網絡保險市場監管也更為困難,既要借鑒傳統保險監管的相關經驗,又要注重適當創新,以便給網絡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三、網絡保險市場監管的主要特點

(一)網絡保險監管寬松而謹慎,依法實施市場監管

美國保險監管局一直采用寬松謹慎的網絡保險監管政策。一方面重視網絡保險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維護網絡保險平臺的穩健經營以及保險客戶的隱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網絡保險利于降低經營成本、提高保險經營效益,監管局不僅不干預網絡保險的發展,而且還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斷完善電子商務整體經營環境的同時,努力使原有的保險監管規則盡量適用于網絡保險市場。監管部門還大力修訂、不斷補充網絡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盡快消除網絡保險市場監管的法規短板,確保依法實施市場監管。

(二)充分利用行業自律監督功能,提高了監管效率

美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監管職能,維護了網絡保險的健康發展。保險市場標準協會(IM-SA)是由美國壽險協會創建且獨立運營的行業自律類機構,這個完全自愿的組織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滿足監管要求和潛在消費者的需求。事實上,政府考慮出臺很多強制性政策規定時,都結合了該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美國保險學會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條網絡監管規則,主要目標是開放市場、促進競爭、維護系統的完整性、保證監管效率。

(三)完備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保證了市場的穩定

美國最初的償付能力監管,主要是規定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國保險業1970年代曾出現償付危機,此后各州更加重視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最終形成了一個由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財務分析追蹤系統(FAST)、風險資本(RBS)監管要求和現金流測試(CFT)組成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該監管體系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包括網絡保險在內的所有保險業務進行科學監管,目的是保證市場的穩定。下表為監管部門基于RBC的具體值劃分的四個監管層次,以及對應的監管措施。

(四)健全的電子商務環境,促進了網絡保險的有效監管

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環境,美國做了積極探索。1993年公布了《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計劃》;1996年修訂了《統一商法典》;1997年出臺了《全球電子商務法案》;2000年,國會正式批準《電子簽名法案》。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助于合理解決網絡保險的法制問題和安全技術問題,也為網絡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國經驗對我國網絡保險市場監管的啟示

美國政府堅持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以適度審慎的監管為原則,及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監管機制,更新監管技術,確保了對網絡保險實施有效監管。面對網絡保險快速發展的機遇,我國應積極學習美國的監管經驗,積極為網絡保險發展“保駕護航”。

(一)不斷完善網絡保險法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規、標準統一的技術、完善的網絡基礎設施、健全的電子交易以及安全認證立法,為網絡保險的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技術環境,加速了網絡保險的普及。在相關法律實施上,美國規定了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權限和范圍,同時,保險監管部門還要對非法網絡保險交易進行跟蹤和調查。相反,中國有關網絡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很少,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應積極推動網絡保險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以確保其健康發展。

(二)盡快完善國內信用體系,支持網絡保險監管

美國金融市場的信用體系以市場為基礎,以信用制度為強大支撐,金融市場立法充分保障了違規懲罰、信息公平、信用等級評價等。此外,個人、企業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評級機構統一評價,這極大地促進了網絡保險風險監管的實施。而我國信用管理體制落后、監管部門能力不足,網絡保險業務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又大,導致網絡保險的監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組織推動、加大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尤為重要。

(三)堅持寬松審慎原則,確保網絡保險監管的靈活性

“不阻礙限制網絡保險的發展”是美國網絡保險監管的前提,堅持以“適度監管”為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制定不會給網絡保險市場發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縛。此外,美國設立網絡保險市場準入標準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提高監管效率,而非為了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我國建立網絡保險監管體系也應堅持“寬松審慎”的原則,監管規定不宜過細,重點監管保險企業償付能力,其余以市場調節為主。

篇6

中國保險業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重新恢復以來,得益于改革開放的良好契機,得到了迅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根據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基本規律以及發展相對成熟的國際保險市場的經驗來看,隨著以后保險給付及理賠額度的增加,保險公司破產將是我國保險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保險業支付能力的大小將影響未來金融業的穩定。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學者關注的焦點。我國有許多學者對于建立保險退出機制的問題,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而國外的研究則著重于從制度變化的角度出發,利用歷史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得到一些更直觀,更感性的結論。本文通過查閱中國知網收錄的相關文章共96篇,從中選取了32篇作為代表性研究成果進行了歸納分析,整理了以往學者對于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

一、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必要性

首先,黃炯祥等(2010)[1]從保險公司的立場出發指出,風險是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而保險經營風險具有隱蔽強、爆發快、震動大的特點。通過市場退出機制的示范效應,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和憂患意識,促使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嚴格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遭受的風險損失,同時促進公司謹慎經營,提醒投保人審慎選擇和優化市場資源配置。

其次,從保險市場自身發展方面來看,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退出和市場準入一樣,是促進公平競爭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性要素。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也是形成保險市場競爭機制的重要基礎。陳寧(2004)[2]指出應該通過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讓那些由于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存在的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這樣既不會挫傷其他競爭者的創新熱情和進取積極性,同時也給那些由于市場準入限制沒有機會進入保險市場的潛在競爭者更多的機會,以此來確保保險業的快速可持續發展。

最后,我國保險業監管方式的改變要求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劉永剛(2005)[3]認為只有不斷的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而我國的保險監管最終將逐步過渡到更加國際化的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模式,這就需要完善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做支撐。

二、我國保險公司市場退出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一)法律法規方面

李立堯(2002)[4]較早注意到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還不盡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規定得比較模糊,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應堅持的原則尚不明確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渠道不暢,己經成為制約金融事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周延和房愛群(2006)[5]指出了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存在諸多的界定上的盲點,需要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保險企業破產退出的界限,重新制定退出重整制度,明確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等。

鮮平(2004)[6]研究認為,我國臺灣地區對保險業的市場退出規定得非常詳盡周密。對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解散的主要原因及行政關閉的主要情形等問題做了具體解釋。

陳華和張艷(2010)[7]指出,目前我國市場上還沒有關于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專門性和系統性的立法,可以規范我國保險公司市場退出行為的法律都是原則性、粗線條式的。

(二)退出路徑方面

趙華偉、李小紅(2009)[8]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包括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同業互助協會、存款保險機構、破產管理人和政府等在內的能對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風險進行分解的“安全網”。保險公司發生危機時,各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降低退出風險。

(三)保險保障基金方面

池晶和趙茉(2008)[10]指出,2008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我國保險保障基金采取的是比例補償限額和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進行救濟。但是對機構類保戶救濟金額較高,同時我國的保險保障基金補償標準中沒有對補償上限作出規定,當發生巨額賠付時可能影響到保險保障基金本身的償付能力。

(四)風險預警方面

姚壬元(2006)[11]較早提出要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預報系統, 健全保險危機處理機制。保險風險的預警預報可以幫助監管機構及時識別和有效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將風險盡可能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風險的累積。保險監管機構可根據預警系統及時得到最新的風險信息,變救火式的事后管理為預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

張靈犀(2011)[12]認為,規范的保險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救助機制。從我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來看目前我國主要采取風險救助機制,而事前的風險預警機制建設還比較薄弱。

總體看來,我國的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設置還不健全,市場退出方式較為單一,保險保障基金的建設晚、管理不夠科學,同時也缺乏有效的事前風險預警機制。

三、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國際研究與借鑒

(一)國際上關于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

優秀管理人基金會(Foundation for Agency Management Excellence) [13]在1988年和2003年連續出版了關于《管理保險業的無法償付問題》的兩份報告,該基金會基于美國數據的研究指出:一個良好的保險行業,必然是在有效的競爭下實現自然的淘汰,保險監管當局不應該致力于挽救那些瀕臨破產的保險企業,而應該有效的將這些不及格的企業從行業中清除出去,這樣才一可以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提高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監管和評級是監管者和評級機構的重要職責。

Kwon,Kim和Lee(2005) [14]通過對50個國家或地區的保險監管體制進行比較研究后,發現各國或地區的保險監管者有三個共同點:強調保護保單持有人或保單索賠人的利益;他們掌控著保險企業是否可以及如何退出保險市場;對于那些已經落到償付能力低限下的企業,他們極少允許這些企業直接清盤或破產,而是想盡辦法幫助他們制訂再生計劃或被接管或并購的計劃?;旧希瑳]有一個國家能夠擁有一個真正完善的保險退出機制。

(二)國內關于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

沈南寧(2008)[15]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角度出發,以各國保險退出的實例,全面了闡釋了保險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與退出保護機制。并通過比美國和日本兩個國家處理保險公司破產的方式,指出了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保險公司在市場退出機制中的異同點,共同點都是傾向抑制退保,差異性表現在靈活性、處理程序、效率與速度方面。

楊文生、張梅玲(2010)[16]通過研究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和英國問題保險公司退出路徑的選擇和經驗指出發達國家問題保險公司退出路徑相似點:完善的法律框架,退出路徑的多樣化,有完善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該研究采用了比較分析的方法指出了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制度的特點,對我國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設有極大借鑒意義。

姜姿(2006)[17]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式,簡要分析了美國的保險保障基金以及日本保單持有人保護機構在處保險公司破產過程中的作用,并對它們的差異進行了分析。該研究通過對比分析指出了美日兩國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與破產處理的特點,但并未提出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設性建議。

池晶、趙茉(2008)[10]指出各國對保險機構破產管理人的任命做法不盡相同,日本和英國法律規定由法院任命并負責組建,而美國則由監管當局直接任命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清,以提高保險機構市場退出的效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保險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將由法院采取指定方式由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綜合以上觀點,可以得出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界定、法律法規、退出方式與路徑的選擇以及清算順序和補償限額等各個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政府、法院、監管部門和保險保障基金的分工明晰,權責明確,制度健全。對我國保險公司市場退出制度的建設有重大的啟示作用,尤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最為突出,值得我們借鑒。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保險市場退出相關的法律法規

周延、房愛群(2007)[9]指出《保險法》應盡快對保險公司破產界限做出明確了斷。應借鑒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重建保險市場退出的重整制度。

陳華、張艷(2010)[7] 認為要完善我國保險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確保各種退出方式有序進行,對保險監管機構進行合理分權,設立專門處理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部門,明確指定退出標準退出要件并選定參考標準進行量化,對于不達標應采取警告或者接管等。

(二)制定高效的多層次市場退出方式

從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看,我國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模式有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方式,方式單一且缺少實施的具體標準。因此要確立對保險公司制定多層次的市場退出方式,增強市場退出制度的科學性。

沈南寧(2008)[13]提出積極利用并購和重組等主動的市場退出方式,對于已經上市的保險公司,應該參照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對于非上市公司,可以由保監會牽頭會同其他政法職能部門起草有關的政策和法規,引導和監督市場主體進行操作。

陳華、張艷(2010)[7]指出保險同業間的收購和兼并應將作為我國處理保險公司的首選模式,由于破產產生較大的負外部性,應作為謹慎采取的退出方式。

(三)建立健全雙向信息披露制度

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進行風險交易時,雙方各自擁有不同的信息優勢,在保險經營過程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較為了解,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狀況不甚了解。這樣就會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朔畔⒉粚ΨQ的有效方式就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郝新東、鄧慧(2011)[19]指出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應當實現自愿披露與強制披露相結合,并注重有關保險信息披露規則與制度的設計。

(四)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監管

保險業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當保險公司出現危機時其問題實際上遠比表面危機嚴重很多。因此必須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及早發現和解決問題。

池晶、趙茉(2008)[10]指出我國應該借鑒美國風險評級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我國的保險市場風險評估系統,依據評估結果確定問題保險公司和重點監控對象。

陳華、張艷(2010)[7]指出,保險業可以借鑒銀行業風險監督評級系統“ROCA”模型建立保險風險監督體系。

(五)建立科學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周延、房愛群(2007)[5]指出在技術成熟的條件下,應按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小征收相應比例的保障基金,應建立獨立的法人機構對保障基金進行管理和運作,要對保險保障基金擔負起“最后安全網”責任。

池晶、趙茉(2008)[10]指出實行風險費率制,即在風險評級和監督成熟的條件下,按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小征收相應比重的保障基金和設定適當的保險保障基金的補償標準。

上述研究成果為我們進一步探索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拓寬了視野,提供了重要指導。關于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越來越多,但仍然存在很多尚待研究的問題,一些具體的措施還有待改善,例如關于如何界定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標準問題,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等尚未有所研究。在今后的研究中應引起重視度,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促進保險市場穩定可持續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較保險行業的發展更為完善,銀行業同保險業都屬于金融行業的范疇且都為負債經營,因此我們也可以借鑒銀行業市場退出的有關經驗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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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立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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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楊文生,張梅玲.問題保險公司退出路徑研究:一個國際比較的視角[J].管理現代化,2010,(5).

篇7

[關鍵詞]網上保險博弈論得益措施

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已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當中,給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與此同時,人們對網絡的依賴也越來越強烈,基于互聯網、電話等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作為新型購物方式與時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網上購物,也正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發展,成為計算機世界中又一重要領域,受到了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內的廣大學者,以及社會不同群體的關注。

網上保險交易作為網上購物的一種,在這個網絡浪潮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們的關注,但與一般的網絡購物性質不同,網上保險交易的實質是無形的,實現的是資金的流動。因此它比一般的網絡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測性與管理難度。下面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網上保險交易發展的利弊。

一、網上保險交易的博弈論分析

考慮到網上保險交易時間上的特性,本人認為相較之于靜態博弈,動態博弈更能體現出網上保險交易的特點。因此本文這里選用了一個博弈樹的動態博弈結構來分析保險公司開展的網上交易。

在這個博弈中,我們有兩個參與方,即經營網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網上投保人,為了給他們的行為有個合理的解釋,我們采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的解釋。即他們的行為都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們還假設兩個參與方的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一個參與方的行為與決策是完全獨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縛。

在博弈過程中,我們假設博弈參與雙方對信息和博弈過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因此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

有了以上假設,我們可以開始我們的博弈分析。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網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樹描繪如下:

在這個博弈樹中,頂上第一個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在這里,投保人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人。可以選擇是否通過網上進行保險的交易,如果選擇是,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如果選擇否,則雙方的得益為A(0,0),均為0,既沒有損失也沒有得益。(當然這是一個簡化的描述,保險公司的網上開辦費與兩管理費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階段,黑圈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的決策。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這時他開始作為博弈的主體進行選擇,在這階段,他可以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有差錯的經營方式(這里所指的“差錯”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的種種不規范,也包括保險公司網絡外部管理的無力與缺陷),一種是規范的經營方式,即能通過有效監督使得網上保險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投保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兩種經營狀態將導致B和C兩種得益情況的出現。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獲得的得益為-a,之所以為負數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差錯經營方式,往往會對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領等等的意外損失。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獲得投保人繳來的保費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通過規范的經營管理的狀態下獲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結果c,而保險公司的經營得益為d。

讓我們來對博弈的結果做一個簡單分析,很明顯,投保人的得益依賴于保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狀態,在投保人能夠有效預知得益結果的情況下,他會在保險公司選擇差錯經營時選擇不投保,因為投保會給他帶來負得益;而當保險公司規范經營時,投保人會選擇投保,達到他購買保險的理想狀態。因此在這個博弈的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對投保人起到決定作用。但要保險公司選擇得益C而不是得益B,則需要保險公司在得益C下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這樣保險公司才有動力去選擇得益C。

但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了解:如果沒有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網上經營情況的監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約束(出自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則保險公司的得益C下的結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結果b沒有區別。甚至由于規范經營要付出更多的經營成本,很有可能出現得益d要小于b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思維自然會毫不猶豫選擇得益B,而投保人在預見到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選擇得益B自己獲得負得益的結果后,選擇在第一階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階段即告結束,網上保險開辦失敗。

幸運的是,我們博弈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只要放松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從而使得單次博弈的結果中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得益C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投保人可以通過投訴、聯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目的自然會選擇得益C;二是我們可以進行重復博弈。很明顯,重復博弈需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長期關系。而剛才的博弈樹分析顯然是“一次買賣”,保險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參與一個他自己此次吃虧的博弈。而N次重復博弈的得益Nd,則是一個相當巨額的利潤,遠遠大于保險公司通過一次投機所獲得的得益b。因此,在預見到N次重復博弈的理想結果下,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去選擇在第二階段的得益C,從而獲得投保人的信任與繼續支持,讓博弈能夠一直進行下去。

二、結論

從以上博弈分析我們了解,要發展網上保險業務,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

1.加大網上保險業務的宣傳。很明顯,投保人要在我們的博弈樹中第一階段選擇投保,必須是在他知道已經有網上保險業務存在的條件下。因此,要讓投保人能夠在投保時選擇我們的網上保險,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在宣傳中,我們需要開動腦筋,用能為大眾接受和喜聞樂見的方式來宣傳網上保險。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網上銀行的宣傳經驗,成立專門的宣傳部門,通過宣傳人員的不間斷、連續的工作。從網上保險的使用到網上保險的優點,真正為客戶全面解讀網上保險的功用。解除客戶的疑惑,消除客戶的后顧之憂,讓更多的群眾能夠接受網上保險,理解網上保險。

2.完善網上保險的法律環境。只有具備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的網上保險才會取得迅速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護,投保人才能夠放心地選擇網上保險進行交易。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網上保險的特點及風險成因,從我國網上保險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較為系統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網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為我國網上保險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應既包括關于保險資金的流通、網上保險欺詐與犯罪、網上保險監管等公法的內容,又應包括涉及網上保險與客戶、網上保險與網絡服務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內容;應既包括確立網上保險法律關系中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又包括實施各項權利義務的程序性規范。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網上保險依托的是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種法律法規為維護其權威性,不能頻繁地進行變動、更新,都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將眼光放長、放遠,要在充分考慮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

3.加強對網上保險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網上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于網上保險業務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規范作用,能夠確保網上保險業務有序、健康的發展。但很明顯,只依靠上層監管的單方面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網上保險風險的復雜性和從我們上面的分析可知,網上保險業務的監管體系應是一個由上層管理者、保險公司自身、投保人、專業媒體等多方構成的立體監管結構。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咨詢公司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進行監管,投保人集團也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新聞媒體也可以對網上保險遵守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只有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才能讓網上保險的發展,走上一條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參考文獻:

篇8

1公眾認知度不高

由于國內保險公司營銷意識的缺乏,導致對公眾的保險知識宣傳和教育不足,再加上傳統的消費習慣和觀念的制約,要讓普通投保人認識并接受保險電子商務,難度可想而知。首先,我國互聯網的覆蓋率低。雖然目前中國是世界上互聯網市場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但從總體來看,網絡覆蓋度仍不高,消費群體比例較小,不利于保險電子商務的大規模開展。其次,中國人傳統的消費觀念仍根深蒂固。大多數消費者還是習慣于面對面的交易,通過網絡購物時,主要還是集中于一些價格不高的有形商品,消費者也寧愿選擇“網上咨詢,網下付錢”的購買模式,對網絡保險的發展非常不利。另外,網絡誠信問題是目前網絡保險快速發展的瓶頸所在。誠信已經成為企業和公眾在網上交易時普遍擔憂的問題。

2網絡保險技術不夠成熟

保險電子商務的流程是:客戶在網上填寫投保單,通過網絡傳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實時或延時核保后,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形式向客戶確認,客戶正式簽名后,合同成立;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轉賬或信用卡支付,保單正式生效。從以上流程中,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有較為詳細的核保標準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標的金額、核保標的范圍和核保險種范圍等有關內容。對風險較大、技術含量較高、保險金額較大的標的要求做到現場查勘,而這些都是在線核保所不具備的。

3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國內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是困擾保險公司的一個難題。目前,中國已經頒布了不少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但是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還比較滯后,沒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框架。網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電子商務過程中諸如網上安全、客戶隱私保護的有效性等法律問題無法解決,形成無法可依的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在線保險交易過程涉及到保險標的風險狀況等商業機密、人身隱私和有關支付方面諸如銀行帳號、密碼等隱私問題,一旦這些信息被泄露,對消費者的安全是非常大的威脅。國家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網絡保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4產品設計不夠完善

保險產品的設計還不夠完善,保險公司對網絡保險的產品設計沒有根據網購的需要來設計,只是單純借助網絡平臺進行銷售,很難滿足網購者的消費需要。同時,網絡銷售的保險產品雷同性強,單一,消費者可選擇的余地少。雖然有些保險公司對網絡產品進行了創新,但由于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華泰的淘寶運費保險產品是網絡保險的創新,取得了很大成績,但現在實現的是“收費按貨物件數,賠付按快遞包裹數”的規則,這確實有助于防止道德風險,遵守了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但卻造成了消費者給付保費時的損失。并且,該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較為嚴重,在給買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時也給一些賣家帶來了困擾。同時,現有的保費計算方法還過于簡化,考慮到電子商務保險的專業性,它在精算定價方面實則比傳統的保險產品有更高的要求。

5缺乏專業人才

網絡保險是個全新的概念,在保險專業和網絡技術上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網絡保險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目前這方面的專業人才較缺乏,對網絡保險的發展也是一個瓶頸,需要加大對保險知識和網絡技術綜合型人才的培養才能滿足網絡保險的發展需要。

發展網絡保險的對策

1加大網絡保險的宣傳力度

消費者對網絡保險的認可度對網絡保險的發展非常重要,應該積極宣傳保險電子商務的知識,普及保險常識。除此之外,針對投保人普遍反映的保險電子商務過程繁瑣、使用不便等問題,保險公司應盡快完善網上支付手段,拓寬支付途徑,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如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增加投保人可以用來進行在線支付的信用卡和借記卡的種類。保險公司還應該開發各種多元化、個性化的組合險種來吸引消費者,使保險產品可按保障范圍拆散成一個個零件,由網上客戶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即時將眾多零件組合成客戶所需要的整機。只有讓客戶認可了這種保險消費模式才能帶動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2提高網絡保險技術水平

保險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是保險電子商務技術背景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保險電子商務的價值創造有正相關關系,因此提高保險公司信息化水平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戰略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陳舊的設備無法支持網絡服務器和保險公司管理系統之間的信息互動,也無法適應不斷升級的軟件對硬件設備快速更新的要求,加快我國保險公司的信息化建設迫在眉睫。同時,研發和推廣電子商務安全技術,保證保險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完善保險立法

篇9

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 互聯網已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當中, 給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與此同時, 人們對網絡的依賴也越來越強烈, 基于互聯網、電話等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 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作為新型購物方式與時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網上購物, 也正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發展, 成為計算機世界中又一重要領域, 受到了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內的廣大學者,以及社會不同群體的關注。

網上保險交易作為網上購物的一種,在這個網絡浪潮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們的關注,但與一般的網絡購物性質不同,網上保險交易的實質是無形的,實現的是資金的流動。因此它比一般的網絡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測性與管理難度。下面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網上保險交易發展的利弊。

一、網上保險交易的博弈論分析

考慮到網上保險交易時間上的特性,本人認為相較之于靜態博弈,動態博弈更能體現出網上保險交易的特點。因此本文這里選用了一個博弈樹的動態博弈結構來分析保險公司開展的網上交易。

在這個博弈中,我們有兩個參與方,即經營網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網上投保人,為了給他們的行為有個合理的解釋,我們采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的解釋。即他們的行為都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們還假設兩個參與方的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一個參與方的行為與決策是完全獨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縛。

在博弈過程中,我們假設博弈參與雙方對信息和博弈過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因此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

有了以上假設,我們可以開始我們的博弈分析。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網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樹描繪如下:

在這個博弈樹中,頂上第一個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在這里,投保人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人??梢赃x擇是否通過網上進行保險的交易,如果選擇是,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如果選擇否,則雙方的得益為A(0,0),均為0,既沒有損失也沒有得益。(當然這是一個簡化的描述,保險公司的網上開辦費與兩管理費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階段,黑圈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的決策。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這時他開始作為博弈的主體進行選擇,在這階段,他可以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有差錯的經營方式(這里所指的“差錯”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的種種不規范,也包括保險公司網絡外部管理的無力與缺陷),一種是規范的經營方式,即能通過有效監督使得網上保險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投保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兩種經營狀態將導致B和C兩種得益情況的出現。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獲得的得益為-a,之所以為負數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差錯經營方式,往往會對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領等等的意外損失。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獲得投保人繳來的保費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通過規范的經營管理的狀態下獲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結果c,而保險公司的經營得益為d。

讓我們來對博弈的結果做一個簡單分析,很明顯,投保人的得益依賴于保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狀態,在投保人能夠有效預知得益結果的情況下,他會在保險公司選擇差錯經營時選擇不投保,因為投保會給他帶來負得益;而當保險公司規范經營時,投保人會選擇投保,達到他購買保險的理想狀態。因此在這個博弈的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對投保人起到決定作用。但要保險公司選擇得益C而不是得益B,則需要保險公司在得益C下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這樣保險公司才有動力去選擇得益C。

但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了解:如果沒有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網上經營情況的監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約束(出自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則保險公司的得益C下的結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結果b沒有區別。甚至由于規范經營要付出更多的經營成本,很有可能出現得益d要小于b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思維自然會毫不猶豫選擇得益B,而投保人在預見到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選擇得益B自己獲得負得益的結果后,選擇在第一階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階段即告結束,網上保險開辦失敗。

幸運的是,我們博弈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只要放松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從而使得單次博弈的結果中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得益C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投保人可以通過投訴、聯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目的自然會選擇得益C;二是我們可以進行重復博弈。很明顯,重復博弈需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長期關系。而剛才的博弈樹分析顯然是“一次買賣”,保險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參與一個他自己此次吃虧的博弈。而N次重復博弈的得益Nd,則是一個相當巨額的利潤,遠遠大于保險公司通過一次投機所獲得的得益b。因此,在預見到N次重復博弈的理想結果下,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去選擇在第二階段的得益C,從而獲得投保人的信任與繼續支持,讓博弈能夠一直進行下去。

二、結論

從以上博弈分析我們了解,要發展網上保險業務,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

1.加大網上保險業務的宣傳。很明顯,投保人要在我們的博弈樹中第一階段選擇投保,必須是在他知道已經有網上保險業務存在的條件下。因此,要讓投保人能夠在投保時選擇我們的網上保險,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在宣傳中,我們需要開動腦筋,用能為大眾接受和喜聞樂見的方式來宣傳網上保險。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網上銀行的宣傳經驗,成立專門的宣傳部門,通過宣傳人員的不間斷、連續的工作。從網上保險的使用到網上保險的優點,真正為客戶全面解讀網上保險的功用。解除客戶的疑惑,消除客戶的后顧之憂,讓更多的群眾能夠接受網上保險,理解網上保險。

2.完善網上保險的法律環境。只有具備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的網上保險才會取得迅速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護,投保人才能夠放心地選擇網上保險進行交易。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網上保險的特點及風險成因,從我國網上保險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較為系統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網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為我國網上保險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應既包括關于保險資金的流通、網上保險欺詐與犯罪、網上保險監管等公法的內容,又應包括涉及網上保險與客戶、網上保險與網絡服務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內容;應既包括確立網上保險法律關系中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又包括實施各項權利義務的程序性規范。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網上保險依托的是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種法律法規為維護其權威性,不能頻繁地進行變動、更新,都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將眼光放長、放遠,要在充分考慮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

3.加強對網上保險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網上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于網上保險業務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規范作用,能夠確保網上保險業務有序、健康的發展。但很明顯,只依靠上層監管的單方面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網上保險風險的復雜性和從我們上面的分析可知,網上保險業務的監管體系應是一個由上層管理者、保險公司自身、投保人、專業媒體等多方構成的立體監管結構。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咨詢公司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進行監管,投保人集團也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新聞媒體也可以對網上保險遵守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只有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才能讓網上保險的發展,走上一條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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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已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當中,給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與此同時,人們對網絡的依賴也越來越強烈,基于互聯網、電話等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作為新型購物方式與時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網上購物,也正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而發展,成為計算機世界中又一重要領域,受到了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內的廣大學者,以及社會不同群體的關注。

網上保險交易作為網上購物的一種,在這個網絡浪潮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們的關注,但與一般的網絡購物性質不同,網上保險交易的實質是無形的,實現的是資金的流動。因此它比一般的網絡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測性與管理難度。下面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網上保險交易發展的利弊。

一、網上保險交易的博弈論分析

考慮到網上保險交易時間上的特性,本人認為相較之于靜態博弈,動態博弈更能體現出網上保險交易的特點。因此本文這里選用了一個博弈樹的動態博弈結構來分析保險公司開展的網上交易。

在這個博弈中,我們有兩個參與方,即經營網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網上投保人,為了給他們的行為有個合理的解釋,我們采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的解釋。即他們的行為都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們還假設兩個參與方的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一個參與方的行為與決策是完全獨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縛。

在博弈過程中,我們假設博弈參與雙方對信息和博弈過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因此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

有了以上假設,我們可以開始我們的博弈分析。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網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樹描繪如下:

在這個博弈樹中,頂上第一個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在這里,投保人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人。可以選擇是否通過網上進行保險的交易,如果選擇是,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如果選擇否,則雙方的得益為A(0,0),均為0,既沒有損失也沒有得益。(當然這是一個簡化的描述,保險公司的網上開辦費與兩管理費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階段,黑圈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的決策。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這時他開始作為博弈的主體進行選擇,在這階段,他可以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有差錯的經營方式(這里所指的“差錯”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的種種不規范,也包括保險公司網絡外部管理的無力與缺陷),一種是規范的經營方式,即能通過有效監督使得網上保險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投保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兩種經營狀態將導致B和C兩種得益情況的出現。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獲得的得益為-a,之所以為負數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差錯經營方式,往往會對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領等等的意外損失。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獲得投保人繳來的保費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通過規范的經營管理的狀態下獲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結果c,而保險公司的經營得益為d。

讓我們來對博弈的結果做一個簡單分析,很明顯,投保人的得益依賴于保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狀態,在投保人能夠有效預知得益結果的情況下,他會在保險公司選擇差錯經營時選擇不投保,因為投保會給他帶來負得益;而當保險公司規范經營時,投保人會選擇投保,達到他購買保險的理想狀態。因此在這個博弈的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對投保人起到決定作用。但要保險公司選擇得益C而不是得益B,則需要保險公司在得益C下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這樣保險公司才有動力去選擇得益C。

但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了解:如果沒有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網上經營情況的監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約束(出自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則保險公司的得益C下的結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結果b沒有區別。甚至由于規范經營要付出更多的經營成本,很有可能出現得益d要小于b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思維自然會毫不猶豫選擇得益B,而投保人在預見到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選擇得益B自己獲得負得益的結果后,選擇在第一階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階段即告結束,網上保險開辦失敗。

幸運的是,我們博弈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只要放松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從而使得單次博弈的結果中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得益C的結果d大于得益B下的結果b(投保人可以通過投訴、聯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于經濟人的目的自然會選擇得益C;二是我們可以進行重復博弈。很明顯,重復博弈需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長期關系。而剛才的博弈樹分析顯然是“一次買賣”,保險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參與一個他自己此次吃虧的博弈。而N次重復博弈的得益Nd,則是一個相當巨額的利潤,遠遠大于保險公司通過一次投機所獲得的得益b。因此,在預見到N次重復博弈的理想結果下,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去選擇在第二階段的得益C,從而獲得投保人的信任與繼續支持,讓博弈能夠一直進行下去。

二、結論

從以上博弈分析我們了解,要發展網上保險業務,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

1.加大網上保險業務的宣傳。很明顯,投保人要在我們的博弈樹中第一階段選擇投保,必須是在他知道已經有網上保險業務存在的條件下。因此,要讓投保人能夠在投保時選擇我們的網上保險,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在宣傳中,我們需要開動腦筋,用能為大眾接受和喜聞樂見的方式來宣傳網上保險。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網上銀行的宣傳經驗,成立專門的宣傳部門,通過宣傳人員的不間斷、連續的工作。從網上保險的使用到網上保險的優點,真正為客戶全面解讀網上保險的功用。解除客戶的疑惑,消除客戶的后顧之憂,讓更多的群眾能夠接受網上保險,理解網上保險。

2.完善網上保險的法律環境。只有具備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的網上保險才會取得迅速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護,投保人才能夠放心地選擇網上保險進行交易。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網上保險的特點及風險成因,從我國網上保險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較為系統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網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為我國網上保險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應既包括關于保險資金的流通、網上保險欺詐與犯罪、網上保險監管等公法的內容,又應包括涉及網上保險與客戶、網上保險與網絡服務商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內容;應既包括確立網上保險法律關系中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又包括實施各項權利義務的程序性規范。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網上保險依托的是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種法律法規為維護其權威性,不能頻繁地進行變動、更新,都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將眼光放長、放遠,要在充分考慮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

3.加強對網上保險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網上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于網上保險業務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規范作用,能夠確保網上保險業務有序、健康的發展。但很明顯,只依靠上層監管的單方面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網上保險風險的復雜性和從我們上面的分析可知,網上保險業務的監管體系應是一個由上層管理者、保險公司自身、投保人、專業媒體等多方構成的立體監管結構。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咨詢公司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進行監管,投保人集團也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新聞媒體也可以對網上保險遵守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只有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才能讓網上保險的發展,走上一條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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