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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采購管理辦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12-04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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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采購管理辦法

篇1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特別是財政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交通國有企業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規模也不斷膨脹。如何加強交通國有資產管理,防止交通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交通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確保交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也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復雜而艱巨的任務。

1、交通國有資產管理現狀

交通國有資產包括兩塊主要內容,一是交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二是交通國有企業資產管理。

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的資金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方面,除日常必須的辦公設施和設備管理以外,還包括閑置的辦公用房管理,這些主要通過交通資產管理公司,集中統一對外公開招租,收入納入財政預算。日常維護由資產公司統一操作,經費由資產公司承擔。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局共對161處資產對外進行了公開招租,年租金收入620萬元,全部繳入財政專戶。

交通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各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重大投資、重大固定資產購置和報廢處置以及企業閑置資產和設備的盤活等內容。目前我局共有國有或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的各類企業20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管理性公司,主要包括交通資產管理公司;第二類是為交通建設服務的企業,主要包括交通建設集團,路通監理公司、路通設計院、質量檢測中心以及公路和航道養護公司;第三類是交通運輸服務企業,主要包括公路客運公司,通聯出租公司,交通職校駕校,宏達汽車性能檢測中心等。截止2012年末,交通國有企業資產總額達10.7億元,負債總額7.2億元,凈資產3.5億元。

多年來,我局在交通國有資產管理中緊緊圍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一主線,不斷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交通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路子。目前,交通國有資產效用明顯,各資產經營主體呈良性發展態勢。

1.1、服務功能發揮明顯

我局下屬的20家企業,共有職工3000多名,2011和2012年合計對上貢獻近8千萬元,其中上繳流轉稅4千多萬元,企業所得稅3千多萬元。這些企業分別承擔著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和養護、旅客運輸、車輛技術服務、交通技術人才培養等相關職能,所有企業基本上都是為大交通建設和發展所配套服務的,企業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各項服務職能的發揮。我市交通現代化建設所取得的成就離不開這些企業作用的發揮。

1.2、盈利能力普遍較強

2012年20家企業經營收入達8億元,凈利潤4千多萬元。除公路賓館等少數企業經營虧損外,絕大部份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自主發展能力較強。如公路客運有限公司主動適應日趨激烈的行業競爭,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積極開拓新的客運線路,優化內部經營管理模式,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全年實現盈利近2千萬元。又如交通駕校,通過狠抓內部管理,樹立品牌形象,不斷擴大市場占有份額,全年盈利達700多萬元。

1.3、資產管理規范有效

近年來,交通國有資產實現了保值增值,2012年末與2006年末相比,凈資產增加了52120萬元,年平均增長25%。成立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制訂和完善了5項管理制度和規定。幾年來,沒有發生一起資產流失或不按規定出租和處置事件。

2、交通國有資產管理的經驗做法

近年來,我局始終把交通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全系統重要的工作內容來抓,在組織管理、制度建設、日常管理、監督考核上積極探索,不斷創新,開創了一條適合交通實際的資產管理新路子。

2.1、不斷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多年來,我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切實加強資產管理的制度建設,先后出臺了《宜興市交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宜興市交通系統采購管理規定》、《宜興市交通系統國有資產出租暫行辦法》、《宜興市交通國有資產出租操作辦法》和《企業經營管理責任考核辦法》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基本構建起了健全的國有資產投資、處置、監管、考核規范,實現了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化。

2.2、不斷強化資產管理責任

我局從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出發,努力構建管理體系,明晰主體責任。一是理順了投資主體。以宜興市交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主體,全系統所有經營性資產全部劃歸其所有,改變了以往投資主體散而多的局面,由交通資產管理公司全面承擔投資主體責任,履行投資主體監管職責。截止2012年底,交通資產公司投資企業20家,總投資額21.9億元。二是理清了資產管理責任。初步構建起了由局資產管理委員會、交通資產管理公司、各經營主體組成的三級管理體系。為加強資產管理,局成立了專門的資產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局屬單位重大設備購置和經營性資產的購置、招租和處置的審核審批和實施過程的監督。資產公司具體組織實施重大設施設備的采購、招租和處置。各單位具體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各種設施設備,并做好各類資產類收入的處置工作。三是強化主體管理責任。由市財政和審計部門對交通整個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局資產管理委員會對資產公司的資產管理實施監督,局財務審計和監察相關責任科室,牽頭對各單位相關資產管理每年進行檢查和考核,局專門制定了經營責任考核辦法,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的管理責任。

2.3、不斷規范資產運作流程

一是規范采購行為。我局專門制定了《宜興市交通系統采購管理規定》。對50萬元以下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根據“依法采購、公開公正、競爭擇優、規范有序、廉潔高效”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公開招標,今年以來,共組織實施公開采購招標10起,節約資金25萬元。二是從最大限度地提高資產效用角度出發,對非主流資產和部分閑置資產實施公開招租和經營權競拍。今年以來共組織公開招租26起,組織競拍1次,全系統對外招租閑置用房計56041.47。候車亭廣告位對外招租共85只,其中城區候車亭51只,農村候車亭(宜金線、川善線)34只。取得租金收入130萬元,使每一份資產都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收益。

3、交通國有資產管理下階段工作打算

交通國有資產管理是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下階段,我局將立足長效管理,從健全資產管理常態化工作機制出發,著重抓好兩方面的工作。

3.1、進一步明確資產管理責任,全面構建資產管理規范

一是全面落實《宜興市交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宜興市交通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和《宜興市交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意見》,強化交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和責任;二是進一步完善《宜興市交通運輸局采購管理規定》和《宜興市交通系統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細化具體的操作辦法;三是健全管理規定,要擬定“交通國有資產投資管理辦法”、“交通國有資產處置辦法”。通過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來規范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行為。

3.2、努力構建國有資產監管常態化的工作機制

篇2

在我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視,不少地方政府也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其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由于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來源比較復雜,種類繁多,其性質和主要用途也不盡相同,所以在管理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急需加以研究和解決。從國際范圍內的實踐來看,西方國家早就開始了對公共部門資產管理的探索,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經驗。雖然由于國情不同,西方國家并沒有與我國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完全相同的資產范疇,但在公共資產的管理上有許多類似之處。因此,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中,我們可以有針對性的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

1 西方國家公共部門資產的管理經驗

西方國家公共部門資產的管理經驗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管理模式和資產配置方式這三個方面:

1.1 管理體制

西方國家公共部門資產的管理體制大致有兩種類型:“兩層模式”和“三層模式”。“兩層模式”指的是政府直接監管該類資產,中間不設立其他的管理機構,即政府――資產占用者兩個層次。這種模式層次比較簡單,典型代表是法國;“三層模式”指的是在政府和資產占有者之間還有相應的資產管理機構,即政府――資產管理機構――資產占用者三個層次。這種模式被很多西方國家所采用,如意大利、奧地利、英國、西班牙等國。

1.2 管理模式

(1)明確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

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問題上,國外有兩種常見的模式,一種是由國家統一所有、地方分級管理,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比較少;另一種是由中央和地方分級所有和管理。以澳大利亞為例,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都設有專門的政府資產管理機構,機構之間相對獨立并擁有不同的職責和分工。聯邦政府資產主要由資產管理局負責管理;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資產多由公共事務局負責管理。這種模式的特點在于各級政府之間有明確的資產管理權限,因而資產監管效率相對較高。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是采用這種方式,如德國、美國、法國、日本等。

(2)對公共部門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在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很多國家還對公共部門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即按照該類資產的性質、功能或所屬行業進行分類,不同類型的資產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授權或設置不同的機構加以管理。以美國為例,財政部負責管理投資于企業的非經營性公有資產,行政服務總局負責管理用于行政服務的公有資產。分類管理模式充分考慮到了不同資產的性質和功能,可以提高不同資產的管理效率。

(3)對公共部門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

同時,不少國家還設立專門機構對公共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美國聯邦總務署屬于聯邦政府行政獨立機構,負責對聯邦政府的政府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加拿大聯邦政府建設和服務部,負責聯邦政府的財產管理、政府采購、辦公用房和物業管理等;澳大利亞工程局以合同承包的形式負責政府公共資產的管理和維護,為政府各部門提供辦公用房,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安裝和建設服務。由專門機構對公共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優勢十分明顯,資產管理機構職能清晰,責任明確,有助于提高政府資產的使用效率。

1.3 資產配置

西方國家公共部門資產管理在配置機制和方法上主要采取市場機制與政府強制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場機制在資產配置中的作用,同時為了彌補市場缺陷,也注重發揮政府的強制作用。以瑞典為例,其資產配置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辦公用房的市場化管理。國家不提供辦公用房,行政事業性單位向國有房產經營公司和社會租用房屋;其次是完善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由采購監督指導委員會負責對采購過程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2 完善我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的建議

從以上西方國家公共部門資產的管理經驗上來看,建立合理高效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是該類資產良性運營的重要保證。那么,如何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呢?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2.1 明確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層次結構

2006年下半年,財政部先后公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邁上了新的臺階,對促進我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向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在此基礎上,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雖然各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但新《辦法》的出臺無疑為我們理順有關該類資產的管理體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結合該辦法我們認為,在公共財政模式下三層次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一種十分有效的管理體系。所謂三層次的管理體制,即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資產管理機構或資產經營公司)――行政事業單位的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在此模式中,各級財政部門就代表國家行使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權,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資產管理機構或資產經營公司)受財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2.2 建立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分級分類監管模式

三層次的管理體制之下,各級財政部門究竟采取何種管理模式,設置何種管理機構來實現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第二個問題。我國現行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為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分別由不同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委托給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監管,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各財政部門委托給事業主管部門監管。這種模式考慮到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差異,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種類繁多,其性質和主要用途不盡相同,單純將行政與事業單位分開管理遠不足以解決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若干問題。因此,在舊有模式的基礎上我們提出分類管理的建議:從合理配置資源的角度出發,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按性質、特點或功能進行分類,不同類型的資產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機構設置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委托相應的主管部門、資產管理機構或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們建議將行政與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行政單位一般提供的是非營利性的公共服務,對這類單位的管理重點主要是保證其資產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在實踐中要加強該類資產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該類資產的管理模式上,國際上有一些較為成功的經驗,不少國家成立了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如政府物業管理機構、政府車輛管理機構等。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國有資產的專業化管理,對于提高該類資產的使用效率有良好的促進作用,我們在實踐中可以加以借鑒;事業單位的資產狀況要復雜一些,公益性、準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資產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由政府負責配置的公益性事業同行政單位的管理類似,既可由國家進行專項管理,也可以委托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管理。而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的準公益事業則可以大膽引入市場機制,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實行企業化或準企業化運作,進一步拓寬事業單位投資和融資的渠道。

2.3 建立科學、民主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機制

在實踐中要結合新《辦法》,建立科學、民主、高效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機制。在資產的配置上,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特別是新資產的購置必須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在資產的使用上,主要是要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建立合理的資產調劑制度,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要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在資產的處置上,要遵循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們一方面要制定嚴格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系和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積極的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環節中的作用。在資產的配置環節,要實行嚴格的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過程要保證信息透明、行為規范;在資產的使用環節,可以采取類似市場化的方式進行配置。另外,該類資產按實際需要配給后如有剩余還可以在市場上對外出租;在資產的處置上,也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我們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進行市場化的管理和經營,但市場化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追求利潤,主要還是為了降低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運行成本,提高其使用效率。

借鑒西方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經驗,既要把握其核心規律,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實踐中,除了進一步完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之外,對于該類資產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或新問題,還需要財政部門以及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的進行探索和研究,走出一條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之路。

參考文獻

[1]方虹,劉春平,牛曉燕.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5,(3).

[2]伍海泉,戴羅仙,田秋蓉.公共部門資產管理的國際經驗比較研究[J].經濟縱橫,2005,(12).

[3]伍海泉,田秋蓉.國有資產研究的新視野[J].長沙理工大學學報,2005,(9).

篇3

從PPP項目定義出發,PPP,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其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也可理解為,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從定義的特點可以看出,PPP項目指向的標的物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需要注意的是,這不僅僅是指產品,而是指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活動。

二、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層面問題之一:服務采購的實質

房企首先要認識清楚PPP項目標的的法律性質。從PPP項目的典型模式出發,其主要包括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三類項目的共同特點是時間長、投資大,關系到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

有關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作出了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而政府采購法中關于服務的定義是,“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2015年3月實施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則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從研究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角度出發,先要對政府采購PPP項目的性質是歸屬于貨物采購,工程采購還是服務采購進行界定。從前述法律文件定義宗旨可以看出,無論哪個部委的規范性文件,均表示認同的觀點為:在PPP模式下,社會投資人除負有建設生產和提品的義務外,還負有將PPP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過程管理與維護的義務,并同時具有基于該綜合義務的履行而獲得合理投資回報的權利。

鑒于實際操作中PPP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多采取“建設期+運營期”的操作模式,如高速公路PPP項目合作模式中約定合作期限為20年,3年建設期,17年的運營期,運營期內社會投資人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政府方需賦予社會投資人一定的特許經營權。由此看來,因在項目建設交付使用后的17年的時間內,需要社會投資人提供方便高效的公路運輸管理服務,已獲得相應的收費權回報,故將PPP項目的采購活動性質界定為服務采購較為適當。

三、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層面問題之二:政府采購法調整更適用并具可操作性

實踐中,政府采購PPP項目應適用政府采購法體系還是招標投標法體系已成為又一法律疑難。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PPP項目的表現形式多為特許經營,而政府采購PPP項目還包括了非經營項目。根據前述PPP項目標的特點的分析,如歸于服務性質,則無論是特許經營項目還是非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方式,納入政府采購法調整的范圍。

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適用本法,據此可以推定,政府采購服務如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亦應當遵循此法,除非政府采購法對此另有明確規定。實際上,政府采購法第四條的規定是,“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可見其中并未涉及政府采購服務活動。緊接著,《條例》第七條明確,“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條文中明確的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即勘察設計與監理,而特許經營期間的管理服務活動,并非前述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內容。如此按照《條例》的規定,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但畢竟該條例為行政法規層級,如果與招標投標法產生沖突,則應當由立法機構予以解釋。

當然,在其他效力層級的文件中也存在一定的沖突,如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以下簡稱“215號文”)中明確了PPP項目的采購管理辦法,六部委25號令中則規定,采用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投資人。

可以看出,兩部大法并未對特許經營項目的服務采購作出明確規定,但其他效力層級較低的文件均有各自相應的規定,筆者認為立法機構應當通過修法或立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此外,招標投標法中僅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而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則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采購方式,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考慮到PPP項目的采購需求和合同通常較為復雜,往往事先難以詳細及清楚的描述,因此采用招標方式的條件不夠充分,適用政府采購法調整更具可操作性。

四、房企需厘清的法律層面問題之三:PPP項目合同的法律性質兼具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雙重屬性

政府采購PPP合同的性質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表現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之爭。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該條文實際已在立法層面將政府采購PPP合同定性為民事合同,但鑒于PPP合同中涉及特許權授予等諸多政府行政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政府采購PPP合同應屬于復合法律關系,兼具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雙重屬性。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則將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定性為行政協議。針對如此定性的理由,最高院并未進行解釋。有學者認為,《解釋》與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一脈相承。行政訴訟法已將特許經營協議劃入了行政協議的范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做些彌補。因此,《解釋》第十一條的目的是強調人民法院在收到社會資本一方告政府不履約的案件申請時,必須立案,解決的是民告官的案子難以在法院立案的現實困境。

筆者認為,盡管在PPP項目操作過程中涉及政府行政行為,如特許權授予、價格聽證、立項審批、績效評價、稅收優惠等方面,但PPP項目采購合同體現的是政企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與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完全契合,政府在PPP項目中的雙重身份是由PPP項目的特點決定的,且政府行政權的行使是政府作為PPP項目合同當事人一方履行自身合同義務的表現。同時,《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在PPP模式下,政府與社會資本是基于PPP項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訂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張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政府采購PPP項目合同仍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為宜。

另外,從產生爭議予以救濟的角度考慮,倒是可以客觀的將有關行政活動和民事活動分開,涉及民事活動的部分,交給民事審判解決更能體現對民事交易活動的尊重和誠信,如此的話,則政府采購PPP項目的爭議可以考慮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了。

五、房企參與實踐之一:編好標書并全面有效投標響應

一是背景、沿革和使命。自2014年起,本市財政支出的房地產項目首次正式啟用電子招投標方式。這是繼2011年采用招投標形式后的一次重大轉變。尤其對于投標方帶來一定的挑戰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無論從技術部分的層面,還是商務部分的層面,其形式內容和操作步驟方法等都有了革新。房企在承擔電子投標任務時,應改進投標流程和方式,并做全新的技術響應。主要體現針對性和創新性。

二是技術核心文本的制作響應及效果。針對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根據技術響應和偏離修正等一系列規范規定,結合整體項目工作的內容和特點,要重新編制了技術響應文件。并且,對于核心的技術偏離控制方面,要進行了重點編制。本著“應響應盡響應”的原則,努力做到點面結合,重點突出,面上覆蓋;并緊扣招標總體和細節條款,由點到面,扎實點上,帶動全面;由淺入深,透過表面,剖析入深。從而使響應文本深入細致,便于匯標,力求高效可行,最大限度地獲取得分優勢。主要體現整體性和可行性。

三是電子投標工具的合理高效使用及技術響應優勢的體現。通過對電子投標工具和規程的把握,房企要準確完成有效報名、角色授權、文本制作、文本上傳、技術標識響應和回執生成等一系列重要投標步驟,體現自身的技術優勢。同時要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諸多困難,在最終的評標過程中去爭取好評,獲得理想的得分。主要體現緊迫性和績效性。

六、房企參與實踐之二:針對不同的政采方式運用不同的相機策略

目前,政府采購法規定了五種政府采購方式,房企應根據其不同的內容特點采用相機策略比較如表1:

此外,目前

七、房企參與實踐之三:順應競爭性磋商的新方式

“競爭性磋商”這一適應當前大量政府服務采購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廣要求的新方式,是在總結此前其他采購方式經驗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制度創新。當然,既然是創新就會有需要不斷改進之處,比如在采購人的責任方面幾乎沒有規定,僅憑十年前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來解決,恐怕還有不足之處。因此,各方還要共同努力以實現該項制度的不斷完善。

一是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核心

《競爭性磋商辦法》第三條規定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的項目有五種情形,其中三項即(二)(三)(五)與《非標采購辦法》的規定相雷同,第(一)(四)項便有所區別。

其中第(一)項規定的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之所以作此規定顯然是為了與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相銜接,而且去除有關是否滿足“招標投標條件”的前綴,從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標程序而導致的“價值不符”,將本不屬于法定招標范圍之內的服務項目盡可能引導至充分體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的“競爭性磋商”。另外,傳統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都要以對采購標的的質、量、價在采購活動實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斷作為前提,這顯然與社會服務類型的多樣化以及政府服務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適應。而以“競爭性磋商”方式處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解決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務結果、目標,而對于服務過程、服務方式、服務質量評價還無法確定時,如何通過協商機制比選潛在供應商,以充分適應當前政府對社會服務的廣泛采購需求。

此外,《競爭性磋商辦法》將“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這一以前沒有做出專門規定的內容,納入“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的范圍。一方面體現國家對科學技術生產力的重視,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解決部分科研項目供應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備“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方式采購的現實難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進一步明確:“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核心即是政府將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毫無疑問,大量的PPP項目也都會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在政府與投資人之間形成雙向選擇。

二是確立綜合評分法地位,將價格因素做必要限制

在“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過程中,只要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常常是按照價格從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圍順序,并以報價最低作為確定供應商的通行法則。盡管有時也賦予談判小組專家以其他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權利,但鑒于標準難以量化,為避免產生歧義或者公正性的質疑,以價格高低來衡量質量優劣成為潛移默化的規則。然而這種規則在服務市場領域,尤其是服務質量量化標準難以界定的情況下,“價低者得”評價體系帶來的不良現象即是無序惡性競爭,并且由于服務不同于貨物,除非采購人接受同一事項的不同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方才有可能進行比較從而做出較為客觀的評價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產生之后才會發現問題。

因此,《競爭性磋商辦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確立“綜合評分法”地位,限定價格權值(價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對“價低者得”慣例的顛覆,有效扭轉惡性競爭的局面,實質上是為政府獲取更優質服務建立制度保障。

三是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許不同

(一)對公告的規范――增加透明度

雖然和《非標采購辦法》一樣,“競爭性磋商”可以通過公告、供應商庫中抽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但對于以公告形式邀請的,《競爭性磋商辦法》對公告平臺應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以及公告必要內容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二)延長部分期間――創造平等且充分競爭環境

《競爭性磋商辦法》將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確定為不得少于10日。較之于競爭性談判所規定的3日,整整延長了7天,期間的延長意味著潛在供應商有更充分的準備時間,一定程度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供應商之間帶來的不公平競爭。類似的規定還有采購人或機構發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離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不少于5日,對此情形競爭性談判規定的是3個工作日。

(三)響應文件可以提前開啟――適應磋商準備工作的需要

對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時,響應文件應當何時開啟,此前的規范性文件并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人或機構不約而同比照招標方式處理,即競談會上在符合規定的供應商到場的情況下當面開啟。雖然《競爭性磋商辦法》對此也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條將“響應文件開啟日期和地點”規定為評審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以替代競爭性談判中的“評審日期和地點”,這非常細微的差別傳遞出的信號即是在競爭性磋商過程中響應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開啟的,其目的應當是為了適應采購工作紛繁復雜,以處理可能會出現的在某些知識點上采購方不如供應商專業的情形。

四是彌補部分制度縫隙

(一)擴大重新評審的范圍

《競爭性磋商辦法》將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規定為5個,即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競爭性談判此類情形只有2個。對此,一方面強化了采購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為評審的返工率提升買下了伏筆,執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對供應商的自律做出規定

《競爭性磋商辦法》不僅增加了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響應無效的處理機制。而且從此前單方面對采購方、財政監管部門的廉潔自律要求,擴大到對供應商的自律要求,規定磋商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此舉為采購方對違規供應商的負面評價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評審專家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公正評審的前提,一旦喪失了獨立判斷的條件,專家就成了附庸成為傀儡。《競爭性磋商辦法》增加了“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采購人、采購機構不得向磋商小組中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等提升獨立性的制度設計,另外還更為進步的賦予了磋商小組合法性審查權,即當磋商小組發現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有權而且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說明情況。

(四)進一步強調公平對待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辦法》規定采購人或機構可以視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磋商前答疑會,但是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以減少“量身訂作”等不公平現象發生。

八、房企參與實踐之四:社會投資人的選擇

如果房企參與的政府采購PPP項目中包含工程承包建設內容,如何選擇社會投資人,并解決由具有相應建設能力的施工企業可以直接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的問題,成為目前各方關注的焦點中的焦點。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一次招標活動將原本需要兩次招標采購的程序予以合并,當然其招標條件理應包括投資人選擇和承包人選擇兩個方面,此即通常俗稱的“兩招并一招”的做法。筆者認為,根據實踐,具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施工企業參與了相當數量的BOT類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如果將投資人的選擇與施工單位的選擇機械隔離,違背了市場的客觀規律,影響了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的積極性和充分性。

同時,需要研究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沒有采取招標的方式選擇投資人,而是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投資人,投資人中選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兩招并一招”的原理解釋合并選擇模式。比如,在選擇投資人階段,PPP項目實施機構在其競爭性磋商文件中將選擇工程建設施工企業的采購條件一并列明,并在相應評審方法中予以充分安排,是否可以在投資人中選后直接開展施工活動,無須另行招標選擇施工企業。

筆者認為,競爭性磋商的程序安排與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的最大區別包括了是否可以就實質性內容進行磋商談判的規則,故二者選擇中選人和中標人的路徑方法不同,招標法律的規制主要體現了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選擇的公正性和充分競爭的價值理念,而競爭性磋商的法律規制則主要體現了法律對于技術復雜和項目邊界條件無法確定項目實用性和競爭性的理念。

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如在競爭性磋商中采用綜合評分法,但是在磋商環節對于實質性報價、施工組織方案、工期等內容予以談判修正,是否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的PPP項目,其工程建設的價格、工期、施工組織已經成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其工期、質量和利潤等關鍵施工要素也同樣包含其中,因此通過對投資總額、合理利潤率以及效率指標的評價,即可將工程建設的問題一并予以總體評價,即使進行了相應的磋商,從招標目的和規則統一的角度理解,應當不影響整個采購活動的公平交易性。因此,從競爭性選撥的角度看,即使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兩招并一招”做法,應當可以理解為并未破壞PPP項目選擇投資人的基本法律原則。

筆者建議,基于法律規范的現實操作性,從合法與合理的角度出發,還是應當在今后的立法中作明確規定。有了法律的保障將加快推進PPP項目的落地和實施。不過當下,現實情況是,為了不觸碰法律底線,很多地方政府寧愿采用更為保守的方式,即全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篇4

中圖分類號:C3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下,我們國家的大型水電工程主要部分的工程合同基本上都由國內的有關水電施工單位共同進行中標履約。這些聯營單位往往是密切聯營的方式實施管理的。緊密型聯營體逐漸變為當下水電工程承包時常競爭力最大的主體。本文針對聯營體章程結構內的材料、設備、雇員、分包和財務等詳細運作管理進行有論述。

1緊密型聯營體的理念和獨特優點

1.1緊密型聯營體的理念緊密型聯營體就是按照一級對外、一級核算、二級管理模式所組建的履約產業活動單位。具體地講,一級對外是指對業主和監理等外部與履約相關的事務由聯營體負責;一級核算是指僅設立聯營體一級的核算制度;二級管理是指聯營體分聯營體和作業層二級管理層次,聯營體直接對作業層和分包人進行管理。

1.2緊密型型聯營體的獨特優點

1.2.1有利于發揮聯營各方的獨特優點聯營各方都有自身的強項和弱項,而水電工程對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的要求又很高,特別是隨著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用,施工越來越專業化,施工中科技含量會越來越高,只有緊密聯營才能發揮各自的獨特優點。

1.2.2有利于制止惡性競爭和迎接入世挑戰上世紀oo年代以來,我國水電工程承包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行業整體經濟效益不斷滑坡;同時隨著國際承包商國民待遇取得日期的臨近,必將對我國的水電建筑市場形成沖擊,以聯營體進行競標和履約是制止目前惡性競爭和將來迎接挑戰的有效手段。

1.2.3有利于增加發包人的認同感發包人總希望將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化小,并有比較多的、有能力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且便于及時地貫徹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指令,這樣履約就有了更大的保障,聯營正好滿足了發包人的需要,大大增加了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認同感。

1.2.4有利于節約管理費用和提高履約效率由于緊密聯營不存在工區中間管理層,大大節約了管理費用的支出,可充分發揮聯營體項目經理部雇員的作用,并且能夠及時地將發包人、監理人和聯營體決策層的指令直接傳達至作業層,全面提高履約效率。

2緊密聯營體章程

2.1總則總則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聯營目的、成員及其股份、名稱、經營性質和方式、核算與結算方式、注冊資金及其比例分配。

2.2組織機構設t及職貴董事會是聯營體最高的權利和決策機構,對項目經理部具體履約實施領導和監督。董事會由聯營各方按相應的股份出員組成。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括:制定或修改聯營體章程;任免和考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三總師、監事會主席,并確定他們的權利和責任;審核聯營體營業計劃;制定聯營體年度財務決算方案;制定聯營體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審定流動資金的年度計劃和有關重大借貸款事宜;確定聯營體有關雇員管理、設備折舊和費用返回等管理辦法;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總會計師年度會計決算報告;宣布聯營體解體;需要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2.3其他違約責任:聯營任何一方不按聯營章程和運營管理制度履行義務,由此影響項目履約并造成損失;或不履行所約定的責任,在收到項目經理部的書面通知所規定的日期內仍未糾正或不履行職責,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賠償聯營其他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聯營體成立及解散日期的規定等。

3聯營體運營管理

3.1基本原則聯營體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以總經理為首的項目班子根據聯營體章程確定的原則對履約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并對董事會負責;履約所需的各類資源由項目經理部統一配置和動態管理。

3.2材料管理材料管理分材料采購管理、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

3.2.1材料采購管理材料費(含配件)是施工成本的最主要組成部分,材料的采購(特別是三大主材)是控制成本和增加效益的重要途徑。聯營體的大宗材料應實行公開招標,評標結果應經董事會審批。

3.2.2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表現在:一是建立材料核算制。制定材料物資的收發、領退,以及不同核算主體之間的內部轉移具體核算辦法,其中作業層的材料消耗應按項目經理部根據中標價和施工實際情況調整后的材料消耗量進行承包或責任考核。二是規范材料使用。建立嚴格的施工工藝流程規范和現場材料的管理制度,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三是嚴格材料質量控制。按合同要求建立材料質量控制制度,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流人施工現場。

3.3設備管理設備管理分投人管理、采購管理、使用管理和進退場管理。

3.3.1設備投入管理設備是履約的重要保障。項目經理部根據投標時承諾的設備配置計劃,結合監理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年度施工計劃,并充分考慮到施工過程中的變數,提出設備需求總計劃和年度計劃,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各聯營方投人設備作為資源投人。項目經理部按董事會批準的計劃,并結合工程施工的實際進度,向聯營方提出設備分期分批進場清單和工作安排計劃。

3.3.2設備采購管理項目經理部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設備采購權利進行嚴格的規范,并根據設備的價值確定相應的決策主體,任何部門和雇員不得越權進行采設備購活動。

3.33設備使用管理項目經理部制定設備使用的具體細則,并針對一些大型、專業和價值高的施工設備還應制定嚴格操作規范,施工過程中由相應的部門予以監督。設備由聯營體進行統一投保,在設備使用階段發生投保范圍內重大機械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聯營體承擔;保險外的責任事故損失由相應的責任主體承擔。

3.3.4設備進場和退場管理各聯營方必須按經董事會批準的設備計劃及時地組織設備進場,設備退場應根據項目經理部的要求進行。設備進退場費用的確定不受實際運距長短影響。

3.4雇員管理項目經理的領導班子由聯營各方協商推薦,由董事會任命。履約所需其它雇員主要由聯營各方向聯營體輸人。項目經理部應確保聯營方以外的雇員不得高于一定比例。項目經理部制定的雇員和薪金管理辦法應報董事會批準。

3.5分包管理項目經理部應充分利用分包轉移主合同中部分風險,并確保這種轉移不會誘發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分包主要是利用分包人的獨特優點去履約,分包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招標階段項目經理部制定分包工程招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年度分包計劃,報董事會批準,在實際執行中,應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管理辦法應明確堅持公開招標和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隊伍的原則,并要求參與投標的分包人各類證照齊全有效,業績符合分包工程的需要,能力足以履約。

3.6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包括資金管理、成本管理和財務決算。

3.6.1資金管理包括資金的來源、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聯營體的運作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聯營各方按比例投人的資金、從聯營方借人的資金、工程結算的資金、向發包人的借款和工程預付款等。聯營體資金來源管理要根據使用成本來選擇資金,盡量確保工程款能夠及時收回;管理費用支出部分應實現全面的剛性預算管理;重大的借款和資金支出要接受監事會監督,同時必須向董事會提交方案,董事會批準后才可進行。

3.6.2成本管理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控制中心,應以合同中施工成本為依據,并對其進行綜合評價和單價平衡,以調整后的可行價作為實際施工成本控制的標準作為控制標準值。項目經理部應制定具體的承包(或稱“責任”)管理辦法,將考核中具體控制指標落實到基層每一個作業隊和雇員。除做好材料管理工作外,項目經理部還應注意:一是健全可行的統計和會計原始記錄制度。二是將成本控制與合同管理結合起來。各基層的核算主體根據其負責工作面的施工情況,填寫施工日報,通過日積月累生成供索賠和成本核算使用的大型數據庫,為合同管理部門和成本控制部門提供最重要的原始依據。

3.6.3財務決算項目經理部負責制定適合本項目的具體財務管理辦法和決算制度,按季、年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有關會計報表和會計資料)。季度會計報表報送聯營體各方,年度會計報告公布前須經董事會審核批準。聯營體各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和盈虧原則上按股份比例納人聯營各方的財務決算。項目竣工決算根據總的盈虧情況按股份分享利潤或承擔虧損。項目經理部的所有會計活動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3.7其他管理緊密型聯營體其他管理,如施工技術、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索賠管理、科技創新、消缺和竣工結算管理等,與其他類型項目管理模式的差異性并不明顯,本文不再探討。

4結語

目前,緊密型聯營體在運行當中也逐漸顯露出很多的矛盾:

篇5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招標采購行為,確保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提高招標工作效率,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非采購實施單位所能預見或非采購實施單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或公司緊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三條

公司招標活動根據項目規模和特殊性可實行前置性評審管理,由招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成立招標活動評審專家組對招標項目范圍、內容、金額及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評價并確定是否需對擬招標項目開展造價咨詢工作,審核通過的,方可進入公司招標流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以招標方式進行的工程、貨物與服務采購活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公司X部為招標管理職能部門,履行下列招標管理職責:

(一)擬訂招標管理辦法;

(二)對實施單位要求采用邀請招標采購的方式進行合規性審查;

(三)組織公司采購實施單位等確定貨物、工程或服務邀請招標的邀請投標人;

(四)組織公司招標文件審查,督促指導項目具體實施單位安排現場踏勘、標前會等;

(五)協同有關部門對招標中的投訴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主持或委托招標機構主持公司招標項目開標、評標;

(七)審查公司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評標結果公示、中標通知書,督促指導采購實施單位辦理合同談判與簽署手續;

(八)負責公司招標業主代表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負責招標項目熟悉招標項目情況的業主代表的選取;

(十)其他招標采購管理職責。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標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涉及工程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查把關;

(二)根據需要配合派出人員作為業主代表參與評審;

(三)對相關工程合同的簽約進行審查;

(四)主持工程項目的驗收活動;

(五)其他招標采購管理職責。

第七條

采購實施單位在公司招標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或相關單位)及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二)協助招標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文件審查,具體負責安排現場踏勘、標前會等;

(三)協助招標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組織招標項目開標、評標;

(四)負責發起擬訂、辦理招標工作流程中的各類網上審批流程;

(五)負責具體組織合同談判與簽署工作;

(六)其他招標采購管理職責。

第八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在公司招標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招標工作相關招標文件與招標程序的法律風險防范,確保招標活動合法合規;

(二)對招標過程中出現的投訴或違法違規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三)負責處理招標工作相關的法律糾紛的訴訟、仲裁。

(四)其他招標采購法律風險管理職責。

第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在公司招標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各責任單位在貫徹執行公司采購管理制度與招標管理辦法的情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是否按程序簽訂各類經濟合同情況;

(三)負責監督查處招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受理招標工作中的投訴和舉報;

(五)其他招標采購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責范圍,配合招標主管部門和采購實施單位共同做好招標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標的適用范圍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及規模標準的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新建、改擴建等施工安裝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X萬元以上;

(二)物資、設備(含備品、備件)及材料采購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X萬元以上;

(三)勘測、設計、監理、咨詢、運行管理委托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X萬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符合上述情形擬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由采購實施單位在提交擬招標項目實施方案時提出申請,招標主管部門審查后,經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三條

必須招標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進行招標:

(一)公司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包括運行維護、安全監測、水土保持、綠化養護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擔;

(二)公司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公司下屬全資、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業具備相應資質且能夠提供設計、施工、材料設備或咨詢服務的,可以直接發包給相應企業;

(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緊急項目;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四章

委托招標與機構的產生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委托招標機構時,應當從公司建立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庫》中采購招標服務供應商;其中:

(一)預計招標費在X萬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由招標主管部門在邀請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派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從公司招標機構名錄庫中根據機構的業務擅長直接選取產生。

(二)預計招標費在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由招標主管部門按照公司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采用詢(比)價、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產生。

第十五條

委托招標機構產生后,由招標主管部門提出請示,報經分管領導審批決定。

招標機構確定后,由招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公司與招標機構的委托合同簽署事宜。

第五章

招標文件編制及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編制工作由采購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單位根據招標計劃和時間要求,按初步設計及招標設計批復內容或公司招標批示內容,組織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和招標機構開展招標文件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采購實施單位應當在計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日期X日前送招標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隨招標文件報送本標段招標工作計劃(含分項概算、擬招標公告時間、發標時間、現場踏勘時間、開標時間等)及其它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

招標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工作計劃組織專家及有關單位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主要包括:招標公告、投標人資質要求、招標范圍、商務條款、合同條款、特殊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等,審查會應形成紀要或意見。

采購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會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經招標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報公司分管招標工作的領導批準后進行招標采購。

第六章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根據項目要求在公司或有關行政管理機構指定網站并接入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公告。招標公告至發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間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條

采購實施單位提交的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經審核通過后,應當發起“招標公告網上審批流程”,由招標主管部門審查,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總經理審批簽發。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及概況、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計劃安排、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招標文件(含評標方法和標準);機構名稱及聯系人、聯系方式;公告的時間和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實施單位應當在招標主管部門的組織下,事先從公司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庫》內選取

X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有參與投標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單,并發起“投標邀請書網上審批流程”,由招標主管部門審查、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由總經理審批簽發。確需選擇《合格供應商名錄庫》以外的供應商作為邀請投標人的,應當按照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從《合格供應商名錄庫》內選取或另行批準的供應商不得連續參與公司招標采購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或邀請投標人名單經審核批準后,由招標主管部門或通知招標機構招標公告或向有關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七章

發售招標文件與投標人資格初查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委托招標機構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招標文件發售時,公司或招標機構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的要求初步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不符合投標人資格的,不得出售招標文件。

第八章

現場踏勘及標前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要求采購實施單位組織潛在投標人召開標前會或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是否召開標前會及現場踏勘,及其召開的時間、地點應在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招標文件中載明。

現場踏勘、標前會應參加的單位為:招標主管部門、采購實施單位、設計單位、招標機構和潛在投標人。公司不單獨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二十六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公司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參與評標的業主代表選擇

第二十七條

公司派出參與評標的業主代表由招標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性質和專家特長,從公司建立的業主代表評標專家庫中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中選取;公司專家庫中沒有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的,可以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由招標主管部門與采購實施單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包括公司外部專家)作為業主評委。

第二十八條

公司業主代表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被選取作為業主代表參與評標的,可以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第二十九條

招標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招標業主代表評標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定期對專家庫名單進行復核、補充或更新,并報公司分管采購的領導審批。

第十章

開標、評標與評標結果的公示

第三十條

開標由招標主管部門主持,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和時間公開進行。

公司委托招標機構的,可以由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程序在指定地點和時間主持開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臺提供的場所之外組織開標或者評標專家全部為公司內部專家時,由招標主管部門邀請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派員監督,是否派員監督,由其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全部為公司內部專家時,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評標前集中,由主任委員或公司派出的業主評委組織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派員監督時,應宣布評標紀律。

第三十三條

評標結束后的X日內,采購實施單位應當發起“評標結果公示網上審批流程”,由招標主管部門審查,經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審批簽發,在招標公告的相應網站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時間應不少于

X個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標與合同簽訂

第三十四條

公示期間相關監督監察單位未有投訴受理,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中標人,采購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定標網上審批流程”,由招標主管部門審查,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總經理審批簽發。

第三十五條

招標主管部門根據總經理的定標簽況,負責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六條

采購實施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內或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X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約定,辦理公司和中標人之間的合同簽署。如確有需要,可簽訂補充協議。若因中標人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由公司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其他中標候選人中按名次重新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招標機構應在簽訂合同后X個工作日內,通知投標人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

公司收取投標保證金的,由招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及時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二章

招標采購紀律及違紀處罰

第三十八條

篇6

非經營性市場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是改變一個城市市容市貌的途徑,是提升城市功能,方便人們生活,提高人居環境質量的有力手段。近些年,隨著我國很多地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也需要進行配套建設。然而,這些非經營性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大筆的資金,在不同程度上,會給地方財政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應創新非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模式,滿足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緩解地方財政的困難。

一、非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融資現狀

當前,非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由于資金缺口大,需求緊迫。不同的地區采用不同的融資模式,其主要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財政融資

財政融資是指當地政府財政撥款用于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由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是民生工程,是為完善城市功能而配備的,屬于公共事業建設,因此,由國家無償投入資金進行建設是項目進行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

財政融資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這種融資方式在近些年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被廣泛的采用。但是,這種融資方式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受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穩定,處于較高的水平,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進行資金投入則是有可能實現的。如果地方財政緊缺,收入不穩定,一直處于入不敷出的狀態,再拿出一部分資金進行市政基礎建設則顯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受財政支出的影響。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用于地方財政支出,除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財政支出外,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地方財政支出,如果,地方財政支出龐大,與地方財政收入不成正比,勢必會對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產生影響。如果地方政府為了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而傾盡過量的財力,則地方財政會面臨很大的風險。

2、貸款融資

貸款融資是指由當地政府出面,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再由地方財政將貸款本息還給金融機構。貸款融資也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很多地方財政受多方面元素制約,一時很難拿出充足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所用資金。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補足建設所需要費用。

貸款融資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常用融資渠道之一。但是,金融機構貸款給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第一,金融機構考慮到貸款的風險性,一般傾向于向營利性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而非營利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由于沒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是金融機構不愿意投入的。第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是償還貸款的根本保障,但是,很多地方財政收入不穩定,收入少開支大,貸款償還能力不強,降低了金融機械貸款的積極性。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財政融資渠道還是貸款融資渠道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融資渠道不暢通,就制約基礎設施建設進程。因此,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步伐,首先就要改變當前的融資問題。

二、改變當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環境的措施

1、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由地方政府的發起,無論是哪一種融資方式籌措到建設資金,最終都是由地方財政來“買單”的。因此,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改變當前融資環境關鍵所在。現在的一般狀況是,地方政府很難通過財政支出完備整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所有資金,那么,政府就應積極的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發揮市場的資源分配功能,在資金籌措上做到保障工作。地方政府實現保障的功能,就要擔當起紐帶和橋梁的作用,合理的協調建設項目的各方合作,對于建設項目的融資需求及時的進行解決。同時,地方政府還應根據自己的財政收入,合理的計劃基礎設施建設,做到短期項目與長期項目配合進行,資金投入大,與資金投入少的項目,交替進行。避免基礎設施建設的脫節,或是一哄而上,擾亂政府財政支出計劃,讓地方財政面臨更大的風險。同時,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將項目建設的有關問題進行公議,科學的設立合理的決策程序,實現項目建設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公開化、規范化。

2、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設

政府采購制度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基調設施的采購費用在項目建設費用中所占比例最大。因此,完善政策采購制度建設,可以在基礎設施采購過程中,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發揮政府的杠桿調解作用。因此,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完善需要設立專項法規,出臺采購管理辦法,并對實行的細節進行明確的描述與引導,盡量減少政府采購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減少交易成本。保證采購制度的執行,還應建立采購監督機構,有效的約束采購行為,監管政府采購的全部過程,對政府采購業務進行管理,并協調采購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采購監督機構用于監督政府行為,為了形成健全的采購機制,還應設立采購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的采購工作過程中涉及到的協議的簽署,采購活動的進行等。

3、吸取多方經濟力量

在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地方財政與金融貸款為主要的融資渠道,由于二者不同的程度上都具有某些欠缺性,因此,在資金的籌措上,應創新融資方式,吸取多方的經濟力量,加入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力量中來。對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由項目開發公司融入建設資金是相對可取的方式。項目開發公司獨立于地方政府,受市場機制影響,以追求經濟收益為目的,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發公司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可以由公司負責一部分前期的資金來源,隨著項目建設的進程,政府再向項目投入資金,或是償還項目公司的資金。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機構應加強項目質量檢查,與項目開發公司多溝通,多協調,避免由于項目質量問題,至使資金延付的問題出現。由項目開發公司負責項目資金的籌措,是很多城市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常用方法。

非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的配套建設,任何一個城市的發展與建設都離不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然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短缺,是很多地方政府很難攻克的難題。解決其融資問題,就要拓寬思路、大膽創新,在細化、規范化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的同時尋求新的融資渠道。

參考文獻:

[1] 王英杰. 利用市政債券為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初探[J]. 中國電子商務.2012(18)

[2]徐力. BT項目融資方式在鹽城市市政交通工程建設中的應用[J]. 考試周刊.2012(59)

篇7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不可再生資源。為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有效利用,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不斷增加水利項目資金的投入,加強水利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新疆而論、水資源短缺已嚴重制約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水資源問題,把水利基本建設提升到與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地位,多次指示:水資源不足、已經成為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要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科學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要把大規模發展節水灌溉作為一項革命性的措施抓緊抓好。

隨著水利基本建設投入的不斷增加,國家及社會各界對于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越來越重視,并出臺了一列制度,如《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體系。

水利建設項目類型比較多,涉及各類水庫建設、城市防洪渠道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及中水利用工程、城市巷道排水工程、農村人畜飲水安全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專項工程等。同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還有建設周期長(多數工程跨年度施工)、資金投入大、建筑群體種類多、地理氣候影響因素復雜、分布廣等特點,項目管理難度大。近年來水利工程投入量大,項目分布廣,有些基建財務從業人員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對工程項目的組織、管理程序認識不足,在項目建設實踐工作中,財務人員的參與意識弱,簡單定位在記賬員的角色,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環節嚴重脫鉤。加上水利項目大多跨年度施工,分部工程較多,項目管理難度較大。因此財務人員首先轉變觀念,認真學習相關工程知識的基礎上,勤學多問,積極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把握工程進度,跟蹤項目工程進展,現場的勘察,參與項目的施工、分部驗收、竣工驗收,有的放矢的管好項目資金。在實際項目的建設中,除了嚴格遵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管理審核項目資金的使用,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一套規范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有利于降低耗費、風險,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投入與產出、速度與效益的最優化。工程的如期優質完工,投入運行,不僅有著直接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首先,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實行代建制;對于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格執行《水利基本建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實現對項目資金運動全方位監督的內控制度,包括內部組織的建立與協調,資金流轉的環節、程序、以及審批方法等,保障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效率。

二、政府投資水利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組織工程項目、貨物采購等一系列招投標活動。

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剔除不適合承擔招標工程的投標申請人。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禁止轉包工程呼違法分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對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做出變更,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根據概預算和建設管理的需要采購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遵循規范有效、公開公平、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規范單位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水利工程項目財務建立相關帳務的第一步,做好工程項目資料的前期收集準備,嚴格執行發改委批準項目概算。基建財務核算也要了解工程建設的一般程序,按工程概算建設內容設置相關各級明細,不可隨意增減。工程進展的每一步,財務信息都可以清楚地與工程概算對應比照,從而知道項目的具體執行中,概算的調整、超支和節約,并為最終工程造價審核和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奠定良好的基礎。

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每年的年初轉賬時,將基建撥款的明細“本年度以預算撥款”結轉“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對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來說,資金被人為的分成以前年度撥款和本年度預算撥款,我們把資金按工程項目核算,更看重項目累計投資完成額和累計資金到位情況,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更好的調度和使用資金。人為將到位資金分年度核算,實用意義并不大,反而不能體現會計信息的明晰性,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有爭議,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簡化明細或通過報表補充信息披露累計完成投資額和實際資金到位情況。

四、由于水利項目分部工程多、跨年度施工,我們在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賬、日記賬外,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輔賬薄是必要的。

如在合同管理方面,針對分部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合同、拆遷補償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質監合同等分別歸類、編號,并及時登記各類相關合同名稱、合同乙方、合同金額、歷次支付紀錄、累計支付金額、工程形象進度。作為財務支付的備查薄,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工程的到位資金、支付金額、合同的履行和工程項目進展情況。

同樣,對保函、保證等重要財務資料和往來款項等也可根據需要建立備查薄。隨工程項目的進展,不斷更新信息,關注執行變動情況,可以最大限度防止財務風險、合同風險的發生。

五、工程款結算的審批與結算票據的審核,每一筆款項支付都必須經過工程技術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批。

合同款項支付時,收款單位及銀行賬號要與相關合同內容約定一致,如有變更,需經過原合同單位及法人簽署書面文件委托方可;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簽證;預付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取得銀行預付款保函及監理工程師簽證的支付申請后方可支付;建安工程發票一般要取得施工所在地稅務發票;各項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金額大小寫一致,付款憑證要求加蓋出票單位專用印章;不得用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

按照資金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80%時,停止撥付資金,待工程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后清算。同時,建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建 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不得挪用。財務部門要對項目的資金全過程實施監督,跟蹤項目工程進度,現場的勘察,參加項目的施工、分部驗收、竣工驗收,確保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范、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六、建設單位不能隨意擴大待攤投資的開支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各種非法的收費、攤派不得計入投資成本。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工程進度安排,編制年度費用支出預算,通過預算進行事前的預測與控制。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不得突破項目概算按工程規模分檔費率計算的總額控制數。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施工現場津貼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建設單位管理費不能預提,除竣工驗收費用可按規定預計納入建設單位管理費外,其他費用必須分年度據實際發生列支。

七、政府投資水利項目建成或投產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并以市財政部門核實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單位應在依法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并經項目主管部門初驗后報市發改委組織驗收。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3個月內必須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篇8

為保證正常的經營和發展,一個企業必須擁有適量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好比企業的血液,舉足輕重。近年來,營運資金管理成為企業管理活動的關鍵環節,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在一家國有控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財務部門供職五年有余,一直從事財務管理工作,對企業的運營管理、財務管理有了一定的實踐和理解,擬結合實際工作經驗談一下對營運資金管理的體會和認識。

一、營運資金管理實踐

營運資金管理是對企業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的管理,從會計的視角看,營運資金是指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凈額。如果企業的流動資產等于流動負債,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是由流動負債來融資的;反之,如果流動資產大于流動負債,則與此相對應的“凈流動資產”要以長期負債或所有者權益的一定份額為其資金來源。受國內外復雜的經濟環境影響,筆者所在單位資金壓力日趨增加,財務費用居高不下,嚴重侵蝕了公司利潤,營運資金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公司結合實際,逐步開拓營運資金管理思路,助力健康、可持續發展。

1.確立了營運資金管理內容:涉及資金計劃管理、信用管理、應收賬款管理、采購管理、經營性現金流管控等各個環節。

2.確立了營運資金管理中長期目標:設計并逐步建立營運資金管理體系,結合集團公司的信用管理要求,推進本公司下屬各單位信用管理框架的搭建,結合信用管理,完善了應收賬款管理規范,將原有的應收賬款單一管理,延展到結合客戶信用管理,確認應收賬款事先、事中和事后管控,為進一步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據和基礎規范。

3.確立了營運資金管理多維度融合:提出了銷售鏈和采購鏈有效結合的管理方式。建立并《信用管理政策指引》,搭建了信用管理框架體系,制定客戶信用管理及供應商信用管理政策,并制定《應收賬款管理辦法》,將客戶信用與應收賬款管理有效融合;制定應收賬款、存貨、經營性現金流限額考核與專項考核激勵措施等,不同程度的奠定了營運資金管理的基礎。

二、營運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雖然在逐步搭建并完善營運資金管理體系,但是總體營運資金管理水平不高,而且各單位之間差異很大,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1.各管理職能、經營單位對營運資金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把它當作財務部門的職責。銷售、采購及商務管理與財務方面的管控銜接不暢,經營單位把精力集中在自身經營指標的完成上,不從公司全局出發,造成不配合甚至抵觸。

2.為適應外部市場的變化,公司產業結構及組織架構的調整,增加了營運資金管理的難度。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調整及優化稍有延遲或不足,必然對業務產生影響。

3.外部融資渠道仍需拓展,造成某些時期出現資金缺口,資金支持不到位。

4.整體營運資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考核和激勵措施還要完善,經營單位及職能部門的積極性不足。

三、營運資金管理方法

結合以上分析,對如何加強營運資金管理談幾點建議:

1.完善制度建設,明確職責和業務流程。

緊密圍繞各時期的營運資金管理重點,建立并完善包括信用管理、存貨、應收賬款、現金、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一系列的控制制度,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要及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懲處。

2.加強全面預算管理,合理進行資源配置,強調全員參與、全程控制。

提高全面預算管理水平,做好年初預算的編制、預算的執行管理工作。營運資金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全過程,涉及多個環節、多種要素,管理鏈條長,管理壓力大,因此,要合理進行資源配置,控制成本費用,開源節流、降本增效,并將以財務管控為主轉變為全員參與,將事后治理轉變為事前和事中控制,增強財務職能與經營職能、其他管理職能的協調性。

3.從考核激勵中要效果。

采取正確合理的績效考核方法,除了激勵銷售合同的簽訂,更要督促回款及供應商信用,減少資金風險。同時,嚴格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的審批,確保真實的銷售和合理的采購。提高資產周轉效率,控制存貨、應收賬款規模,提高經營性現金流,堅持“現金為王”的管理思想。

4.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集團化管理模式的優勢。

采取一體化事業部等集團化管理模式,利用集團公司管理進行產業協調、資金集中管理、稅收籌劃等,提高競爭力。關注公司整體經營資產的品質、占用資金的流動性和流動效率,消除流動資產不流動、固定資產無故閑置的現象,適時調整與優化財務結構,使現金、應收賬款、存貨之間的結構趨向合理化,使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及其他短期債務之間趨向合理化;使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間的比率、企業長期資產與流動資產、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權益資金等之間比率關系趨向合理化。同時,通過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將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有機集成,從而更合理的配置企業資源,加速流動資金的循環與周轉,減少流動資金的占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

5.加強財務專項分析,防范營運資金風險。

設計財務指標體系,進行財務風險預警,全面評價整體經營風險及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財務指標主要有:(1)反映經營性現金流的指標,如現金流與收入關系的指標、現金流內部結構比率的指標、現金流量與債務關系比率指標、現金流與利潤關系的比率指標、現金流增長狀況的指標等;(2)反映公司業務的經營損益變動趨勢指標,如銷售增長率、成本費用增長率、營業凈利增長率等;(3)反映企業營運能力的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等;(4)反映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等;(5)反映企業融資再融資能力的信息,如企業資本結構、資產分布、資產質量與資產安全等。

6.提高資金管理水平,做好資金的籌措和運用。

提高外部融資能力,降低資金成本,為公司業務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要積極拓展融資渠道,擴大籌資模式。除了積極爭取銀行授信,使用傳統的銀行借款之外,可通過銀團貸款、發行公司債券等,長短期融資相匹配,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此外,可采取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工具,以及增發、重組等多種資本運作方式,申請政府項目獲取政府補助等手段。

做好資金使用計劃,控制資金占用,對于對外投資或購置重大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一定要經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嚴格審批,以免對外投資或購置長期資產項目不能在短期內形成收益,使現金流入長期滯后,從而造成營運資金不足。

7.圍繞企業目標,制定財務戰略,提升財務價值管理水平。

企業是圍繞一定的經營目標來展開投融資的,營運資金管理應圍繞企業經營戰略、投融資戰略進行長遠規劃和階段安排,對其中的風險與收益權衡應置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下考慮。要圍繞企業目標制定財務戰略,加強財務管控,避免短視性、被動性及習慣上的靜態管理。

以集團化的財務管控為基礎,以價值型財務管理為核心,持續推進從會計核算到價值創造、從基礎服務到決策支撐轉型,健全價值型集團化財務管理體系。發揮財務對公司戰略推進和業務發展的決策支持與服務功能,使財務成為業務發展的最佳合作伙伴,成為價值創造的重要驅動力,成為幫助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1]王燦.國內集團企業營運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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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279-02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重點工程規模快速擴張,基本建設項目逐年增多,加之項目資金流量大,專業性強,權力集中,基建領域也成為財政監管的控制重心。而大部分基建單位在項目管理上不夠重視,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招投標制度不健全、運作不規范等問題。本文通過詳盡的分析,對如何加強基建財務管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有效地管理運用資金、進行內部控制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

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投資決策和內部控制方面。(1)投資決策上存在缺陷。總體規劃和長期發展規劃有待完善,特別在可行性論證和決策上,缺乏細致的調研,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階段對基建項目在短期內發展預見不足,一些項目建設為了盡快取得立項和可行性研究批復,投資規模報小建大,規模控制不力使得工程項目中“三超”現象普遍存在。(2)項目立項時間較長,建設工期失控。個別建設項目在上級立項批復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或工程監督管理不善,項目一拖再拖,成為“馬拉松”工程。(3)對資金使用效益的監控力度不夠。由于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大部分為非經營性項目,政府財政為資金籌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這樣更容易導致基建部門對基本建設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尤其是一些臨時成立指揮部的項目,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上更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獎懲措施不完善、不落實。(4)部分建設單位基建管理機制不健全,人員分工與職責未落實。對超概算項目沒有進行事后績效評價和人員獎懲制度;沒有配備專職基建財務會計和專業的工程管理人員;沒有在內部執行互相稽核制;基建檔案資料不全,內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規范。

2.基建項目招投標及采購管理方面。(1)基建項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現象。招投標對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投標的標準中規定:對50萬元(市級)以上的主體工程、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規定必須進行招標,對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在30萬元(市級)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往往突破招投標規定限額。(2)基建單位采取各種方法規避招投標。如少計工程量、壓低造價等方式規避招投標,然后在施工中以增加工程量或變更工程設計來追加工程量,或者借口項目工期緊,改公開招標為議標、邀標、指定招標,將工程發包給有關系的施工單位,搞假招標,從中謀利。(3)招標人員職業素質有待加強。在實際招標過程中,對招標單位、投標單位資質、評標人員資格審查不嚴格,不按規定程序選擇隊伍,甚至陪標、“轉包”,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

3.工程監理及合同管理方面。(1)合同條款不完善,項目變更存在漏洞。由于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長、工程價值量大、工程變更多,以致施工合同普遍存在內容不完善、施工單位“算計”建設單位等問題。(2)部分監理機構和人員素質不高,對施工質量不負責任,往往按照施工單位的要求隨意簽發變更簽證,增加投資。(3)建設單位對監理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評審和監督不嚴格,賦予監理單位的權力也不夠,有些單獨大型修繕、裝飾等工程沒有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4.財務管理方面。(1)基建項目資金來源使用不合規。個別建設單位擠占公用經費,將基建費用列支在行政事業經費中,或在基建專戶里列支行事單位費用,基建款項沒有做到專款專用,或未經批準使用其他項目結余資金、使用借款墊付基建款項。(2)缺乏經驗豐富的基建財務人員。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一般對基本建設方面的知識掌握較少,在實際中存在未按基建項目進行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設立賬戶進行財務管理、工程明細項目核算列支未細化、零星工程未按明細核算入賬等情況。財務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時主要是依據財務制度辦事,由于對工程計量與進度環節的不熟悉,單純從財務制度上審核各項開支,難以有效控制工程造價。(3)基建財務核算體系不健全,支付工程款審核把關不嚴。特別是未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的基建項目,存在違規使用現金支付大額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時沒有開具正規的稅務發票、無工程進度報告直接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約定條款支付工程款、或記賬憑證附件不全等問題。

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操作出現偏差。現行的經費來源已從過去的單一渠道轉化為多渠道、多方位的籌資,包括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科研經費、自行貸款等,但與之相應的監管機制未得到有效的實施,另外,個別基建法規要求不明確、不一致、操作性不強。

2.缺乏基建管理的專業人才。基建工作相對程序復雜,法規政策性強、涉及領域廣,缺乏擁有豐富專業技能和經驗的人員,難以使項目管理科學化、財務管理規范化,不少基建單位往往會聘用一些臨時技術人員,實際上因為薪金待遇問題,存在很大的不穩定性。

3.內控不力,基建管理執行力欠佳。建設單位的內部各個部門管理分工職責不明確,在上項目、跑批文、要資金上積極主動,而在財務核算、工程管理和監督檢查方面相對松懈,部分環節失控。

4.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紀檢、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種廣泛的監督渠道基本能夠發揮作用,但由于基建管理專業的特殊限制,監督實際上也存在著“不到位”的現象。首先是專門監督弱化。由于有些紀檢審計人員對工程技術及預決算等方面并不在行,盡管他們也全程參與項目建設,但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其次是群眾監督淡化。群眾中對于基建領域的腐敗行為議論很多,但由于不能深入其中,從而很難發現問題的癥結,監督不能到位,造成問題屢查屢犯。

四、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對策措施

1.加強管理和監督,強化內部控制意識。(1)嚴格落實立項審批程序和標準,從源頭上對總規模控制。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誰決策、誰負責”的投資體制。(2)加強基建管理人員業務學習,重視項目建設的管理。加強建設單位基建管理人員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建管理專業知識和工作程序的力度,增強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執行法規制度自律意識,進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3)建立嚴格的內部經濟責任制,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建立有效的獎懲措施。

2.規范招投標采購制度,健全監督機制。(1)規范采購行為,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法規和采購管理辦法。基建項目按規定實行集中采購管理,做到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合規合法,對達到規定標準的采購必須實施招標。對一些不需進入招投標中心的,基建單位可自行自主招標,并對招投標的工作程序、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在制度上堵塞各種漏洞。(2)健全基建項目監督機制,加大違規問題查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對違規建設項目進行處罰和通報,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確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規。

3.實行合同管理和項目跟蹤審計制度,嚴格資金管理。(1)實施基建工程“全過程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加大指導和審計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聘請項目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跟蹤審計,并貫穿于基建項目立項、開工建設到竣工等各個階段,特別對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設計變更、隱蔽工程驗收、暫定材料認價、竣工決算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審計。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審計監督與評價,有效控制防范風險,減少或避免違規問題和損失浪費問題的發生,確保工程質量。(2)嚴格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中標后要及時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中尤其要明確規定按照工程進度支付資金、設計變更的計算方法等關鍵性條款。

4.加強基建財務管理,修訂和完善相關基建管理辦法。(1)重視基建會計人員配備和會計基礎工作,健全財務管理核算體系。(2)加強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投資效益。通過各級會計核算中心或委派會計對建設項目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嚴格審核,有效的防止建設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3)定期組織基建會計知識專業的培訓,及時更新知識體系。(4)建議上級主管機構制定或修訂基建管理辦法,并結合地方實情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增強日常基建財務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強監理工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1)充分授權,發揮監理主導作用。為了充分發揮監理作用,應積極向監理授權,在施工過程中的“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都授權監理單位執行。(2)明確關系,加強管理。建設單位在給監理授權的同時,應注重對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重點是對監理單位的資質和監理人的素質進行全面考查和審核,優選監理單位及人員,使監理資源配置適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要求。(3)制定監理獎罰制度。建設單位針對監理工作,應定期進行總結評比。對科學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認真、負責、嚴格工序驗收、監理效果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差的單位進行處罰,以此來激勵各監理單位更加積極、主動地投入到工程管理中去。

6.嚴把工程變更簽證關。(1)制定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明確變更簽證應遵循的原則、程序以及變更的審批、變更的時限等。(2)把好變更簽證關,控制工程成本。嚴格執行簽證制度,防止人情簽證現象的發生。大的變更內容要經過設計部門出具變更通知書,小的變更內容要經過甲方代表和項目監理簽字認可,特別是針對三邊工程(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更要加強審查。(3)認真檢查變更項目內容是否合規。必須注意審查變更簽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及內容是否清楚,認真核實,隱蔽工程簽證要以圖紙為依據,避免虛增簽證工程量和費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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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放生.企業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J].中國流通經濟,2009(11)

篇10

(一) 家底不清,賬實不符。盡管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2006年開展了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國有資產的數量、分布和結構等情況,基本摸清了家底,但依舊存在家底不清、賬實不符的情況。一是未按規定設置或未完整設置賬目,未按規定實行卡片登記,未定期清查資產的情況,造成賬實不符;二是在國有資產的購置和處置環節,未實行有效的登記和注銷辦法,與財務部門數據不銜接,造成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脫節;三是基礎工作比較薄弱。一些單位未設置固定資產的崗位和配備國有資產管理人員,資產清查人員對專業知識了解不夠,隨意性較大,把一些應該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實物未納入,使清查數據不準確、不全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資源分配不公。長期以來,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總量較大,特別是在房產和車輛等資產方面,造成了分配不公,占用不均。但一些單位隨著工作職能的擴大,房屋和相關辦公設備需要增加,但由于地方財力有限未能按要求進行配備,這樣就造成了資產總體短缺和局部過剩的現象并存。主要是在當前國有資產總體短缺的情況下,缺少有效的整合、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

(三)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等環節隨意性較大。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上,未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的要求,按程序進行辦理。特別是在處置環節,只要經單位領導批準,不通過財政部門審批直接處置,有的根本不通過拍賣的方式,低價轉讓或出售,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經營性的資產管理不規范,效益低下。目前,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主要是房產租賃,大多存在合同文本不統一,簽訂不規范、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監管。經營性資產的收益,大多未實行收支兩條線,未納入預算管理。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重視力度不夠,認識存在偏差。行政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重視,重錢輕物,重購輕管。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和處置均作了明確規定,各單位也建立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制度,但是執行落實不到位。大多數的單位還僅僅停留在財務部門對國有資產的收支核算上,忽視了對實物資產的管理。大多財務人員工作事務繁忙,又對固定資產的屬性不了解,無法真正投入到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同時單位認為國有資產大多是國家配備,無償投入,在利用上,既不講成本,也不講收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監管和制度缺失。一是在資產的形成與配置環節,缺少預算的剛性約束機制,資產標準執行不到位、不徹底,缺少財政部門有效的監管,資產重復購置的現象嚴重;二是在資產的使用環節,目前由于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不能動態地了解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大多單位的資產使用效率較低,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脫節,導致存在大量的賬外資產;三是未將國有資產管理納入單位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內容;四是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未建立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管機制。目前由于監管不到位,時常出現“監管缺位,單位越位”的現象。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雖然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清查中,配備了資產清查的管理系統,但未建立日常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存在“前清后亂”的現象。目前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只建立了簡單的手工固定資產賬簿,查找起來很不方便,不能隨時了解和掌握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財政部門從國有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角度,也很難動態地了解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情況。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管理,提高認識,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要從節約行政成本、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的角度提高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認識。一是要提高單位負責人責任意識。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單位負責人的培訓班,提高單位負責人對國有資產的重視程度;二是單位應設置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崗位,配備具有會計或統計等專業基礎,又掌握國有資產知識的專業人員,以加強和充實國有資產管理的隊伍,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水平;三是在單位內部定期組織國有資產管理的培訓班,強化全體職工的參與意識,充分發揮每個人在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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